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水工程通航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4-08-26

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水工程通航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共12篇)

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水工程通航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1

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水工程通航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海通航〔2010〕210号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方海事局:

近段时期,内河船参与沿海运输和施工作业的事故时有发生,造成了人命和财产重大损失,暴露出部分航运企业、船主以及部分涉水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等突出问题。为促进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涉水工程通航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涉水工程通航安全管理机制

(一)建立在建涉水工程定期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制度

为进一步增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水上安全生产意识,各海事局应制定安全情况通报例会制度,定期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项目分包单位以及船东等负责安全的主管领导参加的安全情况通报例会,通报涉水工程通航安全情况,提出加强通航安全的工作要求,会议原则上一个季度召开一次。

(二)建立涉水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诚信制度

各海事管理机构要建立涉水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水上交通安全诚信制度,对遵守安全规章制度、积极完善安全管理措施、安全记录良好的施工单位,要予以表扬和支持;对不服从管理以及发生安全事故的施工单位,要严肃处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施工项目,要吊销施工单位《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并公开曝光。各海事局要建立涉水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诚信档案,对违章违规行为在海事局网站上进行

通报。

(三)建立参与沿海涉水工程建设船舶情况通报机制

各沿海直属海事局如在检查中发现非法从事沿海施工的内河船,应将相关情况通报船籍港所在地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各相关海事局要对本局登记的参与沿海建设的内河船舶和船公司进行核查,督促航运单位和船舶停止参与沿海作业和运输;对已非法参与沿海作业的船舶,要督促其返回内河,并将情况通告相关沿海直属海事局;对不掌握本公司船舶动态的航运公司,要采取严格措施,直至收回其“符合证明”,确保公司负起安全管理责任。

二、严格参与涉水工程建设船舶准入制

(一)各海事局在办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审批时,要严格审查施工船舶情况,其中为工程服务的运送砂、石等建材及抛泥船舶等视为施工船舶。经海事部门安全检查合格的船舶,才能获得参与工程施工、运输的资格,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的船舶,不得参与工程建设。未经许可的上述船舶严禁驶入涉水工程安全作业区。

(二)各海事局要督促用船单位与确认参与建设的船舶签订安全协议,安全协议中应明确双方的义务和权利。用船单位要保存与船舶证书、船员适任证书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按照海事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船舶档案。各地海事部门要对参与工程建设的船舶实施定期和不定期的现场监督检查,未通过安全检查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船舶禁止继续参与施工作业。

(三)为方便对参与工程建设船舶的管理,各海事局可采用对施工船舶挂牌管理的方式。对于符合安全要求的船舶,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制作统一标准的项目部铭牌和旗帜。一船一牌,在船舶的驾驶室明显位置张贴,不得遮挡。如发现有一牌多挂或未挂牌的情况,当事船舶应被清除出工程建设,涉及的项目部将列为重点整治对象。

三、加大对各类涉水工程建设单位的管理力度

当前,各海事局要重点加强对砂石等建材装卸点的管理,可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固定其砂源和石源,以便有针对性地加强安全管理。各海事局要注重过程监管,严肃查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规使用、雇佣不符合安全作业条件的船舶参与涉水工程建设,加强对参与涉水工程建设的船舶的现场监督检查力度和对施工作业区域的日常巡查频次;对涉水工程要逐一建立档案和数据库,一经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要求涉水工程建设单位、业主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和经营管理单位进行整改,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通报有关地方政府。

对为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砂石等建材的船舶提供装卸场地、使用该类船舶提供的砂石等建材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责令停工整顿,撤销相应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

四、紧密联系地方政府加大对砂石运输船的管理力度

各海事局要充分认识到依靠地方政府促进砂石运输船安全的重要性,针对部分砂石运输船舶流动性大,与施工单位无合同关系、无固定采卸场地、逃避海事监管等实际情况,及时向地方政府通报相关情况,采取多种措施与途径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支持、配合。各海事管理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采取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等形式,必要时商请边防、渔政、公安等部门协助,对违法、违章作业的施工单位、船舶、码头、堆场等采取强制措施,保持对砂石运输船管理的高压态势,切实增强管理效果。

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水工程通航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2

近年来, 全国生产安全事故逐年下降, 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 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事故总量仍然很大, 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严重, 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 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 暴露出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 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总体要求

(1) 工作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以人为本,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 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调整产业结构, 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 健全规章制度, 完善安全标准, 提高企业技术水平, 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 切实加强安全监管, 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 促进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2) 主要任务。

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 (领域) 为重点, 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 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 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尽快建成完善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 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 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 实现我国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要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 积极推进重点行业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 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 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2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1) 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 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 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 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 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2) 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 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 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3) 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 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 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 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4) 强化职工安全培训。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 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 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 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5) 全面开展安全达标。

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 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3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1) 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

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 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 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 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 依法追究责任。

(2) 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

煤矿、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 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 并于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 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 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于2年之内全部完成;鼓励有条件的渔船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 在大型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 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 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

(3) 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

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国家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 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进一步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2020年) 》等, 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 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 合理确定生产一线用工。“十二五”期间要继续组织研发一批提升我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关键技术和装备项目。

4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1) 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

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 全面落实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 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加强协作, 形成合力。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 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 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 重大隐患治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 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 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量建设, 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 强化基层站点监管能力, 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

