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大学俄语四级考试真题

2024-06-24

2002年大学俄语四级考试真题(共6篇)

2002年大学俄语四级考试真题 篇1

ЧАСТЬ Ⅰ АУДИРОВАНИЕ(20 баллов, 20 минут)А.Прослушайте следующие диалоги и подчеркните ответ, соответствующий содержанию прослушанного.第 1 题

(На вопрос 1)A:У подруги.B:В общежитии.C:В гостинице.【正确答案】:A 第 2 题

(На вопрос 2)A:На ярмарку.B:В театр.C:На концерт.【正确答案】:C 第 3 题

(На вопрос 3)

A:Кукла в белом и красном женском костюме.B:Кукла в белом и красном мужском костюме.C:Кукла в белом и синем женском костюме.【正确答案】:A 第 4 题

(На вопрос 4)

A:Недалеко от центральной улицы.B:Недалеко от центральной площади.C:Недалеко от центрального магазина.【正确答案】:B 第 5 题

(На вопрос 5)A:В понедельник.B:В субботу.C:В пятницу.【正确答案】:B 第 6 题

(На вопрос 6)A:Катя B:Вера.C:Нина.【正确答案】:C 第 7 题

(На вопрос 7)

A:Да, он хорошо плавает.B:Нет, он не умеет плавать.C:Нет, он плохо плавает.【正确答案】:A 第 8 题

(На вопрос 8)

A:Готовить лекарственные блюда.B:Идти к врачу.C:Идти в ресторан.【正确答案】:C 第 9 题

(На вопрос 9)A:На 45 дней.B:На 30 дней.C:На 15 дней.【正确答案】:A 第 10 题

(На вопрос 10)

A:Чтобы пригласить экскурсовода.B:Чтобы найти себе работу.C:Чтобы познакомиться с документами.【正确答案】:B 第 11 题

(На вопрос 11)

A:Учебники физики.B:Учебники медицины.C:Учебники математики.【正确答案】:B 第 12 题

(На вопрос 12)A:6 B:14 C:8 【正确答案】:C

Б.Прослушайте следующие микротексты и подчеркните содержанию прослушанного.第 13 题

(На вопрос 13)

A:Еѐ тему не утвердили на заседании кафедры.B:Ей не дали научного руководителя.C:Она не может написать диссертацию на выбранную ей тему.【正确答案】:C 第 14 题

(На вопрос 14)A:В 1951 году.B:В 1960 году.ответ, соответствующий C:В 1966 году.【正确答案】:C 第 15 题

(На вопрос 15)A:Золотую медаль.B:Литературную премию.C:Почѐтную грамоту.【正确答案】:A 第 16 题

(На вопрос 16)A:Журналистом.B:Преподавателем.C:Ведущим врачом.【正确答案】:B 第 17 题

(На вопрос 17)

A:Он обыкновенный спортсмен.B:Он чемпион мира.C:Он чемпион олимпийских игр.【正确答案】:A 第 18 题

(На вопрос 18)

A:Он сломал компьютер.B:Он не умел написать доклад.C:Он отказался от своего решения.【正确答案】:A 第 19 题

(На вопрос 19)A:Весной.B:Зимой.C:Летом.【正确答案】:B 第 20 题

(На вопрос 20)

2010年6月四级考试真题解析 篇2

写作

本次四级考试的作文题目为:Due Attention Should Be Given to Spelling。写作提纲如下:

1. 如今不少学生在英语学习中不重视拼写

2. 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

3.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我认为……

在英语词汇的学习过程中,学生往往对词的意义、用法、搭配等方面很关注,却常常忽视单词拼写的重要性,在作文中经常出现单词拼写错误。从这个角度看,这次写作题目涉及的话题难度不大,属于常规的校园话题,而且非常贴近生活实际,写作时比较容易给出理由。

从题目的提纲来看,这种题目属于“问题解决性”议论文,这一写作类型在以往的考试中曾多次出现过,如:2000年1月的“解决上大学的费用”;2003年1月的“诚信问题”;2008年12月的“一次性塑料袋的使用问题”;2009年12月的“建设绿色校园”。

按照“问题解决性”议论文的宏观结构,首段应该“提出问题”。考生只需套用引入问题的传统句型即可,可以用两句话左右完成本段。第二段是主体段落,着重“分析问题”。考生应按照题目所给的提纲,在主体段落着重分析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首句应写主题句,点明主旨;接下来可以通过列举、举例等论证手法,写出2~3条原因;本段写四句左右即可收尾。末尾段落属于“解决问题”的段落。首句需要写主题句,指出可以有方法解决这个问题,然后再写出1~2条措施、建议即可,全段可用3~4句完成。

通过分析本次写作考试的题目,我们发现:目前的四级写作越来越“返璞归真”,逐渐恢复到了其对基础语言进行测试的本质,题型也较为传统。考生只要系统学习过近年的作文题目,应该能够比较容易地完成写作。

备考提示:考生应着重复习2004年后的历次作文话题,熟悉题型,总结套路,牢记各种常用句型。

阅读理解

快速阅读

与以往考试相比,本次四级考试快速阅读理解题目的难度略有下降。文章主要讲的是“网络成瘾”,属于目前社会的热点话题。文章通过对人物的采访叙述了网瘾的现象、成因和干预办法。文中引用了各方的观点,而文后题目的出题顺序仍然遵循快速阅读的“顺序原则”,即出题的顺序和文章展开的顺序一致,考生可以根据这个规律缩小查找答案的范围,节省做题时间。

本次快速阅读理解的题目全是考查某人持什么观点的细节题目。在前七道选择题中,除了第2题考查作者观点,没有出现人名外,其余六道题均出现了人名。这些人名对于到原文定位有用信息起到了重要的提示作用。因此,在阅读文章的过程中,考生们要格外留意人名、书名、专有名词等首字母大写的词汇。

备考提示:在备考过程中,考生要训练自己区分文章中不同人物的不同观点的能力,同时注意专有名词的提示作用,把握行文线索。

选词填空

选词填空的文章主要讲的是“绿色建筑”。题目给出的15个备选单词比较简单,均属于四级考纲范围内的基本词汇。在答题时,考生要注意先将给出的15个单词按词性进行分类,选词填空题一般只考查动词、名词、形容词、副词;然后通读原文,通过空格前后的词来判断空格内的词性;最后根据句意代入正确选项,排除干扰选项。

在做题时,考生还要关注文章上下文的逻辑关系。如51题,通过and,我们可以判断出全句为平行结构,因此51题只能填入与前文cooling一致的-ing结构。在选项中,只有选项H (powering)和选项N (supplying)符合,再通过句意判断,可选出powering为正确答案。

此外,文章还考查了一些英文中常见的短语和习惯搭配,如:replace ... with ... (用……替换……)、in the broadest sense (从最广义的层面上来说)、a vast number of (大量……)、protect ... from ... (保护……免受……)等。因此,熟悉固定搭配和惯用结构也是解题的关键。

备考提示:在识记四级词汇时,考生除了要记住单词的意思,同时还要掌握其词性,以便答题时能快速进行分类。此外,考生还应具备基本的语法知识,以便在分析句子成分时知道句子缺少什么成分。

仔细阅读

仔细阅读题属于传统的阅读理解题型。本次仔细阅读的第一篇文章讲的是“飞机上的黑匣子”,第二篇文章讲的是“自我激励的负面作用”。

第一篇文章难度较低,所涉及的也是常识性的内容,因此考生阅读时即使在部分细节上遇到些困难,凭借对此方面背景知识的了解,也能很好地理解全文。与快速阅读部分相似,第一篇仔细阅读的题目也是以细节题为主。除了57题是考查作者观点外,其余四道题均能快速通过题干中的关键词回原文定位,如:58题的Yemeni airliner、59题的1965、60题的Federal Aviation Authority、61题的Air France Flight 447等。

此外,在阅读文章的过程中,考生要学会把握段落主旨句和结构关联词。如59、60两题均用Why作为开头提问,这就需要考生回到原文定位表示原因的内容,并在定位区域内关注表示因果、目的等逻辑关系的词汇。其中全文第三段末句中的to aid visibility即为目的状语,也就是60题的答案。

在解答阅读理解的题目时,快速找到定位点并不一定能保证做对题目,因为答案很少会照搬原文,而通常都会对原文进行改写、解释或同义替换。如60题的原文答案为to aid visibility,在选项中就被替换成了to make them easily identifiable。因此,在复习阅读理解时,考生们要重点积累同义词、近义词等。

第二篇文章话题抽象,观点比较新颖,谈到了自我激励法,通常人们都认为自我激励很有效,但作者却认为这种方法“can actually have the opposite effect”。整篇文章具有批判性,个别句子结构比较复杂,因此有一定的难度。

本篇文章的各个小题侧重考查考生对段落大意的把握,如62题“What do we learn from the first paragraph ...”和66题“What do we learn from the last paragraph?”因此,在阅读文章的过程中,考生要格外留意段落中的主题句。64题“What does the author mean by ‘… you’re just underlining his faults’ (Line 4, Para. 3)?”属于推测文中词义/句意的题目,要求考生在题目所给出的定位点处推敲词或句子背后的真正意义。虽然64题的题干所给出的出题句中并没有生词,但考生切不可掉以轻心,一定要返回到原文查找,并结合出题句的上下句推测句意。

