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解释二全文

2024-05-07

合同法解释二全文(通用8篇)

合同法解释二全文 篇1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过分高于损失的违约金,具备如下法律特征:

1、对于过分高于损失的违约金,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

2、法院判断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损失的标准时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见《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

3、过分高于损失的违约金中所指的“损失”仅指“实际损失”,不包括“预期利益”。 (见《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

二、我国司法理论将实际损失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损失的基础,在司法实务中不可避免的会遇到以下困境:

1、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并非一定会给守约方造成损失。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但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又没有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那么,该违约金条款该如何适用?

在上述情况下,任何违约金的约定都属于“过分高于损失”的范围。如果机械地以违约行为没有给守约方造成损失为由,排除适用当事人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则严重违反合同自由原则,那么合同将不再是双方当事人意思一致的产物,司法的过分干预必将导致合同的消亡!

在违约行为没有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对于此种违约金予以支持。依据违约方的请求适当减少违约金。

2、法院对于过分高于损失的违约金,是否应当按照“实际损失”的130%来调整违约金的数额?

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了“实际损失”,而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则大大超过了“实际损失”,法院不应当按照“实际损失”的130%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

依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的规定,过分高于损失的违约金的标准为超过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一旦超过“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就符合“过分高于损失的违约金”的法律规定。

但依据《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对于“过分高于损失的违约金”可以要求“适当减少”。

由此可知,“违约金超过损失的百分之三十”是只是判断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损失的标准。而即使对于“过分高于损失的违约金”,法律也只是赋予当事人“适当减少”的权利,而并非将违约金减少到“实际损失”的130%。

依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综上,对于“过分高于损失的违约金”的司法调整,应当避免采取简单地固定比例等“一刀切”的做法,防止机械司法而可能造成实质不公平。

合同法解释二全文 篇2

关键词:合同法解释,经济危机,司法功能

当前, 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蔓延,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矛盾逐渐转化为诉讼案件进入司法领域, 给司法机构的审判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显示, 2008年至2009年, 全国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数量同比上升20%, 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劳动合同争议案件以及房地产纠纷等类型案件增长明显。为了有效应对金融危机带来的各种消极后果, 保障社会经济的平稳发展, 我国司法机关不断各类司法解释和司法意见, 具体指导各级法院的工作。2009年5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 (下简称“合同法解释 (二) ”) , 该司法解释针对经济危机条件下合同纠纷不断增多的情势, 吸纳司法实践中成熟的理论成果, 结合金融危机的新型特点, 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作了详细的解释, 彰显了司法解释的指导性和针对性, 成为司法机关应对金融危机的重要举措。

合同法解释 (二) 首先强调维护市场交易安全的原则, 并在合同履行层面引入了国际商事交易中通行的情势变更规则。在现代民法理论中,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 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 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1]合同法解释 (二) 在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章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 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一般而言, 情势变更原则是由社会经济形势的巨变引起, 致使合同成立的基础动摇, 为了防止合同原有的利益平衡因经济的激烈动荡而导致不公正结果, 法院直接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损益进行重新分配, 其适用条件极其严格。首先, 从实体条件来说, 适用情势变更必须是客观上发生了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的的重大社会变化。这些合同成立基础的条件包括合同所依据的商业环境, 如政治、经济、法律等众多情势, 如果这些环境发生了非不可抗力做成的不属于常规商业风险的重大实质变动, 致使合同难以继续履行, 或者继续履行会造成明显的不公平, 这时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其次, 从程序要件来说, 为了审慎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最大限度地避免对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造成大的冲击, 合同法解释 (二) 第二十六条对该规则的适用程序作出了规定, 要求各级法院务必正确理解、慎重适用, 法院接到该类案件时, 首先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 法院如果查明确实存在因为经济危机而导致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制度的, 调解在先, 以从根本上化解当事人双方的矛盾;如果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 必须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进行裁判的个案, 应当报高级人民法院审核, 必要时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在当下世界经济波动剧烈的时期,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对于我国司法机关如何运用法律手段、司法解释应对因国际金融危机引发的经济贸易纠纷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经济危机爆发以来, 因为社会重大情势变化造成合同履行的障碍, 出于趋利, 大批违约行为出现, 如何有效解决此类问题一直困扰着司法实务部门。情势变更原则的价值在于, 当合同原有的利益平衡因经济的激烈动荡而导致不公平结果时, 施以法律的救济, 从而维护公平正义和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解释 (二) 还在促进合同有效成立、丰富合同订立形式、规范违约金范围等诸多领域作出了努力, 为应对金融危机、增强经济活力提供了司法保障。

在合同效力方面, 合同法解释 (二) 规定了严格的确认合同无效的条件, 明确指出合同法中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只能依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认定合同无效, 而不能直接援引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作为判断合同无效的依据, 不做限制性解释。与此同时, 该解释还严格规范了格式条款的适用, 明确规定了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方法: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 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 从而解决了法律实践中对于“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相对人注意格式合同”难以举证的问题。

同时, 合同法解释 (二) 从另一侧面对合同效力坚持从宽认定的原则, 鼓励交易, 支持合同履行, 最大程度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譬如, 该解释对合同的必备条款坚持从宽认定, 对合同的形式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 不作限制、一体承认。解释第一条对仅欠缺某些要件的合同合意予以认可:“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 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 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 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 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解释的第二条则丰富了合同的订立形式, 只要能从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推定出合同合意, 法院即于认可, “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 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 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第五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 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我国民事法律对于合同形式的开放主义态度, 符合我国经济发展、交易形态日益多样化的趋势。

