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事局关于印发《西安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

2024-05-13

西安市人事局关于印发《西安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通用10篇)

西安市人事局关于印发《西安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 篇1

富政办〔2006〕65号

关于印发《富阳市事业单位公开 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富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富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素质,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和杭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富阳市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政策性安置、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要坚持政府宏观指导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按照岗位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富阳市人事局是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市人事局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招聘计划;

2、发布招聘信息;

3、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4、考试(笔试、面试);

5、体检;

6、考核;

7、根据考试、体检和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8、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

9、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五、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必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内,根据岗位、人员空缺以及人员结构情况提出招聘计划,经其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事局核准后实施。

招聘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名称及核定的编制数、经费形式、现有人数、拟招聘人数;

2、拟招聘的岗位、专业及所需资格条件;

3、招聘对象、范围;

4、招聘方式、时间。

六、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聘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备岗位所需的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及技能要求;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和资历,一般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7、除招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

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采取定期招聘与不定期招聘的形式进行。定期招聘由市人事局统一组织,一般每年组织一次;不定期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报经市人事局核准后组织实施。招聘公告应在报名开始一周前在新闻媒体、政府门户网站、人才人事网上发布。资格审查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市人事局共同负责。

八、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免于考试,采用直接考核的办法招聘。

(一)属于富阳市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紧缺的专业人才;

(二)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

(三)同一经费管理形式事业单位之间的人员调动或财政补助向财政适当补助,非经费自理单位向经费自理单位流动的人员。

九、同一岗位的应聘人数和招聘计划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1。

十、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考试一般包括笔试和面试,主要测试招聘岗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4 —

十一、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的考试原则上由市人事局统一组织。除市人事局统一组织考试外,财政适当补助、经费自理、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平时急需招聘人员,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人事局同意后,主管部门可受市人事局委托组织考试。

十二、笔试结束后,在招聘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公布成绩。同时从笔试成绩合格者中从高分到低分原则上按招考岗位人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

十三、面试应成立由招聘单位和其主管部门有关人员、专家等组成的面试考官组进行面试。面试考官一般由5-7人组成。面试可根据不同的岗位要求,采取结构化面试、专业技能考评、实际操作(如教师试讲、医生病例的诊断、临床处理或操作)等方式。

十四、笔试、面试工作由市纪检、监察部门派员实施监督。

十五、面试结束后,笔试和面试成绩按发布的招聘公告中确定的比例计算总分,确定参加考试人员的总成绩。招聘单位在总成绩合格者中,从高分到低分,根据招聘的岗位计划数按发布的招聘公告中确定的比例分别确定体检人员。体检在公开招聘的组织单位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录用公务员的标准执行。考核对象在体检合格者中确定。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

十六、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领导班子根据考试、考核、体检结果,集体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5 —

时间不少于7天。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查清,以决定是否聘用。

十七、公示期满后,拟聘用人员名单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管理权限报市人事局办理进人手续,由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富阳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十八、受聘人员与招聘单位领导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领导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招聘单位领导人员和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十九、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严格遵守各项组织人事制度和纪律规定,注意试卷、试题等事项的保密,自觉接受社会各方监督。对违反考试纪律或在体检、考核中舞弊、欺骗组织的应聘人,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对不按照规定招聘进入事业单位的人员,市人事局不予承认,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已经受聘的,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 — 6 —

清退;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十、本办法由富阳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二十一、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富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考工作人员若干规定》(富政办〔2005〕61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人事

招聘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市人武部,市各群众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民主党派。

西安市人事局关于印发《西安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 篇2

一、资格审查时间、地点

1、资格审查时间:2011年10月9日至10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

2、资格审查地点: 综合类(含报考泰山学院、泰山职业技术学院、市高级技工学校的考生)和卫生类考生资格审查地点:泰安市就业办(泰山大街231号);

教育类考生资格审查地点:市政府大楼A7004房间。请进入面试范围的考生务必按时参加资格审查。

二、考生进行资格审查时应提交的材料

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招聘工作的全过程。进入面试的应聘人员,在面试人员名单确定之后,需向招聘单位提交《泰安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和《应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诚信承诺书》、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应届毕业生还须提交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011年应届毕业生须提交报到证原件、复印件及相应生源地证明材料(户籍管理部门出具)。属在职人员的还须提交有用人权限部门或单位出具同意报考的介绍信。2011年应届毕业生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或已经正式参加工作的,须由用人单位出具同意报考的介绍信。如不能按时提供单位同意报考介绍信,视为自动放弃。取得面试资格的应聘人员在面试人员资格审查截止日前仍未向招聘单位提交有关材料的,则视为弃权。经审查不具备应聘条件 的,经招聘主管部门核准后,取消其面试资格。因弃权或取消资格造成的空缺,按笔试成绩依次递补。

