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立文件

2024-05-19

建筑业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立文件(共12篇)

建筑业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立文件 篇1

关于设立安全管理科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提高公司的安全安全管理水平,增强公司安全管理职能,特设立安全管理科为我公司专职的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由***担任科长,***、***为科员。

安全管理科要以 “科学管理、安全高效”为宗旨,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能够依法开展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工作,做到安全生产管理档案资料齐全,提高公司各项目部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创造效益的观念,安全生产管理科人员职责要到位,起到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的职能,认真履行公司的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并落实到各个项目部中,为公司的施工生产提供安全保障。

年 月 日

安全生产管理科工作职责

一、在公司分管安全经理的领导下,督促本公司各项目

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规章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向安全分管经理及时汇报有关问题。

二、建立例会制度,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分析安全生产

情况,掌握安全生产动态,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

三、参加本单位承担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制定及向项

目部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验收,并履行签字手续。

四、定期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检查,查出的问题要督促

项目部限期整改,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下达停工通知单及处罚措施,勒令其限期整改,复查合格后给予复工。

五、深入项目部施工现场,掌握安全重点部位的情况,检查各种防护措施,纠正违章指挥、冒险蛮干的现象。处罚要以理服人,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六、发生工伤事故,要协助保护好现场并及时上报,认

真负责并参与工伤事故的调查,不隐瞒事故情节,真实的向有关部门及领导汇报情况,吸取教训,严格防范措施。

字[2001]第 2号

关于任命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

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特任命贾允旭担任公司安全生产分管经理,任命***担任安全管理科科长。

分管安全经理和安全科长要以“科学管理、安全高效”

为宗旨,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能够依法开展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工作,做到安全生产管理档案资料齐全,提高公司各项目部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创造效益的观念,安全生产管理科人员职责要到位,起到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的职能,认真履行公司的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并落实到各个项目部中,为公司的施工生产提供安全保障。

安全分管经理及安全科长日常工作要贯彻落实以下几

方面的工作: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严格

执行建设部“一标五规范”,以及市、区现行有关法规条例,认真落实公司的各项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

2.加强管理力度,坚持安全生产“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的方针,严格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监督检查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认识到位、措施到位、监督到位、整改到位、追究到位。从公司项目部、施工班组、生产工人层层落实责任目标管理,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管理人员、职工安全生产,技术、技能的培训教育,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坚决杜绝酒后作业。

3.工程建设项目要做到安全生产、创建“安全文明型、卫生环保型”工地,合格达标率100%,优良率80%,无安全事故发生,争创“安全文明工地”。

4.贯彻落实安全监管新机制,工程安全报监率达

到100%,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安全评估率也达到100%,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人员的配备率达到100%。

5.认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公司职工三级安全教育和

新工人教育率为100%,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全面落实技术交底制度。

6、强化建筑安全防护用具管理,严格实行建筑安全防

护用具备案制度,杜绝假冒伪劣防护用具进入施工现场。

7、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文明、卫生管理,管理认真贯

彻《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及上级有关工作部署,不断完善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确保文明施工现场向标准化、规范化、景观化发展,深入开展“做文明建筑工人、创文明建筑工地”活动。

年月日

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1.安全生产总指挥:***(法人代表)

2.安全生产分管经理:***(经理)

3.安全管理科长:***(科长)

4.项目经理:*** *********

5.安全员:*************

浅述建筑施工企业文件档案管理 篇2

【关键词】 工程文件;文档资料;档案管理

一、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档案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1、实行技术负责人负责制,逐级建立健全施工文件管理岗位责任制。配备专职档案管理员,负责施工资料的管理工作。工程项目的施工文件应设专门的部门(专人)负责收集和管理。2、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各分包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及时移交总承包单位。3、可以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进行工程档案的组织和编制工作。4、按要求在竣工前将施工文件整理汇总完毕,再移交建设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5、负责编制的施工文件的套数不得少于地方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求,但应有完整的施工文件移交建设单位及自行保存。

二、施工文件档案管理的主要内容

施工文件档案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资料、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竣工图四大部分。