合同法解释 (二) 在司法实践中最重要的贡献是为解决合同责任问题做了条分缕析的划分。首先, 该解释完善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我国现行合同法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 但是该制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合同订立阶段, 对于合同成立后至生效前的期间, 无法进行规制。对于这一区间损害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由于合同没有生效, 无法适用违约责任, 所以这种损害法律处于空白状态。合同法解释 (二) 的规定弥补了这一缺陷, 第8条规定, “依合同或法律应经批准或登记生效的合同, 没有履行批准登记手续的, 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 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至此, 一方当事人过错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 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的区间, 如果违反告知、保密等合同附随义务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 也可导致缔约过失责任。其次, 合同法解释 (二) 还明确了违反后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我国现行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了合同行为终结后的后合同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但在司法实践中违反此种附随义务的责任承担尚不明确。合同法解释 (二) 第二十二条填补了这一制度缺陷,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义务, 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 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实际损失的, 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这一规定加强了对合同履行结束后当事人行为的约束, 有利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践行。最后, 合同法解释 (二) 还细化了违约金的操作,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 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 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 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 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这一规定为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平衡当事人的利益提供了具体的操作原则和方法。

总体来看, 合同法解释 (二) 的精神和主旨是鼓励交易、最大程度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在此基础上兼顾公平和公正。合同法解释的三十条规则为解决经济危机下的诸多合同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对促进社会诚实信用、增强经济活力起到了积极作用。当然, 合同法解释 (二) 也存在一些微小的瑕疵, 如合同成立的司法推定、合同无效的弱化、违约金责任的举证负担不明确、情势变更标准模糊等情况, 我国司法机关正在努力完善合同领域的法律规则, 2009年7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还出台了《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我们期望司法机关能够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做出更多的贡献。

参考文献

合同法解释二全文 篇3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全文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全文主要讲述了什么内容?对劳动者有哪些影响?或许很多劳动者对此都不是很了解,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带来有关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3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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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四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五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八条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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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第十二条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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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后,部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对提出起诉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未提出起诉的部分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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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的出台,标志着政府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在进一步加大。通过律伴小编的整理编辑,希望各位劳动者在了解这些权益之后能够充分使用这些权益。

文章来源:律伴网 http://www.lvban365.net/

《合同法》解释二1 篇4

(二)(法释〔2009〕5号,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

议通过,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 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

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合同的效力

第九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第十一条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第十二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十三条 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第十四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第十五条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合同的履行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将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职权将其列为该合同诉讼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第十七条 债权人以境外当事人为被告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十八条 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九条 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第八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

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合同的效力

第九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第十一条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第十二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十三条 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第十四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第十五条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合同的履行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将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职权将其列为该合同诉讼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第十七条 债权人以境外当事人为被告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十八条 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九条 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四、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三条 对于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抵销的到期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约定有效。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或者标的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提存成立。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履行债务。

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24 篇5

第一种,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后,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或法定的三个月异议期内未提出异议的,只是代表异议权的消灭,合同是否已经解除尚未确定,法院仍需对解除权人是否具有解除合同约定的或法定的事由进行实质审查。

第二种,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后,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或法定的三个月异议期内未提出异议的,合同已经发生解除的效力,法院不应再对合同解除权人是否享有约定或法定的解除事由进行实质性审查。

上述两种观点存在着天然的冲突,部分法院赞同第一种观点,主要原因有二:

其一,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是对《合同法》第96条适用问题进行的解释。合同法第9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而《合同法》第93条第2款和第94条分别规定的是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的要件,由此可知,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应当具备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条件;

其二,合同解除权系形成权,合同一旦解除将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为维护交易的稳定性,必须对合同解除的条件加以严格的限制,即解除合同必须要符合一定条件,我国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就是必须要符合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要求,如果法院对于解除合同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是否符合约定或法定条件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将导致不具有解除权一方当事人滥用解除权,这无异于放纵违约一方通过非法解除合同来逃避法律责任。故,即便异议权人未在三个月异议期内提起异议之诉,法院仍然需要对解除权人是否具有解除合同约定或法定的事由进行实质性审查。

赞同第二种观点的法院认为,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已经明确规定非解除权人对于解除权人解除合同存有异议的,应在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三个月异议期提前异议之诉,如果异议期满后,法院仍然对解除权人解除合同是否具有约定或法定解除的事由进行实质性审查,那么约定的三个月异议期将形同虚设,没有任何意义;

法律规定三个月的异议期的原因在于如果非解除权人未能在该期限内提起异议之诉的,则会使解除合同的效力长期处于不确定或不稳定状态,既不利于对合同解除权人合法权益的及时有效保护,也不利于维护合同交易的安全和稳定。故,异议期满后不论解除权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合同均已经解除。

针对上述两种不同的观点,06月04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曾作出法研[]79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理解与适用的请示的答复,最高法研究室赞同第一种观点,即当事人解除合同必须具备合同法第九十三条或者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才能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解释二全文 篇6

来源:(58.com)发布时间:2011-01-24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

(二)(一)案件正在排期的;

(二)移送管辖的;

(三)正在移送或送达延误的;

(四)等待工伤复议或诉讼、评残结论的:

(五)启动鉴定程序,或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六)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参加仲裁活动的:

(七)其他正当事由。

当事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或《受理通知书》及尚未裁决的证明。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劳动者申请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终结有关案件的仲裁。(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十六条 终局裁决的认定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每一项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系指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数额。(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第十七条 对仲裁申请事项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处理

同一仲裁案件中,当事人仲申请事项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该裁决不适用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关于终局裁决的规定。当事人双方不服仲裁裁 决的,均可依照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提起诉讼。(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第十八条 对同时起诉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处理

劳动者一句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用人单位一句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 1

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终结诉讼。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的诉讼中,应对用人单位的抗辩一并审理。

