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班会

2024-07-09

大气污染防治班会(精选8篇)

大气污染防治班会 篇1

环境污染已经严重的影响我们的生活,那么污染有哪些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

一、大气污染的来源、危害、治理

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碳氧化物、氮氧化物、碳氢化物、飘尘、煤尘、放射性物质等。

1.来源:煤、石油的燃烧,矿石冶炼,汽车尾气,产业废气等 2.危害:危害人体健康,影响植物生长,破坏建筑材料,改变地球天气等

大气污染的危害

目前,我国的大气污染已危害了人们的身体健康。研究表明,在中国引起慢性障碍性呼吸道疾病的主要决定因素是大气污染。大气污染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制约了经济的发展。仅酸雨造成的经济损失就达到1165亿元(1995年),约占当年国民生产总值2%。与此同时,我国的大气污染程度也在国际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首都北京已被世界卫生组织列为大气污染最严重的城市之一。

二、水污染的来源、危害、治理

主要污染物:无机物,碱、盐等,重金属耗氧物质,植物营养物质,石油,难降解有机物,氰化物、酚类、病原体、放射性物质、悬浮固体物等等。

1.来源:石油炼制、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使用过农药、化肥的农田排水、降雨淋洗大气污染物和地面淋洗固体垃圾等 2.危害:

污染水源,改变水质,加剧水源危机。造成水体富营养化,破坏海滨风景区。危及人体健康等 3.治理:

控制污水任意排放,对污水进行净化处理,改善用水制度,研究无污染新工艺,公道、科学地施用化肥、农药等

三、居室污染的来源、危害及防治措施

主要污染物:CO、CO2、SO2、NOx、NH3、醛类(如甲醛)、酚类、烟雾、烟尘、放射性稀有气体氡、电磁波、螨虫、细菌、病毒等。

1.来源:煤、石油、液化气、自然气等的燃烧,煎、炒、烘、烤等高温烹调加工中产生的烟雾,烟草的燃烧,电器发出的电磁波,地毯中的螨虫,建筑装璜材料产生的甲醛、放射性稀有气体氡,化妆品,日用化学品,家宠等。

2.危害:

引起人体呼吸道、消化道等疾病,导致各种癌症、皮肤病、传染病,影响婴幼儿智力和发育等。

3.防治措施: 保持室内清洁、透风。

对电器辐射采取防护措施,并保持间隔。厨房要有透风换气设施。宠物要经常洗浴,养成良好的排便习惯,并留意及时清除。最后,希望同学们从现在起就要刻苦学习,打好基础,将来欢迎大家投身环境保护事业。让我们共同努力,保护我们的家园,在建设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同时,建设好生态文明,把祖国建设得山更青、水更秀、空气更新鲜、环境更优美!

“六不”,即不私自下水游泳;不擅自与同学结伴游泳;不在无家长或老师带领下游泳;不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护人员的水域游泳;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平时无成年人监护,不到河边、水塘边玩耍。“一会”是学会基本的自护、自救方法。

2015年5月26日

xxx学校

大气污染防治班会讲稿

大气污染防治班会 篇2

1 大气环境质量新标准对大气污染防治计划的促进作用

1.1 强化大气质量监测

大气环境质量新标准把PM2.5和O3新增为监测和评价空气质量的常规指标, 加严了PM10和NO2的浓度限值。同时, 提出提高监测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要求[2]。2012年至2014年, 环保部组织分三个阶段完成了在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的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实施工作。2014年1月1日起, 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扩大至国家环保重点城市和环保模范城市在内的161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的884个监测点位;截至2014年底, 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共1436个监测点位全部开展了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 提前一年实现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相关目标, 并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时发布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数据。

1.2 深化污染来源解析

在90年代以前, 煤炭消耗和重工业生产占主要地位, 污染类型为可吸入颗粒物 (PM10) 、悬浮物 (TSP) 和二氧化硫 (SO2) 的烟煤型。90年代后, 城镇化建设造成了严重的细颗粒物 (PM2.5) 和悬浮物 (TSP) 等的污染, 从而形成酸雨微臣型大气污染。21世纪后, 城市汽车数量增多, 使一氧化碳和氮氧化物的污染更加严重, 汽车尾气变成城市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当前, 大气环境质量新标准中PM2.5的公众关注度最高, 其主要来源有两大类[3]:一类是煤炭、石油等化石能源燃烧以及地面扬尘等一次生成的PM2.5;另一类是大气环境中的SO2、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气态污染物在阳光照射下通过化学反应二次生成PM2.5, 通常后者的含量会超过前者。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修改促使在大气污染治理实施方面, 对机动车污染控制、酸雨和二氧化硫的研究被加入国家科技项目, 给污染整治政策制定与专项实施立下科学基础。在科学方面的研究, 给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带来了技术方面的保障, 在某些城市展开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的综合试点又给更大区域内的联合行动增加了实践经验。这几个方面同时推动大气污染防治计划的管理办法、法律法规和规划方案的出台和完善, 加快更加成熟完善的综合防治阶段的到来。

