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分公司合同

2024-05-22

建筑施工企业分公司合同(共9篇)

建筑施工企业分公司合同 篇1

甲方:xxxxxxxxxxxxxxxxxxxxx

营业执照:

乙方: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建筑施工的有关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及本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甲方决定在设立分公司,由乙方担任负责人,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一、分公司经营区域及项目范围

分公司可以在辖区范围内经营和运作xxxxxxxxxxxxxxxxxxxxx有效资质内的所有建筑安装工程。由乙方提供办公场所,并保障经营办公场所:(不小于150m2)。

二、承包经营条件

1、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周内,分公司向总公司支付贰拾万元履约保证金,待合同

终止日止一周内不计利息如数返还。

2、分公司一切办公、管理、差旅及与上级主管部门招待费、总公司办理一切与

分公司有关事务的费用等由乙方负责。

3、乙方向甲方即总公司上缴工程总造价的1% 的一定比例作为管理费。

4、乙方项目所用的技术人员(含证件挂靠人员)的社保由乙方自行负责缴纳,工资按总公司统一标准由分公司承担,如乙方项目可返劳保基金,则甲方按其返还可用额有限支付。

三、合作期限

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年,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协议期满后,甲方可根据乙方在协议期内情况,认为合格的可以进行续签协议。

四、缴款方式

甲方向乙方收取的项目管理费用由甲方在乙方的每单笔工程款中按已约定比例扣除。

五、合作方式

1、乙方在分支机构的辖区范围内和在合作期限内享有以公司分支机构独家经营

权,分支机构与公司资源共享。

2、分支机构在合作期限内只承担债权债务和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分公司自负盈亏,债务由乙方承担,债权由乙方享有;

3、分支机构负责人由乙方担任,负责经营分公司。乙方必须时刻以总公司的名

誉为重,争取为总公司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甲方应当给分公司在业务开展、工程投标、项目承接上予以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

4、乙方负责分支机构中标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的管理。甲

方随时对分公司和项目运行情况进行检查,乙方应服从甲方制度管理的要求和指导,对甲方提出的存在不规范之处及时整改并报请总公司复检后再进行下部工作。

六、财务管理

1、由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按章纳税;

2、由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按章建立账务制度;

3、甲方在乙方辖区内开设一个共管银行账户,财务专用章由甲方掌管,私人印

鉴、会计、出纳印鉴双方各执一枚。乙方账务随时接受甲方检查且保证不违规;

4、分支机构承接的业务资金如需入甲方基本账户,甲方应在收到该款后次日结

清转入分公司账户;

5、分支机构的一切经济合同、信贷必须经甲方审批同意后方可签署;

6、甲方委派一名财务人员驻分支机构执行公司财务制度,并管理好分公司的行

政印章,乙方必须密切配合,以便于总公司对分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监督、分析和指导。甲方派驻人员工资由乙方负责承担(工资除食宿费用外暂定每月元)。甲方向乙方收取该部分工资后由甲方负责发放。

7、乙方对外、涉外重大事宜,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实施向甲方提交书面备案制度。

七、质安管理

1、分支机构应做好协调建设单位的关系,履行与建设方签订合同中的各项条款。

2、建设方在办理报建手续及申办施工许可证时涉及施工单位的有关费用,在施工过程发生与之相关的其它费用均由乙方负责,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工程项目承包人在承包期内,要切实加强领导,坚守岗位,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保证如质如量完成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否则甲方有权勒令乙方停止施工。

4、保证信誉,坚持以优取胜的原则,严格按施工图和操作规程施工,严禁偷工减料,使用劣质的建筑材料(钢筋、水泥、红砖、预制构件、铝合金等主要材料均要有合格证件,以备公司检查)。主要材料必须做到先检后用,不合格材料坚决不用,钢材、水泥送检试验报告由乙方资料员将情况呈报给甲方主管质量负责人方可施工。乙方要加强检查和监督工程质量,并与项目责任人签订保证工程质量责任书,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施工,否则出现质量事故责任全部由乙方负责,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工程总价款1%的违约金。

5、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确保全体施工技术人员人身安全。乙方要与现场施工技术人员签订安全施工合同,明确责任,奖罚分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经理部要配置安全生产责任人从事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宣传、教育、检查、督促。严禁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一旦造成安全事故损失,责任全部由乙方负责承担,同时追究乙方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损失。

6、乙方应依法为民工购买保险,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7、乙方在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中与他人要以诚相待,杜绝欺诈行为,如果发生经济或其他纠纷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8、乙方必须及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不得拖欠。否则甲方有权从工程款内提留用来发放民工工资。

9、乙方就本项目用途所有印鉴均由公司统一制作,乙方签署《领用印章承诺书》方可领用,否则均为无效用章。未经公司许可备案,乙方的擅自以公司名义私刻印章,所产生的债务纠纷由乙方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10、因乙方在其管辖地区内所承接项目出现的工程质量及安全事故而引发的返修、赔偿、罚款等均由乙方承担;因工程质量及安全事故引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必须由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声誉上的影响,每一次不良行为记录,乙方应予补偿50000元。

八、其他约定

1、乙方应建立组织机构,成立并将分公司组织机构及其通讯方式

书面报请给甲方备案。

2、分支机构的人员证照、人力资源由乙方自行解决,并为施工项目劳务人员办

理工伤保险,否则,乙方应承担其经济损失与民事责任。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乙方承担因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3、分支机构每一个项目的施工要严格按照建设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公

司的规章制度施工,随时接受总公司检查。

4、甲方可不定期对分公司经营进行检查,乙方要积极配合,分支机构一旦有项

目中标,开工前需报甲方审批方可开工,开工后接受甲方的检查,如有不规范之处,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整改。

九、本合约终止

1、因乙方不按本协议要求接受甲方监督管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经甲方三次

书面催促整改且拒不改正,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乙方无条件退出分支机构的经营权,并承担责任;

2、甲方拒绝向分支机构提供承接工程、投标所需文件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

本协议,甲方所收取乙方的相关费用应予以退还给乙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条款

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发生纠纷时应向合同签订地岳麓区人民法院诉讼;

2、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分支机构

承包期满失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建筑施工企业分公司合同 篇2

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是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中冶”) 的控股子公司, 2005年12月由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整体改制成立, 2010年4月更名为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具有冶炼、房屋建筑、市政公用、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 钢结构、冶炼机电设备安装、炉窑、高耸构筑物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以及管道工程、压力容器制造及安装工程、锅炉安装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等多项资质。公司从2005年开始, 以“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提高盈利水平”为目标, 实施企业转型。目前, 公司已基本形成了以“工程总承包、钢材深加工、房地产开发”为三大主业板块的多元化产业格局, 公司盈利水平大幅提升, 整体抗风险能力显著增强。

该公司自2004年开始执行建造合同准则, 其中完工进度采用已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确定。因该公司2004年项目管理仍采用“集团总部签订合同、专业单位具体实施”的管理模式, 以致在建造合同核算中, 收入及费用确认采取由公司总部组织划分各专业单位完成合同工作量, 由各单位自行按建造合同准则确认收入及费用的方式。

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 (原为中国第一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2007年纳入母公司中国中冶上市范围, 按中国中冶要求, 自2007年起, 企业正式执行CAS15, 具体变化有:

1. 应用范围扩大。

该公司以前仅在施工单位执行旧建造合同准则, 2007年后钢材深加工板块中的制造业务一律按照CAS15的规定核算。同时, 在房地产开发业务中符合建造合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也按照CAS15的规定进行核算。

2. 完工进度确定方法更合理。

2007年前, 该公司完工进度采用已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确定。2007年后完工进度的确认采取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 这样更加合理。

