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补贴办法

2024-06-16

员工补贴办法(精选11篇)

员工补贴办法 篇1

为提高管理人员的办事效率,规范公司车辆管理,合理有效控制车辆各项费用,特制定《公司管理人员购车补贴办法》。

一、适用对象

1、享受车辆补贴的对象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主任(含主任)以上级别管理人员,对外联系工作业务需要而须配备交通工具的人员。

2、补贴的方式及标准:

(1)购车人可享受一定数额的购车补贴及相关汽车费用补贴,具体对象和购车补贴金额如下: 序号 职 务 购车标准 购车补贴(分5年逐月)费用补贴 1 总经理 50万元以上 30万元(5000元/月)2500元/月 2 副总经理 35万元以上 25万元(4166元/月)2500元/月 3 部长级 20万元以上 15万元(2500元/月)1500元/月 4 主任级 15万元以上 10万元(1666元/月)1200元/月

(2)对符合享受车贴标准(已有自购车辆)但未享受车贴的人员,可申请享受汽车费用补贴。

(3)如夫妻同在公司服务且同时符合申请条件者限申请一名。(4)本办法限购买新车,二手车购买不在补助范围。

(5)新购车辆要求外观、颜色、车型等大众化、美观大方,在购买时征求公司意见。

(6)车辆必须是申请人所有且必须确保日常使用,否则取消补贴。

二、车辆管理: 1.管理职责:

(1)公司购车补贴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办公室,主要负责补贴对象的审核、协议签订和协助处理交通事故和保险理赔工作及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

(2)汽车费用补贴的报销部门为财务部,由财务部对补贴费用单独设立帐户进行管理。

2.购车补贴审批报支程序:

(1)公司主任(含)以上管理人员: 购车须由本人填写《购车补贴申请表》,经办公室审核,报请总经理审批。

(2)购车人持有效的《购车补贴申请表》和《购车补贴协议书》向计划财务部和行政管理部办理购车补贴款及列帐手续。

3.车辆补贴费用划分及审批程序:

(1)本办法中车辆费用补贴所指的费用项目为:保险费(商业险第三方责任险不低于50万)、路桥通行年费、燃油费、日常路桥费、维修保养费、年审/检费,超支的部分由个人承担。

(2)针对已购车辆并符合享受补贴标准但未享受车贴的人员,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办公室审核,报总经理审批,享受相关汽车费用补贴。

4.购车补贴年限、购车人服务年限:

(1)有享受购车资格的购车人首次购车可按本办法第二条标准享受补贴,有效期限为5年,5年后无论车辆变更与否均不再享受购车补贴。

(2)享受购车补贴人员的服务期限为5年,5年内其工作或职务发生变动,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公司停止该车辆的一切费用补贴。补贴款结清(扣除(补贴额/应服务月数)*已服务月数)后,车辆归个人所有(以公司名义购置的由公司办理过户手续)。

(3)已享受购车补贴的人员,在补贴期内,其行政级别上升,可对照现标准的差额部分,在换购新车时,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批准,给予补发。

(4)已享受购车补贴的人员,在补贴期内,其行政级别下降但仍符合购车补贴条件的,经总经理审批,从变动之次月起和变动后的行政级别,发放购车补贴和费用补贴。5.补贴车辆服务与管理

(1)享受购车补贴和费用补贴的车辆,5年内车辆使用等同于相应职务公务配车。

(2)在公务车辆不敷使用的情况下,享受补贴的人员(包括只享受部分汽车费用补贴的自购车辆)均须服从车辆调派,车辆调派权归属办公室;享受车辆补贴人员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服从调派的,从即日起车辆费用补贴减半,直至取消该车的费用补贴。

(3)享受补贴的车辆一般由本人驾驶,不设专职驾驶员,享受车贴人员外出办理公务,非特殊情况不得使用除自己车辆以外的公车;因公长途外出确有需要,由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公车和专职司机驾驶。

员工补贴办法 篇2

《办法》明确只要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均可享受省级农机购置补贴。同时, 出于引导农机装备集约高效发展、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益考虑, 突出重点对象重点扶持导向, 优先满足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示范性农民 (农机) 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购机需要, 特别是使用寿命较长、价值较高的机械和设施类产品, 鼓励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规模较大的农民 (农机) 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购置。

省级农机购置补贴重点支持浙江省粮油及十大主导产业薄弱环节机械和设施的推广需要。列入补贴的产品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我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二是填补空白、提升性能, 或自主制造替代进口, 或对节本增效有明显效果的高性能、智能化的产品。三是具有省级以上有效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无法获得农机推广鉴定证书的, 具有农机推广鉴定机构或其他具备该类产品性能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性能检测报告。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篇3