1.3 推动区域大气质量管理

现如今已形成跨区域、多中心、广覆盖的复合型城市大气污染, 并不断加重和蔓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新标准, 要求全面推进全国重点城市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工作, 地方环保和气象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机制, 规范重污染天气信息发布, 建立首席预报员和专家回应制度, 建立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逐级响应机制[4]。雾霾型综合大气污染问题成为关乎民生健康、社会发展和经济走向, 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政策前沿问题。在城市大气污染跨区域治理的科学探索和联合试点的基础上, 必须推进大气污染区域控制工作、提高区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能力和综合防治污染水平。大气环境新标准推动建立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信息共享机制, 利用监测、模拟以及卫星、航测、遥感等新技术分析重点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的总体变化趋势及其相互影响;这就意味着, 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模式发生改变, 将由过去属地管理向区域联防联控转变, 由单打独斗向齐心协力、群策群力转变。

2 结语

现在, 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依法保护环境无疑是场重头戏。在依法行政、依法治污的大背景下, 《大气污染防治计划》的实施必将迈出新步伐。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作为大气监管、治理的首要依据, 对大气污染防治计划的实施有重要意义。本文从大气质量检测、污染来源解析、区域空气质量管理和信息公开等角度论述新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对大气污染防治计划的促进作用。在日益严重的城市大气污染情况中, 随着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出台, 我国防治大气污染的政策体系经过设计、试点和整合, 变得更加科学完整、切实可行。

摘要:随著地区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工业化的转变, 大气环境质量逐渐恶化。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 的出台从量化和指标角度增加了对大气质量的控、监测制力度。大气环境质量新标准对大气污染防治计划的实施具有重大意义, 强化大气质量监测、深化污染来源解析、推动大气质量管理、健全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使我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更加科学完整、切实有效。

关键词:大气环境质量新标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区域大气质量管理,信息公开

参考文献

[1]郝吉明.穿越风雨, 任重道远--大气污染防治40年回顾与展望[J].环境保护, 2013 (41) :28-31.

大气污染防治研究 篇3

关键词:大气污染;环境保护;措施

大气是指包围地球外围的空气层,是我们人类赖以为生的外部生存环境,主要成分是氮气和氧气,占空气总质量的99.03%,其余为氩、氖、氦、氪、氙等稀有气体,占空气总质量的不到1%。干净的空气其组成成分相对稳定,但由于自然灾害(如火山喷发、森林火灾等)和人为因素(如工业废气、生活燃煤、汽车尾气等)会向空气中释放新的物质,造成空气成分的变化,我们称之为大气污染,其中人类活动是导致大气污染的主要因素。

大气污染对人类的生活影响极大,甚至危机人类的生命安全。如1952年英国伦敦发生的大气污染(毒烟雾事件)在几天内就造成了几千人的死亡。另据2004年《中国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研究报告》,我国城市由于空气污染共造成近35.8万人死亡,约64万呼吸和循环系统病人住院,约25.6万新发慢性支气管炎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1527.4亿元。大气污染还会影响植物的光合作用,进而影响到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造成物种的消失。据统计,近百年来在人类干预下的物种灭绝比自然速度快了100—1000倍。全世界每天有75个物种灭绝,每1小时就有3个物种被贴上死亡标签。很多物种还没来得及被描述和命名就已经从地球上消失了。大气污染还增加了人类患肺癌、皮肤癌以及其他各种疾病的机会。此外,由于大气污染造成的全球温室效应,已经使全球海平面在过去百年里上升了14.4cm,我国沿海的海平面也平均上升了11.5cm,严重威胁了低地势岛屿和沿海地区人民的生产、生活和财产安全。可见,大气污染对人类的生产生活影响极大,如果不注意对大气环境的治理,势必对我们人类的生存构成巨大威胁。大气污染物一般有2种形态,即颗粒状污染物和气态状污染物,颗粒状污染物主要以烟尘为主,气态状污染物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和含氢气体等。近年来,我国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是煤烟和城市尾气。大气污染的治理是个世界性课题,需要全世界人民共同携手,做出统筹安排,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各国实际国情,区别对待。如2009年12月7日—18日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15次会议,来自全球192个国家的环境部长和其他官员参加了会议,并拟就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控制能源消耗方面各自承担的责任达成一个新的协议,虽然由于西方某些国家的阻挠,最终没有达成具有法律意义的协议,但包括我国在内的一些国家却始终致力于国内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为减缓温室效应,治理大气污染做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针对我国来说,近些年来,防治大气污染所采用的主要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采取各种措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1)全面规划,综合防治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目前,对经济的推动更多的还是要依靠大量能源的消耗,因此,如果大幅削减能源消耗的话,势必导致我国经济增长的趋缓,甚至发生停滞,但我们又不能继续走一条靠牺牲环境实现经济增长的老路。所以,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一定要全面规划,统筹安排,从协调地区经济发展和保护环境之间的关系出发,统计出各地区造成大气污染的污染源以及排放物的种类、数量、空间分布等,以此为依据制定控制污染物的最佳方案。如:工业生产区应规划在远离城市的地方,且应选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城市应多植树种草,加大绿化面积,以减轻大气污染的危害;严格杜绝高污染、高能耗企业的审批,加大对中小炼焦厂、冶金厂、采矿厂等大气污染企业的取缔力度;对于大型企业,应要求其出台粉尘治理措施,政府环保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及时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企业,责令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予以严惩;政府应主动建立PM2.5监测机制,对大气污染物中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予以监督,并建立PM2.5发布机制,方便市民及时了解自身所处的环境状况,增强其环境危机意识,提高其维护环境的意识。目前,我们已经看到,深圳市政府已经将PM2.5写进了政府报告,上海也建立了PM2.5每日发布机制,相信在这些先行城市的推动下,PM2.5定会被早日列入我国环境空气指标,减除由此带来的对人民健康的影响。

