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心得体会

2024-06-06

学习《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心得体会(共8篇)

学习《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心得体会 篇1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答记者问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已由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0年11月10日修订后颁布施行。《规定》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基础性法规,对于强化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抓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管党治党水平,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的政治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深入学习贯彻《规定》,日前,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同志接受了新华社记者采访,就《规定》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 只有始终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坚持不懈地反对腐败,加强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才能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不断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问: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规定》,请您介绍一下修订这部法规的背景情况及修订的简要过程。

答:党风问题是关系党生死存亡的问题。因此,只有始终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坚持不懈地反对腐败,加强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才能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不断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我们党才能始终走在时代前列,成为领导全国人民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前进的坚强核心。

为了加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 展党的先进性,促使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切实负起责任,1998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是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十多年来,《规定》对于促进各级党委、政府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央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高度重视。2008年10月,在《规定》颁布十周年之际,胡锦涛总书记又专门作出重要批示,指出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大解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力度,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的政治保障。

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党风廉政建设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规定》中有些内容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亟须修订,以发挥好《规定》在反腐倡廉制度中的龙头作用。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明确提出,修订《规定》。

2008年5月,中央纪委成立修订工作小组,着手开展修订工作。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修订稿送审稿。2009年11月,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修订稿。根据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的决定,将文稿普发纪检监察系统征求意见,并委托纪检监察机关代为征求同级党委(党组)、政府,特别是党委主要负责同志的意见。同时,送各中央纪委委员、有关中直单位和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金融机构纪委(纪检组)征求意见,并委托他们代为征求同级党委(党组)的意见。根据各方面反馈的意见,我们对《规定》修订稿进行了认真修改。2010年8月,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修订稿,决定呈报中央审议。10月9日,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修订送审稿。10月21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送审稿,并于11月10日印发。

■ 基本思路: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新要求;积极吸收借鉴实践经验;着力解决影响责任制落实的突出问题;保持与其他党内法规的衔接。

问:请您谈谈修订《规定》的基本思路。

答:此次修订主要考虑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新要求。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和要求,《规定》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基础性法规,应当将这些新要求吸纳进来,使《规定》更好地体现时代性。二是积极吸收借鉴实践经验。原《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积极探索,出台了一批制度规定。其中包含着一些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有效做法,有必要通过修订加以吸收,上升为全党遵循的制度要求。三是着力解决影响责任制落实的突出问题。原《规定》在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需要加以充实和完善,增强其执行力和可操作性,做到责任明确、考核到位、追究有力。四是保持与其他党内法规的衔接。近年来,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 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相继颁布施行,通过修订,可以使《规定》与其他党内法规更好地衔接,发挥好法规制度的整体效果。

■ 修订后的《规定》共32条3500余字,分为总则、责任内容、检查考核与监督、责任追究和附则五章

问:请您介绍一下修订后的《规定》的主要内容。

答:修订后的《规定》共32条3500余字,分为总则、责任内容、检查考核与监督、责任追究和附则五章。第一章为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指导思想、工作机制和基本原则。第二章为责任内容,规定了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分工和应当承担的八项领导责任。第三章为检查考核与监督,规定了检查考核的组织领导、考核方式、成果运用等内容和上级监督、同级党委全委会监督、民主生活会与述职述廉监督和党员、群众监督等监督措施。第四章为责任追究,规定了责任追究的情形、追究方式、办理程序以及从重从轻情节、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划分、追究时效、影响期等方面的内容。第五章为附则,规定了授权制定配套办法的机关,以及《规定》的解释机关和实施时间。

总体上讲,《规定》贯彻落实了党中央、国务院近年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体现了反腐倡廉建设的新成果,反映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需要,是一部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基础性法规。

■ 与原《规定》相比,修订后的《规定》更加注重制度创新,力求做到责任明确,监督到位,追究有力。主要体现在七个方面

问:新颁布的《规定》与原《规定》相比有哪些创新?

答:与原《规定》相比,修订后的《规定》更加注重制度创新,力求做到责任明确,监督到位,追究有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全面贯彻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战略思想。修订后的《规定》在总则中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作为《规定》的立法目的和指导思想,突出党风廉政建设要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二是充实完善了责任内容。修订后的《规定》在原《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的精神,结合实际,增加了三个方面的责任内容:第一,增加了责任分解的内容,要求各级党委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使责任制落到实处。第二,增加了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内容,要求各级党委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第三,增加了加强作风建设的内容,要求各级党委认真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修改,使责任内容紧紧围绕教育、监督、制度、改革、纠风、惩处六个主要方面展开,更加符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要求。

