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事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2024-05-27

大连海事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共11篇)

大连海事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篇1

为做好我校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确保评定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07〕24号)、《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机构的通知》(教财厅函〔2007〕4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我校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依法进行的原则,确保评定结果的权威性。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学生为大连海事大学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评定应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标准,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课外活动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

第四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诚实守信,评奖内未受过学院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二)热爱所学专业,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秀,评奖学年内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设置的标准课程的学分。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体育综合成绩及格或达标。

(四)热爱集体,关心他人,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活动。

(五)根据《大连海事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有关规定,综合测评总成绩列专业10%。

第二章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范围和评定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设立宗旨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教育部在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设立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人民币。第七条 评定条件

按照申请学生在本专业内的的B项积分名次确定获奖者。同等条件下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者优先考虑。

第三章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第八条 设立大连海事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一)评审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主任: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

副主任:学生工作部(处)长、校财务处处长、校教务处处长、纪委副书记兼监察审计处处长

成员:校团委书记、学生工作部(处)副部(处)长、纵队办公室主任、各学院(系)主管学生工作书记(副)书记。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二)评审委员会组成成员在评审工作中应遵循以下职责:

1.在评审过程中,认真审阅评审材料,听取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在平等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2.发现与评审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3.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获奖提供便利;

4.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和相关的保密信息。

第九条 评审程序

(一)每学年初,学生处根据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和各院系的参评人数,制定各学院名额分配方案。

(二)由学生个人根据评奖的个人表现和学习成绩提出申请,中队组织评选并向学院(系)推荐,学院(系)根据各中队上报材料和学院总名额数进行初审。初评结果在学院公示一周后上报评审委员会

(三)评审委员会对获奖学生进行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获奖学生的上报材料是否完整;

2.各学院、中队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了国家奖学金的初评和审核工作;

3.入选学生的综合表现是否符合评定条件。

(四)评审委员会发现各学院评审工作有下列第1、第2条情形时,要求各学院限期改正后重新报送评审材料;发现第3条情形时,应不予通过审查,并写出书面意见。

1.各学院评选程序违反规定的;

2.所提供的评审材料、数据不完整或不真实的; 3.推荐的候选学生不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的。

第十条 评审工作完成后,由评审委员会形成评审报告,经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同意后,形成正式文件后上报交通部科教司教培处。

第四章 国家奖学金的发放方式和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每年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由学校召开表彰大会予以表彰,并对其先进事迹进行广泛宣传。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与其他奖助学金的关系

(一)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能申请其他校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

(三)国家奖学金和校长奖学金荣誉可以兼得,奖金按照数额高的发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大连海事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篇2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第六条规定了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 道德品质优良;

(4) 勤奋学习, 积极上进;

(5) 家庭经济困难, 生活俭朴。

办法中对于申请人的条件要求并不是很具体和严格限制, 因此, 每个学校都会根据自身情况设置一些具体的条款。当然, 最基本的一条提出了, 应该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但是, 如何准确界定贫困生?一些学校给出了这样一些具体标准:有电脑、手机的学生不能参加评选。但是大家知道, 随着手机的普及, 贫困生就不能用上手机吗?还有的规定:经常出入网吧的学生不能申请。试想, 在当今高速信息化时代, 贫困生也没有权利进入网吧获取信息?谈恋爱的学生不能申请, 个人认为更是无稽之谈, 连人的生理需求都限制了。如何对国家助学金进行评定的, 在此谈谈个人看法。

1 出具的相关证明

虽然开据证明看上去很规范, 但是学校确定受助名额时有时间限制, 很多偏远山区的学生, 办理这些手续相对比较麻烦。邮寄资料时间也较长。有些真正的贫困生由于没有及时拿到相关的贫困证明, 加上有些假贫困生手续齐全, 争抢名额, 反而不能入选。 并且很多同学认为, 开具一份贫困证明其实很容易。写好材料后, 先到村里和镇里盖章, 然后到民政局盖章, 有些地方, 甚至连民政局的章都省了。对于考出去的大学生, 当地政府都乐意照顾“自己人”, 并不会太为难他们。

由于贫困证明材料把关不严, 造假风险太低导致出现了假贫困生, 因为即使造假事件东窗事发, 学生也不必承担什么责任。如果学校能制定相关政策, 令造假的风险远远大于获得的利益时, 就能杜绝这种情况的发生。因此, 光看开据的证明是不够的, 还应参考其它的一些相关条件。

2 学生资料

辅导员可以在新生刚入校时, 就与送新生的家长交谈, 通过观察通过“绿色通道”进校的学生, 列为重点照顾对象。平时, 老师还应该通过班上同学了解这些学生的真实情况, 并定期给学生家长打电话, 根据学生家长的工作单位, 以及身体健康情况, 作为一个评判的参考因素。根据这些收集到的资料制成一个“贫困生数据库”。 在评定助学金时, 只需点开“贫困生数据库”, 学生的家庭情况便一目了然, 也是很好的借鉴资料。

当然, 如果家庭成员中, 兄弟姐妹过多, 导致的贫困, 也是一个讨论激励的话题。有的人认为, 由于子女多造成的贫困, 本身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相违背, 不应该获得资助。但是事实也确实证明, 这样的家庭经济条件很困难, 同样也应满足资助条件。这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并不违背。

3 学生平时表现

通过观察学生平时吃穿用的具体情况, 进行适当考虑。那么, 这点中就涉及到评定人员的组成。基本上, 很多学校都会以班委加宿舍代表的形式构成评定小组。因为同寝室同学相处时间长, 掌握情况多, 反应问题快, 准确性较高。但此做法也存在不妥。有的同学认为, 由于是一个寝室的同学, 或者是关系较好, 也会存在“抱团”的情况。那么收集到的情况同样会失真。因此, 有的班级决定采用很民主的方法——投票。结果很多人“串供”:你们都投我, 钱下来了大家一起分。此类做法也没有良好的机制给与控制。因此, 辅导员平时应加强对学生的了解, 做好相关的真实资料收集。

4 适当考虑学生学习情况

既然国家给出的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内包括了勤奋学习, 积极上进这个条款, 那么学生的学习情况当然应该是考虑条件之一。但是, 个人是相当反对以班级前几名作为限制条件。勤奋学习的学生, 不一定都能取得前几名的好成绩。

5 诚信

通过了解这名同学为人是否诚信作为评定的一个考虑因素。当然, 这也需要从基层着手了解。“外信于人, 内诚于心”, 诚信话题是目前大学生的焦点话题。我们现在接触很多大学生, 他们有可爱积极的一面, 但也在诚信问题上有很多问题。目前全国助学贷款还款率为28%, 有的学校是20%-30%, 不还贷原因很多。有的同学碰到助学金评定时, 就到辅导员面前声泪俱下, 哭诉自己家庭经济有多穷, 老师也不敢确定其所述是否属实。

6 考虑突发事件

如果有些同学家里出现意外事故、有人重病或自然灾害等, 这类同学应该优先考虑获取评定助学金资格。比如像2008年的5.12大地震受灾家庭的同学, 应具有评定的优先权。

当然, 在评定助学金过程中, 有些困难学生不敢申请, 或者是放弃申请, 原因主要有:①认为贫困生不光彩;②内向或有“骨气”宁可自己苦一点;③愿自己勤工自助或贷款;④打贫困证明怕麻烦;⑤评了助学金对自己花钱不自由;⑥风格高让给更困难的同学。对于这类困难学生, 辅导员应根据他们的具体原因, 给与适当帮助, 让困难学生真正感受到国家对自身的关怀和照顾, 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实到实处。

