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2024-07-05

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共6篇)

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篇1

为了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保障师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各责任人应按相关要求对责任范围内的各项工作进行全程管理和督查,发生事故要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

2.事故发生后,有关责任人要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3.事故发生后,领导要组织人员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并及时对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予以公布。

4.学校教职工对下列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后,依照本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凡负有重大责任事故的,在年终师德考核、目标责任制考核中均实行一票否决制。

①发生火灾、交通、建筑质量、饮食卫生等安全事故。②课堂安全事故,学生在校内发生的安全事故。

③其它安全事故。

5.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直接责任人除要负担学生的一切经济费用外,学校还要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年终考核为不合格。

6.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因责任心不强或失职等原因,造成学校财产及其它财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扣除目标考核总成绩的10-50分。

7.门卫要随时关好大门,并对入校的外来人员进行登记,凡因管理不当,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影响教学秩序或造成人身伤害的,对相关责任人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8.在教学活动中,任课教师要确保上课期间的学生安全,因管理不当或离开工作岗位引发事故的,责任由相关人员负担。扣除责任人考核分5-20分,或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要赔偿经济损失。

9.在教学管理中,因管理不到位,工作失职等原因造成学生伤害的,相关责任人扣除考核分5-30分,或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

10.因工作失职、渎职或师德问题给学校声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学校将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年终考核为不合格。

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篇2

1 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被追责的原因

从国务院批复的《吉林省长春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6·3”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以下简称国务院“调查报告”) 分析, 消防机构执法人员和派出所民警主要因以下原因而被追责。

(1) 违规将宝源丰公司申请消防设计审核作为备案抽查项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规定, 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应办理消防设计审核行政许可。但德惠市消防大队将该项目按照备案抽查项目办理。这种行为属于逾越职权行为, 这是导致德惠市原消防大队大队长、原建审参谋等监督人员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原因之一。

(2) 违法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规定, 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 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 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但德惠市消防大队在没有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前提下, 违法出具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这种行为属于以不法方式实施职务行为, 这也是导致德惠市消防大队相关监督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罪的主要原因之一。

(3) 应发现而未发现建设单位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的违法行为。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公安消防部门在对人员密集场所进行监督抽查时, 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宝源丰公司主厂房屋顶在设计中采用岩棉 (不燃材料, A级) 作保温材料, 但实际使用聚氨酯泡沫 (燃烧性能为B3级) , 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不低于B2级的规定;冷库屋顶及墙体使用聚氨酯泡沫作为保温材料 (燃烧性能为B3级) , 不符合《冷库设计规范》不低于B1级的规定。对于设有冷库的劳动密集型人员密集场所, 室内装修材料本应是消防监督检查重点, 但消防大队及辖区派出所均未发现和督促纠正宝源丰公司擅自更换不符合防火标准建筑材料的问题, 属不依法履行职责行为。这是导致德惠市原消防大队副大队长、原防火参谋等监督人员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原因之一。

(4) 应列为而未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吉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规定, 生产车间员工100人以上的食品加工劳动密集型企业应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宝源丰公司主厂房正常工作时间员工均在百人以上 (事故当日在场工作人员395人) , 已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但辖区米沙子镇派出所发现问题后, 未向德惠市消防大队上报, 也未进行盯防和监控。同时, 德惠市消防大队在违法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后, 也未将其列为重点单位实施重点监控。这是也导致德惠市消防大队和米沙子镇派出所相关监督人员涉嫌玩忽职守罪的主要原因之一。

(5) 疏于日常消防安全监管。对社会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以下简称《消防法》) 确定的消防机构和派出所法定职责。宝源丰公司作为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无论是否被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消防机构和派出所均应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监管。但据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调查, 德惠市消防大队和米沙子镇派出所“未对该公司进行实地检查, 未及时发现其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并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特别是米沙子镇派出所在“事故发生后, 与企业有关人员共同对消防检查记录进行作假”, 涉嫌玩忽职守。

