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公示管理暂行办法

2024-07-29

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共9篇)

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公示管理暂行办法 篇1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充分体现鉴定工作的客观与公正,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烟草行业特有职业(工种)国家职业资格(岗位等级)

一、二级职业(岗位)技能鉴定;烟草行业国家级、省级职业(岗位)技能竞赛;烟草行业“全国烟草技术能手”、“省级烟草技术能手”表彰活动;烟草行业优秀职业技能鉴定站评选表彰活动。

第三条 实施国家职业资格(岗位等级)

一、二级职业(岗位)技能鉴定公示事项。

(一)鉴定实施前公示事项:

1.申报鉴定人员姓名、出生年月、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参加工作时间、原职业(岗位)和等级、工作业绩考核情况以及有关应当公示的实操鉴定模块内容等。

公示单位:申报鉴定人员所属省级烟草专卖局、工业公司(以下简称省级公司)特有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形式:申报鉴定人员所在单位书面张榜公示。

2.担任考评工作的考评专家、质量督导员和高级考评员姓名以及所在单位。

公示单位:国家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局鉴定中心)。公示时间:鉴定实施前3日。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形式:鉴定实施场所书面张榜公示。

3.监督投诉电话。

公示单位:国家局鉴定中心。公示时间:鉴定实施前3日至鉴定结束后3日。公示形式:鉴定实施场所书面张榜公示。

(二)鉴定实施过程中公示事项:

有关须公示的实操鉴定模块合格人员名单及成绩。

公示单位:国家局鉴定中心。公示时间:实操鉴定模块鉴定结束后当日,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形式:申报鉴定人员所在单位书面张榜公示。

(三)鉴定结束后公示事项:

合格人员名单以及合格人员理论考试成绩和实操鉴定所有模块成绩。

公示单位:国家局鉴定中心。公示时间:鉴定结束后10日内,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形式:烟草行业网。

合格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国家局鉴定中心核发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烟草行业岗位等级证书)。

第四条 烟草行业国家级、省级职业(岗位)技能竞赛公示事项。

(一)国家级职业(岗位)技能竞赛公示事项:

1.参赛选手姓名、年龄、性别、所在单位以及职业资格(岗位)等级。

公示单位:竞赛组委会。公示时间:竞赛开幕前5日。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形式:烟草行业网。

2.裁判员姓名、所在单位及资格证书号;公证单位名称。

公示单位:竞赛组委会。公示时间:竞赛开幕至闭幕。公示形式:竞赛场所书面张榜公示。

3.监督投诉电话。

公示单位:竞赛组委会。公示时间:竞赛开幕前5日至竞赛闭幕后5日。公示形式:烟草行业网及竞赛场所书面张榜公示。

4.理论竞赛和实操竞赛试题及标准答案。

公示单位:竞赛组委会。公示时间:全部竞赛结束后当日。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形式:竞赛场所书面张榜公示。

5.获得名次选手名单及竞赛总成绩。

公示单位:竞赛组委会。公示时间:竞赛闭幕式结束后当日,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形式:烟草行业网。

(二)省级职业(岗位)技能竞赛公示事项:

1.参赛选手姓名、年龄、性别、所在单位及职业资格(岗位)等级。

公示单位:竞赛组委会。公示时间:竞赛开幕前5日。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形式:省级公司烟草网。

2.裁判员和质量督导员姓名、所在单位及资格证书号。

公示单位:竞赛组委会。公示时间:竞赛开幕至闭幕。公示形式:竞赛场所书面张榜公示。

3.监督投诉电话。

公示单位:竞赛组委会。公示时间:竞赛开幕前5日至竞赛闭幕后5日。公示形式:省级公司烟草网及竞赛场所书面张榜公示。

4.理论竞赛和实操竞赛试题及标准答案。

公示单位:竞赛组委会。公示时间:全部竞赛结束后当日。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形式:竞赛场所书面张榜公示。

5.获得名次选手名单及竞赛总成绩。

公示单位:竞赛组委会。公示时间:竞赛闭幕式结束后当日。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形式:省级公司烟草网。

第五条 烟草行业“全国烟草技术能手”和“省级烟草技术能手”表彰活动公示事项:

(一)“全国烟草技术能手”候选人公示事项:

候选人所在单位以及参加国家级、省级职业(岗位)技能竞赛名称、时间、地点和名次。

公示单位:国家局。公示时间:每年12月1日,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形式:烟草行业网。

候选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国家局予以表彰奖励。

(二)“省级烟草技术能手”候选人公示事项:

候选人所在单位以及参加省级一类、二类职业(岗位)技能竞赛名称、时间、地点和名次。

公示单位:竞赛主办单位。公示时间:竞赛结束后3日内。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形式:省级公司烟草网。

候选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级公司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条 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评优表彰公示事项。

拟评定优秀、先进鉴定站名单以及鉴定站自评得分和国家局鉴定中心现场评审得分。

公示单位:国家局鉴定中心。公示时间:评审结束后10日内。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形式:烟草行业网。

拟评定优秀、先进鉴定站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国家局鉴定中心予以表彰。

第七条 举报投诉受理程序。

(一)公示单位为举报投诉受理部门,由专人负责来电、来信等的记录与登记,并做好相关证据的保密工作。

(二)受理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材料的收集、核查和分析等初查工作并报公示单位负责人或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最高管理者(以下简称最高管理者)批准进入受理程序。

(三)启动受理程序后,要成立专项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获取客观证据。要听取被举报投诉单位和个人的申辨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经公示单位负责人或最高管理者批准后,报国家局鉴定中心。

因举报投诉事项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处理完毕的,经公示单位负责人或最高管理者批准,可延长受理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四)凡涉及有关鉴定试题泄密、鉴定考场群发性舞弊以及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成绩、名次和荣誉称号等举报投诉,受理部门要在24小时内向国家局鉴定中心报告,由国家局鉴定中心会同有关公示单位,依据《72000000/CX19-2007顾客投诉处理控制程序》的规定予以受理。

