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规划》的通知

2024-08-20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规划》的通知(共6篇)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规划》的通知 篇1

【发布日期】2009-11-16 【生效日期】2009-11-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卫生部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2月16日以卫生部第64号部长令发布。根据《管理办法》第六条,我部组织制定了《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规划.doc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规划

为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减少先天残疾发生,推动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健康发展,依据《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制定本工作规划。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将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作为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重要内容,积极实施干预措施,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二)基本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依靠科技进步,实行防治结合。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合作,动员社会广泛参与。

坚持公益性质,注重公平、效率和可及。

坚持知情同意,尊重个人意愿。

(三)工作目标。

到2012年,基本建立以省为单位的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网络;东部地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率分别达到90%、50%和40%,新生儿听力筛查率分别达到80%、40%和30%。努力提高确诊病例的治疗率。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和听力障碍筛查及诊断机构质量控制率达到100%。以省为单位的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基本实现信息化管理。

到2015年,完善以省为单位的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网络;东部地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率分别达到95%、80%和60%,新生儿听力筛查率分别达到90%、60%和50%。进一步提高确诊病例的治疗率。建立新生儿疾病筛查质量管理体系。以省为单位的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全面实现信息化管理。

二、保障措施

(一)组织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领导,成立专家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本规划,从当地实际出发,制订具体的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确定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项目并组织实施;加强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监督管理,规范技术服务;组织专业人员技术培训,开展科学研究;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制订收费标准,落实财政补助政策,设立工作专项经费,保证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项目正常开展。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要做好目标人群的宣传动员和咨询指导工作;负责辖区内新生儿疾病血片采集、筛查、诊断、治疗、转诊及随访;负责信息收集、统计、分析、上报及反馈。

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负责辖区内的筛查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质量控制和信息管理。

(二)健全服务和信息网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设置规划,建立布局合理的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健全由血片采集、筛查、诊断、治疗等医疗机构共同参与的服务体系。

加强新生儿疾病筛查信息系统建设。建立新生儿疾病筛查常规信息报告制度,制订新生儿疾病筛查的信息指标体系,包括指标定义、采集工具、流程、方法、数据质量控制、管理等。不断提高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和完善新生儿疾病筛查信息网络,实时掌握我国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动态,及时发现问题,制订应对策略和措施。

(三)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要求,对从事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进行培训,其中从事新生儿疾病筛查血片采集人员、听力筛查人员须经过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组织的岗位专项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实验室检测和疾病诊治人员须经过国家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专项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不断提高新生儿疾病筛查和诊断治疗水平。建立国家级和省级新生儿疾病筛查培训基地,保证培训质量和培训工作持续进行。高等医学教育要增加新生儿疾病筛查的教学内容。有关教育、科研和医疗机构要为培养优秀人才提供必要条件,重视培养新生儿疾病筛查领域的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

(四)质量管理。

新生儿疾病筛查应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开展工作。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血片采集、新生儿听力筛查和复筛的医疗机构应接受当地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的质量检查。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应接受国家级专家的质量检查与技术指导。

(五)开展科学研究。

充分利用新生儿疾病筛查科技资源,结合我国国情和防治实践,建立多学科协作、多部门参与的新生儿疾病筛查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研究队伍和相关实验室建设,鼓励自主创新,促进成果转化,推广具有成本效益的新技术和适宜技术。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和听力障碍流行病学调查与研究,掌握我国的基本状况和变化趋势,为指导和推进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服务,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六)保障经费投入。

建立稳定的财政保障机制,将新生儿疾病筛查防治工作经费纳入本单位财政预算。设立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专项经费,加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必要设备设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动员、健康教育、技术服务等投入力度;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要求,落实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公共卫生服务财政补助政策。各地要合理制订收费标准,保证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项目正常开展。通过多种渠道解决确诊患儿的治疗费用补偿,对困难家庭应给予医疗救助。

三、考核与评估

严格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和《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机构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订考核评估方案。每年要通过自查、抽查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规划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估,确保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目标的实现。

卫生部组织专家对各地新生儿疾病筛查实施情况进行定期督导评估,评价目标落实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确保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规划》的通知 篇2

一、节粮型畜牧业发展基本形势

(一) 发展成就

1. 产品产量不断提高, 市场供应能力显著增强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节粮型畜禽产品品种不断丰富, 产量逐步提高。1980年到2010年, 牛奶产量从114.1万吨增长到3 575.6万吨, 增加了30倍;牛羊肉产量分别从26.9万吨、44.5万吨增长到653.1万吨、398.9万吨, 分别增加了23倍和8倍;羊毛羊绒产量达到42.9万吨和1.9万吨, 分别增加了1.3倍和3.8倍;兔肉和鹅肉产量达到69.0万吨和240.7万吨, 分别增加了12.8倍和11.9倍。牛羊肉在肉类中的比重不断提高, 分别由2.2%、3.7%提高到8.2%、5.0%。节粮型畜牧业的发展, 对满足国内畜产品市场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

2. 非粮饲料资源开发利用力度加大, 节粮效果逐步显现

2010年, 全国天然草原鲜草总产量9.76亿吨, 折合干草约3.05亿吨, 载畜能力约2.40亿个羊单位。截至2010年, 全国累计种草保留面积超过4亿亩, 草种生产超过10万吨。2010年, 全国饲用秸秆总量达到2.1亿吨, 其中经过青贮氨化处理的秸秆9 600万吨, 秸秆饲用处理率由1992年的21%提高到46%。按营养价值折算, 相当于节约6 000万吨饲料粮。1990年至2010年的20年间, 我国在粮食总产量年递增4.6%的前提下, 牛肉、羊肉、奶类等主要节粮型畜产品产量实现了以8.59%、6.81%、11.36%的年递增率增长, 节粮效果显著。

3. 生产布局逐步优化, 区域集中度进一步提高

随着消费市场兴起和养殖成本变化, 奶牛主产区逐渐向传统农区和大中城市郊区靠拢, 2010年, 内蒙古、黑龙江、河北、河南等排名前10位省份牛奶总产量占全国的83.4%。河南、山东、河北、内蒙古等排名前10位省份牛肉总产量占全国的73.2%, 内蒙古、新疆、山东、河北等排名前10位省份羊肉总产量占全国的76.0%。内蒙古、新疆、河北、甘肃等排名前10位主产省份羊毛总产量占全国的88.7%, 内蒙古、新疆、陕西、辽宁等排名前10位主产省份羊绒总产量占全国比重达到93.7%。四川、山东、河南、江苏等排名前10位主产省份兔肉总产量占全国比重达到90.9%。鹅等特色产业也呈明显区域化生产格局, 传统主产区地位进一步巩固。

4. 产品加工快速发展, 产业化水平持续提升

近年来, 节粮型畜产品加工呈现快速发展态势, 产业化进程不断加快, 有效提高了畜禽养殖业综合效益, 带动了养殖业的蓬勃发展。乳制品加工业快速发展, 企业数量从2003年的584家发展到2010年的1 176家, 规模以上乳制品企业达到828家, 乳制品加工能力大幅提高。肉牛屠宰加工稳定发展, 屠宰加工能力在万头以上的龙头企业由2000年的138家增加到2010年的388家, 多种形式的产销衔接和利益联结机制也不断形成。2010年, 我国共有规模以上毛纺加工企业4 044家, 工业总产值达3 279亿元, 已成为全球最大的绒毛加工国及绒毛制品出口国。

5. 产业技术体系不断完善, 科技支撑能力明显增强

目前, 国家启动实施了50个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 牧草、奶牛、肉 (牦) 牛、肉羊、绒毛羊、兔等节粮型畜牧业均建立了现代产业技术体系, 17个省市也参照国家体系在当地建立了畜牧业产业技术体系。产业技术体系充分利用高校和科研机构人才、设备、技术优势, 对节粮型畜禽饲养、饲草料资源开发利用、生产管理、产品加工、废弃物综合利用、疫病防控等技术进行重点研究和示范推广, 加快畜禽品种改良和优良品种推广进程, 多渠道多途径开发饲草料资源, 推进实施科学饲养管理技术, 为节粮型畜牧业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科技支撑。畜牧业技术推广体系不断完善, 科技推广服务能力不断增强, 2010年全国畜牧业乡镇级以上技术推广人员总量达24.5万人, 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数量达1.2万人。