备考提示:仔细阅读的复习要侧重点、线、面的结合。“点”即词汇,一定要注意积累常用词汇的同义词、近义词、反义词;“线”即考点,要对各种阅读理解的常考题型、常见命题思路了然于胸;“面”是文章的逻辑,要从阅读技能上培养自己抓住文章线索的能力。

听力

短对话和长对话

短对话中所考查的内容依然是常规考点。其中11题、16题、18题均考到了“转折关系”,即对话中but后的内容为答案;12题考查建议句型“Why don’t we …”;另外,本次短对话题目还考查了词语的固定结构,如14题听力材料中的“other than ...”。有趣的是,短对话中的16题完全是对1995年6月一道考题的重复,只是变换了男女朗读的顺序。这种原题复现的情况在以前的考试中也曾经出现过,这足以说明做熟历年考试真题的重要性。

在解答长对话的题目时,考生依旧要遵循“所听即所得”的规律,但要注意选项中的同义替换。第一个长对话主要谈论的是“Steve的工作”。对话形式为一问一答式,线索比较清晰。在听力材料开始播放之前,考生应迅速看一遍题干和相关选项,勾出关键词,在听的时候重点听题干和选项中复现的内容,以便能够提前判断题目的答案。

第二个长对话难度比第一个大一些,讨论的是“英国孩子的零用钱”的话题。考生在听的时候要留意对话中出现的数字以及涉及的简单计算。

备考提示:短对话的考点复现频率很高,因此,考生在备考阶段要听熟历年真题,包括距离现在比较久远的题目,熟悉各种常考场景的高频词汇、词组和句型。对于长对话,考生在听的时候要学会“一心二用”,可边听边尝试简单记录一些要点。做题之前要先抓紧时间读完题目中的选项,以便预测大概的话题,减轻听录音时的理解负担。

短文理解

短文理解是很难靠“临阵磨枪”来解决的题目。本次的短文理解题考查了一篇小故事和两篇议论文,均遵循“所听即所得”的原则。在听懂的基础上,做对题目应该难度不大。需要注意的是,此次的英文原文和题目中存在“正话反说”的陷阱,如第三篇听力原文的最后一句:“Tom does not think a babysitter can replace a mother and thinks it’s a bad idea for the children to spend so much time with someone who’s not part of the family.”句子很长,而且句中出现了多个关于是非判断的词,如does not think、bad idea、who’s not part of the family。这就需要考生在听的过程中牢牢抓住作者的态度,不要被复杂的说法混淆了判断。

备考提示:在考试时,考生要注意听句与句之间的联系,争取听出起连接作用的关联词都是哪些单词;同时要“抓大放小”,不要因为不理解某一个词而影响听其他的部分。

复合式听写

本次复合式听写考查的词汇均是大纲内的基础词汇,除了interacting、abstract拼写稍微难点,其余单词都不难。43题的mystery曾经在2003年的复合式听写中出现过,当时考查的是其形容词形式mysterious。对于句子听写部分,此次句子长度都在14个单词左右,不算长。在听的时候,考生要抓住句子的主干,争取在第二遍听完后补全。

备考提示:在考试时,考生要注意核查所写单词的拼写是否正确,学会利用语法知识对所填单词进行复查。同时,该题目要求考生具备一定的语言基础和语言的综合运用能力,只有这样,在听写句子时,才能用自己的语言将句子大意复述出来。

完型填空

本次完型填空文章的主题是“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的比较”。对于这个话题,各位考生应该不会感到陌生。本次的各个考点与往年相比无大的变化,仍侧重考查词汇辨析、词组搭配和句间的逻辑关系。本题型综合考查了考生对英语词汇、语法的掌握情况和考生的阅读能力,比较全面地测试了考生的英语水平。

备考提示:在平时的备考过程中,考生要将完型填空题目当成精读文章来反复推敲和研究,从词汇、句子结构、文章逻辑关系等方面进行复习,尽量做到面面俱到。

翻译

本次的翻译题不难,依旧考查考生两方面的能力:一是词汇和句型结构的应用,二是语法的应用。其中87题的“have difficulty (in) doing sth.”结构已经是第三次出现在四级的翻译题目中,最近一次是在2009年6月的四级真题中。89题的“look forward to sth./doing sth.”结构在2008年6月的翻译题中也出现过。其余题目的考点,如88题考到的倒装和90题考到的虚拟语气也均在历年四级的完型填空、阅读理解、听力等题目中有所涉及。再次提醒所有考生,历年考过的真题是复习过程中最为权威、最为重要的资料,值得考生们反复研究,反复练习。

2002年大学俄语四级考试真题 篇3

来源:文都教育

今天是2018年11月17日,大学英语四级口语考试也终于如期而至。口语考试的时候往往是许多考生最为紧张的时刻,不过口语考试并不是什么洪水猛兽,只要稍加练习,做到有话可说,就不会在考场上出现尴尬的场面。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四级口语考试,文都四六级英语老师将会为各位考生提供最贴心的口语考试小提示,希望能够对各位同学有所帮助。

本场个人陈述的主题为“失物招领”,生活中我们有时会无意中捡到其他人丢失的东西,此时应该想办法找到失主。那么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就“失物招领”这一主题展开的一些常用的表述:

2002年大学俄语四级考试真题 篇4

баавб вабвб

71、一些人认为,应该特别重视保护一些美丽的地方和稀有动物,重视建造自然保护区。

72、主要任务是要学会利用大自然,不破坏自然界的生物平衡。

73、地下存储的矿物资源越来越少,矿物资源的开采和消耗不断增加。

74、不使用燃烧时污染周围环境的矿物资料,而使用太阳能、风能、地球内热能。

75、只有合理地对待自然界,才能确保与自然界密切相关并依赖于自然界的人类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二、ввааб бабвв

аббав аавбв

71、能够在莫斯科创建大学是学识渊博的卓越科学家,俄罗斯第一位院士罗蒙诺所夫进行活动的结果。

72、在罗蒙诺所夫的活动中反映出了已跨入世界科学和人文科学基础知识的哲学系开始的。

74、在这很多方面决定了能够在学生和教师中广泛的推广(传播)先进的科学和社会思想。

75、最有才能的学生被派往国外大学继续接受教育,不断加强与世界科学的交往和联系。

三、ббвва аввбб

ааабв ваабб

71、语言是人所具有的最富表现力的东西,如果一个人不再注意自己的语言,他就会倒退。

72、一个民族最有价值的东西就是她的语言,她用这种语言写字、说话和思考。

73、人的情感、感受只是渲染我们所想的东西,但我们的思想总是通过语言才能表达出来。

74、这是世界上最完美的语言之一,是经历了一千多年发展的语言。

75、了解一个人,了解他的智力发展,他的道德面貌,他的性格的最正确的方法是倾听他所说的话。

四、ббава бвваа

ббвбв вввба

71、他们比我们的亲朋好友更了解我们的长处和短处,更了解我们潜力的极限。

72、赢得他们的尊敬,在他们当中找到自己的位置相当困难。这需要几个月甚至是几年的时间。

73、顺便说一下,喜欢改变工作地点的女性比男性少20%

74、社会学家的调查表明:在工作时我们中的每一个人都加入到一个通常由四至五人组成的小组中。

75、在每个这样的小组里都有自己公认的领头人,即受到普遍尊敬的人。

五、вабба аббвв

абаба авабб

71、但同时现象本身也是一个因素,就是说,它也影响其他现象,产生一些过程。

72、这样,生物界和非生物界中的现象,物理、化学、生物甚至是社会现象都处于相互联系和相互依存的状态中。

73、于是,一客体发生的变化引起其他客体的变化。同样,其他客体也与整整一系列客体和现象相关联。

74、所有这一切证明,世界上存在各种现象的普遍联系。

2002年大学俄语四级考试真题 篇5

2008年

五、论述题

材料:

案例一:2005年9月15日,B市的家庭主妇张某在家中利用计算机ADSL拨号上网,以E话通的方式,使用视频与多人共同进行“裸聊”被公安机关查获。对于本案,B市S区检察院以聚众淫乱罪向S区法院提起公诉,后又撤回起诉。

案例二:从2006年11月到2007年5月,Z省L县的无业女子方某在网上从事有偿“裸聊”,“裸聊”对象遍及全国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电脑上查获的聊天记录就有300多人,网上银行汇款记录1000余次,获利2.4万元。对于本案,Z省L县检察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起诉,L县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关于上述两个网上“裸聊”案,在司法机关处理过程中,对于张某和方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存在以下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传播淫秽物品罪(张某)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方某);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定聚众淫乱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裸聊”不构成犯罪。

问题1:

以上述两个网上“裸聊”案为例,从法理学的角度阐述法律对个人自由干预的正当性及其限度

参考范文:

同样“裸聊”,不同结果

随着网络的普及,网上聊天成为很多市民消遣、交友的重要途径,裸聊也成为一个时髦的“玩意”。裸聊侵害了社会善良风俗,有一定社会危害性,关于裸聊否有罪也成了人们讨论的焦点。笔者认为,在第一个材料中,张某裸聊不应定罪;而第二个材料中的方某则应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样的裸聊,不一样的结果,其差别的关键在于刑法中一个重要原则——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其内涵丰富,包括要求罪和刑都要有法律明文规定,禁止溯及既往,禁止有罪类推,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等含义。根据这一原则,司法机关定罪和量刑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来判断,而不仅仅是看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材料一种张某的裸聊虽然有伤风化,但我国刑法并无规定裸聊构成犯罪的法律条文,也不属于淫秽信息,不能类推适用,因此不应认定为犯罪。法 律 教育*网原创。材料二中的方某的裸聊则以牟利为目的,传播裸聊照片,完全符合刑法第362条、367条的规定,应认定为方某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罪刑法定原则是法治主义在刑法中的直接体现,是法治社会与专制社会中刑法的根本分野所在。其反对罪刑擅断和刑事类推,不仅对保护社会安宁有重要作用,对保障人权具有更重大的意义。对于类似裸聊的新生事物,可以通过行政处罚、规范网络秩序等其他手段进行管理,并进一步完善法制。不能一味追求严刑厉法,否则只能得不偿失。参考答案:

为了自由,我们应作法律的奴仆

近代以来,法律的最高目标在于保护个人自由,这已经成为法律界的共识。然而,“自由,自由,多少罪恶假汝之名而行”,法律保护自由,但这并非意味着拥有自由就可以任性妄为。近年来,屡屡出现的网络“裸聊”行为就不仅不符合法律的自由意图,而且也严重损害了社会利益,它不再属于自由的范围,相反,却是一种应为法律禁止甚至惩罚的违法行为。

在法学上,关于自由存在两个基本原则,其一是自由平等原则,就是说公民在基本权利的享有上应当平等,不允许歧视和特权;其二是不伤害原则,就是公民在行使自己的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他人的自由,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对于“裸聊”的行为,也许有人认为它属于私生活的范畴,属于道德调整的领域,法律不应过多干预。然而,必须承认的现实是,裸聊,尤其是有偿的裸聊行为,不仅败坏了中国作为“礼仪之邦”的良好社会风气,也给国家网络管理及网络媒体的健康发展带来了危害。更为严重的是,由于网络通讯的隐秘性和传播性,裸聊行为还会引发其他的违法活动,比如网络淫秽图片的传播,利用裸体照片进行的欺骗和敲诈等等。这些情况表明,对于网络行为,该允许的应当允许,但如果某些行为超出了自由的限度,伤害了他人和社会,则必须接受法律的规制。

当然,法律对于自由的限制,应以宪法为依据,以正当程序和人权保障为原则。考虑到网络技术的特殊性,对于裸聊等网络违法行为,国家应尽量先通过行政处罚的手段加以约束,只有在该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而且在不挑衅“罪刑法定原则”的情况下,才可以运用刑罚的手段加以惩处。

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曾说:“为了自由,我们应作法律的奴仆”,自由是有限度的,公民只有服从法律,才有自由和权利可言,这句话,对于走向法治的中国社会,应当具有积极的启发意义。

2002-2008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历年真题-案例分析题 1

2008年

六、简单题

一、(本题20分)

材料:据新华社4月13日电:2006年4月,中共中央提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政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五个方面。

《法制日报》2008年2月1日报道:2007年岁末,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指出,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这“三个至上”所蕴含的精神,不仅体现了执政党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基本理念,也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刻内涵,体现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三者之间的有机统一。

问题:

请根据以上材料,从法与政治和法的作用的角度简答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认识。

答题要求:

1.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2.不少于400字。

参考答案:

1.法和政治之间具有非常密切的关系。

法离不开政治,政治也离不开法。这就是为什么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一方面要强调党的领导,执法为民,强调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强调服务大局,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又必须包含依法治国、公平正义的涵义和价值,必须强调宪法法律至上。

这体现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之间的有机统一;从法和政治的角度看,实际上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的统一。

2.法的作用泛指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法不仅具有规范作用也具有社会作用,其社会作用是由法的本质和目的所决定,社会主义法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具有维护社会秩序、推动社会进步的作用。

这种作用的实现,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五个方面,即依法治国、执政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进一步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社会主义法的作用的发挥与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2008年·四川

一、(本题20分)

问题:

从法律意识与法律职业的关系的角度,简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性。

答题要求:

1.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2.不少于400字。

参考答案:

1.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在法律职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意识水平的高低决定着他们对法律精神实质的理解程度,并直接关系到他们处理案件的正确、合理与否。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意识水平的提高依赖于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培养。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是先进的法治理念。对法律职业人员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法律职业人员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战略举措,意义重大而深远。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适应新时期司法、执法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客观需要,是确保司法、执法工作社会主义方向的客观需要。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可以培养和提升法律职业人员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保证他们正确地合理地处理法律问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可以进一步端正司法、执法理念,进一步增强司法、执法能力,进一步规范司法、执法行为,进一步明确改革方向,进一步加强职业队伍建设。

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可以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执法工作和法律职业人员的满意度,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简答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并阐释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的基本内涵。

答题要求:

1.观点明确,表述完整、准确。

2.不少于400字。

答案: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五个方面。

2.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依法治国。

3.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

①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第一,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二,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②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这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需要。

第一,必须维护宪法权威;

第二,必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三,必须树立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公信力。

③严格依法办事,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2007年

甲题:

素材一:中国古籍《幼学琼林》载:“世人惟不平则鸣,圣人以无讼为贵。”《增广贤文》也载:“好讼之子,多数终凶。”中国古代有“无讼以求”、“息讼止争”的法律传统。

素材二:1997年3月11日,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指出,1996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案件520多万件,比上年上升约16%。2007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指出,2006年各级人民法院共办结各类案件810多万件。

根据所提供的素材,请就从古代的“无讼”、“厌讼”、“耻讼”观念到当代的诉讼案件数量不断上升的变化,自选角度谈谈自己的看法。

答题要求:

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2.不少于500字。

【解题思路】

1.指出该材料中反映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基本行政法原则。

2.指出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基本内容、构成要件与适用条件。

3.指出如何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信赖利益保护。

乙题:

据报道,在城市建设中,有的政府部门发出有关土地使用的许可证照后,因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废止,或城市规划修改等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而撤回已生效的许可。也曾有个别地方的政府部门在颁发土地使用证照过程中确有审查不严的问题,为弥补过错过失而以公共利益需要为由收回已生效的许可;或为了以更高价位将土地出让给他人,而以公共利益需要为由收回已生效的许可。

请就上述情况,根据行政法有关原则,谈谈你的看法及建议。

答题要求:

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2.不少于500字。

【解题思路】

思路一:传统文化中的和谐观念如何进行现代转化:一方面要看到传统文化的诉讼观有其熟人社会、农耕文明等传统基础,另一方面也要看到这种观念与现代社会的纠纷解决有不合适的地方,比如陌生人社会的到来、纠纷解决日益复杂化,因此对于传统与习惯要学会在尊重下进行改造;

思路二:围绕法作为社会控制工具的作用和其局限性来答题。一方面要看到现代司法程序的重要作用,能够很好的规范人们的行为、确保人们的预期,另一方面很多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又不一定要由正式的诉讼来解决,要看到诉讼爆炸的同时也呼唤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手段。

某民法典第一条规定:“民事活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没有习惯的,依照法理。” 请回答:

1.比较该条规定与刑法中“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的区别及理论基础;

2.从法的渊源的角度分析该条规定的涵义及效力根据;

3.从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的角度分析该条规定在法律适用上的价值与条件。

答题要求:

1.在上述3个问题中任选其一作答,或者自行选择其他角度作答;

2.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

3.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4.不少于600字。

1.比较该条规定与刑法中“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的区别及理论基础。

答案及解析:

该条明确规定了民法的渊源和民事活动的规则体系,与刑法上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形成鲜明的对比。从该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民法的渊源和民事活动的规则是多元的,不仅包括制定法,还包括习惯和法理。在成文法国家,法官在解决民事争议时,首先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裁判,但是,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法官也不能以此为借口而拒绝裁判。法官可以依据习惯、法理对民事争议做出妥善解决。与此相反,刑事活动要严格按照法律的明文规定进行,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即要求“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在解决被追诉者的刑事责任问题时,司法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活动。不能根据习惯,更不能依据法理从事上述行为。

之所以存在上述分歧,是因为民事活动与刑事追诉活动的性质存在本质的区别。民事活动要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来安排自己的私人生活。只要当事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就不应对其活动横加干涉。并且,法律具有局限性,不可能对纷繁复杂的民事活动规定得一概无余。在审理新型民事案件时,法律可能会出现漏洞。此时,法官就要诉诸习惯、甚至是法理来求得对该争议的公正合理解决。只有这样,才能创造出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市民社会生活,才能充分发展每个人的人格。而在刑事追诉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这是尊重和保障人权、防止司法擅断的根本要求。刑事追诉活动对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及其他权利的影响甚巨。一不留神,就可能造成冤假错案,给个人及其家庭、甚至整个社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所以,刑事追诉活动要严格依法办事,不能滥用自由裁量权。

综上所述,为了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发展个人人格,民事活动的规则是多元的,包括法律、习惯和法理等。而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防止司法擅断,刑事追诉活动一定要严格依法进行,切实贯彻“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