(6) 消防机构对派出所消防业务工作指导不力。对派出所消防业务工作实施指导是《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明确的消防机构工作职责。业务指导范围指《消防法》第53条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承担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此外, 不仅《吉林省消防条例》将“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界定为派出所消防工作职责, 而且《吉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也将对“职工及重点工种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列为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内容。同时, 吉林省公安厅《关于深入推进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公安派出所“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据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调查发现, 米沙子镇派出所未对宝源丰公司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这既是德惠市公安局“对米沙子镇派出所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疏于监管”的责任所在, 也是德惠市消防大队“未指导米沙子镇公安派出所对宝源丰公司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关键之处, 同时也是德惠市消防大队和米沙子镇派出所相关监督人员涉嫌玩忽职守罪的原因之一。

(7) 对宝源丰公司多次火灾事故未予查处。《消防法》将“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确定为公安消防机构职责。同时, 《吉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规定, 公安派出所负责“调查处理一般火灾事故, 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确定火灾责任, 上报火灾统计数据”, 从而明确了吉林省派出所的火调职责。但据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调查发现, 2010年宝源丰公司多次发生火灾事故, 对此德惠市消防大队和米沙子镇派出所均未进行认真严肃查处, “致使该企业没有认真吸取事故教训, 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和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消除”。这也是德惠市消防大队和米沙子镇派出所相关监督人员涉嫌玩忽职守罪的原因之一。

(8) 对下级失职问题失察。对德惠市消防大队、米沙子镇派出所存在上述问题, 其上级主管机关由于“失察、疏于监督检查”, 而使一些负有领导责任的同志受到了纪律处分。

2 当前消防监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 现行消防监督体制需调整。目前, 消防监督体制仍基本属于消防机构 (或派出所) 与社会单位间“一对一”、“包揽型”、“保姆式”监督检查模式, 消防监督人员成为了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员。在这种模式下, 消防机构 (或公安派出所) 难以实现对辖区社会单位“全覆盖”、“无盲区”消防监督检查。据统计, 某省实有消防监督人员928人, 而全省仅法人单位就达到366 156家, 人均负责监管法人单位394家。由于消防机构内部还有建审、验收、火灾调查等职责分工, 实际负责消防监督的人员估算人均监管单位至少在650家以上。此外, 该省还有数量更为庞大的非法人单位, 即便将派出所民警考虑在内, 也难以实施全面监督检查。同时, 在实施消防监督时往往偏重于对“一时、一事、一处”监管, 而弱化了社会单位自我常态管理, 特别是没有形成系统的、对社会单位核心经营要素 (如诚信体系、金融信贷等) 产生影响的管理机制, 消防处罚“无关痛痒”, 致使社会单位没有较好地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在目前体制下, 已在客观上形成消防部门“有限警力”承担“无限责任”的状况。

(2) 消防监督人员综合能力有待提高。近年来, 消防监督人员主要精力集中于连续开展的消防安全重大保卫行动, 而业务培训有所减少。虽然历经数次重大保卫行动, 但执法人员整体业务素质没有明显提升。在监管方式上, 重数量、轻质量, 疲于应付工作任务;在隐患整治上, 蜻蜓点水、浅尝辄止, 不能发现深层次隐患;在监管重点上, 对较棘手的消防问题采取“掩耳盗铃”式的回避态度, 不敢叫真碰硬。此外, 消防文员逾权执法、基层消防大队主官间分工不清等问题渐为突出, 亟待规范、厘清。

(3) 基层基础工作还不扎实。在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方面, 虽然近年来广泛开展了多种形式宣传, 但大报大刊主要集中于消防部队灭火和抢险救援, 虽对树立部队正面形象发挥重要作用, 但群众从中获得的消防安全常识相对较少。而在防火宣传工作中, 虽然形式多种多样, 但往往集中于“口号式”宣传, 实用性、针对性、亲历性较差, 宣传效果不够明显。在街道乡镇、农村社区消防管理方面, 虽然积极推进“网格化”管理, 但管理人员难以固定、多部门分头管理的资源整合力度尚需加大、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还不够精细等问题还相对突出。在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方面, 责任主体意识还较为淡薄, 导致其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整体管理能力不足, 管理重点掌握不精准、管理行为不规范、规章制度落实无力度、隐患跟踪整治不到位。在部门联合监管方面, 职能部门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特别是在消防产品、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的联合监管力度不足, 消防部门“单打独斗”局面尚未打破。