(五)受理结束后,凡作出不实举报投诉结论的,公示单位要在10个工作日内以函或电话方式告知举报投诉人,必要时可约见举报投诉人进行答复和说明。

第八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公示工作的组织与领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举报投诉人的姓名及所在单位等信息,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对发生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单位与个人,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局负责解释。

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公示管理暂行办法 篇2

特有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市烟草专卖局特有职业(工种)职业技能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全市员工参加行业内的特有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流程,提高鉴定工作质量,根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和《甘肃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烟草系统员工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三条市局(公司)政工(监察)科是具体负责全市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的承办科室,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和劳动行政部门以及国家局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接受甘肃省烟草专卖局(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站的业务指导、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根据市局(公司)技能人才教育培训规划,科学合理制定中长期员工队伍建设规划。

(三)按照烟草行业规定的鉴定职业(工种)、等级、申报资格等内容,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咨询、服务,及时了解员工的鉴定需求,每年初向省局(公司)鉴定站上报各职业(工种)、等级鉴定需求计划。

(四)按照省局(公司)鉴定站的安排,组织推荐质量督导员以及卷烟商品营销和专卖管理考评员工作。

(五)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岗位技能等级资格、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考核大纲)组织相关鉴定员工培训。

(六)在省局(公司)鉴定站的指导下,负责受理申请鉴定人员资格审查,将每批次的资格合格员工名单准确输入资格申报录入器并上传至省局(公司)鉴定站考务系统。

(七)负责全市系统范围内员工技能鉴定成绩的反馈与职业资格证书的签收发放工作。

(八)按照省局鉴定站要求,及时填制并上报顾客满意度调查。

(九)完成省局鉴定站和市局(公司)安排的其他临时性任务。

第四条各县(区)局(营销部)、科室(中心)、欣大公司是本单位(部门)特有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实施主体,负责编制本单位(部门)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计划和特有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资料整理等协助性工作。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五条参加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员工,应符合烟草行业国家职业标准中规定的申报条件,具体申报条件详细参照省局每次转发的考试通告)见《XX市烟草专卖局(公司)职业资格聘任管理办法》。

第六条参加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员工,应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的学习方式,自觉按照国家局下发的职业技能鉴定教材,进行有针对性的自学,争取考取更高一级的岗位资格。市局公司各单位(部门)应在省局组织统一考试前,组织集中培训,帮助参加考试员工做好应考的准备工作,以保证鉴定考试的通过率。

第七条申请与考试。

1、申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员工,须先向本单位(部门)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或其它烟草行业国家职业标准中规定的证件;

2、各单位(部门)汇总本部门员工申报资料后,上报至市局(公司)政工科;

3、政工科对申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员工核对资料后进行初审,将通过审核员工资料提交市局(公司)局务会议确定拟参加鉴定人员;

4、政工科将已确定的鉴定人员名单上报省局(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站;

5、对省局(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核通过的人员,由政工科负责通知参加鉴定考试时间;

6、鉴定人员按照通知参加鉴定考试;

7、政工科转发省局(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站下发的成绩通知;

8、对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由政工科给各单位(部门)转发省局下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并予以登记;

9、各单位(部门)给本部门员工发放职业资格证书,并予以登记。

第八条职业技能鉴定资料档案管理。

职业技能鉴定文件资料应收集整理成册,其中职业技能鉴定申报名册和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名册表应长期保存。

第四章费用核报

第九条参加行业统一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员工,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培训费和鉴定费等相关费用,先由员工个人垫付,待培训鉴定结束后,根据鉴定情况进行报销:

1、第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费用全额报销。

2、第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未通过,第二次鉴定考试通过后,费用全额核报;第二次鉴定考试未通过的,所有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并减当月绩效*分。

3、第二次鉴定考试未通过,第三次鉴定考试通过后,只报销第三次鉴定考试所产生的费用;第三次鉴定考试仍未通过的,所有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停工教育时间为1个月,停工教育期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并停发当月绩效工资,扣减当月绩效30分。

4、第三次鉴定考试未通过,第四次鉴定考试仍未通过的,所有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并解除劳动合同。

5、员工参加行业统一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考试,违反培训纪律及考试纪律受到通报的,所有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并按照《XX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员工违规惩戒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局(公司)负责解释。

山东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 篇3

工 作 简 报

第4期(总第5期)

山东省烟草专卖局特有职

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2009年12月31日

山东省局鉴定站认真做好工作总结 对2010年鉴

定工作进行总体安排

12月中旬,山东省局职业技能鉴定站召开了站务会,对2009年工作进行了认真总结,对2010年工作进行了总体安排。

会议指出:2009年是开展技能培训批次最多、鉴定人数规模最大的一年,也是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一年。这主要得益于国家局、省局(公司)党组的正确领导,得益于省中烟工业公司和机关各部门的大力协助,得益于工商各基层单位的努力配合。会议指出:2010年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挑战,我们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 1

导,按照建设“严格规范、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山东烟草和“打基础、抓规范、上水平、增后劲”,“走在全国前列,达到与山东经济发展水平相称”的目标要求,认真贯彻实施人才战略,加快职业技能人才培养步伐。坚持“对国家负责、为行业服务、上管理水平、保鉴定质量”的工作方针,按照 “完善管理、加强服务、提高效率、抓好指导、搞好协调、接受监督”的鉴定思路,科学组织安排、全面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一步扩大鉴定工种范围,优化职业技能人才结构,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为促进行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主要目标任务是:组织8批4600人次的技能培训鉴定,举办省局(公司)系统第一届卷烟商品营销职业技能竞赛。工作重点是:突出抓好烟草专卖管理岗位技能鉴定和各工种职业技能培训。

2009年第四季度鉴定、培训工作动态

▲10月18日,全省系统烟草专卖管理员岗位技能鉴定分别在青州、德州、济宁、烟台、临沂5个考点顺利进行,共有十七地市局的862名考生参加鉴定。

▲10月份,青岛市局举办首届专卖执法人员执法技能比武大赛,各区(市)局专卖科长、所长及中队长参加比赛。

比赛内容涵盖法律法规知识测试、烟草专卖执法情景题目、真假卷烟鉴别等内容。比赛分别从法律法规知识的掌握程度、行政执法办案程序和卷烟鉴别知识三个方面对执法人员的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进行考察。