第二条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是中央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以及国家政策确定的其他方向。

第三条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分配。财政部结合中央财政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农业部提出的分配建议等情况审核下达资金。其中,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资金,根据2015年各省份耕地地力保护资金规模测算;用于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资金,主要根据2015年各省份适度规模经营资金占全国比重,并综合考虑各省份年度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绩效考评等情况进行测算。

农业部根据政策确定的实施范围,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并会同财政部根据资金管理需要,制定实施指导性意见,细化管理要求。

第四条 省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或指导意见,并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抄送当地专员办。同时,要加强对县级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政策实施情况总结等工作。

县级农业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本省统一要求,共同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县级农业部门要认真组织做好本辖区内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相关数据审核汇总工作,包括农户基本信息、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并应对补贴给农民的资金进行7天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应按照便民高效、资金安全的原则,及时通过“一卡(折)通”等方式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农民。

第五条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资金,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用于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资金,补贴对象为粮食适度规模生产经营者,重点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和新型服务主体倾斜。对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的支持资金统筹用于资本注入、担保费用补助、风险补偿等方面。

第六条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以绿色生态为导向。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不予补贴的耕地认定标准和程序由各省级财政部门联合农业部门确定。

鼓励采取多种措施,创新方式方法,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引导农民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减少化肥农药用量、施用有机肥等措施,切实加强耕地质量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

第七条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具体补贴标准、补贴依据和补贴方式等由各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资金,可与二轮承包耕地面积、计税耕地面积、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面积或粮食种植面积等挂钩。

用于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资金,可采取贷款贴息、重大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等方式支持多种形式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近几年重点用于支持建立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

鼓励按照因地制宜、简便易行、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创新适度规模经营的支持方式。对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资本注入规模和节奏要根据担保业务运营情况合理确定;对新型经营主体贷款贴息不超过贷款利息的50%;对重大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应采取“先服务后补助”、提供物化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不鼓励对新型经营主体实行现金直补。单户补贴要设置合理的补贴规模上限。

第八条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中央财政将农业支持保护补贴预算正式指标下达到省级财政。安排给中央部门的资金,列入其年度部门预算。各省份接到中央财政农业支持保护补贴预算正式指标后,应当在30日内正式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

第九条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上年结转资金可在下年继续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第十条 加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绩效管理。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应按规定设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财政部会同农业部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和资金管理需要,对各省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和资金管理需要,对市县级政策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并作为资金分配的因素之一。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共同组织实施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总结。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资金规模,确定资金具体细化方案,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当地专员办。专员办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开展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监管工作。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组织管理,保障政策的有效实施,支持做好补贴面积核实、补贴公示制度建立、“一卡(折)通”发放资金、推进农民补贴网建设、加强补贴监管等工作。

第十三条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各省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员办是指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440号)、《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农〔2009〕70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财建〔2009〕492号)、《中央财政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集中用于粮食基础能力建设暂行管理办法》(财建〔2009〕786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农业部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5〕5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2013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677号)同时废止。

员工因公外出报销、补贴办法 篇4

为提高员工出差办事效率和办事质量,现对员工因公出差的差旅费和食宿补助报销标准作如下调整:

1.交通费用和住宿费用报销

1.1.员工因公出差应事先作好安排,并事先根据出差安排计划选择好交通工具和住宿,避免不必要的费用支出。

1.2.所有交通费和住宿用必须出具正规票据,根据实报实销的原则进行报销(住宿费最高报销120元/天,超出部分由员工自行承担)

1.3.长途交通报销票据必须完整,若票据不完整,不予报销。

1.4.交通费用和住宿费用报销票据必须完整,若票据不完整,不予报销。2.餐费补贴

2.1.外出体检中午超过12点30分,补贴10元/人;下午超过19点30分,补贴10元/人。2.2.加班超过7点半补贴10元/人

2.3.出差需在外住宿,以实际住宿天数,按照60元/天报销(不可享受2.1的补贴)。2.4.如需招待客户,需就向上级申请(说明情况及费用预算),获批后的招待费用才可报销。业务员支援体检每月超过2天以上,半天补助30元,全天补助60元 3.其他补贴

