关于依赖的议论文

2024-06-22

关于依赖的议论文(精选3篇)

关于依赖的议论文 篇1

黄政〔2007〕65号

州人大常委会:

为切实保障我州电网的安全运行,维持正常供电秩序,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稳定的电源,进一步保护好电力设施,有效遏制破坏电力设施等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青海省供用电条例》等法律法规,草拟了《黄南藏族自治州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送审稿)》,现提请审议,并列入2008年黄南藏族自治州立法计划。

附:

1、关于《黄南藏族自治州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立法时间安排意见

2、《黄南藏族自治州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送审稿)

3、关于《黄南藏族自治州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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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长: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黄南藏族自治州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的立法时间安排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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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南藏族自治州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称《条例》)立法进度建议安排如下:

1、2007年11月,州经贸委向州政府提出提请州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条例》提案的请示, 列为黄南州2008年立法计划。2、2007年12月,根据立法机关批准的立法计划,州经贸委会同黄化供电公司深入现场,开展电力设施保护情况的调查研究,掌握一手资料,为起草条例奠定基础。进行调研资料的整理、分类,完成《条例》(送审稿)的起草工作。3、2008年4月前,配合州立法机关对《条例》(草案)进行调研、论证、修改等工作。5、2008年6月前,力争《条例》提交的州人大常委会审议。期间,配合州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条例》(草案)的论证、修改等工作。6、2008年底前:力争《条例》提交的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正式颁布实施.? ? ? ? ? ?

黄南藏族自治州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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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电力设施安全,保证电力安全稳定运行,保障地方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正常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州境内已建或在建电力设施的保护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设立由政府和电力管理、公安、林业、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力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州、县人民政府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电力设施保护有关措施的落实;

三、监督和检查各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电力设施保护的工作;

四、定期分析电力设施保护情况,研究制定对策,总结推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经验。

第五条 ?州、县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的实施;

二、在省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公告应当设立电力设施保护区的区界、地段上设立安全保护标志;

三、会同电力企业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培训护线员,健全护线管理责任制;

四、依法查处危害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查处危害电力设施的治安、刑事案件;

五、协调、疏导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的安全问题;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安部门举报。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对检举、揭发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属实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和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保障群众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安全用电。

第二章 电力设施建设

第七条 州、县人民政府在制定和组织实施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将电力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电力建设用地,不得在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内规划或批准其他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建设项目。

州、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审批或规划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架空电力线路设施两侧新建的建筑物时,应会同当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征求相关电力企业的意见后审查批准。

第八条 电力设施建设项目需要征用土地和砍伐林木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林业等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第九条 电力设施建设和产权单位进行项目建设和设施维护时,作业区域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影响、阻碍施工或者作业。因作业对建筑物、林木或者农作物等造成损失的,电力设施建设或者产权单位应当负责修复或者依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给予其所有者一次性补偿。对超过规定标准的无理补偿要求和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及抢栽抢种的林木、农作物等不予补偿。

第十条 对已征用的电力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种植任何植物。经批准在林地上砍伐出的输电线路走廊内,确需种植低矮树木及植物的,应当与电力线路产权单位订立的种植协议,未订立书面协议的不得擅自种植。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应当与周围已建设施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需要迁移其他设施或者要求其他设施所有人和管理人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的,电力企业应当与其协商,并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铁路、公路、水利、电信、航运、城市道路、桥梁、涵洞、管线及其他公共工程设施后于电力设施建设的,不得危及电力设施的安全。确需迁移电力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电力企业协商并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 第十二条 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改建、扩建时,使其距离不符合电力设施保护安全距离的,其建筑物、构筑物产权人应当及时整改,并承担由此造成损害的责任。

第三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十三条 发电设施、变电设施、输电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的保护范围和电力线路保护区按照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窃、破坏电力设施。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一、扰乱发电、供电企业的生产和工作秩序;

二、移动或损害发电、变电、调度、通讯、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及其标志物;

三、非法侵占电力设施建设征用的土地,擅自进入施工现场扰乱正常施工,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电源;

四、擅自攀登或跨越电力设施保护围墙、防护遮栏、杆塔、变压器平台及相关辅助设施,移动、拆卸电杆拉线杆和拉线;

五、无电力工程有关施工资质或无进网电工作业许可证进行施工和作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第十五条 在下列范围内,不得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灌溉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