摘要:国家加大对于高校贫困学生的资助力度, 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了更好的条件去完成自己的学业。但各高校在开展此项资助工作的同时, 面临各种困难, 受资助生评选办法亟待完善。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 防止过度资助和无资助现象的发生, 确保各项资助的公平合理, 需要从事学生工作部门的人员认真思考。

大连海事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篇3

【摘 要】 国家奖助学金体现了我国对教育的重视,它是帮助家庭经济贫困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重要举措。然而近几年来,我们部分大学生的所谓“贫困”,除了物质上的贫困外更多的是精神上的“贫困”。本文主要从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和发放过程来看高职院校大学生的种种“贫困”,分析其原因,并提出改变“贫困”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 国家奖助学金“贫困”有效措施

Abstract : National scholarship reflects our country's attach importance to education. It is an important measure to help poor families students complete their studies successfully. However in recent years, the "poverty" which most college students called is the spiritual poverty rather than Material poverty. This article is mainly researching the variety\ies of poverty from process of the national scholarship 's evaluation and release for college students. Analysis its reasons and find the effective measures to change the those poverties.

Keywords : National scholarship ;poverty;effective measures

前言

国家奖助学金主要包括: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助学金对那些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大学生来说无疑是一件大好事。国家奖学金主要以成绩作为评定的依据,而成绩是硬指标,所以在评定时学校以成绩“一刀切”评定出来的结果学生基本上无疑义。但是由于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定渗入了家庭经济状况这一因素,因此在具体评定过程中,就难免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下面笔者主要从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前期、中期、后期三个方面分析高职院校大学生的所谓“贫困”,并探析其原因,以及一些可能有效的措施。

1. 国家奖助学金评定的前期:比“贫困”

随着国家奖助学金的资助范围越来越广,资助标准不断往上提升,至2010年秋季学期,财政部、教育部决定将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原年均每生2000元上调至3000元,按在校学生人数20%的比列配置,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2000至4000元范围内确定。这本来是国家对我们大学生经济上的扶助和对大学生培养的重视,然而在有些高职院校大学生的眼里,这成了“天上掉下来的馅饼”,不拿白不拿。以笔者所带班级为例,五个班级加起来共210人中有156人写了贫困申请书,在他们的眼里,4000、3000、2000元的国家助学金不但能够减轻家里的经济负担,而且可以丰富自己的大学生活,购买较高档次的物品,更为重要的是,自己不要付出任何代价。相反,极少数家庭贫困的学生因为性格内向和自尊心较强的原因,不愿意承认自己是贫困生,这样真正的贫困和伪贫困生混在一起,真假难辨,让班主任左右为难。再加上现在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真正交不起学费,供不起学生读书的家庭只占极少的比例。面对家庭情况差不多,平时表现差不多的学生,班主任往往通过班上投票选举,但又刮起一股拉票之风,人气大比拼。面对大额奖助学金的诱惑,有的学生野心更大,拿到三等助学金还不满意,缠着老师编各种理由要一等助学金。通过比“贫困”,一部分伪贫困生享受到了贫困生的待遇。

2. 国家奖助学金评定中期:行为和态度的“贫困”

在比“贫困”结束后,奖助学金的名额真正确定下来了,学生就要填写相关的个人信息,在这个过程中有充分的体现了我们高职院校学生行为和态度上的“贫困”。从2010年开始高校的困难生资助工作逐渐开始开始网络化管理,先后建立了贫困生数据库、国家助学金数据库、国家助学贷款数据库等,这就要求困难学生需要填写的个人及家庭信息越来越多,越来越细,笔者所在的高校是先由学生填写表格,然后再由老师输入电脑。有些学生由于思想上重视程度不够,在信息填写过程中,态度不认真,错填、乱填、漏填信息随处可见,无形中增加了资助工作的难度。以某高职院校为例,2010年秋季,某系国家助学金名额共计145人,占该院在校生比例25%。在学生信息填写过程中超过半数的学生信息填写有问题。在家庭总收入和人均收入一栏,很多学生不切实际夸大贫困程度,在现在工资水平情况下家庭总收入仅填写1000-2000元,人均收入仅填写300-500元,更有学生不明白家庭总收入和人均收入的意思,只认为自己是“贫困生”所以尽量往低处填写,而在申请理由一栏,信息填写随意的学生就有63人,其中9名学生完全照抄别的学生,42名学生申请理由仅一两句话,还有11名学生申请理由只写了“家庭贫困”四个字;信息核对过程中,虽然每生都进行了信息核对,但在资助过程中,仍发现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卡号错误的各1人。在学生进行信息核对的过程中,还存在个别学生不理解、不尊重负责资助工作教师的现象,对信息核对很不耐烦,个别学生甚至对负责资助工作教师出言不逊,认为负责资助工作教师要求学生进行信息核对是故意折腾学生、无理取闹;学生们完全不理解负责资助工作教师安排学生进行信息核对是出于对学生负责任的心态和工作态度。

3. 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后期:精神上的“贫困”

每一年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工作是一项很重要的任务,同时也是一件很辛苦的工作,这是每一位负责学生资助工作的老师都有的体会,然而我们的学生,特别是高职院校的学生把它看做一次轻松赚钱的机会,学校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不去,嫌钱少工作又辛苦麻烦。而申请国家助学金,仅需要填写一些表格就可以得到2000-4000元不等的补助,这就助长了学生懒惰、贪婪思想,有些学生功利心强且缺乏感恩意识,把资助工作理解成“免费的午餐”。由于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名额有限,个别没有拿到资助的学生就找班主任、学院领导论理,或写匿名举报信,投诉资助工作评议不够公平公正;有些享受到资助的学生则认为这些钱理所应当是他所得,理由是家庭困难,学校就应该给他资助;还有个别家庭经济不是特别困难而通过欺骗方式得到资助的伪贫困生,更是认为自己捡到了大便宜。在国家助学金资金没有到位前,催问资助老师“为什么助学金款迟迟下不来”,当助学金款下来时,学生更是把什么都抛之脑后,请客吃饭,购买较高档次的物品,对班主任、负责资助工作老师毫无感激之情,更不用说怀抱对国家和学校的感恩之心。

4. “贫困”的原因

首先我们的社会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随着社会的竞争加剧,各种不公平现象屡见不鲜,大多数人一切向钱看的思想反映了彻彻底底的拜金主义,部分人用金钱的多少衡量价值观的大小。象牙塔里的高校大学生终究要走向社会,所以避免不了受拜金主义思想的影响。他们把“工资的多少”看作找工作的第一目标,而因为工资待遇差不断跳槽的大学生也是比比皆是。

其次家庭教育是大学生思想“贫困”的基础。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长的行为举止对孩子有重要的影响,而当今的大学生,大部分都是独生子,从小在优越的物质生活条件下生活,受到家中长辈的宠爱,是家中的“小公主”、“小皇帝”,饭来张口,衣来伸手。父母对孩子的付出从来都是不求回报的,他们认为只要把最好的东西都给孩子,是培养孩子最好的方式,导致孩子们觉得自己所拥有的一切都是理所当然,养成了孩子对他人不断索取却无感恩之心的思想。于是这种观点带到了学校,他们也认为自己所得的一切,包括国家奖助学金都是应该的。