3.1.业务人员每月支援体检超过2次(业务员本人的业务除外),从第三次开始半天补贴30元,一天补贴60元。,以此类推。

3.2.加班超过4小时,补贴30元,同时安排半天调休;加班超过8小时补贴60元,同时安排一天调休,以此类推。4.餐饮费报销

4.1体检业绩2万元以上的单位才可报销餐饮费

4.2宴请客户前需向上级主管就宴请地点、大致金额等相关信息做备案,上级主管通过后才可报销,如宴请后才备案一律不予以报销。

4.3如签单并体检可全额报销该单位的餐饮费用、如未签单并体检,则只可报销该单位餐饮费的40%,其余部分由业务员自行承担。5.电话费报销

岗位补贴发放办法 篇5

为进一步深化我场内部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充分体现岗位责任与工作业绩考核在收入中的突出作用,结合我场实际,参照外地经验,特制定以下办法:

一、发放的原则

(一)坚持以提高企业效益为中心的原则;

(二)坚持按劳分配,向责任重、技能高的岗位倾斜的原则;

(三)坚持按岗定酬、岗变薪变的原则;

(四)坚持质量、效率、服务水平决定收入水平的原则;

(五)坚持岗位职责与业绩考评结果相结合的原则。

二、发放范围

场属机关各部门、局委和场供事业单位的职工,凡与所在单位已签订《劳动合同》且现在岗发放工资的人员,均属发放补贴范围。

三、发放办法

(一)场部机关各部门、局委、场供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工勤、勤杂人员,均以现岗位确定套入附表

(一)标准;场部机关、局委及场供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以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套入附表

(二)标准;双重职务者就高套入。

(二)岗位补贴实行易岗易薪、岗变薪变。中层副职以上管理人员,以场任职文件为依据;专业技术人员以场重新核定的职数及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为依据,岗位变动时,从到岗的下月起执行新的岗位补贴。其它职工岗位变动后,由单位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岗位补贴的变动手续,由场劳动保障办负责审核。

(三)本项补贴随工资逐月发放。月最低工作时间为21天。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岗位补贴

(一)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借用的人员,无岗人员;

(二)自动离职、自谋职业及挂靠的人员;

(三)受刑事拘留、行政审查未做结论的人员;

(四)违犯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

(五)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者;

(六)因其它过失,经场研究决定取消补贴的人员。

五、下列情况应减发、停发补贴

(一)事假、病假、婚丧假、探亲假,除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外,应按实际休假天数扣减补贴。

(二)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凡一月内累计迟到或早退3次者,应在当月扣减1天的岗位补贴;旷工者按实际旷工天数的3倍扣减补贴,连续旷工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拒不服从工作调动或工作安排的,从正式通知到本人的次日起停发补贴。

(四)长期(6个月以上)带职学习的人员,学习期间不享受岗位补贴。

六、有关问题的规定

(一)教育系统按在岗在职公办教师(不含代课教师)人数人均补贴80元/月。

(二)小车班司机的定额工资增加20%;计量工资另行制定。

(三)场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经场批准的内退人员,可按原岗位比照《场管理、专业技术岗位上退休人员加发综合补贴的通知》(场字〔2004〕号160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本办法暂定从2005年元月1日起执行,执行时限视总场经济效益状况及经济承受能力而定。所需资金仍由原渠道支付。

(五)本办法由党委工作部、劳动保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一、公益性岗位的范围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投资开发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公益性服务岗位。具体范围包括:

(一)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等社区管理服务岗位(不含物业管理公司岗位,下同);(二)公共安全保卫;(三)公共卫生保洁;(四)公共环境绿化;(五)停车场管理;(六)公用设施维护;

(七)社区文化、教育、体育、保健、托老、托幼服务;(八)其他公益性劳动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补贴的对象

公益性岗位:补贴的对象是,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且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大龄下岗失业人员。本办法所称大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

三、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标准

公益性岗位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按照“鼓励就业、适度补助”的原则,月工资低于500元的,补助标准为 150元,月工资高于500元的,补贴标准为公益性岗位工资收入的30%。

四、公益性岗位补贴的资金来源

公益性岗位补贴由各级财政筹集的再就业资金负担。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补贴由省再就业资金负担。市、县、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街道、社区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由市县再就业资金负担。

五、公益性岗位的认定与管理

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省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共同审核认定。市、县、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街道、社区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市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认定,并报省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备案。

提供岗位单位向同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由省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公益性岗位认定申请表》,同时报送可行性分析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劳动项目的基本内容(工种、劳动技能和劳动强度、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可提供的就业岗位数及前景预测、劳动报酬估算、岗位补贴申

