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历年司考真题

2024-08-27

商法历年司考真题(精选4篇)

商法历年司考真题 篇1

A.《行政复议法》规定,被申请人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书或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提出书面答复,此处的10日指工作日

B.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得改变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C.行政复议期间,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

D.行政复议实行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原则

【答案】C

【考点】行政复议

【解析】选项A错误。《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行政复议期间只有五日、七日才是工作日,这里的十日,指的不是工作日,而是“自收到复议申请书或笔录复印件之日起”直接计算十日,中间包括休息日。

选项B错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据此可知,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是可以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选项C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行政复议机构。

选项D错误。《行政复议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据此可知,行政复议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48.某国土资源局以陈某违反《土地管理法》为由,向陈某送达决定书,责令其在10日内拆除擅自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3间,恢复土地原状。陈某未履行决定。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1年卷二单选第48题)

A.国土资源局的决定书应载明,不服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B.国土资源局的决定为负担性具体行政行为

C.因《土地管理法》对起诉期限有特别规定,陈某对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应依该期限规定

D.如陈某不履行决定又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起诉的,国土资源局可以自行拆除陈某所建房屋

【答案】D

【考点】行政行为的类型、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行政强制执行权

【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选项B说法正确。为当事人授予权利、利益或者免除负担义务的,是授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当事人设定义务或者剥夺其权益的,是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国土资源局的决定剥夺、限制了陈某的财产权,属于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

选项C说法正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相对于《行政诉讼法》来说,《土地管理法》是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理,陈某对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应依《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期限起诉。

选项D说法错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国土资源局无权自行拆除陈某所建的房屋,其应申请人民法院来强制执行。

49.关于具体行政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二单选第49题)

A.行政许可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B.具体行政行为皆为要式行政行为

C.法律效力是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因素

D.当事人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予以执行是具体行政行为确定力的表现

【答案】C

【考点】具体行政行为

【解析】选项A错误。《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据此可知,行政许可是经典的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而非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选项B错误。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分为要式的与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划分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具备法定的形式。需要具备书面文字等其他特定意义符号为生效必要条件的,是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不需要具备书面文字或者其他特定意义符号就可以生效的,是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选项C正确。法律效力是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因素。评价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实际意义,就在于对其法律效力的影响。

选项D错误。当事人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予以执行是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力的表现。

50.县环保局以一企业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为由,决定对其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并处以罚款1万元。该企业认为决定违法诉至法院,提出赔偿请求。一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县环保局的决定。该企业提出上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二单选第50题)

A.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和罚款均为行政处罚

B.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时,如该企业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院应予训诫

C.二审法院认为需要改变一审判决的,应同时对县环保局的决定作出判决

D.一审法院如遗漏了该企业的赔偿请求,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答案】C

【考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一、二审判决

【解析】选项A错误。本题中加收超标排污费是行政强制,罚款是行政处罚。

选项B错误。《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本题中,该企业作为原告,若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选项C正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七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选项D错误,《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2010年)

39.关于行政法的比例原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单选第39题)

A.是权责统一原则的基本内容之一

B.主要适用于羁束行政行为

C.是合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D.属于实质行政法治范畴

「答案」D

「考点」行政法基本原则

「解析」选项A错误。比例原则是合理行政原则的基本内容之一,不是权责统一原则的基本内容之一。

选项B错误。合法行政原则主要适用于羁束行政行为,而不是比例原则。

选项C错误。比例原则是合理行政的要求,不是合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选项D正确。合理行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比例原则作为合理行为原则的具体表现之一,当然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

作对本题,要求清楚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内涵和要求。

40.国务院某部拟合并处级内设机构。关于机构合并,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单选第40题)

A.该部决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B.该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

C.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决定,报国务院备案

D.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答案」A

「考点」国务院行政编制管理

「解析」《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处级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按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41.关于国家机关公务员处分的做法或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单选第41题)

A.张某受记过处分期间,因表现突出被晋升一档工资

B.孙某撤职处分被解除后,虽不能恢复原职但应恢复原级别

C.童某受到记大过处分,处分期间为二十四个月

D.田某主动交代违纪行为,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应减轻处分

「答案」D

「考点」公务员处分

「解析」选项A错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8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选项B错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9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选项C错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7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受记大过处分的,处分期间是18个月。

选项D正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4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

42.关于行政法规的决定与公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单选第42题)

A.行政法规均应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B.行政法规草案在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时,可由起草部门作说明

C.行政法规草案经国务院审议报国务院总理签署前,不得再作修改

D.行政法规公布后由国务院法制办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答案」B

「考点」行政法规的决定与公布

「解析」选项A错误。《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26条第1款规定,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者由国务院审批。

选项B正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26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行政法规草案时,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或者起草部门作说明。

选项C错误。《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27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对行政法规草案的审议意见,对行政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

选项D错误。《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30条规定,行政法规在公布后的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43.刘某向卫生局申请在小区设立个体诊所,卫生局受理申请。小区居民陈某等人提出,诊所的医疗废物会造成环境污染,要求卫生局不予批准。对此,下列哪一选项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2010年卷二单选第43题)

A.刘某既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申请设立个体诊所

B.卫生局受理刘某申请后,应当向其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C.如陈某等人提出听证要求,卫生局同意并听证的,组织听证的费用应由陈某承担

D.如卫生局拒绝刘某申请,原则上应作出书面决定,必要时口头告知即可

「答案」B

「考点」行政许可

「解析」选项A错误。行政许可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不能以口头形式提出。

选项B正确。《行政许可法》第32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选项C错误。《行政许可法》第47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据此可知,听证费用不应由陈某承担。

选项D错误。《行政许可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据此可知,行政机关不予行政许可,应当作出书面决定,不能口头告知。

44.下列哪一行为属于行政处罚?()(2010年卷二单选第44题)

A.公安交管局暂扣违章驾车张某的驾驶执照六个月

B.工商局对一企业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营业执照予以注销

C.卫生局对流行性传染病患者强制隔离

D.食品药品监督局责令某食品生产者召回其已上市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答案」A

「考点」行政处罚

「解析」选项A正确。《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据此可知,选项A中张某违章驾车,被暂扣驾驶执照是违法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是公安交管局对其的一种惩罚,属于行政处罚。