一、10-35千伏杆塔、拉线基础外缘5米;

二、110-330千伏杆塔、拉线基础外缘10米;

三、750千伏杆塔、拉线基础外缘15米。

在上述距离范围外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灌溉、堆放有害化学物品等活动时,不得损毁、封堵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设施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不得影响杆塔、拉线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杆塔、拉线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时,应当负责修筑护坡进行加固;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者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十六条?在10-35千伏电力设施周围300米;110-330千伏电力设施周围400米;750千伏电力设施周围500米;15万千瓦以下水电厂电力设施周围300米;15万千瓦以上水电厂电力设施周围400米等处不得进行爆破作业。

在上述范围外进行爆破作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手续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防止危及电力设施安全。

第十七条 文艺演出、放映电影和集会应当远离架空电力线路,需要架设临时线路和设施的,应当前往当地供电企业办理用电手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时,应当制定安全措施并经所在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作业;

三、各类机动车辆(含装载物)、机械或其他物品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自地面起其高度不符合穿越物体与导线之间的安全距离;

四、其他线路需从架空电力线路下通过或交叉穿越的;

五、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人身安全的活动。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款规定的事项时,应当征求电力企业的意见;涉及到相关部门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前款的作业事项需要电力企业提供协助时,电力企业应当予以配合,产生的费用由作业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秆植物。

位于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外的树木,因高度凤偏后超出安全规定对电力线路可能造成危害的,所有者应当修剪或者砍伐,不予修剪或者砍伐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电力设施建设和产权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电力设施对地距离的技术标准,但不承担电力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由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施工、农田翻整、填埋、铺垫或者自然因素导致供电设施对地距离减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等外力因素或者突发性事件导致树木、构筑物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紧急情况出现时,电力企业可以先行采取相关紧急避险措施,防止危害电力设施的事故发生或者最大程度减轻事故的危害,并尽快报告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电力企业实施紧急避险措施后,应当及时告知利害关系人。

第二十二条 单位出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经办人须持单位介绍信和本人的身份证明,介绍信应当注明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来源、数量、规格等;个人出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需持其本人身份证明。收购单位不得回收来源不明的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单位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时,应当存留出售单位的介绍信,记录出售人的身份证明和所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来源、数量、规格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在电力设施上发生触电事故后,当事人及现场人员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对触电人实施救助,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州、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尽快会同电力管理、公安等部门派员赶赴现场,组织对受害人的抢救或者善后处理,并组成由司法技术和电力技术专家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现场勘察和调查,出具《触电事故责任认定书》。

由于触电事故引起触电人伤残、死亡的,应当由具有法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等级或死亡原因的鉴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因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电力设施触电事故的,电力企业应当承担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或电力行业安全标准操作的;

二、电力调度失误的。

第二十六条 因下列违反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之一造成本人或他人触电事故的,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全部责任:

一、擅自迁移、更动、操作、攀爬运行中的电力设施;

二、私拉乱接、私设电网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用电行为;

三、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爆破、取土、打桩、钻探,或者在架空电力线路下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堆放物品、种植高杆植物等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四、向电力设施射击、撞击或抛掷物体等行为;

五、在电力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攀附农作物、悬挂物体等行为;

六、在电力杆塔上擅自架设广播线、通讯线、闭路线等线路的行为;

七、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

八、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的行为;

九、实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所禁止的、危害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行为人使用或操作自身用电设施或擅自使用、操作、盗窃、损坏他人用电设施造成本人或他人触电事故的,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造成自身或他人触电的,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州、县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电力设施保护的执法行为,协调电力执法过程中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认真履行电力设施保护的职责。

电力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认真开展电力设施保护相关工作,保障电力设施安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擅自在已征用的电力建设用地和输电线路走廊内种植各类植物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3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电力企业和他人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和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各类禁止性行为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电力企业和他人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办理用电手续,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制定安全措施并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相关活动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电力企业和他人经济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违法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三、不依法履行电力设施保护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电力企业用电检查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权谋私,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由其单位给予行政的、经济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 ? ? ? ? ? ? ?

