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作室实施办法

2024-07-12

企业工作室实施办法(精选8篇)

企业工作室实施办法 篇1

穗府办[2008]30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国

资委反映。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广州市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办法

近年来,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取得显著成效,一批国有骨干企业迅速发展,国有企业竞争力明显增强,国有经济实力不断壮大,有力促进了我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进一步加大我市国有企业改制力度,确保改制工作规范有序推进,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立足企业长远发展,从整体上提高国有资产的质量和效益。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和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坚持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企业、职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

二、适用范围和改制形式

(一)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下称市属企业)及其所属全资、控股企业。文化类企业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有企业改制可采取重组、联合、兼并、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等形式进行。鼓励企业整体改制,通过以国有存量资产吸引战略投资者增量投资的方式实施股份制改造。

三、改制方案的制订和审批

(一)改制方案的制订。

国有企业改制,必须认真制订切实可行的改制方案。改制方案可由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改制企业制订;其中涉及改制企业管理层持股的,不得委托改制企业制订。改制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改制企业本部及其投资设立企业的名称、股权结构、主营业务、生产经营情况、近3年财务情况及改制前或上年末的担保、资产抵押、涉讼、或有收益(负债)等情况。

2.改制目标、思路和具体形式。

3.改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4.股权设置。包括作价依据和国有资本增减比例,改制后企业的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

5.资产与债务处置。包括各类资产的处置和债权、债务落实情况等。

6.职工安置。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标准和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理办法;职工(含因工负伤人员)安置费用支出测算;离退休人员(含工伤退休人员)管理办法等。

7.改制后的企业发展规划。仍保留国有控股的企业,要制订改制后的企业发展规划,包括发展目标、业务定位、法人治理结构、产品开发、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内部资源整合计划等。

8.改制的操作程序、组织领导、时间安排、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的选择,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大问题等。

(二)改制方案的上报。

改制方案由改制企业或其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按规定权限报批,并由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组织实施。改制方案经批准后,若有重大改变或股权结构调整导致表决权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按规定重新报批。改制方案报批应提供以下材料:

1.改制方案;

2.董事会(未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办公会议)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形成的有关改制决议;

3.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

4.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的职工安置方案;

5.涉及政府公共管理部门审批事项的批复意见;

6.律师事务所或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7.相关材料的公示情况;

8.改制方案审批单位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改制方案的审批。

1.市属企业改制保留国有控股的,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报市政府备案;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国有股不控股及不参股的企业),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重要的市属企业重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2.市属企业所属重要子企业改制,属于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比例调整且涉及市属企业外部的,经市属企业审核同意后,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属于市属企业内部结构调整或不涉及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比例调整的,由市属企业审批,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市属企业所属重要子企业名单由市属企业按照属于其主营业务、具有一定规模、发展前景好的原则提出,与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我市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和企业战略发展需要商定,并实施动态管理。

3.市属企业所属其他企业改制,由市属企业审批。

(四)改制涉及相关事项的规定。

1.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须先报经市有关部门核准后再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涉及政府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2.企业改制涉及市管干部调整、配备的,需征得市委组织部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党委(党组)的同意,并按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3.企业改制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4.企业改制涉及管理层持股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事先征询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监察部门和工会的意见。

5.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实施改制,应严格控制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的股权。通过公开招聘、企业内部竞争上岗等方式竞聘上岗或对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管理层成员,经批准可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本企业股权,但管理层的持股总量不得达到控股或相对控股数量。国有及国有控股中小型企业国有产权可以探索向管理层转让。企业改制保留国有控股的,可按我市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及经营者薪酬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管理层给予奖励股权或股票期权。

6.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改制的企业,应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等公开信息,择优选择投资者;情况特殊的,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通过向多个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潜在投资者提供信息等方式、选定投资者。企业改制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7.企业改制涉及外国投资者并购的,同时执行《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

8.按规定须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或批准的企业改制方案,在制订过程中,市属企业应及时做好与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沟通和衔接工作。

四、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资产处置

(一)企业改制必须按规定认真做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资产处置和产权交易等工作。

(二)凡没有纳入评估范围的各项资产不能作为改制企业的资产进行处置。企业对资产评估结果应按内部审核规定严格进行审核,并报改制方案审批单位核准或备案,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价格的参考依据。评估减值至零的资产应由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按照市场方式负责处理。

(三)企业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经土地确权登记并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备案。涉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让或变更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到国土房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四)企业改制涉及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或“老字号”等自主优势品牌处置的,应由市属企业组织有关部门、中介机构、专家等进行专项论证后,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确认。涉及省、市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处置的,应由市属企业严格把关。

(五)改制企业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在报送核准或备案前必须按规定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实行厂务公开,接受民主监督。

(六)企业改制时有关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费余额等财务处理,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改制方案中加以明确。

(七)转让国有产权价款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按规定收取,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经转让和受让方协商,改制方案审批单位批准,可采取分期付款(限1年内)的方式,并按现行财务制度核算和按规定计缴国有资产收益。

(八)改制企业要按规定期限及时办理相关的产权登记、工商登记等手续。

五、债权债务关系

(一)企业改制应通过公告、协议等适当方式,清理核实各项债权债务,依法保全金融债权,并依法确定债权债务承继关系。

(二)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要做好改制企业的债务清理工作,进行必要的债务审计,落实债权债务人。防止利用改制之机逃废银行或其他债权人的债务。

(三)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对其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担保和债务,要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和担保转移计划,按期偿还、转移。

六、人员安置

(一)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向全体职工公布。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企业方可实施改制。

(二)企业改制必须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妥善做好职工安置工作。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含原固定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按有关规定承认的连续工龄)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对继续留用的职工,企业应与其协商变更劳动关系,明确职工在改制前按有关规定承认的连续工龄合并计算为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以及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相关事项,并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与非国有投资者协商,依法制订有关保障措施,并在征求改制方案审批单位意见后,就上述事项签订协议,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支付经济补偿金。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归劳动者所有,改制企业不得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用于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后的企业(包括改制企业的投资者)使用,且不得将职工安置费从净资产中抵扣。

(三)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对改制前的离休人员,按有关政策要求,制定离休人员管理安置方案报市委老干局批准。市属企业的所属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其离休人员移交市属企业管理;市属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离休人员移交市委老干局管理。

(四)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对改制前的退休人员,按规定计算相关费用,并落实所需资金,一次性移交社会化管理。