三是充实完善了检查考核与监督的措施。修订后的《规定》进 一步完善了检查考核与监督的制度和措施。主要包括:第一,增加了对检查考核的总体要求,要求党委(党组)要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第二,增加了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责任制执行情况、加强巡视监督等监督措施。第三,增加了建立社会评价机制的要求,明确了党风廉政建设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具体形式。通过修改,使检查考核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更加完善和便于操作,使实施监督的方式更加丰富、有效,在保持自上而下的监督体制的同时,突出了党员、群众和社会监督。

四是充实完善了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修订后的《规定》以原《规定》责任追究的六种情形为基础,结合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际,重新归纳列举了应当实施责任追究的七种具体情形,主要包括: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对上级交办事项不贯彻落实;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班子成员和下属疏于监督管理致使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对下属人员违法行为放任、包庇、纵容,以及其他违反规定行为。这些追究情形的设定,重点突出了对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领导责任的追究。

五是充实完善了责任追究方式。修订后的《规定》明确了对领导班子的三种责任追究方式,即对领导班子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进行调整处理。这样就解决了原《规定》只有领导班子责任内容,没有相对应的责任追究方式的问题。同时,还充实了对领导干部的 责任追究方式。在原有“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责令辞职、免职、党纪政纪处分”的基础上增加了“诫勉谈话、调整职务、降职”等方式,并规定各种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加大了惩处力度。

六是充实完善了责任追究的办理程序、时效和影响期以及再追究程序。修订后的《规定》明确,需要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追究责任的,由有关机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并按照追究方式的不同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调查主体和处理程序。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这样就解决了原《规定》责任追究的主体和程序不明确的问题,有利于责任追究的实施。修订后的《规定》还增加了责任追究的时效和影响期。强调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并根据不同的责任追究方式设定了不同的影响期,在影响期内不得提拔使用。这样规定能够有效避免领导干部离开原工作岗位就难以再追究责任和被责任追究后安排、使用上的随意性。同时,增加了再追究程序,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下级党委、政府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纠正。

七是充实完善了责任追究的从重、从轻情节和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的划分。责任追究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直接关系到追究的力度和效果。为此,修订后的《规定》增加了责任追究的从重、从轻情节和责任划分标准,规定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 护,或者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或者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同时,完善了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的划分,规定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这样规定就进一步增强了责任追究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体现了权责一致,赏罚分明。

■ 《规定》所规定的责任追究与《问责的暂行规定》所规定的问责都是对领导干部失职渎职行为的追究,是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的关系。但二者适用对象不同、追究情形不同、追究方式不同

问:请您介绍一下《规定》中的责任追究与《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问责的暂行规定》)中问责的关系?

答:《规定》所规定的责任追究与《问责的暂行规定》所规定的问责都是对领导干部失职渎职行为的追究。《问责的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因此,《规定》与《问责的暂行规定》二者是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的关系。但二者又有较大的区别,主要表现为适用对象不同,《规定》的适用范围大于《问责的暂行规定》;追究情形不同,《规定》的追究情形侧重于党风廉 政建设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问责的暂行规定》侧重于决策管理失误和滥用职权方面的行为;追究方式不同,《规定》对领导干部的追究方式既包括组织处理,也包括党纪政纪处分,《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的问责方式主要是组织处理方式。

■ 认真学习贯彻《规定》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要严肃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违反《规定》的行为,严格实施责任追究

问:请您谈谈中央纪委对学习贯彻《规定》有什么要求?

学习《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心得体会 篇2

一、填空题(60分)

1、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 邓小平理论 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2、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与参与。

3、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主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4、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和 个人分工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5、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最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 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6、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7、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为民主生活会和 述职述廉 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本部门进行评议。

8、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 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9、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10、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 原任职务相当 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

二、问答题(40分)

1、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那些领导责任? 参考答案:主要有七个方面责任:(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2)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3)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4)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并组织实施;(5)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监督、检查和考核;(6)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7)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

2、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职责,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参考答案: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学习《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心得体会 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加强我市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各级党委(党组、党工委,以下统称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以下简称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履行的职责和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追究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本市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正职领导干部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

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地区、各部门、各系统、各行业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六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原则;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

(三)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四)谁主管,谁负责,业务管理与党风廉政责任相一致的原则;

(五)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

(六)依靠群众,接受监督的原则;

(七)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七条 各级党委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党委书记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同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委书记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党委副书记、常委(委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对政府序列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政府正职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政府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政府副职领导干部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单位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九条 各级人大、政协党组对本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党组书记对本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本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二)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条 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党组对本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并对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指导和监督。

(一)党组书记对本级班子及其成员和本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二)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政府职能部门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对本部门可能影响全市党风廉政建设的业务工作,负有整顿、改革、建章立制、加强管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直接领导责任。

