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劳保用品穿戴规范的

2024-08-10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保用品穿戴规范的(共13篇)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保用品穿戴规范的 篇1

公司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安全生产及劳保用品管理,强化员工劳动防护,保障员工健康安全,经公司研究决定,特重申要求全体员工规范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劳保用品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政府和民间社会团体等参观考察视察人员、外委方、供货商及各相关方等人员。

二、劳保用品穿戴要求

(一)公司各岗位员工进入生产现场必须穿戴好公司统一发放的工作服、安全帽、工作鞋等劳保用品。

(二)工作服着装必须做到“统一、整齐、整洁”,工作衣纽扣必须保证至少扣紧四个,并做到“三紧”,即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严禁卷袖口、卷裤腿、着装混搭、着装不齐、着装不正确、工作服套在里面等现象出现。

(三)进入生产现场必须穿合格的工作鞋(部分休息室、操作室可使用拖鞋),鞋带必须系紧、系好,严禁将工作鞋当拖鞋穿,任何人(包括公司机关人员、厂部车间机关人员)不得穿高跟鞋、网眼鞋、钉子鞋、凉鞋、拖鞋等进入生产现场。

(四)任何人进入生产现场或在厂区内外从事生产和劳动时(员工上下班骑乘摩托车),必须戴安全帽(在操作室、休息室、办公室、值班室内可不戴安全帽)。巡检(包括在机泵房内巡检)和室内现场作业必须戴安全帽。

1、戴安全帽时必须系紧安全帽带,保证各种状态下不脱落;

2、女员工戴安全帽时必须将发端盘入安全帽内,不允许披肩散发;

3、安全帽的帽檐,必须与目视方向一致,不得歪戴与斜戴;

4、严禁在帽衬上放如何物品,严禁随意改变安全帽的如何机构,严禁用安全帽充当器皿使用,严禁用安全帽当坐垫使用;

5、应保持安全帽内外的清洁,严禁故意刻划、涂改帽徽与编号、破坏帽上部件;

(五)在有机械转动环境中工作的人员不许戴手套、系领带和围巾。临近运转设备必须紧裤脚边。

(六)陪同国内外检查、视察、参观人员可穿礼服或其他服装,但必须配戴安全帽。其它相关方人员不穿工作服、不戴安全帽者,不得进入各生产现场。

(七)安全帽配发规范:红色安全帽,仅限在职中层干部;白色安全帽,仅限于公司中层干部以下管理人员(包括调度,车间技术人员,车间专、兼职安全员);黄色安全帽,仅限于班组长及以下员工。

(八)相关方单位(指长期在公司生产现场从事作业、运输活动)劳保用品使用必须与公司有所区别,安全帽必须有标识并进行编号,各责任单位有权进行日常监管,要求各相关方单位建立安全帽编号台账并交个责任单位进行备案。

三、劳保用品的穿戴检查

(一)公司每月不少于一次劳保用品穿戴情况的检查,时间为不定期;

(二)各二级单位每月不少于二次劳保用品穿戴情况的检查,并做好相关原始记录备查;

四、考核细则

(一)对未正确着装、着装不齐、工作衣未扣纽扣、卷袖口、卷裤腿、工作服套在里面等违规行为的,考核当事人100元/项;

(二)对未系紧系好安全帽帽带、歪戴、斜戴及女员工未将发端盘入安全帽内的,考核当事人100元/项;

(三)各单位员工(含相关方单位)在进入生产现场未穿工作服、工作鞋、戴安全帽(含骑摩托车)、用安全帽充当器皿使用、用安全帽当坐垫使用、故意刻划、涂改帽徽与编号、破坏帽上部件的,考核当事人200元/项;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保用品穿戴规范的 篇2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3年11月2日2时6分,贵州省金沙县黄水坝煤矿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7人死亡。该事故地点为+816 m水平K8煤层1080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是中国矿业大学(北京)2008年鉴定为无突出危险的区域(已另作处理)。该事故的发生,暴露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工作仍存在着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为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开展鉴定工作。各鉴定机构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管理。每个鉴定机构要确定1名负责人为突出鉴定报告的唯一审批签字人,并于2013年11月底前将本机构鉴定报告授权审批签字人名单分别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备案,对未按期备案的鉴定机构,要依法暂停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活动。

二、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必须严格突出鉴定报告审批工作。凡经鉴定机构鉴定为非突出的矿井,要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其鉴定程序、方法、结论等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应派员到现场复核有关情况。

三、各鉴定机构要对2008年以来开展的鉴定报告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并于2013年12月底前将自查情况总结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将联合组织检查组,针对鉴定机构资质能力、人员仪器配备、内部管理制度、鉴定及内审程序、矿井鉴定报告等进行专项检查。

四、从2014年起,所有鉴定机构要于每年11月底前将年度自检报告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

五、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查处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时,要对出具鉴定报告的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调查,如果发现问题,要配合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2013年11月2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保用品穿戴规范的 篇3

各设区市信访局: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各级信访部门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目标,从加强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着手,大力加强信访工作,信访渠道进一步畅通,信访秩序明显好转,全省信访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信访渠道仍显不畅、办理信访事项仍然不规范,特别是基层信访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为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畅通信访工作渠道,规范信访工作制度和秩序,提高处理信访事项的效率和质量,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大局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XX省信访条例》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精神,现就加强和规范信访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入宣传贯彻《信访条例》。一要积极宣传《信访条例》,引导、教育群众依法信访,规范信访行为,切实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二要全面贯彻《信访条例》,在信访工作中提高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水平。

二、完善信访信息网络建设。各市、县(市、区)信访局要指定专人负责信访工作,确保有专人负责信访工作,保证信息掌握在第一线,力求矛盾、纠纷、问题在第一线解决。

三、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各市、县(市、区)信访局要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咨询,设置举报意见箱,方便群众反映问题。

四、规范信访档案管理。群众来信、来访、来电等信访事项都要规范登记,原始数据记录准确,内容齐全。信访事项办结后,要从受理、办理、办结等全过程的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五、规范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督办制度。一是严格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时限办理信访事项。信访事项应在60天内办理完结,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延长30天。二是做好信访事项的受理告知工作。信访人采用走访、电话形式提出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电话提出的,也可口头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15天内告知信访人(信访人姓名及住址不清的除外);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对具备告知条件(署真实姓名、地址)的信访事项,应在15天内书面告知是否受理。三是省、市信访受理部门,在收到信访事项后,若需转请下级信访部门或其它部门办理的,必须在3天内予以转办。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四是做好信访事项的办理答复工作。对于办结的信访件,办理单位应书面答复信访人。

六、定期开展信访排查。全省各级信访部门要认真排查疑难信访问题,排查中要做到“五个不放过”:疑点没核查的问题不放过,政策把握不准的问题不放过,定性缺乏依据的问题不放过,群众不满意的问题不放过,案情没有查清的问题不放过。对