七、党组织、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关系的衔接

(一)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其党组织关系仍按原渠道管理;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其党组织关系由其原主管单位负责转移当地社区实行属地化管理。

(二)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其国有产权代表仍按原干部管理权限派出;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其企业领导人员的原有职务自然免除;改制时符合办理退休条件的企业领导人员,按原干部管理权限办理退休手续。

(三)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其领导人员的档案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其领导人员的档案由本单位负责管理或移交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管理。今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入或录用改制企业领导人员时,其原担任的职务经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审核后可作参考。

(四)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后,与原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原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委托或指定改制企业承提的托管、代管国有、集体企业关系自然解除。

八、责任与监督

(一)各有关单位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加大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

(二)市属企业必须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建立有关审批程序、权限、责任的制度,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就改制方案的审批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进场交易、定价、转让价

款、落实债权、职工安置方案等重要资料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要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三)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与非国有投资者协商签订协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进入改制后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需要在改制后履行的协议,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负责跟踪、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条款执行到位。

(四)国有企业监事会应加强对改制工作的监督。依据企业章程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警示违规操作行为及损害国资利益、职工权益的行为;检查国有企业改制档案管理情况;对制度不全、档案不齐、信息虚假等违规情况,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发现重大违规、徇私舞弊、制止不改的情况,应及时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中介机构在为改制企业提供审计、评估和法律服务中违规操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并建议行业监管机关对其依法查处;出具虚假报告的,3年内不得再聘请其从事国有企业的经济鉴证事项。

(六)对利用改制之机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提供虚假资料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失职、违规操作、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各种行为,要认真调查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其他相关事项

(一)改制后企业承继原企业的各类特许经营权、资质、执照、证书等,应按规定办理保留延续或变更登记等手续。

(二)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统字[2003]17号)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规定的分类标准执行。

(三)市属企业的托管企业改制,以及区、县级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改制,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涉及境外企业资产处置的,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五)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等规定执行。

企业工作室实施办法 篇2

据了解, 早先发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仅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 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其中, 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 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 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 年休假15天。该条例由于未谈及职工跳槽工作时间如何计算, 存在着一些争议。

27日公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对此进行了明确。“办法的第四条规定了‘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 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视同的工作期间, 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举了个实例, 如小李在A单位工作了3年, 后又跳槽到B单位工作了5年, 那么小李的累计工作时间应为8年。即小李在B单位年休假天数, 按8年计算。

解读二跳槽者当年年休假可折算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工作已满12个月, 当年度年休假天数, 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 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 ×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假如小张在A单位工作了5年, 今年9月1日跳槽到B单位, 那么小张今年在B单位剩余的“日历天数”为122天。按规定, 他的年休假天数应为5天。那么今年小张的年休假天数应为 (122÷365) ×5天≈1.67天。由于0.67天不足1整天, 因此小张今年的年休假天数是1天。从第二年起, 小张在B单位的休假天数就按《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累计计算。

解读三探亲假等不计入年休假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实施办法还规定, 当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 才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如果确实因为工作需要, 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 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解读四未休年休假工资按日工资收入300%支付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 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 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根据规定,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 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 (21.75天) 进行折算。而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 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月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 但是包括奖金、工资性津贴等。”

解读五终止合同未休年假可折算工资

如果和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但是还没有享受到年休假, 该怎么办?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 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 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 ×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如果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 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是300%日工资。假如小陈在单位工作了3年, 可以得到5天的年休假。今年他和单位解除了合同, 解除时小陈今年在单位工作了200天, 但小陈只享受到1天的年休假, 假如他的日工资是100元, 那么小陈应得的未休假期间的报酬应为:[ (200÷365) ×5-1]×100元×3=300元 (注: (200÷365) ×5-1≈1.74天, 0.74天不足1整天, 不支付该报酬, 故取1天) 。

企业工作室实施办法 篇3

编者按:

海淀园正在积极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扶助园区企业做优做强,促进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层级,在机制体制等方面先试先行,是核心区建设的重要使命。“1+20”政策作为创新的重要内容,将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海淀区促进创新企业品牌建设实施办法》旨在为在海淀区营造良好的品牌建设氛围,提升企业品牌国际影响力。该办法通过支持企业开展品牌建设,对于自行举办或参与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活动,给予资金支持。对积极开展“政产学研”品牌建设合作研究项目给予鼓励。鼓励专业园、大学科技园、孵化器、联盟、协会等机构建立常年的品牌形象展示大厅,并能够持续开展具有创意性的活动,成为园区、企业、产品和服务品牌建设中重要窗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同意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批复》(京政函〔2009〕24号),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京海发〔2009〕10号),为在海淀区营造良好的品牌建设氛围,提升企业品牌国际影响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扶持资金从海淀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主要用于促进海淀区创新企业有效开展品牌创建工作,促进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重点企业和重大产业项目开展品牌推广。

第三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支持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的支持对象包括海淀区创新企业及为海淀区创新企业提供服务的服务机构。

第五条服务机构是指:

(一)位于海淀区的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创业园,以及海淀区内的高技术产业联盟和科技组织;

(二)成立两年以上,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含50万元);

(三)近两年内为不少于五个海淀区创新企业提供过营销咨询、公关、广告、市场调研、培训等专业服务,或承办过不少于五个大型国际展览、研讨会、论坛及其它市场活动,且参与企业不少于10家;

(四)具有海淀园国际化发展服务平台的会员资格,具备定期提供信息的能力;

(五)有至少3名具备3年以上为创新企业服务经验、具有较强的市场营销及品牌运作能力或意识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申请扶持资金的企业须拥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具有专门的配套营销资金和预算,做到专款专用。

第三章支持方向

第七条 鼓励海淀园品牌建设氛围的营造,推动企业、产品和服务的品牌建设活动,促进园区与企业之间的品牌联动。

第八条 鼓励园区企业与大学和科研院所在品牌建设领域内开展研究合作,提升园区整体品牌建设的科学性。

第九条 支持园区企业自行举办或与国际一流产业科技联盟联合举办国际性研讨、展览等活动;组织和资助企业参加国际一流的展览、研讨会和其他市场活动,利用新闻报道、展示、演讲、出版物和互联网等手段推广相关品牌。

第十条支持企业采用多种手段、借助不同渠道实施品牌建设工程,争创国际、国内一流品牌,引导更多企业跻身国际和国内知名品牌。

第四章支持措施

第十一条 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搭建品牌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对积极主动开展品牌建设推广活动的企业,提供海淀区政府和海淀园门户网站及相关媒体的宣传渠道。