(4) 派出所作用尚未充分发挥。虽然《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均明确了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但目前派出所民警无论思想认识还是业务能力, 均不能较好地满足消防现实斗争需要。主要表现在:监管范围划分不清, 尚有大量达到界定标准的重点单位未被界定, 对自身监管范围和内部监管分工没有具体明确;派出所民警消防业务水平较低, 不知“查什么、怎么查、标准是什么、遇到问题如何处理”;消防监管责任意识淡薄, 对疏于监管会造成的严重后果认识不清, 特别是消防监督执法程序极不规范, 口头责令改正多、法律文书下发少;与消防部门配合不够紧密, 案件移交、火灾调查协作、宣教培训等工作还不规范;对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应用不够到位, 据统计, 某省尚有7%的派出所未录入消防执法信息。

(5) 执法工作还受到外部干扰。在日常执法中, 消防部门往往在外部干扰下难守执法“底线”。例如, 在建设工程办理消防行政许可、备案审批中,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但在实际中, 一批项目 (特别是重点工程) 由于土地指标、规划许可等问题, 难以同步提供。而一些地方政府从经济发展的大局考虑, 往往协调消防部门出具许可 (备案) 文书。在法制意识相对淡薄、消防部门归属政府管理的大背景下, 一些地方有违法出具现象。此外, 在消防监督检查等其他执法环节, 人情案、关系案仍然存在, 自由裁量权使用仍有随意性。

3 加强和改进消防监督工作建议

(1) 提高监管人员综合素质。开展执法业务培训, 总队每年集中培训支队业务骨干和大队主官, 考核成绩要纳入职务晋升日常考评成绩, 并严格落实末位淘汰和岗前考核机制, 对不精通业务工作的干部不能安排在业务岗位工作。规范执法行为, 一方面要为各类执法行为提供执法样本, 使基层执法人员有所参照;另一方面, 要明确执法行为“红线”, 使一些容易出现执法责任的行为成为不敢碰、不能碰的“高压线”。强化执法制度落实, 合理确定量化标准, 定期审查执法质量。同时, 要严格规范消防文员辅助执法行为, 杜绝文员逾权执法。总队对基层大队主官业务分工进行规范, 避免因分工不清降低执法效能。前置执法责任倒查, 建立并落实定期模拟执法责任倒查机制, 从中发现和解决执法突出问题, 警示和教育消防监督人员, 使其对自身执法行为有所敬畏、有所规范、有所提高。

(2) 完善社会单位分级监管体制。合理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宜由市级消防机构根据辖区实际和人均监管量化指标确定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并采取在媒体发布申报重点单位通告、组织公安派出所摸排、协调有关部门提供登记注册信息等方式, 切实澄清重点单位底数, 避免有所遗漏。合理确定派出所列管单位, 不宜将除重点单位以外的社会单位全部交由派出所监管, 而应在一般社会单位中进一步明确派出所重点监管对象。建立以信息化为载体的消防管理系统, 对规模较小的“九小”单位应逐一建立网格管理的户籍档案, 重点利用系统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 (如发布即时消防常识信息等) 、组建区域联防组织、建立弱势群体帮扶志愿队伍, 并通过与乡镇政府 (街道办) 和基层工商、民政、安监等部门的信息联通, 使网格化管理效果更加扎实。

(3) 夯实基层基础工作。加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管, 以责任追究案例为引导, 强化民警消防责任意识, 使其思想认识由“该不该管”转变为“必须管好”;要解决“管到什么程度才行”的现实困惑, 厘清派出所民警监管范围和职责, 明确检查频次和方法, 理顺案例移送项目和程序;要强化对“怎么才能干好”的指导, 消防机构应明确包所指导人员, 实行责任捆绑, 推行定期驻所指导, 实施消防处罚网上集中复核, 并建立消防监管情况定期通报制度, 使指导工作形成责任“闭合圈”。扎实开展乡镇街道网格化管理, 树立“长期建设、逐步完善”指导思想, 宜先从消防宣传教育和弱势群体帮扶入手, 培养扩大网格化管理骨干队伍, 完善管理体制, 健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在此基础上, 应建立乡镇政府 (街道办) 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机制, 而在整治方法上, 除推行农村 (社区) “区块整治”外, 更要注重发挥民政所、安监站、综治办等基层管理机构“条线梳理”作用, 逐步使消防管理成为自觉行为;在逐步巩固提高前提下, 最终建立以网格化信息系统为支撑的网格户籍化管理体系, 使多户联防、区域自救、举报投诉、联查联动、装备配备以及职能部门信息互通等形成完整体系, 提高网格化管理效能。强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提高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职业技术鉴定等消防专业培训社会认知度, 为消防管理体制改革储备人才;可适度降低硬件“准入门槛”,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消防培训学校。要更加注重对群众的针对性消防宣教培训, 重点传授消防安全常识, 最大限度使群众掌握消防安全技能, 有条件的地方也可考虑将日常消防宣传委托专业机构承担, 以形成更系统、更普及化的宣传模式。

