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物业矛盾纠纷调解

2024-08-29

住宅小区物业矛盾纠纷调解(精选10篇)

住宅小区物业矛盾纠纷调解 篇1

为扎实推进我区物业小区矛盾纠纷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促使我区物业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小区综合治理水平显著增强。坚决防止物业小区物业服务质量下降、物业服务企业无序更替、物业服务收费违规调整等问题,着力解决物业小区开发建设遗留的顽症难题和安全隐患,坚决防止因排查化解不到位发生封门堵路,集体上访特别是到市进京集访事件。

二、工作任务及牵头单位

(一)防控物业服务质价不符质量下降。

工作任务:严格执行《xx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督促落实对等服务;全年创建区级物业管理示范小区(大厦、工业园区)2个,培育申报市级物业管理示范小区(大厦、工业园区)1个;企业开展物业小区便民志愿活动覆盖率95%以上;坚决防止因物业小区物业服务质量下降引发封门堵路及集访事件,促进矛盾纠纷属地化解,维护小区和谐稳定。

牵头部门:区国土房管局

责任主体: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治理措施: 1.强化企业自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检查、区国土房管局抽查、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监督体系,监督检查物业小区物业服务合同执行情况。对合同履行不到位、降低物业服务质量的,及时责令整改和严肃处理。

2.引导企业深入开展志愿活动,在物业小区建立“便民服务箱(柜)”等平台,开展“义务维修日”等形式多样的便民服务。

3.鼓励和支持优秀企业上档升级,对创建物业管理示范小区(大厦、工业园区)成功的企业给予奖励。

(二)防控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无序更替。

工作任务:确保物业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有序更替达95%以上;对于违规更替进行的,做到发现一件、查处一件,查处率达100%;坚决防止因物业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无序更替引发封门堵路及集访事件,促进矛盾纠纷属地化解,维护小区和谐稳定。

牵头部门:区国土房管局

责任主体: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治理措施:

1.指导街道(乡镇)加强监管,防控和制止业主委员会暗箱操作,不按程序、不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续聘或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2.防控和制止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未满、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情况下,擅自提前终止合同退出物业小区物业管理。

3.防控和制止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小区原物业服务企业未依法退场情况下,强行进驻实施物业管理。

(三)防控违规调整项目规划。

工作任务:坚决防止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违规调整项目规划(容积率、绿化率等)的行为;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查处率100%;坚决防止因物业小区项目规划违规调整引发封门堵路及集访事件。

牵头部门:区规划局

责任主体: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治理措施:

1.严格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审批流程,对违规调整项目规划的实行过错责任追究。

2.对2014年以来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住宅项目进行清理检查,严格容积率、绿化率等项目规划指标的调整程序。

3.加强规划编制、修改、审批公开和征求公众意见等工作,提高规划管理工作的公众参与度。

(四)防控房屋质量及配套设施不达标交房

工作任务:细化物业小区竣工验收标准,提高竣工验收合格率,竣工验收后质保期内房屋质量问题整改、配套设施问题整改的完成率100%。坚决防止因整改工作不到位引发封门堵路及集访事件。

牵头部门:区城乡建委

责任主体: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治理措施:

1.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促进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切实履行责任。强化工程建设质量源头管理,将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纳入招标投标文件,并在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中明确各方参建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和措施要求,用市场手段确保参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

2.防控物业小区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后不履行投标承诺、建设质量低劣等突出问题。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施工、监理企业履行投标承诺的监管,严肃查处转包、违法分包以及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企业。

3.加大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力度,强化安全生产的动态监管,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施工人员遵章守纪,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4.对2014年以来因延期交房、配套不完善引发的信访纠纷进行梳理,明确问题症结所在,加大对纠纷的居间协调力度,用“做减法”的方式逐步化解双方矛盾,不断完善小区配套设施,不断解决遗留问题。

5.统筹协调消防、市政、人防、环保等政府职能部门细化竣工验收标准,督促开发建设单位主动完善小区配套设施设备,竣工验收工程中邀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业主代表参加,听取业主意见。

6.建立健全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质保金制度,对开发企业不履行质保期内维修义务的,按程序动用质保金进行维修。

(五)防控电梯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

工作任务:电梯重大安全事故为零,电梯年检覆盖率100%。建立物业管理小区电梯困人等救援应急预案完成率100%,坚决防止因电梯隐患整改不到位引发封门堵路及集访事件。

牵头部门:区质监局

责任主体: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治理措施:

1.严格执行电梯年检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

2.加强电梯日常使用安全监管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维保单位搞好电梯维保,指导完善电梯维保合同及电梯维修运行记录。

3.指导建立电梯困人等救援应急预案,指导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工作。

4.对于业主反映的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电梯紧急维修问题,及时派员到现场查勘并出具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的证明,促进紧急抢修工作的有序开展。

(六)防控物业小区车位租售矛盾及停车难

工作任务:物业小区车位“由租转售”、“月租转零租”等租售行为按政策规定有序进行,无序进行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查处率100%;坚决防止擅自改变停车场(库)的使用用途;新增小区地面划线停车位的,按政策规定有序进行;坚决防止因物业小区停车难发生封门堵路及集访事件。

牵头部门:区国土房管局

责任主体: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治理措施: 1.由区发改委加强停车场收费调整的备案和明码标价监制手续工作,对于擅自调整收费标准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2.加强开发企业出售物业小区停车位的监督管理,要求开发企业车位出售方案事前备案和制定应急预案;要求开发企业不得以“只售不租”等理由拒绝提供停车服务。

3.小区停车位的出租优先满足业主需要。在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情况下,禁止对外出租车位。

4.小区停车位不足时,对于利用道路两侧公共场地设置划线停车位的,应在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消防管理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按照《xx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由业主大会共同决定。对于擅自占用消防通道停车的,由区消防大队按有关政策进行严肃处理。

5.加强对物业小区配套停车场(库)的备案管理,擅自将停车场(库)挪作它用的,责令整改,恢复停车功能。

(七)防控违规调整物业服务费。

工作任务:确保物业服务收费调整依规进行达95%以上;对于违规调价的,做到发现一件、查处一件,查处率达100%,坚决防止因排查化解不到位发生封门堵路及集访事件。

牵头部门:区发改委

责任主体: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治理措施:

1.物业服务合同尚未到期的,在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前,防控和制止物业服务企业单方面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2.指导街道(乡镇)加强监管,防控和制止业主委员会暗箱操作,不按程序、不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擅自与物业服务企业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3.做好《xx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的政策衔接等准备工作,确保政策调整有序进行,促进《办法》落到实处。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物业小区矛盾纠纷专项治理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责任科室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地区物业小区矛盾纠纷专项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统筹组织开展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区国土房管局、区城乡建委、区规划局、区质监局、区发改委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认真组织开展物业小区矛盾纠纷专项治理工作。