第十二条 鼓励专业园、大学科技园、孵化器、联盟、协会等机构建立常年的品牌形象展示大厅,并能够持续开展具有创意性的活动,成为园区、企业、产品和服务品牌建设的重要窗口。对于发挥重要引领作用的单位,采取补助的方式提供资金支持,资助额度不超过支出总预算的50%,每家单位全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积极主动利用多种途径开展品牌建设。对于自行举办或参与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活动,有效实现企业资源与研究机构、专业组织、行业协会及政府等资源对接,有助于提升企业品牌知名度的企业,采取补助的方式提供资金支持,每个活动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总预算的50%,每家企业全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四条 对积极开展“政产学研”品牌建设合作研究项目,能够充分发挥企业或机构自身优势,有效调动和整合全球著名研究机构、专业组织、行业协会、知名企业等资源,确实开展有助于海淀区长远发展的具有长远性、战略性、可行性等合作事项的企业给予鼓励,采取补助的方式提供资金支持,每个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总预算的50%,每家企业全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五条 企业所申请资金扶持的项目必须面向其所属行业和应用行业,服务机构申请资金扶持的项目必须面向海淀区创新企业。

第五章项目申报与监管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可按照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请。所申请项目应于项目实施六个月以前提出申请,经评审确认立项的项目,在项目结束验收后提供资助。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须对项目资金按规定进行核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十八条 项目受理、评审、监管及验收工作须严格遵照有关程序进行,如有弄虚作假,资金使用不当者,一经查实,撤消对项目的资助、收回已拨付项目经费并取消违规单位再申请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企业工作室实施办法 篇4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电企业安全风险 控制评估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发电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流程和评估质量,依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电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集团公司负责培训外审和企业主要内审专家,参与和督导企业第一次风险控制评估工作;分、子公司生产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风险控制评估内审把关和外审组织工作;基层企业应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和把握风险控制评估标准要求,组织做好内审工作。

第三条 坚持三年一个周期的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第一年在集团公司的督导下完成企业内审、专家外审,第二年在分、子公司的监督下完成整改,第三年由分、子公司指派专家组巡视持续改进。

第四条 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应随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外审工作同步开展。特许经营项目部应视同发电企业的一个部门(车间),并按要求同步开展内审工作。

第五条 安全风险控制评估结果应反映每个要素及对应流程节点的管控效果和本质安全型企业体系总体运行情况。

第六条 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应纳入企业“两措”计划,确保费用落实。

第七条 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纳入集团公司创一流管理指标,分、子公司应监督问题的整改,实行闭环管理。集团公司对企业外审工作进行全程跟踪,对于企业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进行考核,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从重处理。

第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以及基层发电企业。

第二章 管控效果评估

第九条 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违反《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违反强制性标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的问题,属于重点问题。

第十条 体系运行效果评估

(一)要素运行效果评估

每个要素的目标、指标完成情况与流程节点管控情况应一并进行查评,各要素运行效果判定标准如下:

1.要素的目标和指标均没有完成或存在重点问题或风险度大于50%,该要素为失控状态。

2.目标完成、指标部分完成、不存在重点问题且风险度小于50%,该要素为存在偏差状态。3.无问题的要素为受控状态。

(二)单元和本质安全型企业体系总体运行效果评估 1.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判定单元和本质安全型企业体系总体运行异常。

(1)存在重点问题数超过查评项目的6%。(2)失控要素数超过查评要素数的12%。(3)风险度是否大于15%。

2.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判定为体系总体运行异常。

第三章 内审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内审工作的组织

(一)企业应建立内审领导组和工作组。领导组由安全第一责任人担任组长,分管生产副职担任副组长,工作组由总工程师或生产副职担任组长。

(二)安监部牵头组织管理和环境单元内审,设备部牵头组织设备单元内审,发电部牵头组织人员单元内审,人资部、总经部等其他部门按责任分工负责相关要素内审。安监部负责内审的归口管理。

(三)工作组下设内审小组。其中,管理、人员和环境单元按要素组成内审小组;设备单元按要素和专业分出小组,每小组至少2名专业骨干。

(四)每个评审要素(节点或检查项)应结合企业机构设臵、职责分工设臵A、B角。

(五)内审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每年以正式文件形式发布。第十二条 内审培训

(一)企业应在内审工作开始前一个月,组织开展内审人员培训。

(二)内审人员培训应包括:集团公司《本质安全型发电企业管理体系规范》、《本质安全型发电企业安全风险要素管控重点要求》,《发电企业安全风险控制指导手册》(以下简称《指导手册》)、《发电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管理办法》以及本细则对于评估工作的要求。

(三)培训教师应由经过培训的人员或评审专家担任,采用集中培训和专题培训等方式开展培训。

(四)培训结束后经考试合格方可担任内审员。第十三条 内审流程

(一)每年第四季度企业应制定下内审计划,确定评估项目,评估内审时间至少一个月,但不超过三个月。

(二)召开启动会,会议由企业党委书记主持,安全第一责任人动员,生产副职总体安排,安全生产相关部门负责人、内审员和相关管理人员参加。

(三)内审员开展评估工作,将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填入内审报告的“单元及要素评估明细表”中,依据标准进行评分,并提出整改建议。

(四)内审员将“单元及要素评估明细表”、整改建议上报要素所属单元的单元组长。

(五)单元组长汇总本单元各要素存在的问题,核查重点问题和整改建议,编制本单元内审报告,按时向工作组组长提交。

(六)工作组组长组织编制综合报告。综合报告应明确专人校核、勘误,领导小组副组长审核,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七)召开总结会,分、子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其他要求同启动会。

(八)总结会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生产副职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分析存在问题,制定整改计划,以正式文件发布并上报分、子公司。

第十四条 内审管理要求

(一)企业应开展而未开展的项目为扣分项,不得列为不参评项。

(二)内审无问题的检查项要写出管控效果评估;扣分项必须有实际存在的问题,要依据《指导手册》中的标准进行扣分,不得人为提升或压低分值。

(三)内审期间,工作组组长至少每周组织召开一次内审工作协调会,安全第一责任人每月至少参加一次,掌握内审工作进度、存在问题,协调解决相关事项。

(四)分、子公司要安排专人(或专家)对所属企业内审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 外审组织与管理

第十五条 外审工作由分、子公司负责组织

(一)按照分、子公司外审计划,每年一季度,进行外审的企业与有资质的技术服务单位签订外审合同,内容应包括:

1.外审的范围和企业类型。

2.外审专家组长,外审专家和专业分工。3.外审时间和日程安排。

(二)根据外审企业总容量、机组数量、设备系统复杂程度,火电企业外审时间一般为7-10个工作日,专家组成员一般不超过22人;风电和水电企业外审时间一般为7个工作日,专家组成员一般不超过13人。人员配备标准如下:

1.火电企业:组长1名、单元组长4名,设备专业组按专业配臵(汽机、锅炉、电气一次、电气二次、热工、燃料、化学、环境至少1名)。

2.水电企业:组长1名、单元组长4名,设备专业组按专业配臵(水轮机专业1名、电气一次1名、电气二次1名、自动控制1名、水工建筑1名)。

3.风电企业:组长1名、单元组长4名,设备专业组按专业配臵(风机专业1名、电气一次1名、电气二次(含直流、通讯)1名、调度自动化1名)。

(三)外审专家组组成

1.专家组长应具有总工及以上岗位履历,专家应与被外审企业无直接利益关系。

2.专家组由专职专家和在职专家组成,原则上比例各占一半。企业分管生产副职、总工程师和发电部、设备部、安监部主任作为外审在职专家,其他由分、子公司推荐的在职人员,可参加学习评审。

3.专家年龄应严格限制在70周岁以内,并身体健康(需提供外审的体检证明或由外审机构统一组织体检)。

第十六条 外审准备工作

(一)分、子公司提前一周将接受外审企业的内审报告提交外审专家组。

(二)外审专家组长外审前,应对外审方案进行策划,方案应包括评审企业的状况、评审范围(确定不参评项)、评审时间、评审过程控制等内容,并经外审企业的上级公司批准。

(三)外审组长召开专家内部会议,明确外审计划、分配外审任务,组织外审专家学习有关文件(标准、手册、程序、相关文件)和集团公司重点工作、事故通报等。

(四)接受外审的企业根据外审方案和专家行程安排做好迎检工作,并提供相关记录、资料和规章制度。

(五)接受外审的企业按专业一对一安排配合人员,确保外审期间资料提供及时性和外审工作连续性。

第十七条 外审流程

(一)外审启动会,由分、子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主持、分管生产副职及相关专业人员参加;企业内审工作组组长汇报内审情况,安全第一责任人及有关领导、企业安全生产相关部门负责人、内审员和相关专业人员参加。

(二)专家通过问询、文件查阅、现场取证、检验检测等方法开展工作,做好检查记录,并将汇总编制完成的检查表和重点问题及整改建议上报单元组长。

(三)单元组长对本单元存在的问题进行确认,对要素、节点存在的偏差和不符合项进行分析,列出重点问题和对策措施建议,按时向专家组长提交本单元外审报告。

(四)专家组长组织召开专家组内部会议,综合分析评审结果,协调专业间共性问题,判别问题归属要素,对照标准确认外审不符合项以及重点问题。

(五)专家组长编制总报告,对企业安全风险控制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分析,评判体系运行情况和存在的偏差及应关注的不符合项,提出保证体系正常运行应采取的措施建议。

(六)召开总结会,外审专家组单元组长、专家组长通报外审情况,其他要求同启动会。

(七)外审工作结束3日内,技术服务单位应填写《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外审简报》中相应内容(格式见附件1),经分、子公司完善后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八)外审报告应由外审专家组长报上级公司直至分、子公司。

(九)分、子公司组织企业对专家的工作态度、业务能力进行评价,作为今后选择专家的依据。

第十八条 外审管理要求

(一)分、子公司每年11月30日前应确定所属企业下外审计划,并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审批后统一发布。

(二)分、子公司应严格执行外审计划。确因特殊原因需变更计划,分、子公司应书面说明原因,报请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同意后方可另行安排。

(三)外审工作由分、子公司总负责;外审技术服务单位具体负责外审进程和专家管理工作;专家组长对外审报告质量负责,单元组长对本单元报告质量负责。对明显质量不高的专业外审报告,专家(单元)组长有权责令重新评审。

(四)任何人不得人为划定得分率。

(五)对于内、外审风险度偏差超过20%,或存在严重问题超过100项的发电企业,该企业所在的分、子公司要以书面形式向集团公司进行情况说明。

第十九条 对外审专家的要求

(一)工作要求

1.必须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最新法规、规程、标准和反事故措施等,掌握外审评价方法、评审标准和依据;

2.现场外审前,认真阅读企业的内审报告,边审查边与专业配合人员交流,了解企业专业管理实际情况。3.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评审发现的问题应准确、可追溯,提出的整改建议应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二)纪律要求

1.严格遵守外审时间安排,按时完成外审任务。2.因私外出必须向专家组长请假。3.外审结束,如数归还企业的评审资料。

4.遵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党组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

(三)安全要求

1.认真听取专业联络员安全交底,掌握进入现场工作的安全要求。

2.必须在企业配合人员陪同下进入生产现场。

3.进入现场必须穿工作服、戴安全帽等劳动保护用品,自觉遵守企业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章 评审报告及问题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内、外审报告编写均应按照“四个凡事”要求,落实领导、技术、现场管理和监督责任,做到检查项目与对应的标准一致、实际工作管控效果和存在问题及所违反的规定描述清楚、存在问题对应的岗位人员责任准确。

第二十一条 外审报告,按照总报告和管理单元、人员单元、设备单元、环境单元报告(即1+4)进行编写和发布。企业内审报告编制为一个综合报告进行发布和上报。内、外审报告格式见附件

2、附件

3、附件4。

第二十二条 内审报告及问题整改计划要以文件形式在本企业发布,并上报分、子公司;外审报告及问题整改计划由分、子公司以文件形式下发至外审企业,并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二十三条 基层企业要把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按照风险程度和“四落实”的原则列入“两措”计划、检修、技改和消缺计划,分、子公司负责监督和考核整改完成情况。

第二十四条 内、外审问题整改计划完成率在第二年(整改年)要力争达到100%;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在第三年必须完成;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不能进行整改的,企业应以文件形式提出变更或注销申请,上报分、子公司批准。

第六章 《指导手册》修订

第二十五条 内审结束后,企业应组织内审员提出对《指导手册》的修改意见,随内审报告一并上报分、子公司。分、子公司汇总审核后,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二十六条 外审结束后,外审技术服务单位应组织专家对《指导手册》提出修改意见,随外审报告一并上报分、子公司。分、子公司汇总后,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定期汇总修改意见,组织对《指导手册》修编,及时下发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水力、风力发电企业,由分、子公司按照具有完整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原则来确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的规模(不考虑资产归属)。

