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表填写参考样本

2024-07-17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表填写参考样本(通用7篇)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表填写参考样本 篇1

一、竣工验收程序:

1、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2、我单位已收到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的合格证明书;

3、已组织成立验收小组;

4、已具备备案条件;

5、约定竣工验收时间;

6、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质量监督站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竣工验收内容:

1、参与建设各方分别汇报工程情况和执行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情况;

2、验收组人员审阅参与各方工程档案;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验收组人员对竣工验收情况讲评并形成竣工验收意见。

三、竣工验收组织:

1、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成立验收小组;

2、组长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3、小组成员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人员及其他有关方面专家组成。

四、竣工验收标准:

1、经设计最终认可的设计图纸及变更或技术核定的设计文件;

2、施工过程中参照的施工规范、规程及国家、地方强制性标准条文;

3、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

4、施工合同的要求。

五、对勘察单位的评价:

勘察单位能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有关质量保证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勘察工作质量符合强制性标准规范要求,能及时到现场处理特殊问题,现场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内容相符。

六、对设计单位评价:

设计单位能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有关质量保证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工程实物质量与设计图纸及有关设计文件相符。

七、对施工单位评价:

施工单位能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有关质量保证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施工中能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强制性标准、规范要求施工,能及时整改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工程实物质量符合设计图纸、施工规范及强制性标准条文要求。

八、对监理单位评价:

监理单位能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有关质量保证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监理人员能严格按国家监理规范实施监理,在工作中能根据工程的性质和特点以及监理规划的要求做到旁站、巡视、平行监理,并认真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对施工单位的质量验收资料能认真审核,并有真实完整的监理资料。

九、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本工程从立项→招标→报建→报监→开工→竣工的过程均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施工过程受政府监督。

十、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等参建各方均能履行工程合同要求,并在各自的工作中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范要求。经审阅,参建各方工程档案基本齐全、真实。

本工程验收小组一致认为该工程符合竣工验收要求,质量等级为合格。

十一、工程竣工验收结论:

本工程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同意使用

一、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合格证明书)质量验收意见:

我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建立了完善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了质量保证制度,规范了质量行为,将质量责任落实到各人员岗位,未出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情况。现工程已完成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且已按要求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整改完毕。根据设计要求和施工验收规范以及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工程实物质量(合格或优良),施工技术资料基本齐全,工程质量等级自评为合格。

二、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质量验收意见:

1、依法按程序办理有关勘察手续。

2、勘察实施中,按现行的规范、规定、标准及强制性条文执行。

3、勘察成果能满足设计、施工的要求。

4、勘察单位参与基槽开挖后的验槽工序。

三、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质量验收意见:

该工程的设计图纸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在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通知和技术核定单等文件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并已经我单位确认工程竣工实物质量和工程具备的使用功能均符合设计要求。

该工程竣工时建筑物实际观测沉降量和倾斜率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

四、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合格证明书)质量验收意见:

我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标准,规范性文件开展监理工作。监理业务围绕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及制定的相关质量保证制度实施,制定并落实了人员岗位责任制。具体监理工作依据有关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内容执行,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

该工程施工过程中未出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情况。我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报验制度,对使用的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实行见证取样制度,现场监理管理资料基本齐全。施工单位能按期限要求落实整改我单位签发的“监理通知单”中的质量问题,使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及施工规范要求,完成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内容。施工技术及质保资料基本齐全。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规定,该工程等级核定为合格。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参建各方统一填写样本

1、勘察单位意见:

经确认勘察工作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现场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相符,工程质量达到勘察要求。

2、设计单位意见:

符合设计图纸及规范要求,同意验收。

3、施工单位意见:

经评定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规定,符合勘察、设计图纸及施工规范要求。

4、监理单位意见:

经评定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勘察、设计图纸及施工规范要求。

5、建设单位意见:

经验收该工程符合设计图纸及规范要求,同意监理评定意见。

办理竣工验收备案需附带文件及

填 写 须 知

所有表格填写字迹端正;单张表格墨迹一致;内容按样本填写;禁止在表格内乱涂乱改。

以下文件要求提供原件带复印件:

1、施工许可证;