选项B错误。行政许可的注销,是消灭行政许可法律关系的一种宣告,不具有惩罚性,不属于行政处罚。

选项C错误。卫生局对流行性传染病患者强制隔离,是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处罚。

选项D错误。食品药监局的责令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为了防止危害的发生而采取的一种特殊程序,不是对食品生产者的惩罚,也不属于行政处罚。

45.区房管局向某公司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被拆迁人王某向区房管局提出申请,要求公开该公司办理拆迁许可证时所提交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区房管局作出拒绝公开的答复。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单选第45题)

A.王某提出申请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B.因王某与申请公开的信息无利害关系,拒绝公开是正确的

C.因区房管局不是所申请信息的制作主体,拒绝公开是正确的 D.拒绝答复应自收到王某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

「答案」C

「考点」政府信息公开

「解析」选项A错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5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本题中王某要求公开的不是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无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选项B错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0条第2款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据此可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不要求申请人与申请公开的信息有利害关系,故区房管局以王某与申请公开的信息无利害关系为由,拒绝其公开申请是不正确的。

选项C正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7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21条第(三)项规定,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题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是房管局制作的,该信息的公开不属于区房管局的职责范围,因此,区房管局以此为由拒绝王某的申请是正确的。

选项D错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据此可知,一般情况下,应当场答复,有困难的,拒绝答复应当自收到王某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特殊情况可再延长15个工作日,即最长30个工作日,30个工作日并不等同于1个月。

46.某区城管局以甲摆摊卖“麻辣烫”影响环境为由,将其从事经营的小推车等物品扣押。在实施扣押过程中,城管执法人员李某将甲打伤。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单选第46题)

A.扣押甲物品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B.李某殴打甲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C.因甲被打伤,扣押甲物品的行为违法

D.甲被打伤的损失,应由李某个人赔偿

「答案」B

「考点」行政行为,赔偿主体

「解析」选项A错误。扣押甲物品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强制执行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第一性的,行政强制执行是跟在义务后面出现的。

选项B正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造成相对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行为,是行政事实行为。因此,李某将甲打伤的行为属于行政事实行为。

选项C错误。甲被打伤与扣押行为本身是否合法没有直接关联,不能因为甲被打伤,就认定扣押行为本身违法。

选项D错误。城管执法人员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将甲打伤的,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47.陈某申请领取最低生活保障费,遭民政局拒绝。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民政局履行法定职责,同时申请法院先予执行。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单选第47题)

A.陈某提出先予执行申请时,应提供相应担保

B.陈某的先予执行申请,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范围

C.如法院作出先予执行裁定,民政局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D.如法院作出先予执行裁定,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

「答案」C

「考点」先于执行

「解析」选项A错误。《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申请先于执行时要提供相应的担保。

选项B、D错误。《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案件,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书面裁定先予执行。据此可知,陈某的先予执行申请,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范围;另外,要以书面形式作出先于执行的裁定,而不能以口头形式作出。

选项C正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8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48.《环境保护法》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法院起诉。某县环保局依据《环境保护法》对违法排污企业作出罚款处罚决定,该企业不服。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单选第48题)

A.如该企业申请复议,申请复议的期限应为六十日

B.如该企业直接起诉,提起诉讼的期限应为三个月

C.如该企业逾期不缴纳罚款,县环保局可从该企业的银行账户中划拨相应款项

D.如该企业逾期不缴纳罚款,县环保局可扣押该企业的财产并予以拍卖

「答案」A

「考点」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期限

「解析」选项A正确。《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据此可知,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但如其它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则依照其它法律的规定,如少于60日则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复议申请期限为15日,少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60日,如该企业申请复议,应按《行政复议法》规定的60日计算。

选项B错误。《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知,关于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的特殊规定与行政复议不同,通常情况下起诉期限为3个月,如法律有特殊规定则从特殊规定。《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起诉期限为15日,如该企业直接起诉,则提起诉讼的期限应为15日,而不是三个月。

选项C、D错误。只有通过法律的授权,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才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环境保护法》只赋予了处罚决定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并未赋予处罚决定机关直接进行强制执行的权利。因此,县环保局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无权自己从账户划拨款项或对扣押财物进行拍卖。

49.关于在行政诉讼中法庭对证据的审查,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单选第49题)

A.从证据形成的原因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B.从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方面审查证据的关联性

C.从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D.从复制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答案」C

「考点」对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审核认定

「解析」选项A、D错误。《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55条规定,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一)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二)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

(三)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从证据形成原因、复制件与原件是否相符这两方面审查的是证据的真实性。

选项B错误。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应该从证据材料是否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内在联系方面进行审查,而不是从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方面审查。

选项C正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56条规定,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一)证据形成的原因;

(二)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三)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四)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五)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50.2009年2月10日,王某因涉嫌诈骗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4日,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某。4月10日,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王某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二年执行。5月10日,县公安局根据县法院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对王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王某上诉,6月1日,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王某申诉,12月10日,市中级法院再审认定王某行为不构成诈骗,撤销原判。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单选第50题)

A.因王某被判无罪,国家应当对王某在2009年2月10日至12月10日期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B.因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C.因王某被判无罪,国家应当对王某在2009年6月1日至12月10日期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D.因王某被判无罪,国家应当对王某在2009年2月10日至5月10日期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D

「考点」国家赔偿

行政法历年司考真题(案例分析) 篇2

案情:经工商局核准,甲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木材切片加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由乙公司供应加工木材1万吨。不久,省林业局致函甲公司,告知按照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新建木材加工企业必须经省林业局办理木材加工许可证后,方能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登记,违者将受到处罚。1个月后,省林业局以甲公司无证加工木材为由没收其加工的全部木片,并处以30万元罚款。期间,省林业公安局曾传唤甲公司人员李某到公安局询问该公司木材加工情况。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省林业局的处罚决定。

因甲公司停产,无法履行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乙公司要求支付货款并赔偿损失,甲公司表示无力支付和赔偿,乙公司向当地公安局报案。2010年10月8日,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为由将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刑事拘留,1个月后,张某被批捕。2011年4月1日,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张某被释放。张某遂向乙公司所在地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公安局以未经确认程序为由拒绝张某请求。张某又向检察院提出赔偿请求,检察院以本案应当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此种情形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为由拒绝张某请求。

问题:

1.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何确定本案的地域管辖?

