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全面推进依法拆迁文明拆迁阳光拆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24-07-19

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全面推进依法拆迁文明拆迁阳光拆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通用10篇)

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全面推进依法拆迁文明拆迁阳光拆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篇1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全面推进依法拆迁、文明拆迁、阳光拆迁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全面推进

依法拆迁、文明拆迁、阳光拆迁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近期国家、省政府关于征地拆迁工作部署要求,切实规范拆迁行为,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深入推进依法拆迁、文明拆迁、阳光拆迁,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征地拆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规范征地拆迁工作的重要意义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拆迁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实现我市“三个发展”目标的重要环节。近年来,全市切实加强征地拆迁管理,认真落实补偿安置政策,规范征地拆迁行为,有效维护了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部分征地拆迁政策已不适应当前发展的需要。同时,个别项目还存在征地拆迁程序不到位、补偿安置不及时、实施行为不规范、透明度不够高等现象,侵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引发了一些群体性上访事件。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各区县、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群众观,端正城乡建设的指导思想,改进工作作风,完善工作机制,严格依法规范实施征地拆迁工作,下大力气化解征地拆迁中的矛盾和纠纷,妥善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确保群众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切实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完善征地拆迁政策,不断加大保障力度

通过调整和规范征地拆迁政策,进一步加大保障力度,确保被拆迁人的利益得到保障,推动征地拆迁项目顺利实施,从源头化解部分拆迁矛盾。

(一)调整规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标准。进一步完善征地房屋拆迁政策,适时合理地调整有关补偿标准,切实维护被拆迁人及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证被拆迁农户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备应有的保障性住房申购能力。

(二)完善“市场+保障”的房屋拆迁政策。对住宅搬迁、过渡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励标准,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助,非住宅设备拆除、安装搬运费等补助性费用及保障性住房申购标准等进行调整,使房屋拆迁补助标准与市场相适应。

(三)建立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分类实施、统账结合、制度衔接、保障基本、适时调整”的原则,建立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将我市新征地及以往征地的劳动年龄段人员纳入城镇社会保险,养老年龄段人员全部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让被征地人员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待遇。

三、加强督查监管,确保依法规范拆迁

严格执行征地拆迁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全面落实拆迁工作的公示制度、信访接待制度、责任承诺制度、举报制度、监管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对依法许可审批后目前正在实施中的征地拆迁项目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严肃处理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妥善化解征地拆迁中的矛盾纠纷,切实做到拆迁程序、拆迁行为、拆迁补偿、拆迁安置、拆迁公示、维稳落实六个到位。

(一)程序合法到位。集体土地征地报批前,要认真落实告知、确认、听证程序;征地报批后,要严格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城市房屋拆迁前,拆迁人和受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要完善立项、规划、土地等拆迁相关前期手续,认真制定拆迁计划和方案,做到切实可行;严格执行年度计划备案、拆迁许可、行政裁决和行政强制拆迁听证制度等程序。

(二)行为规范到位。征地拆迁管理权限不得违规、变相下放。拆迁实施过程中,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严格执行拆迁法律、法规。要教育、督促拆迁工作人员遵守各项制度与规定,文明动迁,在拆迁期限内不得改变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水、电、气等基本生活条件,确保不发生野蛮拆迁、暴力拆迁、违法强制拆迁和以其他方式逼迫被拆迁人搬迁的行为。征地拆迁前,要对抢搭违建行为进行坚决取缔。要严格控制行政强制拆迁数量,慎用行政强制拆迁手段,实施强制拆迁的,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制定详细的工作预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拆迁维稳责任,事后报市征地拆迁管理部门备案,确保强制拆迁工作有序、平稳进行。

(三)拆迁补偿到位。严格按照现有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进行补偿安置,切实做到按程序操作、按评估结果补偿、按政策补助规定保障。加强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审核和监管,征地项目要严格执行预存征地补偿款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户存取制度,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资金必须进入拆迁人设立的专户,同时接受市征地拆迁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和拆迁人三方共同监管,确保征地拆迁补偿资金专款专用。

(四)拆迁安置到位。征地项目要严格按程序要求认定被拆迁房屋面积,组织安置房申购与供应,要加大被征地农民进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力度,实行征地、补偿、保障“三同步”,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城市房屋拆迁要充分尊重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的意愿,落实被拆迁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政策。不断加大实物安置力度,确保安置房建设、落实到位,确保征地拆迁群众得到妥善安置。

(五)拆迁公示到位。切实推进拆迁公示制度,在拆迁现场设立公示栏,将房屋拆迁许可内容,拆迁政策法规,拆迁评估结果,拆迁补偿补助标准,拆迁工作流程,拆迁组织、动迁人员、评估人员,产权调换房源,每个权证户的拆迁评估、补偿及安置结果,一律在拆迁现场张榜公示,做到阳光拆迁。

(六)维稳落实到位。进一步加强对征地拆迁信访问题的分析与研判,确保征地拆迁矛盾隐患排查到位,对疑难个案和重大信访案件落实领导包案责任制,特别是加大对征地拆迁遗留问题及被行政强制拆迁户的补偿安置和处理力度,加快研究落实具体可行的解决方案。所有征地拆迁项目都要严格执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要积极耐心做好群众思想工作,防止简单粗暴压制群众,避免因征地拆迁问题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稳控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努力维护正常的征地拆迁秩序和社会稳定大局。

四、强化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合审核确认制度。健全拆迁补偿、补助、安置审核确认决策制度,建立由拆迁人、实施单位、评估机构、项目监管组、审计人员等联合组成的清点核量、共同确认工作组。