(二)全面排查整治,有效消除隐患。

按照“专项治理”目标任务要求,牵头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工作总体方案,分别根据所牵头事项和所管行政辖区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开展全面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物业小区重大矛盾纠纷逐一建档,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协调力度,切实有效的消除不稳定隐患,在隐患消除前,做好动态监管。

(三)建立长效机制,有序开展工作。

一是要贯彻落实《xx市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xx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督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依法有序开展物业服务活动,减少矛盾纠纷发生。二是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严格执行物业服务行业规范、标准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禁止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行为,实行质现相符,切实有效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三是要加强物业服务监管队伍建设,充实监管力量,特别是要强化街道(乡镇)一级物业服务监管工作力量。

(四)加强督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住宅小区物业矛盾纠纷调解 篇2

当前建立证券行业纠纷调解机制的条件已基本成熟。这对于证券业的规范发展, 对于避免经济纠纷和经济矛盾社会化十分必要, 有利于为会员单位创造一个合规、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

一、证券调解的性质、原则及优越性

1. 证券调解的定义

调解是指在第三方的主持下, 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 对纠纷双方进行斡旋、劝说, 促进互相谅解, 多方协商, 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证券调解则以国家证券、期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等为依据, 就证券、期货纠纷实施了自愿性的纠纷解决机制。

2. 证券调解的性质

一般而言, 证券调解具有以下主要性质:

第一, 证券调解是在独立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完成的纠纷解决活动。证券调解由独立的调解人居中主持实施。担任调解人的可以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专门机构或个人, 但作为第三方的角色只是协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促进调解进行, 而并不能作为裁判者, 不能替代当事人对纠纷处理做出决断。

第二, 证券调解是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是否运用调解、如何进行调解、调解结果如何, 均取决于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均以当事人自愿为根本原则。

第三, 调解协议不具有国家强制力。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间解决纠纷的合意, 是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权利的体现, 需要当事人自愿遵守和履行, 否则不能生效。

第四, 调解具有便利性和灵活性。与审判程序相比较, 调解无须严格的程序, 一般都可以不公开, 当事人可以在比较和谐的而非对抗性的氛围中化解矛盾,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利益和条件充分地进行协商和交易, 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

3. 证券调解的优越性

(1) 证券调解有利于当事人行使自治权。证券调解遵循自愿原则, 是以当事人合意为基础的纠纷解决方式。在程序方面, 调解是当事人行使诉讼处分权的有效方式。调解虽被规定为诉讼的必经程序, 但程序的启动和进行依赖于当事人的自愿, 只要有一方拒绝, 调解即终止。

(2) 证券调解有利于彻底地解决纠纷。由于调解人的中立性和当事人自愿性的统一, 使得所达成的调解协议易于为当事人所接受和实际履行, 经法院备案的调解协议能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有利于彻底地解决争议。

(3) 证券调解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调解为当事人适用道德规范解决纠纷提供了机会。在这种不单纯以法律为准绳的情况下达成的合意, 客观上可以收到化解矛盾的社会效果。

(4) 证券调解有利于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对社会来讲, 调解制度具有及时解决纠纷的功能;对行业来讲, 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证券纠纷解决的效率。

4. 证券调解的原则

(1)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 从当事人角度是指在调解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从调解机构角度是指调解员要以中立的身份和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平衡各方的利益。

(2) 效率原则。效率原则要求迅速、便捷、及时、高效地解决资本市场的纠纷矛盾, 避免矛盾解决的旷日持久所导致的利益损失, 从而保证对合法利益的救济。

(3) 保密原则。保密原则是指调解程序在形式上保持封闭状态, 即不公开进行, 实质是指因调解所产生的信息将被禁止随意披露。

(4) 公益性原则。资本市场的正常运作建立在众多投资者或者消费者的交易之上, 证券期货专业调解制度势必涉及人数众多的投资者的利益维护, 从设置本源上就必须考虑其公益属性。

二、国外以及台、港地区证券调解制度的借鉴

1. 美国证券争议调解制度

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调解规则和程序为争议各方提供了自行解决证券争议的途径。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的调解员是独立的中立人, 不是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争议解决机构的职员。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的规则禁止同一个人在同一案件中担任调解员和仲裁员。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争议解决机构的职员和调解委员会依据资格标准仔细审查每一个申请人。调解员在被指定调解一个案件前必须得到争议各方的同意。任何一方均有权在对调解员不满意的情况下停止调解程序。调解员通过协助争议各方限定争议焦点和各方的利益需要引导争议各方形成他们自己的解决方案。调解员善于缓和或平息敌意, 并补救错误传达信息造成的危害。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的调解员精于论辩。最重要的是, 调解员可以发掘出有创造性和新颖性的解决方案, 而这些独特的方案在互存敌意的谈判中是永远无法达成的。

2. 英国证券争议调解制度

英国于2000年通过《金融服务与市场法》, 金融服务局 (FSA) 建立“金融督察服务有限公司” (FOS) , 整合了原保险业督察员、银行业督察员、投资督察员等8个金融业督察组织对金融消费争议的处理职责, 专门处理金融产品的投资者投诉, 并为金融产品投资者提供对诉讼的替代性争议的解决途径。

英国明确将证券纠纷已经金融机构的内部投诉程序处理且协商不成作为金融督察服务公司受理调解的前提条件, 并把金融机构内部投诉机制的建立、健全作为对其一项重要的监管指标。英国金融服务局 (FSA) 的监管规则要求金融机构必须与金融督察服务公司合作解决纠纷投诉问题, 被投诉的机构应先予调查并决定如何对客户提出反馈处理意见包括理由。金融机构在收到投诉后8周内没有给予客户回复, 金融督察服务公司就可以介入处理投诉案件。如果客户坚持不愿意同被投诉的机构打交道, 金融督察服务公司也将受理案件。

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的证券调解机构均享有一定的“准司法权”, 可以在调解的基础上, 对一定金额内的证券民事赔偿做出裁定。在英国, 只要当事人一方不接受金融督察服务公司评判员提出的调解意见或对事实陈述有异议, 案件就会被正式提交金融督察官重新审理并做出最终裁定。

3. 德国证券争议调解制度

德国私人银行主要采用调查员机制, 德国银行协会设立了一个专门的客户投诉处作为调查员机制的窗口, 金融纠纷通过调查员机制以非官方的方式迅速得到解决, 该机制的设计初衷是为了保护普通金融消费者的利益, 但也同时面向企业和金融专业人员, 接受其在信用支付或支付卡误用等情形发生的争议调解。