2.对省林业局的处罚决定,乙公司是否有原告资格?为什么?

3.甲公司对省林业局的致函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4.省林业公安局对李某的传唤能否成为本案的审理对象?为什么?李某能否成为传唤对象?为什么?

5.省林业局要求甲公司办理的木材加工许可证属于何种性质的许可?地方性法规是否有权创设?

6.对张某被羁押是否应当给予国家赔偿?为什么?

7.公安局拒绝赔偿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8.检察院拒绝赔偿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参考答案:

1.由省林业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因为本案被诉行为为省林业局直接作出的没收和罚款的行政处罚,且不属于行政诉讼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故应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没有。因为乙公司与省林业局的处罚行为无直接的、实质性的利害关系,对甲公司不履行合同及给乙公司带来的损失,乙公司可以通过对甲公司提起民事诉讼等途径获得救济。

3.不能。因为致函是一种告知、劝告行为,并未确认、改变或消灭甲公司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是对甲公司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致函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4.(1)不能。因为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撤销省林业局的处罚行为,传唤行为由省林业公安局采取,与本案诉求无关,不能作为本案审理对象。

(2)不能。因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治安传唤适用的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李某并未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故省林业公安局不得对李某进行治安传唤。

5.属于企业设立的前置性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6.应当。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不起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7.不成立。因为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已经取消了司法赔偿的确认程序,以此为由拒绝赔偿缺乏法律依据。

8.不成立。因为本案侵权行为持续到2010年12月1日以后,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应当适用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

(2009年)

六、(本题20分)

案情: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乙县林业局以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

有关规定:

《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涉及运输证的规定如下: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

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对规定林产品无运输证的,予以没收”。

问题:

1.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再提起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2.如高某在起诉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法院应如何立案?对该请求可否进行单独审理?

3.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的性质是什么?可否适用于本案?理由是什么?

4.高某运输的松香是否属于“非法财物”?理由是什么?

5.(1)法院审理本案时应如何适用法律、法规?理由是什么?

(2)依《行政处罚法》,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应当符合什么要求?本案《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关于没收的规定是否符合该要求?

参考答案:

1.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由乙县林业局作出,故乙县法院具有管辖权。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改变原处罚决定的,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也有管辖权。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应当对撤销没收决定请求与赔偿请求分别立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行政赔偿的请求进行单独审理或对二项请求合并审理。

3.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是根据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不属于法院应当依据或者参照适用的规范,但可以作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依据之一。

4.高某运输的松香不是“非法财物”。因为高某具有加工、收购、销售松香的主体资格,也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因此对该批松香享有合法所有权,不能将该批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5.(1)《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均未将木材以外的林产品的无证运输行为纳入行政处罚的范围,也未规定对无证运输其他林产品的行为给予没收处罚。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扩大了《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应受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没收行为的范围,不符合上位法。根据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规则,法院应当适用《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

(2)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本案《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关于没收的规定超出了《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不符合有关要求。

【主要参考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年)

六、(本题20分)

案情:因某市某区花园小区进行旧城改造,区政府作出《关于做好花园小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王某等205户被拆迁户对该通知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通知。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王某等被拆迁户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裁定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王某等205户被拆迁户不服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在非复议前置前提下,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不服而起诉,要求法院立案受理缺乏法律依据,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问题:

1.本案是否需要确定诉讼代表人?如何确定?

2.行政诉讼中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的情形主要包括哪些?

3.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主要理由是什么?

4.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应当如何判决?

5.本案一、二审法院审理的对象是什么?为什么?

6.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市政府会同区政府调整了补偿标准,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法院是否应予准许?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

1.本案需要确定诉讼代表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案原告为五人以上,应当推选一至五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2.行政诉讼中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的情形主要包括:

①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复议决定的;

②复议机关在复议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原告不服的;

③复议机关拒绝受理复议申请或者不予答复,原告不服的。

3.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主要理由是: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是行政机关的一项具体行为,无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只要原告不服该复议决定,均可以起诉,法院应予受理。

4.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应当作出撤销“不予受理决定书”,判令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

5.本案一、二审法院审理的对象是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因为原告起诉要求撤销的就是该决定,故法院应当以该决定作为合法性审查的对象。

6.若本案原告上诉后市政府会同区政府调整了补偿标准,上诉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法院经审查,若认为该市、区政府调整补偿标准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申请撤回上诉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三人无异议的,法院应予准许。

(2008年·四川)

六、(本题20分)

案情:2006年10月11日晚,王某酒后在某酒店酗酒闹事,砸碎店里玻璃数块。此时某区公安分局太平派出所民警任某、赵某执勤路过酒店,任某等人欲将王某带回派出所处理,王某不从,与任某发生推搡。双方在扭推过程中,王某被推倒,头撞在水泥地上,当时失去知觉,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后被鉴定为颅内出血死亡。2006年12月20日,王某之父申请国家赔偿。

问题:

1.公安机关是否应当对王某的死亡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为什么?

2.王某的父亲是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3.本案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如何计算?

4.本案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是谁?

5.若本案公安机关需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和标准是什么?

6.如果公安机关对受害人赔偿后,对民警如何处理?

7.若王某的父亲获得国家赔偿,他能否再要求民警任某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参考答案:

1.公安机关应当对王某的死亡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因为公安民警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与王某发生推搡致王某摔倒死亡,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行为构成违法,王某虽也有过错,但不能免除国家赔偿责任,符合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王某的父亲有权以自己名义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因为国家赔偿法规定: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3.本案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应当自民警执行职务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两年。

4.本案的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是某区公安分局。

5.若公安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赔偿方式为支付被害人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规定办理,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的,支付到18周岁为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支付到死亡时止。

6.如果公安机关对受害人赔偿后,若认为民警犯有重大过失,可以责令该民警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7.王某的父亲不能再要求民警任某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2007年)乙题:

据报道,在城市建设中,有的政府部门发出有关土地使用的许可证照后,因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废止,或城市规划修改等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而撤回已生效的许可。也曾有个别地方的政府部门在颁发土地使用证照过程中确有审查不严的问题,为弥补过错过失而以公共利益需要为由收回已生效的许可;或为了以更高价位将土地出让给他人,而以公共利益需要为由收回已生效的许可。

请就上述情况,根据行政法有关原则,谈谈你的看法及建议。

答题要求:

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2.不少于500字。

【解题思路】

1.指出该材料中反映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基本行政法原则。

2.指出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基本内容、构成要件与适用条件。3.指出如何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信赖利益保护。(2006年)

论述题

2002年7月,某港资企业投资2.7 亿元人民币与内地某市自来水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经营该市污水处理。享有规章制定权的该市政府为此还专门制定了《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对港方作出一系列承诺,并规定政府承担污水处理费优先支付和差额补足的义务,该办法至合作期结束时废止。

2005年2月市政府以合作项目系国家明令禁止的变相对外融资举债的“固定回报”项目,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属于应清理、废止、撤销的范围为由,作出“关于废止《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的决定”,但并未将该决定告知合作公司和港方。港方认为市政府的做法不当,理由是:其一,国务院文件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对涉及固定回报的外商投资项目应“充分协商”、“妥善处理”,市政府事前不做充分论证,事后也不通知对方,违反了文件精神;其二,1998年9月国务院通知中已明令禁止审批新的“固定回报”项目,而污水处理合作项目是2002年经过市政府同意、省外经贸厅审批、原国家外经贸部备案后成立的手续齐全、程序合法的项目。

请:

1.运用行政法原理对某市政府的上述做法进行评论;

2.结合上述事件论述依法治国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

答题要求:

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2.不少于600字。

答案:

1.该市政府的行为是违法的,违背了诚信政府的基本品质与对公民信赖利益的保护。港商之所以在合作项目中投入巨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相信政府、信赖政府,因为该项目经过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同意,手续齐全、程序合法。市政府还专门制定了《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应该说,港商对政府文件和与自来水公司签署的合作合同的合法性深信不疑。

制定和撤销、废止行政规章是政府的法定职权。特别是当市政府发现自己制定的规章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出于国家法制统一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废止已经生效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废止文件不只是政府的事情,还是涉及千家万户利益的大事,必须遵照依法行政和信赖保护原则谨慎定夺,而不能倚仗政府权大,或者个人利益必须让位于公共利益的老思路任意妄为。

表面上看,本案市政府是在贯彻上级指示,严格依法行政,纠正不当文件。而实际上,该行为已经侵犯了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首先,该项目是否属于国务院政策明令禁止要求妥善处理的事项并不清楚;

其次,即使《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违反了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属于必须废止的文件,责任也完全在政府本身,而不是的投资人。

第三,即使该文件确属需要废止的违法不当文件,也要经过正当程序,依法补偿信赖利益遭受损失的投资人,而不能置投资人的合理期待与信赖利益于不顾,随意“废止”自己制定发布的文件,更不能未经对方同意,单方面撕毁合作合同。如果政府为了“依法行政”,废止已经生效的文件,执意收回自己的承诺,改变原来的行政行为,那么就要证明这种做法所获得的公共利益必然大于信守原来承诺给相对人带来的利益。如果能够做到这一点,政府可以改变或者收回其承诺,但也必须对相对人由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补偿责任。

2.依法治国的精义在于依法行政。该事件折射出来的就是政府不能依法行政,则依法治国的效果就要大打折扣,公平正义的理念也就无法实现。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与目标在于:

(1)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本案中政府随意废止规范性文件而不履行告知和补偿义务,就是在程序和实体上都有违法的情况。

(2)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本案中政府行为应该确保相对方的合理期待得到保证,应该遵守比例原则。

(3)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时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时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具体到本案,政府废止规范性文件,必须首先履行告知的义务,这是基本的程序正义的要求。

(4)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对信赖利益的漠视是本案政府最大的违法之处。政府诚信的关键就在于对于相对人的受益不能随意剥夺,以免破坏相对人的合理预期。

(5)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本案中,政府不能只行使公权力,对于生效的规范性文件一撤了之,而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行政许可法》第8条实际上已经明确规定,即使因为合法原因废止相关许可或规范性文件,政府对于公民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2005年)

一、(本题10分)

案情:甲市人民政府在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公交公司)召开协调会后,下发了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明确:城市公交公司的运营范围,界定在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公交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通的线路要保证正常运营,免缴交通规费,在规划区范围内,原由交通部门负责的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交由建设部门负责。《会议纪要》下发后,甲市城区交通局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中止了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

田某、孙某和王某是经交通部门批准的三家运输经营户,他们运营的钱路与《会议纪要》规定免缴交通规费的城市公交公司的两条运营线路重叠,但依《会议纪要》,不能享受免缴交通规费的优惠。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会议纪要》中关于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规定,并请求确认市政府《会议纪要》关手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

问题:

1.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内容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什么?

答案:属于受案范围。本案中《会议纪要》作出的规定不属于行政指导行为,也不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1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中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会议纪要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会议纪要所记载、传达的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是与会者及其组织领导者的共同意志的体现,是会议成果的结晶,集中反映了会议的精神实质。会议纪要并非标准的法律文书,其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执行力,还是仅具有指导性,应当具体认定。在本案,《会议纪要》是甲市人民政府下发的,接收该《会议纪要》的单位均为市政府管辖下的部门或公司,它们当然得贯彻执行。据此,该《会议纪要》具有强制执行力。

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内容,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而且只能一次适用,不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构成具体行政行为。

2.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

答案:具有原告资格。甲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直接影响到了三人的公平竞争权。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平竞争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1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涉及其公平竞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竞争关系的存在乃是公平竞争权存在的基础。在理论上,狭义的竞争关系,是指商品或服务之间具有替代关系(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之间的相互争夺交易机会的关系。一般认为,在狭义竞争关系中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于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1项规定的公平竞争权。

在本案,因某、孙某和王某三人运营的钱路与《会议纪要》规定免缴交通规费的城市公交公司的两条运营线路重叠,这意味着该三人与城市公交公司存在狭义竞争关系。市政府《会议纪要》授予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优惠,使得城市公交公司处于竞争的优势地位,而“公平”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遵循合理性的原则,实施行政行为时平等地对待同等条件的竞争者,权衡和比较不同的私益。综上,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影响到了三人的公平竞争权。

3.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提出的确认甲市人民政府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的请求,是否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为什么?