(二) 机遇与挑战

1. 发展机遇

一是市场需求潜力大。随着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升, 优质安全畜产品的需求不断增加, 节粮型畜禽产品需求较快增长。乳制品已经成为城乡居民的重要消费品, 《中国食物与营养发展纲要》指出, 2009年我国人均消费奶类15.8公斤, 较2001年的7.9公斤增加了1倍, 但奶类消费仍处于较低水平, 预计到2020年我国人均奶类消费需求将增至40公斤。我国有2 000余万穆斯林民族群众, 属于牛羊肉的刚性消费群体, 同时汉族牛羊肉消费群体也逐步扩大, 牛羊肉总体消费需求较快增长。

二是畜禽品种资源有优势。我国畜禽品种资源丰富, 根据第二次全国畜禽资源调查, 我国共有牛地方品种95个, 其中黄牛品种54个, 水牛品种27个, 牦牛品种13个;羊品种97个, 其中山羊品种55个, 绵羊品种42个;鹅品种30个;兔品种6个。我国地方品种资源大多具有耐粗饲、抗病强、繁殖性能好、产品质量好、风味独特等优点, 这些优良性状一旦被挖掘, 发展潜力很大。随着我国畜禽良种繁育体系的逐步健全完善, 节粮型畜禽优良品种开发利用力度不断加大, 节粮型畜牧业发展的物质基础进一步夯实。

三是非粮饲料资源利用有空间。我国饲草资源较为丰富, 草原面积达60亿亩, 占世界草原面积近10%, 草原不仅是重要的生态屏障, 还是草食畜禽的基本生产资料。优质牧草开发利用力度逐步加大, 以苜蓿为代表的豆科牧草蛋白质含量在20%左右, 营养价值高, 种植面积超过2 200万亩。我国秸秆资源总量达7亿吨, 但用于反刍动物饲用的秸秆总量约2.1亿吨, 仅占秸秆总量的30%。在坚持加强草原生态保护建设的基础上, 合理利用草原资源, 加大秸秆、饼粕、糟渣、糠麸以及南方草山草坡等饲草饲料资源开发利用力度, 节粮型畜牧业发展所需的饲草饲料资源空间较大。

四是政策扶持力度逐步加大。近年来, 节粮型畜牧业的发展得到重视, 中央财政投入逐年增加。2010年, 中央财政支持节粮型畜牧业发展的扶持资金15亿元, 是2005年的15倍, 包括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 (小区) 建设项目, 奶牛、肉牛和绵羊良种补贴等。2011年起国家在主要草原牧区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 通过禁牧补贴、草畜平衡奖励等措施, 着力加快草原生态恢复, 促进草原畜牧业发展。同时, 各地也陆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强化基础建设, 促进节粮型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山西省年投入6 000万元用于促进牛羊肉产业发展;四川省年投入3 000多万元开展优质肉牛良种繁育体系和基地建设;辽宁省年安排2 500万元支持牛羊产业发展。

2. 面临挑战

一是养殖效益下滑, 部分畜禽生产出现滑坡。受比较效益下降、养殖风险加大等因素影响, 肉牛、绵羊、兔、鹅等部分畜禽存栏数量下降。2010年, 全国牛、羊存栏分别为1.06亿头和2.81亿只, 分别比2005年下降了3.32%和5.72%。肉牛能繁母牛存栏下降尤其明显, 降幅达10%, 给肉牛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未来随着“三化同步”的加快推进, 农业机械化进程的不断加快, 役用耕牛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部分地区实行禁养限养, 节粮型畜牧业发展面临新的挑战。

二是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滞后, 发展基础薄弱。由于资金投入不足, 我国节粮型畜牧业良种繁育体系建设相对滞后。供种能力较低, 一些优良品种得不到有效推广。肉牛、绒毛羊、鹅、兔等种畜禽生产企业小散问题突出, 自主创新能力低, 畜牧业生产中使用的部分良种依赖进口, 品种选育和推广发展滞后。部分地方优良品种资源得不到有效保护, 部分地区畜禽品种改良战略性思路不清, 盲目杂交, 导致一些优良地方品种资源退化甚至流失。

三是养殖方式落后, 技术水平亟待提高。2010年, 我国存栏100头以上奶牛、年出栏1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500只以上肉羊的规模化养殖比重仅为28%、14.1%和6.3%, 远低于生猪、蛋鸡等畜禽规模养殖水平。肉牛、羊、兔、鹅等节粮型畜禽的营养标准的推广, 远远落后于其它畜禽品种。鹅的国家营养标准尚未出台, 生产中使用的配方仍参照发达国家的通用标准, 无法适应我国实际生产需要。部分农户饲养奶牛采用肉牛饲喂方式, 饲养肉牛沿用传统役用牛的饲养经验, 鹅的饲料用肉鸡料替代。由于不能根据不同畜种、不同生长阶段的生理特点进行饲养, 导致生产水平不高, 养殖效益低。

四是疫病防控形势严峻, 养殖风险较大。目前, 我国牛羊兔鹅等畜禽饲养防疫不规范, 许多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不仅造成畜禽死亡和经济损失, 而且危及人类健康。奶牛布病、结核病、乳房炎等疫病发生仍比较普遍, 既影响牛奶产量, 也给生鲜乳质量安全带来隐患。肉牛脑包虫、运输应激综合征等发病率较高, 对肉牛养殖和出售带来不利影响。兔由于个体小、抗病力差, 容易感染疾病, 养殖风险较大。近年来口蹄疫等动物疫病对我国节粮型畜牧业发展产生的影响较为突出, 已成为制约节粮型畜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五是草原退化严重, 饲草供求缺口加大。目前全国90%的可利用天然草原出现不同程度退化, 中度和中度退化草原面积近23亿亩。2010年, 我国草原超载30%, 草原承载压力仍然较大。我国是世界上草原灾害较严重的国家之一, 近十年来, 平均每年鼠害面积约4 000万公顷, 虫害面积2 000多万公顷, 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数百亿元。随着节粮型畜牧业的快速发展, 饲草料资源需求不断增加, 供求缺口不断加大。2010年, 我国进口苜蓿21.8万吨, 进口大豆5 480万吨, 进口依存度达75%。饲用玉米用量已超过1.1亿吨, 占国内玉米年产量的64%, 玉米供应日趋紧张。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发展目标

(一)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按照“抓规模、提效益、促生产、保供给”的思路, 加快转变节粮型畜牧业发展方式,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着力推进现代节粮型畜牧业发展。大力发展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 促进奶业振兴发展;加大主产区支持力度, 积极发展肉牛肉羊生产;加强市场引导, 因地制宜发展绒毛羊、兔、鹅等优势特色畜禽生产。强化农牧结合, 加强非粮饲料资源开发利用, 鼓励和支持多种高效生态节粮养殖模式发展。

(二) 基本原则

1. 节粮环保, 持续发展

加大牧草和秸秆等饲草料资源开发利用力度, 大力发展节粮畜牧业, 做到“节粮型畜牧业发展不与人争粮、不与粮争地”。注重生态环境保护, 大力推广农牧结合的生态养殖方式, 积极推进清洁生产, 促进节粮型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2. 市场导向, 加大扶持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基础作用, 引导节粮型畜牧业和加工企业面向市场组织生产, 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坚持多元投入, 积极引导工商企业资本进入节粮型畜牧产业, 增强发展活力。

3. 因地制宜, 适度规模

综合考虑资源禀赋、环境承载能力、消费市场等因素, 推进优势产区生产基地建设, 形成主导产业突出、区域整体推进的格局。推广生态养殖模式, 引导发展适度规模养殖, 增加市场供应能力, 提高养殖效益。

4. 强化监管, 保障质量

将保障节粮型畜产品质量作为提升节粮型畜牧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手段, 提高节粮型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强化质量安全监管, 建立健全检测机构和人员队伍, 强化检测手段, 为节粮型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三) 发展目标

1. 近期目标 (2011~2015年)

奶类、牛羊兔鹅肉和羊毛羊绒产量实现持续增长, 基础母畜存栏逐步恢复和发展, 标准化规模养殖水平进一步提高, 生鲜乳收购站实现规范化管理, 科技支撑能力进一步增强, 良种化水平不断提高, 牧草、秸秆等非粮饲料利用率进一步提高, 人工种草保留面积明显增加, 综合节粮效果不断提高。

