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高政府的行政执行力

2024-08-24

如何提高政府的行政执行力(共7篇)

如何提高政府的行政执行力 篇1

一、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

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规范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重大决策必须坚持调查研究制度,实行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重要的政府规章、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大型项目和关系社会稳定等重大决策事项,在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先经专家咨询论证,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

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进一步完善听证和协商制度,凡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都要举行听证会;凡涉及全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事项,决策前进行民主协商,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建立和完善民主科学决策监督、督查机制和决策责任制,建立健全决策反馈纠偏机制,明确决策实施前各个环节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需承担的相应责任。

二、完善政府责任管理体系,明确职责范围

(一)理顺管理机制,强化职能部门责任制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研究制定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办法,建立健全职能争议协调机制,有效解决各职能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理顺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推进政府职能、机构和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定化,解决职能交叉重叠、责任不清、事权分离和管理真空等问题。科学划分市、区、街道事权,明确市、区、街道政府机构的职能和责任,理顺政府纵向关系。

积极推行公共政策、部门责任白皮书制度。率先在市政、环保、行政执法、交通、公安、房地产管理、卫生、食品安全、教育等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部门试行,按向社会公布部门职责、工作任务、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列入人大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及部门绩效考核和行政监察内容。

(二)优化行政流程,健全岗位责任制,规范行政机关罚款自由裁量权

进一步优化行政流程,精简办事环节,明确办事程序和时限,并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健全岗位责任制,积极推行职位说明书制度,将各部门的职责、任务、工作目标科学、明确地分解落实到内设机构、各个岗位及承办人员,建立主体明确、层级清晰、具体量化的岗位责任制,形成内设机构之间、岗位之间的无缝责任链条,明确工作责任和规程,使每项工作职责、每个工作环节的责任都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规范行政机关罚款自由裁量权,建立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合理性和权威性。

(三)实行行政首长问责制,完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

全面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对于政府各部门及县(市)、区政府存在的执行上级机关决策和部署不力、违反规定进行决策、不认真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和内部管理职责等问题,市政府将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问责办法(试行)》的规定启动问责程序,对部门及县(市)区政府行政首长予以问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完善《郑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实行严格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要明确行政过错追究的责任层次,准确界定批准、审核、承办等行政管理各环节相关人员(包括部门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和普通公务员)所应承担的具体过错责任,确保责任落实到每一层次、每一职级、每一岗位。建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备案备查制度和统计分析制度。政府各部门要及时将行政过错的处理情况报送同级监察部门备案,监察部门定期向政府报告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情况。

三、加强绩效评估监督,提高行政执行效率

(一)建立政府部门绩效评估制度,实施行政效率评估与监督探索建立政府部门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将每个部门的行政效率及行风评议结果予以量化,作为部门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逐步推动绩效评估制度化和绩效评估结果公开化。每年根据部门的法定职责、党委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和部门责任白皮书公布的工作指标,对政府各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完成工作目标、使用财政资金、依法行政以及工作效率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考评。监察、财政、审计、法制、人事部门和政府督查、政府目标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绩效评估工作。监察部门会同法制、编制部门负责各部门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审批登记事项实施情况的评估;财政、审计部门负责重大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及执行财经法纪情况的审计评价、评估;法制部门负责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评,建立重要政府规章施行后的绩效评估制度;人事部门负责公务员绩效管理的评估;政府督查机构负责政府部门重点工作目标及市领导交办任务完成情况的评估。政府目标管理部门就年初下达的各项政府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对各县(市)区及政府各部门进行评估、考核。

(二)实行重大工作事项进展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实施跟踪督查

各级政府部门要编制季报表,定期向政府报告重点工作、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以及政府重大决策、重大改革措施的落实情况,并抄送同级监察部门。政府办公厅(室)、监察部门要对报告事项的进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效率评估的重要依据。加强政府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凡需要政府领导出面协调的事项,只协调一次,只出一个纪要。凡是决定事项不能得到有效落实的,必须查找原因,限期解决。凡属推诿扯皮、不作为的,都要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给予行政处理。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创新行政监督方式,建立完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对各部门的行政审批效率实时监控、考评,定期在媒体上公布各部门的审批绩效。

(三)完善监督机制,整合监督资源

建立行政监督部门的协调沟通机制,实行行政监督联席会议制度。监察部门牵头定期召开由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法制、人事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互通情况,及时交换工作信息,共同研究解决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的财政监督报告、审计部门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法制部门的行政执法检查报告应在报告市(县、市、区)政府的同时抄送同级监察部门。

建立财政、审计、法制部门及政府督查机构、政府目标管理机构向监察部门移送处理的制度,形成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追究链条。财政部门在财政检查、审计部门在审计监督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纪的问题,法制部门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协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以及政府督查机构对逾期不能完成政府工作任务或市(县、市、区)领导批示、交办工作未按要求完成的,政府目标管理机构对不能完成制定的政府目标工作任务的,除了依照本部门的权限作出相应处理外,均应移送监察部门进行处理。监察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将责任追究情况反馈移送部门,并抄送人事部门。处理结果可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公务员被追究责任的情况要进入人事档案,作为公务员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各部门拟提拔任用中层干部时,应当把廉政勤政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察,有不廉洁不勤政行为的,不予任用。

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与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协和民主党派监督、司法监督的密切配合,对人大、政协、纪检等机关反映和提出的问题,行政监督部门要认真查处。要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加大新闻舆论监督力度,充分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促进建立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体系。建立新闻媒体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机制,对新闻媒体披露和反映的问题,政府监督部门要主动开展调查。建立市、区行政监督机构的联动机制,市级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对各县(市)区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指

导,促进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各县(市)区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向市级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开展责任追究的工作情况。

四、严格责任追究,加大惩戒力度

(一)强化对部门社会责任重大缺失的责任追究实行重大事故或重大事件行政机关责任检讨制度,凡是发生社会管理、社会治安、安全生产、食品卫生、医疗卫生、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重大项目、国有资产管理、廉政工作等方面的重大事故或重大责任事件的,负有管理责任的行政机关必须在一个月内就管理制度是否缺失、行政措施是否适当、责任机制是否健全等向上级机关作出说明。实施严格的责任倒查制度,出现问题要层层追究。对重大责任事故的有关责任人,严厉追查,依纪依法严惩。行政处理涉及政府部门行政首长的,由同级政府通报调查处理情况。完成重大事故或重大事件调查处理工作后,相关责任部门必须在3个月内在政府系统内部通报调查处理情况。

(二)强化对执行不力和行政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

对政令落实不力、影响政府工作整体推进的,要严肃追究部门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加大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特别是对行政执法部门不作为、执法不力等突出问题要进行重点督查。加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对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违反法律规定、群众满意度较低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考评不合格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部门领导的行政责任。对行政执法检查和考评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对违反法定程序发布规范性文件或者不执行行政执法协调意见的,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不履行或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部门,责令限期履行;限期内仍不履行的,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不依法提交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材料,造成案件败诉的,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三)强化对财政违法违纪和浪费财政资金行为的责任追究

加大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财政违法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违法所得依法作出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对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管理、使用中存在的不合理、不规范、效益低下等问题的,督促有关部门限期整改;对落实整改责任不力的,要追究部门主要领导人的行政责任。

(四)绩效联动,强化责任追究效果

把绩效评估作为部门考核的依据,对受到过错责任追究的部门,取消评先资格。把责任追究与公务员考核相结合,对受到过错责任追究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以及一年内犯一般过错达三次、经调查确定均负有直接责任的,考核不得定为称职;对受到撤职处分的,考核定为不称职并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五、加大教育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行政执行氛围

