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机关干部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与奖惩办法

2024-07-19

乡镇机关干部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与奖惩办法(精选10篇)

乡镇机关干部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与奖惩办法 篇1

XX镇机关干部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与奖惩办法

为了充分调动我镇机关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增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职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促进我镇计划生育工作扎实开展,确保上级下达我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各项指标任务的完成,为我镇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特制订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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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行镇机关干部包村责任制;将全镇机关干部(包括两委成员)分驻到各村,实行包村联系,镇两委成员、各片长要重点驻后进村(具体镇干部包村联系名单设附表)。

二、机关干部包村工作职责

1、监督各村以“一校两室三栏”为基础,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一校、两室”要做到有场地、有配套设施、有记录、有宣传气氛;“三栏”内容要符合要求,定时更新;确保宣传品入户率100。

2、督促各村抓好“经常性”工作,不定时入户,及时掌握当年安排生育人员的怀孕情况、出生情况;按时通知应查环查孕育龄妇女进行B超检查,查环查孕率要达100;协助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等工作。

3、督促各村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要做到“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流出人员登记率100,对用工单位及出租屋流入人员的已婚育龄妇女登记率、验证率、查环查孕率要达95以上;流动人口出生登记率要达100。

4、做好综合避孕措施的落实,对到期上环、结扎的育龄夫妇要进村到户抓落实,综合结育率要达95以上;发现逃跑户的,要及时跟踪到底。

5、做好计外出生人员的统计协调工作。

6、负责组织计生集中行动。

三、镇机关干部奖惩办法:

1、奖励办法:对包村机关干部所包村年终计划生育工作考核合格的给予计生奖励,两委领导各奖励5000元,其他干部各奖励3000元。

2、惩罚办法:

1、凡机关干部所包村年终计划生育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包该村的干部扣发全部计生奖金;当政绩考核不能评先、不能提拔晋升;

2、凡片出现一条不合格村的,驻该片的两委领导及正片长计生奖扣发50,出现两条或以上不合格村的,扣发全部计生奖。

乡镇机关干部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与奖惩办法 篇2

为加强乡镇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明确责任,进一步调动乡镇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乡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结合乡镇实际,制定本办灶。

一、总则

1、本办法考核范围为乡镇机关在岗全体工作人员。

2、坚持职责明确、重点突出、考核量化、绩效挂钩、奖优罚劣的原则。

3、坚持按月考核和考核相结合,实行百分制考核,在考核各个方面分别实行加减分。具体分三大块:一是机关日常工作考核30分,二是本职工作和中心工作考核50分,三是述职测评20分。考核总分上不封顶。

4、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乡镇党委书记任组长,组织委员具体负责,分片领导和相关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的牵头和综合。

二、考核内容

(一)机关目常工作考核(基本分30分)

1、严格考勤制度。全年累计旷工10天,或事假超过20天者(病假视情况而定,产假按有关规定执行),日常工作考核计0分。因事需请假者,必须提前一天请假,一般干部请假一天以内的,经片组领导签字同意后,每月由片组报镇办公室存查;请假一天以上的,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党委书记或镇长,存办公室备查。科级干部直接向乡镇党委书记或乡镇长请假。请假一律以请假条为准,特殊情况不能当时书面请假的,要先按程序电话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2、严格执行驻镇驻村制度。乡镇机关工作人员每月驻镇驻村时间不少于20天,住宿不少于10晚,每少一天或一晚扣1分。

3、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值班期间要严格执行值班制度,遵守值班时间,带班领导在自己办公室值班,其他值班人员必须在值班室值班,做好值班记录。值班时,不准缺岗,不准请假;如有事情可找人替班。发现缺岗一次扣1分。值班,因主观原因造成信息不灵、记录不清、矛盾激化引发上访或发生其他不良后果的每次扣3分,严重的加倍扣分,特别严重的待岗处理。

4、严格财经纪律。规范财务审批程序,严格实行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对较大开支由乡镇党委书记审核,超过5000元以上的开支由党委会议集体议定。认真执行派餐单制度,不乱收费,违反一项每交扣1分。

5、落实机关卫生管理制度。根据实际指定人员轮流打扫,每天打扫一次,未按规定打扫的每次扣直接责任人0.5分。

6、明确会议和办公纪律。到市、县办公事,由办公室统一安排,不安排交通工具的,每天按规定补助交通费、伙食费,凭办公室填制的派事单当月结算。上级召开的会议,参会人员迟到

