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行政学选择题

2024-07-06

公共行政学选择题(精选7篇)

公共行政学选择题 篇1

1:在西方,最早提出行政概念的是(亚里士多德)。2:公共行政的首要特点是它的(公共性)。

3:中国公共行政的最大特点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政府)。4:称之为“人事管理之父“和行为科学的先驱者的是(欧文)。5:发表了公共行政学的开山之作“行政之研究”的是(威尔逊)。

6:伍德罗.威尔逊在《政治科学季刊》上发表了公共行政学的开山之作(行政之研究),它标志

着公共行政学的产生。

7:德国著名的政治学家、社会学家、经济学家和宗教学家马克斯.韦伯提出(官僚制理论),39:我国由人民代表投票选举产生政府领导者的制度属于(选任制)。

40:由立法机关或其他任免机关经过考察而直接任命产生行政领导者的制度是(委任制)。41:国务院常务会议任命各部委领导者的副职,直属机关和办事机关的正、副职领导者的制度

均属于(委任制)。

42:中央一些部委和一些省市公开招考司、局、厅级和处级领导者的制度属于(考任制)。43:下列不属于行政领导权力的来源的是(决策权力)。

44:忠于政府,维护政府的声誉,忠于职守是(行政道德)的核心内容。

45:现代意义上第一个独立的、职能化的人事行政机关是(英国)于1855年成立的文官委员

会。

因而被称之为“组织理论之父”。

8:20世纪30年代,古立克把管理职能概括为(计划、组织、人事、指挥、协调、报告、预

算)。

9:1926年怀特出版了世界上第一部大学公共行政学教科书:(行政学导论)。

10:我国最早提出学习行政学的是(梁启超),他于1876的在《论译书》中提出“我国公卿

要学习行政学”。

11:我国第一部行政学著作是(行政学的理论与实际)。

12:提出立法、司法、行政、考试和监察五权分立思想的是(孙中山)。

13:1926年出版了世界上第一部大学公共行政学教科收《行政学导论》,它的作者是(怀特)。14:我国第一部行政学著作《行政学的理论与实际》的作者是(张金鉴)。15:公共行政坏境的(特殊性)首先表现在各种公共行政坏境之间的差异性上。16:美国哈佛大学教授(高斯)最先提出对公共行政坏境问题进行研究。

17:公共行政生态学的代表作《公共行政生态学》于1961的发表,该书的作者是(里格斯)。18:融合型的公共行政模式存在于(农业社会)。19:衍射型的公共行政模式存在于(工业社会)。

20:里格斯认为处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过渡期间的一种公共行政模式是(棱柱型)。21:按照里格斯的划分,棱柱型是(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过渡期间的公共行政模式)。22:高斯发表于1936年,提出了公共行政和公共行政环境之间的关系问题并予以研究的行政

学论著是(美国社公与公共行政)

23:公共行政学研究的核心问题是(政府职能)。

24:政府为公众服务的服务性特点首先表现在其(非赢利性)。

25:我国于1998年又进行了机构改革,改革后的国务院原来40个部门减为(29)。26:政府只是充当“守夜人”的角色,也就是“夜警察”的角色的时期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27:政府由“守夜人”变成社会主宰者的时期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

28:行政体制的核心问题是(上述三者,即ABC)。29:行政体制的带后性是由其(稳定性)

演变而来的。

30:内阁制,起源于18世纪的(英国),后来为许多西方国家所采用。

31:总统制,起源于18世纪末期的(美国),是以总统既为国家元首,又为政府首脑的中央

政府组织形式。

32: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一种中央政府体制是(半总统制)。33:委员会制又称合议制,起源于19世纪中期的(瑞士)。34:英国地方政府形式是最典型的(自治体地方政府)体制。35:典型的行政体地方政府是(德国)的地方政府。

36:对于一般的省、市、县、乡而言,实行民族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自治乡就是

(特殊型)的行政区。

37:回归后的香港行政区和澳门行政区属于(特殊型)的行政区。

38:构成公共组织结构的基本要素是(行政职位),它是公共行组织结构的支撑点和联络点。

45:美国的文官委员会、日本的人事院等机构属于(部外制)类型。

46:部外制是(美)国用法律制度把政党制度排除在政府之外而产生的一种人事行政机构。47:人事行政机关实行党统一领导制的国家有(英国)。48:人事行政机关实行党统一领导制的国家有(中国)。

49: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是资本主义制度的产物,它源于中国古代的科举,而始于(英)国资

产阶级革命后的文官制度。

50:世界上第一个建立文官制度的国家是(英)国。

51:职位分类最早产生于19世纪的(美)国,后被许多国家所效仿。5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正式施行于(2006年1月1日)

53:为了解决在实施决策的过程中出现的而一时又难以查清原因的问题的决策方案,称为(临

时方案)。

54:为了弥补或完善决策而制定的决策方案,称为(追踪方案)。

55:为了实现目标而制定的方案,称为(积极方案),这是构思和设计的主要方案。56:行政决策体制的核心是(领导决策系统)。57:行政执行过程的第一阶段是(准备阶段)。

58:整个行政执行过程中最具实质意义的,最为关键的阶段是(实施阶段)。59:行政控制过程的最后环节,也是最为关键的环节是(纠正偏差)。60:平行沟通是一种同级部门或同事之间的信息沟通,亦称(横向沟通)。

61:(平行)沟通不宜采用命令或指示的沟通形式,而只能通过协商、合作的办法。62:行政评估准备阶段,评估工作的第一步是(确定评估对象)。63:非执政党和非国家机关对行政行为的监督称为(社会监督)。

64:事中监督是指对监督对象在执行法律或实施决策、计划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的监督检

查,也叫(跟踪监督)。

65:批准是一种约束力较强的(事先)监督方式,其内容包括:要求监督对象报送审批材料、审杳和批准“含不批准”三个基本步骤。

66:对监督对象未构成犯罪,公构成违反政纪的案件,由(行政监察机关)调查处理。67:对监督对象构成犯罪的案件,由(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8:对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案件,需要给予处分的,由(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

行政监察机关)给予处分。

69:对涉及非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国家公务员的案件,需要给予处分的,则只由(行政监察机关)

给予政纪处分。

70:对涉及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案件,需要给予处分的,则只由(党的纪律

检查机关)给予党纪处分。

71:国家预算中占主导地位的是(中央预算)。72:税收制度的核心内容是(税法)。

7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正式生效的日期是(2003年1月1日)。74:据考,“法治”一词是古希腊人(毕达哥拉斯)最早提出的。

75:根据《立法法》,行政法规和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30)天内报有关部门备案。

76:目标管理方法是(德鲁克)于20世纪50年代,应用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和人际关系理论而提出的一种新的管理方法。

公共行政学选择题 篇2

行政的意涵大概有几种:第一, 从三权分立的角度来看, 行政是相对于立法和司法而言的独立领域;第二, 从政治—行政二分的角度来看, 政治是国家意志的制定, 行政则是国家意志的执行;第三, 从管理学视角来看, 行政则是涵盖管理学理论、方法与相应技术性思考的内容。结合以上三种观点, 行政的涵义应该是依法享有行政权力的国家机关以及其他组织, 为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 而对公共事务实行的各种管理活动的总合。

那么, 公共是指什么呢?

