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关于切实做好森林防火

2024-08-22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关于切实做好森林防火(通用10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关于切实做好森林防火 篇1

【发布文号】津政办发〔2006〕022号 【发布日期】2006-04-19 【生效日期】2006-04-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天津市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关于切实做好森林防火气象服务工作意见的通

(津政办发〔2006〕022号)

有农业的区和各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关于切实做好森林防火气象服务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关于切实做好森林防火气象服务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森林防火工作,依据国务院发布的《森林防火条例》(国发〔1988〕6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做好我市森林防火气象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森林防火气象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

森林火灾是一种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处置救助较为困难的自然灾害。近年来,由于受到全球气候异常的影响,我市高温、干旱、大风天气增多,使林下可燃物载量明显增大,易燃物、可燃物增多,森林火灾呈多发频发趋势,森林防火形势异常严峻。气象与森林火灾的关系非常密切。森林中各种可燃物的着火点取决于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如湿度的大小、气温的高低、降水量的多少、风力的强弱等。随着气象条件的变化,火险的隐患也随之变化。降雨(雪)稀少、空气干燥、风力较大等气象条件容易诱发火险出现,同时恶劣的天气给扑灭火灾也带来很大困难。如果通过气象信息如卫星遥感资料、气象要素资料的分析,及时掌握天气变化趋势,预测森林火险的危险程度,采取适时的人工增雨(雪)等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就可以降低森林火险的等级,阻止森林火灾的发生。同样在扑救森林火灾时,及时掌握火灾现场的气象条件并能充分利用,必将对指挥扑救森林火灾非常有利,可以用最小的代价尽快扑灭火灾,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带来的损失。为有效应对森林火灾,减轻灾害损失,林业和气象部门一定要从森林防火事关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发挥优势,履行职责,加强合作,共同做好森林防火气象服务工作。

二、加强合作的具体内容

从森林防火工作的需求出发,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本着预防为主、积极扑救的原则,根据林业、气象部门工作职能和合作的基础条件,当前要切实做好以下方面的合作:

(一)信息合作。两部门要充分利用各自的信息渠道和优势,对森林防火和相关气象信息在数据、资料等方面实行共享,随时通报、定期交流。

(二)监测合作。两部门要联合对全市森林(特别是蓟县山区)火险和重大森林病虫害等及时进行监测,气象部门要充分利用气象卫星遥感技术做好火险的监测工作,并及时发布预警预报。林业部门的监测点在发现火险时要及时通知当地的气象部门,以便双方联合对扑灭火情作出应急响应。

(三)技术攻关合作。从森林防火与气象条件的相应关系入手,两部门要共同确定有针对性的研究方向和重点,落实课题,争取项目,组织人员开展研究攻关。

三、建立合作机制

(一)建立会议制度。两部门每年年初、年中各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总结部署全年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遇有急需解决的问题,随时召开会议予以协调。

(二)建立会商制度。两部门在进入森林主要防火期前,要加强防火期的天气气候变化会商,气象局要提供气候背景的分析和预测结果,启动卫星遥感监测系统,发现情况及时通报。

(三)建立交流制度。双方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注意掌握对方重要业务工作,有关业务会议可互派专家和业务人员参加,并就共同推动的工作进行部署,不断深化森林防火气象服务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为切实加强合作,推动森林防火气象服务工作的开展,两部门成立森林防火气象服务协调小组。组长由市林业局、市气象局主管局领导担任,市林业局林政处、森防站和市气象局业务科技处、市气象台、市气候服务中心、市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双方牵头联络部门为市林业局林政处和市气象局业务科技处。

天津市林业局 天津市气象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关于切实做好森林防火 篇2

【发布文号】津政办发〔2006〕017号 【发布日期】2006-03-27 【生效日期】2006-03-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天津市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震局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6〕0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地震局《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

2006年是我市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市委八届九次全会精神,加快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实现天津经济大发展的重要一年,也是“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面对新任务,我们必须认清形势,抢抓机遇,迎接挑战,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快防震减灾事业发展,提高防震减灾综合能力。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2006年防震减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认真贯彻市委八届八次、九次全会精神,找准防震减灾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切入点,为实现我市“三步走”战略第二阶段目标,加快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做出新的贡献。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面对复杂的地震形势,要进一步提高震情观念和责任意识,做好震情监视的各项工作。制定短临跟踪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完成好各个重要时段的震情监视任务。地震监测台网要确保观测资料连续可靠,及时捕捉地震异常信息。做好分析会商,不断提高地震预测预报的科学水平。各区县要加强地震宏观信息网的建设,充分发挥群测群防在地震短临预报中的重要作用。

(二)健全地震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地震应急响应能力。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以及重点企事业单位,要借鉴九江地震应急处置的经验教训,查找薄弱环节,修订完善地震应急预案。加强地震应急准备,适时组织地震应急演练,提高地震应急实战能力。各级规划、建设部门要结合城市广场、公园、绿地建设,积极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布局。各区县要开展社区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建设的试点工作。年内有关单位要按照应急检查工作制度的要求,对重点单位的地震应急工作进行检查。