具体任务:到2015年, 奶类产量达到5 000万吨, 年递增5.9%;牛肉产量达到700万吨, 年递增1.4%;羊肉产量达到440万吨, 年递增2.0%;兔肉产量达到90万吨, 年递增5.5%;羊毛产量达到43万吨;羊绒产量达到1.95万吨, 年递增1.0%;鹅肉产量达到260万吨, 年递增1.5%。人工种草和改良草原累计保留面积达到4.5亿亩;秸秆处理利用率提高5个百分点。

2. 中长期目标 (2016~2020年)

节粮型畜牧业发展基础进一步夯实, 标准化规模养殖水平明显提升, 综合生产能力显著增强;区域布局进一步优化, 产业分工进一步细化, 产销衔接更加紧密;关键技术攻关取得突破, 标准化饲养技术逐步推广普及;非粮型饲料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 节粮增产效果明显增强, 养殖效益逐步提高;优质高效的节粮型畜牧业发展格局基本形成。

具体任务:到2020年, 奶类产量达到6 400万吨, 年递增5.0%;牛肉产量达到740万吨, 年递增1.1%;羊肉产量达到470万吨, 年递增1.3%;兔肉产量达到100万吨, 年递增2.1%;羊毛产量达到44万吨, 年递增0.5%;羊绒产量达到2.0万吨, 年递增0.5%;鹅肉产量达到270万吨, 年递增0.8%。人工种草和改良草原累计保留面积超过6亿亩;秸秆处理利用率提高5个百分点。

(单位:万吨)

(四) 加强疫病防控与质量安全监管

进一步加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力度, 重点加强节粮型牲畜的疫病防控, 加强疫病跟踪监测, 强化种畜禽场所重点疫病监测净化。坚持推进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制度, 落实好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扑杀补偿政策。建立健全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 加强业务技术培训, 提高经费补助标准, 强化农村畜禽散养的技术指导和疫病防控。强化生鲜乳中违禁添加物监督检测, 严厉打击饲料兽药中的非法违禁添加行为。加强畜产品及饲料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 逐步建立畜产品质量追溯制度, 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五) 加大先进适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力度

继续完善牧草、奶牛、肉牛、肉羊、绒毛羊、兔、水禽等国家现代畜牧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 鼓励地方开展相关产业技术体系建设, 探索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新路子。积极推进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 逐步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四级畜牧技术推广服务机构, 不断提高基层畜牧技术推广服务能力, 争取在畜禽品种繁育、饲草饲料资源开发利用、疫病防控以及畜禽产品加工等方面的研究和推广等取得新突破。

三、重点任务

(一) 合理开发利用非粮饲草料资源

加强牧草产业基础设施建设, 建立健全牧草良种繁育体系, 培育推广优良牧草品种, 积极发展人工种草、草粮轮作和间作套作。推行粮—经—饲三元种植结构, 因地制宜发展青贮玉米、苜蓿、黑麦草等优质牧草种植。继续实施牧草良种补贴, 扩大优质牧草种植面积。研究推广牧区牧草冬春储备技术, 促进牧草使用的季节性平衡。积极推动南方草山草坡开发利用, 推广种植多年生高产饲草, 利用冬闲田种植饲草。加强秸秆饲料化利用研究, 加大秸秆养畜示范项目支持力度, 改善秸秆收贮设备设施条件, 推广青贮、氨化、微贮等处理技术, 提高秸秆饲用量和饲用效率。加大粮食和经济作物加工副产品等非粮饲草料资源的开发利用力度, 支持饼粕、糟渣、玉米酒精糟等粮油食品加工副产物和薯类等饲料原料优质化处理和规范化利用, 丰富饲料资源来源。

(二) 加快优良畜禽品种的选育和推广

稳步推进节粮型畜禽遗传改良计划, 进一步提升良种化水平。加大畜禽良种工程项目投入力度, 扩大项目范围, 逐步加强奶牛、肉牛、肉羊、绒毛羊、兔、鹅等节粮型畜禽原良种场基础设施建设, 提升自主育种能力。扩大畜牧良种补贴范围, 继续实施奶牛良种全覆盖补贴, 加大肉牛、绵羊良补的实施力度, 建立覆盖优势区的种公牛站体系。引进国外优良奶牛遗传资源, 开展奶牛生产性能测定和良种登记, 逐步形成优秀种公牛竞争淘汰机制。引进优质乳肉兼用牛品种, 推广奶公牛牛犊肉用饲养, 拓宽肉牛架子牛供应来源。进一步加强节粮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力度, 重点提升国家级保种场、保护区资源保护能力。

(三) 大力推进适度规模科学养殖

科学规划布局, 加大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扶持力度, 支持规模养殖场户开展标准化改造, 强化畜禽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按照“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处理无害化、监管常态化”的要求, 深入开展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示范创建活动, 制定和完善节粮型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相关标准和规范, 提升适度规模养殖水平。因地制宜推广先进适用养殖模式, 大力推行种养结合的产业发展模式, 促进种养业副产品资源化利用。支持专业合作社发展适度规模养殖, 鼓励龙头企业带动适度规模养殖发展, 推行标准化生产, 打造一批节粮型畜产品品牌。

四、产业布局与主攻方向

按照“加快发展奶牛和兔鹅生产, 积极发展肉牛肉羊生产, 稳定发展羊毛羊绒生产, 推动牧草产业发展”的思路, 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 突出主攻方向, 促进节粮型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 奶牛

充分发挥市场消费需求、饲草饲料资源和乳品加工优势, 着力提高奶牛单产和产品质量, 加快建设现代奶业。推进东北和内蒙古产区、华北产区、西部产区、南方产区和大城市周边产区等五大奶业产区建设, 大力推进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 加强奶源基地建设, 推动南方奶水牛产业发展。加快实施奶牛遗传改良计划, 做好良种登记和奶牛生产性能测定等基础性工作, 建立苜蓿等优质饲草饲料基地, 提高机械化挤奶率。净化奶牛良种群体重大疫病, 强化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

(二) 肉牛

加强东北、西北、西南和中原肉牛优势区建设, 推动南方草山草坡肉牛业发展。加快品种改良, 大力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 积极推广健康养殖模式和技术, 加强产品质量和安全监管, 提高肉牛品质和养殖效益。加强政策引导, 逐步提高基础母牛存栏量, 着力保障肉牛基础生产能力。牧区重点发展现代集约型草地畜牧业, 调整畜群结构, 转变养殖方式, 积极推广舍饲半舍饲养殖, 为农区和农牧交错带提供架子牛。农区重点推广秸秆青贮技术、规模化标准化育肥技术, 努力提高育肥效率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三) 肉羊

加强中原、中东部农牧交错带、西北和西南等肉羊优势区建设。加快新品种培育、良种选育和地方品种保护开发, 不断提升肉羊养殖良种化水平。大力发展舍饲、半舍饲养殖方式, 引导发展现代生态家庭牧场, 积极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牧区重点提升肉羊个体生产能力, 加快周转, 提高草原利用效率;半农半牧区着力提高母羊繁殖性能, 增强肉羊育肥和育肥羊供应能力;农区要充分利用饲草料资源, 推广高效育肥模式, 提高肉羊出栏量。

(四) 兔

立足现有优势区域基础, 巩固提升四川、山东、河南、江苏、河北等重点省区兔产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强河北、山西等省区优势家兔生产基地建设, 充分发挥加工企业的龙头作用。逐步完善良种繁育体系建设, 提高饲养管理和疫病防治能力, 加强兔肉加工和品牌产品的研发, 提升兔产业经济效益, 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加大优良品种选育和良种推广力度, 加强地方良种兔的保护, 加快优质种兔繁殖、推广, 做强种长毛兔核心产业, 加速节粮型兔业发展。

(五) 绒毛用羊

以传统西北、东北、西南草原牧区为主产区, 推进细毛羊、半细毛羊、绒山羊等绒毛用羊优势产业带建设。加强绒山羊地方品种资源保护, 加大品种选育和良种推广力度, 提高绒毛综合品质和绒毛用羊生产性能。改进养殖方式, 合理利用饲草料资源, 降低养殖成本。推广机械剪、分级整理等技术, 加强产销衔接, 增加养殖环节利润。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加强原料基地建设, 实施品牌战略, 增加绒毛用羊生产效益。