▲11月28—30日,省局鉴定站顺利完成全省商业系统233人的烟叶分级工(初、中、高级)职业技能鉴定。此前,这批考生在山东烟草职工培训中心参加了为期13天的培训。

烟草行业安全管理暂行条例 篇4

(1988年10月28日 中国烟草总公司 中烟计[1988]167号文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烟草行业生产(经营)的安全管理,确保国家财产安全和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烟草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保护国家财产,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在生产(经营)中的安全与健康,是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坚持“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级主要领导(经营、厂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负有全面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

第三条 省、地(市)、县三级公司和生产企业应建立安全委员会。其职能主要是宣传贯彻安全工作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在安全生产(经营)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讨论和处理重大事故。

第四条 总公司要设置专门安全机构,省级公司根据生产(经营)规模,可设置专门安全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 行业内的生产企业,要设置专门安全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经营单位及其它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 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原则性强、作风正派、熟悉安全管理、身体健康、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等条件。有条件的大、中型生产企业,应配备安全工程技术人员。安全工程技术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 各单位要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立义务消防队。距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中型生产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经当地消防部门批准,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八条 备有机动车辆的单位,根据当地有关规定和车辆数量情况,应配有专(兼)职交通安全员。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九条 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经营)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实现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条 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要认真执行“五同时”(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经营工作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制订生产(经营)承包方案,应有安全指标和安全保证措施。

第十一条 一切建设项目要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的有关规定。安全部门要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中有关安全措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三同时”的实施。烟草机械的设计和制造,也应有先进可靠的安全措施,否则,禁止生产和使用。1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采用现代化科学管理方法,尤其是生产企业应积极推广应用安全系统工程,使安全管理逐步达到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和现代化。

第十三条 各单位的生产(经营)安全工作,要主动接受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帮助。

第四章 安全教育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运用各种形式和宣传工具不断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使其深刻认识安全生产(经营)的重要性,掌握有关的安全技术,自觉地遵章守纪,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安全部门要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考核,促进职工的安全学习。

第十五条 新工人、临时工、实习人员、调入人员,均要进行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者,方可上岗操作。工种调换和复工人员,也要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六条 各单位采用新工艺、购置新技术设备,应由主管部门制订安全操作规程,由技术负责人对管理干部、工人进行新操作法的培训,然后投入生产。

第十七条 对电工、焊工、司炉工等特殊工种,要依照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的规定,进行专门安全技术培训,经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发给证书,方可独立操作。并且还要按照规定进行培训复审。

第十八条 发生特大事故和重大事故,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事故教育,吸取教训,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第十九条 各级安全部门要定期对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要有计划地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安全生产(经营)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技术的培训和考核。

第五章 安全生产(经营)

第二十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各工种都要按规定认真制订安全操作规程。职工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各级领导不得违章指挥。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完善各种安全设施。对报警器,安全标志,防尘、防毒、防噪音、防物理性和化学性污染的设备及各种消防器材,要加强管理,定期检查,使之保持完整无损,灵敏可靠。对安全设备不得任意拆除、挪用和废弃。

第二十二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条例、规程,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电气检修执行电力部门颁发的有关电工安全工作规程。要认真执行“两票制”和“挂牌制”。

第二十四条 每年雷雨季节前,对厂区、库区的避雷装置,要认真进行接地电阻测试,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及时检修,以防雷击造成火灭。

第二十五条 凡粉尘、噪声及物理性、化学性等污染超过国家工业卫生标准的单位,要制订规划,采取措施,积极治理,尽快达到或接近国家规定的标准。对于新建项目,必须达到国家标准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 一切机动车辆,要保持机件和安全装置的灵敏可靠。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无证或酒后开车,严禁超载、超员、超速行驶,确保交通运输安全。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消防条例,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消防制度,保持消防器材和设施完好,仓库、车间及存放易燃物品的场所,应有明显标志牌,并配有相应数量的灭火器材,严禁在禁火区内明火取暖、动火、吸烟。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根据安全生产(经营)的需要,划分禁火区和固定动火区。

1.固定动火区:可以从事焊、割、喷灯、火炉等明火作业。

2.禁火区:除固定动火区外,均为禁火区。在禁火区动火,须事先报保卫部门批准,办理“动火证”,并要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 各类仓库要符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及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达到防火、防盗、防霉变、防自然灾害等安全要求。严禁使用剧毒杀虫药品。严格执行卷烟制品配方,严禁在卷烟产品中使用对人体有害的添加剂。

第三十条 安全检查是搞好安全生产(经营)的重要手段。其基本任务是: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和隐患,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

第三十一条 安全检查要经常化、制度化、标准化,做到日巡回检查,定期全面检查,重点专项检查相结合。对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暂时解决不了的要采取应急措施,订出计划限期解决。

第三十二条 总公司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行业的安全大检查,各省级公司每年至少要组织两次安全大检查。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检查制度,坚持进行全面的和专业性的安全检查。安全检查结果要作为年终评选先进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三十三条 各级安全部门要按规定配备必要的设备和工具(包括检测仪器),以便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章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制订的生产(经营)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则,均要包括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五条 在编制(或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必须同时提出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技术措施;所需资金应列入项目计划。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及时通知同级安全部门参加有关会议,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各级安全部门认真进行监督检查,凡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验收,不得投产使用。

第三十七条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编制与审批程序:

1.各单位的安全技术项目经安全部门审查平衡后,编制出本企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草案,送主管领导审核。

2.厂长(经理)根据主管领导的意见,召开安全委员会讨论:确定项目、资金、负责人及完成期限等。

3.已批准的安全技术项目不得任意变动,确实需要更改时,应征得安全部门的同意,并报厂长(经理)批准。

第三十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各单位的财务部门每年应在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10~20%做为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有关部门(财务、计划、安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真正把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管好、用好。

第三十九条 安全部门有责任定期向上一级安全部门报告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管理、使用情况。

第七章 事故管理

第四十条 事故分类:

1.生产(经营)事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有关安全规则造成原料、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商品损失的,或因保管不善造成经济损失的。

