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规定

2024-08-25

赠与合同规定(通用8篇)

赠与合同规定 篇1

房产交易时,选择赠与方式的市民虽然不多,可中介公司还是会遇到一些个案。今日南京一家中介公司陪客户去办理时,被告知非直系亲属房产赠与的需要缴纳评估价20%的个税,而在之前只需要缴3%的契税就可以了。记者了解到,该新规是自本月(5月)起正式实施的。

某家门店的市场部人士告诉记者,过去在办理非直系亲属房产赠与时,只缴纳3%的契税,个税与营业税虽然要求按规定标准缴纳,不过实际上一直没有执行,与直系亲属赠与房产一样免征。“这次不一样了,地税窗口的工作人员告诉我,个税要按规定征收了,标准是计税价格的20%,同时营业税也要征收了”,该人士介绍说,所谓“计税价格”就是当初的购房价格与评估价按“孰高”原则来确定,通常评估价都会高于买入价,因此一般会直接以评估价来确定征税的基础。

记者随后致电南京市地税部门,相关人士确认了这一消息,并表示此举并非新规,而是正式执行。非直系亲属赠与房产所涉及的具体税费包括:

1、契税:计税价格的3%;

2、个税:计税价格的20%,

3、营业税:同房产交易过户标准,普通住宅满2年免营业税,不满2年按计税价格的5.55%;非普通住宅满2年按(计税价格-购房价格)*5.55%征收,不满2年按计税价格的5.55%征收。

赠与合同规定 篇2

一、简要梳理婚姻法夫妻财产“赠与”规定

我国在“《婚姻法》”的“《解释二》”中曾规定到, “父母在当事人发生婚姻效应之前出资购买的房屋属于赠与自己子女, 而父母提出赠与当事人双方除外。而当事人发生婚姻效应之后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属于赠与夫妻双方, 而父母提出赠与自己子女除外”[1]。而该项规定在实施不久就被“《解释三》”第七条内容所替代, 规定更改为, “发生婚姻效应之后一方当事人父母其进行不动产出资购买属于个人子女, 不动产属于夫妻中出资人自身子女所有, 为个人财产”。可以说从“《解释二》”以及“《解释三》”的对比中能够较为明显的看出前者将赠与划分成了婚前赠与以及婚后赠与两种形式, 婚后与婚前赠与有着截然的不同之处。也就是说关于不动产的实际赠与婚前婚后均有可能属于出资人自己子女所有, 而也有可能属于夫妻双方实际共有。而后者则是将婚前赠与以及婚后赠与内容予以了统一, 即婚前婚后只要是当事人一方父母进行的不动产购买, 则都属于出资人自身子女所有。绝不可能成为夫妻共同所有财产。

二、反思婚姻法夫妻财产“赠与”规定

( 一) 反思“《解释三》”第六条

对于“《婚姻法》”的“《解释三》”中第六条规定来讲, 人民法院予以了实际解释, “将当事人一方实际财产进行另一方约定即为夫妻间赠与行为的产生。虽当事人双方实现协议达成但未实施具体房屋变更操作, 则房屋实际所有权仍然未发生法律上有效转移, 依据合同法夫妻赠与一方随时可以进行赠与约定的撤销”。从人民法院的该项解释中可以较为明显的看出对于夫妻在财产方面的实际赠与予以了有效法律强化[2]。但是也可以从中发现该项解释将夫妻财产身份因素予以了最大化的忽略。也就是说关于夫妻之间在财产方面达成的契约不能仅仅是依据合同法进行实际操作, 因为法律中婚姻关系不仅仅是包含了财产内容, 同时还包含了身份内容。而婚姻行为的实际产生则不仅仅会产生财产效力, 而且还会产生身份效力, 因此对于该解释应该予以深刻的反思, 即婚姻中出现的任何财产行为, 既具有财产效力同时也具有身份效力, 而婚姻行为的实际考量则应该是建立结婚条件以及婚姻存续条件基础上有效实施的[3]。因此夫妻间进行财产方面的赠与行为与一般赠与差别较大, 不能简单套用合同法来实施, 更不能局限于合同法中。

( 二) 反思“《解释三》”第七条

对于“《婚姻法》”的“《解释三》”中第七条规定来讲, 人民法院同样予以了实际解释, “将关于不动产的实际产权予以明确赠与个体的联系, 能够客观化当事人父母进行不动产实际出资购买的真实意图。这对于后续司法认定以及司法裁量提供了较大的便利, 此外不动产实际产权的个体明确也有利于婚姻中双方权益的均衡, 同时当事人一方父母实际权益的保护, 因此该项规定具有了公平性”[4]。殊不知该项解释和婚姻法中的实际“婚后所得实施共同制”相关原则而背离。而如果是依据该项规定解释思路, 那么父母也可以将公司股权实际于自身子女进行股权变更, 而这样的股权也是子女个人财产。显然依据该项解释而推理是不合理的。其实针对该项规定来讲应该予以较为深刻的反思:如果是没有较为明确的赠与说明, 发生婚姻效应之后, 财产应当是夫妻双方实际共有, 而这样才和婚姻生活的本质即共同体原则相符合, 同样只有建立在财产共有基础上的婚姻才能真正的对家庭育幼养老发生根本性的保障职能[5]。可以说从“《解释三》”中第七条规定本质上讲就是不公平的, 因此国家法律需要对该项规定予以后续优化以及良好调整。

三、结论

总结来讲探讨关于夫妻财产方面的相关赠与规定则不仅是时代发展的必然需求, 而且也是法律深化改革的必然需求。

参考文献

[1]王丽莹.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 中夫妻财产相关规定之评析[D].黑龙江大学, 2012.