(二)完善拆迁联动机制。按照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密切协同的机制,积极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不断增强拆迁综合保障力度。民政部门要做好征地拆迁中被拆迁群众低保、救济等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征地拆迁中被拆迁群众就业、社保等相关工作;宣传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营造征地拆迁的良好氛围;公安、司法机关要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征地拆迁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依法拆迁的社会环境。

(三)落实信访工作制度。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统一领导、部门协作的征地拆迁信访工作机制。区县信访部门、拆迁人及拆迁实施单位,要在拆迁现场设立信访咨询室,公开受理信访投诉,深入基层接访、下访,主动倾听群众诉求;要建立和完善初信、初访责任制以及拆迁纠纷矛盾排查、调处机制,调动各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及时掌握和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积极化解拆迁纠纷,防止矛盾积累激化。对排查出的不稳定因素,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努力把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

(四)健全督查监管制度。市有关部门要联合对各区县开展自查自纠、交办征地拆迁信访事项办理、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情况进行全面督查。项目所在各区

县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落实牵头部门和专门工作人员,组织纪检、监察、审计、建设、房产、土地、信访等部门对拆迁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严把拆迁补偿审核关,对执行拆迁政策情况、补偿安置情况、拆迁资金的运作使用情况、拆迁补偿安置结果的公示情况进行督查,预防征地拆迁领域腐败现象发生。

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全面推进依法拆迁文明拆迁阳光拆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篇2

穗国房字〔2010〕35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广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

广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以下简称“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征地拆迁房屋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拆迁房屋,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实施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意见。

二、本意见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有关批准文件的用地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人。

三、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主管本市征地拆迁房屋工作;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区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区分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征地拆迁房屋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四、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征地拆迁房屋的组织协调工作。

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征地拆迁房屋工作。

五、市、区人民政府建设通告或征地预公告发布后,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权限,在用地范围内停止办理下列事项或建设行为: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户口的迁入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除外;

(四)以被拆迁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五)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六)房屋、土地的转让、租赁和抵押;

(七)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

项目所在地的市国土房管局区分局核准拆迁人的申请后,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用地范围内予以公告。暂停办理有关事宜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2年。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拆迁人应当报经市国土房管局区分局批准,延期的限期不超过1年。暂停期限内,被拆迁人擅自办理前款所列事项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

六、市、区人民政府发布建设通告或征地预公告后,拆迁人可与被拆迁人协商有关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事项,拆迁人应当根据《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和协商情况,拟定征收土地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征地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租赁、用益物权、抵押、查封等调查情况;

(二)拆迁期限;

(三)拆迁方式;

(四)安置方式及过渡期限;

(五)安置所需房屋(含现房和待建房)及相关资料、证明;

(六)补偿安置资金证明以及使用计划。

七、项目所在地的市国土房管局区分局应对拆迁人提交的包括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在内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审查,书面告知被拆迁人对拟征收土地及房屋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并告知被拆迁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及提出申请的时限(自书面告知被拆迁人之日起15日内)。被拆迁人依法提出申请的,市国土房管局区分局应当组织安排听证,并要求拆迁人根据听证情况修改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并公告后,由拆迁人具体实施。

九、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意见规定及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就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形式、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安置地点、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向拆迁人提交被拆迁房屋的农村集体房地产证或宅基地证,并向拆迁人出具委托办理注销房地产证或宅基地证的委托书。由拆迁人统一到项目所在地市国土房管局区分局办理注销手续。

十一、拆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人应当依法办理证据保全:

(一)依法设有抵押权的房屋;

(二)有产权或使用权纠纷的房屋;

(三)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

(四)共有人不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共有房屋;

(五)需要实施强制拆迁的房屋;

(六)其它依法需要办理证据保全的房屋。

十二、拆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由拆迁人提出申请,可以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国土房管局区分局代管:

(一)产权不明晰的;

(二)所有人死亡并且尚无法确定继承人的;

(三)所有人下落不明无合法代理人的。

拆迁人应当与代管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代管房屋的所有人出现或者继承人确定的,代管人应当将产权调换的房屋或者货币补偿款及其银行利息返还该所有人或者继承人。

十三、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申请,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国土房管局区分局协调;市国土房管局区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仍协调不成的,由市国土房管局区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被拆迁人限期交出土地。市国土房管局区分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出具行政决定书。行政决定书应列明拆迁集体土地房屋的补偿形式、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安置地点、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等事项。

被拆迁人拒不交出土地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国土房管局区分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责令被拆迁人限期交出土地的行政决定书的执行。

十四、拆迁人应委托具有拆迁资质的拆迁单位实施拆迁,全面监督受委托拆迁单位实施的具体拆迁行为,并对拆迁单位拆迁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十五、项目所在地的市国土房管局区分局应当依法加强对房屋拆迁实施情况和拆迁补偿安置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和统计资料报告制度。

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全面推进依法拆迁文明拆迁阳光拆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篇3

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遵义市机场高速新蒲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和“三电”补偿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遵义市机场高速新蒲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和“三电”补偿方案

为确保遵义市机场高速新蒲段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相关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法律法规等,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补偿

(一)使用土地原则。永久性征地和临时使用土地必须遵循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和按设计要求用地的原则。

(二)征地补偿范围。征地补偿范围包括:遵义市机场高速正线用地(包括匝道、联络线等用地)、管理服务设施用地(包括收费站等其它管理用地)、专项设施迁建用地(包括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其它专项设施等迁建用地)。