第二十九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发电企业可按照对应的规范化管理标准进行管理和查评:

(一)50MW以下的水电厂或总装机容量100MW及以下的流域水力发电企业。

(二)总装机容量100MW及以下独立经营风力发电企业(不考虑资产归属)。

(三)天然气、太阳能发电企业的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待相对应的《指导手册》编制完成后进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外审简报(模板)

企业工作室实施办法 篇5

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的

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发改财金〔2011〕120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现将《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市发改委 市金融办

市商务委 市工商局

二О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主题词:金融 试点 办法 细则 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10月14日印

打字:王金玲 校对:胡齐艺(共印60份)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的

实施细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范开展本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吸引境外投资者投资于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特制定《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备案办)是本试点工作的管理机构。市备案办相关成员单位、托管银行共同负责试点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试点的日常协调、服务、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实施细则》所称试点企业是指经市备案办报主管市领导认定的试点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和试点股权投资企业。

第四条 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宗旨是吸引境外股权投资资本优先投资于我市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引进境外成熟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先进的管理、运作经验,以培养本土的股权投资企业管理机构和人才。鼓励试点企业投资于滨海新区。

第五条 试点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股权投资企业的资金须经符合本文件要求和条件的托管银行进行托管,具体要求和条件如下:

(一)托管银行的要求

1、协助市备案办对试点企业运作合规性进行监督;

2、协助外汇管理部门对试点企业的外汇资本金实施监督;

3、协助试点企业进行项目股权投资,以及投资过程中的资金管理;

4、对试点企业的全部资产进行托管;

5、作为试点企业外汇资金结售汇的清算银行;

6、向市备案办报送试点企业的每笔投资项目和资金结售汇信息。

(二)托管银行应具备的条件

1、外汇指定银行资格和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

2、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

3、设有专门的托管部门并具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4、具有安全保管企业财产的条件,和满足托管业务需要的固定场所,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

5、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和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6、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7、最近3年没有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8、托管银行须与市备案办签订试点战略合作协议。

第六条 试点企业的外汇结汇在托管银行办理,试点企业在结汇限额内,遵循按项目投资实需结汇、余额管理和风险提示的原则,按照实际投资的发生数额进行结汇。

第二章 试点申请与认定

第七条 试点企业须经过试点初审和试点认定两个流程。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受理试点申请。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备案办成员单位共同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八条 试点初审。申请参与试点的股权投资企业或管理机构,由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将以下材料提交至市发展改革委,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市发展改革委召集市备案办成员单位于10个工作日内进行评审。经评审符合试点要求的,由市发展改革委上报主管市领导同意后,市发展改革委通知申请企业可以参与试点。

(一)申请试点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需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下列材料:

1、参与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试点的申请书;

2、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公司制外商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还需提供商务部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简历,以及在股权投资管理行业良好的业绩介绍;

4、拟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募集说明书;

5、托管银行简介;

6、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近三年的财务报表,成立未满三年的,提交自成立之日起的财务报表;

7、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近三年的业绩介绍,成立未满三年的,提交自成立之日起的业绩介绍;

8、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运作规范、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9、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0、市备案办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申请试点的股权投资企业,由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试点股权投资企业的申请书;

2、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草案;

3、本条第(一)款所列第2、3、4、5、6、7、8项规定的材料;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市备案办规定的其他文件。

(三)同时申请试点股权投资企业和试点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由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将上述两款所规定的申请材料提交至市发展改革委。

第九条 通过初审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或股权投资企业,须在同意参与试点后6个月内按照要求完成股权投资企业出资协议的签署,并完成股权投资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过期须重新申请试点资格。试点企业完成资金募集和工商注册登记后,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以下材料:

(一)试点申请书;

(二)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三)股权投资企业的工商登记文件、公司制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还需提交商务部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托管协议草案

(五)市备案办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试点认定。通过初审的股权投资企业或管理机构,由相应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将第九条所规定的材料提交至市发展改革委。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市发展改革委召集市备案办各成员单位于10个工作日内进行试点资格和结汇限额的评审。经评审符合试点要求的,由市发展改革委上报主管市领导,经过主管市领导审核同意后,市发展改革委向申请企业出具试点企业的认定文件。

第十一条 试点企业获得认定文件后,与托管银行签订托管协议。

第十二条 试点企业获得试点资格起30日内,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分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及外汇专用账户的开立手续。申请时除按外商投资企业现行相关规定提交材料外,还须提交市发展改革委对试点企业的认定文件(原件)和试点企业与托管银行签订的托管协议(原件)。

第十三条 试点企业发生增减出资额或出资人变更时,需将相关材料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召集市备案办各成员单位于10个工作日内对试点企业再次认定,经评审符合试点要求的,由市发展改革委上报主管市领导,经过主管市领导审核同意后,市发展改革委重新向申请企业出具试点企业的认定文件。

申请企业在获得市发展改革委对试点企业的认定文件后,在15个工作日内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分局办理外汇登记变更及调整账户限额手续。办理外汇登记变更及调整账户限额手续时除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变更提交材料外,还须提交市发展改革委对试点企业的认定文件(原件)。

第三章 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第十四条 试点企业凭外汇登记证和外汇管理部门开户核准文件,到托管银行开立外汇账户(法人企业为外汇资本金账户,非法人企业为外汇资本专用账户)。

试点股权投资企业应在托管银行分别开设外汇资本金(或外汇资本专用)账户、投资专用账户、收益专用账户,试点股权投资企业中有境内出资人的还应开设人民币一般结算账户。其中,人民币一般结算账户用于吸收境内出资人的投资款;外汇资本金(或外汇资本专用)账户用于吸收境外出资人的投资款;投资专用账户用于集中管理试点股权投资企业结汇资金并对外投资;收益专用账户用于归集试点企业投资退出或收益获得的所有资金。

试点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应在托管银行开立外汇资本金(或外汇资本专用)账户,存放用于投资到所发起的试点股权投资企业的资金。

托管银行采取独立记账的原则,账户内资金独立于试点股权投资企业的其他资产。托管协议中应包括不同账户的设置、资金管理、资金划拨等内容。

第十五条 上述四个账户均为托管账户。托管银行作为独立第三方实时监控资金使用情况。开立托管账户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发展改革委对试点企业的认定文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企业负责人或者委派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复印件及开户核准文件(外汇资本金账户/外汇资本专用账户适用)。

