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德化县委办公室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防旱抗旱工作的通知

2024-07-24

中共德化县委办公室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防旱抗旱工作的通知(通用3篇)

中共德化县委办公室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防旱抗旱工作的通知 篇1

发往签批王志安序盖章陈东明号 等级部委号德机号 中共德化县委办公室 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当前防旱抗旱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自8月13日以来,我县降雨严重偏少,局部出现了旱情。据气象部门预测,未来几天我县仍无明显降雨过程,旱情将继续发展。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当前抗旱工作,市委徐钢书记、黄少萍副书记,市政府洪泽生副市长分别在《泉州抗旱快报》(第20期)上作出批示,要求各地要抓好抗旱和节水工作。10月12日下午,又紧急召开全市抗旱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当前全市的抗旱工作。为贯彻落实全市抗旱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当前我县防旱抗旱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当前旱情的严峻性。受全球气候变暖的影响,近年来尤其是去年以来,我县降雨总量明显偏少,干旱导致城乡居民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等受到严重影响,同时由于我县存在抗 1

旱基础设施相对薄弱,应急水源工程较少,抗旱措施较为单一,抗旱投入不足,部分群众节水意识不强等问题和薄弱环节,抗旱工作任务非常繁重。各乡镇和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和大局意识,立足“抗大旱,抗久旱”,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千方百计减轻旱灾的影响和损失。

二、加强对防旱抗旱工作的组织领导。各乡镇和有关单位要把抗旱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组织领导,加强监督检查指导,及早安排,充分部署,深入田间地头,全面了解人畜饮水和粮食生产情况,在资金上、技术上、用电用油上帮助群众解决抗旱的实际困难,做到思想认识到位、领导责任到位、工作措施到位、检查督促到位、问责到位。

三、强化水资源的科学调配。各乡镇和有关单位要以人为本,建立科学配水机制,把确保群众生活用水放在首要位置,树立“生产服务生活”的理念,千方百计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市政公用事业局要强化城区饮用水源的科学调度,做到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科学用水。在相安水库不能保证城区居民用水需要时,要适时启用红星水库备用水源。对农村人饮困难区域,乡镇政府要组织加大抗旱水源建设力度,采取打深井、打机井等取水方式解决应急饮用水;水利部门应了解掌握全县旱情,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四、积极落实抗旱防旱措施。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旱情发展形势及时启动抗旱应急响应。同时,要加大抗旱资金的投入力度,保证抗旱物资供应。各地抗旱服务队要组织人员和抗旱机具深入田间地头帮助群众抽水灌溉,通过建设节水灌溉工程,大

力推广使用输水槽和喷灌、滴灌等灌溉节水新技术,提高用水效率。气象部门要及时发布旱情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做好农作物病虫害的防治工作,减少旱情对农业生产造成的损失,努力夺取抗旱工作的全面胜利。

中共德化县委办公室

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德化县委办公室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防旱抗旱工作的通知 篇2

关于在全市推广攸县环境卫生城乡同治做法的通知

株洲政府门户网站 编稿时间: 2011-07-20 16:3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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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办„2011‟42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近年来,攸县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践中,将城市“创卫”与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以城市美带动、促进乡村美,走出了一条城乡共建“两型”社会、统筹城乡发展的新路子,取得了明显成效,省市领导高度肯定,并要求认真总结和大力推广。为积极推进环境卫生城乡治理,大力改善农村卫生状况,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推广攸县环境卫生城乡同治做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环境卫生城乡同治的重要意义

攸县积极推进环境卫生城乡同治,呈现“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卫生状况大为改观、交通秩序规范有序、村容镇貌明显变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城镇资产迅速升值、文明素养不断提升”的良好局面。实践证明,实施环境卫生城乡同治,对于推动全市城乡共建“两型”社会、统筹城乡发展,巩固全国卫生城市创建成果、深入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进一步改善民生、提升城乡发展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环境卫生城乡同治,有利于进一步改善城乡生态条件、卫生条件、生活条件,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产生良好的生态效益;有利于提升县域经济发展后劲,为招商引资增添活力,为老百姓赢得利益,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提高群众素质,密切干群关系,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

二、环境卫生城乡同治的目标任务

深入实施环境卫生城乡同治,完善城市和村镇环境卫生处理设施,开展全民大清扫,争取在半年时间内,在全市城乡基本实现“五个看不见”:可视范围内看不见“白色”垃圾、主要街道看不见车辆乱停乱放、街面看不见私搭乱建厂棚、市场和门店看不见店外经营行为、环境整治执法看不见大的纠纷发生。坚持常抓不懈,实施常态化治理,最终实现城乡卫生状况良好、镇容村貌整洁、人居环境优美、交通秩序井然、文明素质提升的目标。