上访老户要认真清理和分析,区别情况逐个研究,按照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则,制定有效解决方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保用品穿戴规范的 篇4

为了进一步规范医院医疗设备的采购行为,提高医疗设备购置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实用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经医院研究决定,规范医疗设备采购行为如下:

购置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统一领导、归口管理、集体采购的原则,确保所购设备质优价廉。

医疗设备采购办法和程序:科室负责人写出书面购买申请及论证报告,经医务科上班分管业务院长,业务院长与科室主要负责人召开座谈会,提出购买意见,分管设备院长与设备科再次论证后经院长上报卫计局,经考察后,最后公开招标购买。

临床科室有关人员应进行可行性论证与评价,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为领导正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上报购置申请表时,应提供以下信息

(一)项目论证:

1、社会效益分析

2、经济效益分析

3、技术可行性

4、设备维修保养论证

5、安装条件论证。

(二)项目技术评价

1、技术先进性

2、设备可靠性

3、可维护性

4、设备选型

5、安全防护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保用品穿戴规范的 篇5

幼儿园门卫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中学、中心小学、市直校(园):

为全面落实安全工作学校主体责任,有效推进校园安保工作,创建“平安和谐校园”,根据我市中小学校园安全管理现状,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雷州市中小学幼儿园门卫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雷州市中小学幼儿园

门卫管理的意见

校园门卫是保障学校安全的第一道关口和重要屏障。为切实加强校园管理,确保师生人身安全,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指示精神,结合我市教育局、公安局联合督查校园门卫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门卫管理工作。各学校(幼儿园)要进一步明确并落实门卫人员工作职责,严把校门第一关,把一切隐患拒之门外。门卫人员在上岗期间必须坚守岗位,不准擅离职守,脱管失控。要严格遵守值班制度,确保每天24小时有人值守和值班电话的畅通,及时处理好各类突发事件。

二、认真选配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各学校(幼儿园)应选聘热爱教育事业、身体心理健康、工作认真负责、具有一定处理突发事件经验和能力的人员担任门卫工作,对年龄大或对工作敷衍塞责、责任心不强、不能坚守岗位的门卫人员,要坚决清退或调整。要加强门卫人员的理论和技能学习,提高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门卫人员上岗要规范制服,文明执勤。要积极创造条件组建责任心强、具有“战斗力”的护校(园)队,协助门卫工作和处置突发事件。

三、继续完善门卫防护器械配备和校园技防设施。各学校(幼儿园)要按照上级有关规定,配齐门卫制服、钢盔、橡胶警棍、钢叉、防刺手套、防刺背心、武装带等器械设施(原则上每名保安应配备一套,门卫人员较多的学校应不少于3套)。争取下拨专项资金,提升校园门口监控视频质量和安装校园手动报警装置。门卫室要设置全校监控视频。要争 取条件实现学校监控系统与公安监控系统联网。

四、切实加强对学生进出校园的管理与监控。各学校(幼儿园)要建立严格的请假批准制度,学生在校上课期间进出校园,必须征得班主任同意,并签发准假条;未经班主任批准,严禁私放学生外出。遇来访者需将学生带离校园的,必须确认来访者的身份并按有关规定办好手续后,方可让学生离开校园。

五、严格规范外来人员和车辆的进出管理。要建立来访人员登记制度,对来访者身份证明、事由、被访者姓名、来访和离校时间等进行严格登记,并认真填写《外来人员来访登记表》(即日起全市统一使用,见附件1)。要主动询问来访者并及时与有关人员联络,待校(园)领导批准后方可允许进入学校,并引导其尽量不进入教学区。严格禁止精神病人和身份不明人员进入校园。要建立外来车辆进出校园验证和登记制度。对进入校园的各类车辆要进行严格登记,并认真填写《车辆进出校园登记表》(即日起全市统一使用,见附件2)。进入校园的各类车辆要限速行驶,并在指定地点停放。未经校领导批准,门卫应禁止校外机动车出入。门卫要对进出学校的物品进行登记,对可疑物品要进行查验。严禁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品带入校园。要教育师生员工及其家属自觉遵守校纪校规,支持门卫人员做好护校工作,服从学校管理。

六、严格执行门卫制度,严禁小商小贩进入校园。未经学校同意,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在校园内摆摊设点或向学生进行各类广告宣传以及营销活动。

七、规范校门开关时间,抓实门口值勤护导工作。各学校(幼儿园)要健全门禁制度、门卫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在学生上学进校或放学离校高峰期,要安排2至3名门卫和 值班人员在校门外值守,切实维持好校门秩序。允许上学早到的学生进入校园,引导放学的学生及时回家。学校放学以后,门卫要检查教室及校园里有无学生逗留,发现有学生逗留要及时劝返,特殊情况要通知班主任做好送返工作。学生进校、出校完毕,应及时关闭大门。

八、建立门卫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学校(幼儿园)要建立学校门卫遭遇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确保遇险时能有效应急。要严格落实报告制度,门卫对校门口及其周边各种情况保持高度警惕,一旦发生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报告值班领导,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同时与公安等相关部门联系,积极取得帮助支持。

九、加强门卫制度建设和日常管理。各学校(幼儿园)要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门卫管理制度并上墙(含门卫人员工作职责、值班安排、联系电话、门卫管理制度、门禁制度、门卫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等)。门卫室应保持整洁有序,防护器械要放置于安全、方便取用的位置,各类物品摆放要整齐。

十、加强门卫管理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督查通报。市教育局、公安局将定期对学校(幼儿园)门卫管理工作进行明查暗访,对门卫设置不规范、门卫制度不健全的单位责令整改,整改后仍然存在问题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不力造成的责任事故要坚决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各学校(幼儿园)也要建立考核、督查、谈话制度,定期对门卫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附件:1.外来人员来访登记表

2.车辆进出校园登记表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保用品穿戴规范的 篇6

为了做好新形势下资产管理工作,加快建立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体系,更好地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的需要,提升资产管理水平,财政部近日印发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保障政权运转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财政管理的重要基础和有机组成部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理顺和巩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健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和内控机制,深入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国库管理相结合,建立既相互衔接又有效制衡的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着力构建更加符合行政事业单位运行特点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律、从“入口”到“出口”全生命周期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意见》从总体要求、管理职责、制度建设、管理环节、配套措施等方面,提出了新时期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任务和主要举措。《意见》重申了“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了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职责,强化财政部门综合管理职能和主管部门的具体监管职能,进一步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管理主体责任;提出了完善制度体系的要求;《意见》从切实把好资产“入口关”、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和进一步规范资产处置行为等方面,明确了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各环节的管理要求;《意见》提出了加强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资产、自然资源资产等由部门、单位、机构经手管理的资产和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管理的相关要求,还从收益管理、资产清查核实、产权登记、信息系统建设和资产报告等基础性工作、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队伍建设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配套措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保用品穿戴规范的 篇7

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综治委:

近年来,我县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虽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乡镇综治办规范化建设相对滞后,成为制约我县综治工作发展的瓶颈。为全面推动我县综治工作上台阶,实现综治工作争先进位的目标,经县综治委研究决定,在全县乡镇推开综治办统一规范化建设,并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组织领导

1、各乡镇成立综治委,综治委主任由党政主要领导担任。

2、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皖办发[2006]21号)文件精神和县委常委会8月31日研究意见,乡镇综治委下设的综治办与社会矛盾调处中心(以下简称调处中心)、司法所合署办公。乡镇党委书记或乡(镇)长(综治委主任)任调处中心主任,党委副书记或党委委员任调处中心第一副主任兼综治办主任,司法-1-

所所长任调处中心和综治办副主任。至少配备2—3?名专职工作人员。由综治办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司法所所长主持日常工作。

3、成立乡镇平安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变动及时调整。建立健全六个综合治理专门工作领导小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领导小组、校园及周边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领导小组、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禁毒领导小组、铁路护路领导小组〈炉桥镇、年家岗需设立〉)及其他工作领导小组,并以文件形式上报下发,使其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统一办公设施

1、有两间以上办公用房,地点一般设在一楼或其他便于接触基层、方便工作的地方,室内外环境亮化、美化、净化;

2、有通讯设备,有条件的要配备微机,用于日常工作处理,实现综治工作信息化管理;

3、有两套以上办公桌椅和必备的办公用品;

4、有专门存放综治资料的档案柜和若干能满足档案分类存放的统一档案盒;

5、办公室内要有悬挂整齐、制作精美的图版,要求上

墙内容主要有:

(1)综治网络图;

(2)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八项机制;(参见?)

(3)综治办、综调中心和司法所工作职责;

(4)调解的各项制度;

(5)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流程图。

三、统一工作制度

1、定期例会制度。乡镇综治委每季度召开一次综治委全体人员会议,对本季度综治工作进行总结,对下一步工作进行研究布署。

2、联席会议制度。乡镇综合办公室根据需要随时召开矛盾纠纷联席会议,协调纪检、信访、法庭、派出所等成员单位依照职能参与各类矛盾纠纷的处理。

2、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每半月一次对本辖区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进行排查,每月进行汇总,于下月5日前将情况报县综治办。

3、三级调处制度。村(居)主要以矛盾纠纷摸底排查为主,有效化解简单矛盾纠纷,做到小事不出村;乡镇主要以调处化解为主,对一般矛盾纠纷确保不出乡镇;县委、县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对矛盾纠纷实行终结处理,对重大

矛盾纠纷确保不出县。

4、联合调处制度。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有机结合起来。按照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能,分解细化任务,以事定责、人随案走,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充分发挥综合优势。

5、督查指导制度。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定期回访当事人,督促协调调处事项的落实,及时掌握当事人的思想状况和行为动态,防止激化矛盾,发生越级上访或滋事情况。

6、应急处置制度。对问题比较突出、可能引发群体事件的,及时掌控、疏导。对大规模集体上访,党委、政府和部门负责人要亲自处理,并跟踪处理落实情况,坚决杜绝由集体上访演变成群体事件。

7、“零报告”制度。各乡镇综治办每个月详细填写《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统计表》和《个案登记表》,上报县综治办和县司法局,实行“零报告”制度。

8、社会治安形势分析报告制度。以派出所为依托,每季度对辖区内治安形势作一次分析,书面向县综治办进行汇报。

9、检查通报制度。每半年,由乡镇综治办根据签订的责任书对本辖区村(居)委会、各成员单位综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治检查,检查结果以文件形式予以通报,同时于次月5日前上报县综治办。对工作不力的村(居)或成员单位,限期整改。

四、统一资料台帐

每年年底,乡镇综治办要对本档案资料从组织领导、社会稳定、治安防范、矛盾纠纷等几个方面进行规范化整理归档。做到全面系统,记录准确,真实反应综治工作流程,并按照统一格式、整齐划

一、简洁美观的要求制作档案盒,分门别类摆放在档案柜中。(参照《定远县2006乡镇目标管理综合治理考评实施细则》和年底《检查提纲》)

五、安全文明村队建设

各乡镇要在本辖区内选择1—2个村(居)开展“零案村”“平安村”活动。设立综治工作室,村综治网络图、综治工作室工作制度、工作任务、综治领导小组等内容上墙。村级台帐分为上级综治工作文件、综治组织网络资料、综治工作室工作规范资料、平安创建资料、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资料和法制宣传资料六大块内容。

“零案村”“平安村”的验收标准是:不发生邪教和非

法宗教活动;不发生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治安秩序良好,常年不发生刑事案件;违法犯罪人员减少;无突出治安问题;不发生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群众对治安满意和基本满意率达95%以上。

六、工作要求

上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乡镇综治办规范化建设的各项要求,可作为乡镇综治办规范化建设的基础性标准,各乡镇还可以在此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进行丰富和完善,追求创新与特色。《意见》下发后,各乡镇要集中精力,指定专人负责,在2006年11月底前完成规范化建设任务。为确保此项工作扎实推进,县综治委将及时组织对各乡镇进行指导、督办,年底结合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此项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迎接市委市政府检查验收。

定远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保用品穿戴规范的 篇8

来源: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网站 日期: 2011-07-20

【字号 大 中 小】

京人社养发〔2011〕4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促进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规范职工退休资格认定及基本养老待遇核准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制止违规办理退休行为,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

退休核准工作既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又涉及到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既是一项政策性和业务性很强的工作,同时也是一项职责重要的工作。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工作中面临的主要矛盾和存在的问题,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相结合的角度出发,站在维护社会稳定与正常工作秩序的高度,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强化风险意识,切实杜绝工作中出现思想麻痹、得过且过、疏忽大意甚至玩忽职守、违法违纪等问题。

二、设置专人专岗,明确管理权限和职责

(一)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配置相应的人员进行退休核准工作;对于办理特殊工种退休的,应设置专人专岗进行核准。

(二)退休核准岗位工作人员完成核准后,作为具体核准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应签字或加盖本人印章;凡经集体研究决定核准的,由部门负责人或主管退休核准工作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并在核准决定意见上签字。

三、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一)完善告知制度。全市制发退休核准工作“告知书”,将办理退休核准的依据、核准条件、核准程序、核准期限、需提交的材料目录以及监督电话等内容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具体样式见附件1)

对于经核准不符合条件的,也应向申报单位告知暂不予核准的理由及结果。(具体样式见附件2)

(二)建立健全一岗双核制度。核准特殊工种退休,应由两名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和复审,并分别签署核准意见,经初审与复审均认为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退休。核准时要对职工原始档案记载与社保数据库及《缴费手册》中记载的职工缴费状况等进行比对审核。经比对审核,从事特殊工种的单位、时间等情况不符的,不予核准其特殊工种退休。

全市建立统一的内部管理台账,将办理特殊工种退休的申报单位、职工基本信息、工种名称、职工档案相关记载等情况,以及初审和复审的意见及理由进行登记备查。(具体样式见附件3)