(六) 鹅

积极发展华南养鹅区、华东养鹅区、东北养鹅区。华南养鹅区重点加强养鹅业研究成果和先进技术的推广, 加强鹅产品的开发与加工。华东养鹅区要建立规范的繁育供种体系, 健全科技服务体系, 依托资源环境优势, 推广果 (林) —鹅、种—养, 鹅—鱼等综合生产模式, 提高鹅养殖经济效益。东北养鹅区重点加强鹅地方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 积极发展标准化、规模化养殖, 加强鹅产品的技术开发, 提高综合效益。南方地区要大力推广桑、果园、林下人工种草养鹅、冬闲田季节性种草养鹅, 提高农田利用率和养殖附加值, 加强鹅产品的深加工开发。

(七) 牧草

切实加强草原保护建设, 积极推进人工种草, 着力提升优质饲草供应能力。坚持生态优先原则, 根据不同地区自然和生态特点, 推行禁牧休牧轮牧和草畜平衡等制度, 加快转变草原畜牧业发展方式, 减轻草原压力。围绕“一带两区”发展布局, 大力发展人工种草。开展优质苜蓿高产示范片区建设, 推进苜蓿产业带建设, 带动周边适宜区域发展优质苜蓿, 提高苜蓿收割加工机械化水平;东北羊草产业区重点加强羊草改良, 全面提升羊草产量, 积极打造优质羊草基地;南方饲草产区, 重点发展黑麦草、三叶草等一年生或多年生高产优质牧草, 积极开发利用农作物秸秆和其他植物资源。加强牧草青贮等技术研究和示范推广, 大力推广种草养畜。

五、政策措施

(一) 建立政策支持机制, 加快节粮畜牧业发展步伐

全面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促进草原生产力的逐步恢复, 加快建设现代草原畜牧业。继续开展畜禽标准化养殖示范创建活动, 着力提高节粮型畜牧业标准化规模养殖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展人工种草, 大力推进“振兴奶业苜蓿发展行动”, 促进优质苜蓿产业发展。抓好牧草种子工程建设, 落实优质牧草良种补贴政策, 不断提升国内优质牧草种子的供种能力。鼓励养殖场户开展秸秆饲用, 提高秸秆利用效率。加大奶牛生产扶持力度, 积极推进奶牛保险补贴试点, 探索建立奶业发展风险基金制度, 降低养殖风险。推动出台牛羊肉生产扶持政策, 开展基础母畜补贴试点, 支持发展肉牛肉羊标准化规模养殖。推动建立牛羊肉生产大县奖励政策, 提高牛羊肉生产积极性。以提高质量为重点, 继续开展羊毛绒产业发展技术研究, 促进羊毛绒加工业发展。强化市场引导, 加快兔、鹅产业化进程。

(二) 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渠道, 增强节粮型畜牧业发展后劲

在加大政府资金扶持力度的同时, 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发展节粮型畜牧业, 引入竞争机制, 建立既公平竞争又分工协作的多元化发展格局。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发展多种形式的畜牧业保险, 探索建立适合不同地区、不同节粮型畜禽品种的政策性保险制度。运用财政贴息等方式, 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增加对节粮型畜牧业的信贷支持, 破解节粮型畜牧业发展过程中规模养殖场 (小区) 融资贷款难等难题。

(三) 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 提高产业化水平

从养殖场户实际需要出发, 发展多样化的服务组织, 形成乡科技综合服务站、县 (市) 服务中心、省 (区) 科技推广站和专业技术协会与专业合作社相结合的服务网络, 重点抓好良种繁育推广、饲草饲料加工利用、兽医防疫灭病、畜产品加工、科技培训与技术推广等体系建设, 尤其要在完善服务功能、强化服务手段、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方面狠下功夫。把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同发展节粮型畜牧业产业化结合起来, 拓宽服务领域, 为养殖场户提供全程服务, 逐步形成“良种供应——畜禽饲养——产品收购——屠宰加工——贮运销售”相衔接的一条龙生产体系。

(四) 加强监测和预警体系建设, 确保节粮型畜牧业稳定发展

完善监测预警网络, 加强设施设备建设, 提高预警、预报能力。建立和完善节粮型畜禽养殖业生产、加工、销售等统计监测预警系统。建立健全监测工作各项管理制度, 逐步实现监测预警的制度化、规范化。加强形势研判和公共信息服务, 及时发布节粮型畜禽产品生产供应和饲料及原料供求市场信息, 指导养殖场户合理安排生产, 降低市场风险。

(五) 实施一批重大项目, 提升产业发展水平

继续实施畜禽良种工程, 完善原良种场、资源保护场 (区) 、基因库、检测中心等配套设施设备, 提高良种生产水平和供种能力。实施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 (小区) 建设项目, 积极争取政策支持, 扩大项目实施范围, 以奶牛、肉牛和肉羊为重点, 支持节粮型畜禽养殖场开展标准化改造, 包括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 粪污处理与运输、疫病防控、饲草料贮存 (或青贮) 、全混合日粮饲养、挤奶等配套设施的建设与完善以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等。大力推进饲草料资源高效利用工程, 继续实施秸秆养畜项目, 扶持开展秸秆养畜场户和青贮饲料专业化生产示范建设, 增强秸秆处理饲用能力, 提高秸秆利用效率。支持建设饼粕、糟渣、糠麸等粮油食品工业副产品和草产品优质化加工处理示范基地, 为饲料工业提供优质原料。推动实施南方草地保护建设工程, 通过草地改良、人工种草、草田轮作等措施, 合理开发草地资源, 因地制宜发展草原畜牧业, 促进草地植被恢复与草原畜牧业协调发展。积极推动黄土高原综合治理规划实施, 通过人工种草、改良草地、棚圈和青贮窖建设, 加强草原保护建设, 大力发展节粮型畜牧业。

(六) 强化节粮型畜牧业科技支撑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规划》的通知 篇3

农办机〔20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机局:

全国农业机械化教育培训大行动自2009启动以来,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积极参与,取得了明显成效,对提高农业机械化人才队伍整体素质和水平,推动农业机械化科学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推动农业机械化教育培训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人才队伍建设,我部制定了《全国农业机械化教育培训大行动2011年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附件:全国农业机械化教育培训大行动2011年工作方案

二○一一年一月

附件:

全国农业机械化教育培训大行动

2011年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全国农机化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农业机械化教育培训大行动深入开展,制定2011年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农机化工作会议精神,将加强农机化教育培训作为推进农机化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措施,切实推进教育培训大行动深入开展,总体要求是:以农机手为重点,切实加强农机化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实用人才三支队伍培训;以主要作物关键环节农机化新技术为重点,突出培训内容的针对性、适用性、时效性,突出农机农艺技术融合;以县以下基层培训为重点,加强示范性培训引导,创新培训方式,广泛开展多种形式培训和技能竞赛活动;以农机化主管部门、农机培训学校、农机化技术推广、鉴定、监理机构为主体,整合教育培训资源,优化教育培训队伍,提高教育培训质量;充分利用阳光工程农机培训政策,积极争取各级财政支持,充分调动农机生产企业等开展农机培训工作的积极性,加大农机培训投入力度,加强培训公共服务能力建设,为农机化教育培训大行动的实施提供保障。

二、培训目标

2011年计划培训农机化管理、科技和实用人才550万人次以上。其中:培训农机化管理人员20万人次以上,培训农机化科技人员80万人次以上,培训农机操作、维修等人员450万人次以上,其中培训新购机农民100万人次以上,职业技能鉴定15万人以上。全国各省(区、市)农业机械化教育培训任务见附表。

三、重点工作

(一)积极开展农机化管理和科技人员培训。培训对象为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以及从事农机科研、鉴定、推广、监理、教育培训工作的科技人员,重点加强县乡基层农机化管理和技术推广人员培训。培训内容重点是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三农”工作方针政策、农机化法律法规政策、“十二五”农机化发展规划、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办法制度、先进适用农机化技术特别是薄弱环节农机农艺技术等。要通过培训不断提高农机化管理和科技人员思想政治水平和廉政意识,提高政策执行力、依法行政能力和推进农机化科学发展的能力,提高农机科技人员创新能力、基层技术推广人员技术推广能力和服务意识。我部农机化管理司将配合人事司举办全国100个县农机局长培训班。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农机化管理和科技人员培训工作。