德国机制的调查员通常都是专职人员, 由管理层推荐、银行协会董事会聘任, 且在聘任之前, 银行协会还会将候选人的姓名与工作经历告知消费者中心联邦协会和消费者协会, 所聘任的人员往往之前都是资深法官或法律专业人士, 素质较高, 其人格和专业技能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制度的公正性。

4. 日本证券争议调解制度

日本2002年4月制定了《完善金融领域的行业团体、自律规制机关的投诉、纠纷解决的模型》, 成为行业团体等的解决投诉、纠纷的标准程序的基准。2007年4月开始施行《关于促进利用诉讼外纠纷解决程序的法律》, 2007年9月起施行的《金融商品交易法》, 以此作为以投资性商品为对象的纠纷处理、斡旋的体系框架, 全面推进ADR制度。2009年6月通过《关于部分修改金融商品交易法的规定》, 此外, 还在《银行法》、《保险业法》等15部法律中创设了指定纠纷解决机构制度, 形成了多元化金融纠纷解决的统合体系。

5. 台湾及香港地区证券争议调解制度

台湾2002年颁布的《保护法》最具特色的一点是建立行业保护机构, 由其调解一定范围内的证券纠纷。所谓行业保护机构是指由证券期货行政主管机构指定行业自律组织如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证券商同业公会、期货商同业公会、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商同业公会等, 联合设立的财团法人。

香港证券争议由纠纷调解中心处理, 所有受香港金管局或证监会监管或获其发牌的金融机构均须参加该调解机构并成为会员。如果调解失败, 则当事人仍然可以寻求仲裁等其他解决纠纷途径。调解中心具有统一性、针对性强、消费者保护倾向性、高效便捷性等特征。

三、建立行业内证券纠纷调解机制的现实意义

1. 我国调解的实践为证券调解提供了历史经验

调解作为一种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 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 从中国古代带有强制性色彩的官府调解和民间调解, 到革命根据地时期广受好评的“马锡五审判方式”, 再到新中国成立以后诉讼调解制度的建立, 可以说我国已经积累了丰富的调解成功经验。而调解之所以在我国历史悠久而不衰, 其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与我国文化传统中的息讼和厌讼有关。到了20世纪80年代,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高速发展期, 国家大力推进法治化进程, 曾经发达一时的调解机制却逐渐走向没落。究其原因, 主要是国家急于建立司法和法院诉讼的权威, 期望法律能保障社会的稳定, 培养社会主体的现代法律意识。此外, 我国公民意识中缺乏的诚信氛围和社会对公民信用记录的缺失, 使得没有强制效力的调解机制履行率不高, 往往导致了调解以后当事人依然要通过法院诉讼才能真正得到损害赔偿。

2. 协调高效的证券纠纷调解机制对加强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及时解决纠纷、构建和谐社会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在我国经过一段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后, 社会中积累了大量矛盾与问题。从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理念开始, 全社会形成化解社会矛盾、合理解决纠纷的共识, 为证券期货专业调解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有利的大环境。同时, 我国证券期货监管机构也秉持投资者保护的基本理念, 对相关专业调解制度设计与操作进行有力领导, 这是制度可行的最为可贵、最为重要的保障。

3. 协调高效的证券纠纷调解机制对证券市场稳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证券期货行业中的从业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纠纷, 大多数为从业机构违法或不规范操作所致。通过行业内部的专业纠纷解决机制设立, 一方面能够快速公正解决纠纷, 另一方面也促使从业机构认清问题、查找不足, 从而起到整顿、规范从业机构行为、规范行业发展的重要作用。

4. 协调高效的证券纠纷调解机制对证券民事赔偿责任实现机制的多元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从各国相关经验事实和我国实际情况观察, 证券期货行业纠纷主要的问题多在金融危机或重大金融违法事件出现之后集中爆发。例如, 在美国次债危机之后针对金融销售中的不当劝诱、不当陈述导致的金融纠纷明显增加, 我国也有在上市公司被证券监管部门处罚后的集中投诉等情形。建立专门证券期货纠纷解决机构, 是处理投资者纠纷集中爆发的最佳方案。

四、对建立和完善证券调解机制的几点建议

当前建立我国证券调解机制条件已基本成熟。业内证券纠纷尤其是小额证券纠纷, 大多数纠纷当事人均倾向于调解解决, 这为证券调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广泛的基础和前提。

1. 建立证券调解组织体系

证券调解专业委员会作为业内纠纷调解的自律管理机构, 属于非常设议事机构, 负责制定和审议调解规则和重大纠纷的调解, 并协调行业内及行业间的规则制定、冲突处理、监管协调等相关事宜。而调解中心作为一个专门组织机构, 具体组织负责纠纷的调解或解决, 包括调解员的管理、证券纠纷调解案件的受理、实施、诉调对接等。

在证券调解专业委员会、证券调解中心建立的基础上, 可以由其发起, 选聘专业的证券调解员, 调解员可以从各地方证券业协会选聘, 也可以聘请行业内专家、法律专家等。各省市亦可相应成立证券纠纷调解分支机构, 形成调解系统和网络, 调解员可以经由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或进行资格认定。

2. 确立证券调解的范围

在证券小额纠纷尤其是涉及投资者较多的案件中, 证券调解相比诉讼更灵活、便捷, 成本相对较低。而对于涉及金额较大、审理和执行相对复杂的案件, 证券调解往往并不占优。故证券调解的范围确定为小额标的纠纷。

会员之间的纠纷也较适用于证券调解。证券业协会各会员公司之间, 发生的纠纷由于双方的合作性、保守商业秘密、维持良好的商誉等因素, 使会员之间的纠纷更倾向于调解解决。

3. 明晰证券调解程序

(1) 启动调解。中国证券调解委员会或调解中心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调解申请书, 经审查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调解范围的, 应予受理, 并发给受理通知。投资者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 不得进行调解。金融机构一方当事人不得拒绝调解。

(2) 调解申请书。调解申请书包括争议案件请求事项及涉案金额、争议事实的原委介绍、争议所涉及的当事人及相关代理人、联络方式、附被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3) 选择调解员。证券期货专业调解委员会根据纠纷解决的需要, 由当事人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调解员进行调解, 也可以由调解委员会指定一名或三名调解员调解。调解员可以采取其认为有利于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方式对争议进行调解。案情较简单、涉案金额较小的证券期货争议可以通过小额争议调解程序进行调解。小额证券期货专业调解程序由一名调解员予以调解。