一次扣1分,缺席1次扣2分。按时参加乡镇组织的各种会议和学习,每迟到、早退一次扣0.5分,无故不参加者以旷工论处。

7、实行工作日查岗制度。一般干部在岗、下村、开会等情况,必须向分片领导或分管领导说明,分片领导或分管领导不能说明情况的,每发现一次,分别扣当事人1分。

8、自觉维护领导权威。对不服从领导安排和工作调动,工作推诿扯皮、被动应付的,每发现一次依情节扣1—3分;情节严格的,依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9、落实学习制度。根据工作实际,坚持集中学习日制度,每周不少于半天。每人每月撰写学习体会不得少于2篇,每月进行检查,一般干部由分片领导或分管领导检查,科级干部由乡镇党委书记或乡镇长检查,每少一篇扣1分。

10、坚持遵纪守法。对因酗酒闹事、打架斗殴、打牌赌博等造成不影响的,发现一次扣3分;情况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本职工和中心工作考核(基本分50分)

要做到本职工作年初有计划,半年有小结,年终有总结。主动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汇报工作的打算安排,取得同意后付诸实施,不越权行事。工作积极、主动、大胆,能较好地完成中心工作。能好完成本职工作和中心工作计基本分,有下列情况的实行加减少;

1、联系村计划生育、综治维稳、新农村建设等工作在上级

检查中出现失误的酌情扣分,计划生育、综治维稳被“一票否决”的扣完基本分。

2、因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引发越级上访的,酌情扣分。所联系的信访对象因稳控不力发生进京非正常上访,1次扣10分,扣完基本分为止。

3、引进项目落户本镇,固定资产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对引资人员加5分,每增加10万元加2分。

4、单项工作在县内考核前三名的,分别给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加4分、2分。单项工作在县内考核位居全县后3位的,分别扣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4分、2分。

5、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造成工作被动的,经核实认定,酌情扣1—5分。

6、工作成绩突出,荣获国家、省、市、县表彰和荣誉的,以批准单位的文件、奖状、奖牌、证书、表彰通报为准,属集体荣誉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具体经办人分别加4分、3分、2分、1分。属个人荣誉的对获奖人分别加4分、3分、2分、1分。获得部门类荣誉和先进的,减半计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加分一次,不重复加分。

7、正面宣传乡镇工作的新闻报道和调研论文被正规党报党刊(含党委、政府各种内部刊物和各级政府网站)录用,按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每篇分别奖0.5分、1分、2分、3分,同一稿件被不同刊物录用的,按最高标准计分。文稿在县、市、省、国家组织的竞赛中获奖的一、二、三等奖分别按县3分、2分、1分,市6分、4分、2分,省3分、2分、1分,国家4分、3分、2分加分。同一文稿获得多项奖励的,按最高标准计分。

(三)述职测评(基本分20分)

年终由镇党委、政府组织对全体镇干部进行民主评议,评议为满意的,得20分;评议为优秀的,加10分;评议为基本满意的,减10分;评议为不满意的,得0分。

三、考核结果运用

1、考核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上的(含90分),考核等次可评定为“优秀”的人员在乡村干部大会上通报表扬,给予适当物资奖励,并作为推荐使用干部的主要人选。考核分在75分以上(含75分)的,定为“称职”;考核分在60—74分的,定为“基本称职”;考核分在60分以下的,定为“不称职”。

2、考核分在75分以上、被评定为“称职”以上的人员,方可享受评先评优资格。

3、年终考核被定为“不称职”的,待岗一年。待岗期间,发给基本生活费,接受上岗培训。培训结束后,另行安排工作。

4、中层干部考核有下列情况的,责令辞职。(1)年终考核60分(不含60分)的;(2)分管工作考核在全县排序末位的。

5、考核结果,存入本人工作档案,作为今后乡镇机关工作人员使用管理的重要依据。

6、年终按照实际得分情况发放工作性津贴。年终考核在90分以上的,增加工作性津贴的20%;75分以上,享受全额津贴;60—75分的,享受80%津贴;60分以下的,不享受当年工作性津贴。

7、办公室负责做好统计工作,扣分、处罚、奖励情况每月公开通报。

乡镇机关干部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与奖惩办法 篇3

为了全面推进教育系统计生工作重心下移,完善学校计生管理机制,强化学校计生工作责任制,全面实行计划生育“教工自治、民主管理”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凤台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本校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1、国家法律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凤台县教育系统提倡教职工实行晚婚晚育。晚婚年龄为:男25周岁,女23周岁后结婚为晚婚。晚育年龄为:①夫妻双方晚婚后怀孕生育;② 26周女方达24周岁以上生育;③男方达30周岁以上生育。学校青年男女教职工在结婚登记后7天之内必须主动向学校计生专干报告,必须及时纳入学校计生管理,不得不报或迟报。