公共 (public) 相对的是私人 (privat e) 。公共行政不同于私人行政, 主要体现在:公共行政基于公权力的保障, 在全社会中享有普遍的权威, 而私人行政的权力仅与私人契约和约定有关;公共行政向社会提供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公共产品, 而私人行政提供的是私人产品;私人行政以效率最大化为目的和评价标准, 而公共行政还要兼顾公平性、代表性、透明性等;公共行政的经济基础来源于公共财政的支持, 而私人行政则依靠私人资本投资;公共行政是“法不授权不可为”, 而私人行政则是“法不禁止皆可为”;公共行政接受来自公民和社会的广泛的监督, 形成“金鱼缸效应”, 而私人行政出于商业机密的保护, 透明性较低。

同时, 公共行政也不同于政府行政。公共行政主要是公共权力的行驶, 其载体可能是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 非营利性组织等其他具有普遍权威的主体。戴维·马修斯说:“公共与政府的不同之处在于, 公共之间的政治关系是横向的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 而在政府, 这种政治关系则通常是一种垂直关系 (从权威到下级的关系) 。”

公共到底是指什么呢?笔者认为, 公共意味着:

第一, 公共行政的主体是公共部门或机构, 包括政府部门和非营利性组织等, 而不是私人组织。公共部门或机构可以简单界定为具有普遍成员资格的非营利性机构。

第二, 公共行政的执行者须胸怀“共同的善”。公共行政的执行者是人民受托者, 他们的合法性并不来源于个人的价值体系, 而应来源于人民的同意。换句话说, 公共行政的执行者对整个国家和社会承担着特殊的伦理责任。

第三, 公共行政意味着人们在共同生活中形成公共理性。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利益判断并试图放大自己的利益。但是为了在公共社会中生存, 则必须试图寻找自己利益的边界。在这种利益的权衡下最终形成公共理性。

第四, 公共行政呼吁公民精神。公民精神对公共行政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公共行政伦理的实现具有重要影响。《公共行政的精神》中指出:“当我们在公共行政中寻找公共的意涵的时候, 便会发现公共与公民的角色密不可分”。在弗雷德里克森与芬纳之争中, 弗雷德里克森认为公民的构成庞大且充满差异性, 所以说公民的意志是模糊不清的;然而芬纳则认为公民是睿智的, 他们由各种有识之士构成。同时, 公共选择理论认为, 公民是理性经济人假设, 他们在决定是否参与公共事务前, 会先进行成本和收益的考量。而由于公共事务和公共产品具有共享性和外部性等特征, 公民在面对公共事务时, 往往会选择保持一种“理性的无知”。

二、公共行政学的研究方法

威尔逊曾在《行政学研究》的最后一部分提到关于公共行政学的研究方法, 他认为历史比较法是进行行政学研究的最佳方法。而政治与行政分离的界限, 也使得这种比较研究更加可靠。“如果我看到一个杀气腾腾的人在敏捷地磨着一把刀子, 我可以借用他磨刀的方法, 而用不着借用他可能用刀子犯谋杀罪的动机”, 也就是说我们在学习法国人或德国人的行政实践时, 没必要关注其政治和宪法方面的问题。最后, 威尔逊说, 这种比较研究将使行政管理“有资格进入政治研究的最高级和最有成果的重大分支学科的行列之中”。

除此之外, 管理学大师赫伯特·西蒙 (Herbert Simon1916-2001, ) 是探索公共行政学研究方法的光辉典范。在西蒙在其代表作《行政行为———行政组织决策过程的研究》 (1947) 中指出, 传统的行政学研究方法只能得到“行政谚语”, 而不能得出行政原则, 因为这些所谓的原则往往是相互矛盾的, 因此在研究方法上就必须寻求新的途径。

西蒙的行政学理论尤其是决策理论建立在现代哲学即逻辑实证主义的基础上。西蒙在对德怀特·沃尔多《民主行政理论的发展》的回应中指出, 仅仅研究政治理论是不行的甚至是危险的, 逻辑实证主义对于研究公共行政学来说十分重要。逻辑实证主义的方法绝不是民主行政进程中的绊脚石。实证主义由孔德提出, 根源于对柏拉图观念论的批判, 以及对亚里士多德的继承。实证主义在本体论上主张朴素实在论, 在认识论上则主张主客观二元对立, 在方法论上采取实证的实验法以证实假设。而后, 实证主义逐渐向逻辑实证主义发展, 施利克提出了形式真理与经验真理, 即逻辑实证和经验实证。形式真理 (逻辑实证) 仅仅是形式上的推理演绎过程, 事实上是一种符号关系上的同义反复;经验真理 (经验实证) 则是以经验为判断, 以事实语言为基础, 关注命题是否与事实一致。也就是说, 逻辑实证主义是通过事物找到本质, 是用符号和法则串联起来的概念体系。西蒙正是秉承了这种方法论的精髓, 主张运用逻辑实证主义的方法研究公共行政科学。

参考文献

[1]弗兰克.古德诺:《政治与行政》, 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

[2]乔治·弗雷德里克森:《公共行政的精神》,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颜昌武, 马骏:《公共行政学百年争论》,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4]黄光国:《社会科学的理路》,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公共行政学选择题 篇3

关键词:行政伦理妥协;价值冲突;价值选择;公共利益

[中图分类号]B8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671—7287(2009)03—0075—04

现代公共行政是一个追求普遍善的领域,围绕其目标形成了以公共利益为核心、以组织利益及个人利益等为补充的价值谱系。行政伦理妥协作为公共行政领域的一种特殊现象,是公共行政人员在公共价值追寻过程中,为了维护更高的价值目标,在价值冲突时不得不作出牺牲某些特定行政价值的一种抉择,是对最高善甚或基本善的暂时放弃。在公共行政人员的伦理规范中,行政伦理妥协几乎没有存在的合法性。作为一种“退而求其次”的迂回策略选择,行政伦理妥协严重冲击着公共行政人员的职业信仰。

一、行政伦理妥协缘起考辨

行政伦理妥协是行政活动过程中客观存在的现象。从终极意义上讲,行政伦理妥协的存在是由社会矛盾存在的客观性所决定的,它源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尤其对公共行政系统而言,它是一个运用公权力的领域,行政活动与其他主体的行为相比,所涉及的面更广,要调解的利益也更复杂。