最后学院思想政治教育与奖助学金评定没有很好的结合。在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定过程中,因为没有非常确定的硬性条件,所以,评定过程中难免有失公平的地方。最重要的是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定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与学生的思想品德挂钩,对于有些思想品德差的学生,因为其家庭贫困,学费未缴,所以不得不把奖助学金给他。虽然在国家奖助学金评定之后都会有感恩系列教育活动,但是这些活动都得不到学生的热情“捧场”,往往是草草收场。

5. 改变“贫困”的有效措施

5.1要对学生进行思想指导,树立学生正确的价值观,提高学生的道德品质。大学生是我们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对于全面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但是“多元文化的冲击,尤其是西方某些国家资本主义在国内少部分大学生中产生了消极影响,使一些大学生有共产主义理想淡化、人生信仰多元化、人生目的庸俗化的一面。”[1]我们当前不少大学生,受社会环境、拜金主义的影响,出现了价值扭曲和道德失范。所以给我们的教育工作带来了很大的挑战,我们只有加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力度,通过校园贴吧、QQ群、飞信群、学生活动、报纸、广播等方式不厌其烦的加强对学生思想、价值观的引导。

5.2改变奖助学金的评定方式。我们要把学习成绩和操行分当作国家奖助学金评选标准的重要的因素,而不是把家庭贫困作为唯一依据。学习成绩体现该生的学习能力,而操行分则更加全面地体现了该生在上一学年里的综合能力,其中学习成绩明显还是占主要地位的。在大学,学习无疑还是学生的第一要务,而国家资助学生的目的也是在于鼓励学生学习,那么,学习成绩好的经济困难生能够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并因此而更多的资助也在于情理之中。而那些家庭经济困难,但有考试舞弊、打架斗殴、损坏公物等不良行为的行为的学生,情节严重的取消被资助资格,情节较轻的可以取消当年被资助资格。

5.3改变奖助学金的发放方式。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是其被认定为经济困难生的原因所在,但是想获得国家的资助则必须凭借个人的努力与付出,我们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增加勤工助学的岗位,加大体、智、美等方面的奖励力度,而工资或者奖金的来源就是原来的资助金额。总之,应当采取方式鼓励学生结合自身不同的特点,通过个人的努力来获取生存的机会。

结语

国家奖助学金政策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我们党执政为民的亲民爱民情结,也体现了我们国家队大学生培养的重视。因此,在解决大学生上物质上的贫困之后,精神上的“贫困”任重道远,需要社会、家庭、学校各方面的一起努力。

参考文献:

[1] 蒋玉涛.论当代大学生的价值困惑及教育对策[J].咸宁学院学报,2009,(04)

[2] 杨周复.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研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304

作者简介:刘畅明(1986-),女,湖南宁乡人,常德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研究方向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国家和省级助学奖学金评定办法 篇4

(出自:《北华大学学生手册》2011版第24 页)

第九十六条国家奖学金旨在奖励全日制本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旨在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旨在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解决他们的部分生活费用。

第九十七条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名列前茅,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在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学习成绩名列前茅。

(三)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本科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

得国家奖学金或吉林省政府奖学金。

第九十八条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

第九十九条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评审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采取个人申请与学院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请者和被推荐者需要填写相关申请表。

(三)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本学院的评审工作,提出本学院当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后,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将作为本学院推荐人选报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审查各学院推荐人选资格,报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审核,提出全校当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候选人,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最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并报省教育厅。

第一百条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学校按照省教育厅的要求将按时发放国家和省级助学奖学金给获奖学生,国家奖学金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二)各有关部门和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和省级助学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大连海事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篇5

(二零一零年七月一日修订)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和《许昌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制定本评定办法。

一、评选对象及额度

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对象为我院全日制在校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本科学生,根据困难学生平时综合表现和家庭困难情况界定,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分为:一、二、三等助学金:一等3000元,二等2000元,三等1000元。

二、申请条件

1、我校在校普通本专科学生,已经取得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本学年度未受过纪律处分;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铺张浪费行为和高消费现象;

6、一年级新生申请国家助学金者要按照家庭经济状况和个人表现综合进行评定;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者要符合以下各项条件:(1)申请一等助学金的要符合:(1)满足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2)学习成绩在本专业本年级的前30%以内,单科无不及格现象;(3)量化成绩在本专业本年级的前40%以内。

(2)申请二等助学金的要符合:(1)满足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2)学习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的前40%以内,不及格门数不超过两门;(3)量化成绩在本专业本年级的前50%以内。

(3)申请三等助学金的要符合:(1)满足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2)属于学校认定的A、B两类困难学生,而没能申请到一、二等国家助学金的学生。

三、评选程序及要求

1、根据学校的相关安排,成立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暨评优、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每学年评审一次,我院根据学校下达的国家助学金的名额和预算开展评审工作,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申报条件提出申请,递交所在年级辅导员,辅导员将申请材料汇总后,提交我院国家助学金评定领导小组进行初审。

3、初审名单确定后,要在学院公示5日,公示无误后将通过的学生申请材料汇总,填写《城市与环境学院学院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备案表》上报学生工作部(处)。

四、发放及管理

1、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名单经公示以及学校审核后,奖学金分月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学校综合奖学金,但不得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中的其中一项。

3、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如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将停发助学金:

(1)休学,并在发放周期内无法复学者,自办理休学手续当月起停发;

(2)中途退学,自办理退学手续当月起停发;

(3)学习不努力、不刻苦,学习成绩出现不及格者,自下学期开学起停发;

(4)凡受到校级警告以上处分者,自处分下达当月起停发;(5)在国家助学金评定过程中如出现隐瞒家庭经济情况、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一律取消资格,并取消该生今后所有的评奖评优资格;在国家助学金发放后,如有违法违纪或肆意挥霍行为,学院可根据情况取消该同学国家助学金的获奖资格,收回已发奖学金,并按《学生手册》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收回的奖学金进入学院奖学金专款帐户,下学年使用。

五、本办法由城市与环境学院党总支负责解释。

大连海事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篇6

法大发„2008‟5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勇于创新,努力成长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优秀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政法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对象包括:思想素质、文化素质和专业素质优异,或综合素质全面并在创新能力、个人特长、公益服务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和研究生。

各类非全日制学生、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研究生以及外国留学生,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奖学金的种类包括:校长奖学金、优秀本科生奖学金、优秀研究生奖学金、学生科研创新奖学金、竞赛优胜奖学金、志愿服务奖学金。

第四条 学生奖学金评审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第五条 学生奖学金工作的领导机构为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学生工作部负责学生奖学金评定的组织、协调等工作。各学院成立由学院院长负责、分管学生工作的分党委副书记(院长)、分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副院长及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组成的奖

-1- 学金评定工作小组,负责本院学生奖学金的初评、推荐及院内公示、异议调查等事宜。

第六条 学生奖学金评定的一般程序

(一)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

(二)学院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拟定初选名单。

学生科研创新奖学金由学院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负责组织答辩。

(三)学院对初选名单进行院内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如对公示人选有异议,可向学院反映。学院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结果向异议人反馈。

(四)公示结束后,学院将推荐名单报学生工作部。

(五)学生工作部汇总学校学生奖学金推荐名单,并提请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

第七条 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凡申请学生奖学金均应按规定提交真实有效的学习成绩单、科研成果、竞赛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其中除学习成绩应按规定提交所需学年成绩外,其他科研成果的发表或竞赛的获奖时间均限于评奖当学年内发生,具体时间为上年9月1日起至当年8月31日止。