关于《黄南藏族自治州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

一、立法的必要性

电力设施是电力的载体,是保障电力为经济建设和群众生活服务的物质基础。由于电能产供销一次完成的特殊性质,电力设施一旦遭到破坏或盗窃,不仅影响电网安全和电力企业的利益,而且给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带来重大损失,甚至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多年来,我州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在地方政府的领导和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电力企业、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主要是:

(1)我州电力设施被盗窃、破坏的情况十分严重。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2006年黄南电网共发生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141起,被盗线路累计18.9199万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28.1万元。其中拆毁塔材、盗割导线、盗窃电力建设物资、器材等案件比例较高,造成较大经济损失,造成停电、火灾、人身伤亡事故多起。有些地区不法分子屡屡作案、手段恶劣、气焰嚣张,甚至用炸药炸毁高压电线铁塔,几十公里的电力线路被盗割一空,电力设施遭到严重破坏。

(2)损害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一些单位和个人擅自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爆破采石、移动拆卸电杆拉线、吊装、取土、私拉乱接、抛掷物品等现象普遍存在,造成倒塔、倒杆、断线、短路跳闸、损毁设备、电力设施基础松动等情况经常发生,严重危及电力设施的安全。

(3)危害电力设施的问题突出。一些单位和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物、公共设施和种植树木时,不履行审批手续,随意跨越电力设施保护区,使其建设工程不符合安全距离或与电力设施直接接触,引发停电、人身伤亡等事故。(4)阻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的行为时有发生,林木砍伐、土地征用、拆迁安置等补偿费用不能严格执行法律和政策规定,当事人漫天要价,随意提高法定补偿标准,达不到要求,就阻碍正常施工。同时,抢栽抢种现象严重,并强行要求建设单位给予补偿。

上述盗窃、破坏、损害和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严重影响了电网安全运行和正常的供用电秩序,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制约了地方经济发展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扰乱了供电秩序,危及人民生活和生命安全,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为保护电力设施安全,保证电网稳定运行和电力正常供应,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黄南藏族自治州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是十分必要的,将有利于解决制约黄南州电力发展的主要问题,将为黄南州电力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二、立法的背景及依据

随着《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及其他配套法规的颁布和实施,我国电力立法已初步形成了以《电力法》为龙头的电力法律法规体系。电力法制的完善对全国电力工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保障和规范作用,切实维护了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由于现行的电力法律法规制定的时间较早,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电力的营运和管理模式,不能解决电力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如:在供用电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盗窃电力设施、用户违章用电、拖欠电费等不规范行为,给供电企业造成了损失,也带来了电网运行的安全隐患。对于这些不规范行为,国家现有的电力法律、法规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不便操作,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进行补充,从而依法解决供用电双方存在的问题和矛盾,保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正常的供用电市场秩序。因此,在国家立法条件还不成熟的情况下,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进行补充和完善。既可保障和促进电力体制改革的稳步推进,也为完善地方法律法规体系提供了有益的立法经验。

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电力立法,并加快了电力立法的速度,2005年制定颁布了《青海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今年又制定颁布了《青海省供用电条例》,标志着青海省电网企业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已逐步形成。但由于已有的法律法规原则性较强,操作上没有具体的规定,给执行造成难度。为此,在黄南州第十三届人大会议上,代表联合提名,建议出台地方电力法规,以保证黄南州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电网企业持续、健康地发展。此建议得到了州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并将此作为州第十三届人大会议的立法提案,纳入州人大立法计划。

制定《黄南藏族自治州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青海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青海省供用电条例》,以及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等法律和行政规章。

三、起草过程

2007年9月,州经贸委在深入电力企业和电力设施现场的基础上,起草了《黄南藏族自治州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送审稿)》。之后,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近几年我州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实际,对《黄南藏族自治州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送审稿)》作了进一步的修改、补充和调整,形成现在的送审稿。

四、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建立保护电力设施的群防群治机制。由于电力设施分布点多、线长、面广,州、县电力行政执法力量薄弱,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难度较大。加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是一项涉及社会各方面的系统工程,仅靠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力量难以到达预期效果,只有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才能有效地保护电力设施。因此,为保护电力设施,保证电网的安全运行,《送审稿》第三条规定,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设立由政府和电力管理、公安、林业、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力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送审稿》第五条规定,州、县电力管理部门应会同电力企业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培训护线员,健全护线管理责任制。