第十六条 试点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外汇资本金结汇用途为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试点股权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投资国内企业,按外商投资项目进行管理,需经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外资项目核准手续并经商务部门办理外资企业设立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试点股权投资企业按投资进度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分局办理验资询证后,根据需要在试点企业的结汇限额内,向托管银行申请外汇资金结汇;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对其结汇实施管理,并对异常行为进行风险提示。试点股权投资企业到托管银行申请办理结汇,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发展改革委对试点股权投资企业的认定文件;

(二)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的外资项目核准文件、商务部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

(四)与被投资企业签订的投资意向书等项目投资证明文件;

(五)外汇资金结汇申请书;

(六)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复印件。

第十八条 试点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可根据其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的募资安排到托管银行办理外汇资金结汇,其结汇应当不超过其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实际到账金额的5%(具体比例以市发展改革委对试点企业的认定文件中的规定为准)。试点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办理外汇资金结汇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发展改革委对试点企业的认定文件;

(二)基金募集说明书;

(三)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的证明材料;

(四)外汇资金结汇申请书;

(五)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第四章 对外投资

第十九条 试点企业的外汇资金结汇后进入投资专用账户,投资专用账户按照登记注册时约定的内外资比例进行归集后,须在7个工作日之内对外进行投资和支付,否则,将取消其试点资格。

第二十条 试点股权投资企业对外投资时,托管银行应按照投资所在地发展改革、商务等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企业发出的符合托管协议约定的划款指令办理对外投资划款;非投资类的划款根据托管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托管银行应按月度、季度编制《试点企业对外投资情况表》(见附件),与托管报告一并提交市发展改革委。

第五章 投资回收、分配

第二十二条 试点股权投资企业自设立完成三年后,如需向境外汇出已实现的累积收益,须向托管银行提交下列文件;须托管银行审核无误后办理购汇及汇出手续:

(一)企业决定汇出收益的相关证明文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

(四)相关税务证明;

(五)市备案办要求的有关试点文件;

(六)托管银行如认为有必要,可向市发展改革委征询相关意见。

第二十三条 试点股权投资企业申请收益汇出的,托管银行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办理汇出手续。

第二十四条 试点股权投资企业申请资本金汇出的,托管银行除收取上述材料,另须收取工商、税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同意的证明文件及核准件。

第六章 信息报告和监管

第二十五条 托管银行应及时向市备案办报告试点企业发生的重大违法违规或未完成事项,具体包括:

(一)试点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股权投资企业募集;

(二)试点企业投资专用账户内资金未发生对国内项目的实质性投资;

(三)出现《暂行办法》中禁止从事的行业;试点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方向为国家规定的外资产业投资禁入行业;

(四)严重违反《委托管理协议》、《合伙协议》或《托管协议》中约定的投资条款;

(五)对外投资非正常退回投资专用账户;

(六)市备案办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试点股权投资企业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项时,托管银行根据市备案办的意见,对滞留在投资专用账户上的结汇资金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托管银行应按月度、季度向市发展改革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分局报告试点企业的外汇资金变动、结售汇和对外投资数据。

第二十八条 托管银行须接受各相关部门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定期将试点的有关情况通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分局、市商务委、金融办、工商局等市备案办有关成员单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篇6

国能监管[2014]149号

第一条 为了提高供电企业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切实保障广大电力用户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供电企业是指已取得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依法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应当遵循真实准确、规范及时、便民利民的原则,并对本企业发布的信息内容负责。

第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五条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的内容,分为主动公开的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供电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公开以下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

(一)供电企业基本情况。企业性质、办公地址、营业场所、联系方式、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及编号等。如有变化需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

(二)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程序及时限。各类用户办理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性质等用电业务的程序、时限要求等。如有变化需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

(三)供电企业执行的电价和收费标准。供电企业向各类用户计收电费时执行的电价标准以及供电企业向用户提供有偿服务时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等。如有变化需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

(四)供电质量和“两率”情况。供电企业执行的供电质量标准以及供电企业电压合格率、供电可靠率情况等。电压合格率和供电可靠率按季度公布,具体公布日期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情况确定。

(五)停限电有关信息。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限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日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和停电时间;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限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和停电时间;其他情况发生停限电,包括供电营业区有序用电方案、限电序位等,供电企业应按国家规定将有关情况及时公布。

(六)供电企业供电服务所执行的法律法规以及供电企业制定的涉及用户利益的有关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如有变化需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

(七)供电企业供电服务承诺以及投诉电话。如有变化需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

(八)供电企业应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的通知》(国能监管[2013]408号)要求,公开用户受电工程相关信息。

(九)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供电企业主动公开的信息外,电力用户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供电企业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八条 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责任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和管理。

第九条 供电企业应当将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企业网站、营业厅、公开栏、电子显示屏、便民资料手册、信息发布会、新闻媒体等多种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同时通过网站链接、开设专栏等方式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的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第十条 供电企业应当编制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如有变动应及时更新。

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获取方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索引、名称、内容概要、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一条 电力用户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供电企业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申请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内容;申请公开内容的用途。

第十二条 供电企业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如不能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供电企业依申请提供信息的,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供电企业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的方式提供信息。

供电企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采取以下措施对供电企业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评议和考核:

(一)供电企业应每年3月5日前编写上一信息公开年报,并在其门户网站上发布,同时按要求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

(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于每年3月31日前,对辖区内所有供电企业上一通过企业门户网站主动公开信息情况进行统计、评价、形成年报,予以公布。

(三)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将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监管范围,对工作突出的企业和个人予以表彰,并通报当地政府和上级企业。

(四)供电企业未按照本办法公开有关信息或者公开虚假信息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供电企业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拨打电话或发送短信至投诉举报热线12398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投诉。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工作室实施办法 篇7

企业的本质在于盈利, 因此, 其经营的目的是实现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 经济效益是企业持续化发展的生命线。但是, 随着市场化改革地不断深入, 企业面临的市场化竞争日益激烈, 为此, 企业必须加强内部控制, 实施有效地绩效管理, 建立和完善约束与激励机制, 充分调动企业员工的工作认清, 以此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完善的绩效考核机制已成为企业经济效益提升的另一增长点。