奖学金评定中所涉期刊分类参照《中国政法大学期刊分类办法》执行。

第八条 同时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学生科研创新奖学金、志

-2- 愿服务奖学金或竞赛优胜奖学金者,学校按各奖项规定分别予以奖励。同时获得以上奖项,又以同一业绩获得校长奖学金者,学校颁发相应荣誉证书,但只按校长奖学金奖励金额发放奖金;同时获得以上奖项,又以不同业绩获得校长奖学金者,按相应规定分别发放奖金。

第二章 优秀本科生奖学金

第九条 申报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模范履行公民义务。

(二)思想品德优良,有较强的奉献精神和集体主义观念,模范遵守校规校纪,参评学年内无违反校规校纪记录。

(三)学习努力,学习成绩符合本办法第十条之规定,且参评学年内无不及格课程。

(四)参评当年取得总学分不得低于《中国政法大学本科学分制管理办法》规定的一学年应取得的最低学分。

(五)参加国内或国(境)外交换交流培养的学生,如访学期限为一学期,可选择仅以在我校一学期的必修课平均成绩参评,也可选择一年(在我校修读一学期,在交流交换学校修读一学期)的必修课平均成绩参评;如访学期限为一学年,可以交换交流学校访学一学年成绩参加奖学金评选。

第十条 优秀本科生奖学金设三等,各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3- 一等奖学金:当学年必修课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且单科成绩均不低于70分。二、三等奖学金:当学年必修课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且单科成绩均不低于65分。

第十一条 评定比例与奖励金额

一等奖按应参评学生人数的5%评定,奖励金额为3000元; 二等奖按应参评学生人数的10%评定,奖励金额为2000元; 三等奖按应参评学生人数的15%评定,奖励金额为1000元。第十二条 评选规则

(一)初选以学院为单位,分年级、专业按分配比例和名额进行。奖励名额以本年级本专业学生在籍实际人数为基数,提前毕业学生以及被开除学生不计算在内。

(二)评选应以学生当学年必修课平均成绩进行排序,并结合学生在校期间一贯表现择优进行。

(三)评选人数以规定比例为限,如符合条件的学生人数不足应评数,则按照实际人数评选,不降低评选标准。如符合条件学生人数超出应选比例,则按照成绩排序选至满额为止;如出现成绩并列且超出应评数,则以并列学生必修课优秀率由高至低排序选至满额,其余学生顺延至下一等级参评。

第三章 优秀研究生奖学金

第十三条 申报条件

-4-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模范履行公民义务。

(二)思想品德优良,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有较强的奉献精神。

(三)学习努力,学习成绩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相关规定。

(四)创新能力强,科研成绩突出。

第十四条 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设三等,各等级评定规则及标准: 一等奖学金:学位课程均为优秀,其他课程均不低于75分,并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论文应为独立完成,下同)。二、三等奖学金:学位课程均为良好以上,其他课程均不低于70分,并在公开出版报刊发表学术论文。

优秀研究生奖学金应根据学生在读研究生期间的学习成绩及科研成果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评定比例

(一)硕士研究生按实际人数的10%评定,其中一等奖2%,二等奖3%,三等奖5%。

(二)博士研究生按实际人数的15%评定,其中一等奖3%,二等奖5%,三等奖7%。

评选人数以规定比例为限,如符合条件的学生人数不足应评数,则按照实际人数评选,不降低评选标准。如符合条件学生人数超出应选比例,则按照成绩排序选至满额为止;如出现成绩并列且超出应评数,则以并列学生必修课优秀率由高至低排序选至满额,其余学生顺延至下一等级参评。

-5- 第十六条 奖励金额: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

第四章 学生科研创新奖学金

第十七条 学生科研创新奖学金以奖励学习成绩良好,并在科研创新方面表现优异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十八条 学生科研创新成果的形式为学术论文、调研报告、创造发明等。

学术论文和调研报告必须为本人独著(文中应明确本人身份),且字数在5000字以上;创造发明以申报国家专利被受理之日起计,多人合作的申请人应为成果第一完成人。

第十九条 学生科研创新奖设三等,本科生和研究生分别评定。第二十条 本科生科研创新奖学金申报条件

(一)一般条件

1.思想品德优良,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2.学习努力,专业必修课成绩均在70分以上,其他课程(包括实践课)均合格。

3.学风端正,无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或发明成果的行为。

(二)不同等级条件

一等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调研报告等。创造发明为当然的一等奖。

-6- 二等奖:在公开出版的报刊上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调研报告等。获得“学术十星”称号的为当然的二等奖。

三等奖:在校内外学术研讨会上提交论文、在校内出版的内部报刊上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经相关领域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教师推荐的学术论文、调研报告等。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科研创新奖学金申报条件

(一)一般条件

1.思想品德优良,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2.学习努力,成绩良好。

3.学风端正,无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行为。

(二)不同等级条件

一等奖:硕士研究生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调研报告,并有在其他公开出版的报刊上发表文章;博士研究生在权威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或调研报告2篇。

二等奖:硕士研究生在公开出版的报刊上发表文章2篇;博士研究生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调研报告1篇,并有在其他公开出版的报刊上发表文章。获得“学术新人”称号的,为当然的二等奖。

三等奖:作为省部(或以上)级科研课题或其子课题负责人,或作为课题主要完成人并独立完成五分之一以上工作量。

第二十二条 本科生科研创新奖一、二等奖和研究生科研创新

-7- 奖一、二、三等奖的评定无名额限制,符合条件即可获奖。本科生科研创新三等奖获奖人数以参评学生数的2%为限。

第二十三条 学生科研创新奖学金奖励金额为: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500元。

第五章 竞赛优胜奖学金

第二十四条 竞赛优胜奖学金以奖励在文化、科技或体育等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

第二十五条 申报条件

(一)学生参加国家级竞赛并获得前八名或三等以上奖项,或参加省部级以上竞赛获得前六名或三等以上奖项。

(二)参赛项目一般应为国家部委、国家级行业学会、省部级新闻媒体或北京市主办的比赛,其中国家部委、国家行业学会组织的全国性比赛视为国家级比赛,国家部委组织的行业性比赛或跨省的区域性比赛,以及省(直辖市)等组织的比赛均视为省部级比赛。

(三)申报竞赛优胜奖所参加比赛,参赛队应在8个队(含)以上。

(四)集体项目申报竞赛优胜奖,其替(候)补队员比照正式参赛队员降一等级申领本奖,如果正式参赛队员符合三等奖申报条件,则替(候)补队员不再具有申报资格。

(五)以科研成果申报竞赛优胜奖者,成果应为申请人独立完

-8- 成,或申请人为成果第一完成人。

第二十六条 竞赛优胜奖学金设三个等级,奖励金额分别为: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500元,三等奖1000元。

第二十七条 各奖级评定标准

(一)一等奖:国家级竞赛前三名,或获得一、二等奖;省部级高校体育比赛中甲级队比赛第一名。

(二)二等奖:国家级竞赛第四、五、六名,或国家级竞赛获三等奖;省部级竞赛中获一、二等奖,或省部级高校体育甲级队比赛第二、三名。

(三)三等奖:国家级竞赛中第七、八名,或省部级竞赛获三等奖;省部级高校体育甲级队比赛第四、五、六名,或乙级队比赛前三名。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提交竞赛优胜奖申请时,除同时提交奖状、奖杯等原件外,还应提交竞赛主办单位签发的书面参赛(评比)邀请函或通知,以及竞赛规则、比赛规程等相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 学院进行院内公示同时,应将竞赛优胜奖申请提交教务处,教务处组织相关部门对有关赛事的真实性和权威性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第六章 志愿服务奖学金