2、新教师到岗后,学校须同教师签订晚婚晚育合同书,落实有关晚婚晚育要求,并要求新教师填写《教职员工计划生育情况登记表》,建立学校新增人员计生档案。

3、符合晚婚年龄的对象,须办理结婚证,并凭结婚证、双方身份证复印件上报学校,由学校上报学区备案。

4、符合晚育年龄的对象,须凭镇级以上计生服务站孕检证明、双方结婚证、身份证到镇计生办办理《生殖健康服务证》(准生证),办理后复印一份上报学校,由学校上报学区备案。

5、学校教职工已婚未育,已生育一个子女、经审批可以生育两孩未落实结扎手续的女教职工和男教职工配偶,女方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都要参加每年3月、6月、10月各一次的环孕检工作。学校计生干部要认真做好《凤台县教育系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证明报告单》的收、发及登记工作。对不按规定参加环孕检的育龄女教职工和男教职工不按时提供配偶环孕检证明的,要采取经济、行政等措施,确保环孕检率达到100%。

第二条:

教育系统教职工一对夫妻只准生育一个子女。在孩子出生后3个月内(属剖腹产者6个月内)必须马上到当地计生服务站落实放环措施,经批准的二孩生育满30天必须落实结扎措施,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率要达100%。

第三条:

自觉实行晚婚晚育的教职工享有15天婚假;正常产假为90天,难产增加15天;实行晚育后在规定时间内自觉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放环手术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增加30天,男方享受5~7天护理假。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女方产假期满,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可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工资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放,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对请病假两周以上的女教师(含办理长期病休)必须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的疾病证明书和最近一次的环孕检证明;对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已婚育妇请事假、出国探亲假一个月以上和办理脱产进修、勤工俭学的必须做有效的孕情检查,证明确实无孕并且与学校签订好计生承诺书,写明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后,才给予审批请假手续;所有女教职工请假两周以上都要经学区、学校计生干部审核签名,所有准假的育龄妇女要按时回来参加每年3次的环孕检工作,逾期不返回环孕检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制度,按县政府、县教育局有关文件规定,对不实行晚婚晚育或在没有办理登记和没有领取《生育服务证》之前怀孕的教职工在孩子出生之日起一至三年内个人不得评先评优、评聘职称、入党入团、不能提拔使用;凡出现违反计生规定的早婚早育、提前生育、非法抱养拾养等计划外生育的教职工五年内不能评先评优、评聘职称、入团入党、不能推荐晋升薪级工资;超生育的教职工开除公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和称职等次,一年内取消各类先进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

第五条:

凡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落实长效避孕措施的夫妻,每年发给200元的奖励费(凭证一年分两次发放,即六

一、春节各100元),双职工的奖励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给一半,单职工的由学校发给全数,直至于子女满14周岁止。

第六条:

本规定及奖励办法由学校根据有关法律、文件规定要求制订,在本校职权范围内,对违反上述计生管理有关行为的教职工,学校有权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严重违反计生规定要求的,如早婚或早育,或计划外第二胎的,学校一经发现立即上报,视情节轻重,根据《凤台县计划生育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2、教职工生育一子女后,须按第二条规定的时间内落实节育避孕措施,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学校计生干部确定办理期限通知教职工,若出现推拖、逃避、故意不办理导致迟报、漏报现象的。则作如下处理:

(一)、无故不及时参加环孕检者:

(1)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当参加职称评审的则延长一年上报;

(2)师德考核评定为合格或不合格;

(3)考核评定为称职或不称职。

(4)扣除当月校补岗位奖;若第二次仍未参检者,扣除全学期所有校补奖金;若第三次仍未参检者,扣除全年所有校补奖金。情节严重者上报县教育局备案。

(二)、无故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

(1)不享受独生子女奖励费待遇;

(2)情节严重者上报学区或教育局备案。

(三)、对上述违规行为者坚持追罚并用,一追到底,直至落实为止。并对

乡镇机关干部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与奖惩办法 篇4

西簧乡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考核及奖惩办法

各村委会、乡直各单位:

为了全面推进全乡计划生育工作,有效促进我乡人口、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及“一票否决”制,切实做到“责任、措施、投入”三到位。确保乡党委政府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完成,特制订西簧乡2010年计划生育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及奖惩办法。

一、考核依据

根据省、市、县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要求的各项目标任务进行考核。

二、考核原则

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2、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

3、科学、合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三、考核内容

新婚管理、生育证发放、优质服务、流动人口管理、利益导向政策的落实,依法行政计生专干作用发挥等。

四、考核办法

考核实行百分制,打分内容是根据各村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打分。考核采取“月检查、半年督查、年终考核”的方式,每月25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乡党政办,半年和年终由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抽组相关单位负责人成立督查考核组,采取现场听取汇报、实地查看入户调查相结合的办法。

