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林业发展比较研究

2024-06-28

中美林业发展比较研究(精选8篇)

中美林业发展比较研究 篇1

1900年罗斯福就任美国总统后,通过允许私人拥有森林的法律,采取优惠政策,使土地转化到私人手中。当时美国西部的森林大部分为联邦政府所有,其余的属州政府和地方政府所有。他们采取的第一步措施是将联邦所属的土地转为私有;然后对联邦所属的森林进行控制保护。联邦政府下大力气进行森林防火及防治病虫害的工作,并对森林经营、天然林及野生动物的保护、提高木材利用率等进行深入研究。由于实施了这些法律、政策,使美国70的森林变为个人所有,同时政府鼓励个人经营森林受益。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石油代替了薪材;金属、水泥取代了建筑用木材;石油化工原料的提取,也减少了很多林产品的消耗。这些措施都有利于森林资源的恢复与扩大。

20世纪20年代以后,美国开始重视造林绿化,出现了大规模的苗圃,在许多丘陵地和弃耕地上造林。由于着手研究延长木材使用寿命和木材综合利用技术,经过处理的原木,其使用寿命由未经处理的5~10a,延长到25~30a。此外,先从木材中提取某些药用物质,然后再加工成建筑用材。1925年复合木材诞生并用于房屋建筑,也使木材用量大为减少。而加强森林防火巡逻和使用飞机灭火,则大大提高了森林防火能力。1930年以后,美国森林火灾发生率下降很快,而且过火后立即进行森林更新,以减少损失。1960年美国对退耕还林实施优惠政策,进一步刺激了私有林的发展。1987年美国政府又推出保护森林的政策,鼓励种树,提供种植草皮的优惠条件。由于有关法律的制定和各种优惠政策的出台实施以及科学技术进步和生产力的发展,美国从1925年以后,人口虽然不断增长,但是耕地面积却没有增加。高效农业的发展,使现在的农业产值比1935年增长了好几倍。1930年美国的农业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40,而现在却不足2。人均消耗木材的数量,从1900年到1980年几乎下降了一半。造林速度的加快,使工业林与私有林大量增加,但是联邦林增加不多,森林种植已超过森林采伐的速度,现有的成林面积比20世纪50年代增加了1倍。

20世纪80年代初,针对全球保护环境的浪潮,美国提出了“新林业”理论。它强调森林经营在突出环境保护价值的同时,发展多功能、集约化林业,重视森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综合发挥,强调林业多功能兼顾,建立合理的森林形态和森林结构。进入90年代以来,美国国有森林已全面禁伐,转变为以环境保护和娱乐游憩为主的生态、森林旅游和长期研究用林。在近100年的发展中,美国的森林面积仅减少了13左右,从1992年至今,其森林覆盖率一直维持在33左右。

1.2中国林业发展概况

我国幅员辽阔,气候多样,森林资源丰富。据第5次全国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结果统计,全国林业用地面积2.63亿hm2,森林面积1.59亿hm2,森林覆盖率为16.55;活立木总蓄积量为124.88亿m3;森林蓄积量为112.67亿m3。森林面积列世界第5位;森林蓄积量列第7位;人工林面积居世界第1位。从总体上讲,在我国林业几十年发展的风雨历程中,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各个时期的不同需要,林业在国民经济总体布局中的定位经历了由“产业型”向“公益型”的转变,相应地,国家对林业所采取的政策也由“重取轻予”最终转向了“重予轻取”。我国林业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下面几个各具特色的时期。

(1)木材大生产时期(1949—1978年)。解放初期,中国已经成为一个贫林国家。刚刚建立起来的新中国一穷二白,百业待兴。面对帝国主义的封锁,国内大干快上社会主义建设所急需的木材主要依靠自己生产。由于这一历史时期赋予林业的主要使命就是多生产木材以支援国家建设,因而相比较而言,当时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的力度是有限的。对森林资源长时期的过量采伐为后来林业的发展埋下了隐患。

(2)改革开放初期(1978~1993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随着1981年国务院作出《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以及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植树造林、绿化祖国的热潮在全国迅速掀起,这对遏制森林资源锐减的势头、扭转资源危急的局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在这一时期里,尽管人们意识到了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性,并且不断加大人工造林的力度,但森林资源总体增长缓慢,据第3次和第4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统计数据,1988~1993年,森林面积从1.25亿hm2仅增加到1.33亿hm2,森林覆盖率从12.98上升到13.92。

(3)建设两大体系时期(1993—1997年)。随着国家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社会各行各业对木材等林产品的需求骤增。“建设比较完备的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产业体系”便成为这一时期林业建设和发展的总体思路。1994年,原林业部提出要“深化林业改革”、“外拓空间,内建机制”,活跃林区经济,使林业经济发展壮大起来,以减轻森林资源的压力。与此同时,顺应世界“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潮流,原林业部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21世纪议程林业行动计划》,为21世纪中国林业的发展描绘了宏伟蓝图。在建设“两大体系”的总体思路下,林业在向兼顾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方向发展。但这一时期,国家对林业建设与发展的扶持力度仍然不够,林业仍然在“自我振兴”。

(4)生态建设前期(1997—2000年)。国家的改革开放日益向纵深发展,林业也加快了其行业发展的步伐。生态建设初期,林业并没有形成系统而成熟的发展思路,同时也未能得到有关方面政策和资金的有力支持,因而显得有些空泛乏力。1998年特大洪灾之后,党中央、国务院果断作出了“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恢复植被、保护生态”的决策,决定在政策上和资金上对林业进行重点扶持。这标志着国家对林业的定位已由过去的“产业型”转为“公益型”。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林业立即启动了“天然林保护工程”,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让森林休养生息。这无疑是一次历史性的转变。

(5)进军生态建设主战场时期(2000年~)。进入新世纪以来,林业在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日益显示出来,国家开始从政策上和资金上给予林业以较大的倾斜和扶持,林业迎来了快速发展的良好机遇。但仅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尚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森林资源分布不均,生态环境恶化的问题。国家又实施了“退耕还林”工程,成效显著。当前林业正在经历着前所未有的深刻变化,正在由主要是一项产业转向主要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由国民经济的组成部分转向既是国民经济的组成部分,更是生态建设的主体;造林方式和结构正在由基本以人工造林、造乔木为主转向按经营目的而采取不同的作业方式和植被组合。可以说,林业正处在一个重要的转折时期。传统林业的影子正在日趋淡化,现代林业的轮廓正在逐步显现。

2中美林业发展比较

2.1森林资源比较

林业是受资源约束较强的产业,森林资源存量、资源禀赋对一国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有着重要影响。从资源拥有量看,中国和美国不相上下;但从资源相对占有量看,中国则比美国少的多,我国森林覆盖率仅为16.55,美国的森林覆盖率则达到33左右。我国的人均林地大约只有0.001hm2,约占美国人均量的1/6。

2.2林产品生产比较

我国林产工业的规模明显偏小,整体素质不高,缺乏参与国际竞争的必要条件。在主要林产品生产上,我国与美国劳动生产率差距较大,整体上属于低效型结构。在技术上也有较大的差距。

2.3林产品贸易比较

从九大产品(包括针叶锯材和胶合板材原木、阔叶锯材和胶合板材原木、制浆材、单板、胶合板、刨花板、纸浆、新闻纸、纸和纸板)的贸易流向看,我国是主要进口国,美国则是主要的出口国。在全球林产品贸易中,中国是林产品净进口国,并且进口量不断增大。

3美国发展林业的经验

3.1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林业的政策

(1)对国有林经营单位免征财产税。美国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向国家缴纳固定财产税(5),但国有林的财产(林木及地产)可以免税。据估算,国有林财产至少有500亿美元,这样,国有林经营单位每年可节省25亿美元,用于国有林的建设。

(2)引导小林主提高森林经营水平。美国的小私有林主达450万个,平均经营面积28hm2,拥有全国59的用材林,提供全国木材产量的一半。为了把这部分私有林纳入集约经营的轨道,联邦农业部农业稳定和保护委员会制定了“农业保持计划”、“林业鼓励计划”,对小林主进行“成本分摊援助”,在资金上保证集约经营的开展。在技术援助方面,联邦和州政府实施了“合作森林防火”、“合作森林经营”、“森林病虫害管理”等计划。此外,由半官方的森林协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标准林场活动。所谓“标准林场”其标准有3条:①预防火灾,防治病虫害,避免破坏性放牧;②林地必须固定作为培育林木之用,实行永续作业;⑧必须采用有利于改善林地条件的采伐方式。申请成为“标准林场”的小林主,由森林协会进行检查验收,合格者可以享受免费或廉价提供苗木和借用营林机械,非商业性质的抚育伐可以得到经济补助以及技术指导等优待。每隔5年进行1次复查,不合格者,取消资格。从1974年起,每年在标准林场中评选各级“优秀林场主”,国家级的“优秀林场主”还要在白宫举行特别仪式,接受总统的奖励。目前,全国有近万名林学家从事“标准林场”活动的组织工作,“标准林场”的经营面积已达3200万hm2,占小私有林面积的30左右。此项活动对提高小私有林的经营水平发挥了重大作用。

3.2林产工业和营林事业统一经营

美国的林业公司(或造纸公司)是高效林业的代表,也是当今世界最先进的林业产业部门。美国高效林业的先驱——惠好公司,也曾经历过“砍完搬家”的困境,20世纪初,该公司在美国西北部创办,起初是购买森林进行采伐,出售木材。但企业在采伐10多年后,就面临资源枯竭,不得不搬往新的林区。加工企业规模越来越大,对原料林基地永续利用的要求也更为迫切。1941年,公司创办了第1个林场,着手建设原料林基地。1966年,该公司制订了发展高产林业的计划,该计划实施以来,公司取得了空前的发展。目前,该公司拥有林地面积250万hm2,在国外拥有采伐权的森林424万hm2,公司下属170多个木材加工及造纸厂,另有职工5万多人。有11处种子园、7处苗圃,实行工厂化育苗。每年人工造林面积达6万hm2,占全国人工造林面积的10左右。公司每年的营林投资约1.5亿美元,每公顷营林投资相当于全国营林平均投资数的2倍。公司在造林、营林、加工、销售等方面的经营实行纵向发展,而在综合利用、产品多样化方面实行横向发展,达到了全树综合利用。公司下属的加工厂都包括了制材、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木片、制浆、造纸等分厂或车间。特别是制浆、造纸,作为林产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美国的制浆造纸产量居世界第1位,如果这个行业脱离了林业,就不可能发展到这样的水平。美国的林业公司是现代林业集团化大生产的体现,较大型的林业公司,平均经营面积8万hm2,其中拥有林地40万hm2以上的公司有7家。所有的林业公司(或造纸公司)都有自己的工业原料林基地,实行林产工业和营林事业统一经营。

3.3依靠科技进步,发展高效林业

美国的林业公司都有自己的营林科技队伍,从选育良种开始,研究和总结出一整套营林技术体系,并制订出相应的技术规范。美国惠好公司依靠科技进步,实施高产林业计划以来,轮伐期缩短一半,产量却相当于天然林的3倍,伐期总收获量达到1000m3/hm2。为了发展高效林业,他们还十分注意木材利用的研究。在美国,为什么能在南方13个州顺利地实施了发展“第三森林”的宏伟计划?其主要原因就是成功地研制了南方松人造板新工艺及其成套设备。利用南方松中、小径原木生产厚单板,用厚单板胶合成方材和板材,比传统胶合板节省胶料,而其性能和用途却优于传统胶合板,从而为南方松短伐期人工林生产的中、小径原木开辟了大规模工业利用的途径,促进了高效林业的发展。