(三)建立集体研案与联合审查机制。对于退休核准工作中遇到的存有较大异议、难以认定的疑难问题,要充分发挥民主和监督,采取集体决定的方式,通过集体讨论研究和联合审查机制进行办理。建立退休核准部门内部集体研究制度和法制、信访、基金监督、社保中心、职介(人才)中心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审查机制;纪检部门对联合审查进行全程监督。部门内集体研究仍无法决定的,由部门负责人提交联合审查组研究决定。

(四)实行分级管理和重点监控制度。对于申报单位的退休核准情况进行动态分析与评估,通过对申报特殊工种退休的数量、核准未通过的比例、原因和存在的问题等指标进行评估,对申报单位进行分级管理,对于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实行重点监控,并加大核准工作力度;对于问题特别严重的单位,经批准后可责令该单位对申报特殊工种退休工作进行整改,整改期内(不少于3个月)可暂停申报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对于社会反映突出、群众举报较多的单位,市局相关部门可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各区县退休核准部门,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重点监控。

对于经查证核实确有弄虚作假、谎报瞒报情形的,经批准可通过退休核准系统在全市范围内将该申报职工予以锁定,并注明未通过核准的原因。对于被锁定的人员,其他退休核准部门不办理其退休手续,须经原退休核准部门核准。

四、规范退休申报手续,严格退休核准程序

(一)完善特殊工种退休公示制度。申报办理特殊工种退休的,必须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将职工的姓名、出生年月、从事特殊工种的岗位及时间、企业名称、特殊工种备案以及本人的退休申请等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一般应不少于10日。(具体样式见附件4)

职工所在单位进行申报的,应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涉及到职工曾在其他单位从事特殊工种的,应在从事过特殊工种工作的原单位进行公示;由街道(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和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申报的,上述机构须在其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同时应在从事特殊工种的原单位进行公示。原单位由于破产、关闭、撤销等原因不存在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公示;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区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可以通过《北京劳动就业报》或市人力资源保障网等媒体予以公示。

职工所在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应提交公示过程和内容的影像资料。公示结论须由申报单位及进行公示的单位负责人、工会组织负责人和劳资(人事)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

(二)实行特殊工种退休核准申报备案制度。用人单位、负责职工档案管理的各类存档机构(含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事档案管理中心、社会保障事务所等,下同)应对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建立特殊工种管理档案。

1、用人单位应将本单位的特殊工种名称、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基本情况、从事特殊工种起止时间及岗位变动情况,及时做出完整记录予以存档,并将上述内容按第(一)项的要求公示后,每年定期以纸介和电子文档方式向负责其退休核准的部门申报备案(具体样式见附件5)。

未按要求申报备案的,退休核准行政部门对其申报的特殊工种退休不予核准。2、1999年8月《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1999]63号)发布后,因用人单位未按文件要求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或档案记载不全,造成无法认定职工此间从事过特殊工种的,由原单位负责查找原始依据予以证明;仍无法查证的,上述期间不作为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依据。

3、负责职工档案管理的各类存档机构应认真审查本机构存放管理的职工档案,对于职工原始档案中记载的职工工作经历情况(含招工或招收录用、调动、离职、失业等),以及职工曾从事特殊工种的单位名称、从事的工种名称、起止时间和岗位变动情况明确予以记录,经审核人与负责人共同确认签字并加盖本机构公章后,以纸介和电子文档方式报所在区县退休核准部门备案。未按要求申报备案的,退休核准部门对申报的职工特殊工种退休不予办理。

4、各区县退休核准部门对用人单位及各类存档机构申报备案的情况汇总后报市退休核准部门,市退休核准部门建立专门的特殊工种数据库,在办理退休核准时依托退休核准系统予以核查比对,对于与备案情况不符或不在备案范围内的,不予办理特殊工种退休。

5、用人单位由于产业结构调整、发生改制等涉及本单位从事特殊工种岗位的人员发生变化或分流情况的,应将有关情况报告退休核准部门。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加强对职工上岗从事特殊工种情况的监督核查,并适时对重点单位实行核查。

(三)规范存档及失业人员退休申报手续。职工所在单位及负责职工档案管理的各类存档机构应认真按照原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劳力字[1992]33号)整理职工档案,做到分类正确,装订整齐;并应对照档案目录对档案材料进行逐页检查,严禁涂改、抽取、撤换档案材料,确保职工档案的真实、完整。对后续补充材料应注明补充时间、来源渠道并须归入“其他”类别,防止散乱丢失。对申报的档案未按规定整理装订的,退休核准部门不予受理。

为方便存档人员退休后实行社会化管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应在本人户籍所在地存档机构办理个人委托存档手续,并由存档机构向本区县退休核准行政部门申报办理退休手续,不得跨区县存档也不得跨区县办理退休核准手续。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跨区县办理委托存档手续的,可仍在原存档机构委托存档,并由该存档机构向本区县退休核准部门申报办理退休手续。

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不得办理个人委托存档,也不得以灵活就业人员或个体工商户名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应由企业依法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和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由企业为其申报办理退休核准手续。办理集体存档的单位,用人单位在出具相关手续后可以向存档机构提取本单位职工档案,到退休核准部门申报办理退休手续。

(四)退休核准工作要以职工原始档案记载为准,并根据档案记载、其他佐证材料及相关公示、备案等材料的完整性、连续性、合理性对核准内容做出认定。各区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可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试行退休核准提前预审模式。

五、严肃工作纪律,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在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完善工作程序和明确工作职责与权限的基础上,狠抓落实,形成合力,创新监督制约机制,严肃工作纪律,加大检查力度,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于疏忽懈怠、责任意识薄弱的工作人员要调离工作岗位;对于违法违纪的人员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于违规办理退休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曝光、惩处;对于采取弄虚作假、隐瞒真实、伪造变造相关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其他有关工作要求

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积极应对退休核准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突出矛盾,不断解放思想,开拓创新,认真总结实际工作中积累的新经验、新办法,加强沟通与交流,及时提出工作建议。同时要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管理思路并提高管理手段,着力夯实工作基础,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七、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保用品穿戴规范的 篇9

质量强国是新形势下我国实现转型发展的方向和目标, 赋予了质检机构新的使命。为了更好地落实质量监管责任, 我们应根据新常态下质量工作要求, 抓好制度设计, 重点补好质量管理工作中的短板, 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机制, 加强法制建设, 使质量管理对经济运行起到有效的促进作用。

一是积极推进《质量促进法》立法。当前的质量管理有关的法律和标准体系, 还只是停留在合规性约束, 对于质量管理预防性措施还不够系统、不够有力, 而质检总局提出的质量促进法可以弥补这一不足。要实施好《中国制造2025》, 十三五期间就要重点解决质量安全问题, 如果能出台质量促进法这样一个以宏观管理为导向的法律, 对解决质量问题就有了信心和保障[1]。作为质检人, 我们熟悉日常监管工作中问题的性质, 也比较能准确地对症下药, 积极参与质量促进法立法工作我们责无旁贷。

