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2024-05-25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共6篇)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篇1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一)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

职工本人月工资收入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简称职工缴费工资)。月工资收入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基础上计算。职工月工资收入低于所在市地上一年月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所在市地上一年月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自本办法实施起,职工按个人缴费工资的2%缴费起步,以后一般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职工工资收入增长较快的市地,也可以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

离退休人员不缴费。

(二)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

企业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为顺利渡过人口老龄化高峰,各地应按照部分积累的筹资模式,测定长期的统筹费率。目前可先按当地规定的统筹费率缴纳养老保险费,通过提高收缴率、扩大覆盖面和逐步提高个人缴费比例等措施,力求本地统筹费率稳定在现行的标准上。

(三)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称为“缴费年限”。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四)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作为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基数。

(五)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收入者,以所在市地以上一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当地企业缴费比例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其中11%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基金。

(六)社会统筹基金发生困难时,由同级财政予以支持。

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一)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险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计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个人帐户(包括本金和利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审核,职工本人保管。在国家还没有设计出个人帐户的样式之前,暂以帐单的形式记录。

(二)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1%记入,包括两部分,一是职工个人缴费的全部;二是从企业缴费中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划转记入的部分。随着个人缴费比例提高,企业记入的比例相应降低,总和不变。

(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养老基金保值率”计算利息。“养老基金保值率”,根据银行的居民定期存款利率,并参考上一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确定。

(四)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的地区内调动工作,不变换个人帐户,只转移手册和帐单,不转移基金。职工在不同统筹范围的地区之间调动工作,手册、个人帐户及肺部储存额应随同转移。

在职工由于各种原因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职工调动或中断工作前后,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亦累积计算,不间断计息。

(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只能用于职工离退休后按月支付养老金,不能挪作他用。

(六)职工在离退休前或者离退休后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未领取或领取完,其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金和利息),按《继承法》有关规定处理;从企业缴费中记入的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职工离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已领取完毕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标准从社会统筹基金中继续支付,直至其死亡。

(七)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帐户后剩余的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原有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本办法实施后离退休人员的部分养老金、寿命长和收入低的职工的部分养老金,以及正常调整养老金水平所需资金。

三、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

(一)职工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均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

1.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到达退休年龄退休时,基本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社会性养老金:按职工退休时所在市地上一年月职工平均工资的20-25%计发。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20%计发;满15年及其以上的按25%计发。社会性养老金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按月支付。

个人帐户养老金:按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本金加利息)除以120计发,从个人帐户中按月支付。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2.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到达离退休年龄离退休的人员,计发办法逐步向新办法过渡,过渡期间的基本养老金由三部分组成:

社会性养老金:按职工离退休时所在市地上一年月职工平均工资的20-25%计发。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20%计发;满15年及其以上的,按25%计发。缴费性养老金:本办法实施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按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1.4%计发。

社会性养老金和缴费性养老金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

个人帐户养老金:以职工个人帐户的储存额除以120计发,从个人帐户中按月支付。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社会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V指•1.4%•M

其中:V指表示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M表示本办法实施前的缴费年限。

(二)职工缴费年限不满10年到达退休年龄的,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包括本金和利息)一次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所在市地上一个月的职工平均工资的养老金,一次付清。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的,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并按本办法实施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养老金。本办法实施后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所在市、地上一个月的职工平均工资的养老金,一次付清。

(三)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原来的办法计发养老金。

(四)本办法实施前和实施后的离退休人员均享受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增加的待遇。

(五)职工的离退休年龄和离退休后的其他待遇,暂不作变动。

从事高空、井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工作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仍可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执行,离退休时按本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六)本办法实施后,职工获得劳动模范等称号时,由奖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由本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离退休时不另外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对本办法实施前,获得国家规定可享受养老保险优惠待遇的劳动模范等称号的职工,离退休时仍保留原规定的待遇。

(七)符合离休条件的人员,其离休待遇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四、组织实施

(一)本办法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和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及个体劳动者。

(二)本办法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篇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管理改革的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4 年 12 月 3 日

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 专项、基金等) 管理改革的方案

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是政府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方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设立了一批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为增强国家科技实力、提高综合竞争力、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分类资助方式不够完善,现有各类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存在着重复、分散、封闭、低效等现象,多头申报项目、资源配置“碎片化”等问题突出,不能完全适应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要求。当前,全球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日益兴起,世界各主要国家都在调整完善科技创新战略和政策,我们必须立足国情,借鉴发达国家经验,通过深化改革着力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尽快缩小我国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按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4〕11号) 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 一) 总体目标。

强化顶层设计,打破条块分割,改革管理体制,统筹科技资源,加强部门功能性分工,建立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构建总体布局合理、功能定位清晰、具有中国特色的科技计划( 专项、基金等) 体系,建立目标明确和绩效导向的管理制度,形成职责规范、科学高效、公开透明的组织管理机制,更加聚焦国家目标,更加符合科技创新规律,更加高效配置科技资源,更加强化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最大限度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充分发挥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在提高社会生产力、增强综合国力、提升国际竞争力和保障国家安全中的战略支撑作用。

( 二) 基本原则。

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政府各部门要简政放权,主要负责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布局、评估、监管,对中央财政各类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实行统一管理,建立统一的评估监管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和责任倒查。政府各部门不再直接管理具体项目,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机构在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具体项目管理中的作用。