3. 建造合同汇总核算。

在2007年前, 该公司同一项目的建造合同收入及费用确认均在各专业单位, 项目经理部仅确认外部分包单位完成工作量的收入, 建造合同核算不尽规范。2007年后, 该公司严格按照单项合同对各专业单位参与施工的成本进行汇总, 计算完工进度, 确保项目合同收入、费用及毛利的如实反映。同时将集团内子公司完成的进度作为分包成本管理, 再在合并层面作为内部交易进行抵消。

4. 加强了分析与评估。

随着建造合同的不断完善, 该公司结合内部控制要求, 定期对重大建造合同进行分析及评估, 提示项目风险, 促进项目成本控制管理。

二、施工企业在执行CAS15中遇到的问题

1. 合同总收入的预计存在一定难度。

预计合同总收入是确认当期收入的基础, 对合同总收入的预计是执行建造合同的前提。在施工企业中, 对合同总收入的准确预计比较困难, 特别是对冶金建造项目, 其工艺相当复杂, 涉及土建、钢结构制作及安装、机械设备安装、电气设备安装、调试等多个专业的工艺, 在合同签订时因图纸不全, 合同工程量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 因此合同金额一般都是暂定金额, 且同一合同的结算方式因工作内容不同导致结算方式也不同, 合同总收入可能经常发生变化。

同时, 在合同履约过程中, 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通常是在施工完成后按实际工程量予以确定, 难以在当期及时确定变更和增补金额。还有因各种原因出现的索赔及材料、人工等物价指数波动, 要调整合同总收入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但在当期又不能及时确定调整金额。另外, 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对结算值的调整, 对合同总收入也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2. 合同总成本的预计存在一定难度。

建造合同核算一般采取以“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认完工进度, 预计合同总成本是确认完工进度及当期合同费用的基础, 因此对合同总成本的预计是极其重要的基础工作。但在实际中, 因业主提供的图纸不及时、设计滞后 (很多情况下是边施工边设计) , 合同工作量难以确定, 使得资产负债表日未发生的合同预计总成本难以准确确定。

3. 按建造合同确认收入与实际完成合同价款脱节。

根据CAS15的规定, 在以“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认完工进度的情况下, 建造合同确认的营业收入与累计发生的实际成本密切相关, 总体上应该相匹配, 因此完工进度对合同收入的影响较大。

以“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认完工进度的方法主要基于投入与产出之间存在一种对应关系, 但是在实际中, 因多种因素的影响, 成本投入比例与完工进度比例经常失去对应关系, 以投入成本多少来衡量完工程度往往出现偏差, 而以此为基础计算的当期合同收入与实际完成合同价款便失去了对应关系。因为实际完成的合同价款是业主或监理方根据已完成的工程实物量及形象进度按合同条款计算的结算价款 (即工程结算) , 这样按完工进度确认的建造合同收入与实际完成的合同价款不一致, 难以反映出项目的实际效益情况, 给项目成本及损益分析带来困难。

4. 容易形成大额存货 (已结算未完工) 或预收款项 (已完工未结算) 挂账, 影响资产结构和盈利水平。

建筑市场上因业主对合同结算不及时或施工方对分包成本确认不足, 很容易形成大额存货或预收款项。就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来看, 一些大型冶金施工建造项目因设计变更或合同范围外增补工程量大, 造成企业实际成本已发生但业主变更签证不及时或不足, 也不补签合同, 以致形成大额存货挂账;同时, 施工方基于项目管理能力、成本及风险控制考虑, 对参与施工的分包商较多地采用专业分包模式, 其分包价格及结算往往与业主合同捆绑一起 (一般采取业主结算价款下浮比例的方式) , 因此在业主未确认进度前, 也不给分包商确认进度, 造成实际分包成本不足, 账面超付分包款, 形成预付账款与预收款项 (已结算未完工) “双高”, 虚增资产及负债, 造成建造合同完工百分比不实, 对公司资产结构及当期盈利水平产生影响。

5. 内部交易事项多, 对合并损益影响大。

目前大型建筑施工企业基本上都是采取集团总承包, 所属子公司、分公司及项目经理部组织施工的项目管理模式。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冶金项目施工主要由集团公司签订合同, 项目经理部负责施工及经营管理, 其中主体及核心工程由集团内子公司、专业分公司施工, 对部分非主体及核心工程分包给外部分包商。在实际施工中, 各分公司及子公司既存在自行施工, 又存在对外分包, 分包模式既涉及劳务分包也涉及专业分包, 这样的管理方式决定了公司建造合同核算的复杂性。

基于这样的管理体系, 建造合同核算采取子公司及分公司自行确认施工合同收入及成本, 子公司及外部分包商施工部分由项目经理部确认收入及成本。在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层面, 项目经理部 (发包方) 作为母公司确认的成本、子公司 (分包商) 确认的收入是作为内部交易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抵销。在实际抵销中, 子公司确认的收入与母公司确认的成本之间因核算基础不同和核算规则掌握的分寸不同而产生差异, 这个差异会直接影响合并损益。

6. 建造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尚不适应。

施工企业执行CAS15, 在对建造合同收入与费用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进一步进行规范的同时, 对企业的基础管理工作和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实际操作中, 因受建设方对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规范化程度、工程项目的工程规模、施工企业管理体制、管理成本、综合管理水平、各类管理人员自身素质及职业道德等因素的限制, 建造合同管理的各类基础管理工作如项目的合同收入、成本测算资料不能及时提供、不能及时获得业主的进度或变更增量审批单、分包进度确认不及时造成分包成本不实、项目完工长期不结算造成债权债务及成本长期挂账、收款已超过合同额却不能签订补充合同等尚不适应, 直接影响了建造合同的执行结果, 从而对企业的盈利水平、资产质量都有一定的影响。

三、解决问题的主要措施

1. 合理地预计合同总收入。

施工单位合同总收入包括两部分:一是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二是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对合同总收入的合理预计是建造合同的基础, 其准确性直接影响当期损益。施工企业可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合同预计总收入的准确性:

(1) 投标阶段。合同投标管理部门在投标时, 应对合同工作量清单及投标价格做好详细的测算, 保证测算不漏项, 并根据保底利润设置最低中标价。在实际投标过程中, 对业主提出的让利程度设置底线。

(2) 工程项目中标后。合同经营部门应根据合同价格, 结合合同条款与投标价格进行对比, 分析差异金额及原因, 为后期索赔及变更打下基础。

(3) 履约阶段。项目经营部门应根据合同量变化、索赔、奖励等执行情况, 结合合同条款, 以确凿证据为基础, 按季度提出合同总收入的变更, 并经本项目经理部批准后确定。同时, 对于设计变更和索赔事项要及时编制好预算, 及时与业主 (发包商) 进行确认, 及时签订补充协议, 以便财务部门及时、准确地计算合同总收入, 准确反映一定时期的财务成果。

(4) 合同完工后。项目工程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整理好施工资料及项目验收工作, 对实际完成工程量清单进行核对;合同经营部门应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清单, 根据合同价格做好预计总收入的再次测算, 在取得充分可靠的证据后, 要及时调整预计合同收入, 并及时协助业主做好项目决算审核工作, 以便尽快办理工程决算。

2. 合理地预计合同总成本。

合同总成本的预计的准确性直接决定合同总体毛利水平, 特别是采取以累计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完工进度的施工企业, 合同预计总成本的准确程度对完工进度及当期损益的影响尤其大。要合理预计总成本, 施工企业可采取下述措施:

(1) 投标阶段。合同投标部门在投标时, 根据投标报价, 可大致估算出合同的预计总成本情况。

(2) 工程项目中标后。施工企业经营管理部门应根据施工内容, 结合项目特点及建造要素资源的价格行情, 测算出项目初始合同成本。

(3) 履约阶段。项目经营人员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展, 依据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与要素资源价格波动情况, 组织项目部相关部门对未完工程量需要的成本进行测算, 结合已发生的实际成本, 按季度对合同预计总成本进行动态调整。