五、奖罚办法

设立“全乡计划生育工作先进村,按考核得分高低分别奖励前三名,第一名各奖励奖金2000元,第二名各奖励奖金1000元,第三名各奖励奖金500元。对后三名的支书、计生专干分别给予500元、300元的处罚,罚金上缴乡财政。

西簧乡人民政府

乡镇机关干部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与奖惩办法 篇5

吉政发 【1981 】260号

【颁布单位】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810805

【实施日期】 19810805

1981年8月5日吉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章名】 目 录

一、奖惩任务与原则

二、奖 励

三、惩 戒

四、奖惩工作的承办部门

五、其 他

为了鼓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高度负责、积极和高效率地工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多作贡献,现根据1957年《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章名】

一、奖惩任务与原则

国家行政机关奖惩工作的任务是,教育工作人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不断提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觉悟,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防止和纠正失职或违法乱纪行为,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依据宪法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进行。

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必须建立和健全机关干部岗位责任制,明确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和尽职尽责的要求,做到功过分明,奖惩严明。

【章名】

二、奖 励

(一)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该予以奖励:

1、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任劳任怨,办事效率高,完成任务好,有突出成绩的;

2、努力钻研业务,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四化建设有显著贡献的;

3、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有显著成效的;

4、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正派,不谋私利,廉洁奉公,艰苦奋斗,为广大群众所称赞的;

5、在执行政策,遵守法纪和规章制度方面,一贯起模范作用的;

6、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集体资财有显著成绩的,或防止、挽救事故有重大贡献的;

7、同严重违法失职行为或不良倾向坚决斗争有显著功绩的;

8、其他应该予以奖励的。

(二)奖励的种类和形式

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评为先进工作者、评为模范干部、升级、升职、通令嘉奖。在给予政治荣誉奖授予奖状或奖章的同时,酌情发给奖品或奖金。

奖励形式,采取定期考核评比奖励与随时奖励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定期奖励,一般每年年终结合总结工作评奖一次。对那些完成某项任务或在一次重大事件中,做出显著成绩或有特殊贡献的,应随时给予奖励。

(三)评比方法

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一定要严肃认真,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在平时考核的基础上,依据个人执行岗位责任制的情况,严格按照奖励条件,由群众评议,提出受奖人员名单,然后由机关领导审定。

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应该在适当的会议上公布;事迹突出的可登报刊;《奖励审批呈报表》存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任用、晋级、升职的依据。

(四)奖励的批准权限

给予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按照奖励种类和干部任免权限报请批准。

1、授予记功、记大功、本单位先进工作者的,由所在机关或上级机关决定;

2、授予县级以上先进工作者、模范干部,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当机关决定;

3、升级,由所在机关提出意见,逐级上报。县(市)由市、州、行署人事局决定;省直机关由省人事局决定;

4、升职,由任命其新职务的机关决定;

5、通令嘉奖,由受奖人所在机关提出意见,逐级上报,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五)奖励经费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奖励工作人员所需要的经费,列入各级行政经费开支。

【章名】

三、惩 戒

(一)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失职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应予以行政纪律处分。违纪情节轻微,悔改表现好的,也可以免予处分。

1、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和政府的决定、命令、规章制度的;

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造成损失的;

3、严重的官僚主义、强迫命令、瞎指挥,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造成损失的;

4、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行贿受贿,损公肥私,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5、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

6、违反民主集中制,不服从上级决议或者压制民主,打击报复的;

7、弄虚作假、欺骗组织,欺骗群众,骗取荣誉,包庇怂恿违法乱纪行为的;

8、拉帮结派,拨弄是非,破坏安定团结的;

9、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挥霍浪费国家和集体资财,损害公共财物的;

10、腐化堕落,道德败坏,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11、违反国家保密规定,泄露国家机密或失密的;

12、其它违反行政纪律的。

(二)处分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三)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国家纪律的工作人员,在追究纪律责任和给予纪律处分的时候,必须本着严肃慎重、区别对待的方针,按照所犯错误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参照本人平常的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程度,分别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或免予处分。

1、对于违反国家纪律,情节较轻,虽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遭受一定损失,但仍然可以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工作人员,可以分别情况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经过批评教育,对错误有深刻认识的,可以免予处分。

2、对于违反国家纪律,情节严重,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遭受较大损失,不能继续担任现任工作或职务的工作人员,可以给予降级、降职或者撤职处分。

3、对于违反国家纪律,情节恶劣,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尚可留有最后悔改机会的,可以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开除留用察看的时间为一年。开除留用察看期间,分配不叙职的工作,发给生活费。开除留用察看时间满一年后,经过考察证明确有悔改表现的,应重新安排工作和确定工资级别;表现不好的,可以延长一年继续考察。