劳动者撤回起诉或因超过起诉期间被驳回起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撤回起诉或驳回起诉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调解仲裁法的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第十九条 一裁终局案件的上诉权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可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

用人单位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用人单位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再审。(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二十条【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用人单位以不属于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仲裁裁决确有其他错误的除外。(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

七、支付令

第二十一条 支付令失效后的处理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可就争议事项向调节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予以受理。(劳动合同法的三十条;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

八、【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解释的溯及力】本解释自二00九年月日起实行。本解释施行前本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届是不一致的,以本解释的规定为准。

合同法解释二全文 篇7

(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 2009年4月27日法[2009]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2009]5号)业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已公布。为保证各级人民法院严格适用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的程序,特别是在当前正处于国际金融危机的情况下,充分发挥其在统一司法标准、保障和服务金融业健康稳定运行、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为大局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是当前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还在蔓延,而且对实体经济的影响还可能进一步加深,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任务异常艰巨。受国际金融危机快速蔓延和世界经济增长明显减速的影响,我国经济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和合同履行困难都可能转化为各类案件进入司法领域,并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尤其是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各级人民法院要紧紧围绕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在审判各种类型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正确适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促进合同交易顺利进行,更加重视增强为大局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积极维护国际金融安全,增强司法服务的效果。越是在企业遇到困难的时候,越要重视发挥诉

讼调解的作用。要着眼于从根本上化解合同纠纷,多做调解工作,在依法、自愿的前提下,努力争取案结事了,力求从源头上化解矛盾,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创造良好司法环境。

二、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六条为了因应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使审判工作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原则和精神,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

对于上述解释条文,各级人民法院务必正确理解、慎重适用。如果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确需在个案中适用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三字经全文解释 篇8

。古人曰:“熟读三字经,便可知天下事,通圣人礼。”

【《三字经》介绍】

《三字经》家喻户晓,是我国古代的儿童识字课本,也是中国传统的儿童启蒙读物,在传统教育中,小孩子们都是通过背诵《三字经》来识字知理的。《三字经》篇幅短小,却蕴含着许多深刻的道理。《三字经》三字一句的韵文极易成诵,内容包括了中国传统的教育、历史、天文、地理、伦理和道德以及一些民间传说,广泛生动而又言简意赅。让人在道德、历史、地理„„文化上内外都受益非浅。

【三字经全文解释】

1、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

【解释】人生下来的时候都是好的,只是由于成长过程中,后天的学习环境不一样,性情也就有了好与坏的差别。

2、苟不教,性乃迁。教之道,贵以专。

【解释】如果从小不好好教育,善良的本性就会变坏。为了使人不变坏,最重要的方法就是要专心一致地去教育孩子。

3、昔孟母,择邻处。子不学,断机杼。

【解释】战国时,孟子的母亲曾三次搬家,是为了使孟子有个好的学习环境。一次孟子逃学,孟母就割断织机的布来教子。

4、窦燕山,有义方。教五子,名俱扬。

【解释】五代时,燕山人窦禹钧教育儿子很有方法,他教育的五个儿子都很有成就,同时科举成名。

5、养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

【解释】仅仅是供养儿女吃穿,而不好好教育,是父亲的过错。只是教育,但不严格要求就是做老师的懒惰了。

6、子不学,非所宜。幼不学,老何为。

【解释】小孩子不肯好好学习,是很不应该的。一个人倘若小时候不好好学习,到老的时候既不懂做人的道理,又无知识,能有什么用呢?

7、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学,不知义。

【解释】玉不打磨雕刻,不会成为精美的器物;人若是不学习,就不懂得礼仪,不能成才。

8、为人子,方少时。亲师友,习礼仪

【解释】做儿女的,从小时候就要亲近老师和朋友,以便从他们那里学习到许多为人处事的礼节和知识。

9、香九龄,能温席。孝于亲,所当执

【解释】东汉人黄香,九岁时就知道孝敬父亲,替父亲暖被窝。这是每个孝顺父母的人都应该实行和效仿的。

10、融四岁,能让梨。弟于长,宜先知

【解释】汉代人孔融四岁时,就知道把大的梨让给哥哥吃,这种尊敬和友爱兄长的道理,是每个人从小就应该知道的。

11、首孝悌,次见闻。知某数,识某文

【解释】一个人首先要学的是孝敬父母和兄弟友爱的道理,接下来是学习看到和听到的知识。并且要知道基本的算术和高深的数学,以及认识文字,阅读文学。

12、一而十,十而百。百而千,千而万

【解释】我国采用十进位算术方法:一到十是基本的数字,然后十个十是一百,十个一百是一千,十个一千是一万„„一直变化下去。

13、三才者,天地人。三光者,日月星

【解释】还应该知道一些日常生活常识,如什么叫“三才”?三才指的是天、地、人三个方面。什么叫“三光呢?三光就是太阳、月亮、星星。

14、三纲者,君臣义。父子亲,夫妇顺

【解释】什么是“三纲”呢?三纲是人与人之间关系应该遵守的三个行为准则,就是君王与臣子的言行要合乎义理,父母子女之间相亲相爱,夫妻之间和顺相处。

15、曰春夏,曰秋冬。此四时,运不穷

【解释】再让我们看一看四周环境,春、夏、秋、冬叫做四季。这四时季节不断变化,春去夏来,秋去冬来,如此循环往复,永不停止。

16、曰南北,曰西东。此四方,应乎中

【解释】说到东、南、西、北,这叫作“四方”,是指各个方向的位置。这四个方位,必须有个中央位置对应,才能把各个方位定出来。

17、曰水火,木金土。此五行,本乎数

【解释】至于说到“五行”,那就是金、木、水、火、土。这是中国古代用来指宇宙各种事物的抽象概念,是根据一、二、三、四、五这五个数字和组合变化而产生的。

18、十干者,甲至癸。十二支,子至亥

【解释】“十干”指的是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又叫“天干”;“十二支”指的是子、丑、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戌、亥,又叫“地支”,是古代记时的标记。