(一)正职领导干部对本级班子及其成员和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部门的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各人民团体党组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党组书记对本级班子及其成员和本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二)党组其他成员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同级党委、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认真履行全面领导职责,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分解下达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党和国家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法规制度,针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三)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宣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不断提高党员、干部遵纪守法和廉洁从政的自觉性。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地区、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领导、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廉洁自建、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措施为其有效地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七)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使用干部,反对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防止不廉洁或者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干部进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

第十五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并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具体布臵安排。

(二)领导和参与反腐倡廉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目标和规章制度的落实,把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工作、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有效治理部门、行业不正之风,清除腐败现象。

(三)加强对大案、要案、典型案件查处工作的领导,组织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及时排除办案中的阻力和干扰,采取有力措施,为查办案件提供保障。

认真处理人民来信来访,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切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对涉及领导班子成员和下一级主要领导干部在思想、工作等方面的问题和不廉洁的行为,要亲自找本人谈话,进行告诫,及时纠正。

(五)每年至少主持召开两次民主生活会,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及廉洁从政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纠正领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

(六)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带头发扬艰苦奋斗精神,自觉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各项制度和规定,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七)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问题。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其他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认真履行直接领导职责,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协助党政主要领导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单位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深入调查研究,组织分析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对工作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发现和解决,并有针对性地组织制定防范性措施和规定。

(三)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大案、要案、典型案件要亲自组织查处。

(五)严格执行党纪国法,自觉执行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各项制度和规定,教育管理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各级人大党组应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依法监督的重要内容。要支持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廉政监督。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要及时送交有关机关和单位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第十八条 各级政协党组应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重要内容,注意收集、转送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社会各界人士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批评和建议。

第十九条 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党组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依法履行审判、检察职能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内部监督,严格依法办案,防止司法腐败。

学习《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心得体会 篇4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体系中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全省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一定要认真学习《规定》,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全面认真地贯彻执行。为保证《规定》的贯彻实施,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纳入工作目标,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工作机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为了加强对全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领导,省委、省政府成立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省委分管纪检组织工作的副书记担任组长;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委常委、省委组织部部长,有关分管副省长担任副组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纪委、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等单位的负责同志为成员。协调领导小组每年听取一次各市地、各部门的党风廉政工作汇

报,并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监督、考核、奖惩、组织协调等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纪委,负责日常工作。各市、地、县都要成立相应的协调领导小组,并设立办事机构。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设立相应的机构。

二、明确责任和要求

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全面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每年必须召开1至2次专题会议,学习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制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领导班子的正职(含主持全面工作的副职)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每年要组织召开1至2次专题会议,根据班子成员的分工,分解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听取分管范围内和自身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汇报,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要亲自抓。

党委(党组)书记每年要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汇报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年终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自身廉洁自律情况书面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部门和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和影

响改革、发展、稳定的问题,应及时研究处理并向领导班子报告。

三、严格考核(一)考核工作的原则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要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要从实际出发,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

(二)考核的方法

具体考核工作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工作要与工作目标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考核等结合进行。各级、各部门每年年初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制订工作目标和工作措施,年底前要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我总结。工作目标、措施和总结报告由党委(党组)报上一级党委、纪委,同时报上一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重点考核单位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考核采取听汇报、明察暗访、查阅资料、个别谈话、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并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分别对被考核单位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评定意见,报协调领导小组审定。

(三)考核的内容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情况;

2、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情况;

3、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和组织实施情况;

4、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和工作计划,责任分解,监督检查情况;

5、领导干部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以及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情况;

6、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情况;

7、支持执纪执法部门履行职责,以及案件查处和信访工作情况;

8、是否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情况;

9、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确定需要考核的其他情况。

(四)考核结果与奖惩

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做出突出成绩的予以通报表彰,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要向上级党委

写出书面检查,并由党风廉玫建设责任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组织部门视情对其诫勉,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四、认真督查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负责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风党纪监督员和特邀监察员参加,每两年组织一次,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纪检监察机关还可以通过参加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廉政考察、巡视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有关部门认真整改。监督检查的情况,要及时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五、严格责任追究

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的,要按照责任制追究的各项规定,严格追究其责任。应该追究责任而故意不追究的,由上一级纪委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纪处分。

学习《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心得体会 篇5

供稿:供稿时间:2002-03-26

(计建设[1996]673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经)委:

为了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行为,我委制定了《关于实行建 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 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转告我委。

一九九六年四月六日

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的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公司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可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 有限公司形式。

第三条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 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项目法人的设立

第四条新上项目在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 负责项目法人的筹建工作。项目法人筹备组应主要由项目的投资方派代表组成。

第五条有关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 方案。否则,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予审批。

第六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正式成立项目法人。并按有关规定确 保资本金按时到位,同时及时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七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公司章程须报国家计委备案。其它项目的公司章 程按项目隶属关系分别报有关部门、地方计委备案。