[2]刘丛.对婚姻财产中赠与财产的定性研究——浅析婚姻财产赠与[J].知识经济, 2012, 09:41-42.

[3]梁琳.社会性别视角下的夫妻非常财产制——兼评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 第四条的规定[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12, 05:22-26.

赠与合同规定 篇3

您好!我的弟弟和弟媳从老家来到本市后一直没有正式工作,一家5口的生活比较清苦。我父母心疼弟弟,也苦于平时没人专门照顾年迈的自己,就和弟弟弟媳达成协议,把父母名下的房子赠与弟弟一家,而父母的养老送终由他们一家负责。签订协议后我父母就把房子过户给了弟弟和弟媳,我对此也没有意见。可是不承想,弟弟和弟媳照顾了父母两年后,弟弟在一次事故中死亡。如今,弟媳想要改嫁,她想带走这处房子,并且也不愿意承担二位老人养老送终的义务。我父母知道弟媳再婚是在所难免,可是当初房子过户到弟弟弟媳名下的时候,是要求他们夫妻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的,现在房子已经给了,可是弟媳却不愿意履行义务,我们能否主张撤销赠与合同,要回房子呢?

临沂张纯芳

张纯芳:

您好!您父母与儿子儿媳签订的协议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协议。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老人将房子产权过户到他们名下,视为对儿子和儿媳两个人的赠与。儿子和儿媳作为受赠人应该按照协议的约定,承担老人的赡养义务。虽然您弟弟已经去世了,但是您弟媳也不能因此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您可以让父母把这个道理告诉您的弟媳,如果她还是执意不愿意履行对老人的赡养义务,您父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要求您弟媳返还房产。

好友仗义借款如今反目是否可以讨要利息

律师:

您好!我和好友小赵是从小的邻居,关系一直很好。前几年,我结婚时非常缺钱,小赵非常义气地借给我5万元钱。我当时主动给他写了借条,但是没有约定什么时候还款,更没有约定给利息。现在,我和小赵因为一些误会把关系搞僵了,我的解释他也听不进去,还要求我立即偿还欠他的钱并支付利息。虽然,我现在也比较困难,但是欠的钱我还是打算立即偿还的。我想请问,按照法律规定我是否需要向小赵支付借款利息呢?

济南杨明

杨明

您好!对于您的情况,我国《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您与小赵的借款并没有约定支付利息,所以您是不需要支付利息的。但是,当小赵向您要求还款并给出合理的期限后,如果您不能如期还钱,那么拖欠的这段时间是需要向小赵支付利息的。所以,您应该尽快完成还款,避免加深朋友之间的误会,还要支付借款利息。

(案例由山东李晓明律师事务所刘洪涛律师提供)

中国合同法赠与合同释义 篇4

【释义】本条是对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赠与财产毁损灭失应承担的责任的规定。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该条规定表明,在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赠与的财产失去功效或者不复存在,而致使履行不能时,赠与人可以免除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但应当承担给赠与人带来的其他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释义】本条是对附义务的赠与的规定。

(一)附义务的赠与的概念及其特征

附义务的赠与,也称附负担的赠与,是指以受赠人对赠与人或者第三人为一定给付为条件的赠与,也即使受赠人接受赠与后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附义务的赠与不同于一般的赠与,而属一种特殊的赠与。其特征在于:

1.一般的赠与,受赠人仅享有取得赠与财产的权利,不承担任何义务。而附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对其赠与附加一定的条件,使受赠人承担一定的义务。

2.附义务的赠与,其所附义务有一定限度,通常低于赠与财产的价值。

3.一般情况下,在赠与人履行了赠与义务后,才发生受赠人义务的履行问题,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也无不可。

4.赠与所附义务,可以约定向赠与人履行,也可以约定向第三人履行,还可以约定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履行。

5.履行赠与所负的义务,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6.赠与所附义务,是赠与合同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另外的独立合同。

(二)附义务的赠与的效力

1.受赠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赠与人向受赠人给付赠与财产后,受赠人应依约履行其义务。受赠人不履行的,赠与人有权要求受赠人履行义务或者撤销赠与。赠与人撤销赠与的,受赠人应将取得的赠与财产返还赠与人。

对于受赠人应依约履行赠与所负义务,一些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均有规定。如德国规定,为有附负担的赠与的人,如已给付,得请求履行其负担。受赠人不履行负担者,以应将赠与物用于履行负担为限,赠与人得依关于返还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依双方契约规定的解除权的要件,返还赠与物。再如我国台湾规定,赠与附有负担者,如赠与人已为给付,而受赠人不履行其负担时,赠与人得请求受赠人履行其负担,或撤销赠与。