第三十条 志愿服务奖学金以奖励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表现优秀

-9- 的本科生。

志愿服务是指学生利用业余时间,不计报酬,参与公益活动或社会服务工作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报:

(一)在志愿服务中作出较大贡献、在学校有较大影响的志愿者,志愿服务时间(以《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志愿服务认证手册》的登记为准)累计超过100小时。

(二)在国家或社会较有影响的重大比赛志愿服务活动中,或在大型志愿者主题服务活动中表现突出,为学校争得荣誉。

(三)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中有突出贡献,获得省级以上表彰的志愿者。

(四)获得学校“十大志愿者”称号的同学为志愿服务奖的当然人选。

第三十二条 志愿服务奖学金每评选一次,每年评定名额原则上为20名。

第三十三条 志愿服务奖学金的评定工作依据《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志愿服务认证体系》,采取自愿申报,组织评定和服务单位评定相结合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四条 评定程序

(一)申报: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可自行向所在学院分团委提出申请。

-10-

(二)组织评定:学院分团委组织对本院申请人进行评定并拟定候选人。

(三)服务单位评定:申请人如在固定的志愿服务基地进行志愿服务,须同时提交服务单位的服务评定书。

(四)综合评审:校团委负责对全校志愿者服务奖候选人进行综合评定,拟定获奖人选,并报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

第三十五条 志愿服务奖学金奖励金额为2000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校长奖学金是学生奖学金的最高奖,依据《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奖学金评定办法》进行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大连海事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篇7

关键词:奖助学金评定,实施现状,监督机制

一、国家奖助学金的定义及现状

目前, 我国高校对于家庭很困难无力上学而学生有强烈的求知欲望的学生进行资助,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有奖学金, 助学金, 助学贷款。这是党和政府对家庭困难学生的关怀, 这部分钱由中央进行专项拨款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完成, 是国家对上不起学的孩子的一项重要的教育内容。这几年, 我国高校一直在扩招及并轨, 贫困生的数量也是迅速增加, 党和政府对家庭贫困生的上学问题和就业问题高度重视, 同时也加大了资助力度, 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资助措施和政策。

二、国家奖助学金评定的实施现状

目前大部分高校在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过程中, 主要采用如下方法:

1. 申请。为了顺利开展助学金申请工作, 每位符合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需到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开具贫困证明, 并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 交各班辅导员老师处。

2. 建档。各高校的各系部要对学生的贫困程度进行评定和建立档案。首先要叫学生教贫困证明, 贫困证明需当地民政局出具并盖公章, 要对贫困学生进行单独了解和单独访谈进行公正客观的判断, 还要分班级以班级为单位进行评议, 评定出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个等级。在此基础上为学生简历贫困档案, 为学生后记申请助学金打下基础。

3. 评审。各高校都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它主要的职责是评审和分配各系部贫困生的比例。首先需要各系部对各贫困生建立档案, 确定贫困级别, 之后要上报给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评审。

4. 公示。为了保证助学金申请过程的公平、公正,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进行严格的评审, 与个系部进行沟通做出最后的评定, 最后要全体师生公布, 并接受师生监督。

5. 发放。国家助学金意在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生活问题, 减轻经济负担, 助学金的标准依照困难等级分为三等, 一等助学金即为特别困难, 金额为4000 元/ 年;二等助学金即为困难, 金额为3000 元/ 年;三等助学金为一般困难, 金额为2000 元/ 年。

三、国家奖助学金评定中存在的问题

1. 开具的贫困的证明真实性有待鉴别, 参考价值不高。目前高校对于贫困生认定的主要依据之一是贫困生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开具的贫困证明。但是有的学生从小开具的证明就是假的或者是受利益的诱惑找人开具的类似的贫困证明, 这样的案例非常多。还有的是农村大学生, 在农村来说考出个大学生不容易, 村里为支持其继续完成学业, 不管是家庭经济条件如何也能很轻松的开出证明。所以上述的贫困证明来说很难判别事实上的真伪, 其参考价值不是很高。

2. 助学金申请书可能有虚假夸大成分, 需要进一步甄别。学生在进行助学金申请时需要填写助学申请, 有的学生想拿到这笔钱, 估计夸大了自己的家庭条件是如何的不好, 家里的条件及收入是如何如何的低, 和实际的家庭情况有一定的差距, 这就造成了不好鉴别和评判的难度, 需要进一步甄别。

3. 班级民主评议中存在拉选票的可能性。在贫困生认定的时候还有一项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就是班级民主测评。但有的同学就想拿到这笔助学金, 联合和拉拢班级其他同学给你拉选票, 换句话说, 人缘好的选票就多, 人缘不好的选票就少, 这样有的时候就难免做到客观公正。

四、完善高校助学金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是结合国家助学金申报, 开展诚信教育。国家助学金申报时, 各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校学生资助部门在宣传国家助学金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的同时, 抓住目前各地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机遇, 积极组织开展诚信教育活动, 努力做到“应帮尽帮”, 让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尽可能享受到国家资助政策的帮扶, 努力杜绝“帮而不贫”现象的发生。二是结合拟资助对象的公示, 开展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开展培养学生作为公民行使义务与权利的公民意识教育[3], 让学生通过积极参与学校开展学生资助活动的全过程来获得公民意识教育;让学生在活动的参与过程中、在知识与理解、技能与态度、价值与情感等各个方面得到培养, 使学生在未来的成人生活中能够真正行使公民的职责。三是结合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开展感恩教育。教育学生理解享受国家资助不是理所当然和天经地义的事情。教育学生铭记父母的养育之恩, 不把贫穷归罪于父母;教育学生感谢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教育学生感谢社会, 感恩全体纳税人。只有让学生明白国家资助是党和政府关心民众生活, 关心广大学子公平享有教育权的民生政策, 助学金的发放是纳税人和全社会 (包括自己的父母) 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的结果, 才能让学生, 特别是受助学生拥有“受人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的感恩意识, 努力学成本领, 回报祖国和社会。四是结合受助学生取得的成就, 开展成才教育。建立健全受助学生档案, 对优秀受助学生跟踪建档, 及时发现受助学生取得的各项成就, 树立典型, 开展成才励志教育。“扶贫先扶志”, 组织开展“向身边人学习”、“向优秀学长学习”等系列活动, 用身边优秀同学的成功事迹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激励他们奋发成才, 教育他们懂得知恩图报。五是结合受助学生的心理特点, 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是资助育人的润滑剂。根据调查分析, 困难生不仅是经济上困难, 还在精神上存在心理、学业、情感等诸多方面的问题。一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卑心理较重, 不善于表达, 内心脆弱又敏感, 有强烈的自尊要求;生活学习缺乏热情, 不够积极、自我难以超越;自闭、孤僻等。因此, 学校在开展“经济资助”的基础上, 着力于“精神资助”和“知识资助”, 就能够更好地服务于资助育人的根本目的。

大连海事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篇8

关键词: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高校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9-0180-02