(2) 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 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 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 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 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3) 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 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 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 要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 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 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 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 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 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4) 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 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 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 对举报者予以奖励。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 设立举报箱, 公布举报电话, 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 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 切实整改。

5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1) 加快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

按行业类型和区域分布, 依托大型企业, 在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支持下, 先期抓紧建设7个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 配备性能可靠、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 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推进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船舶溢油、油气田、危险化学品等行业 (领域) 国家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 加强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2) 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

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 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国家秘密的, 按有关规定执行。

(3) 完善企业应急预案。

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 并定期进行演练。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 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6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1) 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

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 加快制定修订生产、安全技术标准, 制定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 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

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 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 要立即停止建设, 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 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3) 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

依托科研院所, 结合事业单位改制, 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 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 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7加强政策引导

(1) 制定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

要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 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把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 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 纳入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政策支持范畴。大力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 促进高危行业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

(2) 加大安全专项投入。

切实做好尾矿库治理、扶持煤矿安全技改建设、瓦斯防治和小煤矿整顿关闭等各类中央资金的安排使用, 落实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进一步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 研究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 适当扩大适用范围。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 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机制。高危行业企业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 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3) 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

从2011-01-01起,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 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 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4) 鼓励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

进一步落实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 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逐年扩大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等相关专业人才的招生培养规模, 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

8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1) 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 在制定国家、地区发展规划时, 要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企业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在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之中, 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 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

(2) 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

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予以强制性淘汰。各省级人民政府也要制订本地区相应的目录和措施, 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 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 要予以公布, 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3) 加快产业重组步伐。

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 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 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 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9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1) 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

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 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要根据情节轻重, 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 要按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考核, 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 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2) 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

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 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 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 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 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 (厂长、经理) 。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 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 要依法从重处罚。

(3) 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

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 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 由省级及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 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 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4) 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 (单位) 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 致使非法生产企业 (单位) 存在的, 对县 (市、区) 、乡 (镇) 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 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5) 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

依法严格事故查处, 对事故查处实行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层层挂牌督办, 重大事故查处实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 要及时予以公告, 接受社会监督。

关于进一步加强离退休工作的通知 篇3

各分公司、省黄页分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离退休工作的领导,完善离退休工作体系,规范离退休工作行为,促进离退休工作发展,根据省公司党组解放思想、创新务实的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电信离退休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达到四项要求

1、领导高度重视。各单位党政领导要进一步加强对离退休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中央、省委、集团公司和省公司关于离退休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把老同志的待遇落到实处。要切实把离退休工作纳入工作议程,定期研究离退休工作。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责任,建立在职领导联系同级离退休老同志、向老同志通报企业发展和重要工作的制度。要关心离退休人员两项待遇的落实,关心离退休工作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省公司离退休人员管理部要不定期地检查各单位的离退休工作,查阅工作记录,进行询问调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省公司领导汇报。

2、组织基本统一。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定,全省电信各单位离退休管理部门不够规范,给工作的有序开展带来一定的影响。考虑到离退休工作的实际,为了更好地执行离退休政策,进一步做好离退休工作,决定在全省电信各单位(除单设专职工作机构的单位外)由人力资源部作为离退休工作部门,统一管理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省公司离退休人员管理部在宏观上管理,在具体的工作中进行指导。

3、人员相对专业。离退休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服务性都很强的工作。随着时间的推移,老同志高龄、高发病期已经到来,服务任务极为艰巨。截至2005年7月,全省电信(含实业)共有离退休人员和内退员工8607人,其中:离休干部105人;退休干部1208人;退休工人5065人;内退员工2229人。

面对着如此庞大的离退休(含内退,下同)人员群体,经研究,除南昌分公司继续保留专职机构外,在赣州、九江、宜春、吉安、上饶、抚州市分公司专设1名专职工作人员,其它设区市级分公司、省公司直属单位和县(市)分公司配备1名以离退休工作为主的兼职工作人员。专、兼职工作人员应热爱离退休工作,对老同志有感情,服务主动,态度和蔼,耐心细致,热情诚恳,年富力强,身体健康,有一定的组织开展工作和活动的能力,基本熟悉和掌握党的离退休工作政策和内退规定,善于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能够正确地反映离退休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为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之间搭起沟通和理解的桥梁。在各单位完成配备人员的任务后,及时报省公司离退休人员管理部,省公司将举办培训班进行工作和业务培训。

4、经费确保落实。要确保离休干部每人每年500元、退休局级每人每年800元的管理活动经费,和省公司(江西电信离退[2002]197号)文件确定的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的落实(标准为:退休处级每人每年400元、退休科以下干部每人每年300元、退休工人每人每年200元,内退员工以内退前身份按以上标准执行)。在以上经费的基础上,设区市级分公司(含所辖县、市)离退休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单位按20000元、500人至999人的单位按15000元、499人以下的单位按10000元制定经费预算,用于离退休党支部、老科协、关工委和老年体协等老年组织的活动。经费由离退休管理部门统筹安排,控制使用,不得发给个人。

二、坚持从优原则,创新工作思路

5、各单位要把做好离退休工作同建设和谐平安企业紧密结合起来,活化老同志的具体工作,保持老同志队伍的稳定,促进企业的全面发展。要关心离退休党组织和其它老年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他们在老年群体中的重要作用。要与时俱进地搞好老同志活动室的建设,就地、就近、小型、多样地组织和开展好有益于老同志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