2.受赠人仅在赠与财产的价值限度内有履行其义务的.责任。赠与本为无偿合同,其目的在于使受赠人获益。所附义务如果超出赠与财产的价值,则使受赠人蒙受不利,也与赠与的本旨不相符合。因而如果赠与的财产不足以抵偿其所附义务的,受赠人仅就赠与财产的价值限度内,有履行其义务的责任。换句话说,如果赠与所附义务超过赠与财产的价值,受赠人对超过赠与财产价值部分的义务没有履行的责任。

对于受赠人履行义务的限度,德国、我国台湾也有所规定。德国规定,因权利的瑕疵或赠与物的瑕疵,致赠与的价值明显不足抵充因履行负担所需的费用者,在因瑕疵而生的不足额获得补偿前,受赠人得拒绝履行负担。受赠人不知有瑕疵而履行负担者,以受赠人因履行负担而支出的费用超过有瑕疵的赠与物的价值为限,受赠人得向赠与人请求偿还其费用。我国台湾规定,附有负担之赠与,其赠与不足偿其负担者,受赠人仅于赠与之价值限度内,有履行其负担之责任。

3.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的财产如有瑕疵,赠与人在赠与所附义务的限度内,应当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瑕疵担保责任(详见后述)。

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

由于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赠与是为了受赠人的利益而为的行为,因而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与有偿合同有所不同。该条的内涵有三个方面:

(一)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原则上不承担责任。

(二)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的财产如有瑕疵,赠与人需在受赠人所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就一般的赠与而言,赠与人原则上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对于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虽受有利益,但又需履行约定的义务。如赠与的财产有瑕疵,必然导致受赠人所受利益有所减损,这便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不相对应,使受赠人遭受损失。为保护受赠人的利益,并求公允,应由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就受赠人履行的义务而言,有如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地位,因此,赠与人应在受赠人所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同一的瑕疵担保责任。

(三)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并且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是有主观上的恶意,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赠与财产的瑕疵给受赠人造成其他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但没有给受赠人造成损失,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赠与人保证赠与物无瑕疵,给受赠人造成损失的,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赠与合同() 篇5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忽视,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赠与合同,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关于赠与合同1

赠与人___________、受赠人___________因附负担赠与不动产,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赠与标的物:

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所有权。

第二条 赠与人愿将前项不动产赠与受赠人,受赠人允受上述赠与。

第三条 受赠人应对赠与人负抚养义务,否则可撤销赠与。

第四条 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应将赠与的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登记与受赠人。

第五条 合同成立后,赠与物之一切税费由受赠人负责缴纳。

第六条 本合同经公证后生效。

赠与人:

受赠人: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关于赠与合同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股权赠与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本协议由甲方与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签订。

第一条赠与标的

1、甲方拥有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权,是该公司的合法股东;

2、甲方同意将其拥有不超过公司股权总额_____%的股权给乙方;

3、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赠与。

第二条赠与条件

1、为取得上述赠与,乙方应为公司提供如下服务:(这只是合同样本,暂时还没有协商,但不知道是否规定一定要有服务)

2、乙方为公司连续服务每满________年,甲方同意将其拥有的占公司股权总额1%的股权赠与乙方,但所赠与的股权累计最多不超过公司股权总额%。

3、乙方提供的服务应当是连续的,非经甲方同意,不得中断。

第三条赠与程序

1、乙方连续服务每满________年,自届满之日起____日内,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提请公司向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并将股权变动情况登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同时向乙方出具《出资证明书》。

2、如此项赠与需征得公司其他股东同意的,甲方应负责取得该项同意。

第四条赠与的撤销1。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撤销赠与:

(1)乙方严重侵害甲方或甲方的近亲属;

(2)乙方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给公司造成损失;

(3)乙方未提供本协议

第二条第1款约定的服务或擅自中断服务。

2、因上款第

(1)项、第

(2)项撤销赠与的,乙方应当返还其基于本协议受赠的全部股权,并配合甲方和公司办理公司股权变更手续;因上款第

(3)项撤销赠与的,乙方无须返还依合同已取得的股权。

3、赠与撤销后,本协议终止履行。

4、除本条第1款规定之情形外,乙方已提供本协议

第二条第1款约定的服务,甲方不得撤销赠与。

第五条承诺和保证

1、甲方保证对依据本协议赠与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上述股权未设置任何抵押权或其他担保权。

2、乙方承认原公司章程和股东之间的合同,保证按原章程和合同的规定承担股东权利、义务和责任。

3、乙方承诺,除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股权赠与的法律后果

1、股权赠与完成后,乙方即成为公司股东,按其股权比例分享公司的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2、公司已经发生的债权债务不受股东变更的影响。

第七条费用的负担本转让协议实施所需支付的有关税费双方各负担二分之一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赠与合同3

赠与人(甲方):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有效证件号码:____________

受赠人(乙方):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有效证件号码: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扶养赠与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赠与标的物:甲方将自己拥有的位于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街(路)________号,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房屋自愿赠与给乙方。

第二条乙方应按约定履行扶养甲方的义务,否则不动产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第三条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则甲方可以撤销赠与。不动产附负担赠与合同

第四条甲方对不动产负瑕疵担保责任,若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乙方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条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应将赠与的不动产所有权移转登记与乙方。