(二)切实组织好主要农时重点技术专项培训活动。农业部将在重点季节举办培训示范活动,结合保护性耕作技术、设施农业技术以及水稻育插秧、玉米机收等重点薄弱环节机械化技术推广,结合农机安全监理、农机鉴定等工作,组织开展专项技术和工作培训班。各省区市要在春耕生产、“三夏”、“三秋”等农时季节组织开展专项培训活动,举办好培训示范班或现场演示会。专项培训内容要注重适用性和针对性,加强农机农艺技术融合。基层的专项培训工作要突出培训方式的灵活多样性,采取电视讲座、举办专题培训班、现场演示、以老带新、发放明白纸等多种形式,注重培训效果。

(三)认真抓好新购机农民技术培训。我部将继续把配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做好100万新购机农民技术培训作为2011年为农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我部做好相关工作,落实分解的培训任务。要通过培训提高新购机农民操作使用水平和对农机化新技术的接受能力,使其不仅会使用新机具,还要获得效益,促进农机化新技术推广应用和农民增收致富。

(四)加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认真贯彻《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加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人员培训,提高农机手驾驶操作技能,并严格要求农机操作人员取得法定证件。要将提高机手持证率、机车上牌率和检审率作为农机化目标管理和考核的内容,努力提高农机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农机安全生产。

(五)加大农机职业技能鉴定开发力度。密切与有关部门合作,围绕农业人才和农机化发展的中心工作,分层次、有重点地推进农机职业技能人才的培养工作。积极促进农机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工作与农机维修、安全监理、技术推广等培训工作的结合,加大农机高技能人才开发培养。

(六)广泛开展“政企联动”培训活动。鼓励和充分发挥农机企业的积极性,利用企业的技术力量和设备场所开展农机培训。要采取灵活有效的方法,加大政企联动、事企联动或企校共建的力度。我部2011年将举办4期全国性“政企联动”农机修理工及师资人员培训班。

(七)认真实施阳光工程农机培训。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在近两年阳光工程农机培训工作的基础上,密切部门联合与合作,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扩大培训规模。要按照阳光工程培训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培训组织实施工作,并加强与专项技术培训、驾驶员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新购机农民培训等结合,提高培训效果,让更多农民享受国家惠农政策。

(八)举办全国农机技能竞赛活动。2011年是我部实施农机化教育培训大行动的第三年,我部拟在总结2010年华东区农机修理技能竞赛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举办全国农机技能竞赛活动,检验农机化教育培训教育大行动成果,竞赛方案另行制定。各省区市要积极配合全国竞赛活动,组织本省区市开展多种形式的竞赛活动,营造良好的培训氛围,激发农机人员学技能、用技能、爱技能、比技能的热情。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农机化教育培训工作,优化农机化专业人才队伍,是各级农机系统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重要体现,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现实需求。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农机化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将农机化教育培训大行动纳入重要日程,加强领导,抓出成效,抓出亮点。

(二)加强部门配合,积极争取支持。要加强与当地农业、科教等部门的配合,争取支持,多渠道筹措培训经费。加强与阳光工程培训主管部门的协调,积极争取将农机培训机构纳入阳光工程培训资质单位。充分利用中央和地方农机化发展扶持政策,积极争取有关项目资金投入,加强对农机驾驶培训机构、农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农机化学校的扶持,不断完善农机化教育培训体系,提高公共服务能力。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加强农机化教育培训大行动及各项专题活动的宣传报导,促进培训工作健康发展。广泛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多种媒体,宣传开展农机化教育培训大行动的先进典型、工作成效、发挥的作用等,努力营造有利于推动农业机械化教育培训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制定实施方案,认真组织落实。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在认真总结近两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全国培训大行动工作方案提出的总体要求、培训目标和八项重点工作,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内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要加大工作力度,精心组织,高质量完成培训任务。请各省区市于2011年2月28日前将实施方案报送我部农机化司,并按季度报送培训工作进度,11月30日前报送工作总结。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规划》的通知 篇4

【发布文号】卫办疾控发〔2005〕189号 【发布日期】2005-08-31 【生效日期】2005-08-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卫生部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伤害监测工作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5〕1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

伤害是全球各国面临的一个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我国每年约有70~80万人死于各种伤害,占死亡总数的11%,居死因顺位第5位。由于伤害的高发生率和高致残率消耗着大量的卫生资源,给国家、社会、家庭和个人带来了沉重的疾病负担。为了制定伤害干预措施和预防与控制策略,评价干预效果,合理配置卫生资源,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慢病中心)组织专家制定了《全国伤害监测方案》(见附件),并于2004年在全国11省(市)的70家医疗机构开展了为期一年的伤害监测试点工作。通过建立全国伤害监测系统,持续、系统地收集、分析、解释和发布伤害相关的信息,从而实现对伤害流行情况和疾病负担进行详细和全面的描述。现将《全国伤害监测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按照全国伤害监测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协调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及有关部门,做好伤害监测和组织管理工作。

二、慢病中心根据《全国伤害监测方案》负责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及时组织开展各级培训,做好现场实施指导和工作督导,并及时汇总、分析监测资料,编制报告,上报卫生部。

三、为保障本次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慢病中心将统一安排工作经费,专款专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卫生行政部门也应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一定的配套经费。

附件: 全国伤害监测方案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规划》的通知 篇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国办发〔2014〕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5月13日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

2014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关键之年。要按照今年《政府工作报告》的部署和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深入实施“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坚持以群众反映突出的重大问题为导向,以公立医院改革为重点,深入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用中国式办法破解医改这个世界性难题。

一、加快推动公立医院改革

重点解决公立医院规划布局不合理、公益性不强、管理制度不健全、就医秩序不规范以及综合改革不配套等问题。把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作为公立医院改革的重中之重,系统评估试点经验,梳理总结试点模式并加以推广。启动实施第二批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新增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县(市)700个,使试点县(市)的数量覆盖50%以上的县(市),覆盖农村5亿人口。扩大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研究制订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14年每个省份都要有1个改革试点城市。重点任务是:

(一)推进公立医院规划布局调整。编制《全国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各地要按照国家卫生服务体系规划以及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制订区域卫生规划与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向社会公布。将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统一纳入规划,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到4张的,原则上不再扩大公立医院规模。进一步明确公立医院保基本的职能,优化结构布局,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和建设标准。(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医药局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分别负责为各部门分别牵头,下同)

(二)建立科学补偿机制。破除以药补医,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投入,以及医院加强成本控制管理、节约运行成本等多方共担,由各省(区、市)制订具体的补偿办法。落实政府对县级公立医院符合规划和卫生资源配置要求的投入政策。落实对中医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充分发挥医疗保险补偿作用,医保基金通过购买服务对医院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予以及时补偿。(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分别负责,中医药局参与)

(三)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综合考虑取消药品加成、医保支付能力、群众就医负担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提高护理、手术、床位、诊疗和中医服务等项目价格,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降低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已贷款或集资购买的大型设备原则上由政府回购,回购有困难的限期降低价格。价格调整政策要与医保支付政策相衔接。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地区要制订价格调整的具体方案,明确时间表并组织实施。(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负责)

(四)建立适应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研究拟订适应医疗行业特点的公立医院人事薪酬制度政策,建立健全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严禁向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严禁将医务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负责)

(五)完善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采购机制。县级公立医院使用的药品(不含中药饮片)要依托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以省(区、市)为单位,采取招采合一、量价挂钩等办法开展集中招标采购,同时允许地方根据实际进行不同形式的探索。进一步增强医疗机构在药品招标采购中的参与度。鼓励跨省联合招标采购,保证药品质量安全,切实降低药品价格,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与基层基本药物采购联动的机制。逐步规范集中采购药品的剂型、规格和包装。推进高值医用耗材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网上阳光采购。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采购数据实行部门和区域共享。(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负责)

(六)建立和完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推进管办分开,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公立医院法人主体地位。合理界定政府和公立医院在人事、资产、财务等方面的责权关系,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完善公立医院院长选拔任用制度,明确院长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推进院长职业化、专业化,强化院长任期目标管理,建立问责机制。推动公立医院去行政化,逐步取消公立医院行政级别,到2014年底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一律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严格执行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中医药局负责)