(4) 转变消防监管模式。改变现行“包揽式”微观监管模式, 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的职责重点不应放在“查找社会单位的不行”, 而应放在“让社会单位知道怎样才行”上。这就需要以市场思维为导向, 尽快建立“市场化”宏观监管模式。完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使其向社会提供设施检测、设计咨询、日常管理、远程监控等专业消防技术服务, 使有意委托专业机构管理的社会单位能够找到提供服务的客体, 同时也使消防部门能从具体管理行为中解脱出来, 能够更加专注于常态监督。实行“双轨制”监督管理, 在对社会单位实施消防监督抽查同时, 更要强化技术服务机构监管, 建立完善市场淘汰机制, 从而使其能够在生存压力下更好地提供专业服务, 真正成为委托单位的消防安全“管家”。建立消防安全诚信体系, 在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示制度的同时, 更要加强与金融、保险、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联合监管, 使消防安全真正触及社会单位信贷、保险率等核心经营要素, 从而加强消防处罚对社会单位的警示效果。分离消防审批与技术审查, 将技术审查交由更为专业的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而消防机构更应将精力专注于消防审批的法律程序, 避免将“运动员”和“裁判员”集于消防一身。

(5) 营造良好消防执法环境。德惠“6·3”大火后, 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消防工作, 特别是习总书记“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重要指示, 为做好消防工作提供了强力支撑。消防部门应以此为契机, 主动提请政府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启动消防机制改革, 重点推动加强地方消防立法, 把解决辖区消防工作的有效措施纳入法律体系。落实职能部门监管责任, 不断完善部门联合监管机制, 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重要指示, 建立“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的工作格局。要针对德惠大火中住建、安监等部门的问题, 加快推动解决外墙保温材料、危险化学品管理等方面的难点焦点问题。坚持“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一方面, 消防部门和派出所要按照上级部署组织开展好专项行动, 按照专项行动明确的范围和内容认真开展监督检查, 严格落实法定职责, 坚决把“规定动作”做到底。另一方面, 要主动配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对重点项目主动支持、强化服务, 必要时可在政府的组织下对一些特殊项目实施技术审查, 并将审查结果呈报政府, 为政府决策当好参谋。

摘要:围绕吉林省德惠市“6·3”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剖析了事故中暴露出的消防监督管理问题, 并结合消防工作实际, 提出了加强消防监督工作的建议。

关键词:消防,火灾事故,监督管理,责任追究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吉林省长春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6·3”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组.吉林省长春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6·3”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R].2013.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7号,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S].2009.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0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S].2012.

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篇3

一、建立领导干部重大决策失误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014年,新闻媒体披露了广州市耗资8亿元人民币建成的陈家祠广场,仅使用4年时间,即因为地铁建设需要“推倒重来”,引起公众广泛关注。类似广州陈家祠广场这样的短命工程,实际上并不是个别的,在一些地方已经是一种相当普遍的现象了。这样好大喜功抓建设、搞工程造成的浪费十分惊人,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非常有害,但有的官员还是乐此不疲。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什么?笔者认为,造成决策失误的原因有很多,但权责不清、责任追究主体不明、责任追究程序不完备是主要原因。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之所以存在班子成员都想说了算,而又都不想承担决策的风险和责任,出了问题往往不了了之,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对造成决策失误的责任者追究不够严厉。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建立重大决策失误终身责任追究制度。重大决策失误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就是对决策造成的重大失误,必须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哪怕当事人早已升迁、退居二线甚至退休都要进行责任追究。表明中央对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者的追究是动真格了。有了重大决策失误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并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就等于给领导干部设了警戒线和高压线,领导干部在做重大决策时,就不敢胆大妄为,有利于增强其责任心,使他们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误必追究”的观念,正确谨慎地使用决策权,尽量避免决策失误,减少经济损失。而且,通过追究决策失误者的责任,既可教育决策者本人,也可教育其他决策者,从而起到惩一做百的效应。