(三)深入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提高市民的防灾意识。今年是唐山大地震30周年,邢台大地震40周年,2008年即将举办奥运会,要以此为契机,强化防震减灾宣传报道工作。各级宣传部门要组织制作防震减灾知识短片、展牌和宣传品,利用宣讲、展览、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深入农村、学校、社区开展宣传活动。教育部门要结合中小学生的素质教育,加强对中小学生的防震减灾知识教育。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主渠道作用,利用电视、广播、计算机网络、报纸等宣传媒体,不失时机地做好防震减灾知识宣传工作。切实提高社会公众防震减灾意识、心理承受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要严格地震灾害事件的新闻管理,有序组织好地震灾害事件新闻报道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确保社会稳定。采取报纸征文、学术交流、系列展览、知识讲座等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唐山大地震30周年纪念活动。

(四)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管,增强城乡震灾预防能力。各区县政府要积极推进中心城区和区县政府所在地的地震小区划示范工程。要建立由建设、农业、地震等部门组成的地震安全农居工程协调组织,开展农村民居调查,进行安全农居样板设计,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有关区县开展试点,推动全市地震安全农居工程建设工作。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建管理程序,要严格把关,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审批。加大对重点工程、生命线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抗震设防的监管力度。要加强行政执法,全面推进防震减灾行政执法工作。

(五)做好重点工程数字地震观测网络项目的建设工作。各区县要积极配合数字强震观测网络和信息服务系统的建设工作,保证“十五”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为了提高滨海新区的地震监测能力,年内要建成渤海井下地震观测试验台并投入试运行,滨海地震监测预警中心建设工程年内竣工。

(六)做好2008年奥运会的地震安全工作。要把地震安全纳入奥运组织工作程序。我市的奥运组织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奥运期间地震应急处置预案与震情监视方案,落实保障地震安全的各项措施。组织开展震情判定新方法研究,做好奥运期间震情监视准备工作。建设、地震部门上半年要对奥运建设项目进行抗震设防和施工质量检查。

(七)继续做好防震减灾“十一五”规划的编制工作。上半年要完成市防震减灾规划重点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工作,各区县政府要把“十一五”防震减灾规划纳入区县发展规划。各区县防震减灾规划要与市防震减灾规划相衔接,为防震减灾事业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把防震减灾工作作为保障公共安全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强化组织领导。要定期研究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及时解决问题,做到思想重视、组织落实、责任明确、措施到位。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以人为本和执政为民的宗旨要求落实到防震减灾工作中。

(二)各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防震减灾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是各相关部门的共同责任。一定要树立全局观念和大局意识,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合作,形成防震减灾工作的合力,切实把防震减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防震减灾经费投入机制。各区县政府要按照《关于建立健全我市防震减灾计划体制和相应经费渠道的意见》(津政办发〔1997〕60号)要求,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防震减灾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必要的经费投入。

(四)精心组织,全面完成工作任务。2006年防震减灾任务繁重,各区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抓好落实,要制定周密的工作计划,落实保障措施,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天津市地震局

二○○六年三月二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关于切实做好森林防火 篇3

【发布文号】榕政办〔2008〕208号 【发布日期】2008-12-17 【生效日期】2008-12-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方志委关于县(市)区志稿编纂与审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榕政办〔2008〕2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由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县(市)区志稿编纂与审查验收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县(市)区志稿编纂与审查验收的暂行办法

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为确保地方志工作科学规范,切实提高志稿质量,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和省方志委《关于设区市志稿审查验收和县(市、区)志稿审核管理办法》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第二轮修志工作,遵循全面客观、存真求实的基本要求和依法修志、质量立志的基本原则,扎实推进第二轮修志工作又好又快发展,为我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服务,为海西“两个先行区”建设服务。

二、组织领导

(一)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持”的领导体制,落实好“一纳入、五到位”(把修志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的任务之中,做到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经费到位、队伍到位、条件到位)。

(二)建章立制,健全机构。各县(市)区地方志编纂委(办公室)要有专职领导负责修志工作,要建立奖惩激励机制,调动修志人员积极性。要建立行政督察通报制度,并将地方志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

(三)明确编纂工作责任制。实行主(总)编负责制。明确承编单位责任制。方志编纂由本级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指导,各有关部门承编,共同协作完成。各县(市)区政府授权县(市)区地方志编纂委(办公室)与承编单位签定方志承编责任书;各承编单位要从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保证修志工作;修志工作列入各承编单位政绩考核内容。

(四)加强地方志机构自身建设。要从加强领导、强化队伍、完善机制、增强保障等方面入手,树立精品意识,争创名志佳志。

三、篇目的报审程序与要求

(一)县(市)区志篇目需经总编室讨论、广泛征求有关专家和承编单位意见,并经本级政府审查批准后,方可报送市地方志编纂委审查。

(二)审查的基本内容与要求

1、全面、客观、真实地记述本行政区域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2、科学分类与现实社会分工(现行管理体制)相结合,全志的整体性与分志的相对独立性相结合,志书体例的相对统一与突出地方特色、时代特征和行业特点相结合。

3、结构严谨、归属得当、层次分明、排列有序,符合“事以类聚”、“类为一志”的基本要求。

4、篇章节目的标题坚持以类命题,简明扼要,准确规范,文题相符,同一门类各级标题不重复。

(三)篇目审查未能达到基本要求的,在与县(市)区地方志编纂委(办公室)充分沟通交流审查意见的基础上,将该篇目退回,修订后再上报审查。

(四)篇目审查达到基本要求的,市地方志编纂委将书面批复同意,县(市)区地方志编纂委(办公室)应按照批复要求组织开展编纂工作。

(五)在县(市)区志编纂过程中,县(市)区地方志编纂委(办公室)可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进一步修改完善篇目,并将修改后的篇目重新报送市地方志编纂委备案。