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科学布局中央财政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完善项目形成机制,优化资源配置,需求导向,分类指导,超前部署,瞄准突破口和主攻方向,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围绕重大任务推动科技创新的新机制。

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加强科技与经济在规划、政策等方面的相互衔接。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要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统筹衔接基础研究、应用开发、成果转化、产业发展等各环节工作,更加主动有效地服务于经济结构调整和提质增效升级,建设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经济。

明晰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重点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前沿、社会公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积极营造激励创新的环境,解决好“越位”和“缺位” 问题。发挥好市场配置技术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突出成果导向,以税收优惠、政府采购等普惠性政策和引导性为主的方式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坚持公开透明和社会监督。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项目全部纳入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和国家科技报告系统,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的信息公开和痕迹管理。除涉密项目外,所有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营造遵循科学规律、鼓励探索、宽容失败的氛围。

二、建立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

( 一) 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由科技部牵头,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参加的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管理部际联席会议 ( 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制度,制定议事规则,负责审议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的布局与设置、重点任务和指南、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专业机构的遴选择优等事项。在此基础上,财政部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统筹配置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预算。各相关部门做好产业和行业政策、规划、标准与科研工作的衔接,充分发挥在提出基础前沿、社会公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需求,以及任务组织实施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中的积极作用。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科技计划( 专项、基金等) 布局和重点专项设置等重大事项,经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后,按程序报国务院,特别重大事项报党中央。

( 二) 依托专业机构管理项目。

将现有具备条件的科研管理类事业单位等改造成规范化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由专业机构通过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受理各方面提出的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评审、立项、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等,对实现任务目标负责。加快制定专业机构管理制度和标准,明确规定专业机构应当具备相关科技领域的项目管理能力,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制定章程,按照联席会议确定的任务,接受委托,开展工作。加强对专业机构的监督、评价和动态调整,确保其按照委托协议的要求和相关制度的规定进行项目管理工作。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国家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中选取。鼓励具备条件的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参与竞争,推进专业机构的市场化和社会化。

( 三) 发挥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 的作用。

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由科技界、产业界和经济界的高层次专家组成,对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布局、重点专项设置和任务分解等提出咨询意见,为联席会议提供决策参考; 对制定统一的项目评审规则、建设国家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规范专业机构的项目评审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接受联席会议委托,对特别重大的科技项目组织开展评审。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要与学术咨询机构、协会、学会等开展有效合作,不断提高咨询意见的质量。

( 四) 建立统一的评估和监管机制。

科技部、财政部要对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的实施绩效、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和专业机构的履职尽责情况等统一组织评估评价和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科研信用体系建设,实行“黑名单”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对科技计 划( 专项、基金等) 的绩效评估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择优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结果作为中央财政予以支持的重要依据。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单位承担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任务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建立科研成果评价监督制度,强化责任; 加强对财政科技资金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 五) 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科技部、财政部要根据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结果以及相关部门的建议,提出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动态调整意见。完成预期目标或达到设定时限的,应当自动终止; 确有必要延续实施的,或新设立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以及重点专项的,由科技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建议。上述意见和建议经联席会议审议后,按程序报批。

( 六) 完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

要通过统一的信息系统,对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的需求征集、指南发布、项目申报、立项和预算安排、监督检查、结题验收等全过程进行信息管理,并主动向社会公开非涉密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分散在各相关部门、尚未纳入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项目信息要尽快纳入,已结题的项目要及时纳入统一的国家科技报告系统。未按规定提交并纳入的,不得申请中央财政资助的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项目。

三、优化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布局

根据国家战略需求、政府科技管理职能和科技创新规律,将中央各部门管理的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整合形成五类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

( 一)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资助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增强源头创新能力。

( 二)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产品和重大产业化目标,发挥举国体制的优势,在设定时限内进行集成式协同攻关。

( 三)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针对事关国计民生的农业、能源资源、生态环境、健康等领域中需要长期演进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以及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重大国际科技合作,按照重点专项组织实施,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研发布局和协同创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领域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

( 四) 技术创新引导专项 ( 基金) 。

通过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引导和支持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

( 五) 基地和人才专项。

优化布局,支持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和能力提升,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支持创新人才和优秀团队的科研工作,提高我国科技创新的条件保障能力。

上述五类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要全部纳入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管理,加强项目查重,避免重复申报和重复资助。中央财政要加大对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的支持力度,加强对中央级科研机构和高校自主开展科研活动的稳定支持。

四、整合现有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本次优化整合工作针对所有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不包括对中央级科研机构和高校实行稳定支持的专项资金。通过撤、并、转等方式按照新的五个类别对现有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进行整合,大幅减少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数量。

( 一) 整合形成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遵循研发和创新活动的规律和特点,将科技部管理的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的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有关部门管理的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等,进行整合归并,形成一个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该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及科技发展优先领域,凝练形成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专项,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

( 二) 分类整合技术创新引导专项 ( 基金) 。

按照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不同阶段的需求,对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管理的新兴产业创投基金,科技部管理的政策引导类计划、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共同管理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支持科技创新的部分,以及其他引导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专项资金 ( 基金) ,进一步明确功能定位并进行分类整合,避免交叉重复,并切实发挥杠杆作用,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进入技术创新领域,形成天使投资、创业投资、风险补偿等政府引导的支持方式。政府要通过间接措施加大支持力度,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府采购等支持科技创新的普惠性政策,激励企业加大自身的科技投入,真正发展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