国家助学金(下文简称助学金)是我国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资助金额为全国平均每人每年3 000元,无偿发放。其最主要目的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助学金评定的公平、公正是高校学生工作的重要任务,是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校园的有效手段。然而在实际的助学金评定工作中却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使得这项惠及寒门学子的政策未能有效地落实。

一、助学金评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漏洞

助学金工作有赖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需要学生提交其家庭所在地相关部门出具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下文简称《调查表》)。《调查表》往往是学校评定该生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重要依据。但是这样一份《调查表》作假的空间实在太大。

1.学生瞒报、虚报家庭经济情况

由于现今社会上充斥着各种坑蒙拐骗、以假乱真、以公谋私的不诚信行为,或多或少影响到了大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因为助学金是无偿发放,全国平均每人每年3 000元,所以很多大学生都抱着“天上掉馅饼”,不拿白不拿的想法,即便自己的家庭经济并不困难,也踊跃去申请。并且为了使自己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评定中更具优势,在《调查表》中瞒报、虚报家庭经济情况。如影响家庭经济状况有关信息栏,家庭人均年收入能想到多低就能多低、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与突发意外事件总能有一两起……简言之是能写多困难就写多困难。

2.学生家庭所在地的相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把关不严

由于家庭收入的多途径、公民财产的不公开、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的难以查证、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弱的不可测量、家庭负债的无法确认等,地方政府相关工作人员要对申请者这些资料进行核实是有客观原因上的难度,所以多半不会选择大费周章去调查。加之《调查表》不与其发生利益冲突,因此,成人之美、做顺水人情给申请者盖下具有法律效益的公章的事就顺理成章了。

3.相对贫困程度难以评定

每个地区的经济水平和消费标准不一样;造成每个家庭经济困难的原因各不相同;每个家庭的社会关系不一样;每个家庭解决家庭经济困难的能力也是不一样的。因而相对的贫困程度就难以评定,从而导致这个标准的划定不太公正。

(二)民主评议小组的失真、失衡性

民主评议是体现助学金的公开、公平、公正的重要途径。尽管在成立民主评议小组时,我们会尽量综合考虑成员的政治成分、职位、性别、地域等去合理配置,但是在评定中一样无法达到真实和公平,尤其是对大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因为学生之间并不相互了解,即便是完成大学四年的学习,绝大部分学生都无法完全了解本班同学的基础信息。所以在不了解的前提下所做的评定对于求真实、求公平的作用不大。

其次,不考虑拉票因素,评议小组成员在选择时或多或少会掺杂个人情感,多偏向自己熟悉的同学,因而人际交往面窄的家庭经济困难生可能就无法被推选出来。

再次,助学金申请者的性格差异是很大的。有的人习惯于跟别人诉苦,告知自己的家庭经济困难状况;有的人则养成默默忍受的性格,不善于表达;有的学生碍于面子,不愿意着重描述家中的窘境,担心被人瞧不起……这样就造成了“会哭的孩子有奶喝”。因此,同样会影响到民主评议的真实和公平性。

(三)资助对象不当认定的危害

因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评定过程中有非常多的非客观性因素,体现在助学金资助对象的认定上难免顾此失彼,当资助对象认定不当时就会引发了许多的问题。如:助学金给了弄虚作假的学生,将助长该申请者及类似学生的不良品性。家庭经济真实困难而未获助学金的学生,其身心健康会受到严重的影响,而其顺利完成学业的困境也得不到帮助和解决,助学金雪中送炭、解人之忧的作用就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家庭经济情况位于困难与不困难之间的学生,他们因为某些条件限制而被挡在资助大门之外,因此出现了心理落差,引发了心理错位,形成了较大范围内的消极影响,不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家庭经济困难相当的同学,其中有人获得了资助,而也有人因其他原因未获得资助,那么未获得资助的学生会认为助学金的评定不公平,甚至埋怨辅导员偏心。未获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私底下,跟同学们散布资助认定不公的言论,则会引发很多未参与学生对于资助对象认定标准和认定方法的质疑,严重影响辅导员的威信及师生关系,不利于校园的和谐稳定。

(四)因助学金产生的不良心态

有的学生认为助学金是国家给的钱,只要家庭经济困难属实,就理所应当获得,回馈社会、感恩党和国家的意识缺失,一旦没有被资助则心生怨恨;曾经获得助学金的某些学生,在尝到助学金无偿发放的甜头后,都不愿意通过其他的如勤工助学的途径来辅助完成学业,而是一味地等待每年的助学金补助。更有甚者,为获得资助,故意欠交部分学费,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假象。这种对助学金产生的理应所得、依赖、造假的不健康的心理不利于学生的成长。

(五)监督的不力

因为助学金的评定中存在太多的漏洞,所以经常有资助对象认定不当的情况出现,对于不当获得助学金的,没有明确的规章制度支撑去收回资助金额或进行其他处理。而目前我们对于正当获得资助对象的助学金的使用也没有有效的监督方法,最主要的监管仍然是依靠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在一起的学生,但是这部分学生为了保持良好的同学关系、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一般不主动向主管部门反映。

二、解决助学金评定的对策

(一)取消助学金的无偿性

正是因为助学金的无偿性,所以使得唯利是图的学生趋之若鹜,不仅加大了助学金的难度,也助长了学生中的不诚信行为。助学金变为有偿发放后,申请者可以通过志愿服务、义工等方式来获取资助或毕业后为国家贫困地区服务一定年数。这种方式的另一目的是促使学生懂得感恩,懂得回馈社会。如新加坡,学生申请助学金必须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契约,即毕业后为新加坡政府服务3~5年。

(二)缩小助学金发放比例,加大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勤工助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比例

申请助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同之处在于:助学金要求: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国家励志奖学金要求: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前者注重的是学习的态度,后者注重的是学习的结果,但积极勤奋地学习往往能成就成绩优秀,所以这两者在本质上区别不大。既然资助的目的都是希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更好地成才,那么建议加大国家励志奖学金、缩小助学金发放比例。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自己的努力学习去争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助和荣誉。从激励作用上来说,国家励志奖学金优于助学金。这也正响应了现代大学培育人才的号召。

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的资助方式不同之处在于申请者不一定是家庭经济困难生,它要求申请者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国家奖学金的比例远低于后二者。既然三种方式都是鼓励学生努力学习,更好成才,那么在设置国家奖学金的比例时,应该加大。因为我们不能舍本逐末,我们要鼓励的是全体同学的努力奋进,而不能只照顾到少部分属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利益。

勤工助学是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所得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这种资助方式不仅缓解了学生的经济压力,提高了学生的综合素质,也让自立自强成为他们的自觉意识。相比助学金的“授人以鱼”,这种“授人以渔”资助方式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不需要担保和抵押,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因其与所审批的地方相关部门有利益关系,所以在审批中能够更加严格把关,而因学生及家长为共同借款人,所以在还款时也能更加积极主动。这种贷款方式,即能体现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又可以减少国家对于教育经费的财政支出,还能保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隐私和自尊心。

(三)完善助学金评定体系

在助学金的评定过程中,尽量使学生提供的各项资料客观化,可量化。如申请者在《调查表》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一栏填写某种疾病,则需要申请者提供家庭成员诊疗该病的详细记录以及缴费清单。其次,我们无法判定一个学生的家庭经济是否真的困难,但是我们可以观察学生在校的经济状况,因而我们可以弱化学生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多以学生的在校表现来参照。再次,借鉴国外的经验,修改申请助学金的部分要求,如申请美国佩尔助学金要求:“学生必须保持适当的学术进步……学生如果吸毒或贩毒,将被取消学生资助申请的资格,受到联邦或州法院惩罚的学生没有资格获得佩尔助学金……”我国助学金的申请要求可以量化一些标准。再次,加强监督。对于通过不当途径获得资助的学生,学校有权收回资助金额并给予相应的处分;对于不当使用助学金的学生,加强对其的思想政治教育。

(四)加强大学生的道德教育与诚信教育

学校是教育学生的主阵地,学生虽然受到社会、家庭不良风气的影响,但是学校依然有能力在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成型前加强其道德教育与诚信教育,使其有所为,有所不为,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

参考文献:

[1]龚彦忠.当前国家助学金政策实施:问题及建议[J].黑龙江教育,2010,(6).