4对我国的启示

(1)加强营林、造林基础。营林造林是补充森林资源、保持森林资源永续利用、保证林产工业原料供给的基础。我国政府十分重视植树造林,多次发出“植树造林,绿化祖国”的号召,并取得了可喜的业绩。但我国林业的高税赋却从根本上动摇了这一基础,长期以来过多依赖精神鼓励促进植树造林,忽视物质利益刺激。林业基础的加强,营造林积极性的调动离不开物质利益。当前,要调动林农和经营单位营造林的积极性,必须解决3个问题。一是税费负担,要改革不合理的林业税费,逐步减免各种收费比例,在条件成熟时,逐步取消各种收费,保证林农和经营单位的合理收益,从根本上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二是要规范林业“一金两费”的用途,该还之于林的,一定要还之于林。三是要结合国内林产工业的需求和我国丰富的自然地理环境,科学地确定营林树种,提高营林本身的经济效益。

(2)实施林区综合开发与多产业协调发展,提升林业系统发展功能。系统思考林业的发展,把发展林业同森林绿色食品、花卉园艺、特色加工业、森林旅游等有机结合起来。利用幅员辽阔、自然地理环境多样的优势,发展优质、高效的林特产品栽培。利用劳动力资源丰裕的优势,发展林产品加工业,建立较完善的林产工业体系。利用气候多样、地貌复杂、生物资源丰富的优势,发展森林旅游,推动林业第三产业的发展。总之,要通过产、供、销、服务一体化,搞好林区综合开发,推动林业内部产业的协调发展,发挥林业的大系统功能,提高林业的整体经营效益和对外竞争力。

中美林业发展比较研究 篇2

2003年,中国金融服务贸易总额只有52. 6亿美元,但与2002年相比,增幅达到了46% 。随着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逐渐消退,中国金融服务贸易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贸易额超过了200亿美元。2011年和2012年分别达241亿美元和277亿美元。中国金融服务贸易主要是由保险、银行、证券等领域构成,保险服务贸易额从2003年的48. 77亿美元增长到2012年的239亿美元,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贸易额2012年达38亿美元[1]。

二、美国金融服务贸易发展现状

美国作为世界金融中心,具有一定的资本和技术优势,其经济增长最快的部门就是金融服务业,金融服务业增长速度要高于美国服务部门的总增长速度。美国金融服务贸易出口总额从2008年的630亿美元增长到2013年的794. 8亿美元; 金融服务贸易顺差从2008年的458亿美元增长到2012年的585亿美元,金融服务贸易额占全球服务贸易总额的20% 左右[2]。美国金融服务贸易发展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特点: 第一,金融服务贸易规模持续扩大。2003—2013年十年间服务贸易出口额持续增长530亿美元,服务贸易进口额也增长了近80亿美元。第二,金融服务贸易处在顺差,其中保险服务贸易处于逆差。对于保险业务,美国既进口又出口。第三,美国金融服务贸易增长速度高于服务贸易增长速度。这意味着金融服务贸易正逐渐成为美国支柱性产业。第四,美国主要的金融贸易伙伴为欧盟和拉美国家。美国对欧盟和拉美国家金融服务贸易出口额占全美金融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的40% 和25% ,美国对欧盟和拉美国家的金融服务贸易进口额分别占全美金融服务贸易进口总额的50%和35% 。

三、中美金融服务贸易比较分析

( 一) 创新能力比较分析

创新能力主要包括业务、市场以及监管制度的创新。从金融初期产品出现的时间看,20世纪30年代,美国就已经出现了债券、股票等金融产品,相比而言,中国在20世纪末才出现可交易金融产品。美国具有相对完善的创新体系,其不仅在商业票据、国库券、回购协议、政府短期证券等传统产品方面占有优势,而且还创造了可转让定期存单、货币市场共同基金和货币市场存款账户以及可转让支付命令账户和自动转账服务账户等全新概念。此外,美国金融业已逐步实现电子化和网络化运作。中国目前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利率并未完全自由化,央行只准许各银行在标准利率的基础上浮动10% ~20% ,所以与利率相关的贷款类金融创新因缺乏市场基础而难以实现,资产证券化业务尚未实践,国内银行、证券业务网络化运作也只是处于起步阶段。

中国金融市场结构不合理也是金融服务贸易发展滞后的主要原因,主要表现在: 首先,与发达国家的银行业相比,中国的证券和保险业起步较晚,发展相对滞后。其次,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滞后。金融衍生工具是作为企业规避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目前中国指数期货、外汇期货、利率期货和远期利率协议等金融衍生工具尚未得到充分开发。第三,债券市场发展严重滞后,债券融资额远远低于股票融资总额,说明中国融资结构失衡,而与之相对,美国的股票市场规模和债券市场规模基本匹配[3]。

( 二) 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度比较分析

美国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逐渐对外开放金融领域,不断健全金融服务贸易政策体系,从而吸引了大量外资金融机构进驻美国。至20世纪80年代后期,美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制度逐步趋于完善。但是由于对外资银行实行特殊优惠政策从而导致国内银行竞争力相对减弱。美国联邦储备国际银行委员会制定了一部对外国银行在美实施金融活动统一管理的《国际银行法》,从而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

1992—1998年中国先后开放了4个经济特区和13个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加入WTO以后,中国逐步扩大了对外资银行的开放力度,外资银行可以在国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在中国开办合资银行,并且在经营两年后可取消经营人民币业务等方面的限制,三年后准许其开办人民币零售业务。与此同时,外资银行在指定地区与中资银行享有同等的权利。

( 三) 金融服务贸易监督体制比较分析

美国对于金融采取多头的功能监管模式。监管体系由联邦和州监管交织而成,常常会出现各州机构或联邦之间司法和权益的重叠现象。美国的信息监管延伸至金融业的各个领域; 安全监管直接作用于所有金融集团; 金融监管广泛运用于各家金融机构。

中国现有的金融监管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组成,共同协作对金融服务业进行分业监管。在这种分业监管体制中,中国人民银行处于核心地位,是全国金融业的最高主管机关,它不仅负责银行业和信托业的监管,还要从宏观上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予以指导,以保证整个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银监会负责对银行业的监管,证监会作为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保监会负责对全国保险业和保险市场的统一监管。

四、美国金融服务贸易发展经验对中国的启示

( 一) 大力促进金融创新

中国金融机构不能再单一延续过去以柜台操作、手工操作为基础的操作模式,应借鉴美国金融业成功经验,积极创新工作模式和手段,有效提高工作效率和顾客满意度。大力推进金融工具创新,不断更新中间业务,同时积极开展各种咨询服务。适度增加金融服务内容,使其更加细致化、全面化,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才能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下,吸引更多的金融投资者。鼓励互联网企业和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满足社会各阶层消费者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各种不同的金融需求,为创新提供空间。

( 二) 积极发展国际金融服务外包

进入21世纪以来,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贸易额不断增长,中国金融机构与发达国家金融机构形成了资源互补、求同存异的竞争模式,因此中国应大力发展金融服务外包业务,以找寻更多的金融服务出口机会。然而目前中国尚未出台专门针对金融服务外包行为和贸易行为进行规范和限制的法律法规,导致金融机构在从事金融服务外包业务时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因此应尽快建立健全相关政策体系,在扩大现有行业优势的基础上,不断向高端服务拓展,提高中国金融服务专业化、标准化和国际化水平。国内金融机构可学习和借鉴美国同行的成功经验,选择合适的外包商,将非核心业务剥离,提高自身经营效率。

( 三) 加大金融监管力度

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切实增强金融风险防范能力。一是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增强金融监管合力。建立金融监管信息共享和金融业综合统计、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促进互联网跨界金融健康发展、增强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防范化解金融领域重点风险隐患。二是简化行政审批,提高监管透明度。加大对金融机构规范公司治理的监管力度。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严惩发行造假、利益输送、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出台金融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措施,建立健全金融消费纠纷调处机制。

参考文献

[1]王继红.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与金融服务贸易发展[J].河北法学,2011(12):28-29.

[2]张锐.中国对美FDI阔步进行时[J].金融经济,2011(6):14-15.

中美房地产发展路径比较研究 篇3

(1.中国社会科学院 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北京 100836,2.长沙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 战略研究院,湖南 长沙 410000)

●宏观经济

中美房地产发展路径比较研究

欧阳文和1,张 璇2

(1.中国社会科学院 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北京 100836,2.长沙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 战略研究院,湖南 长沙 410000)

住宅兼具市场属性和福利属性。西方国家大多采用市场性住宅供给和福利性住宅供给并举的模式。1998年以前,中国主要提供纯福利性住宅,而1998年以后则完全是市场化住宅供给。比较美国和中国土地制度、供给模式发现,中国城市住宅问题解决的根本途径不是打压房地产,而是增加保障性住宅供给。土地的限价供给和住宅产业化是解决城市住宅问题的两个根本因素,它们共同决定着中国城市住宅的发展方向。

住宅属性;土地制度;供给模式;住宅产业化

住房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根本条件,它兼具市场性和福利性两大属性。住房不仅具有生活功能,还有学习、娱乐、工作的功能;不仅是生存之需,更是发展、享受之需。联合国人居大会把“居者有其屋”作为人类奋斗的理想。从宏观层面看,城市住房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作用举足轻重。住宅建设投资在固定资产投资中占l/5,居各行业之首;住宅业可以拉动六十余个相关行业增加产出,促进国民经济增长。2007年房地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约为5%,占第三产业增加值的比重超过11%。从微观角度说,民众则把购建住房当作一生的头等大事。有关数据表明,城镇居民用于购建住房的支出约占家庭全部收入的50%,在全国居民财产构成中,房产和金融资产两项合计占财产总额的80%。①

本文以中美两国房地产发展路径为研究对象,通过比较两国在土地制度、住宅供给模式、住宅建造模式等方面的差别来探究中美城市化住宅发展的道路差异,探讨中国高房价的核心和本质,最后提出降低中国房价的政策建议。

一、中美土地制度与住宅供给模式比较

(一)中美土地制度比较

美国实行多元化的土地所有制,包括私人土地、联邦政府土地、州及地方政府土地,三者的占比分别为58%、32%以及8%,此外还有2%的土地为印第安人保留地。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土地之间可以自由买卖及租赁,只要在规划和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政府并不干预私人土地的用途。这种私人土地所有制的存在,使得美国房地产市场具备了市场化的基础,而土地的自由买卖交易则保证了房地产行业上游土地资源的供应充足。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即土地的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因此土地不允许私有化,普通老百姓对土地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中国的土地公有制使土地的市场化程度远远低于美国,土地定价和供应数量往往取决于政府。

(二)中美住宅供给模式比较

在住宅供给上,目前美国和中国基本都是采用以市场性住宅为主的模式。不同的是,美国政府虽然支持市场性住宅的建设,但同时也兼顾中低收入者的利益,如美国联邦通过贷款担保、贴息的方式,由政府承担还款风险和大部分利息,以此来保证绝大部分民众都拥有私人住房。1930—1960年,美国福利性住宅在住宅供给中占绝大部分。1960年至今,市场性住宅在住宅供给中逐渐增加,比例不断扩大。

1998年以前中国住宅供给模式基本上只有福利性住宅而没有市场性住宅,且福利性住宅供应不足;1998年以后的住宅供给模式则全部为市场性住宅,福利性住宅严重匮乏。政府采取完全的住宅市场化的政策,没有顾及中低收入群体的利益,尤其是保障性住房建设一度被忽视。

从表1可以看出,1998年以后的中国房地产投资结构,商品化住宅占据半壁江山,截至2006年,其已突破70%;相反,经济适用房建设占比却在逐年下降,除1999年和2000年达到10%外,其余年份均在10%以下,而2005年为最低,只有3.26%。这一系列数据表明,1998年以来,中国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之间的比例在逐年扩大。

表1 1998年以后中国房地产投资结构

二、中美城市住宅发展路径与住宅调控政策比较

(一)美国城市住宅发展路径与调控政策

美国城市住宅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纯市场性住宅;第二阶段是福利性住宅为主、市场性住宅为辅;到第三阶段则又变成市场性住宅供给,与之前所不同的是,这一阶段的市场性住宅中还包含了一部分福利性质的市场性住宅(见表2)。