第八条项目法人组织要精干。建设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咨询、监理、会计师 和律师事务所等各类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九条由原有企业负责建设的基建大中型项目,需新设立子公司的,要重新 设立项目法人,并按上述规定的程序办理;只设分公司或分厂的,原企业法人即 是项目法人。对这类项目,原企业法人应向分公司或分厂派遣专职管理人员,并 实行专项考核。

组织形式和职责

第十条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投资方负责组建。

国有控股或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 会。董事会、监事会由各投资方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组建。

第十一条各类建设项目的董事会在建设期间应至少有一名董事常驻现场。

董事会应建立例会制度,讨论项目建设中的重大事宜,对资金支出进行严格 管理,并以决议形式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结合建设项目的特点,建设项目的董事会 具体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筹措建设资金;

(二)审核、上报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

(三)审核、上报投资计划并落实资金;

(四)提出项目开工报告;

(五)研究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六)负责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七)审定偿还债务计划和生产经营方针,并负责按时偿还债务;

(八)聘 任或解聘项目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国有控股或参股项目的监事会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项目总经理具体行 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对项目工艺流程、设备选型、建设标准、总图布置提出意见,提交董事会审查;

(二)组织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施工队伍和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工作,编 制和确定招标方案、标底和评标标准,评选和确定投、中标单位。实行国际招标 的项目,按现行规定办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项目投资计划、用款计划、建设进度计划;

(四)编制项目财务预、决算;

(五)编制并组织实施归还贷款和其它债务计划;

(六)组织工程建设实施,负责控制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

(七)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在批准的概算范围内对单项工程的设计进行局部 调整(凡引起生产性质、能力、产品品种和标准变化的设计调整以及概算调整,需经董事会决定并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八)根据董事会授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重大紧急事件,并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

(九)负责生产准备工作和培训有关人员;

(十)负责组织项目试生产和单项工程预验收;

(十一)拟订生产经营计划、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劳动定员定额方案及工资 福利方案;

(十二)组织项目后评价,提出项目后评价报告;

(十三)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项目建设、生产信息和统计资料;

(十四)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项目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条件和任免程序

第十五条董事长及总经理的任职条件,除按《公司法》的规定执行以外,还 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投资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较 高的政策水平;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总经理还应具有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经验,或担任过同类建设项 目施工现场高级管理职务,并经实践证明是称职的项目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建立项目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制度。总经理、副总经理在项目批准开 工前,应经过国家计委或有关部门、地方计委专门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

第十七条国有独资和控股项目董事长的任免,先由主要投资方提出意见,在 报经项目主管政府部门批准后,由主要投资方任免;国家参股项目,其董事长在 任免前须报项目主管政府部门认可。

第十八条国有独资和控股项目总经理的任免,由董事会提出意见,经项目主 管政府部门批准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国家参股项目的总经理,董事会在聘 任或解聘前须报项目主管政府部门认可。

第十九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所聘请的总经理须报国 家计委备案,同时抄送有关部门或地方计委(计经委)。

第二十条在项目建设期间,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总经理。

第二十一条国家公务人员不得兼任项目法人的领导职务。

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二条建立对建设项目和有关领导人的考核和监督制度。项目董事会负 责对总经理进行定期考核;各投资方负责对董事会成员进行定期考核。国务院各 有关部门、各地计委负责对有关项目进行考核。必要时国家计委组织有关单位进 行专项检查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发布的固定资产投资与建设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国家投资计划和批准设计文件的执行情况;

(三)概算控制、资金使用和工程组织管理情况;

(四)建设工期、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控制情况;

(五)生产能力和国有资产形成及投资效益情况;

(六)土地、环境保护和国有资源利用情况;

(七)精神文明建设情况;

(八)其它需要考核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根据对建立项目的考核结论,由投资方对董事会成员进行奖罚; 由董事会对总经理进行奖罚。

第二十四条建立对项目董事长、总经理的在任和离任审计制度。审计办法由 审计部门负责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根据对项目的考核,在工程造价、工期、质量和施工安全得到有 效控制的前提下,经投资方同意,董事会可决定对为项目建设做出突出成绩的领 导和有关人员进行适当奖励。资金可从工程投资结余或按项目管理费的一定比例 从项目成本中提取;对工期较长的项目,可实行阶段性奖励,奖金从单项工程结 余中提取。

第二十六条凡在项目建设管理和生产经营管理中,因人为失误给项目造成重 大损失浪费以及在招标中弄虚作假的董事长、总经理,应分别予以撤换和解聘,同时要给予必要的经济和行政处罚,并在三年内不得担任国有单位投资项目的高 级管理职务。构成犯罪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按本规定,凡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而没有实行的建设项目,投 资计划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开工,也不予安排投资计划。附则第二十八条各部 门、各地方可按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在建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原则上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非经营性大中型和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计委计建设〔1992〕200 6号《关于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有关项目法人责任 制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学习《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心得体会 篇6