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要根据本人所报考职位规定的条件要求提供相关资格证明。

另外,笔试加分人员还须提供报到证、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是:“三支一扶”人员须提供招募通知书和县级“三支一扶”办公室出具的考核认定证明、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还须提供县组织、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的考核认定证明)。

三、缴费

资格审查合格的,缴纳面试考务费70元。领取面试通知书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西安市人事局关于印发《西安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 篇3

【发布文号】市政发[1999]28号 【发布日期】1999-02-23 【生效日期】1999-02-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西安市第五次人口普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1999〕28号1999年2月23日)

现将《西安市第五次人口普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人口普查是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科学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依据,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建立相应的组织实施机构,通力合作,认真负责,高标准严要求,确保第五次人口普查任务的圆满完成。

西安市第五次人口普查实施办法

(西安市统计局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为了准确地查清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以来我国人口在数量、地区分布、结构、素质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科学地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与规划,实现人口与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 关于进行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1998〕19号)和国家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五次人口普查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西安市第五次人口普查实施办法。

一、一、普查的时间、对象、方法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定于2000年进行,普查登记的标准时间为2000年10月1日零时;普查对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常住的人;人口普查采取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普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办法,调查员入户查点询点、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

二、二、组织机构

人口普查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强有力的领导和严密的组织,市上成立第五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各区、县要在1999年5月底前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并将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报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三、职责分工

人口普查是一项大规模的社会调查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时间要求严,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人口普查机构,共同做好有关工作。统计部门要抽调得力干部充实人口普查力量,做好人口普查的业务指导、质量把关工作;公安、工商管理部门要做好对人口普查对象的清理整顿和流动人口的普查登记工作;财政部门要保证人口普查的必要经费;计生部门要做好人口普查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宣传部门要广泛宣传人口普查工作的重大意义和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加人口普查工作;人事、劳动部门要做好人口普查人力的选调工作;民政部门要做好普查区的划分工作;民委要做好少数民族人口普查登记工作;教育部门要做好大专院校学生的普查登记及普查人员的选调工作。

按照国家人口普查办法有关规定,军分区负责现役军人的统一登记,做好军民交叉居住地区人口普查的协调工作。

四、四、普查经费

根据国务院的通知精神,第五次人口普查经费,在保证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和勤俭节约的原则下,由中央和各级地方财政分级负担,以地方财政为主。各区、县财政要按本辖区调查对象人均0.8元的标准,在预算中予以安排,认真做好经费预算,专款专用,做到计划开支,跟踪审计。

五、五、质量控制

建立具有约束机制的质量控制责任制,是高质量完成人口普查工作的必要保证。各区、县要实行首长负责制,逐级签订责任书。各级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须制定各阶段工作规划,实行领导分片包干,质量控制分级包干的质量控制措施。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项不填错。

(一)精心选调、培训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各级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须选调政治思想素质高、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为群众信任、身体健康、认真负责、能够胜任人口普查工作的人员。通过培训使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掌握人口普查的有关政策、规定和业务知识,经过测试合格方能上岗工作。

(二)高质量地完成数据处理工作。这次人口普查工作全国统一采用光电录入、区县分级录入、分级汇总的方式进行。各区、县要高度重视数据处理工作,切实解决好数据处理所需的基本条件,确保数据处理工作及时、准确。

(三)做好人口普查资料的开发利用工作。人口普查资料是一笔宝贵的财富,对于全面研究下个世纪的社会、人口变化情况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口普查机构要认真抓好此项工作,广泛利用高科技手段,搞好城市地理信息系统的试点、数据交换、存贮以及建立人口数据库的开发利用工作,为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可靠的依据。

西安市人事局关于印发《西安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 篇4

国人部发〔2006〕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办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要求,在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试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需要,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也是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紧迫要求,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是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事业单位试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关系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好试行工作。要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结合起来,与促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转换结合起来。要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从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出发,从维护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广大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岗位设置管理的具体实施意见。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人事部

二○○六年七月四日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 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 国家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国家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第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人事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有关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第七条 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

第二章 岗位类别

第八条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第九条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第十条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第十一条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第十二条 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第三章 岗位等级

第十三条 根据岗位性质、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别划分通用的岗位等级。

第十四条 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即一至十级职员岗位。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第十六条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第十七条 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确定。

第四章 岗位结构比例及等级确定

第十八条 根据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实行不同的岗位类别结构比例控制。

第十九条 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实行最高等级控制和结构比例控制。

第二十条 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包括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内部各等级之间的比例)按照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二十二条 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二十三条 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地区或设区的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五章 岗位设置程序及权限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二)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三)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四)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五)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六)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部核准。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地(市)、县(市)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二十五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一)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二)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三)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第六章 岗位聘用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应当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应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聘用人员。

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的聘用条件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应符合准入控制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第三十三条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员的聘用,由事业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人事部商有关部门确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定期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确保岗位设置工作有序进行。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第三十六条 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除经批准参照公务法进行管理的以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西安市人事局关于印发《西安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 篇5

