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保险理赔协议

2024-08-24

员工保险理赔协议(共8篇)

员工保险理赔协议 篇1

甲方:

乙方:

由于乙方原有的社会保险关系在其他单位代缴,根据我公司制定的员工社会保险制度规定,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乙方社会保险关系未转到甲方前,其保险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缴纳,甲方不得干预;

2、乙方社会保险关系未转到甲方前,甲方根据公司制定的相关制度,按照其他员工保险正常缴纳比例给与乙方适当的补助;

3、乙方愿意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到甲方时,转入后按甲方相关规定的条款由甲方负责缴纳。

甲方:乙方:

员工保险理赔协议 篇2

保险业核心员工的种类

1. 复合型管理人才

保险业的运作是跨行业的, 需要具有一定人脉、有保险业管理经验的人来负责分公司的运营。据不完全统计, 目前国内保险业各级高管人才总量不足, 供需比例只有1∶4, 有社会资源、客户资源和良好的业务水平、人际关系的高管人员是行业的精英, 更是“兵家必争”之才。一句行业内的戏语“人寿是元老院, 平安是黄埔军校”, 道出了中资保险公司的人才流向。行业内流动的年长高层管理者大多数源自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行业内“跳槽”的年轻中层管理者大多数是平安保险公司培养的。

2. 精英型销售人才

由于我国的保险市场还有待成熟, 保险深度和密度低于发达国家, 因此人们购买保险的意愿不强, 这就使得业绩突出的保险销售人才更为缺乏。保险公司让客户乐意购买一纸承诺, 离不开销售人才出色的沟通能力、号召力和敏锐的观察力。

3.专业型技术人才

精算师是保险公司的“守护神”, 他们运用概率数学理论和各种金融工具对经济活动进行分析预测, 是同“未来不确定性”打交道, 参与研发新险种、评估经营风险、分析投资决策, 形成的精算报告对公司的发展具有前瞻性、指导性的作用, 关系到公司的偿付能力, 也关系到被保险人的利益。我国保险业的精算师缺口达几千人, 极不平衡的供求关系决定了精算人才的“抢手”, 他们“跳槽”非常容易。

法律人才在保险公司的适用范围很广, 产品开发、核保理赔、投诉处理、合同谈判等环节均需这些专才。保险产品的销售实际上卖出去的是一纸契约, 是一份需要履行一年、十年, 甚至上百年的格式合同, 保险公司的经营就是围绕履行合同来实现的。合同的每一环节都涉及法律问题, 需要既有法律知识, 又有保险工作经验的人来担任。

寿险投保人在投保时会填写一些基本信息如身体状况, 在理赔时会进行病情描述, 如果没有医学人才的鉴别, 保险公司的承保和理赔就会失去方向。

保险业核心员工的激励策略

国外学者的调查表明, 人在一般情况下, 只能发挥自身能力的20%~30%, 而在充分激励的情况下, 可达到80%~90%。其根本原因在于:只有激发人才主体的内在动力, 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才能使他们不断增值。保险业的核心员工是知识型员工, 与普通员工相比, 他们具有极其鲜明的个性特点, 往往把事业看得很重, 追求成就感和自主意识强烈, 拥有相对独立的价值观。因此, 激励策略也应根据不同类型人才的特征有所区别。

1.差异性薪酬激励

不同的企业拿出同样的薪酬来激励员工, 效果往往大相径庭, 主要原因就是企业没有掌握薪酬进行差异性激励的技巧。

(1) 合理确定固定和浮动薪酬的比例。企业的薪酬一般包括固定薪酬和浮动薪酬两部分, 前者提供生活保障, 后者能够为员工提供接受挑战的动力。由于两种薪酬的作用不同, 因此制定其比例时应根据核心员工的类型而有所变化。 (1) 管理类核心员工的工作内容较固定, 工作业绩不易定量衡量, 而且其贡献具有潜在性、长期性和持续性的特点, 因此固定薪酬的比例应大一些。另外, 管理类核心员工肩负企业长期战略规划和人力资源管理的重任, 他们的忠诚对企业来说至关重要。对外有竞争性的固定薪酬可恰如其分地表达企业对这类核心员工的重视, 提高他们的忠诚度。 (2) 销售和技术类核心员工的浮动薪酬应占较大的比例, 因为两类核心员工的工作绩效容易量化, 投入产出的时滞较短;他们的工作具有挑战性和创造性, 高比例的浮动薪酬会激发他们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工作中。另外, 由于技术类核心员工的当期贡献量会因为具有技术沉淀而受到影响, 因此这类核心员工的固定薪酬比例应比销售类核心员工的稍高一些。

(2) 深入人心的回报。不论是从职业生涯规划的角度, 还是从个人期望值满足的角度看, 三类核心员工最希望得到的回报是不同的。 (1) 管理类核心员工职权较大, 在公司内有一定的空间自由发展, 但是他们又迫切希望个人的努力和创造能够得到公司的认可。因此公司应为管理类核心员工提供股票期权待遇, 即以约定的价格允许他们在一定时期后买入本公司一定数额的股票。股票期权制不仅可有效防止管理人员“跳槽”, 而且还能激发他们的创新精神。平安保险公司在这方面开了先河, 在公司前100位高级管理人员中, 有三分之二是来自海外著名跨国公司的杰出人才, 如花旗、麦肯锡、高盛、摩根斯坦利、汇丰、保诚等, 均有着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和专业经验。平安保险公司执行的是“一个公司, 两种制度”的薪酬体系:一种是与国际化相适应的薪酬体系, 主要用于外籍员工和内籍执行董事;另一种是与国内水平和制度相适应的薪酬体系, 用于绝大多数内籍员工。平安保险公司高管的薪酬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底薪, 另一部分是奖金和虚拟期权, 主要是虚拟期权。奖金与公司的利润挂钩, 虚拟期权与公司的股价挂钩, 只有公司业绩增长、股价持续上涨, 这部分期权才能变成现实的奖励。这种差异化薪酬体制既满足了吸引国际化人才的需求, 也结合了国内实际, 对不同的人才适用不同的制度, 既能保持人才的国际竞争力, 又能兼顾成本优势。 (2) 销售类员工是客户与企业的接触点, 会极大影响客户对企业的认识, 应赋予他们更多的权利。一定程度的职权放开不仅方便了销售类员工的工作, 而且也利于他们从公司利益最大化的角度采取行动。 (3) 技术类核心员工最希望得到的是公司技术上的支持, 因为对于他们来说, 最有成就感的事情就是成功地开发出新的项目或技术。因此, 公司应为他们提供一定的资金进行业务研发, 为他们提供有利的发展平台, 并且当研发成功时进行物质和精神的双重奖励。