【发布日期】1995-09-07 【生效日期】1995-09-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共安徽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制的规定

(1995年9月7日皖发〔1995〕19号)

为了更好地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使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切实负起责任,以推动我省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规定。

一、一、基本要求

1.各级党委、政府都要建立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制,要把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为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之一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2.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心须做到:

(1)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清正廉洁,勤政为民、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并教育管理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

(2)认真组织所负责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紧密联系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本地区、本部门和本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

(3)认真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深入学习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抓好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教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教育,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教育。通过学习和教育,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

(4)按照从严治党治政的原则,组织制定有关党员、干部廉政勤政的行为规范和监督检查的程序及标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监督约束机制、防范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5)重视群众的来信来访。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重要总是要认真对待,妥善解决。对群众反映的和组织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要支持有关部门监督机关和部门依法依纪查处;

(6)要加强经常性的督促检查。每半年要对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领导干部廉政勤政情况进行一次分析研究,总结经验,找出问题,及时采取改进措施;每年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总结。

二、二、责任分解

3.各级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负责本地区、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全面工作;党委副书记负责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党委常委协助分管副书记负责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4.各级政府(行署)要按照党委的统一部署,认真抓好本地区政府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政府(行署)正职负责政府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全面工作,政府(行署)副职负责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5.各级人大常委会、政协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负责本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6.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同级党委(党组)、政府(行署)的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7.党委、政府(行署)各部门党组(党委),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门正职负责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全面工作;副职负责分管处(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三、三、监督检查

8.各级党委(党组),要结合民主生活会,认真检查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9.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认真履行领导责任,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要给予表彰。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责任,致使分管地区、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严重问题的,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并取消其当所晋职晋级的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应的领导责任。

10.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必要时可要求有关党政机关和党政领导干部纠正和改进。

四、四、纪委责任

11.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不认真履行领导责任,对分管地区、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不研究、不部署、不检查,出了问题不认真解决;

(2)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重要问题不及时处理,影响党群关系和社会稳定的;

(3)对已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应该上报而不上报,应该调查而不及时组织调查,或者应该处理而不处理的;

(4)干扰、妨碍案件调查处理,包庇违法违纪行为的;

(5)利用职权打击报复举报人或办案人员及其亲属的;

(6)不认真履行纪检监察职责,影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顺利发展的。

以上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政正的,可不予或者免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五、附则

12.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和人民团体机关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的党政领导干部,也要参照执行。

13.本规定由中共安徽省纪委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14.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习《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心得体会 篇7

办法学习专题

1、(单选题)领导干部有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并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责:干扰、阻碍、不配合责任追究调查,或者()调查人员的,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对检举人、控告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陷害的,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A.行贿 B.腐蚀 C.拉拢、收买 D.笼络 正确答案:C

2、(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违规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安排接待用餐或者安排高消费娱乐等与公务无关的活动,将()纳入公务接待范围,违规列支公务接待费用,在公务活动中收送礼品、纪念品、土特产的应当实行责任追究。

A.购物活动 B.娱乐活动 C.私人活动 D.家属活动 正确答案:C

3、(单选题)领导干部有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者()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给予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

A.严肃谈话 B.批评指正谈话 C.训斥谈话 D.诫勉谈话 正确答案:D

4、(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规定,群众观念淡薄,漠视群众意愿和合法权益,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点问题和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置之不理,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严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应当实行责任追究。

A.没有站在群众角度考虑问题 B.看不起基层群众 C.不能正确对待群众冷暖 D.对待群众态度蛮横 正确答案:D

5、(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违反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在报批和因公出国(境)信息公开公示工作中弄虚作假,以公务名义变相出国(境)旅游,违规增加因公出国(境)次数、随行人员数量,违规擅自变更行程、延长国(境)外停留时间,对外赠送超过()的礼品或者违规接受、处置礼品的应当实行责任追究。

A.规定价值 B.规定金额 C.规定数量 D.规定品种 正确答案:A

6、(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领导干部,()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A.六个月内 B.一年内 C.两年内 D.三个月内 正确答案:B

7、(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的暂行办法》的规定,会议活动现场违反规定超标准装饰、摆设,在定点以外的高级宾馆或者()召开会议,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应当追究责任。

A.高级会所 B.风景名胜区 C.娱乐场所 D.私人会所 正确答案:B

8、(单选题)领导干部有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A.政纪 B.违纪 C.党纪 D.党纪政纪 正确答案:D

9、(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违反精简文件简报规定,重复发文、()问题严重,精简文件简报工作不力的。