( 三) 调整优化基地和人才专项。

对科技部管理的国家 ( 重点) 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发展改革委管理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合理归并,进一步优化布局,按功能定位分类整合,完善评价机制,加强与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相互衔接。提高高校、科研院所科研设施开放共享程度,盘活存量资源,鼓励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对外开放共享和提供技术服务,促进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实现跨机构、跨地区的开放运行和共享。相关人才计划要加强顶层设计和相互之间的衔接。在此基础上调整相关财政专项资金。

( 四)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加大聚焦调整力度,准确把握技术路线和方向,更加聚焦产品目标和产业化目标,进一步改进和强化组织推进机制,控制专项数量,集中力量办大事。更加注重与其他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的分工与衔接,避免重复部署、重复投入。

( 五)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要聚焦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注重交叉学科,培育优秀科研人才和团队,加大资助力度,向国家重点研究领域输送创新知识和人才团队。

( 六) 支持某一产业或领域发展的专项资金。

要进一步聚焦产业和领域发展,其中有关支持技术研发的内容,要纳入优化整合后的国家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体系,根据产业和领域发展需求,由中央财政科技预算统筹支持。

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支持科技创新的资金,要逐步纳入中央公共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支持科技创新。

五、方案实施进度和工作要求

( 一) 明确时间节点,积极稳妥推进实施。

优化整合工作按照整体设计、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的原则开展。

2014年,启动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建设,初步建成中央财政科研项目数据库,基本建成国家科技报告系统,在完善跨部门查重机制的基础上,选择若干具备条件的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按照新的五个类别进行优化整合,并在关系国计民生和未来发展的重点领域先行组织5 - 10个重点专项进行试点,在2015年财政预算中体现。

2015 - 2016年,按照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顶层设计的要求和“十三五”科技发展的重点任务,推进各类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的优化整合,对原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科技计划 ( 专项、资金等) ,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基本完成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按照新的五个类别进行优化整合的工作,改革形成新的管理机制和组织实施方式; 基本建成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实现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安排和预算配置的统筹协调,建成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向社会开放。

2017年,经过三年的改革过渡期,全面按照优化整合后的五类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运行,不再保留优化整合之前的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经费渠道,并在实践中不断深化改革,修订或制定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和资金管理制度,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各项目承担单位和专业机构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依法合规开展科研活动和管理业务。

( 二) 统一思想,狠抓落实,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管理改革工作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突破口,任务重,难度大。科技部、财政部要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率先改革,作出表率,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商。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积极配合,主动改革,以“钉钉子” 的精神共 同做好本 方案的落 实工作。

( 三) 协同推进相关工作。

加快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推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 加强科技政策与财税、金融、经济、政府采购、考核等政策的相互衔接,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激励创新的普惠性税收政策; 加快推进科研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科研人员评价制度,创造鼓励潜心科研的环境条件; 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推动符合科技创新特点的金融产品创新; 将技术标准纳入产业和经济政策中,对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形成创新的倒逼机制; 将科技创新活动政府采购纳入科技计划,积极利用首购、订购等政府采购政策扶持科技创新产品的推广应用;积极推动军工和民口科技资源的互动共享,促进军民融合式发展。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篇3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新修订的预算法,改进预算管理,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现就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建立与实现现代化相适应的现代财政制度,对于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5年预算法及预算法实施条例施行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我国财政制度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初步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制度体系,作为公共财政制度基础的预算管理制度也不断完善,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现行预算管理制度也暴露出一些不符合公共财政制度和现代国家治理要求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预算管理和控制方式不够科学,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尚未建立;预算体系不够完善,地方政府债务未纳入预算管理;预算约束力不够,财政收支结构有待优化;财政结转结余资金规模较大,预算资金使用绩效不高;预算透明度不够,财经纪律有待加强等,财政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挑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并对改进预算管理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也作出了部署。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公共财政制度的迫切需要;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二、准确把握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方向

(一)指导思想。

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完善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方式,提高管理绩效,用好增量资金,构建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防范财政风险,实现有效监督,提高资金效益,逐步建立与实现现代化相适应的现代财政制度。

(二)基本原则。

遵循现代国家治理理念。按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着力构建规范的现代预算制度,并与相关法律和制度的修订完善相衔接。健全财政法律制度体系,注重运用法律和制度规范预算管理,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

划清市场和政府的边界。凡属市场能发挥作用的,财税等优惠政策要逐步退出;凡属市场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政府包括公共财政等要主动补位。

着力推进预算公开透明。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将公开透明贯穿预算改革和管理全过程,充分发挥预算公开透明对政府部门的监督和约束作用,建设阳光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

坚持总体设计、协同推进。既要注重顶层设计,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又要考虑外部环境和制约因素,实现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序衔接,合理把握改革的力度和节奏,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三、全面推进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

(一)完善政府预算体系,积极推进预算公开。

1.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明确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支范围,建立定位清晰、分工明确的政府预算体系,政府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建立将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应统筹使用的资金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机制,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做好基金结余的保值增值,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实现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可持续运行。