6、对于明确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的待遇,各单位要坚决地、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在有不同标准的政策时,要坚持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对于文件未规定、但也未禁止的待遇,有条件的要从宽掌握执行;对于老同志有要求,而文件明文规定不能做、或现有条件不够成熟的,要做好老同志的解释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7、各单位要加强与老同志的情感交流,密切与老同志的联系。在涉及老同志利益、活动场所等问题做出变动前,应听取和尊重老同志的意见,并做好解释工作。要相信和依靠老同志,调动老同志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在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等方面的作用,营造良好的离退休工作氛围。

三、增强服务意识,注重求真务实

8、要明确服务的范围。省公司要重新拟订离退休工作条例,各单位要制订工作细则,对老同志实行标准化服务。要认真做好离退休工作计划,妥善制订活动的时间安排,使老同志包括刚退休的同志能够明白享受的待遇,每年活动的安排以及离退休工作人员的联系电话等事项。

9、要服务好担任过领导职务的老同志。各单位要定期组织老领导看文件、听报告,经常组织走访慰问,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对老领导的活动要精心组织、妥善安排、确保安全。在本人申请、身体许可(75周岁以下,体检未发现心、脑血管、肢体等影响外出的疾病)、家属同意、组织批准的情况下,原则上,省公司老领导每年组织一次、设区市分公司老领导每3年组织一次、县(市)分公司老领导每5年组织一次出省参观考察。考察费用列入年度预算。

10、要关心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加强对离退休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了解老同志思想、生活、家庭等变化情况,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老同志多办实事。各单位对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离退休人员和已故老同志的遗属,要采取特殊的方法给予帮扶。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关心和照顾好为江西电信辛勤工作几十年的离退休老同志,让他们愉快地安度晚年,是全省电信各单位的共同责任。省公司要求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常怀尊老之心,恪守敬老之责,善谋利老之策,多办助老之事,认真做好离退休工作,把党的温暖和组织的关怀送到老同志的心坎上。

江西省电信有限公司

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水工程通航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4

文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消[2009]13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

近期,一些地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接连发生火灾,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严重损失,造成了重大的社会影响。2009年2月9日,中央电视台新址园区在建附属文化中心工地,由于建设单位违规燃放礼花引燃可燃材料引发火灾;2008年7月、11月,山东济南在建奥体中心体育馆顶部施工两次发生火灾;2008年10月9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在建“经纬360度”高层商住楼双子座A座和四层裙房发生火灾。这些火灾均暴露出施工

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不落实,以及消防车通道不畅,缺乏消防水源、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等,消防安全意识不强等诸多问题。为深刻汲取火灾教训,确保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各地公安消防、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进一步强化对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监督管理力度,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特别是施工单位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改善消防安全条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保障施工现场具备以下消防安全条件

(一)施工现场要设置消防通道并确保畅通。建筑工地要满足消防车通行、停靠和作业要求。在建建筑内应设置标明楼梯间和出入口的临时醒目标志,视情安装楼梯间和出入口的临时照明,及时清理建筑垃圾和障碍物,规范材料堆放,保证发生火灾时,现场施工人员疏散和消防人员扑救快捷畅通。

(二)施工现场要按有关规定设置消防水源。应当在建设工程平地阶段按照总平面设计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并保持充足的管网压力和流量。根据在建工程施工进度,同步安装室内消火栓系统或设置临时消火栓,配备水枪水带,消防干管设置水泵接合器,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要求。

(三)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和在建高层建筑的各个楼层,应在明显和方

便取用的地方配备适当数量的手提式灭火器、消防沙袋等消防器材。

(四)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二、制定并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消防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并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动用明火必须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需要进行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应有具体防火防爆措施;电焊、气焊、电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严重的部位确定为重点防火部位,实行严格管理。

三、加强施工现场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施工人员上岗前的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以下消防内容: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等,保障

施工现场人员具有相应的消防常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四、落实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施工单位应及时纠正违章操作行为,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采取防范、整改措施。国家、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其他施工现场也应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施工单位防火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施工人员消防知识掌握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防火巡查落实情况等。

五、加强初期火灾扑救和疏散演练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的规定,建立施工现场消防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提高施工人员及时报警、扑灭初期火灾和自救逃生能力。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建设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的监督管理,在对建设单位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具备保障安全的具体措施进行审查,不具备条件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各地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尤其是高层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监督检查,对于不满

足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条件、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的要依法督促整改。各地公安消防、建设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协作机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最大限度降低火灾危害,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

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水工程通航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5

金华市水利局

关于要求进一步加强

水库等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水务局、金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社会发展局、双龙风景旅游区管委会建设环保局、市农业局石门农垦场、局属各有关单位:

今年是我国改革开放30周年,也是奥运之年。近年来,我国极端灾害性天气和自然灾害频发,做好今年水利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重大。据气象部门预测,我省今年梅雨期降水有增多趋势,并有相对集中期,水利安全形势不容乐观。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水明发„2008‟21号)、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95号)等文件和