(二)关于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针对电力行政执法监管职能不到位,协调难度大,案件查处率低的情况,《送审稿》明确了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送审稿》第五条规定,州、县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的实施;在省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公告应当设立电力设施保护区的区界、地段上设立安全保护标志;依法查处危害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查处危害电力设施的治安、刑事案件;协调、疏导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的安全问题。

(三)关于对危害电力设施行为的界定和电力设施保护区的特殊规定。为确保电网正常运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治各类危害电力设施行为的发生。《送审稿》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明确界定了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为防止引发停电、人身伤亡等事故的发生,《送审稿》第十八条对需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架空电力线路下进行施工作业或者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电力线路运行安全的活动,依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经县级以上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从事。

(四)关于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收购和出售。为封堵销赃渠道,规范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收购行为,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送审稿》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登记出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出售人或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及其出售物品的来源、名称、数量、规格等。

(五)关于奖励制度。为调动全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保护电力设施的积极性,将政府相关部门、电力企业和群众共同参与的保护电力设施的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综合治理、群防群治的作用,深入持久地做好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送审稿》第六条规定,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安部门举报。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对检举、揭发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属实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

(六)关于电力设施上触电事故的处理。电力设施上触电事故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长期以来,电力设施上发生的触电事故处于无人管的状况,无责任认定部门,无论谁的责任,当事人都要供电企业承担责任,有的甚至无理取闹,直接影响电力企业正常生产。为此,依据《安全生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伤害事故的规定,《送审稿》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电力设施上发生触电事故后,当事人及现场人员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对触电人实施救助,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州、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尽快会同电力管理、公安等部门派员赶赴现场,组织对受害人的抢救或者善后处理,并组成由司法技术和电力技术专家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现场勘察和调查,出具《触电事故责任认定书》。同时,《送审稿》还合理界定了触电事故的责任和免责条款。

关于依赖的议论文 篇2

根据相关数据统计,2015年全球上网人数已达32亿人,占全球人口的43.4%;同时,全球手机用户接近71亿,已覆盖95%以上的世界人口,而大学生作为手机的主要拥有者和使用者,手机对他们的学习、生活和交流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周挥辉等(2011)的研究发现大学生的手机拥有率为98.9%,其中有57.8%的学生表示做什么都要带上手机。

我们在享受手机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同样要面临问题,涉及心理健康、人际交往、学习效率等多方面多领域。孙江伟等(2014)发现手机依赖综合征者产生孤独感的可能性是非手机依赖综合征者的1.6倍;许国成等(2014)的研究表明大学生手机依赖程度越高课堂学习效率越差。因此,深刻了解大学生手机依赖的现实情况对大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尤为重要。

二、手机依赖

(一)手机依赖的内涵

依赖,意思是依靠别人或事物而不能自立或自给。或指各个事物或现象互为条件而不可分开。在心理学上,依赖心理通常是指:个体虽讨厌被迫行事的方式,但被迫做违心的事,并且处于自己无法选择的关系之中。口语中经常将依赖称之为“瘾”。手机依赖这一概念最早是从成瘾和行为成瘾的概念中发展而来的。

在查找以往的文献中可以发现,对于手机依赖症或手机成瘾的界定主要从两个角度一个是非物质成瘾一个是社会功能受损。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一课题组认为手机依赖是使用手机作为其人际互动的主要手段的群体,所存在的强烈的、持续的需求感和依赖感的心理和行为。韩登亮、齐志斐等人从心理学的角度将“手机成瘾症”界定为由于某种原因过度的滥用手机而导致手机使用者出现生理或心理上的不适应的一种病症。师建国(2009)将手机依赖界定为个体因为使用手机行为失控,导致其生理、心理和社会功能明显受损的痴迷状态。

综上所述,手机依赖是个体出现了明显的戒断症状,表现为无法控制对手机的使用冲动,并损害到个体的生理、心理及社会性功能,类似于成瘾行为。

(二)相关测量工具

国外对手机依赖的测量研究。Bianchi和Phillips(2005)编制的手机使用调查,包括耐受性、戒断性、消极生活后果、渴求性、逃避问题。李斯特的10级评分量表共27题,来测量手机依赖行为。Louis Leung(2007)编制的成瘾指数量表,内容包含逃避性、低效性、失控性、戒断性,并采用5级评分。Yen(2009)编制的问卷,是依据DSM-IV-TR编制的,包括12个自评项目,内部一致性信度和重测信度均较好。

