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4-07-23

关于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精选10篇)

关于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1

发布: 2008-4-14 17:14 | 作者: dfhzdf | 来源: 我要社保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人事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后联〔2006〕2号

关于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人事厅(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各参管理保障部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校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做好文职人员社会保险等有关工作,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政策规定9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文职人员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政策,参照执行事业单位的相关办法。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文职人员社会保险工作。聘用单位负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以及文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三、聘用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考虑军队特点,适当简化手续,凡涉及军队编制、部署、军事实力等情况,聘用单位免予提供。聘用单位有部队代号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所用单位名称一律使用部队代号。

四、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比例和标准,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聘用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本单位文职人员生活待遇经费供应定额中安排。文职人员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聘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五、在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出台前,文职人员养老保障参照事业单位退休保障政策执行。聘用单位所在地已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可参照执行。在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出台后,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按规定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文职人员在军队聘用岗位上退休后,退休待遇参照事业单位同类岗位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确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六、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按规定属地参加所在地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文职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七、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文职人员失业后,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

八、文职人员按照《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

九、聘用单位所在地事业单位已实行生育保险制度的,聘用单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夕为本单位文职人员缴纳生育保险费,文职人员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女文职人员按国家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文职人员被聘用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规定办理社会保险

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移手续。

十一、文职人员被解聘后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或灵活就业的,相关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人员被解聘后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原则上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保障制度。

(二)人员被解聘后流动到企业就业或灵活就业的,按规定执行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制度,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照《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有关规定,接续或转移相关社会保险关系。其中,文职人员不享受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待遇。

(三)文职人员被解聘后失业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已建立的社会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账户并记息,凡重新就业的,按规定接续或转移社会保险关系。

(四)未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文职人员被解聘后,由原聘用单位出具《文职人员工作年限证明》(见附件)。文职人员重新就业并参加养老保险后,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依据本人档案、《文职人员聘用合同》和《文职人员工作年限证明》等相关材料,审核认定文职人员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十二、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的社会保险费正教管理和监督检查,按照《社会保险费正教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聘用单位要按照当地社会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及时为本单位文职人员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不得迟报、瞒报和漏报。聘用单位每年要向波恩单位文职人员公布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十四、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要加强对文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十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支持文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并给予指导、帮助和 提供方便,按规定落实文职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十六、通知所称文职人员,是指按照规定的编制聘用到军队工作,履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同类岗位相应职责的非现役人员;所称聘用单位,是指军级以上机关和驻边远艰苦地区以外的非作战部队。

关于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2

渝财社〔2006〕4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再就业办,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为认真贯彻《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委发〔2005〕28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好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和范围

(一)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在新增岗位新招用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下同),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底,下同)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

(三)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包括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下同),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招用就业困难对象,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关于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

(一)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实际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二)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费额的2/3给予补贴。

三、关于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累计不超过3年。“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上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按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期限相应延长。

四、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未参加社会保险、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以及对申请手续和相关凭证材料不齐全的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五、关于社会保险的程序

(一)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的程序 

1.申请补贴。用人单位在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每年3月和9月,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1)《重庆市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等单位资质的法律文书复印件;

(3)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

(4)再就业扶持政策规定的有效证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复印件;

(6)用人单位参保人员花名册;

(7)银行盖章的《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收据联)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该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的人员月缴费明细账(单)等。

提供公益性岗位的社会单位和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应提供《重庆市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3-1)。

2.审核划拨。经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后,4月中旬和10月中旬送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于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直接将社会保险补贴划入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并及时将经费划拨情况反馈当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和相关险种经办机构。

(二)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程序

1.申请补贴。每年3月和9月,“4050”人员向户口所在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并提交以下材料:

(1)《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2);

(2)再就业扶持政策规定的有效证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证明或凭证;

(4)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或单位证明、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

2.审核划拨。经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初审,当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后,4月中旬和10月中旬送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于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直接将社会保险补贴划入个人储蓄账户,并及时将经费划拨情况反馈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和相关险种经办机构。就业困难对象被用人单位招用,但用人单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和履行缴费义务,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申请补贴。“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应提供《重庆市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3-2)。

六、关于经费渠道

社会保险补贴所需经费由接受申请的区县(自治县、市)支付,并在区县(自治县、市)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符合条件的人员跨地区再就业应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支付。

七、有关指标界定和管理服务

(一)公益性岗位

公益性岗位是指政府投资或政策扶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工作岗位,包括社会单位公益性岗位和社区公益性岗位。