二是重点要抓好社会质量监测体系。任何好的制度设计, 必定要有落实的环节, 任何质量宏观管理手段, 也都需要基础数据支撑, 而基础数据来源于日常监测体系。首先, 要梳理好质量监测的维度, 明确现阶段、将来有哪些质量指标需要监测;其次, 由于当前我国质量管理实施的是分段监管框架, 对于质量指标的监测务必要合理分解任务, 解决好政府和职能部门、行业协会的协同和分工;第三, 对于质量监测数据, 应组织好质量分析和汇总, 科学有效使用好监测数据结果, 才能为质量管理和经济运行提供决策参考, 进而影响质量供给改革措施。在这方面, 检验检疫应努力与其他部门之间形成质量监测数据对接机制, 使质量信用管理、质量分析、品牌管理信息、国外通报和退货信息、有毒有害物质监测情况等质量监测信息得到共享使用并能有效组织专业分析, 提升质量信息的使用水平。我们应该注意到, 发达国家有些成功经验我们也应认真学习。例如日本依靠一部肯定列表、欧盟依靠一系列化学品法规, 可以把食品和消费品质量安全管理得非常到位, 其中的制度设计和管理方式的确值得我们借鉴。

三是科学对待事业单位改革工作。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 体制内的检测机构是我国质量发展的最重要的技术支撑, 已经形成门类齐全、分工合理的检测技术体系, 是技术标准和法规最可靠的执行者, 他们对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了一道道安全屏障。当前随着事业实验室分类改革措施的推进, 这些体制内的专业检测机构已经面临向市场寻求业务支撑和资源配置的压力, 其中以检验检疫机构工业品实验室尤为突出。今后, 这些实验室必定要走向市场, 其项目能力也必定需要向市场需求转型。以市场无形之手配置社会资源理论上会更加有效, 但质量工作有其特殊性, 特别是我国目前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社会质量信用水平还处在比较低的水平, 对质量监测、质量分析的技术支撑的公信力就需要更高的可靠保证, 故检验检疫实验室的公益性属性不应忽视。特别是应注意防范由于市场行为造成恶性竞争, 使质量监测工作偏离既定目标的现象。因此, 建议对于事业单位改革的问题, 应该结合现实情况审慎推进改革措施, 避免一刀切削弱自身质量安全技术支撑力量。

四是加强应对国外贸易技术性措施的研究。比较发现, 欧美国家非常重视贸易技术性措施的研究, 不断在构筑完善自身的体系, 而我们从事相关研究的组织形式相对松散, 预警能力不足。从近期我国与美国互动的过程中, 有报道称中国已经撤消对7个示范区、公共服务平台的资助, 禁止为企业提供免费或折扣服务, 侧面反映了我国对于WTO有关补贴和反补贴的规定还运用得不够合规, 在对外质量战略上趋于被动。在当前中国主动融入全球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 质量管理工作, 也不可能封闭, 必须在对抗和合作方面研究和任务相应的措施, 才能在大局上从容应对, 才能更好地助推中国制造在国际市场上树立更好的形象。

参考文献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保用品穿戴规范的 篇10

宣传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我街道不断加强与各类媒体互动,初步形成了互助共赢的协作关系,为辖区经济发展、社会建设,尤其是重大项目的推进营造了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街道新闻(网络)宣传工作,深入广泛宣传全街道社会经济发展成果,扩大宣传途径、创新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宣传效果,促进我街道社会经济各项事业健康快速发展,进一步发挥好各类媒体的宣传、引导功能,现就进一步加强我街道新闻(网络)宣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树立大宣传工作理念,形成新闻(网络)宣传工作的合力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宣传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紧紧围绕佛山高新区禅城管委会、张槎街道的中心和重点工作,进一步明确职责,树立大宣传的理念,加强新闻宣传工作队伍建设,完善宣传工作管理机制,变单纯由宣传部门抓宣传为宣传部门引领,各部门、各村居共同开展宣传工作,使街道上下形成合力,更主动地为街道中心工作服务,更好地向外界宣传推介我街道在各项事业中的亮点和取得的成效,努力构建“党委政府统一 1

领导、宣传部门指导协调、职能单位各负其责、社会各方齐抓共管”的“大宣传”工作格局。

二、完善新闻(网络)发言人制度

(一)完善新闻(网络)发言人队伍

经党工委研究决定,成立佛山高新区禅城管委会、张槎街道新闻(网络)发言人、新闻(网络)通讯员队伍。街道宣教文体局作为新闻宣传工作的牵头单位,各部门、各事业单位、各村居为新闻(网络)宣传工作的成员单位。

1、各部门常务副职、各事业单位负责人、各村居主任作为本单位的第一新闻(网络)发言人。

2、各成员单位分管宣传工作的领导作为本单位的第二新闻(网络)发言人。

3、各成员单位至少设置一名专人作为新闻(网络)通讯员。

4、请各成员单位在9月5日前将本单位第二新闻(网络)发言人和新闻(网络)通讯员报送至街道宣教文体局(详见附件1)。

(二)新闻(网络)发言人、新闻(网络)通讯员主要职责

1、第一、第二新闻(网络)发言人职责。第一新闻(网络)发言人负责统筹协调本单位宣传工作,第二新闻(网络)

发言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宣传工作。新闻(网络)发言人是政府形象的代表,对社会问题不得回避,对媒体咨询不得推诿,对重大事件不得失语,对热点问题不得搪塞。新闻(网络)发言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对外发布信息,新闻(网络)发布内容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严肃、准确、权威。新闻(网络)发言人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媒体座谈会、接受媒体专访、采访等形式向记者通报有关重大政策举措、重要工作安排和进展情况以及社会公众关心的应公开发布的信息,也可视情况需要以发言人名义在媒体上发表讲话。

2、新闻(网络)通讯员职责。各成员单位新闻(网络)通讯员须由具备一定的文字写作功底且热爱新闻事业的同志担任,根据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及时收集、整理新闻线索,将有新闻价值的事件写成稿件(素材),并将新闻稿件(素材)、重要信息上报街道宣教文体局;对本单位其他人员写作的宣传稿件进行把关,帮助提高本单位的稿件质量,协助部门负责人做好本单位其他文字材料的拟写及宣传工作;及时收集各大媒体发布的与本单位有关的信息;建立健全新闻线索报送途径,每月第一周定期上报本单位下月的重点工作(详见附件2)。

三、完善新闻(网络)宣传机制

(一)新闻(网络)宣传工作联络机制。街道宣教文体局统筹协调各单位新闻信息收集、媒体通讯、重大事件宣传报道

等工作,各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加强沟通联系,及时将本单位亮点工作以稿件或简讯形式报送宣教文体局。