19、曰黄道,日所躔。曰赤道,当中权

【解释】太阳行走的轨迹叫做黄道,大地所在的平面位于中间,这个平面叫做赤道。根据古人天圆地方的宇宙观,古人不知道地球是球体,所以古人所说的赤道应该就指的是他们所生活的这个平面。

地球围绕太阳运转,而太阳又围绕着银河系中心运转。太阳运行的轨道叫“黄道”,在地球中央有一条假想的与地轴垂直的大圆圈,这就是赤道。

20、赤道下,温暖极。我中华,在东北

【解释】在赤道地区,温度最高,气候特别炎热,从赤道向南北两个方向,气温逐渐变低。我们国家是地处地球的东北边。

21、寒燠均,霜露改。右高原,左大海

【解释】我国气候冷暖匀称而有霜露。右边是高原,左边是大海。

22、曰江河,曰淮济。此四渎,水之纪

【解释】中国是个地大物博的国家,直接流入大海的有长江、黄河、淮河和济水,这四条大河是中国河流的代表。

23、曰岱华,嵩恒衡。此五岳,山之名

【解释】中国的五大名山,称为“五岳”,就是东岳泰山、西岳华山、中岳嵩山、南岳衡山、北岳恒山,这五座山是中国大山的代表。

24、曰士农,曰工商。此四民,国之良

【解释】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知识分子、农民、工人和商人,是国家不可缺少的栋梁,称为四民,这是社会重要的组成部分。