公益性岗位的主要工种及工作内容:1. 为城市及社区环境卫生提供道路清扫、垃圾清运、公厕清扫清掏等服务的工作;2. 为城市道路、公园和社区等公共场所提供公共绿化种植、日常养护服务的工作;3. 协助基层公安机关开展社区和社会治安防范控制的工作;4. 为城市道路、车站和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公共交通秩序管理提供服务的工作;5 . 市政公共设

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6. 其他由政府投资或政策扶持的项目形成的工作岗位,如城市监管员、税务协管员、劳动保障协管员等。

社区公益性岗位由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提供。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是在街道(乡镇)和社区的组织下,开展社区保洁、保绿、保安、保养、车辆看管以及便民服务等项目,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组织。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的申办和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单位的公益性岗位出现空缺和新增时,必须将岗位空缺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填写《重庆市公益性岗位用工申报表》(附件4)。对社会单位提供的公益性岗位,要统筹用于再就业援助,优先安置就业困难对象。提供公益性岗位的社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后,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工备案。

(二)灵活就业

1. 灵活就业的范围

灵活就业是指通过非正规劳动组织实现就业、自己组织起来就业和其它形式的就业。

2.办理灵活就业证明的程序

(1)申报就业。灵活就业人员实现就业后,应于10日内到其户口所在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填写《重庆市灵活就业登记证明表》(见附件5)。

(2)调查核实。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在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后,应建立灵活就业人员基础台账,及时做好跟踪服务,对灵活就业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灵活就业人员就业所在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应协助做好调查核实工作。

(3)张榜公示。经调查核实后,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在社区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日。

(4)出具证明。经公示后,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灵活就业证明。

3.以下情形,不予出具灵活就业证明:

(1)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经调查后,无法核实就业情况的;

(3)各区县(自治县、市)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管理服务

对已经实现就业和已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在再就业扶持政策规定的有效证件中进行标注。符合条件的人员被外区县(自治县、市)的用人单位招用并享受补贴,用人单位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将享受补贴的情况反馈给被招用人员户口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

八、工作要求

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劳动保障、就业再就业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抓好贯彻落实,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就业再就业办备案。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补贴所需资金,并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劳动保障和就业再就业部门要加强审核,提高工作效率。目前尚未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区县(自治县、市),要尽快研究出台相应办法,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重庆市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3.重庆市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4.重庆市公益性岗位用工申报表

5.重庆市灵活就业登记证明表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3

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1〕1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为妥善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老有所养问题,现就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参保办法

(一)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其户籍和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对尚未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地区,属于财政补助对象人员,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待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时,再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和补缴养老保险费。

按照上述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原民办教师退养人员的原有生活补助照常发放,发放标准和资金渠道不变。

(二)现仍在教学岗位工作的代课人员,按自治区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二、补助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保补缴当民办教师、代课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可由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一)1986年12月1日前在公办中小学校经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的民办教师。

(二)2003年7月11日前在公办中小学校经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的代课人员。

三、财政补助标准和责任分担

(一)对被辞退或清退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其当民办教师、代课的累计年限(不足一年按一年算),由户籍所在地政府发放补助,按其工作1-5年、6-10年、11-15年、16-20年、21年以上(含21年)5个档次,分别给予每人每工作一年500元、700元、900元、1200元、1500元的补助。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与设区市财政或县级财政按照6:4的比例分担。

(二)现仍在教学岗位工作的代课人员,教学单位缴费部分由工作所在地政府负责解决。

(三)被辞退或清退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任教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属于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资金,由原任教地政府统筹安排。

四、时间要求

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办理当民办教师、代课期间养老保险费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办理补缴手续。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妥善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问题,将其作为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采取切实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尽快完成相关工作。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认真做好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身份和工作年限、补缴金额等审核认定工作,组织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督促教学单位和个人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并向财政部门申请安排补助资金。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做好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保登记工作,为参保人员参保登记、缴费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落实补助资金,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三)严肃政策纪律,严防弄虚作假行为发生。

主题词:教育 教师 保险 意见 通知

桂教[2011]8号关于切实做好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桂教[2011]6号关于原民办教师和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网友意见及感受(来源网络)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能为我们解决什么问题

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自今年2月27日下发,到目前已经有半年之久了。这个文件到底能为我省的民办代课教师解决什么问题呢?大家来看看某县一民办老师办理养老保险的收款收据就更清楚了。