【解析】本题具有极强的理论深度和难度。

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和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我国《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上述几条规定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民事活动的规则体系包括法律和习惯,而对于法理作为民法渊源和民事活动规则的地位,没有给予承认。这种观点也体现在司法部的《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中。该大纲民法部分第一章第三节民法的渊源部分,明确地开列了我国民法的渊源为制定法与习惯。

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该条规定确立了我国的罪行法定原则。该原则的理论基础是宪法所确立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和原则。尊重人权原则要求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应当使公民能够事先预见自己行为的法律效果。因此,对于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犯罪,对犯罪应该怎样处罚,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保障人权原则要求,刑事追诉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防止司法擅断。

本题的设问一,要求考生论述该条规定与刑法“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的区别及其理论基础,这要求考生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对民法和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深刻的理解,对市民社会活动规则和国家活动规则有着清楚的区分。

2.从法的渊源的角度分析该条规定的涵义及效力根据。

答案及解析:

法的渊源通常是指法的效力渊源,即形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和地位的法的表现形式。该民法典的规定体现了制定法、习惯、法理三大渊源,三者之间相互作用、密切联系,共同构成了该条规定的效力体系。

在这个效力体系中,三大渊源的地位不是并列的,而是按照一定的价值位阶呈现出梯度排列,并由此构成了法的适用“轨迹”。其中,制定法居于效力位阶的首位,具有优先适用性,在制定法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排除习惯和法理的适用;习惯居于效力位阶的第二位,当且仅当在制定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适用习惯并排除对法理的适用;法理

居于效力位阶的末位,当且仅当制定法和习惯都缺乏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加以适用。

三大渊源的价值位阶、适用梯度与其在法律效力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关联,由此形成了体现法律价值判断的效力依据。其中,制定法体现了国家对民事主体行为的最低限度的强制性规制,因而具有排除其他法的渊源的效力;习惯与制定法相比,一方面具有补充制定法规定缺失的功能,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了意思自治的民法理念,另一方面也可以经权力机关认可而上升为法律,从而具有法定强制性;法理与制定法和习惯相比,更侧重于“兜底”性功能,即在制定法和习惯难以调整某种法律关系的情况下,通过法学理论的推演达到相对公正、科学的法的适用效果,从而实现法的价值的个案平衡。

综上,该民法典的规定对法的渊源的阐释体现出了法的价值位阶原则和个案平衡原则,科学地诠释了三大渊源的内在联系和相互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法从习惯到习惯法,再从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历史发展进程。

【解析】该民法典的规定主要体现了制定法、习惯、法理三大渊源,三者之间的内在联系是分析该条文、阐释其效力依据的关键。应该看到,三大渊源的价值位阶、适用梯度的形成根源于社会经济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及法制传统等社会存在,并与其在法律效力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关联,由此形成了体现一定法律地位和价值判断的效力依据。

3.从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的角度分析该条规定在法律适用上的价值与条件。

答案及解析:

该条明确规定了法官解决民事争议时,适用民事活动规则的顺序。对我国的民事司法活动及法律工作者进行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具有借鉴意义。

法律解释,就是对法律的含义进行说明和解析。法律推理,就是运用法律理由来进行论辩的过程和活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是法律活动的主要内容。尤其是在解决法律争议、进行司法裁判时,两者更成为这些法律活动的实质和中心内容。我们都知道,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的所有情况。这一点尤其体现在民事活动领域。面对丰富多彩、纷繁复杂的民事生活,法律往往显得力不从心。当遇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新型民事案件时,法官就要求助习惯和法理。法律教 育网我国《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这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习惯可以作为我国民法的渊源。

从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角度分析。本条的规定具有三个层次的重要意义:首先,肯定了法律的局限性,承认了制定法存在漏洞;其次,明确了民法的渊源及其适用顺序。第三,要求法官不得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拒绝裁判。该条在法律适用上提出了三个条件:第一,“民事活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这里的“有法律”是民事活动适用法律的前提条件。所谓“有法律”,在民事活动领域,不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还应当包括可推知的规定。第二,“民事活动,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这里“依照习惯”的条件是“无法律”和“有习惯”。“法律没有规定的”是指法律既没有明文规定,也不能从法律可推知的规定中找到依据。这里的“习惯”,指习惯法,是人们经过长期反复实践而受其约束的行为惯式。第三,“民事活动,没有习惯的,依照法理。”这里“依照法理”的条件包括“无法律”、“无习惯”和“有法理”。关于法律和习惯的理解如前所述。这里的“法理”指对某问题达成的通常和一般的认识,尤指公认的学说和原理。

由上可知,该规定在民事法律适用上具有重要的价值。在适用该条进行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解决法律争议时,也要注意如上所述的各种限制条件。

【解析】本题要求考生从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的角度对条文在法律适用中的价值与条件进行论述,对考生的理论功底要求非常高。考生需要对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的含义、规则等具有深刻的理解。要对该条文对法律适用的价值进行分析,对法律适用的条件进行概括。考生需要透彻地分析该条文的逻辑结构,对条文中的关键词——“法律”、“习惯”和“法理”作出深刻剖析。充分论述三种渊源的适用顺序与条件。

2005年

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判例法制度,法官的判决本身具有立法的意义,并对以后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拘束力。我国主要以成文法律及司法解释作为审判案件的依据,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通过公布案例指导审判实践。请围绕“判例、案例与司法解释”谈谈你的看法。

答题要求:

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

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考点:判例法、案例、司法解释、成文法。

解析:

1、关于审题

这道论述题难度并不大,但是许多考生做的并不好,主要原因在于没有掌握论述题的审题技巧;

做答论述题有三个环节:一是审题,即读懂题意,找准问题。二是知识,即运用相关法律知识概念点。三是论证,即通过严密的逻辑能力和语言文字能力论证自己的观点。

一般来说,只要复习完大纲规定的内容,就基本具备了知识能力,倒如本题的知识点主要集中在法理学教材中,属于

法理学的基本概念。一般来说,参加考试的考生都是大学毕业,都具备了基本的写作能力。而论述题的主要难点就在审题上,只是绝大部分考生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

论述题的审题的中心问题是:命题者希望你做什么?了解命题意图的第一步是审查论述题要求考生回答的问题是什么?今年的论述题问题是:请围绕“判例、案例与司法解释”谈谈你的看法。

围绕“判例、案例与司法解释”谈看法的意思就是希望考生运用“判例、案例与司法解释”的相关概念谈你的看法。但是再进一步的阅读你会发现我们在上辅导课时一直在强调的论述题特点:论述题答题要求中并没有明确你谈对什么问题的看法。所以阅读试题之后一般的考生可能会有困惑,就是这道试题究竟希望我论述什么?这就需要你通过审题去寻找命题者究竟希望考生回答什么问题。

通过对题干的阅读,我们不难发现,本题可能主要是要求你谈谈对“最高人民法院也通过公布案例指导审判实践”这一做法的看法。这样我们就完成了审查题的第一步,即明确了问题。发现问题能力是考察专业素养能力的题中应有之义。

审题第二步:细化问题,并且选择自己的论点。无论点不成论述,因此选择论点就非常重要。

首先我们来看看本题至少能细化出如下几个具体问题:

(1)我国应该施行判例法,或者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公布案例指导审判实践这一改革。

(2)我国不应该实行判例法,或者反对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公布案例指导审判实践这一改革。

(3)“最高人民法院也通过公布案例指导审判实践”这一改革合法。

(4)“最高人民法院也通过公布案例指导审判实践”这一改革不合法。

通过审题,我们发现了四个问题。其中前两个问题属于是否应然性问题,后两个属于合法性判断问题。至此,我们就可以根据自己的知识结构或者拿手的角度选定一个具体问题展开论述了。

2、关于解题

本题的解题分两步进行:

一是知识部分,即分析和对比判例法、成文法、司法解释及判例的概念,以及成文法与判例法的优缺点。以上知识主要集中在法理学教材中,属于纯知识问题。

二是看法部分。要求考生明确自己的观点即论点,之后就可以展开全面的论证。

3、几点说明

(1)通过和一些考生面对面交流,以及网络上考生对论述题的反应,我们感觉到论述题的审题是考生普遍比较薄弱的问题。

(2)本题的原型来自人民法院的一项改革,这也再次说明了论述题命题素材的时事性特点。

(3)要想把本题回答的有理有据、有血有肉,不但需要介绍判例法、成文法的来龙去脉,还需要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推行公布典型案例指导各地办案这一改革措施的背景。而这些具体知识都是大纲所没布要求的,这也说明论述题是一个考察法学素养的试题,考生应该不断的加强平时的积累和训练才可能获得更好的分数。

(4)由于该题难度并不大,所以不再列举具体的例文。

2003年

案情:某市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决定出台一项新举措,由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通告,凡自行摄录下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照片、录像资料,送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被采用并在当地电视台播出的,一律奖励人民币200 元-300 元。此举使许多市民踊跃参与,积极举报违章车辆,当地的交通秩序一时间明显好转,市民满意。新闻报道后,省内甚至外省不少城市都来取经、学习。但与此同时,也发生了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有违章驾车者去往不愿被别人知道的地方,电视台将车辆及背景播出后,引起家庭关系、同事关系紧张,甚至影响了当事人此后的正常生活的;有乘车人以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把电视台、交管部门告上法庭的;有违章司机被单位开除,认为是交管部门超范围行使权力引起的;有抢拍者被违章车辆故意撞伤后,向交管部门索赔的;甚至有利用偷拍照片向驾车人索要高额“保密费”的,等等。报刊将上述新闻披露后,某市治理交通秩序的举措引起了社会不同看法和较大争议。