25、曰仁义,礼智信。此五常,不容紊

【解释】如果所有的人都能以仁、义、礼、智、信这五种不变的法则做为处事做人的标准,社会就会永保祥和,所以每个人都应遵守,不可怠慢疏忽。

26、地所生,有草木。此植物,遍水陆

【解释】除了人类,在地球上还有花草树木,这些属于植物,在陆地上和水里到处都有。

27、有虫鱼,有鸟兽。此动物,能飞走。

【解释】虫、鱼、鸟、兽属于动物,这些动物有的能在天空中飞,有的能在陆地上走,有的能在水里游。

28、稻梁菽,麦黍稷。此六谷,人所食。

【解释】人类生活中的主食有的来自植物,像稻子、小麦、豆类、玉米和高梁,这些是我们日常生活的重要食品。

29、马牛羊,鸡犬豕。此六畜,人所饲。

【解释】在动物中有马、牛、羊、鸡、狗和猪,这叫六畜。这些动物和六谷一样本来都是野生的。后来被人们渐渐驯化后,才成为人类日常生活的必需品。

30、曰喜怒,曰哀惧。爱恶欲,七情俱。

【解释】高兴叫作喜,生气叫作哀,害怕叫作惧,心里喜欢叫爱,讨厌叫恶,内心很贪恋叫作欲,合起来叫七情。这是人生下来就有的七种感情。

31、青赤黄,及黑白。此五色,目所识。

【解释】青色、黄色、赤色、黑色和白色,这是我国古代传统的五行中的五种颜色,是人们的肉眼能够识别的。

32、酸苦甘,及辛咸。此五味,口所含。

【解释】在我们平时所吃的食物中,全能用嘴巴分辩出来的,有酸、甜、苦、辣和咸,这五种味道。

33、膻焦香,及腥朽。此五臭,鼻所嗅。

【解释】我们的鼻子可以闻出东西的气味,气味主要有五种,即羊膻味、烧焦味、香味、鱼腥味和腐朽味。

34、匏土革,木石金。丝与竹,乃八音。

【解释】我国古代人把制造乐器的材料,分为八种,即匏瓜、粘土、皮革、木块、石头、金属、丝线与竹子,称为“八音”。

35、曰平上,曰去入。此四声,宜调协。

【解释】我们的祖先把说话声音的声调分为平、上、去、入四种。四声的运用必须和谐,听起来才能使人舒畅。

36、高曾祖,父而身。身而子,子而孙。

【解释】由高祖父生曾祖父,曾祖父生祖父,祖父生父亲,父亲生我本身,我生儿子,儿子再生孙子。

37、自子孙,至玄曾。乃九族,人之伦。

【解释】由自己的儿子、孙子再接下去,就是玄孙和曾孙。从高祖父到曾孙称为“九族”。这“九族”代表着人的长幼尊卑秩序和家族血统的承续关系。

38、父子恩,夫妇从。兄则友,弟则恭。

【解释】父亲与儿子之间要注重相互的恩情,夫妻之间的感情要和顺,哥哥对弟弟要友爱,弟弟对哥哥则要尊敬。

39、长幼序,友与朋。君则敬,臣则忠。

【解释】年长的和年幼的交往要注意长幼尊卑的次序;朋友相处应该互相讲信用。如果君主能尊重他的臣子,官吏们就会对他忠心耿耿了。

40、此十义,人所同。当顺叙,勿违背。

【解释】前面提到的十义:父慈、子孝、夫和、妻顺、兄友、弟恭、朋信、友义、君敬、臣忠,这是人人都应遵守的,千万不能违背。

41、斩齐衰,大小功。至缌麻,五服终。

【解释】斩衰、齐衰、大功、小功和缌麻,这是中国古代亲族中不同的人死去时穿的五种孝服。

42、礼乐射,御书数。古六艺,今不具。

【解释】礼法、音乐、射箭、驾车、书法和算数是古代读书人必须学习的六种技艺,这六种技艺到现在已经没有人能同时具备了。

43、惟书学,人共遵。既识字,讲说文。

【解释】在六艺中,只有书法现在还是每个人都推崇的。当一个人认识字以后,就可以去研究《说文解字》,这样对于研究高深的学问是有帮助的。

44、有古文,大小篆。隶草继,不可乱。

【解释】我国的文字发展经历了古文、大篆、小篆、隶书、草书,这一定要认清楚,不可搞混乱了。

45、若广学,惧其繁。但略说,能知原。

【解释】假如你想广泛地学习知识,实在是不容易的事,也无从下手,但如能做大体研究,还是能了解到许多基本的道理。

46、凡训蒙,须讲究。详训诂,明句读。

【解释】凡是教导刚入学的儿童的老师,必须把每个字都讲清楚,每句话都要解释明白,并且使学童读书时懂得断句。

47、为学者,必有初。小学终,至四书。

【解释】作为一个学者,求学的初期打好基础,把小学知识学透了,才可以读“四书”。

48、论语者,二十篇。群弟子,记善言。

【解释】《论语》这本书共有二十篇。是孔子的弟子们,以及弟子的弟子们,记载的有关孔子言论是一部书。

49、孟子者,七篇止。讲道德,说仁义。

【解释】《孟子》这本书是孟轲所作,共分七篇。内容也是有关品行修养、发扬道德仁义等优良德行的言论。

50、作中庸,乃孔伋。中不偏,庸不易。

【解释】作《中庸》这本书的是孔伋,“中”是不偏的意思,“庸”是不变的意思。

51、作大学,乃曾子。自修齐,至平治。

【解释】作《大学》这本书的是曾参,他提出了“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主张。

52、四书熟,孝经通。如六经,始可读。

【解释】把四书读熟了,孝经的道理弄明白了,才可以去读六经这样深奥的书。

53、诗书易,礼春秋。号六经,当讲求。

【解释】《诗》、《书》、《易》、《礼》、《春秋》,再加上《乐》称六经,这是中国古代儒家的重要经典,应当仔细阅读。

54、有连山,有归藏。有周易,三易详。

【解释】《连山》、《归藏》、《周易》,是我国古代的三部书,这三部书合称“三易”,“三易”是用“卦”的形式来说明宇宙间万事万物循环变化的道理的书籍。

55、有典谟,有训诰。有誓命,书之奥。

【解释】《书经》的内容分六个部分:一典,是立国的基本原则;二谟,即治国计划;三训,即大臣的态度;四诰,即国君的通告;五誓,起兵文告;六命,国君的命令。

56、我周公,作周礼。著六官,存治体。

【解释】周公著作了《周礼》,其中记载着当时六宫的官制以及国家的组成情况。

57、大小戴,注礼记。述圣言,礼乐备。

【解释】戴德和戴圣整理并且注释《礼记》,传述和阐扬了圣贤的著作,这使后代人知道了前代的典章制度和有关礼乐的情形。

58、曰国风,曰雅颂。号四诗,当讽咏。

【解释】《国风》、《大雅》、《小雅》、《颂》,合称为四诗,它是一种内容丰富、感情深切的诗歌,实在是值得我们去朗诵的。

59、诗既亡,春秋作。寓褒贬,别善恶。

【解释】后来由于周朝的衰落,诗经也就跟着被冷落了,所以孔子就作《春秋》,在这本书中隐含着对现实政治的褒贬以及对各国善恶行为的分辩。

60、三传者,有公羊。有左氏,有谷梁。

【解释】三传就是羊高所著的《公羊传》,左丘明所著的《左传》和谷梁赤所著的《谷梁传》,它们都是解释《春秋》的书。

61、经既明,方读子。撮其要,记其事。

【解释】经传都读熟了然后读子书。子书繁杂,必须选择比较重要的来读,并且要记住每件事的本末因果。

62、五子者,有荀扬。文中子,及老庄。

【解释】五子是指荀子、扬子、文中子、老子和庄子。他们所写的书,便称为子书。