[2]周雪琴.高等学校助学金资助对象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企业导报,2011,(1).

[3]王芝华,邓志强.高校“第二类贫困生”的心理错位及调适[J].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2010,(4).

[4]陈春燕.对独立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的思考[J].社科纵横:新理论版,2012,(1).

大连海事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篇9

学发[2008]203号

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营造争先创优的浓厚学习氛围,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专业奖学金的评定是依据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组织进行。

第二条专业奖学金的评定范围为参加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在籍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专业奖学金的标准和等级:

一等专业奖学金,每人每年2000元;

二等专业奖学金,每人每年1500元;

三等专业奖学金,每人每年1000元。

第四条专业奖学金按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果评定。各等专业奖学金的评定比例为:

一等专业奖学金,按参评学生总数的10%评定;

二等专业奖学金,按参评学生总数的10%评定;

三等专业奖学金,按参评学生总数的10%评定。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专业奖学金:

(一)学年内受学校纪律处分;

(二)学年内有必修课程重修。

第六条二、三、四年级学生专业奖学金以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果为依据进行评定,其评定结果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计财处一次性发放。

第七条一年级学生专业奖学金以第一学期学习成绩为依据进行评定,奖学金等级和评定比例同上,其评定结果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计财处一次性发

放。

第八条专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由学院(系)负责实施。

第九条本办法从2008级学生开始实施,2008级以前学生按《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生专业奖学金评定条例》(校党发[2003]36号)执行。

大连海事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篇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奖学金名称)根据学校办学的方针和培养目标,设立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高职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二条(指导思想)在力求更好地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思想下制定本规定。在本规定中体现公平的原则、公开的原则以及规范化的原则。

第三条(宗旨)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宗旨是鼓励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学生按照社会主义高等学校的培养目标努力成才,立志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经费来源)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经费来源由学校财政予以保证,亦可吸收社会资金加以补充。

第五条(评审制度)优秀学生奖学金采取学院对学生资格审核、校评审机构评定为主的评审制度。

第六条(评审机构)优秀学生奖学金的最高评审机构为校长领导的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奖学金的日常工作由校学生处负责承担。

第二章等级设置、比例、标准

第七条(等级设置)优秀学生奖学金设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共设四项等级。

第八条(比例设置)优秀学生奖学金特等奖无比例限制,一、二、三等奖励人数比例为全校学生人数的30%,其中:

一等奖占学生人数的2%;

二等奖占学生人数的4%;

三等奖占学生人数的24%

第九条(奖励标准)

特等奖5200元/学年(2600元/学期)

一等奖3600元/学年(1800元/学期)

二等奖1500元/学年(750元/学期)

三等奖440元/学年(220元/学期)

第三章评定范围、资格、评审时间

第十条(参评资格)具有正式学籍的高职学生,连续学习一学期以上,具有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的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者:

1.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2.修满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应修学分;

3.参评学期未有补考科目(包括公共选修课);

4.参评学期未有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过行政处分;

5.参评学期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过治安警告以上处罚。第十一条(评审时间)评审工作于每学期开学后十周内完毕。

第四章评定程序和方法

第十二条(名额分配)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按第八条规定的比例,在每学期初由学生处核定下达。

第十三条(品德标准)获各等奖学金者的思想品德评定,等级应为“良”以上;其中特等、一等奖获奖者的品德评定等级应为“优”。未进行

思想品德考核的学期,必须对学生成绩符合基本参评资格者认真做好品德评议。品德评议达不到相当于“良”以上者不能参加奖学金评定;达不到相当于“优”者原则上不能参加特等奖和一等奖学金评定。

第十四条(体育标准)获各等奖学金者应有相应的体能考核标准。奖学金获得者的体育成绩和体能应全部达标。其中,特等、一等奖获得者的体育成绩应在“B”以上。

第十五条(成绩计算方法)学生成绩计算方法采用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式,使用公式: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其中:

1.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可借用教务处教学管理信息系统中平均学分绩点;

2.课程绩点依据教务处《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中规定;

获得特等奖学金者每门课绩点=4.0;获得一等奖学金者,平均学分绩点≥3.7;二等奖学金获得者,平均学分绩点≥3.0;三等奖学金获得者,平均学分绩点≥2.3。

第十六条(按成绩依次排队的评定方法)评定获奖者,采取在评定单位内依据加权平均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列,按核定名额依次切取的方式。

第十七条(评定的操作责任)对学生成绩的计算处理、名次排列、依据核定名额采取依次切取方式确定获奖者名单的操作,均由学院负责完成。

第五章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审定、批准、公布及监督

第十八条(评审公示)学院评审中的学生成绩计算处理、名次排列以及核定名额依次切取的结果应予公示三天,并均应有文字材料保存,以备学生查询。其监督由学生处负责。

第十九条(监督)在公示三天中,如发现获奖者有违纪问题或获奖条件与事实不符的,或评奖中有舞弊现象的,均可提出异议或举报。经复核,凡评定有误造成遗漏的以及错评未得奖的均应予以纠正。对评定中弄虚作假者,予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系利用职权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十条(审定及批准)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和获奖等级由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校长批准。

第二十一条(公布)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在学校审定批准后,需正式行文公布。

第六章优秀学生奖学金的颁发、记载

第二十二条(颁证与记载)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由学校颁发“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证书”。

第二十三条(奖金发放形式)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发放采取通过学生个人储蓄卡发放,不发放现金。

第七章违纪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凡在评奖期间有严重违纪行为,受到行政处分的,取消其

评奖资格。

第二十五条凡在评奖学年因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取消:当年所获的奖学金荣誉并追回奖学金。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8年7月12日起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逸仙路校区高职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沪工程学

[2005]16号)废止。

大连海事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篇11

[关键词] 义利观 现状 对策

义利观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义是被作为评判人们的思想、行为的道德原则,利指的就是利益。从孔子“君子喻义,小人喻利”[1]的传统儒家的重义轻利的思想,到墨子“义,利也”的“义利并重”观[2],到大公无私的共产主义的义利观。义利观随着社会发展而发展。在伦理学视野里,义利观是属于道德范畴,是人处理社会生活中各种价值关系的基础。而在市场经济的今天,社会转型期的复杂社会环境下。当代大学生如何形成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而有充分尊重公民个人合法利益的社会主义义利观[3]。如何正确处理道德原则与物质利益、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关系,关乎大学生能否成为建设社会主义中国的合格接班人,因此如何在新时期下加强大学生义利观教育也就成为高校教育工作者的现实问题。