西安公开招聘2256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据悉,此次西安面向社会公开招聘2256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统一公开招聘工作人员1802名,高层次及急需特殊紧缺人才454名。统一公开招聘实行网上统一报名和网上统一资格初审,不设现场报名。应聘人员可登录西安人事考试网报名。报名时间为4月18日9:00―4月22日18:00,1人只能报名1个岗位。5月12日09:00至11:30统一进行笔试(地点见准考证),笔试1科,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岗位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教育基础知识(分幼儿园、小学、中学学段),笔试成绩满分为150分。笔试大纲可登录西安市人社局网站或西安人事考试网查询。此外,中小学、幼儿园岗位面试由西安市人社局会同西安市教育局组织实施,其他岗位面试由各主管部门、区县人社局组织实施。■454名高层次及特殊紧缺人才或不参加笔试此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454名高层次及急需特殊紧缺人才,即日起至4月22日18:00可报名。经用人单位同意,也可同时接受现场报名,1人只能报考1个岗位。这次对以上人才的招聘考试方式灵活,由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区县人社局根据岗位报名情况确定考试方式。可从下列4种方式中任选取1种:面试;实践技能测试加面试;笔试加面试;笔试、实践技能测试加面试。西安市人社局提醒,统一公开招聘笔试只公布考试大纲,不指定教材和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请广大应聘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详情可登录西安市人社局网站(www.xahrss.gov.cn)或西安人事考试网(xapta.xa.gov.cn)查询。本报记者郑伊琛

 

西安市人事局关于印发《西安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 篇6

延大西院〔2012〕38号

关于印发《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学生课程成绩

评定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各系、各单位:

现将《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学生课程成绩评定管理办法(修订稿)》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学生课程成绩评定管理办法(修订稿)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主题词:印发成绩评定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学院董事长,各位院领导;档

(二)。

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院长办公室2012年6月6日印发

共印4份

附件:

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

学生课程成绩评定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生课堂考勤和平时学习过程管理,规范课堂考勤、平时学习成绩和课程总评成绩评定,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课程成绩的构成(一)学生每门课程总评成绩由课堂考勤成绩、平时学习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三部分构成,每部分均采用百分制评定。

(二)课堂考勤成绩、平时学习成绩(含实验成绩)、期末考试成绩占课程总评成绩的比例分别为10%、20-40%、50-70%。

(三)课程总评成绩 =(课堂考勤成绩×百分比)+(平时学习成绩×百分比)+(期末考试成绩×百分比)。

(四)平时学习成绩的百分比确定原则如下:理论性课程,平时学习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20%;含实践性环节的课程,平时学习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30%;实践性环节较强的课程,平时学习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40%。具体适用比例由教研室提出,系主任审核,教务处审定备案。

(五)毕业班和个别特殊课程各部分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可由教研室提出,系主任审定,报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六)通过考试评定课程成绩的考查课,其成绩评定办法由各教学单位自行确定。

第三条 课堂考勤成绩评定内容及方式

(一)课堂考勤成绩评定的主要内容是学生的出勤率、迟到早退次数、在课堂上是否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有无扰乱考勤秩序的行为等。

(二)课堂考勤实行任课教师和学生干部分别进行的“双考勤”制度。教师课堂考勤实行月报制度,学生干部课堂考勤实行周报制度。

(三)教师课堂考勤方式由任课教师灵活掌握,但教师必须在第一次上课时向学生公布课堂考勤成绩评定办法,在最后一次上课时向学生公布课堂考勤成绩。教师要坚持每节课考勤,并妥善保管考勤表,作为课程成绩评定的依据。

(四)学生课堂考勤成绩的具体评分办法,由各教学单位根据教学实际自行制定。

(五)缺课达总课时1/3及以上者,或课堂考勤得分为0分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课程总评成绩记0分。

(六)学生干部课堂考勤方式由班级辅导员确定,必须坚持每节课考勤。学生干部考勤结果只作为确定学生旷课的依据,不作为学生课堂考勤成绩评定的依据。

第四条平时学习成绩评定内容及方式

(一)平时学习成绩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平时阶段性测验、课堂提问和课堂讨论表现、课堂笔记检查情况、作业完成情况、实验成绩、期中考试成绩等。其中实验成绩评定内容包括实验态度、实验效果、实验报告和实际操作能力等。

(二)任课教师要根据课程的特点,制定平时学习成绩考核评定标准和实施办法,并在第一次上课时向学生公布。平时学习成绩的最终得分,任课教师须在最后一次上课时向学生公布。

(三)平时学习成绩的具体评分办法,由各教学单位根据课程特点自行制定。

(四)实验课考核不合格或整学期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等达1/3及以上者或平时学习成绩得分为0分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课程成绩记0分。