2、规划许可证;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4、图书馆、商贸楼、写字楼、六层以上建筑必须提供消防验收合格证明书;

5、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由市标定站出具)备案表、验收报告填写内容说明:

1、参建各方意见可以让写字较好的人代写;

2、项目负责人及法定代表人必须本人签字;

3、参建各方公章必须加盖有法人资格的公章(项目部、分公司及技术专用章无效)

4、日期填写必须写盖章实际日期。

填写要求: 除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所需反映的情况外,尚需反映室内外墙装饰要求,屋面防水构造形式.住宅工程需反映应达到的装饰标准及安装要求.竣工验收程序: 填写要求: 需反映从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直至提交工程竣工整个过程的程序.包括:工程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建设单位收集勘察,监理,主体设计,人防设计,主体施工,人防施工等单位《合格证明书》;---组织成立竣工验收小组, 制定验收方案;---向质量监督机构申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建设工程竣工》;---约定竣工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小组人员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提交工程竣工.竣工验收内容: 填写要求;需反映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合同履约情况和执行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情况;验收小组人员审阅参与各方工程档案情况;实地查验工程质量情况和工程使用功能试验情况;验收小组成员评价情况.竣工验收组织: 填写要求: 需反映由建设单位组织成立验收小组情况;组长为建设单位有关负责人;小组成员由勘察,监理,主体设计,人防设计,主体施工,人防施工单位人员以及其他方面专家组成情况.竣工验收标准: 填写要求: 需反映竣工验收使用的标准,包括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要求;国家及地方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文件要求;工程合同要求.对监理单位评价: 填写要求: 需反映监理单位质量行为和质量责任制履行情况;监理单位工作质量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情况;是否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工程质量核定等级与现行标准是否相符,对工程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是否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及其他情况.对勘察单位评价:

填写要求;需反映勘察单位质量行为和质量责任制履行情况;勘察单位工作质量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情况;实物质量与勘察报告内容是否相符情况及其他情况.对人防设计单位评价: 填写要求: 需反映设计单位质量行为和质量责任制履行情况;设计单位工作质量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情况;设计单位对设计变更或技术核定认可情况;实物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图纸及有关设计文件情况;工程竣工实测沉降量是否控制在设计允许终沉降值的50%以内及其他情况.对人防施工单位评价: 填写要求: 需反映施工单位质量行为和质量责任制履行情况;施工单位工作质量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情况;施工单位是否及时整改质量问题,处理质量事故情况;实物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图纸及强制性标准,规范情况及其他情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填写要求: 需反映从工程立项--招标--报建--报监--开工—竣工的过程,并注明该过程是否符含基本建设要求.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质量等级: 填写要求;需反映该工程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法律法规要求;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规范要求;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是否有效,齐全;并确认工程质量等级.工程竣工验收结论: 填写要求;需明确是否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能否同意使用.注:结论为:是否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能否同意使用!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暂行规定

2001-2-20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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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强化政府监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和遵循严格的监督程序及其内容要求,以加大监督力度,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均应按照本规定实施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 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市(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进行质量监督管理。

第五条 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办理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二、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应携有关资料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填写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书(见附件监2001-1)并按规定交纳质量监督费用。其中:由省建设厅审批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到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由市(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到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三、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时,应向监督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1、规划许可证;

2、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以及合同和各单位资质证书;

3、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意见;

4、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项目法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及其现场配套的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与其他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

四、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由监督机构发给《工程质量监督书》和《工程质量监督计划》(见附件监2001-2及监2001-3)。并由质量监督机构确定监督人员及监督要求内容,书面通知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开始实施监督。

五、建设单位凭《工程质量监督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工程开工前的监督工作

一、确定质量监督工程师。

质量监督机构实行站长负责制,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实行监督工程师责任制。

站长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以质量监督工程师为工程负责人的质量监督组,具体承担工程监督任务。项目质量监督工程师对监督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督责任。

二、制定质量监督计划。

项目质量监督工程师对负责监督的工程项目,应当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各方责任主体、设计图纸及有关文件、工程的特点、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编制质量监督计划。

监督计划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针对工程特点,明确监督的具体内容、监督方式。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使用功能和关键工序作出实施监督的计划表。并应将必须监督的重要部位及安装中的重要环节,及时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三、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核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资格。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有关单位还应填写《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见附件监2001-4)。