2.设备事故:生产装置、动力设备、电气、仪表装置、管道、建筑物等发生故障、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的。

3.交通运输事故:违反交通法规,造成车辆损坏、人身伤亡或货物损失的。

4.火灾事故:因着火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5.伤亡事故;职工在生产(经营)活动区域内,因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突然使职工死亡或人身组织受到损伤、某器官失去正常机能、经医务诊断需休息1个工作日以上(含1个工作日)的。

第四十一条 事故等级:

1.特大事故:造成一次死亡2人以上(含2人),或重伤4人以上(含4人),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含5万元),或企业产品日计划产量损失100%的事故。

2.重大事故:造成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2人以上(含2人),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含1万元),或企业产品日计划产量损失50%以上(含50%)的事故。

3.大事故:造成一次重伤1人,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含5000元),或企业产品日计划产量损失25%以上(含25%)的事故。

4.一般事故:造成一次轻伤2人以上(含2人),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含2000元),或企业产品日计划产量损失15%以上(含15%)的事故。

5.小事故:造成一次轻伤1人,直接经济损失500元以上(含500元),或企业产品日计划产量损失15%以下的事故。

6.职工伤亡事故除按上述划分外,按国家标准分类执行。

第四十二条 事故管理分工及报告程序

1.各类事故分级管理,职能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管理的事故负责调查、登记、统计、报告和提出处理意见。

2.发生事故的单位,要及时向上级单位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发生特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单位,要以最快的形式(特大事故24小时内,重大事故48小时内)同时报省公司和总公司,并且要保护现场,积极配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事故处理工作。

3.各级技安部门负责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汇总,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逐级上报。

4.各单位都要建立事故档案。各职能部门分工整理、保管事故档案,如事故现场检查记录、旁证材料、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仪表记录、调查材料、会议记录、登记表及事故报告书等。

第四十三条 发生各类事故,必须按照“三不放过”(即查不出原因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不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订出防范措施不放过)的要求,认真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事故处理后,要将“事故调查报告书”副本送上级安全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必须按章办事,不能以经济处罚代替纪律处分、以纪律处分代替刑事处罚。

第八章 责任与奖惩

第四十五条 为切实搞好安全生产(经营),完成和超额完成生产(经营)计划。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在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工作中实行奖罚制度。

第四十六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安全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和本条例,安全管理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七条 对避免重大事故发生有突出贡献,或安全科研成果显著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重奖。

第四十八条 被评为本行业的全国安全先进单位的应予重奖。

第四十九条 各级单位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追究主要领导者的责任:

1.作出的决定违反本条例或其它有关安全生产(经营)的规定,造成大事故以上的事故(含大事故)的。

2.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职工不懂安全操作规程,不能正确操作,或职工经过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不合格而上岗操作。造成大事故以上的事故(含大

事故)的。

3.设备不按规定期限及时检修、超负荷运行及明知设备有缺陷未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一般事故以上事故的(含一般事故)。

4.发生事故时,不积极组织抢救,或事后不采取防范措施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第五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应追究当事人或肇事者的责任:

1.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发生的事故,应追究设计人员的责任。

2.因施工、安装及检修的错误和缺陷发生的事故,应追究施工、安装、检修人员的责任。

3.盲目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不论发生事故与否,应追究指挥人员的责任。

4.因规章制度不健全发生的事故,应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因违反安全规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发生的事故,应追究肇事者的责任。

5.因设备缺少安全防护装置发生的事故。应追究设备负责人的责任。

6.对由于事故隐患未及时解决而发生的事故,应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部门对存在的事故隐患无力解决。已呈报有关领导和部门未得到及时解决而发生事故,应追究贻误人的责任。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理:

1.发现有危险情况,不采取预防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应加重处分。

2.蓄意制造事故,破坏事故现场、歪曲事实真相,企图推卸事故责任的。应加重处分。情节严重者应追究刑事责任。

3.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故意拖延漏报,企图逃避责任的应加重处分。

4.对制止和批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加重处分。

5.事故责任者在抢救或防止事故扩大有重大贡献的,可适当减轻处分。

第五十二条 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而又不听劝阻,或由于渎职造成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的直接责任者,要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交政法部门处理。

第五十三条 发生事故后,对事故责任者按下列规定进行罚款:

1.发生一次特大事故,除执行第五十二条外,对直接责任者、有关负责人和主要领导处以月工资15~20%罚款和扣发4~6个月的奖金。

2.发生一次重大事故,除执行五十二条外,对直接责任者及有关负责人处以月工资额10~15%的罚款和扣发2~4个月的奖金。

3.发生一次大事故,对直接责任者及有关负责人处以月工资额5~10%的罚款和扣发1~3个月的奖金。

4.发生一般事故以下(含一般事故)事故,由单位领导酌情处罚。

第五十四条 对下列情形给予预防性罚款:

1.新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及技术引进项目的安全消防、工业卫生、劳动保护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做到“三同时”的,对直接责任者及有关负责人处以月工资额15~20%的罚款和扣发4~6个月的奖金。

2.对重大事故隐患,省级以上公司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已提出整改意见,或接到地方政府劳动、公安消防部门的“监察通知书”后,无特殊原因逾期不改的或下次检查再发现的,对直接责任者及有关负责人处以月工资额15~20%的罚款和扣发4~6个月的奖金。

3.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安装、改造、维修等不符合国家标准,接到“整改通知书”后不改的经济处罚同上。

4.安全规章制度很不健全的,不执行安全教育制度的,安全设施多次检查不完备的,对直接责任者及有关负责人处以月工资额5~10%的罚款和扣发1~3个月的奖金。

5.以上罚款由安全部门签发《罚款通知书》后交财务部门执行。

6.罚款应作为安全专项基金,由各级安全部门掌握使用,用于安全奖励、安全教育专项

开支。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有关规定,如与国家新法规相抵触时,依照国家新颁布的法规执行。烟草机械、印刷及材料厂除遵守本条例外,还应参照同行业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补充完善本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五十六条 各级公司和生产(经营)单位均要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中国烟草总公司。