请数额。人事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岗位联合签发《海南省公益性岗位认定书》。

公益性岗位实行属地化管理,用人单位委托所在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归口管理,未设立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的,由相应的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下属的就业服务机构管理,并接受市、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及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补贴资金的申请与拨付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填写《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表》,于安置次月5日前报同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并提交下列材料:《公益性岗位人员变化明细表》、《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岗位设置表》、《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第一次申报时提交)、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就业服务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第一次申报时提交)、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第一次申报时提交);从事公益性岗位劳动收入凭证复印(工资发放表)。

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于当月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分类,其中属于市县、街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填写《市县、街开发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汇总表》,属于省级开发的岗位,填写《省开发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汇总表》,连同《公益性岗位人员变化明细表》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

同级财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拨付资金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就业服务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做好补贴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建立补贴发放台帐。

七、监督与检查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做好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的申请和发放工作,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服务费用。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做好有关资料的审查审核和申报资料的把关工作,对弄虚作假、冒领、挪用、骗取资金的,除追缴全部资金外,还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二各级财政部门、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有权对各用人单位的用人情况,工资支付及财务情况进行检查。每年一季度,省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对公益性岗位进行审查。

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和保障局、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06]3号),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依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公益性岗位补贴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2006年3月31日前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从2007年1月1日起,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渠道和补贴标准执行,各区县财政部门应足额安排预算,确保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按时足额发放。在此期间,为确保公益性岗位补贴新老政策平稳衔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6年3月31日前认定的对无明确收入来源的公益性岗位,2006年4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的工资补贴,市财政按照原工资补贴标准,对区县转移支付。各区县应区分岗位的性质,符合协管员岗位条件的,应于2006年6月30前,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和本办法规定,认定为协管员岗位,并从认定之日起,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相关政策,2006年7月1日起,市财政对区县财政按照实际支付协管员岗位工资补贴的50%,给予转移支付;未认定为协管员岗位的,从2006年7月1日起,统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公益性再就业公司对待,享受本办法规定相关政策,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补贴,市财政按照我市最低工资的30%,对区县转移支付。

二、2006年3月31日前认定的未纳入公益性再就业公司管理的社区公益性岗位,应于2006

年6月30日前,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全部整合纳入公益性公司管理,从纳入公益性再就业公司管理之日起,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工资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从2006年7月1日以后,市就业再就业资金不再对未纳入公益性公司管理的社区公益性岗位支付工资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补贴,市财政按照我市最低工资的30%,对区县转移支付。

三、2006年3月31日前认定的公益性再就业公司岗位,2006年4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补贴,市财政按照我市最低工资的30%,对区县转移支付。

四、从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于2006年6月30日前,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本办法下发前成立的公益性公司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益性公司,要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骗取国家政策补贴的,要予以查处,并将检查结果于2006年7月30日前分别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特此通知。

为促进我市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2 29号)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企业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岗位补贴办法》(暂行)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公益性岗位补贴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岗位补贴范围

由政府和社区开发的便民利民、社会化服务、社会治安、交通协勤、托老托幼、保洁、保安、保绿、公共设施养护等涉及社区居民公共利益、非营利性的公共管理和服务的公益性岗位。

二、岗位补贴对象

岗位补贴对象必须是经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具体包括:

(一)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

(二)城镇大龄失业人员(男30岁以上,女25岁以上)且已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进行了求职登记,一年内介绍三次,非本人原因仍未能就业的失业人员;

(三)夫妻双方无一人就业又无一子女就业的困难家庭失业人员;

(四)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失业人员;

(五)因病或肢体残缺又未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级的失业人员。

三、岗位补贴标准

(一)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补贴后的岗位工资除个人按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所得实际工资每月不得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对实行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可实行月薪、周薪、日薪或小时工资等办法。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其周、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按以下办法折算: l.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2.最低日工资标准。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xs小时; 3.最低周工资标准。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X4O小时;

(二)公益性岗位补贴可根据从事的岗位不同,从市级再就业经费中给予每人每月240元至350元的岗位补贴,其中,从事社区治安联防、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等公益性岗位的,每人每月岗位补贴350元;从事社区保洁、保绿、保安、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岗位的,每人每月补贴260元;从事社区开发的便民利民、社会化服务、托老托幼等社区公益性岗位每人每月补贴240元。公益性岗位补贴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之差额部分,用人单位有经营收人的由用人单位给予补足;用人单位没有经营收入的从区(县)再就业经费中给予补足。

四、岗位补贴要求

(一)由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4050人员,用人单位或公益性就业劳动组织必须依法与公益性岗位再就业人员签订3年以上(含3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

(二)公益性就业劳动组织必须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抵扣,要以书面形式记录所支付的工资数额及支付时间、领取者姓名,领取工资要由本人签字。