如何提高政府的行政执行力 篇2

第一, 切实转变职能, 理顺政府职责。一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履行好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 同时把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四个“凡是”:凡是企业的事情, 交给企业去决策;凡是市场能够解决的问题, 让市场去解决;凡是基层能处理的问题, 依靠基层去处理;凡是应该由政府办的事情, 政府必须切实负起责任。二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 稳妥推进政府机构改革, 不断优化政府组织结构。三要优化公共资源配置, 把政府工作的重点、财力保障的重点逐步向社会领域、公共事业领域倾斜。四是理顺部门之间的职责关系, 健全协调机制, 努力构建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第二, 深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着力造就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和人才队伍。一是坚持民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重实绩的选人用人原则, 形成干部选拔任用的科学机制, 不断完善和建立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 使干部选拔工作更加透明、更加民主、更加科学。二是严格把住公务员队伍“进口”关, 坚持凡进必考, 积极探索对新录用公务员安排到基层实习锻炼的办法, 不断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三是要大规模地开展公务员培训, 更新知识技能, 更新思想观念, 提升综合素质。不断提升思想境界和理论素养, 不断增强对政策的领会能力和解决问题的工作能力。四是要建立行政问责制, 严格实行过错追究。建立健全政策法规配套齐全、日常工作规范有序、监督机制健全完善的公务员管理体系, 切实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管理。

第三, 加快法制建设步伐, 严格依法办事。一要深入贯彻落实《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处分条例》, 规范行政行为;二要加快行政法制建设步伐, 建立门类齐全的《行政法典》, 做到有法可依;三要开展文明执法教育, 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水平。

第四, 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提高工作效率。一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 下放权限, 减少环节。二是加强制度建设, 按照“改革创新、转变职能、从严管理、高效服务”的要求, 本着“顶用、能管住”的原则, 加强制度建设和创新、规范、优化工作流程。要全面落实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窗口部门一次告知等制度, 使机关工作环环相扣、紧张有效、高效运转。三是要勤俭节约, 降低行政成本。政府机关要做节约能源、资源的模范, 节省每一度电、每一滴水。严格控制新建办公大楼和添置车辆, 减少文山会海。

如何提高政府的行政执行力 篇3

行政執行力的狀況直接

事關行政效率的高低

政府施政主要通過行政管理活動來進行,尤其是政府制訂政策後,離不開行政管理活動來加以執行。“政策若無行政管理的幫助將一事無成”,說的就是這個道理。因此,行政管理工作是政府工作中極爲重要的部分。而行政執行在整個行政管理活動中又佔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行政執行是決策的實現過程,是行政管理的重要環節。行政執行活動構成了一個國家或地區行政機關行政管理活動的基本內容。甚至可以說,行政機關的絕大部分工作都是行政執行。

要做好行政執行工作,自然就會涉及到行政執行力的問題。所謂行政執行力,主要是指政府組織內所存在的通過準確理解政府施政的目標及方向,精心設計方案幷通過對政府的各種組織資源包括人財物、信息、法律、制度等進行集中有效使用、調度和控制,從而有效地執行實施公共政策、法律、計劃以及完成政府既定目標的能力和力量。通俗地講,行政執行力就是常說的“抓落實”。正確、科學的公共決策固然重要,但必須要有強有力的行政執行力來作保障。因爲政策所要實現的諸如公共利益和服務性等目標都最終要通過行政執行力來實現。如果行政機關的執行力軟弱渙散,再好的政策都將會是一紙空文。清代的唐甄在其政論文章《權實》中便寫道:“爲政貴在能行,夫國有善政,而德澤不加於民,政雖善,未嘗入民也。”意思是說,任何良法美意構成的方針、政策,如果不能貫徹下去,落實到位,是談不上治道的。

由此看來,行政執行力是政府工作的生命力。行政執行力較強的政府,能有效地貫徹落實所制定的公共政策,滿足公衆利益需求。反之,缺乏行政執行力的政府,執行政策時要不採取不執行的態度,要不就是不完全、不適當執行,政府的行政管理工作便難以甚至無法實現既定公共政策設置的目標。對此,美國政治學家艾利森便很形象地認爲,在政府工作中,政府目標的實現,方案確定只占10%,而剩餘90%則取決於有效的執行。

正是基於行政執行力在政府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地位,提高行政執行力便一直是當代公共行政改革的重要內容,也是當今各國或各地區政府竭力追求的目標。因爲在國際競爭日趨激烈的環境下,一個國家或地區的行政執行力水平將會直接影響其國際競爭力,決定其興衰存亡。20世紀的後20年,西方各國相繼掀起了轟轟烈烈的政府再造運動,歸根結底就是爲了提升政府的行政執行力,塑造高效、靈活、廉潔的政府形象。在全球化背景下,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政府要想有效引導該國或該地區社會經濟沿著健康的方向發展,必須大力提升政府的行政執行力。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爲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包括行政管理權在內的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其政府同樣面臨行政執行力提升的問題。總之,一個高效的政府必須是具有強有力的行政執行力的政府。這樣的政府會在最短的時間內,以最優的質量將法律、方針政策付之行動,貫徹落實,進而發揮法律、方針政策應有的效用,真正惠及社會大衆。反之,如果是一個執行力軟弱、組織渙散的行政機關,則不僅難以發揮法律、政策應有的作用,還會招致民衆對政府的不滿,嚴重損害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

特區政府行政執行力存在的主要問題

澳門特區成立以來,公共行政改革工作一直就是歷屆政府施政的重要內容,其中也包括了加強行政執行力的建設。近年來,特區政府的施政報告中在談到提升行政公共效能時更是直指執行力的相關制度建設。例如,特區政府2013年財政年度的施政報告中便指出:“將建立政府績效治理制度,把部門的執行力和執行效果、對既定政策是否有具體且有效的行動回應、政策是否達到目標,作爲評估績效的重要指標……目的在於從制度上提升政府的施政效能。”2014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繼續提出:“政府高度重視‘官員問責’,幷將其與公共行政績效管理,特別是已經實施的領導官員績效評審制度結合起來……實現政府接受監督、自我監督和自我完善”,目的在於努力提高公共行政績效。

特區政府的公共行政改革工作也取得了一些成效,特別是與回歸前相比,很多與居民工作或生活密切相關的政府部門在便民化、簡化手續等方面推出了一些有力措施,回應了社會和市民的訴求。然而,特區政府在行政執行力的建設方面,存在的問題也是不容忽視的。特別是近年來,隨著澳門博彩業經營權的開放,經濟快速發展,一些深層次問題和矛盾開始逐步呈現出來,其中,行政規章制度的建設滯後便是其中之一。事實上,澳門仍適用的不少規章制度是澳葡政府時期制定的,已明顯表現出與澳門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不符合的狀況。例如,對於數十年前訂定的采購相關法律制度,政府官員和立法會議員都認爲不合時宜,難保證公帑用得其所,有加速完善必要。此外,對於缺位的規章制度,需要新制定的要加緊制定,特別是涉及行政執行力方面的規章制度建設更要抓緊推進。當前,特區政府的行政執行力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一是政策執行主體素質參差不齊,缺乏責任意識。政策執行主體是政策執行活動能否取得成效的關鍵所在,其中,執行主體的素質更成爲影響執行力的重要因素。政策執行主體的價值觀、利益傾向、認知水平及能力等,往往是決定執行力其他重要因素如執行資源、執行機制能否高效運轉的主導因素,直接影響執行效果。政策執行者缺乏必要的知識和能力,對某項政策理解不透,對政策的精神實質把握不到位,會導致政策在執行中的失真、失誤。因此,政策執行主體的素質與政策執行質量密切相關。特區政府目前的公務員隊伍從整體上來說雖可保障政策的執行,但公務員個體的素質仍參差不齊。就是政府領導及主管級官員中,有些人的知識水平和政策水平及執行能力仍有待加強。有的政府官員抱有“多做多錯、少做少錯、不做不錯”的心態,缺乏擔當精神和責任意識。表現在實際工作中,就是對政策執行事務不積極主動,而是採取猶豫觀望、拖泥帶水、久拖不執的態度和方式。有的見困難就繞,見責任就推。政府官員中的這些消極現象,無疑會對行政執行力造成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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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政策執行方式簡單機械。有些政府部門及其公務人員在執行政策時,習慣於把政策執行理解爲照搬、照抄、照轉,很少去抓落實、抓檢查、抓監督,這是典型的應付型執行,最終使得政策難以落實,或落實起來走樣,致使政策執行缺乏實效。此外,涉及多部門的政策執行時,一些政府部門及其公務人員之間缺乏必要的協調、溝通,導致政策執行的整體效果不盡如人意,這同樣會影響政策的實施效果。