(五)学生课程平时学习成绩评定等次分布要合理,优秀人数不能超过学生人数的30%。

第五条 期末考试卷面成绩的基本要求

期末考试卷面成绩满分为100分,原则上期末考试卷面成绩低于50分的,该课总评成绩直接评定为不及格,具体的实施办法由各教学单位根据专业、课程特点制定。

第六条 课堂考勤成绩和平时成绩评定材料的报送与管理

(一)任课教师须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教师课堂考勤月报表》(附表1),报送学生所在系行政秘书;课程总评成绩评定后,将《教师课堂考勤汇总表》(附表2)、《学期平时学习成绩考核登记表》(附表3)和学生学习成绩登记表(复印件)一同装入课程教学档案袋,送学生所在系教学秘书存档。

(二)学生干部的《学生课堂考勤周报表》(附表4)每周末报送班级辅导员。辅导员审核后上交系行政秘书,每月初与教师课堂考勤月报表核对,并将考勤结果向学生公布。凡旷课节数达到学籍管理处罚规定的,系主管主任要及时提请系主任召开系务会,研究处理意见,并上报教务处。

第七条 其他补充规定

(一)教师评定课程总成绩时,课堂考勤成绩和平时学习成绩评定必须以《教师课堂考勤汇总表》(附表2)和《学期平时学习成绩考核登记表》(附表3)为唯一依据。

(二)课堂考勤成绩和平时学习成绩是课程总评成绩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要对不按时完成学习任务的学生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对因课堂考勤成绩或平时学习成绩有可能影响到学生不能参加期末考试的应及时提出警告,并通报学生所在系辅导员(班主任)。

(三)课程考试前,任课教师须将课堂考勤成绩和平时学习成绩达不到要求的学生名单送学生所在系,经系主管主任审定后于考试前统一汇总公布,并报教务处教务科,否则按一般教学事故论处。

(四)凡课堂考勤成绩或平时学习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参加期末考试如任课教师疏忽不报或漏报、允许参加考试并给予其

课程总评成绩的,按一般教学事故论处。

(五)对不按要求进行课堂考勤或课堂考勤表中所填数据不完整、信息不准确;平时学习成绩评定所依据的项目少,信息登记不准确的教师,系(部、中心)有权酌情扣除其课时酬金10%—50%,并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

(六)各系(部、中心)应成立由系(部、中心)领导、行政秘书、辅导员等人员组成的课堂考勤领导小组,责成专人负责课堂考勤的检查、汇总公布以及结果处理。系(部)主管教学领导负责教师课堂考勤结果处理,主管学生领导负责学生考勤结果处理。

(七)课堂考勤和平时成绩考核是课程教学常规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系(部、中心)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做好相关资料的建档与管理工作。

第八条 附则

(一)凡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西安市人事局关于印发《西安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 篇7

阿坝州人民政府印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勤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勤人员试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根据国家人事部颁发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编办颁发的《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全州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必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比例内按空缺岗位编制计划。国家、省和州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的人员外,都应当实行公开招聘。

第五条 公开招聘应当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公开招聘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空编数和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七条 以下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上编制卡、核定工资基金、签定聘用合同等手续。

(一)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第八条 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政策制定和综合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负责本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承担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 全州性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会每年举办1—2次,具体时间由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十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可面向全省或全国招聘,中专和专科学历人员面向全州招聘。

第十一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行为;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七)新参加工作的应聘人员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可放宽到45周岁)。

第十二条 应聘州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的人员,应当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应聘县及乡(镇)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的人员,应当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四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身体检查;

(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五条 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上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人员的数量等。

第十六条 州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各县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经县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全州事业单位招聘信息统一由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通过网站、报刊以及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应当载明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招聘信息发布时间距报名时间应不少于15日,报名时间距考试时间应不少于15日。

第十八条 招聘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由招聘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在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组织实施。

应聘者提交的报考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

应聘同一岗位的须形成竞争,应聘人数与招聘人数之比应不低于2:1(紧缺专业岗位,经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放宽到1:1),达不到这一要求的,根据应聘者意愿进行调整,调整后仍达不到开考比例的,由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相应调减或者取消该岗位的招聘计划。

第四章 考试、考核与体检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聘者的公共基础知识与应聘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水平、业务素质、工作能力或者操作技能。

笔试主要考查公共科目,必要时可增加专业科目。面试根据招聘岗位特点,可以采取结构化面试、现场答辩、情景模拟、实际操作等方式对应聘者的专业知识、业务素质进行测试。

考试总成绩为100分,笔试成绩占70%,面试成绩占30%,(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都笔试的,在笔试成绩中各占35%)。

笔试由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试题由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所属专门机构按有关规定组织。

面试由各县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和招聘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在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下组织实施。

特殊岗位(播音员、接待员)的招聘,面试成绩占60%,笔试成绩占40%,先面试后笔试,面试合格者才能参加笔试。面试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笔试由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笔试结束后,按照招聘岗位人数1:1至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面试应设考官组,考官由招聘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员、有关专家和州、县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担任,一般由5至7人组成。