答案:不属于。该请求涉及到甲市人民敏府对建设局和交通局的职能调整,属于政府对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分配,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

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3项,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所谓内部行政行为,是基于上级与下级、组织与个人之间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或其他的隶属关系,在行政机关内部就内部事务进行的管理活动,比如行政机关就机构建制、工作程序、规章制度、后勤事务进行的管理及对公务员进行的奖惩、任免活动均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会议纪要》关于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权的转移的规定属于内部行政行为。

2005年

一、(本题10分)

案情:甲市人民政府在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公交公司)召开协调会后,下发了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明确:城市公交公司的运营范围,界定在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公交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通的线路要保证正常运营,免缴交通规费,在规划区范围内,原由交通部门负责的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交由建设部门负责。《会议纪要》下发后,甲市城区交通局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中止了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

田某、孙某和王某是经交通部门批准的三家运输经营户,他们运营的钱路与《会议纪要》规定免缴交通规费的城市公交公司的两条运营线路重叠,但依《会议纪要》,不能享受免缴交通规费的优惠。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会议纪要》中关于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规定,并请求确认市政府《会议纪要》关手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问题:

1.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内容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什么? 答案:属于受案范围。本案中《会议纪要》作出的规定不属于行政指导行为,也不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1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中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会议纪要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会议纪要所记载、传达的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是与会者及其组织领导者的共同意志的体现,是会议成果的结晶,集中反映了会议的精神实质。会议纪要并非标准的法律文书,其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执行力,还是仅具有指导性,应当具体认定。在本案,《会议纪要》是甲市人民政府下发的,接收该《会议纪要》的单位均为市政府管辖下的部门或公司,它们当然得贯彻执行。据此,该《会议纪要》具有强制执行力。

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内容,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而且只能一次适用,不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构成具体行政行为。

2.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

答案:具有原告资格。甲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直接影响到了三人的公平竞争权。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平竞争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1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涉及其公平竞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竞争关系的存在乃是公平竞争权存在的基础。在理论上,狭义的竞争关系,是指商品或服务之间具有替代关系(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之间的相互争夺交易机会的关系。一般认为,在狭义竞争关系中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于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1项规定的公平竞争权。

在本案,因某、孙某和王某三人运营的钱路与《会议纪要》规定免缴交通规费的城市公交公司的两条运营线路重叠,这意味着该三人与城市公交公司存在狭义竞争关系。市政府《会议纪要》授予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优惠,使得城市公交公司处于竞争的优势地位,而“公平”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遵循合理性的原则,实施行政行为时平等地对待同等条件的竞争者,权衡和比较不同的私益。综上,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影响到了三人的公平竞争权。

3.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提出的确认甲市人民政府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的请求,是否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为什么? 答案:不属于。该请求涉及到甲市人民敏府对建设局和交通局的职能调整,属于政府对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分配,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

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3项,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所谓内部行政行为,是基于上级与下级、组织与个人之间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或其他的隶属关系,在行政机关内部就内部事务进行的管理活动,比如行政机关就机构建制、工作程序、规章制度、后勤事务进行的管理及对公务员进行的奖惩、任免活动均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会议纪要》关于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权的转移的规定属于内部行政行为。2003年

七、(本题8分)案情:甲公司于1995年获得国家专利局颁发的951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证书,后因未及时缴纳年费被国家专利局公告终止其专利权。1999年3月甲公司提出恢复其专利权的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于同年4月作出恢复其专利的决定。2000年3月,甲公司以专利侵权为由对乙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过程中,乙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要求宣告9518号专利权无效。2001年3月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该专利有效的审查决定并通知乙公司。问题:

1.如乙公司对恢复甲公司专利权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其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

答案:乙公司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或乙公司有权对恢复专利权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1分)。因为专利局恢复甲公司的专利权对乙公司将要或必然产生损害,乙公司与恢复专利权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或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1分)。

解析:依据《行政诉讼法》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2.如乙公司于2002年4月对恢复甲公司专利权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是否超过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什么? 答案:乙公司于2002年4月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起诉期限(1分)。因为乙公司自从2001年3月1日起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起行政诉讼的诉权或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的起诉期限为三个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两年(1分)。

解析:依据《行政诉讼法》 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41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3.2000年8月25日修正的《专利法》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的效力是如何规定的? 答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不服的,专利申请人或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2分)。解析:《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1992年9月4日修正的《专利法》对专利权的恢复未作出任何规定,假设被告在诉讼中提出“恢复专利权的行为属于合法的自由裁量行为”,你认为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被告在诉讼中提出“恢复专利权的行为属于合法的自由裁量行为”的观点(说法、主张)不成立(1分)。因为按照依法行政原则中职权法定的要求,行政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由于法律对被告没有恢复专利权的授权,所以其行为不属于合法的行政自由裁量行为(1分)。

解析:依法行政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法律优越,即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二是法律保留,即行政机关活动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为前提和基础。本题涉及到法律保留原则。2002年

九、(本题11分)

某县医院根据上级文件的规定和主管部门批准,向县邮电局申请开通“120”急救电话,县邮电局拒绝开通,致使县医院购置的急救车辆和其他设施至今不能正常运转,而遭受损失。县医院遂以县邮电局为被告向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县邮电局立即履行开通“120”急救电话的职责,并赔偿县医院的经济损失。县邮电局辩称:“120”急救电话属于全社会,不属于县医院。根据文件的规定,县邮电局确对本县开通“120”急救电话承担义务,但是不承担对某一医院开通“120”急救电话的义务。原告申办“120”急救电话,不符合文件的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县医院诉讼请求。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医疗机构申请开通“120”急救电话的程序是: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并提交书面报告,由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当地邮电部门办理“120”急救电话开通手续。原告县医院是一所功能较全、急诊科已达标的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具备设置急救中心的条件。县卫生局曾指定县医院开办急救中心,开通“120”急救电话。县医院向被告县邮电局提交了开通“120”急救专用电话的报告,县邮电局也为县医院安装了“120”急救电话,但是该电话一直未开通。县医院曾数次书面请求县邮电局开通“120”急救电话,县邮电局仍拒不开通。现问:

1.本案县医院与县邮电局之间的争议属于民事争议还是行政争议,为什么?