(三)征地补偿总费用的测算。征地补偿由货币补偿和多途径补偿两部分组成。货币补偿部分按经批准的征地货币补偿标准乘以各地类面积计算。

(四)征地补偿。采取货币补偿与多途径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五)货币补偿。按照经批准的征地货币补偿标准,通过实地勘测,对土地面积、地类、权属等调查内容经项目建设业主(或代表)、施工单位、国土资源部门、村集体组织代表、农户共同确认后,据实、足额及时予以补偿。

(六)多途径补偿。征地补偿总费用实施货币补偿后的余额,采取多途径方式进行补偿。多途径补偿费以县(区)为单位进行管理。《多途径补偿方案》由新蒲新区组织相关部门根据被征地农村集体和被征地村民的实际情况拟定,经被征地农村集体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同意后报新蒲新区公布组织批准实施。

(七)专项设施迁建和村民拆迁安置用地补偿。征(占)用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专项设施和村民宅基地的,按建设用地标准予以补偿。确需调剂或新征用土地进行迁建和安置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统一调剂或新征用地予以迁建和安置。但对原建设用地不予补偿。

(八)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和完善我省征地补偿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8〕157号)规定执行。

1.采用货币方式补偿的征地补偿费,根据经批准后新蒲新区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直补农民”的管理方式,将征地补偿费通过银行内部封闭运行,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所委托的银行按照货币补偿方案和遵义机场高速公路新蒲新区段建设协调指挥部提供的《征地补偿费兑现表》,及时足额直接将征地补偿费兑现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2.采用多途径方式补偿的征地补偿费,由新蒲新区制定资

金管理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多途径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监督、检查、审计。《多途径补偿方案》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有关部门方可按确定的用途予以支付。多途径补偿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是为完全失地的农民调整土地;二是为被征地的农户购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三是对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剩余的土地进行整理整治,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四是对被征地农民集中安置的基础设施进行配套投入;五是兴办村集体企业;六是货币补偿中遗留问题的处理。超过《多途径补偿方案》范围的补偿用途,一律不得使用多途径补偿经费。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多途径补偿费用的管理监督,严禁截留、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行为的发生。

(九)临时用地的使用和管理。临时用地的补偿,由新蒲新区组织编制临时用地补偿方案,制定补偿费、土地复垦费(或土地复垦费保证金)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建设业主或施工单位应依法缴纳使用临时用地补偿费、土地复垦费(或土地复垦保证金)和森林植被恢复费,并向新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后,方可使用临时用地。

使用临时用地,由施工单位向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临时使用非耕地的(占用林地的需省、市林业部门审核同意),经新区国土分局审核,按所属行政区管理办法完善临时用地手续后方可使用土地;临时使用耕地的,由新区国土分局审核同意并报经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后,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对确认为不易复垦的临时用地,可按正线征地货币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只补偿不纳入征地报批范围。临时使用土地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用地单位(建设业主)按规定直接支付给新区管委会。

(十)林木补偿。林地林木补偿标准根据《贵州省人民政

府关于修订〈贵州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第78号令)和省林业部门的相关规定补偿。

非林地上的经济林、零星林木补偿按《机场高速经济林补偿标准》(附表3-2,3-3),《机场高速零星林木补偿标准》(附表3-1)组织实施。林地上的机场高速经济林地可参照《机场高速经济林补偿标准》(附表3-2,3-3)执行。

(十一)通信、广电、电力、铁路等设施的迁改。涉及通信、广电、电力、铁路等设施的迁改,由新蒲新区机场高速建设协调指挥部协调相关部门对国家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给予支持,原则上按照成本价予以补偿。

(十二)炮损补偿。因施工放炮造成房屋及构筑物损坏的,由建设施工单位按照《机场高速炮损补偿标准》设定的标准给予补偿。造成人畜伤亡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对是否属于炮损以及炮损程度的认定,在有争论时,由有资质的单位鉴定,或依照法律程序解决。

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一)拆迁补偿。

1.房屋拆迁补偿按照《机场高速房屋及建、构筑物拆迁相关补偿标准》(附表2)据实补偿。

2.地上构筑物补偿及学校、企事业单位的搬迁安置补偿,地上构筑物按照《机场高速房屋及建、构筑物拆迁相关补偿标准》(附表2)据实补偿。学校、企事业单位的搬迁补偿安置由新蒲新区管委会结合实际协调解决。

(二)拆迁安置。

1.安置原则。分散安置为主,货币补偿安置为辅。以户安置,一户一宅。

2.安置方式。划地安置补偿和一次性货币补偿。划地安置补偿是对被拆迁人待拆迁的房屋按批准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由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自行建房(近期城市规划建设区等区域内不实行划地安置)。一次性货币补偿是对被拆迁人以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安置,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的,不得审批宅基地。

三、其他问题

(一)因项目建设施工造成的炮损、耕地质量下降、水改旱以及零星地上附着物补偿等问题,其具体方案由新区管委会另行商定。

(二)城市规划区内及独立工矿区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按照现行新蒲新区新蒲组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三)实施过程中特殊情况个案处理,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由新蒲新区管委会结合实际协调解决。

附件:

1.机场高速新蒲新区段土地征用货币补偿标准(附表1); 2.机场高速房屋及建、构筑物拆迁相关补偿标准(附表2-1,2-2,2-3,2-4);

3.机场高速林木农灌沟渠坟墓补偿标准(附表3-

1、3-

2、3-

3、)3-4);