一、企业管理中运用绩效考核的重要性

在过去企业管理方式下, 企业员工是企业的成本, 并不被视为一种特殊的资源。因此, 企业根本不存在通过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实现企业经济效益实现最大化。从本质上讲, 绩效考核过程体现的是企业生产和经营过程, 其考核结果可直接与企业的实际经济效益挂钩。因此, 如果企业运行过程中, 注重绩效考核的运用, 即在生产和经济过程中提升每个员工的绩效, 此时, 企业的整体绩效顺其自然地上去了。员工绩效管理既包括激励制度, 还包括员工业务培训。业务培训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提升企业经济效益, 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因此, 绩效考核是企业员工自我价值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员工可以通过完善的绩效考核充分认识自身的业务水平, 从而在实际工作中更好发挥自身优势, 弥补劣势, 做到对自身的客观认识。绩效考核的如此功能, 使员工素质得到提升, 并相应地可谓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当今社会, 企业之间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 人才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 也是企业经济效益目标最终实现的关键因素。

通过绩效考核, 企业能更加充分和全面地了解员工的素质和能力, 从而深刻认识员工之间的差异性。根据员工的素质和能力, 安排其在适当的岗位上, 既能够满足其个人的实际需求, 还能更大的发挥员工的主观能动性, 提高员工的工作激情, 真正做到人尽其才, 人尽其用。

二、运用绩效考核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措施

(一) 提高对绩效考核的认识

绩效考核是企业实现有效管理的重要环节, 其贯穿现代企业管理的全过程。绩效考核体系建立需重要把握薪酬和绩效的结合。对薪酬设定时, 可将薪酬划分为固定工资和绩效工资, 以此加入绩效因素。同时建立员工绩效考核, 将实际绩效考核结果与薪酬挂钩, 发挥薪酬绩效的积极作用。但是, 整个绩效考核工作进行时, 应注重建立的适当的奖罚机制, 不同激励形式形成适度的梯度。

(二) 建立完善企业绩效考核机制

建立完善的企业绩效考核机制, 其制度建设必须能够达到实际情况的需求, 使其能够深入了解员工真实的生活、工作。因此, 在对绩效考核制度进行完善的过程中, 应对下面三个问题有足够的重视:第一, 树立合理的目标。企业每次开展绩效考核活动时, 都应制定一个相应的考核目标, 要想满足这个目标的要求, 必须对考核的对象、考核工具、考察项目等进行合理的选择;第二, 考核人员的确定。通常在明确、熟悉了考核人员后, 评价才能真正与工作实绩挂勾。另外, 还应对员工的自我评价内容引起足够的重视。第三, 确定考核具体项目。要因人而异, 对待不同的员工要应用不同的考核办法。

(三) 出台操作性强的绩效考核标准

绩效考核的实施标准是提升其成效的重点, 所以, 应仔细的给每项内容提出较具体的档次, 每个档次需与一个分数对应, 每个档次均应配上相应的文字描述, 从而达到标准的统一。笔者认为最好能够做好两个相互结合:第一, 工作业绩与道德相互结合。在以往的绩效考核中, 通常把德单独列为一个项目, 使其无法与被考核人员的具体工作联系起来。在对绩效考核进行具体实施的过程中, 应将这种状况进行彻底的改变, 选择例如团队协作能力、责任心、组织纪律等与被考核人员工作有关联的评价标准。第二, 定量与定性相互结合。比如, 在对员工的指导能力进行考核的过程中, 应该仔细考察其是否在平常的工作中经常指导新进员工与青年员工, 给其解决工作中的难题, 让其可以在工作中不断进步;使本班组的整体技术能力有所提升;考察其是否经常在培养、发掘有技术潜力的接班人。

(四) 强化绩效考核中信息收集与反馈工作

人力资源部门作为企业的绩效考核的主要负责部门, 必须定时到基层作深入的沟通与指导, 同时对目标考核对象回报以相关的信息, 以便及时将在考核中所碰到的问题进行有效的解决处理, 这通常体现在定期统计考核情况, 对偏差因素进行分析, 实时进行通报, 并对考核内容作相应的解释及修正优化相应的内容。例如, 某家企业按照前几个年度的业务收入指标进行绩效考核时, 仅仅是简单的对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进行考核, 所得到的结果是:虽然完成了收入指标, 但收入净额却较低同, 而且占比较高的项目主要是佣金与折扣等, 最终产生了应收帐款结存偏高的状况。对于这种情况, 在接下来的年度考核过程中, 应对考核的指标进行有效的改善, 不但要对收入的净额进行考核, 还要及时考核现金的欠费、收入、佣金占收比等相应指标, 这样才会使绩效考核的指标更加合理化。

(五) 尝试应用绩效考核过程中的技巧

首先, 创建企业内部申诉体制, 使员工在遇到不公平、不公正待遇时可以通过正确的途径进行申诉、解决, 防止出现因管理者的因素使员工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其次, 企业内部要明确各个部门或者各个岗位需实行的义务与权利, 另外, 还要运用自上而下的岗位描述方式, 对岗位职责与考核标准更加完善、细化, 不能让考核制度成为一项粗放的“审判”能力。

三、结束语

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将企业员工的利益与企业整体的利益紧密联系, 以此提升员工积极性, 从而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 企业在实际管理中要提高对绩效考核重要的认识, 建立和完善考核体系, 使企业的人力资源能够最大程度的发挥作用, 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郑卫武.浅谈企业员工绩效考核[J].科技资讯.2008 (01)

企业工作室实施办法 篇8

关键词:柔性管理企业实施办法

0引言

企业中柔性管理是指以顾客需求和员工满意为指导,在努力研究人们心理和行为活动规律的基础上,运用诱导、感化、启发等非强制方式,使员工个人的需要与企业的意志相协调,激发员工的内在潜力、主动性和精神,使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始终围绕顾客这个中心,从而达到生产效率和管理效率的全面提高。柔性管理首创于丰田汽车公司,原指“生产系统应付变化的环境或环境带来的不稳定性的能力。”它的特点是实行小批量、多品种生产,对顾客需求迅速作出反应,利用电脑技术调整生产线,降低成本,提高劳动效率。郑其绪在《柔性管理》一书中对其概念的界定是一“管理中采用非线性强制方式,在人们心目中产生一种潜在的说服力,从而把组织意志变为人们自觉的行动。”

1实施柔性管理对企业的要求

1.1建设企业文化。企业文化建设能向职工群众提供使其受到鼓舞、激励的共同价值观,并通过典型人物和表彰奖励,证明实践这种价值观就意味着受到褒扬、尊重及至个人事业获得成就时,就会对所有成员充满吸引力。这时,人们会从内心深处唤起一股精神力量,自觉地把这种共同的价值观化为自己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来追求,乐于为它的实现而竭尽全力,并打心眼里感到自豪。这样企业群体之魂就铸造起来了,形成了一股企业内部的合力。