第六条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由乙方负担与不动产标的有关的一切费用。

第七条本合同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

签章时间:______________

关于赠与合同4

甲方(赠与人):____________

乙方(受赠人):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赠送乙方别克商务轿车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____________轿车壹辆赠送给乙方;车辆的车牌号为____________,车辆颜色为____________,发动机号为____________,车架号为____________。

二、自甲乙双方签字时起进行车辆交割手续,合同生效以前车辆的债权债务及违法行为由甲方承担,合同生效以后车辆的债权债务及违法行为由乙方自行承担。配合乙方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中赠予的____________轿车自双方签字时在太原XX区交割,并在____________年5月1日办理完过户手续。

三、合同生效后,甲方需配合乙方办理过户手续,并于____________年5月1日前办理完毕,过户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本合同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时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关于赠与合同5

甲方(赠与人):____________(写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赠人):____________(写明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赠送____________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____________(标的物)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___________________

(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

二、赠与物的交割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写明交割的条件,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交割,办理什么手续等等)。

三、乙方应在____________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也可以约定其他条件)。

四、本合同自________日起生效(可以写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签字盖章)

乙方:____________(签字盖章)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关于赠与合同6

赠与人(甲方):,身份证号码:。

受赠人(乙方):,身份证号码:。

赡养人(丙方):,身份证号码:。(与乙方系母子关系)

甲、乙、丙三方经充分协商一致,自愿签订如下财产赠与赡养合同:

一、甲方自愿将所有的财产全部无偿赠与乙方。包括:位于 的底商一处,位于 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面附着物和定着屋(房屋平方米)。

二、上述赠与财产交接时间为 年 月 日,甲方应将所有财产交付乙方。赠与财产交接前的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赠与财产交接后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三、乙方自愿接受上述财产全部产权,并保证在财产交接之后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手续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上述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手续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税及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

四、在甲方将所有的全部财产赠与乙方后,丙方自愿承担对甲方的赡养义务。应尽心照顾甲方日常生活,并在甲方过世后,负责甲方的丧葬事宜。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该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合生效后,如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依法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丙方如不履行对甲方的赡养义务,则甲方有权撤销对乙方的赠与。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时,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自各方同意并签字后生效。

甲方(赠与人):

乙方(受赠人):

丙方(赡养人):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关于赠与合同7

赠与者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受赠者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就赠与图书事宜签订本契约,其条件如下:

第一条 甲方将后记的图书赠与乙方。

第二条 甲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后记图书交付与乙方。

第三条 乙方将受赠的图书陈设于乙方协会的阅览室,并委任管理员。提供会员阅览,保管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四条 乙方若未能履约,或善尽保管的义务时,甲方可撤销契约。

第五条 乙方如欲解散协会,则对所受赠图书的处理须遵照甲方的指示。

图书标示:

1.____全套____卷____册____出版社发行

2.____全套____卷____册____书店发行

本契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赠与人(甲方):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受赠人(乙方):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关于赠与合同8

赠与人:

受赠人:

为鼓励广大学生刻苦学习成为优秀人才,经赠与人与受赠人友好协商,由赠与人在受赠人处设立 奖学金,双方当事人为明确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捐赠目的

赠与人在受赠人处设 奖学金,目的在于鼓励学生全面发展,成为国家栋梁之材,造福于人民。

第二条 捐赠金额

赠与人设立 奖学金的基金为人民币十万元。

第三条 捐赠金额的支付

赠与人于 年 月 日通过银行汇款至受赠人人民银行账户。受赠人应当及时进行查验。

第四条 奖学金管理与发放

1、在 奖学金设立的同时,由赠与人与受赠人共同组成 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对该基金进行管理和发放。

2、奖学金的基金由受赠人负责在银行开设专门账户。每次定期储蓄一年,利息用于发放奖学金。发放后剩余的利息仍存入奖学金专门账户,基金总额达到设立时的200%,可以将发放奖学金数额提高一倍。发放后剩余的利息亦再存入该奖学金专门账户,基金总额达到设立时的300%后,全部利息均用于发放奖学金,奖学金数额相应提高。

3、奖学金每年发放一次,时间为每年九月份;每次奖励 名优秀学生,每人奖学金为 元。

4、奖学金发放标准

凡获得 奖学金者必须符合下列标准:①大学在校的专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②学习成绩优秀,其中专科生与本科生学习成绩须列全院(系)前五名,研究生须有质量较高的论文发表;③品质良好,本学年内未有任何校际处分。

5、奖学金评定办法

凡符合第四款所列标准者即有获奖资格。入围后,由奖学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入围者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评议,然后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评选出获奖者,当场揭晓,并张榜公布。

第五条 奖学金存续时间

奖学金为永久性奖学金,受赠人不得擅自挪用。

第六条 捐赠的撤销

有下列情形出现时,赠与人可以撤销捐赠:

1、受赠人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使不应获奖者获奖,与 设立目的不符的;

2、受赠人擅自将奖学金挪作他用的。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八条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本合同自受赠人表示接受本赠与时起成立并生效。

第九条 其他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签订之后须经公证,始得成立与生效。

3、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关于赠与合同9

转让方:___________(甲方)

身份证: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

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

身份证: ___________

住所: ___________

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就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事宜,于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________市订立。甲方将其持有的________有限公司的部分股份无偿赠与乙方,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股权转让