三、环境卫生城乡同治的工作原则

1.规划与规范的原则。科学规划城市、村镇环境卫生设施布局,切实抓好各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以村社区为单位,制定村规民约,注重宣传教育,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规范居民生活卫生行为。

2.统一与统筹的原则。按照“县市区指导、乡镇组织、村社区为主、户实施”的基本原则,实行一个标准推广、一套制度管理、一把尺子考量,统筹城乡发展,统一有序推进。

3.分级与分类的原则。市、县市区分别制定考核办法,对环境卫生城乡同治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各县市区根据中心乡镇、山区偏远乡镇等不同情况,讲究工作方法,加强分类指导,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4.有奖与有罚的原则。市爱卫会、市城管委联合对县市区进行考评,每年两次,考评结果在市级新闻媒体予以公布并予奖罚。(具体考评办法另行下文)

四、环境卫生城乡同治的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环境卫生城乡同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环境卫生城乡同治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督查考核,并于近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明确职责,做好环境卫生城乡同治的指导。各县市区要成立组织机构,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部门单位配合抓的工作体系,制定实施方案,出台具体的考核奖惩办法,建立完整的工作责任机制,确保环境卫生城乡同治各项工作有效落实。

2.完善工作机制。要建立市场化运作机制,初步将市政管理推向市场,对公共卫生区实行市场化运作、社会化管理。要建立投入保障机制,由市县两级投入一定资金,实行财政下拨、部门支持、乡镇配套、村组自筹相结合的多元投入模式,建立资金保障机制。要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市考核县市区,县市区考核乡镇,并抽检到村社区,定期通报考核结果,以考核强化激励。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将环境卫生维护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村民自治范畴,确保城乡环境整治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实现制度化、规范化。

3.加大宣传发动。全市各新闻媒体要加强对环境卫生城乡同治工作的宣传,坚持正面引导,创树先进典型,迅速掀起环境卫生城乡同治工作的热潮。各县市区要发动干部深入基层、走村入户,通过规劝、宣讲、讨论、评比等多种形式,争取群众支持,引导群众参与,充分发挥群众的主体作用。同时,各地要把学习推广与创新治理结合起来,把一些新方法、好点子及时予以宣传推介,推动工作深入开展。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7月18日

中共德化县委办公室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防旱抗旱工作的通知 篇3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派驻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宿州市委办公室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1日

派驻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强派驻纪检组对驻在部门党委(党组)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关于中共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的意见》等有关纪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派驻纪检组要根据职责和权限对驻在部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监督。重点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对权力集中和资金、资源密集的重点环节与部位的监督。

第二条

驻在部门要支持配合派驻纪检组工作,确保派驻纪检组参加部门工作会议,查阅相关资料,开展专项检查,听取工作汇报,充分保障派驻纪检组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自觉接受监督,主动支持派驻纪检组开展监督工作。

第二章

监督职责

第三条 对遵守党的纪律、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部署,及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进行监督。

(一)监督驻在部门维护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的严肃性,维护中央权威和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情况。

(二)监督驻在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决策部署情况。

(三)监督驻在部门制定、完善、执行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的规则和程序,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正确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贯彻落实自我约束和互相监督的措施和制度情况。

(四)监督驻在部门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制订和落实整改措施等情况。

(五)对驻在部门党员干部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四条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情况进行监督。

(一)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的职责。督促驻在部门党组织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驻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切实抓好责任分解、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二)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的具体措施。督促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认真分析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状况,及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对驻在部门贯彻落实上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整改意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对党务、政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主要对党务政务公开的组织机构、内容、形式、运行、程序和时限等进行监督。重点监督组织机构是否明确指定科(处)室及责任人;内容是否真实客观,有无弄虚作假;形式是否存在形式主义,服务对象是否能够及时、全面知晓公开事项;运行情况是否有工作流程图;程序是否包括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等环节;时限是否在主动公开事项产生或变更后规定的工作日内公开。

第六条 对干部选拔任用情况进行监督。

(一)加强对选拔任用实施方案制定的监督。派驻纪检组重点监督以下事项:选拔、招考(聘)职位或竞争职位是否在核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是否符合职级规定;规定的选拔、招考(聘)及任职条件有无违背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原则;工作程序、操作办法是否规范合理;驻在部门下属事业单位是否存在违规招聘、“绕道进人”等现象。

(二)抓好实施中重点环节的监督。加强对资格审查、考试、民主推荐与民主测评结果统计及运用、组织考察、党组织研究决定及任前公示等环节相关情况的监督;对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问题属实的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廉政鉴定制度和新提拔干部廉政谈话等制度。