1.2管理的非理性化。人类的理性追求与非理性追求在管理实践和理论中表现为刚性管理和柔性管理。前者以生产为中心,本质是理性的:而后者是以人为中心,本质是情感。人类追求理性是为生存所迫,而理性追求在人类社会中演变为一些基本价值:个人追求生存与发展:在经济活动中追求最低成本和最大效益;在管理活动中追求效益和效用。人们对这些真理是不证自明的。人类对这些基本价值观常是不加怀疑的,并且根深蒂固地潜入了人的意识。但是在组织管理活动中刚性管理缺乏人情,将人置于机器设备同样的地位,贬低人性。柔性管理弥补了刚性管理的不足,柔性管理是刚性管理的“润滑剂”,是刚性管理的升华。因此,现代管理不仅注重人的理性因素,更应注重人的非理性因素,从而使管理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

1.3有效的长期的人才培育系统。现在的智能性生产经营方式,对工人和管理人员的素质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工人在生产线上不仅要熟练地掌握同时在几个方位进行操作的本领,而且要掌握在同一条生产线上同时生产多种产品的技能。由于柔性管理引进了电子计算机技术,要求工作人员必须懂得其操作方法;另外,实施柔性管理的专门人才也有待于培养。它要求管理人员不仅要懂得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美学等学科知识,还要有对高科技的发展动态的敏感。所以应通过各种途径不断的培养柔性管理人才,以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

目前,我国的企业管理整体水平同先进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我国的企业管理基本上还停留在过去传统的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中,忽视市场需求,缺乏市场竞争意识,这显然不能适应知识经济时代迅猛发展的需要。柔性管理要求企业组织提高对市场的快速、敏捷的反应能力。但目前我国企业实施柔性管理仍存在许多障碍,如企业员工的素质参差不齐,工人文化素质低,没能掌握现代计算机管理技术,管理人员也没能掌握柔性管理技术,缺乏优秀的知识型企业资源。企业组织的刚性成分过重、缺少亲情。组织层次过多,不能及时沟通等。因此企业必须加快培养柔性管理人才,把柔性技术摆放在重要的位置上,在有条件的企业进行实验和推广。要从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人手,在瞬息万变的市场需求和激烈竞争中,改进企业的管理方式,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树立在管理中求发展,在发展中求效益的意识。

2企业柔性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2.1决策柔性化。传统的决策理论认为:决策目标的选择应遵循最优化原则,其追求的是在一定条件下唯一的最优解。而在现实当中,最优化的决策却很难做到,并有可能出现过于理论化的决策,从而缺乏现实的指导意义。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赫伯特·西蒙于是指出了以满意的准则代替最优化准则的观点,决策者在决策中可根据已掌握的信息作出满意的选择,而不必苛求唯一的最优解,因而具有更大的弹性。这种决策最优化准则向满意准则的转变,实质上是实现了刚性准则向柔性准则的转变。同时,决策的柔性化还体现在决策的程序上。“一言堂式的决策”属于刚性决策,其不可避免地存在主观、片面、武断的缺陷,有时会给企业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或产生严重的矛盾。“群言堂式的决策”是由相关人员独立、自由地发表各自的观点、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择优采纳、相互补充,由此而形成的决策可称之为柔性决策。其最大的好处在于可以尽量避免刚性决策可能造成的失误。

2.2信息管理柔性化。决策的柔性化要有信息的柔性化与之相适应。单一化的信息可称为刚性信息:灵活、多样化的信息可称为柔性信息。由于柔性管理本质上是一种“人本主义”的管理,也可称之为“人性化的管理”,它是以全面调动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及其开拓、创新精神为其基本的出发点,涉及到物质、精神的许多层面。因而柔性管理所需收集、加工、利用的信息就不可能是单一化的,而必须是灵活、多样化的。这种灵活、多样化的信息可从多种不同的角度进行观察,如把它们区分为静态信息与动态信息、内部信息与外部信息、物质层面的信息与精神层面的信息等等。以上关于信息的分类,是从不同的角度来观察问题,它们之间往往是交叉重叠的。同一种信息,从不同的角度来看待它,可同时归人多种不同的分类中。总之,柔性管理作为一种人性化的管理,必须善于综合运用灵活、多样化的柔性信息,应侧重于精神层面。

2.3组织结构柔性化。在管理实践中,我们应十分注重柔性化管理的有效运用,确立“人本中心”的管理思维,在组织内部员工的配置、人力资源管理及开发等诸方面均重视柔性化的合理运用,确立良好的内部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柔性化组织结构是一种通过减少管理层次、精简管理职能机构、优化人力资源配置而建立起来的一种富有弹性的新型团体组织。柔性化的组织结构是一种静态构架下的动态组织结构。在柔性化的组织结构下,具有不同知识的人分散在多层网络状的组织形式中,加速知识信息的交流和共享,发挥知识产品互补相求的正向外部效应,提高组织绩效。柔性化组织结构兼备等级型组织机动的计划小组二者之长,既降低了组织管理的协调成本,还大大提高了反应程度,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2.4分权式的民主化管理一“作业管理”。以“作业为基础的管理”是20世纪70年代出现的新事物,它把管理深入到“作业”的水平,“作业”作为企业管理的起点和核心,在层次上大大地深化了它改变了企业管理的权力结构,把纵向的专制独裁式的集权化管理转变为横向的分权化的民主管理,以基层作为管理权力的基点,真正确立广大员工的主体地位,赋予他们充分的自主权、知情权和发言权,即坚持职工本位的原则,以员工满意作为顾客满意的基础和条件。实现了企业管理上的一个重大的革命性变革。

2.5奖酬机制柔性化。柔性管理的适用对象包括从事创造活动的员工。创造性活动往往是一个探索的过程,其中充满了不确定性和偶然性,并且智力活动本身又难以直接计量,其创造性的工作也就难以量化,过于注重我们实际工作的量化指标作为对这类人的奖酬依据,势必会严重挫伤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抑制其潜能的充分发挥。国企普遍存在的“人才流失”大多由于这一原因,这时注意奖酬机制的柔性化就显得十分重要。除了在物质上不应使这部分员工受挫外,还应注重其精神上的嘉奖,可以通过扩太和丰富工作内容,提高工作的意义和挑战性对其进行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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