1.行政价值目标的多层次性

公共行政人员多元的价值追寻源于其角色的多样化。公共行政人员活动于两个完全不同的领域,扮演着两种相异的角色。在私人生活领域扮演的是功利性的角色,以追求效应和实际利益为目标;在公共行政领域扮演的是表现性的角色,旨在倡导社会制度与秩序,彰显社会的价值观和思想道德。即使在公共行政领域中,公共行政人员同时既是公众的受托者,也是组织的成员。每一个角色都同时拥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这是作为角色承担者无法推卸的责任。多元的角色扮演使得公共行政人员在价值追求中出现了不同的价值取向:对公共利益负责还是对公共组织负责;忠于本位职责还是社会职责;维护个人正当权益还是公共利益。通常情境下,这些价值目标都是善的,它们的指向是一致的。假使行政人员有能力同时履行不同的职责,抑或这些职责之间相互兼容,那么即使价值多元也不会引起价值的冲突。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个人往往无力同时履行这些职责,所追求的价值也时常不能兼容,公共行政人员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总是要作出自己的选择,暂时放弃一些价值目标。特别是在某些时候,公共行政人员也认为自己不得不采取违背职责的行为。就目标善的层次性而言,被妥协的价值往往比所选择的那些价值目标来得更高,受益面也更大,这正是行政伦理妥协择小善弃大善甚至趋恶避善的内涵。

2.政策资源贫乏对价值追求的束缚

政策适用范围包括对不同群体、阶层、个体的利益冲突的协调;对不同群体、阶层、个体的利益区分;也包括对内外事务、突发和偶发事件的处理。政策本身是为了追求新利益、实现公共目标,并对不同政策目标的不同利益进行区分、协调。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政策总是表现为对既得利益者和利益争夺者之间利益分配关系的调整。既得利益者为了维护既得利益,总是反对社会利益结构的调整;而利益追求者通常都支持对现存利益结构的调整,希望借此增加利益存量。政策目标的实现以政策资源为基础和前提,权威资源、人力资源、财物资源、信息资源等政策资源是政策目标得以实现的保障。资源的丰富程度不仅构成了行政人员所能企及的行政价值的外部条件,还影响着对利益受损者的补偿。由于资源和人的理性都是有限的,公共行政人员所追求的公共利益通常只能满足大多数人的需要,而对少数的受损者无法给予充分的补偿,致使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总是有些群体获利而另一群体的利益蒙受损失。因此,当政策资源不足以顾及普通大众时,必然会面临着对少数群体的利益放逐,使他们承担着社会进步的代价。

3.追求目标的善而不得不采取必要恶的手段

目的与手段是互为规定、相互融通的整体。目的内在要求有相应的手段,而手段只有从目的中才能获得自身的价值。在现实的场域中,手段与目的之组合关系有4种:目的善手段善;目的恶手段恶;目的善手段恶;目的恶手段善。关于后两者,目的决定论和手段决定论有着不同的见解。目的决定论坚持目的是终极的,为实现目的可以不考虑手段正当与否,而手段决定论者则认为目的是不断变动的,目的不但不能证明手段,反而可能因为手段而改变目的之属性。然而,不论是目的决定论还是手段决定论都将目的与手段的关系绝对化、孤立化了。任何事物的存在都是暂时的,都只不过是无限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因此,目的也只不过是实现更高目的的手段。理想的行政选择应是以善的手段谋求善的目的之实现。手段选择的善有两个基本依据:终极价值的目的性与现实效用性,即手段的选择应该符合效用性和道德性统一的原则。手段不仅应当是有效的,而且应当是善的,不仅应当有利于当下直接目的的实现,还要有利于长远乃至终极目的的实现。

然而,现实生活是复杂多变的,行政人员难以总能从备选的善的手段中择其一以实现目标,有时甚至只有采取必要恶的手段才能保证善的目的的实现。第一种情形如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只能采取以恶制恶的方式对它进行规制;第二种如行政处罚,备选的手段都是恶的,为避免行为的放任而导致更大的恶果,只能选择必要的最小的恶作为手段。上述两种情景所运用的手段似乎都是恶的,然而对手段的评判必须与目的相连,绝不能孤立地裁决。公正或正义的规则完全依赖于人们所处的特定的状态和状况,它们的起源和实存归因于它们的严格规范的遵守给公共所带来的那种效用。因此,在特定的情境下,公共行政人员不得不采取必要恶的手段以实现公共利益,当然,这些手段只能是暂时性的、策略性的。

二、伦理妥协对行政系统的冲击

对公共利益的追寻是公共行政领域存在的合法性前提,也是公共行政从业者体现其人生价值的必由之路。行政伦理妥协作为公共行政人员“不得已而为之”的选择,确有其存在的客观性,但对至高之善的暂时放弃,却真切地威胁到行政系统的运行。伦理妥协作为一种自由裁量的行为,若处理不当,则存在着向低处堕落的风险。

1.威胁行政系统的良性运行

社会分化出专门的行政管理系统,表明行政管理在社会分工体系中有其特有的、预先被规定的功能,这就是社会对行政管理的合理期待。权力的委托转让,不仅以相应的监督为条件,亦以相应的期待为前提。一方面,公民通过委托授权,期待公共行政人员有效地履行职责,维持社会的良序,使民众过上公平、自由、人道的生活。另一方面,组织

为了有效发挥自身的功能,要求成员有组织性、忠于职守,经由行政活动,满足社会的需求和组织的期待,提升公众对行政组织的认同。就行政人员自身而言,当他们选择公共行政作为自身职业时就隐含着一个逻辑前提:承诺对委托人负责,切实维护公众的权益,无论是社会、组织还是公共行政人员自身的期待,无一把伦理妥协纳入其行为选择的范畴。行政活动总是力求最高之善,然而在行政价值抉择的现实困境面前,行政人员不得不放弃特定的价值目标,弃大善择小善,甚至避善趋恶,这是与社会、组织和个人的理想背道而驰的。虽然这种抉择有其客观的合理性,但总是难以让利益相关者认同,致使行政人员产生心理矛盾。当其历经艰辛努力追寻的结果连自己都难以接受时,就可能产生角色失败感,威胁行政系统的正常运行。

2.削弱政府的合法性

合法性是探讨事物之所以具有“正当性”的“基础”或其“来源”问题。政府合法性问题也就是“政府正当性的基础或来源”问题。任何政治统治的存在都必须具有合法性,其基础一般包括意识形态、制度规则和有效性3个方面。我国近几十年的历史经验显示,意识形态在维持国家的合法性过程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但是,在社会转型时期,随着传统意识形态的感召力和解释能力日衰,而新的意识形态尚处于建构过程中,政府行为的制度规范和有效性程度对维持和提升其合法性就愈发重要。在市场经济发达、公民社会崛起的现代社会,彰显公共性、承担公共责任、提供公共服务成为政府获取合法性的优先选择。行政管理活动是政府求证自我价值的过程,政府必须通过对社会需求的满足来证明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如果政府在社会公共管理过程中,不能满足社会与公民的社会需求,或者说不能根据社会与公民对政府的需求来确定自身的价值选择,那么,即使它是合法的政府,也同样会面临生存危机。行政伦理妥协的择小善弃大善、趋恶避善的行为选择无疑都与公众的期待相背离,致使公众对其信任度下降。合法性作为公众对政府的主观性感受与潜在心理预期,信任的危机就是合法性的危机。缺乏合法性的政府是无力的政府,这样的政府的政策执行势必是低效的。