(二)采访接待责任机制。采访活动涉及街道党政一把手的,由宣教文体局负责;媒体对受访单位提出咨询、了解情况或采访要求时,凡本单位、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得拒绝媒体的采访,若因工作需要暂时不适合接受媒体采访,需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或负责人研究后妥善答复。

(三)重大突发事件和热点、敏感问题舆论先导机制。要始终坚持服务大局、解决问题、维护稳定的原则,高度重视重大突发事件和热点、敏感问题的报道工作,防止激化矛盾,产生负面影响。对于突发事件和敏感问题,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反应,快速作出判断,主动向所有媒体发布,争取舆论的引导权。

(四)大型活动宣传机制。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确定的大型宣传活动,由党工委办或牵头单位负责统筹落实,各相关部门、单位、村居提供材料,街道宣教文体局负责协调媒体策划,做好宣传工作。

(五)新闻(网络)发言人、新闻(网络)通讯员培训机制。宣教文体局不定期组织培训活动,对各单位的宣传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六)材料收集整理机制。各成员单位需每日查看收集与本单位有关的新闻报道,并整理存档;宣教文体局负责全街道的新闻报道收集,对重大专题报道要收集整理成册;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参加的重大活动的视频、图像资料要由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并存档。

(七)媒体沟通联络机制。宣教文体局要主动参加或组织与媒体的沟通协调会,每个季度至少组织1次媒体沟通协调会,根据街道重大活动和工作不定期邀请媒体进行走访。

(八)网络监控机制。各成员单位新闻(网络)通讯员要定期监查各主要网站、论坛(如C2000、天天新、广佛都市网等),对涉及本单位的批评性报道要及时上报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本着“从网上来到网上去”的原则妥善做好回应。

(九)新闻宣传考评机制。实行新闻宣传考评机制,从领导重视程度、报送各类新闻素材、媒体用稿、组织通讯员学习培训、配合媒体采访、配合街道重点工作开展宣传活动等方面对各成员单位进行考评。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保用品穿戴规范的 篇11

皖国土资„2007‟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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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称矿业权)管理,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矿业产业政策

(一)凡规划确定为禁止勘查或开采区的,不得设立新的矿业权;在规划批准前已经设立的,应按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规定的时限,届时依法注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凡规划确定为限制勘查或开采区的,除符合规划规定条件外,不得设立所限矿种新的矿业权;规划批准前已经设立的,在矿业权有效期届满时不予延续,并依法注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凡不符合国家或省矿业产业政策的矿业权申请,一律不予批准。

按本条规定涉及关闭矿山企业的,均应按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由当地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二、严格规范矿业权审批行为,严禁越权审批采矿权

(二)各类矿业权的申请资料必须符合规定的要求,负责审批的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少申报资料,降低申报的标准。严格矿业权审批程序,该会签会审的事项必须会签会审。所有矿业权管理资料按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整理归档,纳入本部门档案统一管理,严防矿业权档案资料的损毁和丢失。

(三)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规定的权限审批采矿权。对已经越权发证的,发证机关应立即自行纠正。本通知实施后,对越权发证的,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立即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撤销,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和规范探矿权审批管理

(四)探矿权申请人(包括已设探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必须是企事业法人。凡申请探矿权,必须提交由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编写的勘查实施方案。国家规划矿区和重点勘查规划区必须按规划设置探矿权。申请探矿权,其勘查面积不得小于一个基本单位区块。申请两个或两个以上矿种的探矿权,必须明确勘查的主矿种。申请探矿权的勘查范围与已经设立的矿业权范围空间重置或与已设采矿权毗邻(指已设采矿权范围内已经查明矿体或控矿、赋矿构造的自然延伸区域;自然延伸不清的,则为露天开采的地面安全警戒线或地下开采的地表错动线圈定的区域)的,不予批准,但被确定为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且与本单位已经持有的矿业权重置的探矿权申请除外。

(五)申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 2(国土资发„2006‟12号)(以下简称“部12号文件”)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二类矿产探矿权以及同时申请第一类和第二类矿产探矿权的,一律不予受理。对于第二类矿产空白区,根据市场需求,原则上由省级财政投资委托勘查单位进行必要的地质勘查工作后,再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近期内未安排地质勘查的,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暂按不同矿种的单位面积确定起始价后,再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矿业权(具体标准附后)。2006年1月24日部12号文件下发前已经取得探矿权的探矿权人,由第一类矿产申请增加第二类矿产的,必须按规定评估缴纳探矿权价款后,方可办理变更勘查矿种的登记手续。

(六)申请探矿权延续,同一个勘查阶段只允许延续一次。提高勘查阶段的探矿权延续,必须提交前一阶段地质勘查报告,并附勘查单位的审查意见。探矿权人领取勘查许可证后每一个勘查,应依法向所在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报告。凡越界勘查、边采边探、以采代探行为的,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查处。

(七)探矿权人应当对勘查许可证确定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整体勘查,分立探矿权的申请原则上不予批准。确需分立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符合分立要求的,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审理。

(八)继续实行省级矿产资源勘查预留区块制度,保障国家和省级财政出资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计划的实施。在预留区内,除国家和省级财政出资勘查、国家和省重要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源勘查、经批准的矿区规划和大中型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项目外,不受理其他探矿权申请,已设探矿权不批准其扩大勘查区块范围的申请。

四、加强和规范采矿权审批管理

(九)申请设立采矿权(包括探矿权人申请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矿山开采规模不得小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其地质勘查工作程度应当符合开采设计要求,否则不予批准。对部12号文件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三类矿产,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委托勘查单位进行地质勘查并对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后,再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

(十)凡属下列情形的小型(不含小型)以下矿山,其扩大矿区范围的申请不予批准:

1、不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矿业产业政策的;

2、未按经审查的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的;

3、未按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和市、县级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规定进行资源开发整合的;

4、按当年生产能力其保有资源储量能够满足3年及以上生产需要的(经批准实施资源开发整合的除外);

5、申请范围内的矿体与其采矿权范围内的矿体不直接相连的;

6、申请的范围与他人矿业权存在空间重置或相隔距离不符合安 全生产规定要求的;

7、申请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勘查程度未达到开采设计要求的;

8、矿业权权属纠纷没有解决的;

9、采矿权人有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的。

五、加强和规范矿业权市场管理

(十一)出让矿业权,必须严格执行部12号文件规定,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不得以协议方式出让。

(十二)切实加强矿业权二级市场管理,禁止以承包等名义非法 4 转让矿业权。国有地勘单位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也应按部12号文件规定精神,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转让,并依法处置矿业权价款。矿山企业转让其整体资产涉及转让无偿取得采矿权的(包括在采矿权范围内,扣除其已实行有偿后的剩余部分),应将采矿权与企业其他资产分别评估,所形成的采矿权价款依法处置后,再办理转让手续。