问题:请谈谈你对某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合法性、合理性的认识。(注意:不能仅就此举引发的一些问题、个案谈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

答题要求: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认为正确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要求800-1000字。

解题思路:这一题按照要求从合法性、合理性两方面进行认识。合法性问题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思考:(1)立法和执法的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2)法律渊源、法律效力方面,下位法不能违反上位法;(3)委托社会组织、个人执法的合法性。从这些方面衡量,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的这一通告应当说有合法性依据。

合理性问题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思考:(1)法律价值。如秩序与自由,维持秩序与限制自由关系的处理,是否考虑了价值排序原则、比例原则;如正义与效率,提高行政效率与实现社会正义关系的处理,是否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利益。

2002年大学俄语四级考试真题 篇6

98.就上述事件中的行为的属性及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13年)

A.市林业局的致函不具有可诉性

市林业局接到关于孙某毁林采矿的举报,遂致函当地县政府,要求调查。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形成会议纪要:由县林业局、矿产资源管理局与安监局负责调查处理。经调查并与孙某沟通,三部门形成处理意见:要求孙某合法开采,如发现有毁林或安全事故,将依法查处。再次接到举报后,三部门共同发出责令孙某立即停止违法开采,对被破坏的生态进行整治的通知。

【答案】AD

请回答第97-98题。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97.责令孙某立即停止违法开采的性质是()。

选项A正确。市林业局的致函行为不属于具有拘束的具体行

A.行政处罚

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C.三部门的处理意见是行政合同行为

B.县政府的会议纪要具有可诉性

D.三部门的通知具有可诉性

B.行政强制措施

选项B错误。县政府的会议纪要不属于具有拘束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C.行政征收

D.行政强制执行

选项C错误。行政合同行为的双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三部门的处理意见不是行政合同行为。

【答案】A

选项D正确。三部门的通知对是具体行政行为,且会对孙某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据此可知,责令孙某立即停止违法开采的性质属于行政处罚种类中的“责令停产停业”。

99.甲市某县公安局以李某涉嫌盗窃罪为由将其刑事拘留,经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县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6年,李某上诉,甲市中级法院改判无罪。李某被释放后申请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李某向甲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具有可诉性。

【提示】司法部给出的答案是B,但是根据《行政强制法》

A.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的,应书面通知李某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第9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据此可知,上述五种行政强制措施中没有“责令停止”相关违法行为的种类。因此,按照法条规定来讲,正确答案应该是A.决定为由,撤销乡政府的决定。甲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B.李某向甲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前,应当先向甲市检察院申请复议

A.县政府撤销乡政府决定的同时应当确定系争土地权属

C.对李某申请赔偿案件,甲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可指定一名审判员审理和作出决定

B.甲的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

C.本案被告为县政府

D.如甲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赔偿义务机关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该省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D.乙与乡政府为本案的第三人

【答案】AD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司法赔偿。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复议。

选项A正确。《国家赔偿法》第23条第3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选项A错误。县政府撤销乡政府决定的同时不需要确定系争土地权属。

选项B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

选项B错误。《国家赔偿法》第24条第2款、第3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法院,赔偿请求人可以直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选项C正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中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因此甲不服向法院起诉的,复议机关县政府为被告。

选项C错误。《国家赔偿法》第29条第1款、第2款规定,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以上审判员组成,组成人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选项D错误。《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乙是本案的第三人,但是乡政府不是本案的第三人。

选项D正确。《国家赔偿法》第30条第1款,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100.村民甲、乙因自留地使用权发生争议,乡政府作出处理决定,认定使用权归属甲。乙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以甲乙二人争议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乡政府无权作出处理

(2012年)

某药厂以本厂过期药品作为主原料,更改生产日期和批号生产出售。甲市乙县药监局以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 第1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决定没收药品并处罚款20万元。药厂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依《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关于生产劣药行为的规定,决定维持处罚决定。药厂起诉。

【答案】BD

【考点】行政诉讼的举证与审理裁判

请回答第97-98题。

【解析】选项A错误。《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97.关于本案的被告和管辖,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选项B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A.被告为乙县药监局,由乙县法院管辖 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B.被告为乙县药监局,甲市中级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C.被告为乙县政府,乙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选项C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庭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D.被告为乙县政府,由甲市中级法院管辖

【答案】D

以及是否延期审理。

【考点】行政诉讼被告与管辖

选项D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判行政案件,应当以证据【解析】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仍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这种情况下,复议决定是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简单重复,审查的客体实际上仍然是原具体行政行为。所以,被告为乙县政府。

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

99.某交通局在检查中发现张某所驾驶货车无道路运输证,遂扣留了张某驾驶证和车载货物,要求张某缴纳罚款1万元。张某拒绝缴纳,交通局将车载货物拍卖抵缴罚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所以,本案由甲市中级法院管辖。

有:()

A.扣留驾驶证的行为为行政强制措施

B.扣留车载货物的行为为行政强制措施

98.关于本案的举证与审理裁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C.拍卖车载货物的行为为行政强制措施

A.法院应对被诉行政行为和药厂的行为是否合法一并审理和裁判

D.拍卖车载货物的行为为行政强制执行

B.药厂提供的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不成立的,不能免除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答案】ABD

【考点】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

C.如在本案庭审过程中,药厂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院不予准许

《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D.法院对本案的裁判,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B.某公安局以新录用的公务员孙某试用期不合格为由取消录用

C.某人保局给予工作人员田某记过处分

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征有预防性、制止性、临时性、中间性的特点。其目的在于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或扩大,常常是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前奏和准备。扣押财物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拍卖财物属于行政强制执行。

D.某财政局对工作人员黄某提出的辞职申请不予批准

【答案】A

【考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00.廖某在监狱服刑,因监狱管理人员放纵被同室服刑人员殴打,致一条腿伤残。廖某经6个月治疗,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有:()

【解析】选项A正确。因为此时李某还未完全取得公务员的身份,故他与人保局的争议为外部行政法律争议,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A.医疗费

选项B、C、D错误。《公务员法》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B.残疾生活辅助具费

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做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C.残疾赔偿金

D.廖某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 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答案】ABC

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据此可知,选项B、【考点】国家赔偿的范围

【解析】《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据此可知,廖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需要赔偿廖某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

C、D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人事处理行为,是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

98.甲市为乙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关于甲市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1年卷二不定项第98题)

A.在一届政府任期内,甲市政府的工作部门应保持相对稳定

B.乙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与甲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为上下(2011年)

级领导关系

97.当事人不服下列行为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2011年卷二不定项第97题)

C.甲市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甲市政府提出,报乙省政府批准

A.某人保局以李某体检不合格为由取消其公务员录用资格 D.甲市政府根据调整职责的需要,可以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整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编制

D.举办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与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答案】AD 【答案】ACD 【考点】地方行政机构设置 【考点】行政许可的听证

【解析】选项A正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简称《地方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条例》,下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适时调整。但是,在一届政府任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解析】选项A正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选项B错误。《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选项B错误。《地方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履行管理职责,并对下级机构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选项C正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选项C错误。《地方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选项D正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选项D正确。《地方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调整职责的需要,可以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整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编制。但是,在同一个行政区域不同层级之间调配使用行政编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100.甲县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认定有10户居民的小区自建的围墙及附属房系违法建筑,指令乙镇政府具体负责强制拆除。10户居民对此决定不服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1年卷二不定项第100题)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A.本案被告为乙镇政府

99.关于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听证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1年卷二不定项第99题)

B.本案应由中级法院管辖

C.如10户居民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诉讼代表人的,法院可A.行政机关应在举行听证7日前将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D.如10户居民对此决定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为甲县政府

B.行政机关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公开举行听证

【答案】BC C.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听证主持人可以依照规定提出回避申请

【考点】行政诉讼的被告、管辖、行政诉讼的代表人 以依职权指定 【解析】选项A错误。《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据此可知,本案被告应当为县政府,因为强制拆除决定是由“甲县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作出的,应由甲县政府为被告。镇政府只是执行人,并非该决定的作出者,不能成为被告。

「解析」选项A错误。《公务员法》第95条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据此可知,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

选项B正确。《公务员法》第98条第3款规定,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选项B正确。《行政案件管辖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一审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本题中,被告为县级人民政府,且并非为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因此,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部门规定。

选项C错误。《公务员法》第98条第2款规定,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据此可知,聘任合同期限为1-5年,不能为10年。

选项C正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同案原告为五人以上,应当推选一至五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选项D错误。《公务员法》第97条第2款规定,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据此可知,聘任合同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无需经上级机关批准。

选项D错误。《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题中,被告是甲县人民政府,复议机关应为其上一级人民政府,即市政府或省政府。

99.张某通过房产经纪公司购买王某一套住房并办理了转让登记手续,后王某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登记行为。行政诉讼过程中,王某又以张某为被告就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提起民事诉讼。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0(2010年)

年卷二不定项第99题)

98.关于聘任制公务员,下列做法正确的是()。(2010年卷二不定项第98题)