(二)中国城市住宅发展路径与调控政策

中国城市住宅发展,从建国开始经历了由福利性住宅到市场性住宅两个截然不同的阶段(见表3)。

表2 美国20世纪以来城市住宅发展历程

表3 中国城市住宅发展历程

(三)中美房地产政策的比较分析

综合分析两国住宅发展路径和调控政策,其中最大的区别体现在两国对住宅属性的不同认识和对房地产的不同态度,以及不同的土地制度的影响,从而导致两种改革结果的出现。在住宅属性上,美国虽然是间接地把握住宅的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并且,在住房供给上也经历了由市场性住宅到公共住宅再到市场性住宅的复杂过程,但美国政府从始至终都在关注中低收入群体的利益,只是在保障这一部分人的住房权利时使用的方法不同。相比之下,中国对住宅属性的理解常常是割裂的,以1998年为时间点,在此之前,政府仅仅看到了住宅的福利属性;1998年以后,则只看到住宅的经济属性,保障性住房建设被一度忽视。在对待房地产的态度上,美国从未在政策上打压房地产,特别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随着公共住房诸多问题的凸显,特别是公共住房的大规模建设所导致的对经济的牵制,政府适时将政策重新转向商品房的供给,并利用金融手段提高中低收入者的购房能力,因而完美地将住宅的经济性与福利性结合起来。

中国从1998年住房改革开始,随着房价一路飙涨,政府就开始了对房地产的严格打压,压低住宅的经济属性,增加房产投机者的成本,试图以此达到强行降价的目的,由此也展开了长达十年之久的政府与房地产之间打击与反弹的持久战。

从政策执行效果来看,美国政府通过税收和金融的手段实现行业红利在全民范围的再分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行业整体作为经济刺激手段实施过程中带来财富过度集中问题。同时,公共住房政策从实物分配到金融手段补贴的逐步完善也进一步弥补了由于房地产过度吸纳社会资源带来的公共福利问题。相反,中国政府的限制政策并没有使房价下降,事实上,老百姓对住宅的刚性需求在这二十年里并未得到充分满足,面对居高的房价,一边是大批买不起房的老百姓,另一边则是大批卖不出去的高价房。此外,对房地产市场的过分压制,对地方政府收入、房地产经济的拉动性、政府投资等均形成了压抑,不利于地方经济发展,(在不改变供给和需求的情况下)必然会引起房价的报复性反弹。

三、中美房地产价格差异的经济学分析

不同的土地制度、住房发展模式、房地产相关政策必然导致不同的房价。世界银行提出发达国家正常的房价收入比一般在1.8~5.5,而发展中国家合理的房价收入比则在3~6,比值越大,说明居民家庭对住房的支付能力越低。1975—2005年,美国房价收入比逐步从3上升到约4.7,即使2005年以后房价快速上涨期间,平均房价收入比也在5左右。

根据《福布斯》杂志2007年7月综合官方数据对美国房价收入比最高地区的排名,当时美国房价收入比最高的3个城市——洛杉矶、旧金山和圣地亚哥,其房价收入比分别为10.1、9.4和8.3。

对比中国的情况,截至2008年3月,中国平均房价收入比约为7.3,大城市中房价收入比最高的前3位分别是深圳(16)、北京(14.2)、杭州(12.4),远高于合理水平。考虑到居民其他消费支出和房地产贷款利息支出,在上述城市一个普通家庭平均需要20~30年的储蓄才能购买一套住宅。

为什么会出现中国的房价收入比远高于美国的现象?我们可以从供给与需求两个方面得出答案。

(一)房价构成与成本

中美两国在房价构成上基本相似,大体来说,主要由五大因素构成,用公式表示为:

房价=地价+利润+管理费用(含财务成本)+建安成本+税收

用符号表示为:

(其中 X1为地价、X2为利润、A、B、C 分别为建安成本、税收和管理费用)

从建安成本看,美国的住宅建设早已进入工业化时代,住宅用构件和部品的标准化、系统化、专业化、商品化、社会化程度都很高,几乎达到100%,各种施工机械、设备、仪器等租赁化非常发达,商品化程度达到40%。其结果是住宅的功能齐全、质量好、效率高、价格适当。相反,中国现阶段仍采用传统住宅建造模式,由于没有过多的技术投入,住宅建造的科技含量低,加上建筑过程中管理方式落后,建安成本通常很难降低。从税收来看,房地产税收通常由房价决定,房价高,税收就高;房价低,税收相应降低,因此,在税收和房价的关系中,税收的变化通常不易被人为地改变,可作为一个常量。在地价方面,自2001年国家执行严格的招拍挂土地出让政策以来,土地资源得到了更加合理的配置。以往一些开发商只要与政府签订协议就能拿到土地,从而造成了土地资源严重分配不合理、配置效率低下等问题。新出让政策的执行,不仅加强了政府对土地资源的控制力,同时也抽回了本该属于国有土地的收益而被开发商窃取的“超额利润”。但是,这一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也容易产生新的问题,即政府部门为了增加收益,人为地提高土地基准价,哄抬地价,控制土地供给数量,众多的开发商为了争夺一块土地,必然引发激烈竞争,从而也为“地王”的出现埋下了伏笔。从管理费用来看,一般情况下,该项费用也是可以大致估算出来的。但是,近几年来,随着房价持续上涨,政府开始从政策上对房地产进行调控,以此来稳定甚至压低房价。面对一系列的打压政策,开发商往往采取观望态度,“捂盘惜售、待价而沽”的现象在业内随处可见。这样一来,势必会延长房屋销售时间,增加财务成本、时间成本和管理费用,开发商为了追回管理方面的损失,维持原本的利润,必定会再次调高房价。可以说,政府历次的调控政策虽然起了作用,但到底作用有多大?是暂时性还是持久性的?是治标之法还是治本之策?在这里显而易见。在利润问题上,从上面可以了解到,任何开发商都不太愿意降低利润水平,即使在房价遭受到政府的严重打压下也是如此。因此,一旦管理费用或地价升高,房地产商首先做的绝不是降低利润,而肯定是抬高房价。

综合分析以上几点,在房价构成模型中,基本可以看作是常量的为建安成本和税收,可能发生变化的是管理费用,而变化幅度最大的则是地价、利润。

房价模型可以简化为:

(其中a为常数,X1为地价,X2为利润)

结合上面的公式,我们可以简单得出以下两个结论:第一,房价、地价与利润是三位一体的矛盾集合体,从本质上来说,它反映的是市场、政府与房地产商之间的利益博弈。如果政府地价和企业预期利润都增加,房价必然上涨;如果只有其中一项增加,而另一项不变,则房价同样上涨;而如果在维持企业一定利润的前提下,政府相应地降低土地出让价,房价才可能下降。第二,在土地价格快速增长的前提下,政府单纯通过打压房地产价格来遏制过快增长的房价的行为是无效的,这种打压必定会增加房地产开发成本,相应地减少企业利润。而企业为了维持原有的利润比例,只有提高房价,历次房地产调控—反弹—再调控—再反弹的现象就可以充分说明这个问题。

(二)住房的供给、需求和价格曲线

上述房价成本模型只是从供给角度阐述,还有必要进一步探讨供给模式、需求与价格的关系。自1998年中国实行完全的住宅市场化运作以后,福利性住宅变得相当稀缺,全国的住宅供给基本上由市场性住宅支撑。在需求方面,三大中国特色的消费习惯强化了市场的需求:第一,住房是成家立业的标志。中国从封建社会直接跨入社会主义社会,老百姓心中那种根深蒂固的思想仍然保留着,比如说“要结婚先买房”、“给儿子留套房”等诸如此类的买房心理。第二,安全感。中国人多半认为,有了房子才有踏实感、安全感,甚至说即使为了买一套房而节衣缩食半辈子也是正常的。基于中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中国暂时还不可能像美国那样建立完善的保障体系,私有住房作为一种个人财产,其意义毋庸置疑。第三,投资功能、投资体系不完善,投资品种相对较少,能够直观感觉的商品房具备良好的投资功能。正是出于心理需求和经济需求两方面的作用,中国从始自终都隐藏着较强且稳定的刚性需求。狭窄的供给渠道、坚挺的市场需求,就构成了住房供需的价格曲线(见图1)。我们假设中国整体住宅刚性需求为Q,则当市场上提供的住宅量也为Q时,供需平衡价格水平处在B点。图1中ADOG=BEOH=CFOI=Q,OD、OE、OF分别表示市场性住宅所占比例,其对应的福利性住宅所占比例分别用OG、OH、OI表示,三种供给模式所形成的价格分别为A、B、C。以目前中国所处的供给模式来看,其大致相当于ADOG型,尽管政府每年都兴建福利性住房,但相较于市场性住宅的增长速度而言,福利性住宅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不可否认,市场性住宅有很多优点,但其价格之高也足以让许多家庭望而却步。如果政府能加大兴建福利性住宅的力度,使市场性住宅和福利性住宅的比例滑落到BEOH型,甚至是CFOI型,这样不仅能将房价降下来,也可以对过热的房地产市场形成制衡。

为什么打压需求的所谓“宏观调控”不起作用呢?从图1中直观地看,如果刚性需求不变,当D点向 D′点移动时,意味着 A、D、OG 小于 ADOG,即供给小于需求,价格必然上涨。即使一时的调控压制了投资性需求以维持供需平衡,这顶多只是购房的刚性需求的延迟释放,一旦管制放松必定出现价格的报复性反弹。这是从上述模型中得出的必然逻辑(虽然是一种讽刺性的逻辑)。

图1 住房的供给与需求、价格曲线

从上述住房的供给与需求、价格曲线看,解决高房价的方法之一是完全市场化供给的、沿着ADOG路线增长的高地价、高房价的现实模式。方法之二是改变纯市场性住房供给模式,增加福利性住房供给(如果是增加市场性住宅,其结果依然会是房价继续上涨)。但这与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政策又是冲突的,我们对地方政府关于福利性住房的态度最准确的评价是“叶公好龙”。

四、基于中美房地产发展模式比较的启示

(一)必须加大福利性住宅在住宅供给中的比例

如何拉住房价高涨的势头?理论和实践都已证明,单纯地打压和抑价均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唯一的办法仍然是加大福利性住宅的供给,其关键是大力建设保障性住房。但问题是,中国需要建多少保障性住房才能缓解当前的矛盾?如何安排市场性住房、保障性住房的比例才能既保障房地产的福利性供给以降低房价,又保障房地产对经济的拉动性、维持整体经济的活跃,同时也不大量减少地方政府收入以维护政策的持续性?

