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公司销售合同

2024-07-06

医药公司销售合同(共8篇)

医药公司销售合同 篇1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买方订购以下产品

型号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质量

卖方提供的货物必须是符合原厂质量检测标准和国家质量检测标准以及合同规格和性能要求。

三、交货方式、时间、地点

卖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__日内交货,由买方到卖方公司所在地提货,当场交货。

四、验收

货物到达后,由卖方完成对的货物安装调试,由买方对货物的品种、质量、型号、数量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的品种、质量、型号、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有权拒绝接受。货物由买方验收合格并运走后,卖方不承担货物的品种、型号、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的责任。

五、货款支付

现金,货到付款

六、售后服务

本合同所指的货物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按______年内免费保修,具体实施办法见产品保修卡;如是硬件本身的故障,免费上门服务;如是操作系统崩溃或受病毒、木马攻击及人为损坏方面的问题,需上门服务,卖方收取一定的服务费;送修免费。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卖方与买方各执一份。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购买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并按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买方:__________(签章)卖方:__________(签章)

医药公司销售合同 篇2

中国的卖家A公司与卢森堡的买家B公司缔结了一个标的为500吨的硅锰合金货物销售合同,约定货物交付时间为1998年9月和10月,条件为CFR鹿特丹。 约于信用证发出二十天后,买家B公司将撤销合同之意图通知至卖家A公司,但被拒绝。当买家B公司要求交付时,由于卖家A公司无法在信用证有效期限内交货,故请求B公司将信用证上规定的装货时限与信用证的到期时间相应延长。在信用证到期的当日,A公司通知B公司他们将不会履行合同义务,因为他们认为合同已被撤销。A公司将双方合同之争议诉诸仲裁,声称B公司因未延长信用证有效期而违约。B公司则提出损害赔偿之反请求。

二、案件评析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的营业地分属不同国家,且两公司营业地所属国中国和卢森堡皆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以下简称CISG) 的缔约国,因此根据CISG第一条之规定,本案应受CISG之管辖而排除两国国内法的适用。

笔者认为本案主要争议有以下两点: 一是双方所订立之合同是否已遭撤销? 二是A公司是否应向B公司支付损害赔偿金? 下面对争议点试作梳理与探讨。

1. 双方订立之合同未遭撤销

首先,双方合同在买方B公司提出撤销意图时即已撤销的观点不能成立。当时B公司向A公司传达的仅是一种撤销合同之意向,必须得到A公司答复并与之形成合意后才发生合同撤销之效果。而由案情可知,A公司当时直接拒绝了B公司的提议,意味着A公司至少在当时仍希望合同继续履行,或其在拒绝时已有超出双方合同本身之考量。仲裁庭也据此否决了A公司基于前述观点的请求。

其次,B公司拒绝延长信用证的有效期并不导致合同的撤销。当A公司将其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决定告知B公司时信用证尚未到期,又因为A公司声称其将不予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双方基于另一合同的争议得到解决,买家B公司并无义务延长信用证的有效期。仲裁庭同样据此否决了A公司基于前述观点之请求。

另外,基于以上事实,可作出合理推断,即A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因是其试图以此为筹码在与B公司解决双方的另一合同争议中获得利益。由A公司的声称可知, 其自身很可能具有在与B公司的另一合同争议解决期间的任何时刻履行合同之能力,其只要在原定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交付即可取得货款。另外,亦无证据可证明两公司之间之另一合同争议与本案中的合同争议存在任何牵连关系,因此B公司更无延长信用证有效期之必要。

综上,A公司与B公司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其后至该案提交至仲裁时止并无合同撤销事由之发生,能够认定该合同未遭撤销。根据CISG第二十五条“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实质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关于根本违约之规定,可以认定A公司在信用证到期当日拒绝履行合同的行为剥夺了B公司依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交付的货物,因而构成根本违约。根据CISG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买方B公司在卖方A公司根本违约时可选择解除合同的救济方法,另外亦可同时提出损害赔偿之请求。

2. A公司不必向B公司支付损害赔偿金

由于案情材料内容并未包括B公司由于A公司违约所受损失之具体情况,故笔者在此只能根据仲裁结果( A公司不必向B公司支付损害赔偿金) 对案件事实进行合理反推———尽管此种推理或存在逻辑瑕疵,并基于该推定事实进行分析。

理由一,根据CISG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违约之损害赔偿采取“可预见性规则”,即违约方所付之损害赔偿不应超出其订立合同时对违反合同所造成之后果能够预料或应当预料到的可能损失。仲裁庭以B公司与第三方订立之转卖合同价格同其与A公司合同价格之间的差价不可预见,因此A公司不需就此向B公司支付损害赔偿金。