1、甲方为________有限公司的股东。甲方拥有________有限公司的股份________%,现将所持有________有限公司的股份的________%无偿转让于乙方。

2、乙方受赠后持有________有限公司的比例为________%。

第二条保证

1、甲方保证所赠与给乙方的股份是甲方在___有限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份,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转让其股份后,其在___________有限公司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份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

3、乙方承认《________有限公司章程》,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双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因情况发生变化,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四条争议的解决

1、与本合同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如果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日期

本合同经______有限公司股东会同意,由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第六条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则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______元。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所受赠的股权赠与或转让给除甲方外的.第三人的行为无效。乙方应当撤销赠与或转让行为,并向甲方无偿交回股份及相应股权。如给甲方或公司造成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争议解决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本合同正本一式6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________有限公司存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关于赠与合同10

甲方(赠与人):___________,男,现住___________,身份证号为___________;

乙方(受赠人):___________,男,现住___________,身份证号为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赠送乙方别克商务轿车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别克商务轿车壹辆赠送给乙方;车辆的车牌号为晋___________,车辆颜色为灰色,发动机号为___________,车架号为___________。

二、自甲乙双方签字时起进行车辆交割手续,合同生效以前车辆的债权债务及违法行为由甲方承担,合同生效以后车辆的债权债务及违法行为由乙方自行承担。配合乙方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中赠予的别克商务轿车自双方签字时在太原迎泽区交割,并在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办理完过户手续。

三、合同生效后,甲方需配合乙方办理过户手续,并于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前办理完毕,过户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本合同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时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关于赠与合同11

甲方(赠与人):________(写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赠人):________(写明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赠送________(赠与的标的物,如赠与微机一台,应写明“浪潮386型微机一台”,如其他物品,也应写明该赠与物是什么、在什么位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________(标的物)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赠与微机应有购买该微机的发票等)

二、赠与物的交割

(写明交割的条件,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交割,办理什么手续等等)

三、乙方应在________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也可以约定其他条件)。

四、本合同自________日起生效(可以写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签字、盖章)

乙方:________(签字、盖章)

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相关规定

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二、赠与双方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xx〕144号)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

(四)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原件),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

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赠与双方提供的上述资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复印留存,原件退还提交人,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不征税手续。

三、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四、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关于赠与合同12

赠与人(父)x x x简称甲方,受赠人(三女)x x x简称乙方,兹因甲方产育有四女,长女x x已成人于妇,次女x x幼亡,三女x x长成待婚,四女x x尚幼以外,并无产生男儿,故曾收养x x为养子,但不守家教放浪无度自早脱离家庭而不知去向已不能为靠,考虑老后待养将乙方招夫配婿而依靠其抚养起见,甲方愿将所有财产中提出一部分不动产土地及房屋附负担抚养义务赠与乙方,兹将双方订立应遵守条件列记于下:

第一条 甲方愿将其所有后列标示不动产土地及房屋赠与乙方,而乙方亦愿依约受赠。

第二条 本件赠与不动产土地及房屋于契约成立同时,甲方将其所有权及地上物一并移交于乙方为己有(特有财产)而掌管使用收益是实。

第三条 本件赠与成立后甲方应备齐有关文件会同乙方,向当地政府机关申请办理本件赠与土地及房屋产权移转登记手续,倘登记手续上需要甲方出立字据或盖章时,甲方须即无条件应付,不得刁难或请求任何费用,关于本件赠与及登记所需诸费悉由甲方负担支理。

第四条 自本件赠与成立日起,乙方应负抚养其祖母及父母等义务,关于妹妹的出嫁费用,乙方亦应尽量赠助。

第五条 乙方受赠后,如有违背前条的定抚养义务时,甲方得撤销赠与,而乙方应将赠与土地交还甲方收回决无异议。

第六条 乙方在第四条抚养义务未完全履行前,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受赠不动产土地及房屋为之处分,或设定期典权抵押等他项权利,抑或为任何债权的担保,又应自任耕作不得出租等行为确约。

第七条 本件赠与土地与土地及房屋,甲方确认为自己所有,与他人毫无交加或来历不明情况,嗣后如有第三人出现异议,或发生故障时,甲方自应即予抵御与理清一切障碍不得有使乙方蒙受损害。

第八条 甲方保证本件赠与标的物,并无设定他项权利的瑕疵在前为碍,倘有是情甲方应自为理清,否则应赔偿因之乙方所受的损害。

第九条 甲方确认本件赠与不动产土地及房屋,在赠与前并无积欠税金,倘有是情甲方应负责缴清。

第十条 甲方对本赠与将来开始继承时,加入所有财产中计算。

赠与不动产标示

土地部分(略)

房屋部分(略)

本契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赠与人(甲方):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受赠人(乙方):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x x x x年x月x日

关于赠与合同13

企业类赠与合同甲方(赠与方):_________(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

乙方(受赠人):_________

(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赠与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赠与标的的状况:_________(包括赠与标的的名称、数量、所在地等);

1.赠与方的权利:_________;

2.赠与方的责任义务:_________;

3.赠与物交付的时间、地点:_________。

4.乙方应于_________之间做出是否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否则,赠与不发生效力。