这位老师今年62岁了,从1972年就开始任民办教师,在教育战线上工作了整整27个春秋,直到1999年7月才被无情的清退。按照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精神,他的2个儿子及家人帮他凑足了54275.9元的养老保险费,于本月15日所有手续已经办妥。看到这收款收据,我怎么也高兴不起来。第一:收款收据上写着的是“个体工商户”。我们是教师,又不是干个体的,为什么要把我们纳入“个体工商户”来参保?第二:收款收据上的54275.9元要求在中国人民银行一次缴清,对我们民办代课教师来说,可是个天文数字,能买得起这份养老保险的恐怕寥寥无几;第三:按照 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规定,我们还有点微不足道的补助金,可就是这点低得可怜的补助金在办理养老保险手续时都没有及时补给我们,说以后再返还到该帐户上,不知道这以后到底是什么时候了。

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究竟忽悠了谁?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6号)的确让广西被清退了的民办、代课教师高兴了一阵子,以为看到了曙光,但事实并非如此。

文件说: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其户籍和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落户在农村的,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落户在城市的,参加新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可以说广西被清退的原民办、代课教师百分之八十以上是农村户口,按照文件规定,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被清退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参加的只能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2009年9月15日15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时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2020年将会覆盖全国。《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指出,目前广西在国家确定的武鸣县、柳江县、兴安县、苍梧县、北海银海区、东兴市,钦州钦北区、港北区等14个试点县(市、区)500万农民中推广新农保试点,以后将按国家的有关部署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同时还明确在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也就是说,年满六十周岁的农村老人都能享受这一惠民政策,[2011]年16号文件对民办、代课教师来说只不过是提前了9年罢了。

文件又说:对被辞退或清退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其当民办教师、代课的累计年限(不足一年按一年算),由户籍所在地政府发放补助,按其工作1-5年、6-10年、11-15年、16-20年、21年以上(含21年)5个档次,分别给予每人每工作一年500元、700元、900元、1200元、1500元的补助。根据某县劳动保险所提供的政策,居住在城镇被辞退或清退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可自愿申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时间段是1996年7月-2011年6月,缴费金额是43947.7元,领取养老金待遇是790元。也就是说,是城镇户口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才能享受这一政策。一名在教育线上辛辛苦苦工作了20年并且是城镇户口的老教师,按照文件补助标准,得到的养老保险补助也就是24000元,他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必须自己要掏近20000元方可办理。这些老民师大多70—80高龄,只能靠自己的子女来完成这个任务才能领到790元/月的养老金,说不定有的老民师还没领到那区区790元就已经驾鹤西去了。落户在农村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只能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时间段是1996年7月-2011年6月,缴费金额是一档1500元,五档是7500元,领取养老金待遇分别是69元/月和114元/月。如此看来,桂政办发[2011]年16号文件并不能解决广西被清退的民办、代课教师的养老问题。解决好民办、代课教师这一历史遗留问题,还需要更多的人文关怀。

关于切实解决民办代课教师问题的报告

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厅:

我们是桂林市被清退的民办、代课教师,历年来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四处奔波,请求政府给予合理的解决。然而非常遗憾的是政府出台的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并没有切实解决我们的实际问题,使我们感到非常不满。理由如下:

二0一一年二月十七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6号)的确让广西被清退了的民办、代课教师高兴了一阵子,以为看到了曙光,但事实并非如此。3月7日,自治区教育厅李副处长率桂林市教育局领导一行4人赴兴安对民办、代课教师进行调研。兴安县民办、代课教师代表将“兴安县全体民办代课教师对‘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 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建议”(见附件1)递交给教育厅人事处陆海明带回教育厅,到现在已有半年之久,仍没给予答复。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说: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其户籍和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落户在农村的,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落户在城市的,参加新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可以说广西被清退的原民办、代课教师百分之八十以上是农村户口,按照文件规定,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被清退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参加的只能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2009年9月15日15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时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2020年将会覆盖全国。《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指出,目前广西在国家确定的武鸣县、柳江县、兴安县、苍梧县、北海银海区、东兴市,钦州钦北区、港北区等14个试点县(市、区)500万农民中推广新农保试点,以后将按国家的有关部署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同时还明确在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也就是说,年满六十周岁的农村老人都能享受这一惠民政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蒋明红介绍,广西将于2012年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使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全部城乡居民(见附件2)。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对广西的民办、代课教师来说只不过提前1年办理罢了,与普通老百姓一样,并没有给予特殊照顾。