63、经子通,读诸史。考世系,知终始。

【解释】经书和子书读熟了以后,再读史书、读史时必须要考究各朝各代的世系,明白他们盛衰的原因,才能从历史中记取教训。

64、自羲农,至黄帝。号三皇,居上世。

【解释】自伏羲氏、神农氏到黄帝,这三位上古时代的帝王都能勤政爱民、非常伟大,因此后人尊称他们为“三皇”。

65、唐有虞,号二帝。相揖逊,称盛世。

【解释】黄帝之后,有唐尧和虞舜二位帝王,尧认为自己的儿子不肖,而把帝位传给了才德兼备的舜,在两位帝王治理下,天下太平,人人称颂。

66、夏有禹,商有汤。周文武,称三王。

【解释】夏朝的开国君主是禹,商朝的开国君主是汤,周朝的开国君主是文王和武王。这几个德才兼备的君王被后人称为三王。

67、夏传子,家天下。四百载,迁夏社。

【解释】禹把帝位传给自己的儿子,从此天下就成为一个家族所有的了。经过四百多年,夏被汤灭掉,从而结束了它的统治。

68、周武王,始诛纣。八百载,最长久。

【解释】周武王起兵灭掉商朝,杀死纣王,建立周朝,周朝的历史最长,前后延续了八百多年。

69、周辙东,王纲坠。逞干戈,尚游说。

【解释】自从周平王东迁国都后,对诸侯的控制力就越来越弱了。诸侯国之间时常发生战争,而游说之士也开始大行其道。

70、始春秋,终战国。五霸强,七雄出。

【解释】东周分为两个阶段,一是春秋时期,一是战国时期。春秋时的齐桓公、宋襄公、晋文公、秦穆公和楚庄王号称五霸。战国的七雄分别为齐楚燕韩赵魏秦。

71、嬴秦氏,始兼并。传二世,楚汉争。

【解释】战国末年,秦国的势力日渐强大,把其他诸侯国都灭掉了,建立了统一的秦朝。秦传到二世胡亥,天下又开始大乱,最后,形成楚汉相争的局面。

72、高祖兴,汉业建。至孝平,王莽篡。

【解释】汉高祖打败了项羽,建立汉朝。汉朝的帝位传了两百多年,到了孝平帝时,就被王莽篡夺了。

73、光武兴,为东汉。四百年,终于献。

【解释】王莽篡权。改国号为新,天下大乱,刘秀推翻更始帝,恢复国号为汉,史称东汉光武帝,东汉延续四百年,到汉献帝的时候灭亡。

74、魏蜀吴,争汉鼎。号三国,迄两晋。

【解释】东汉末年,魏国、蜀国、吴国争夺天下,形成三国相争的局面。后来魏灭了蜀国和吴国,但被司马炎篡夺了帝位,建立了晋朝,晋又分为东晋和西晋两个时期。

75、宋齐继,梁陈承。为南朝,都金陵。

【解释】晋朝王室南迁以后,不久就衰亡了,继之而起的是南北朝时代。南朝包括宋齐梁陈,国都建在金陵。

76、北元魏,分东西。宇文周,兴高齐。

【解释】北朝则指的是元魏。元魏后来也分裂成东魏和西魏,西魏被宇文觉篡了位,建立了北周;东魏被高洋篡了位,建立了北齐。

77、迨至隋,一土宇。不再传,失统绪。

【解释】杨坚重新统一了中国,建立了隋朝,历史上称为隋文帝。他的儿子隋炀帝杨广即位后,荒淫无道,隋朝很快就灭亡了。

78、唐高祖,起义师。除隋乱,创国基。

【解释】唐高祖李渊起兵反隋,最后隋朝灭亡,他战胜了各路的反隋义军,取得了天下,建立起唐朝。

79、二十传,三百载。梁灭之,国乃改。

【解释】唐朝的统治近三百年,总共传了二十位皇帝。到唐昭宣帝被朱全忠篡位,建立了梁朝,唐朝从此灭亡。为和南北朝时期的梁相区别,历史上称为后梁。

80、梁唐晋,及汉周。称五代,皆有由。

【解释】后梁、后唐、后晋、后汉和后周五个朝代的更替时期,历史上称作五代,这五个朝代的更替都有着一定的原因。

81、炎宋兴,受周禅。十八传,南北混。

【解释】赵匡胤接受了后周“禅让”的帝位,建立宋朝。宋朝相传了十八个皇帝之后,北方的少数民族南下侵扰,结果又成了南北混战的局面。

82、辽与金,皆称帝。元灭金,绝宋世。

【解释】北方的辽人、金人和蒙古人都建立了国家,自称皇帝,最后蒙古人灭了金朝和宋朝,建立了元朝,重又统一了中国。

83、舆图广,超前代。九十年,国祚废。

【解释】元趄的疆域很广大,所统治的领土,超过了以前的每一个朝代。然而它只维持了短短九十年,就被农民起义推翻了。

84、太祖兴,国大明。号洪武,都金陵。

【解释】元朝末年,明太祖朱元璋起义,最后推翻元朝统治,统一全国,建立大明,他自己当上了皇帝,号洪武,定都在金陵。

85、迨成祖,迁燕京。十六世,至崇祯。

【解释】到明成祖即位后,把国都由金陵迁到北方的燕京。明朝共传了十六个皇帝,直到崇祯皇帝为止,明朝就灭亡了。

86、权阉肆,寇如林。李闯出,神器焚。

【解释】明朝末年,宦官专权,天下大乱,老百姓纷纷起义,以闯王李自成为首的起义军攻破北京,迫使崇祯皇帝自杀,明朝最后灭亡。

87、清世祖,膺景命。靖四方,克大定。

【解释】清军入关后,清世祖顺治皇帝在北京登上帝座,平定了各地的混乱局面,使得老百姓可以重新安定地生活。

88、由康雍,历乾嘉。民安富,治绩夸。

【解释】顺治皇以后,分别是康熙、雍正、乾隆和嘉庆四位皇帝,在此期间,天下太平,人民生活比较安定,国家也比较强盛。

89、道咸间,变乱起。始英法,扰都鄙。

【解释】清朝道光、咸丰年间,发生了变乱,英军挑起鸦片战争。英、法两国分别以亚罗号事件和法国神父被杀为由组成联军,直攻北京。

90、同光后,宣统弱。传九帝,满清殁。

【解释】同治、光绪皇帝以后,清朝的国势已经破败不堪,当传到第九代宣统皇帝时,就被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推翻了。

91、革命兴,废帝制。立宪法,建民国。

【解释】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政府的统治,废除了帝制、建立了宪法,成立了中华民国政府,孙中山任临时大总统。

92、古今史,全在兹。载治乱,知兴衰。

【解释】以上所叙述的是从三皇五帝到建立民国的古今历史,我们通过对历史的学习,可以了解各朝各代的治乱兴衰,领悟到许多有益的东西。

93、史虽繁,读有次。史记一,汉书二。

【解释】中国和历史书虽然纷繁、复杂,但在读的时候应该有次序:先读《史记》,然后读《汉书》。

94、后汉三,国志四。兼证经,参通鉴。

【解释】第三读《后汉书》,第四读《三国志》,读的同时,还要参照经书,参考《资治通鉴》,这样我们就可以更好地了解历史的治乱兴衰了。

95、读史者,考实录。通古今,若亲目。

【解释】读历史的人应该更进一步地去翻阅历史资料,了解古往今来事情的前因后果,就好象是自己亲眼所见一样。

96、口而诵,心而惟。朝于斯,夕于斯。

【解释】我们读书学习,要有恒心,要一边读,一边用心去思考。只有早早晚晚都把心思用到学习上,才能真正学好。

97、昔仲尼,师项橐。古圣贤,尚勤学。

【解释】从前,孔子是个十分好学的人,当时鲁国有一位神童名叫项橐,孔子就曾向他学习。像孔子这样伟大的圣贤,尚不忘勤学,何况我们普通人呢?