2. 多元化的职业生涯规划

根据保险行业经营特点, 保险公司应为员工的能力发挥提供多元化的职业发展路径, 至少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销售, 二是管理, 三是专业。每条路径都应是并行向上的, 每条发展道路上的员工都能够获得提升的机会。在这方面, 有些保险公司已经或正在进行有效的尝试。如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为员工发展设定了“四条跑道”:一是专业职, 包括精算、核保、核赔、信息技术、金融投资、市场营销等专业;二是管理职, 承担经营管理职责;三是事务职, 承担常规性、流程化的一般事务工作;四是销售职, 承担各类寿险产品的销售工作。这“四条跑道”并行向上, 都有广阔的成长空间。比如, 专业职中的首席精算师、首席行销总监等, 职级待遇等同于公司总裁。这“四条跑道”还互相开放, 员工可在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情况下, 按照一定的审批程序转换序列。多元化的职业发展路径, 可使员工扬长避短, 得到合理的任用, 也可调动他们的发展积极性, 增强他们的忠诚度。

各类型核心员工的职业生涯规划应注意以下侧重点:

(1) 管理类核心员工。对此类核心员工的职业生涯规划, 需注重增加其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 熟悉公司的内外关系和内外环境, 尽量减少“外行人管内行人”的现象, 提高员工的管理能力。还要让他们及时、准确、深入地了解公司的经营战略、方针、目标, 真正融入企业的文化氛围, 体现企业的精神。

(2) 销售类核心员工。因为这类核心员工的绩效考评、薪酬奖励往往与销售量联系在一起, 他们有时会为了自己的销售业绩而采取一些不利于企业发展的短期行为。表面上看这种行为给员工带来了短期利益, 但是实际上不仅损害了公司而且也不利于他们自身的长远职业生涯发展。因此, 在对他们进行职业生涯规划时, 要提高他们的素质和修养, 在潜移默化中灌输维护公司形象、一切从公司长远利益出发的理念。正确的职业理念会长期影响员工的行为, 促使他们的职业生涯健康积极的发展。

(3) 技术类核心员工。这类核心员工如果只是埋头钻研本专业领域的内容, 而不了解外界的变化, 不利于今后的职业发展。在对他们进行职业生涯规划时, 要提供一些机会使他们与其他专业人员进行沟通和协调, 培养及时了解市场需求的能力, 从公司的整体利益出发研发产品。

3. 弹性福利方案

(1) 帮助管理类核心员工提升内在形象。管理类核心员工在众目睽睽下进行工作和决策, 自然会非常在意自身的形象。外在形象的完善非常容易, 而内在形象包括知识面、决策力、沟通能力、涵养、职业期望等的提升常常因为时间、环境、金钱等条件而受到阻碍。因此, 保险公司在为此类员工设计福利时, 应多为他们提供一些高层次的培训机会, 内容可不受管理类知识的限制。这种培训不仅让员工由于提升了自身形象而感动, 而且也为公司带来了潜在收益。

(2) 解除销售类核心员工的后顾之忧。设计销售类核心员工的福利计划时应多考虑他们的家庭, 因为他们长期奔波在外, 不能很好地照顾自己的家庭。为了解除这类员工的后顾之忧, 西方很多保险公司都采取了为他们的家庭提供服务的措施, 如配备专门的服务人员, 进行定期跟踪服务;设置专门的热线电话, 以供其家庭成员在发生困难时拨打, 公司提供帮助。

(3) 为技术类核心员工"减负"。例如, 当新险种开发出来后, 可为相关员工安排假期, 提供充足的奖金让他们休息或旅游。这样不仅有利于技术类员工放松身心以便有充沛的精力再次投入工作, 而且也博得了亲友对公司的好感和支持。

退休员工依法获得劳动保险 篇3

光荣退休遇难题

1967年,才18岁的茅某就进了某公司的前身----江西国营橡胶厂某车间工作,从事的是有毒有害工种。由于他一直工作努力,表现突出,1987年,他当上了车间主任,1992年光荣地加入了中国共产党。1997年9月,他所在的江西国营橡胶厂被台商独资的某公司收购,新公司对原橡胶厂的老员工全部实行重新聘用制,许多老职工都没有获聘。而茅某因技术熟练且有不少中层生产管理经验,而被某公司招募进去,并担任了领班。自此之后,茅某加倍努力工作,工作成果也得到了领导的认可。

今年3月1日,茅某已到了从事有毒有害工种工作的法定退休年龄,刚刚年满55岁的他成为在被某公司接纳的老橡胶厂员工共500人中第一个领取《职工退休证》的人,至此,他已为单位贡献了37年的青春。当时他是怀着喜悦的心情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但问题就出在办理退休手续的时候,公司只给他发了养老保险金,而跟个人关系相对来说更加紧密的医疗保险,某公司却没有办理。茅某带着种种疑虑,来到律师事务所找律师咨询,江西省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保障办公室的答复是用人单位必须为全体职工办理医疗保险手续。之后,茅某来到某公司,却让他心寒。公司答复:“你退休了,就与公司脱离了劳动关系,还谈什么医疗保险待遇。”到后来,某公司干脆把他拒之门外,茅某连自己工作了37年而无比熟悉的工厂大门都不能再进。到这个时候,原来还对某公司抱着一丝幻想的茅某彻底绝望了。他想自己为单位工作了37年,创造了一定数量的财富。现在自己青春已逝,年老体迈,以后生病该怎么办?尤其是生了急病、大病、重病后又该怎么办?