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公示管理暂行办法 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加强企业对外来施工、作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 384—2011)等有关法律、标准的规定,结合烟草行业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行业所属企业及其所属控股企业外来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外来施工、作业方是指:工程承包方、劳务(业务)承包方、劳务派遣工(业务派驻工)、外来临时作业等。

第四条企业对外来施工、作业管理实行明确职责、归口管理、审查考核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责任与制度

第五条外来施工、作业方是承包工程、劳务(业务)作业项目的安全主体责任方,对所承包业务安全负主体责任,对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负责。

第六条企业要落实对外来施工、作业安全监管责任,项目组织实施部门对外来施工、作业安全负责监督管理。企业生产经营区域内的项目实施前,必须对相关危险源、作业环境、设施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程序、应急预案等进行全面安全评价,不满足安全要求的,一律

不得进行施工、作业。企业在施工、作业现场必须设置专门人员全过程监督。

第七条 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对项目组织实施部门和外来施工、作业方执行相关管理制度与安全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第八条企业要将外来施工、作业方管理纳入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外来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临时动火、临时用电、特种作业、外来人员进出企业和生产经营区域、对外来施工作业安全监督和考核等制度。

第三章管理措施与督查

第九条企业对外来施工、作业方要按照“事前把关、过程督察、事后评估”的要求,制订相应的管理流程,包括:合同约定、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教育培训监督、安全注意事项告知、违章违规处理等,同时对相关方资格预审和选择、作业前准备、作业过程、业绩评估等进行管理。

第十条需要动用明火作业的项目,必须按企业相关制度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现场必须与生产区域进行有效隔离并设置有效的安全通道;化学品车间及化学品储罐区有热作业施工的,围挡高度必须满足防火与防爆要求,未满足安全作业条件的,一律不得开工。动火作业前,要清理现场可燃物品并配足灭火器;动火作业过程必须有企业监管人员在场监护;动火作业结束撤离现场前,作业人员和企业监护人员要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现场未遗留火种。

第十一条需要临时用电的作业项目,必须按企业相关制度事先

办理临时用电许可手续,明确作业地点、作业人员、作业时限、监护人员、岗位危险源及控制措施。临时用电启用前,必须由企业专业人员现场验证,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使用。临时用电结束后,由企业专业人员现场检查,按相关安全规定、标准撤除临时用电。

第十二条企业和外来施工、作业方的项目协议(合同)要依法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及其违约的责任追究。对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项目,企业要与相关方单独签订安全协议。安全协议内容必须包括:

(一)企业作为发包单位提出的确保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技术与管理措施;

(二)外来施工、作业方制订的安全组织措施、安全技 术与管理具体措施;

(三)外来施工、作业方应遵照执行的有关安全生产、治安、防火等方面的规定;

(四)企业对项目现场安全生产实施奖惩的有关规定;

(五)有关事故报告、调查、统计、责任划分的规定;

(六)其他涉及项目转包、分包,人员更换与安全培训等规定。第十三条企业项目组织实施部门必须与外来施工、作业方进行安全和技术交底并对施工、作业进行全程监管;安全管理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对施工、作业方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在日常安全检查时,要涵盖施工、作业方现场并保存记录。

第十四条同一工程项目或同一施工、作业场所有多个相关方单

位施工、作业的,企业要与各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对各相关方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要重点监督的相关方,一般要包括:基建技改施工;设备安装维修保养;废弃物与污水处理;危险物品运输;熏蒸杀虫等在企业施工、作业的外部单位和人员。

第十六条在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烫伤、坠落等人身伤害、设施设备损坏等事故的,企业须要求外来施工、作业方做好作业安全风险分析并制订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经企业按程序审核批准后,监督外来施工、作业方实施。

第十七条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掌握所属企业外来施工、作业项目及安全管理动态情况,把外来施工、作业纳入安全检查、考核的重点内容;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外来施工、作业专项安全检查。

第四章责任考核

第十八条企业要将外来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企业项目组织实施部门要将外来施工、作业作为日常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监控,及时纠正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提出考核意见;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要严格对外来施工、作业方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按照有关规定查处

违法、违章行为,通报检查考核情况。

第十九条对因违反外来施工、作业安全管理法规、标准、制度引发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相关方,企业要依法依规按照安全协议追究有关责任并进行考核。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单位可根据本暂行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实施具体办法和细则。

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公示管理暂行办法 篇6

来源: 国家局行业网

发布时间: 2005-04-11 信息员:

3月28日,国家局人劳司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200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劳社鉴发[2005]3号)精神,结合烟草行业的实际,现提出2005年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意见。

烟草行业2005年职业技能鉴定的工作重点是:夯实鉴定基础工作,建立完善职业标准体系,加大鉴定题库开发建设力度;充实鉴定人才队伍,提高素质,保证质量;建立健全职业技能质量监控体系,加强质量督导和监控;突出重点,完善措施,推进高技能人才的培训与鉴定;转变思想观念,树立服务意识,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加强制度建设,理顺管理体制,以提高管理水平为目标,以规范鉴定行为为准则,以确保鉴定质量为重点,全面推进鉴定工作。

一、进一步夯实鉴定基础工作,建立和完善职业标准体系,加大鉴定题库开发建设力度

切实加强各职业标准及鉴定题库的开发建设,为行业鉴定工作提供坚实的基础保证。从今年起,国家局(总公司)将全面负责各职业标准、鉴定题库以及培训教材的开发建设工作。采取国家局(总公司)统一管理,国家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计划组织,各省级公司配合保障,各鉴定站及企业具体落实的工作方式。

1.加快完成各职业标准的开发工作。对已制订完成的所有特有职业(工种)标准进行全面的补充和完善,对新增职业加紧完成由鉴定规范向职业标准的转换。2005年,经劳动保障部批准将完成卷烟商品营销员、烟草种植工、烟机设备维修工、卷烟包装工、烟草检验工、烟草制品保管工等职业标准的开发工作。

2.加强鉴定题库建设,使题库在数量、质量两方面得到全面提升。题库开发严格按照模块化管理,采用招投标的方法,对投标单位推荐的开发人员资质和能力提出明确要求。结合试卷使用情况的反馈机制,加紧完善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试题责任制,将题库开发列入省级局鉴定站年检考核内容。