5.其它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关于赠与合同14

有效证件号码:

乙方(受赠人):______有效证件号码:

甲、乙双方为父子关系,由于甲方年事已高,为方便乙方照顾甲方生活起居,故甲方自愿将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前桥梓村626号房屋中XXXX间赠予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予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所述房屋赠予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该房屋坐落于______,

(二)赠予房屋的土地使用证证号为:______;

(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______;

若该房屋有土地使用权则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赠予,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予。(学生打架调解协议书)

第二条:甲方自建房屋的所有费用由甲方单独承担,现经协商一致甲方自愿将其上房XXX间赠予乙方。

第三条:甲方赠予乙方所述房屋的行为,是甲、乙双方的真实意愿,该赠予行为不可撤销,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如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甲方(赠与人):______

乙方(受赠人):______住所:______住所:

有效证件号码:______有效证件号码:

签订地点: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签

订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关于赠与合同15

甲方(赠与人):_________

乙方(受赠人):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赠送_________(写明赠与标的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_________(写明标的物)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_________(写明证明甲方所有权的证据名称)

二、赠与财产的状况

1.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质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价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赠与目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赠与物的交付

1.交付时间:_________(写明交付的具体时间)

2.交付地点:_________(写明具体的交付地点)

五、乙方应在_________(写明具体的期间)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也可以约定其他条件)

六、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执行。

八、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

九、本合同自_________日起生效(可以写具体的生效时间,也可以写自当事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赠与合同撤销 篇6

退一步说,即使法定撤销权行使不了,也可以以情势变更条款对抗,即: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案例一:白某常年在外,家乡四间平房由其妹妹管理。去年平房要拆迁,妹妹建议他将其中两间赠与自己,不用办理过户,只要公证一下赠与合同,拆迁时他就可以分两套房子,将来再还给他,这样将来他的两个儿子就可以一人一套了。白某觉得妹妹想得很是周到,就按照妹妹的意思办理了公证赠与。

后拆迁办因其房产证未予变更最终还是仅分给了白某一套房产,可是妹妹却拿着公证的赠与合同要求他履行赠与,将其分到的房产分给自己一半。这时候白某才意识到这是个严肃的法律问题,遂到石景山区广宁司法所咨询自己是否有权撤销赠与合同。

司法所工作人员表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对于所有权已经转移的赠与、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只有在受赠人出现法定情形时,赠与人才可以撤销赠与。可以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情形包括如下三种: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白某的妹妹正是基于公证赠与不可随意撤销的法律规定,要求白某履行赠与合同。白某妹妹又不具备可以撤销赠与的法定情节,只能按照赠与合同履行赠与。法律人士提醒大家:千万不要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不当利益,这样往往会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郭凤杰)

案例二: 案例

甲将房屋赠与给其大儿子乙,并办理了公证。乙凭赠与公证将该房屋过户到其名下。房屋到手后,乙某拒不履行对甲的赡养义务,采取了对甲不管不问的遗弃行为。甲现反悔要求撤销房屋赠与协议,将房屋收回。

争议焦点

一、甲认为乙房屋到手后,拒不履行对其赡养义务,依法应撤销房屋赠与协议,收回房屋。

二、乙认为房屋赠与协议已经过公证,不可撤销。

律师评述

本案争议焦点,关键要搞清楚赠与任意撤销和赠与法定撤销两个概念。赠与的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基于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是针对任意撤销而规定的。该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赠与的法定撤销权是指只要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不论赠与合同依据何种形式订立,也不论该赠与合同是否已履行,赠与人均可撤销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2条是针对法定撤销权而规定的。该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赠与合同规定 篇7

由于赠与不是商品流通的法律形式,具有单务性、无偿性特征,要分析它的主体资格,我们首先应当分析它的主体构成,即赠与人主体与受赠人主体资格。

1.1 赠与人主体资格

赠与人主体的特定化是赠与之债成立的首要条件,因为赠与是合同行为,其成立应符合合同订立的要件。同时,赠与人须是标的物的有权处分者,在赠与合同中处于施动者的主动地位。因此,与其他有名合同相比,赠与人主体具有明显的特征:(1)赠与人是合同单务人。这里的“单务人”是指在合同中处于一种单方给付地位的人,在此合同法律关系中,没有对价给付人,其目的是使受赠人获得经济上的资助,这一点亦决定了赠与人不得享有合同履行抗辩权问题。而其他有名合同如买卖、借款等合同都为双务的对价给付,它的目的是为了双方当事人的经济上的利益。(2)赠与人是合同施动者。基于赠与人的单务特征,赠与人是合同施动者。“施动者”主要是指在行动中处于主动地位,是行为产生的决定性先导因素,是赠与行为内在真实意思表示的外在表达。(3)赠与人系标的物的所有权人。这一点使其与其他有名合同主体范围相区别。但应注意:赠与人在保证对赠与物无其他物上请求权时,才可成为其赠与合同主体,同时应注意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及将一物赠与数人的情况。(4)我国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将国家和集体的财产无偿地赠与个人或其他组织,只有在特别情况下,如重大自然灾害等,国家和集体组织可以成为赠与人。