三是政策執行缺乏評估、反饋與修正機制。政府行政執行力是政府績效管理宏觀體系中的一個核心環節,是政府績效管理取得成功的關鍵。建立一套關于行政執行力的評估、反饋與修正機制,對于提升行政執行力便顯得特別重要。目前,特區政府的績效管理制度建設中,系統的有關政策執行的評估、反饋、修正機制仍然缺乏。政策執行的過程,就是檢驗政策正確與否的過程,就是不斷發現新情況、新問題、進而不斷地修正和完善政策的過程。如果政府在執行政策過程中缺乏政策執行評估、反饋、修正機制,就極易出現政策執行偏差等消極現象。此外,政府執行政策工作透明度不夠,政策執行中公衆參與監督的不足等,都會影響政策實施的效果。

著力提升政府行政執行力

政府行政執行力的提升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必須著眼於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政府存在的執行力問題和實際情況,依照行政執行力建設自身的規律,在提高政府政策執行人員素質、優化和重塑政府的組織架構、創設良好的執行文化環境等方面下大功夫。澳門特區政府要提升政府行政執行力,同樣要著眼於本身在政策執行方面存在的問題,對癥下藥,從制度建設上全力推進。

一是繼續加強公務員培訓工作,不斷提高公務員綜合素質。行政機關的所有職責最終要依靠公務員來履行完成,公務員素質的高低對于行政執行力的強弱具有很大的影響。因此,培訓與提高公務員的素質就成爲提高政府行政執行力的一個重要途徑。澳門特區政府成立以來,雖然也持續在進行公務員的培訓工作,但爲行政執行力的提升計,公務員的培訓工作仍要常抓不懈,幷加大力度,以不斷提高公務員的綜合素質。一方面,應加強有關法律知識的培訓,尤其是基本法知識的培訓。公務員執法,首要的是依法行政。公務員掌握、瞭解相關法律知識,依照法律的要求執法,是提高公務員素質的第一步。法律知識的培訓中,基本法知識的培訓又居於重中之重。因爲在澳門,基本法具有憲制性法律地位,依法行政首先必須要依照基本法的規定來進行。要通過基本法知識的培訓,使公務員尤其是領導及主管級公務員熟悉基本法,忠於基本法,遵守基本法,自覺維護基本法,全心全意爲澳門貢獻自己的聰明才智。另一方面,應加強職責意識教育。特別是要讓公務員正確認識幷處理權力與責任的關係,樹立責任本位意識。政府首先是一個責任主體,是爲了履行公共責任而設置的公共管理組織,政府所擁有的權力是政府履行責任需要而配置的一種必要工具。政府及其公務員擁有一份權力,同時就有一份責任在身。政府及公務員既不能不行使權力,否則就是行政不作爲;也不能行使權力時不依法,否則就是行政亂作爲。責任本位意識要求政府及公務員警醒地履行自己的職責,幷通過及時高效依法行使自己的職權,更好地服務社會大衆,最大限度地謀求公衆的利益。此外,還要注重開展對公務員相關專業知識的培訓,以及激發公務員在政策執行活動中的積極性、創造性方面的訓練。

二是重視對行政機關行政執行力文化的建設。要提高行政執行力,除要有一套科學合理的行政規章制度外,還離不開一個良好的文化環境。一個講究工作效率和強調一絲不苟的執行精神的社會更有利於提升政府的行政執行力。相對而言,一個組織內的文化環境可能會比組織外部的社會文化環境更能直接地影響組織的執行氛圍,在一個擁有好的組織文化的政府組織內,其“執行”的氛圍濃厚,執行者會全力以赴執行各種任務,講究執行的速度、質量和紀律,注重執行的效益。在這樣的執行環境中,政策決策會較容易得到徹底的貫徹執行,執行力也比較高。澳門特區政府要提升行政執行力,除在社會上營造良好的行政執行力文化氛圍外,更要注重政府內部行政執行力文化的建設。“執行力文化”是企業界較爲流行的一種企業文化,其主要內容爲:培養員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強調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對於已經確定的發展戰略、發展目標狠抓落實;倡導有令則行、有禁則止和真抓實幹、求實務效的工作作風,以實實在在的效益和工作成績考核和獎勵員工。簡言之,所謂“執行力文化”就是把執行力作爲所有行爲的最高準則和終極目標的文化。構建政府行政執行力文化就是要運用企業管理的思維方式和理念來營造政府有利於行政執行力的文化環境,包括公務員的執行原則、執行價值觀、執行態度等方面的文化感染,以促進政府工作效率的提高。

三是強化政策執行監督機制建設。政策執行監督就是要通過對政府部門及公務員的政策執行過程進行監控,及時發現和糾正政策執行過程中的不良情況,保證政府執行任務的有效和順利進行。特區政府強化政策執行監督機制建設時,一方面要注重強化監督機構的權威性,例如廉政公署對所有政府部門及公務員政策執行不力的監督,以及政府上級部門對下級部門政策執行不力的監督,其權威性要強化,以確保對政府政策執行活動的有效監;另一方面,也要強化社會公衆和新聞媒體對政府政策執行活動的監督,將政府的政策執行活動置於公衆和新聞媒體的關注和監督之下,充分發揮公衆、社團組織、大衆傳媒等社會力量對政府政策執行活動的監督作用,及時糾正政府在執行政策過程中的偏差。此外,要建立和完善政策執行問責制,幷作爲特區政府正在構建的行政績效治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以促進和增強政府部門及公務員在政策執行中的責任感、服務意識和職業倫理修養。

除上述三個主要方面外,澳門特區還可在加強立法對政府執行政策的監督工作、創新公務員激勵機制等方面來提升政府行政執行力,以達至全面提高行政效率的目標。總之,強化行政執行力,將特區政府的有關政策落實到行動中去,使政策及時有效發揮其應有的作用,讓社會大衆因此而受益。這樣,不僅會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也會提高政府的公信力,而且有助於將特區政府打造成廉潔高效的政府。

(作者系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副教授)

如何提高政府采购执行力 篇4

政府采购法要求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保护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那么有什么措施能够保证法律准确执行到位,就必须要提出政府采购执行力的问题了。集中采购机构是政府采购的执行者,为了保障采购中心的工作顺利进行,必须要赋予集中采购机构对采购人与供应商的行为进行规范性的控制能力,但是很不幸,到目前为止,集中采购机构一直是夹着尾巴做人,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对采购人明显的情绪化行为没有强硬措施,只能协商,汇报,再协商,再汇报,特别是采购人绝对是政府采购的主角,采购中心耽于政风行风评议压力(假如是实事求是和科学的评议,采购机构是不怕的,怕的却是主观臆测、关系评议、现象评议)、政府采购环境与执法环境差(在偏执的舆论面前,没有任何话语权,解释是苍白无力的)、法律地位模糊等等因素,对于采购人的过急行为,没有控制局面的手段,即使控制起来也心虚。如对于采购人提供方案的绝对权利,采购中心表示反对时,采购人可以强硬地表态,采购中心只有接受,监管部门也只有在项目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才能重新审视采购方案是否合理,没有前期介入权,而采购中心更是没有权力不接受采购人的委托,采购人可以漫天要价,果断决策,采购流产时,集中采购机构浪费人力物力不说,还要重新招标,甚至多次招标,可能还要承担效率上的责任,而前期的忠言和方案提供的失误没有人来回顾和追究。在没有政府采购执行力的时候,政府采购的目标与功能就是虚设的,采购人的挑战可以是多方面与多层次的,而且政府采购越是怕事而越是惹火烧身。顾名思义,政府采购的执行力就是执行法律赋予的职能与义务,它是采购事业健康发展的关键指标。政府采购的执行部门是各级集中采购机构,而从目前的情况看,采购执行机构缺少的正是政府采购应该内化的执行力,原因是多方面的,政府采购快速发展是内外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是大势所趋,如何切实全面地提高政府采购执行力,是我们面临的迫切问题。