答案:是行政争议。邮电局在本案中属于经授权而成为行政主体的被告,本案中的争议涉及公共利益,邮电局对120电话的管理具有行政管理性质。

2.原告的赔偿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答案:否。法律规定安装120电话的目的是实现一种公共利益,而不是为医院设定一种财产权,邮电局安装120电话的义务所对应的权利并非医院的财产权,因而医院不可因邮电局违背此法定义务而要求赔偿。

3.如果法院判令县邮电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天内为原告开通“120”急救电话,县邮电局拒不开通,法院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案:1)从期满之日起,对该邮电局按日处以50元至100元的罚款。2)向邮电局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并要求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3)参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处罚。4)拒不履行判决,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试论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答:行政行为合法的一般要件有:

(一)主体合法。是指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主体合法具体包括以下几项要求:①行政机关合法,即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依法成立,并具有行政主体资格。②人员合法,是指实施行政行为的人员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职务、法定的资格,并能代表行政机关对外行使职权的工作人员,即必须具备合法的公职身份。③委托合法。它要求委托的行政机关必须具有合法的委托权限;接受委托必须具备从事委托事项的能力,被委托者必须在委托权限内实施行政行为。

(二)权限合法,是指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或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主体委托权限范围实施行政行为。权限合法要求行政行为符合各方面的权限限制,主要有:①符合行政事项管辖权的限制;②符合行政地域管辖权的限制,即行政机关只能就其管辖地域范围的有关事项作出行政行为。③符合时间管辖权限制。行政主体只能在其自身合法存在的时间内才能实施行政行为。④符合手段上的限制。⑤符合程序上的限制。⑥符合条件上的限制,行政机关只有在法定条件下才能运用行政职权,在法定条件不成立时运用行政职权构成越权。⑦符合委托权限。被委托组织或个人必须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

(三)内容合法适当,是指行政行为所涉及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要求有以下几项:①对于受法律、法规羁束的行政行为来说,其内容必须完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②对于自由裁量行为而言,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在法定的范围和幅度之内,不得超越法定范围和幅度。③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④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适当、符合实际。⑤行政行为必须公正、合理。

(四)程序合法,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遵守法定程序。

五、案例分析

甲、乙同是某村的农民,两家长期不和。甲承包了村里的鱼塘,取得了很好的效益,乙极为忌妒。一日,乙趁甲的鱼塘无人看管,将农药投入鱼塘里,毒死了很多鱼。对于乙的行为,县公安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拘留10日的处罚;县渔政管理部门根据渔业法与渔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1000元的罚款。乙对两个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均不服,并在同年针对县公安局的处罚,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以县渔业管理部门为被告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市公安局作出维持县公安局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乙对复议决定不服又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乙先后两次的诉讼请求,县人民法院分别予以受理。

问:(1)县人民法院对乙的两个起诉将如何审理?(2)本案被告是谁?(3)本案有无第三人,如果有,是谁? 答:

(1)县人民法院可以将两个诉讼合并审理。合并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将有联系的几个诉讼合并在一起作一次审理和裁判,也称诉讼的合并。乙的投毒行为违反了两个法律的规定,侵犯了两个客体,并由两个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理,由此产生对两个诉讼标的提出了两个诉讼请求。这两个诉讼请求属于同一性质、同一审判程序,又是由同一人民法院管辖,符合诉讼客体合并的条件,因此,县人民法院可以将两个诉讼请求合并审理。

(2)本案被告是县公安局与县渔业管理部门。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应是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本案中,乙对县渔业管理部门的罚款决定,是直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县渔业管理部门应为被告。乙对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先申请复议,而复议机关市公安局维持了县公安局的决定,因此,县公安局应为被告。

商法历年司考真题 篇3

(一)不定项选择题:本部分含1-15题,每题2分,共30分。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下列公司中,属于典型的人合兼资合公司的是:

A.无限责任公司

B.有限责任公司

C.股份有限公司

D.上市公司

2.甲、乙、丙三人共同成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非专利技术出资,乙、丙则以现金出资;公司成立后,丁经全体股东同意成为新的投资人。但不久发现甲出资的非专利技术的实际价额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此时正确的处理方式是:

A.重新估价并重新确定出资额

B.取消甲的股东资格,其不足部分由乙、丙、丁3人分担

C.由甲补足出资,乙丙2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D.由甲补足出资,乙、丙、丁3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3.下列关于公司中的职工代表,表述正确的有:

A.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B.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C.公司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D.公司监事会职工代表的比例可以为二分之一

4.甲上市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下列议案中可以不必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有:

A.增发股份

B.发行公司债

C.修改公司章程

D.与乙公司进行合并

5.甲有限责任公司拖欠乙股份公司货款期满不还,乙公司董事会一直未追讨,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张某连续持有乙公司1%的股份已达3个月,张某有权请求乙公司监事会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还款

B.王某、李某、于某连续合计持有乙公司1%的股份已达1年,三人有权请求乙公司监事会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还款

C.乙公司监事会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未提起诉讼的,王某、李某、于某三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还款

D.如果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会使乙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王某、李某、于某三人有权不向监事会请求,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还款

6.甲股份公司于2006年1月成立,李某是发起人之一,同时还担任公司的监事,2008年5月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李某于2008年8月从公司离职,下述李某转让自己股票的行为和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于2007年3月,李某将其名下股票的10%转让给孙某

B.李某于2008年7月将其名下25%的股票出售

C.2008年9月,不再担任监事职务的李某其于将所有股票出售

D.李某作为发起人,三年之内不能转让股票,故上述转让行为均违法

7.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判断正确的有:

A.一人有限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均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B.一人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股东可以分期缴纳,但首期出资不得低于3万元

C.一个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可以成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一

D.一人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都可以向普通合伙企业投资

8.甲公司是一家国有独资公司,其运行过程中,九 天考 资下列说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甲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应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B.甲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C.甲公司董事会中必须要有职工代表,且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D.甲公司的经理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聘任

9.张

三、李

四、王五三人组成了甲有限公司,由于三人之间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矛盾,互相之间不配合,致使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张三欲向法院请求解散甲有限公司,关于该诉的被告说法正确的是:

A.以甲有限公司为被告

B.以李四或王五中的任何一个为被告

C.以李四和王五为共同被告

D.以李

四、王五和甲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

10.某股份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下列人员中,债权人有权主张承担连带责任的是:

A.公司的股东

B.公司的董事

C.公司的控股股东

D.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11.下列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表述正确的有:

A.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必须有自然人

B.普通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C.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D.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

12.甲、乙、丙是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其中甲欠张某某20万元债务,无力用个人财产偿还。张某某又认为用甲从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进行偿还,仍不足以满足其债权。张某某可以采取的行动是:

A.张某某代替甲,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B.张某某直接变卖甲在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债务的清偿,如果有剩余,退还给甲

C.张某某代位行使甲在该合伙企业的权利直至甲清偿完20万元的债务

D.张某某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13.下列有关有限合伙人的表述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有:

A.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B.有限合伙人可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而执行合伙事务

C.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D.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14.贾某是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若贾某被法院判决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他合伙人可以因此要求其退伙

B.若贾某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取得贾某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C.若贾某转为普通合伙人,其必须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如果合伙协议没有限制,贾某可以不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而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15.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说法正确的是:

A.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B.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C.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不设置会计帐簿,由投资人自行核算

D.投资人死亡的,则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解散

司考自测题答案解析——商法

(一)不定项选择题:本部分含1-15题,每题2分,共30分。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答案】B

【解析】以公司信用基础为标准分为:(1)人合公司——股东个人信用(无限公司);(2)资合公司——公司资本规模(股份公司);(3)人合兼资合公司——个人与资本信用结合(有限公司)。

2.【答案】C

【解析】瑕疵出资责任:(1)逾期缴纳的责任:有限责任公司(F28):补缴+违约责任;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F94、84):补缴+连带责任+违约责任。(2)非货币出资高估:补足+连带责任(F31、94)。

3.【答案】BCD

【解析】(1)职工董事:可以有;国有全资、国有独资——“应当有”。(2)职工监事: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国有独资公司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4.【答案】B

【解析】《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5.【答案】A

【解析】《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答案】A

【解析】(1)发起人——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2)董、监、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3)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3

本公司股份。

7.【答案】CD

【解析】《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8.【答案】B

【解析】《公司法》第六十七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九 天考 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第六十八条: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七十一条: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9.【答案】A

【解析】《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四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10.【答案】BCD

【解析】清算中的连带责任:(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2)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11.【答案】BCD

【解析】(1)普通合伙:2人以上,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F14)。(2)有限合伙: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F61)。(3)合伙人人数减少后果: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F75)。

12.【答案】D

【解析】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份额。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法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13.【答案】B

【解析】《合伙企业法》68条第1款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73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14.【答案】BCD

【解析】有限合伙人的特殊权利:①可以自我交易(F70);②竞业不禁止(F71);③出质不必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F72);④对外转让,提前30天通知即可,无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F73);⑤丧事偿债能力不当然退伙(F78);⑥丧失行为能力不退伙(F79);⑦死亡后继承人享有资格(F80)。

15.【答案】B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1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第26条:“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2005司考真题答案 篇4

试卷一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50分。1.D 2.C 3.D 4.A 5.A 6.B 7.C 8.C 9.D 10.D 11.B 12.A 13.C 14.D 15.A 16.B 17.B 18.D 19.D 20.C 21.A 22.D 23.C 24.D 25.B 26.C 27.A 28.B 29.B 30.D 31.D 32.A 33.C 34.A 35.C 36.D 37.B 38.C 39.D 40.C 41.B 42.D 43.C 44.A 45.A 46.B 47.A 48.C 49.D 50.C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80分。51.CD 52.BD 53.ABC 54.BC 55.CD 56.ABC 57.BCD 58.CD 59.ABD 60.ABCD 61.AD 62.ACD 63.ABC 64.ACD 65.ABCD 66.ACD 67.AB 68.BC 69.AD 70.AC 71.ABC 72.BCD 73.BD 74.CD 75.ABCD 76.ACD 77.AB 78.AB 79.ACD 80.BD 81.BD 82.CD 83.ABCD 84.ABCD 85.ABCD 86.AC 87.CD 88.ABCD 89.ABCD 90.AB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91.ACD 92.D 93.AB 94.AD 95.AD 96.BC 97.C 98.ABCD 99.BC 100.AC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 试卷二 参 考 答 案 试卷二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50分。1.B 2.D 3.A 4.D 5.B 6.A 7.B 8.D 9.C 10.D 11.B 12.C 13.B 14.C 15.D 16.B 17.D 18.C 19.A 20.C 21.D 22.C 23.A 24.D 25.D 26.C 27.A 28.D 29.B 30.B 31.A 32.D 33.C 34.C 35.D 36.C 37.A 38.B 39.B 40.C 41.D 42.D 43.C 44.A 45.B 46.B 47.C 48.D 49.D 50.B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80分。51.BCD 52.ABCD 53.BCD 54.CD 55.ABD 56.AC 57.ABCD 58.BC 59.ACD 60.AD 61.BC 62.AC 63.BD 64.BD 65.ABD 66.BCD 67.ABCD 68.AC 69、AD 70.ABC 71.AC 72.ABCD 73.AB 74.ACD 75.ABD 76.AB 77.ABD 78.CD 79.ABD 80.AB 81.ABC 82.BC 83.BCD 84.BD 85.ABCD 86.AB 87.BCD 88.AC 89.BD 90.ABD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91.ABCD 92.BC 93.B 94.D 95.AB 96.C 97.BD 98.BCD 99.ABC 100.CD

试卷二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50分。1.B 2.D 3.A 4.D 5.B 6.A 7.B 8.D 9.C 10.D 11.B 12.C 13.B 14.C 15.D 16.B 17.D 18.C 19.A 20.C 21.D 22.C 23.A 24.D 25.D 26.C 27.A 28.D 29.B 30.B 31.A 32.D 33.C 34.C 35.D 36.C 37.A 38.B 39.B 40.C 41.D 42.D 43.C 44.A 45.B 46.B 47.C 48.D 49.D 50.B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80分。51.BCD 52.ABCD 53.BCD 54.CD 55.ABD 56.AC 57.ABCD 58.BC 59.ACD 60.AD 61.BC 62.AC 63.BD 64.BD 65.ABD 66.BCD 67.ABCD 68.AC 69、AD 70.ABC 71.AC 72.ABCD 73.AB 74.ACD 75.ABD 76.AB 77.ABD 78.CD 79.ABD 80.AB 81.ABC 82.BC 83.BCD 84.BD 85.ABCD 86.AB 87.BCD 88.AC 89.BD 90.ABD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91.ABCD 92.BC 93.B 94.D 95.AB 96.C 97.BD 98.BCD 99.ABC 100.CD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 试卷三 参 考 答 案