五、岗位补贴拨付程序

(一)由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就业劳动组织向所在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公益性就业劳动组织证书》、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安置花名册、公益性劳动就业组织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书、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等资料,并填写(乌鲁木齐市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审批表),报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审核。

(二)每月5日前,由公益性就业劳动组织将审批表报街道劳动保障所签署意见后,送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三)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由市财政局核拨后,市职工再就业管理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将岗位补贴按月拨至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月将岗位补贴拨至公益性就业劳动组织,公益性就业劳动组织应在收到岗位补贴后以货币形式发放至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手中,并由从业人员本人在工资发放表上签字。

六、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

市政府购买的公益性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根据实际情况每年购买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我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复查,符合岗位补贴条件的,其岗位补贴继续由再就业经费按规定支付,不符合岗位补贴条件的要及时清理。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发生增减变动时,产生空缺的岗位由公益性就业劳动组织及时会同用人单位通过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采取公开招聘的办法,及时录取符合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补充到公益性岗位。

伙食补贴管理办法 篇6

1.目的

根据公司经营管理需要,为改善员工生活,提高福利待遇,规范伙食费管理,特制定本办法。2.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劳务派遣员工。3.伙食标准

3.1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员工按正常工作日伙食费标准为20元/人/天,其中早餐4元、中餐8元、晚餐8元。

3.2员工加班、值班当天在食堂用餐金额小于20元时,按实际消费予以补贴,用餐金额大于等于20元时,按20元整予以补贴。3.3请假上午半天,扣除早餐、中餐补贴12元,请假下午半天,扣除晚餐补贴8元 4.伙食核算

4.1公司伙食补贴发放采取预付方式:员工当月伙食补贴=(当月预计正常出勤天数-上月出差天数)*20+上月加班、值班餐费(参照3.2执行)-上月请假上午天数*12-上月请假下午天数*8(参照3.3执行)4.2人力资源部根据考勤记录、加班申请表、请假申请表核算员工上月加班、请假情况。

4.3旷工、无故不刷考勤卡等按照请假扣除相应伙食补贴。4.4人力资源部每月25日前将各部门员工伙食补贴情况送各部门核对,如有异议各部门考勤员及时与人力资源部沟通联系。

4.4新入职员工如果在伙食补贴核算完毕之前确认入职时间的,根据入职后当月出勤天数核算伙食补贴。未确认入职时间的,当月的伙食补贴在下一个月伙食补贴里补发。

4.5已申请离职的员工,当月伙食补贴根据当月出勤天数与当月工资一起核算发放。5.伙食发放

5.1公司人力资源部每月30日前拨付员工下月伙食补贴,当款项汇入食堂承包商账户后,员工即可到工地食堂进行饭卡充值。

5.2当月伙食补贴员工需在当月到食堂进行充值,过期则视为员工放弃当月伙食补贴。如有特殊情况可到人力资源部进行说明备案可延期充值。

5.3员工饭卡里的余额可以在每月月底由员工自由支取,食堂根据资金情况给予员工提现。6.附则

员工补贴办法 篇7

第一条为规范家电以旧换新拆解补贴管理, 根据《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国办发[2009]44号) 和《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财建[2009]298号) 精神,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拆解补贴” (以下简称“拆解补贴”) 是对指定家电拆解处理企业 (以下简称“拆解企业”) 在政策规定时间按要求拆解处理完成以旧换新旧家电给予的财政补贴资金。

第二章补贴标准、期限

第三条拆解补贴根据拆解企业实际拆解处理完成的以旧换新旧家电数量给予定额补贴, 具体补贴标准为:电视机15元/台、电冰箱20元/台、洗衣机5元/台、电脑15元/台, 空调不予补贴。

第四条拆解企业对2009年6月1日以来消费者交售的以旧换新旧家电完成拆解处理的, 予以拆解补贴。

第三章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兑付

第五条拆解企业按月对完成拆解处理的以旧换新家电产品品种、数量进行统计, 填写《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申报表》, 经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审核后, 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接到申报7个工作日内, 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确认, 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拆解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

第六条拆解企业申报拆解补贴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 《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申报表》; (二) 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三) 家电回收企业开具的旧家电销售发票 (附购货清单) ; (四) 拆解企业垫付运费凭证 (附运费收据) ; (五) 拆解记录表及拆解产物销售凭证或处理证明。

第四章补贴资金来源、拨付及清算

第七条拆解补贴由中央财政和试点省市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 试点省市财政负担20%。