文件又说:对被辞退或清退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其当民办代课的累计年限(不足一年按一年算),由户籍所在地政府发放补助,按其工作1-5年、6-10年、11-15年、16-20年、21年以上(含21年)5个档次,分别给予每人每工作一年500元、700元、900元、1200元、1500元的补助。请看看我市某县一民办老师办理养老保险的收款收据就更清楚了(见附件3)。这位老师今年62岁了,从1972年就开始任民办教师,在教育战线上工作了整整27个春秋,直到1999年7月才被无情的清退。按照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精神,他的2个儿子及家人帮他凑足了54275.9元的养老保险费,于本月15日所有手续已经办妥。看这收款收据,显然对我们不公平。第一:收款收据上写着的是“个体工商户”。我们是教师,理应参加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养老保险,为什么要把我们纳入“个体工商户”来参保?第二:收款收据上的54275.9元要求在中国人民银行一次缴清,对我们民办代课教师来说,可是个天文数字。一名在教育战线上工作了20个春秋的老民师,就是不吃不喝,他的工资总和不会超过3万元,能买得起这份养老保险的恐怕寥寥无几;第三:按照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规定,我们还有点微不足道的补助金,可就是这点低得可怜的补助金在办理养老保险手续时都没有及时补给我们,说以后再返还到该帐户上,不知道这以后到底是什么时候了。

更为气愤地是,我市某县在执行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时,采取镇压恐吓的手段强迫大家签订诚信承诺书[见附件4],说是自治区教育厅下发的命令。如果老师们不按规定签写诚信承诺书,否则不予办理养老保险。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桂教6号文件、桂教8号文件,没有哪一文件上要求民办代课教师签订诚信承诺书方可办理养老保险。某县这样做实际上是在违规操作,在违背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精神,如此操作不但不能妥善解决好民办代课教师问题,反而会激发更大的社会矛盾!

鉴于以上事实,我市全体民办、代课教师强烈要求政府给予合理解决:

一、关于工资补差的补偿问题

1、按照《劳动法》规定,政府在对我们进行工资补差的同时应支付25%的罚金,这笔罚金大多数人没有得到,政府应及时偿还给我们。

2、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说:民办教师的工资收入(包括国补部分和集体自筹部分)不得低于该县公办教师平均工资额(按国家统计局工资总额构成的口径)的2/3)而我们所得所领的月工资明显偏低,不符《意见》精神。在此,我们要求政府重新核算工资差额把我们该得的利益尽快偿还给我们。

二、依法解决社会保险问题

我们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是有法可依的。根据《劳动法》第九章第72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该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用“16号”文件的补偿办法来为我们办理养老保险,对我们来说很不合理。为我们办理社会保险应该根据李康副主席谈话精神为指示,按《劳动法》的规定为我们办理社会保险。自治区下发的[2011]16号文件显然不顾实际与事实相悖,如此轻率解决问题,我们的青春、汗水在你们的眼里难道就这么不值一文?一个解决问题的文件,竟使我们惨然相对!你们于心何忍?良心何安?

三、身份问题

种种原因,我们离开了为之奋斗多年的工作岗位,走下了三尺讲台,然而我们已具有教师资格,各级政府发给我们的各种证件中,没有哪个证件说我们是“代课人员”,现在以“代课人员”来处理我们的问题,显然是对我们的漠视,有辱我们为国家所做的贡献,情难容,理更亏,天道不允啊!

民办、代课教师曾以卑微的身份和高贵的灵魂,挺起了中国乡村教育的脊梁,担负着文化传承和乡村启蒙的重责,这将是永远不会抹去的沉重的历史记忆。如果没有民办、代课教师,我国农村基础教育大厦早已坍塌,国家不可能那么省钱地“普九”。所以,请政府尊重事实,实事求是解决问题,让每一位被清退了的民办、代课教师活得更有尊严。为盼!

关于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4

总后勤部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建房改[2001]10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房改办,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总参三部、管理局,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校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总后直属师以上单位:

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1999]19号)颁发后,在实施过程中涉及军队和地方之间的工作衔接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军队干部、士官、职工经批准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市场价格购买住房,未退出租住的军队公寓住房时,其配偶方在地方未承租或未购买公有住房的,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计发住房补贴。

二、承租军产住房的地方人员(指转业、复员等地方人员),其所在单位要协助军队有关部门做好本人和配偶的住房情况登记工作。地方未安排住房、现承租军队不可售住房的地方人员,退出军队住房后,所在单位可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计发住房补贴。承租军队可售住房的地方人员,确无其他住房的,经总后勤部批准,也可购买军队住房。在军队和地方两处住房的地方人员,其在地方的住房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职工住房建筑面积核定标准的,必须退出军队住房;对拒绝退出的,除按市场租金收取房租外,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依法收回军队住房。经批准借住军产住房的地方人员,应当与住房产权管理单位签订借住协议。办理借房证。借住期间应当按照军队有关规定交纳房租、水电、取暖等费用。