4、对于严重违法失职屡教不改,或者蜕化变质,不可救药的分子,可给予开除处分。

对于工作人员无故不上班工作,或不服从组织分配,调动工作后,无故逾期不报到的,按旷工处理,停发工资。情节严重的,酌情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擅自离职的人员,经组织教育后,超过六个月不回工作岗位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四)纪律处分的审批权限

1、各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政府工作人员,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受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的,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2、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的工作人员,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和降级处分,由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于严重违犯纪律,不适合担任现任职务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罢免,或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免职,报上级机关备案;

3、省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由各该机关或主管上级机关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受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处分,由各该机关或主管上级机关,提出处理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4、省人民政府直属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报省人民政府的委、办、厅、局批准,开除处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5、市、州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任命的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报市、州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批准,受开除处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6、县(市)、区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开除处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呈报市、州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7、各级人民政府任命职务以外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给予开除处分的,须报经市、州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或省政府委、办、厅、局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8、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党纪、政纪双重处分的,其行政纪律处分,根据党委的建议,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承办政纪处分手续,按审批权限,呈报有关机关批准。

(五)处分的程序

1、给予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处分时,除有关国家机密或不宜公开处理的案件外,都要经过一定的群众会议讨论,并通知受处分人出席,听取本人申述意见,也允许别人为受处分的人申辩。

2、处分决定材料应同受处分人见面,并经本人签署意见,如本人拒绝签署意见,由承办机关写明情况。

3、对于报请上级机关审批的纪律处分案件,要报送处分决定、错误事实综合材料、证据材料、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上报备案的案件,须有处分决定和错误事实综合材料。上报各级人民政府审批或备案的材料,要经送本级人事部门。

4、纪律处分经批准后,应该书面通知本人,并将处分决定和与决定有关的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章名】

四、奖惩工作的承办部门

对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奖惩,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机关的职责。各级政府的人事部门,是本级政府管理奖惩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职责范围是:

(一)负责《奖惩暂行规定》和本办法的贯彻执行,并对同级政府所属职能部门和下级人事部门的奖惩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组织经验交流,解答奖惩工作中的问题。

(二)负责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的奖励事宜和惩戒案件,提出具体意见报请批准,并履行审批手续。

(三)受理不服行政纪律处分的申诉案件,根据情况,转交有关部门进行复议或复查,或者直接进行复议或复查。

(四)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纪律和失职行为的检举、控告案件,根据具体内容,转交被检举、控告人的所在机关或上一级组织负责查处,或直接查处。

(五)承办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的奖惩工作事宜,并报告办理结果。

【章名】

五、其 他

(一)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省内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人员的奖惩,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各级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省人民委员会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即行作废。

水文工作目标考核奖惩办法 篇6

水文工作目标考核奖惩办法

一、考核评分标准

(一)水文工作目标按“职能目标”和“共性目标”进行考核评定。职能目标的综合总分为70分,共性目标的综合总分为30分。

(二)职能目标综合分数的计算式为:水文测验及水文资料的实得分×0.4+水文情报及水文预报的实得分×0.25+水资源调查评价及水质监测的实得分×0.25+专项任务的实得分×0.1。职能目标中的单项考核(百分制)标准仍按省局原制定的有关质量评定标准执行。

(三)共性目标的综合分数以30分为限额,采取倒扣分法评定分数。即遇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单位,视影响程度,该项扣3~10分,直至扣完为止。

1、党的民主集中制贯彻执行不力,领导班子有不团结的现象,战斗力和凝聚力不够,在职工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2、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和省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领导成员及干部队伍中有严重违纪、违规问题,受到上级部门查处的;

3、思想政治工作薄弱,职工教育及管理不力,职工队

— 1 — 伍不稳,造成不良影响的;

4、不认真履行水文工作职责,在防汛抗旱、水质监测等业务工作中,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和工作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执行国家和上级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力,在财务、基建和其它经济工作中,管理混乱,有违法、违纪和违规等问题,受到上级或社会有关部门查处的;

6、缺乏行之有效的水文经济工作措施,省局下达的创收基本任务未能完成的;

7、安全生产制度执行不力,发生人身死亡,严重伤残事故,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

8、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发生超生等问题,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

9、对上级的指示决定和要求办理的事项,不认真贯彻执行、不按要求完成,或者重大事项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考核评分办法

(一)工作结束后,各责任单位先按照省局统一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评,并及时上报自考报告(重点是共性目标的执行情况)和“职能目标”、“共性目标”的自考评分结果。