一、大学生在奖助学金评定中出现的义利观问题

各类奖助学金源自中央政府颁布的一系列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的政策,既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又鼓励学业优秀学生。当前高校已形成了以国家奖学金为导向,国家助学金为保障,校级奖学金为主体,社会奖学金为补充的奖助学金资助体系。

奖助学金是大学生在就学期间面临的主要的利益问题,而大学生在面对这一利益问题时的表现,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代大学生义利观的现状。在奖助学金评定过程中,由于名额限制,难免会有学生落选,出现了一定的心理波动;而得到资助的学生在评定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归根结底是这部分学生的义利观出现了问题,只重视“利”,而忽视“义”。

1重“个人利益”轻“社会利益”。

部分学生在评选过程中只考虑自身利益,认为只有自己才是最需要帮助的,只有自己才有资格获得资助。而没有考虑到还有其他同学更困难,更需要帮助。他们沉溺于个人利益,没有意识到人是社会的人,人不可能脱离社会而独立存在。认识不到个人利益要在对社会利益的责任和贡献的前提下实现。

2重“个人享受”轻“个人奋斗”。

一些获得资助的学生没有一点的感恩之心,认为获得资助是理所应当,就应该给与资助,而丝毫不想加倍努力去学习回报国家与社会,更有甚者,获得资助后乱花乱用,把有限的资助金额用来盲目攀比,购买名牌服装,手机等与学业无关的用品上。许多大学生虽然对实现自己的利益追求有着殷切的向往,但是他们并不想通过个人奋斗去一步一步实现,而是寄希望于他人和社会。意识不到社会的关怀、他人的帮助只是自己利益实现的辅助性因素和次要条件。而是盲目的产生一种依赖思想,认为我贫困就应该得到帮助,而一些勤工助学的工作,社会兼职等力所能及的事情都不屑去做。

3重“物质利益”轻“精神利益”。

有一些学生在评定过程中注重结果,没有认识到集体主义精神的可贵,认为只有获得资助,获得“真金白银”才是真正的获得利益。拉关系、损人利己等无视道德的现象时有发生。许多大学生所理解的利益追求就是物质利益追求就是金钱和其他物质品的获得。而道德素质和道德品质、政治信仰、思想觉悟和理论修养、人生品位等等这些对人来说非常重要的精神利益追求,却基本被他们嗤之以鼻。少有人将精神利益作为人生利益追求的重要内容。

二、影响学生义利观的因素

(一)社会环境的负面影响

社会的经济、政治、历史、思想文化等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青年学生,使得他们的义利观不可避免地打上时代的烙印。在当前社会的转型时期,新旧社会体制、调节机制和道德观念摩擦较多,社会的道德状况呈现出功利化的特点日益明显。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现象,贪污腐败、弄虚作假现象。这些都对大学生形成正确的义利观产生负面影响。另外,从媒体到整个社会,都浮躁地过分渲染和倾向于官员、名家和明星,社会风气出现浮躁化,功利化倾向。也对大学生的义利观、价值观产生了微妙的心理影响。

(二)学校环境的负面影响

大学的人才培养价值观的影响。日本学者池田大作与英国学者汤因比在其《展望21世纪》的对话中指出的:“现代教育陷入功利主义,这是可悲的事情。这种风气带来了两个弊病:一个是学问成了政治和经济的工具,失掉了本来应有的主动性,因而也失去了尊严性;另一个是认为惟有实利的知识和技术才有价值,所以做学问的人都成了知识和技术的奴隶,由此产生的结果是人类尊严的丧失。”[4]大学对办学层次追求,对获批硕士点、博士点的追逐,反映我们的大学所持有的人才观,精英教育,功利主义对大学生的心理产生了误导。

从中小学到大学的教育过程中,自我成功与实现自身价值被排到了学生价值取向的首位,在热衷成功的同时,却忽略了一个基本性的问题,那就是要树立什么样的义利观。德育教育目标要求过高,内容空泛,模式单一使得学生中存在的许多思想问题没有解决。长期以来,在高校德育中,一直存在着重管理轻教育的倾向。这样一种德育工作实际,导致德育工作产生不了针对性强、影响力大的工作效果。

(三)家庭教育的负面影响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父母是孩子的启蒙老师,家长们各自的生活经验、道德人品如何对孩子道德观念的形成、发展和道德行为的好坏影响极大。“溺爱”是中国家庭在教育子女上的一个通病,在客观上使孩子长大后表现出交往困难,极端利己主义等。父母对子女的影响更多的是在潜移默化之中,而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教育带有明显的功利性。多数父母都对孩子抱有这样的希望,一定要考上好大学,找到好工作,住好房、开好车,这样片面追求物质利益和享受,这样的家庭教育方式如何能使孩子形成社会主义义利观。

三、教育对策

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要综合利用各种方法、载体和手段,将理论教育、正面教育与实践教育、隐性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努力使大学生既认识到利益追求的人生意义,又自觉地使自己的利益追求、实现过程与社会的前进方向保持一致。要努力使大学生树立劳动创造利益的观念,克服大学生的依赖意识等不良思想。

(一)努力营造良好人文环境。

注重改善学校外部文化环境,呼吁整个社会共同重视改善学校外部文化环境,加强法制建设,规范人们的社会经济生活,加强社会媒体的导向功能,净化网络文化,重视家庭教育,造就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使其与学校教育结合,发挥整体教育功能。提升校园文化环境,通过思政网站,宣传栏,主题活动,讲座,学生社团等多种手段全方位、立体化进行义利观教育,形成良好校园氛围,为社会风气的扭转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通过辅导员进宿舍制度,开展思想教育、文化建设,利用教师的人格力量对大学生进行潜移默化的教育。

(二)加强课堂教育。

课堂教学是对学生进行教育的主要渠道。开设相关课程,让义利观教育进课堂,升华人文精神。让学生通过学习不同时期、不同意识形态下义利观思想,在比较中自己鉴别,得出结论,自觉树立社会主义义利观。激发起大学生的思想热情,实现超越自我,摆脱狭隘,塑造灵魂,心系祖国人民利益的教育目标。

将义利观教育引入专业课教学中,不仅仅局限于思想政治教育课程之中,对学生进行整体熏陶和潜移默化的影响。义利观教育与专业课教学的结合,可以让学生懂得从事科学活动的动力应来自探索未知和对完美的纯科学目标的追求,让大学生在掌握科学知识,增长才干的同时,能在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的感召下,超越个人狭隘的功利心,解除私欲的诱惑,勇的负起对社会、对集体、对他人的责任。

(三)引导学生在实践中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义利观。

要求学生参加校园义工劳动,培养学生吃苦耐劳精神。针对学生出现依赖心理和缺乏感恩之心的情况,可以要求得到奖助学金的同学在校园内或社会上完成一定学时的义务劳动来回报社会,减少不劳而获的思想。让大学生在社会实践中去实现自我价值,增强社会责任感,亲身体会如何将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统一起来,是对大学生最实际最好的义利观教育。让大学生从活动中亲身体会助人的乐趣,从思想上剔去只满足个人的想法,认识到我满足的有限性认识到作为一个社会中的人,必须满足社会的发展才能实现自身发展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 杨伯峻.论语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1980.

[2] 孙诒让.诸子集成第4卷•墨子问诂[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86.

[3] 王立云.对当代大学生社会主义义利观教育方式的探讨[J].学术交流.2005(3):184-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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