理由二,B公司之请求亦无法适用CISG第七十五条 “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在宣告无效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买方已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或者卖方已以合理方式把货物转卖,则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可以取得合同价格和替代货物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七十四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也无法适用CISG第七十六条“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货物又有时价,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如果没有根据第七十五条规定进行购买或转卖,则可以取得合同规定的价格和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七十四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它损害赔偿。”因为该两条适用之前提为合同被宣告无效。若抛开前提条件进行假设性分析,要适用第七十五条,买方( 即本案中的B公司) 必须确实发生了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物或转卖货物之行为。而根据案情可知,B公司既无购买替代物的行为( 材料中未提及) ,也未将货物转卖( 至少是未以合理方式,否则便可预见) 。同理,即使依照第七十六条所规定之“时价”对损失进行计算,由于交付地通行价格低于合同价格,B公司不存在任何损失。换言之,A公司的不予履行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B公司的利益。这也是仲裁庭做出前述裁决之另一个重要原因。

从逻辑上看,仲裁庭的该部分裁决符合法理,但笔者认为,B公司虽然没有进行实质上之转卖行为,但其未发生转卖行为之原因可能即为A公司之不履行; 虽然于交付时价格低于合同价格,但在A公司将货物装船直到运抵目的港的这段时间内,“时价”很可能或是必然高于合同价格。而正是由于前文所述之A公司的不履行,导致B公司出于风险性的考量,错失在价高时订立转卖合同之机会; CISG第七十四条所规定的可预见性规则之可预见的范围究竟是必须能够预见损失金额,抑或损失事项即可? 若是后者,仲裁庭的该部分裁决则似乎有待商榷。

B公司作为经验丰富的商人,应当熟悉并能够很好地运用CISG的规则,因此其在价高时与第三方订立转卖合同,纵使A公司的违约会造成其无法履行转卖合同,根据CISG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该损失也应由A公司承担。 因为A公司同样作为经验丰富的商人,能够预见到B公司的转卖逐利行为,也能根据市场规律大致预见其当时之转卖价格( 在B公司交易方式合理的情况下) 。但B公司在与A公司缔约直至争议发生这段时间内未与第三方签订转卖合同,故无法依据该时间点预见转卖价格,仲裁庭也无法计算B公司的具体损失。B公司未与第三方签订转卖合同应归因于其自身决策失误,由此产生的不利应当由其自身而非A公司承担。

理由三,笔者认为在通常情况下此处之可预见性指的是必须能够预见损失金额,但此处预见之程度又并非必须达到精确的标准。举例来说,以各国商事纠纷实务观之,若因卖家违约而导致的买家与第三方的专卖合同不能履行,除非卖家在与买家订立合同时明知转卖合同的存在和违约金数额,否则转卖合同之违约金不应由卖家承担。由上文可知,根据商人逐利的特性,卖家通常可以预见买家订立转卖合同之情形,亦可预见违约金之存在,惟不能预见双方意定之数额。实务中不对此进行保护即在实际上确认了可预见性规则之外延为可预见损失金额。但如此便又存在另一个问题,即CISG第七十五条中实际发生之差价也同违约金一样含有意定因素,具体数额同样无法准确预见。这便涉及到前文所述之预见标准的问题。由于差价的产生具有一定的市场规律,不似违约金般全然意定,卖方只要能够预见大概数额即符合可预见性规则之规定。毕竟再经验老道的商人也很难预测他人的思想,要求其对差价进行准确预测实强人所难。 同时,为了保证买家不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卖家利益, CISG第七十五条还规定了“合理方式”之前提,也就排除了卖方对偏离市场规律太多的部分损失的赔偿责任。这也是仲裁庭在最后未支持B公司对于转卖合同违约金赔偿请求权的原因。

医药公司销售合同 篇3

深圳控股(00604)日前披露的2015年年报显示,2015年深圳控股累计合同销售额达160亿元,同比大幅上涨116%,大幅超目标45.5%,土地储备规划总建筑面积也达近1000万平米。

在深圳控股日前举办的2016年新品发布会上,深业集团副总裁董方表示,深业控股2016年计划合同销售金额185亿元,比去年实际合同销售增长16%。同时,董方还重点描绘了十三五发展战略规划及举措,通过三大重点工作实施,推进实现“城市空间价值塑造者”的品牌愿景。