1.2 受赠人主体资格

受赠人是赠与法律关系中的受益方,在赠与合同中一般处于“受动者”地位。依《民法通则》第九条有关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从纯获利益角度考察,受赠人主体资格限制条件就比赠与人条件少得多,赠与合同中主体双方又都可以附有相应的权利义务,有其特殊性。

(1)胎儿。胎儿是指在母体中,未脱离母体的状态。胎儿对母体具有天然的依存性,且从生理上看,此种依存性超越其他一切外界因素之影响,具有稳固、持续性特征。(2)法人。依现行法有关规定,法人应当在其登记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经营业务范围的行为,应当视为无效,直至追究责任。(3)国家。从本质上看,国家是阶级统治工具,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 赠与合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2.1 赠与人的权利赠与人的权利主要指赠与人在赠与过程中享有独立的、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义务的资格,具体包括:

(1)赠与人的自主选择权。选择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对物的选择和对人的选择。对物的选择主要指赠与人对标的物的性质、用途、质量等方面做出的决定;对人的选择主要指对受赠人范围的选择。(2)赠与人的撤销权。赠与人的撤销权包括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对撤销权的行使应参照《合同法》第186、188、192及194条有关规定,前者须于财产权利转移前行使,而后者须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3)赠与人可以要求受赠人为相应义务。但所附义务不得超出其给付标的价值之对价且所附义务内容应受竞争业禁止,以及教唆犯罪等有关规定之限制。(4)按《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赠与人有接受国家和社会组织办法荣誉称号及证书的权利并有权监督其捐赠物的使用、收益情况。

2.2 受赠人的义务

受赠人的义务和责任是指受赠人在赠与合同法律关系中,应当实施一定的作为或不为一定的作为以及违反法该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1)协助履行义务。依《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受赠人应当协助赠与人完成赠与行为,包括按约受领、转移标的物等相应行为,给赠与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2)按约定的方式履行附随义务。《合同法》第190条规定“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3)依《合同法》第58、63及194条等有关规定,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后,受赠人应返还标的物。若标的物发生毁损、灭失的,应予以赔偿;若遇返还之赠与物价格上涨,则上涨部分归撤销权人所有,若价格下降时,则原受赠人应按原价补偿。

3 赠与合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之客体,又称为私权客体,指民事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与物权客体不同,债权客体既不是物,也不是债务人,而是债务人的行为,称给付(此给付的标的包括物和劳务)。

给付的标的物是物赠与合同转移的是有形财产权利,即所有权。而作为债之客体标的另一组成部分的劳务则属于无形财产权,具有身份性特征,为劳动者本身享有,而且在知识经济条件下,有些劳务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劳务不可成为给付之标的物。而物作为标的物包括下面几种情况:(1)赠与的财产可为实有财产,亦可为预期财产,所谓实有财产主要指赠与发生时赠与标的物是赠与人实际控制的有体物,其价值可以实际评估,如房产等;所谓预期财产,亦可称为预期收益,指标的物的所有人掌握的预期收益尚未知,如期权等。(2)瑕疵物。以此作为给付标的物,赠与人不得隐瞒事实。同时,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3)血液。依《献血法》有关规定,无偿献血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因而血是可以成为赠与合同给付的标的物。(4)器官。作为现代民法物之范畴的延伸,器官可以作为赠与给付的标的物,但仍以自愿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共道德为限。

总之,只有通过从民事法律关系角度才能对赠与合同进行充分的阐述。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体系的精髓,是我们处理纠纷最基本的方式,掌握了这个方法是我们抓住了民法领域的关键。

摘要:赠与合同是一种特殊形态的民事法律关系,它是指赠与人将自己合法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双方一致合同。与其他有名合同作比,赠与行为的发生,往往是基于亲属关系、朋友或其他道德上的原因。因此,赠与合同在本质上与其他转移财产合同如买卖、互易合同是完全不同的。本文通过有关赠与合同主体、客体的资格界定;通过对其内容的归类,从民事法律关系角度对赠与合同进行阐述。

赠与合同的撤销权问题分析 篇8

关键词:合同撤销;赠与合同;撤销形式

一、赠与合同撤销权与一般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一般的可撤销合同包括:第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第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第三,因欺诈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第四,因胁迫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第五,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赠与合同的可撤销分为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赠与合同为无偿的单务诺成性不要式合同,赠与合同的义务人无任何利益可言,在赠与人赠与时或有考虑不够,或有不够真实的意思表示,若许诺之后就不再给予撤销的机会,太过苛刻。因此,任意撤销权规定,只要在赠与合同的权利未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也有例外情况,比如对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法定撤销权在范围权限有更大的撤销权利,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可以撤销其赠与合同。其法定条件是,第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第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第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的义务。

二、赠与合同的两种形式的优缺点

(一)赠与合同任意解除权的两面

任意撤销权给予赠与人更改心意的权利,更好保护了赠与人的利益,但赠与人的任意解除权削弱了赠与合同的约束力,如赠与人在答应赠与某人款项度过一个危机时,在授予人准备好一切,又耗费不少准备工作却被通知撤销赠与合同时,赠与人突然收回的承诺给予受赠人更大的打击,未免有欺骗愚弄受赠人之嫌,因给予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受赠人亦无可奈何。《法国民法典》规定,赠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要式合同,对赠与合同做出严格的限定。赠与一经受赠人合法方式接受,即对赠与人发生约束,不可随意撤销。德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相似,也规定赠与合同为要式合同,须经公证方始生效。可推定,一般国外的赠与合同的性质或诺成性合同辅以要式合同,或直接为实践合同。我国的赠与合同较之相比,略显单薄,为不要式诺成性合同,赠与人空间过大,削弱了合同的效力。