(2)改善能源结构,开发新型能源

我国煤炭资源丰富,煤炭是我国最重要的能源,但煤炭在燃烧时,会向空中释放出大量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以及悬浮颗粒等污染物,严重污染了我国的空气质量。为此,一方面要大力推广洗煤新技术,减少烟尘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另一方面,要积极开拓新型能源,使用天然气和煤气、液化气等二次能源,同时要加大对太阳能、风能、地热、潮汐能、生物能等无污染、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发展安全可靠的核能等清洁能源。

(3)植树造林,绿化环境

森林和绿色植被对温室效应具有极好地调节作用,同时还可以吸收各种有毒有害气体,达到对空气的净化作用,是空气的天然过滤器。树林还具有防风固沙的作用,可以有效阻止空气中的尘埃和沙粒随风飘荡,降低了沙尘暴等严重污染空气的恶劣天气的发生。

二 采用各种专业技术,去除颗粒状污染物

大气污染防治班会 篇4

省大气办第三轮冬季大气污染防治驻点

督查发现问题清单

合肥市:

一、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县政府要求于2017年12月31日前淘汰全部燃煤锅炉,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有两台20T燃煤锅炉在使用。

二、安徽省合肥监狱(金寨路南)内有两个烟囱,一个是2t/h燃煤锅炉烟囱,水膜除尘设备破损;一个是燃煤大灶(六眼灶)烟囱,无除尘设备。

淮北市

一、燃煤锅炉淘汰

(一)安徽宝博合成革有限公司一台13吨燃煤锅炉主要应用于回收污染物的处理,未能按期拆除,安装有脱硫设施,检查时未使用。

二、道路及工地施工扬尘(包括重污染天气过程中开展土石方作业)

(一)峨山路北侧,高新区管委会对面有土方露天堆存,未采取围挡、覆盖措施。

三、工业企业生产及达标排放

(一)安徽沪源铝业有限公司仅能提供两条生产线中一条生

(一)宿州市雪峰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未履行相关环保手续;喷粉末(涂料)车间未采取密闭生产工艺,无组织排放严重。

(二)安徽雪龙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号特种浆生产线酸雾废气吸收塔吸收液呈酸性;车间废气存在无组织排放。

(三)宿州春潮化学有限公司醋酸钠生产车间含醋酸废水与碳酸钠中和槽含酸废气无组织排放严重,厂区弥漫严重酸性气味。

四、工业企业物料堆场

(一)桃园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区北侧露天堆放大量煤和渣土,未采取覆盖等防尘抑尘措施。

亳州市

一、道路及工地施工扬尘(包括重污染天气过程中开展土石方作业)

(一)亳州市昌升中药农产品交易市场W3工地出入口冲淋设施损坏、堆有水泥包装袋等垃圾、厂区内道路积尘较重

(二)商合杭高铁亳州三标段正在开挖土方,路面遗撒严重,硬化不完全。

二、工业企业生产及达标排放

(一)亳州市正和铝业有限公司路面遗撒大量粉尘,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正在使用熔炼炉焚烧垃圾,烟尘直接排放。

(二)亳州市晶华日用玻璃有限公司固废仓库中堆有少量废油漆桶,废弃玻璃瓶堆放区内堆有少量废油漆桶,危废仓库未设置围堰,仓库门口有废油泥遗撒。

(三)亳州市裕同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危废仓库中堆有一般固

生产,原料煤露天堆放。

(二)安徽发强玻璃责任有限公司原料煤露天堆放,余热炉无除尘设施,废气直排,三台煤气发生炉两台在生产。

(三)淮南淮河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煤气发生炉一台在生产,余热炉无污染防治设施,废气直排。

(四)田家庵区清珂清洗门市部自制小锅炉焚烧废旧塑料密封条及其他塑料废品,清洗化工原料桶的废水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