(一)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资料: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资料是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中的真实记录,是施工各阶段客观产生的施工技术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1、图纸会审记录文件2、工程开工报告相关资料(开工报告表、开工报告)3、技术、安全交底记录文件4、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规划)文件5、施工日志记录文件6、设计变更文件7、工程洽商记录文件8、工程测量记录文件9、施工记录文件10、工程质量事故记录文件11、工程竣工文件

(二)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是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全面反映工程质量控制和保证的依据性证明资料。应包括原材料、构配件、器具及设备等的质量证明、合格证明、进场材料试验报告,施工试验记录,隐蔽工程检查记录等。

(三)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是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中按照国家现行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对施工项目进行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及检验批的划分,再由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逐级对工程质量做出综合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资料。但是,由于各行业、各部门的专业特点不同,各类工程的检验评定均有相应的技术标准,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的建立均应按相关的技术标准办理。

(四)竣工图:竣工图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图样。它是真实、准确、完整反映和记录各种地下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详细情况的技术文件,是工程竣工验收、投产或交付使用后进行维修、扩建、改建的依据,是生产(使用)单位必须长期妥善保存和进行备案的重要工程档案资料。竣工图的编制整理、审核盖章、交接验收按国家对竣工图的要求办理。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合同约定,提交合格的竣工图。

三、施工文件的立卷

立卷是指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分门别类整理成案卷。

(一)立卷的基本原则:施工文件档案的立卷应遵循工程文件 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卷内工程前期文件、施工技术文件和竣工图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1、一个建设工程由多个单位工程组成时,工程文件按单位工程立卷。2、施工文件资料应根据工程资料的分类和“专业工程分类编码参考表”进行立卷。3、卷内资料排列顺序要依据卷内的资料构成而定,一般顺序为封面、目录、文件部分、备考表、封底。组成的案卷力求美观、整齐。4、卷内资料若有多种资料时,同类资料按日期顺序排列,不同资料之间的排列顺序应按资料的编号顺序排列。

(二)立卷的具体要求

1、施工文件可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专业、阶段等组卷,竣工验收文件按单位工程、专业组卷。2、竣工图可按单位工程、专业等进行组卷,每一专业根据图纸多少组成一卷或多卷。3、立卷过程中宜遵循下列要求:案卷不宜过厚,一般不宜超过40mm,案卷内不应有重份文件,不同载体的文件一般应分别组卷。

(三)卷内文件的排列:文字材料按事项、专业顺序排列。同一事项的请示与批复、同一文件的印本与定稿、主件与附件不能分开,并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印本在前、定稿在后,主件在前、附件在后的顺序排列。图纸按专业排列,同专业图纸按图号顺序排列。既有文字材料又有图纸的案卷,文字材料排前,图纸在后。

(四)案卷的装订:案卷可采用装订与不装订两种形式。文字材料必须装订。既有文字材料,又有图纸的案卷应装订。不同幅面的工程图纸应按《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统一折叠成A4幅面,图标栏外露在外面。

四、施工文件的归档

归档指文件形成单位 完成其工作任务后,将形成的文件整理立卷后,按规定移交相关管理机构。

(一)施工文件的归档范围:对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活动、记载工程建设主要过程和现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文件,均应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后归档。

(二)归档文件的质量要求:1、归档的文件应为原件。2、工程文件的内容及其深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3、工程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合。4、工程文件应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如碳素墨水、蓝黑墨水,不得使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如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圆珠笔、复写纸、铅笔等。5、工程文件应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6、工程文件的纸张应采用能够长期保存的韧力大、耐久性强的纸张。图纸一般采用蓝晒图,竣工图应是新蓝图。7、所有竣工图均应加盖竣工图章。

(三)施工文件归档的时间和相关要求:1、根据建设程序和工程特点,归档可以分阶段分期进行 ,也可以在单位或分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进行。2、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形成的有关工程档案向建设单位归档。3、施工单位在收齐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根据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要求对档案文件完整、准确、系统情况和案卷质量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向建设单位移交。4、工程檔案一般不少于两套,一套由建设单位保管,一套(原件)移交当地城建档案馆。5、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档案时,应编制移交清单,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交接。