(七)健全分级诊疗体系。制订分级诊疗办法,综合运用医疗、医保、价格等手段引导患者在基层就医,推动形成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就医秩序。通过技术合作、人才流动、管理支持等多种方式推动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级医院和城市大医院之间分工协作机制。各省(区、市)要按照分类指导、管理与技术并重的原则,统筹安排本省(区、市)内各项对口支援工作。国家选择部分城市开展基层首诊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试点工作。研究完善方便流动人口参保和就医的政策。(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中医药局负责)

(八)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政策和机制。研究完善鼓励中医药服务提供和使用的政策,加强县中医院和县医院中医科基本条件和能力建设,积极引导医疗机构开展成本相对较低、疗效相对较好的中医药诊疗服务。继续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研究制订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提出加快中医药发展的政策措施。(中医药局、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二、积极推动社会办医

重点解决社会办医在准入、人才、土地、投融资、服务能力等方面政策落实不到位和支持不足的问题。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努力形成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会办医体系。重点任务是:

(九)放宽准入条件。修订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减少外资在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持股比例限制。按照逐步放开、风险可控的原则,将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的地域范围扩大到全国市(地)级以上城市,其他具备条件的境外资本可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特定区域设立独资医疗机构,逐步扩大试点。清理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相关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取消或合并,减少审批环节,公开审批程序和条件,提高审批效率。(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医药局负责)

(十)优化社会办医政策环境。各地要集中清理不合理规定,加快落实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在市场准入、社会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职称评定、学术地位、等级评审、技术准入、科研立项等方面同等对待的政策。研究制订在人才流动、土地、投融资、财税、产业政策等方面进一步支持社会办医政策,并向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投向医疗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倾斜,放宽对营利性医院的数量、规模、布局以及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限制。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完善按照经营性质分类的监管和评价政策,逐步建立符合卫生行业和医务人员执业特点的管理制度。依法加强行业监管。(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医药局负责)

(十一)加快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出台推进医师多点执业的意见,进一步简化程序,推动医务人员保障社会化管理,消除阻碍医师有序流动的不合理规定,完善鼓励多点执业的政策措施。(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中医药局负责)

(十二)推动社会办医联系点和公立医院改制试点工作。创新社会资本办医机制,支持社会办医国家联系点在人才流动、土地、规划和投资补助等政策方面大胆探索创新,率先形成多元办医格局。健全与社会办医国家联系点的沟通联系评价机制,及时总结推广有益经验。推进政府办医院改制试点和国有企业医院改制试点,着力在调整存量、体制机制创新方面取得突破。(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中医药局参与)

三、扎实推进全民医保体系建设

重点解决筹资机制不健全、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不完善、医疗服务监管尚需加强、支付方式改革有待深化等问题,进一步巩固完善全民医保体系。2014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三项基本医保参保(合)率稳定在95%以上,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人均政府补助标准提高40元,达到320元;个人缴费同步新增20元。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70%以上和75%左右,进一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适当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门诊统筹待遇水平。重点任务是:

(十三)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整合和完善筹资机制。指导地方进一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整合,完善管理服务,确保保障水平不降低。完善政府、单位和个人合理分担的基本医保筹资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水平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强化个人缴费责任和意识。研究建立稳定可持续、动态调整的筹资机制,在逐步提高整体筹资标准的同时,按照积极稳妥、逐步到位的原则,逐步提高个人缴费占整体筹资的比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十四)改革医保支付制度。总结地方开展医保支付制度改革的经验,完善医保付费总额控制,加快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激励约束机制。重点配合试点县(市)和试点城市的公立医院改革完善支付制度改革。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十五)健全重特大疾病保障制度。在全国推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规范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完善城镇职工补充医保政策。做好儿童白血病等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向大病保险过渡工作。加强城乡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各省(区、市)、市(地)政府都要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操作细则。推动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整合。加快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继续提高医疗救助水平,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达到60%。全面推进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做好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和医疗救助等制度间的衔接,发挥好各项制度的整体合力。(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分别负责,财政部、保监会、全国总工会参与)

(十六)推进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和服务。加快提高基本医保的统筹层次,提高统筹质量,鼓励实行省级统筹。在规范省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建设的基础上,启动国家级结算平台建设试点。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积极推进跨省(区、市)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服务。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也可以探索通过自主协商、委托商业保险经办等方式,解决跨省(区、市)异地就医结算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保监会参与)

(十七)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研究制订鼓励健康保险发展的指导性文件,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各类医保经办。加快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积极开发儿童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以及与健康管理、养老等服务相关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保监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负责)

四、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

重点解决基层医改政策落实不平衡、部分药物配送不及时和短缺、服务能力不足等问题。全面抓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的贯彻落实。继续支持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加快乡镇卫生院周转宿舍建设。继续为中西部地区招录5000名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重点任务是:

(十八)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严格规范地方增补药品。政府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提高二、三级医院基本药物使用比例。完善政策措施,有序推进村卫生室和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逐步实行基本药物制度。进一步稳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把是否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GMP)认证作为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加强基本药物配送和回款管理,严格落实市场清退制度,对配送不及时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保障基层用药需求。(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十九)建立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对临床必需但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物,通过招标采取定点生产等方式确保供应。完善短缺药品储备制度,重点做好传染病预防、治疗药品和急救药品类基本药物供应保障。(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计生委负责)

(二十)进一步改革人事分配制度。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法人主体地位,切实落实用人自主权。全面落实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竞争性用人机制。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依托信息化手段加强量化考核和效果考核,鼓励引入第三方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总量、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等挂钩,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二十一)稳定乡村医生队伍。原则上将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考核合格后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村卫生室,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加快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全面实施一般诊疗费政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研究制订提高偏远、艰苦以及少数民族等特殊地区执业乡村医生待遇的相关政策措施。落实乡村医生养老政策,采取多种方式,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同步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适时组织对乡村医生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充分发挥基层计生工作者在普及健康知识、提高公民健康素养中的积极作用。(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五、规范药品流通秩序

重点解决药品流通领域经营不规范、竞争失序、服务效率不高等问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建立药品流通新秩序。重点任务是:

(二十二)规范药品流通经营行为。针对药品购销领域中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挂靠经营、租借证照、销售假劣药品、商业贿赂以及伪造、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医药代表”非法销售药品行为,有效遏制药品流通领域的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实施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参与)

(二十三)提升药品流通服务水平和效率。加快清理和废止阻碍药品流通行业公平竞争的政策规定,构建全国统一市场。采取多种形式推进医药分开,鼓励零售药店发展和连锁经营,增强基层和边远地区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

(二十四)改革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健全药品价格信息监测制度,推动建立药品零售价格、采购价格、医保支付标准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药品价格信息采集、分析和披露,引导形成药品合理价格。改进药品定价方法。完善进口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的价格管理。(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负责)

六、统筹推进相关改革工作

针对部分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效率不高、信息化建设滞后、医疗卫生行业监管能力不强、考核评价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加大相关领域改革力度,着力增强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形成推进改革的合力。重点任务是:

(二十五)完善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制度。继续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35元,细化、优化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健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间的分工协作机制,加强项目绩效考核和日常管理,规范资金管理和使用,注重服务效果。重点做好流动人口以及农村留守儿童和老人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推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进一步强化出生缺陷综合防治。落实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和重大疾病防治设施建设。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保持在90%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人数分别达到8000万和2500万以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到65%以上。(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中医药局负责)

(二十六)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推进医疗卫生信息技术标准化,推行使用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强面向基层、偏远地区的远程医疗服务。制订推进远程医疗服务的政策措施。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地区要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50%的区域信息平台实现全员人口信息、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三大数据库资源整合,实现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管理、综合管理等信息资源互联互通。在15个省份、45所大型医院开展示范,逐步建立居民健康医疗信息跨机构、跨区域共享机制。(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医药局负责)

(二十七)建立适应行业特点的人才培养机制。推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加强全科医生培养。政府对按规划建设和设置的培训基地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教学实践活动以及面向社会招收和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给予必要补助,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适当支持。各地在医学人才培养中要充分发挥现有资源的作用。继续安排中西部地区乡镇卫生院在职执业医师参加全科医生转岗培训。继续推进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启动试点监测评估。重点抓好第一批1000名全科医生特岗计划试点。研究实施县级公立医院专科特设岗位计划,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深化医学教育改革,建立医学人才培养规模和结构与医药卫生事业发展需求有效衔接的调控机制。实施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人才工程。(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中医药局负责)