状告单位不依法

茅某在多次与某公司交涉未果后,选择了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2004年3月24日,江西博太律师事务所的李炎钦律师接受了茅某的委托,向某公司发出了一封律师函,义正辞严地向某公司阐述了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办理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希望某公司的领导能够引起重视,并希望经双方协商将此事解决。但一个月的时间过去了,某公司并没有理睬。于是在同年4月21日,茅某便以申诉人的身份向南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请求依法仲裁,并要求裁决某公司为他补办医疗保险手续,并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

某公司得知此纠纷已被南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之后,于2004年4月20日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一份答辩状。答辩状对此事的态度仍是拒绝为茅某补办医疗保险手续,并拒绝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同时某公司也引用了部分国家政策来佐证自己的观点。

某公司在此处引用的国家政策是国务院2000年12月25日制定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的试点方案》中的第四条中的第一小款“……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计划、加快组织实施步伐。尚未启用的地区要尽快启动,已经启动实施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和深化配套改革,加强基层管理。”据此,某公司认为这段话的意思就是说政府关于实施医疗保险的态度和原则是“逐步推进”。而不是“一步到位”。“如果一步到位,它(政府)何不干脆把‘总体规划’、‘改革方案’换成‘决定’二字?如果是‘决定’,我们必定会收到相关部门下达的关于务必执行《医疗保险制度》的书面通知,恰恰相反,和大多数尚未加入医疗保险的企业一样至今还未收到……这正是印证了‘逐步推行’的原则”。

法院判决获权益

茅某的委托代理人李炎钦律师为保障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做了大量工作。他认为根据我国《劳动法》,国家劳动部1994年8月及1995年7月发布的有关文件和我省1996年4月18日制定的《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及1997年7月23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南昌市职工社会保险条例》、1999年7月13日江西省政府颁布的《江西省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总体规划》、2003年4月21日经江西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修订、南昌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出台的《南昌市社会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某公司必须责无旁贷地为职工办理医疗保险并交纳社会保险金。

南昌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2002年基本医疗保险扩履工作的通知》(洪府字[2002]44号)文件所附的《2002年基本医疗保险重点扩履企业名单》中,某公司是榜上有名企业中的第53位。

2004年5月24日,南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作出裁决,认为被诉方某公司不为申诉人茅某办理医疗保险并交纳费用的理由有悖于国家颁布的相应法律法规,故裁决某公司在仲裁裁决书生效后15日内为茅某补办医疗保险手续,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

而某公司在接到仲裁裁决后不服,于2004年6月9日向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主审法官当庭宣判:驳回某公司的起诉,判决某公司在此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为茅某办理并缴纳医疗保险手续及医疗费用。

江西国威律师事务所徐硕友、雷志强律师点评:

员工保险理赔协议 篇4

为切实解除全体员工的后顾之忧,并为其提供适当的意外伤害保障,根据公司管理等有关规定,就双方在平等互惠、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条款,以共同遵守。具体内容如下:

一、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基本情况

1.保险合同缴费期限:2017年01月01日至2027年01月01日,为期十年; 2.保险合同保障期限:2017年01月01日至2047年01月01日,为期三十年; 2.保费: 1880元/人/年

3.购买和终止意外保险的条件在保险合同期内离职的,自离职申请之日或收到离职通知之日起,保险合同即终止。如果员工在保险合同期工作满十年,就可以免费享有余下二十年的保险保障,工作不够十年离职的,需要从工资里扣除(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相关办理费用!

二、附 则

(一)未尽事宜双方可另作约定;

(二)当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处理时,由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处理;

四川安托物流有限公司

总经理签字:

员工

签字:

员工保险理赔协议 篇5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委托方):

应车主:要求,对关于车牌号为:,车辆识别代

码,发动机号:,车型:,于年月日发生交通事故的维修理赔委托事项。

现针对甲方保险委托乙方理赔协议如下:

1、乙方受甲方委托协助办理保险理赔,甲方事故车辆需在乙方维修,乙方提供协助理赔属免费增值服务,乙方不承担甲方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2、在车辆维修中或车辆交付后,甲方必须应乙方要求提供理赔手续及资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行驶证、本人身份证、驾驶证、车辆保单、事故责任认定书、银行卡等。如保险公司要求乙方需增补手续资料时,乙方在告知甲方后,甲方在三日内必须积极提供给乙方。若甲方无法提供齐全的理赔资料,造成理赔受阻所产生的差额费用由甲方承担。

3、乙方只负责代办理赔车辆的维修费用垫付,不承担甲方其他保险理赔不足的损失以及第三方保险的理赔费用,其他费用以保险公司赔付实际金额为准。此协议双方签署有效,同时具有法律效应。如产生疑义,可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公司签章: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保险协议书 篇6

甲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 地址:濮阳市经开大道体育场北侧 乙方:濮阳市中意汽修厂

地址:濮阳市京开路与中原路交叉口北500米

为促进甲、乙双方的共同发展,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同时为共同的客户提供最卓越的服务,实现共赢,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确定乙方为甲方保险事故车辆维修服务商。甲、乙双方就合作的一般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原则

(一)甲、乙双方应信守合同,全面、认真的履行本合作协议的内容;

(二)甲、乙双方应共同维护双方的信誉、品牌和利益。

第二条

合作范围

(一)保险事故车辆配件的报价及车辆的修理服务;

(二)保险车辆的救援及维修保养优惠服务;

(三)双方相互提供长久稳定的宣传渠道;

(四)其他有利于双方共同发展的合作。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保险事故车辆维修

1、甲方的查勘定损人员在配件价格和汽车构造方面有异议的地方应向乙方进行咨询;

2、甲方的查勘定损人员在处理各种车系事故车辆时应优先推荐客户到乙方去维修,就甲乙双方达成的有利于客户的优质服务介绍给客户,并征得客户的同意;

3、乙方为甲方0指定的各种系事故车辆拆检定损维修服务商,甲方在征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应优先推荐保险事故车辆到乙方拆检维修;

4、甲方推荐的客户到乙方维修时,乙方应给予热情的接待和服务,让客户真正体会到享受的是与众不同的服务,提供维修绿色通道,保质保量按时的完成事故车辆的维修,体现出保险公司“卓越服务”的原则;