(作者单位:河北省遵化市电力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需要文件 篇3

一、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所需材料: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在工商部门领取);

2、投资各方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指营业执照或身份证);

3、投资各方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的委托书(原件);

4、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二、到技术监督部门申领企业代码,所需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2、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原件)。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三、到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所需材料:

(一)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2、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企业代码(复印件);

3、投资各方签字、盖章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由企业提供);

4、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原件);

5、投资各方签字、盖章的企业合同及章程(原件,由企业提供);

6、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合同、章程批复》(原件);

7、投资各方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指营业执照或身份证);

8、投资外方的资信证明(原件,由外方开户银行出具,如为外文,需译成中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9、新成立公司的外文名称;

10、企业董事会全体董事签名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

11、投资方签字、盖章的董事会成员委派书(原件,中、外方董事分别委派);

12、全体董事签字的企业正、副总经理聘任书(原件);

13、董事会全体董事及企业正、副总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14、企业使用场地的有效证明(场地产权证或使用权证原件与复印件,如为租用场地,另需提供租赁合同原件);

15、法人身份公证文件承诺函;

16、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指特殊项目)。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二)外商独资企业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2、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企业代码(复印件);

3、投资者法定代表签字、盖章的《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原件,在外经贸主管部门领取);

4、投资者签字、盖章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由企业提供);

5、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原件);

6、投资者签字、盖章的企业章程(原件,由企业提供);

7、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章程批复》(原件);

8、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指营业执照或身份证);

9、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原件,由投资者开户银行出具,如为外文,需译成中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10、新成立公司的外文名称;

11、企业董事会全体董事签名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

12、投资者签字、盖章的董事会成员委派书(原件);

13、全体董事签字的企业正、副总经理聘任书(原件);

14、董事会全体董事及企业正、副总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15、企业使用场地的有效证明(场地产权证或使用权证原件与复印件,如为租用场地,另需提供租赁合同原件);

16、法人身份公证文件承诺函;

17、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指特殊项目)。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四、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所需材料:

1、由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

2、企业合同、章程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在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

3、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供);

4、《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各方的合法开业证明及资信证明;

6、董事会成员及正、副总经理名单;

7、董事会成员及正、副总经理的委派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简历;

8、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照片及联络员登记表(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

9、企业使用场地的有效证明(场地产权证或使用权证原件与复印件,如为租用场地,另需提供租赁合同原件);

10、法律文件授权送达文书(原件);

11、其他有关文件、证件(如前置审批等)。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五、到外管局办理外汇登记证及开户许可所需材料:

1、企业要求办理外汇登记证的申请报告(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要求开立外汇帐户的申请报告(加盖企业公章);

3、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加盖企业公章);

4、外经贸部门的批文(原件);

5、外经贸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建筑业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立文件 篇4

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登记申请表,办理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含信息表);

3、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全体合伙人共同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5、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6、全体合伙人的职业状况承诺书;

7、合伙协议书;

8、出资权属证明;

9、企业住所证明;

10、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建筑业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立文件 篇5

4.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

身份证明复印件。

5.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1)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者产权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已申报预售合同或者预告登记证明复印件,《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派出所编订门牌的证明复印件。

(2)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由隶属企业签署的租赁(借用)合同复印件,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产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其中,没有房屋产权证明,但符合《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临时经营场所要求的,房屋产权证明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3)租赁已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市场场地使用证明的市场铺位,提交由隶属企业签署的铺位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4)住所或经营场所位于区(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或科技园等园区的,提交由隶属企业签署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5)属于军队房产的,提交由隶属企业签署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承租人转租军队房产的,还应提交军队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复印件。

6.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8.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9.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合伙企业印章)。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

2.第7、8项材料按照《广州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

执政党何不设立专门的民调机构 篇6

中共在新时期提出并奉行“三个代表”理论,一直强调通过改变执政方式来加强党的执政地位和能力。多年来,党的这种努力一直围绕转变思想观念、整顿组织作风、选拔新的领导、推出新的政策而展开,却较少在组织结构和组织方式上进行思考和尝试。其实,转变执政方式、加强党的领导,不妨在调整和改变党的组织结构和组织方式、实现组织创新上做文章。