第八条拆解补贴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 按照中央财政专项支付有关规定,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第九条试点省市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 应尽快落实地方应负担的补贴资金, 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补贴资金预算分解文件, 并根据预算文件, 按需求进度和上述程序支付补贴资金。实施过程中, 如实际需支付补贴资金超过预算, 由试点省市财政部门先行垫付。

第十条试点省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在每年4月底前, 核实汇总本地区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 报财政部进行审核清算。

第五章拆解处理企业管理

第十一条拆解企业要对收购的以旧换新旧家电逐一核对, 旧家电实物与以旧换新凭证、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等信息应保持一致。对审核不符的, 不得申报拆解补贴。第十二条拆解企业要按照环保主管部门的要求, 在规定时间完成废旧家电拆解处理工作, 不得倒买倒卖以旧换新的废旧家电。

第十三条拆解企业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加强内部管理, 安装必要的监控设备, 详细记录拆解处理过程, 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部门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试点省市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拆解企业申报补贴表的初审工作, 对废旧家电是否拆解完毕、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拆解产物流向等内容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试点省市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家电以旧换新拆解补贴资金使用的管理, 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第十六条试点省市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环保部门加强对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 建立定期核查制度, 防止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行为, 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第十七条对发现的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行为, 根据《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除追缴补贴资金外, 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资格等相应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员工补贴办法 篇8

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中央财政设立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农业部、财政部共同制定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刊登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机械,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中央财政设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为做好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贴资金由农业部和财政部共同组织实施,农业部负责项目组织管理,财政部负责预算资金落实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

公开,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操作过程透明。通过公示、公布等多种形式使农民充分了解补贴政策等信息。

公正,指资金分配、机具招标、补贴对象确定等全过程公正。在申请人多于当年能够享受补贴的人数时,按照事先公布的优先补贴条件,公正确定享受补贴的农民名单。享受补贴的农民名单在县或乡镇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

农民直接受益,指保证补贴资金全部补贴到农民身上,做到资金到位,机具到位,服务到位,使补贴的农业机械切实在生产中发挥作用,确保农民受益。

第二章 补贴的对象、标准和种类

第四条 补贴的对象是农民个人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

第五条 中央财政资金的补贴标准:按不超过机具价格的30%进行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省(区、市)制定。

第六条 补贴的农业机械应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且经农机鉴定机构检测合格。主要补贴小麦、水稻、玉米、大豆四大粮食作物作业机械:

(一)大中型拖拉机等农用动力机械;

(二)农田作业机具,主要包括:耕整、种植、植保、收获和秸秆还田等机具;

(三)粮食及农副产品的产后处理机械;

(四)秸秆、饲草加工处理及养殖机械。

年度重点补贴的机具种类,由各省(区、市)根据农业部的项目指南确定。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申报与下达

第七条 农业部根据中央财政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国家农业和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阶段性工作重点及各地的需求状况,制定并下达补贴资金年度项目指南。项目指南内容包括:补贴机具种类、补贴区域、补贴资金额度及工作要求等。

第八条 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农业部下达的项目指南和各市县申报情况,组织编制本地区的《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方案》报农业部。《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内容包括:实施区域、补贴机具种类和规格、补贴标准、补贴机具数量、补贴资金结算方式等。

第九条 农业部对各省(区、市)上报的《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进行审核、批复,并按照国库直接支付的要求,将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省级农机主管部门。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农业部批复要求,组织项目实施。

经农业部批复下达的《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方案》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须报农业部审批。

第四章 补贴资金的发放程序

第十条 省级农机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业部批复,进行公开招标,确定年度补贴机具的种类、型号、价格及供应厂商。

第十一条 省级和项目实施区农机主管部门通过媒体及乡村张榜等形式,向农民公布补贴机具的种类、型号、价格、供应厂商和补贴数量、补贴金额、优先补贴条件等。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区内的农民购买补贴机具时,须通过乡镇农机管理机构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购机申请表。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和优先补贴条件进行审查,确定购机者名单和数量,经张榜公示后,与购机者签订购机补贴合同,并报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汇总结果,统一与中标企业签订供货意向协议。

第十四条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购机者向供货方购机,购机时农民应提交购机补贴合同,并按扣除补贴金额后的机具差价款交款提货,供货方出具购机发票。

第十五条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对购机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报省级农机主管部门。

供货方凭补贴合同和发票存根向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结算申请。

员工医疗补贴规定 篇9

第一条 为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促使医疗保健落到实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公司就业的正式聘用的员工每人每月补助医药费40元;员工子女补贴一个即每月40元;员工父母实行半费补贴一个,即每月20元。