2.健全预算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基本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加快推进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支出标准在预算编制和管理中的基础支撑作用。严格机关运行经费管理,加快制定机关运行经费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加强人员编制管理和资产管理,完善人员编制、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机制。进一步完善政府收支分类体系,按经济分类编制部门预决算和政府预决算。

3.积极推进预决算公开。细化政府预决算公开内容,除涉密信息外,政府预决算支出全部细化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预决算按项目按地区公开。积极推进财政政策公开。扩大部门预决算公开范围,除涉密信息外,中央和地方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均应公开本部门预决算。细化部门预决算公开内容,逐步将部门预决算公开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按经济分类公开政府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加大“三公”经费公开力度,细化公开内容,除涉密信息外,所有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都要公开。对预决算公开过程中社会关切的问题,要规范整改、完善制度。

(二)改进预算管理和控制,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1.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财政部门会同各部门研究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对未来三年重大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对规划期内一些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大项目,研究政策目标、运行机制和评价办法。中期财政规划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相衔接。强化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的约束。推进部门编制三年滚动规划,加强项目库管理,健全项目预算审核机制。提高财政预算的统筹能力,各部门规划中涉及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的,要与三年滚动财政规划相衔接。

2.改进年度预算控制方式。一般公共预算审核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强化支出预算约束,各级政府向本级人大报告支出预算的同时,要重点报告支出政策内容。预算执行中如需增加或减少预算总支出,必须报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根据经济形势和政策调整等因素科学预测。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因宏观调控政策需要可编列赤字,通过发行国债予以弥补。中央政府债务实行余额管理,中央国债余额限额根据累计赤字和应对当年短收需发行的债务等因素合理确定,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批。经国务院批准,地方一般公共预算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可编列赤字,通过举借一般债务予以弥补,地方政府一般债务规模纳入限额管理,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加强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管理。政府性基金预算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根据政府性基金项目的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编制;经国务院批准,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可举借专项债务,地方政府专项债务规模纳入限额管理,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内,根据各地区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测算分地区债务限额,并报国务院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分地区债务限额内举借债务,报省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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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根据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和财政政策逆周期调节的需要,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如出现超收,超收收入用于冲减赤字、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如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削减支出或增列赤字并在经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国债余额限额内发债平衡。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如出现超收,用于化解政府债务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如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其他预算资金、削减支出实现平衡。如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能实现平衡,省级政府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后增列赤字,并报财政部备案,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市、县级政府通过申请上级政府临时救助实现平衡,并在下一年度预算中归还。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如出现超收,结转下年安排;如出现短收,通过削减支出实现平衡。

(三)加强财政收入管理,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1.加强税收征管。各级税收征管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及时足额组织税收收入,并建立与相关经济指标变化情况相衔接的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不收过头税。严格减免税管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超越权限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税款。加强执法监督,强化税收入库管理。

2.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切实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继续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基金项目。加快建立健全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和收益共享机制。加强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完善国家以所有者身份参与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落实国有资本收益权。加强非税收入分类预算管理,完善非税收入征缴制度和监督体系,禁止通过违规调库、乱收费、乱罚款等手段虚增财政收入。

3.全面规范税收优惠政策。除专门的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突破国家统一财税制度、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能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对已经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规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一律停止执行;没有法律法规障碍且具有推广价值的,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有明确时限的到期停止执行,未明确时限的应设定优惠政策实施时限。建立税收优惠政策备案审查、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加强考核问责,严惩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四)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1.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严格控制政府性楼堂馆所、财政供养人员以及“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一般不采取挂钩方式。对重点支出根据推进改革的需要和确需保障的内容统筹安排,优先保障,不再采取先确定支出总额再安排具体项目的办法。结合税费制度改革,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排污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专款专用的规定,统筹安排这些领域的经费。统一预算分配,逐步将所有预算资金纳入财政部门统一分配。在此之前,负责资金分配的部门要按规定将资金具体安排情况及时报财政部门。

2.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逐步将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提高到60%以上;明显增加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中央出台增支政策形成的地方财力缺口,原则上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调节。要大力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在合理界定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基础上,严格控制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专项转移支付,属地方事务的划入一般性转移支付。对竞争性领域的专项转移支付逐一进行甄别排查,凡属“小、散、乱”以及效用不明显的要坚决取消,其余需要保留的也要予以压缩或实行零增长,并改进分配方式,减少行政性分配,引入市场化运作模式,逐步与金融资本相结合,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增加投入。对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专项转移支付予以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设立,严格控制新增项目和资金规模,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加快修订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对转移支付项目的设立、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作出规定。研究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在明确中央和地方支出责任的基础上,认真清理现行配套政策,对属于中央承担支出责任的事项,一律不得要求地方安排配套资金;对属于中央和地方分担支出责任的事项,由中央和地方按各自应分担数额安排资金。各地区要对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进行清理、整合、规范,完善资金管理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建立结转结余资金定期清理机制,各级政府上一年预算的结转资金,应当在下一年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其中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各部门、各单位上一年预算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办理。要加大结转资金统筹使用力度,对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可按规定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建立预算编制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结合的机制,细化预算编制,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建立科学合理的预算执行进度考核机制,实施预算执行进度的通报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有效控制新增结转结余资金。

4.加强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管理。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经费或者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支持各部门按有关规定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切实降低公共服务成本,提高公共服务质量。