(4) 调解员个人信息的披露。调解委员会提供每一个调解员的工作经历、教育背景、培训纪录、信用证明和计费水平。调解员必须披露可能影响公正性或产生表面非公正、偏袒的任何关系。

(5) 调解的时间安排。通过小额争议调解程序调解的证券期货纠纷应当自案件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通过普通程序调解的证券期货纠纷应当自案件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 各方当事人要求或同意延期且经调解委员会同意的除外。

(6) 调解程序的终止。调解员调解纠纷, 出现以下情形, 调解程序终止: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认为调解已无成功可能, 终止调解程序的;证券投资者一方决定终止调解程序的;调解期限届满仍未达成协议的;调解委员会认为调解程序需要终止的其他情形。

4. 强化调解结果执行

住宅小区物业矛盾纠纷调解 篇3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逐渐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社会是一个权利意识蓬勃兴起的社会,也是一个公民的主体性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的利益主体天然存在利益差异和对立。为了追逐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实现,各利益主体之间必然会展开多种形式的利益博弈。在这个过程中,中国传统农村旧有的稳定秩序被打破,各种由利益博弈引起的利益纷争不断,社会矛盾丛生。农村调解被视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实践证明,调解制度是群众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服务的一项优良制度,是解纷息争、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有效制度,是适应当前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符合最广大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具有强大和旺盛的生命力。

一、农村调解制度的现实状况

我国于2010年8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并且此法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证明了我国对农村调解制度的完善与执行已经很重视了,但调解制度在运行中饱受诟病。

(一)农村调解员队伍自身法律素质不高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其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纠纷处理的法律效果。目前我国农村的调解员多由本地村干部担任,其法律素养的缺乏使其不能在调解过程中依法公正履行职责,从而对调解的公信力和制度建设产生不利影响。

(二)农村调解制度规范建设缺乏

目前农村调解制度缺乏统一的程序规范,从而使调解过程具有较大的随意性。这势必影响调解制度本身的公信力并对调解制度的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产生不利影响。规范的调解程序化建设是取得公正调解结果的根本保证,农村调解制度中程序规范的缺失将难以保证取得公正的调解结果,从而制约农村调解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三)农村调解结果缺乏法律执行保障

我国法律规定调解委员会只能在双方自愿原则基础上进行调解,其调解结果只具有民事合同效力。调解委员会的自治性质决定了其只能依靠个人精神奉献开展工作,缺乏履行工作职责应有的资源保障。这使得许多农村人员调解委员会工作因缺乏财力和人力支持而难以为继,这将会制约农村调解制度的持续健康发展。

(四)农村调解制度尚不完善

农村调解制度存在很多漏洞。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农村调解的独立性和中立性不够,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经常受到上级政府机关或者是上级领导的影响,在人们寻求帮助的时候,有人会利用自己的社会关系,“找上级”、“找领导”来干涉调解以取得对自己有利的结果。而导致调解委员会不能独立、公正进行调解的原因是法律本身对于调解的规定不够完善。

二、充分发挥调解制度优势

完善的调解制度,其不仅有利于解决农村矛盾纠纷,而且还利于推进我国的社会管理体制建设。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我们要重视调解制度建设和做好调解工作。

(一)健全农村调解组织

《调解法》规定,农村调解组织的真正主体是村民委员会内的调解委员会。健全农村调解组织就是要健全调解委员会的建制,也就是要规范调解员的选任。根据《调解法》规定,对调解员应当严格实行选任制度,杜绝关系户兼任的情况,真正实现调解员工作身份的独立。广大农村应建立司法部门指导下的乡镇、行政村、村民小组三级调解网络。司法部门应加强村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健全较为规范和高效的调解程序,促进村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和常规化;要加强村民以及基层政府对于村民委员会的监督;要建立和完善调解员制度,提高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能力,促进民间调解员制度化、规范化。

(二)提高农村调解员素质

在当今和谐社会下,合格的调解员必须具备与调解工作相适应的思想、文化、业务、体能等从业素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大对调解组织建设的指导力度,结合整顿和调整基层调解组织,坚持高标准选配调解员,确保将那些有文化、有知识、有能力,熱心公益事业、品行良好、办事公道的中青年人充实到调解员的队伍中来;调解员要严格遵守调解工作纪律,重视职业道德,坚持依法调解;基层司法行政人员,特别是基层司法所长、司法助理员应经常深入基层,协助调解员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进行“传、帮、带”。既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又在实践中提高他们的调解能力和技巧。

(三)适当增加调解机构的经费

现行的法律法规均规定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因此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委员、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解决;或者司法行政机关通过争取同级政府的支持,解决调解的指导和表彰经费。对于经费不足的问题,调解应当有独立的运行经费保障措施,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另外调解员的补贴可以通过预算由县财政拨付,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将调解工作经费保障落到实处,促进调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四)加大调解制度的宣传力度

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计划 篇4

为适应新形势发展和社区职能转变的需要,根据建立平安街道的要求,结合社区实际,创新社区矛盾调解工作机制,提高整体调处社区矛盾的工作效率,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区环境,现制定以下矛盾纠纷调解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依法治国的方略,紧紧围绕发展、改革、稳定的大局,探索、创新社会矛盾调处工作投机,提高发现、控制、化解和处置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强化政治文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优化投资环境,构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格局,以调处促进社会的稳定,实现经济的大跨越。

二、工作目标

以创建“平安雄州”为目标,事例各类调处资源,充分发挥各级调解组织的力量,从而在全街道范围内形成以党工委办事处统一领导,综治委组织协调,调处中心具体管理,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共同参与,对各类社区矛盾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分级办理,限期处理的调解机制,努力实现无群体性上访事件。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调解体系建设的顺利推进,并取得成效,社区专门成立民事纠纷调解委员会,配备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调解工作,真 1

正把民事纠纷作为重点“工程”来抓。

四、机构设置

1、调处服务中心的服务范围

(1)、掌握社区范围内的不稳定因素,定期重大疑难纠纷,积极为街道、党工委充当稳定方面信息的耳目。

(2)、直接调处社区范围内的重大矛盾纠纷,协调解决政策性较强的行政纠纷。

(3)、调解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减少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并结合调解工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纠纷的发生。

(4)、接待群体性上访、指导分流上访矛盾。

2、社区调委会要经常聘请法院、检查院、公安、司法等有关人员组成的政策法规咨询组,负责对调委会管理的涉法纠纷、重大疑难纠纷提供法律建议,对负责调解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五、程序机制

社区调解服务中心的工作流程为:

1、接访受理

2、分流处理

3、调查核实

4、调解处理

5、结案存档

6、跟踪回访

7、告知解决

荷花社区

当前农村矛盾纠纷调解相关法规 篇5

一、农村矛盾纠纷产生的新特点

从农村矛盾纠纷的发展变化上看,矛盾纠纷主体呈多元化并存的趋势。农村矛盾纠纷的主体,已不再是单纯的村民之间、邻里之间的一般性纠纷,而是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之间的矛盾纠纷日益增多。矛盾纠纷主体的多元化,必然导致矛盾纠纷的界定标准、调解范围、调解内容和调解方式等发生变化。

从农村矛盾纠纷的独有特征上看,矛盾纠纷范围呈多领域交织的态势。农村矛盾纠纷除传统的婚姻、家庭、赡养、宅基地等纠纷外,土地承包、征地补偿、经济合同、房屋租赁、劳动争议、福利待遇等由利益关系调整引发的矛盾纠纷明显增加,且与行政纠纷、经济纠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混杂在一起交织发生。还有一些矛盾纠纷搀杂的情感因素也比较多,多因小事引起,具有易冲动、易激怒的特点,有的因为“咽不下这口气、想教训他一下”而出现矛盾纠纷。

从农村矛盾纠纷的调处难度上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难度有增大的架势。在体制转轨、社会转型时期,农民的传统观念与现代意识不相适应,且极易发生强烈碰撞,直接导致农村各类矛盾纠纷成因多样化。因此,矛盾纠纷牵扯的行业部门多,涉及的当事人多,利益冲突比以往更趋严重。从实际排查调处的情况分析,当事人“以我为本”的心态占据上风,面对邻里矛盾,一方当事人反复要求调处,另一方当事人断然拒绝调解,使调解工作无法展开;面对治安纠纷,有理一方坚持要求依法办事,理亏一方揣着明白装糊涂,凡一时不能满足个人愿望要求的,就以上访为要挟,导致一些纠纷久调不处。

二、调处农村矛盾纠纷面临的新情况

在人员配备方面,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现状是:乡、村级调解组织专职人员少、人员兼职多,工作精力容易分散,科班出身的少、半路出家的多,法律知识相对贫乏,加上调解技能不够过硬,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协作配合方面,存在相互推逶的现象。按照调处分工原则,调处矛盾纠纷,应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综治办予以协调配合,现实是:一旦出现矛盾纠纷,少数部门就以“解决矛盾纠纷由综治办去办”为由一推了之。

在实际操作方面,调解程序和文书制作不够规范。存在轻文书程序、重口头结果和重调轻防的现象,一般情况是出现了矛盾纠纷再去调解,定期分析研究和详细排查的情况比较少见,另外,矛盾纠纷结案后对履行情况回访也较少。

三、化解农村矛盾纠纷采取的新对策

化解农村矛盾纠纷,维护农村和谐稳定,是司法行政工作主题之一,也是我们一项经常性的、基础性的工作任务。要破解当前存在于农村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难题,应从以下五方面着手。

一要加强学习培训。若要适应新时期化解农村矛盾纠纷的需要,就必须要有相当的法

律知识和业务水平,而学习培训正是增加法律知识、增强业务技能的有效途径。要从镇情、村情出发,借助政法部门、高等院校的资源优势和力量,对调解人员尤其是综治工作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经常性的学习培训、轮训,强化业务知识与技能,同时,引导、鼓励和支持调解人员参加函授学习和自学考试,立足岗位自学成才。

二要增强责任心。农村矛盾纠纷调解成效如何,取决于调解人员的素质和水平。调解人员必须内强素质、外塑形象,使之在农民群众中敢说话、说真话,且说出的话有人听、让人服,为此,要增强工作责任心,克服“惧难”和“怕烦”的思想,用规范、合理、适用的工作奖罚制度,来提高调解工作效能。

三要依法调解。调解必须走合情合理合法之路,要坚持自愿平等原则,在各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愿调解不得强制调解,只能引导当事人走诉讼道路。要坚持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为由阻止当事人起诉、申请仲裁或者行政复议。要规范调解操作程序,大力推行庭式调解,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提高调解成功率和协议履行率。另外,对政策、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可参照乡规民约和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四要抓好防范工作。本着调防结合、重在防范的原则,努力做好标本兼治、调防结合的文章。时下,最要紧的是:围绕建设和谐竹坪的目标任务,按照“五五”普法规划的部署要求,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从增强农民法律意识、提高农民法律素质入手,引导农民群众学好法、用好法、守好法,帮助农民群众养成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同时,要善于察言观色,对于可能出现的矛盾纠纷,早预测、早介入、早处理,力争使各类矛盾纠纷和不安定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

凤凰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制度 篇6

调处服务中心

社会矛盾纠纷信息预警制度

1、在居民小区内,根据楼栋分布情况,一般50户-100户设立1名纠纷信息员,及时掌握和上报纠纷信息。

2、街道辖区内的综合列管企事业单位要健全矛盾纠纷信息员队伍,及时了解、掌握和上报纠纷信息。

3、矛盾纠纷信息上报的重点是群众性、易激化、越级访、闹访的重大矛盾纠纷。

4、对因社会矛盾纠纷引发的去市、去省、去京的越级上访或自残、自杀事件,各级调解组织应做好服务教育工作和控制事态发展的同时,在第一时间内上报纠纷信息。

凤凰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

接访受理登记制度

1、热情接待来访群众,细心解答来访者的咨询疑问。

2、认真听取当事人对纠纷情况的陈诉,并进行客观、真实、详细的登记。

3、登记的内容包括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事由、具体请求、登记签名、登记日期。

4、对即将激化的纠纷,可在稳定事态发展后补办登记。

5、对各类矛盾纠纷,分类归档,妥善保存。

6、对调处中心受理的各类矛盾纠纷,在登记后由中心分流处理。

7、定期汇总、统计、分析辖区内社会矛盾纠纷受理和调处基本情况并上报。

凤凰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

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考核责任制

1、根据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流程,分流指派案件通过下达矛盾纠纷调处知书,明确调处的部门和责任人。

2、成员单位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不力,致使纠纷激化和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街道调处中心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建议,由街道政法委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共作“一票否决”和“末位警示”,并取消该部门和领导当年评选受奖资格。

3、社区在纠纷受理、分流、调处过程中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街道纪委、政法委核查后,视情给予个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4、区里专项设立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奖励基金,对全年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完成好的部门、街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颁发奖金。

凤凰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

法律咨询服务制度

1、组建以律师、法律工作者、政法系统工作人员为主的大调解法律服务顾问团,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提供综合法律服务。

2、顾问团主要职责是参与接访窗口的法律咨询,为调处工作提供法律服务和建议,积极引导纠纷双方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和争议。