一、目前感受到的执行力受到挑战的几种情形 对供应商资质提出过高要求。政府采购项目的需求方是采购单位,由他们提出采购方案和需求是天经地义的,为较好地完成项目,保证需求质量,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限定,也是采购人的职权范围,这些正常的不带任何偏见的合理要求,应该说对于政府采购的公平交易,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是有益的。然而不正常的是,有些采购人故意提出较高的甚至是最高的资质要求,如项目集成一级资质,企业安装资质一级等,明明采购项目只有十几万元,而且项目很简单,普通资质的投标人完全能够胜任工作,采购中心是有实践经验的,过高的资质要求往往导致响应供应商数量不足而流标,投入精力而化作无效功,无端增加工作量。那么,为什么在采购中心一再提醒下还固执己见呢?可能是采购人不知情,而受到提供方案的供应商的鼓惑,或者是排斥异己,限制供应商来投标。对于采购中心的规范政府采购的要求,采购人甚至还信口开河:采购中心只要按照我们的要求制作标书就行,开不成标我们才高兴呢,这充分表达了不想进入政府采购领域的内因,同时隐约感到供应商选择的倾向性,对自己不能决定结果的不满情绪。采购中心对于采购人明显的拔高资质要求的行为,只能耐心解释,经办人难以沟通的,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只能向其领导说明情况,可以预先开脱由于资质而使开标不能正常进行的责任,有时能够达到领导支持而控制采购经办人的私自行为,但是总的来说,假如采购人强烈要求政府采购如此,采购中心是没有任何办法的,只能是等到采购失败,在由监管部门来认定责任了,但就是监管部门有时也对采购人没有手段,或者明知如此干脆来一个难得糊涂。

在合法性与合理之间挑战政府采购既定程序。采购中心要维护采购当事人的利益,必须站在公正立场上处理政府采购事务,特别是涉及到标准制定问题,更要不偏不倚,而采购人的行为对此提出了强烈挑战。具体表现在,审定采购文件时,对价格分设置突破财政部18号令规定的范围,不想采纳价格分的计算公式,而要起用平均价再下浮的传统做法,对服务类项目最高30分的价格分设置不满意,要突破范围,经营业绩要求30分,甚至更高,小项目的经营业绩要有一亿及以上的注册资金,等等,这些内容除了法律有具体规定,采购中心能够有依据地坚持外,大部分属于合法但不合理的层面,对潜在供应商有部分歧视的内容,但采购中心强烈坚持,似乎也没有依据,依据操作经验行事,可能还会与采购人关系僵化,影响方方面面,假如默认采购人的要求,有可能变成质疑与投诉的重点。迫不得已的操作策略是,采购人强烈坚持的,采购中心就向其陈述厉害关系,责任与后果,并要求采购人在有争议的内容上盖章确认,以便追究起来区分责任轻重。

不与中标候选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是按照一定程序进行的,评委按照既定方针推选出的中标候选人,采购机构前后期都付出了辛勤的劳作,包括投标供应商在内,也付出了一定的成本,但是,不幸的是,在理应签订合同的阶段,采购人却根据某些意想不到的理由,故意拖延合同签订,或者借故要求采购机构启用第二中标候选人,对此,监管部门的意见十分重要,但是很不幸,有些监管部门不出面解决问题,把矛盾推给采购中心,让采购中心来处理,“好处”是采购中心的,那么难题也要给采购中心,这样一来似乎才对称,而采购中心只有法律意义上的政府采购执行权,甚至还很不到位,没有对供应商和采购人的处罚权,采购中心对于采购人的行为没有执行力,只能在监管部门与采购人的多次交涉中,等待回复。

对采购中心颐指气使。采购人把依法行使政府采购执行权的采购中心当作是自己的下属部门来对待,如涉及到采购项目要求采购人提供详细的采购方案时,采购人要求采购中心给予办理,说是既然采购中心想采购就把什么都交给你了,甚至要求采购中心去采购单位拿采购方案,做好的标书派人送给采购人审核,借口就是自己没有空,但至少还有一块遮羞布,没有像上级对下级下命令一样指派采购中心,至少还有明眼一看就破的理由;有的采购人对于采购中心工作十分不配合,采购公告的审核浪费很多时间,采购中心没有任何办法,只能不断地催促而已;有的采购人甚至把采购中心的热情服务、协商解决问题的态度当成是无能表现,强硬地要求其无理的主张。采购中心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既然是代理就没有理由拒绝“主人”的要求啊,这似乎又是天经地义的。采购人把某些由于自身原因而耽误采购时效的责任推给采购中心,而对于自己提供方案出现的不及时、不完整、有歧视性内容,甚至被供应商质疑等等而浪费的时间统统记载在采购中心头上,甚至无理要求今天报计划明天就开标,这些都是政府采购执行力软弱面的表现。有时监管部门不是从政府采购事业角度考虑问题,甚至还要求采购中心特事特办,应该说也是破坏执行力的行为。采购中心被推到风口浪尖,又有多少人在背后逍遥呢?

大闹政府采购开标现场。采购人对政府采购执行力冲击,有时还极端化地出现在开标现场,让采购中心进退维谷。当然有各种各样的理由。如政府采购开标现场不规范,怎么允许评委与供应商直接见面呢,两种情况,一是采购中心开标没有独立的开标评标室,多方反映未果,无能为力,但采购工作要做,勉强为之,虽说表面上不规范,但实际内容还是能够控制的,这里要提到问题了,监管部门明知道这种局面为什么不从维护政府采购大局角度强力呼吁呢?并果断采取行动呢?采购人单位领导事前为什么不替采购中心鸣冤呢,而在开标现场却由于别的可以想象的理由攻击采购中心不规范,试问理由充分吗?是不是在执行双重标准,或者是对政府采购一直不负责任,做得人少看的人多,自然会出现的结果啊。二是采购人不明白竞争性谈判本来就是要与供应商直接见面的,见面是不影响结果的。又如政府采购的程序怎么与工程招投标的程序不同呢,是不是采购中心不规范了,以工程招标单一的程序来规范政府采购千变万化的项目,以招投标的形式来规范既有招投标方式也有非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行为,本身就是无知。采购中心在维护开标现场秩序方面,没有强制执行力,采购人“闹场”,也只能进行规劝,不能采取强硬的措施,反而是采购人可以恶人先告状地否定采购中心的工作。