A.本案行政诉讼中止,等待民事诉讼的判决结果

B.法院可以决定民事与行政案件合并审理

A.某县保密局聘任两名负责保密工作的计算机程序员

C.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应当判决驳回王某的行B.某县财政局与所聘任的一名精算师实行协议工资制

政诉讼请求

C.某市林业局聘任公务员的合同期限为十年 D.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应当判决确认转让登记行为合法

D.某县公安局聘任网络管理员的合同需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

「答案」A 「答案」B 「考点」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衔接的问题

「考点」公务员 「解析」选项A正确。本题中,王某向法院请求撤销房屋转让登记的理由是买卖合同无效。同时,王某提起民事诉讼的诉 讼请求是确认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据此可知,行政案件的审判须以民事诉讼的裁判结果为依据,在民事诉讼审结之前,行政诉讼应当中止。

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本题中,轿车为被侵害人乙所有,县公安局不得扣押。

选项B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2款规定,选项B错误。本题中,民事诉讼不是因行政行为的违法而导致的赔偿诉讼,不是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赔偿诉讼的情况,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是两个独立的诉,不能合并审理。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选项C错误。房屋登记机关是根据买卖合同作出了转让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则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就不复存在了,在此情形下,法院应当判决撤销该转让登记行为,而不是“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选项C正确。《行政处罚法》第51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选项D错误。《行政诉讼法解释》第35条规定,法律、法选项D错误。本案中,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则该转让登记行为合法,但王某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法院撤销登记行为,属于变更判决,而确认合法则为确认判决,与王某的诉讼请求不符,故法院不能作出确认合法的判决。

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题不属于复议前置的案件,甲撤回复议申请后,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100.2006年5月9日,县公安局以甲偷开乙的轿车为由,向其送达1,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书。甲不服,于同月19日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6月8日,复议机关同意甲撤回复议申请。6月20日,甲就该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0年卷二不定项第100题)

98.2002年底,王某按照县国税局要求缴纳税款12万元。2008年初,王某发现多缴税款2万元。同年7月5日,王某向县A.对甲偷开的轿车县公安局可以扣押

国税局提出退税书面申请。7月13日,县国税局向王某送达不予退税决定。王某在复议机关维持县国税局决定后向法院起诉。下B.如甲能够证明撤回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对该处罚决定提出复议申请

A.复议机关是县国税局的上一级国税局

C.甲逾期不缴纳1,000元罚款,县公安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B.复议机关应自收到王某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D.法院不应当受理甲的起诉

C.被告为县国税局

「答案」BC

D.是否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考点」行政复议申请的撤回、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的规定,是本案审理的焦点之一 列选项正确的是:

(2009年)应当依法受理。

「解析」选项A错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复议管辖、行政复议期限、行政诉讼被告。

“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包括:

(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故A项正确。

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故ACD正确。

100.郑某因某厂欠缴其社会养老保险费,向区社保局投诉。2004年9月22日,该局向该厂送达《决定书》,要求为郑某缴根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故B项正确。

纳养老保险费1万元。同月30日,该局向郑某送达告知书,称其举报一事属实,并要求他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2,000元。郑某不服区社保局的《决定书》向法院起诉,法院的生效判决未支持郑某的请求。2005年4月19日,郑某不服告知书向市社保局申请复议,后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郑某不服提起诉讼。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题是复议维持案件,故C项正确。

A.郑某向市社保局提出的复议申请已超过申请期限

本案原告王某是以不服不予退税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所以不予退税决定的合法性是法院审查的内容,故是否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的规定,是本案审理的焦点之一,D项正确。

B.区社保局所在地的法院和市社保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

C.郑某的起诉属重复起诉

D.如郑某对告知书不服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可以被诉行99.下列情况属于或可以视为行政诉讼中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是:

答案:A A.被诉公安局把拘留三日的处罚决定改为罚款500元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行政诉讼的管辖、B.被诉土地局更正被诉处罚决定中不影响决定性质和内容的文字错误

《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C.被诉工商局未在法定期限答复原告的请求,在二审期间作出书面答复

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故A项说法正确,郑某向社保局提出的复议申D.县政府针对甲乙两村土地使用权争议作出的处理决定被诉后,甲乙两村达成和解,县政府书面予以认可

《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答案:ACD

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并不是复议改变案件,故只有区社保局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B项错误。

请已经超过了法定的复议申请期限。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为系重复处理行为为由不受理郑某的起诉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程序中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郑某前面是不服区社保局的《决定书》向法院起诉;后面是对市社保局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提起诉讼,并不是重复起诉,故C错误。

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8条第3款规定,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由此,B正确,当选;第58条第2款规定,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由此,C错误,不当选;第重复处理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的申请或者申诉,对原有的生效行政行为作出的没有任何改变的二次决定。本案被诉行为并不是重复处理行为,故D项错误。

59条第2款规定,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由此,D错误,不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AB.(2008年)

99.张某租用农贸市场一门面从事经营。因赵某提出该门面属于他而引起争议,工商局扣缴张某的营业执照,致使张某停业2个月之久。张某在工商局返还营业执照后,提出赔偿请求。下列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是: 98.某行政机关负责人孙某因同时违反财经纪律和玩忽职守被分别给予撤职和记过处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只对孙某执行撤职处分

A.门面租赁费

B.应同时降低孙某的级别

B.食品过期不能出售造成的损失

C.对孙某的处分期为36个月

C.张某无法经营的经济损失

D.解除对孙某的处分后,即应恢复其原职务

D.停业期间张某依法缴纳的税费

答案:AB

答案:AD 解析:《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

(三)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24条规定,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由此,对孙某的行为给予撤职和记过处分是正确的。该《条例》第10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由此A正确。《中

解析:《国家赔偿法》第28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由此,A和D属于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应当赔偿;B和C均属于间接损失,不予赔偿。本题正确答案是AD.100.甲公司与乙公司开办中外合资企业丙公司,经营房地产。因急需周转资金,丙公司与某典当行签订合同,以某宗国有土地作抵押贷款。典当期满后,丙公司未按约定回赎,某典当行遂与丁公司签订协议,将土地的使用权出售给丁公司。经丁公司申请,2001年4月17日市国土局的派出机构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丙公司未参与变更土地登记过程。2008年3月3日甲公司查询土地抵押登记情况,得知该土地使用权已变更至丁公司名下。甲公司对变更土地登记行为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因此,对市国土局与派B.若丙公司对变更土地登记行为不服,应当自2008年3月3日起3个月内起诉

出机构之间的关系性质,法院可以依法调取证据,D项说法正确。

(2008年·四川)

C.丙公司与某典当行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是本案的审理对象

98.某县信访局局长申某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若给予其行政处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D.对市国土局与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性质,法院可以依法调取证据

A.对申某的处分,既可由某县政府决定,也可由某县政府的上级政府决定

答案:AD

B.对申某处分的办案期限为自批准立案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因此,A项说法正确。

D.对申某处分决定应经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C.对申某处分案件的调查应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 过12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第4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法律 教育网原创)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丙公司一直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2008年3月3日,甲公司查询土地抵押登记情况才了解,此时间是甲公司的了解时间,不一定就是丙公司的了解时间,即便是推定为丙公司的知道时间,题干中也没有说明是否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因此,B项的说法是错误。

答案:BCD

解析:《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37条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免去职务前,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因此,A项说法错误。

第44条规定,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办案期限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因此,B项说法正确。

第41条规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2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因此,C项说法正确。

《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丙公司与某典当行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不是本案的审理对象,因此,C项说法错误。

第39条规定,任免机关对涉嫌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五)经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对该公务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因此,D项说法正确。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CD.100.某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认定张某销售假药,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1号决定)。该局将决定书送达张某后发现有文99.甲与乙婚后购买一套房屋,产权证载明所有权人为乙。后双方协议离婚,约定房屋赠与女儿,甲可以居住房屋至女儿满18岁,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不久,乙与丙签订抵押借款协议,将房屋抵押给丙,2005年10月8日丙取得房产局发放的房屋他项权利证书。2006年11月7日,丙在联系不到乙的情况下,找到甲并出示抵押相关材料和证书,甲才知该房屋已被抵押,遂要求房产局解决。未获得满意答复后于2007年1月16日向法院起诉请求注销该证书,并同时以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抵押借款协议无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字错误,遂予以撤销并作出处罚内容相同的决定(2号决定),但决定书上加盖了该局前身某县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印章。张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诉讼期间,该局撤销了2号决定书,作出罚款3000元的决定(3号决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2号决定与1号决定错误性质相同,属于文字错误

B.对同一行为给予三次处罚,既违反一事不再罚要求又构成反复无常

A.甲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应自2005年10月8日起计算

C.某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撤销2号决定书、作出3号决定应在一审期间内进行

B.甲的起诉已过起诉期限

C.法院应当中止行政诉讼,待民事诉讼审结后再恢复诉讼

D.张某对3号决定不服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审查3号决

答案:D D.法院应当中止民事诉讼,待行政诉讼审结后再恢复诉讼

解析:1号决定属于文字错误,2号决定属于签章错误,两答案:C

者错误的性质是不相同的。因此,A项说法错误。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甲根本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因此,起诉期限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即从2006年11月7日开始计算,期限是3个月,即到2007年2月7日到期。因此,AB项说法错误。