5月29日国家防总紧急办公会议、5月30日全省水库安全度汛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强化水库等水利工程安全度汛管理工作,特强调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要充分认识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落实水利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再部署、再检查、再落实,从组织领导、责任到位、管理措施、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检查督促等各方面都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不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各地各单位要层层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全面落实水库大坝、电站等水利工程的安全责任制,逐库逐站落实同级政府责任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水利管理单位责任人、技术负责责任人等,进一步明确各类责任人的具体责任,实行责任公示、告知制,落实责任追究制,责任人和监督举报通讯联系方式要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要将水库、电站安全工作列入年度工作重要考核内容,建立组织完善制度,加强考核督查。

二、加强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值班和巡视检查

确保水利安全,关键是主管部门、业主、管理单位每一个值班、巡视检查和监管岗位必须要到位,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加强值班和巡视检查。要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层层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日常安全生产督查小组,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活动。确保水库、电站等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巡查制度落到实处。有旅游、工农业开发等多种经营项目的水库、电站,管理单位要与有关业主签订好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项安全责任,纳入安全监管体系,督促其履职。按规定应有专职管理机构的水库、电站,管理人员必须

坚持24小时运行值班;小

(二)型水库,也要按规定配备有相应业务素质的巡查管理人员,确保巡查到位,重要汛情期间,也必须坚持24小时巡查值班。要强化监督管理,督促巡查人员切实负起责任,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置。水库、电站等必须始终处于有效监管之下。同时,按照责权对等的原则,必须确保巡查管理人员的经费,确保巡查人员的素质,运行人员和特殊工种都必须持证上岗。巡查值班人员工作期间严禁脱岗,并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定。多种经营的水库、电站,要对有关业主经营资格、人员持证上岗、设备设施、应急预案等开展全面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除水库、电站常规检查监测外,还要高度重视闸门启闭机等设施的安全维护和更新改造工作,完善大坝变形、沉降、渗漏等必设监测项目。电站要特别注重对引水渠、前池、压力管道等涉及公共安全的设施的检查维护,要严防灾变气候引发的地质灾害等有关次生灾害的发生。要认真检查职工宿舍等生活区用电安全等有关事项,完善水利设施的警示标志。

三、严格水库等水利工程科学调度和管理

要加强对水库控制运用的监督管理,确保水库汛期按批准的起调水位、运用方式调度,严禁超蓄,要有必要的安全余度。接到气象部门有集中降雨过程预报,要加强监测和分析,及时预泄以腾出防洪库容。病险水库更要严格控制运用,有重大险情的水库要空库迎汛。要认真做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要明确并公布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人。

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认真排查,确定今年运行安全风险大的重点防范水库名单,建立严格的监测巡查和预警预报制度,完善

汛期调度运用方案和度汛预案,制订防范措施并加强监控。要加强流域和区域防洪统一调度,优化调度方案,形成防洪合力。

电站应按规定编制安全度汛方案和年度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并严格按计划执行。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定期检查机电设备、各类建筑物和设施,并如实进行记录,对安全防护工器具进行定期检测。

四、强化在建工程安全监管,确保度汛和施工安全

在建工程项目要严查是否符合项目开工条件,是否按照“四制”要求开展建设,严禁擅自变更建设内容、规模。各在建工程项目法人对在建工程度汛安全负总责,要严格执行安全度汛工作责任制,明确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技术负责责任人,要和有关参建单位签订安全度汛目标责任书,要抓紧健全工程度汛的组织机构,落实各项制度及相关责任,做到思想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在建工程所在地防汛行政负责人和防汛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防汛监管和指挥职责,确保防洪安全。要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在建水利工程要按上级规定要求及时迁出移民,完善应急机制,确保移民人身安全。

正在实施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要逐库认真排查加固施工和运行中的安全隐患并抓紧整改。要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度汛方案的要求安排施工,正确处理除险加固施工进度与质量、水库运用与安全度汛的关系,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制定好除险加固期间水库的调度运用方案,除险加固项目完成后必须履行验收程序,未经验收的水库一律不得投入运行。

要完善水库、电站等水利设施自动监测、安全监控的体系建设,并努力使水行政主管部门与水库、电站之间实行有关数据的自动传递和共享、会商。

五、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各地要保证水库、电站安全监管制度化、常态化,要联合安监、电力、技术监督等部门和当地乡镇开展联合检查,要在夜间和节假日期间经常开展明查暗访,常年坚持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确保检查到位,不留死角。要重点检查安全责任书签订、安全规程和规章制度执行、安全监察员配备、持证上岗等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情况;还要认真检查水库大坝、引水建筑物、泄洪设施、电站厂房、压力管道、主要机电设备、备用电源、交通桥、配套设施运行现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情况、防汛物资储备以及围堰、导流洞等临时工程和地质灾害隐患等。

六、进一步完善水库电站应急预案,提高值守应急能力

各工程管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按照省防指《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库安全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的通知》(浙防汛„2008‟6号)要求,认真组织编制完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并按《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要求及时报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审批。开展人员撤离和事故救援演练,水库安全责任人、主管部门和水库所在地政府及各有关单位人员要熟悉预案内容。要落实防汛抢险队伍和防汛器材、设备、物资的准备工作,要保证汛情、险情信息传递渠道畅通,进一步完善水库大坝安全监测和预警体系、水雨情测报通信预警设施,严防垮坝失事和群死群伤事故。接到气象部门有集中降雨过程预报,各防汛机构要及时告知水库和山塘加强值班,增加巡查次数,加强观测,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