积极探索转型

作为深圳市政府最大的国有房地产公司深业集团旗下香港上市平台深圳控股,其“十三五”战略规划大方向已谋定。据董方介绍称,未来五年深业的发展路径将是“一平台、两中心、四公司”。具体而言,“一平台”将搭建资本金融平台,“两中心”即组建产品研发中心、营销中心,“四公司”即搭建智慧园区运营公司、住宅物业管理公司、商业管理公司、服务式公寓运营服务公司。

“这几大战略措施是深业能否顺利实现转型成功的关键环节。”董方表示,“未来深业要形成以地产开发业务为核心。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运营服务业务和具有价值增值的资本金融业务,形成相互协同、可持续发展的业务架构。”

据悉,深业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实现1-2个运营服务平台和1-2家高科技企业的上市。随着深圳城市核心位置的物业资产价继继续凸显,未来深业还将借力资本市场,推动物业资产证券化。

就目前深化改革的进程,深业相关管理层表示,集团在轻资产运营平台整合及战略新业产业培育方面均已进入实施阶段。按照实施方案,均涉及混合所有制改革、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持股方面。

在深有9个项目在售

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深业在深圳的土地储备的规划建筑面积达到328万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超过220万平方米。据深业集团营销中心总经理钟革惠介绍,今年深业在深圳有9个项目在售,可售物业以产业办公为主,占比7成,住宅及公寓占比3成,项目具备地段核心、规划超前、价格合理、服务甲级四个特点。

在本次发布会上,董方还对深业十三五“城市空间价值塑造者”的愿景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并表示2016年将大力推进城市梦工厂、青年房卡计划及中国国际消费电子展示交易中心等三项重点工作。其中,“城市梦工厂”是由深业集团、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腾讯、华为、ADU、浪尖集团、深能环保等七家机构联合发起,专注城市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共同创新平台,是集合了“空间+活动+系统+生态+投资+后台”的孵化器,是深圳在精细城市阶段对城市发展的又一次探索。

销售公司劳动合同 篇4

员工劳务协议

为了保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确定劳动关系,甲、乙双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一、本协议签约双方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二、劳动协议期限

劳动协议固定期限: 年 月日起至 日止。

三、工作职责

(一)甲方聘用乙方在部门 工作(岗位)。乙方需按甲方确定的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工作内容。

(二)甲方确因工作需要或因乙方的能力和表现,可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有反映本人意见的权利,但未经甲方批准,必须服从。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因甲方工作特性决定,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二)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三)节假日及下班时间员工因未完成本职工作自愿加班或补班者,公司不支付加班费。

(四)甲方依工作情况适当调整安排员工的法定节假日。

五、劳动保护,工作条件

(一)甲方应按劳动法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具体按本公司规章制度办理。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甲方参照国家关于医疗期的规定执行。

(三)试用期间如变更单位,需提前半个月通知甲方,双方协商终止试用合同。

六、劳动报酬

(一)按甲方现行工作制度和工资分配方式,乙方月基本工资为(人民币)元。

(二)甲方实行新的工资制度,调整工资水平或乙方岗位(职务)发生变动时,工资待遇应予以调整。

地址:上海市1

(三)甲方的发薪日期为每月15日,发放上月工资。业务佣金的计算为成交每套房屋总价的0.1%,业务佣金发放日期视具体项目而定,最晚日期不超过甲方拿到业务佣金的当月。甲方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的工资。

七、社会保险

(一)乙方成为公司正式员工后,享有甲方为其缴纳综合保险。(可以协商暂定)

八、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

(一)甲方依法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员工守则、规章制度、保密协议),乙方在协议期内应严格遵守执行。

(二)甲方对于模范遵守规章制度的及工作成绩优异者按公司有关奖惩规定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对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可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严重者,甲方有权予以辞退。

(三)甲方不得对乙方进行体罚、殴打、搜身、拘禁和侮辱以及锁闭工作场所限制乙方人身自由。

九、辞退和辞职条款

(一)符合下列情形者,甲方可以解除协议,辞退乙方: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在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甲方工作的;

3、乙方因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4、乙方因玩忽职守、严重失误、私营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5、乙方不能胜任公司,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6、劳动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协议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协议达成协议的;

7、在劳动协议中另有约定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协议自动解除:

1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2甲方宣告解散的。

3合同期限届满

4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提出辞职:

1、甲方不按劳动协议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乙方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工作的;

3、双方没有其他特殊约定事项,乙方可提出辞职。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协议,辞退乙方:

1、乙方因病、非工负伤,在本公司规定治疗期间的;

2、乙方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的;

3、劳动协议期限未满又不符合以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4、乙方因公负伤,完全或大部份丧失劳动能力的,在本公司规定的工伤期内。

十、双方协商一致,约定下列条款

(一)乙方工作涉及甲方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甲方可以事前与乙方依法

协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的事项,并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