(二)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优与弊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相对任意撤销权,范围更大,要求更高,也更复杂,根据法条可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第一,严重侵害赠与人与赠与人的亲属。受赠人必须是“严重”侵害,而不是轻微的侵害行为,受赠人的侵害,从主观上无论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都可以鉴定为严重,而从客观上来说,对赠与人或赠与人亲属心理或身体上极大的伤害行为,受赠人皆可撤销赠与合同。不局限与赠与人,包括近亲属,可广义包括为父母兄弟姐妹,配偶,子女,外子女,女婿,儿媳,旁系血亲三代等。侵害近亲属的行为无论是身体上还是心理上,都属于伤害,宽泛的范围使得更多的人愿去做赠与人,因为不仅侵害自己,哪怕侵害自己的近亲属,都可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第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此方面包含两点,一是受赠人有抚养义务,二是受赠人必须有抚养的能力,若受赠人没有抚养能力或丧失了抚养能力产生了客观上的不能而拒不履行,不会产生法定撤销权。这里的抚养义务既包括夫妻、父母对子女的法定义务,也包括约定上的抚养义务。

第三,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的约定的义务。可包含三个方面,一是约定承担一定的义务,二是受赠人已受赠该赠与物,三是在不履行该义务时,赠与人可行使撤销权。

三、两种赠与合同撤销权改善的建议

(一)将赠与合同的性质改为实践性合同

一方基于信任接受赠与方的赠与,一旦赠与方突然毁约,受赠方信赖利益将会受到不小的损失,若改为实践性合同,可根据信赖利益要求赠与方赔偿其缔约过失责任。在一般合同中,可要求缔约过失责任,但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却无任何机会维护受赠人的信赖损失。因此,将赠与合同改为实践性合同,一方面保护了受赠人的权益,另一方面又能有效的杜绝赠与人滥用其任意撤销权。

(二)行使任意撤销权行为人的法定义务的规定

因为赠与合同赠与人权限的任意性,使得受赠人基于其信赖利益而遭受更大的损失,基于此,可对滥用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行为人予以法定责任,限制某些人滥用赠与合同任意权,比如一旦有书面表示规定了明确的时间与具体的赠与款项,使得受赠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赠与人将会给予帮助,若毁约,赠与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应相应的拟定几种对任意撤销权滥用的形式,以限制与惩罚。既是对合同的尊重,也是对信赖利益相对人的保护。

(三)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行使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

1、相对于任意撤销权的很特殊的是,赠与人的法定代理人或继承人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貌似很保护赠与人的权益,实际限制了范围,法条规定的只有受赠人违法行为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若是赠与人自身因某事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而这时受赠人开始不履行赠与合同义务,赠与人已无民事行为能力,而起法定代理人与继承人又不能根据其法律法规去约束限制受赠人的行为。

《德国民法典》第530条就规定撤销赠与的两种形式。第一,受赠人对赠与人或者其近亲属有重大侵害行为或者重大忘恩负义行为时,赠与人可以撤销其赠与。第二,赠与人的继承人仅在受赠人因故意和违法行为致赠与人死亡或者阻碍撤销赠与时,始有权撤销赠与。我国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可参照其规定。对受赠人的行为给予更多要求,赠与人的继承人与法定代理人可在受赠人在赠与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做出的类似嚣张不认真履行其义务,给予有力的法律保护。

2、行使撤销的时间为六个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撤销原因行使。第一,相比较一般撤销权为六个月,因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所以给予局限;第二,这里的知道或应当知道不是很明确,在现实生活中,并非每个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都会知道赠与人的所行使的赠与合同,因此给予一个保护的前提,一旦赠与人出现一些想不到的意外或不可抗力的事故时,负有义务的受赠人也有义务让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知晓其附带义务受赠人的身份。

(四)对经济困难赠与人的保护

我国《合同法》第195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笔者认为,赠与合同属于单务无偿的合同,本来就是对受赠人毫无损失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不仅是应不予履行,并可适当的部分撤销,对已经赠与的可以要求返还以维持赠与人的生计,看似不可理喻,实际上,本来一个无偿利益的合同就是不公平的,若连自己的生活都维持不下去的话,那么,索回自己应有的一部分无论从情理,还是法理上分析都是可以的,当然,在此方面要有个限制,就是一定是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自身很难维持的情况下,只有这样,才体现合同的价值,在公平的基础上履行。

四、结语

赠与合同的撤销权,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的撤销方式,其法定撤销权与任意撤销权都有各自的优点和缺点,因此,赠与合同撤销权的发展之路依旧很长,适当的跟上现代发展的速度,才具有权威与信服。(作者单位:上海大学)

参考文献:

[1] 罗结珍 《法国民法典》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2] 陈卫佐《德国民法典》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4。

[3] 黄和新《中国合同法论》南京 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8。

[4] 张薇 论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 法制与社会 2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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