(五)市区淮舜北路船舶仓库有燃煤小锅炉正在生产,露天电焊作业,焊烟及打磨产生的粉尘污染环境。

二、工业企业生产及达标排放

(一)凤台县鑫舶瀚船舶有限公司露天焚烧拆除的船舶发动机,废油直接流入淮河,焚烧现场有废旧塑料密封条、废旧塑料泡沫、废旧衣服等。

(二)凤台县淝畔砖厂无法提供环保审批手续,粉碎生产线、堆场无“三防”设施,场区地面未硬化,窑炉有余热,正在生产。

(三)八公山区钱湖建材有限公司无环保审批手续,检查时正在生产,物料堆场无“三防”设施。

(四)淮南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原料车间无防尘网,原料未全部进入原料库;无专门灰渣库;在线监测设备数据异常,工控机历史数据与数采仪不一致。

三、混凝土搅拌站及施工工地扬尘(包括重污染天气过程中开展土石方作业)

(一)寿县报恩寺南侧棚户区改造拆迁工程,检查时现场正

取密闭措施,也未采取覆盖等防治扬尘措施。

(二)奥盛新材料南侧某无名物料堆场内堆存大料石料,未采取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进场道路扬尘污染严重。

四、加油站油气回收

(一)当涂县东门加油站卸油口油气回收阀门未及时关闭,汽油挥发气味明显。

(二)中石化马鞍山慈湖加油站现场检查时,未能提供油气回收监测报告,油罐区带防雨帽通气管阀门未关闭到位,加油时汽油味明显。

(三)中石油马鞍山中州加油站加油工人操作不规范,未将集气罩盖住汽车油箱接口,油气未能得到有效收集,挥发气味明显。

(四)中石化马鞍山花山路加油站未能提供油气回收监测报告。

铜陵市

一、燃煤锅炉淘汰

(一)天龙休闲洗浴中心烟囱有黑烟冒出,该浴场锅炉使用焦炭为燃料,水膜除尘器未运行。

二、混凝土搅拌站及施工工地扬尘(包括重污染天气过程中开展土石方作业)

(一)铜陵市世联商砼有限公司已被铜官区政府责令关闭,查封其配电柜。现场检查时混凝土搅拌站原料输送带正在运转,下料口有车在接料;物料堆场大部分未覆盖;场区少量冲洗泥浆

积如山未密闭,未设置严密围挡,也未采取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二、工业企业生产及达标排放(包括重污染天气过程中应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一)安徽铜冠有色金属(池州)有限责任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停限产措施。

(二)安徽斯德龙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喷漆房内废气处理装置中的油漆过滤纸和活性炭过滤棉破损、脱落严重,没有及时更换。

(三)安徽通嘉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没有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中要求在中频炉上方配套安装有机废气和粉尘吸收罩。

三、工业企业物料堆场

(一)贵兴矿业有限公司堆场未采取防尘抑尘措施,围挡未达到要求。

四、加油站油气回收

(一)丁桥镇青铜加油站带防雨帽通气管阀门未关闭,油气直排外环境。

安庆市

一、港口码头扬尘污染防治

(一)安庆城东港务有限责任公司城东码头喷淋设备、车辆冲洗设备路段正在维修,车辆出入采取人工喷淋,冲洗不彻底,效果不明显。

大气污染防治方案 篇5

实施方案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进一步改善我乡环境空气质量,有效解决扬尘、燃煤、机动车排气、餐饮油烟及秸秆焚烧污染等问题,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按照“标本兼治、疏堵结合、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强力推进”的原则以治理秸秆焚烧、煤烟污染、扬尘污染、机动车尾气污染为重点,进一步严格执法巡查,对大气环境进行全方位综合治理,实现我乡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的目标。

二、重点工作

1、裸露物料场(堆):煤场、灰场、料场露天堆存和装卸扬尘。

2、物料和渣土运输、道路保洁扬尘污染。

3、工业企业大气污染。

4、餐饮炉灶和露天烧烤油烟污染。

5、秸秆、垃圾焚烧污染。

三、组织机构

组 长:史振永 政府乡长

副组长:刘 静 乡人大主席

马长江 副乡长

成 员:冯 健 乡国土所长

田德祥 乡安监所长 于福增 乡派出所长

崔继军 电管所负责人

各村包村干部、支书、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安监所,主任由田德祥同志兼任,成员由王东辉、史宝杰同志组成。

四、相关职责

乡政府对辖区环境空气质量负总责、对辖区内的道路保洁、物料和渣土运输扬尘污染、燃煤污染组织实施管理;对辖区内饮食油烟、流动餐点、露天烧烤油烟污染加强整治规范;负责辖区内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对辖区农作物秸秆焚烧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控措施,抓好因秸秆焚烧造成的空气污染,并加大秸秆综合利用力度。

1、严厉整治矿山扬尘。由乡安委会牵头申请上级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非法选矿厂进行停产拆除,拆除后由安监所、国土所、派出所监督防止其复发。并从源头制止,加强矿山巡查管理,发现非法开采盗采(挖山皮土、挖矿石、打石板)要依法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决不能以罚代刑。