(五)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财政支出绩效。

1.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硬化预算约束,年度预算执行中除救灾等应急支出通过动支预备费解决外,一般不出台增加当年支出的政策,一些必须出台的政策,通过以后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及时批复部门预算,严格按照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有关合同和规定程序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涉及政府采购的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一步提高提前下达转移支付预计数的比例,按因素法分配且金额相对固定的转移支付提前下达的比例要达到90%。加快转移支付预算正式下达进度,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外,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在全国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专项转移支付在90日内正式下达。省级政府接到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或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在30日内正式下达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规范预算变更,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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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范国库资金管理。规范国库资金管理,提高国库资金收支运行效率。全面清理整顿财政专户,各地一律不得新设专项支出财政专户,除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予以保留的专户外,其余专户在2年内逐步取消。规范权责发生制核算,严格权责发生制核算范围,控制核算规模。地方各级财政除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外,一律不得按权责发生制列支。按国务院规定实行权责发生制核算的特定事项,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全面清理已经发生的财政借垫款,应当由预算安排支出的按规定列支,符合制度规定的临时性借垫款及时收回,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借垫款限期收回。加强财政对外借款管理,各级财政严禁违规对非预算单位及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借款和垫付财政资金。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完善国库现金管理,合理调节国库资金余额。

3.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强化支出责任和效率意识,逐步将绩效管理范围覆盖各级预算单位和所有财政资金,将绩效评价重点由项目支出拓展到部门整体支出和政策、制度、管理等方面,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支出结构、完善财政政策和科学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4.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研究制定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制度规范和操作指南,建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政府会计标准体系,研究修订总预算会计制度。待条件成熟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研究将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主要指标作为考核地方政府绩效的依据,逐步建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公开机制。

(六)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化解财政风险。

1.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权限,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代为举借。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

2.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分类管理。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地方政府债务分为一般债务、专项债务两类,分类纳入预算管理。一般债务通过发行一般债券融资,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3.严格限定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地方政府在国务院批准的分地区限额内举借债务,必须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地方政府举借债务要遵循市场化原则。建立地方政府信用评级制度,逐步完善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4.建立债务风险预警及化解机制。财政部根据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评估各地区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进行风险预警。债务高风险地区要积极采取措施,逐步降低风险。对甄别后纳入预算管理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各地区可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以降低利息负担,优化期限结构。要硬化预算约束,防范道德风险,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

5.建立考核问责机制。把政府性债务作为一个硬指标纳入政绩考核。明确责任落实,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对本地区地方政府性债务负责任。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的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作为第一责任人,认真抓好政策落实。

(七)规范理财行为,严肃财经纪律。

1.坚持依法理财,主动接受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遵守预算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等财税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行政决策权和财政管理权,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建立和完善政府决算审计制度,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推进预算公开,增强政府理财工作的透明度,减少政府自由裁量权,让财政资金在阳光下运行。

2.健全制度体系,规范理财行为。要健全预算编制、收入征管、资金分配、国库管理、政府采购、财政监督、绩效评价、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制度建设,扎紧制度的篱笆。要规范理财行为,严格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编报预决算,按规定的用途拨付和使用财政资金,预决算编报都要做到程序合法、数据准确、情况真实、内容完整。

3.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责任追究。财经纪律是财经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也是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取得成效的重要保障。地方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通过单位自查、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强化责任追究,对检查中发现的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财政资金以及违规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等涉及违规违纪的行为,要按照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四、切实做好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保障工作

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涉及制度创新和利益关系调整,任务艰巨,面临许多矛盾和困难。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改革创新精神,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合力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要坚持于法有据,积极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工作,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本决定有关要求需要与法律规定相衔接的,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做好衔接。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为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财政部要抓紧制定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具体办法,印发各地区、各部门执行。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国 务 院

2014年9月26日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篇4

苏劳险[1992]3号 苏财综[92]53号 苏行发[1992]192号

各市、县劳动局、财政局、人银行: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二年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提取比例,请各市、县于五月底前报省审批,六月底由省下达各地执行。

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

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苏政发[1992]11号),现就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实行养老保险的范围,原则上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含农民合同制职工)、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城镇临时工(以下统称“职工”)。养老保险的对象:

1、我省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

2、驻江苏的中央企业(含金融、保险企业,不包括国务院批准按系统统筹的企业)职工;

3、外省(市)驻江苏的企业职工;

4、我省境内所有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

5、外商(含华侨和港澳台工商业者)与我省城镇各类企业共同举办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中方职工;

6、国务院批准按系统统筹的部属企业中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和城镇临时工;

7、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劳动合同制职工;

8、安排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国家统配人员和城镇待业人员。

县(区)属以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由各市、县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实行养老社会保险

二、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支付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并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

1、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均以参加我省养老保险的职工工资总额(其中,参加我省养老保险的企业为职工工资总额;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系统统筹的企业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和城镇临时工工资总额,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总额。工资总额的构成,均以国家统计局统计口径主准)为提取基数。在全省规定统一提取比例前,各市、县原有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和城镇临时工的养老保险费不再按各自的比例提取,应重新测算,按统一比例提取,合并调剂使用。各市、县具体提取比例,应按省政府苏政发[1992]11号文规定的积累率和省统一规定的支付项目的实际需要,扣除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行测算。养老保险基金的具体提取比例和积累率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按上述办法测算后,提出方案,经省劳动局和省财政厅审核,报省政府批准执行。今后,离退休(职)费用发生增长,再视具体情况调整原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具体比例。