六、切实做好矿业权登记发证信息的沟通与衔接

(十三)省国土资源厅审批设立矿业权和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采矿权或变更扩大采矿权范围的,必须在批准前互相征询意见。受询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明确的书面答复。发证后,必须在5日内互相告知。凡未征询意见或未互相告知而批准新设、变更扩大矿业权范围,未按时回复书面意见或回复意见不准确,致使出现矿业权范围重置等矛盾纠纷的,追究责任机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七、严格规范地勘单位和中介机构行为

(十四)承担矿产资源和矿业权管理过程中有关技术服务工作的地勘单位和中介机构,应该按照本行业规范开展业务工作。凡提供地质勘查实施方案、地质勘查报告、矿区储量复核报告、储量评审意见、矿业权评估报告等各专业技术成果报告资料的单位或机构,必须对其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其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签字认可。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包括在资质和准入上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八、其他规定

(十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恢复受理除国土资源部《关于暂 5 停受理煤炭探矿权申请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0号)规定之外的新设探矿权申请。

(十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执行。省国土资源厅此前下发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日

附件:

《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第二类矿产

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起始价标准

(一)方解石、石灰岩(其他)、泥灰岩、含钾岩石、石英岩、砂岩(其他)、含钾砂页岩、页岩(其他)、其他粘土、橄榄岩、蛇纹岩、玄武岩、辉绿岩、安山岩、闪长岩、花岗岩、霞石正长岩、凝灰岩、大理岩、板岩、片麻岩、角闪岩:每平方公里20万元;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保用品穿戴规范的 篇12

为确保完成我省2011年和“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 不断改善环境质量, 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污染减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 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

实施污染减排, 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十一五”以来, 全省上下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 坚持环保优先方针, 加大资金投入, 强化责任考核, 全力落实减排措施, 超额完成了国家下达的减排任务, 为改善民生、建设生态文明作出了重要贡献。“十二五”时期, 是我省全面实现小康并向基本现代化迈进的关键时期, 是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攻坚阶段。国家下达我省的减排任务是: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0年削减11.9%、12.9%、14.8%、17.5%。与“十一五”相比, 增加了减排指标, 拓展了减排范围, 减排工作面临任务加重、压力加大、难度加剧的新考验。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 完成好2011年的减排任务至关重要。经环境保护部初步核查, 上半年我省四项污染物核定削减率基本达到半年考核要求。但是, 由于经济增长速度较快, 产业结构偏重, 下半年污染物排放新增量较大, 缺少减排效果明显的重大工程, 新领域减排体系尚未建立, 如不采取果断有力措施, 全年减排任务将难以完成。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 充分认识减排工作的重要性, 充分认识减排形势的严峻性, 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 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加大工作力度, 落实关键措施, 狠抓督促检查, 确保完成全年减排目标任务, 实现“十二五”减排开门红。

二、加强领导, 严格落实工作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作为减排第一责任人, 要切实加强对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 把减排指标逐级分解到各地、各部门和重点企事业单位, 把减排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 把减排进度落实到具体时间, 把减排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进一步完善减排统计、监测与预警、考核体系, 切实把落实5年目标和完成年度目标结合起来, 把年度目标考核与季度减排通报结合起来, 严格执行减排奖惩制度。每月通报各地重点减排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和重点减排设施运营情况, 对工作不力和运营不正常的地区提出预警, 并定期开展减排督查, 督促有关地区明确整改目标, 制定整改措施, 落实整改责任, 确保整改到位。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将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作为地方与部门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综合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纳入政府绩效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 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省监察部门要组织对各地、各部门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对污染减排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任务完不成的地区、部门负责人坚决予以查处,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将各地减排任务完成情况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 全面接受监督。

三、突出重点, 全力实施减排工程

全力推动6个方面减排工程:一是切实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快污水管网配套, 提高污水截流和收集能力, 充分发挥设施减排效益。加大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力度, 强化氨氮去除效果。年内新增城镇污水日处理能力100万立方米以上, 配套建设主干管网2500公里。2015年, 基本实现全省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二是全面完成年度计划确定的127个畜禽养殖治污工程。2015年, 大、中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都要配备治污设施。对小型规模养殖场或散养户比较集中的地区, 分片建设集中处理设施, 畜禽粪便统一收集、处理和利用。三是进一步加大城市再生水管网建设力度。推动工业园区水资源循环利用, 扩大城市绿化、保洁的再生水利用量。2011年, 各市要建成一批再生水利用工程;2015年, 城市污水处理厂尾水再生利用率达12%。四是加快实施脱硫工程。现役燃煤机组采用石灰石_石膏法等湿法脱硫, 烟气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 必须进行脱硫设施改造。装机30万千瓦以上火电企业年内拆除现有脱硫设施烟气旁路总数的一半, 2013年, 脱硫设施烟气旁路全部拆除, 综合脱硫效率达90%以上。加快企业自备电厂、热电燃煤机组脱硫设施改造, 采用循环流化床燃烧工艺的燃煤机组, 全部进行炉内喷钙改造, 实现自动添加脱硫剂, 2011年底, 全省热电机组综合脱硫效率达60%以上, 低于60%的加倍扣减脱硫补贴电价。钢铁烧结机、建材企业建设脱硫设施, 纳入脱硫自动监控系统监管, 列入年度减排计划的在建烧结脱硫设施, 必须在2011年10月底前竣工并投入运营。五是全面推进火电企业脱硝。2011年底, 全部火电企业完成脱硝前期工作并具备开工条件;2013年底, 完成单机容量13.5万千瓦以上现役燃煤机组的脱硝改造。已建成脱硝设施的机组脱硝效率年内必须达到设计效率的90%以上。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窑全部实施低氮燃烧, 熟料生产规模在4000吨/日以上的水泥生产线全部实施脱硝改造。生产规模在100万吨/年以上的钢铁企业, 在2013年前实施脱硝改造。六是积极实施机动车减排。逐步淘汰2005年前注册的运营黄标车 (含运营货车和运营客车) , 2011年完成10%的淘汰任务。扩大黄标车限行区域, 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不许上路行驶。结合实施“蓝天工程”, 逐步在全省范围内供应国Ⅳ标准的车用燃油, 积极推进机动车国Ⅳ排放标准实施。年内率先在南京市供应国Ⅳ标准的车用燃油。

四、淘汰落后, 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

采取综合手段, 淘汰经济效益低、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落后产能。2011年, 淘汰5大电力集团、江苏国信和其他电力集团在江苏的20万千瓦以下火电小机组, 对苏南等热电企业密集地区实施热电综合整治, 鼓励上大压小、集中供热, 各县 (市、区) 现有热电企业10家以上的, 2011年年底前, 至少整合淘汰1-2家。深入推进化工行业专项整治, 组织开展纺织、印染、造纸等重点水污染企业整治, 提高淘汰落后产能标准, 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年底前, 淘汰一批排污量大、效益差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及产品, 关闭一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污染企业。进一步降低单位产值能耗, 控制高耗能产业规模, 扩大燃煤小锅炉“禁燃区”范围。加大能源结构调整力度, 提高外省电量输入, 积极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五、严格准入, 切实减少新增排放