第七条 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

一、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工程项目规划、报建审批手续齐全;

2、按规定进行了施工图审查;

3、按规定委托了监理单位;按规定由建设单位自行管理工程的,应建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4、无干扰监理正常工作、肢解工程、违法发包的行为;无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和迫使承包方低于成本价格竞标及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

二、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依法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与本单位资质相符,无超越、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工程的行为;

2、工程项目勘察、设计业务的承接有完整的手续和合同;

3、主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出具的勘察报告和施工图(含设计变更)的质量、深度符合规定要求,签字、出图章手续齐全;

4、认真进行图纸会审、设计技术交底,及时处理设计问题,无非法指定材料、设备的生产厂家、供应商的行为。

三、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监理的工程项目有监理委托手续及合同,监理人员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

2、工程项目的监理机构专业人员配套,责任制落实;

3、现场有监理规划,并按照规划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监理;

4、无非法指定材料和设备的生产厂家及供应商的行为;

5、认真审查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质检员、材料员等专业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的资质和上岗证书;

6、对现场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现象和发生的质量事故,做到及时督促、配合责任单位调查处理,并向相关的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7、按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操作工艺,对分项工程或工序及时进行验收签认;

8、监理规划、监理日记、监理月报等档案资料齐全、真实。

四、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所承担的任务与其资质相符,项目经理与中标书相一致,有施工承包手续及合同;

2、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套,并具有相应的资格及上岗证书;

3、有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能贯彻执行:如及时组织施工技术交底,参加图纸变更洽商;执行班组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对建筑材料、构配件有能保持其质量的存放条件;计量器具精度符合要求,材料、构配件和商品砼按规定进行进场抽样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时,不得使用;及时做好分项工程、隐蔽工程项目的检验评定记录,做到及时、真实、齐全;

4、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及时整理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做到真实、完整;

5、按有关规定进行各种检测,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能按有关文件要求及时如实上报和认真处理;

6、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的行为;

7、按规定对现场标准养护的条件、试验室、搅拌站进行管理。

第八条 对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的监督实体质量监督实行以抽查方式为主,并辅以科学的测试手段,地基基础实体必须经监督检查后方可进行主体结构施工;主体结构实体必须经监督检查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

施工。《工程质量监督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重点部位抽查统计表》和《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见附件监2001-

5、监2001-6和监2001-7.一、地基及基础工程抽查主要内容是:

质量保证资料及见证取样送样检测资料;砂浆、砼等半成品的试验配合比及现场计量手段;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地基检测报告和地基验槽记录;基础砌体、砼结构构件、钢筋加工安装及防水等施工质量。

二、主体结构工程抽查主要内容是:

质量保证资料及见证取样送样检测资料;砂浆、砼等半成品的试验配合比及现场计量手段;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结构安全重点部位检测报告和测试记录;砼预制构件、钢结构制作和安装质量;主体砌体、现浇砼结构构件、钢筋加工安装等施工质量。

三、竣工工程抽查主要内容是:

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及见证取样送样检测报告;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工程安全检测报告和抽查测试;水、电、暖、通等工程重要部位、使用功能试验资料及使用功能抽查检测记录;工程观感质量。

四、对涉及建筑结构安全的影响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材料,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必须送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通过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九条 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时,应重点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及执行验收规范等情况实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必须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列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一、工程完工必须符合下列条件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1、完成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成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达到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出具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申请报告;施工质量验收申请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监理或建设(对于未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了评价,具有完整的建设监理资料,并出具工程质量评价报告(见附件监2001-8),其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或建设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确认;

5、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合格证及必要的进场抽样检测试验报告,技术挡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完整;

6、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见附件监2001-9);

7、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了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8、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二、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申请报告(见附件监2001-10),申请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申请报告必须有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意见;

2、建设单位收到施工质量验收申请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委员会),制定验收方案;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委员会)专家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见附件监2001-11.三、建设单位应当按以下内容要求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实体质量;

4、对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总体评价,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验收人员并签字。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监督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名称、地址、规模、类别、结构类型、建筑面积、开工时间、竣工验收时间、参建各单位及负责人、工程规划许可证号、施工许可证号;