二、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重大决策失误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但是,领导干部重大决策失误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真正落实,仍面临许多难题,需要建立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笔者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

(一)明确划分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主体

长期以来,我们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存在着权责不清、权责脱节的状况,争权诿责的现象较为突出。因此追究决策失误者的责任,应当坚持“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所谓“谁决策,谁负责”,就是“谁拍板,谁负责”。我国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这就是说,国家权力机关赋予了各级行政首长行政决策权。因此,在集体决策中,“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这是明确划分领导干部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被追究主体的主要依据。

(二)建立领导干部重大决策责任记录在案制度

一项决策是由谁动议的、由谁附议的,哪些人赞成、哪些人反对,都要记录在案,并经当事人签字,留存进档。档案记录作为对决策成败奖惩的依据。如果发生重大决策失误,在记录的基础上,清查责任。在无碍国家安全和机密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地让相关范围的群众和党员知道。那么群众和党员就会根据决策的结果和决策者们在决策中的不同表现,对决策者们作出相应的评价,把这种评价作为行使评议权、选举权的重要依据。如果一个领导者从未提出过任何决策建议,或者虽然有决策建议但几无成功的记录,还有什么理由继续担任领导呢?应当对其进行罢免。

(三)建立决策评估机构

建立领导干部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顾名思义,它是一种过错追究,就是要追究作出错误决策的领导者的责任。因此,建立这种制度,首先就要建立一種独立于决策主体之外的决策评估机构来检验和衡量领导者作出的决策到底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如果是错误的,性质如何,怎样界定。比如,决策错误和错误决策是两个含义不同的概念,两者之间有着质的区别。决策错误是决策者由于经验、信息、条件等客观因素的制约,未能预测到某种决策可能会产生的消极后果,其消极后果的出现违背了决策者的初衷。而错误决策则是预见到某决策会产生种种消极作用,但为了获取个人或某一小团体、某一局部的利益,明知消极而故意为之,甚至刻意追逐某种消极后果,以至化大家为小家,损公肥私、浑水摸鱼。因而,不可将所有的决策失误都归属于腐败之列。对于因受政策调整或者一些非人为因素造成的不可预见性的决策失误,不追究决策失误者的责任,主要是为了督促决策失误者总结经验教训,采取补救措施,把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属于腐败行为的是那种有意而为的错误决策。对于这类错误决策,要严厉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依法建立严格的领导干部重大决策失误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分清责任,奖惩严明,狠抓落实,是使领导干部重大决策失误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具有严肃性和威慑力的关键。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体现出重大决策有法可依、依法追责思路。最关键的是“终身”两个字,不管官居何位、身居何处,就算退休甚至逃居国外,只要活在这个世界上,都要对作出的决策负终身的责任。如果是滥用决策权或失职渎职等原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都要付出代价。并按照决策失误造成损失的轻重和影响大小,依法追究其责任,分别给予应有的党纪、政纪、法纪和经济处罚。

(五)健全领导干部重大决策失误终身责任追究监督机制

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篇4

2009年10月14日 16时01分 140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生产安全”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补充规定》的通知

湘办发[2009]21号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湖南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补充规定》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湖南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肃查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作出补充规定。

第二条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事发单位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全力组织事故救援,妥善控制事故现场和相关人员。安监部门或其他依法负责牵头进行事故调查的部门应迅速对事故基本情况进行初步了解和等级认定,提出事故调查建议,报经省政府批准后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组一旦成立,即依法独立开展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在调查组统一组织协调下开展调查取证、现场勘验、技术鉴定等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提出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建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三条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一致、科学有效的原则,通过以下形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责任单位及其领导班子相关成员实行“一票否决“;

(二)对有关责任人采取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形式问责;

(三)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党纪政纪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一)年度内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考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市州和县市区;

(二)年度内发生三起及以上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考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市州;

(三)年度内发生一起及以上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考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县市区;

(四)年度内发生一起及以上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考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中央在湘单位、省直机关单位、省属企事业单位及其直接主管部门。