试卷三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50分。1.D 2.B 3.A 4.A 5.D 6.C 7.B 8.B 9.A 10.D 11.D 12.C 13.A 14.B 15.B 16.C 17.D 18.C 19.A 20.B 21.C 22.D 23.A 24.A 25.D 26.B 27.C 28.B 29.C 30.C 31.D 32.C 33.B 34.D 35.A 36.B 37.A 38.C 39.D 40.A 41.D 42.A 43.D 44.A 45.D 46.B 47.C 48.C 49.B 50.C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60分。51.ABD 52.AD 53.ABC 54.AB 55.ABCD 56.ACD 57.BD 58.BD 59.ACD 60.ABC 61.BD 62.BD 63.ACD 64.AD 65.BD 66.CD 67.ACD 68.ABD 69.ABC 70.AD 71.AB 72.ABCD 73.ABCD 74.AB 75.ABC 76.BC 77.ABCD 78.CD 79.BC 80.BC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40分。81.CD 82.B 83.BC 84.ABD 85.AD 86.ACD 87.AB 88.BD 89.ABCD 90.A 91.AD 92.C 93.D 94.A 95.AC 96.ACD 97.C 98.ABC 99.C 100.ACD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 试卷四 参 考 答 案

试卷四参考答案

一、(本题10分)

1.属于受案范围。本案中《会议纪要》作出的规定不属于行政指导行为,也不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2.具有原告资格。甲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直接影响到了三人的公平竞争权。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平竞争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3.不属于。该请求涉及到甲市人民政府对建设局和交通局的职能调整,属于政府对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分配,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

二、(本题15分)

1.丁某:伪造企业印章罪,伪造金融凭证罪,金融凭证诈骗罪,贷款诈骗罪,行贿罪。其中:(1)伪造企业印章罪和伪造金融凭证罪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定伪造金融凭证罪;(2)伪造金融凭证罪与金融凭证诈骗罪之间又存在牵连关系,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论处;(3)金融凭证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之间也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论处。综上,丁某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和行贿罪,应实行数罪并罚。2.朱某: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共犯和受贿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3.张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职罪和受贿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三、(本题18分)

1.署名权、获得奖励权、获得合理报酬权。

2.有效。专利申请公布以前,适用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有关规定;专利申请公开以后、授权之前,参照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授权以后,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

3.因唐某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不影响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甲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唐某承受。

4.如果该灯具技术是高新技术,唐某的出资符合法律规定;如果该技术不是高新技术,唐某的出资则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除高新技术成果外,以工业产权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5.不应被宣告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发明创造内容的,该发明创造并不丧失新颖性。

6.在该专利申请公布之前,丁公司的行为属于侵犯甲公司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在专利申请公布前,该技术属于商业秘密;在该技术被授予专利权后,丁公司继续使用该技术的行为属于专利侵权行为,因为丁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和销售专利产品,构成专利侵权行为。

四、(本题15分)

1.有效。理由:股东出资即取得股权,其出资的资金来源不影响股权的取得。或者答:(1)股东取得股权仅以出资为条件;(2)根据公司法的资本充实原则,股东出资不得退回(除非有法定事由),如果出资取得的股权因资金来源违法而无效,必然导致出资返还,影响公司资本充实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3)在股东以非法挪用的资金出资的情况下,除追究其刑事责任外,可以收缴其股权用于偿还被挪用资金,但此时只涉及股权转让问题,而不是股权无效。均可得分。2.公司管理机构设置合法;公司管理人员安排不合法。公司财务负责人不能担任监事,也不能担任监事会主席。

3.无效。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该决议应在股东会上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为有效。川南公司董事会成员及监事会主席虽代表公司2/3以上的表决权,但不能就增资事项作决议,故该决议无效。基于无效决议而实施的增资行为也应归于无效。

4.不能。离婚协议约定的是由王某补偿其25万元现金,王某将股权抵偿给蓝某的实质是股权的对外转让;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对外出让股权应经过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董事会无权批准股东对外转让股权。

5.应由宋某、李某、王某、周某等4人承担。公司的损失源于公司犯罪被判处的罚金,宋某等人担任执行董事、监事、经理职务时违法是导致这一损失的直接原因,故该损失应由宋某等4人承担。

五、(本题17分)

1.法院用通知书驳回管辖权异议错误,应当使用裁定书;

2.可以起诉请求确认潘某负有订约义务,承担预约合同中的违约责任。3.不能。仲裁程序中没有第三人,潘某进入仲裁程序没有仲裁协议作为根据。4.不能申请再审,因为它不是诉讼当事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案外人可以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

5.可申请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条件是潘某应当提供担保。法院准许必须在48个小时内作出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6.不构成执行和解,因为判决没有执行内容,该合同不导致停止执行、恢复执行等程序问题;法院不干预,该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与判决履行和执行无关的新的民事行为。

六、(本题25分)

1.文书种类选择符合选定的身份,符合法律规定,格式规范,应具备事项齐全; 2.请求或答辩事项清楚,事实、依据论证充分,或者作出的处理合法有据,定性准确;

3.文字简练通畅,无语法错误和错别字。

七、(本题25分)前一问: 1.一审判决数额超出了原告的请求范围,因而是错误的(可从不告不理、法院裁判的消极性、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处分权等方面进行分析,说明其不当)。2.一审法院判决将举证责任归于乙超市,不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本案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而且未脱内衣搜查是消极事实,乙超市无法举证。因此,二审法院否定一审对脱内衣搜查的事实认定是正确的。本案应当由甲对脱内衣搜查的事实负举证责任,但由于侵权事实特殊,其证据属于当事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搜集的证据。正确的做法是由其申请法院进行调查,或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和事实进行认定,如果无法认定应当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进行判决。3.甲申请再审的理由是赔偿太少。属于适用法律方面的问题,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才能再审,本案二审否定了原审对脱衣搜身的事实认定,据此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改判,不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故不应当改判,甲的再审申请不应得到支持。考生可分析法院判决的终局性和权威性如何保障,如何修改再审程序等。

后一问:论述应观点明确,认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八、(本题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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