此项工作由乡安委会牵头,安监所、国土所、派出所、电管所配合。

2、污染小企业治理。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并加强巡查力度,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发现一例拆除一例,坚决不让其在我乡有生存的空间。此项工作由安委会牵头,安监所、国土所、派出所及各村包村干部、支书、主任配合配合。

3、一般企业环境污染。指导辖区内的企业按照规范化要求整治厂容厂貌,加强对企业内部货场露天堆存物料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管。

此项工作由乡安监所负责。

4、严禁露天焚烧秸秆、垃圾。加强宣传教育,积极推广秸秆还田、青贮等秸秆综合利用措施,大力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狠抓秸秆清运,杜绝秸秆焚烧现象,实现“不着一把火、不冒一股烟”的禁烧目标。

此项工作由乡政府牵头,各村包村干部、支书、主任配合。各部门和单位要把控制大气污染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进一步分解细化本级本部门本单位的目标任务,完善和落实具体工作措施,做到大气污染控制任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营造人人有事做、事事有人管的控制大气污染的良好局面,确保大气污染控制工作取得实效。各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负起控制大气污染的责任,对行政不作为、未有效控制大气污染或造成污染事故的,一经查实,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篇6

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第七十条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第七十一条 市政河道以及河道沿线、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以及其他城镇裸露地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组织实施绿化或者透水铺装。

第七十二条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五节 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七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加大对废弃物综合处理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控制。

第七十四条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改进施肥方式,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减少氨、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

第七十五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第七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秸秆、落叶等进行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综合利用,加大对秸秆还田、收集一体化农业机械的财政补贴力度。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采用财政补贴等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等开展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

第七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七十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大气污染物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

排放前款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第七十九条 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有效的净化装置,实现达标排放。

第八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第八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八十二条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倡导文明、绿色祭祀。

火葬场应当设置除尘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第八十四条 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第八十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的生产和使用,逐步减少直至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国家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进出口实行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八十六条 国家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主体功能区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传输扩散规律,划定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报国务院批准。

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牵头的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的要求,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督促。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参照第一款规定划定本行政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第八十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重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大气环境承载力,制定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控制目标,优化区域经济布局,统筹交通管理,发展清洁能源,提出重点防治任务和措施,促进重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第八十八条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结合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产业发展实际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能耗、安全、质量等要求。

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实施更严格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统一在用机动车检验方法和排放限值,并配套供应合格的车用燃油。

第八十九条 编制可能对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有关工业园区、开发区、区域产业和发展等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与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会商。

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可能对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信息,进行会商。

会商意见及其采纳情况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或者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九十条 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

第九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大气污染源监测等相关信息共享机制,利用监测、模拟以及卫星、航测、遥感等新技术分析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并向社会公开。

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交叉执法。

第六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九十三条 国家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重点区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统一预警分级标准。可能发生区域重污染天气的,应当及时向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通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

第九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建立会商机制,进行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等级并及时发出预警。预警等级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后,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

第九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应急响应结束后,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开展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的评估,适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第九十七条 发生造成大气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信息。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设备和产品,采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工艺,或者将淘汰的设备和产品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煤矿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煤炭洗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违反本法规定,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

(二)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

(四)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一)进口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

(二)进口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

(三)进口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有关维修技术信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

(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

(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八条 海洋工程的大气污染防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散煤治理与大气污染防治 篇7

从区域来看, 我国主要有两片区域空气质量相对较差。一个是京津冀一带, PM2.5浓度远远高于其他地区。另外一个是新疆喀什和田所在的南疆地区, 那里主要是受到沙尘的影响。总体趋势是北方城市的PM2.5浓度高于南方。通过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是冬季的污染远远高于夏季的污染, 有采暖需求的北方城市的空气质量总体上相对较差。

2013年国务院发布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后, 通过两年多的治理, 我国的空气质量有了明显好转。具体来看, 全国的二氧化硫浓度下降了28%, PM10的浓度下降了10%, 重点区域的空气改善超过了全国的平均速度。从京津冀来看, 二氧化硫的浓度下降了45%, 几乎下降了一半, PM2.5和PM10的浓度也下降了27%。这个成绩不仅是因为我们加大了末端治理, 很大一部分也来源于对能源和煤炭的控制。近两年煤炭消费总量的下降, 在很大程度上助推了空气质量的好转。

虽然近年来我国空气质量好转非常明显, 重点区域PM2.5的降幅达到了20%左右。但是总体来看, 我国PM2.5的浓度和发达国家的差距还是非常大的。

我们可以从两个角度来说明这个差距。一个是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现在我国的PM2.5年均浓度标准为35微克/立方米, 而美国的标准是12微克/立方米, 世界卫生组织的指导值是10微克/立方米, 我们的标准是美国标准的三倍左右。另一个是实际浓度, 去年我国338个城市平均的PM2.5浓度是50微克/立方米, 而美国400余个监测点2015年的平均浓度是8微克/立方米。从这个角度上来说, 我国实际的PM2.5平均浓度大概是美国平均浓度的6倍。所以, 我国的空气质量和发达国家仍然有非常大的差距。虽然我们这两年空气质量的改善非常明显, 但是以后还需要以更大努力来推动空气质量的进一步改善, 才能使人民享受到更好的环境质量。