2、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列营业外支出。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在提取的职工劳动保险基金中列支。

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一九九一年底前未实行个人交费的,均应从一九九二年起,随着职工工资的增长,按本人标准工资基本工资(指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企业)的3%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与企业缴纳部分合并使用。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以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缴纳,由原渠道列支。

5、部、省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除经省政府同意由省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直接办理的以外,暂委托企业所在市县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采取“统一结算,分别核算”的办法办理。

6、企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是企业和承包、租赁者应尽的义务,企业应主动缴纳。自一九九二年起,企业统一使用省制定的《社会保险基金手册》,并持经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审核签章的《社会保险基金手册》到劳动等有关部门办理招工计划、工资计划、职工调动和工效佳钩、工资升级等审批手续。

7、企业濒临破产或非政策性亏损,确无支付在职职工工资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能力时,应经企业职代会或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主管部门和财政或税务等部门确认后,在规定的缴费期内,向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书面申请。缓缴期在六个月以内的,由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审批;缓缴六个月以上,由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审批。缓缴期最多不得超过一年,缓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企业在向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缓缴养老保险费申请报告的同时,必须订立缴款计划。

8、一九九一年底前少数企业未按当地政府规定参加养老保险或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原则上自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统筹之月起或按实际未缴(欠缴)养老保险金额予以补缴,不另加收滞纳金和基金利息。

一九九二年以后,企业逾期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按日加收应缴纳额5%的滞纳金。未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一九九一年底前企业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时间,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者外,不予计算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9、破产企业在清理资产时,对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应优先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补缴。企业被兼并后,其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兼并企业补缴,并负责其离退人员的管理。

(二)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项目暂包括:

1、按国务院国发[1987]104号、国发[1982]62号、国发[1989]83号、原省革委会苏革发[1979]106号、省政府苏政发[1990]20号文件及有关规定计发的离退休费和退职工生活费。

2、按国务院国发[1982]62号、国发[1989]83号、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省劳动局苏劳险[1983]63号文件规定发给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和退休老工人的生活补助。

3、按省劳动局、人事局苏人四[86]26号、苏劳险[1990]9号文件规定,增发给退休职工的退休补助费。

4、按国务院国发[1985]6号和省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厅苏劳薪[1985]29号文件规定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生活补助费及补差部分;按劳动部劳字[1988]42号和省劳动局苏劳险[1988]19号文件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的生活补贴费。

5、按国务院国发[1985]35号文件和省财政厅[88]苏财商企字第109号、苏财商[92]11号通知规定发给的肉价补贴。

6、按国务院国发[1979]245号文件规定发给的副食品价格补贴;按国务院国发[1988]23号文件规定发给的主要副食品价格变动的补贴;按省劳动局、省财政厅苏劳计[1985]88号、苏财行[85]214号文件发给的物价补贴;按省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厅苏劳险[1987]2号文件规定发给户口迁回农村的离退休、退职人员的粮油差价补贴;按国务院国发[1991]18号文件规定增发的粮油价格补贴和按财政部[92]财综字第38号、省财政厅苏财综[92]32号文件规定发给的粮价补贴。

7、按国家劳动总局[78]劳薪101号、省劳动局苏劳薪[1979]356号、省劳动局苏劳险[1990]1号文件发给部分市、县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冬季取暖补贴。

8、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0]253号文件有关规定发给因工致残起居需人扶助的离休、退休人员的护理费和因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费。

9、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省总工会、劳动局苏工活[88]21号和省劳动局苏劳险[1991]16号文件规定支付的离退休、退职人员的丧葬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费;按省劳动局、财政厅、总工会苏财工[86]29号文件规定发放标准发给因工死亡离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抚恤费。

未列入省统一规定支付项目的其他按国家、省和各地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的费用,由离退休人员原单位继续发放或由各市、县自行统筹。

企业职工离退休、退职时,其离退休、退职费用未经劳动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审核,不得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三)市、县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支付,原则上实行全额缴拨的办法。

三、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

我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从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开始实施,由“统一规定、集中调控、分级核算、分级管理”逐步过渡到全省“统一筹集、统一支付、统一核算、分级管理”。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行省对省辖市、省辖市对所属县(市)分级管理。根据省统一的政策规定,省辖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作出必要的补充规定,报省备案。

(二)自一九九二年一月起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提取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进行测算,提出方案,经省劳动局会财政厅核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1、各市、县必须在调整养老保险费提取比例的当年一月底前将调整的方案报省审批。报审的资料包括:市、县政府报告,基本养老保险费提取比例测算方案等。

2、各县(市)报省的调整提取比例方案,由省辖市审核后,统一报省。自一九九二年起,在同一省辖市范围内,各县(市)的提取比例应基本一致。

(三)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省先对各市、县按省统一规定的应收、应支的全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20%实行全额结算、差额缴拨,按季预缴、年终统一结算。以后逐步过渡到全省统一筹集,统一支付,统一核算。各市、县超过省统一规定积累的结余部分,由各市、县在养老保险基金使用范围内自行调剂或结转下年使用。