上述的3个决定中,每个决定都是对前一决定的纠正,即后一决定的作出都是对前一决定的否认,后一决定生效的同时前以决定就失效了。因此,不存在三次决定都生效的情况,也就不存在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情况。因此,B项说法错误。

某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撤销2号决定书,作出3号决定书的行为可以在复议期间进行,可以在一审期间进行,也可以在二审期间进行,没有必须在一审期间进行的限制规定。因此,C项说法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1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因此,C项说法正确,D项说法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0条第2款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因此,D项说法正确。

(2007年)

91.安某放的羊吃了朱某家的玉米秸,二人争执。安某殴打朱某,致其左眼部青紫、鼻骨骨折,朱某被鉴定为轻微伤。在公 安分局的主持下,安某与朱某达成协议,由安某向朱某赔偿500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D.海关申请强制执行其处罚决定,应当由海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A.安某与朱某达成协议后,仍可以对安某进行治安处罚 答案:BD B.如果安某拒不履行协议,朱某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解析:海关有自行执行的权力,所以B错误;海关如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则需要向海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所以D错误;C在前面的考题中已经涉及;A属于正确的直C.如果安某拒不履行协议,朱某应当先向区公安分局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

接强制手段。

93.某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区教育局作出的《关于D.如果安某拒不履行协议,朱某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不同意申办花蕾幼儿园的批复》,并要求法院判令该局在20日内向花蕾幼儿园颁发独立的《办学许可证》。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确认区教育局批复违法的判决,但未就颁发《办学许可证》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此,A、C的说法是错误的,D的说法是正确的。《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由此,B的说法是错误的,因为行政调解行为属于不可诉的行为。本题正确答案是D.D.二审法院应当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C.二审法院可以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A.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一审判决 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答案:D

B.二审法院应当维持一审判决

答案:AD 92.甲公司从澳大利亚某公司购买了2万吨化肥运抵某市。海关认定甲公司在无进口许可证等报关单证的情况下进口货物,且未经海关许可擅自提取货物,遂以保证金的名义向甲公司收缴人民币200万元。随后作出罚款100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甲公司认为处罚过重,但既未缴纳罚款,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解析:《行政诉讼法解释》第71条,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由此,A是正确的,BC是错误的。该解释第69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行政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此,D是正确的,本题正确答案是AD.A.海关可以直接将甲公司缴纳的保证金抵缴部分罚款

(2006年)

B.海关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处罚决定

93.王某为某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的一名科长,因违纪受到降级处分。下列何种说法不符合《公务员法》的规定? C.海关应当自甲公司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行政强制执行申请 A.王某对处分不服,可自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某县人事局提出申诉

解析:根据《信访条例》第16条的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乡政府的上级政府是县政府。对乡政府的决定不服应该向B.王某对处分不服申请复核时,复核期间应暂停对王某的处分

乡政府或县政府提出,而非向其上上级——市政府提出。A项错误,不选。

C.王某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级别和享受年终奖金

根据第21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不同方式处理。仅仅书面告知是否受理是不够的,对于受理的案件,D.处分解除后,王某的原级别即自行恢复

答案:ABCD

应当转送有权处理机关;对于不受理的案件,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第22条第2款规定,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解析:根据《公务员法》第90条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处分不服,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处分之日起30日内直接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申诉,而不是自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A所指的申诉期限的起算点错误,应选。第91条第2款规定,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决定的执行。B错误,应选。第58条规定,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并未指明不能享受年终奖金,所以C错误,应选。根据第59条第2款规定,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D项错误,应选。

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因此B错误,不选。

根据第6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所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其他是根据需要设立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因此工商局并不一定非得设立信访工作机构不可,C错误。

第34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94.下列有关信访的何种做法是正确的?

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市人民政府是县人民政府的上一级机A.田某对乡政府的决定不服,可以采用走访形式到市政府提出信访事项

95某县工商局以某厂擅自使用专利申请号用于产品包装广B.某县人民政府信访局收到李某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李某

告进行宣传、销售为由,向某厂发出扣押封存该厂胶片带成品通知书。该厂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某县上商局的扣押财物通知书,并提出下列赔偿要求:返还扣押财物、赔偿该厂不能履行C.某县工商局不设立专门的信访工作机构,违反了信访规定

合同损失100万元、该厂名誉损失和因扣押财物造成该厂停产损失100万元。后法院认定某县工商局的扣押通知书违法,该厂提D.沈某对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可以请求市政府复查

出的下列何种请求事项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关,沈某有权要求市政府复查,D正确。

A.返还扣押财物

答案:D

B.某厂不能履行合同损失100万元

C.某厂名誉损失 D.某厂停产损失100万元 解析:选项A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第5项规定的答案:BCD

“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解析:国家赔偿的范围只包括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也不包括精神损害的赔偿。对于县工商局的违法扣押行为,某厂只能要求返还扣押的财产。不能履行合同的损失属于可得利润的损失,名誉损失属于精神损害的范围,依法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B、C应选。至于停产损失,只在被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时适用,而且只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某厂并未被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或责令停产停业,也并不确定停产的100万元是否属于经常性、必要的费用开支,因此D应选。

根据国务院《审计法实施条例》第45条,审计决定具有强制执行力。根据该条例第46条规定,对审计决定不服的案件属于复议前置案件。选项B属于审计决定,属于行政诉讼范围。根据题干要求,选项B应选。在选项C,市经济发展局的批复,对B公司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具有可诉性,应选。在选项D,区工商局的通知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而且对50户工商户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具有可诉性,应选。

99.张某与林某同为甲市田山有限公司的股东,林某以个人名义在甲市免税进口一辆轿车,由张某代办各类手续,平时归张(2005年)

某使用。后张某将轿车卖给甲市国浩公司,并将所得款35万元人民币划入田山有限公司的账户内。甲市某区工商局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行为,决98.下列案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有:

A.某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向甲公司颁发了房屋租赁许可证,乙公司以此证办理程序不合法为由要求该办公室撤销许可证被拒绝。后乙公司又致函该办公室要求撤销许可证,办公室作出“许可证有效,不予撤销”的书面答复。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书面答复。

定没收张某销售款;此后又冻结田山有限公司的帐款。张某不服,向甲市工商局申请复议。甲市工商局以张某的行为构成偷税为由,维持了原处罚决定。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林某也有权对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B.某区审计局对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过程中,对丙、丁公司协议合作开发的某花园工程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后向丙、丁公司发出了丁公司应返还丙公司利润30万元的通知。丁公司对通知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D.冻结帐款行为不属于本案的审理对象

C.某市经济发展局根据A公司的申请,作出鉴于B公司自愿放弃其在某合营公司的股权,退出合营公司,恢复A公司在合营公司的股东地位的批复。B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解析:张某无权处分林某轿车,张某应当对林某负损害赔D.某菜市场为挂靠某行政机关的临时市场,没有产权证。某市某区工商局向在该市场内经营的50户工商户发出通知,称自通知之日起某菜市场由C公司经营,各工商户凭与该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及个人资料申办经营许可证。50户工商户对通知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答案:BCD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和第18条的规定,有权以有限公偿责任;另外,林某对张某售车后所得销售款依法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也就是说,工商局没收张某销售款,并不实际影响林某的权利义务,即林某与工商局的处罚行为之间不具有法律上利害会关系。因此,选项A错误。

答案:ABC

B.张某可以田山有限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

C.本案的被告为甲市某区工商局 司名义起诉的包括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会、董事会,单个股东无权以公司名义起诉。据此,选项B错误。

在本案,海关的第一次征税行为已被海关补征税款的决定确认违法,而且兴汇有限公司要求海关赔偿但遭拒绝。在此种情形下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是适当的。据此,选项C正确。另外,根据甲市工商局维持了原处罚决定,但其对张某行为的定性发生了变化(由倒卖转为偷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2项,构成“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结合《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本案的被告是甲市工商局,选项C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选项D正确。

(2004年)

96.甲厂经某市采砂许可证的法定发放机关地质矿产局批审判采“不告不理”原则。根据题干语言,张某起诉的对象是工商局没收销售款的处罚行为,而非冻结帐款的行政强制执行。据此,选项D正确。

准取得了为期5年的采砂许可证,并经某区水电局等部门批准,在区江河管理站划定的区域内采砂。后因缴纳管理费问题与水电局发生纠纷。随后,该水电局越权向乙厂颁发了采砂许可证,准予乙厂在甲厂已被划定的区域内采砂。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100.兴汇有限公司申报进口人工草坪,某海关征收关税和代征增值税后放行。后某海关发现兴汇有限公司进口人工草坪税则归类错误导致税率差异,遂又向兴汇有限公司补征关税和代征增值税近5万元。兴汇有限公司以第一次征税行为违法致使其未能将税款纳入成本造成损失为由要求某海关赔偿,在遭拒绝后,兴汇有限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B.水电局应当撤销给乙厂发放的采砂许可证

A.根据甲厂的申请,某市地质矿产局可以撤销水电局发给乙厂的采砂许可证

C.若乙厂的采砂许可证被撤销,发放许可证的水电局应承担乙厂相应的经济损失 A.此案为涉外行政案件

B.因兴汇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补征税款的决定停止执行

D.甲厂可以要求水电局赔偿因向乙厂颁发许可证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

C.兴汇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程序要求

答案:ABCD D.兴汇有限公司应当对所遭受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解析:《行政许可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答案:CD 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行政许可法》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涉外行政案件是指涉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的行政案件。在本案,题干并未交代“兴汇有限公司”是外国组织,因此选项A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除非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据此,选项B错误。