2、监督登记号及监督情况说明(如:监督部门、监督人员、监督起止时间等);

3、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4、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项目监督抽查情况,以及抽样测试情况;

5、工程竣工技术资料的核查意见;

6、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意见;

7、对工程遗留质量缺陷的监督意见;

8、是否符合备案条件的结论性意见。对具备备案条件的建设工程,其质量等级核定仍按国家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必须经项目监督工程师签认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核,加盖公章后送有关部门备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见附件监2001-12.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工作的质量监督机构,应按以下程序内容要求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一、建设单位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单独设立的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二、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见附件备2001-1);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见附件备2001-2),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内容执行情况、工程管理及竣工质量验收情况,质量总体评价等;

3、工程施工许可证号;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5、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意见(含施工单位出具的施工质量验收申请报告、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价报告等);

6、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能抽测资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8、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10、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商品房屋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屋住宅使用说明书》(见附件监2001-11及监2001-12)。

三、备案承办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审查备案文件是否齐全并对照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予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同意备案意见。对违反有关规定程序,文件不全、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达到要求时,再重新申请备案。

四、建设单位凭备案部门同意备案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办理房屋产权手续,交付使用。

五、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一种程序性的备案检查制度,竣工验收备案不免除房屋建筑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

六、备案承办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七、备案部门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备案承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房屋建筑工程给予备案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于符合条件、文件完整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已经提出过备案,备案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办理备案手续,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职责

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督时,发现涉及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质量隐患,可委托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发现质量问题,由责任方承担检测费用。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进行监督工作中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和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有权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至问题得到改正。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报告委托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将建设工程质量行政处罚的具体实施工作委托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专用印章。

四、在规定期限内向备案机关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工程质量问题和优良工程评审情况。根据抽查监督的数据,定期进行分析,报告质量形势,包括质量上升、下降情况原因分析,以及好坏典型等。

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质量监督工程师对监督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督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履行监督职责,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或未认真执行质量监督工作方案而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退还工程质量监督费并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执行任务直至撤消其监督机构资格的处理。

质量监督工程师发生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直到取消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一、建设工程应按单位工程建立监督档案,监督档案应及时、真实、完整。

二、监督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1、建设工程质量档案封页应标明工程名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名称,开竣工日期以及档案编号。

2、档案目录。

3、建设工程报监资料,包括报监登记表、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的编号及日期等。

4、有关各责任主体单位的资质和有关人员资格审查记录。

5、质量监督记录:

①监督交底会议纪要;

②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见附件监2001-15)及整改报告;

③历次监督抽查记录。

6、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资料。

7、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见附件监2001-16)。

8、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统一用国际标准A4号纸,按档案管理规定装订存档。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备案往来文函用表的格式内容要求见附件。

四、监督档案应按工程重要程度保存,保存年限按有关档案管理要求办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表填写参考样本 篇2

建设单位基本信息

* 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建筑总面积小于二万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 建筑总面积小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 建筑总面积小于一万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 建筑总面积小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人员密集场所

* 工程地址:

* 使用性质

:

建筑总面积小于一千平方米的人员密集场所 建筑总面积小于五百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 单体建筑面积小于四万平或高度不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其他建筑物或场所 指定抽查项目

消防设计备案号:* 建设工程质量监

督机构:

* 竣工验收日

期:

协同单位基本信息

工程基本情况

* 建筑物名称

* 建筑面积或

* 结 构* 耐火等级* 高度(米)*层数(层)

储量

储罐信息

* 值

* 火灾危险性类别

堆场信息

主要消防设计内容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表填写参考样本 篇3

JS012400JS-QT-0008 溧水县县政府 20

溧水县建筑工程局质量监督站 否 20 委托

权力类型 监督电话 办理地点 联系电话 收费标准 承诺期限 委托机关

其他 56221111

溧水县永阳镇中山路5号 025-57212862、5721745015

溧水县住建局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 篇4

进行竣工验收前,应提供: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环保验收合格证、建筑工程竣工档案初验合格证、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施工许可证、中标通知书。(以上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

质量保修抵押金收据(施工单位1%,建设单位0.5%)