根据清华大学等单位的研究, 对于京津冀而言, 民用部门对冬季PM2.5污染的贡献接近一半, 这些贡献的来源主要是散煤等固体燃料燃烧排放的污染物。从这个角度来说, 如果我们要减少冬季重污染天气, 或者通过这个来降低全年PM2.5的浓度, 就必须更加关注冬季或者在民用能源的污染控制。

事实上, 散煤治理比集中的燃煤治理具有更大的环境效益。这可以从两个角度来解释。

第一个角度是, 假如我们减少或控制一吨散煤的燃烧, 它的污染物削减量能够比电厂减少一吨煤的削减量大得多。例如, 使用散煤所产生的二氧化硫的排放系数为4千克/吨煤, 而电厂锅炉的则为0.8千克/吨煤;使用散煤产生的氮氧化物的排放系数为1.6千克/吨煤, 而电厂锅炉的则为0.8千克/吨煤;使用散煤产生的一次PM2.5的排放系数为11千克/吨煤, 而电厂锅炉的则为0.2千克/吨煤。所以, 不管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还是一次PM2.5, 散煤的排放系数都远远高于电厂锅炉。

而且, 上述电厂锅炉的排放系数还没有考虑到超低排放的要求, 如果我们按照超低排放的要求, 电厂锅炉的排放系数会更低。

所以, 以现在全国的平均水平来讲, 散煤和电厂锅炉的排放系数差距会更大。这个差距尤其在一次PM2.5上会体现得更加明显。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电厂有非常高效的末端除尘设备, 但是对于散煤来说, 如果是直接在炉灶里燃烧, 污染物基本上是直接排放的。

另外一个角度是, 散煤燃烧基本都属于低矮面源, 排放高度非常低, 排出来的污染物很快就会被人体呼吸到, 对人体健康的影响更为直接。

所以从上述两个角度来讲, 我们需要非常重视散煤的污染治理。

从国际经验上来看, 散煤治理事实上也是改善空气质量的一个非常重要推手。在过去的60年里, 在美国整个煤炭的比重里, 电力用煤从30%增长到了95%。与此同时, 商业、工业、民用的用煤, 也就是散煤的使用大幅减少, 目前基本上已经没有散煤燃烧。在这个过程中, 美国一方面在电厂加大了末端治理的力度, 另一方面减少了其他行业里治理相对困难的煤的消费量。也就是说, 美国煤炭的使用被从小的、分散的设备逼到了更大的集中处理的设备里, 通过这样的过程, 极大地推进了煤炭消费过程中污染物的减排。

在民用散煤的治理中, 有多种技术选择。一般来讲, 民用散煤治理可选的技术路线主要是集中供热和分布式能源供暖。集中供暖主要包括热电联产和燃气锅炉, 分布式能源供暖则包括电力、天然气、优质煤以及太阳能、沼气等。

以京津冀地区为例, 为了实现大气污染治理的强化措施, 京津冀非常强调散煤治理。

为了做好散煤治理, 京津冀地区采取了三类措施。第一个是以热电联产和集中供暖替代分散散煤燃烧。也就是把煤炭的使用从小的污染设备逼到大的、但是易于治理的设备的思路;第二个是把煤炭改为气、电等清洁能源, 包括煤改气和煤改电, 目前这一做法在京津冀尤其是北京的南部和廊坊、保定等地正积极推进;第三个就是改善煤质, 在集中供暖到不了, 或者改气、改电存在设施和实施困难的情况下, 我们采取的主要做法就是改善煤质。当然这并不仅仅是改善煤质本身, 同时也包括改善适合比较好的煤质的燃烧设备、炉具等。

在这些措施中, 电代煤是一种新的措施, 在京津冀地区的推广力度比较大。要顺利推进以电代煤, 一是要做好部门协调和任务分解工作, 二是必须强化配套电网的建设, 这恰好可以与国家电网的农网改造工作配合起来, 目前包括北京、天津、保定和廊坊都有相应的建设计划。

在散煤清洁化方面, 北京计划2016年改造463个村、近20万用户;2017年计划改造820个村、近27万户;天津市武清农村采暖“电代煤”涉及约20万户, 计划空气源热泵替代10万户, 储能式电采暖替代10万户。河北的保定和廊坊也有相应的计划, 保定计划2016年完成387个村、20.2万户“煤改气”, 2016冬季“禁煤区”范围内的512个村、26.4万户取暖全部采用洁净型煤或绿色焦炭过渡。廊坊市则计划完成2416个村街、72.3万余户居民清洁能源替代工作。