98、赵中令,读鲁论。彼既仕,学且勤。

【解释】宋朝时赵中令——赵普,他官已经做到了中书令了,天天还手不释卷地阅读论语,不因为自己已经当了高官,而忘记勤奋学习。

99、披蒲编,削竹简。彼无书,且知勉。

【解释】西汉时路温舒把文字抄在蒲草上阅读。公孙弘将春秋刻在竹子削成的竹片上。他们两人都很穷,买不起书,但还不忘勤奋学习。

100、头悬梁,锥刺股。彼不教,自勤苦。

【解释】晋朝的孙敬读书时把自己的头发拴在屋梁上,以免打瞌睡。战国时苏秦读书每到疲倦时就用锥子刺大腿,他们不用别人督促而自觉勤奋苦读。

101、如囊萤,如映雪。家虽贫,学不辍。

【解释】晋朝人车胤,把萤火虫放在纱袋里当照明读书。孙康则利用积雪的反光来读书。他们两人家境贫苦,却能在艰苦条件下继续求学。

102、如负薪,如挂角。身虽劳,犹苦卓。

【解释】汉朝的朱买臣,以砍柴维持生活,每天边担柴边读书。隋朝李密放牛把书挂在牛角上,有时间就读。他们在艰苦的环境里仍坚持读书。

103、苏老泉,二十七。始发愤,读书籍。

【解释】唐宋八大家之一的苏洵,号老泉,小时候不想念书,到了二十七岁的时候,才开始下决心努力学习,后来成了大学问家。

104、彼既老,犹悔迟。尔小生,宜早思。

【解释】象苏老泉上了年纪,才后悔当初没好好读书,而我们年纪轻轻,更应该把握大好时光,发奋读书,才不至于将来后悔。

105、若梁灏,八十二。对大廷,魁多士。

【解释】宋朝有个梁灏,在八十二岁时才考中状元,在金殿上对皇帝提出的问题对答如流,所有参加考试的人都不如他。

106、彼既成,众称异。尔小生,宜立志。

【解释】梁灏这么大年纪,尚能获得成功,不能不使大家感到惊异,钦佩他的好学不倦。而我们应该趁着年轻的时候,立定志向,努力用功就一定前途无量。

107、莹八岁,能咏诗。泌七岁,能赋棋。

【解释】北齐有个叫祖莹的人,八岁就能呤诗,后来当了秘书监著作郎。另外唐朝有个叫李泌的人,七岁时就能以下棋为题而作出诗赋。

108、彼颖悟,人称奇。尔幼学,当效之。

【解释】他们两个人的聪明和才智,在当时很受人们的赞赏和称奇,现在我们正是求学的开始,应该效法他们,努力用功读书。

109、蔡文姬,能辩琴。谢道韫,能咏吟。

【解释】在古代有许多出色的女能人。象东汉末年的蔡文姬能分辩琴声好坏,晋朝的才女谢道韫则能出口成诗。

110、彼女子,且聪敏。尔男子,当自警。

【解释】象这样的两个女孩子,一个懂音乐,一个会作诗,天资如此聪慧;身为一个男子汉,更要时时警惕,充实自己才对。

111、唐刘晏,方七岁。举神童,作正字。

【解释】唐玄宗时,有一个名叫刘晏的小孩子,才只有七岁,就被推举为神童,并且做了负责刊正文字的官。

112、彼虽幼,身已仕。有为者,亦若是。

【解释】刘晏虽然年纪这么小,但却已经做官来,担当国家给他的重任,要想成为一个有用的人,只要勤奋好学,也可以和刘晏一样名扬后世。

113、犬守夜,鸡司晨。苟不学,曷为人。

【解释】狗在夜间会替人看守家门,鸡在每天早晨天亮时报晓,人如果不能用心学习、迷迷糊糊过日子,有什么资格称为人呢。

114、蚕吐丝,蜂酿蜜。人不学,不如物。

【解释】蚕吐丝以供我们做衣料,蜜蜂可以酿制蜂蜜,供人们食用。而人要是不懂得学习,以自己的知识、技能来实现自己的价值,真不如小动物。

115、幼而学,壮而行。上致君,下泽民。

【解释】我们要在幼年时努力学习不断充实自己,长大后能够学以致用,上替国家效力,下为人民谋福利。

116、扬名声,显父母。光于前,裕于后。

【解释】如果你为人民做出应有的贡献,人民就会赞扬你,而且父母也可以得到你的荣耀,给连祖先增添了光彩,也给下代留下了好的榜样。

117、人遗子,金满赢。我教子,唯一经。

【解释】有的人遗留给子孙后代的是金银钱财,而我并不这样,我只希望他们能精于读书学习,长大后做个有所作为的人。

118、勤有功,戏无益。戒之哉,宜勉力。

【解释】反复讲了许多道理,只是告诉孩子们,凡是勤奋上进的人,都会有好的收获,而只顾贪玩,浪费了大好时光是一定要后悔的。更多国学经典敬请关注“习古堂国学网”()的相关文章。

【《三字经》全文】

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苟不教,性乃迁,教之道,贵以专。

昔孟母,择邻处,子不学,断机杼。窦燕山,有义方,教五子,名俱扬。

子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子不学,非所宜,幼不学,老何为?