(二)“职能目标”的内容,分别由水文勘通处、水情处、水资源评价处等业务部门,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质量评

— — 定办法,对各责任单位上报的自考评分结果进行认真审核复查,并将复查评分结果报省局目标考核小组汇总,最后由省局局务会审定确认。

(三)“共性目标”采取以下办法评分

1、分别由人事教育处、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财务处根据各自分管的工作和扣分标准,对各责任单位上报的自考报告和自考评分结果进行复审,并将复审评分结果报省局目标考核小组汇总和审查;

2、由省局目标考核小组将各责任单位的自查报告和上述复审评分结果在《湖北水文》上公布,并发至各责任单位进行互查互评,各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互查互评的分数上报省局目标考核小组;

3、省局领导班子成员和省局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听取省局目标考核小组的考评意见基础上,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评出各责任单位分数;

4、“共性目标”综合分数的计算式为:自考分数×0.2+省局归口管理部门和省局目标考核小组的复审分数×0.3+各单位互查互评和省局无记名投票的平均分数×0.5。

三、奖惩办法

(一)根据以上考评办法和结果,确定每个单位的综合分数,并按照得分的多少排定名次,再按名次进行奖惩。奖惩对象只限于各责任单位的正副书记,正副局长(其它人员由各单位自行奖惩)。

— —

(二)奖惩标准为:第一名的正职各奖1500元,副职各奖1000元;第二、三名的正职各奖1000元,副职各奖600元;第四、五名的正职各奖600元,副职各奖300元。第一至十名退还抵押金,最后一名不退还抵押金。

(三)在考核中,连续两年为最后一名的单位,对其党政一把手进行诫免谈话,限期整改。

(四)水文仪器修试所的主要工作任务为经营创收工作,其“职能目标”亦为经营创收工作,故该单位只参加本办法的考核及奖惩。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奖惩办法 篇7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桥 上 乡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领导,明确责任,切实做好全乡安全生产社会稳定工作。

一、工作目标(100分)

1、各行政村、各景区负责所辖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监管体系。(15分)

2、加大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支持配合乡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10分)

3、按时参加乡政府召开的安全工作会议,并对本村安全工作情况按时上报。(10分)

4、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安全事故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15分)

5、进一步深化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关闭取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小厂经营网点。(15分)

6、加强综合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一年不少于四次,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要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积极

进行治理整改,防止发生安全事故。(15分)

7、要制定本辖区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10分)

8、发生事故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或不报,并积极组织处理。(15分)

二、工作考核

1、考核采取百分制,每小项得分(负分累计计算)累加得出总分。

2、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评为先进单位,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上的为完成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单位,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实行一票否决。

3、在工作中有创新,工作突出受到国家、省、市、县表彰的加5至10分。

桥上乡人民政府

乡镇机关干部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与奖惩办法 篇8

幼儿园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条

安全工作关系到全校师生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关系到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学校发展声誉。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全员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确保我校安全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工作是学校一项基础性的重要工作。园长对安全负总责,各班主任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条

安全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考核、分级奖惩。建立由安全领导小组领导下的运行高效的安全网络,签订全员安全目标责任书,按照园长—班主任,层层落实,下级对上级负责,上级对下级进行考核,并实行一连串的责任连带追究制。

第四条

根据《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细则》和各类人员安全工作责任目标进行严格考核,考核结果记入考核成绩,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即因安全责任突破事故控制指标,发生中等以上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在本的考核和有关项目的评比中不得评为优秀或先进个人。

第五条

本办法考核的对象:全体在岗教职工。

第六条

安全工作目标管理办法实行安全抵押金制度,园长每年向教管中心缴纳一定的安全抵押金,副校级干部、中层干部及班主任、其他各类工作人员分别按每年每人向学校缴纳一定的安全工作抵押金,此项资金单独列帐,不得挪作它用。

第七条

考核内容为对安全工作进行层层分解的《学校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考评标准》确定的各项工作指标。第八条

考核奖惩办法

一、突破事故控制指标、发生因安全责任死亡事故或损失一万元以上事故的。扣除全部风险抵押金外,还要视责任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根据上级工作指标考核细则之规定,未突破安全工作控制指标,每项考核指标应得分值用“N”表示,经过考核保持N值,除返还抵押金外,并给于适当的奖励,成绩突出的进行工作表彰。

三、未突破安全工作控制指标,但工作指标经考核低于N值的,每降低1分,扣减一定的抵押金。

四、学校全体员工,在日常教学和其它工作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汇报或采取果断措施避免重大安全事故者,除在全校大会上表彰外,奖励一定的奖金。