经过初步测算, 通过“煤改电”工程, 2016—2017年京津冀地区将减少燃煤328.8万吨, 相应地会减少二氧化硫排放1.71万吨, 氮氧化物0.53万吨, PM10 4.44万吨、一次PM2.5 3.55万吨。

在京津冀, 散煤治理的具体工作已经到了非常细的实施阶段。在““十三五”规划中, 在其他一些受煤炭污染的地区, 我们也会进一步推进这种细化的工作, 同时加强禁煤区和煤炭质量控制区的工作。

2016年5月,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召开会议提出了一个禁煤区。这个禁煤区基本是在京昆高速以东、荣乌高速以北, 天津、保定、廊坊与北京接壤的地区。这个区域需要达到的目标是:除了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以外, 其他的燃料用煤“清零”。

同时, 在这个禁煤区以外, 还有大量的区域我们将通过严格管理煤炭流通环节来保证煤炭的质量, 同时通过推广高效的散煤使用设备来促进这些地方的散煤治理。

大气污染防治尚需努力 篇8

近年来,广东全面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较好成效,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全省大气环境质量总体保持良好,珠三角区域城市空气质量平均达标天数比全国74个重点城市平均值高出15.8个百分点。

然而,由于产业能源结构不合理,防治体制机制不到位等原因,当前广东大气污染形势依然十分严峻。4月1日~11日,记者在广东各地暗访时发现,部分地区违法排污行为仍大量存在,小锅炉小冶炼仍大行其道,扬尘、汽车尾气污染问题也不容小觑。

排污大户 拖延整改

火电厂、热电厂等用煤大户,烟气外排前必须经过脱硫脱硝,这是国家推进节能减排,治理大气污染和减少雾霾的重要措施之一。然而,有些烟气排污大户,面对国家、地方政府以及环保部门三令五申的整改通知,却无动于衷,以各种理由拖延整改,继续违法超标排污。

位于汕头市金平区金环西路的汕头经济特区万丰热电有限公司,因为废气超标排放于2013年被环保部挂牌督办,必须于2013年年底前完成两台220蒸吨/小时锅炉的烟气脱硫脱硝设施建设和除尘改造等整改措施。与此同时,汕头市环保局给该企业下发了挂牌督办限期整改通知书。

然而,整改时限已过数月,记者来到该厂时发现,该企业竟然没有落实任何整改措施,脱硫、脱硝设施建设工作至今仍未启动,甚至连落实整改、解决问题的方案都没有。

针对该企业拖延整改的行为,今年3月27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向该企业下发了《关于限期治理完成锅炉烟气脱硫脱硝设施建设和除尘设施改造的通知》,要求企业于2014年4月10日前按程序制定彻底解决该问题的实施方案,并于2015年3月底前完成脱硫脱硝设施建设,确保烟气达标排放,否则,将采取关停措施。

“我们已经提前着手做可行性研究报告。”该企业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不过目前企业高层还在与汕头市政府协商,还未最终确定是否启动脱硫脱硝设施的加装工作。“一年时间肯定完成不了。”对于汕头市政府给定的最后整改期限,该负责人表示完成的可能性不大,因为即使从现在开始着手准备,两台锅炉的脱硫脱硝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工程招标、施工,到后期的设备调试等工作,要在一年内完成太困难。

令记者费解的是,既然知道工期这么赶,为什么企业在2013年环保部对其挂牌督办之时,不抓紧时间进行整改。

“广东电网高层想将万丰出售,但买家还在谈,还没最终确定下来。”该企业负责人告诉记者,电网高层想让接手该企业的老板自己出钱去建设环保设施。据估算,这项环保工程建设大概需要花1个亿的资金。

据了解,汕头万丰热电隶属于广东电网,主要为汕头市金平区潮汕路金园工业城周边企业供热和供电。

“企业烟气在线监控显示,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最高达1600mg/m3,而国家排放标准为400mg/m3。”环保业内人士表示,工业园区集中供热项目初衷是减少能源资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率,更重要的是便于园区排污企业的管理,最大程度减轻对环境的污染。汕头万丰热电就是属于该类项目,然而,该企业却舍不得拿出资金建设环保设施,根本没有起到减轻污染的作用,反而成了集中污染。

落后产能 大行其道

落后产能是国家明令淘汰的大气污染罪魁祸首之一,也是雾霾的重要贡献者之一。

然而,在珠三角区域内雾霾天数偏多的省会广州,却居然还有数十家产能、设备和工艺落后的小冶炼、小塑料厂聚集在花都区炭步镇,以塑料垃圾、编织袋及各种废弃边角料为主要燃料。

在茶东二路一带,记者粗略统计了一下,大概有40家这样的小冶炼、小塑料厂。记者随机走进数家企业,废铁、铁锭、垃圾在厂区内随意堆放,厂内烟雾缭绕,没有专门的废气收集、治理设施,工厂烟囱不时冒出浓浓的黑烟。许多排气扇排出的废气、废尘,气味呛人,黄色烟雾清楚可见。