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学,不知义。为人子,方少时,亲师友,习礼仪。

香九龄,能温席,孝于亲,所当执。融四岁,能让梨,弟于长,宜先知。

首孝悌,次见闻,知某数,识某文。一而十,十而百,百而千,千而万。

三才者,天地人,三光者,日月星。三纲者,君臣义,父子亲,夫妇顺。

曰春夏,曰秋冬,此四时,运不穷。曰南北,曰西东,此四方,应乎中。

曰水火,木金土,此五行,本乎数。十干者,甲至癸,十二支,子至亥。

曰黄道,日所躔。曰赤道,当中权。赤道下,温暖极。我中华,在东北。

曰江河,曰淮济。此四渎,水之纪。曰岱华,嵩恒衡。此五岳,山之名。

曰士农,曰工商。此四民,国之良。曰仁义,礼智信,此五常,不容紊。

地所生,有草木。此植物,遍水陆。有虫鱼,有鸟兽。此动物,能飞走。

稻粱菽,麦黍稷。此六谷,人所食。马牛羊,鸡犬豕。此六畜,人所饲。

曰喜怒,曰哀惧,爱恶欲,七情具。青赤黄,及白黑,此五色,目所识。

酸苦甘,及辛咸,此五味,口所含。膻焦香,及腥朽,此五臭,鼻所嗅。

匏土革,木石金,丝与竹,乃八音。曰平上,曰去入,此四声,宜调协。

高曾祖,父而身,身而子,子而孙。自子孙,至玄曾,乃九族,人之伦。

父子恩,夫妇从,兄则友,弟则恭;长幼序,友与朋,君则敬,臣则忠。

此十义,人所同,当顺叙,勿违背。斩齐衰,大小幼。至缌麻,五服终。

礼乐射,御书数,古六艺,今不具。唯书学,人共遵,既识字,讲说文。

有古文,大小篆,隶草继,不可乱。

若广学,惧其繁,但略说,能知源。凡训蒙,须讲究,详训诂,明句读。

为学者,必有初,小学终,至四书。论语者,二十篇,群弟子,记善言。

孟子者,七篇止,讲道德,说仁义。作中庸,子思笔,中不偏,庸不易。

作大学,乃曾子,自修齐,至平治。孝经通,四书熟,如六经,始可读。

诗书易,礼春秋,号六经,当讲究。有连山,有归藏,有周易,三易详。

有典谟,有训诰,有誓命,书之奥。我周公,作周礼,著六官,存治体。

大小戴,注礼记,述圣言,礼乐备。曰国风,曰雅颂,号四诗,当讽咏。

诗既亡,春秋作,寓褒贬,别善恶。三传者,有公羊,有左氏,有谷梁。

经既明,方读子,撮其要,记其事。五子者,有荀扬,文中子,及老庄。

经子通,读诸史,考世系,知终始。自羲农,至黄帝,号三皇,居上世。

唐有虞,号二帝,相揖逊,称盛世。夏有禹,商有汤,周文武,称三王。

夏传子,家天下,四百载,迁夏社。汤伐夏,国号商,六百载,至纣亡。

周武王,始诛纣,八百载,最长久。周辙东,王纲坠,逞干戈,尚游说。

始春秋,终战国,五霸强,七雄出。蠃秦氏,始兼并,传二世,楚汉争。

高祖兴,汉业建,至孝平,王莽篡。光武兴,为东汉,四百年,终于献。

魏蜀吴,争汉鼎,号三国,迄两晋。宋齐继,梁陈承,为南朝,都金陵。

北元魏,分东西,宇文周,与高齐。迨至隋,一土宇,不再传,失统绪。

唐高祖,起义师,除隋乱,创国基。二十传,三百载,梁灭之,国乃改。

梁唐晋,及汉周,称五代,皆有由。炎宋兴,受周禅。十八传,南北混。

辽与金,皆称帝,元灭金,绝宋世。舆图广,超前代,九十载,国祚废。

太祖兴,国大明,号洪武,都金陵。迨成祖,迁燕京,十六世,至崇祯。

权阉肆,寇如林,李闯出,神器焚。清世祖,膺景命,靖四方,克大定。

由康雍,历乾嘉。民安富,治绩夸。道咸间,变乱起。始英法,扰都鄙。

同光后,宣统弱。传九帝,满清殁。革命兴,废帝制。立宪法,建民国。

古今史,全在兹。载治乱,知兴衰。史虽繁,读有次。史记一,汉书二。

后汉三,国志四。兼证经,参通鉴。读史者,考实录,通古今,若亲目。

口而诵,心而惟,朝于斯,夕于斯。昔仲尼,师项橐,古圣贤,尚勤学。

赵中令,读鲁论,彼既仕,学且勤。彼蒲编,削竹简,彼无书,且知勉。

头悬梁,锥刺股,彼不教,自勤苦。如囊萤,如映雪,家虽贫,学不辍。

如负薪,如挂角,身虽劳,犹苦卓。苏老泉,二十七,始发愤,读书籍。

彼既老,犹悔迟,尔小生,宜早思。若梁灏,八十二,对大廷,魁多士。

彼既成,众称异,尔小生,宜立志。莹八岁,能咏诗,泌七岁,能赋棋。

彼颖悟,人称奇,尔幼学,当效之。蔡文姬,能辨琴,谢道韫,能咏吟。

彼女子,且聪敏,尔男子,当自警。唐刘晏,方七岁,举神童,作正字。

彼虽幼,身已仕,尔幼学,勉而致。有为者,亦若是。

犬守夜,鸡司晨,苟不学,曷为人?蚕吐丝,蜂酿蜜,人不学,不如物。

幼而学,壮而行,上致君,下泽民。扬名声,显父母,光于前,裕于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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