3.存在向低处堕落的潜在风险

行政伦理妥协作为公共行政活动中不得已而为之的选择,即使其有着充足的理由,亦仍非一种满意的决定。行政主体在作出伦理妥协的决定时就意味着在相互冲突的伦理准则间进行了选择,在实现了某种行政价值目标的同时也牺牲了其他的价值目标。在抉择时如何对价值目标进行优先排序,更多地体现为公共行政人员的自由裁量。自由裁量作为一种非羁束性行政行为,其行为的选择主要源于公共行政人员的个体自觉。一个行政人员需要“一些基准尺度,将那些进入他的行政活动范围内的各种不同的且经常是冲突的对抗性价值观联系起来”。法律、法院和被授权的当局都不会给你这些基准尺度,它们在本质上实在是太笼统了。易言之,法律只是为自由裁量行为制定了行为的框架,而公共行政人员享有充分的自主,正是这种自主性使得伦理妥协存在被滥用的风险。行政价值的追求要求公共行政人员作出积极的努力,减少伦理妥协的出现需要公共行政人员的辛苦付出。然而,对于缺乏伦理自主性的公共行政人员而言,伦理妥协为其“懒政”提供了合法的外衣,是滋生腐败的温床。权力的失控是腐败的本质所在,但假借伦理妥协的名义而进行的腐败行为却难以界定。行政人员自主性的缺失和监督的困难使得伦理妥协向低处堕落的风险始终存在。

三、行政伦理妥协的超越

伦理冲突是伦理存在的根据,是伦理产生的原因。在伦理冲突发生时,公共行政人员在伦理选择时往往处于一种进退维谷的两难处境。如果无法解决伦理冲突,合伦理的行为就无法得以切实地实现。然而,行政活动中的伦理妥协所具有的破坏性及其向低处堕落的可能性使得我们必须要超越行政伦理妥协,通过内塑自身、外设条件减少行政伦理妥协的出现。

1.行政价值的选择应从实际出发

行政生态学认为,任何行政制度和行政行为都不能只是从行政本身做孤立的描述和比较,而必须进一步了解它与周围环境的相互关系。易言之。行政价值的追寻都与行政体系所处的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文化、传统习俗等环境息息相关,这些外在的环境为行政系统划定了价值追求的疆域。然而决策的制定和实施是政策主体、政策客体及其与政策环境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动态过程,政策系统的运行表现为一个系统的不断输入、转换和输出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对行政活动产生影响的经济水平、价值取向、政治体制等都在不断变化,原有因条件限制而不得不做出的伦理妥协现时不一定仍需要。因此,要以动态的眼光认识行政伦理妥协,根据环境的变化对价值目标作出调整。特别是当原有的阻碍因素已消除时,不应以妥协的价值作为行政活动的目标。当然,环境只是行政价值追求的外在限制,人们在尊重客观环境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改造环境,最大限度地降低环境给行政价值追求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2.防止虚假的价值冲突

公共行政活动的目标通常是多层次的,这些目标有些是兼容的,有些是相斥的。明显的兼容和相斥的价值目标对行政人员而言都不难选择,关键在于如何处理那些貌似相斥但事实上是相容的价值目标,如民主和稳定,它们并非此消彼长的零和博弈关系,而是可以达致双赢的正和博弈。对这些虚假的冲突,行政伦理妥协丝毫没有存在的合理性。行政人员必须端正自己的认识,创造条件保证这些价值目标的同时实现。另一种虚假的价值冲突是没有处理好原则和策略之间的关系,致使行政人员在行政过程中孤立地抓住原则的坚定性而忽视了策略的灵活性。在执政过程中,执行者要坚持稳定性与可变性相统一、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的原则,要善于变通,根据不同时间、不同对象、不同地点、不同条件、不同需要而变通政策,使执行的政策能适应实际情况,取得预期效果。原则的坚定性强调行政价值应“以人民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高兴不高兴”为最根本的评价标准。在坚持原则性的前提下,策略的适当变通不仅不会妨碍政策目标的实现,相反,只有坚持灵活性,才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使政策不被教条化和僵化,确保价值目标的实现。

3,提高公共行政人员的个人素质

人是行政活动中最具有能动性的主体。就公共行政人员而言,其个人的素质包括业务能力和伦理境界。业务能力包括政治素质、知识素质、能力素质和心理素质。良好的政治素质要求公共行政人员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要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境界;合理的知识结构是行政人员必备的基本条件,现代市场经济社会要求公共行政人员成为掌握业务知识与管理科学的“双内行”;公共行政人员的能力包括洞察力、预见力、决断力和应变力,在此基础上,他们还必须具备信息获取能力、利益整合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良好的心理素质对公共行政人员而言至关重要,尤其在面临价值冲突时,坚忍不拔的意志、勇于决断的气质和竞争开放的性格显得尤为重要。公共行政人员所具备的业务能力只是其实现行政目标的可能维度,在这可能的基础上究竟能实现哪一层的价值目标,取决于他们的伦理境界。行政人员的道德价值坐标包括3个主要的向量:其一,行政人员必须建立起对公共利益的信仰;其二,行政人员必须对其执掌的公共权力以及自己的定位有着充分的自觉;其三,行政人员必须确立无私奉献的价值目标。作为一个职业而言,公共行政的特殊性在于从业者必须把公共利益而非个人利益作为首要的价值目标。良好的个人素质不但拓展了行政价值的空间,更是超越了行政伦理妥协的内源基础。

参考文献:

[1]特里·L·库珀,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M],张秀琴,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2]高兆明,存在与自由:伦理学引论[M],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361.

[3]休谟,道德原则研究[M],曾晓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39.

[4]万俊人,现代公共管理伦理导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235.

[5]倪星,政府合法性基础的现代转型与政绩追求[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1306(4):81—87.

[6]刘祖云,行政伦理关系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190-191.

[7]丁煌,西方行政学说史[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286.

[8]陈振明,公共政策分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235.

公共行政学论文 篇4

摘要:

官员腐败是当今我们面临的相当严重的社会问题,反腐倡廉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可是每当某个官员的腐败行为被揭露出来时,我们总习惯于从腐败官员主观方面去找原因,却很少甚至根本不去探求腐败行为形成的制度环境.基于这一点,本文力图通过对现行行政监察体制造成的监察不力的原因分析和中国古代汉唐以及西方国家和香港的行政监察制度的经验借鉴,提出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纵向层级行政监察领导体制----行政监察院体制的设想.。

关键字:腐败、行政监察、纵向层级领导

一、由一句“名言”说开去

据说,被判处死刑的原山东泰安市委书记胡建学有句“名言”:“官儿当到局级,就没人能监督了。”这话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客观现实。我们难以断定,但至少反映了一个官做到“地市级”的腐败官员对外在监督的真实感觉。例如,陈希同、王宝森在东窗事发之前,种种腐败行为已持续多年,而且愈来愈明目张胆,可是我们的纪检监察机关都监督到哪里去了呢?还有权力机关,北京市人大为什么从未提起过罢免程序,甚至连质询这种起码的监督程序都没有进行过呢?