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优评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优评先、一年之内不得提拔。

第五条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分以下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合法生产经营单位违规违章引发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重点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及分管负责人、企业内设主管部门负责人和直接操作人员的责任,同时追究事故发生地县、乡两级政府相关部门直接监管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

(二)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引发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除按本条第一款规定从重追究生产经营单位上述相关人员责任外,重点追究事故发生地县、乡两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主管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

第六条 不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安全隐患排查、监控、治理不力,或对非法违法行为打击制止不力,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分下列情形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一)年度内发生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追究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应追究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年度内发生三起及以上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同一领域年度内发生两起及以上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追究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市州政府分管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应追究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省属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年度内发生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企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内设管理机构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或年度内发生二起及以上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还应追究企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中央在湘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七条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与事故发生地政府、主管部门的决策、组织管理和指挥失误直接相关的,按照“谁决策、谁组织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追究对决策、组织管理和指挥失误负有直接责任、领导责任的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对相关人员从重处理:

(一)不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

(二)非法组织生产经营或违章违规操作的决策者、组织者、指挥者;

(三)出资入股参与非法生产经营的公职人员;

(四)对不具备条件的企业予以行政许可,或发现企业丧失??门相关人员,以及违法干预监管部门执法的公职人员;

(五)对区域内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打击取缔不力或对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对涉及安全生产重要问题举报不及时处理,对上级交办的安全生产重要事项不落实的公职人员;

(六)事故发生后,不按规定启动应急救援预案,不按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救援或组织指挥救援的措施失当,导致伤亡损失扩大的相关人员;

(七)瞒报、谎报、迟报事故,延误事故救援工作的相关人员;

(八)干扰、阻碍或不支持配合事故调查的人员;

(九)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其他具有从重处理情节的人员。

第九条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对有下列情形的相关人员,可以从轻处理:

(一)一贯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所在地或单位生产安全事故总量大幅下降的;

(二)长期在高危行业或安全隐患突出地区工作,工作表现一贯出色,且本人没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行为的;

(三)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组织及时、措施有力,最大限度减轻了事故危害程度、降低了事故损失和影响,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四)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其他具有从轻处理情节的。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相应形式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因决策或组织指挥严重失误,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决策和组织指挥的主要负责人应公开道歉,情节严重的,应引咎辞职或者免职。

(二)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后,不吸取事故教训,整改不力,年度内再次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对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责令辞职或者予以免职;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公开道歉。事故发生在同一领域的,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应同时引咎辞职。

(三)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或行政检查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应予以免职。

(四)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后,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真相、干扰阻碍事故调查的;或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的,应予以免职。

以上情形中应引咎辞职而不主动辞职的,责令辞职,继续拒绝的,予以免职。

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及以上的领导职务。

第十一条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省政府认为需要直接调查的其他等级事故,按以下程序开展调查处理:

(一)由省安监局商有关部门提出事故调查组组成方案(煤矿、铁路、民航、水上交通、特种设备等国家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报省政府批准。调查组由省安监局、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省直主管部门组成,同时邀请省委组织部、省人民检察院参加。省安监局为组长单位。调查组组长依法主持调查组工作,负全面责任。省监察厅为副组长单位,牵头承担调查组所设管理组的工作,同时对调查组的调查活动进行监督。其他副组长单位由省政府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实际需要确定。调查组组成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实行回避。

(二)组织开展调查。调查组一般分技术组、管理组和综合组。技术组主要负责从技术和专业角度查清事故发生经过、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以及相关人员责任,管理组主要负责与事故发生有关的领导干部及管理人员的责任调查,综合组主要负责协调和情况综合。

(三)对事故原因、性质和相关人员责任基本查清后,通过调查组集体研究,对应该采取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形式问责的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对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提请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审理,并提出处理建议;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四)调查组汇总研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五)调查组将事故调查报告报省政府审查批复。

(六)有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批复,落实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

以上工作步骤应在法定时间内完成。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分管负责人是指分管事故发生领域工作的负责人。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安监局负责解释。

重大火灾隐患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 篇5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确保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有效顺利开展,切实改善消防安全环境,明确各相关部门责任,根据《歙县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县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研究协调解决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重大问题;