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受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或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

第二十二条 笔试、面试结束后,由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次招聘考试加权后确定的应聘人员成绩,按照招聘岗位人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考核和体检对象。

根据我州基础教育状况,对阿、若、红、壤四县籍应聘人员报考本县岗位的,在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中加5分再进行折算。

符合《阿坝州人民政府批转人事局劳动局教委评委关于为州争得荣誉的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安置升学奖励办法的通知》(阿府发〔1991〕29号)规定的优秀运动员、获得省级各类赛事一等奖及国家级各类赛事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人员、国家和省劳动模范、获得省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三等奖及以上奖项人员在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中加5分再进行折算。

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加分政策规定的人员,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加分。

第二十三条 考核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

体检应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项目和标准由招聘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招聘岗位要求,参照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确定。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考核和体检由招聘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在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指导下实施。

第二十五条 凡考核或者体检不符合要求的应聘人员,取消应聘资格。招聘单位可以根据空缺名额,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考试成绩和体检结果,依次等额递补。

第五章 聘 用

第二十六条 对考试、考核、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由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通过网站以及其它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至15日。

第二十七条 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由招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办理上编制、核定工资基金、聘用等手续。

受聘人员如系事业、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终止或者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如系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征得原单位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招聘的工作人员一律实行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合同聘用管理,不再实行身份聘用管理,也不再办理录用、聘用干部手续。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招聘工作应当做到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三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三十七条 招聘工作经费除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向应聘人员收取外,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负责解决。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阿坝州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勤人员试行办法

根据国家、省和州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全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全州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招聘驾驶员、打字员、炊事员、水电工、勤杂工、辅助工等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二、应聘人员条件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德行为良好。

(二)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

(三)岗位所需的身体条件。

(四)新参加工作的聘用人员年龄在30周岁以下(炊事员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

(五)具有中专、中技或者高中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应聘岗位所要求的资质证书。

(六)具有州内户籍。

三、招聘原则

(一)招聘工勤人员应当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核、考试相结合,以考核为主的办法进行。

(二)招聘应当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三)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州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勤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并负责州级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勤人员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各县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勤人员由县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四)用人单位聘用工勤岗位人员,应当严格在编制限额和岗位空缺数内填报需求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五)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具有技师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职务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四、聘用与管理

(一)用人单位负责对聘用人员的考试、考核和体检工作,并将符合聘用条件的拟聘人员的相关材料和需求报告一并报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二)经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根据单位性质参照或按照《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在聘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政策规定办理好受聘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三)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受聘人员的管理和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作为增资、晋职、奖惩、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四)关于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以及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等事项,根据单位性质参照或按照《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五)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招聘的工勤人员,按人才流动和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可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转聘。

五、本办法由阿坝州人事局负责解释。

西安市人事局关于印发《西安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 篇8

法(试行)》的通知

粤卫„2009‟158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部属、省属驻穗医疗机构,厅直属各单位:

根据卫生部《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办法》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广东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和医疗服务水平,建立对医务人员规范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依据卫生部《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促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目标,以考核记录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状况为内容,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改善医疗服务态度、优化医疗环境为重点,强化教育,完善制度,加强监督,严肃纪律,树立行业新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

二、考评范围

医德考评的对象是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的医师、护士及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统称医务人员)。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都要开展医德考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德考评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考评的主要内容

(一)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1.加强政治理论和职业道德学习,树立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弘扬白求恩精神。

2.增强工作责任心,热爱本职工作,坚守岗位,尽职尽责。

(二)尊重患者的权利,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

1.对患者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贫富都平等对待,不得歧视。

2.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

3.在开展临床药物或医疗器械试验、应用新技术和有创诊疗活动中,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三)文明礼貌,优质服务,构建和谐医患关系。1.关心、体贴患者,做到热心、耐心、爱心、细心。2.着装整齐,举止端庄,服务用语文明规范,服务态度好,无“生、冷、硬、顶、推、拖”现象。

3.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和沟通,自觉接受监督,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四)遵纪守法,廉洁行医。

1.严格遵守卫生法律法规、卫生行政规章制度和医学伦理道德,严格执行各项医疗护理工作制度,坚持依法执业,廉洁行医,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2.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不收受、不索要患者及其亲友的财物。

3.不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不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给予的财物、回扣以及其他不正当利益,不以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和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为由,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4.不开具虚假医学证明,不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隐匿、伪造或违反规定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5.不违反规定外出行医,不违反规定鉴定胎儿性别。

(五)因病施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1.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用药指南,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2.认真落实有关控制医药费用的制度和措施。

3.严格执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不多收、乱收和私自收取费用。

(六)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和谐共事。

1.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援外等医疗活动。

2.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的关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取长补短,共同进步。