(四)一九九一年底前全民所有制企业劳动合同制职工历年积累基金和一九九二年起按省统一规定积累率计算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积累基金,由省统一调控。其中,一九九一年底前全民所有制企业劳动合同制职工历年积累基金(按各市、县劳动合同制职工实行养老保险期间平均工资总额的15%计算)的20%上交省作为省直接掌握的后备基金;80%留在各市、县,与一九九二年起按省统一规定积累率积累的基金中留市、县部分合并,经省批准后使用。省集中的后备基金和差额收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省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委托银行代为收缴。各地社会保险机构开户银行采取“见单付款”的办法办理,换季(年)转入省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四、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实行养老保险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 自一九九二年一月起,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前,我省境内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条件,均根据各地实行养老保险之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和实行养老保险以后企业与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之和(以下统称缴费年限),暂按下列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1、原固定工、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招用的一九七六年底以前进单位的计划内临时工(含以后转为合同制职工者),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2、劳动合同制职工、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招用的城镇临时工,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的(含15年),参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及省有关退休规定办理。

3、城镇户口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招用的城镇临时工,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参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及省有关退职办法办理。

4、城镇户口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城镇临时工,缴费年限不满10年,农民合同制职工缴费年限不满15年,每满一年发给二个月本人最后一个工作月标准工资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其中根据国家和省政府规定安置就业的人员,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按月发给本人最后一个工作月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并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补贴,但不执行退职人员生活费最低保证数。

5、因工(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的人员,不论缴费年限长短,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五、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养老保险

1、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提取比例按照企业所在地全民所有制企业执行,其基金的筹集,目前仍由各市、县按省统一规定进行,以后逐步过渡到省级统筹。

2、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按照全民所有制企业办理。

3、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中方职工平均基本养老保险费高于当地同行业全民企业平均水平部分,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参照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方法办理。

六、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

(一)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由各市、县按省统一规定进行统筹,并逐步向省级统筹过度。

1、从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各市、县统一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提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积累率参照全民企业掌握。具体积累率和提取比例、支付项目,根据企业的承受能力,县(市)由政府提出方案,省辖市由劳动部门提出方案并经财政、税务部门审核后,均报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备案。

2、一九九一年底前集体企业劳动合同制职工、城镇临时工和其他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历年积累基金,以及一九九二年起按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积累率提留的积累基金,由当地政府提出,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其他情况不得动用。

3、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由各省辖市参照全民企业职工的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办理。

4、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辖市根据上述规定制定,并报省劳动局备案。

(二)县(区)属以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其他所有制企业职工和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基本养老保险也要抓紧逐步实行。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辖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并报省劳动局备案。

七、关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自愿参加,也可以实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挂钩的办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存放在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补充养老保险专户,按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及所得利息,归职工个人所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在职工因工作需要调动时随同转移,非工作需要流动时根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补充养老保险办法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企业或个人实际缴费的时间记入职工个人账户(卡片)。职工退休后开始支付,职工死亡进也可一次性支付。

八、关于职工流动时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

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凡参加我省养老社会保险的职工在省内流动时,须转养老保险关系,但不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经国务院批准按系统统筹的企业职工在我省境内流动以及跨省流动或就业的职工,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根据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劳人劳[1987]20号文件规定精神办理。

九、关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使用

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职工和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统一使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以下简称《手册》)。职工个人和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均应分别记入《手册》。

1、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在职期间,其《手册》由所在单位负责保管并登记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金额。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同时应为每一位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社会保险档案卡片,并记录企业和职工实际缴费情况。

职工本人和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每年应与企业核对一次《手册》的登记情况,并核查签章。核查的具体时间和方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2、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终止、解除合同,企业应在职工停止工作的当月,将《手册》经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审核后交给职工本人保管。职工调动工作时,随同工资关系转移,由调进和调出单位及时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办理转移手续。

3、《手册》是劳动部门审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之一,也是支付补充养老保险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的依据。

十、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管理服务费的提取使用办法,根据国发[1991]33号、苏政发[1992]11号文件精神,由省劳动局会财政厅另行制定。

十一、本实施办法由省劳动局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十二、本实施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篇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要求,制定了社会统一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建立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促进了养老保险新机制的形成,保障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新的进展。但是,由于这项改革仍处在试点阶段,目前还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企业负担重、统筹层次低、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目标和原则,进一步力。快改革步伐,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经济与祉会健康发展。为此,国务院在总结近几年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作出,如下决定:

一、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本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等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

员基本生活的原则,把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紧密结合起来。确保离退休人员基

本养老金和失业人员失业救济金的发放,积极推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

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

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三、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O%(包括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且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

四、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五、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

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O。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

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

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

按照国家规定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认真抓好落实。本决定实施前参加

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 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稳

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

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具体办法,由劳动部会同有关部

门制订并指导实施。

六、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逐步扩大到城镇所有

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也要逐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缴费比例和待遇水

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决定精神确定。

七、抓紧制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条例,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基

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养老保险,严禁挤占

挪用和挥霍浪费。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

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严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要建

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

八、为有利于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和加强宏观调控,要逐步由县级

统筹向省或省授权的地区统筹

过渡。待全国基本实现省级统筹后,原经国务院批准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统筹的企业,参加所在地区的社会统筹。

九、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水平,尽快将目前由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