对进入政府采购有情绪,配合不积极。一般来说,凡是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一律要进行政府采购,对此,大家基本上达成共识了,但是即使是进入政府采购了,大家的情绪与主动性是各不相同的,大部分采购人能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心平气和、心情舒畅地进行政府采购,放心地把项目交给集中采购机构操作,给予必要的协助与支持,最后维护评委的评定结论,这当然是采购机构十分乐见的事情,然而总有那么一些人对于权力念念不忘,对于采购中心代替操作心生不满,利用领导因素,舆论力量,不惜造谣惑众,贬损采购机构形象,干扰正常的采购秩序,以政府采购目标之一来否定政府采购的综合目标,把政府采购的成效狭隘到价格层面,宣传政府采购只提节约率,好像政府采购就是为价格而生,罔顾政府采购重大的政策功能,节能与自主创新产品强制采购要求与唯价格论是不一致的。以偏盖全式的谬论好像只有两扳斧,即政府采购质次价高、分散腐败变成龙集中腐败,集众人的智慧只罗列出两条罪状,似乎有黔驴技穷之嫌疑。所有的不满情绪都集中在对政府采购的不配合层面上,并且通过自己的得天独厚的“话语权”广而告之,采购中心不能组织任何力量进行反击,更不要说制止和反驳了,有的只能是被动式的解释,甚至有些领导只要求整改,不要找理由进行说明。

寻找理由想否定政府采购评委结论。采购人利用独特的评标参与者的身份,有权利表现出对某位供应商的支持,当然处理起来是有高超手段的,在达到目的以后,本来应该很高兴了,但出乎意料的是,却又以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有重大出入为理由来谋求拒绝,反复无常令人深思。有的采购即使没有发现投标人标书有重大出入,却可以编造莫须有的罪名来否定结果,甚至以担心中标候选人不能履约合同这样主观的理由来试图否定结果,但囿于政府采购法定程序的威力,故意给中标候选人制造压力,让其主动放弃,还要其主动出具书面的理由。采购中心明知采购人的一些伎俩,而作为政府采购的执行方,却没有维护公共职能的基本权利,法律规定比较全面的仅是防止政府采购机构出轨的方方面面的监管措施,好像采购中心必须被全面压制下才能规矩做事一样,当成贼来管制了,是不是目标错乱了。

二、采购采购执行力薄弱的原因分析

政府采购法颁布已经五周年了,政府采购工作也实行了多年,我们的政府采购工作人员也是够辛苦的,在没有执行力的被动局面下,硬是苦苦支撑着被监管部门奉为自己功绩的政府采购事业。这种被动的局面体现在监管与社会监督有力而对采购中心的关心疲软,抢功劳有力而干实事乏力,无根无据贬低采购中心有力而实事求是对待政府采购无方。执行政府采购的集中采购机构本来要有执行的手段与措施,而法律设置时由于过多地考虑了对采购中心可能滥用公权力的束缚措施,使得执行力疲软,规范政府采购的能力受限,而采购人与不规范的监管拥有的权力却足以抵消政府采购的辛勤工作成果,致使政府采购执行力大打折扣,政府采购事业步履艰难。究其原因,应该是多方面的。

一是集中采购机构法律地位不明确。政府采购法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为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这样的规定,好像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必须要忠实地执行采购人的各项委托,不管这样的委托是否违背法律的规定。而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政府采购要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规范的范围包括采购人和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而集中采购机构却是规范采购人与供应商行为的主要参与者,因此采购中心不仅仅是一般意义上的代理机构,更是肩负着规范采购行为的重任,为了忠实履行政府采购法,对于采购人的歧视性要求,各种不同类型的扰乱政府采购的言行,是不能听之任之的。但是法律地位的不明确,使得采购中心没有抓手,法律没有规定采购中心在执行政府采购法的过程中,能够对采购人的违规行为进行强制性规范,如强制采购人不能提供过高的资格要求,预防采购项目执行流产,提高采购成本,限期要求采购人提供采购方案,对扰乱政府采购的各种行为进行处罚并强制执行结果等,缺乏执行力层面的法律制度上的保障,执行政府采购的能力必将受到挑战,采购中心的工作必将受到一定冲击。

二是监管力度不够。监管工作好坏能对政府采购执行能力产生深远的影响,而那些纵容违法现象发生,不能创新工作机制与方式,在对政府采购执行力有重大影响的制度建设方面犹豫不决,甚至一片空白的监管行为,是对法律的不负责任的表现,诱导了对政府采购制度的冲击。诚然,法律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管机构,采购当事人的行为都是其监管的对象,但是法律也规定监管部门不得干涉政府采购工作,规定是很好,但关键是在细分政府采购工作时,监管与执行的分工只能临界点有时又是那么的模糊,纠缠不清,甚至最终还要监管部门来界定,自己裁判自己哪有不倾向于自己的道理,说荒唐也不荒唐,说不荒唐也荒唐啊。如定点与协议供货与供应商签订合同,监管是不是插手具体采购业务,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票据审核是不是介入政府采购领域的具体业务工作,对定点和协议供应商履约质量和服务水平的监督检查是不是与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管范围相抵触,等等,这些与政府采购操作密切相关的领域,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没有具体的区分,有些监管插手上述事务甚至还认为是理所当然的,间接地影响政府采购执行力的提升。其实在监管过多干预政府采购执行行为过程中,监管是在剥夺采购中心的执行力,而通过监管部门的引导作用,采购人甚至是供应商也“看清了”政府采购执行的真面目,可以不把采购中心放在眼里,但必须要把监管“放在”心里,因为从目前的操作层面看,确实存在某方面的政府采购强制执行力集中在监管部门手中,如分散采购的决定性,回避公开招标的审定权、先斩后奏的票据盖章报销权利。监管不作为也会导致政府采购执行力的下降。如采购中心反映的违规供应商的处罚决定迟迟不能下达,或者无原则地从轻发落,其实是在变相地讨好某些冲淡政府采购执行力的个人与组织,即使处罚决定能够客观地做出,但是由于处理形式的不当,同样起不到任何威慑性的效果,有些地方监管部门对违规供应商处罚是静悄悄进行的,为的是不给供应商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故意人性化处理,使得被处罚的供应商能够在行业内不至于丢尽面子,处罚决定往往是口头表示的,被处罚的供应商当然是千恩万谢,监管也是寻租社会关系网,不在网站上公示,就不能对别的供应商起到教育与宣传作用,有暗箱操作的嫌疑,诱导着政府采购供应商寻找开脱的门径,为政府采购强制执行力蒙上阴影,甚至也起码的处罚文件也不能下达,使采购中心执行后续工作缺乏有力依据。监管部门在该制定规章制度的时候,却一味地等待上面的文件进行转发,没有结合本地实践创新的能力,或者说是在敷衍政府采购事业,监管工作的内容是以自己的主观选择性为依据的,有利的或者说不用承担责任的,甚至能够把责任推卸归采购中心的事务,当然乐此不疲,而对于采购中心在实际工作中要维护公平公正原则的事务性工作方面,不能提出任何有实践意义上的保障措施,所谓夸夸其谈而不见真功夫是也,这些也是招致执行力下降的重要因素之一。监管对实际工作脱节,也会直接招致政府采购执行力减弱,这个问题论述起来相对复杂,为什么呢?法律要求监管部门对政府采购工作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展开了说,其实就是事前事中后事后的政府采购监管职能,而由于政府采购追求的管采分离,不管这两个机构是在财政局内部还是以及脱离开财政系统,双方的矛盾是存在的,虽然是为了共同的事业,但监管与执行的利益分配格局是不一致的,应该说在此过程中,监管部门还是具备绝对话语权的,但是权力多了也是责任,也是负担,因为在执行权力时要表现出该领域内的业务性和具备理论前瞻性,而这方面却恰恰是监管部门被指责为高高在上,指手画脚的软肋,有时还造成政府采购实践的混乱。这种状况造就了现在的监管普遍实行事后被动式的投诉处理和业务性的检查手段,根本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以便减少政府采购风险成本,监管工作普遍离政府采购操作太远,就是在采购中心邀请参与开标现场的问题上,监管部门在交流各自的经验以后,也倾向于参与现场监标要视具体情况而定的意见,可以来也可以不来,那么我们设想监管部门不来参与开标现场的监督,让采购中心唱独角戏,采购执行是不是孤独了,变得不严肃了,还有是否也是不规范了,形象和执行力的下降好像也顺理成章了,监管离政府采购远了,采购中心就失去支撑的后台,监管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也渐渐变成看资料与报告的份了,那么本来应该执行法律赋予全面监管职能的监管部门,却主动放弃了对政府采购执行的保障,起后果是不言而喻的。