5、甲方推荐到乙方拆检的保险事故车辆,不管甲方的定损员在不在拆检现场,乙方都应以尊重事实地进行拆检;在拆检的过程中不得更换事故车辆的原好件,如有发现,乙方将赔付给甲方两倍的损失并立即终止合作,情节严重的将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事故拆检完成后应及时通知甲方的定损人员进行定损;

6、甲乙双方在定损事故车辆时要坚持保险事故车辆“以修为主”的原则,定损现场特别是在客户在场的情况下不说不做不利于双方友好合作的话,有争议的地方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不应给客户带来更大的麻烦;

7、甲方定损员不得强行乙方维修无法修复的零配件,以影响双方的合作;

8、甲乙双方协定维修的零配件在客户有异议时,乙方应给客户当场质量保证的承诺,以消除客户心理上的疑虑,服务好客户;

9、由被保险人委托乙方理赔的案件,甲方要协助乙方了解被保险人车辆的承保理赔情况,以方便乙方代理理赔;

10、保险事故车辆修复后,乙方要根据被保险人的委托与甲方结算维修费用,但应当由被保险人的委托与甲方结算维修费用,但应当由被保险人自己负担的部分除外;

11、由被保险人委托乙方理赔的案件,甲方要开理赔快速通道,给予优先办理,按甲乙双方协定的理赔手续快速理赔;

(二)技术培训方面

甲方将定期组织查勘定损人员到乙方学习观摩,以提高自身查勘定损技能及处理保险事故车辆的能力;

(三)救援服务方面

甲方的保险车辆出事故后,需要救援的,乙方应给予救援支持。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配件价格方面

1、乙方应指定一名技术人员对甲方咨询的配件价格信息及汽车构造给予解答;

2、乙方为甲方所报的配件价格为汽车有限公司制定的全国统一销售价格,不得虚报,以影响甲乙双方真诚的合作,配件价格接受甲方和社会的监督,对由于虚报给甲方带来损失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连续出现两次,终止合作。

3、乙方在配件价格方面的调整要及时的通知给甲方,以便甲方按调整后的价格确定事故车辆的损失;

(二)事故车定损方面

1、在定损过程中保险事故车辆坚持“以修为主”的原则,对于损坏的零部件如果通过维修可以继续使用且能达到相应的技术要求,则不应进行更换,甲乙双方维修换件的标准要一致,如有异议,共同协商解决。甲乙双方的定损人员不应在客户面前争执修换件项目,以免给客户带来不良的影响;

2、乙方在拆检甲方推荐的事故车辆的过程中应按照厂家的拆检顺序和标准进行拆检,乙方应承担全部在拆检过程中对事故车辆造成的损失;

3、乙方应在甲方对事故车辆损失确定以后再给予维修,不得现行维修;乙方应遵循双方协商的相关车辆的工时费、配件价格,价格确定后乙方在执行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4、对于甲乙双方定下来的配件更换及维修项目,乙方要给予维修,对于应被保险人要求对保险责任范围外项目的维修、更换,乙方也可以接受,但需通知甲方,费用由被保险人自理;

5、对于甲乙双方定损下来的配件更换及维修项目要如实更换,乙方不能偷工减料,对于由于偷工减料维修事故车辆,给客户带来不良影响的,乙方要承担全部责任;

6、承修甲方保险事故车辆,应建立事故车辆档案,接受甲方的审核,并积极配合甲方对车辆维修情况进行监督、跟踪;

7、乙方应接受客户及甲方查勘定损人员对维修服务的监督和建议,并进行改进;对多次服务质量较差且无改善措施的情况,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

8、乙方应制定人员处理保险事故车辆业务,接受甲方组织的培训,向客户宣传保险常识;

9、在事故车辆查勘定损过程中,乙方要给予甲方良好的配合,认同甲方的定损项目及维修方案,如有异议,双方协商解决;

10、受损车辆在维修期间,如有整车失窃零配件丢失或其他原因造成损失扩大部分由乙方负责赔偿;

(三)、修理质量

1、对重复返工、返修或重大质量问题的返工、返修,重复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保证返修质量,若乙方不能承修或因上述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提出不在乙方修理时,乙方应同意并协助被保险人选择其它合作汽车修理厂进行修理,已发生的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承修甲方保险的事故车辆所更换的零配件应为专业纯正零配件,如因以次充好、以旧代新给客户造成不良影响的,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3、乙方对甲方保险事故车辆修复后的项目,应按照厂家的标准在一定期限内保证维修质量,对更换上的零配件,乙方按厂家有关规定承担质量担保;

4、对于乙方提供建议而甲方未予采纳的协商维修项目,乙方有权保留意见,不予承担因性能或外观产生的质量责任和因客户不满造成的不良影响。由此造成的返工、返修及材料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修理价格

1、维修项目、更换项目由甲方定损人员根据双方协商结果核定,配件报价按照专业汽车有限公司提供的全国统一销售价执行,维修工时报价(包括机修、电工、钣金、喷漆)按照该车河南区域维修工时价格执行;乙方的维修工时费按照标准报价下降30%,乙方必须保证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执行依据收取材料费和工时费。除汽车所用的液体和气体(燃油、机油、氟利昂、防冻液、清洗剂)等自费项目及客户自修部分以外,不得在此之外另收辅助费用;以免给客户造成不良的影响;

2、对于维修调试过程中发现的新增维修项目或零配件,乙方应提前通知并向甲方提供现象展示或技术说明,经甲方确认后进行维修项目或零配件的追加;

3、甲方的查看定损人员在处理各种车系车辆事故时,应优先推荐客户到乙方去维修;如有客户提出到乙方进行维修,而甲方相关人员利用推诿、劝诫、阻挠等手段设置障碍的,则该次事故维修的配件价格与工时费不予优惠,且配件价格按照厂家全国统一销售价上升10%。

(五)救援服务方面

1、甲方所承保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乙方应提供24小时救援服务,保险事故车辆应提供全省免费救援服务;

2、甲方所承保德车辆由于非保险事故原因造成的故障,如燃料或电池耗尽,轮胎爆裂、气压不足等情况,需要乙方提供紧急救援时,乙方应提供优质的救援服务并按照甲、乙双方的约定的费用标准向车主收取材料成本费和工时。