(七)严谨求实,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1.积极参加在职培训,刻苦钻研业务技术,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2.增强责任意识,防范医疗差错、医疗事故的发生。以上考评内容共20项,平均每项5分,共计100分。各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本单位工作性质和特点,有所侧重,合理调整分值。

医疗机构应将医德考评内容作为医务人员集体服务承诺,向患者公布,接受监督。

四、考评的组织实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和推进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工作,根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制定实施方案。

医德考评工作实行分级监督管理,省级、市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负责监管本级登记注册医疗机构医德考评。各医疗机构负责本单位医务人员的医德考评。医疗机构要建立医德考评机构,由医疗机构的主要领导负责,党务、纪检、人事、财务、医务、护理和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根据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对医务人员进行医德考评。医疗机构要将医德考评工作与医院管理工作相结合,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层层落实责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所辖医疗机构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对医务人员医德医风情况进行抽查和考核。抽查和考核工作与医院等级评审、医疗机构校验、工作考评相结合。

五、考评的主要方法

医德考评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定性考评与量化考核相结合,与医务人员的考核、定期考核等工作相结合,纳入医院管理体系,每年进行一次。

各医疗机构要为每位医务人员建立医德档案,考评结果要记入医务人员医德档案。考评工作分为三个步骤:

(一)自我评价。医务人员各自根据医德考评的内容和标准,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表现,实事求是地进行自我评价。

(二)科室评价。在医务人员自我评价的基础上,以科室为单位,由科室考评小组根据每个人日常的医德行为进行评价。

(三)单位评价。由医疗机构的医德考评机构组织实施,根据自我评价和科室评价的结果,将日常检查、问卷调查、患者反映、投诉举报、表扬奖励等记录反映出来的具体情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对每个医务人员进行评价,作出医德考评结论并填写综合评语。

医德考评登记表格由各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式样。省卫生厅提供医德考评登记表格参考式样(见附件)。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将医德考评内容纳入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医德考评电子档案。

六、医德考评结果及应用

医德考评结果分为四个等级: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对维护公众利益或对医院发展、荣誉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可以在考评的相应内容中加分。每人加分合计不得超过五分。医德考评要严格坚持标准,确定优秀等次的人数在本单位考评总人数的百分之十至十五之内。优秀等次在考评获得九十五分以上者中按得分顺序排名产生。得分在八十五分以上,以及得分在九十五分以上未进入优秀等次的,考评等次为良;得分在六十分至八十四分的,考评等次为一般;得分在五十九分以下的,考评等次为较差。

医务人员在考评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德考评结果认定为较差,不再参与计分排名:

(一)在医疗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在临床诊疗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提成的;

(三)违反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多记费、多收费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

(四)隐匿、伪造或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五)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发生医疗事故或严重医疗差错的;

(六)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七)医疗服务态度恶劣,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八)参与套取、侵占各类医疗保险资金的;

(九)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医学伦理道德的情形。考评结果要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并与医务人员的晋职晋级、岗位聘用、评先评优、绩效工资、定期考核等直接挂钩。医疗机构对本单位的医务人员进行考核时,须将职业道德考评作为重要内容,医德考评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考核方有资格评选优秀;医德考评结果为较差的,考核为不称职或不合格。

医务人员定期考核中的职业道德评定,以医德考评结果为依据。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较差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执业医师的医德考评结果,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送执业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同时报送医师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

七、有关要求和说明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医德考评制度对于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重要意义,将此项工作与医院管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卫生部《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和本实施办法要求,结合实际,针对医德医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增强考评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并报省卫生厅备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医疗机构落实医德考评制度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确保考评工作取得实效。

各级医疗机构要认真组织实施,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医德考评工作顺利进行。各医疗机构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对行政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的考评办法,由医疗机构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对乡村医生医德考评,由县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卫生部《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结合本办法内容一并进行。对城镇个体医生的医德进行考评,参照对乡村医生医德考评办法进行。

附件:1.医务人员医德医风考评登记表

(一)2.医务人员医德医风考评登记表

西安市人事局关于印发《西安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 篇9

西安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01〕104号

2001年7月23日

西安市人事局报送的《西安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0年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事业单位是我市各类人才的主要集中地。改革开放以来,事业单位为振兴西安经济,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各种社会需求,稳步进行了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目前事业单位还没有从根本上脱离原有的历史状态和运行轨迹,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体制还没有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还不健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还没有形成。这些问题的存在,使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缺乏应有的生机和活力,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因此,加快改革步伐,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对于建设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促进西部大开发,推动西安经济、社会全面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特别是邓小平人才人事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结合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的进程,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路子,精减冗员,鼓励竞争,促进流动,提高素质,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优秀人才成长,增强事业单位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加速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