三、军队单位向地方有偿转让军用土地(含合建、换建)的项目,必须报经总后勤部批准并办理《军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已经总后勤部批准但未办理《许可证》的项目,地方分得的住房可按规定向住户出售,办理职工个人住房产权登记手续,所收售房款封存在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待缴纳土地转让费、领取《许可证》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凭军队单位出示的《许可证》,再行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和解冻售房款。

1998年前,未经总后勤部批准的项目,应按照总后勤部《关于擅自开发房地产项目补办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后营字第35号)要求,由军地双方积极配合,抓紧报批;待批准后,可按前款办理。如军队单位拖延办理,可直接向总后基建营房部反映情况。以利于敦促解决。

四、军队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纳入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由国家有关部门专项下达,享受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有关税费减免政策。

五、经总后勤部批准出售的军队现有住房和由总后勤部下达计划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转让给地方的部分房屋除外),按规定到当地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个人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地方有关部门在办理军队房改售房产权登记时,除按规定收取登记费、测量费外,不再收取其他费用。

关于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5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

发布文号: 新劳社字[2003]4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中央行业统筹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使各类从业人员都能尽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现就外来人员和进城从业的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必须与从业的农民工、外来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在用人单位从业满一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都要为其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手续(不含已在异地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或农村养老保险的人员),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应以本单位上年度农民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上月农民工人数的积(低于自治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为基数,按自治区统一规定的企业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自治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少于自治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

二、农民工、外来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退休申请,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办理退休手续。其养老金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三、农民工、外来工缴费满15年以上达到退休年龄,在计算养老金时,应将其实际缴费年限累加后,采取向前推算的办法计算出最后一次缴费年份,并以推算出的该年份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基础性养老金的计算依据;在计算指数化月平均工资时,其“12N”应为本人缴费起始月份至本人最后一次缴费月份之间所含自然月份之和。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将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四、农民工、外来工离开用人单位后,继续在自治区境内城镇就业的,可办理续保或转移手续,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五、农民工、外来工离开自治区,且缴费不满15年,本人要求退保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将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要求转往外省市城镇继续缴费的,可准予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缴费满15年的可保留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待其达到退休年龄时以此文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规定的待遇。在办理退休手续时需由本人在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其未在异地重复参保情况的证明,以避免重复享受养老金。

六、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6

【发布日期】2002-08-05 【生效日期】2002-08-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北京市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办理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事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根据北京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印发<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人发[2002]20号)有关规定,现就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发放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被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录用、聘用的,其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执行。其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可根据本人意愿转入新单位为其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录用、聘用的,可根据本人自愿,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区县人事局或人事局指定的服务机构提出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申请,由各区县人事局或人事局指定的服务机构持区县人事局出具的证明(附后),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区县分中心开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公积金专户。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将部队一次发给的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一并转入为其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三、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时,可不受住房公积金缴存期限及正常汇交状态的限制,但须提供区县人事部门开具的转业证明。

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须做好有关工作,遇有问题,请及时请示报告。

二○○二年八月五日

关于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7

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办函[2009]30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来,对于促进各地积极关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效应。为进一步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加快推进我省灾后重建,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继续做好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以下简称“被征地农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明确批准时间 《通知》下发后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为20%(其中个人部分不高于8%),缴费基数可按照批准征地时城镇个体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由当地市(州)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征地时间明确为批准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方案的时间。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用应一次性缴纳。

二、统筹解决老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问题 《通知》下发以前的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以下简称“老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自愿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以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以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在办理参保手续的下月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属于城镇低保户的,可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在初次缴纳不低于2万元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础上,申请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在2年内分次缴纳剩余的养老保险费的《后续缴费协议书》,该类人员初次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应先按其15年缴费总数的8%记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其余部分划入统筹基金,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其缴费年限不作后扣减。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征地农转非人员可参照《通知》规定的不同年龄段相应缴费年限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继续严格按照《通知》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巩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工作成果,各市(州)人民政府庆在今年底前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并报省政府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不得批准征地”的要求,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与其他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结合各自职能,明确工作责任、规范工作程序,落实社会保险资金,坚持“先保后征”,切实维护广大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当前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后,报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项目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方案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审核意见。

本通知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关于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8

在西方军队系统中有一些非现役的工作人员,包括官员、职员和职工。他们主要从事非作战岗位的行政事务管理、专业技术和生活保障,一般统称为文职人员。西方国家在军队中大量使用文职人员,主要是源于其文官制度。另外,大量非作战的辅助性工作也要求特殊的解决途径,这样亦可减少军队员额,节约经费。实行文职人员制度主要目的就是有效吸引、保留和灵活便捷地使用社会优秀人才。我军从2005年开始实行文职人员制度,对军队用人制度进行重大改革,这是推进我军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研究西方军队百年来对文职人员的管理经验,对于我们会有很好的启示作用。