(二)由甲方出资对乙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要求乙方履行服务期的,应当事前征得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三)甲乙双方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员工守则)。

十一、违约责任,劳动争议

(一)劳动协议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并严格依法执行劳动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和给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二)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双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甲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乙方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

十二、其他事项

(一)劳动协议期内,乙方户籍所在地址、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甲方,以便于联系。

(二)无论何种原因,乙方离开甲方公司,应及时办清移交手续。

(三)本协议未及事宜,参考《员工守则》。

(三)本协议期满后自行终止;如双方有意续签,双方另签协议。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户籍所在地:

委托代理人(签名):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公司销售承包合同范本 篇5

乙方全部销售费用包括:工资,差旅费,走访费、会务费,招待费、电话费、办公费等费用,全部销售费用按实际回收款额提取,其中:

(一)工资:工资分四部分:基本工资、提成工资、效益工资和新产品工资。其中:

1.基础工资:经理(正职)每月发3000元基础工资,基础工资挂靠月回款任务发放,月度回款任务不低于全年销售任务月平均的80%。

(1)、回款高于当月任务10%以下奖励基础工资的10%,超出10%奖励20%;

(2)、基础工资发放比例依照月回款完成任务比例,完成70%以上全额发放,完成50-70%之间按90%发,完成任务不到50%的按50%发放。

(3)、两个月考核计算;半年统算,上半年完成任务的35%以上,全额发放,与日常发放 找齐差额;全年结束完成任务70%以上全额发放基础工资。完成比例不到70%的按日常计算发放。

2.提成工资:经理和业务员的提成工资按其完成年回款任务的比例实行梯度提成,体现体现多劳多得。梯度提成见下表:

经理和业务员的提成工资日常按5.3元和34.3元分别计算提成,年底按实际完成任务的比例统算找齐差额,每个业务员个人工资提成由经理和分管领导根据市场状况、工作量、工作难度等进行合理适当调整,调动业务人员积极性;

经理提成工资计算办法:

(1)、完成年任务80%-90%提成工资加提10%,90%-100%加提15%,完成任务后加提20%。日常提成工资按最低档提成比例计算,提成差额及加提提成全年统算。

(2)、两个月一考核;半年统算,按回款完成任务情况计算发放提成工资;

(3)、经理全年统算完成70%以上兑现提成工资。

业务员基本工资及生活费发放标准、提成工资计算办法详见实施细则。

3.效益工资:效益工资按实现的利润计算,经理每万元利润提成60.5元,业务员每万元利润提成320元;

4.效益工资考核:业务实现赢利的按合同规定提取提成工资和效益工资。业务发生亏损的,亏损每增加1%,扣提成工资的1%;效益工资及利润考核年底统算。

5.新产品工资:在正常提成的基础上业务员每万元加提30元,经理每万元加提9元。(不含新市场开发产品和配件产品)(按开发票数额在12个月内提取);

6.学徒业务员工资发放按照公司规定执行,由公司发放;

7.回款任务考核

月度回款任务考核按《销售承包合同考核细则》规定执行;

(二)差旅费:按负责销售的区域确定差旅费定额,并在定额的基础上按万元回款提成计算,预计年差旅费定额 13.7 万元,万元回款提成17.56 元,可以预提,但总费用不得突破定额。经理个人差旅费按集团报销标准执行,从部门差旅费用中列支;学徒业务员差旅费公司拨发,经理控制据实报销。

(三)走访费、会务费:由分管领导统一调度控制使用。预计提成走访费23 万元,万元回款提成走访费29.49 元; 预计提成会务费4.5 万元,万元回款提成会务费5.77 元。

(四)招待费、电话费、办公费等费用,由乙方经理和分管领导控制使用。预计提成招待 费 11万元,万元回款提成招待费14.1元;预计提成电话费2.15万元,万元回款提成 电话费 2.76元;预计提成办公费0.5万元,万元回款提成办公费0.64元。经理电话费年定额3000元,从部门电话费用中列支。(从公司使用的车辆及礼品以及招待费用等由公司办 公室统计汇总,年底考核)。学徒业务员电话费公司拨发,经理控制据实报销。

(五)活动费和开发费:由公司统一调度使用,万元回款提取开发费10元,万元回款提取 活动费12元。

(六)清欠货款的提成,按公司《清欠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七)乙方借款及各项销售费用的报销程序,按公司《工作人员借款及报销管理办法》执行。

三、对乙方经理的考核:

1. 信息反馈传递及时率100%;销售计划准确率达到95%;产品发出率达到99.5%;每月销售计划确率达不到90%,扣200元,90%以上达不到95%扣100元;每月产品发出率达不到95%扣200元,95%以上达不到99.5%,扣100元;