第三条 凡在本公司就业的试用人员及临时工每人每月补贴30元。

第四条 正式聘用员工因病住院,其住院的医疗费凭区以上医院出具的住院病历及收费收据,经公司有关领导批准方可报销。报销时应扣除当年应发医药补贴费,超值部分予以报销,批准权限如下:

1.收据金额在5000元以内由财务经理审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2.收据金额在5000至2万元的由财务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3.收据金额在2万以上,由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

第五条 试用人员、临时人员因病住院,其住院的医疗费用按第四条报销办法,扣除当年医药补贴后,超出部分按60%报销。

第六条 员工因公负伤住院治疗,其报销办法同第四条。

第七条 员工父母因病住院,可向公司申请补助,由总经理批准后,在职工福利或工会互助金中实行一次性补偿。

第八条 由公司安排的,员工每年例行身体健康检查,其费用由公司报销。第九条 医疗费补贴由劳资部每月造册,通知财务部发放。

员工工伤补助费支给办法

第一条 本公司为安定员工生活,使其能认真地工作,免有后顾之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补助费的支给计分: 1.医疗给付。2.残废给付。第三条 医疗给付:

员工因公受伤急需医疗者,得发给医疗补助费。

第四条 已参加劳工保险的员工,因公受伤者可凭据由公司补助下列医疗费用;

1.因情况危急先行送往就近医院治疗者所付费用; 2.急救所做紧急处理,如输血或特效针药等费用; 3.主治医师认为必须的针药,而劳保不能给付者。

第五条

因受劳工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限制不能参加劳保的员工,其医疗费用的支给比照劳保规定由公司发给。第六条 残废给付:

员工因公受伤经医疗后,诊断为残废者,依照本公司退休办法的规定支领退休金。

第七条

临时及使用人员不适合本办法,但得视实际情况酌予补助。第八条

工伤补助费的发给应检附医院证明及收据申请核付。(申请书由人事科制发)

第九条

办法经董事会通过后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员工购置住宅奖助办法

第一条

本公司为奖励帮助工作勤恳的员工,谋求员工生活的稳定,特制定本办法以协助员工购置住宅。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欲承购正统建设公司于市区或近郊兴建的住宅房屋(店铺、公寓限第二层以上)者,可以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奖助。

第三条

申请奖助的员工应具备下列各项条件,但经特准者,不在此限: 1.在公司服务满3年,并达法定年龄者,男性员工需服完兵役,其免役者,不在此限。

2.考绩在乙上(75分)以上者。

第四条 申请人应详填本公司印制的申请书,由所属单位层呈审核。申请人有多人时,按下列标准评定积点以定顺位;

1.年资:服务满3年者15点,以后每曾一年5点,不满一年零数计算,至50点为止。

2.考资:最近3年年终考绩平均75分者。

3.抚养负担:单身者5点,有配偶者加5点,有以所得税法规定应抚养的父母子女者,每一人加2点,累加至20点为止。4.职等:七职等者5点,每进一职等加1点,至10点为止。积点高者为先,积点相同者以公开抽签方式定其顺位。第五条 凡申请获准依本办法奖助的员工得享受下列优待:

1.在正统建设公司公开推出其所建房屋一个月内订购者,本公司给清正统建设公司照该公司公开售价优惠4.5万元。超过一个月订购者,优惠3万元。

员工补贴办法 篇10

吴劳社[2009]37号

———————————— ★ —————————— 关于印发《吴江市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镇(区)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

现将•吴江市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吴江市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吴江市就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吴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吴

抄送:苏州市就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本局有关单位,存档

江市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吴江市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为规范社会保险补贴的管理服务工作,充分发挥社会保险补贴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和稳定就业岗位,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积极作用,根据•市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就业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吴政发„2009‟47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各类用人单位当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按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

1.补贴标准根据当年我市企业参保单位实际缴费基数,按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合计单位缴费比例计算。

2.各类用人单位录用就业困难人员后应及时办理用工备案和参保手续,于当年10月20日前,携本企业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当年录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劳动合同‣、•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材料,到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填写•吴江市参保单位录用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办理申报手续。

3.对2008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其中原口径上的各类用人单位(除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以外),其2008年底前核准享受定额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从2009年起按本办法享受全额社会保险补贴。

二、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按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

1.补贴标准根据当年我市企业参保单位实际缴费基数,按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合计单位缴费比例计算。

2.经过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单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应及时办理用工备案和参保手续,于当年10月20日前,携填写完整的•吴江市公益性岗位申报补贴花名册‣、居民身份证、已办理录用手续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凭证,到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申报手续。