(二)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政事职责分开原则。要正确处理政府和事业单位之间的相互关系,合理划分政府和事业单位之间的职责权限,将事业单位从机关的附属物逐渐变成为独立的事业法人。二是分类管理原则。要按照干部分类管理体制的要求,把事业单位从以往大一统的国家干部管理模式中分离出来,结合事业单位的特点进行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同时,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不同人员,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三是精简高效的原则。要针对事业单位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的状况,进行必要的清理整顿,通过合并撤消、人员分流等办法,精减机构,裁减冗员,通过改革,使事业单位特别是使依靠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量上有所减少,人员编制和财政支出有所压缩,人员素质和工作效率有所提高。四是配套改革的原则。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涉及管理体制、机构编制、用人制度、工资分配、社会保障制度等诸多方面,必须在突出重点的同时,统筹兼顾,配套改革,协调发展。五是平稳推进的原则。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十分复杂,既要加快加大步伐,大胆试验,又要积极稳妥,平稳推进。

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和思路

(三)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的科学分类管理体制和有效的激励机制;建立一套适合科、教、文、卫等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符合专业技术、管理和工勤各自岗位规律的具体管理制度;形成一个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

(四)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要求,通过制度创新,配套改革,改变用管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办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做法,使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与党政机关的人事制度脱钩,逐步取消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不再按行政级别确定事业单位人员的待遇;根据职能、经费来源和人员工作性质、成长规律的不同,建立不同的人事制度,实行科学的分类管理;赋予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相应的人事管理权,将属于事业单位的用人权放给事业单位,使事业单位在国家宏观管理下,真正能够自主用人;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一步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搞活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总之,通过改革,使事业单位逐步建立起既不同于机关,又有别于企业,并且有利于自我发展和人才成长的新型人事制度。

三、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制度

(五)建立和推行聘用制度。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各事业单位要根据本办法,改革目前的干部职务、身份终身制,全面推行聘用制度,所有事业单位与职工都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和个人的人事关系,明确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和权利。通过转换用人机制,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实现用人上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单位自主用人,保障职工自主择业,维护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六)建立符合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特点的多种任用制度。事业单位要科学合理的设置岗位,制订明确、规范的岗位说明书,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权利和任职条件,把对各类人员的身份管理转变为岗位管理。对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在职代会评议、推选的基础上,各有关部门采取直接聘任、招标聘任、推选聘任、委任等多种任用形式。对专业技术人员,要按照国家人事部的要求,强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并逐步把聘任权交给单位;要大力推行执业资格制度,对责任重大、社会通用性强、事关公共利益、有一定专业技术决定权的岗位,逐步建立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实行执业准入控制和政府指导下的个人申请、社会化评价的机制。对管理人员,推行职员制度,建立体现管理人员水平、能力、业绩、资历、岗位需要的等级序列。对工勤人员,建立岗位等级规范和工勤人员“进、管、出”等环节的管理办法。

(七)事业单位进人实行公开招聘和考试制度。事业单位要建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和考试制度,各区县、市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招聘考试办法,把好进人关。通过公开招聘和考试考核,真正把优秀人才吸引到事业单位中来,提高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素质,从制度上规范事业单位进人的程序和做法,防止通过各种非正当途径向事业单位安排人员,杜绝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八)完善和加强聘后管理。要建立聘后管理制度,通过完善制度,发挥聘用制度在人事管理上的作用,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要严格考核制度,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增资、晋级、奖惩等的依据,使考核真正成为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的重要环节。

(九)建立解聘辞聘制度。事业单位可以按照聘用合同解聘职工,职工也可以按照聘用合同辞聘,事业单位职工不搞停薪留职。要通过建立解聘辞聘制度,进一步疏通事业单位人员进出渠道,增加用人制度的灵活性,解决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问题。

(十)建立固定用人与流动用人相结合的用人方式。要改变现有单一的固定用人制度,有条件的单位应实行固定岗位与流动岗位相结合、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市场配置搞活事业单位的人才流动,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促进专业技术人才资源配置的社会化、市场化。

(十一)建立健全符合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离退休制度。认真贯彻落实离退休的政策规定,加强对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充分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

四、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分配激励机制

(十二)按照党的十五大关于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要求,市人事局要结合实际,提出我市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意见,在坚持贯彻落实党的方针、路线和政策的前提下,进一步搞活事业单位的工资分配,探索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实现形式,扩大事业单位的分配自主权,在事业单位逐步建立起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

(十三)根据事业单位的性质、特点及发展需要,结合经费自给率和财政支持强度,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工资管理办法。

对依靠国家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要坚持搞活工资中活的部分,坚持根据工作量和贡献大小对活的部分重新分配;对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如果条件成熟,可报经市工改办批准试行工资总额包干制度,在工资总额包干范围内,单位有权搞活内部工资分配;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允许自主决定内部分配,要积极试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的办法,按照经济效益的增长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效益工资,以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十四)探索按项目分配的政策,把人员的成本纳入项目成本预算,把国家对单位的支持变成对项目的支持。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政策,允许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转化科技成果、促进科技进步先富起来。