消防验收合格证安装工程(电梯、通风空调、智能)验收合格证(安装分站验收)装饰装修工程验收通知单(装饰分站验收)全套工程竣工档案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质量检查报告、竣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提供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申报表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沈阳市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

智能建筑检测报告

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提供参建各方单位名称以及法人、负责人姓名及其电话

建设单位编制竣工验收方案(内容包含工程名称、概况,参验单位、人员名单,其中设计、监理单位应提供参加人员的相应资质证书复印件)验收意见。竣工验收方案应加盖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五家单位公章。以上文件资料准备齐全后提前7个工作日报沈河分站经行竣工验收监督。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表填写参考样本 篇5

第一章 单位工程竣工质量自检预验(工程质量自检评定)

一、验收程序

1、项目部预检:

单位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组织项目有关部门进行工程竣工质量预检,自检合格后,以书面形式向企业质监部门提出竣工预检申请。

2、施工企业竣工质量预检

二、单位工程竣工质量自检评定应具备的条件

1、工程已按工程合同与设计图纸及相关变更洽商等文件全部完成

2、所含(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验收合格。

3、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均符合要求。

5、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三、填写相关资料

1、单位工程质量经检查后,填写《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自检质量情况

2、填写《质量验收表》自检项;

3、施工单位签署工程保修书;

第二章 单位工程竣工质量初验(专家验收组质量核查)

一、组建专家验收组

1、竣工验收组织机构必须包括下列人员: ①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 ②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及相关专业监理人员; ③ 设计单位:项目设计负责人及相关专业设计人员; ④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相关专业施工技术人员;

⑤ 其它有关单位(如检测鉴定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技术人员。

2、参加竣工验收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格并备齐委托手续: ①项目经理及项目总监应与施工许可信息相符;

②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与设计文件信息相符(负责人变更时按③项执行);

③建设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及项目负责人任命书。

二、单位工程竣工初验程序

1、单位工程质量经施工单位预验自检合格后,填写《工程竣工报验单》上报项目监理部,申请工程竣工初验收。

2、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对工程资料及现场进行检查验收,并就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书》(注:需要时填写),要求承包商限期整改;

3、承包商整改完毕后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表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提交建设单位;

4、勘察、设计单位检查并符合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后,勘察单位填写《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设计单位填写《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三、单位工程初验要求

1、单位工程初验由监理单位组织,施工、设计和业主等单位参加。

2、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验收组成员进行竣工质量验收核查;

3、参加初验的人员应当按照各自的专业分工对工程实体进行认真检查,尤其是对一些常见的质量问题要重点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整改方案和整改期限,并形成初验会议纪要。初验后,施工单位应组织力量对初验发现的问题逐条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写出整改报告。监理单位应对整改过程认真进行监督,并确认每个问题都已整改落实后,方能在整改报告上签署意见同意竣工验收。力争使工程实体质量问题在初验阶段得以全部解决。

四、单位工程竣工质量初验应具备的条件

1、单位工程完工经施工企业预验合格,工程基本达到竣工验收条件;

2、所含(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验收合格。

3、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均符合要求。

5、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五、填写相关资料

1、单位工程质量经检查后,填写《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初验质量核查情况;

2、,并由监理单位在《质量验收表》中签署验收意见;

3、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送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签署意见。

3、监理单位编制《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提交建设单位;

4、勘察单位编制《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提交建设单位;

5、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提交建设单位;

第三章 单位工程竣工质量验收(质量监督组进行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核查)

一、验收程序

(一)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1、单位工程经监理单位初验、以及通过专项验收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表》及《竣工验收报告》;提交工程技术资料(验收前20个工作日)→ 监理公司(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竣工验收条件、初验情况及竣工验收资料进行核查,经核查符合竣工验收要求后,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进行组织竣工验收;

并邀请如下单位一起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环保局、技术监督局、建设局规划处、供电局、消防大队、市政工程管理局、卫生防疫站、城建档案馆、防雷办、建委、质监站、排水办、供水集团、电信公司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

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竣工验收申请需向质量监督站提供如下竣工验收资料: 1)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3)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5)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包括设备资料);

6)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7)重要部位检验报告;