3、顾问团每天定人轮流派驻接访窗口进行法律咨询,解答群众的法律咨询。

4、涉及拆迁、房产、规划等重大矛盾纠纷,抽调专业法律服务人员,组成专业法律咨询服务组,参与矛盾纠纷的依法调处。

5、在调处纠纷中,对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的弱势困难群众及时提供司法救助服务。

凤凰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

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1、街道每月对辖区进行一次矛盾纠纷的排查,掌握不安定因素发展趋向,预防化解不安定因素,防止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并及时上报。

2、根据纠纷发生时令性、季节性、地域性等特点,制定排查重点和排查计划、方法。

3、下发排查纠纷统计表。内容包括:纠纷总数、分类、重点户、重点人、重点纠纷,发现的犯罪线索及分属部门等基本内容。

4、落实排查计划。街道要充分利用地方熟、人情熟、情况熟的优势,在辖区内进行摸底排查。各成员单位及职能部门也应通过日常工作,重点工作中反映或了解到的线索,进行登记,填写排查登记表。

5、对排查纠纷统计表进行分析,按性质、类别、轻重、缓急等进行分类排查,排出重点人、事、单位,采取有力措施,抓早、抓苗头,钝化矛盾,及时调处,防业激化。

6、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予以梳理调处,必要时协同有关部门进行专项整治。

凤凰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

社会矛盾纠纷移送和归口调处制度

调处中心对受理的社会矛盾纠纷,按照“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处理、限期办理的原则,进行分流指派或组织调处。

1、涉及居民群众的优抚安置、社会救济、婚姻登记、婚姻中介、殡葬管理等矛盾纠纷,由街道民政科和当事人所在社区负责调处。

2、涉及养老保险、失业保障、劳动市场管理、劳动争议、工伤等矛盾纠纷,由街道劳动保障所和当事人所在社区负责调处。

3、有关国家具有的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土地的征用和划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土地有偿转让、宅基地的使用,以及反映滥占滥用土地等矛盾纠纷,由街道城管科和当事人所在社区负责调处。

4、城市建设规划、城市市容管理的矛盾纠纷,由街道城管、市容执法中队和当事人所在社区负责调处。

5、因拆迁和安置引发的纠纷,由拆迁部门和当事人所在社区司法所负责调处。

6、涉及区属企业事业单位因改制引发的矛盾纠纷,由区计划发展与经济局、区商贸局负责调处。

7、城市环境保护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区环保局和相关街道调处。

8、消费者权益,商品质量纠纷,由区环保局和相关街道调处。

9、医疗事件矛盾纠纷,由区卫生局负责调处。

10、涉及家庭、邻里、婚姻、赡养等平等主体间的矛盾纠纷,由当事人所在街道司法所和社区负责调处。

11、涉及可能引发自杀事件,民转刑案件、群体性械斗等矛盾纠纷,由司法所和有关部门,相关社区负责调处。

12、涉及到群体上访的矛盾纠纷,由街道办公室牵头有关部门,相关单位调处。

13、涉及到部门和社区调处不了的矛盾纠纷,由街道调处中心组织相关部门或司法所进行联合调处,街道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或提请上级有关部门联合调解。

凤凰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

督查督办制度

1、街道调处中心指导、督办社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并为综合有关矛盾纠纷谳处工作考核提供有关参数和依据。

2、街道调处中心对接访排查的各类矛盾纠纷要准确、及时、合理分流至社区调委会或相关职能部门。

3、对重大的社会矛盾纠纷,街道调处中心有权建议相关部门的领导亲自参加调处工作,预防矛盾激化。

4、凡是街道工委办事处领导有明确批示要求调处的矛盾纠纷,由司法所、综治科负责跟踪督查,其他群众性矛盾纠纷由街道办公室信访负责跟踪督察、抓好落实。

5、社区和单位对区调处中心指派调处有纠纷,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调结的(一般有矛盾纠纷调处期限为一个月,重大复杂有可适当延长),街道调处中心要求其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尽快办结,必要时街道调处中心可派员督办。

6、对已调结的矛盾纠纷,要开展跟踪回访活动,走访有关当事人,了解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听取反馈意见和合理建议

7、每月通报各社区、部门对区调处中心分流指派案件的调处和办结的督办情况。

凤凰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

心理询咨询制度

1、加强调解员心理知识教育、培训、普及工作,通过专题讲座、个案评析与观摩等方式,不断提高调解员运用心理知识调解矛盾纠纷的能力。

2、聘请心理学专家,参与重大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对具有固执、偏激等不良倾向的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

3、注意总结运用心理疏导方法,调处矛盾纠纷的经验、做法。

4、心理咨询人员参与矛盾纠纷调处,一处律以调解员的身份进行,并保守当事人个人隐私。

凤凰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

重大疑难纠纷报告制度

在来信、来电、来访中,对下列情形之一的矛盾纠纷,要在第一时间内以专报形式向街道调处中心报告:

1、影响社会稳定,牵涉党政领导较多精力,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矛盾纠纷;

2、可能导突发性事件或激化为刑事案件的重大纠纷;

3、涉及人较多,易引发群体性上访闹事的重大纠纷;

4、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疑难矛盾纠纷;

5、可能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纠纷线索和苗头;

6、自杀事件。

凤凰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

领导包案处理和接待日制度

1、结合区领导信访接待日规定,实行街道领导每周在街道调处服务中心接访窗口接待群众来访。街道领导根据信访接待日的规定,每周定期到街道调处中心接待群众来访。

2、街道领导信访接待的矛盾纠纷可以当场解决的,当场调结。不能当场解决的及时交办相关部门处理。

3、街道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有关成员单位领导也应参与中心接待,对中心受理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实行集中接待会办。

4、街道领导接访的重大社会矛盾纠纷,实行包案件处理制度,对矛盾纠纷的受理、移交、调处和结果全过程进行督办。属于地区或部门处理的矛盾纠纷,应由街道和部门领导包案处理。

住宅小区物业矛盾纠纷调解 篇7

今年以来,我校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工作大局,紧密结合我校教育实际,以人为本,强化领导,着力加强队伍能力建设,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注重整合社会资源,不断创新工作方法,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有效化解了教育系统内的各类矛盾纠纷,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现总结如下:

一、健全组织,构建调解工作立体网络

在工作中,我们始终将大调解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根据本系统实际,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具体工作方案,健全整合职能,扎实开展矛盾纠纷大调解活动。