二、进一步充实鉴定人才队伍,全面提高队伍素质,保证队伍质量

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人员、考评人员、信息员和专家4支队伍的建设,定期进行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等内容的培训,重点抓好考评员和专家队伍建设,不断优化组成结构,以适应新形势下鉴定工作的需要。国家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分类细化各类人员任职资格条件。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鉴定站要做好各类人员的选拔与推荐工作,严格把住入口关。同时,对4支队伍全面实行聘用制,完善培训、使用、考核、奖励相结合的优胜劣汰制度,对优秀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不合格者进行淘汰。今年行业计划举办1期督导员培训班,2期高级考评员培训班,3期考评员培训班,1期专家业务培训班,1期考务管理培训班以及1期信息员培训班。

三、全面加强鉴定的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监控体系,加强质量督导和监控工作,组织开展质量检查活动。

抓紧制定《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违规处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大对鉴定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健全鉴定质量举报、查处、通报制度。加强对鉴定工作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控,进一步巩固鉴定督导工作机制。适时组织开展鉴定质量检查。今年,国家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将对各鉴定站鉴定工作进行抽检。

四、突出重点,完善措施,全面推进行业高技能人才的培训与鉴定

发挥鉴定在培养行业高技能人才队伍中的主导作用,以技师培训鉴定为重点,进一步改革技师考评体系,加快技师资格鉴定步伐,畅通高技能人才成长通道。按照“行业统一标准、职工自主申报、鉴定中心鉴定、企业因需聘任”的原则,全面推进技师考评制度的改革。

1.合理放宽技师申报条件,打破资历限制,对掌握高技能、复合技能且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可适当放宽技师申报条件。鼓励更多具备高超技能的青年职工参加技师资格鉴定。鼓励从事生产一线工作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加技师资格鉴定。国家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在今年制定出具体的申报方法。

2.健全完善以能力评价和业绩考核相结合的技师评价体系和评价方法。考评内容采取技能鉴定和综合评审相结合。技能鉴定按照技师资格标准,重点考核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综合评审突出技能运用及所做贡献,重点考核工作业绩、技术革新、传授技艺及职业道德等。统筹教育培训资源,探索技师鉴定新模式。今年,国家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将在上海烟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对包装专业进行一到两次的集中鉴定试点工作。

3.继续加强对各级、各类职业竞赛的指导、监督与服务,对竞赛内容进行标准化控制,对竞赛过程进行规范性监督,对竞赛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应职业等级晋升工作。今年将组织开展第二届烟草行业烟叶分级职业技能竞赛。

五、转变思想观念,树立服务意识,坚持“三个服务于”工作原则,不断改进工作方法,为企业和职工服好务

1.要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牢固树立鉴定工作的服务意识,坚持鉴定服务于生产实际、服务于企业需求、服务于职工需要的工作原则,各鉴定站在制定工作计划与开展各项鉴定业务时,要与企业充分沟通,了解企业的实际需求与计划安排,帮助企业合理制定各级各类人员的职业资格晋级规划。增强工作主动性不断创新鉴定工作方式,在坚持鉴定工作的基本原则下,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开展鉴定业务,鼓励企业采取校企结合、定单培训、委托培养等培训方式,根据不同的培训特点制定相应的服务措施。

2.总结经验,提高认识,根据行业改革形式的发展,不断改进工作方法。要加强工作的主动性与自觉性,摒弃应付任务的心理,将鉴定工作作为一项事业,全心投入,兢兢业业;要加强工作的先进性,不断总结,持续改进,善于打破固有模式,采取新方式,创造新方法,努力提高鉴定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六、加强制度建设,理顺管理体制,以提高管理水平为目标,以规范鉴定行为为准则,以确保鉴定质量为重点,全面推进鉴定工作

1.加强制度建设,理顺管理体系。充实加强鉴定专业管理人员力量,按照劳动保障部及国家局(总公司)关于鉴定工作的规定与要求,建立健全各项鉴定工作管理规范。理顺鉴定管理体系,建立适应工商分设后新形势下的鉴定工作管理结构,在保持现有鉴定管理体系不变的情况下,各工业公司人力资源部要将鉴定工作列为部门工作职责,要有一名领导兼任鉴定站副站长,并要有一名工作人员从事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2.跨地区工业公司企业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原则上按企业行政区划实行“属地鉴定”,个别按集团化管理的企业经国家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同意后,鉴定工作可采取集团统一鉴定的方式进行。

3.规范鉴定行为,确保鉴定质量,切实推进行业鉴定工作的深入开展。强化鉴定业务管理,认真做好以下7项工作:进一步完善国家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有关鉴定站管理、考务管理、考评员管理和资格证书管理等工作环节的管理制度;以年检为手段,以考务管理为主线,提升鉴定工作质量,今年继续采取鉴定站自查和国家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年检,年检结果通报全行业;加强对考评人员的使用、管理、考核和评估,实行动态管理,继续开展考评员评议,对优秀考评人员实行表彰奖励;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完善财务、信息上报、文书档案等方面管理制度的建设,做好文件起草、政策研究制订工作,从政策和制度上保证鉴定工作的全面开展;工业企业鉴定工作的重点是全面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大高级技能培训与鉴定力度,进一步完善高级技师鉴定方法,鼓励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上岗制度、培训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相衔接;烟叶生产企业鉴定工作的重点是加大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的覆盖面,提高烟叶分级高级技能培训与鉴定的比重;商业企业鉴定工作的重点是以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为核心,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务和统一证书的原则,规范鉴定报名、实施鉴定现场控制、答题卡管理以及鉴定数据分析等环节的管理程序,根据参加鉴定人员情况适当增加鉴定批次,并新增补考鉴定。

七、加强信息管理,加大宣传力度,发挥导向作用

完善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信息工作网络,加强信息利用。提高信息质量与传递效率,做好鉴定需求、鉴定实施、鉴定结果和鉴定质量控制等鉴定信息的分析、汇总、整理工作,切实发挥信息对行业鉴定工作决策与指导的辅助功能。各省级局(公司)及鉴定站,要充分利用报刊、网络、宣传栏等宣传媒体,大张旗鼓地向企业和职工宣传开发劳动者职业技能,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重大意义。宣传推广典型经验,表彰职业技能鉴定先进单位和个人,并通过举办技能成果展等活动,在行业内、企业内形成重视职业培训、尊重技能人才的风尚,为高技能人才的成长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篇7

一、什么是《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答:《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4年8月19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公布。该《办法》共18条,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为什么要制定《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答: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要求“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克服检查的随意性,提高政府管理的公平性和效能”。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构建“宽进严管”的市场监管体系,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健全完善配套监管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加强对企业信息公示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制定本办法。制定《办法》是落实国务院要求的具体措施。

三、《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的重要意义?