8)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要向建委提供安监站出具的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6、监督站在审查工程技术资料后,对该工程进行评价,并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建设单位提前15日把《工程技术资料》送监督站审查,监督站在5日内返回《工程竣工质量安全管理资料退回单》给建设单位)。

7、监督站在收到工程竣工验收的书面通知后(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7天把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以书面通知监督站,另附《工程质量验收计划书》),对照《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审核表》进行审核,并对工程竣工验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并出具《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书》。

8、单位工程竣工质量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材、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6)有重要分部(子分部)中间验收证书; 7)有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查和检测报告;

8)初验时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提出的责令整改内容已全部整改完毕。

9)、各专项验收及有关专业系统验收全部通过。①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验收合格证;

②公安、消防、环保、防雷、电梯等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书或验收合格证; 10)、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11)、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2)、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13)、有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验收合格证; 14)、有公安消防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 15)、有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验收合格证; 16)、有监督站出具的电梯验收准用证;

17)、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站等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

18)、已按政府有关规定缴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费; 29)、有单位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20)、有造价站出具的工程竣工结算书。

(二)验收组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验收会议上,工程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察等各方的工程档案资料摆好备查,并设置验收人员登记表,做好登记手续。

1、由建设单位组织四方(业主、监理、设计、施工)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并主持验收会议(建设单位应做会前简短发言、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介绍及会议结束总结发言)。

2、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分别书面汇报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状况、合同履约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验收组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4、验收组和专业组(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监督站和其他有关专家组成)人员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5、专业组、验收组发表意见,分别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

6、验收组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签名(盖公章)。(注: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7、竣工验收中重点检查如下资料的完整性 1)单位工程预检记录

2)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3)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4)涉及安全和功能的试验、检测资料 5)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 6)单位工程室内环境检测报告 7)规划验收认可文件 8)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9)勘察、设计、监理、建设单位出具的对工程的评价或验收文件 10)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11)工程其它必备资料:

①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核)定表

②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一份)③单位工程质量分部汇总表 ④质量评(核)定表

⑤工程结构质量抽样检测报告

⑤公共建筑使用、维护说明书、建筑工程保修书

⑥无使用功能质量通病工程评定表,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⑦使用功能检测表 ⑧工程竣工报告

⑨质量自评报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一份)

(三)核查验收组分为三部分分别进行核查验收。

1、监督核查工程实体质量。

①执行强制性标准检查:

②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设计文件执行情况检查: ③主要功能抽查: ④观感质量抽查

2、检查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提供的竣工资料。

3、对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抽查、试验。

例厕所、阳台泼水试验,浴缸、水盘、水池盛水试验,通水、通电试验,排污主管通球试验及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漏电跳闸测试等。

(四)竣工验收通过

1、对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汇总讨论,并听取质量监督机构对该工程质量监督情况;

2、形成竣工验收意见,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小组人员分别签字、建设单位盖章;

3、当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严重问题,达不到竣工验收标准时,验收小组应责成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并宣布本次验收无效,重新确定时间组织竣工验收;

4、当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一般需整改质量问题,验收小组可形成初步验收意见,填写有关表格,有关人员签字,但建设单位不加盖公章。验收小组责成有关责任单位整改,可委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复查,整改完毕符合要求后,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5、当竣工验收小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竣工验收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当协商不成时,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协调裁决;

6、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经整改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检查确认,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整改意见处理报告》

符合下列要求时,竣工验收通过: ① 竣工验收资料齐全; ② 竣工验收组织机构有效; ③ 竣工验收程序合法;

④ 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的有关规定及其配套的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设计文件相关要求,符合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规定,工程实体质量经监督抽查合格或发现的问题经整改合格。

7、竣工验收通过时间应当以竣工验收发现的问题整改合格或重新验收符合要求之日为准。

8、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的相关记录及文书等资料提交质监机构备查:

①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② 监理单位发出的“整改通知书”;

经有关各方签章的《工程竣工验收整改意见处理报告》

二、填写相关资料

1、单位工程质量经竣工质量验收后,建设单位填写《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第四章 建设项目资料备案阶段

收集齐全以上步骤中相关资料(备案要求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城建档案四个部门提供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及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和竣工验收备案表三份递交给建设局窗口进行备案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理需提交的材料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和消防、电梯等工程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向质监站提供如下资料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施工许可证》;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4、竣工验收备案表;