(六)其它服务方面

经甲乙双方同意,为客户提供保险事故车辆挂牌、车辆年审、免费洗车、平时维修保养优惠等其他服务。

第五条

维修期限

修复工期由乙方与被保险人协商拟定,乙方应在拟定的工期内按时修复被保险车辆,对于在维修期限内没有按时完成维修的事故车辆,乙方要承担被保险人要求的合理的经济损失。

第六条

商业秘密

甲乙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商业秘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向外提供有关双方合作的具体资料以及甲方对乙方的事故车辆维修理赔中好的公司政策,如有发现将把对方作为不诚信的单位给予终止合作。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因事故车辆质量不合格,造成返修的,由乙方承担返修的全部费用。若发生诉讼或仲裁,乙方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仲裁主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第八条

有效期

(一)本协议有效期一年。在协议期满前一个月由甲方对乙方进行考核、评定,达到要求后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签;

(二)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三)甲方查勘定损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索取有价物品,乙方也不得以任何理由给予甲方

查勘定损人员有价票、券、礼物、礼品、纪念品以及其他任何物品,一经查出核实,双方均有权终止协议。

第九条

合作管理

(一)甲乙双方将对本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跟踪;

(二)甲方将从有利于双方合作的服务对乙方进行员工和客户回访考评,对评价不符合条件的,甲方提出服务整改建议,并立即整改到位,对双方合作整改不利得,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一)甲乙双方在维修项目和工时方面存在异议时,应由双方各指定的人员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上级领导解决,但不能给客户带来任何不良影响,否则给事端人应以处罚;

(二)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有关本协议相关事项发生争议时,应通知协商解决。协议不成的,可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解决。

2、可向被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附则

(一)甲、乙双方应经常进行联系和沟通;保证各项合作顺利开展;

(二)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随时以书面方式予以修改或补充,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章后生效。

(四)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员工保险理赔协议 篇7

然而,在内蒙古乃至全国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中,其也存在一系列制约政策效应持续发挥的困境和屏障,其中之一就是理赔难问题。〔2~4〕理赔是保险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投保人及时、准确、科学、合理地提供理赔,不仅是保险行业的基本职责,更是其存在的现实价值;但长期以来,理赔服务也是保险行业最难把握和最容易引起分歧的环节,农业保险市场也是亦不例外。自2007年以来,内蒙古农业保险尤其是农作物保险理赔中的通行做法是 “协议”赔付;与投保农户关系最紧密、感受最直接的“协议”理赔究竟是如何产生?本文将在案例分析的基础上对其予以深入剖析,从而为改进内蒙古农业保险理赔、提高理赔服务质量进而保证政策效应充分落实提供参考依据。

一、“协议”理赔的一个实例

在内蒙古某市某区某镇某村,2009年发生一起“土地遭灾歉收、赔款不如交的保费多”的农业保险理赔纠纷案件,以下是从投保农户、保险公司和政府部门三个角度对案例的回顾。

第一,投保农户:入保易,获赔难,农业保险不能避险。2009年,某村320户农民在春播结束后为其1000亩旱地小麦向××保险内蒙古分公司某市支公司购买保险,按照公司要求,该村村民贺××代表320户村民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1680元;同时,××公司向贺××出具 《农作物种植成本保险合同告知单 (保险凭证)》,该保险合同告知单中的条款内容明确说明:在保险金额一项,旱地小麦的保险金额为210元/亩;在保费构成一项,农民购买旱地小麦保险,其只需要交纳全额保费16.80元/亩的10%,其余保费则由各级财政补贴。

2009年,某村遭遇持续干旱,小麦歉收,到了快要收割的季节,村民向××公司报案。在村民开始收割小麦的第3天,一支由××公司、某市农牧业局、某市农业技术推广站、某区农牧业局等单位组成的查勘定损小组来到某村,对1000亩小麦核定损失。据某村村委会主任郝××介绍,经过查勘定损小组的现场 勘查与反 复核算, 最后确认 某村这1000亩小麦损失达70%,村民们也基本认可这一损失程度。然而,直到2010年春节,参保农户才从该村村会计也是××公司设在某村的保险协保员付××口中得知,××公司核算出的赔款仅为13500元,且已下拨至某镇的专门户头,只等村民们的 “一卡通”办下来,即可按照投保名单进行赔付。

某村的1000亩小麦受 损程度均 在70% 以上,而保险公司仅赔付13500元,即每亩13.5元;广大村民不仅不理解保险公司理赔款的计算方法,而且也坚决不同意这一赔付数额,部分村民指出,即使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2009年种植业保险条款》中小麦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同灾害损失的起赔点、不同生长期所对应损失赔偿比例和绝对免赔率 (10%)规定对某村的1000亩受灾小麦计算赔款,其也应当为13.23万元。1

第二,保险公司:整个内蒙古地区的农业保险都是 “协议”理赔。负责办理某村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内蒙古分公司某市支公司业务经理介绍,2009年11月,× × 公司就已经和某镇政府、某村村委会有关人员进行理赔协商;由于农业保险是以村委会为投保单位,所以在协商赔付的时候,就没有专门邀请投保农户个人。在 × × 保险公司看来,农业保险是国家惠农政策的一个险种,出险后,整个内蒙古地区都是采取 “协议”理赔办法来处理灾情。某村13500元的赔付是 “协议”理赔的最终结果,这个结果也已经过某区、某镇、某村等相关单位的书面确认。

第三,政府部门:保险公司与政府部门协商的赔付额度符合政策要求。关于××公司对某村1000亩旱地小麦保险的 “协议”理赔问题,部分村民提出质疑。某村另一 姓贺的村 民贺 × × 指出,总共13500元的保险赔款是财政补贴和农户交纳的部分保费,保险公司在农业保险开展中根本没有承担任何经营风险,农户选择农业保险作为其化解农业生产风险的工具,虽然是在享受国家的支农惠农政策,但最后农业生产风险为何仍然是由农户自己承担?究竟谁是农业保险这一惠农政策的最大受益者?