答:《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的核心是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加强企业信息公示的监督管理。是工商部门转变监管方式的重要体现,是完善信用监管机制,构建事中事后监管模式的重要举措。一是有利于保证抽查的公平公正,克服检查的随意性。

二是有利于监督企业依法履行公示义务,强化对企业公示信息隐瞒、弄虚作假等情形的信用约束。

三是有利于工商部门增强执法针对性,集中力量解决社会关注的重点问题。

四、企业由谁抽查?

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或者组织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辖区内企业数量的3%-5%比例确定检查名单。《办法》明确要求,检查名单根据公平规范的原则随机摇号确定。同时,根据“谁登记、谁检查”的原则,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其登记企业进行检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检查。(见《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

五、具体抽查什么内容?

答:根据《办法》的规定,抽查的内容为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企业报告公示信息和企业即时公示信息。

一是企业报告公示信息,包括: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负债总额、销售总额、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等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公示。若企业选择不公示这些信息,这些信息就不纳入抽查范围。

二是企业公示即时信息,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等;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对于列入名单中的企业,无论是定向抽查,还是不定向抽查,所抽查的信息既包括企业报告公示信息,也包括企业即时公示信息。例如在4月份开展定向抽查时,企业上一报告可能尚未公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抽查企业其他公示的报告信息和即时公示信息。根据《办法》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抽查参照本办法执行”的规定,工商部门抽查信息的范围还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农民展业合作社公示信息。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报告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和抽查程序也要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六、抽查分几类?

答:《办法》规定,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不定项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名单,对企业进行的监督检查。定向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确定检查名单,对企业进行的监督检查。其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报告公示结束后,对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进行一次不定向抽查。

七、关于实施检查的方式?

答:《办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办法》规定了抽查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具有专业性要求的工作。

《办法》对实地检查的方式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被抽查企业实施实地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检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企业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八、企业的配合责任?

答:《办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被列为抽查对象的企业开展检查时,企业应当配合。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九、关于检查结果?

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公示管理暂行办法 篇8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涉案烟草物品价格鉴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价格鉴定,是指取得价格鉴定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机构)(以下简称“办案机关(机构)”)的委托,对办案机关(机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及烟草物品的价格进行的鉴定。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涉案烟草物品,是指办案机关(机构)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扣押、追缴、没收的.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生产机械及其他原辅材料。

冶金行业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篇9

发文单位:冶金工业部

发布日期:1994-7-1

1执行日期:1994-7-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冶金行业质量监督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质量监督管理职能与机构

第四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五章 服务质量监督管理

第六章 质量检验机构

第七章 质量责任和处理

第八章 质量监督人员守则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冶金行业质量监督管理,指导冶金企业正确贯彻国家和行业的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质量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监督遵循“有限范围,统一立法、区别管理,事先保证与事后监督相结合,监督与引导、服务相结合,扶优与治劣相结合”的原则,采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方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用于销售的矿产品、生铁、钢锭、钢坯、钢材、金属制品、铁合金、耐火材料、炭素制品、焦化产品、黄金产品、冶金机电等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章 冶金行业质量监督的基本原则第四条 有限范围的原则。行业质量监督重点是用于销售的产成品。企业质量监督包括原料质量监督、生产工艺实施监督、半成品和成品质量监督、标准实施监督和销售服务监督。

第五条 统一立法、区别管理的原则。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实行专门管理,管严管好;对一般产品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

第六条 事先保证与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引导企业在全面质量管理的基础上,贯彻实行G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同时,严格工艺纪律,加强对原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检查和流转的监督。

第七条 监督与引导、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对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标准的产品和用于出口的产品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对生产、销售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第八条 扶优与治劣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鼓励企业推行科学管理方法,优化工艺装备,采用国际先进水平标准。对质量管理先进,产品实物质量达到国际水平,服务质量优良得到用户赞誉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另一方面依法严厉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及假冒伪劣行为。

第三章 质量监督管理职能与机构第九条 冶金部是国务院对全国冶金行业行使质量监督管理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冶金部质量监督司是负责质量监督管理的办事机构。冶金部的质量监督管理职能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冶金行业质量工作的政策、法规;对标准的实施,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冶金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负责管理冶金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在行业内组织对冶金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对冶金企业和冶金产品市场的重大质量问题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综合治理,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冶金产品的行为。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冶金厅(局、及政府授权的单位)(以下简称“省市冶金厅局”)是各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冶金行业行使质量监督管理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相应的质量监督管理职能。

第十一条 企业的质量监督职能是:依据合同和标准,对原料、半成品和成品进行质量监督;对标准和工艺规程的实施进行监督;对销售服务进行监督。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具有相对独立性,并能切实有效地履行职能。企业必须保证质量监督人员的素质和相应的待遇。

第十二条 集团性质的企业和主体企业对联营企业,在产品质量方面要负责加强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联营企业生产的产品,使用集团核心企业或主体企业的商标、《产品质量证明书》和质量标志的,须经集团核心企业或主体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认可,产品质量也由其负责。

第十三条 对系统外冶金企业的质量工作,由冶金部和省市冶金厅局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经济部门进行协调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为便于工作联系,省市冶金厅局和企业的质量监督机构和主要负责人有调整时,要通报冶金部质量监督司。