从宏观层面来讲,以中国人多地少的国情以及中低收入家庭占绝大多数的社会现实为依据,今后住宅建设的分配比例,即每年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比例为“2∶8”,其中,在 80%的保障性住房中,20%为廉租房和政策性租赁房,60%为“三限房”(图1的C点)。以长沙市住房市场为例,如表4所示。

表4 长沙市住房市场 单位:元/平方米

首先,对于商品房市场的竞争,政府可以完全交由市场来解决,对这部分房价不应作过多干预。政府可以每年拿出预开发土地的20%,以招投标的方式卖给房地产商,这一部分土地通常具有良好的地段优势和完善的配套服务,因此价格通常会比较高。其次,通过土地招投标,政府可以将高价卖地拍来的钱补充到建设廉租房和经适房所需的资金里,以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最后,对于“三限房”的建设,政府也可以以竞标方式选择那些在同等条件下能提供更低销售房价的开发商作为合作方。这类住房除地段、配套服务等方面不如商品房外,两者在住宅本身的品质方面相差无几。需要补充的是,增加保障性住房建设比例并不意味着地方政府的财政亏损。相反,保障性住房,特别是三限房的建设,同样能促进经济增长。以广州市为例,当地政府于2008年推出的首批“三限房”售价只有市价的七成左右,尽管如此,它仍然能保证供应方一定的利润空间。

(二)政府必须对土地进行限价供应

中国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土地的定价和供应数量完全由政府决定,这实际上就是一种政府对土地的垄断,从积极方面来看,它有利于政府对土地的统筹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的运作;从消极方面看,一些政府部门很可能为了私利而故意抬高地价,甚至人为地限定土地供给数量,加剧开发商之间的竞争,无形中增加了住宅成本。因此,无论从房价构成模型分析,还是从保障性住宅的建设方面来看,政府都不能与民争利,必须对土地进行限价供应。当然,土地的限价供应还应该是在增加保障性住宅所占比例的基础上进行,否则,很容易让开发商和政府之间形成权钱交易关系,因为土地限价供应仅仅只是房价降低的充分条件,而决定房价涨跌的仍然是住宅的供需关系,如果仅仅限地价而不增加保障性住宅供应,那么只可能是增加开发商的利润,收益的仍然不是老百姓。

(三)以工业化模式取代传统建造方式

以什么样的模式建设保障性住房,这不仅关系到住宅的成本控制和质量保证,它更关系着保障性住房制度的持久性和稳定性,关系着老百姓的安居乐业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在国外,住宅建造通常采用工业化模式,以提高建设效率和住宅质量、降低生产成本。例如美国,住宅构件和部品的商品化、集成化程度很高,混凝土的商品化程度达84%,各种技术服务的专业化、社会化程度都达到了相当的高度。相比之下,国内在这方面的发展相当缓慢,住房建设基本上还处于开发商模式,十分分散。传统房地产开发模式最明显的缺陷在于成本高、生产周期长,生产方式仍以传统手工操作为主,现场湿作业多,技术起点低且多以毛坯房为主,住宅质量难保证,这也直接增加了保障性住房的推广难度。

与传统建造方式不同的是,用工业化模式建造住宅不仅能改变传统意义上以“圈地”和“囤地”为前提的开发理念,做到快速开发,避免土地闲置;并且,通过在工业化生产过程中贯彻标准化思想,执行标准化操作和管理,发挥大批量制造的优势,能够在确保产品品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住宅产业的生产力水平,这是新时代住宅行业能否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关键因素。

五、结束语

综合分析中国的土地制度、住宅供给模式、现阶段国情和美国解决住房问题的成功经验,可以看出,中国城市住宅的症结并不单单是房地产商一方。事实上,起关键作用的仍然是政府和政府决策。通过实行土地限价供应,以工业化为依托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这不仅是中国城市住宅走出困境的出路,更是中国未来住宅发展的方向。

注释:

①王长升:《略谈城市住房的特性》,http://www.chinacity.org.cn/csfz/cshj/44881.html,2009 年 4 月。

②2005年3月,国务院出台八条意见稳定房价;2006年5月,国务院出台六项措施调控房地产业;2006年7月,针对外资投资房地产的“限外令”出台;2007年9月,“9·27”新政,提高二套房、商业用房首付和贷款利率;2008年10月,下调首次购房首付、贷款利率和公积金贷款利率,二手房契税优惠;2009年5月,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投资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从35%调低至20%;2009年12月,将土地出让的首付款比例提高到50%,且分期缴纳全部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2010年1月,以家庭为单位界定二套房,提高二套房最低首付比例为40%,严格按照市场风险执行二套房贷款利率。

③三限房即商业住房土地出让时,不但要限套型、房价,还要限销售对象,土地招标时要求竞标者须报出合理的地价和预期销售房价才能中标,它是一种介于住宅的市场性和福利性之间的住房保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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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arative Analysis of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Mode in China and US

Ouyang Wen,Zhang Xuan

Houses and apartments have the features of both market and welfare.Most western countries adopt the dual mode in the supply of houses and apartment-market supply and welfare supply.Prior to 1998 China mainly provided welfare apartments and houses and since that year the residence is solely supplied through the market mode.The comparison of land system and supply mode in China and US tells that the solution of the residence problems in China's cities is not to restrict the real estate but to increase the supply of welfare residence.The limited land supply and commercialized residence are the two fundamental factors,which will decide the development direction of residences in China's cities.

features of residence;land system;supply mode;commercialized residence

F293.35

A

1007-2101(2011)01-0066-06

2010-09-21

欧阳文和(1968-),男,湖南新化人,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博士后,湖南商学院副教授,经济学博士,研究方向为住宅产业化;张璇(1984-),女,湖南长沙人,长沙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战略研究院总经理助理,研究方向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问题。

关 华

中美投资比较研究 篇4

摘要: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风险投资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对国民经济的增长,有着很大的促进作用。在中国,即将推出的创业板市场为风险投资的退出开辟了新的渠道,这必将进一步吸引各类资金进入中国风险投资市场,风险投资市场在中国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通过与美国的比较,借鉴其经验,将有助于我国尽快建立有利于风险投资的政策法规环境,形成有效的风险投资机制,发挥风险投资对高新技术产业和国民经济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风险投资;中美比较研究;启示

美国是世界上发展风险投资最成功的国家。由于风险投资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巨大推动作用,在美国诞生了如微软、英特尔、雅虎等众多知名的企业。正是靠这些新兴的高科技企业强大竞争力的支持,使美国经济出现了近几年的持续高增长和低膨胀,高就业现象,即“新经济”现象.“新经济”现象引起整个世界的关注,也引发了人们对产生“新经济”的推动力——风险投资的探讨。美国的风险投资模式可以说是整个世界的完整范例,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的风险投资业的发展正逢其时,很有必要吸取美国风险投资模式的成功经验。

一、美国风险投资的特点

(一)风险投资有很大增长, 资金来源始终保持多元化特色。

美国的风险投资在近几年增长十分迅速。1994年新增风险投资不到50亿美元,1995年达到74亿美元,1996年又增至100亿美元,1995年和1996年分别比前一年增加50%和35%。随着每年新增风险投资额的增大,美国风险投资累计额也由19 78 年的不到40 亿美元增加到1995年末的将近400亿美元,平均每年递增14.5%。1991年筹资承诺的累计风险资本为290亿美元,1996年为500亿美元,平均每年增长11.5%。1996年美国风险资本支撑的上市公司为261家,挂牌上市所筹到的总资金为118亿美元。

在风险投资总量迅速增长的同时,美国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也始终保持着多元化的特色。美国的风险资本主要来自机构投资者,其中养老基金是最主要的资金来源,占51%,其次是基金会和捐赠基金,再次是银行和保险公司;家庭和个人对风险资本的投入1994年仅占当年新增风险资本的8%。

(二)风险投资收益率增长迅速, 风险企业的投资回报率超过非风险企业。

美国风险资本基金对投资者支付的年收益率波动较大,但自从进入90年代以来,风险投资年收益率总体上呈上升趋势。1990年的风险投资收益率几乎为零,1995年已上升到54%。1991-1996年,风险投资平均年收益率约为29%,大大高于同期非风险企业。

(三)风险投资企业类型多样,主要形式是独立合伙公司。

美国的风险投资企业主要有4种类型:(1)、独立的风险资本有限合伙公司;(2)、金融公司附属的风险投资企业,包括金融机构管理的风险资本有限合伙公司和银行持股公司附属的小企业投资公司;(3)、产业公司附属的风险投资企业包括产业公司附属的小企业投资公司;(4)、独立的小企业投资公司,由于这类企业管理的风险资本到1989年已几乎降为零, 从1990年起把它并入独立合伙公司计算。其中,独立的风险资本有限合伙公司所管理的风险资本在美国风险资本总额中占的比重不断上升,1980年仅为40%,近期则已稳定在80%左右。风险资本有限合伙公司是美国风险投资企业的主要形式。风险资本有限合伙公司采取的是有限合伙公司制。在这种企业制度下,风险投资家是普

通合伙人,其他投资者是有限合伙人;大多数合伙契约的有效期为十年, 在这十年中, 有限合伙人实际上放弃了对合伙公司的所有控制权,只保留一定的监督权,将合伙公司交给普通合伙人经营;普通合伙人的报酬结构以利润分成为主要形式。有限合伙公司制的产权关系明晰,治理结构合理, 报酬制度科学,对美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起到了较大的促进作用。

(四)风险投资业务程序比较规范, 投资过程分为筹资、投资和撤资三阶段, 风险投资重点在成就期和创建期。

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的两名学者Lerner 和Gompers 提出了“风险投资循环模型”。这个模型把风险投资过程划分为三个大的阶段, 每个大的阶段又分为几个小的步骤。

第一个阶段是筹资阶段。基金筹集是风险投资过的起点。在这一阶段, 风险投资家凭借自己的声誉和能力努力争取养老基金、银行、保险公司、个人等潜在投资者的投资, 并通过与投资者谈判签定合伙契约, 组建风险资本公司。在这里是以风险资本有限合伙公司作为风险投资企业的典型类型来讨论风险投资过程的。签订合伙契约是这一阶段的关键步骤之一。合伙契约规定所筹集资金的投资范围, 并要保证风险资本家按照投资者的最大利益行事。

第二个阶段是投资阶段。即把风险资本投入到一个选定的公司组合中去。这一阶段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 选择投资对象。风险投资家要付出大量的劳动对提出申请的企业进行认真审查、多次筛选。第二, 规划投资时间, 即决定在投资对象业务发展的哪一个时期注入资金。第三, 估计股权价格, 即对投资对象每股股权的价格进行评估。第四, 选择投资方法, 即决定是否需要获得其他风险投资企业的支持。第五, 达成投资协议, 即通过与投资对象谈判, 在利润分割、绩效衡量、董事会席位分配等问题上取得一致, 然后按协议注入资金。第六, 参与风险企业管理, 即风险投资家通过在风险企业董事会中拥有的席位和投票权, 参与风险企业的管理决策, 并提供专家建议。

第三个阶段是撤资阶段。在这一阶段, 风险投资家通过风险企业股票的“首次公开发售”或把持有的风险企业股权分配给有限合伙人等方式收回投资。至此, 整个风险投资过程结束。风险投资收回投资后又会开始下一个投资过程。风险投资是一个连续不断的循环过程, 其中每一阶段、每一步骤都互相影响, 共同决定风险投资能否获得长期的成功。

(五)民有资本在美国风险投资中居重要地位, 风险投资对高新技术的支持力度大。

下面, 我们做一个简单的国际比较,以便进一步认识美国风险投资业的特点。

首先从风险资本的来源来看, 1985年,西班牙、葡萄牙、比利时及卢森堡四国的政府风险投资占本国风险资本总额的70% , 意大利、西德和丹麦三国的银行风险投资占本国风险投资总额的50% , 日本的风险投资以大公司、大银行为主要投资主体, 而美国的风险资本中则有70%是由私人风险投资公司筹集的民间资金转化而来的。民间资金在美国风险资本来源中的地位比上述其他国家重要。

其次, 从风险基金来源主体来看, 美国养老基金来源主体占主导地位, 占5 1% , 而在亚洲, 企业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则占到3 8.6%(见表2)

最后, 从风险投资的投向来看, 美国的风险投资主要集中在电脑、通讯、医疗生物、电子四大行业, 占8 1.2% , 而亚洲风险投资在这方面的比重仅为24%。

可见, 美国风险投资对高新技术产业支持的力度大大高于亚洲国家。

二、中国风险投资的特点

(一)风险投资区域集中在经济发达城市

中国的风险投资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江苏、广东和深圳等一级城市和东部沿海地区。无论从新增项目投资数量、投资金额还是新增管理资本方面,北京、深圳、上海三地都占了相当大的比重。根据2007年中国风险投资总院的调查,风险投资机构管理的资本主要集中于北京、深圳、江苏和上海的比例依次为37%,7%,9%,25%。从2007年新增投资额来看,北京地区的新增投资额最多,为13.5亿美元;其次是上海和广东,新增投资额分别为10.5亿美元和2.3亿美元,占全国新增投资总额的77%以上。从新增投资项目来看,2007年全国共有415个新增投资项目,其中北京、上海、深圳分别有152个、102个和27个,三地占全国新增投资项目的67%以上。除去深圳以外的华东地区获得的投资项目数量最多,达到61个。