(三)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情况报告制度。派驻纪检组要如实记录对驻在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开展监督的情况,建立台帐档案。

第七条对资金运行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督。

(一)实行收费备案制度。驻在部门应纳入预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以及应缴入财政专户的各种收费,执收前应书面报派驻纪检组备案,听取派驻纪检组审核意见。

(二)实行入账核查制度。驻在部门取得除财政安排的预算资金之外的其他各项收入,相关科(处)室要如实填写入账通知单,载明资金来源、资金数额和资金去向,报派驻纪检组备案。派驻纪检组重点核查收入来源是否合法以及资金是否及时足额缴入财政账户等情况。

(三)实行支出审查制度。大宗办公设备及服务采购、大额资金使用等财务支出,必须经派驻纪检组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经政府统一采购渠道、是否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等。

(四)实行固定资产备案制度。驻在部门增加或者减少、变更、注销固定资产,应及时填写固定资产备案监督表报派驻纪检组备案。驻在部门应在派驻纪检组的参与下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并将结果及时报派驻纪检组备案。

第八条对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

(一)督促规范行政审批。督促驻在部门全面落实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的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规章制度,规范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落实审批承诺,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督促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加强对驻在部门行政处罚事项梳理工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幅度规范设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程序和制约制度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自由裁量权的公开公平公正行使。

(三)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认真办理行政审批、行政执法方面的投诉,严肃查处违规办理、吃拿卡要、徇私枉法等问题。

第九条 对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三公”经费管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有关规定情况进行监督。

(一)加强对履行工作职责的监督。对贯彻中央、省、市政策、法规、文件、规定等不力,影响政令畅通的;对党委、政府作出的决策部署、制定的工作目标、下达的指令性任务等落实不及时,贻误工作的;对党委、政府专项工作推进不力、进展缓慢的;对上级机关提出的限期答复、整改等要求,做出的责令履行等决定,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拒不公开有关服务事项、办事依据和程序、办理时限和结果,或不按公开承诺的内容履行职责的;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效能问题失察失管、不认真调查处理或在调查处理中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等,予以作风效能问责。

(二)加强对服务群众过程的监督。对不执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等效能制度的;违反有关规定,参加评比、考核、培训等活动的;在公务活动中接受或索要礼品、礼金,或者接受超标准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的;利用职权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吃拿卡要报占”,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工作方式简单粗暴,假冷脏懒慢推,作风飘浮、办事拖拉的;对单位重大事项不报告或不及时报告的等,予以作风效能问责。

(三)加强对遵守工作纪律的监督。对参加会议不遵守会纪,有迟到、早退或未经批准代会等现象的;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的;上下班无故迟到早退,擅离职守的;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事项的;不遵守公职人员行为规范,不服从组织管理和工作安排的;违反禁酒规定,工作日中午饮酒的等,予以作风效能问责。

(四)加强对机关“三公”经费管理、厉行节约等有关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规范公务用车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纠超编、超标配车和公车私用等问题;规范公务招待管理,严肃查纠弄虚作假,防止招待支出失管失控;严禁用公款旅游,严禁借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开会、出差等名义用公款旅游或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等。

第十条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

(一)加强对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项的监督。驻在部门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项,事先应向派驻纪检组书面报告,派驻纪检组要做好提醒和监督工作。

(二)认真落实领导干部不得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贵重物品的规定。加强日常监管,教育提醒驻在部门党员干部自觉遵守规定,主动拒收拒送。

(三)认真落实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督促驻在部门领导干部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自己、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发现存在违规问题的,派驻纪检组在报经市纪委监察局同意后,及时进行初核并报市纪委监察局研究处理。

(四)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督促驻在部门领导干部认真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按时、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对不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或不按党组织意见办理的,派驻纪检组要主动或协助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核实,经批准,视情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派驻纪检组不履行、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对驻在部门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明令禁止的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发现后不制止、不报告、不查处,对市纪委监察局部署的工作落实不力,造成一定影响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派驻纪检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派驻纪检组要严格执行述纪述职述廉报告制度,每年年中和年底,派驻纪检组要以书面形式向市纪委监察局递交派驻纪检组负责人述纪述职述廉报告。

第十二条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切实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主动接受监督。对拒绝或规避监督,一经查实的,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驻在部门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制度,每年年中和年底,要以书面形式向市纪委监察局报告党委班子及成员履行主体责任情况及廉洁从政情况。

第四章

第十三条

各县(区)纪委监察局派驻纪检组,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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