(4) 合同完工后。经营部门及时办理分包结算, 对尚未签批的分包成本进行预估, 重新调整合同预计总成本。

3. 对项目营运情况进行分析, 保证按建造合同确认的收入与实际的合同价款尽量对应。

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建造合同确认收入与实际完成合同价款脱节的问题, 其主要原因是投入与产出比不对应, 其实质是有的成本投入未及时获得对应的合同价款补偿, 影响了收入回笼, 造成收入与成本不对等。对此, 施工企业应采取积极的措施: (1) 编制好施工组织计划及施工方案, 做好详细的项目策划, 尽量避免无效成本支出。 (2) 对因非施工方原因增加的成本支出, 应及时找业主确认, 及时获得合同价款补偿。 (3) 做好合同总成本的预计和实际成本的测算工作, 合理计算完工进度。 (4) 做好实施过程中项目的运营情况分析, 找出建造合同确认收入与实际完成合同价款差异的具体原因, 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4. 减少存货 (已完工未结算) 或预收款项 (已结算未完工) 长期挂账问题。

由于建造合同管理不规范、外部环境等因素影响, 施工企业较容易形成存货 (已完工未结算) 或预收款项 (已结算未完工) , 对企业的资产质量、盈利水平会产生不利影响, 施工企业可以采取一定措施予以解决:

(1) 通过合同条款进行约定。施工企业在项目中标后, 在合同谈判中, 需对签证、变更、索赔等条款进行详细约定, 对涉及价格调整的因素应尽量考虑周全, 如对变更或签证的确认时间、奖励条件及方式、增补合同时间等进行约定, 便于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充分的依据。

(2) 履约过程控制。一是对超过合同范围的增量及变更需及时获得业主或监理方的书面确认, 并及时签订补充合同, 避免成本投入超过业主结算 (签证) 进度;对确实因成本超过合同进度、预计不能收回或收回可能性较小的部分, 出于谨慎性考虑, 计提合同预计损失, 避免潜在亏损。二是对材料、分包等成本进行及时确认 (即使总承包方企业在没有和业主进行签证的情况下, 对分包单位已施工工程量也应按分包合同约定进行确认, 确保项目实际成本或者负债真实准确, 避免相应的工程成本长期在预付账款挂账) , 保证实际完成合同价款与实际成本匹配, 避免完工进度确认错误而虚增资产及负债。三是对业主已经支付但尚未确认进度的资金 (除业主按合同支付的预付账款或借款外) , 及时找业主确认, 取得书面依据, 避免虚增已结算未完工额。

(3) 项目竣工后。经营部门及时办理与总包方与分包方的正式结算, 保证债权债务准确。在实际过程中, 应避免与外部结算完成后不及时与分包方结算的现象, 这样仍然会造成盈利、负债不实, 从而影响企业的资产质量和盈利水平。

5. 降低内部交易事项对合并损益的影响。

对于大型施工企业集团而言, 因管理体系的层次性和项目施工平衡负荷的需要等原因, 内部交易事项难以避免。有内部交易事项, 合并抵销就不可避免, 从而因内部交易抵销形成的对合并损益的影响就会存在。施工企业集团需通过各种方式来降低内部交易事项对合并损益的影响:

(1) 保证集团内同一性质的企业会计政策、建造合同成本管理体系、核算方法的一致性。

(2) 规范内部施工结算管理。应及时与内部施工单位或子公司签订任务分工单或分包协议, 明确施工范围, 及时办理内部单位工程量的计价结算, 确保总承包方确认的成本与分包方确认的收入差异在正常范围内。

(3) 财务部门应加强内部交易事项的审核管理。施工企业财务部门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 要注意审核内部交易事项, 对因母公司确认的成本与子公司确认的收入差异过大的事项, 需进行专项分析, 查找原因, 及时协调相关部门予以解决, 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6. 完善建造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

建造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水平高低直接影响到CAS15的实施效果, 也对企业的损益及资产质量产生重大影响。因此, 施工企业需认真做好建造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

(1) 施工企业应成立由主管经营、财务工作的领导负责, 经营管理、市场营销 (合同) 、财务部、项目管理部、人力资源部、采购部等管理部门组成的执行建造合同准则领导小组, 负责组织协调建造合同准则实施中的各类问题。

(2) 制定建造合同管理制度, 明确相关部门管理职责, 设置好建造合同管理流程。

(3) 做好相关数据测算和资料的收集工作。建造合同中, 涉及较多数据的预计和测算 (如预计总收入、预计总成本、已完合同量、未完合同量等) , 这些测算工作要尽可能详细、准确、突出重点, 并按工程项目、工程实体进行细化。各分管部门需要做好基础资料如合同、协议、结算 (进度) 单据、合同造价预算、成本明细等的收集工作, 这些工作涉及经营、工程、采购、财务、机械管理等多个管理部门, 这些部门需要做好资料的收集及整理, 并保证数据的连续性。

(4) 要做好建造合同成本确认的各项基础工作。要制定各种财产物资的收发、领退、转移、报废、清查制度;建立健全与成本核算有关的各项原始记录和工程量统计制度;制定或修订内部工时、材料、费用等消耗定额;完善各种计量检测设施, 严格计量检验制度, 及时、系统地核算和反映实施建造合同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5) 加强建造合同执行情况分析。各施工企业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建造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与评估, 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估计结果和实际差异需及时进行校对, 保证各项数据真实准确, 确保建造合同准则有效实施。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6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6

[3].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7

建筑施工企业分公司合同 篇3

关键词:水利施工企业;施工合同;合同管理;风险

在水利施工企业施工过程中,施工合同管理是建设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从目前我国水利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上,还存在着诸多问题,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风险。文章分析水利企业在施工合同中常见的风险,结合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相关内容,提出强化合同管理,增强风险意识的措施,对保障水利施工企业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施工合同以及施工合同风险分析

施工合同是施工企业重要的施工依据,是调整合同双方行为,完善经济运行关系,保护双方合法利益的最有效手段。受到市场环境以及水利施工企业的行业特点的双重影响,合同风险贯穿于施工过程的始终,全面了解施工合同风险,减少风险带来的危害和损失,对于水利施工企业至关重要。

1. 招投标阶段风险

作为大型的建筑项目工程,水利施工企业都需要通过招投标获得项目,在这个阶段主要存在以下合同风险:首先,对建筑单位的资信了解不到位,造成工程款拖欠。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为了取得施工项目,一些水利施工企业忽视了对建筑单位的资信审查,盲目的追求项目,以项目拿下为目标,为后期工程款不能及时收回埋下伏笔。其次,组织管理不到位,造成报价失误,造成施工企业经济损失。水利施工项目规模大,涉及利益和因素多,需要综合考虑各个方面的因素,对项目进行全面的分析和了解,而一些施工企业缺乏专业、全面、准确的评估,不仅增加了报价,而且也为竞价谈判甚至合同的签订,造成了许多负面的影响。最后,盲目压低报价,得不偿失。竞价阶段,企业为了争取中标,往往会采用低报价的策略,由于前期对施工项目的评估不够全面,造成竞价过低,在工程实施阶段,甚至发现亏本的情况,盲目的赶进度,也难以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

2. 合同签订阶段风险

首先,合同超出法律规定范围,造成法律风险。施工合同的签订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完成的,一些水利施工企业对国家相关法律缺乏理解或者理解不透,亦或者想通过打擦边球,获得项目,违反法律法规,最后就要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其次,合同细节风险,合同签订之后具有法律效应,违反合同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在现实情况下,许多施工企业为了满足建筑单位的要求,被动接受建筑单位的一些“霸王条款”或者对于合同的细节把握不够,忽视了相关细节,就会带来巨大的风险和损失。最后,对于合同本身也存在风险,合同从内容上到格式上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责任不明的情况,是否存在无效合同这都需要水利施工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加强对合同本身的把关和控制,关于合同价格方面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水利施工企业的规模大、周期长、涉及利益多等因素造成施工成本波动很大,而在于建筑单位签订合同时,固定价和包死价都会给未来水利施工项目的施工造成巨大的财务风险。