国内关于测量手机依赖也有研究。徐华(2009)编制的大学生手机依赖量表,包括社会功能性、生理反应、耐受性、戒断性四个维度。杜立操(2009)从去断性、强迫性、突显性、神经性几个维度,编制了大学生手机依赖问卷。吴祖宏(2011)编制的大学生手机社交媒体依赖量表,包括冲突性、戒断性、突显性、社交增益、强迫性五个维度。邵蕾蕾(2010)的大学生手机依赖问卷则由戒断性、突显性、联接性、强迫性、神经性、五个维度构成。

综上,可以看出对于手机依赖的研究主要是采用量表测量,但是也存在量表主要针对某一群体以及某些项目的区分度不够等问题。

(三)大学生手机依赖的特征

大学生的手机使用率接近100%,智能手机居多,在男女比重上,研究结果不一,但都存在手机依赖情况。在年级比重分布上,有些研究认为低年级学生自控力较低所以手机依赖情况高于高年级。主要手机应用功能有通话、短信、游戏、聊天、新闻、学习等。

安述照等(2014)在对青岛三所高职院校的学生进行问卷和座谈中发现,高职学生手机使用率为100%,并且全部是智能手机,手机使用时间在2-4年居多,占到92.6%,使用最多的功能是通话和短信,占79%,游戏占66.9%,QQ、微信社交占65.8%,新闻占54.3%,查资料学习仅占16.3%。邓兆杰等(2015)在湖北省某高校学生调查中表明,大学女生较男生有更多的手机依赖,同时大学生手机依赖得分有随着年级增高而显著降低的现象。因为低年级的学生自控力可能低于高年级的学生。张志松等(2011)的调查显示,大学生中存在14.8%的网络成瘾者,男生较女生更容易网络成瘾,网络成瘾会影响大学生学业水平。

(四)影响手机依赖的因素

1、人格特征

陈少华等(2005)在研究大学生人格特质与手机短信使用情况的关系中发现,不同人格特征与手机短信使用情况存在不同程度的关系,且相关性显著,例如宜人性高的人倾向于使用更多的手机短信。黄靖茵等人在研究中发现,大学生使用者的气质类型与手机短信使用频率和时间长短有关系。因此,不同的人格特质对于手机依赖有不同的影响。

2、手机使用偏好

徐晓叶楠、朱茂玲(2011)在手机偏好与手机依赖的研究中表明,手机常用功能有接打电话、收发短信彩信、手机QQ、MSN、飞信、无线上网,玩游戏及以它娱乐功能。其中手机依赖组手机QQ、MSN、飞信、无线上网、玩游戏等三项功能的应用比例显著高于手机非依赖组。可见有手机依赖的学生更倾向于游戏、聊天等娱乐性功能。

3、生命态度

孙江伟等(2014)人在研究中发现,身体健康情况较差或者近期遇到重大挫折的大学生患手机依赖征的几率较高。这可能是与身心压力较大,通过手机寻求感情上的支持与满足、排遣郁闷有关;身体健康情况较差学生的静态生活方式和习惯,使手机成为他们人际交往、了解外界的重要途径。

4、心理需求

黄林娟等(2011)在心理需求与手机依赖关系的研究中发现,中学生手机娱乐、放松需求和个性、时尚追求满足度越高,越容易出现手机依赖的功能性损害。中学生的四种核心心理需求在手机身上得到了充分的满足,这四种需求分别是:放松娱乐需求,信息、认知需求,沟通、归属、情感需求和个性、时尚需求。

(五)手机依赖的影响

1、心理健康

黄海等(2013)在大学生手机依赖对心理健康影响的研究中发现,手机依赖组被试的SCL-90的总分及各因子上的得分均较非依赖组的更高,并且手机依赖与SCL-90及其9各因子呈统计学相关。焦虑、精神病性、强迫及恐怖会对手机依赖起到一定的预测作用。具有手机依赖的大学生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心理健康问题。黄海等(2014)在研究心理健康与大学生网络、手机依赖的关系中显示,存在大学生网络和手机依赖两种依赖共病的现象,两种依赖在性别及学科类型上的分布明显不同。