四、编纂原则与基本要求

(一)遵守疆界,不越境而书。

(二)横分门类,纵向记述。横不缺项(要项),纵不断线(主线)。

(三)以事系人,生不立传。

(四)述而不作,寓观点于记述中。

(五)要处理好与前志的衔接,并注意对前志的拾遗、补缺、纠讹。

(六)记述事物要把握记述时间范围,要反映所记事物某一时期的全貌和某段时期内事物发展变化的情况。正确处理好详略关系。

(七)突出时代、地方、行业特色。

五、资料选用

(一)资料真实、准确。入志资料需经过鉴别、考证、核实。时间、地点、人物(单位)、事实、数据等准确;不可或缺但有歧义的资料,多说并存。

(二)资料全面、系统。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人物等方面的资料齐全。反映事物发生、发展、演变过程的阶段性资料连贯。人、事、物、时间、地点、事件经过等要素齐全。

(三)资料具有代表性、权威性。注重使用第一手资料和原始资料。

六、县(市)区级的初审与审查

(一)县(市)区各部门承编的志稿或专业分志稿完成后,形成初稿。初稿经过分纂、总纂后形成评议稿。评议稿经过修改后形成送审稿。

(二)初稿由同级地方志编纂委(办公室)组织初审。审核内容侧重于初稿资料的准确性、系统性,体例结构的科学性,语言文字的规范性等方面。初审成员由承编单位领导、专业技术人员、熟悉本行业历史的知情人和同级地方志编纂委(办公室)业务人员组成。

(三)评议稿由同级地方志编纂委(办公室)组织召开评稿会进行评审,并将评议意见整理形成评审报告。评稿成员由同级政府领导、专家学者、上级地方志办公室领导与业务人员组成,可邀请熟悉本行政区域情况的所辖县(市)区及邻近区域地方志编纂委(办公室)业务人员组成。

(四)送审稿报送福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审查验收前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审查组织由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方志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审查组织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组成人员记入志书编审人员名单。

七、福州市地方志编纂委的审查验收

(一)报送审查验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提交送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编纂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志书编纂情况,对全书的总体评价,对评稿会提出意见的修改情况,送审稿尚存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

2、志稿已根据评稿会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修改,并经过主(总)编的总纂,达到志书出版质量的基本要求。

3、志稿应是已经过本级地方志编纂委(办公室)组织的评稿会成员初审,经过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

4、志稿的各组成部分(文稿、图照、表格和总目录等)齐全,入志的资料以及统计数字经过核实无误。

5、提交评稿会的评审报告、主(总)编总纂意见和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意见等有关材料。

6、提交志稿经军事、保密、档案等相关部门审查通过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审查验收的内容与标准

审查验收人员应严格按照志书质量的基本要求进行全面审读,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政治、资料、体例、内容、记述、行文等方面。重点把握:观点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史实是否准确,入志资料是否真实可靠;记述内容是否反映时代特征、地方特色和行业特点;体例是否完备,篇目设置是否科学、合理;记述是否规范,文字是否朴实、简洁、流畅;志稿内容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保密要求。

(三)审查验收的程序

1、检查志稿是否齐备(包括全书目录);未齐备的,应予补齐后再进行验收。

2、检查报送材料是否齐全与合乎要求,不合格者退回补齐或重新修改后,方可进行验收。

3、由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政治、军事等方面专家和有关部门领导组成审查验收组对志稿进行审查验收。审稿过程中提出的审改意见,必须形成书面材料,并由审稿人员签名。对合格的志稿,给予办理验收手续,由审查验收组形成审稿报告,经主持审查验收工作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一并返回送审单位供修改时参考;对不合格的志稿,须退回修改补充,经重新审查合格后再办理验收手续。

4、各县(市)区地方志编纂委(办公室)要根据审查验收组对志稿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认真分析,并根据审改意见对志稿进行修改、充实,力求进一步完善、提高。

5、各县(市)区志稿经福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报送省地方志编纂委审核。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关于切实做好森林防火 篇4

【发布文号】昆政办[2000]23号 【发布日期】2000-02-24 【生效日期】2000-02-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整治

农村乱收费、乱摊派,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意见》的通知

(昆政办〔2000〕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整治农村乱收费、乱摊派,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意见》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整治农村乱收费、乱摊派,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意见

近几年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的有关政策要求,我市认真治理农村乱收费、乱摊派,在减轻农民负担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在农村一些地方和单位仍存在着向农民乱收费、乱摊派的情况,已经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有的仍在收取,有的擅自出台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增加了农民不合理的负担。按照党中央、国务院《 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中发(1996)13号〕和《关于做好2000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0)3号〕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治理农村“三乱”的决定,对进一步整治我市农村乱收费、乱摊派,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一、切实做好整治农村乱收费、乱摊派的工作,是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积极性,推动农村改革,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强廉政建设,密切党和政府同广大农民群众关系的大事。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采取积极措施,进一步把这方面工作做好。

二、二、整治的重点和内容

这次对农村乱收费、乱摊派进一步开展整治的重点是涉及对农村和农民收费的有关行业和单位,特别是农机、农电、教育、计划生育、婚姻登记、建房用地以及农村乡镇政府、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的各种收费和摊派行为。整治的主要内容是:

1、严格执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编印公布的《昆明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手册》。各县(市)区物价局要结合2000《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对涉及农村和农民的各项收费进行一次认真全面的清理检查。