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处理。《防洪应急预案》必须有可操作性,如遇紧急情况,指挥机构到岗、人员转移、抢险物资调拨、抢险职责分工、水库水位如何迅速下降等各项措施都要能及时落实。

七、加强水利管理和水行政执法工作

水库建成以后,要及时按要求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主管单位)组织蓄水安全鉴定后才能投入试运行,并进行注册登记,报上一级备案。要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划定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水工程管理范围要尽可能实行封闭管理,重要防洪工程、设施必须实行有效监管,要防破坏、防恐怖袭击,供水工程要加强出水口、取水口的监控和管理。水库、电站建设内容或功能要发生变化,必须经论证、报批,并经注册登记变更。要逐步完善水库、电站安全年检、年查工作。因其它公益工程须占用水域或侵占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必须先经论证,并报注册登记部门变更登记,严禁擅自占用,严禁以罚代批,造成安全隐患。水库工程要按照水利部、省水利厅的要求,每6年组织一次安全鉴定(技术论定)。各类水利工程未经审批部门验收严禁投入使用。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六月四日

主题词: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工作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水工程通航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6

锡政办发〔 2011 〕 183 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无锡市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切实规范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安全生产行为,遏制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无锡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规定如下:

一、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诺制。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发包、承包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业务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诺书。承诺书格式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内容包括: 自觉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接受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交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保证金,如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违法违规行为,将自愿接受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经济及有关建筑市场限入等处理。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未作承诺擅自承接工程业务的,作诚信缺失和不良行为记录,不予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二、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及附属设施工程(含政府投资工程)一律实行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其中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金的交纳主体为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政府代建平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金的交纳主体为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社会项目和建设单位自行实施的政府投资工程按项目投资比例交纳,投资1000万元以下项目交纳100万元,投资5000万元以下项目交纳200万元,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交纳300万元。政府投资工程市级代建平台交纳的安全生产保证金为500万元,区级(含区级以下)代建平台交纳的安全生产保证金为300万元。施工企业按资质等级分级交纳安全生产保证金,总承包特级企业交纳1000万元,一级企业交纳500万元,二级企业交纳300万元,三级企业交纳150万元;专业承包一级企业交纳300万元,二级企业交纳200万元,三级企业交纳100万元。监理企业按资质等级分级交纳安全生产保证金,甲级企业交纳50万元,乙级企业交纳30万元,丙级企业交纳10 万元。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承接工程业务前必须按规定将安全生产保证金存放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项目建设中有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将视情节按规定扣除其安全生产保证金。具体规定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三、规范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行为。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不压缩合理工期,不随意压低工程造价,确保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措施费到位,在工程建设手续齐全后方能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在发包项目时,必须选择有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的施工企业施工。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严格按合同约定在岗履行职责,确保施工现场生产安全。

建设单位应保证监理企业合理取费,监理费不得低于国家标准费率的80%。建设单位必须将地基与基础工程、深基坑工程纳入总承包范围,不得单独发包。

四、完善工程项目负责人押证制度。加强工程项目负责人的监督管理,提高工程项目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杜绝中标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不能正常到位现象。建设部门在办理项目中标通知书时,将中标企业承接该工程项目负责人的资质证书原件押存,待该工程施工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办理退证手续。对项目负责人证书弄虚作假的,由建设部门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加强建筑原材料、构配件及大型机械的备案管理。实行主要建筑原材料、构配件进市备案管理制度。对进入我市的涉及建设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建筑原材料、构配件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符合条件的才能投入使用。建立建筑用钢管、扣件进场检测制度,严格执行大型建筑机械登记备案制度,从源头上减少施工安全隐患。

六、实行建设工程安全责任事故市场限入制度。对发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市场限入。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单位,半年内不得进入无锡建设市场;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单位,一年内不得进入无锡建设市场;发生重大、特大安全责任事故或事故情节严重、性质恶劣、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较大责任事故的责任单位,永久不得进入无锡建设市场。

七、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对发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工程项目及相关责任单位,实行评先评优一票否决制。对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按有关规定限制其企业资质升级和增项,直至取消资质。对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作不良行为记录,直至对其实行市场限入。

八、加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与违法施工行为,坚决制止非法施工,确保安全生产。

九、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对造成安全生产死亡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水工程通航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7

一、深刻认识淘汰落后产能的重要意义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重大举措, 是加快节能减排、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迫切需要, 是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工业由大变强的必然要求。近年来, 随着加快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抑制重复建设、促进节能减排政策措施的实施, 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在部分领域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 由于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 落后产能退出的政策措施不够完善, 激励和约束作用不够强, 部分地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认识存在偏差、责任不够落实, 当前我国一些行业落后产能比重大的问题仍然比较严重, 已经成为提高工业整体水平、落实应对气候变化举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严重制约。必须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 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 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及必要的行政手段, 进一步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 确保按期实现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目标。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把淘汰落后产能作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 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 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 抓住关键环节, 突破重点难点,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 总体要求。

1. 发挥市场作用。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调整和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 强化税收杠杆调节, 努力营造有利于落后产能退出的市场环境。

2. 坚持依法行政。

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和技术标准的门槛作用,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安全生产、产品质量、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3. 落实目标责任。

