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假没钱合法吗?

2024-05-17

放假没钱合法吗?

放假没钱合法吗? 篇1

惠州市袁涛先生陈述:

在我孤独无助的时候,不知向何人求助,因我与用工单位发生了劳务纠纷,现在须打官司。然而,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争议申请,争议金额10000元以下都要500元。难道没钱就不能打官司,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了吗?希望尽快回复。

答:在我国,大部分法律服务项目均要收取一定费用,但这并不意味着没钱就不能打官司。

法律援助是律师事务所接受法律援助中心制定之后开展的一项业务,目前,我国有三十几个省市、县级市以上城市都设立了国家的法律援助机构,是由国家财政拨款给法律援助中心,再给律师事务所,这是政府设立的机构,为需要扶持的残疾人、确实没有钱打官司的贫困群体、孤寡老人或者儿童指派律师协助。只要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案子,律师事务所便会提供法律援助。所以,你可以到当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怀孕女职工如何休产假?

深圳市读者阿莲陈述:

我是一个来自江西的打工妹,今年26岁,于2004年跟贵州的一名男子同居。由于我当时没有户口薄,所以一直没领结婚证。我进现在这个电子厂已经快两年了,当时进厂的时候填的是未婚,而现在我已有五个月的身孕。考虑到回家种种不便,所以,我想继续在厂里工作,等到生产的时候再请三个月的产假。当我跟厂里说的时候,她们说很难请假,要么辞工。请问,我该怎样度过当前这个难关?

答:对上班族准妈妈来说,首先要面对的是处理产假与工作的关系。有关产假,除了国家法律规定外,公司、工厂、企事业单位也有相关的规定,但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女职工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关于上班期间女职工哺乳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关于怀孕期间工作安排的问题,《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单位不应当以此为理由扣发工资。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里“怀孕的女职工”并未确指已婚或未婚,它的准确定义是“已经怀孕的女职工”。所以,阿莲读者,你不必为领取结婚证与否而担心未能享受产假待遇。

3.宫外孕患者是否可以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河南省获嘉县读者王林陈述:

2003年,我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终身保险及附加住院医疗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条款中约定: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患疾病,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医疗保险金。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第六条为免除责任条款,内容是: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其中第八款注明: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堕胎、避孕、绝育手术。

合同签订后,我依约交纳了保费。2005年,我因病住进了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定点医院进行救治。该院出具诊断证明书确诊我为宫外孕、卵巢妊娠,我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5000余元。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我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却认为理赔申请不属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而拒赔。请问,“宫外孕”是否属“怀孕”?保险公司能否以此拒绝理赔?

答:保险公司做出拒赔决定依据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第六条第八款的规定:“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堕胎、避孕、绝育手术。”其所列举的六种情况,在各种情况之间既有并列,又有包容,而且又没有关于宫外孕和卵巢妊娠的情况的载明。鉴于该免责条款系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按照法律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应当确认该条款的第六条第八款是列举式条款,你所出现的保险事故不属于责任免除范围,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理赔。

特约主持:毛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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