(十五)积极开展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改革试点。研究探索信息、技术等生产要素进入分配的方法和途径,切实把专业技术人员的贡献、绩效与其收入挂起钩来。市人事局要选择几个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在不增加国家财政支出、不减少国家财政收入的前提下,进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试点。

五、建立形式多样的未聘人员安置制度

(十六)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要鼓励竞争,促进流动。多年来事业单位机构膨胀,队伍越来越庞大,人员结构不合理,严重妨碍了事业单位的发展。要通过减人增效、竞争上岗等措施,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促进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

(十七)要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未聘人员,为他们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和机会。安置未聘人员要坚持以单位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探索建立多层次的托管安置制度。事业单位内部通过兴办发展新的产业、转岗培训、交内部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等方式,安置未聘人员。必要时由人事部门牵头负责在行业内或行业间调剂安置,或通过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对未聘人员进行托管。(十八)全市各级人事部门要制定符合实际的政策和措施,引导鼓励未聘人员面向基层、农村和企业,使他们在新的领域发挥作用,对专业技术人员,要为他们提供创办或进入企业的条件,引导他们把专业技术应用到社会生产中去,为社会创造新的财富。

(十九)要对未聘人员提供保障。事业单位的职工为国家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他们丰富的专业技术知识和经验是国家的宝贵财富,要采取多种方式,为未聘人员提供社会保障。各区县、市级各部门要有专门的未聘人员安置指导机构,为妥善安置未聘人员提供信息,帮助指导,创造条件。

六、建立行之有效的人事监督制度

(二十)要加强政府对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利,保证事业单位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用人自主权。要充分发挥事业单位职工代

表大会及其他监督职能,加强对事业单位领导人的检查、考核、评议和监督,依法保障事业单位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二十一)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的争议处理工作。各区县要迅速建立健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市级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及时办理合同鉴证,受理和仲裁人事争议案件,切实维护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十二)健全和完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政策法规体系。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人事制度改革发展的需要,加快事业单位人事立法步伐,当前,市人事局要抓紧研究制定事业单位聘用管理、人事争议仲裁、未聘人员安置办法等政策法规,保障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七、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

(二十三)加强领导,统一安排。各区县、市级各部门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对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部署,切实提高对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重要意义的认识,把这项改革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要与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统一安排,协同进行。各级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与编制、财政、劳动、社会保障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把这项工作搞好。要注意研究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办法,把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不断引向深入。

(二十四)突出重点,分类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要充分认识改革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市人事局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抓住重点,分类指导,逐步推进。要以建立和推行聘用制度、搞活工资分配为重点,搞活用人制度,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科研、教育、卫生等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人事部与有关部委联合制定的改革实施意见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事局关于印发《西安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 篇10

埔办[2003]41号

转发区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年休假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区直各副局以上单位:

区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意见(试行)》业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区人事局反映。

中共广州市黄埔区委办公室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9月1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意见

(试行)

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年休假制度。为了加强年休假制度管理,结合区的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申年休假制度。根据广东省委办公厅《关于我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休假制度的通知》(粤办发[1991]12号)和市人事局《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穗人薪字[1996]3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年休假规定:

1、享受休假待遇范围: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以上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享受休假待遇。凡按国家规定可连续享受10天以上假期者,不再安排年休假(如学校、幼儿园等)。

2、年休假时间:参加工作满1年不满5年并已转正定级的,每年可休假5天;参加工作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可休假7天;参加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可休假10天;参加工作满20年以上的,每年可休假14天。

确定工作人员年休假的工作年限按现行计算工龄的有关规定执行。

3、一年内请病假、疗养累计超过45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

30天的,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4、当年已按规定享受了探亲假的,不再安排休假。如当年已休假,而休假天数少于探亲假天数的,可予以补足。

s、女性工作人员按规定休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假的,女方产假期间男方按规定享受看护假的,男性工作人员按规定休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6、工作人员年休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7、工作人员休假期间的工资照发,并享受国家和省、市、区统一规定发放的有关津贴、补贴和奖金。

二、各单位要根据自身工作实际,在保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制定切实可行的休假计划,对工作人员实行强制休假。领导干部要妥善处理好工作和休假的关系,带头执行休假制度。

三、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要求,年休假可采取一次性休假和分段休假相结合的方式安排。采取一次性休假的,应在休假十天前按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采取分段休假的,每年最多分四段时间安排,在休假三天前按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四、工作人员休假,原则上按年度安排,不跨年度累计。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度休假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在下一年度春节期间休假。严格执行省、市关于年休假约有关规定,未休假的不发放补贴。

五、本意见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其他关于年休假规定与本意

见不一致者,按本意见规定执行。

区人事局二ΟΟ三年八月十五日区人事局二ΟΟ三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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