2、进一步完善农村各类企业(包括国有、集体、乡镇、私营、个体等经营企业)“交费卡”制度。由县(市)区政府统一安排部署,指定有关部门统一制作“交费卡”,发放到农村企业,做到一户一卡,各执收单位和部门收费时要凭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据实填卡,物价部门应加强对“交费卡”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对农村和农民的乱收费、乱摊派。

3、认真贯彻省政府云政发(1999)245号通知精神,切实减轻农机户负担。已明令取消的工商管理费、农机管理费、工商验证费、养路费完费牌费、拖拉机驾驶员安全教育管理费、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委员会会费和拖拉机技术性能检测费不得再继续收取,认真执行对农用拖拉机和农用汽车降低收费标准的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养路费、拖拉机驾驶员审验费、拖拉机检验费。

4、认真组织实施《云南省物价局关于昆明市农村用电价格的批复》〔云价商发(1999)210号〕。严格执行省物价局审批的农村到户电价,并向农民公告经审批的电价,不得在电价外附加其他收费;结合我市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及农电管理体制改革进程,继续降低农村电价,严格控制农村电价不合理成本因素,切实减轻对农民的电价不合理负担。

三、三、组织领导和整治方法、时间安排及政策原则

这次整治工作在市政府的直接领导下,由市物价局和市监察局统一组织开展,并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协调工作。各县(市)区要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统一组织物价、监察等部门共同开展。

整治工作首先由涉及农村和农民收费的各收费单位和部门自查自纠自报,以县(市)区组织检查为主,市级根据各地情况,组织力量进行重点抽查。整个整治时间从3月5日开始,到5月中旬基本结束。

整治工作必须贯彻依法行政、依法监察,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整治中清查出的各种乱收费、乱摊派要坚决取消,并由进入检查的价格主管部门统一按法定程序进行登记,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价格法规进行处理。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又不积极配合清理检查的,应从严处罚。要把查处单位违纪和个人违纪结合起来,对严重乱收费、乱摊派造成恶劣后果,而又屡查不改的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要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所有参加整治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保证整治工作积极稳妥地圆满完成。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关于切实做好森林防火 篇5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制订的《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

(二〇〇五年三月)

为进一步优化首都人才发展环境,建立和完善人才激励、吸引机制,规范本市各项高级人才奖励政策,制定本规定。

一、设立北京市高级人才奖励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专项拨付,按照公开公正、注重实效、综合平衡、规范管理的原则,用于本市高级人才奖励。

二、对于奖励额度超过1万元(含)的高级人才奖励项目,按照自主申报、综合评审、审核公示、财政发放的程序进行评审和奖励。

三、依据本规定对现有高级人才奖励项目进行规范。需保留的奖励额度超过1万元(含)的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组织实施部门须将奖励依据、奖励范围、奖励额度、评审程序等规定报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审核备案后方可继续实施。

四、新设或调整奖励额度超过1万元(含)的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组织实施部门须拟定包括奖励目的、奖励范围、奖励额度 等内容的可行性报告,经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鼓励各类高级人才在京创业和工作,对于在本市工商注册且税务登记的企业聘用的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按其上一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80%的标准予以奖励,用于其在本市购买商品房一套、汽车一辆、以现金出资在本市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参加专业领域培训,每年限申报一次,奖励总额累计不得超过其购房、购车、投资及培训所付款项且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一)被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世界500强中的境外公司在京投资的企业及世界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在京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聘用,连续2年以上担任副总经理以上或相当职务的人员;

(二)被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聘用连续2年以上且年薪10万元(含)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

(三)被北京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聘用,连续2年以上担任主任或相当职务且年薪10万元

(含)以上的人员;

(四)被来京投资企业聘用,连续2年以上担任常务副总经理以上职务及担任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的人员;

(五)被来京金融企业聘用,连续2年以上担任副总经理以上或相当职务的人员;

(六)在京国际、国内文化艺术名人、名家和民族传统艺术专家、体育明星、优秀教练员及杰出文化艺术体育产业经营管理人才。

六、符合第五项规定的人员,由税务部门对其上一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额进行确认后,可通过其所在单位分别向市商务局、市科委、市工业促进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申请高级人才奖励,经受理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人事局核准,由市财政局核定兑现相关奖励。

七、组织实施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规定,按照预算编制要求编制人才专项奖励预算,由市人事局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在预算中统一安排。

八、各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相应行政及法律责任;组织实施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相关政府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及时受理审核,兑现相关奖励并接受社会监督。

九、本规定实施细则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本规定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协调解决。

十、本规定自2005年6月30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关于切实做好森林防火 篇6

关于城市建设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武政办〔2005〕10 号

市建委市计委市财政局 关于城市建设计划的实施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确保我市城市建设计划的顺利实施,加强和规范城市建设计划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和计划实施程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市建设计划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计划管理

(一)城市建设计划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为非经营性、准经营性、经营性项目,非经营性项目是指无收费机制和现金流入,应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主要产生社会效益的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准经营性项目是指公益 性、有收费机制和现金流入,但无法收回成本,尚需政府投入部分资金或给予优惠政策进行扶持的项目;经营性项目是指具有经营利润,可以通过市场进行资源配置,其融资、建设、管理及运营可由投资方负责,所享受的权益也应归投资方所有的项目。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对武汉新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王家墩商务区等实行独立核算或自身有独立资金渠道和政策扶持、资金能够自求平衡的建设项目实行封闭运行管理。