现实生活中,组织结构和组织方式的改变简直就是家常便饭。一个企业,经常因应市场的变化而调整其发展战略,改變组织结构,撤并一些机构,组建新的部门等;一届政府,因应社会需求的变化而整合功能和资源,也会不时地对其管理机构进行拆分组合。2008年进行的大部制改革,实际上就是政府组织结构的变化。

一个政党组织,也完全有必要根据其工作重心和环境要素的变化作出调整。目前中共的组织结构中,有一大批中央直属的部委、办事和议事机构,以及中央直属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但尚未见过一个专门负责搜集民意、汇集社会不同利益诉求、实施政策(或政策动议)评估的机构。

养老机构设立管理办法 篇7

民政部令第48号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已经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部 长:李立国

2013年6月28日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第五条 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向养老机构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养老机构。

第八条 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可以到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

前款规定的许可事项,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第十条 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由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法律、法规对投资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许可机关根据申请人筹建养老机构的需要和条件,在设立条件、提交材料等方面提供指导和支持。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五)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以下简称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养老机构应当取得许可并依法登记。未获得许可和依法登记前,养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住老年人。

第三章 许可管理

第十五条 设立许可证应当载明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有效期限等事项。

设立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设立许可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十六条 设立许可证有效期5年。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养老机构应当持设立许可证、登记证书副本、养老服务提供情况报告到原许可机关申请换发许可证。

许可机关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按照设立条件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七条 养老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到分支机构住所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申请设立许可手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分支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养老机构变更住所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设立许可手续。

第十九条 养老机构自行解散,或者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应当终止,并将设立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终止服务的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第二十条 养老机构因分立、合并、改建、扩建等原因暂停服务的,或者因解散等原因终止服务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

第二十一条 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信息管理制度,及时公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相关信息。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许可机关依法对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设立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许可机关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对有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许可:

(一)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养老机构准予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许可机关发现养老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许可机关依法撤销许可后,应当告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四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注销许可,并予以公告:

(一)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养老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的;

(四)被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许可机关依法注销许可后,应当告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许可机关举报,许可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

第二十七条 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由许可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养老机构,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养老机构,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1年内完成整改,其中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在实施后2年内完成整改。

第三十条 城乡社区日间照料和互助型养老场所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民政部令第49号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立国

2013年6月28日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应当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养老机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第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

第八条 民政部门对在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服务内容

第九条 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第十条 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养老机构基本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规范。

第十一条 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

服务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和老年人指定的经常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三)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四)收费标准以及费用支付方式;

(五)服务期限和地点;

(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意外伤害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方式;

(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服务协议示范文本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养老机构应当提供满足老年人日常生活需求的吃饭、穿衣、如厕、洗澡、室内外活动等服务。

养老机构应当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住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定期对老年人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洗。

养老机构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卫生要求、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第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做好老年人健康状况评估,并根据服务协议和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实施分级分类服务。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组织定期体检,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养老机构可以通过设立医疗机构或者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通知代理人或者经常联系人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发现老年人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精神障碍患者时,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养老机构应当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

第十六条 养老机构应当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养老机构开展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时,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十七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养老机构中从事医疗、康复、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上岗;养老护理人员应当接受专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养老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护理等级等因素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

养老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使用捐赠物资,接受志愿服务。第二十一条 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置、维护消防设施、器材,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发生后,养老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理程序,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将应急处理结果报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和住所地民政部门。第二十四条 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降低机构运营风险。

第二十五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

养老机构应当保护老年人的个人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养老机构应当经常听取老年人的意见和建议,发挥老年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的监督促进作用。

第二十七条 养老机构因变更或者终止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于暂停或者终止服务60日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方案中应当明确收住老年人的数量、安置计划及实施日期等事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安置方案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督促养老机构实施安置方案,并及时为其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上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民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养老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上一的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机构评估制度,定期对养老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养老机构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实施,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养老服务行业统计工作,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对养老机构管理的举报和投诉制度。

民政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上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民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养老机构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七)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光荣院、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养老机构的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建筑业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立文件 篇8