三是法律对采购中心的约束过多。政府采购法设置的初衷是保证公共支出行为能够规范运行,引入市场竞争集体选择政府采购合同的归属,而对集中采购机构法律定位是代理机构,管理严格不说,一切行为还要受到外界的监管,而对集中采购机构在执行法律,规范采购行为方面执行权问题,基本上给忽略了,集中采购机构没有采购业务方面的制度制定权,而拥有制度制定的监管部门又没有保证采购执行制度建设方面的动力源,对集中采购机构要求约束过多,总是带着一种不信任的态度来设置操作模式,从提高政府采购执行力的角度来说,是否应该正视这方面的问题。其实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执行过程中,受到程序的外在控制,同时又受到采购内部机构的控制,是完全能够做到排除人为倾向的,采购标准与要求是采购人提出,采购文件经过采购人审定,组织评委集体选择,结果公示,这些程序决定集中采购机构是没有任何决定权的,但是采购中心要执行法律各项规定,难免会遇到采购人方面的阻挠,采购中心不能人云亦云,因为操作不规范的罪名既是鞭策也是难以承担的罪名,那么从这方面说,集中采购机构就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被动式接受采购人委托性质,在采购机构维护法律尊严的过程中,采购人或许会把攻击的矛头指向采购中心,方式当然是多种多样的,因为表面上看,是采购中心出面来“限制”采购人的自由裁量权的,而由于集中采购机构没有强制的法律执行力,那么就造成,一边要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一边则放纵自己行为的尴尬局面,法律对采购中心运行机制进行约束,防止集中腐败嘛,但是对于执行过程中出现了违背采购法的具体行为,如何控制,这一点上是空白的,或者说即使有规定也是苍白无力的,采购机构左右为难,不是想争取权利,关键是组织执行时的保障措施,是执行人应该具备的最基本的权利。

三、采购机构应该具备哪些层面的政府采购执行力 集中采购机构作为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是政府采购工作的直接承担者,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理应给予属于保障政府采购业务正常开展的公共职能和规制载体的作用,理应与政府手段相衔接,理应拥有政府采购权,排除外界的种种干扰,一心一意谋采购。从制度保障层面来说,采购中心应该具有限制采购人不规范行为的强制执行权,不能把过分的要求让采购中心来做实验,当然这种权利要符合法律精神,符合操作规律;从委托关系上看,采购中心既是采购人的委托对象,同时也应具备冲破被动关系而主动出击的能力,委托关系要转变成相互约束,相互制约的关系,权利与义务方面要作重大调整,其间采购中心要有行政执行能力;从选择供应商的角度来说,采购中心要具备维护集体选择权威性的能力,防止采购人借故大开自由选择之风;从维护供需双方利益方面看,采购中心要有保持合同双方平等地位的权利,特别是控制采购人高高在上的行政衙门作风。

四、提高政府采购执行力任重而道远

如何提高政府的行政执行力 篇5

浅谈政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

如何提高行政能力

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战略任务对政府的行政能力建设提出新的要求。政府要履行自己的公共责任,必须具有相应的行政能力,尤其是与时代精神相适应的社会治理能力。只有各级政府行政能力提高了,才能真正担当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重任

。如果政府的职能与其能力不相适应,那么,政府不仅不可能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而且还有可能诱发更多的社会矛盾。因此,提高政府行政能力是摆在我们面前必须切实加以解决的重要课题。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只能结合所观察到的现象和切身的体会谈一点粗浅的看法,希望能够引起决策机构对此问题的高度重视。

一、当前我国政府行政能力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国政府行政能力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行政权力过分集中;二是政府机构过于臃肿;三是政府工作效率低下;四是腐败现象在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还比较严重;五是政府公务员素质不高。从总量、结构和运行三个方面来看,政府能力的总量增长落后于社会能力的增长;政府能力的结构不尽合理,如冗员太多、管制能力强而服务能力弱等;政府能力运行的制约机制不健全,不能保证政府能力运用目的的公益性和运行过程的科学性。一些地方政府职能错位、缺位、越位现象严重,制度安排上的缺陷,体制运行上的障碍,机制构造上的失调和政策供给上的偏颇,都凸显出政府自身的定位与其应有定位的偏离。这些问题都严重地影响了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

二、政府行政职能的定位

政府行政能力是“为完成政府职能规范的目标和任务,拥有一定的公共权力的政府组织所具有的维持本组织的稳定存在和发展,有效地治理社会的能量和力量的总和。”

政府是执政党执政的重要载体和主要依托,执政能力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执行法律和决策的能力──行政能力的高低。政府行政能力建设更是法定执政党执政能力建设的具体落实和体现。具体而言,笔者认为政府行政职能理应从强化以下几个方面职能进行准确定位。

一是强化政府的制度供给职能。政府应当通过制度创新加强制度供给,建立健全公共利益的实现机制、公平的利益分配机制、有效的利益整合机制,以及改革过程中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等,为有效协调社会各阶层利益,整合各种社会关系,最大限度地激发各行各业人们的创造活力,使不同组织和群体的人们能够在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和人际氛围下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提供制度保证。

二是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扩大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是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基础和前提。在市场经济体制框架初步建立的条件下,政府应当把自己的基本职能定位为公共服务,把主要注意力转移到加快解决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等方面,积极促进社会事业的发展。这样,才能有效地缓解社会矛盾,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失衡的问题。

三是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必须转变社会管理理念,注重研究社会管理规律,加强社会管理体制的建设和创新,完善社会管理体系和政策法规,整合社会管理资源,有效地推进传统的社会管理体制向公共治理转变,推动建立政府调控机制同社会协调机制互联、政府行政功能同社会自治功能互补、政府管理力量同社会调节力量互动的社会管理网络,形成对全社会进行有效覆盖和全面管理的体系。

四是强化政府的社会整合功能。政府应该通过科学的政策制定、遵循“利益均衡”的法律原则、建立健全规范的社会协商对话机制等对社会进行“利益整合”;通过加强政治组织与社会组织之间的政治沟通来加强社会的“组织整合”;通过对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倡导促进社会的“思想整合”。

五是强化政府的综合性职能。从“和谐管理”的角度而言,政府的职能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建设可持续发展为主要特征的和谐经济,消除社会经济中不平衡、不稳定和不安全的因素;二是建设弘扬民族传统和树立社会正气的和谐文化,重树民族自尊、民族文化自信和民族理想;三是坚持群众路线,建设与时俱进的和谐政治,坚持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一切工作和思考的出发点,推动政治文明进步。

三、提升政府构建和谐社会能力的思路与对策

1、大力推行电子政务是当前提高政府行政能力的快捷、有效途径。信息技术的采用、电子政务的推行对提高政府能力有着“革命性”的影响。一是电子政务能够有效地排除行政过程和信息流动过程中人为因素的干扰和修正,保持行政程序和行政信息的完整和中立;二是电子政务能够较大程度地提高政府的能力和工作效率,从而更好地满足民众日益增长的对政府服务的需求愿望;三是电子政务能够最大限度地消除有关政府的负面信息,改善政府与社会的沟通条件;四是电子政务能够极大地提高政府工作效率,降低政府开支,减少政府工作过程中失误的可能性,使民众对政府的监督更具有可操作性。

提高行政执行力 心得 篇6

-----陈 华

所谓行政执行力,是指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贯彻落实上级的战略决策、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的操作能力和实践能力,也就是常说的“抓落实”。执行力是政府工作的生命力,也是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内容和具体体现。政府的执行力、政府的效能、政府的作风、政府的廉洁,事关发展大局,事关群众利益,事关政府形象。从一定意义上讲,提高政府执行力,也就是提高一个地方发展的生产力、竞争力和创造力。提高行政执行力,就是提高执行命令、完成任务、达到目标的能力,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途径,是建设责任、法治、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