(二)市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按照分类指导管理的原则,重点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城市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协调和监督,确保政府投资效益和项目的顺利实施。各准经营性、经营性和封闭运行项目的投资主体应当在市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建设、管理和运营水平。

二、投融资管理

(一)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和市城建基金管理办公室,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作为政府城市建设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投资计划,负责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隧道、园林绿化、给水、排水、污水处理、环境保护、燃气、环卫、东湖风景区建设、村镇建设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

(二)武汉新区开发建设指挥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王家墩商务区开发建设指挥部负责各自区域内建设项目的投融资管理。

(三)各区负责全部由区级自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

(四)市建委负责城市建设应急项目、建设前期工作以及由其承担的还欠还贷资金的管理,城市建设应急项目主要安排市委、市人民政府临时交办、急需建设和紧急救援的城市建设项目;建设前期工作主要包括城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其相关工作;还欠还贷资金按照《关于城市建设政府债务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 2004 年第 45 号)的规定执行。

(五)城市建设资金的筹资融资,分别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其中:财政性资金由市财政局落实,银行贷款、利用外资由市城投公司(市城建基金办)落实,各区自筹资金由各区落实,业主筹资由业主落实。

(六)市财政局负责将城市建设计划安排的城市建设资金、土地增值收益、污水处理费以及路桥收费等收入按月调度到市城投公司(市城建基金办),以形成其经常性、规范性的资金流,增强其城市建设筹融资能力。

(七)增强贷款能力,加强与商业性银行的合作。市城投公司(市城建基金办)应当将所有政府调度拨入的各项收入、开发银行转贷资金和利用外资资金集中,原则上在提供贷款合作的商业性银行设立专户,封闭运行,规范管理。市城投公司(市城建基金办)需在商业性银行开设专户,应当按照规定报市财政局审批。

(八)市城投公司(市城建基金办)举借政府债务,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2002〕85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三、建设管理

(一)由市建委会同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我市城市建设项目的策划。城市道路桥梁建设项目由市城投公司(市城建基金办)负责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城管、水务、园林、东湖风景区等建设项目由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完成上述前期工作。

(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城市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凡需省和国家审批的,报市建委审核后,报市计委审查并报批;其它项目报市建委审批,送市计委备案。国家和省、市有新的规定后按新的规定执行。准经营性、经营性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审批、核准。

(三)新建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城市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方式。项目总投资在 2000 万元及以上(园林项目在 500 万元及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城市建设项目应实行代建制。

(四)市城投公司(市城建基金办)作为我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城市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的责任单位,按有关规定选择项目管理单位,并会同相关使用单位与其签订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

(五)2005 年城市建设计划中,续建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城市建设项目,除市城投公司(市城建基金办)管理的项目外,其它项目统一变更为由市城投公司(市城建基金办)管理。各原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向市城投公司(市城建基金办)提出项目的基本情况,经市建委审核后,由原项目管理单位与市城投公司(市城建基金办)办理变更手续。

(六)为保证项目建设的连续性,2005 年城市建设计划中,已办理完毕变更手续的各续建项目,仍由市城投公司(市城建基金办)委托给原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实施,并与原项目管理单位签订委托项目管理合同。

(七)建设工程应当严格实行“四制”管理,即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对施工、监理、劳务分包等基本建设各个环节按有关规定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标。

四、资金管理

(一)为加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城市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在市城投公司(市城建基金办)设立市城市建设资金结算中心(以下简称资金结算中心),由资金结算中心负责城市建设计划内财政性资金、银行贷款、国债资金、利用外资资金等资金的收支结算和日常管理(资金结算中心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承担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城市建设项目建设的各项目管理单位须于每月 5 日前,向市城投公司(市城建基金办)报送所受委托项目的《建设项目进度报表》和项目进度用款报告,报表内容主要包括累计至本月底项目工程建设进度、完成投资、资金实际到位等情况。

(三)市城投公司(市城建基金办)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建设项目进度报表》和项目进度用款报告的初审。资金结算中心根据实际筹融资情况,在 3 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设项目月度资金安排计划,经市建委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资金结算中心负责在 3 个工作日内按市财政局审批的资金安排计划将工程资金直接支付到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并按进度向项目管理单位支付建设单位管理费。

(四)市建委负责根据城市建设计划中安排的建设前期费、应急资金及由市建委负责的还欠还贷计划等,提出资金安排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经分管市长审批后由资金结算中心支付。

(五)市城投公司(市城建基金办)应当在每月 10 日前将截止上月底的城市建设项目

筹融资情况和项目完成投资情况及建设进度情况报市建委、计委,市财政局。封闭运行项目管理单位每月应在 10 日前将截止上月底的《建设项目进度报表》报送市建委、计委,市财政局备案。

(六)资金结算中心管理的所有资金必须严格按城市建设计划使用。对增减项目或计划内项目投资额度超过原计划 10% 以上的须经市建委、计委,市财政局 3 家联合发文确认。

(七)市城投公司(市城建基金办)和各封闭运行项目管理单位要规范和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和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建设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八)资金结算中心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进度拨款,在工程款支付累计额达到工程合同价款的 90% 时,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待工程竣工后,以审核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为依据进行清算。项目管理单位应在市财政局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后的 30 日内,按有关规定向设施管理单位办理项目移交手续。

五、监督检查

(一)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城市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综合协调。

(二)市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城市建设项目的资金、财务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合理、专款专用。

(三)市审计局按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城市建设项目预(概)算执行、竣工决算、投资效益以及对参与投资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市监察局负责按规定监察政府投资城市建设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的履职情况,依法查处建设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批转。