(二十八)加强医疗卫生全行业监管。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均由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行统一准入、统一监管。优化监管机制、完善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手段,加强医疗卫生综合监督体系顶层设计,提高综合监督能力,加大监督执法力度。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落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严格规范诊疗服务行为,纠正诊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严肃查处收受“红包”、回扣和过度医疗等行为。加快发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等第三方调解机制,完善医疗纠纷处理和医疗风险分担机制,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努力构建平等、健康、和谐的医患关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制订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过快增长的指导性文件。(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医药局、保监会负责)

(二十九)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开展“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中期评估和医改监测,抓好医改政策落实。制订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对试点地区的监测、评估和指导。研究制订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的指导性文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中医药局负责)

(三十)加强科技和产业支撑。开展主要重大慢病防治研究网络的试点示范工作。进一步加大医药产品研发的组织推进力度,重点做好基本药物品质提升和基本医疗器械产品国产化工作。加强医疗卫生科技创新成果在基层的集成应用和示范推广。支持开展医改战略性、方向性、支撑性重大政策研究。制订支持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保健品等自主研发制造和国产化的政策措施,推动一批量大面广、临床价值高的生物技术药物与疫苗、医疗器械提高产业化水平,扩大市场运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分别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医药局参与)

(三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与省级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共同做好医改各项任务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医改中重点、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完善政策措施,做好顶层设计。及时评估和总结推广各地好的做法和经验,对成熟的改革举措要总结提炼、适时制订相应的制度法规。加强医改宣传,做好舆情监测,引导群众合理预期,回应社会关切。各地各部门要继续支持军队卫生系统参与深化医改。(卫生计生委、中央宣传部、国研室、法制办、总后勤部卫生部等负责)

附件:部分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附件

部分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序号 工作任务

负责部门

时间进度 梳理总结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模式 卫生计生委、财政部等 2014年12月底前完成研究制订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医药局等 2014年9月底前完成 编制《全国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 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医药局等 2014年9月底前完成 制订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指导性文件 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等 2014年6月底前完成制订分级诊疗办法 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中医药局等 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研究制订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 中医药局、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 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出台推进医师多点执业的意见 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中医药局等 2014年9月底前完成 制订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政策措施 保监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等 2014年6月底前完成 启动短缺药品招标定点生产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中医药局等 2014年6月底前完成 制订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文件 发展改革委等 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研究制订县级公立医院专科特设岗位计划 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中医药局等 2014年9月底前完成 制订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过快增长的指导性文件 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中医药局等 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制订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评价指标体系 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中医药局等 2014年6月底前完成 研究制订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的指导性文件 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医药局等 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规划》的通知 篇6

鲁政办发〔2012〕32号

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山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十九日

山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012年主要

工作安排

2012年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下简称医改)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也是全面实施《山东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开局之年。为明确任务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巩固扩大医改成果,持续深入推进医改,现提出2012年医改主要工作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 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09‟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09‟16号)精神,以建设符合我国国情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核心,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核心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循序推进的基本路径,保持医改基本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着力在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三个方面取得重点突破,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保持医改良好势头,逐步实现从打好基础向提升质量的转变、从形成框架向制度建设的转变、从试点探索向全面推进的转变,为全面实现“十二五”阶段性改革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1.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7%以上。重点做好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学生、学龄前儿童和新生儿参保管理工作。继续推进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等困难群体参保工作。继续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纳入属地职工医保统筹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教育厅、国资委分别负责) 2.继续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个人缴费水平相应提高,人均筹资达到300元左右。(省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当地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全国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且均不低于6万元。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70%以上和75%左右,逐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门诊统筹支付比例进一步提高。探索通过个人账户调整等方式逐步建立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分别负责)

3.改革医保支付制度。

(1)积极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改革,逐步覆盖统筹区域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加强付费总额控制,建立医疗保险对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增长的制约机制,制定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与付费标准相挂钩。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通过谈判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结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对个人负担的控制办法。逐步将医疗机构总费用和次均(病种)医疗费用增长控制和个人负担控制情况,以及医疗服务质量列入医保评价体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分别负责)

(2)完善差别支付机制,支付比例进一步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鼓励使用中医药服务,引导群众首诊到基层。将符合条件的私人诊所等非公立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范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分别负责)(3)加强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完善监控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医保对医疗服务的实时监控系统,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执业医师信用档案制度。建立联合反欺诈机制,加大对骗保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分别负责)

4.进一步加大医疗救助力度。

(1)加大救助资金投入,筑牢医疗保障底线。救助范围从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困难群体,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提高救助水平,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稳步提高封顶线,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进一步提高。(省民政厅、财政厅负责)

(2)研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政府出资、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资建立基金,解决无费用负担能力和无主病人发生的应急医疗救治费用。抓紧制定基金管理办法。(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负责) 5.探索建立大病保障机制。

(1)研究制定重特大疾病保障办法,积极探索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或建立补充保险等方式,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因病致贫的问题。做好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商业保险等的衔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山东保监局、民政厅负责)

(2)制定出台新农合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政策,全面推开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8类大病保障,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12类大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试点范围。(省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负责) 6.提高基本医保经办管理水平。

(1)积极推广医保就医“一卡通”,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基本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和省内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加快推进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跨省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稳步推进职工医保制度内跨区域转移接续,加强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分别负责)

(2)加强医保基金收支管理,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坚持当年收支平衡原则,结余过多的结合实际重点提高高额医疗费用支付水平,使基金既不沉淀过多,也不出现透支;职工医保结余过多的地方要采取有效办法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分别负责)

(3)探索整合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管理职能和经办资源,完善基本医保管理和经办运行机制。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城乡统筹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省编办、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4)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省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山东保监局负责)

7.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完善商业健康保险产业政策,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基本医保之外的健康保险产品,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制定落实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省发展改革委、山东保监局、财政厅负责)

(二)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1.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

(1)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巩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成果,落实基本药物全部配备使用和医保支付政策。有序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在纳入省统一规划设置的村卫生室全面推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将其他符合省规划要求的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同步落实对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助和支持政策。将符合区域卫生规划,且已承担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公立医院、国有企业等单位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同步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等相关支持政策;对其他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地可结合实际,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将其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鼓励公立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不断提高基本药物配备和使用比例。(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2)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全面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76号),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政策。修订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评审细则等配套文件,完善基本药物经济技术标评价指标体系,按采购周期开展新一轮基本药物采购工作。探索建立短缺药品监测机制,对用量小、临床必需的紧缺品种可采取招标定点生产等方式确保供应。建立全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使用管理信息系统,落实集中付款和供应配送政策,提高及时配送率。(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经济和信息化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3)规范省级增补药物目录。认真总结各地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结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调整,研究调整优化省级增补药物目录,更好地适应群众基本用药需求。逐步规范基本药物剂型、规格和包装。(省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4)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继续提高基本药物质量标准,对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电子监管,提高对基本药物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监管能力。(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2.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1)建立完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各级政府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全面落实一般诊疗费及医保支付政策。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深化编制和人事制度改革。合理确定县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总量,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功能定位和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人自主权,全面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重点选聘好院长并建立任期目标责任制。(省编办、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完善绩效分配机制。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收入分配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要按时足额发放绩效工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结余部分可按规定用于改善福利待遇,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负责)

(4)加快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认真细致做好债务核实和锁定工作,多渠道筹集并落实化债资金,按时完成债务剥离和债务化解工作,坚决制止发生新债。(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负责) 3.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

(1)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继续加大支持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的力度。(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负责)(2)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建立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基本医疗服务、绩效考核等基本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统一技术信息标准,实现与基本医保等信息互联互通,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规范化水平。(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开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安排400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按要求组织实施全科医生特设岗位项目,完善落实鼓励全科医生长期在基层服务的政策,力争实现每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都有合格的全科医生。继续加强全科医生临床培训基地建设。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建设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地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按时竣工投入使用。继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在岗培训,重点开展具有全科医学特点、促进基本药物使用等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培训项目。(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编办负责)(4)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推行全科医生(团队)与居民建立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积极推进基层首诊负责制试点。(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4.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

(1)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对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设备购置给予扶持。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落实乡村医生的多渠道补偿、养老政策。(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2)加强乡村医生培训和后备力量建设。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低于60学时。采取本地人员定向培养等多种方式充实乡村医生队伍,确保每个村卫生室都有乡村医生。(省卫生厅、财政厅负责)