(二)风险投资主要集中与高科技行业

根据2007年中国风险投资院对风险投资公司认为的最优投资价行业的调查报告的结果,风险投资公司偏好的行业依次为:能源环保,生命科学(生物技术、医药和医疗器械),互联网,IT行业,传统行业,电信及增值业,制造业,传媒娱乐以及消费品行业等。前四大行业的偏好率分别为21%,16%,13%和8%。通过分析新增投资项目分布可发现,互联网具有104个投资项目,占25%,是创业投资行业分布中获得投资项目最多的行业;其次是IT行业,获得65个投资项目,占16%;传媒娱乐行业也是2007年创业投资的热点,共获得41个投资项目,占10%;电信及增值业共获得了33个投资项目,占8%;属于传统行业的制造业和金融服务业共获得了39个投资项目,占8.5%。其他属于高兴技术行业的高兴农业、环保、光机电一体化和新能源业也都获得了相当数量的投资。

可以看出,2007年的中国风险投资主要集中于IT行业、互联网、传媒娱乐、电信及增值等行业,这几个行业获得的风险投资额占到了新增风险投资总额的50%左右。

(三)风险投资主要集中于成长期和扩张期

根据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的调查,成长期共有163个项目,占新增数目的40%;其次是扩张期,共有142个投资项目,占新增投资数目的34%,种子期/初创期获得的风险投资项目共91个,占22%;成熟期共得到19个项目,占5%。从投资阶段金额分布情况看,成长期和扩张期获得的风险投资金额最多,分别占新增投资的32%和54%;种子期获得的风险投资金额占7%;成熟期占6%。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中国的风险投资在2007年仍然主要集中在成长期和扩张期,这一阶段获得的风险投资金额占新增风险投资总额的86%。但由于中后期阶段投资的竞争日趋激烈,出现了一定的向种子期等早期转移的趋势。这说明,随着风险投资环境的日益好转,风险投资机构承受风险的意愿在逐步增强。

(四)风险投资的退出情况

2007年,中国风险投资在退出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实现退出的风险投资机构数量及退出的企业数量较前几年都有大幅增加。值得指出的是,2007年中国企业在境内和境外资本市场IPO的数量和融资规模均创历史记录,蝉联全球融资桂冠。中国企业IPO数量为242个,融资金额为1023.72亿美元。其中,116家中国企业在境内资本市场IPO,融资金额为669.74亿美元。

由此可以看出,随着中国风险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和全球IPO市场的回暖,2007年中国风险投资业在退出方面取得了一些新的发展,风险投资机构的赢利能力大大增强。

三、对中国的启示

(一)风险资金来源

美国的风险资金早期多来源于富有的个人家庭,但随着时代的发展,机构投资者成为风险资金的主要来源,到1997年,美国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中养老基金高达40%,个人与家庭的投资只占13 %。由于风险投资自身的特点,高回报伴随着高风险,而且投资期一般较长,达到3-7年,因此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提出较高要求。而投资机构者相对于个人投资者,其承受风险能力较强,对信息的研究与判断更为专业,资金相对充裕,可分散到十几个项目投资中。所以应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鼓励更多的社会机构成为风险资金的主要来源。因此培育机构投资者才是拓展风险投资来源的关键所在。

(二)风险投资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扶持

政府扶持的方式必须与风险资本运作的内在要求相适应。1958年,美国政府实行了《小企业投资公司法》,从而改变了自1946年民间自发设众第一家风险投资基金以来13 年没有出现第二家类似机构的局面。美国的风险投资业进入了第一个高潮期。1978年和1981 年,美国政府为风险投资业摆脱低迷状态,出台了税收的优惠措施,使资本收益税由49.5%降至20%,形成了风险投资的第二次浪潮。由此可见,风险投资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扶持,但风险投资又是市场化很强的金融运行机制,有其内在运行规律。因此,政府对风险投资怎样扶持确实也存在着很多问题,在我国,各级政府中存在着对风险投资一哄而上,从风险投资的建立,投资项目,管理等等都大包大揽,使风险投资效率低下。政府对风险投资的扶持应是在宏观方面,为风险投资创造适宜发展的环境如制定风险投资的行业法规,加强宏观调控与指引,制定各类激励政策,比如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信贷优惠政策等。

(三)风险退出机制要完善

由于风险投资的特点,风险资本投资于风险企业的目的不是为了从风险企业获取短期红利分配,而是选择最适当的时机进入企业,并在最适当的时机退出投资。因此创造顺畅的多元的撤出渠道,才能有效吸引社会资金进入风险投资领域,保障风险投资的良性循环,如美国风险投资撤出渠道有IPO、股权回购、项日并购退出、公司清算等多种形式,而在我国当前风险资本的退出存在着一定困难。针对我国风险投资撤出难有如下建议:尽快建立二板市场;降低交易成本;成立场外交易市场;鼓励股权回购实行税费减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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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巡警制度的比较研究 篇5

一、警察巡逻工作的基本概况?

(一)在中国?

组建一支履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职能的巡警队伍,是现代化建设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社会各界对建立城市警察巡逻体制的认识是在逐步加深的。1991年11月,中国第十八次公安工作会议提出在大中城市建立和完善警察巡逻体制,把相当的警力摆到街面上,以切实提高动态环境下对城市治安控制的能力。1993年6月全国城市人民警察巡逻工作会议提出在全国地级以上城市逐步建立城市警察巡逻体制,并要求各地公安机关抓紧完成这项工作。1994年公安部颁布了《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目前全国已有四十多个地级以上城市初步建立起警察巡逻制度,即有一支专职巡警队伍,巡逻工作成为一种固定的警务方式长期坚持下去。中国八十多个城市也已经开展了警察巡逻工作。以上海为例,1992年6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在本市部分地区试行人民警察综合执法的决定》。同年10月,上海市政府颁布了《上海市人民警察巡察暂行规定》。1993年7月,市人大常委会又审议通过了《上海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上海市于1994年正式建立了巡警总队,初步形成了一个覆盖市区、综合执法的专职警察巡逻网络。1993年至1994年,巡警在综合执法中,共发现并受理巡察案件几百万件,涉及治安管理、交通肇事、市容监督、工商管理等类别;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处罚几百万人次,抓获各类违法犯罪分子数万名,共接受并处理“110”报警服务台提供的警务案件几千多起。巡警还为群众办好事几十多万件,密切了警民关系,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欢迎和赞扬。?

(二)在美国?

作为地方或州警察机构组成部分的“巡警”,其作用是保护并促进公共安全,特别是维护“街上”公共安全。作为制裁侵犯公共利益的犯罪的执法机构,他们所针对的犯罪类型包括“街头犯罪”、“白领犯罪”、“有组织犯罪”。“街头犯罪”侵害的是人身和财产,以及实施了违反有关交通、公共安全、紧急状态等法规的`行为。这些通常属于巡警所必须处理的犯罪类型,现在,“巡警”将不直接涉足执法活动。白领犯罪或有组织犯罪(现行逮捕除外)都由其他警官或不同的警察机构,甚至可能由不同的执法机构来处理。执法官员们通常只在其各自的管辖范围内执行法律。?

地方警察部门执行地方法律,他们一般要配合并协助其他执法机构。地方警察的能力在不同城市以及市镇之间表现出很大差异。州警察部门执行州法律,其“巡警”通常在巡逻车里履行职责。尽管各州警察根据其管辖权限履行其维护公共安全的职责,但他们的职责不如地方警察那样综合。通常,州总检察长是本州执法机构的首脑。联邦执法机关是根据美国总检察长的授权而履行其职责的。美国联邦也有其特定的执法机构,其中包括联邦调查局、保密局、反毒品局、税务署以及移民归化局(I.N.S)。这些机构不设“巡警”,但有时执法官员可以履行“巡警”的职责,例如移民归化局的官员即负责巡逻,并守卫国家的领土边界。联邦执法机构的警官很少,但对犯罪的威慑力是很大的,例如,纽约市警官的人数比联邦警察机构全部人数的一半还要多。?

总之,美国的执法机关分为地方、州和联邦三级。州和地方警务部门的注意力主要集中于“街头犯罪”,同时,与“白领犯罪”和“有组织犯罪”作斗争的任务则主要由联邦政府承担。?二、巡警制度的本质特征及其法律依据?

(一)在中国?

组建巡警队伍之初,曾有许多人认为巡警制度就是在现有的各个警种之外再加上一个巡警,将巡警视为脱离各个警种全局工作的一个独立体系。随着巡警综合执法实际效果的显示,人们对警察巡逻制度的实质也加深了认识。它实际上已成为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全部城市公安工作动作的新机制和新方法,是带动全国公安机关警力配置、勤务制度等项改革的先导和中枢。?

1.确立中国巡警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依据?

人民警察巡逻制度,是上海率先推出的。从一开始,就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从理论上讲,它的出现解决了两大不适应的矛盾。首先,我国目前在城市建设和社会迅速发展的同时,城市管理工作明显滞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特别是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这几年,各地增加了许多城市管理的执法部门,街面上出现了“大盖帽”。由于行政管理部门各管一摊,分工过细,政出多门,执法力量分散,执法权威不强,管理效能不高,致使一些影响城市正常秩序和市

中美两国法官制度比较研究 篇6

中美两国法官制度比较研究

摘要

美国作为世界唯一一个超级大国,不仅在经济、军事、科技等各个方面值得我们学习,在司法制度上更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在美国司法制度中最重要的是他的法官制度,所以就以其法官制度作为本文的论点。而法官制度是一个内容很丰富的范畴,具体包括法官的遴选、培训、考核、保障、职业道德、奖惩等内容。所以在本文中只对法官遴选、法官保障和法官惩戒这三个最重要的方面对中美法官有关制度做一比较,并阐述其借鉴意义。

关键词:中国;美国;法官制度;比较;

I

The judge system comparison research in China

and the United States

ABSTRACT The United States as the only superpower in the world, not only in economy, military,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nd other aspects worthy of our study, in the judicial system is more worthy of our learning and using for reference.In the American judicial system is the most important thing in his judge system, so the judge system as the argument of this article.The judge system is a category of the content is very rich, including the selection, training, assessment, security, professional ethics, rewards and punishments, etc.So in this article only for selection, security and punish the three most important aspects to judge rules and do a comparison of China and the United States, and expounds its significance.Keywords:China;The United States;The judge system;Comparison

II

目录

摘要....................................................................Ⅰ ABSTRACT..............................................................II

一、美国的法官制度.......................................................1

(一)美国法官遴选制度...............................................1

(二)美国法官保障制度...............................................2

(三)美国法官惩戒制度...............................................3

二、中国的法官制度.......................................................4

(一)中国法官遴选制度...............................................4

(二)中国法官保障制度...............................................4

(三)中国法官惩戒制度...............................................5

三、中美法官制度之比较...................................................5

(一)关于法官遴选制度...............................................5

(二)关于法官保障制度...............................................6

(三)关于法官惩戒制度...............................................7

四、美国法官制度的借鉴...................................................7

(一)从优秀的法律工作者群体中遴选法官,并设立专门的法官遴选委员会...7

(二)切实提高法官保障力度,保证法官依法独立审判.....................8

(三)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官惩戒法》,并设立独立的法官惩戒机构..........9 结论.....................................................................9 参考文献................................................................10

0

一、美国的法官制度

(一)、美国法官遴选制度

与美国法官群体的高素质和丰富的职业经验及其崇高的威望相对应,美国法官遴选制度侧重于不断强化法官的专业性和精英性特征,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法官遴选资格和遴选程序。与我国法院体系不同,美国司法系统分为联邦和州两套系统,法官的遴选的条件和程序也有所不同。

首先,在法官遴选资格上,虽然美国的联邦法律和各州的法律并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但原则上,担任联邦法院的法官必须是:(1)美国公民;(2)在美国大学法学院毕业并获得JD学位(在美国,任何大学本科毕业生都可以报考法学院,学习三年,修满学分,即授予JD学位,就是所谓的“法律职业博士”);(3)通过严格的律师资格考试,获得律师资格,并具备担任过律师、检察官、国会议员或在内阁供职经历。而对于前期职业经历的期限,美国律师协会一般认为法官候选人应当有12到15年扎实的法律实践经验。对于担任州法院的法官,特别是州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具有普通管辖权法院的法官,一般也应当具备上述条件。