武 汉 市 建 设 委 员 会

武汉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武 汉 市 财 政 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关于切实做好森林防火 篇7

【发布文号】杭政办函〔2002〕65号 【发布日期】2002-04-26 【生效日期】2002-04-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

关于中加合作城乡住户调查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2〕6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统计局《关于中加合作城乡住户调查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关于中加合作城乡住户调查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统计局

(二OO二年四月十六日)

为改革我国城乡住户调查方法制度,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我国政府与加拿大政府签署了“统计信息管理---城乡住户调查合作项目”,以通过加拿大统计局专家的帮助,使我国住户调查和管理水平得到全面的提高。经国家统计局和加拿大统计局专家考察,省政府同意并交办,我市将作为全国惟一的试点城市,承担这项任务。

中加合作城乡住户调查试点工作,在抽样方法上将由目前以户籍资料为抽样基础改为国际上通行的以住房为抽样基础,使住户调查能够涵盖包括流动人口家庭在内的城乡所有家庭,从而全面反映人民生活水平状况。调查内容在充分考虑城乡“二元化”特征的前提下,将城乡住户收支调查指标一体化,以达到进行国际比较的目标。在总结我市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家统计局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该项目。

一、调查的范围和对象 调查的范围为杭州市区。调查对象为杭州市区境内根据随机抽样原则抽中的1300户城市、城镇和农村居民常住户(包括本地和流动人口家庭)。

二、调查的主要内容

1、调查户居民家庭及其成员的基本情况;

2、调查户居民家庭住房及其设施情况;

3、调查户居民家庭及其成员收入情况;

4、调查户居民家庭及其成员支出情况。

三、调查的方法

调查采用经常性调查和一次性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经常性调查由被调查户根据收支情况逐日记帐,调查员定期上门收取帐本;一次性调查由调查员直接上门询问调查。

四、调查的组织领导

中加合作城乡住户调查试点工作在国家、省统计局的直接领导下,在加拿大专家的指导下,由市统计局负责组织实施。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滨江区的调查工作由市统计局、市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萧山、余杭区的调查工作由萧山、余杭区统计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抽中的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在督导员、调查员的选聘和被调查户的抽取、宣传教育方面要给予密切配合,并在人力、经费上给予支持;市民政、公安、总工会、财政等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统计部门做好这项工作;市级新闻单位要根据调查工作的进度安排做好宣传报道工作;调查户职工所在单位要配合做好被调查户的思想工作,确保中加合作城乡住户调查试点工作在我市顺利进行。

五、调查的进度安排

1、抽取调查户。抽取调查户分三步进行:首先抽选调查点(4月15日前),根据随机原则抽出要调查的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调查点和调查数量详见附件);其次是画出抽中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的住房情况分布图(5月15日前);第三是根据住房分布图抽取调查户(6月15日前)。

2、招聘调查督导员和调查员(5月底前)。

3、培训督导员和调查员(6月10日前)。

4、宣传发动(6月中旬)。

5、入户调查(2002年7月-2003年3月)。

6、数据汇总处理分析。

7、总结评估(2003年4-5月)。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关于切实做好森林防火 篇8

【发布日期】1999-11-10 【生效日期】1999-11-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林业局

关于切实加强林木采伐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林木采伐管理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日

关于切实加强林木采伐管理工作的意见

几年来,经过全市人民的共同努力,我市的森林资源得到稳步增长。据调查,截至1998年底,我市森林覆盖率已达13.7%,生态环境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是,我市的森林覆盖率还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不合理采伐、乱砍滥伐和各种毁林开垦、开采现象还比较严重,有的地区森林资源甚至出现负增长。为更好地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确保到本世纪末我市森林覆盖率达到15%,实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林木采伐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林木采伐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0年底,原则上冻结各类林木采伐(不包括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对于已批准征、占用林地;市级重点工程施工;由于病虫害或林分过熟二分之一以上树木已死亡;经济林已过盛果期或由于品种不良而失去栽培价值需更新树种、品种等情况,确需采伐林木的,可申报采伐计划,经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林业局批准。

公路、铁路、水利等部门采伐林木,由其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林业局批准。

经批准同意采伐林木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全额缴纳育林基金。

对不按规定缴纳育林基金的,发证机关不得发给林木采伐许可证。

采伐单位必须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林木,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对采伐过程进行监督。对不按规定采伐的,要坚决停止其采伐,收回林木采伐许可证,并依法进行查处。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内的林木禁止采伐。外环线绿化带更要严格控制采伐。除计划内果园更新外,其他果园和防护林一律停止采伐。

二、要加强林木采伐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和公路、铁路、水利等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林木采伐管理,确保在林木采伐冻结期内有效控制林木采伐量。

要统一认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林木采伐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林木采伐管理工作,确保本地区、本部门的木材年消耗量降到最低水平。

要统一标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以及水利、公路、铁路等部门一律按照市林业局制订的《天津市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操作细则》的有关规定计算活立木蓄积量。

要统一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和水利、公路、铁路等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林木采伐管理目标责任制,并将责任明确到人。林木管理工作人员要经过市林业局统一培训,持证上岗。

三、认真做好“九五”采伐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以检查林木更新情况为重点,对“九五”采伐限额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的标准是,人工更新当年成活率不得低于85%、三年后保存率不得低于80%。对查出的不按规定进行林木更新或以义务植树、工程造林代替更新的,要坚决予以查处,对发现问题较多的地区和部门,将视情节削减直至取消其采伐限额。