一、西方军队文职人员的使用情况

西方军队除作战部队原则上不使用文职人员外,文职人员遍布军队各个部门和岗位。现役军人可以改任文职,但文职人员一般不能改为现役军人。文职人员在和平时期和战争时期,都可发挥重要作用。

1、基本类型

美军文职人员按雇佣方式分为直接雇员(国内)和间接雇员(国外);按工作性质则分为白领雇员和蓝领雇员,分别以从事脑力劳动为主和体力劳动为主;按雇佣的性质,还分为临时雇员、合同雇员和职业文职雇员三类。德军文职人员分为文职官员、职员和职工三类,其中职员和职工为雇佣人员,可被解雇;但文职官员与各级军官一样,为国家公务人员,不能任意解聘。

2、数量规模

近年来,随着新军事变革的深入,各国军队开始大量裁减兵员,注重调整组织结构,着手组建轻型化、多功能的快速反应部队。同 时,各国军队不断完善文职人员制度,大量招用文职人员,文职人员在军队总体结构中的比例呈上升趋势。法军现有文职人员9.89万人,约占总兵力的17%。日本防卫厅全部为文职人员,自卫队现役24.77万人,文职人员2.5万人。印度军队文职人员约20万人占其总兵力的14%。俄罗斯军队现有文职人员约70万人。德国国防军约有近14万文职人员。英军文职人员共有8.6万人,比英国海军、空军总兵力加起来还多。2011年美军现役部队总人数为141.41万,文职人员79.4万人。

3、来源渠道

西方军队文职人员的来源主要有三:一是从社会上招聘,军方根据需要,在地方人才市场招聘相关的技术和管理人才;二是从地方院校毕业生中招收;三是从退伍军人中挑选,使其转为文职以保留一些技术骨干。美军每年从哈佛大学和加州理工大学等名校招聘毕业生来充实其科研、管理队伍。英军的科技人员、秘书、打字员和其他专业的职员都由军方在社会上直接招聘,执行官以上的文职官员由政府公务员委员会统一录用后分配到军队。法军文职人员90%从地方招聘,10%从退役军官中改任。

4、行政任职

美国国防部、军种以及各大司令部的大量行政性工作,如机关日常管理、文秘、财会、审计、司法、印刷出版、直至征兵登记、战时动员、战后退伍等工作,主要由文职人员来完成。美国的国防部长、副部长、助理部长,一些军队院校的校长、教研室主任等都是文职人员。德军的行政管理工作主要由文职人员负责。如国防部的人事局、计划司、组织司、财政预算司、行政司法局、社会事务局、营房地产建筑局和装备局等,几乎全部为文职人员。

5、科研教学

西方军队科研部门,包括从事军事理论和国防科技研究的单位,文职人员都占较大比例。美军科研单位中许多高级战略问题专家,科学家都是文职人员。院校也是文职人员集中的部门。美军院校18 万教职员中,30%是文职教员,某些军种院校教员中文职人员所占比例高达50%-60%。

6、后勤保障

后勤保障部门中的医疗卫生、军工生产、装备采购和基地保障等系统都是文职人员密集的地方。美军后勤系统中,文职人员的比例达到90%。战时也动员文职人员直接支持作战部队的行动,在伊拉克战争中,美军动员了近5万文职人员参与物资供应、设施维护、生活服务、医疗、维修、运输等保障的各个方面。

二、西方军队文职人员管理的主要方法

西方各国经常不断地改进和完善相关的政策,以加强对军队文职人员的建设和使用。

1、健全管理体制、完善相关法规

西方各国军队通常都设有专门的文职人员管理机构。美军在国防部设有专门负责文职人员的助理部长,负责制定文职人员的政策。各军种的文职人员则由各军种内的人力与后备役事务助理部长统一管理。此外在各大司令部设有人事副参谋长,负责检查文职人员政策的落实情况。

德军文职人员的管理工作由国防部人事局长和行政管理国务秘书、军备国务秘书共同负责。国防部人事局主要负责文职人员的计划管理。军队各部门的领导负责本系统文职人员的日常管理。

根据军队有关文职人员的工作内容复杂、联系广泛、政策性强的特点,西方军队重视完善文职人员管理方面的法律、规章、制度和标准,形成一个从规范宏观管理到规范微观管理的法规体系。美军有《文职招聘法》和《退休法》,形成了从文职人员招聘到退休的比较完备的法规体系。在文职人员享受一定的优越待遇的同时,也要求文职人员在紧急情况时必须受雇,无论平时还是战时文职人员在接到上级命令后,必须无条件地服从调动,履行保障任务。