3.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经认定后可相应延长。

三、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向镇(区)劳动保障机构、社区申报就业,并按吴江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规定同时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给予定额社会保险补贴。

1.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定额确定。09年补贴标准为每月180元,其中男年满58周岁、女年满48周岁的人员,补贴标准为每月236元。

2.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按月申报按年结算。灵活就业人员于当月25日前携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失业

登记证‣、•灵活就业劳务协议书‣、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清单、•吴江市职工档案托管协议书‣或档案托管手册,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申报就业,填写•吴江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向社区提出享受社保补贴申请,申报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四、经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职培中心)创业培训结业的人员,自办实体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定额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1.补贴标准参照当年企业参保缴费基数下限,按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合计单位缴费比例计算,2009年补贴标准为每月300元。

2.创业培训结业人员携本人居民身份证、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就业失业登记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以及自办实体的工商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开户银行帐号,于当月25日前到市职培中心填写•吴江市创业培训自办实体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办理申报手续。自办实体(包括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须先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本人和所有职工(或雇工)的参保手续。

五、就业困难人员的界定,按•市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就业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吴政发„2009‟47号)和•吴江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吴劳社[2009]9号)执行。

六、每一结算灵活就业人员、创业培训合格自办实

体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具体标准,由市就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就促办)公布。

七、社会保险补贴的申报、审核、认定实行网络化动态管理,市就管中心、市职培中心等审核部门在办理审核手续时录入“社会保险补贴信息系统”,经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供的参保数据比对无误后确认享受资格。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的单位或个人,或者招用人员社保关系不在申请单位的,须办妥参保缴费或人员转入手续后,方可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手续。

八、单位或个人的社会保险补贴,从核定符合享受补贴条件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月起计算,至单位按规定办理退工停缴社会保险费之月或规定期限到达之月止。单位或个人欠缴或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凡属上述第一、三条规定对象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2009年1月1日后首次审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女45周岁、男55周岁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核补。

九、市就管中心、市职培中心按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各项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吴劳社[2008]13号)的要求,做好社保补贴的受理、审核工作。市就促办对市就管中心、市职培中心上报的材料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核定后,从再就业资金专户中将资金划拨至市就管中心、培训中心,由市就管

中心、培训中心具体负责拨付。其中各类用人单位应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拨付到其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灵活就业个人应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拨付至其个人账户。

十、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上应予以记载。

十一、申报单位、个人及有关部门弄虚作假、渎职、冒领社会保险补贴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对单位和个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年检制度。未通过年检的不得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员工补贴办法 篇11

全国政协委员、保利协鑫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下称“保利协鑫”,03800.HK)董事局主席朱共山在两会期间接受了《中国经济周刊》记者的采访。作为全球最大光伏材料制造企业的掌舵者,朱共山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中国的新能源产业逐渐显现出竞争优势,但在短期内仍面临不少问题。如光伏企业的整体竞争力仍需要进一步提升,真正形成国际范围内的竞争优势;分布式光伏的发展仍未能全面铺开;国际贸易壁垒仍对中国光伏业的发展构成威胁。此外,长期没有得到解决的补贴资金拖欠问题也日益明显。

与传统能源面临缩减产能的现状形成对比的是,2015年中国光伏行业仍然保持了大幅增长,连续9年蝉联全球光伏产品制造第一大国。但就在以光伏产业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飞速发展的同时,2015年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缺口也再创新高,累计逾400亿元。朱共山表示,即便国家发改委上调了征收标准,预计可多征收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148亿元,但仅能弥补一部分补贴拖欠费用,无法覆盖目前累积的补贴缺口。

“与‘十二五’规划相比,国家对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的重视有了明显的提高。如果更好更快地发展可再生能源,一方面要完善目前的政策规定,对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项目和企业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坚持规范,加强创新,降低成本;另一方面,对于久拖不决的补贴问题也要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来使其得到妥善解决。”朱共山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针对目前出现的关于补贴资金缺口的问题,朱共山建议,上调可再生能源附加标准,调整补贴资金管理机制来保证全额征收。

“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征收水平由现在0.019元/千瓦时上调至0.03元/千瓦时,保证全部电量足额征收,确保补贴资金能够满足产业发展需要。同时,调整补贴期限,在可再生能源项目实现平价上网前,所发电量按可再生能源上网标杆电价收购,直至项目完成贷款还本付息后,调整为按常规化石能源上网电价收购。”朱共山说,如此可以在源头上扩大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规模,稳定保障“十三五”期间能源转型,之后可根据技术进步和成本下降因素,逐步下调征收标准至平价上网实现,不再需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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