二、乡镇要督促居民委员会以及社区、街道和村民委员会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应逐一登记,建立档案并上报县安委办和防火委办公室,对发现火灾隐患不登记上报的,县政府将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三、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歙县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督促指导本行业、本系统所属单位认真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整改,并对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建立档案上报县政府安委办和县防火委办公室,对督促不力,检查疏于形式,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或对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建立档案及时上报的,县政府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责任。

火灾隐患普查整治信息交流制度

为确保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和各部门、各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好的经验、做法的信息交流,根据《歙县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定期将本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上报县安委办和县防火委办公室;

二、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本单位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取得的好的经验和做法上报县安委办和县防火委办公室;

三、县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领导小组定期将各地、各单位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反汇情况以信息快报的形式印发;

四、对各地、各单位排查出来的重大火灾隐患,县电视台应在电视上开辟专版、专栏进行曝光,跟踪报道火灾隐患整改进度。

举报火灾隐患奖励制度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大力推进全县火灾隐患整改,有效预防火灾事故,保障举报人利益,根据《歙县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所有公民都有义务参与火灾隐患的举报;

二、所有公民对你周围或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举报,接报单位应为举报人保密;

三、火灾隐患的举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电话、语言留言;

2、信件、电报、传真、电子邮件;

3、来人来访;

四、对举报人所举报的火灾隐患一经查实,接报单位对举报人应给予举报人适当物质或精神奖励;

五、对举报人为打击报复而恶意举报或举报虚假信息的,一经查实,报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理。

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加大对重大火灾隐患的督促整改力度,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试行)〉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且情况严重,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

(二)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能立即改正;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

(六)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三条对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期限的确定,应当由县公安消防部门会同各相关部门开展集体讨论;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

第四条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应当形成会议记录、纪要。会议记录、纪要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会议主持人及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技术职称;

(二)拟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事实和依据;

(三)讨论或论证的具体事项、参会人员的意见;

(四)具体判定意见、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

(五)集体讨论的主持人签名,参加专家论证的人员签名。

第五条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县公安消防部门应当依法制作《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在立案后3个工作日内送达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同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送达。对下列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且影响公共安全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在《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送达后2个工作日内提请县政府予以挂牌督办。

(一)旅馆、商场、市场、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图书馆、体育馆、影剧院,客运站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储罐区、堆场,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

(三)“三合一”建筑或多产权办公楼、综合楼、商住楼等公共建筑物。

第六条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期限应当符合消防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有关规定,县政府挂牌督办明确的整改期限应与《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的期限保持一致。

第七条对被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场所,公安消防部门应当以县政府的名义在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遮挡、摘除、装修等方式,隐蔽、转移、破坏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

第八条被列为重大火灾隐患的责任部门、乡镇的负责人为该部门的火灾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火灾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督促、组织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解决火灾隐患整改涉及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问题。对隐患整改期间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进行整改。

依法投入使用的多产权公共建筑物被列为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的,由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按照前款规定共同承担整改责任。多产权公共建筑物委托统一管理的,受委托管理单位未按照委托管理合同约定维护保养或合同约定不明确造成的重大火灾隐患,由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受委托管理单位按照各自管理责任承担整改责任。

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确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

第九条对被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在隐患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又不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进行整改的或者逾期未整改的,公安消防部门要视情依法决定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或者责令停产停业。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将对经济和社会生活产生较大影响的,由县公安消防部门报请县政府决定。

第十条对整改难度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县公安消防部门应主动提请重大火灾隐患专家

论证组或协调规建、安监等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方法,提出整改方案,报县政府决定,由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协调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涉及市政设施、城市规划以及关联单位的,县政府将督促落实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共同承担火灾隐患的整改责任,共同协商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二条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期限届满后,公安消防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或者专家论证意见进行复查,并向县政府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对重大火灾隐患已经消除的,提出予以销案、摘牌的建议。

经县政府同意,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对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予销案、摘牌,并及时向公布重大火灾隐患的媒体通报情况。

第十三条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逾期未整改的,由县监察局对负有监督整改职责的行业、系统管理部门实施监察;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部门可以依法采取措施、申请县法院强制执行。对逾期未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县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消除。

第十四条县政府每年将集中公布一次本行政区域内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情况和整改结果。