A.降格发文 B.升格发文 C.异地发文 D.错误发文 正确答案:B

10、(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违反改进调查研究规定,以调查研究名义到名胜古迹、风景区游玩,在调查研究、工作考察中弄虚作假,违规使用()开道,违规封路、清场、限制正常交通秩序的应当实行责任追究。

A.军队车辆 B.警车 C.私家车 D.公务用车 正确答案:B

11、(多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规定,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推诿扯皮,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当实行责任追究。

A.乱作为 B.不作为 C.胡作为 D.慢作为 正确答案:ABD

12、(多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违反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应当实行责任追究。

A.对外赠送超过规定价值的礼品或者违规接受、处置礼品的

B.违规增加因公出国(境)次数、随行人员数量,违规擅自变更行程、延长国(境)外停留时间

C.以公务名义变相出国(境)旅游

D.在报批和因公出国(境)信息公开公示工作中弄虚作假 正确答案:ABCD

13、(多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违反领导干部有关待遇规定,违规配备秘书,违规()等保障性住房,超标准购买或者豪华装饰公务用车,违规借用、占用下属单位车辆的应当实行责任追究。

A.多占住房 B.购买廉租房 C.买卖经济适用住房 D.购买别墅 正确答案:ABC

14、(多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违反改进新闻报道规定,违规对新闻单位就报道()等提出要求,违规要求对不符合报道规定的会议活动等进行报道的应当实行责任追究。

A.字数 B.画面 C.时长 D.版面

正确答案:ABCD

15、(多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违反精简会议活动规定,未经批准举办或者出席各类节庆、论坛、展会活动,未按规定严格控制会议()、会期的应当实行责任追究。

A.规格 B.经费 C.数量 D.人数 正确答案:ABCD

16、(多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上级督查、群众反映或者()自查发现的作风建设方面突出问题,不及时整改,或者因措施不力导致问题重复出现,情况没有明显改观的应当实行责任追究。

A.本组织 B.本部门 C.本地区 D.本单位 正确答案:BCD

17、(多选题)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适用于全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党的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以及上列机关、单位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A.人大机关 B.审判机关 C.政协机关 D.行政机关 正确答案:ABCD

18、(多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违规()办公用房,擅自提高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扩大建筑面积,违规多处占用或者超标准面积占用办公用房、搞豪华装修的应当实行责任追究。

A.建设 B.购置 C.租赁 D.占用 正确答案:ABC

19、(多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对领导干部实行责任追究,坚持()的原则。

A.客观公正、罚当其责 B.权责一致、惩教结合 C.严格要求、实事求是 D.依靠群众、依法依规 正确答案:ABCD

20、(多选题)制定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是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28条配套规定,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狠刹()。

A.享乐主义 B.形式主义 C.官僚主义 D.奢靡之风 正确答案:ABCD

21、(判断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被追责的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22、(判断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责任追究调查工作结束后,对需要追究责任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同 时向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23、(判断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责任追究决定机关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由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规定办理责任追究决定送达、与当事人谈话、责任追究材料归入个人档案等后续相关事宜。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24、(判断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责任追究决定机关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听取被调查的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25、(判断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一般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情况复杂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情况特别复杂的,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调查时间,但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25个工作日。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26、(判断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规定,一般工作人员的回避由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纪检监察机关(机构)领导班子集体决定。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27、(判断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党委(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实行责任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依照有关程序,履行责任追究相关职责。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28、(判断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被追责的领导干部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责任追究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进行复核或者复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或者变更、撤销原责任追究决定的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29、(判断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发现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或者通过其他渠道发现领导干部存在可能追究责任的线索,不能启动责任追究调查程序。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30、(判断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超预算列支会议活动经费,将与会议无关的经费开支纳入会议经费报销,向下级和所属单位摊派会议费用的不应追究责任。

A.对 B.错

学习《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心得体会 篇8

2008年,市人事局领导班子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吉林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实施细则》和市委、市政府《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根据《中共吉林市委办公厅、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县(局)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的工作方案》要求,就今年我局领导班子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从制度建设和改革入手,切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1、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今年我局领导班子人员变化比较大,我们根据班子成员调整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的变化,及时调整领导小组,重新修改完善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重要工作日程,进一步强化“一岗双责”意识,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组织协调,班子成员各负其责。坚持实行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四个一”制度,即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分级负责,层层负责,党组“一把手”负总责的原则,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各项人事编制业务工作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处理,避免各类腐败问题的发生。