2、学习

手机依赖对学生的学习也能产生负面影响。许国成等(2014)的研究表明大学生手机依赖程度越高课堂学习效率越差。张兴伟、沈绮云(2015)的分析数据发现:高职大学生手机依赖各维度及总分与高职大学生学习倦怠各维度及总分均呈现显著的正相关,学习倦怠总分与突现行为维度、手机依赖总分呈显著的中度相关。

3、情绪

代俊等(2015)的研究中指出,重度手机依赖的学生会出现控制力降低、回避、失效等行为问题,并且会伴随有烦躁、低落、抑郁等情绪问题。手机依赖还会对课堂学习行为产生影响。

参考文献

[1]杜立操,梁杰华.大学生人格特质与手机依赖的相关研究[J].高等函授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65-69.

[2]韩登亮,齐志斐.大学生手机成瘾症的心理学探析[J].当代青年研究,2005:34-38.

[3]黄海,侯建湘,周春燕,余莉.大学生网络和手机依赖及其心理健康状况的相关性[J].中国学校卫生,2014,11(11).

[3]邵蕾蕾,林恒.大学生手机依赖问卷的编制.社会心理科学,2010(9,10).

关于依赖的议论文 篇3

摘 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手机为大学生获取信息提供了极大的帮助,但是它也给有“手机依赖症”的大学生造成一些不利的影响。所以本文调研了大学生手机依赖的现状,找出了造成大学生手机依赖的影响因素。

关键词:大学生;手机依赖;调查研究

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 2013 年 7 月发布的第3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3年6月底,我国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的用户由上年末的74.5%提高至78.5%,手机网民规模为4.64亿,已经超越使用台式电脑接入互联网的网民,中国移动互联网的用户以刚工作不久的白领和大学生为主,呈现年轻化趋势。

所以,根据实际情况,深入研究大学生手机成瘾问题就显得十分重要。

一、问卷调研分析

我们共发出问卷214份,收回214份,回收率100%。而且参与调查的对象具有很高的随机性,保证了本次大学生手机依赖调查具有一定广泛意义。

调查主要涉及管理系、通信技术系、计算机系、教育学院等五个学院,包含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学生,数据真实可靠。问卷题型为级别性选择题。

问卷根据大学生对手机依赖水平高低,设计了五个等级:完全符合、基本符合、一般、基本不符合、完全不符合,分别对应的是5,4,3,2,1等级。

通过对问卷数据整理分析,我们总结概括出了大学生手机依赖情况如下:

1.大学生手机依赖的男女程度分析

由表1可以看出,男生对于手机的依赖程度相对水平很高,而女生的对手机的依赖程度相对较持平,说明男生对于手机的依赖水平较高,而女生对比起来较低些。

2.大学生手机依赖的文理科差异分析

由表2可见,理科生对于手机的依赖程度相对水平很高,而文科生的对手机的依赖程度相对较持平。

3.大学生手机依赖的年级差异

随着年级的增加,手机依赖的程度也是在逐渐增长的,大三特别明显;而在大二、大三两个年级中,大三又更为明显。所以,说明手机依赖是年级越高,依赖水平越高。

手机已经对大学生的学习产生了不良影响。影响到大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学业。所以对这些手机依赖的症状剖析迫在眉睫。

二、大学生手机依赖的因素剖析

1.大学生渴求外部信息

在调研中我们发现,有85%的大学生会选择通过手机获得第一手的信息,另外约92%的被调查者在利用手机上网时会最先使用手机的聊天和社交网络的功能,这显示手机已经成为大学生首先使用的独一无二的人际交往工具。

2.大学生的从众心理

有很多大学生会表现出看到别人玩手机自己也玩的现象。在我们的调研中,有88%的大学生会躺在床上看手机。在对大学生进行深度访谈时,他们对“为什么躺床上还是会想玩手机”这个问题的回答是,因为寝室别的同学几乎都在熄灯后还躺着看手机,所以自己也这样玩。

3.大学生的自控力有限

在调研中我们发现,有97%的被调查大学生认识到玩手机对自己的学习和生活是有弊端的,仅有3%的被访者认为玩手机不会影响到自己的学习和生活。接受深度访谈的大学生也认为学习和自习时看手机会浪费学习时间,但是他们还会把控不住而去玩手机。所以,很多大学生养成“手机依赖症”的一个重要因素是自己的自控力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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