2005年8月国务院颁布实施了《直销管理条例》,其中的第十条规定直销企业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级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同时也规定直销企业应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设立服务网点。然而,该条例对于分支结构和服务网点如何设立、设立的程序以及可以采取的组织形式即采取何种法律形式存在、是否应具备法人主体资格等问题并未予以明确。而2006年10月由商务部颁布实施的《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也同样仅仅是规定了以市/县为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基本区域单位,对于主体资格等问题同样只字未提。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结合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于上述问题进行探究。

一、设立分支结构和服务网点的作用和目的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从该条可以看出,直销企业若要在某地开展直销业务,其必须在该地所属的省级行政单位设立分支结构,并由该分支结构负责该省级行政区域内的直销业务。也就是说,直接负责某省级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应该是分支结构,直销企业并不能在不设立分支结构的情况下直接管理直销业务。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避免出现一个直销企业直接管理多个省级区域内甚至是全国的直销业务,这势必会造成管理的混乱和不利,同时也不利于相关部门对直销企业的监管。应该说分支结构是直销企业管理直销业务的中坚力量和骨干机构,对于直销企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结合《直销管理条例》和《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服务网点应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基本区域单位,并不要求在每个拟从事的县级行政单位都设立服务网点,但在设区的市即地级市的每个城区必须设立一个以上的服务网点。其设立的目的是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而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因此,服务网点是直销企业最基层的一个单位,其直接对分支结构负责,对于分支结构的业务给予最直接的支持,是消费者最容易接触到、了解到产品的固定场所。它的存在对于直销员开展业务、消费者更全面的了解商品都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而从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可以看出主管部门是鼓励直销企业多设立服务网点的,《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第七条的第一款和第三款就规定在已批准从事直销的地区增加服务网点是不需要报批的,而减少服务网点则仍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的。与此同时,笔者认为服务网点的存在也让相应的监管部门能够更直观、更方便的对于直销企业进行监管,随时掌握直销企业的动态。应该说服务网点的定位其实就是对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服务型延伸。

二、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的程序问题

直销企业成立后要想在某一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直销活动,还应该在该地区成立分支结构和服务网点。那么究竟是分支机构应当设立在先,还是服务网点设立在先?《直销管理条例》并没有就程序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但从该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文中可见一斑。《直销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提交的申请文件中提到了“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从事直销活动地区的服务网点方案”,也就是说一个企业要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就必须先划定拟从事直销业务的省级行政区域,并且还要提交该行政区域内县级单位设立服务网点的方案,待该方案获得商务主管部门的认可后才有可能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显然服务网点设立的方案获得认可是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的前提条件。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先于分支结构。而《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的第五条也规定“依法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于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按其上报并经商务部核准的服务网点方案完成服务网点的设立”。针对服务网点的设立专门颁布了管理办法,并规定在批准后6个月内完成设立,而针对分支结构的设立却没有给予明确的时间限定,这也印证了服务网点应设立在先。

其实,在该条例实施后不久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负责人就《直销管理条例》召开的答记者会对于笔者的上述分析也进一步予以了印证。在该答记者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直销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是有前提条件的,即必须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建立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的服务网点,以方便和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和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需要。满足了这个条件,直销企业才能在该省级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然后才能从事相关的直销活动。虽然这仅仅是一个答记者会,并无法律效力,但对于实践操作却起到了很重要的指导作用。

三、结合现行法律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 既然相关法律并未对于分支结构和服务网点的组织形式进行明确规定,那么应该说分支结构和服务网点的设立只要采取合法的组织形式并发挥应有的功能起到相应的作用即可。然而,结合我国直销的特点即直销人员的单层次直销,避免直销向传销的演变,同时为了更好的对直销企业进行监管,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其组织形式进行规定,并以立法的形式予以明确。

(一)现行法律所允许的组织形式

由于直销企业主要从事非生产经营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因此事业单位法人以及社会团体法人等非企业法人的组织形式自然不能适用于此。结合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一个市场经营主体存在的法律形式即组织形式一般不外乎两个大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机构和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其他非法人机构。其中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又有一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三种形式,而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其他非法人机构则有个人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