2、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的治本措施,我们主要从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入手,从制度上预防腐败。一是完善事业单位人员考试录用制度,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严把进口,切实保证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我市事业单位第二次公开招聘工作,共7个部门28个单位70个职位已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此项工作由于措施严密,组织得当,收到较好的效果。二是完善公务员管理制度,坚持依法、科学考录,组织完成了全市各级政府机关107个职位3,529名考生参加的公务员招录工作,严格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保证了招录工作的公证性和严肃性,用人单位、考生和社会反映较好。三是优化职称评审制度,建立了量化评审体系,保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科学合理、公正公平,实行差额推荐、等额评审和无记名量化项目综合评价;笔试、面试都聘请专家命题,专家评审;为避免参评者通过评委做工作,实行了匿名评审、临时通知指定评委等办法,既防止了评审工作中的主观随意性,避免了人为因素,又杜绝了评审工作中的不正之风。2008年,共评审通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2500多人,较好的地发挥了职称评审在专业技术人才考核、选拔中的杠杆作用。四是完善了军转干部安置制度,我们坚持实行了与军转干部服役期间德才表现和贡献相挂钩,考试考核、功绩选调、功绩制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法,实行全程公开透明,使119名军转干部得到了妥善安置,实现了部队、转业干部、接受单位“三满意”。

3、建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配套制度。近年来,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先后研究制定了《吉林市人事局关于完善党组班子及领导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意见》、《吉林市人事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吉林市人事局党组班子成员落实党风责任制分工情况》、《党的工作目标管理廉政建设考核标准》、《吉林市人事局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禁止接受礼品的规定》、《吉林市人事局党风建设制度》、《吉林市人事局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方案》等多项工作制度,在今年的实际工作中,我们一如既往地抓好践行。如围绕贯彻实施《吉林市人事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不仅明确了局党组班子和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责任追究的各自职责,而且还坚持实行了党风廉政建设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局党组以书面形式向市委、市纪检委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局领导班子围绕党风廉政建设等问题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搞好自查自纠,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4、加强对下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责任制考核检查工作。今年,我们在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纳入局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的同时,还加强了对下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责任制考核检查工作,巩固扩大了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成果。如:结合半年、工作总结和目标责任制考核,每年至少对局机关中层干部和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实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两次检查考核和民主测评。通过考核、测评,没有发现在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方面应追究而没有追究的问题。

二、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务公开力度,营造经济

发展软环境

2008年,我们把贯彻落实全市经济发展软环境,完成软环境整治工作任务与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机结合起来,主要抓了两个方面的工作:

1、全面推进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工作。按照省政府和省编办的部署和要求,加快进度,加大力度,全力推进全市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抓好各部门行政审批办公室机构

设置、职能和机构编制调整等工作,确保在年底前完成改革工作任务,实现“大厅之外无审批”。本局改革工作按照全市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的要求,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的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领导小组,设立了由一名副局长任主任的行政审批办公室。全局所有审批项目将进入市政务大厅进行集中审批,目前,正在进行审批职能划分整合。

2、进一步加大了政务公开力度。制定了《2008年吉林市人事局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全局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时间安排和措施要求,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范围、内容和形式等都提出了新的、具体的要求:把具有行政审批事项的处室、所属事业单位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部门;把审批核准、登记年检、办证验印、执收执罚、监督检查等行政审批事项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着力突出了政务公开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全面推行“十公开”制度,包括行政审批执法收费内容、政策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办理结果以及职能单位、责任追究、投诉举报等10个方面的内容。全局的行政审批项目规范运行,没有擅自增加审批项目、审批环节和超过审批时限、乱收费等问题,社会反映良好。

3、全力推进“阳光人事”。2008年5月30日,省政府召开了全省推进“阳光人事”工作会议。会议要求人事编制部门要以“阳光人事”重要抓手,解放思想,改革创新、上下联动,进一步增强人事编制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让人事编制工作在“阳光”下运行,让社会和群众更好地享受到人事编制部门的阳光服务。根据省厅、省编办的部署,在推进“阳光人事”、完善政务公开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积极实践。一是研究制定了《吉林市人事编制推进“阳光人事”行动实施方案》,对推进“阳光人事”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方法步骤、组织领导和有关要求等六个方面做出了规定。尤其是在《方案》中明确了推进“阳光人事”的八条具体标准:即,服务指南醒目明了;收费标准公开透明;办事效率时限明确;工作秩序井井有条;办公服务热情周到;工作运转顺畅便捷;行政决策广泛参与;权力运行有效监督。使“阳光人事”规范化、形象化、标准化。二是出台了“阳光”制度。着眼于维护社会公平,研究制定出台了《吉林市考录公务员面试考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吉林市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技术等级考核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吉林市人事局关于深入开展“规范和制约重要人事权”工作实施方案》、《吉林市人事局信访工作规则》等4个配套文件,为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强化思想作风建设,认真落实领导班子廉洁自律规定