一是健全机构。由学校一把手负总责,掌握并控制学校的全面情况,及时向局行政调解室报告重大矛盾纠纷、民意和热点问题。局调解室和学校调解室积极配合并协助上级信访部门转办的来信、来访,疏导、调处重大矛盾纠纷,解决突发性事件并不定期进行经验总结和情况交流。今年共调解教育系统较为突出的社会矛盾纠纷4起,一些矛盾隐患被化解在了萌芽状态,各类纠纷均比去年同期大幅度下降。

二是整合职能。为有效提高调解室的公信力,我们注重整合各种调解组织、调处方法、调处手段,使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有机地结合起来,在提高全体老师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的同时,依法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与信访逐级负责制工作对接,学校对调解和信访工作,做到任务同时安排部署,会议同时参加,信息同时上报,工作同时排查,使二者有机结合起来,既提高信访工作效率,又有效地减少因调处不及时、不得力而导致矛盾激化现象的发生;与维稳、应急部门对接。充分借助维稳、应急部门的职能作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全面提升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能力,依法处理各类矛盾和问题。

二、完善制度,建立调解工作长效机制

一是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坚持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排查的范围包括各种信访突出问题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重点是因教育乱收费等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因安全事故导致经济赔偿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因师德师风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因教师待遇落实问题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对这一系列情况,我们要求做到情况早发现、工作早到位、问题早解决。在重大节假日、敏感时期和纠纷多发期,及时组织集中排查,对重点校、重点人、重点事,加大力度,进行重点排查。对直接受理的纠纷以及信访、电话访、各校(园)报告的矛盾纠纷等,要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帐。

二是建立信息报告制度。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每月不稳定因素排查情况,定期书面上报教育局。一旦发现有重大矛盾纠纷苗头及时报告,有针对性地做好矛盾纠纷防范和调处工作;调解信息员由学校副校长担任。调解信息员发现重大矛盾纠纷信息应立即报告局调解室和上级有关部门,并落实好控制措施和处置预案。对发现的重大矛盾纠纷,严禁迟报、漏报、虚报、错报。未发生矛盾纠纷的,可根据情况实行零报告制度。

三是建立收案登记制度。调解室直接受理的矛盾纠纷、来访以及信访、电话访的矛盾纠纷,都要逐一进行登记,以确定调解人员、时间和方式,及时调解。受理纠纷登记的内容包括:受理时间、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工作单位或住址、纠纷的性质和简单过程等,并逐项认真填写,不得遗漏;并注意妥善保管,严防遗失。受理纠纷登记后,对当事人所反映的纠纷情况注意保密,不经当事人同意,不得随意泄漏。

四是建立限时办结制度。行政调解自启动之日起,应在一个月内办结。遇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一

个月。

三、以人为本,解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

为了更好地发挥基层调解工作的作用,我们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行政,用民主的、说服教育的方法进行调解,本着为群众服务的思想,寻找解决问题的正确途径,这样既化解了矛盾,又保护了群众利益,有力维护了社会稳定:

一是认真落实教育惠民。针对围绕外来农民工子女、低保、特殊困难家庭学生入学中存在的具体问题,避免发生学生辍学及因入学费用问题而引发新的社会矛盾,确保家庭贫困的优秀学生接受优质教育;认真做好招生工作。

二是积极做好困难师生的慰问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开展形式多样的“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深入困难教职工家庭,帮助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组织教师开展对特困家庭学生的家访活动,并进行救助;

三是积极关心、妥善解决教师反映问题。从实际出发,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成立专项调解小组,精心部署,专题进行此类问题的风险评估和研判工作,从根本上解决实际问题。

四是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宣传教育。不断完善安全工作体系,制定、完善各项安全应急方案。深入开展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和减少安全事件对中小学生造成的伤害。同时积极妥善做好校园学生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防止因处置不当、不及时而引发的不稳定问题。

住宅小区物业矛盾纠纷调解 篇8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着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今年以来,永昌县司法局为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深入贯彻执行《人民调解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为全县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是加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建设。结合开展的“矛盾化解制度建设年”,健全和完善了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加强了规模以上企业的调解组织组建工作,将人民调解工作向容易引发人民内部矛盾的领域延伸,不断扩大工作覆盖面。加强了调解组织的规范化建设,采取定期培训、以会代训、现场观摩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了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全面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与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配合,完善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机制。全面推行人民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机制,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

住宅小区物业矛盾纠纷调解 篇9

洪关苗族乡信访办

洪关乡,一个边远的少数民族乡,辖区面积64.79平方公里,3个行政村50个村民组10850人。其中少数民族人口980人,约占10%。乡内无工矿企业,生态环境良好。主要发展种养殖业,是典型的纯农业乡。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洪关乡同其他镇乡一样,各方面的社会矛盾也日益凸显,土地征用、占地拆迁、土地权属、医疗纠纷、安全事故、企业改制以及“八大员”等矛盾纠纷和信访事项也相继频发,给基层信访干部的工作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

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洪关乡党委政府始终把信访维稳工作摆在工作之首,工作事先考虑稳定,经费优先满足稳定,人员首先充实稳定,实现了“零到省进京、无缠访闹访”目标,全乡社会和谐稳定,经济持续发展,人民安居乐业。具体工作中,我乡主要采取“四个三”工作法,做好信访维稳工作:

一、落实“三项制度”,确保工作到位矛盾不上交。将各村各单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列入单位年度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总分在80分以下的取消年度绩效考核资格。

一是落实奖励激励制度,解决干部信心不足的问题。对 1

调解成功一件发生一年以下的纠纷奖励调解人员100元;调解成功一件发生一年以上的纠纷奖励调解人员200元;调解成功一件发生3年以上的纠纷奖励调解人员500元;口头调解成功一件30元。2013年度兑现奖励资金6800元,提振了干部士气。二是落实限时办结制度,解决干部久拖不办的问题。要求各村坚持矛盾纠纷排查,差一次扣1分;排查不到位,发现一件扣1分;一般矛盾纠纷在受理之日起开始调查处理,超过3日未开始调查的,推迟1天扣1分。因工作拖延造成“民转刑”从严追究责任。三是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解决干部工作不细的问题。有一件群体性到乡上访扣1分,到县上访扣2分,到省上访扣3分,到京上访扣4分。矛盾纠纷不及时化解,未经村级调解即到乡级以上部门要求处理的,发生一起扣2分。调解工作不深入细致,调解意见显失公正,造成当事人上访或要求上级有关部门重新处理的,发生一起扣1分。对发生的矛盾纠纷直接告知当事人找上级有关部门处理的,发生一起扣3分。2014年3月,对联心村两名负责稳控烟草协解人员的村干部因工作不到位,1天对稳控对象的情况不明,进行批评教育。