3. 合同履行阶段风险

合同规定了建筑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相关责任和义务,是合同是否能够实施的最关键阶段。其风险主要表现在:首先,变更风险,项目实施受到施工变化、环境变化以及建筑单位的原因导致施工条件的变更,会增加施工方的施工成本,相关资料收集不齐,会增加索赔难度;其次,拖欠工程款风险,水利施工项目的工程款巨大,建筑单位拖欠工程款会影响项目的进程,增加企业成本;最后,其他风险,在合同履行阶段还存在其他风险,例如,单方解约或者验收延期情况下的工程结算程序等等。在合同履行阶段和合同本身存在矛盾,或者一些不确定条款的影响,都会是水利施工企业陷入被动。所以水利施工企业要强化合同管理,减少合同风险,维护施工企业利益。

二、完善合同管理,维护企业权益的措施

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对于水利施工企业来说,需要建立健全专业的合同管理机构,并配置专业合同管理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工程造价评估,工程合同签订和变更都要熟悉的掌握和了解。并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对从项目的竞标、合同的签订以及合同的履行都要建立一整套的规范流程,规范合同管理内容,提高合同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系统化,建立风险预防和处理机制,对合同风险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并应对各种可能存在的风险,提高合同风险的控制能力。

2. 强化合同风险事前预防

首先,水利施工企业从招标书的相关文件的认真把握,对招标项目的合法性以及建筑单位审查都要做全面的评估,把风险控制做到事前,在源头上解决可能存在的各种合同风险。其次,科学评估,合理报价。对水利施工项目的施工环境、技术要求、施工方案、施工成本、工期都要做全面的评估,得出合理的报价,从宏观角度出发,利用报价策略,提高对报价的控制能力,力求既能得到施工项目,又能够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

3. 增强履约控制意识,督促合同履行

施工合同关键在于双方的合同履行,所以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就是的加强履约的控制意识,督促对方的合同履行。首先,水利工程涉及勘探设计、工程建设等方方面面,种类繁多。所以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台账,方便监督管理,实现对项目的有效控制,减少合同存在的风险;其次,对于建筑单位,施工方要及时督促其履行合同条款,规范合同履行,对于项目变更或者因为其他因素导致合同发生变化的,要加强与建筑单位的协商,保护施工企业的利益。

参考文献:

[1]刘晓霞.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探讨[J]. 山西水利, 2005(5)

[2]杜树蕾. 施工企业合同风险管理的防范方法[J]. 内蒙古科技与经济, 2009

建筑公司合同 篇4

住址:

身份证号码:

二、乙方[受让方]:

1、住址:

身份证号码:

2、住址:

身份证号码:

3、住址:

###持有四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该公司由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号) 100%股权,现自愿向受让方转让100 %股权、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将持有##公司100%的股权。现经甲方与乙方经友好协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上述股权转让达成协议如下,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承诺:

1、本协议所称转让股权享有完整的处置权, 未作质押、留置和其他担保,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如果有第三方对乙方就该股权提出权属争议,由甲方承担相关责任。本次股权转让已得到甲方所在的##公司股东会决议所确认,并且已获得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同意。

2、甲方保证完善股权转让所需的所有手续,并保证在本协议签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办完股权转让手续,在办完股权转让手续后2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3、甲方对##公司下属所有分公司在本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部注销。甲方必须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前完成本协议签订日以前的涉及公司及下属分公司的所有债务清理偿还。

4、甲方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分公司的所有债务清理偿还。##公司在本协议生效前之所有债务均与乙方无关。

5、本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配合乙方的会计师对公司所有资产情况进行清理,乙方的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清查报告》将作为确定本次股权转让价格及股权转让完成后受让方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重要依据。被《财务清查报告》确认的原始依据,即甲方提供的的##公司及其分公司人事、经营、效益、财务及资产状况等相关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没有遗漏任何事实,也没有任何虚假陈述。

6、甲方保证公司所有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的证照均合法有效,并保证能为乙方办理公司所有证照的变更手续。

7、##公司及其分公司在本协议生效前之所有任何债务纠纷和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因知识产权、环境保护、劳动安全、人身权、产品质量等方面的侵权之债,或者任何其他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等问题,均 由甲方处理, 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甲方如违反上述1-7项中任何一项,乙方均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甲方须无条件退还已付的费用,并按已付费用的10%支付违约金,如给甲方造成损失,还须赔偿甲方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二、股权转让价格及工作程序

1、双方一致同意本次甲方转让的##公司100 %的股权,其总价款为人民币玖拾五万元。 本协议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五十万元。甲乙双方确认已完成股权转让的所有手续后10天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的四十五万元。甲方确认并同意,自本协议签订后起1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其持有的##公司100 %的股权转让给乙方,并完成##公司及下属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变更登记,即将##公司百分之 百的股权登记在乙方名下。上述各项工作完成后,即视为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完成。

2、担保?

3、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完成上述本次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以供办理转让备案手续之目的使用。

4、本次股权转让如涉及税负,按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各自负担。

三、债权债务处置

1、双方确认并同意,乙方承担本次股权转让工商部门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后##公司的债务,享有相应的债权,甲方承担本次股权转让工商部门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前##公司的债务,享有相应的债权。

2、双方确认并同意,对于未列明的##公司及其分公司应承担的相关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未在账面中列明的应归还其他人员的股金、安置费、工人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拖欠的土地款、税款;因诉讼、仲裁而导致赔偿责任;因行政处罚而导致处罚责任;因担保合同导致保证义务而承担保证责任;其他一切基于本次股权转让前存在的事实而导致##公司及其分公司应承担的相关债务,均由甲方承担。

3、如乙方在股权变更手续完成后因诉讼、仲裁或其他任何方式要求##公司及其分公司承担责任的情形,只要引起责任承担的事由系股权变更手续完成前发生,甲方都必须无条件的负责应诉和解决,如诉讼、仲裁或其他任何方式结果确定##公司及其分公司须承担责任,该责任由甲方全部承担。

四、甲方对特定时间段有关事宜的保证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本次股权转让完成之日止,甲方基于其股东权力的行使,保证##公司运作经营遵从如下条款:

1、甲方不得以损害公司长远利益的方式经营;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向任何公司、组织、机构、个人提供借款,特别是向其股东、董事和员工提供借款;##公司向银行贷款,必须征得乙方的同意;除此之外,公司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向任何其他公司、组织、机构、个人贷款;不得在其资产或业务上设立或允许存在任何债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或其他担保权益;公司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向任何公司、组织、机构、个人提供任何财务的或其他形式的担保、保证或保赔;公司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放弃或变相放弃对任何公司、组织、机构、个人的债权;公司不会就其涉及的任何索赔、争议或类似事件作出任何非法律途径的处置;公司将不会逾期向任何债权人支付到期应付款项;公司将不得在到期前提前偿还或承担义务提前偿还任何贷款或其他债务;不得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任何业务或资产;未经乙方同意,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投资事宜;甲方基于其股东权力的行使,保证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忠实履行各项职责,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2、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保证经乙方事先通知,乙方及其代理人、代表、会计师、法律顾问和其他授权人有权:

(1)进入公司的场地和设施,会见公司的董事、管理人员和员工,以及查阅公司的各种账簿、记录、档案和权属文件。但必须严格保密。

(2)从公司、其董事、管理人员和员工处借阅有关公司的业务、资产、债务、合同、财务、管理、总务和其他事务有关的所有资料和解释。但必须按时归还。而且必须严格保密。

因甲方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之日以前的任何违法行为、过失或违约而产生的任何违约责任、过失责任、违法责任或其他第三方责任,甲方保证赔偿乙方因上述行为、过失或违约而遭受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违反保证所遭受、招致或支付的任何开支、索赔、诉讼程序、费用和损失以及因此产生的所有合理开销)

五、违约责任

本协议正式生效后,各方应积极履行有关义务,任何违反本协议规定及保证条款的行为均构成违约。本协议对违约情形处理已有约定的条款按其约定执行,对其他违约情形,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之造成的全部损失,并向守约方支付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款总额之5%的违约金。

六、法律适用与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变更、解释、履行、终止和由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之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签约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其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本协议中不涉及诉讼内容的条款继续有效,签约各方必须继续履行。

七、协议的变更及解除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经签约各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在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如果在股权转让完成前,乙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被发现具有违约行为,或在任何方面有欺诈问题的,则受让方有权书面通知出让方终止本协议,出让方必须无条件同意。

如非甲方过错造成乙方不能办理股权变更、资质证书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等任何一项手续,乙方均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所有费用。

八、其他约定

1、乙方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清查报告》是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签约各方协商解决,如经协商达成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4、本协议正本一式拾份,甲方与乙方各执肆份,其余报批准备案使用。

出让方(签字并指印): 受让方(签字并指印):

签约时间:

建筑公司劳务的合同 篇5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规定,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 合同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或者 工作(工程)结束止。

二、 工作内容

甲方分配乙方在 岗位担任 职务(工种)在正常情况下乙方应当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具体生产(工作)任务和质量标准为:

三、 工作时间

1、甲方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工作制;如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由甲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

2、因生产工作需要,经协商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甲方按规定支付工资。日加班不超过3小时,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

四、 劳动报酬

甲方按月足额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每月 日为发薪日。工资制度和分配形式按下列第 项执行:

1、实行计时工资制,乙方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每日工资 元,每月工资 元;

2、实行计件工资制,具体标准为:

五、 劳动保护

1、甲方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乙方因工负伤、致残、死亡依法享受因工伤亡待遇。

2、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劳动安全、职业卫生规定的作业场所和防护设施;

3、乙方遵守甲方的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操作。

六、 其他约定的事项

七、 违约责任

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履行。一方违反本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相关损失。

八、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均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九、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建筑施工企业分公司合同 篇6

房屋联建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建设资金,联合进行房屋建设,这种建房模式在我国房地产实务中普遍存在。但由于合作方式的不同,管理模式的不同,联建活动参与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重大差别,控制风险的手段及方法也应有所不同。本文结合汇韬律师代理的具体案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和联营行为法律要义,就房屋联建法律关系与风险控制进行分析和阐释。

案情简介

原告:蔡某

被告一: A公司

被告二: B公司

1995年7月25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地产联合开发协议》。协议约定:B公司用土地出资,A公司以承担本项目建设资金及费税作为投资,双方联合进行房地产开发;双方按实际建成面积对半分成。

1997年1月23日,A公司为甲方,C公司为乙方,双方签订了关于修建某商住楼的《建筑施工合同》。双方将该合同称为“包干合同”,该包干合同约定:工程建筑面积约为8880平方米,单价510元每平方米,全部工程款为452.88万元,扣除合同签订前已完成部分的工程款146.18万元,剩余306.7万元,双方商定乙方完成全部剩余工作后甲方另外增加工程款15万元,总计工程款为321.7万元;若过期未付工程结算款,按银行最高贷款利息支付乙方;施工期限为1997年2月15日至1997年7月15日。合同签订后,在未办理开工许可证的情况下,C公司即入场施工。

1997年4月2日,A公司和B公司为甲方,C公司为乙方,又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将该合同称“鉴证合同”。该鉴证合同的标的仍旧是某商住楼的建设,但事实上该合同签订之时,合同约定的主体工程已基本完成,双方签订该鉴证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办理开工许可证。该鉴证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388.5万元(原预算总价532.5万元,现为所余工程预算价),以市招标办和甲乙双方审定的施工图预算造价为合同价款、调整的基础,并执行95定额及相关的定额文件;甲方不按时付款,按合同条件第20条执行并按建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息支付给乙方;双方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请仲裁机关仲裁;该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限为1997年4月10日至1997年11月10日。尽管该合同有B公司的盖章,但B公司未参加该合同签订谈判过程。

此后,A公司以第二份合同为依据办理了该工程的开工许可证。1997年10月28日工程竣工,同月30日,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该工程进行了验收。1997年12月17日,C公司向A公司递交了工程造价决算书,工程的商住楼、商场造价共5,791,248.48元,A公司于同月22日签章认可。1999年1月11日,C公司向A公司递交了附属工程决算表,附属工程造价为637,290元,A公司盖章确认。其后,C公司与A公司就给付工程款发生纠纷。

1999年4月27日,C公司与A公司就工程款结算纠纷达成共识,形成《会议纪要》,其主要内容是:A公司仍欠C公司工程款30万元,另外A公司一次性补贴30万元给C公司三分公司,以上两项合计A公司欠C公司60万元;《会议纪要》签章后,A公司立即给C公司三分公司10万元,在双方工程决算和财务结算办理完10日内,A公司给付C公司三分公司20万元,剩余30万元A公司在6月30日前给付C公司;如A公司未能履行付款义务,C公司的第三分公司四项目部经理蔡某有权将该工程纠纷提交成都市仲裁委仲裁。《会议纪要》签订后,A公司已付款10万元,

1999年7月13日,蔡某与C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C公司将关于某商住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所享有的债权转由蔡某享有。1999年9月1日,蔡某以A公司、B公司未支付拖欠工程款、违约金和提前竣工奖金为由,向成都市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仲裁过程中,B公司未派员参加。

成都市仲裁委经审理认为:A公司与C公司签订了两个合同,又办理了两个决算造价,两个造价相差百万,导致实际给付工程款时,双方各执一词,酿成纠纷,双方都有责任;《会议纪要》是双方对工程造价的最后确认;但由于《会议纪要》表述不够严谨清楚,因此A公司未准时付清工程款,责任也不完全在A公司,从公平原则出发,A公司主要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给付违约金为宜;B公司尽管在鉴证合同上盖有章,但其不是《会议纪要》的当事人,故B公司不应承担责任。据此,成都市仲裁委裁决A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45万元,驳回了蔡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该案经过仲裁后,蔡某以仲裁程序不合法为由,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与B公司联合进行房地产开发属合伙型联营法律关系,B公司将建房行为授予A公司合法有效,B公司在1997年4月2日的施工合同盖有印章,因此A公司因建房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A公司、B公司连带承担。A公司与C公司关于合同纠纷形成的《会议纪要》是双方就争议问题达成的共识,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亦是合法有效的。因此,A公司未能按照《会议纪要》履行义务,已构成违约。蔡某关于工程款、提前竣工奖和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是合法有效的,法院据此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B公司对判决结果不服,委托汇韬律师作为其代理人,代理本案的二审诉讼活动。

争议焦点

1、鉴证合同是否是包干合同的变更和补充,能否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能否作为判断工程是否按时完工的依据;

2、B公司与A公司联合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合法性与法律定性,B公司是否应与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会议纪要》所约定的付款条件与时间存在争议,在双方未就结算条件达成一致的情况下,A公司是否还应当按照《会议纪要》约定的时间支付相应款项。 【汇韬律师观点

B公司不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B公司的上诉理由为:一审判决认定A公司拖欠工程款的数据,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对联建法律关系、《建设施工合同》及《会议纪要》的法律关系认定是错误的;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汇韬律师二审代理中提出的主要观点:

1、B公司不是两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B公司不应对两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承担任何后果,一审法院判决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依据。B公司未在第一份《建筑工程合同》上签字,虽然B公司在第二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签字,但B公司未参加该合同的协商谈判,且无任何实际履行合同的行为,该合同的所有权利义务都指向A公司与C公司,故该合同只对A公司与C公司具有约束力。

2、A公司与B公司在某商住楼的房地产联合开发行为不是所谓的“合伙型联营关系”,一审法院以此为依据判决B公司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构成联营法律关系的必备要件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管理、共负盈亏。在本案中,A公司

与B公司之间不完全满足上述条件,即A公司与B公司只存在着共同投资关系,不存在共同管理、共负盈亏关系。此外,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联营的形式分为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以及协作型联营,而本案中,B公司与A公司的联建行为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形式。因此,一审法院认定B公司与A公司属于所谓合伙型联营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3、一审法院认为B公司将某商住楼的建房行为“授予”A公司没有事实依据。“授予”与“委托”是一相互对应的概念,也就是说,如果一审法院认定的所谓“授予”关系成立,那么,受托人A公司就应当以委托人B公司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本案事实表明所有的法律关系都是A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C公司进行的。

4、C公司与A公司达成的《会议纪要》是对双方工程款的支付和权利义务的承担者进行补充和变更,B公司不是会议纪要的当事人,在本案中不承担任何责任。

5、按照《会议纪要》,A公司应在A公司与C公司双方办理工程和财务决算后,再继续履行《会议纪要》所确认的支付60万元工程款的约定义务,在双方未办理工程结算的情况下,A公司有权不支付相应款项。

二审裁判要旨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会议纪要》皆合法有效;双方应按《会议纪要》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A公司按照《会议纪要》按时支付了第一期款10万元;因双方未能按照约定进行工程结算,导致第二期款项支付条件一直未能成就,在此情况下A公司可不支付第二期款项的上诉理由成立;因第三期付款应在第二期支付过后再行支付,故在第二期支付条件未能成就的条件下,A公司也不应支付第三期款项;B公司虽然与A公司签订有《房地产联合开发协议》,也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盖有该公司印章,但B公司未参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协商过程,也未在《会议纪要》上签字,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B公司不应是《会议纪要》的相对方,《会议纪要》对B公司不具有约束力。据此,法院判决撤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判决,驳回了蔡某的诉讼请求。

汇韬评析

汇韬律师从合同相对性、民事代理与授权、民事联营等多方面阐释了B公司与A公司不是联营关系,B公司也不是两份合同的相对方,更不是《会议纪要》的当事人,不应与A公司承担工程款支付的连带责任。

(一)合同的相对性

合同的相对性是汇韬律师成功代理本案的切入点之一。

合同发生在特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之间,合同关系一般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这一特点在学理上称为合同的相对性。所谓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在大陆法中通常被称为债的相对性,它主要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一方合同当事人能够基于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的义务履行和违约责任;非依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其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如物权法律关系)的重要特点,也正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在本案中,B公司未参与A公司与C公司的关于某商住楼项目的协商谈判过程,也未在第一份关于某商住楼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签字,更未在《会议纪要》上签字。在此种情况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会议纪要》都未涉及B公司行使任何合同权利,也未约定B公司应履行何义务,因此B公司在上述三份合同性文件中没有与任何一方建立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B公司不应承担工程款支付连带责任。

(二)关于房地产联合开发法律思考

房地产联合开发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房地产联合开发是指合作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另外一方提供资金、技术、劳务等,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一种房地产开发方式,此时双方都是以各自的名义对外活动。广义的联合开发是指,任何由两方合作进行房地产项目都可以纳入联合开发房地产的范畴,不限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也可以双方共同出资进行开发。本文所讨论的房地产联合开发主要讨论的是房地产联合开发双方未因房地产开发而专门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而以双方独立的名义联合开发房地产。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由两方合作或者多方合作联合开发修建房屋的实例不断增多,因房地产联合开发而产生的纠纷也层出不穷,合作双方或多方应当如何承担因房地产联合开发而产生的责任是众多纠纷中比较复杂的问题。

我国1995年颁布实施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严格的资质管理制度。同时该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有人据此认为,在联合开发建房的过程中,联建双方或多方都应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否则该房地产开发合同即属无效。但事实上,实践中大部分房屋联建关系中,仅仅有一方拥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其他主体利用该资质进行房地产开发,如果将这部分房地产开发合同都认定为无效合同,将不利于资源在相关主体之间的合理流动配置,更是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因此司法实践中房地产联合开发建房合作中只要有一方拥有房地产开发资质,一般都被认为是合法有效的。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面较为明确地认为房地产联合开发关系中,只要有一方拥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则房地产开发联建关系合法有效;另一方面联合开发建房性质取决于联合开发是否共担风险,如只收取固定收益,不承担经营风险,则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联合建房协议》约定B公司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不承担经营风险,仅仅收取房地产联合开发固定收益,符合前述司法解释的精神,只不过此案一审、二审都发生于该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无直接适用的可能,但司法解释是对法律适用的明确,法律规定的精神是存在的,汇韬律师在代理该案中仍旧从现时有效的法律与法理出发,对B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进行了证明和阐释,并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

尽管该案审理时,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出台,但当事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必须基于明确的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在本案中,B公司与A公司在联合开发过程中是否属于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合伙型联营,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除考虑当事人双方是否有明确的连带责任规定外,还应当从当事人是否属于共同投资、共同收益、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关系且主要从当事人是否属于共同收益、共同经营全面考虑来判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当事人双方属于共同投资、共同收益、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则当事人之间应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尽管A公司与B公司在某项目上存在着共同投资关系,但该项目建设在对外关系上全部以A公司名义进行,特别是A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会议纪要》更是说明,该项目所有风险均由A公司单独承担。C公司明显不是与A公司共同投资、共同经营以及共担风险的连带责任关系人,因此B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从司法实践中看,发生的联合开发纠纷大部分是由于联合开发合同签订的不

细致导致合作双方理解的差异造成的,一旦产生纠纷,往往诉讼周期很长,后果难以预测。因此,签订完善的联合开发合同是避免纠纷发生的关键。我们认为以下几点尤其应当重视:

1、明确合作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而明确联合开发建房性质 联合开发建房协议应对合作双方合作条件、合作双方每一项义务的履行时间、方式、标准均做出详尽具体的约定;注意保证联合开发建房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确实表达合作的意图,对房地产联合开发的责任分担应有明确约定,同时避免混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购房合同与联合开发建房合同性质,减少纠纷的产生。

2、保护联合开发建房各方权利义务的方法与建议
对于以资金提供方名义进行的开发建设,土地提供方的利益保护十分必要。实践中,由于房地产开发的程序要求,在项目预售前必须将土地使用权转移到联合开发建房名义开发方名下。因为项目名义开发方主要控制项目的建设和项目的销售,土地提供方在土地使用权转移至项目名义开发方后,就很难对合作方进行有效制约,因而利益经常受到损害。因此,在签订房地产联合开发建房过程中,土地提供方应科学约定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与自身利益保护的关系;应详细约定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的有效监督方法;应详细约定对项目销售的监督方式等。同时,合建房屋上为土地提供方设定抵押权,以防止资金提供方的其他债权人对合建房屋可能实施的扣押。
对资金提供方的利益保护也十分必要。解决的办法有两个:一是由实际出资人办理预告登记;二是就所建房屋设定抵押。前者是针对产权分享而设的,后者是对联合开发房屋售后利益分享而为的。我国目前还没有预告登记制度,为此须借鉴发达国家的有关立法。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不动产请求权而对该项请求权所作的预备登记。这种登记排斥将来就相同请求权所提出的登记申请。联合开发建房的实际出资人若办理了预告登记,则就可以保障其对房屋的产权。对于为了分享房屋售后利润的实际出资人,可以要求对方在房屋上设定抵押,在对方不履行约定分享的义务时,就能通过行使对合建房屋的抵押权而优先受偿。但这毕竟是一种在理论上成立的观点,若将实际出资人定为联合开发房屋的原始取得人,那么在实践中办理与土地使用权人分享产权的法律手续时仍将十分困难,因此完善目前的房地产登记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3.房地产联合开发项目对外合同的签订建议