第九条

宕昌县乡镇干部管理办法 篇9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全县农村发展和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乡镇干部管理,建设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群众信得过的乡镇干部队伍,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和扶贫开发进程,推进和谐宕昌建设,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干部管理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干部成长规律,坚持用事业凝聚干部,用实践造就干部,用机制激励干部,用法律保护干部,促进乡镇干部管理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

第三条 按照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干部行为、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促进工作落实的总体要求,形成比学赶超、争创一流的乡镇工作氛围。

第四条 乡镇干部管理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乡镇机关、事业站所的干部、聘干

点工作,搞好所驻村的农业工作、经济工作、劳务工作、计划生育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禁种铲毒、安全生产和党的建设,协调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并完成好党委、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乡镇事业站所干部要在积极完成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安排的工作任务的同时,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集体观念,坚决服从乡镇党委的领导和安排,必须自觉参与乡镇的中心工作,完成乡镇党委、政府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学习制度。乡镇党委每年要制定学习计划,指定学习篇目,定期组织开展学习活动,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集体学习,并有计划地选派乡镇干部参加市、县的培训。班子成员及其他副科级以上干部每五年要参加一次党校轮训。每个乡镇干部一年要记一万字的读书笔记,一月要写一篇心得体会,每半年写一篇有质量的调研报告。要深入开展“一人学一技”活动,力争掌握一门以上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技术和技能,为群众增产增收、脱贫致富服务。要积极鼓励乡镇干部参加各种形式的学历教育和培训考试,脱产学习的要报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审批。

部分工资让干部在上班时间搞第二职业,严禁乡镇干部以病假、事假或离职学习为借口搞第二职业。

第四章 作风建设

第十七条

联系点制度。乡镇党政领导干部要切实改进领导方式,转变工作作风,每人至少要联系一个村、一个特色产业大户、一个特困户,切实做好联系对象的生产发展和稳定工作,每月至少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时间进村入户做工作。

第十八条 民情调查制度。乡镇干部要关注人民群众的所盼所想,关心困难群众的疾苦,深入村社、群众中了解实情,分析原因,寻找出路,帮助他们发展经济、增加收入,解决热点、难点问题。乡镇干部每年下村的时间不少于150天。

第十九条 工作日志制度。乡镇干部要如实记录每天的工作情况,作好工作日志。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日志由县委组织部负责检查,其他干部的工作日志由乡镇党政主要领导进行检查,县委组织部不定期地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 首问责任制度。对到乡镇办事的群众,首问责任人要认真接待,热情服务,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及时给予解答和办理;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要帮助群众联系有关人员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责任,更不得搪塞、刁

事宜实行全面公开。党务、政务要按轻重缓急实行定期和不定期公开,财务要每季度向领导班子成员通报一次,每半年向全体职工公开一次。

第二十六条 推行乡镇干部任期制和轮岗制。乡镇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轮岗使用。一般干部在同一乡镇工作满5年的,应当进行适当交流。

第二十七条 实行乡镇党政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乡镇党政正职职务发生变动后,组织部门、审计部门要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向本人反馈,并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八条 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乡镇干部对自己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不能按期完成或工作出现重大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视其情节,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考核

第二十九条 坚持平时考核和考核相结合。乡镇干部平时的工作考核由乡镇党委负责,站所干部的考核由乡镇党委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双重考核,以乡镇党委的考核意见为主;考核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县劳

第三十二条 乡镇干部在调动前,业务主管部门和干部管理部门要分别征求调出乡镇和调入乡镇党委的意见;调动后要限期交清各项工作手续,按时到新单位报到。乡镇干部工作岗位原则上应实行地域回避,新分配工作人员不得在家庭所在乡镇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乡镇增加工作人员必须在核定的行政和事业编制范围内调配,不得超编制进人。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分别审核,空缺的行政编制不得调入事业干部。

第三十四条 严禁县直业务主管部门借调乡镇干部和站所干部使用,遇重大工作、突发性事件,急需借调的,需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对思想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乡镇干部,由组织人事部门按计划择优选调到县直单位锻炼。

第三十五条 乡镇党委不得随意临时聘用干部,聘用司机和厨师的,要向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备案。

第八章 奖励惩戒

第三十六条 对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乡镇干部,优先选拔使用,充分调动乡镇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三十七条 乡镇干部凡在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群众信访、社会稳定、环境保护方面造成不良影

切实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并发挥好示范带头作用。

第四十二条 县直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乡镇干部的管理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要抓好乡镇干部日常行为的监督检查;组织人事部门要抓好乡镇干部的教育培训和具体管理;宣传部门要抓好乡镇干部的理论学习和思想武装。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各乡镇党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宕昌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违背的,以本办法为准。