分解淘汰落后产能的目标任务, 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的责任, 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 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4. 优化政策环境。

强化政策约束和政策激励, 统筹淘汰落后产能与产业升级、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 建立健全促进落后产能退出的政策体系。

5. 加强协调配合。

建立主管部门牵头, 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 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 形成工作合力。

(二) 目标任务。

以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为重点, 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 (国发[2005]40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发[2007]15号)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发[2009]38号)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及国务院制订的钢铁、有色金属、轻工、纺织等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等文件规定的淘汰落后产能的范围和要求, 按期淘汰落后产能。各地区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实际, 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近期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目标任务是:

电力行业: (略)

焦炭行业: (略)

铁合金行业: (略)

电石行业: (略)

钢铁行业: (略)

建材行业:2012年底前, 淘汰窑径3.0米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窑径2.5米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 (生产高铝水泥的除外) 、水泥湿法窑生产线 (主要用于处理污泥、电石渣等的除外) 、直径3.0米以下的水泥磨机 (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 以及水泥土 (蛋) 窑、普通立窑等落后水泥产能;淘汰平拉工艺平板玻璃生产线 (含格法) 等落后平板玻璃产能。

轻工业: (略)

纺织行业: (略)

三、分解落实目标责任

(一) 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要根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发展形势以及国务院确定的淘汰落后产能阶段性目标任务, 结合产业升级要求及各地区实际, 商有关部门提出分行业的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 并将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抓紧制定限制落后产能企业生产、激励落后产能退出、促进落后产能改造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措施, 指导和督促各地区认真贯彻执行。

(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认真制定实施方案, 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市、县, 落实到具体企业, 及时将计划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要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职责,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措施, 组织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 防止落后产能转移;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

(三) 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 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等法律法规, 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主动淘汰落后产能。

(四) 各相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认真宣传贯彻国家方针政策, 加强行业自律, 维护市场秩序,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四、强化政策约束机制

(一) 严格市场准入。强化安全、环保、能耗、物耗、质量、土地等指标的约束作用, 尽快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制定和完善相关行业准入条件和落后产能界定标准, 提高准入门槛, 鼓励发展低消耗、低污染的先进产能。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 尽快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 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 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 防止新增落后产能。改善土地利用计划调控, 严禁向落后产能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提供土地。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 淘汰落后产能。

(二) 强化经济和法律手段。充分发挥差别电价、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等价格机制在淘汰落后产能中的作用, 落实和完善资源及环境保护税费制度, 强化税收对节能减排的调控功能。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 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能耗限额标准和安全生产规定的监督检查, 提高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使用能源、资源、环境、土地的成本。采取综合性调控措施, 抑制高消耗、高排放产品的市场需求。

(三) 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 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 实行项目“区域限批”, 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 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 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 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 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 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 政府相关部门可要求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对落后产能企业停止供电。

五、完善政策激励机制

(一) 加强财政资金引导。

中央财政利用现有资金渠道, 统筹支持各地区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资金安排使用与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相衔接, 重点支持解决淘汰落后产能有关职工安置、企业转产等问题。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加大支持和奖励力度。各地区也要积极安排资金, 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在资金申报、安排、使用中, 要充分发挥工业、能源等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 加强协调配合, 确保资金安排对淘汰落后产能产生实效。

(二) 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妥善处理淘汰落后产能与职工就业的关系, 认真落实和完善企业职工安置政策,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妥善安置职工, 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工作, 避免大规模集中失业, 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

(三) 支持企业升级改造。

充分发挥科技对产业升级的支撑作用, 统筹安排技术改造资金, 落实并完善相关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政策, 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的企业, 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 以质量品种、节能降耗、环境保护、改善装备、安全生产等为重点, 对落后产能进行改造。提高生产、技术、安全、能耗、环保、质量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水平, 做好标准间的衔接, 加强标准贯彻, 引导企业技术升级。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 在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对积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土地开发利用, 在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政策的前提下, 优先予以支持。

六、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一) 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

各地区每年向社会公告本地区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和淘汰时限。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淘汰时限及总体进展情况。加强各地区、各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交流, 总结推广、广泛宣传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先进地区和先进企业的有效做法, 营造有利于淘汰落后产能的舆论氛围。

(二) 加强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和职工安置情况, 并定期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能源局要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切实加强对重点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指导, 并将进展情况报告国务院。

(三) 实行问责制。

将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参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国发[2007]36号) 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提高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比重。对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进行通报, 限期整改。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区, 要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水工程通航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8

一、加强对境外影视剧引进立项和审批管理

(一)总局每年分兩次受理各引进单位的立项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1月和7月的1日至10日。各引进单位在立项申请时,应认真填写《引进剧立项规划申报表》,并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总局审批。

(二)立项通过的境外影视剧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总局报审,按规定提交引进合同(中外文)、版权证明(中外文)、供片机构资质证明等材料,认真填写《引进境外影视剧申请表》,并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总局审批。

(三)为提高引进节目质量,扩大高清节目源,应优先引进高清版本的境外影视剧;引进境外影视剧的长度原则上控制在50集以内。

(四)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认真履行初审的管理职责,严格把握导向和格调,从立项环节开始加强对题材和内容的审查,不得引进涉案题材和含有暴力低俗内容的境外影视剧。