第十五条县政府将对挂牌督办工作情况列入政府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评和安全生产目标考评内容。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开平市重大火灾隐患公示制度

为实现人民群众对火灾隐患单位的知情权,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对促进火灾隐患整改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火灾隐患公示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政府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或其他认为必要的火灾隐患适时进行公示。

二、对下列存在火灾隐患且经相关部门通知逾期未改的场所,应及时向社会公示:

(一)影剧院、夜总会、录像厅、歌舞厅、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

(三)宾馆、饭店、旅馆和营业性餐馆;

(四)礼堂、大型展览场馆、体育馆;

(五)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六)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

(七)生产、经营、销售、贮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场所;

(八)其他需要公示的火灾隐患单位场所。

三、火灾隐患公示包括以下内容:

(一)火灾隐患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存在具体火灾隐患;

(三)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四、火灾隐患公示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体进行。各镇、区电视、报刊等媒体应为火灾隐患公示提供便利。

五、各镇政府每季度对本辖区火灾隐患单位的公示不应少于一次。

开平市火灾隐患举报制度

一、任何个人发现火灾隐患均有责任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二、各镇人民政府应确定本辖区火灾隐患举报的受理单位、举报电话和互联网地址,并向社会公布。

三、对举报消防部门尚未发现的火灾隐患的相关举报人员要予以表彰;对已经受理的火灾隐患内容进行重复举报的,不再进行受理。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火灾隐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

五、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火灾隐患举报受理办法,落实火灾隐患查处制度。

开平市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为充分发挥政府及相关部门在重大火灾隐患督促整改工作中作用,明确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改期限,确保重大火灾隐患得到有效整改,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火灾隐患由市人民政府发文督办,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市人民政府挂牌督办。

二、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提出本市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市人民政府应在收到公安消防部门提出的本市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方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隐患单位负责人、隐患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公安消防及其他相关部门有关人员,召开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分析会,明确隐患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方案和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根据其实际的火灾隐患情况,确定整改期限。整改期间,政府与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隐患单位认真制定、严格落实防范措施,确保不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

五、对本市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以当地政府名义制作“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由公安消防及行业主管部门将其悬挂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醒目位置,直至火灾隐患彻底整改。

六、对已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和行业主管部门验收确认合格后予以撤牌。

七、各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全力帮助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做好整改工作,协调解决隐患整改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开平市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

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篇6

日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新罗区雁石镇林坑,224煤矿“4·14”特大火灾事故中12名有关行政责任人追究责任、对新罗区2名正副区长分别给予行政警告、记过处分,其余人员受到行政撤职、降级、记大过等处分。会议透露,雁石镇煤管站站长陈某某、矿管站站长汤某某、企管站站长陈某某被予以行政撤职处分;雁石镇镇长陈某某、副镇长苏某某、龙岩市公安局雁石派出所所长杨某,行政降级处分;龙艺市电力公司(新罗区属)经理苏某某、新罗区矿管办主任邱某某行政记大过处分;新罗区副区长章某某行政记过处分;新罗区区长张某某行政警告处分;对龙岩天源水电有限公司董事长林某某、雁石镇大吉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汤某某等责任人,也将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作出处理。

此前,经新罗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雁石镇煤管站站长陈某某已因玩忽职守、受贿被新罗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雁石镇矿管站站长汤某某玩忽职守案已开庭,暂未作出一审宣判;龙岩市公安局雁石派出所指导员翁某某因滥用职权被新罗区法院一审判无罪,检察机关日前已以判决错误为由提出抗诉。

新闻回放:今年4月14日23时,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林坑+224煤矿在不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下,由林凯燕等人组织工人违章作业,引发电气火灾,导致曾琼等11名井下工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林凯燕等7人此前已被追究刑事责任。

新罗区加大“三合一”厂房整治力度

一是把中、小企业中的轻工、化工、竹木加工、纸业加工、塑料加工等行业企业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二是开展拉网式大检查,重点检查“三合一”厂房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落实情况,消防器材、设备配置情况,车间、仓库,住宿隔离情况,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设施及畅通情况等;

三是对辖区内个别安全隐患严重、容易造成恶性火灾事故的,坚决采取限期搬出、停产停业整顿、停水停电等强制性措施予以整治;

四是加强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发放《安全生产知识手册》等宣传材料100多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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