一是深入开展“树新风正气、做勤廉公仆、推总量翻番、促和谐发展”主题教育,进一步加强思想作风建设。按照活动要求,学习了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论述,学习胡锦涛同志在中央二中全会、十七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的讲话精神,教育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断增强学习践行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同时,开展了其他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如读书活动、廉政书画展等,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的公仆意识。

二是完善科学议事决策机制,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为了促进人事编制工作的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和科学决策机制,保证领导干部公开、公正行使行政职权,我们认真执行《吉林市人事局工作规则》,总结近年来政务工作运行经验,进一步明确了局长办公会、分管领导、处室及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的决策审批权限、工作职责范围等,并提出了严守议事规则、强化监督制约、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等具体要求,从而进一步明确了工作职责,规范了审批权限,堵塞了漏洞,健全了运行机制,并在实际工作中认真付诸实施。

三是严格按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自今年9月19日以来,市人事局、编办组织实施了处级领导职务竞争和非领导职务竞争上岗工作。局领导班子在选拔任用干部中,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央、省、市关于竞争上岗和轮岗交流的政策规定。在竞争面宽、参与率高、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局党组严密组织整个竞争上岗过程,在决策任用机关正、副职中层干部和非领导职务工作中,很好地坚持了党管干部、德才兼备、任人为贤、工作需要、群众参与、注重实际、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纪检机关一票否决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任用每个干部前后,进行了不同形式的考察,在决策任用时,既尊重群众民主推荐的意见,又考虑了每个竞争者的实际特长,使政治素质较好、业务素质高较高、群众公认的15名同志走上了局机关中层领导岗位,12名同志晋升了非领导职务。

由于采取了以上措施,不但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的推进和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更有效推动了全局各方面工作的顺利开展,2008年,人事编制各方面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

一是围绕服务大局,着力为总量翻番提供了人才智力支持。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取得新进展,通过组织部分企事业单位赴外地引才,共签订协议和意向性协议269份,其中,硕士以上学历的152人。在引才的数量上和学历层次上都高于往年。开展高层次人才选拔推荐工作,共向国家和省推荐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和省第十批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以及首届省杰出创新创业人才27人,已有8人分别获得批准。加强人才培养,开展继续教育培训12期,累计培训1,705人。同时,与中国科学院长春分院达成了向我市派出中科院专家的合作意向,在引进高端智力方面迈出了可喜的一步。创新了人才政策,先后研究拟定了“奖励创新创业人才”、“资助优秀人才项目”、“优秀人才优待证”、“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等方面人才政策规定。联系域外人才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制定了“联系域外人才活动实施方案”,共收集高层次域外人才信息500多人,并在深圳举办首次域外人才联谊活动,为我市在深圳开展招商引资、经贸交流提供服务。

二是围绕实施公务员法,大力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坚持依法、科学考录,为公务员队伍注入新的活力。创新科学有效的培训方式,全面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强化考核奖励工作,启用了《公务员工作纪实手册》,加强了日常考核。研究制定《关于表彰奖励在“奋斗三年,总量翻番”中做出突出贡献公务员名额分配办法》,共表彰奖励市直部门局级干部和公务员300名,较好调动了市直机关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投身总量翻番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是围绕事关稳定、民生问题,优化人事公共服务。企业军转干部解困长效机制较好运行,为1,207名困难企业军转干部发放供热补贴169万元,拟制了2008年企业军转干部解困补贴标准调整方案。认真落实“五包”责任制。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工作扎实开展。制定了我市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执行办法和标准。完成了机关事业单位71,724人次增加工资的审批工作。积极探索毕业生就业服务领域,实施积极的毕业生就业政策。

四是围绕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入轨,推进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市应参加改革的事业单位2,736个,共计人员93,553人,其中,2,697个单位完成了人员聘用制入轨工作,82,535人签订了人员聘用合同,省事改办对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后,对我市改革工作给予了肯定。

五是围绕实现行政事业编制“零增长”目标,规范了机构编制管理。按照省关于实现行政事业编制“零增长”工作目标的总体部署,市县两级政府领导签订了行政事业编制“零增长”责任状;以两办文件下发了《关于加强编制管理实现行政事业编制“零增长”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了机构编制的法制化建设。优化政府机构配置,充分发挥机构效能,根据实际情况对政府工作部门和事业单位相关机构编制进行调整。加强规范管理。完成了编制人事财政综合管理系统建设提高了机构编制管理信息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强化了检查监督。完成了县(市)区机构设置、领导职数核定及干部配备存在问题的整改和督查任务。

2008年人事编制工作取得的成绩,与局领导班子和广大机关干部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是分不开的,有良好的风气,就有高素质的队伍,有高素质的队伍,就有高质量的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既要坚持以往的成功做法和经验,又要不断创新,不断发展。我们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制度等,深入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努力取得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新成就,推进人事编制工作新跨越。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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