其次,在法官的遴选程序上,美国的联邦法院和州法院是不同的。联邦法院法官的遴选程序比较简单,主要通过行政命令产生。美国宪法规定,联邦法院系统内的法官,包括联邦最高法院法官、上诉法院法官以及联邦地区法院法官都是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再由总统任命。如果参议院不确认,总统就要另外提名,再交参议院审议确认。在联邦法院法官人选的提名过程中,政党的影响是不可避免的,被提名的法官往往是符合总统政治观点的本党党员。另外,总统会通过司法部了解情况,物色人选,提出建议。在提出建议前,总统要征求美国律师协会(ABA)的意见,ABA是一个拥有40万律师和法官的自愿参加的群众性组织,它在美国司法界和政界具有很高声望,拥有很大的发言权,它对被提名的每一个法官逐个排队,认真审查,并提出自己的意见[1]。州法院法官的遴选程序比较复杂,而且由于美国是联邦体制国家,各个州的法律不同,从而导致不同的州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有的州法官是由州长直接任命产生;有的州法官由州长提名,然后由州议会批准通过;还有的州法官是通过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但上述这些遴选方式难免会出现诸如行政干预司法的现象和导致许多优秀的法律专门人才落选的弊端。为了改变这一现状,当前美国大多数州都采用了一种进过修改的新的遴选方案,因其首次在密苏里州实行,所以称之为“密

苏里方案”。这个方案规定,当法官出现空额时由特别提名委员会(由律师界推选三名律师,州长任命的三位公民和首席法官组成)提名三位候选人,州长从中挑选一人为法官,其任期不得少于一年,在下届普选中由选民决定该法官是否留任[2]。如果得到大多数选民的认可,该法官即可以连续任满一届;如果未获得大多数选民的认可,则按同一程序选择另一人为法官。当他的任期届满时,无需对法官重新提名和任命,只要该法官提出书面申请,表示希望列入候选人名单,既由选民决定他是否留任,这些法官可以根据他们的工作成绩来接受选举的考验,而无需与其他候选人竞争。因此,自从密苏里州1940年开始实施这一方案以来,逐步削弱政党和政治的影响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越来越多的的州开始采纳这一方案。

(二)、美国法官保障制度

为了保障法官独立和司法公正,美国规定了一系列较为健全的法官保障制度。一般来讲,法官保障制度包括法官的职务保障、法官的物质保障、法官的特权保障和法官的退休保障四个方面:

1、关于法官的职务保障,美国实行的是任职终身制。美国联邦宪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最高法院与下级法院在忠于职守期间终身任职,于规定期间享受报酬,其报酬于任职期间不得减少。”美国法官任职终身制主要针对联邦法院法官而设立,所有的联邦法院法官一经任命,终身任职,除了死亡、辞职、或退休以外的免职,就只能通过有罪判决的弹劾程序才能罢免。美国各州的法官任职期限不一定是终身制,但一般任期都较长,从4年到15年不等,而且只要“品行良好”便可以继续担任职务,实际上也就是终身制。

2、关于法官的物质保障,美国实行的是高薪制和薪金不得减少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年薪与副总统相同,其他八位大法官的年薪与国会议员、政府内阁成员工资大体相同[2]。在2008年,联邦地区法院法官、联邦上诉法院法官和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年薪分别为17.95万美元和20.81万美元。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年薪为21.74万美元[3],而同一年美国联邦政府普通公务员的平均年薪是6.1万美元。美国的法官薪金不得减少制有三个方面的含义:(1)、法官任职期间薪金不得减少;(2)、不能因为国家经济状况而减少薪金;(3)、保证法官的退休金。

3、关于法官的特权保障,在美国,法官在执行审判职能的过程中实施的行为和发表的言论享有不受指控和法律追究的权利,同时法官对于其在执行审判职能方面的有

关事务,享有免负出庭作证义务的特权,当然法官的司法豁免权是相对的,它应保持合理的限度。如果法官1在审判过程中有行为不检或其他触犯法律的行为,他们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美国关于法官特权的保障,除了司法豁免权规则外,还有两项规则:(1)、是禁止对正在进行的审判加以评议的规则;(2)、是禁止将正在被审理的案件或争端列入国会议程的规则。前一规则主要在于防止新闻媒介滥用新闻自由,对法官的审判活动任意评论或妄下结论,避免法官因受公众的影响和左右而无法保持其实质独立。后一规则在于防止法官的审判活动被立法机关随意干预。

4、关于法官的退休保障,由于美国联邦法官实行终身制,因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官的退休年龄,但规定在自愿的前提下,法官年满65岁,任法官15年,或者年满70岁,任法官10年,可以带全薪退休。法官退休以后,处于“资深法官”的地位,如果他本人愿意,经批准,可以在除联邦最高法院以外的其他联邦法院继续担任法官职务,享有法官的一切权利和福利待遇。

(三)、美国法官惩戒制度

为规范法官的行为,美国制定了单行的《法官行为规范》,对法官的庭外活动和庭上行为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为了从组织上保证对法官的纪律的执行,联邦和各州都设有调查委员会或类似专门负责调查处理法官行为不端和违法违纪的组织。对联邦法院法官的制裁由国会的一个委员会受理,委员会可以对被指控的法官给予警告或者停止其工作,但不能剥夺其法官资格,联邦法院法官只能根据弹劾程序,经议会通过,才能剥夺其法官资格。而且在美国弹劾案是很少的,只有在涉及严重的刑事犯罪时才使用弹劾程序,被指控的法官对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上诉到联邦司法会议。“在各州,委员会一般由5到13人组成,成员有法官、律师和一般公民。委员会可以从各个方面听取对法官的指控,有权在调查核实后,给予各种制裁,制裁的方法包括:警告、公开警告、短期停止工作、撤销法官资格。被裁判的法官如不服,可以向州最高法院上诉或者由特殊法院受理这类案件。” 各州也规定了可以通过弹劾程序罢免法官。事实上,由于弹劾制度程序复杂,费用昂贵,在美国要引起对法官弹劾程序是很难的。据统计,自美国建国起的200多年里,众议院仅对13位法官启动过弹劾程序,而在这13个案件中,只有7件最后被参议院确认法官有罪,将法官免职。

[2]黄河,何春华.简介美国的法官遴选制度[OL].中国法院网,2009-03 [3]朱伟一.美国法官的待遇[J]民主与法制,2012

二、中国的法官制度

(一)、中国法官遴选制度

中国法官遴选制度包括遴选资格和遴选程序两部分。

1、在我国,对法官遴选资格的法律依据是《法官法》的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初任法官必须具有下列条件:(1)年满23周岁;(2)具有法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具有一到三年的法律工作经历;(3)德才兼备,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等。我国自从2001年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以来,从法官队伍“入口”处杜绝了不符合要求的人员进入司法领域,保证了司法队伍无论在法律专业素质上,还是在学历要求上大体有一个共同的基点。这对于提高法官的遴选资格具有重要的意义。

2、关于法官遴选程序,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有两种:一是选任制;二是任命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各级法院的院长由相应级别的人大选举产生;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产生,但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的选任权限在本院院长。就我国法官产生方式的实践来看,无论是经权力机关选举产生还是任命产生,法院在法官产生的过程中起不到主要作用,起实质性作用的是人事部门和党政部门。

(二)、中国法官保障制度

1、关于法官的职务保障,我国法官法并未对法官任期作出明确的规定,对免职的理由也作出明示,开除公职的理由也较为宽泛。实践中罢免法官的现象多由地方一把手启动,带有强烈的行政色彩,实际上强化了司法对行政的依附。特别是在事关本地方的局部利益问题上,往往以党委“指示”、“决定”来干预法院行使职权,有的地方甚至规定,凡法院受理外地当事人告本地企业的案件,要经本地党政领导人批准,或责令其按党委意图判决。如果敢有依法违抗者,就说:“你有你的独立审判权,我有我的人事调动权!”对本该由人大任免的法官,由党委擅自加以调职或免职。而一些法院的法官慑于外来权威的压力,不是认真地“只服从法律”,而是违心、违法地执行地方保护主义的“指示”,以致对本地企业的违法行为作枉法裁判。

2、关于法官的物质保障,我国没有实行高薪制,法官的物质待遇与普通公务员适用同一标准,而且法官实际享受的待遇甚至普遍低于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

3、关于法官的特权保障和退休保

障,我国法律均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目前我国关于法官退休年龄实际的做法是仿照国家机关公务员的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法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待遇。

(三)、中国法官惩戒制度

我国对法官惩戒制度的规定,被分别规定在《刑法》、《法官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实施的《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裁判责任法》(试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对法官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法官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对法官的惩戒的职能部门是各级人民法院的监察部门,由其负责对违法审判线索的收集、调查和对责任人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惩戒。

三、中美法官制度之比较

(一)、关于法官遴选制度

在法官遴选制度方面,中美两国虽然有不少相同之处,但在法官遴选资格和遴选程序上依然存在着较大差异。

首先,在法官遴选资格上,中美两国都要求初任法官必须具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但两国在初任法官的法律实践经验的要求上却存在明显的差异。美国在法官遴选资格上强调必须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才能担任法官职务,“如美国律师协会通常会坚持法官候选人必须具有12年到15年以上扎实的法律实践经验。”所以美国的大多数法官都从优秀的律师中选拔。在美国,从一个法学院的学生到律师再成为一个法官是一个漫长而又充满艰辛的过程。而我国只求通过司法考试并具有一到三年的法律工作经历即可。与美国的法官遴选资格相比,我国对法官的实践经验要求不高,相应的初任法官的年龄偏低[4]。其次,在法官遴选程序上,美国无论采用选举制还是任命制都要经过一套较为复杂、严格有时近于苛刻的程序,并且对于候选人的司法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颇为重视。我国则对法官的遴选程序重视不够。在实际运作中,法官的选任遴选程序大致是:由党组织的组织部门或法院党组织提出法官候选人名单,经同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由拥有法定提名权的机构或人员,正式提交给同级权力机关,再由

它按照法定程序选举和任命,权力机关在选举和任命法官时,往往仅凭候选法官的个人简历来投票表决,而对法官候选人的业务素质和道德修养等方面根本没有或基本没有详细了解的渠道和途径,起不到真正的审查作用。而且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我国人大制度实施的不完善性,法官的选举制可谓是名存实亡。与此同时,对于一般审判人员的任命实际依靠法院内部的提请,无疑加剧了法院的行政化运作模式。

(二)、关于法官保障制度

与美国相比,我国的法官保障制度存在明显的缺陷和不足,这主要表现在:

1、在法官的职务保障方面,美国实行的是任职终身制,这一制度可以彻底消除法官对总统的后顾之忧,保障法官独立审判案件。虽然他们的法官职位可能是基于总统的提名,但是他们上任之后,总统在理论上就丧失了对他们的控制权,他们就可以依靠自己的法律素养在法院系统发挥自己的才能。而在我国,司法独立指的是法院独立而不是法官独立,法官作为法律的实施者和最终裁判者,由于他的人事任免权完全由地方党政领导掌握,随时都可能有被调职或免职的风险,所以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法官独立审判案件。

2、在法官的物质保障方面,美国实行的是高薪制。实行高薪制的必要性在于:(1)、是法官收入构成的单一性;(2)、是法官职业的辛苦以及风险性;(3)、是法官在社会生活中的重大作用以及职业上的年长、经验等。此外,高薪制也有1利于强化法官对自己职业的自珍、自爱,从经济上强化法官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赋予法官应有的社会尊严。在我国,法官的物质保障与普通公务员适用同一标准,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甚至低于普通公务员的工资待遇,这不仅不利于法院吸引优秀人才,也不利于在职法官队伍的稳定和廉政建设。在2009年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中,王胜俊院长就指出“一些法院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基层法院办案经费短缺,人才流失、法官断层等现象依然存在。”可见我国法官工资待遇较低的现状已经成为制约我国法官制度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如何切实提高我国法官的物质保障已经成为当前法官制度建设的重要任务。