4.机场高速炮损补偿标准(附件4);

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 篇4

区直各党委(党组)、党工委、总支、支部,政府各部门,驻地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区实施重大项目越来越多,建设用地需求量增长较快,征地拆迁工作任务日益繁重。为贯彻落实市、区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努力完成2010年目标任务,保障项目建设用地需求,经区委、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做好征地拆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征地拆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感

征地拆迁是保障项目用地的前提和基础。当前,我区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建设项目日益增多,征地拆迁工作强度前所未有,征地拆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压力大。其工作的情况,将直接影响到建设项目的顺利推进,直接影响到石嘴山市和大武口区工作目标任务的实现。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区的各项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实现全社会固定资产增长28%的目标任务上来,统一到区委、政府关于做好当前拆迁征地工作的要求上来,充分认识做好征地拆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感,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征地拆迁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为项目建设提供用地保障。

二、严格依法依规推进征地拆迁工作

征地拆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遵守征地拆迁有关法律法规,不折不扣的执行好《大武口区征(收)地拆迁工作操作规程》,切实做到依法征地拆迁、文明征地拆迁、和谐征地拆迁、合理补偿安置。

(一)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开展征地拆迁

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不得随意增减某个环节或者某个程序,特别是发布征地公告、与被征地拆迁村组和农户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拟征收土地调查结果、告知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依法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等程序和环节,必须逐项进行。要严格执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国家、自治区和石嘴山市的规定足额支付征地拆迁费用,不得随意调整标准。严禁未批先征、违法违规征地拆迁。

(二)切实维护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 要严格依法依规制订和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涉及拆迁回建的,要督促项目建设业主制订回建安置工作方案,明确回建安置时间,确保安置落实。对涉及整体搬迁的村庄,要统一建设搬迁安置区,采取安排回建用地或回建安置公寓等方式进行安置,保证被征地农民居有其房。

(三)健全、完善和落实好征地拆迁工作制度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区委、政府关于做好征地拆迁工作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落实好征地拆迁工作制度,包括征地拆迁公示制度、征收集体土地工作规程、拆迁安置工作规程、信访投诉举报办理制度、征地安置听证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责任承诺及追究制度、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机制等,以制度规范征地拆迁工作各个环节,避免工作的随意性,建立征地拆迁长效机制。

(四)严禁滥用强制手段进行征地拆迁

各部门、各单位要创新工作方法,综合运用市场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推进征地拆迁,切忌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杜绝滥用强制手段。对于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及时妥善解决。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主动与群众沟通,耐心做好解释和思想疏通工作,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对群众因征地拆迁程序不规范、补偿不到位等问题提出意见、表达诉求的,不得随便采用动用警力等容易激化矛盾的强制措施进行处置。

三、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成立工作组织机构,加强队伍建设

区委、政府已成立了大武口区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征地拆迁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推进征地拆迁工作,协调解决征地拆迁工作的问题。要抽调精干人员参加工作组,确保征地拆迁工作抓细、抓实,顺利推进。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积极支持配合,形成合力。要制定重大项目征地拆迁推进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完成时限,层层分解任务,层层抓好落实。要加强法制教育和征地拆迁有关法律法规培训,不断增强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提高业务素质。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切实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切实做到文明征地,和谐拆迁。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堡垒作用,充分调动基层党员干部的积极性,通过他们直接向被征地拆迁群众宣传征地拆迁政策并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广泛团结被征地拆迁群众,把各方面力量最大限度地凝聚起来,争取被征地拆迁群众的支持和配合。

(二)实行征地拆迁工作问责制和激励机制

对因工作推诿敷衍、相互扯皮、措施不力,没有按期完成征地拆迁任务,影响项目推进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对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征地拆迁的,要及时整改,予以纠正;对因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截留、拖欠和挪用征地补偿款的,要严肃查处;对在征地拆迁工作中表现突出,进展迅速的,要通报表扬。

(三)认真研究解决征地拆迁工作中的问题 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教训,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征地拆迁的问题。要尽快制订实施区片综合地价,在全区范围内真正实行“同地同价”。要做好充分细致的解释说服工作,对群众提出的合理建议,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妥善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要耐心解释、疏导,化解矛盾,不能因小节影响大局。对于个别人期望值太高,无理取闹甚至煽动闹事的,要运用行政和法律的手段坚决制止。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要研究运用好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预案,确保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实施。同时,要研究探索灵活多样的安置方式,积极解决被征地拆迁群众安居、就业及生活保障问题。要建立多元化的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机制,加强农民就业培训,有效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医疗、就业、教育和生活等问题。要妥善解决征地拆迁历史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和事实的原则,认真加以研究并尽快解决。

(四)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全面推进依法拆迁文明拆迁阳光拆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篇5

潭政办发〔2010〕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

潭政办发〔2010〕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市国土资源局《湘潭市城区征地拆迁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湘潭市城区征地拆迁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为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征地拆迁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关于征地补偿标准问题

市城区(含高新区和九华、昭山示范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标准,可选择按《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全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潭政办发〔2010〕45号)规定执行,也可以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确定的标准执行。其中,人均耕地面积0.3亩(含0.3亩)以下的,增加100%;0.3亩至0.6亩(含0.6亩)的,增加60%;0.6亩至0.9亩(含0.9亩)的,增加40%;0.9亩以上的,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专业菜地和专业鱼塘的征地补偿标准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湘潭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批复》(湘政函〔2010〕21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关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厂、工商企业等的临时建筑的补偿问题