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 加大对“两高一资”和产能过剩项目的调控力度。严把环评准人关, 在太湖流域全面禁批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等6类重污染项目, 积极引导企业向环境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园区集中, 推动产业集聚发展、资源集约利用、污染集中控制。严格建设项目总量审批, 在化工、造纸、印染行业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新增建设项目总量与所在地区减排任务完成情况挂钩, 对2011年减排工程进度滞后、不能完成减排任务的地区, 2012年, 一律暂停审批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项目;新建项目排污量超过审批总量的, 暂缓环保竣工验收。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 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违规建成的项目, 责令停止生产, 停止供水供电。

六、强化监管, 继续巩固减排成果

高度重视减排设施监管, 着力推进解决减排设施运行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加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监管, 严格落实《江苏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对污水处理不达标、设施运行不正常、污泥处置不规范等行为, 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限期整改、罚款、区域限批等处罚。将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处理水量、水质监测结果, 作为污水处理运营经费拨付的依据之一。按照国家减排考核要求, 继续完善污水处理设施中控建设。强化脱硫脱硝设施运行监管, 推进电力企业脱硫设施运行规范化建设, 对两炉一塔、设计硫份过低、CEMS (烟气自动监控系统) 测点不规范的脱硫系统全面进行改造。严格脱硫脱硝电价管理, 根据脱硫脱硝设施运行情况, 拨付脱硫电价补贴。狠抓减排监测体系建设, 进一步完善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建设, 加大对重点排污企业的监管力度。

七、完善政策, 进一步深化机制创新

深化创新, 建立有利于减排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努力增强减排的活力和动力。出台政策, 补助非电力行业脱硫脱硝建设运营, 补助淘汰黄标机动车。建立价格机制, 促进再生水利用, 实施商品有机肥、有机无机复混肥生产与推广应用补贴, 企业治污设施运行用电实施优惠电价。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研究制订关停搬迁重污染企业和再生水利用管网建设的“以奖代补”政策, 各级环保专项资金要向贡献量大、见效快的减排项目倾斜,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充分发挥其引导作用。省级环保引导资金分配按减排任务多少切块分解到各地, 各地要配套治污资金, 加大对减排工程支持力度。结合排污许可证管理, 深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 增加氨氮、总磷的排污权交易。强化科技支撑, 把污水深度处理、再生水利用、畜禽污染治理、脱硫脱硝等减排急需的共性关键技术, 列为科技攻关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 加强先进适用技术的研发引进和成果转化。

八、制定预案, 确保完成年度任务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保用品穿戴规范的 篇13

江苏省物价局

苏价服„2011‟225号

关于转发《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市)建设局(委)、房产局,物价局:

为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房„2011‟68号)。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切实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实施备案管理,是相关主管部门掌握房地产经纪机构情况,有效实施监管的重要措施。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市、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取得备案资格证明。已备案企业跨行政区域异地承接业务时,还需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到项目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取得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备案资格证明。

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及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等信息向社会公布,供房地产交易当事人选择,并通过搭建信息平台、发布风险提示等方式,引导当事人委托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相关业务,并将机构备案相关情况及时通知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对未经备案的机构和未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员代理的业务申请,房地产交易与登记、租赁、抵押等业务部门应不予受理。

二、强化房地产经纪人员管理

实行房地产经纪人和经纪人协理持证上岗和全省统一标牌并挂牌执业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行业管理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要推广使用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存量房买卖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房地产经纪机构要严格执行交易资金监管制度,与商业银行签订的协议,要明确专用账户的性质、管理要求、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相关内容,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并报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业务。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向买卖(交易)双方收取交易资金监管费等名目的费用。

三、积极推行存量房交易网上签约备案制度

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和房屋登记机构要大力推行,全面组织实施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的相关工作。房地产经纪机构取得备案资格证明后方可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未取得备案证书的,不予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要加强对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的监管,发现房地产经纪机构有虚拟经纪委托合同、交易合同,虚报委托价格或虚拟成交价格等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整改,整改期间可暂停该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网上签约。

四、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管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收费,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并实行明码标价。严禁肢解收费项目、巧立名目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完善信用档案,推进经纪行业诚信建设

各省辖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并结合实际情况和专项整治工作,建立本地区经纪机构信用档案,于11月底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六、完善工作机制,形成行业监管合力

各地房地产、价格主管部门及房屋登记机构要各司其职、协同管理,共同做好房地产经纪活动监督和管理工作。要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信息共享制度。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活动情况及时通报,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协调处理。

七、开展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整治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省定于今年7月至11月开展全省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整治活动。各省辖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价格等主管部门按照《全省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详见附件1),制定本地区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及时布置所辖县(市)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并加强指导和检查;各级房屋登记机构要积极配合、主动作为开展整治工作。要重点查处并曝光一批经纪机构发布不实信息、违反调控政策、违规收费、赚取差价、不正当竞争、挪用交易资金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7月底前,各省辖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将本地区整治工作布置情况及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分别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物价局上报。

附件:

1、全省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房„2011‟68号)。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附件1:

全省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建立公平竞争、诚实信用、运作规范的市场秩序,进一步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房„2011‟68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定于今年7月至11月对全省房地产经纪行业集中开展一次专项整治。现就专项整治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任务

通过专项整治,落实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依法重点查处房地产经纪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群众投诉和媒体曝光的典型案例,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使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完善房地产经纪市场信用体系,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规范诚信的市场环境。

二、专项整治主要内容

(一)机构备案及经纪人员管理方面

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分支机构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从业人员是否为注册有效期内的房地产经纪人或经纪人协理;从事辅助工作的人员,是否建立实名登记和工作卡制度,挂牌上岗。

(二)从业行为方面

是否提供或者代办虚假证明材料、协助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不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是否建立业务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是否由房地产经纪人员签名,并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的是否在房地产经纪合同上签字;是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明码标价、举报电话;是否违规分解收费项目、巧立名目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是否使用工商和建设部门联合制定的存量房委托合同、买卖合同等合同示范文本;是否违法违规提供房屋租赁经纪服务;是否按规定办理网上签约备案。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各市、县(市)房地产、价格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进行动员部署。7月底前,各省辖市房地产、价格主管部门应分别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物价局报送全市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各县(市)房地产、价格主管部门应分别向省辖市房地产、价格主管部门报送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二)自查自纠阶段(8月)。各市、县(市)房地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要对照整治工作内容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

(三)检查督查阶段(9月-11月)。各地要按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突出重点,点面结合,采取重点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巡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群众举报投诉的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要进行重点检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物价局将于11月上旬对各地专项治理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各省辖市要于10月下旬对所属县(市)专项治理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各设区市房地产、价格主管部门应于10月底前将本地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分别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物价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整治,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具体措施,对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地房地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分工协作,统一部署,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建立完善信息互通、联动的执法机制,形成整治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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