第22条规定,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法》第6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②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③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④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⑤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和第21条的规定,如果加害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该具体行政行为已被确认违法;二是已经过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行政许可法》第76条规定,行政机关违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98.关于行政处罚和刑罚的折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行政拘留可以折抵拘役

B.行政拘留可以折抵有期徒刑

97.某县公安局以郭某因邻里纠纷殴打并致邱某轻微伤为由,对郭某作出拘留10天的处罚。郭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某县公安局向法院提交了处罚的主要证据,华某和邱某舅舅叶某二人的证言及该县中心医院出具的邱某的伤情证明。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C.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折抵没收财产

D.罚款可以折抵罚金

答案:ABD A.华某的证言的证明效力优于叶言的证言

解析:《行政处罚法》第28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B.某县公安局申请华某出庭作证,应当在开庭前提出

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C.若华、叶二人的证言相互矛盾,法庭应判决撤销某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

相应罚金。”

99.某合资企业的甲、乙两股东就股权转让达成协议。后因D.若一审法庭未通知邱某参加诉讼,二审法院应将案件发回重审

情况发生变化,甲、乙两股东又签订了一项合同修正案,约定在该合同批准后一年内甲有权以一定的价格向乙回购已经出让的股权。2001年4月1日,股权转让合同以及合同修正案一同获得答案:ACD

批准。7月2日,甲提出回购,乙不同意,并告知甲原审查批准机关于2001年6月1日又作出一批复,该批复指出,2001年4月1日批复只是批准股权转让合同,未批准股权回购条款,股权回购时仍需报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解析:A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3条规定,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

(七)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B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3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庭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以及是否延期审理。”C对,主要证据不足意味着行政机关在查清案件基本情况或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缺乏事实基础,人民法院有权予以撤销。D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1条第1款规定,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

A.甲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审批机关2001年4月1日确认股权回购的批复

B.甲乙之间关于股权回购的约定有效,甲可以对乙的违约行为提起诉讼

C.审批机关2001年6月作出的批复并未设定新的权利义务,法院不应受理甲对该批复提起的诉讼

D.甲在2003年8对审批机关2001年6月1日作出的批复提起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期限 答案:BCD B.市经济委员会张主任兼任投资公司董事长

解析:原审批机关于2001年6月1日作出的批复属于“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中的行政确认案件。参见《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

C.教育局高副局长辞职一年后经教育局批准到教育局所属的教育培训中心担任主任

D.市政府批准办公厅机要处王处长辞职出国

答案:ABD

解析:A错B错,《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49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C对,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73条规定,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二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企业或者营利性的事业单位任职,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D错,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71条第3款,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的国家公务员,不得辞职。

(2003年)

96.甲乙两人互殴,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调解处理。双方就医疗费赔付达成调解协议。事后,甲履行了协议而乙没有履行。甲依法可以选择的救济途径是:

A.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乙赔偿损失

B.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调解协议

C.要求公安机关强制执行该调解协议

D.提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撤销调解协议并判决乙赔偿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

损失

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第83条规定,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解析:依《行政复议法》第8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100.下列何种情形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公务员任职和辞职的规定?

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选A.答案:A A.李副市长兼任公安局长和安全局长 97.公安局对甲作出治安拘留10天处罚决定后随即执行。甲申请复议,上级公安局作出维持原处罚的复议决定。甲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审法院判决维持拘留决定,甲在上诉中又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公安局对甲的拘留违法,应如何处理此案?

D.法院对检查笔录进行审查时,制作笔录的执法人员必须出庭

答案:A

解析:A正确,依《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A.撤销第一审判决,并撤销拘留决定,判令公安局赔偿甲的损失

B.撤销第一审判决,并确认拘留决定违法,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将全案发回重审

录。B、C项错误,依《行政证据规定》第15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C.撤销第一审判决,并确认拘留决定违法,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将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D错误,依《行政证据规定》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①对现场笔录的合D.撤销第一审判决,并撤销拘留决定,并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甲就赔偿问题另行起诉

答案:D

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②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③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④对行政执法人员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判决。”据此,在本案,由于公安局对甲的拘留违法,而第一审判决维持拘留决定,所以应当撤销第一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1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故选D.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⑤需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注意:并不是“必须出庭”。

99.2001年5月某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为由对甲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公安局将甲带至局内留置盘问48小时,搜查了甲的住处,扣押了搜出的现金 10万元,冻结了搜出的20万元银行存款,并对甲实行监视居住。次年1月,公安局以甲刊登虚假广告、骗取学生学费为由,决定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解除冻结。此后公安局一直未对甲诈骗一事作出处理,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98.卫生防疫站对王某经营的餐馆进行卫生检查,发现厨师在操作间未戴帽子,备用餐具有油腻及小飞虫,当场制作了检查笔录。两天后对王某处以200元罚款。王某不服向法院起诉,卫生防疫站向法院提供了检查笔录。下列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下列何种行为可以成为法院的审理对象?

A.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

B.扣押现金10万元

A.检查笔录应至少有2名执法人员的签名

C.冻结20万元银行存款

B.检查笔录应加盖卫生防疫站的公章

D.留置盘问48小时

C.检查笔录必须有当事人的签名

答案:A 解析:依《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故选 A.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①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②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③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④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⑤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故不选B、C、D项。

(2002年)

(五)A市张某到C市购货,因质量问题,张某拒绝支付全部货款,双方发生纠纷后货主即向公安机关告发。C市公安机关遂以诈骗嫌疑将张某已购货物扣留,并对张某采取留置盘问审查措施。两天后释放了张某,但并未返还所扣财物。张某欲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案情回答95-97题。

95.哪些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A.C市基层人民法院

100.在某法院受理的一起交通处罚案件中,被告提供了当事人闯红灯的现场笔录。该现场笔录载明了当事人闯红灯的时间、地点和拒绝签名的情况,但没有当事人的签名,也没有其他证人签名。原告主张当时不在现场,并有一朋友为其出庭作证。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应如何认定?

C.A市基层人民法院 B.C市中级人民法院

D.A市中级人民法院

A.法院可以认定原告闯红灯

答案:AC B.法院可以认定原告没有闯红灯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C.法院对原告是否闯红灯无法认定

D.法院需进一步调查后再作认定

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答案:A

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据此,公安机关在本案中既扣留张某的货物,又对张某采取留置盘问审查,限制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1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题干中的现场笔录尽管没有当事人或证人的签名,但并不影响其证据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1条第二项的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因此题干中原告朋友的证言不具有证据效力。故选A.其人身自由,张某起诉,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和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都可管辖,C市人民法院在被告所在地,A市人民法院在原告所在地,对本案都有管辖权。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4条规定的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妁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因此AC为正确选项。

96.如张某寻求救济,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张某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B.张某可先提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起诉 除,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C.张某只能申请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法院应当作出确认判决,故选D.D.张某既可以直接起诉,也可以先经复议i对复议决定不服再起诉。

答案:ABD

(六)解析:《行政诉讼法》第37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复议法》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可见,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不经复议而直接起诉是原则,必须经复议才能起诉是例外;诉讼终局是原则,复议终局是例外,那么,既然法律、法规未规定对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时,须先经复议,那当事人就有权选择复议或诉讼。选ABD三项。

某村村民吴某因家里人口多,住房紧张l向乡政府提出建房申请。经乡人民政府土地员刘某批准后,即开始划线动工。周围左邻申某与右邻崔某发现吴某占用了自己使用多年的宅基地,即同吴某交涉。吴某申辩说建房是按批准文件划线动工,不同意改变施工计划。据此请回答98-100题。

98.如申某与崔某申请复议,应当向下列什么机关提出?

A.乡政府作为复议机关

B.比县政府作为复议机关

C.县政府土地管理局作为复议机关

D.县政府法制局作为复议机关

97.如果法院受理起诉,可能作出的是何种判决?

答案:BC A.维持判决

解析:《行政复议法》第13条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B.撤销判决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题中,批准行为的主体是乡政府,而其行使的职权是土地管理权。C.赔偿判决

D.确认判决 县政府是上一级政府,而县土地局是主管土地行政的政府工作部门,都可以作复议机关。本题中,不可能由乡政府自己复议,由答案:BD

法制局复议也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C.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本案行政机关扣留张某的货物属于滥用职权,依法应予以撤销,故选B;对张某采取的留置审查措施也是违法,但该行为已经解

99.经过复议后,谁有可能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A.如果维持原决定,申某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B.如果维持原决定,崔某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C.如果改变原决定,吴某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D.如果改变原决定,土地管理员刘某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ABC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因为申某、崔某作为复议申请人要求改变原行政许可,如果复议维持原决定,二人自可提起行政诉讼。而依上述第二项的规定,如果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许可,吴某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即ABC项可选。

100.如果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对此事应如何处理?

A.受理,因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B.不受理,因土地权属纠纷属于民事纠纷

C.受理,可以行政诉讼附带解决权届纠纷

D.受理,但只解决行政纠纷,对于权属纠纷,告知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

答案:AC 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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