在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中有这样一句话,“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因为权力本身具有扩张性与易腐性,最容易与腐败并存。又由于在官僚体制中,权力具有突出的层级性,因此只有同等的权力或无隶属关系的权力才能真正相互独立并相互监督。

当今世界各国,没有哪个国家或地区没有一套行政监察系统,但它们所发挥的作用却大相径庭,在一些国家和地区,行政监察系统成为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的守护神,比如丹麦、瑞典、加拿大、新加坡和中国香港;而在另外一些国家和地区,行政监察系统形同虚设,在那里,“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高尚是高尚者的墓志铭”,比如哥伦比亚、印度尼西亚、尼日利亚。

由此想起一条著名的定律:结构决定功能。回过头来看看我们国家,我们发现,我国之所以一方面存在一个庞大的纪检监察系统,另一方面却是腐败现象愈演愈烈,其症结就在于其本身领导的不合理严重束缚了其功能的发挥。

二、我国现行廉政监察领导体制问题浅析

行政监察领导体制,是指行政体制中,行政监察机关为履行行政监察职能所体现出来的纵向与横向之间的领导关系。行政监察机关领导体制的核心问题,就是如何处理行政监察机关与政府、行政监察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关系问题。但是从这些年的实践经验来看,由这种领导体制决定,我国的行政监察存在以下几个薄弱环节:

第一、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的监督,上级监察机关“管得着”但“看不着”,本级监察机关“看得着”但“管不着”。目前对这部分监察对象的监督,主要依靠群众的举报揭发。然而这些人身居庙堂之高,一般群众很难了解其违法违纪的事实祥情,由此便造成了一个监察黑洞。其原因在于监察机构设置于政府内部,在政府首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从整个行政管理系统来看,处于执行机构的地位,且没有实际上的独立性,所以对政府首长的监督显得责大权小,位卑言轻,结果是同级监察机关对行政首长的违法违纪行为无可奈何,有心监督但力不从心,甚至唯首长之命是以;而上级监察机关对于下级政府及其领导的监督,则是山高皇帝远。第二、对同级人民政府所属各职能部门的监督。前些年国务院监察部的部分同志

到地方搞调研时发现:从省到乡镇都有做好行政建设的若干规定,“七条”、“八条”的,可问及这些具体内容怎么落实以及如何监督时,不是以“大家都管”、就是以“不知道”、“说不清”、“没法管”等回答加以搪塞。实际情况是,由于监察部门和其他部门平起平坐,本身不具有、而且上级也未赋予其综合管理的职权,在涉及财务开支、计划立项、物资分配、土地征管、房产管理等方面的不廉洁问题时,各主管部门可以以任何“理由”对廉政建设某些制度行使“职权”,行政监察部门因此常处于“规定一发,贯彻难抓;批示一转,落实难管”的两难境地。第三、如前所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上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但何为“为主”?这本身是一种很含糊的界定,往往造成实际工作中的职责不清。不仅如此,相对于上级监察机关的领导来说,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更现实,更直接,比如监察机关的人员编制、经费拨付、劳动工资等问题,均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支配和安排,这就为行政领导对监察机关的监察活动进行干预打开了方便之门。

简言之,我国的行政监察工作,一方面国家在人、财、物力上给予了相当大投入,另一方面却收效甚微,腐败现象愈演愈烈,腐败分子的“出生率”远远高于“死亡率”,根本原因即在于这种横向监察体制下,监察机关与监察对象为同级组织(有必要提醒注意的是,在我国目前条件下,相对财政、物资、工商行政管理、土管、房产等部门,监察部门还是一个“矮人一头”的“冷衙门”),缺乏必要的权力制约;监察活动的横向负责制,使监察活动必然要受到横向关系的干扰,使监察处置权淡化;种种“人情关”和“关系网”使监察人员举步维艰,进退唯谷;监察人员的横向组织结构使得监察人员与监察对象存在种种直接或间接的非组织关系。这些都是现行横向体制下监察人员的苦衷,无须多议,尽人皆知。

三、纵向层级领导行政监察体制的理论与实践借鉴

行政监察系统实际上是国家机器的调控系统,而调控系统失灵势必造成公共权力的流失以致政风不正。江泽民同志曾经指出,贪污腐败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阻碍因素,它破坏政治体制的正常运转和国家政策的实施,扰乱了社会秩序和资源的合理配置,破坏了法制公平和正义原则,侵害了社会公德和人的精神世界。贪污受贿是腐蚀公众对现存组织机构及制度信任的主要原因,它是对公众行为标准的严重腐蚀,除非将它减小到最低限度,否则任何类型的制度改革都将毫无意义。另一方面,我国在制度和体制上还不完善,存在一定的漏洞和空挡。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经济建设上,处在体制制度还不完善的时期,特别是经济体制,在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两种体制并存和转换过程中,既存在旧体制的弊端,也存在新体制的不完善和不成熟;既存在两种体制之间的摩檫和冲突,也存在着两种体制之间的空挡与漏洞。这就不可避免地给一些投机者和腐败分子一中饱私囊的机会,从客观上来说,这为腐败现象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和条件。如在市场经济开始阶段,生产资料与价格的“双轨制”,为某些掌握权力的的部门在物质财富的交换上提供了可能。有的人利用手中掌握的物资调配权,获得“权力利润”,大发横财,导致腐败现象的产生。再如,在市场经济时期的乡镇企业,其产、供、销完全受供求关系的支配。有些乡镇企业为了获得原料打开销路,往往采取请客送礼的办法,同掌握财权、物权的有关人员拉关系,结果一些党员干部被腐蚀,走上犯罪道路。

所以,要使行政监察这个宏观调控系统能确保国家机器的良性运转,就必须建立健全独立于行政系统外部的纵向层级行政监察领导体制。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作为一种统治方法,曾十分有效地发挥了它维护封建专制制

度的作用。它之所以能发挥这种作用,与这套制度设置技术上的“高超”和“精巧”分不开。随着清朝的灭亡,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也寿终正寝,但作为中国古代的一项政治文化,已被流传下来。孙中山先生正是在总结这一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创立“五权宪法”制度,把中国古代创立的监察权同现代立法、行政、司法、考试权并列为五权。

就当代的监察机制而言,香港的廉政公署这种监察模式对我们构建新的监察体制对我们也具有相当的参考价值。

香港的廉政公署是世人公认最有效的行政监察系统之一,其领导体制最大的特点在于它不属于公务员架构,廉政专员直接对港督(1997年7月1日后为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下同)负责,除港督外,廉政专员不受其他任何人的指挥和管辖并且在任职期间不得接受香港政府辖下其他受薪职位。在人事作用上,廉政公署的全体职员自行招聘,其职员的薪金要高于政府其它部门同级公务人员,在此基础上,有关法规条例规定了廉政公署及其工作人拥有查案办案所须的广泛职权,包括有权逮捕任何涉嫌贪污犯罪的人,有权将涉嫌人员扣留48小时以作进一步调查。正是独立的领导体制和广泛的职权确保了廉政公署监察权的有效行使。

四、建立独立的层级行政监察领导体制

设置行政监察机构的总的原则应该是:从领导体制上保证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脱于监察对象的利益之外,保证监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利不受损害。

在第七届国际反贪大会上,与会者普遍认为,要反对贪污腐败,必须建立和完善立法,加强各种权力之间的制约与平衡,加强对公共权力监督,并赋予专门机构以足够的法律手段同各种贪污腐败作斗争