拆迁经依法批准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厂、“农家乐”及其他工商企业等的临时建筑,被拆迁人配合征地拆迁工作,接受补偿并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以下简称征地公告)规定期限内拆迁腾地的,其临时建筑按结构类别补偿标准的50%给予包干补偿;实行包干补偿后,其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不再予以补偿,不再享受相关奖励、企业补助、住房补助、过渡费、搬迁费等,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依法不予补偿。

三、关于养殖活体动物的补偿问题

经依法批准从事活体动物养殖的被拆迁人,配合征地拆迁工作,接受补偿并在征地公告规定期限内拆迁腾地的,可给付一定的转移费,具体由当地政府和当地征地拆迁机构商定。养殖的动物仍归所有权人所有,并由所有权人在规定的腾地时间内自行处置。

四、关于征地红线内无违法建设奖励的问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合法批准建设房屋以外无任何违法建设的,配合征地拆迁工作,接受补偿并在征地公告规定期限内拆迁腾地的,可按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批准建筑占地面积给予400元/㎡的无违法建设奖励。不足4万元的按4万元计算,但最高不超过8万元。未按征地公告规定时间拆迁腾地的,不享受该项奖励。

按照潭政办发〔2010〕45号文件认定的无证房屋并已给予补偿的房屋,不享受无违法建设奖励。

五、关于零散树木和大型花卉苗木基地、药材基地、果园的补偿问题

零散树木折算成亩计算,按照湘政函〔2010〕21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补偿后的树木由所有权人自行处置。

拆迁经合法批准的大型花卉苗木基地、药材基地、果园,被拆迁人在征地公告规定期限内,配合征地拆迁工作,接受补偿并腾地的,由当地政府和当地征地拆迁机构商定包干补偿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亩。抢栽抢种的,依法不予补偿。

六、关于被征地农民生产交通补助的问题

只征收房屋不征收有承包权的土地,并选择住房安置的被征地农民,按有承包权的土地面积,给予1000元/亩的一次性生产交通补助。

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全面推进依法拆迁文明拆迁阳光拆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篇6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城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概算审查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岳阳市城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费用

概算审查办法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市城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概算审查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09〕1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区范围内(含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概算审查(以下简称概算审查)。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概算审查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征地拆迁中心承办。

第四条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所辖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调查摸底及概算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市征地拆迁中心主要对下列概算事项进行审查:

(一)对概算事实部分的审查。包括项目、类别、数量等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二)对概算标准部分的审查。包括概算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不可预见费、征地管理费及村、组干部误工补助费等所适用的补偿依据及标准是否正确。

(三)对概算计算部分的审查。包括计算方式及计算结果是否正确。

(四)其他应当予以概算审查的事项。

对本条第(一)项进行审查时,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抽查率不低于10%,具体比例由市征地拆迁中心根据项目情况确定。

第六条市征地拆迁中心在对事实部分、标准部分进行审查时,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将概算资料退回申报单位进行补充;对计算部分或其他事项进行审查时,发现存在问题的,可直接修改或退回申报单位重新测算。

第七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概算编制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概算审查报告;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征地拆迁概算审查费用在征地管理费中列支。具体计算比例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核定。

第九条其他县、市、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概算审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全面推进依法拆迁文明拆迁阳光拆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篇7

(2011年3月17日中纪办﹝20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监察厅(局):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城市房屋拆迁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断完善征地拆迁补偿机制,努力做好群众工作,征地拆迁状况总体是好的。但随着城市化进程推进,征地拆迁规模不断扩大,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问题,个别地方甚至发生因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致人伤亡事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十七届中央经委第六次全会的部署,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贯彻执行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基础性法规。《条例》规定,取消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司法强制执行;先补偿后搬迁,禁止采取暴力威胁迫使搬迁;明确征收补偿标准和公共利益范围;被征收人有权请求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等,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及有关部门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条例》精神,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和征收程序,依法征收、公平补偿。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清理现行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该废止的予以废止,该修订的抓紧修订,该项配套完善的尽快配套完善。对《条例》颁布前已经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但尚未组织实施的项目,不得再组织实施,要重新组织论证,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强制执行。

二、推动完善政策,切实维护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合法权益

要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确保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要督促认真落实补偿安置政策规定,做到先安置后拆迁,住房安置要充分考虑农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需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居住问题;房屋拆迁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被征地拆迁农户所得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能够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要督促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收入增长幅度相协调的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并认真加以执行。

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

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三、强化责任落实,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要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要求,加强

和改进群众工作,畅通被征地拆迁群众反映问题、表达诉求的渠道,广泛听取群

众意见,妥善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紧紧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开展征地拆迁。要对有关地方政府履行征地拆迁主体责任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严格审批征

地拆迁项目,认真履行公告、告知、听证等程序,加强管理监督,依法依规进行

征地拆迁。要对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严

格拆迁许可证的审批管理,加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管;督促

国土资源部门严把新上项目用地预审关,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

作的监管;督促农业部门严格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情况的监管。要

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纠纷

积累激化。

四、严肃查办案件,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的力度,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

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仍然

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等问题。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

地拆迁的,因工作不力、简单粗暴、失职渎职引发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对

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不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

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征地拆迁中官商勾

结、权钱交易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五、加大宣传力度,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要加大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宣传力度,注意加强对征地

拆迁社会舆情的分析研判,建立快速的应对机制。要及时总结依法拆迁、“阳光”