二、建好“三本台帐”,确保情况清楚不留死角。一是党政领导包村干部包组台账。乡信访办将党政领导分管工作的情况、联系村的情况、干部包组及村民组长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建好台账,及时随着干部变动的情况更新,确保矛盾纠纷及时掌握,信访维稳工作及时到位;二是建好乡、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台账。把排查梳理的矛盾纠纷分门别类建好台账,哪些是已经调处了的、哪些是村级通过努力能调处的、哪些是需要部门协作才能解决的、哪些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等等一目了然;三是建好信访突出问题稳控工作台账。把全乡的信访问题适时更新,并随时掌握信访人平时的动向,再根据特殊时点的工作要求采取因人而异、因才而异、因地制宜的工作方法进行稳控。

三、理清“三条主线”,确保工作顺畅不走弯路。一是理清矛盾主要内容,明确工作专班,有利于工作上下协调左右沟通不推诿扯皮;二是理清工作思路,仔细掌握矛盾的诱因,充分估计可能引发的后果,做到预警在先,防患未然;例如小坝场村孙某山林权属纠纷,因时间久、问题复杂,多次信访到省委政法委,2013年8月,我乡接到交办信件后认真研究,多方取证,多次沟通,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现已息访。三是理清法律关系。要把矛盾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及条款熟练准确掌握,做到有法可依,以理服人,经得起社会和历史的检验,竭力避免信访事项的发生。

四、走好“三条路子”,确保矛盾消化不留隐患。一是走好干部结亲路。我乡把干部包保与干部“结亲”相结合,通过正面宣传引导和“结对帮扶”,让信访人真切感受到基层干部在用真心、动真情关心其生产生活,主动放

弃信访诉求。例如联心村金庄组熊泽兵,因农业税分配不合理多次上访未果,乡党委书记与其结为“特殊亲”,了解其诉求后进行疏导,并对一些困难给予扶住,最终息访,并发自内心说:现在的干部好多了,再去上访就对不起王书记了。不仅化解了信访难题,还改变了对基层干部的形象;二是利用亲情路。即通过其亲戚朋友的正面引导,动员其改变思维方式,安心做好自己的事,从而息访罢访。小坝场村四组村民熊正伦,其子参与春节活动摔伤后医疗费花去20余万元,准备上访,乡党委政府通过民政、团委、司法等单位予以支持,并通过其亲友安慰,目前放弃了上访念头,安心抚养孩子;三是顾问导向路。对一些问题较为复杂,有缠访闹倾向的信访人,引导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对确有困难的,帮助其争取法律援助,通过合法渠道解决问题。

XX县地税局矛盾纠纷调解制度 篇10

本制度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创建和谐单位为主要目的,切实做到“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好,处置得当”,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和税收大局的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XX地税局矛盾纠纷调解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信息报告制度

(一)采取上下结合、条块结合、日常排查与定期集中排查相结合,重点排查与普遍排查相结合起来的方式,对矛盾纠纷进行深入细致的排查,努力将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不管有无发生影响稳定的重大情况,各部门(科室)、单位(局、所)必须每季度汇总情况,向局维稳领导小组报告,有事报情况,无事报平安。

(三)及时准确上报排查调处过程中发现的预警性涉稳信息以利及早防范不稳定事件,确保社会安定团结。

三、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1、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领导责任制,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制度。

12、认真做好干部职工思想建设工作。利用政治学习时间,加强对干部职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思想觉悟,使干部职工在相互融洽的关系中团结合作,理解支持。对干部职工之间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采取召开民主生活会、个别谈心等方式把矛盾纠纷杜绝在萌芽状态。

3、妥善处理单位周边关系。虚心听取周边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如周边环境中存在对单位职工的安全极大隐患的人或事,要时刻提高警惕,不能解决的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和公安机关。

四、要情报告制度

(一)凡发生影响稳定的重大苗头,所在单位支部书记必须在24小时内向局矛盾纠纷调解领导小组报告原因及处理情况,以后每天报告一,直到矛盾全部化解。

(二)发生有影响的刑事案件,必须在发生后的24小时内向局矛盾纠纷调解领导小组报告。

(三)建立健全重大稳定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各单位每季度在上报《不稳定因素排查调处情况统计表》的同时,要将排查出的尚未化解的各种不稳定因素进行梳理,并按轻重缓急排序,将较为重大的不稳定因素详情报县局纠纷调解领导小组备案,由纠纷调解领导小组对重大不稳定因素进行挂牌督办。

五、抄告回报制度

(一)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各方参与、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果断、迅速、认真调处。

(二)县局矛盾纠纷调解领导小组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下发督办函,责成有关单位限期调处,各部门积极配合,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县局矛盾纠纷调解领导小组回复调处结果。

(三)各部门、单位要及时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热点、难点问题,不得把本地本部门应该解决、处理的矛盾和问题推向社会,推给上级。

六、考核督查制度

(一)各单位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首要任务,高度重视,狠抓落实,“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党政分管领导按照分工归口负责,明确各自承担的责任。

(二)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责任不落实、官僚主义作风严重、工作失职等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重大群体性闹事事件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实行“一票否决”。

(三)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纳入平安创建和维护社会稳定目标管理的重要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晋级和晋职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迟报、漏报、不报、督办回执不填报的,坚决予以责任追究。

(四)进一步加强党、政统一领导,维稳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和调处小组组织协调,各部门、单位各负其责的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排查、调处和化解工作,着力在落实工作措施,谋求工作实效上狠下功夫。

七、协调会议制度

(一)坚持定期和不定期协调会议制度,各单位每月召开一次,县局矛盾纠纷调解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

(二)协调会议对排查调处工作做得好的进行表扬。对工作不到位的进行黄牌警告并限期整改。

(三)认真研究调处急、大、难矛盾纠纷的措施,通过协调会议落实责任,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调处时间,督促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八、民间纠纷调处移送制度

(一)坚持“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处理、防止激化”和“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搞好分级管理,归口调处。

(二)民间纠纷调处按照“小事不出单位、大事不出街道办事处和就地化解矛盾”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的调解责任

制,即:纠纷发生后,当事人一律先到基层组织(单位)进行调解。

(三)调解组织经两次以上调解仍未成功,确实难以解决的,携带两次以上调解材料,将调解情况移送街道办事处综治工作中心调解。

(四)综治工作中心接到基层移送的纠纷,应认真审查,并召集辖区内法庭、派出所、司法所及有关部门着手调处,经再三调处不成功的,移交市调解处办调解或直接引导其进入诉讼程序。

(五)县调处办针对性质责成相关部门或组织相关部门集中调解,仍无法解决的,应告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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