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一个完善的、成熟的廉政监督机制起码应具有以下三个最基本的客观要求:一是其监控制约的对象必须是全方位的,即全部的公共权力及其运作都必须置于廉政监督机制约束之下。二是监督制约的力度必须与公共职位的高低和权力的大小相适应,对职位越高、权力越大的公职人员,监督制约力度要越大,措施要越严,要求要越高。三是监督约束过程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专门的监督机关作出的监督决定,对全社会具有权威性,对监督对象具有强制性,监督机关以外的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团体都无权修改或推翻。

因此,在我国建立科学的纵向层级监察系统(本文为便于阐述,不妨先将其定义为行政监察院系统,与中央、省、市、县四级相对应的监察机关分别为最高行政监察院,高级行政监察院,中级行政监察院,基层行政监察院),首先必须从法律上确定以下几点:

第一,行政监察系统与行政系统分离,监察系统在人事上具有独立性。可能的话,行政监察院系统不列入公务员架构。

第二,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在上级行政监察机关的领导下,独立行使职权,监察工作人员直接对法律负责。

第三,最高行政监察院院长、副院长的任免参照国务院总理、副总理任免的规定,所属各职能部门领导的任免参照国务院各部委领导的任免。最高行政监察院长官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除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常委外,最高行政监察院长官不受其他任何人士的指挥和管辖,且在任职期间不得兼任政府辖下其他受薪职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行政监察院长官的任免参照同级行政首长的任免规定。第四,行政监察院系统的其他工作人员,应由监察系统自行聘用,且其工资应当高于政府其他部门同级公务人员的20%――50%。

第五,行政监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一定地区和单位设置派出监察机构或监察人员,但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和派出人员的行政隶属关系、党团关系、经费拨付、劳动工资等仍由派出机关统一负责管理。派出机构或派出人员依法行使监察权,并且直接对派出它的机关负责,不受驻地单位的管辖和指挥。

五、修养与制度,孰重?

官员的腐败是当今我们面临的相当严重的问题,反腐倡廉已成为全国人民关注的焦点。每当某个官员的腐败被揭露出来,总是引起公众的极大义愤,必欲惩之以法而后快。

笔者常想,那些因为腐败和犯罪行为败露而声败名裂的官员们心境如何?他们是一种老子这一辈子也辉煌一时什么都享受过的坦然,还是一种比我更腐败得多的家伙还逍遥法外算我倒霉的不平?如果监督监察机关如影随形,在他们第一次想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第一次轧姘嫖娼便被揭发、被调查、被处分的话,他们就不致走向犯罪了,或许根本不可能有腐败的开始。可是,长期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检察院、法院在对案件进行总结分析时和做舆论宣传时,却往往这样写到:“XXX之所以从高级领导干部蜕变成为一个地地道道的腐败分子,就因为他在主观上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贪得无厌地追逐名位和物质享受,被封建主义、资本主义的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打倒,最终跌入犯罪的深渊。所有党员干部都应以XXX为戒,在积极投身积极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同时,必须十分警惕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思想的侵蚀,严于律己,廉洁奉公,勤正为民,始终保持党员干部作为人民公仆应有的品德。按照这个逻辑,岂不是说丹麦、瑞典、加拿大等西方国家的官员能够廉洁奉公、勤正为民是因为他们的思想道德品行修养要比我国广大党员干部高尚得多(作为资产阶级却不腐朽)?这岂不是以子之矛攻子之盾?通过比较,笔者认为,除了整个社会的发展水平较高以外,是因为一套行之有效的行政监察系统的存在起到了防患机制的作用,是监察制度的原因使然。

参考文献:

1、《国家监督制度》蔡定剑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1991年9月北京第一版

2、《中国行政监督机制》王勇飞主编

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年11月北京第一版

3、《党风廉正建设论文选集―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20周年》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北京市监察局编1999年1月版

4、《中国行政管理》杂志1995.1---1999.45、《中国监察》杂志1996.1---1999.36、《监察案例选析》杜西川、徐秀义等编

中州古籍出版社1991年1月第一版

工商公共行政学 篇5

掌握本学科发展历史的基本脉络和标志性人物与事件;公共行政学的学科性质和学科基础;公共行政学的研究对象及其性质;公共行政学的基本范畴;公共行政的一般原则;公共行政学基本理论;公共行政学的基本研究路径和研究方法。熟知政府职能体系及其演变、政府责任、政府组织结构和人事行政;熟知基本的行政方法、行政行为、行政改革、行政环境、行政监督、行政评价及绩效考评等基础知识。

对公共行政学理论动态和进展有较好的把握,关注有重要影响的公共行政实践问题,并能对这些问题进行一定层次的专业分析。

复习建议:

1、主要参考文本

(1)张国庆,《公共行政学》(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2)夏书章,《行政管理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中山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拓展学习建议

(1)阅读重要的公共行政学经典著作;

(2)阅读对公共行政学有重大影响的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经典著作;

(3)查阅国内外主要专业期刊;

(4)关注相关时政要闻。

【618 政治学】

本课程主要考核学生对政治学科的基本内涵、研究领域、基本概念和基本问题的了解和掌握情况,包括政治的性质、政治意识、政治体系、政治行为和政治发展等,同时要求考生具有在专业领域中运用上述政治学理论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

推荐考生阅读的主要参考资料为⑴杨光斌:《政治学导论》(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2007年第三版;⑵王浦劬:《政治学基础》(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1月第2版。其中尤以杨光斌著《政治学导论》(第三版)为主。

考生需要掌握的知识点包括:政治与政治学;政治权力与政治权利;政治文化、意识形态与政治社会化;国家与政府;政党、政治社团与社会力量;政治统治、公共治理与政治参与;政治现代化与政治民主;人权等。

行政领导学单项选择题 篇6

性)

2、领导行为四分图理论,又称为(D俄亥俄模式)

3、(C领导效能)即时领导活动的出发点,又是领导活动的归宿,是反映领导者能力和领导活动成效的综合性指标。

4、领导者素质在内环境与矛盾的共同作用下,会不断发生

变化,主要走向(C正负两种方向)

5、领导关系的两重属性中,(D社会属性)占据主导地位。

6、在领导者影响力的构成中,占主导地位,起决定性作用的是(A自燃性影响力)

7、领导者对可能影响组织和谐的各种矛盾,冲突进行调

整,控制的行为属于(B协调艺术)

8、领导的缓冲器、替代品与放大器理论是由以史蒂文为代

表的研究者提出的具有(C权变理论色彩)

9、我国领导学发展的关键时期是(20世纪80年代)

10、在领导生存系统中,领导者被领导者与领导环境

之间构成了一种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互动关系,其中领导活动的基本关系是(B领导者与被领导者间的互动关系)

11、领导环境发展的第一原则是(A科学性原则)

12、领导体制的本质属性是(C社会属性)

13、对于领导者来说,(C政治素质)是第一位的。

14、《新管理模式》一书中把领导方式归纳为四种基

本模式的作者是(C利克特)