为了切实提高全市质监系统的执行力,进一步促进文明执法水平和廉政建设水平,我局开展了提高质监执行力大讨论和文明执法教育活动,近期通过学习领会有关文件精神,认为此次“两项活动”是前期我们开展学习整训月活动的继续和升华,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及时性,使我认识到了提高行政力和文明执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而增强了做好本职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现谈谈自己对加强行政力建设的一些肤浅认识:

一、充分认识加强执行力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最基本的要求,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各项工作能不能落到实处。必须具有抓好落实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和工作方法,切实解决对工作部署不执行、虚执行或乱执行的问题,坚决杜绝推诿扯皮、推卸责任、形式主义、应付了事、断章取义、阳奉阴违、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部门利益至上、贪小利而损大局等种种执行不力的现象。以能不能抓落实,来检验决策的科学性、工作的实效性;以是不是抓落实,来判断干部队伍思想作风、工作作风转变的程度;以会不会抓落实,来考核领导干部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真正使提高执行力成为干部的实际行动和追求目标,在全县范围内营造出坚决执行、主动执行的良好氛围。提高行政执行力必须创新体制,完善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五项长效机制。

一是注重更新观念,健全解放思想的宣教机制。解放思想是我们

事业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把思想解放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纳入大宣

教格局,推进广大干部群众思想解放、观念更新,是提升行政执行力、加强行政效能建设的重要前提。要加强组织统筹,强势宣传发动,围

绕党委、政府工作目标,充分激发广大干部群众提高行政执行力的积极性。

二是注重提高效率,健全高效流畅的工作机制。要优化工作流程,打造快捷通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统筹安排加强行政执

行力建设工作。把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提高行政执行力的工作

重点,健全网上审批时限监督机制,努力打造无障碍行政审批服务通

道。进一步加强对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建设的效能监察。

三是注重方便群众,健全优质完善的服务机制。要健全以行政审

批服务中心为龙头、部门服务窗口为重点、基层服务站所为基础的三

级便民服务体系,努力提升解决问题、服务群众的整体水平。进一步

加强长效管理,以刚性制度规范约束行政行为,普遍推行首问负责、限时服务、预约服务等制度,使前来办事的企业和群众感到更方便、更快捷。

四是注重广泛参与,健全网状覆盖的监督机制。拓宽群众监督的渠道、丰富群众监督的方式、形成群众监督的长效机制,是提升行政

执行力、加强行政效能建设的重要保障。要完善监督网络,各界广泛

参与,建立新闻舆论、社会各界、专兼职监督员相结合的监督网络,突出对重点行业、重点部门、重点岗位人员的全过程监督。设立行政

效能监测点,及时掌握行政效能建设情况。进一步整合效能投诉中心

功能,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参政议政作用,调动外来投资

者和基层群众参与行政执行力建设的积极性。

五是注重威慑有力,健全公开透明的奖惩机制。“无威则无信,无信则不立。”没有威慑力,提升行政执行力、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工

作就难以取得实效。要全面公开政务,强化绩效考核,除涉及国家秘

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对群众要求公开的办理

事项、办理过程、政策依据以及办理结果等要全部公开,增强行政行

为的透明度。制定科学、量化、操作性强的行政效能建设考评办法,突出履行职责、实现目标任务的实际绩效考核。建立案件追查曝光制

度和举报事项查实奖励制度,并根据企业和群众反映较多的热点、难

点问题,开展行政效能专项治理。

二、增强“五种意识”,着力提高执行力

我们每一个质监干部的执行力,表现出来的应该是面对复杂工作的驾驭能力,明辨是非的洞察能力,奖惩分明的管理能力,坚定积极的工作能力,勇于创新、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雷厉风行、快速果敢的具体行动。要提高执行力,应着力在提高“五个意识”上下功夫:

一是增强学习意识。执行力,就个人而言,是指执行并完成岗位

责任所赋予的工作任务的本领。我们要把学习作为履行职责、做好工

作的第一需要。不仅要向书本学、向实践学,而且还要向身边的同志

学,向人民群众学,在工作中还必须重视知识积累转化为实际工作能

力,通过开放的、互动的、终身的学习,加强与工作相关的新知识学习,用现代经济、科技、法律、管理等知识丰富自己,不断提高工作

水平和执行能力,最大限度地服务人民。只有加强学习,才能更新观

念,观念决定思路,思路决定出路。观念转、天地宽,观念的力量是

无穷的,有什么样的思想观念,就有什么样的工作效果。观念转变,思想解放,能够产生推动发展的不竭动力。对待日常工作,要从自身

出发,不断加强学习更新观念,不断分析认识提高自己,改变不执行

不作为的不良习惯,自动自发地做好本职工作。

二是增强服务意识。我们的政府是人民政府,为人民服务是我们的宗旨。各级干部,不论职务高低,都是人民的勤务员,都必须恪尽

职守,竭诚服务,我们的权力更是人民赋予的,牢固树立领导就是服

务,管理就是服务的理念,始终把服务基层、服务群众作为为政之本。

作为质监干部,要更好地服务我们的行政相对人,服务城乡消费者,同时主动做好机关内部的各项服务,将服务意识贯穿于每一个岗位,每一项具体工作中,把服务对象的需求作为我们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

点,想之所想,急之所急,热情做好政策解释,认真提高办事效率,提高对外形象,这也是提升效能,提高执行力的核心所在。

三是增强责任意识。“负责任”,是公务员应有的核心价值观。在其位,谋其政;任其职,尽其责。我们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对待每个岗

位的工作,对待每一件具体的工作,既对同志负责,又对事业负责;

既对当前负责,又对长远负责。执行任何一项工作,都要清楚的认识

到自身肩负着领导的厚望和自己的职责,并且敢于对工作失误承担责

任,善于从工作失误中吸取教训,这样一个人才会进步。今年市局推

行的岗位绩效考核,就是将每一个人的岗位职责分解到每一项具体工

作中,明确每一项工作的工作标准、完成时限和奖惩制度,使每一项

工作落实到人头,使每一个人身上有责任,使每一次考核都不走形式,切实增强干部的事业心、责任心和紧迫感,提高驾驭工作的能力、奖

惩分明的管理能力,坚定积极的工作能力,把做好本职工作成为自觉的行动。

四是增强务实意识。对公务员来讲,无论什么岗位,担任什么职

务,务实是应有的工作品德,工作中要深入实际,深入群众,不能作

风漂浮、做表面文章,要树立求真务实、脚踏实地、扎扎实实的工作

作风。我们要向先进同志学习,学习他们求真务实,亲民爱民、任劳

任怨、勤恳工作,善待他人,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贡献,以平和、淡定的心态直面人生。

五是增强廉政意识。廉洁从政,干净做事,是对政府工作人员最

起码、最基本的要求,只有廉洁从政,干净做事,我们才有形象、有

威信,才能服众、硬得起来,更好地带领干部群众干事创业,要正确

行使手中的权力,我们的权力是党和人民给予的,是“公权”,要接

受监督。我们一定要坚持为民、务实、清廉。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作为公务员,一定要廉洁自律,自尊自

重,接受监督,时时树立廉洁从政的思想,增强拒腐防变能力,做到

干净做事,清白做人。

三、立足本职岗位,提高自身执行力

作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政府对质量监管和行政执法的重要职

能部门,质监执行力如何,质监文明执法水平如何,质监廉政状况如

何,直接关系到产品质量的水平、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关系到质监部门和政府的形象。另外,我们周围还不同程度