拆迁、和谐拆迁的好经验、好做法,组织力量进行宣传报道,加强对社会舆论的正确引导。对社会广泛关注的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典型案件,及时公布查处结

果。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突发性事件,依法妥善处置,及时回应社会关

切,避免出现过度炒作等不利局面。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

监察部办公厅

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全面推进依法拆迁文明拆迁阳光拆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篇8

作的紧急通知川委发〔2005〕12号

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去年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4]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建设中做好房屋拆行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4]3号)精神,高度重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但是,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补偿标准低、不到位,安置不落实、不及时,就业门路少、无保障等。特别是在实施过程中,个别地方方法失当,甚至动用警力强征强拆,严重伤害了群众的利益和感情,人民群众反映十分强烈,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切实保护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征地拆迁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努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以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为指导,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各级领导干部都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关注民生,处理好实现群众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与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眼前利益的关系,妥善化解征地拆迁中的突出矛盾,切实安排好被征地拆迁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原生活水平不下降。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坚决纠正因急功近利、盲目攀比而导致的大规模征地拆迁行为,坚决制止各类不切实际、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要把做好被征地拆迁群众的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评价和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政绩,既要看经济发展速度,又要看群众的满意程度;既要看城镇化建设的成绩,也要看拆迁安置工作的成效。要严格项目审批程序,合理控制征地拆迁规模。对脱离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征地拆迁项目,不予审批;对没有认真贯彻川委发[2004]1号文件,造成拆迁矛盾突出、上访量居高不下的地区,除国家理点建设项目以及重大社会发展项目、危房改造、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项目外,一律停止征地拆迁;对补偿费用不落实、补偿安置房资金不落实、征地拆迁政策不落实的新征地拆迁项目,不予批准征地。同时,要坚决纠正各类违法用地行为。

二、适当提高标准,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的补偿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通知》(川办函[2004]39号)的有关规定。要加快当地征地统一产值标准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的制定工作。要在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范围内,适当提高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倍数。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按

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条件成熟时,省政府将制定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价。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征地手续和程序,强化征地补偿费用管理,严禁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要向群众公开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保把征地补偿费用按规定足额补偿到被征地的农民手中。

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3号)的规定,规范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价格的评估行为。合理确定被拆迁房补偿金额和安置房价格。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按照保障农民合不利益不受损害的原则,抓紧修订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报省政府批准。

三、及时解决被拆迁群众的住房安置问题

项目立项要把拆迁安置与环保评估方案同等列为前置条件,先定方案再立项,坚持“先补偿安置,后实施拆迁”的原则,严禁先拆迁后安置。拆迁安置房屋建设要超前进行,原则上不搞过渡房。确需过渡的,要落实安置方案和措施,保证被拆迁人在过渡期间的基本居住和生活条件。农房拆迁过渡期不能超过12个月,超过12个月的过渡费要加倍补偿;城市房屋拆迁过渡期不得超过18个月,超过过渡期的必须按规定及时计发安置补助费。农房拆迁原则上要采取还房方式,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按照“对等略好”的原则,根据实际制订具体办法。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统一规划、统一修建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小区。农民自愿购买商品房的,可以采用货币安置办法。要抓紧解决拆迁安置中的遗留问题,对已拆迁但长期得不到安置的,今年年底前要基本解决。

四、努力解决失地无业农民的就业问题

各地要切实将失地无业农民纳入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范围,及时为有就业愿望的失地无业农民审核办理《再就业优惠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失地无业农民提供免费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帮助他们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再就业培训基地和其他培训机构要为失地无业农民提供免费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他们的再就业能力。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就业。

失地无业农民享受各项再就业补贴政策和免费就业服务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的土地收益以及财政预算安排的相关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2004年1月1日以后新产生的失地无业农民,凡已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其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补贴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五、妥善解决失地无业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按照必须妥善解决失地无业农民生计问题的总体要求,改变一次性发放生活费的做法,土地收益必须首先用于失地无业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各地要对政

府土地收益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对未按规定使用土地收益的,要限期归还,并将清理结果上报省政府。各地要按一定比例从土地收益中划出一部分资金于2005年12月底前建立征地调节资金,解决失地无业农民的安置补偿遗留问题、最低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险、养老保障等社会保障问题,具体比例由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按不低于土地收益中的10%的比例确定。不足部分先由当地财政垫付,再从土地收益中逐年归还。在今年内,对符合川委发[2004]1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因国家征地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民,都要实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失业保险制度,其所需经费在土地收益中优先解决。省上将在成都开展失地农民的养老、医疗保险试点,将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失地无业农民纳入现行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制度,取得经验后在各地逐步推行。各地也要根据实际,制定规范,逐步落实。对超过法定劳动年龄的失地无业农民,用土地出让收益资金以及政府补助资金实施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资金实行单独管理、封闭运行。