3、在法官的特权保障与退休保障方面,与美国相比,我国在这方面法律缺少明确的规定。近几年来由于媒体监督的迅速发展,媒体对正在审理的案件进行报道、评论的情况大量存在,而且经常使用一些带有诱导和倾向性的话语,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官的独立审判。此外,由于司法腐败的严重存在,社会要求人大对司法进行监督 [4]江萍.关于美国法院司法公开的考察报告[OL].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内网,2013-10 的呼声很高,但具体进行监督的法律规定又不健全,因此,人大对个案进行监督时,有时会对正在审理的案件加以过问,甚至提出具体办案意见。这种做法违背了直接言辞原则,且严重损害了司法独立。对于法官的退休保障,美国规定法官达到一定年龄并具备一定工作年限的,可以带全薪退休,而且退休年龄比普通公务员高,并尽量推迟法官的退休年龄。但与美国相比,我国的法官退休年龄与普通公务员适用同一标准,所以我国法官的退休年龄比美国法官的退休年龄要年轻得多,这就难免会造成法官资源的严重浪费。

(三)关于法官惩戒制度

与美国相比,我国的法官惩戒制度在法律依据方面和具体的实施过程中都存在明显的不足。

1、在法官惩戒制度的法律依据方面,美国有一部系统的专门约束法官行为的《法官行为规范》。我国约束法官行为的法律依据被分别规定在众多相关的法律规范中,虽然这些法律规范比较全面地规定了关于法官惩戒的事由以及应当惩戒的方法,但是这些规定是凌乱而不系统的。我国关于法官惩戒制度的规定如此凌乱而不系统的一个致命缺陷就是不能对法官起到警示作用。

2、在法官的惩戒机构的设置方面,美国的做法是设立独立于法院之外的调查委员会或类似的专门负责调查处理法官行为不端和违法违纪的组织。这些惩戒机构完全可以从各个方面取对法官的指控,有权在调查核实后,给予各种制裁措施。与美国相比,我国没有建立独立的法官惩戒机构。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对法官的惩戒的职能部门是各级人民法院的监察部门,由其负责对违法审判线索的收集、调查和对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惩戒。但是由于监察部门是设在各级人民法院内部的职能部门,由它们负责对发生在本院的违法审判的法官进行调查处理,极容易对本法院的某些法官的违法犯罪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使这些违法法官得不到应有的惩戒[5]。

四、美国法官制度的借鉴

(一)、从优秀的法律工作者群体中遴选法官,并设立专门的法官遴选委员会

从优秀律师群体中遴选法官在美国已经是被实践证明了的行之有效的法官遴选制度。律师不仅具有与法官相同的接受法学教育的背景,而且精通法律并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以我国目前的条件,要实现这一步,也有充分的可能性,大批的法学专业毕业生进入律师行业,可以为法官的遴选提供充足的人力资源,并为从事法官工作奠定坚实的经验基础,避免了直接从司法考试合格者中遴选的法官存在实践经验不足的弊端。不止是在律师中挑选法官,在大学教授中挑选法官也是非常可行的。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经表决,任命陶凯元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6]。而陶凯元副院长在进入法院系统前,就是暨南大学法学教授。因此,从优秀的律师中遴选法官对于提高我国法官的素质,加快法官职业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为了保证权力机关真正了解法官候选人的专业素质和道德修养,保证其行使法官任命权不流于形式,我们可以借鉴美国在法官遴选中由特别遴选委员会提出法官候选人的做法,在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专门的法官遴选委员会。委员会的成员由法学教授、律师、公众代表和资深法官(法院院长或庭长)组成,由他们分别从法官候选人的法学理论水平、法律业务素质、道德修养和综合素质等各个方面,根据严格的挑选程序和标准,进行公开遴选,并将结果予以公示,然后将最终选定的候选人名单交由权力机关批准,从而克服现行法官遴选程序流于形式的弊端,选出真正符合法官条件的人员。

(二)、切实提高法官保障力度,保证法官依法独立审判。

从依法治国,保障司法独立和实现1司法公正的角度而言,我国有必要借鉴美国的法官终身制。但鉴于我国目前法官的素质普遍不高,有些法官不能胜任现职工作的现实,如果断然实行法官终身制,必然弊大于利,所以目前在我国实行法官终身制的时机还不成熟,但在对法官进行优胜劣汰的选择和严把法官准入关后,逐步实现法官终身制是完全有可能的。关于法官的物质保障,以我国目前的经济条件还不足以承担高薪制的运作,但是提高法官的经济地位,以彰显其职业尊严的做法却是值得充分肯定的。另外,为了保证法官独立审判,完全摆脱地方政府的干预,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出现,有必要从源头上将法官的工资来源从地方财政收归中央财政统一划拨。有关法官的特权保障,我国法律没有具体的规定,建议法律明确规定,法官在依法审判过程 [5]崔锡猛.中美法官制度比较研究[N].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0-2,第22卷第1期 [6]王浩成.陶凯元被任命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OL].中国新闻网,2013-12-28

中实施的行为和发表的言论享有不受指控或法律追究的权利,对于与执行审判职能有关的事务,免负出庭作证的义务。同时,我国还应制定相关的规定明确禁止对正在审理的案件进行评论,人大对案件的监督应当是事后监督。关于法官的退休保障,我国法官的退休年龄在目前我国法官素质普遍不高的情况下是合适的。但是,随着我国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如果我国法官的退休年龄仍然与国家公务员的退休年龄一样,无疑是对我国法官资源的极大浪费,所以在我国法官素质普遍提高以后,有必要借鉴美国的做法,适当提高法官的退休年龄。

(三)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官惩戒法》,并设立独立的法官惩戒机构。

针对我国目前法官惩戒制度凌乱而不系统的规定难以对法官起到警示作用的弊端,我国有必要对这些规定予以系统整理,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官惩戒法》,将惩戒主体、惩戒事由、惩戒措施、惩戒程序等问题予以系统化、明确化。这样法官就可以比较方便地对照自己的言行是否符合《法官惩戒法》的规定,是否应当受到惩戒并应受到何种惩戒以及受到惩戒如何行使申诉抗辩的权利等有了清楚的认识,从而能够自觉地规范自己的言行。另外,我国有必要借鉴美国的做法,设立独立的法官惩戒机构。笔者认为,可以在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专门的法官惩戒机构,负责对法官违反职务方面的不当言行予以处理,对于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没有构成犯罪的,由其负责处理。这样做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我国的权力机构,人民法院的工作对其负责,作为设置在人大常委会的法官惩戒机构就有权力对法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处理,这既是人民赋予他们的权力和职责,同时也是它们行使法定监督权的一种方式;另一方面原因是在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法官惩戒机构,可以有效避免惩戒委员会的人员与法官可能会存在工作上或职务上等各种各样的利害关系而不能够严格按照法官惩戒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惩戒的情况。

参考文献:

中美林业发展比较研究 篇7

一、学生发展理论内涵及主要观点

美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最初的理论基础为传统的“替代父母制”。19世纪末到20世纪中期,这一传统理念被“学生服务”理论取代。而进入20世纪六七十年代,“学生发展”理论便成为美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新的指导思想。学生发展理论将学生发展界定为通过全方位成长理念,使得参与高等教育人员能够迎接成长过程中的各种挑战,从而实现人生价值及自我完全独立。这一概念赋予了学生发展以新的内涵,将“在校学习”、“个性化成长”及“学生成长”有机统一起来,切实提升学生服务价值意义[2]。学生发展理论的主要观点可细化为四个方面:第一,从大学生认知方面看,学生发展理论认为在校大学生应当被视为完整的个体,因此应从全面发展的视角来促进大学生的各方面均衡发展,通过在校学习使大学生在智力、身体、情感、心理及职业意识等方面都得到提升。第二,从大学生发展规律方面看,学生发展理论认为每个大学生都是一个独特的个体,在发展过程中具有自身与众不同的个性规律,因此高校必须重点关注这些个性特征并设计职业生涯规划。第三,从大学生发展环境看,学生发展理论认为高校教育质量的好坏主要取决于在校大学生与高校环境之间的互动契合,因此高校必须要给予在校大学生一个具有充分挑战并且足够支持的均衡环境,才能有效达成这一目标。第四,从高校事务合作关系角度看,学生发展理论认为学术事务与学生事务、课程事务及课外事务等方面必须要进行统筹协调,从而共同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由此可见,学生发展理论最重要的内核就在于贯彻“学生为本”理念,通过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形成协作性伙伴关系、构建支持性的校园环境等来推动学生健康、有效的成长。

二、学生发展理论视角下中美职业生涯教育比较

(一)中美高校职业生涯教育内容体系比较

美国高校职业生涯教育机构基于学生发展理论核心理念,以充分满足学生生涯教育需求为工作原则,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全面、系统的教育内容。从低年级开始,美国高校职业生涯教育中心主要着力于在校学生职业生涯意识的唤醒,进行职业发展未来的规划设计,开始思考未来的职业发展方向;接着职业生涯教育中心通过一系列网络媒介资源、图书资源,指导在校大学生获取实习机会,进行职业能力的培养;在此基础上,职业生涯教育中心还为在校学生提供相应的就业指导培训,为学生在择业、就业等方面提供建议、经验,如撰写求职简历、面试经验专项辅导、就业方向选择等专业化服务内容。这一系列系统化、规范化的内容设计,旨在帮助在校大学生及早形成职业意识,培养职业能力,并通过信息资源获取,能更好地找到满意的工作。

我国高校职业生涯教育中心往往固守落后的管理思维方式,不能形成人性化、全面化的服务体系,职业生涯教育内容过于单一,不能形成系统化的“生涯”内容体系。目前,各高校职业生涯教育的内容,主要是职业能力培养讲座、就业信息发布、面试技巧培训、专场招聘会等。这些单一化的职业生涯教育内容只着眼于毕业生就业之际技巧方面的培养,没有形成网络化、整体化的教育内容体系,使在校大学生难以及时形成职业生涯意识,不利于职业能力提早形成,职业生涯教育无法取得满意的效果。

(二)中美高校职业生涯教育师资队伍比较

美国高校职业生涯教育机构在学生发展理论指导之下,具有一批专业化、职业化程度较高的师资队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美国高校职业生涯教育中心专职从业人员一般都具有硕士以上的学历,并且大多为学生事务管理等相关专业。第二,这些专职人员一旦进入工作,必须要经过一系列系统化的岗位培训活动,并且细化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培训阶段。这些专业化的培训,能够切实提高职业生涯教育从业人员岗位胜任能力,保证教育培训的指导效果。第三,美国高校职业教育中心实行严格的人事制度,在职业生涯教育培训人员聘任及岗位晋升上都拥有一套非常完善、齐全的程序以及流程,从而切实保证职业生涯教育师资队伍专业水平及职业涵养。

相较于美国,我国高校职业生涯教育师资专业水平则亟需进一步提升。目前,虽然各地设立了不少专业的职业生涯教育机构,把相应的生涯设计及职业意识培训都纳入了教育课程,但是职业生涯教育师资整体职业化水准还较低。一方面各高校从事学生职业生涯教育的教师多非专业科班出身,专业化水准有待进一步提升;另一方面在上岗之前并没有接受系统化、专业化的培训,从而导致他们胜任能力缺失,无法有效开展各项业务工作[2]。同时,各高校职业生涯教育师资队伍的主体力量多为刚毕业或毕业不久的年轻教师,缺乏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及专业知识,难以在学生职业素养提升、就业能力培养及生涯规划等方面提供有效的辅导。