(二)适合于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

如前所述,在了解了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的作用和目的后,我们不难看出,直销企业分支结构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向上直接向直销企业汇报情况,向下对于服务网点进行管理并提供相应的服务,其在法律关系上应该是直接隶属于直销企业的,存在着控制关系(如股权控制)。鉴于这种关系和功能,分支结构应该更适合采用组织结构较为严谨的形式。因此个人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三种组织形式因为无法体现出股权控制等关系,直接予以排除。剩下的也只有一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形式和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便是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内分支结构能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关于法人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予以规定,但大部分学者专家均认为法人分支结构不享有独立法人资格。江平、赵旭东在其《法人分支结构法律地位析》(《中国法学》1991年第五期)一文中明确表示“法人分支结构不享有法人人格”,而我国绝大分部分的民法教材中也持同样的观点,如《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魏振瀛主编,2000年9月第一版)一书第115页表示“企业法人的分支结构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结构,属非法人组织”。如此一来,直销企业分支结构应当采用的组织形式显而易见了,即只能是分公司的形式,而不能是一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等子公司的形式。

其实从另外一个角度来分析,也可以解释直销企业分支结构是不能采用子公司的形式。因为直销企业分支结构是直接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如果是子公司的形式意味着就必须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如果是这样的话岂不是每一家分支机构都要取得该许可证?子公司取得许可证又有什么条件?而该许可证与母公司的许可证又有什么区别?这明显不利于对于直销企业的监管,势必带来管理上的混乱,容易导致向传销的演变,并且与《直销管理条例》的立法理念是相悖的。实际上,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该问题虽没有明确规定,但相关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却对直销企业分支结构采用分公司形式予以了肯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于2007年6月11日颁布的《关于外商投资直销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就提到了省级分公司的概念:“直销企业持商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及有关批复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时,除依法提交有关文件外,还应当同时提供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公司(以下简称省级分公司)名单和服务网点设立方案”。该文件虽仅仅为指导意见,但却为实务操作中采用分公司形式提供了有力的依据。

(三)适合于服务网点的组织形式

有关于服务网点,从现行法律法规来看,并没有要求服务网点与直销企业或其分支机构之间应该存在股权控制等隶属关系,也就是说服务网点即可以是和直销企业或其分支机构之间存在着股权控制等隶属关系(如子公司和一般性的分公司),也可以是接受直销企业监督管理并为其提供网点服务功能但不存在隶属关系的第三方独立的主体。简言之,就是直销企业可以自己开设服务网点,也可以由独立第三方加盟成为服务网点。这点与分支机构是不同的。

服务网点设立的目的是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只要能够达到其设立之目的,采用符合现行法律的任何组织形式都可以,既可以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也可以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非法人机构。而直销企业实际在设立服务网点时则会从运营成本等角度去综合考虑。服务网点通常设立于县级行政单位,其服务对象直接是消费者,对于一个具备一定规模的直销企业来说,服务网点的设立数量应该是比较大的。同时,其存在的定位本来就是对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服务型延伸,因此,服务网点应当采用规模较小、职能单一的组织形式,而不适合较为复杂和注册门槛较高的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应予以排除,而人数较多、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也予以排除。所以,如果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应采用一人公司或者股东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如果不具备独立人法人资格的应采用分公司、个人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形式。当然,此处作为服务网点的分公司是指一般意义的分公司,即无需商务部批准,与前述直销企业的分支机构及省级分公司是不同。

建筑业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立文件 篇9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九)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

(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

(十一)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十二)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十三)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十四)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

(一)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

(二)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三)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四)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

(五)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

(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

(七)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八)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四)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建设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编制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五)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六)开展项目安全教育培训;

(七)组织实施项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八)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九)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二条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二)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三)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四)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五)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六)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第十三条 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3、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3、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二)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第十五条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

第十六条 施工作业班组可以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对兼职安全巡查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第十八条 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核准开工报告时,应当审查该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第十九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建筑业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立文件 篇10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9月27日证监基金字〔2000〕66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

为加强对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现就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金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和办事处。