四、严厉查处各类毁林案件

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检查工作,加大执法力度,坚决刹住毁林歪风。对检查中发现的毁林案件特别是林木采伐冻结期间发生的毁林案件要依法从重从快处理,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不能以罚代刑。对典型的大案要案要公开曝光,以震慑犯罪,教育群众。对冻结期内违反规定乱开口子、乱批条子、擅自批准采伐林木或越权批准采伐林木而造成森林资源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五、切实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林木采伐限额管理重要性和毁林危害性的宣传力度,通过宣传,提高广大干部群众保护森林资源的自觉性。同时,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自身建设,做到政务公开、依法行政。

天津市林业局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一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关于切实做好森林防火 篇9

【发布文号】沪府办发〔2003〕35号 【发布日期】2003-09-12 【生效日期】2003-09-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审改办

《关于今年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有关部门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3〕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今年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有关部门职责分工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关于今年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有关部门职责分工的意见

为使今年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做到任务明确、责任落实,根据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现就今年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下简称审改)工作中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提出如下意见:?

一、抓好第三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确保政令畅通

(一)公布本市第三批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已向社会正式公布。(市政府办公厅牵头)?

(二)抓好要求继续审批的50个涉及国务院取消和以市政府委办局文件设定审批项目取消收费的工作

对要求继续审批的事项,必须取消审批所涉及的相关收费。相关委办局在9月底前将有关落实情况报市政府。(市财政局、市审改办牵头,市物价局参与)?

(三)做好后续衔接工作

加强对第三批公布取消、调整事项衔接工作的指导,对取消审批后仍需要管理的事项,要明确有效的监管办法,组织开展一次对先后三批公布的所有取消、调整的审批事项包括后续监管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市审改办牵头)?

二、进一步深化审改试点工作,提高政府的管理服务能力和水平

(一)进一步深化浦东新区审改综合试点工作

推动浦东新区在创新审批方式、改善对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开展诚信体系建设和改进行政管理方法等方面进行探索和尝试,进一步下放可以在浦东新区先行先试的审批项目,协调落实尚未到位的5个“告知承诺”事项,推动在年检上逐步建立“四个一”的改革试点。(市审改办牵头)?

(二)加大嘉、青、松试点园区审改工作力度

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实质性下放审批权限,指导和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督促试点园区对下放的审批项目规范操作,依法办事。(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审改办参与)?

(三)继续搞好长宁区建设审批项目的改革

大力支持长宁区建设项目审改的试点,共同研究和制定相关方案,实质性下放权限。推动长宁区不断优化建设项目审批的程序、环节和方式,使建设项目审批中长期存在的一些难点得到有效突破。(市建委牵头)?

(四)继续搞好闵行区社会事务审批项目的改革

在闵行区挑选一些审批频率较高的社会事务审批项目进行试点,提出进一步改进审批方式的具体意见。抓紧做好对有政府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收费情况的清理工作。(市审改办牵头)?

三、不断加大点上突破的力度,探索建立新的管理机制

(一)清理与规范有收费行为的行政审批

抓住涉及企业收费这个重点,解剖典型,分析问题。同时,开展对有收费行为的行政审批项目的专项调查,进一步摸清底数,区别对待,逐步推进。(市财政局、市审改办牵头,市物价局参与)?

(二)改进前置审批方式

1、推进和完善企业设立的“并联审批”?

凡涉及企业设立的所有前置性审批,原则上都纳入“并联审批”范围。加强对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工作的管理,明确并联审批的部门、责任人、工作时限以及工作程序,完善相关的工作链接办法。(市工商局牵头,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市审改办参与)?

2、推进其他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项目开展“并联审批”?

督促其他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部门,根据“一口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的原则,提出“并联审批”的具体项目。(市审改办牵头)?

(三)扩大“告知承诺”范围

制定统一的“告知承诺”实施细则。将在浦东新区实行的19个“告知承诺”事项在其它各区县全面推行。推动市政府各委办局在认真梳理的基础上,提出一批实行“告知承诺”的具体项目,并统一向社会公布。(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审改办、市工商局参与)?

(四)加大企业年检改革力度

在各个区县推行统一时间、统一地点的联合年检,有关委办局不得另行在其它时间和地点进行年检。在工商系统开展企业年报(即免检)制度和网上年检办法的探索工作。(市审改办牵头,市工商局参与)

(五)改革建筑项目审图

在争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理解、支持的基础上,坚决改革现有的审图方式,在明确责任、缩短周期、取消收费、强化管理等环节上有实质性的突破。9月改革措施出台,第四季度在全市推开。(市建委牵头)?

四、落实审改各项配套措施,深化和巩固已有的审改成果

(一)大力推进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机构规范化建设

培育和形成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机构良好的运作机制和有效的监督机制。重点对已经转移到行业协会的审批事项进行具体研究、指导和落实,形成规范性的操作流程,并有具体的监督制约办法。(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二)加快“电子政务”建设

在网上规范地逐项公布审批项目的各个要素、所需要的材料以及收费标准等。以后除确属不宜公开的以外,不公开的审批项目不得再进行审批。同时,根据“电子政务”的要求,优化时间、人员、设备、财力等审批管理要素,制定相应的审批管理工作程序,逐步试行网上审批。(市政府办公厅、市信息委牵头)?