5、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6、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7、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8、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报告;

9、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10、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11、规划验收认可文件;

12、消防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13、环保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14、有监督站出具的电梯验收准用证及分部验收文件;

15、工程质量保修书;

16、工程竣工结算书;

17、提供《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1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要提供如下资料到造价站办理手续。

1、工程按实际结算的,要提供如下资料:(1)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委托书;(2)工程类别核定书;

(3)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或工程施工发包审批表;(4)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5)施工组织设计方案;(6)图纸会审记录;(7)工程施工开工报告;(8)隐蔽工程验收记录;(9)工程施工进度表;

(10)工程子目换算和抽料(筋)表;(11)工程设计变更资料;(12)施工现场签证资料;(13)竣工图。

2、工程按甲乙双方约定的固定价格结算的,要提供如下资料:(1)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委托书;(2)工程承包合同原件;(3)竣工图。

三、备案的程序:

1、建设单位向备案机关领取《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公章和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名的《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四份及上述规定的材料,向备案机关备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表填写参考样本 篇6

发文单位:深圳市建设局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和备案,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系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专业工程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委托工

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二章 竣工验收

第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善建设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的竣

工验收。

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完成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自行组织验收,并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自评质量等级、编制竣工报告,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监理单位(未委托监理的工程,直接提交建设单位)。竣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已完工程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建筑设备安装调试情况、工程质

量评定情况等。

(二)监理单位核查竣工报告,对工程质量等级作出评价。竣工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监理单位公章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

(三)建设单位提请规划、消防、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城建档案、燃气和民防等有关部门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程序由各有关部门自定),并按专项验收部门提出的意见整改完毕,取得合格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四)建设单位审查竣工报告,并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五)建设单位编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工程概况、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工程质量情况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意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的格式文本(专业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格式文本由专业工程主管部门自行印制),一式四份,主管部门、城建档案部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一份。

第三章 验收监督

第七条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提交有关工程质量文件和质保资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对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工作中的组织形式、程序、验评标准的执行情况及评定结果等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签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通过,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竣工验收日期以最终通过验收的日期为准。

第九条 建设单位如在竣工验收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未收到质监机构签发的责令整改

通知书,即可进入验收备案程序。

第十条 质监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竣

工验收监督报告。

第四章 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办理备案手续。

(一)备案表一份(专业工程主管部门可自行印制):

(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规划部门出具的《深圳市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深圳市建设工程环保验收合格证》;

(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有关合格证明或准用文件,如:《深圳市电梯(扶梯)验收结果通知单》、《深圳市起重机械准用证》和《深圳市索道验收结果通知单》;

(七)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深圳市工程验收档案认可书》;

(八)民防部门出具的《深圳市民防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九)燃气主管部门出具的《深圳市燃气工程验收证书》;

(十)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商品住宅还应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

《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领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向主管部门备案:

(三)主管部门在收齐、验证备案材料后15日内出具《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专业工程主管部门可自行印制),正本一式两份,副本一式叁份,建设单位和产权登记部门各持一份正本,城建档案部门、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各持一份副本。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出具的《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是建设单位办理产

权登记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将未经验收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或将不合格的工程作为合格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或将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6个月之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移交一套完整的工程建设档案。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主管部门将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表填写参考样本 篇7

问题:

我们单位的钢铁厂扩建,征了有2000多亩的土地,现在只是做场平工程,以后的土建工程会分包出去,我之前没有做过这种工程,不知道竣工验收资料需要哪些东西,现在只知道要做回填土的检验批,但是因为面积大有2000多亩,分区多,回填量也多而且回填的步骤比较混乱,压实度现在是跟着做着走了,甲方没有在资料上有什么要求,监理最近几天才进场,也没有提出什么要求,现在工程也快要结尾了,最麻烦也最迷茫的就是竣工验收资料了,不知道要怎么做。请做过这方面的前辈能提供一下资料,有竣工资料的目录就最好了,另外不知道在爆破方面又没有什么资料需要做的,领导只分配我管压实度,但是整个场平的资料都是该我做,很是迷茫。谢谢了~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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