地存在着执行不力、效率不高、落实不够、纪律松弛、执法违法、作

风漂浮、自由散漫等现象,这些问题如不尽快解决,我们质监部门不

仅效能难以提高,而且公信力也会严重受损,所以我们一定要充分认

识加强执行力建设和文明执法教育,是充分履行政府职能的需要,是

开创又好又快工作局面的需要,是解决质监系统现存问题的需要。

1、提高行政执行力,就必须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增强法治观

念,杜绝行政行为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把依法行政贯穿于行政管理和

服务的全过程。切实转变行政的理念和方式,增强法制观念和规范意

识,依法实施公共服务和管理社会事务,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

力、履行职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事效率。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职能

执行机制,形成行为规范、有章可循的执行制度和责任明确、高效执

行的执行机制。

2、提高行政执行力,就必须加大决策执行、监督和责任追究力

度,坚持从严治政,确保政令畅通。完善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使行政监督贯穿于行政决策、行政执行的每一个环节,做到有权必有

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受追究。建立和完善执行力责任

考核、评议、警示、奖罚制度,把重大决策执行情况作为考核政绩和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主要依据。

3、提高行政执行力,就必须提高行政决策能力,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高行政决策透明度,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充分

调查研究、公众广泛参与、专家集中论证、政府最终决定相结合的行

政决策机制,将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与效率性有机地结合起来,使

关于提高政府执行力 篇7

一、执行观念落后。官本位思想严重,公共利益、公共服务意识淡薄,一些行政人员从官本位的私利出发,粗暴执行政策或消极抵抗,不与群众沟通,导致政策偏差,“人治”思想根深蒂固。整个社会对法治既谈不上信仰、渴求,也谈不上实行、遵守,特别是行政机关的领导法制观念淡薄,在工作作风上习惯于我行我素,甚至以言代法,在发号施令、作出决定时不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对执法部门及其人员放松领导,疏于监督,任由他们随意行政,执行失效、执行失灵。

二、执行程序繁琐。我国行政体制是典型的官僚制政治体制,虽然具有举国优势,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但很多地区、部门在行政执行过程中,预设了很多前置程序,群众在办事过程中,需要经历许多不必要的行政环节,并且这些环节又不公开,不仅浪费纳税人的宝贵时间,而且影响行政效能的提升,延缓行政目标的实现。执行程序繁

琐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

三、执行效率低下。效率是执行的灵魂。但一些执行机关会有针对性地对有关政策进行选择排队,一推二托,如果上级机关压得狠、催得急则马上办理,否则可能仅仅限于向下级传达和告知,然后则搁置一旁,这样的结果必然造成执行力减弱。另外,地方政府或职能部门为了彰显自己的部门权威,或在规则范围内故意抬高办事门槛,将行政运行程序复杂化,延长办事周期,或直接违反规定吃拿卡要,提高办事成本,最终导致执行不能在体制内解决,而通过体制外运行又使执行效率大大降低。

四、执行人员素质较差。由于行政人员自身整体素质和能力水平无法达到要求,因此对政策精神、内容领悟不到位,执行责任心不强,最终导致政策的执行效果与预期的不一致。有的因为社会关系的羁绊,使得一些优秀人才无法流动到组织需要的岗位上去,资源无法得到最优配置。在一些重要岗位上的人员无法胜任工作,优秀的人才没有得到合理的配置,人才与工作的匹配度较差,部分公务员思想封闭,观念落后,缺乏创新动力。习惯墨守成规,不思考干成事的办法,光想找干不成事的理由。遇到困难能推则推,能躲则躲,出现问题则相互扯皮推诿,缺乏责任感。对执行力的认识不足、没有对执行力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形成全面的理解,导致工作表里不

一、首鼠两端、阳奉阴违。甚至,有些官员为牟取私利,贪污受贿,在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执行力。

五、是激励、控制机制不健全。由于苦乐不均,没有实现奖勤罚

懒,因而行政人员执行命令主动性不强,积极性不高;控制不够,越权行事。各部门的权力边界没有被清晰界定,使得权力不断扩张,妨碍相关部门的执行力。

如何提升政府执行力和管理,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提升政府执行力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其中提升人力资源、提高行政执行者的素质,是保障政策执行的基础和前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提升政府执行力。

一、科学选拔。对于政策的执行来说,选拔人才是关键。邓小平所说的“关键在党,关键在人”,很大程度上就是选人用人。人才是智力资源的载体,只有聚集各方面高素质的人才,才能使党的政策得到真正的贯彻和落实。首先确定科学的选拔标准。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以能为本,注重实绩。其次要创造良好的选拔任用的制度环境。要引入竞争机制,创造一个公开、公正的竞争环境,使优秀的人才能够被选拔并任命。其次,要建立一个完善的考核评价和奖惩机制,以此来激发行政人员的工作热情。第三,要完善定期监督与不定期监督、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社会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从制度上保证“能上能下”,为人才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同时探索科学选拔人才的方式方法。选拔干部的方法包括:测试法、工作样本法、管理评价中心法等。

二、转变思想。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增强“公仆意识”。没有公仆意识,就无法深入基层、改善民生,因此行政人员要把更多的精力用到关心群众生产生活上,把更多财力投到解决群众

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使广大群众得到更多实惠。要大力建设现代行政文化。

三、政府是一个服务机构,起码对于人民老百姓来说,不应该太过功利,不应该一味的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日益严峻的周围环境。当然经济的腾飞是一个城市的发展的主要象征,一项制度的出台,一个决定的拍板,如果能多征求民意,能多方求全兼顾,也许会少些遗憾。

四、加大培训与开发。培训与开发是提升行政人员素质,进而提升政府执行力的有力手段和重要方法。因此,要注重被培训人员的积极性和培训内容的实效性,针对出现的问题,制定奖惩措施。同时,根据被培训人员的特点,进行差异化培养,最大程度上提高行政主体的素质和能力。

五、加强考核。考核作为对于行政人员业绩的评估,可以在许多方面发挥作用。首先,考核所提供的信息有助于高层管理者判断应当作出何种晋升或调整的决策。其次,它为行政人员提供了一个机会,使他们能够对自己的工作行为进行一个审查。通过考核可以揭示出那些低效率的行为,同时可以帮助行政人员强化那些正确的行为。另外,它还可以起到激励和监督的作用,刺激行政人员不断完善自我,不断提升执行力。

六、有效激励。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完善的激励机制,建设物质激励、精神激励,可以激发行政人员的积极性,增强组织凝聚力,将个人目标与政府部门总体目标统一起来,促进行政人员不断前进,从主观上提升自己的执行力;同时,有效激励也是更为有效和可持续的方法。

七、建立健全网络问政的长效机制。

1、网民留言办理机制。很多省市区以政府文件的形式,建立办理回复网民留言和市长信箱的固定工作机制,建立网民留言定期浏览制、网上交办制、限时办结制、联动督查制、舆情分析制等制度。

2、网络发言人制度。网络发言人制度是传统发言人制度在互联网空间的延伸和拓展。它改变了传统的信息传递方式,拉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距离,大大提高政府部门处理信息的效率,培养政府官员勤政廉洁、高效务实的工作作风,从而塑造良好的政府形象。

3、网络问政评议和问责制。要构建多元化的评价主体,不仅要吸纳组织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还要吸纳一般干部群众,特别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等参与评价。设置系统化的评价指标,把组织领导是否有力、制度建设是否科学完善、反馈信息是否及时、办理结果是否被认可等纳入评价范围,同时细化和量化评价项目,形成一个比较全面、具体的评价内容和标准体系,提高评价的广泛性、代表性和准确性。加强评价结果的分析和运用,充分发挥群众评议的导向和激励约束作用,督促解决评价中反映的问题,并及时通报评价结果。

八、实行政府官员的财产公示。人正不怕影子邪,勇于接受群众的监督。不然,按现在发生的官员可以拥有几十套房子的事 情还会发生。当官是为了给人民服务,这是宗旨,永远都不会变,也只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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