第四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冶金部和省市冶金厅局行使行业质量监督的重

点是用于销售的关键品种钢材、金属制品和其它冶金产成品。

第十六条 企业应承担《产品质量法》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出厂销售。

生产企业质检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唯有原件有效;销售者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复印件应加盖销售部门公章,并依法负有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企业要加强对废次品的管理。国家各级主管部门明令不准用作坯料的回炉料和不具有产品基本性能,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的产品,不能利用品作为“处理品”出售。对不完全符合标准或合同(协议)的要求,但具备产品本身应有性能的处理品(利用品),应由企业技术部门与需方(直接用户)签订协议(协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明确使用范围,加盖供需双方公章),并经过企业质量监督部门鉴证,按《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十条规定,在质量证明书上明确注明存在的质量缺陷,并标明“处理品”或“利用品”等字样,并在产品的标志上作相应的标记。

第十八条 企业要加强对来料加工的管理。对委托加工的原料要检查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并保证加工后成品质量达到合同规定的相应标准的质量要求,并出具质量证明书。加工成品用于境外销售的,服从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冶金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冶金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冶金产品实行监督抽查(检验)制度,监督抽查(检验)产品目录计划按有关规定集中管理,由国家、冶金部、省市冶金厅局分别三级组织实施。监督抽查经费由各级财政或主管部门拨款,监督检验经费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向企业收取。由冶金部和省市冶金厅局分别公布监督抽查(检验)结果,互通信息,数据共用。

第二十条 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冶金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冶金部根据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公布的发证产品目录,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各省市冶金厅局负责发证前的预审工作和日常监督工作。各有关冶金产品质检中心参加发证的工厂检查和承担产品检验工作。

无论企业不得生产发证产品,由冶金部和各省市冶金厅局配合技术监督和工商部门查处无证生产。

第二十一条 为激励企业提高产品实物质量,提高在市场上信誉,在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完善质量管理的基础上,根据企业要求,冶金部组织对实物质量达到国际水平的冶金产品的认定,并向社会推荐“名牌产品”和“质量信得过的企业”。由冶金质协组织对申请认定产品的质量评审。

第五章 服务质量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冶金行业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同用户主管部门和重点用户的联系。调查国内外冶金产品市场情况,为制定冶金工业质量发展规划提供依据。

第二十三条 冶金部和各省市冶金厅局受理用户对冶金行业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申诉,根据情况负责或配合技术监督和工商部门处理。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国内冶金产品市场的质量监督管理,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企业要建立重点和主导产品质量跟踪和信息反馈体系,掌握冶金产品市场动态,了解用户对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要求,努力改进产品质量和改善服务质量。

第二十五条 企业要认真处理用户对产品质量的异议,加强售前、售后服务。

企业要努力向用户提供订货、产品加工和使用方面的技术咨询服务。

第二十六条 健全质量信息管理,本着质量指标科学、实际操作可行、数据处理实用和信息传递及时的要求,建立质量信息统计体系,在行业主管部门、质量检验机构和企业之间形成双向流动的质量信息管理网络。

第二十七条 冶金工业质量管理协会不定期组织用户对冶金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评价调查,并将结果反馈给企业和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冶金工业质量管理协会和各级冶金产品质检机构,要调研冶金产品市场的产品质量状况,收集国外冶金产品质量信息,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

第六章 质量检验机构第二十九条 冶金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站)是国家授权的、具有第三方公正性的冶金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冶金产品质检机构分为国家质检中心、冶金部质检中心和地方质检站三级。

第三十条 国家和冶金部质检中心应设在冶金部直属科研单位,机构组织相对独立,行政隶属关系不变,是科研单位的二级机构。业务工作接受冶金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指导,不受本单位的行政干预。地方质检站的设置可参照对国家、冶金部质检中心的规定,由省市冶金厅局决定。

第三十一条 质检机构应达到各有关规定要求的基本条件并通过验收认可后,方予以授权。

第三十二条 质检机构的业务范围由上级主管部门与所属单位商定,工作任务包括上级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和接受本单位和社会委托检验任务。

第三十三条 质检机构是非盈利性的行业技术部门,属于事业单位。在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任务后,享受本单位同类性质人员的晋级、奖励待遇和不低于本单位平均水平奖金。

第三十四条 质检机构的装备建设经费来源包括所在单位支持,自身积累和上级拨款。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设置与产品结构相适应的质检机构,省市冶金厅局可以根据需要对企业质检机构进行认可。

第七章 质量责任和处理第三十六条 根据《产品质量法》,企业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企业应积极地、及时地处理用户提出的质量异议,对售出的产品因存在质量问题,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负责赔偿。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行为,将由有关部门依法惩治。

第三十七条 企业厂长(经理)是企业第一质量责任者,各部门、各岗位应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相应责任。对妨碍、阻扰质量监督部门和质监人员履行正常职能的行为,要坚决制止、严肃处理。

第三十八条 冶金部对国家、部级监督抽查(检验)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根据不合格项目和严重程度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分为批评、警告、不停产整顿和停产整顿。省市冶金厅局负责督促企业整改和组织验收,必要时由冶金部组织复查验收。省市冶金厅局可对地方抽查(检验)产品不合格企业作出处理决定。

联营企业使用集团核心企业或主体企业的商标、质量证明书和质量标志的产品,当监督抽查(检验)不合格时,除对生产企业作出处理外,同时要追究集团核心企业或主体企业责任。

第三十九条 冶金部和冶金厅(局)会同各级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集中交易的钢材市场,依法设置或组织授权的质量检验机构,对在市场上交易的钢材质量进行检测或抽查。检查不合格的钢材一律不允许上市;一经发现,全部没收,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凡属假冒伪劣的钢材,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发现无证生产或已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按许可证要求生产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质量监督人员守则第四十一条 应具有献身质量监督工作的精神,科学、严谨、求实的作风,保证检测数据真实、准确、可靠。

第四十二条 认真贯彻有关质量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遵守各项制度、纪律。做到公正、廉洁,敢于执法、纠偏,不受行政和外界干预。

第四十三条 搞好监督和服务相结合,努力为生产、销售服务。

第四十四条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4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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