(五)境外影视剧列入立项规划后因故不能报审或报审后内容未能通过的,可在规定时间内更换同一产地、同一题材的节目一次。

二、加强引进剧续约后再次发行的审批管理

(一)经总局批准引进的境外影视剧在《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过期后,由具有引进资格的单位重新与版权方签署引进合同和版权授权书,经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总局批准,方可再次发行。

(二)申报续约后再次引进的境外影视剧应按规定提交引进合同(中外文)、版权证明(中外文)、供片机构的资质证明等材料,认真填写《续约引进境外影视剧申请表》,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对内容重新进行审查,并出具内容审查同意书,报总局审批。

(三)总局根据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上报的续约引进申请和内容审查意见,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集中审批。对批准再次发行的境外影视剧,重新颁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三、加强引进剧播出管理

(一)各级播出机构要严格按照总局规定,在播出境外影视剧时认真审核相关手续和批准文件,并在片头标明发行许可证编号。

(二)境外影视剧不得在黄金时段(19:00-22:00)播出。各电视频道每天播出的境外影视剧,不得超过该频道当天影视剧总播出时间的百分之二十五。

(三)各级电视台申报并获得总局批准引进的境外影视剧必须在本台首播,首播之后才可以再次发行在其他电视频道播出。

(四)各电视频道不得以栏目短剧或介绍境外影视剧的形式变相完整播出未经广电总局审批并获得发行许可证的境外影视剧。每期栏目中插播境外影视剧的时长不得超过3分钟,累计使用境外影视剧片段的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介绍境外影视剧的资讯类栏目,使用境外影视剧片段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

(五)进一步加强境外影视剧播出国别比例的管理,避免个别电视频道在一段时期内集中播出某一国家或地区的境外影视剧。

(六)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级电视频道播出境外影视剧的监管,加大对违规频道的处罚力度。如发现违规情况,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对违规播出机构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未整改或整改完成后180日内再次出现违规播出行为的机构下发《违规处理决定书》,同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由总局下发《违规处理决定书》,并予以全国通报批评。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1995〕547号)和《关于加强地方电视台重播境外电视剧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489号)同时废止。

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水工程通航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9

近段时期以来,全国一些地方学校安全事故频发,而且重特大恶性事故增多。教育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2005年11月20日专门召开全国中小学安全和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通报了全国各地的一些重大学校安全事故,并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切实把学校安全工作当作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好。为认真贯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上级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学校安全工作,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师生人身安全,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学习和宣传,进一步提高对学校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学校安全工作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与安宁,关系到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也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各校要深刻吸取以前和近期区内外发生的学校安全事故的教训,在收文后立即组织一次师生全员大学习和社会大宣传,要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上级有关要求,迅速传达到每位教师、每个学生,进一步增强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各校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认识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牢固树立“珍惜生命,安全第一,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切实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认真抓好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从严管理,落实责任。各校要在近期立即组织审查学校安全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和防控预案,查漏补缺,进一步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安全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制定和完善学校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要将学校每个岗位的安全责任,逐条细化,分解落实到人、落实到每项工作、每个环节。要将学校安全稳定管理纳入学校目标管理范畴,制订目标管理细则,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建立覆盖所有工作环节的安全责任体系,努力构建学校党政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全体师生广泛参与和支持的安全工作格局。

三、结合形势,有针对性地抓好当前四项重点工作。

第一,各校要把防止校园拥挤踩踏事故放到突出位置。要专门建立针对预防学生拥挤踩踏事故的措施,特别是要加强对学生上操、集合等上下楼梯活动中的管理。各校要对教学楼楼梯、扶手、楼梯间照明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生损坏及时修复或更换。第二,各校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学生交通安全的教育和管理。要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开展知识竞赛、组织观看录像、发放安全手册、制作宣传板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课堂教学、班会、集体活动等,提高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和知识。学生的早操、跑步等体育活动要尽量安排在校园内进行,严禁各校组织学生在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上进行集体跑步等体育活动。各校还要加强对在用校车和驾驶员的管理,严禁超载超速行驶。第三,各校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预防校园周边和校内暴力、伤害事件的发生。学校要积极和有关部门主动配合,加强对校园周边安全环境的治理。同时学校还要加强对在校生特别是问题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思想教育。第四,各校要认真做好预防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及冬春季传染病防控工作。要在近期集中开展一次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及冬春季传染病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尽量避免与禽类近距离接触。同时学校要切实加强学校卫生管理,确保学生学习和生活场所的通风与清洁卫生,消除传染病发生和流行的条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水工程通航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10

为切实加强五朵山景区五一期间安全(包括旅游者人身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汛期安全、森林防火、处置自然灾害等)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安全工作的法规规章及文件要求,对进一步加强五朵山旅游景区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1、严格按照景区安全规章制度组织实施。

2、各部门要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将安全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个职工。

4、把安全教育、安全技能培训制度化、经常化,培养职工的安全意识,普及安全常识,提高安全技能,对新、老员工及节假日期间临时用工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5、各岗位员工随身携带移动电话,保持24小时信息畅通。

6、在景区安全隐患处和危险地段设立警示牌进行安全提示以提醒旅游者,并加注景区紧急救援电话。

7、各分公司、部门对景区内高风险区域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要制定科学合理的事故应急预案。