针对参保农户的质疑,某市农牧业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农业保险开展过程中,农牧业局出的是理赔建议,并没有出具其他的受灾损失报告;某村发生小麦歉收的灾情,村民及时向 × × 公司报案,农牧业局工作人员曾3次去现场了解受灾情况,主要工作就是核实灾情、协议理赔;另外,保险公司也有运营成本,即使是投保的农作物绝收,保险公司也不可能按照100%的比例进行赔付;农业保险保的就是低水平,也就是说,保的是农户农业生产中的种植成本而不是收入,这是国家政策决定的;农户在参加农 业保险时, 每亩旱地 小麦仅需 交纳1.68元的保费,其余都是三级财政补贴,遇到灾年歉收,每亩参保耕地获得13.5元的赔付,从这个角度讲,投保农户已经享受到惠农政策的好处,保险公司的理赔符合政策要求。

二、“协议”理赔的界定与表现

“协议”理赔是指在农业保险开展过程中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之间就赔款支出而存在的一种违规的、不合法的协商活动,具体是指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不是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合理与足额赔付,而是由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就理赔金额 “讨价还价”, 从中寻找 二者的利 益均衡点;〔5〕如果灾损不大,地方政府 因为觉得 “吃亏”,要求保险公司多赔;如果灾损太大,保险公司也会要求减少赔付,最后只能由地方政府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赔多少和如何赔。 “协议”理赔的主要表现为:(1)不论受灾与否,根据投保农户的参保面积进行理赔。例如,在内蒙古某市某县某农场,2012年农业保险理赔中,玉米和小麦每亩赔付13元,葵花每亩赔付9元。 (2)不论受灾与否,根据农户参保时交纳的保费进行理赔。例如,在内蒙古某市某区的某两个镇,2012年农业保险的理赔依据为1∶4,即若农户参保时每交纳1元保费,则其可得到4元的赔偿。(3)根据农户受灾程度,按照不同依据进行平均赔付。例如,在内蒙古某市某县某苏木某嘎查,2012年农业保险理赔方式为首先按照农户参保面积赔付,玉米、小麦120元/亩,葵花90元/亩。如果存在剩余赔款,则再针对重灾农户进行理赔。

当然,上述地区的农业保险理赔方法在内蒙古并非个案,而是一种通行做法。尽管 “协议”理赔模式存在多种表现形式,但不考虑农户受灾程度而均摊赔款就如同 “撒胡椒面”,类似于参保农户受灾之后的 “扶贫式救济”,使得农业保险失去其无灾不赔、轻灾少赔、大灾大赔的应有作用。“协议”理赔的存在虽有客观性但不能长久实施,其不仅违背保险运营中的最大诚信、保险利益、损失补偿等原则,而且违反 《农业保险条例》,2同时也损害参保农户的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和求偿权;这种不按照农业保险条款进行理赔的方式极容易造成重灾农牧户对农业保险理赔标准和所得赔款的不满意,一旦局部出现协商不妥,则有可能会导致整个农业保险制度失效,甚至隐含过多的不稳定隐患。

三、“协议”理赔的产生机理

在农业保险开展中,政府是扶持主体,农户是需求主体,保险公司是供给主体,三个主体的紧密协作是这项支农惠农政策健康运营的保证,但农险理赔中 “协议” 理赔的产 生机理则 是政府、农户、保险公司三方参与主体由于地位不对等而导致的各自利益的低水平均衡。

根据国内外学者关于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理论和实证研究,可知农业保险是一种准公共物品,在不存在政府补贴的情况下,会产生 “需求不足、供给有限”的市场失灵问题。〔6〕如图1所示,令P代表农业保险产品价格 (即费率),农户需求曲线D1和保险公司的供给曲线S1可能没有交点;3如果政府财政为农户提供保费补贴,则农户需求曲线会从D1向右移动至D2,此时,D2会和S1相交于点E1,市场成交量为OQ1;如果政府 通过经营 管理费用 补贴、再保险支持以及税收优惠等举措扶持保险公司开展农险业务,则保险公司的供给曲线会从S1向右移动至S2,此时,D2会和S2相交于点,市场成交量为OQ2,很显然有OQ2>OQ1;也就是说,政府支持可以增加农业保险的市场交易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农业保险 “需求不足、供给有限”的市场失灵问题。

在农业保险中,政府、农户、保险公司均有各自的利益诉求,由此导致三方主体不同的行为特征。农户参加农业保险的目的是希望利用保险化解农业生产风险,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如获得因灾损失补偿、获得防灾减损服务;保险公司供给农业保险产品的目的是实现利益最大化。然而,在没有政府支持的情况下,由于农业保险市场存在“需求不足、供给有限”的市场失灵问题,相应产生农户和保险公司的利益分立局面;如果政府旨在为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而介入农业保险市场,农户和保险公司之间各自的利益就有可能实现共赢或者共荣。〔7〕如图2所示,令R代表农业保险市场中各参与主体的利益,令FR、CR分别表示农户和保险公司在农业保险市场中的利益;4在政府不参与农业保险市场的情况下,由于市场失灵,农户利益曲线FR1和保险公司利益曲线CR1可能不存在交点,此时在农业保险市场,农户不能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保险公司也不能实现利益最大化;在政府为农业保险提供支持的情况下,如果政府既为农户参保提供保费补贴,又为保险公司供给农业保险产品提供经营管理费用补贴、再保险支持和税收优惠等,此时,农户利益曲线FR2和保险公司利益曲线CR2相交于B点,均衡利益为R2;然而,在农业保险政策开展中,由于政府、保险公司、农户三方主体的地位不对等,其中,政府地位最高,公司次之,农户最为弱势,导致投保农户的利益曲线FR2并非而是FR2’,农户利益曲线FR2’和保险公司利益曲线CR2相交于C点,均衡利益为R2’,很明显存在R2’<FR2,三方参与主体的利益实现低水平共赢。此时,无论是政府还是保险公司,均在农业保险政策落实过程中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但农户由于在农业保险政策中的话语权较少使得自身利益并未得到充分保障。因此,在农业保险市场,政府、公司和农户均是利益相关者,具有利益一致性的可能,但三方主体又具有各自的利益诉求和价值取向,存在利益的矛盾性;政府、公司和农户间的互动与博弈使得各自利益实现低水平均衡,从而导致农业保险在开展中产生“协议”理赔模式。