六、改进工作方法,努力化解突出矛盾和问题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宽,工作繁重,影响很大。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使群众了解中央和省有关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政策规定,引导群众支持依法进行的征地拆迁工作。要坚持依法行政,加强监管,建立完善征地(不含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中的告知、确认、听证、“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和拆迁中的估价鉴定、行政裁决听证和行政强制拆迁听证等制度,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要增强工作透明度,切实做到项目公开、审批公开、程序公开、标准公开、方案公开、“兑现”公开、拆迁公开、执法公开、验收公开,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要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建立有效的信访处理机制。各市(州)、县(市、区)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进行全面排查、认真梳理、妥善解决,努力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有回音,积极化解征地拆迁中的纠纷和矛盾。各市(州)要将排查情况于今年9月10日前分别报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对排查出的问题的处理情况,各市(州)要在今年9月至12月逐月上报。对于“钉子户”的问题,要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和有关政策解释工作,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妥善处理。要慎用警力,在没有明显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不准使用警力,确需使用警力的要经过严格的法定审批程序。对个别恶意串联、煸动群众闹事的,对别有用心向境外敌对势力、境外媒体传递有关征地拆迁中的纠纷和矛盾信息,求助境外势力“维权”的,公安、国家安全机关要早发现、早处置、早减少危害,防止其形成规模、形成气候。各级干部要努力提高政策水平,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坚决避免因工作方法简单粗暴造成群体性事件和恶性事件。

七、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被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抓紧抓实抓好。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新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靠前指导服务。实行目标管理,建立责任追究制,对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中严重损害群众合法利益导致发生恶性事件和重大群体事件的地方,要严格追究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严肃查处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违反规划以及审批程序征地拆迁,滥用职权、强制征地拆迁等行为。对拖欠、挤

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全面推进依法拆迁文明拆迁阳光拆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篇9

一、我老秘网市推行阳光和谐拆迁的主要实践与成就

近几年来,针对全市拆迁安置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我老秘网市坚持依法拆迁、阳光操作与走群众路线并举,紧密围绕拆迁工作中的政策、拆迁、安置等三大关键环节,致力改革创新,探索实践了许多有效做法,取得了综合成效。

(一)实行“先拆违、后拆迁”,强化了拆迁工作的社会环境建设。违法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管理中最突出、最复杂、最集中的矛盾之一,吞食着城市有限的公共资源和发展空间,制约了城市发展后劲与综合竞争力,助长了投机取巧的不良民风和社会风气,腐蚀着社会良知和社会道德,同时也是拆迁工作中遇到的最大顽疾之一。2005年7月,市委市政府深思熟虑,果断决策,采取全社会动员、党政机关和党员干部带头,以城市规划为主导、合理安排拆违阶段和工作步骤,合理分工、完善查处违法建设保障措施以及坚持“拆、建、管”相结合、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等坚决有效措施,打响了一场为期一年多的“大拆违”攻坚战,全市共拆除违法建设1380万平方米,实现了零补偿、零冲突和零事故。“大拆违”破解了城市建设的一大痼疾,拆除了人们心里的一片藩篱,同时也拆出了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拆出了群众对城市发展的信心和愿望,赢得了群众的广泛理解与支持。在随后的拆迁安置工作中,我老秘网市始终坚持“先拆违、后拆迁”政策,对遇到的违法建设一律实行零补偿,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

(二)实行“统一分级管理”,初步建立了新型的拆迁安置管理体制。传统的拆迁安置管理,实行的是谁用地、谁拆迁、谁安置的管理模式,客观上造成了拆迁安置主体多元化、政策多样化、方式方法简单化以及拆迁当事双方信任上的缺失,成为拆迁安置工作中诸多问题的体制性因素。对此,我老秘网市从改革拆迁安置管理体制入手,实行政府主导下的统一分级管理体制,全市所有项目拆迁安置由市政府统一管理,实行建设发展项目“净地施工”、开发项目“净地出让”制度,并按照“权力下放、重心下移、责权统一”原则,实行市、区政府分级管理,由市政府全面负责全市拆迁安置的综合管理和资金保障,主要负责法规政策制定、信访案件复核、拆迁人员培训、重大拆迁项目和拆迁问题的协调处理以及拆迁证照最终审核确认。区政府主要负责拆迁安置的行政许可、行政裁决、具体组织实施以及拆迁信访维稳工作,有效发挥了市和区政府两个方面的积极作用,形成了全市拆迁安置工作合力。

(三)实行“一把尺子量到底”,统一了全市拆迁安置政策管理。过去,由于多种原因,在同一城市的不同县、区,甚至同一县、区的不同区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拆迁安置政策上的差异。有的为推进拆迁工作,对既定政策的执行实行“前紧后松”,特别是对后期剩余的少数住户,常采取提高补偿标准或应诺一些过高条件的处置办法,引发群众攀比,形成恶性循环,人为增加了拆迁安置工作难度。对此,我老秘网市对全市拆迁安置政策实行统一管理。明确规定,对国有土地房屋拆迁,按照合法有效的建筑面积实行“拆一安一”。本着改善群众居住条件精神,对住宅类安置房的套型面积与拆房面积不一致的,安置时在使用面积“增加5平方米”至“减少3平方米”的范围内予以增减。对拆迁户人均面积低于我老秘网市最低拆迁安置保障标准的予以补齐。采取异地产权调换的,根据安置点的距离远近,给予10—40%的安置面积补偿;对征用集体土地的房屋拆迁,认定人均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为有效面积,按征地转户在册人口每人30平方米建筑面积进行置换安置,并允许每人再优惠增购15平方米,避免了因拆迁政策不一带来的拆迁工作难度。

(四)实行“集中实物安置”,保护了广大拆迁群众的现实利益。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是拆迁安置的两种通用方式。对于拆迁主体来说,由于前者相对后者操作起来简便易行,且安置可变成本少,成为拆迁主体的首要选择。而对拆迁群众来说,以拆除已有房屋为代价,一次性获得了一大笔现金。有的不善理财的“暴发户”便出现过度消费行为,有的甚至沦为“无房户”,成为社会的潜在不稳定因素。加之现行房地产价格的变动因素,群众用取得的货币补偿款,很难在市场上购买到合适住房。对此,我老秘网市从维护群众的现实利益出发,实行产权调换的集中实物安置。其中,对城市危旧房改造项目拆迁,按照商业开发住房建设标准,实行就近集中安置。对社会公益及征地项目拆迁,实行异地集中安置,有效解决了拆迁群众的住房需求,破解了高房价给拆迁工作带来的负面影响,维护了群众利益,缓解了拆迁矛盾,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