2、强化选聘制度、拓宽任用范围 西方军队文职人员选聘制度设计比较全面,对文职人员的选聘来源、招聘方式和应聘条件都有所考量,注意多种途径选择、多种成分组合、力求各类人员优势互补,形成人才队伍的整体优势。

文职人员主要来源于社会招聘、地方院校招收和军队内部转改三种途径。在招聘方式上也主要有三种:一是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二是直接发函聘请;三是与地方建立协作关系,定向培养文职人员。不同的岗位确定招聘有不同的条件和标准。强调针对性和实效性,军队院校还强调一定的学历和职称,以及相应的教学经验和科研成果。

西方军队任用文职人员总原则基本一致,即只要有利于军队发展,任何部门和岗位均可聘用文职人员。因此体现在文职人员的任用原则、占有比例和岗位分布都尽可能拓展。美军规定,凡雇佣人员能胜任的工作优先使用雇佣人员。德国国防军规定,一切不是必须由军人从事的工作,应由文职人员担任。除作战部队原则上不适用文职人员外,上至国防部长下至各类勤杂人员都可由文职人员担任。文职人员所占比例不断上升,且分布的岗位日趋广泛。一是战略决策层;二是军事院校;三是高精尖技术岗位;四是勤务保障部队;五是文化宣传部门。文职人员的作用也日益明显。

3、拓宽培训途径 鼓励继续教育

西方军队十分重视对文职人员的培训,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美军对文职人员的培训主要有几种方式:一是岗前训练。为使新文职人员尽快熟悉工作情况,制定了相当于军官任职前训练的见习训练计划。二是在职训练。对任职满2年的成绩优异的文职人员,各使用机关对其组织6个月的在职训练,或到地方大学进修相关课程。三是院校训练。对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文职人员,有计划地选送到各级军事院校培训,以提高其计划和领导能力。四是战前训练。除上述和平时期的训练计划外,文职人员在前往战区执行任务前要经过10周左右的正规训练,训练内容包括战区情况、各种武器和防化器材的使用常识、法律问题、战争法、自卫训练等。法军鼓励文职人员参加各院校的函授教育和在职培训,并负担相应的费用。

4、提高福利待遇,解除后顾之忧

军队要吸引和留住文职人员,必须不断改善其工资福利待遇,尽量免除其后顾之忧。在薪酬待遇方面,西方军队文职人员的薪酬水平相当于或略高于地方同级或同岗位人员的薪酬水平。美军的《文职雇佣法》规定,文职人员薪金一般低于同级军人薪金,为此,美军就给予一定的补贴加以弥补。文职人员主要享受的福利待遇包括休假、社会保障(医疗保险、人寿保险等)、退休、文职人员救助计划(心理咨询服务)等。近年,为进一步增强文职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开始实行薪金与奖金挂钩。改变过去通常随年龄和资历逐步加薪的方法,实行底薪和奖金相结合的挂钩制,即首先按工作种类的危险程度或强度等分成5类底薪,然后在每类底薪之外再按工作表现、能力及业绩分成3—4个奖金档次与底薪挂钩,使文职人员的工作业绩成为决定收入多少的首要因素。美军还吸取海湾战争中的教训,决定在以后的部署中,文职人员在以下几方面享受与军人同样待遇:在医疗方面享受优先权;免费邮寄信函;享受不超过基本工资25%的危险工作津贴,驻海外地区补助及加班费,享受免交部分所得税;享受由家庭援助组织和机构对文职人员家庭提供帮助;对伤亡的文职人员也要像伤亡的军人一样,由军方护送回国。这些改革举措减轻了文职人员的经济负担,解除了他们的许多后顾之忧。

三、西方军队文职人员管理的几点启示

军队既有其多变性和流动性,也有其常备性和稳定性。随着高技术战争的发展,军事专业分工细化,军队的后勤保障、军工科研等部门专业技术性的大大增强,迫切需要一支比较稳定的队伍。军职人员由于受服役年龄的限制难以做到这一点,而实行文职则可做到保持军队工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因此使用文职人员的意义也愈发突出。虽然西方军队实行文职人员制度历史较长,管理经验丰富,但我们也可以看出,各个国家对文职人员的管理都是依据自己的国情,有很强的针对性,也是在不断改革和完善。我军文职人员制度实施以来,已有2万多名地方人才走进军营,成为国防力量的重要 组成部分,但由于起步晚、时间短,在相关的思想认识、规划设计和具体实施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借鉴西方军队文职人员管理的经验,我们可从中得到几点启示。