(三)落实机构改革和重新“三定”的各项要求,推动政府职能转变

贯彻市委、市政府的总体要求,抓紧落实各项工作,通过重新“三定”,明确各个部门职能和审批权限,理顺各部门的职责关系,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市编办牵头)?

(四)以贯彻《行政许可法》为动力,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加强沟通,深入调研,早作准备,按照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把《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落到实处。(市政府法制办牵头)?

五、加强监督制约,保证审批权力规范运作

(一)规范审批行为

认真贯彻《关于规范本市行政审批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修订完善行政审批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审批的权限和责任逐级作出明确的规定,使其权责相一致。(市审改办牵头)

(二)强化效能监察

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保证政令畅通、改善行政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等作为当前效能监察的重点。围绕市和区县政府审改的总体目标、工作要求及其落实情况等,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及时受理社会公众的投诉和举报,认真实施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及时予以严肃处理。(市监察委牵头)?

(三)进一步建立对行政审批机关和窗口单位的社会评价机制

组织各个区县依托各自的“一门式”服务中心,开展一些专题性的查评活动,并通过剖析典型事例,促进政府部门统一思想,转变作风,落实整改。明年将查评活动纳入政风行风测评体系,逐步形成一种机制,推动审改工作进一步深入。(市审改办牵头)?

此外,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由市政府督查室、市审改办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关于切实做好森林防火 篇10

【发布文号】津政办发〔2003〕045号 【发布日期】2003-08-05 【生效日期】2003-08-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容委

关于我市建成区公共旱厕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3〕0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市容委《关于我市建成区公共旱厕改造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OO三年八月五日

关于我市建成区公共旱厕改造工作的意见

为不断改善城市公共卫生环境,保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现就我市建成区公共旱厕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维护广大群众根本利益,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快我市建成区公共旱厕改造的进程,进一步提高城市整体环境质量,为抗击非典型肺炎等传染性疾病建立有效的屏障,把这项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实事抓紧抓好。

二、主要目标和任务

根据城市经济发展和抗击非典型肺炎等传染性疾病的形势需要,按照提前两年完成建成区公共旱厕改造任务的要求,确定我市建成区公共旱厕改造实施计划。凡坐落在建成区的环卫公共旱厕、社会公共旱厕和外环线以内中心城区农业村的公用旱厕,除今明两年实施拆迁开发改造将要拆除的以外,都要列入建成区公共旱厕改造实施计划,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改造。到今年底要基本完成建成区公共旱厕改造计划任务,明年上半年完成扫尾工作,确保明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建成区公共旱厕改造任务。

建成区公共旱厕改造工作要严格按照《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设计标准实施改造,消除掏挖式公共旱厕,实现水冲放流式公厕改造,注重完善公厕使用功能,适当增加便民设施,提高公厕建筑类别标准。凡因特殊原因不能改造成三格化粪池直接水冲放流的公厕,经市市容委核实并批准后,可改造成为水冲储粪池式公厕。

三、责任分工

(一)市市容委、市建委负责全市建成区公共旱厕改造工程的组织、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市市容委、市建委要加强对建成区公共旱厕改造的业务指导,及时掌握工程改造进度,搞好组织推动和落实工作。建成区公共旱厕改造完成后,在各区、县人民政府进行初验的基础上,由市市容委、市建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对所有建成区公共旱厕逐一进行严格验收。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全市统一部署,全面负责本辖区建成区公共旱厕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建成区环卫公共旱厕的改造,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筹集资金并组织实施。建成区社会公共旱厕的改造,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推动,按照《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由产权单位负责出资实施改造。因特殊原因无法确定产权单位的社会公共旱厕,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筹资实施改造,凡达不到改造标准的社会公共旱厕,一律停止使用。外环线以内中心城区农业村的公用旱厕,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街、镇筹集资金实施改造。

(三)市农委、财政、规划和国土资源、市政、公安、民政、卫生、房管、公用等有关管理部门,都要积极支持建成区公共旱厕改造工程,简化各项审批手续,对建成区公共旱厕改造涉及的所有行政性收费一律免收,切实为建成区公共旱厕改造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通力协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建成区公共旱厕改造工作,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分管领导要亲自抓,确保本区、县建成区公共旱厕改造任务的全面完成。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协作,凡公共旱厕改造涉及供排水和电力工程需要破路的,按照正常成本标准收取挖掘修复费。

(二)拓宽融资渠道,保证资金投入。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保证公共旱厕改造资金投入,积极采取多种方式筹资,减轻政府财政压力。在拆除现有公厕新标准未出台之前,必须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关于收取拆除公厕补建费问题的通知》(津价费字〔1994〕第93号)规定收取公厕补建费。对收取的公厕补建费要加强管理,在环卫管理部门设立专户,必须用于本辖区建成区公厕的改造和建设,对擅自挪用资金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严格管理,确保质量。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监理的各项制度,做到高标准设计、高标准施工,切实加强施工组织监管,发现不合格的工程坚决返工,工程未达到设计标准的不予验收,确保高质量地完成建成区公共旱厕的改造任务。

(四)加强管理,依靠群众。对于不具备水冲放流条件、需要改造成水冲储粪池式的公厕以及今明两年列入拆迁范围将要拆除的公共旱厕,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大管理力度,责成环卫部门确保及时清掏和保洁,把消毒防范措施落到实处。同时,广泛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公共旱厕改造工作,通过广泛的社会宣传,不断提高全市群众的环卫意识,形成积极支持公共旱厕改造的良好社会氛围。

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

二OO三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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