四 、“ 协议 ” 理赔的现实考察

虽然 “协议”理赔的产生从根本上讲是由三方参与主体各自利益的低水平均衡所导致,但该理赔模式的产生也与三方主体的自身原因紧密相关,其是政府、农户、保险公司三方利益相关者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所做出的现实选择。

1.政府的社会福利最大化让位于保持政策持续和社会稳定

虽然政府开展农业保险的终极目标是农户效用最大化和社会福利最大化,但对于不同层级的政府而言,其开展农业保险的目标诉求与职责所在则不尽相同。如表1所示,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在目标诉求方面可能具有广泛的一致性,即旨在凭借农业保险政策保障国家粮食生产、稳定农民基本生活和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对于旗县级、乡镇级基层政府而言,将农业保险作为民生工程来抓的首要目标可能是地方自身利益,即可能是局部利益而非整体利益。另外,内蒙古现行的农业保险政策对政府、农户和保险公司三方各自的责、权、利的规定还不是十分明确,尤其是在签单承保与定损理赔环节,基层政府往往可以决定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盈亏状态以及投保农户可获得的赔款数量;同时,如果农业保险经办公司拥有较高的公关能力,其往往也可以左右政府决策。因此,三方责权利的不清使得农业保险在定损、理赔环节存在梗阻,进而导致支农政策难以与广大农户实现 “互信”。

资料来源 : 2008 年 ~2015 年内蒙古自治区农业保险保 。

另外,由于我国农村牧区客观存在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农村地域的宽泛性和农户对政府的天然依赖性,如果单纯依靠保险公司运作农业保险,则很难解决这一保险产品所 存在的 “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问题。现阶段,内蒙古农业保险经办公司主要是依靠基层政府的 “就地就近”优势和其公信力与强制力来推动农业保险,例如,旗县、乡镇两级政府相关部门配合保险公司宣传展业、信息搜集、保费收取、凭证发放,并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查勘定损与赔款发放等。然而,由于部分基层政府部门要么是想通过农业保险分 “一杯羹”,要么是存在 “不患寡而患不均”与 “大政府、小企业”的思想观念,加之多数参保农户对查勘定损、赔款理算等专业术语的理解还不透彻以及维权意识的普遍不高等,导致在农业保险查勘定损与赔款理算环节,部分基层保险公司与政府相关部分的工作人员为预防因定损不准而引发群体性事件,保持政策的可持续性与农村牧区的社会稳定成为首要考虑,由此也给农业保险的 “协议”理赔提供生存的土壤。

2.农户的效用最大化与其弱势群体地位的不一致

在工业化社会中,农民是弱势群体,农业是弱势产业,农村是弱势地区;在农业保险的实际运营中,更是如此,一方面,在目前 “低保障、广覆盖”的开办原则下,农业保险尤其是种植业保险并不是为农户的农业生产损失提供风险保障,而是仅仅为其直接物化成本提供保障,但在实际的理赔环节,理赔标准不仅参照农户的损失比例,而且设定绝对免赔率和不同灾害损失的起赔点。以内蒙古自治区的种植业保险为例, 《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种植业保险条款 》 规定每次 保险事故 的绝对免 赔率为10%;同时,保险赔付按照国家计灾标准起赔。然而,不同的农作物在不同生长期内的赔付标准不一,对于旱灾、冻灾、病虫鼠害等造成的农作物损失大致相近的情况下,是否给予保险赔付往往处在临界点上,例如,由于旱灾导致的农作物产量损失20%与损失50%往往比较容易区分,但损失25%与损失35%则一般很难界定;前者无需理赔,而后者则需要理赔;如果让分散、弱小、高风险的农户直接去面对保险公司,两者明显不对等。另一方面,在农业保险查勘、定损与理赔环节,投保农户参与程度较低;一般来说,受灾农户对查勘定损理赔结果进行确认,是农业保险理赔服务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间,双方若对定损结果存在异议,可通过协商予以解决,但在内蒙古农作物保险运营中,投保农户往往很难参与到其出险标的的查勘定损过程中。

因此,投保农户虽希望凭借农业保险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但由于在三方主体中其处于弱势地位,多数农户不仅没有意识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性,而且其对农业保险究竟如何理赔的认知还比较欠缺,对于查勘、定损、理赔的话语权较少,当单个个体农户与保险公司就理赔事宜进行博弈时,保险公司往往抱有 “能不理赔就不理赔、能给少赔就给少赔”的态度,加之保险公司给予受灾农户的保险赔款通常高于农户所缴纳的保费使得农户产生农业保险是 “以小钱换大钱”的认知偏差,从而导致农业保险理赔中 “协议”赔付模式的产生。

3.保险公司的利益最大化与其基层组织体系建设的不匹配

由生产理论可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理性生产者追求的是利润 (或者利益)最大化。保险公司作为农业保险的供给主体,但其更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故其经营农业保险的目标需求不可避免地是实现利润最大化,经营动力来自于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成本最小化来实现利益最大化。农业保险是一种带有一定服务性和公益性的准公共物品,纯粹的商业化经营一般难以为继,2004年以前我国的农业保险实践早已证 实这一点;2004年以后尤 其是自2007年起,农业保险这一以往乏人问津的 “亏本买卖”逐渐成为各家保险公司眼中炙手可热的 “香饽饽”,最重要的原因是政府各级财政为农业保险运营提供保费补贴、税收优惠和各家保险经办机构的利益驱使催热市场。现阶段,政策性农业保险已经成为一块大蛋糕,各家农业保险经办公司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尽可能地争取政府支持,从保费补贴到税收减免,以最大限度地攫取高额利润。