记者走进其中的一家五金厂,工人正在给小锅炉加火,正准备对废铁进行熔炼。该厂负责人对记者说:“企业准备搬迁,目前已经停产了”。然而,记者后脚刚踏出厂门,该厂的烟囱就又冒出了浓浓的黑烟。走进另一家厂,还能看见一口大锅在烧着,炉底的柴烧得正旺,萦绕着黑色的烟雾。一名女工在旁边洗头,他们就这样和“小锅炉”生活在一起。

小冶炼,小塑料厂常年焚烧煤炭和固体垃圾,排出大量的污染黑烟,又没有任何的治理设施,茶东二路的墙都被染成了黑色。离开茶东二路,在省道上回过头还能看见炭步镇笼罩在一层黑色的烟幕中。

环保业内人士介绍,像小冶炼、小塑料厂这种污染严重的落后产能,在珠三角区域内早就应该被淘汰,更别说是在省会广州,如果不是亲眼所见,根本无法想象,还有几十家这样的落后小产能企业存在。

中山市神湾镇某染织有限公司,锅炉以柴、生活垃圾、毛线边角料等为燃料,燃烧产生的废气只经过简单的水雾处理就直接排放,黑烟滚滚。

东莞麻涌镇新沙港片区,天空烟雾缭绕,片区内烟囱林立。在水乡大道附近,一个企业厂区后面的烟囱冒出大量偏黄偏黑的烟气,工人正忙着往锅炉里运煤。

而片区内一家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至今还在使用只有5蒸吨的燃煤小锅炉,有时还烧装修废弃木板。企业表示自己也希望停用这台小锅炉,但工业园区还未能提供集中供热,要生产只能继续使用。

记者从广东省环保厅大气处了解到,为解决这一地区大气污染现状,早在去年7月份,省环保厅就对东莞麻涌新沙港片区工业锅炉集中整治工作进行了督办,要求加快推进锅炉连片集中整治项目,但早该完成的片区集中供热改造项目,至今进展缓慢,空气环境得不到改善。

据了解,东莞麻涌新沙港集中供热项目,计划引进中国国电集团投资建设天然气热电冷多联供项目,建设3套燃气——蒸汽联合循环供热机组,并通过集中供热主管网,向新沙港用汽企业进行供热。有关环保专家初步测算,项目建成后,可淘汰或拆除13家受热企业设置的19台燃煤锅炉,每年可减排二氧化硫近3000吨,氮氧化物600吨,节约煤近8万吨。

产业转移 污染搬家?

“产业转移”具体是指珠三角劳动密集型产业向东西两翼、粤北山区转移。随着区域经济的高速发展,珠三角环境容量日趋饱和,进入转型升级阶段,劳动密集型、高耗能高环境容量的产业势必向粤东西北地区转移。产业转移有助于粤东西北的经济振兴,然而它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

肇庆市广宁县古水镇,在承接珠三角陶瓷行业的同时,大气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环境投诉信访案件增多。

在前往肇庆市广宁县古水镇陶瓷工业园区的高速公路旁,远远就能望见古水镇高地上林立的烟囱以及喷涌而出的烟雾。

记者随环保执法人员对园区内的部分陶瓷企业进行环保突击检查,发现其中一家陶瓷企业就存在部分环境违法行为。“树叶枯萎,呈现泛黄的色调,显然受到陶瓷厂废气中氟化物的影响。”执法人员告诉记者,该企业不仅锅炉烟尘未经处理肆意排放,而且烟气中氟化物也有超标排放嫌疑,因为邻近废气排放口的植物有没有枯黄是考证烟气是否达标排放的最好风向标。此外,厂内煤气站焦油废水未经过处理,直接从应急池排入雨水通道中,应急池俨然成了偷排池。园区内其他陶瓷企业也存在或多或少的环境污染问题。

“要对当地的老百姓负责。”环保专家介绍,粤东西北等产业转移地,在承接珠三角转移产业时,不能降低产业准入的环保门槛,在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同时,也要加强对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监管,健全监管体制机制,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能耗产业转入,不能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

尾气扬尘 不容小觑

在广州、深圳、东莞等城市中,马路上公交车或者一些黄标车一发动,马上喷出一股股浓浓黑烟。“珠三角地区机动车排放对PM2.5的贡献或为30%左右。”中山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环境气象研究所所长范绍佳介绍,随着城镇化加速发展,汽车尾气和工地扬尘成为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据了解,根据环保部给广东下达的黄标车淘汰任务,广东约有129万辆各类“黄标车”需在2017年淘汰。

此外,扬尘污染不容小觑。“工地扬尘占广州PM2.5来源的10% ,2016年年底前在全市征扬尘排污费。 ”根据广州最新的源解析结果,工地扬尘占PM2.5来源的10%,是大气污染的第四大“杀手”,已经成为影响广州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

上一篇:美丽的人工湖优秀作文下一篇:我收获了满满的爱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