(3)加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的行业管理,重点强化服务行为监管。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三)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以县级医院为重点,统筹推进公立医院(含国有企业所办医院)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管理、收入分配、药品供应、价格机制等综合改革,选择在30个县(市)开展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具体模式。拓展深化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1.加快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1)改革补偿机制。采取调整医药价格、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和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等综合措施和联动政策,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调整后的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增加的政府投入,省级财政结合中央支持给予适当补助,市、县级财政要按实际情况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投入。(省卫生厅、物价局、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调整医药价格。取消药品加成政策。提高诊疗费、手术费、护理费等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降低大型设备检查价格,政府投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省物价局、卫生厅负责)

实行试点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按照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单一货源承诺、双信封制的要求带量采购基本药物。稳步开展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通过压缩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采购中间环节和费用,着力降低虚高价格。(省卫生厅、监察厅负责)

(3)发挥医保的补偿和监管作用。同步推进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等复合支付方式,通过购买服务对医疗机构给予及时合理补偿,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规范诊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严格考核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使用率及自费药品控制率等指标,控制或降低群众个人负担。(省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别负责)

(4)落实政府办医责任。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公共卫生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政策。(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负责)

合理确定公立医院(含国有企业医院)数量和布局,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规模和设备配备。禁止公立医院举债建设。(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编办、国资委负责)

(5)加快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要求,落实县级公立医院经营管理和用人自主权。探索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等多种形式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公立医院功能定位、发展规划、财政预决算、重大业务、章程拟定和修改等权力由政府办医主体或理事会等行使。探索开展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单位预算、院长聘用、奖惩、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的重要依据。(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编办、财政厅负责) 建立完善院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继续深化人事制度改革,逐步推进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养老等社会保障服务社会化。(省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6)完善医院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健全以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内部分配机制,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提高医务人员待遇。院长及医院管理层薪酬由政府办医主体或授权理事会确定,与所在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保持合理关系。严禁将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医院的药品和检查收入挂钩。(省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 2.拓展深化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加快推进潍坊市和东营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围绕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以改革补偿机制和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为抓手,深化体制机制创新,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尽快形成两市改革的基本经验。研究探索采取设立专门管理机构等多种形式确定政府办医机构,履行政府举办公立医院的职能。在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探索开展城市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根据改革需要,在绩效工资分配、定价、药品采购等方面给予试点地区一定自主权。(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物价局、教育厅、国资委负责)

3.大力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

(1)尽快出台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发展医疗机构的实施细则,细化并落实鼓励社会资本办医的各项政策,支持举办发展一批非公立医疗机构。卫生等有关部门要限期清理修改相关政策文件。进一步开放医疗服务市场,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积极引进有实力的企业、境外优质医疗资源、社会慈善力量、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举办医疗机构,对举办发展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优先支持。扩大境外资本独资举办医疗机构试点范围。鼓励具有资质的人员(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开办诊所。进一步改善执业环境,落实价格、税收、医保定点、土地、重点学科建设、职称评定等方面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对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予以补助。积极发展医疗服务业,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集团和康复医疗机构发展。(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物价局、民政厅负责)

(2)鼓励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区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鼓励社会资本对部分公立医院进行多种形式的公益性支持。(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资委负责) 4.全面开展便民惠民服务。

(1)以病人为中心、以服务为导向,简化挂号、就诊、检查、收费、取药等医疗服务流程,积极推进区域统一预约挂号平台建设,普遍实行预约诊疗,开展“先诊疗、后结算”,改善就医环境,明显缩短病人等候时间,方便群众就医。大力推广优质护理,倡导志愿者服务。(省卫生厅负责)

(2)大力推行临床路径,加强质量控制。开展单病种质量控制,规范医疗行为。继续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以电子病历和医院管理为核心,推进公立医院信息化建设。医疗机构检验对社会开放,检查设备和技术人员应当符合法定要求或具备法定资格,实现检查结果互认。(省卫生厅负责)

5.提升县级医院服务能力。加强县级医院以人才、技术、重点专科为核心的能力建设,每个县重点办好1-2所县级医院(含县中医院),提高县域内就诊率,降低县外转出率。启动实施县级医院设立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巩固深化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的长期合作帮扶机制,安排110名县级医院骨干人员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发展面向农村及边远地区的远程诊疗系统。(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

(四)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1.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

(1)继续做好10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着力提高服务质量、居民知晓率和满意度。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60%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人数分别达到503万、148万。将排查发现的所有重性精神病患者纳入管理范围。加强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以乡镇为单位,儿童预防接种建证率达到95%以上,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适龄儿童接种率达到90%以上。提高流动人口以及农村留守儿童和老人公共卫生服务可及性。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科学就医和安全合理用药。(省卫生厅、财政厅负责)

(2)继续实施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做好传染病、慢性病、职业病、重性精神病、重大地方病等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疾病防治。完善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继续支持农村院前急救体系和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加强重大疾病防控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2.推进医疗资源结构优化和布局调整。

(1)修订全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明确省、市、县卫生资源配置标准,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到4张的,原则上不再扩大公立医院规模。(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编办、财政厅负责)

(2)加强医疗服务体系薄弱环节建设,支持医疗机构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加强儿童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儿科建设。加强医疗卫生信息技术标准化建设,促进信息技术与管理、诊疗规范和日常监管有效融合。(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财政厅负责)

3.创新卫生人才培养使用制度。

(1)加大护士、养老护理员、药师、儿科医师,以及精神卫生、院前急救、卫生应急、卫生监督、医院和医保管理人员等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出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加快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省卫生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

(2)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出台医师多点执业实施细则,鼓励具备行医资格的人员申请多个地点执业,完善执业医师注册、备案、考核、评价、监管政策,建立医师管理档案。建立健全医疗执业保险和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及时依法调处医患纠纷,严厉打击医闹等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省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4.推进药品生产流通领域改革。

(1)改革药品价格形成机制,选取临床使用量较大的药品,依据主导企业成本,参考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和零售药店销售价等市场交易价格制定最高零售指导价格。完善进口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的价格管理。(省物价局负责)

(2)完善医药产业发展政策,规范生产流通秩序。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提高农村和边远地区药品配送能力。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收购兼并和联合重组。鼓励零售药店发展,并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3)完善药品质量标准,提高仿制药质量水平。实施新修订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定期发布药品质量公告。严厉查处制售假药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挂靠”、“走票”等出租出借证照,以及买卖税票、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等违法违规活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5.健全医药卫生监管体制。

(1)加强医疗费用监管控制。将次均费用和总费用增长率、住院床日以及药占比等控制管理目标纳入公立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核范围,加强对费用增长速度较快疾病诊疗行为的重点监控。及时查处为追求经济利益的不合理用药、用材和检查及重复检查等行为。加强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监督检查。(省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物价局负责)(2)加强卫生全行业监管。研究建立科学的医疗机构分类评价体系。加强医疗服务安全质量监管,加强处方点评和药品使用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和安全管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药品招标采购、医保报销等关键环节和医疗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医疗机构进行独立评价和监督。探索开展公立医院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提高医院诚信度。加强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省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编办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目标责任制。

建立健全责任制和问责制,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签定责任书。牵头部门对牵头任务全省范围内的完成情况负总责,要及时将任务分解到各地,制定进度计划,加强督促指导。各市政府主要领导对本地区医改工作负总责,分管常务工作和卫生工作的领导具体抓,形成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强有力实施机制。各有关部门、各市要层层抓落实,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2012年6月15日前完成各项任务分解,并作出具体安排。

(二)强化财力保障措施。

各地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切实保障医改任务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在安排卫生投入预算时,要切实落实“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年提高”的要求,各市2012年医改投入要明显高于2011年。要加大对困难地区的专项转移支付力度。各级财政部门在向政府汇报预决算草案时要就卫生投入情况进行专门说明。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将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绩效作为医改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强化绩效考核。

省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地进一步加强对医改实施进展情况和效果的监测评估,实行按月通报、按季考核、全年评估的绩效考核机制。要继续加强定期督导,及时发现医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并督促地方进行整改。要加强分类指导,采取分片包干、蹲点督促和约谈通报等多种方式强化组织实施。省政府办公厅将对医改任务落实情况适时开展督促检查。

(四)强化人员培训和舆论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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