房地产联合开发项目中,对外合同签订较为混乱,这表现为:不管合作方是否是承担房地产联合开发的连带责任,房地产联合开发合作方都在合同上签章,进而造成对外合同的相对方认为所有签章者对合同承担连带责任。但事实上,某些所谓的房地产联合开发项目依法仅仅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或者土地出让,在这种情况下,房屋买受人或者土地出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责权利相一致的基本原则不尽合理。但从合同表面形式而言,该所谓的房屋买受人及土地出让人又在合同上签章,似乎他们又与实际开发人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分公司合同 篇7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建议

合同管理对于企业和项目的经营管理活动来说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 每一个项目的承接, 都要经过合同谈判和合同签订, 在履行过程中要进行合同管理, 在项目完成后还要进行项目后评价。合同管理贯穿于项目实施的全过程, 它同时也是建筑施工企业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一个项目的成败, 也直接关系到一个企业的未来。

1 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

目前我国国内的工程建设领域, 合同管理意识淡薄、合同管理人员素质低, 合同履行存在缺陷等现象在施工企业都普遍存在, 主要表现如下几方面。

(1) 对于合同管理, 企业的管理者不能全面看待, 合同认识上存在片面性。有的人认为合同的订立、履行、审查等行为就是合同管理;有的人认为合同管理是以合同为管理对象, 以避免合同纠纷的行为。

(2) 合同管理缺乏程序化、制度化。合同管理制度不仅涉及企业内部管理层面, 而且涉及法律、法规等各项制度, 是针对企业现状和特征制定的关于合同管理人员、职责、方式、流程、实施细则等的管理规定, 如:合同审查分析制度、合同过程管理制度、合同交底与定期报告制度、合同总结评价制度等。很多施工企业由于人员管理水平偏低, 往往忽略了合同管理制度的建立。合同管理过于随意性, 具体表现通常有如下几种:制度制定不完善、制度履行不彻底、管理流程不合理、职责划分不明确。

(3) 合同管理人才缺乏, 合同管理保管多于管理。有些施工企业不愿聘用专业人员进行专业化合同管理, 即使设立了合同管理部门, 相关部门人员也缺乏专业的合同管理知识和能力。这些企业中的合同管理人员事实上为合同文件保管员, 将合同管理工作误解为合同内容的登记和合同文件的保管。他们不能对合同内容提出有建设性意见, 不能对合同的签订进行监管, 更不能及时对合同履行情况跟踪监控。

(4) 合同管理数据化程度不高。许多施工企业合同管理, 手工处理占据了很大一部分。由于合同涉及的部门较多, 需要的合同信息也各不相同, 实时性不强, 导致各部门协作, 监控执行方面效率不高, 具体表现在:首先, 文档管理困难。合同文档管理仍然以传统的纸质合同为主, 电子版合同为辅, 合同管理信息化程度低。其次, 信息汇总困难。数据格式不统一, 采集也不能够及时进行, 汇总工作耗时多、准确性低。再次, 缺少预警机制。缺少对合同进度、结款等关键节点的预警, 不能准确地预测近期可能的收支项目。

(5) 合同管理问题处理滞后。很多企业不愿花过多的精力致力于合同管理的事前控制, 总是等到发生合同纠纷或出现损失后才重视起来。而合同纠纷发生后或索赔事件发生后不能及时处理或提出索赔, 致使合同风险损失因管理不及时而扩大, 或错失合同索赔的时机, 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2 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2.1 合同法律意识淡薄

施工企业的经营运作还不规范, 企业法律意识不强, 尤其是缺乏强烈、敏锐的合同法律意识。有时不根据工程项目和企业自身的具体情况来订立相应的合同条款, 往往将订立合同流于形式。对合同条款不作仔细推敲, 对违约责任、违约条件等不作具体明确的约定。订立的合同非常简单, 内容缺乏、条款不全、责、权和利不明, 为工程合同纠纷、合同损失和经济风险留下了隐患。

2.2 合同管理职能工作缺乏足够的重视

很多施工企业的管理层, 不能从战略高度分析和认识合同管理对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意义。缺乏对合同管理职能的重视对多年来积累的有关合同管理的经验教训, 缺乏系统的搜集、整理和分析, 已有的经验教训不能指导今后的合同管理工作, 常常为同样失误重复地交“学费”。这类企业合同管理工作执行的深度和质量往往依赖于具体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水平和本身所具有的经验。项目现场合同文件管理混乱, 大量无效、错杂的合同文件既干扰了合同管理人员的分析和判断, 又不能为合同管理提供有力的合同依据, 特别是由于难以保证合同管理中关键性环节的全面实行。发生遗漏或工作失误则会导致重大合同失误, 形成合同风险。

2.3 合同文本存在众多缺陷

部分施工合同文件对履约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显失公平, 如过多地强调了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对业主的制约条款相对较少, 特别是对业主违约、赔偿等方面的约定不具体、不明确, 也缺少行之有效的处罚办法。凡此种种, 施工合同的有失公平和公正, 履约双方的责权严重不对称, 是当前工程款屡屡拖欠的主要原因。另外大多施工合同文本中缺少对工程保险责任、索赔计算原则的具体约定。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是保证施工合同履行的有力手段, 施工企业对这一点却往往认识不足。

2.4 合同管理人员的整体综合素质偏低

合同管理是一项专业性强、知识面宽、法律法规意识要求高、需要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工作。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多方面的知识和能力。目前缺乏合同管理专业人才, 已成为影响施工企业管理和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

3 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几点建议

综上所述, 要想解决上述问题是一个综合性很强而又十分复杂的问题, 既有法律政策制定层次的问题, 又有市场层面的客观因素, 还有企业管理内部的问题, 以下对建筑施工企业提升合同管理水平提出几点建议。

(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信息化系统。

近年来, 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为管理流程的改进提供了很大的动力。企业建立基于管理流程的合同管理信息化系统, 可以对企业的所签订的各类合同的基本信息进行管理;对合同状态进行跟踪。通过信息平台实现合同评审的网络化。依据历史工程索赔事件建立索赔事件库为项目获取索赔机会提供信息支持。

(2) 提高索赔管理能力。

对每个成员进行索赔基础知识的培训, 提高项目管理人员的索赔意识。领导要充分认识到索赔的重要性, 总结索赔管理经验及教训, 不断督促相关人员进行该方面的交流和学习。在项目实施过程中, 应设置专人负责索赔管理工作。将索赔贯穿于项目全过程、工程实施的各个环节和各个阶段。

(3) 提高合同三大目标控制能力。

合同三大目标也是项目管理的主要控制目标, 企业应重视成本、进度、质量控制方法。严格按照合同操作进行各项控制工作。

(4) 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及工作能力。

企业需聘请熟悉国外法律、国际惯例, 懂外语, 有创造力和管理能力的复合型高级人才。并加强对员工的培训, 提高员工的工作能力和水平。一方面可通过培训班、学习、听讲座, 参加法律专业或经济管理专业考试等形式, 不断提高公司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另一方面要结合公司以往在合同管理中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总结。

参考文献

[1]苏源江.浅谈施工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J].山西建筑, 2010 (32) .