会化发放,积极创造条件将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由企业转向社会,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基础建设,改进和完善服务与管理工

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十,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关系改革、发展和

稳定的全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简组织实施。劳动

部要会同国家体改委等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本决定的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篇6

★促进公平。通过实行部分养老保险基金中央统一调剂使用,合理均衡地区间基金负担,提高养老保险基金整体抗风险能力。

★明确责任。实行省级政府扩面征缴和确保发放责任制,中央政府通过转移支付和养老保险中央调剂基金(以下简称中央调剂基金)进行补助,建立中央与省级政府责任明晰、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统一政策。国家统一制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逐步统一缴费比例、缴费基数核定办法、待遇计发和调整办法等,最终实现养老保险各项政策全国统一。★稳步推进。合理确定中央调剂基金筹集比例,平稳起步,逐步提高,进一步统一经办规程,建立省级集中的信息系统,不断提高管理和信息化水平。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主要内容是

在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础上

建立养老保险中央调剂基金 对各省份养老保险基金进行适度调剂

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一是中央调剂基金由各省份养老保险基金上解的资金构成,按照各省份职工平均工资的90%和在职应参保人数作为计算上解额的基数,上解比例从3%起步,逐步提高。

二是中央调剂基金实行以收定支,当年筹集的资金按照人均定额拨付的办法全部拨付地方。

三是中央调剂基金纳入中央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四是现行中央财政补助政策和补助方式不变,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弥补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主体责任。《通知》指出

要健全保障措施,确保制度顺利实施。一是完善省级统筹制度,推进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工作。二是强化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确保应收尽收,杜绝违规支出。三是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将养老保险相关工作情况列入省级政府工作责任制考核内容。

四是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全国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查询系统、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监控系统以及全国共享的中央数据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要求,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均衡地区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基金)负担,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国务院决定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扣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突出问题,围绕建立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养老保险制度目标,从基本国情和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实际出发,遵循社会保险大数法则,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作为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第一步。加快统一养老保险政策、明确各级政府责任、理顺基金管理体制、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不断加大调剂力度,尽快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

(二)基本原则。

——促进公平。通过实行部分养老保险基金中央统一调剂使用,合理均衡地区间基金负担,提高养老保险基金整体抗风险能力。——明确责任。实行省级政府扩面征缴和确保发放责任制,中央政府通过转移支付和养老保险中央调剂基金(以下简称中央调剂基金)进行补助,建立中央与省级政府责任明晰、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统一政策。国家统一制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逐步统一缴费比例、缴费基数核定办法、待遇计发和调整办法等,最终实现养老保险各项政策全国统一。——稳步推进。合理确定中央调剂基金筹集比例,平稳起步,逐步提高,进一步统一经办规程,建立省级集中的信息系统,不断提高管理和信息化水平。

二、主要内容

在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础上,建立中央调剂基金,对各省份养老保险基金进行适度调剂,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一)中央调剂基金筹集。

中央调剂基金由各省份养老保险基金上解的资金构成。按照各省份职工平均工资的90%和在职应参保人数作为计算上解额的基数,上解比例从3%起步,逐步提高。

某省份上解额=(某省份职工平均工资×90%)×某省份在职应参保人数×上解比例。

各省份职工平均工资,为统计部门提供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各省份在职应参保人数,暂以在职参保人数和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企业就业人数二者的平均值为基数核定。将来条件成熟时,以覆盖常住人口的全民参保计划数据为基础确定在职应参保人数。

(二)中央调剂基金拨付。

中央调剂基金实行以收定支,当年筹集的资金全部拨付地方。中央调剂基金按照人均定额拨付,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核定的各省份离退休人数确定拨付资金数额。

某省份拨付额=核定的某省份离退休人数×全国人均拨付额。

其中:全国人均拨付额=筹集的中央调剂基金/核定的全国离退休人数。

(三)中央调剂基金管理。

中央调剂基金是养老保险基金的组成部分,纳入中央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中央调剂基金采取先预缴预拨后清算的办法,资金按季度上解下拨,年终统一清算。

各地在实施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之前累计结余基金原则上留存地方,用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养老保险基金余缺调剂。

(四)中央财政补助。

现行中央财政补助政策和补助方式保持不变。中央政府在下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拨付中央调剂基金后,各省份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由地方政府承担。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弥补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主体责任。

三、健全保障措施

(一)完善省级统筹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缴费政策、待遇政策、基金使用、基金预算和经办管理的基础上,推进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工作,并建立地方各级政府养老保险基金缺口责任分担机制。

(二)强化基金预算管理。

各级政府及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基金预算编制和审核工作,严格规范收支内容、标准和范围,并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程序执行,不得随意调整。进一步强化基金预算的严肃性和硬约束,确保应收尽收,杜绝违规支出。

(三)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

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养老保险扩面征缴、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严格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落实等情况列入省级政府工作责任制考核内容,对工作业绩好的省级政府进行奖励,对出现问题的省级政府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推进信息化建设。

建立全国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查询系统、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监控系统以及全国共享的中央数据库。在中央与地方之间以及各部门之间实现信息、数据互联互通,有效监控在职应参保人数和离退休人数,及时掌握和规范中央调剂基金与省级统筹基金收支行为,防范风险。

四、组织实施

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是加强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全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顺利实施,同时抓紧制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时间表、路线图。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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