15、我国领导体制最主要的弊端是(D权力过分集中)

16、根据领导系统中各层级领导机关与领导者职责权

限的集中与分散程度,可以将领导体制划分为(A集权制与分权制)

17、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0年对62个国家(39个

发展中国家,23个发达国家)进行的调查,(89%)的国家在不同程度上开展电子政务。18、19、在(D统社会)时期领导权力与宗教权力或迷信

权力等曾经相互结合。20、在现代社会中,一个人大约有(A90%)的知识是

在工作实践和职业学习中获得的。21、22、文化本质上是(C社会活动的产物)

23、文化中最为活跃的因素是(C物质文化)

24、不属于领导决策要素的是(D决策前景)

25、不属于发挥专家的团体宏观智能结构效应的决策

方法是(C模拟决策法)

26、提出期望理论的是(D弗洛姆)

27、提出公平理论的是(A亚当斯)道家的政治思想

是(无为而治)

28、孔子提出“人存政举,人亡政息”的名言,体现

了古代领导思想中的(A人本思想)

29、一般情况下,领导幅度应以(D八律)30、(D人)是领导关系中的核心

31、首先提出正式群体和非正式群体分类的是(A梅

奥)

32、运用同态模型的原理进行决策的方法是(C模拟

决策法)

33、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熊彼特是首先提出“创新”

概念的学者,他在《经济发展的理论》一书中以(C技术创新)为核心对“创新”进行了论述。

34、按照权力的控制程度来看,一切权力集中于领导

集体或个体手中是(B集权式领导)

35、结构理论认为,领导效能取决于(B组织特性)

36、电子政务最重要的内涵及精髓是建构一个(A虚

拟政府)

公共行政学选择题 篇7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体制改革;公共行政学;困境

中图分类号: TS201.6;TS207.7文献标志码: A文章编号:1002-1302(2014)10-0484-03

收稿日期:2013-12-12

作者简介:周桢(1986—),男,江苏江阴人,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农业经济与食品安全。E-mail:caoking86@163.com。近年来,中国食品安全事件频繁出现。2011年的地沟油事件、2012年的毒胶囊事件、2013年的假羊肉事件等严重打击了民众对中国食品安全的信心。据调研,2011—2012年民众对食品安全状况表示不满意的占55%,对政府在食品安全领域监管力度表示不满意的占49%,仅有2.54%的消费者表示非常满意(数据来自笔者2011—2012年在江苏、山东、广东、辽宁等省份的实地调研结果)。这些情况促使政府部门采取各种积极措施来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其中一项备受关注的就是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改革。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目前难以回避监管部门各自为政、“九龙治水”的困境[1],根据2013年3月10日披露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国将组建统一的食品监管部门,完善食品监管体制机制,核心内容是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众多学者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改革方向也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王耀忠认为分离产业管制职能与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同时合理归并现有监管机构的职能、促进监管的专业化,是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必然趋势[2]。李怀指出,需要加强政府各有关部门(如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工商总局等)的协调和管理,建立食品安全监管的统一组织,加强执法的权威性[3]。韩忠伟等认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弱化是造成潜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主要弊端,建议食品安全委员会实行垂直监管[4]。汪普庆等认为,一体化监管模式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5]。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改革属于行政改革中的结构重组,涉及行政权力结构、行政组织结构和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既包括行政体系内部各层级之间行政权力的重新分配和权限的再划分,又包括政府与市场、企业、社会其他组织等行政外部系统之间权力的再调整。那么,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到底进行了哪些改革?我们应当如何评价这些改革措施?以后的改革需要在哪些方面继续加以关注?因此,本研究以公共行政学理论为视角,系统分析了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的理论基础,分析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取得的成就,阐述了今后改革需要继续予以关注的问题。

1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的原因

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食品的信用品属性所引起的信息不对称和逆向选择。食品安全问题带来的市场失灵,必然导致政府超经济力量的介入,监管是政府介入的主要方式。我国原先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实行的是多部门联合监管的体制,监管主体包括农业部、卫生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保局、商务部、交通部等。

在纵向配置上,有垂直管理、半垂直管理和分级管理[6]。垂直管理部分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直属的进出口检疫机构和海关。半垂直管理部分包括工商部门、质监部门、药监部门,半垂直管制的含义是指中央监管机构与其省级机构保持业务指导及管理关系,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人事、财务、资产业务归省级机构直接管理,其省以下机构不再对当地政府负责(工商、质监、药监部门实行的省级以下垂直管理也是不完整的。在省级行政区外,还有15个副省级城市如西安、大连、沈阳等,这些副省级城市仍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管理的部门包括农业、卫生、公安、商务、环保等部门,人事、财务、资产属当地政府管理,中央部门对地方各级对口部门实行业务指导和管理关系。

在横向配置上,我国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各个机构基本上实行的是横向分工,主要机构有5个,包括农业、质检、工商、卫生、食品,长期以来对食品安全进行分段管理,人为地分割了食品生产供应链条的各个环节。农业部负责种植和养殖阶段的安全问题;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加工环节和进出口食品的检验工作;工商总局负责流通阶段;卫生部的职责是负责生产阶段的食品安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是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和统一,在级别上与农业部、卫生部、质检总局(副部级)是平等的关系,不属于国务院的组成部分,不具有对其他部门的实质责任追究权力,可以支配的资源有限,药监局协调对象的行政级别属于正部级,且多数还属于国务院组成部门。受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和现代管理科层统辖的制约,在等级森严的行政管理体制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统一和协调工作显得力不从心,也很难建立起追溯体系。各省(区、市)之间的横向协调同样存在着诸多困难和问题。现代食品供应链常常跨越省区界限,造假地与受害地可能波及数省,省际协作存在各地区部门机构之间的利益分配的问题,可见省际协作机制的建立对推动联合监管无疑是十分重要的。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条块分割的条件下,横向协调方面的缺陷削弱了监管效能的发挥。

改革前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重复监管和监管“盲点”的现象同时存在,不利于责任落实。一旦出现食品安全事故,不同监管部门因监管权模糊而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时有发生。如2004年发生的阜阳奶粉事件,在生产环节,所有空壳奶粉生产企业相关法律手续都完备齐全;在质检环节,抽检对空壳奶粉的疯狂生产并没有起到有效的遏制作用;县级政府并没有设立负责食品安全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分支管理机构;在基层地区,畜牧局负责奶业的生产开发,卫生部门负责产品质量的检验,工商部门负责进入市场后的事宜,脱节现象明显。可见统一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建立有助于改善当前食品安全监管困难的局面,提高监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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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的审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组建,标志着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向前迈进了一大步。这次改革厘清了食品安全监管重复的职能部门间的关系,并将食品药品监督事项集中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管辖下。