(五)实行“三榜公示、两级审核”,强化了公开操作和民主监督。过去,暗箱操作、弄虚作假、人情补偿问题屡见不鲜,引发群众强烈不满,是导致拆迁难的又一个重要因素。对此,我老秘网市探索建立了具有地方特色的“三榜公示、两级审核”制度,分别在社居(村)、街道(乡镇)和市区“三榜公示”被拆迁人的住房和人口情况,受理群众举报。市和区政府分别组建了由建设、规划、国土、房产、公安、财政、监察、审计和财政等9个部门参加的市、区两级“房屋拆迁证照确认小组”,制定了《合肥市大建设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认定程序实施意见》,按照“公示一批、确认一批、结算一批”的原则,对上报的“三榜公示”程序和拆迁安置户资料进行联合复核确认。市级在区级联合复核确认基础上,实行终审确认,并以确认结果作为市与区政府结算拆迁安置经费的依据。2006年至去年底,全市通过该项制度累计确认安置面积334万平方米、安置户数19652户,同时取消不符合安置面积126万平方米、不符合安置户数4046户,核减率分别为27.49%和17.07%,维护了社会公平,降低了拆迁安置成本。

(六)实行“群众的事情群众办”,践行了党的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建设拆迁特别是旧城改造项目拆迁,代表和体现的是群众意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应是拆迁安置工作的一项根本宗旨。对此,我老秘网市充分发挥区政府的群众工作优势和战斗堡垒作用,通过公开拆迁安置批准文件、宣讲拆迁安置政策,建立拆迁户亲情档案,帮助联系搬家公司、出租房以及为身患重病、残疾人家庭搬迁等多种方式,把服务、温馨和诚意融入拆迁全过程。与此同时,将“要不要拆”、“怎样拆”等重大事项交由群众作主。有的就拆迁安置细则召开听证会或居民代表大会,倾听并吸收群众的合理意见与诉求。有的以村民选举方式,成立

拆迁改造项目村民自治小组,主动收集群众意见、宣传拆迁政策、做好群众工作,真正做到“拆不拆”由群众说了算;具体拆迁时,有的群众老党员自发组织一些老同事、老朋友,积极宣讲拆迁安置政策,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安置点建设时,有的就小区选址、规划设计、安置方案等有关事项在群众中进行广泛听证,达成共识,保障了拆迁安置工作的顺利推进。

(七)实行“拆迁安置民生工程”,发展了广大拆迁群众的根本利益。拆迁安置不仅是一项建设工作,同时也是一项社会工作和民生工作。对此,我老秘网市坚持把危旧房、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等城市建设以及经济建设项目拆迁,作为改善百姓生活条件、实施扶危济困、促进科学发展的一项民生工程来抓,努力让拆迁群众共享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成果。为此,我老秘网市要求各区政府要选择交通便捷、周边配套完善区域,按照花园式标准,精心设计、建设拆迁安置小区;将高层、小高层的公摊比例分别控制在17%和15%以内,多余公摊面积由区政府承担;在小区规划、建设时,按安置面积的5%配套建设商业用房,交由所在街道或社居委经营,收入弥补拆迁群众的物业费、二次供水费和电梯费等项开支;免收安置房产权调换费、办证登记费、印花税、工本费以及上市交易土地收益金,减免房屋维修基金,让拆迁群众成为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早期受惠群体。

(八)实行“社会统筹保障”,维护了广大拆迁群众的长期利益。拆迁后的工作安置和生活保障关系群众切身利益,我老秘网市十分重视拆迁群众的生产生活保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相应政策,坚持做到四个“一律”,用制度保障了拆迁群众的生产生活。

一是建立“农转非”制度。将符合条件的拆迁群众一律纳入城镇非农人口管理体系; 二是建立养老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拆迁群众一律纳入全市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拆迁群众自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次月起,可按月领取最低基本生活保障金,并随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调整而调整;

三是建立医疗保障制度。将拆迁群众一律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实行社会统筹医疗;四是建立再就业保障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拆迁群众,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按每人

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全面推进依法拆迁文明拆迁阳光拆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篇10

宝政发 〔2005〕19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宝鸡市城市

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二OO五年四月一日

宝鸡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除下列情形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一)拆迁非公益事业的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二)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条 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价格、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四条 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持有当月城市低保领取崐证的被拆迁人,其家庭人均住宅面积低于市区城市人均住宅面积的,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应达到市区上年度城市人均住房面积。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超出45平方米的部分按商品价由被拆迁人承担。

第五条 对被拆迁人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其未计入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给予补偿的部分,补偿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参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拆迁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按每平方米10元支付,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支付;产权调换为期房的按二倍支付,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支付。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助,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第七条 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时,在过渡期间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按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支付,每月不足280元的,按280元支付。

第八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采取产权调换时,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支付被拆迁人直接经济损失补偿费,其标准按上年度被拆迁房屋月平均市场租金确定,按月支付。

第九条 本规定与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一并执行。

第十条 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拆迁城市房屋的补偿,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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