然而,农业保险虽然可以为经办公司带来高额利润,但由于内蒙古农业保险经办公司基层组织体系建设的不完善,人员少、网络稀、难度大、成本高依然是保险公司开办农险业务的难点所在。内蒙古农村牧区的基本情况是农区人多地少,农户集中,土地相对分散;牧区人少地多,牧户分散,土地相对集中;现阶段,内蒙古农业保险经办公司的营销服务部一般只设置到旗县一级,且一个旗县级营销服务部专职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的人员也不多,在广大乡镇更是既缺机构又缺人员,很难深入农村牧区开展 “三农三牧”保险业务。实际上,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短板主要体现在查勘定损方面,在农业保险中对受灾标的的核灾定损很难采用财产保险中的直接认定方式。目前,内蒙古农作物保险定损主要采用估产方式,由查勘定损小组 (其至少包括一名保险公司定损员,一名乡镇农经站人员,一名农业专家)和受灾乡村的村长、村会计、村社长或生产队队长等通过对受灾农户进行抽样深入到受灾农户的田间地头,采用目测、实地丈量面积的办法根据不同灾害分品种测量,从而勘定损失程度。然而,由于农作物播种面积大且具有季节性和阶段性特点、灾害种类多、定损时效要求高,再加之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类型以及农作物长势等均对农作物的损失影响有很大差异,如果真正做到逐村逐户逐作物逐地块的查勘定损,则意味着高昂的成本支出。如表2所示,内蒙古农业保险在开展过程中始终面临着居高不下的成本支出。

单位 : 亩 , 户 , 元

数据来源 : ×× 农业保险内蒙古分公司某市支公司 。

因此,综合以上因素,在目前我国农业生产是农户分散耕种的模式下,在农业保险经办公司基层组织体系建设不完善的情况下,注定农作物保险查勘定损的时间成本和交通成本等显性交易成本会居高不下;作为独立市场主体的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唯有采取客观裁量权偏小、主观裁量权偏大的“协议”理赔方式才有可能实现利益最大化。

五、结论与启示

农业保险的复杂在于其定损理赔的专业和繁琐。目前内蒙古农业保险尤其是农作物保险的理赔环节,通行做法是 “协议”理赔,即农业保险经办公司与地方政府就农险理赔金额讨价还价,从中寻找二者的利益均衡点。本文基于内蒙古自治区某市某区某镇某村2009年的农业保险理赔案例,发现:(1)在农业保险中,政府、公司和农户各自利益的低水平均衡是该项支农惠农政策开展中 “协议”理赔的产生机理。 (2)农业保险中的 “协议”理赔是政府、农户、保险公司三方参与主体出于自身利益考虑的现实选择,具体表现在政府的社会福利最大化让位于保持政策持续和社会稳定,农户的效用最大化与其弱势群体地位的不一致,保险公司的利益最大化与其基层组织体系建设的不匹配。

负责任的保险公司 负责任的员工 篇8

林萍的行为绝非偶然,在林萍大爱的背后,我们看到了责任,是责任让林萍作出了这样的选择。我们深切地感受到这种责任的存在,也深深体会到林萍是一位负责任的保险员工。在工作中,作为太平洋保险的一名员工,林萍数年如一日,勤奋工作、热忱待人、全心全意服务客户,深受领导、同事和客户的好评,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取得了突出的业绩,频频获奖。在生活中,林萍尽到作为妻子、母亲、女儿、儿媳的责任,将家庭经营得井井有条。

有什么样的土壤,就会孕育什么样的花朵。从行业的角度来看,林萍出在太平洋保险也非偶然。得知林萍捐肝牧人的消息后,太平洋寿险宁波分公司的广大员工立即为她捐款,授予她“终身员工”;太平洋寿险公司授予“模范业务员”的光荣称号,并成立“林萍工作室”,为其未来提供保障。林萍的背后有一家强大而又有责任感的公司。林萍在发给公司领导的短信中说:“我一定好好休养,做一个负责任的员工。”

在太平洋保险看来,林萍对社会负责任,太平洋保险也要对林萍负责,成为林萍的坚强后盾。有这样负责任的保险公司,必然会培育出负责任的员工。太平洋保险不单有林萍,还有熊大勇、孔琳、刘玉辉、姚国育等一批负责任的员工典型代表。他们或为救落水大学生献出生命,或为救客户而牺牲,或为客户默默奉献,或冒着生命危险救助他人。从他们身上,我们领悟到了负责任的真谛。他们的高尚品德和感人事迹滋养了一代又一代太保人的精神世界,构筑起了先进的企业文化。

“我们的时代需要英雄,我们的企业需要英雄。”太平洋保险在全司开展向林萍同志学习的活动,号召全体干部员工和业务人员认真学习她的感人事迹,学习她的善良、勇敢、乐于助人以及甘于奉献的社会责任感。保险业是以“责任”为纽带的行业。太平洋保险明确提出“做一家负责任的保险公司”,并以实际行动履行对社会、客户、员工、股东及相关利益者负责任的承诺。而这种负责任的观念已经开始深入每个员工心中,化为他们“做一个负责任的员工”的自觉行动。这种负责任的自觉行动正是太保人努力实践“诚信天下,稳健一生,追求卓越”的企业核心价值观的坚实基础。

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曾指出,塑造先进的行业文化,提升保险业软实力。太平洋保险正在努力成为一家负责任的保险公司,这也是对先进行业文化的有力探索与实践。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太平洋保险的负责任文化的培育下,还会不断涌现出像林萍这样负责任的员工。

林萍“普鲁斯特问卷”:

Q:你目前的心境怎样?

A:平和。

Q:你最痛恨别人的什么特点?

A:不守信。

Q:你最珍惜的财产是什么?

A:和睦。

Q:你使用过的最多的词语是什么?

A:谢谢。

Q:你的座右铭是什么?

A:平淡做人,真切做事。

Q:你认为自己最伟大的成就是什么?

A:客户成了我的朋友。

Q:如果你可以改变你家庭的一件事。那会是什么?

A:接送女儿上下学,弥补女儿。

林萍心语

我付出小爱却收获大爱

从4月底得知徐洁身患肝痘核变性,到作出捐肝救人的决定,再到5月初走上手术台,这段时间我经历了很多。原本想默默地做这一切的,没想让别人知道,如今被众人所知,本不是我的原意。手术是件痛苦的事,但我就是想救这个孩子,所以我并不后悔。我做的事情很小,没想到竟然得到这么多人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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