2.1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综合协调机构的权威性

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13〕14号),设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在原有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下,由于各监管部门之间各自为政、条块分割等原因,食品药品监管管理局没有起到其应有的统一和协调工作,主要原因是受其行政级别的限制,无法有效地支配其他部门的资源,直接导致食品药品监管管理局本身制度设计的职能被严重虚化,既不能形成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部门之间共识的协商机制,也无法监督平级或者更高级别的其他部门。针对上述问题,这次改革最主要的内容是组建食品药品监管管理总局,将食品安全办的职责、食品药品监管局的职责、质检总局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工商总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由其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和药品的安全性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同时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省级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这次改革赋予监管总局超越各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的权力,能够最大限度地集中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强化中央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消除各部门之间的冲突,可以有效地整合食品安全监管资源,提高管制的效率。

2.2整合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此次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在组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同时,对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进行了整合。在原有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下,单设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拟订国家食品安全规划,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定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这2个部门都属于食品安全监管的中央机构,两者制度设计均与食品安全监管相关,具体负责的职能有交叉重复。改革后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单设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交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不再保留食品药品监管局和食品安全办,精简了中央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节约了监管资源和治理成本。

2.3理清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在改革前,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分别由质检总局和工商总局来负责,容易引致“执法真空”环节的出现,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将食品产业链的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均交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管理和协调,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和检验检测机构划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在原有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中,农业部只负责种植和养殖阶段的安全问题。改革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分至农业部,并将商务部的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农业部。农业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农业部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2个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改革前负责食品加工环节的检验工作,现在将职能简化为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此外,仍然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进出口食品的监督检验工作。

对食品安全领域的监督检验职责同样也进行了整合,原来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制定检验规范的职责由卫生部确定,现在统一划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的2套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也进行了整合,实现资源共享,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统一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体系。

2.4统一食品标准的制定权

在原有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下,能够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部门非常多,且标准的制定权限划分不清。因此,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弊端相同,食品安全的标准也存在着“九龙治水”的现象,不同层次的标准之间存在交叉、矛盾或重复;标准的数量过多过滥,且覆盖面不够广。改革后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职责统一交给新组建的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修订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

3基于公共行政学的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评价

公共行政学是专门研究政府行为的一门学科。从公共行政学的视角来看,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改革充分体现了效率观(提高组织效率)。效率反映的是投入与产出、成本与收益的关系,就是利用最少的资源消耗获得最多的产出。行政效率是指行政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所投入的各种资源与所取得的成果和效益之间的比例关系。齐明山认为,影响一个行政组织效率的组织因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政机构的功能是否满足实际需要;二是承担这些职能的机构是不是精简;三是机构间的权责划分是否合理[7]。

首先,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作用来看,行政效率取决于该组织能否履行政府对经济社会管理的各种职责,机构的设置、结构、编制和活动原则是否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合理地界定政府职能,使行政组织的职能真正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这是行政组织合理设置的前提。如果政府职能定位不准,不能正确处理政企、政社、政事关系,政府管理了许多不该管的事,这既增加了行政成本,也无法从根本上按照实际需要设置组织机构。政府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最主要的原因是食品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及逆向选择的问题,监管的目的是解决市场失灵问题,规范市场秩序,提高安全食品的供应量,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保障食品安全,以及维护消费者和行业利益等方面。政府的宏观管理是食物安全控制的关键[8]。统一化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更能满足政府对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作用的设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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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承担保障食品安全职能的行政机构是否精简也反映了组织的行政效率,同时也是对交易费用理论的一种体现。统一化的监管部门能够更加有效地节省交易成本,机构臃肿必然导致浪费严重、效率低下,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行政机构是提高行政效率的最基本途径。合理设置行政组织机构既是政府职能发挥的基础,也是行政效率提高的基本保证。因此,应当在科学界定政府职能的基础上,调整行政机构,建立精简、设置合理的行政组织体系。斯蒂格里茨认为,统一的组织在节约交易成本,减少组织成本、不对称信息交易成本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9]。其一,臃肿的机构需要更多的人力与物力成本,增加监管和治理成本,与之相对应,统一的监管部门在节约成本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其二,统一化的监管部门能够提供更加权威的公共信息,减少消费者的信息搜寻成本,促进信息对称,减少信息交易成本。

最后,从资源配置角度来看,机构间的职能交叉、权责不清,会造成实际工作中不同机构间相互推诿、扯皮,影响行政效率。机构改革对行政效率的提高具有基础作用。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改革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与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公安部之间的职能、权责进行了详细的划分,理顺了行政组织各层次、各部门间的关系,建立了运转协调、办事高效的运行机制,对行政效率的提高有着重要的作用。

综上所述,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改革通过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对各行政组织间的权责进行划分,可以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促进信息对称,提高行政效率,从而满足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需求。

4未来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的建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组建是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改革向前迈进的一大步,目的在于解决监管体制固有的“九龙治水”等顽疾,减少监管和治理成本,更好地实现监管目标。在未来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改革方面,仍有许多值得注意的地方。

4.1促进部门间的协调

食品安全问题牵涉多个职能部门,哪一个环节出现缺位,整个监管链条就可能断裂。因此,加强监管还需相关各部门认真履职,彼此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行政部门在具体活动中各个环节是否完善、是否各尽其职、能否很好地协调一致,关系到能否顺利实现行政管理的总体目标和最大限度地减少内耗,提高效率。

4.2加强法律法规的细化

现阶段中国的法律法规多是宏观化、指导性的,不具备很强的可实施性,未来需要加强微观层面的法律法规的制定,让食品安全监管的具体措施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此外,一些行业标准或公共规则也要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增强食品安全标准的强制性,不断地完善食品安全领域的技术标准。

4.3提高执法力度

要使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改革能够切实发挥作用,严格执行是必不可少的。多年来的实践表明,执法不严、惩处乏力,食品安全违法成本过低,是食品安全恶性事件屡屡发生的重要原因。因此,要尽快加强技术装备和队伍建设,扩大专业执法队伍的总量,提高执法者的专业水平,严格执法,从而达到有效遏制食品安全事故的目的。

4.4提高消费者维权能力

现在消费者的维权成本高,选择维权手段的消费者占极少数,相当一大部分消费者在自己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没有通过法定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及行动。通过提高食品安全监测技术和增设消费者投诉渠道,降低消费者维权的成本,提高消费者维权能力,是促进食品安全的重要途径。

4.5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

食品安全的监管单靠政府力量无法做到面面俱到,而行业协会的力量正好可以弥补这一不足之处,通过其自身对行业内企业的限制力量,可以更好地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食品安全。

参考文献:

[1]詹承豫. 转型期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五大矛盾分析[J]. 学术交流,2007,163(10):93-97.

[2]王耀忠. 食品安全监管的横向和纵向配置——食品安全监管的国际比较与启示[J]. 中国工业经济,2005,213(12):64-70.

[3]李怀. 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 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5,1(1):3-8.

[4]韩忠伟,李玉基. 从分段监管转向行政权衡平监管——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构建[J]. 求索,2010(6):155-157.

[5]汪普庆,周德翼.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一种产权经济学视角的分析[J]. 生态经济,2008(4):98-101.

[6]刘录民.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研究[D]. 杨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09.

[7]齐明山. 公共行政学[M]. 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8:256.

[8]周德翼,杨海娟. 食物质量安全管理中的信息不对称与政府监管机制[J]. 中国农村经济,2002(6):29-35,52.

[9]斯蒂格里茨. 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M]. 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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