分公司和办事处为基金管理公司的全资附属非法人机构,其法律责任由基金管理公司承担。

二、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内设立分公司,应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境内设立办事处,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分公司可从事基金产品开发、推销及公司授权的其他业务,但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办事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四、分公司和办事处不得以合资、合作方式设立;不得以承包、租赁方式经营。

五、基金管理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设立分公司的原因和拟设立分公司的名称、场所等;

(二)董事会决议;

(三)拟设立分公司的主要职责和管理制度;

(四)拟任分公司负责人及主要业务骨干的简历;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申请获得批准后,应按照有关规定持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七、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办事处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办事处的场所、职责、管理制度及负责人名单等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公司撤销分公司或变更分公司登记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公司撤销办事处或变更办事处重要事项,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分公司和办事处的管理。

十、中国证监会将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分公司和办事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年检的重要内容。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文件 篇11

各科室:

为确保安全生产工作顺利开展,针对我院的实际工作情况,经研究,决定成立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委员

1、主任:周振友

2、副主任:刘丰诚

3、委员:劳富荣闫守森周海鹏

二、主要职责

1、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国家、省、市和上级其它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研究安全生产重要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汇报安全工作。

2、对医院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管理,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3、审核批准医院安全生产方针、目标、管理方案、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生产计划等并督促实施。

4、安委会负责对全院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实施层层安全责任承包。

5、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经验、先进技术及现代安全管理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保障医院安全生产达到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6、组织开展全院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检查活动。

7、组织召开安委会会议、安全例会,及时研究分析医院的安全生产形势,全面掌握安全生产情况。

8、处理各类事故,组织对同事因公受伤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督促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和上报工作,制定防范措施,决定处罚事项。

9、对安全生产管理有较大贡献的科室及个人,做出表彰奖励的决定,同时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失职及违章的作业人员作出处罚的决定。

10、督促相关科室做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和劳动保护的有关事项,负责日常工作开展。

赵戈中心卫生院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任命文件 篇12

A字【2017】第001号

关于公司成立安全部的决定

公司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强化公司的安全生产,规范公司的经营管理,确保公司经营和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公司成立安全部,具体负责本公司的安全组织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望公司各部门和全体员工如有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请及时与公司安全部有关人员联系。

成都A有限公司 2017年7月5日

主题词:成立安全部通知 发至:公司各部门 安全生产管理部工作职责

1、在主管安全总经理和总工程师领导下,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与条例标准。落实本公司安委会的计划、方针和管理目标,并及时汇报工作情况。

2、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和新工人、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训练、考核、发证、年审工作。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检查安全、掌握安全生产情况,督促指导,纠正不安全行为和因素,预防、消除不安全隐患。

3、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场容场貌、饮食卫生等进行检查,提高全体人员对文明施工的意识和文明施工水平。

4、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签发《整改通知单》对整改落实情况按着定人、定时间、定措施的原则,进行整改监督检查。按时复查,验收。

5、协助项目部对安全资料的管理,填写真实反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

6、做好安全工作计划、总结和《安全简报》等工作的编写发放,对施工现场和工程按“标准”“规范”进行系统检查和评价。

7、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法规的行为或安全生产发生矛盾时,经说服劝阻无效,应暂停生产,消除隐患危险,提出合理意见,并及时向本公司领导汇报。

8、负责编制安全(生产)管理保证体系,确保安全管理保证体系正常运转,实施。

9、主持伤亡事故的调查,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并逐级上报。

10、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进行安全教育,使安全生产目标明确,要求具体,便于操作。

成都A有限公司

A字【2017】第002号

关于安全部长的任命通知

经公司研究决议,任命B同志为成都A有限公司安全部的安全部长,主管公司及各项目部的工程安全生产业务,以及安全部内部的管理工作。

本任命书自2017年7月5日起生效。

特此通知。

成都A有限公司 2017年7月5日

主题词:发布任职决定 发至:公司各部门

成都A有限公司

A字【2017】第003号

关于专职安全员的任命通知

经公司研究决议,任命C同志为成都A公司安全部的专职安全员,具体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工作。

本任命书自2017年7月5日起生效。

特此通知。

成都A有限公司 2017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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