主题词:乡镇工作

干部管理

通知

抄 送:市委组织部,县人大、政府、政协

中共宕昌县委办公室

2008年4月6日印发

乡镇村干部工资报酬管理办法概要 篇10

中共某某镇委员会 某某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某某镇村干部工资报酬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村党支部、村委会: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 农村基层组织和干部队伍建设, 调动农村基层干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 村的积极性, 推动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根据上级的有关文件精神 和要求,进一步明确规范全镇村干部工资待遇工作,特制定《某某镇 村干部工资报酬管理办法》 , 现将 《某某镇村干部工资报酬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中共某某镇委员会

郧县某某镇人民政府 二 0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中共某某镇委员会 某某镇人民政府 关于某某镇某某镇村干部工资报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镇村级干部工资报酬管理,保障村干 部工资待遇的落实, 切实保护和调动农村基层干部的积极性, 加强农 村基层组织建设,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湖北省村级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等 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现任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 任、村“两委”成员等村级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村干部。村干部身 份确定, 一般以乡镇党委、政府任职文件或党委会议讨论干部任职记 录为准。

第三条 政府负责管理与考核,按照考核事项发放相关报酬补贴。第二章 考 核

第四条 工作考核。镇党委、政府组织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由考 核领导小组要按照突出重点、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绩效挂钩的原则, 对村主要干部进行考核, 对各村完成工作实绩及群众对村干部述职评 议情况进行考核评定。对照考核标准逐项核实,按实绩计算报酬,考 核结果由考核组出具手续方可兑现。

第五条 镇党委、政府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村干部工作实绩考核 办法。每年年初与各村签定工作目标责任书,分常规工作、重点工作 和临时工作,细化、量化工作目标任务,采取平时考核与考 核相结合的办法,对村干部工作实绩进行统一考核,确定考核档次, 为核发村干部奖励工资提供依据。

第六条 考核的方法

1、基础工资考核:考核采用定期考核与平时抽查考核相结合, 专项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按月计酬、年终发放。

2、计划生育:计划生育达标的按 600元 /人 /年发放 , 不达标的不 予发放 , 计划外出生的每例扣 400元 /人 , 但及时做工作处理结案的扣

200元 /人。

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达标的发放绩效工资 400元 / 人 /年 , 不达 标的不予发放。

4、信访:县级集体上访每次扣 200元,越级集体上访每增一级 增扣 200元,以信访部门认定为准。

5、每发生一起重大事故(安全生产、交通、火灾、防汛、滥砍 滥发、610、特大刑事案件扣除 200元。

第七条 绩效考核的基本内容:

1、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2、村级班子团结情况;

3、镇党委政府组织会议到会情况;

4、对上级党委政府工作配合情况;

5、计划生育工作情况;

6、引导和带领群众调整农业产业结构, 积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 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情况;

7、社会事业发展情况;

8、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情况;

9、基层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廉洁 自律情况;

10、招商引资情况;第八条 考核的程序。除平时工作考核之外,镇党委每年应对村 干部进行一次考核。对照工作目标责任制进行量化评分。第九条 目标责任制考核等次确定。工作态度表现按思想政治素 质、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以及工作作风、出勤情况、遵纪守法、廉洁 从政等情况按系数考核确定等级。由考核组会同驻村干部定性评定等 级, 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及差四个等级, 95分以上为优秀(含 95分按照 100%发放, 90分至 95分为良好按照 90%发放, 80分至 90分(不含 90分为一般按照 80%发放, 80分以下为差按照 70%发 放。

第三章 工资发放

第十条 村干部工资的主要来源原则上以上级财政村级支出缺 口转移支付资金为主、村集体经济收入为辅。对一些集体经济发展较

快、收入较好的村,也可以村集体经济收入为主、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为辅支付村干部工资。

第十一条 村干部的工资由各乡镇政府统一管理发放, 对用于支 付村干部报酬的转移支付资金,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 占、挪用。村干部工资原则上必须于每年 12月 30日前一次性足额发 放。

第十二条 村干部工资报酬基数和实发金额应在每年末或次年 初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村 干部工资报酬以及无故拖延村干部工资报酬的, 应追究有关领导及责 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基本工资发放标准。按照组织部要求,以主职干部不 低于 6000元 /人 /年, 副职干部不低于 4800元 /人 /年的标准进行发放。工资分基础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补贴(误工补贴、岗位补贴、电话 交通补贴三类;基础工资,村主职干部(书记、主任按照 3600元 /人 /年,副职干部按照 3360元 /人 /年发放;第十条 津补贴发放标准

1、村主职干部, 误工补贴按照 600元 /人 /年发放, 岗位补贴 按 照 300元 /人 /年发放,电话交通补贴按照 ,500元 /人 /年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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