1、完善相关的法规,用制度管人管事

美军依法管理的理念比较普遍,在文职人员管理中能够有法可依。比如,依据《文职雇员法》和军队的相关的规定,可以有效的保证文职人员的收入不低于地方同级的水平。依据《退休法》规定,对于因公伤残或患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文职人员,不受年龄限制,只要工作满5年即可享受退休待遇。我军在考试录用、工资福利、考核晋升、纪律处分、权益保障等方面都需要完善相应的法规建设,提供文职人员管理的法制依据。

2、全面统筹设计,优化选聘制度

对军队文职人员的使用、所占比例、选招和聘用等一系列复杂的工作,应当根据国情和军情全面予以统筹设计。合理设计招聘流程,科学规范聘用条件。保证文职人员的选拔能够科学、规范、公平、合理。拓宽选聘渠道,可采用直接发函聘请的方式,聘请地方某些领域的领军人才。为保证和提高聘用人才的效率,可以采用“订单式”的培养方式,由地方高校为军队定向培养文职人员。

3、健全培训机制,激活用人思路

文职人员是不穿军装的军人。既要考虑工作共性,便于军事工作的展开,又要照顾其特点,便于分类、分层教育管理。在激发文职人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的同时,强化爱岗敬业精神,并不断提高能力素质。可通过军事院校独训、与地方院校联合培训以及运用函授、网络、出国留学等形式,不断提高文职人员的能力和素质。要加强技能培训,提升职业修养,逐步向德才兼备的人才方向转变。同时还要敢于用人、善于用人,充分发挥文职人员所长,拓展文职人员发展的空间。

关于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9

2014军队文职人员招聘报考专题根据《2014军队文职人员招聘公告》,为广泛吸纳社会优秀人才为军队建设服务,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及有关政策规定,总政治部干部部将组织实施2014军队文职人员招聘工作。国家公务员考试备考材料应聘人员根据公布的文职人员招聘信息,通过军队人才网报名,按照报名流程及要求,填写个人信息,选择聘用单位、招聘岗位和考试地点。军队人才网报名系统自动对应聘人员填报的信息进行初审,确认是否符合招聘条件。应聘人员可以即时或在报名截止时间前使用网上支付方式缴纳报名费,每个科目人民币35元。应聘人员缴费成功并打印出报名回执方为有效报名。报名时间为2013年10月22日8时至11月5日18时 

关于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10

粤人任[1998]28号

为进一步完善考核制度,提高考核工作质量,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现就如何做好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核是定期考核的主要形式,是考核制度化的重要标志。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抓紧抓好。要认真总结近年开展考核工作的经验,研究解决新形势下考核工作碰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坚决纠正和防止形式主义和走过场的现象,不断完善考核制度,努力提高考核质量,真正发挥考核工作在人事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

(二)为提高考核的准确性,进一步强化考核功能,经研究决定,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结果等次从今年起增加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即考核结果由三个等次改为四个等次: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

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标准为:政治表现与业务素质一般,勉强适应工作要求;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没有全面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

其他等次标准按原有规定执行。

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离岗到干部培训中心或政府人事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接受培训(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2.不发本考核奖金,但不影响调整工资(即在国家作出明确规定之前,可视同称职等次按有关规定给予晋升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档次)。

3.对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的人员,应调整其工作岗位。其中:属领导职务的,应改任为非领导职务。

(三)受党纪处分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确定考核等次的有关问题,按中纪委、中组部和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的规定执行。受行政处分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确定考核等次的有关问题,参照组通字[1998]19号文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1.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记过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记过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因其他错误而受记过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3.受记大过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第二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4.受降级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第二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5.受行政撤职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第二和第三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6.涉嫌违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上述规定办理。

7.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积极开展考核量化测评试点工作,不断探索完善考核制度。开展量化考核,推行现代测评方法和技术是考核发展的趋势和方向。我们在学习借鉴国家人事部和兄弟省、市开展考核量化测评试点的成功做法,总结近年来全省各地开展量化测评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提出“考核量化测评实施办法(试行)”(试行办法待后印发),供各地、各部门学习使用。为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今年主要是扩大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明年再逐步推开。已经试行的地区和部门,要继续探索,加大力度;尚未开展的,要积极创造条件,抓好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五)考核结果报考核委员会审核确认,是国家规定的考核程序,各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在翌年三月底前将本单位的考核结果(含考核工作总结)上报审核确认,逾期上报的,不予受理,确因特殊情况有可能延误时间上报的,应事先向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当年考核结果未经考核委员会审核确认的,视为无效,由此而造成的后果,单位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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