8、增加设备日常巡查的频率,加大日常维护保养的力度,提高设备运行的安全可靠性。完善应急救援预案,配置适用的救援装备,加强作业人员应急救援培训和训练。

9、加强景区内车辆管理,杜绝私自出车,杜绝带情绪出车,杜绝病/

2车出行。抓好对事故多发危险路段的治理,进一步完善景区内外的交通安全环境。

10、景区施工未开放区域限制旅游者进入,并对试图进入未开放区域的旅游者进行坚决劝阻,杜绝发生因旅游者强行进入导致的伤亡事故。

11、严格执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在事故发生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要求及时上报有关信息和处理情况,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12、本次五一和以后节假日、,庙会期间员工需提前半小时上班打卡,下班签退时间推迟半个小时。违例者按《考勤管理制度》处罚。

各分公司、部门要落实对辖区内旅游景区安全工作的监管责任,加大对安全工作日常监督检查的力度。

特此通知。

五朵山景区

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水工程通航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11

通知如下:

一、加强美容医疗机构管理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设置审批和校验美容医疗机构,同等条件下优先设置审批社会资本举办的美容医疗机构。

二、加强医疗美容从业人员管理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开展美容主诊医师、医疗美容护理管理。尚未开展美容主诊医师管理工作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尽快开展或委托中介组织开展美容主诊医师认定工作,并加强管理。

三、加强医疗美容项目管理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美容医疗机构的不同级别、类别以及《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卫办医政发[2009]220号),核定其执业范围。对于超范围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加强医疗美容广告管理

美容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按照《广告法》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凡未获得批准发布医疗广告,虚假宣传或夸大疗效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五、加强美容医疗机构信息化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水工程通航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12

各施工、监理单位:

安全生产是一切工作的头等大事,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过程管控,持续推动安全生产的良性循环,根据当前安全管理工作的情况及机电工程的专业特点,现将加强机电工程安全管理的主要要求通知如下:

1、危险性较大的作业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做好施工安全防护方案,经监理审批后方可实施。各施工单位负责将本项目危险性较大的作业项目统计报机电处备查。

2、每项作业和每一个作业点,都要有职工带队;难点作业项目,必须有项目领导盯岗。

3、单独一人不得从事高处、轨行区、带电区施工,需要单独一人作业时必须有专人进行防护。

4、重难点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到现场盯岗。盯岗作业项目由各监理单位根据专业情况自行拟定,报机电处备查。

5、施工、监理单位要以“四防”(防坠落、防触电、防碰撞、防群伤)为重点,切实做好各项安全工作的落实;施工、监理单位要定期组织“四防”工作的全面检查、整改。

6、防坠落的主要措施

(1)、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使用安全带,安全带使用要正确、有效。

(2)、所有孔洞周边应设置围栏,孔洞上方有作业内容的,应在洞口处设置安全网。能封堵的孔洞一律封堵。

(3)、各专业各类移动平台使用前,监理单位检查合格后方准使用。使用时,要经常检查平台是否稳固,发现问题及时加固,确保使用安全。

(4)、施工区域的楼梯要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栏杆扶手。

(5)、严禁酒后作业;严禁患有癫痫病、高血压、视力听力严重障碍人员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进行高处作业。

(6)、最大限度地避免立体交叉作业,若不能避免,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隔离措施。

(7)、六级以上风力时,室外施工现场一律停止高处作业。

7、防触电的主要措施

(1)、各项目部需配备专职电工,尤其是车站机电安装施工单位,电工要持证上岗,每天对所有的用电设备进行检查。

(2)、在有电区域施工,施工单位要严格做好相应的申请、审批、防护工作。施工前要做现场检查,作业时现场要有专人防护。

(3)、停送电工作和需停送电作业项目必须严格各项程序和规定,监理单位要严格把关。

(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临时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5)、严禁任意拉接电线。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整个车站施工安全要求的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式照明灯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

8、防碰撞的主要措施

(1)、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佩戴好安全帽。

(2)、各施工单位进场起重设备必须到当地相关部门进行报验;作业时要对吊车的性能及绳索进行检查,严禁对重量不明的物件进行吊装,吊物移动范围内严禁站人。

(3)、作业区照明一定要满足要求,防止因光线不足而造成撞伤事故;各类材料及设备的堆放应当有序,防止人员碰伤。

(4)、轨行区作业要严格执行调度命令,设备材料及工器具不— 2 —

得侵限;轨行区推车使用要严格执行《轨行区管理办法》及《1号线一期轨行区手推平板车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5)、轨行区作业过程中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每天都安排值守、专人检查。

9、防群伤的主要措施

(1)、施工作业人员上下班不得用货车接送。

(2)、施工现场、项目驻地和施工队驻地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必须满足国家消防规范及宁波消防支队消防管理条例中相应要求。

(3)、施工现场动火必须执行动火令审批制度。电焊作业时周围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清理,确保安全距离;气焊切割作业要保证氧气乙炔的安全距离不能小于5米,距离明火不能小于10米。

(4)、各施工单位要建立自己的应急抢险救援队,必须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物资,确保防台防汛工作落地。

(5)、项目食堂要遵守《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项目部要加强对食堂的食品卫生管理,防止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6)、项目部发现疑似传染病病人后应及时将病人暂时进行隔离,及时通知现场负责人,防止突发性传染病。

宁波轨道交通集团公司机电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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