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合同的风险管理 篇8

关键词:建筑施工合同;风险;分析;防控

前言:建筑施工合同风险从建筑施工的招投标开始就已经存在,再经历合同谈判和合同签订时的风险后,在建筑施工合同履行时也存在着合同风险。所以建筑施工合同在整个施工项目的开始到施工项目的结束都至始至终存在。

1.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合同风险分析

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合同风险从招投标开始到合同执行整个过程都会存在,对施工合同进行风险分析可将风险按照流程划分可分为三个阶段。

首先,是招投标阶段。在工程项目招投标阶段,这一阶段施工企业在投标时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深入的分析,依据法规进行文件梳理,以此才能够规避风险。然而,在招投标阶段,施工企业一味的最求中标,不惜让出部分利益,促使自己能够在投标竞争中获得中标资格。对于招投标合同施工企业往往并不会过多的进行深入的分析,而招标合同的拟定方,在制定合同时都会将可能出现的风险规避给施工单位,这在一定程度上使投标企业处于被动,在招投标合同上承担了过多的风险。

其次,在合同谈判和签订的阶段存在的风险。投标施工企业在与招标项目承包人进行谈判和签订合同时虽然在形势上处于被动,但是为自身企业利益,在合同条款的分析时一定要细致斟酌。即使是招标方与投标方彼此相互熟知,也要在合同签署时认真对待。就目前我们国家一些建筑施工企业对合同谈判和签订阶段,为了能够快速促成合同的签订,往往会跟招标人进行关系公关,而对合同内容双方应分别承担的责任并不非常细致,所以会导致“好朋友”对薄公堂。

第三,在合同签订后的执行阶段出现的合同风险。在合同签订后,依照合同项目招标人和项目承包人都需要严格按照合同履行自身的责任。然而,我国法律建设仍存在一些漏洞,这使得项目承包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在遇到问题时,有一方单方毁约,拒不履行自身职责。这使得另一方难以承担负重也选择逃避,由此给消费者和社会都会带来严重的伤害。

2.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合同风险的防范

建筑施工企业在面对施工合同风险时,可以采取强化自身对风险防范的意识、建立合同管理体系和严格按照合同内容履行自身职责三种方式来加强对施工合同风险的防范。

为解决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合同上的被动局面,在项目招投标时,施工企业就需要对施工项目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整理和分析,对招标文件进行认真的分析,熟悉每一项条款,为合同谈判和签订时能够以公平的身份面对项目招标方,需要对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细化,作出风险评估。

在施工合同谈判和签订过程中,施工企业需要坚持自身利益的原则,以合同条款细化,双方责任均衡化进行谈判,避免在日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但是,项目承包人在拟定施工合同时,会将过多的风险强加给施工企业,如果为了能够获得施工项目的情况下,一定要对施工合同中涉及自身利益的风险分析透彻,在不影响整体大局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同时要对涉及到的风险再今后的施工中认真对待,以防万一。

施工合同一旦签订,其就具备了法律效应,合同双方都要按照合同履行自身的职责。为了能够确保双方都能够在项目中获得应得的利益,而不出现意外,在合同工管理体制上要加强完善。首先要明确双方的职责,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并设立合同管理体系,从合同的投标到合同的完善再到合同的签订都需要有独立部门进行监管,最大程度的满足合同双方的利益需求和均衡分单合同风险。

3.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合同风险的应对

在出现合同风险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对自身所承担的风险责任进行认真的履行,同时也要将风险损失降到最低。施工企业可以通过风险转移策略和风险担保策略对出现的风险进行化解。

风险转移策略:在建筑施工合同中,不可能达到风险平担均衡。因此,面对难以预料的风险时,一方面需要按照合同双方的权责进行承担,另一方面需要建立一种索赔制度对风险进行转移。索赔制度是合同签订双方的其中一方没有按照合同职责划分而履行自身职责的情况下,另外一方可以通过法律强制其履行职责,并要求其单方面毁约付出额外的赔偿。

风险担保策略:风险担保是利用风险标的物对工程项目进行风险投保,对工程项目所涉及到的重要风险进行投入保险,可以在风险出现时,降低自身的损失。风险担保策略也是一种风险转移方式,工程项目风险保险保金通常是由项目承包方进行支付,作为建筑施工企业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发包人支付保函。

结束语:本文对建筑施工合同可能存在的风险按照合同签订过程进行划分,主要划分成为招投标阶段、谈判及签订阶段和合同履行阶段,分别对目前三个阶段出现合同风险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风险防范论述,提出在风险出现后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采取风险转移和风险担保的策略将自身损失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1]庄林源.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及防范[J].市场周刊.财经论坛,2013(10):80-81.

[2]杨久林.承包商工程施工的合同风险与评审[J].重庆建筑,2014(2):45-47.

建筑公司劳动合同范本 篇9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乙方实行以下工时制。

1、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甲乙双方协商安排。

(二)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三)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本单位规定休假制度。

注: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是《劳动合同法》新增的必备条款。

第四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二)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三)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注: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是《劳动合同法》新增的必备条款。

第五条 劳动报酬

(一)乙方试用期的基本(固定)工资标准为 元/月,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 元,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业绩考核情况核定。

(二)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 种工资形式:

1、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由基本(固定)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基本(固定)工资为 元/月,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业绩考核情况核定。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2、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按甲方的有关制度为准。

3、其他工资形式。具体约定如下:

(三)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单位)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 日至 日之间。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注:本合同应注明劳动者的基本(固定)工资标准,绩效工资由业绩考核确定。“甲方指定的单位”解决的是劳动合同所在单位和工资支付单位分离的情况,即“外派用工”的情形。

“25日”比正常发薪时间延后5日,规避有时合理期间晚发工资的情况。

(四)合同期内,甲方应视乙方的工作表现情况,给予乙方提高工资待遇的机会。(注:加薪情况应明示与合同中。)

第六条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当地政府规定的法定社会保险,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应缴纳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乙方因工负伤(死亡)和患职业病,依法享有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的权利。

(三)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患病、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期。

(四)乙方的福利待遇按国家及甲方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

1.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的;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修改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注:人力资源部门应保留招聘资料,以保留录用条件的证据。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修订。对员工欺诈的情形,也可依据第39条第5项解除劳动合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此合同:

1.甲方不能按时按量提供乙方合理报酬的;

2.甲方未能按时按量提供乙方保险福利的;

3.甲方不能提供乙方合理岗位和培训机会的;

4.甲方不能为乙方提供更好发展机会的;

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拟订,无变化。

八、其他约定条款

(1)凡由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双方另行签订《培训/教育协议》,因乙方原因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培训等费用,具体赔偿标准执行《培训/教育协议》的约定。

(2)乙方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甲方有权了解乙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的学历、履历、资格或任职证书(明)以及以前劳动关系是否解除或终止等。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并应书面承诺其真实性。若因故意漏报、隐瞒前述基本情况,骗取甲方签订劳动合同的,经甲方查出或被原单位追诉的,视为乙方的欺诈行为并导致甲方的严重误解,甲方有权依法申请认定本合同自始无效,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全额承担。

(3)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到岗日到岗的,本合同自到岗日满后自动失效,但甲方认可的除外。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全额承担。

(4)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如果本合同的条款与附件内容有任何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则以附件中的内容为准。

(5)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履行;若甲方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单位继续履行。

(6)乙方在合同期内,属其岗位职务行为或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所产生的所有专利、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进行商业性开发。

(7)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内再受聘其他任何单位从事与甲方相同或类似或有竞争冲突的业务。

(8)乙方对在合同期间得到的有关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情报、信息等商业秘密进行保密,不得将其泄露给任何第三者(亦包括无工作上需要的甲方雇员)。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则被视为严重违反本合同,并认为有足够的理由被辞退。此种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期满后的任何时间对乙方仍有约束力。

注: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专项培训只在主合同中做原则约定,另行签订协议处理。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若双方协商不成或者发生劳动争议,应当依法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一式 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至少各执一份。甲方应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并向劳动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甲方(盖章)

湖南路桥建筑集团建筑分公司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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