(三)中美高校职业生涯教育过程比较

美国高校职业生涯教育机构推广全过程职业生涯教育模式:从学生入学初始阶段逐步推进,并且针对学生每个阶段不同发展规划,相应设置不同教育模式来对在校学生进行引导,甚至在学生毕业之后的几年,这种生涯教育仍在进行。目前,美国高校职业生涯教育中心针对不同年级的学生分别开设不同课程,如初期职业生涯意识唤起,中期职业能力、胜任素质培养,到临近毕业后期就业信息、就业能力及技巧的系统化培训。此外,美国高校职业生涯教育中心以完善的网络信息系统为支撑,全面、系统地收集与学生职业能力、意识培养等密切相关的信息资源,并进行资源的整合、优化配置,确保不同阶段的学生能够获取足够的信息资源。

目前我国高校缺乏职业生涯教育全过程性指导思想,职业生涯教育机构的咨询或辅导工作对象一般定位于临近毕业的学生。这种生涯教育的滞后性,一方面使学生无法及时利用在校大量时间来提升职业意识、职业能力及就业能力,另一方面,过于短暂的职业生涯教育培训束缚了临近毕业学生的选择空间及发展余地,使他们不能进行理性的职业决策,生涯教育的效果大打折扣。

(四)中美高校职业生涯教育实效性比较

美国高校职业生涯教育机构遵循“以学生为本”为理念,在职业生涯教育方面注重实效性的持续提升。美国高校职业生涯教育机构强调对大学生进行个性化职业生涯辅导,在大学生尚未形成较为明确的职业生涯目标及规划的时候,高校生涯教育机构会对学生的特征、兴趣以及价值观等方面进行细致评测,并帮助学生设置自身合理的生涯目标;待生涯目标确定之后,职业生涯教育中心会针对每个学生实际情况,确定实现目标的路径及规划;接着,职业生涯教育中心会督促在校学生按照职业生涯规划来进行职业意识、就业能力等方面的培养,并为学生在毕业之际提供全方位的信息资源,以便在毕业时顺利就业。在这种“个性化”、“一对一”的生涯教育体系辅导之下,美国高校职业生涯教育的实效性能得到切实的保障。

我国高校职业生涯教育还是以群体化、大课程为主要形式,没有为在校学生提供专业化、“一对一”的辅导及教育,这使在校学生难以结合自身的兴趣、能力、特征等来确定职业生涯目标及后续职业生涯规划。同时,在具体教育辅导实践过程中,由于各高校职业生涯教育中心对于外部市场所需求的职业素质、就业市场整体环境没有进行充分调查了解,使职业生涯教育辅导的针对性不强。此外,我国高校所采用的职业测评工具主要是由西方学者所研发,在具体使用过程中并没有结合我国文化、经济环境等实际情况进行本土化改造,从而使测评结果产生误差。

三、美国高校职业生涯教育经验的启示

(一)构建“全方位”职业生涯教育内容体系

美国高校对在校学生进行职业生涯教育过程中,形成了较为系统的内容体系,通过设置职业生涯辅导机构,为学生提供全面的职业生涯教育内容。目前,这一教育内容体系涵盖了职业咨询、职业意识唤起、行业信息资源、生涯规划、就业策略辅导等方面。其目的在于通过全面的职业生涯教育,帮助在校学生切实解决在职业发展方面的困惑,提升心理的成熟度。对此,我国高校应借鉴美国高校的先进经验,针对在校大学生构建“全方位”的职业生涯教育内容体系,在进行职业生涯辅导及教育过程中,设置一整套完善的职业生涯教育内容体系,包括职业兴趣测评、职业能力培养、生涯规划设计、就业能力培养及专项生涯咨询等。同时,也可以在职业生涯教育机构下设辅导咨询室,通过应用现代化信息及网络资源,为在校学生提供“线上”咨询服务,从而满足学生的现实需要。

(二)培养“专业化”职业生涯教育师资队伍

一支专业化的职业生涯教育师资队伍,是保障大学生获得高水平生涯辅导教育的重要力量。对此,我国高校应着眼于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设立学生事务管理相关专业,借鉴美国师资队伍建设经验,培养学士、硕士及博士等不同层次的专业化人才。第二,要为职业生涯教育机构从业教师提供专业知识及业务水平的培训机会,提升其岗位胜任能力。第三,在人事制度安排上,确保其职业岗位的稳定性,保证生涯教育工作的有序性,同时应稳步提升他们的职称级别,通过合理、规范的方式逐步晋升,使之能够安心、持久地从事此项工作。

(三)推进“全过程化”职业生涯教育模式

借鉴美国高校“全过程”职业生涯教育模式,我国高校可建立“全程导师”制度,将职业生涯教育贯穿高校学生大学生活的全过程[3]。该模式以不同年级为界限,划分为四个阶段:第一,大学一年级为探索阶段。该阶段职业生涯教育中心培训导师应当充分了解学生的兴趣、爱好、价值观等,在此基础上唤起他们的职业生涯意识。同时,在这一阶段要重点让他们正确认知自身所学专业,并提供机会与毕业班学生进行交流,充分了解专业就业情况及热门工作岗位。第二,大学二年级为定向阶段。该阶段培训导师应结合学生以及专业实际情况,引导学生逐步确定自己的职业生涯规划,同时鼓励他们在课堂之余尝试校外兼职、实践调研活动,逐步接触社会。第三,大学三年级为分化蓄力阶段。该阶段培训导师应当结合学生自身不同的职业生涯规划,进行信息收集、职业能力培养及实习机会提供等方面工作。第四,大学四年级为冲刺阶段。该阶段培训导师应为应届毕业生提供就业技巧、求职简历撰写、面试能力培训及就业信息等全方位服务,实现毕业生顺利就业。

(四)强化“个性化”职业生涯教育辅导

目前,我国高校职业生涯教育主要是以“大课堂”方式集体授课。这种辅导方式只能解决一些共性化的问题,不能针对每个学生实际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和分析,职业生涯教育的效果不尽人意。因此,我国高校职业生涯教育要借鉴美国高校的先进经验,强化“个性化”职业生涯教育辅导。从事职业生涯教育的教师要认识到,每个在校大学生都具有自身不同的性格、价值观以及能力水平,因此在进行职业生涯教育的过程中要时刻关注每个学生个体的实际需要,“帮助每个学生开展职业测评和个性分析,指导其进行就业定位,规划职业生涯”[4],而不能仅仅以全体学生需求为主体。同时,高校职业生涯教育机构还必须基于学生不同的发展需求、基础及能力进行分类、分层次辅导,满足不同学生个性化成长的需求,确保在尊重其差异的基础之上,进行有效的职业生涯教育、辅导及咨询。

摘要:美国作为职业生涯教育领域的先驱者,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理论框架以及辅导体系。本文基于学生发展理论,从教育内容体系、教育师资队伍、教育过程以及教育实效性等四个方面对中美高校职业生涯教育进行比较分析,并在借鉴美国高校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推动我国高校职业生涯教育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关键词:职业生涯教育,中美高校,学生发展理论,比较研究

参考文献

[1]彭小孟.学生发展理论:我国高校学生管理改革理论的思考[J].教育理论与实践,2010,30(10):3-5.

[2]黄志敏.中美职业生涯教育比较研究及其启示[J].教育与职业,2011,(36):92-94.

[3]翟玮.中美两国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的比较[J].职业时空,2013,(7):55-57

中美篮球文化比较研究 篇8

关键词:篮球运动;篮球文化;职业篮球

[中图分类号]:G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6)-15--01

一、当前中国的篮球运动的状况

现如今,篮球运动在中国受到越来越多的群众的喜爱,不管男生还是女生都愿意在业余时间到篮球场上活动活动筋骨,良好的群众基础,可谓是世界之最。在这些群众当中,大学生所占比例是最大的,自CAB诞生至今,不仅使中国的篮球一步步走向成熟,还是得更多人关注篮球,为中国篮球的商业化找到了“新大陆”。与此同时中国大学生CUBA的举办为大学校园中热爱篮球的青年提供了一个展现自我和提升篮球技巧的平台,这些活动的展开为中国篮球的后备力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选拔体制的不断完善,后备人才的科学、规范化培养,都将不断促进中国篮球运动的发展。更值得一提的是,中国篮球运动员陆续登陆NBA的赛场,可以说这一股“篮球火”正在中国的大地上熊熊燃烧。

二、两国不同的文化背景沉淀出不同的篮球文化

中国的传统文化是由中国的历史所决定的,从百家争鸣中凸显出的“儒、道、释”皆是以“和”为贵,在这样的历史基础下,我国篮球文化则以保健性、记忆性和表演性为其基本的模式,以宽厚待人、和平为首、注重礼仪为价值取向。而美国的历史虽不足300余年,但是也在各种文化、启蒙运动的洗礼下,形成了以功利性、竞技性和娱乐性的基本模式,以“三更”(高、快、强)为价值取向。由此可以看出,在不同历史底蕴的不同国家,篮球文化也会有很大的差异,并且这些差异可能是相互对立。

中国的篮球运动提倡“一个好汉三个帮”的策略,以团队竞技为主,所以会出现在追求整体实力的同时,不能够给那些具有特殊才能的运动员以特殊的培养方式,所以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运动员的创新能力,阻碍着中国篮球运动的发展。不可否认美国篮球运动在这点上是远胜于中国的,美国的运动员们不单单从前人的比赛中获取经验,并且以此为基础大胆地去进行创造,不断为篮球运动注入新鲜的血液。攻守技术的改善和更新,篮球技术和战术的不限于僵化,运动员的创造欲和表现能力都在他们追求随机应变的风格和个人表演色彩的同时激发出来等等,这些特点都使美国篮球水平始终处于世界篮球发展的领先地位。

三、两国篮球文化交融,引领中国篮球进一步发展

1、虽然美国建国至今的时间不算很长,但是其篮球运动已经发展了100余年,不管是在对运动员的培养方式还是选拔运动员的体制都可以说发展得相当完备。许多学生从小就开始接受篮球训练,并且可以在夏令营中和自己喜欢的篮球明星相互“切磋”,这不仅增加了孩子们对篮球运动的兴趣,也为他们以后在篮球运动的道路上奠定一定的基础。从小学到高中,学生们就已经在有着完备竞赛体制的校篮球队中学到相当的篮球技能,他们当中优秀的学员还将进入NCAA中继续学习。除此之外,文化课的成绩在美国篮球人才的选拔中也是一个必不可少的方面。借鉴美国篮球文化优秀的地方,在不影响学生学习的前提下,安排一定数量的竞赛,关注到每一个年轻篮球运动员全面发展。人才的进步也一定离不开环境的改善,教练精良的配备,运动设施的更新,都是为今后篮球运动的发展做好准备。

2、媒体的宣传对于中国篮球运动发展是必不可少的

众所周知,如今的消息之所以传播的如此之快,都是因为社会媒体的功劳,包括电视新闻媒体、网络新闻媒体等等,既然如此,合理利用媒体资源将会加快中国篮球的进一步发展。例如,NBA 总决赛便是在全世界人们在同一时刻观看下进行的,大家一起享受着篮球明星打球是动作的帅气和进球的激动。中国的篮球不仅仅要学习美国篮球对人才培养方法,还需要借鉴他们对篮球运动的宣传方法,做到能够在“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基础上与各个国家在篮球文化上互通有无。

3、完善中国篮球运动员的转会制度

美国NBA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其比赛依旧是长盛不衰,这不仅仅是因为篮球运动员的个人魅力,更是因为NBA中公平平等的转会制度。这种制度不仅让篮球运动员的身价不断攀升,也可以使俱乐部的老板获得丰厚的回报,而我国的转会制度就不太尽人意了。我们应该规范法规、严格管理、进行公正公平的转会,这样中国篮球的水平才能不断提高。美国NBA文化在世界的风靡,近十几年中国也在NBA这个舞台上闪亮登场,中国的篮球事业现如今已显示出蒸蒸日上的势头,但是仍然有许多方面是需要我们向其他国家去借鉴的。

参考文献:

[1]刘艳,CUBA文化探析,搏击武术科学,2005.12.

[2]闫玉,高校校园文化建设初探,福建信息技术教育,2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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