2. 乙方要与业务员签订合同,将各项经营指标层层分解到责任人,每发现有一个未签订合同扣100元。

3. 在财务管理方面,承包期内每出现一次违法、违纪行为扣200元,并按财经纪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4. 分管范围内TS16949体系审核每出现一项不符合扣200元。

5. 承包期内分管范围无刑事事件发生,无打架斗殴现象,无计划生育违纪违法现象,每发生一次扣500元。

6. 确保三包服务不出现重大投诉,每出现一次扣200元。

7. 坏帐损失考核:年内出现的坏帐损失,乙方经理承担15%,业务员按原规定承担损失,每年度考核。

8. 对于实行物流周转库管理的,每月对帐一次,要求对方提供加盖公章的库存清单,帐物必须一致。每有一用户未按要求对帐的,扣业务员200元,扣经理100元。账务不相符的,必须对明原因,对好帐,否则加倍扣罚。物流库其他考核,按《20销售承包合同考核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9. 积极做好维护老市场工作,努力提高市场份额及占有率,每退出一户主机厂(含当年不发货的),扣经理5000元;

10. 成品库存下降30%,自三月份考核,完成指标80%以下罚500元,完成80%以上罚300元;完成指标奖500元;每月考核;

11. 6-12月和超过12个月的长期库存压缩50%,自三月份考核,完成指标80%以下罚500元,完成80%以上罚300元;完成指标奖500元;每月考核; 12. 销售责任的三包索赔额同比下降30%,每季度考核,完成指标奖1000元,指标未达到,但完成70%以上罚500元,完成70%以下罚1000元,年底统算,全年未完成指标,季度奖励全部扣回。考核经理。

13. 销售费用同比下降10%,年底考核,完成指标奖励500元,指标未达到,但完成70%以上罚300元,完成70%以下罚500元。考核经理。

14. 主机市场占有率同比提高10%,年底考核,完成指标奖励1000元,指标未达到,但完成70%以上奖500元;指标完成50%以下罚500元;

15. 外部质量损失超过或降低规定指标10%(含)以内的罚款或奖励500元;在10%-20%(含)之间的罚款或奖励1000元;在20%以上的罚款或奖励1500元;

16. 清欠任务年底考核,完成奖1000元,完成70%以上奖500元;指标完成50-70%罚款500元;指标完成50%以下罚款1000元;

17. 全年让利额、转物超过规定指标的20%,罚款1000元;

18. 对一、(二)其他指标的考核《年按承包合同考核实施细则》进行考核。

19. 未经甲方批准,不得销售其他公司产品,否则将对乙方进行处罚,罚款5000元,同时视情况给予责任业务员10000-50000元罚款,并按甲方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有权依据《2015年承包合同考核实施细则》对乙方进行考核。

2. 甲方根据乙方的市场调研分析报告、建议和市场变化情况要求公司价格管理委员会2个工作日内制定和调整产品销售价格。新产品的核算定价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3. 甲方按乙方提报的经评审后的销售计划,及时提供合格的产品。

4. 乙方在与业务员签订个人承包合同时,每人回款任务不得低于500万元,万元回款提成工资的多少必须体现多劳多得的原则,回款任务的高低与年收入可适当拉开较大的档次,鼓励业务员积极主动地开发新市场,或争取扩大市场份额多回款多收入。

5. 乙方须无条件地接受和配合甲方的审计考核工作,并为此提供便利,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推迟、拖延考核工作。

6. 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与业务员签订承包合同,视任务完成情况自主决定业务人员的聘用与否。上半年没有业绩的,下半年主动离岗。

7. 乙方有权且必须对所属人员进行考核,对连续6个月完成回款任务不足计划的60%或连续3个月没有业绩的业务人员予以解聘。

8. 乙方有权对甲方因未及时提供合格产品或连续出现质量问题或出现批量质量事故而影响销售和回收货款事项,书面向甲方提出意见,经甲方核实后可免除由此而影响的罚款。

9. 乙方有权对甲方其他部门因不能积极配合而销售工作,书面向甲方提出建议和处理意见。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和未覆盖的事项,按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及合同管理部门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六、本合同相关文件

1. 2015年承包合同考核实施细则;

2. 清欠工作管理办法;

3. 工作人员借款及报销管理办法等公司相关管理规章制度。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用工合同 篇6

____________(甲方)招(聘)用_____________(乙方)为职工,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种方式来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到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合同期限为______年______个月;

2.无固定期限: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并以________________为工作任务完成并终止合同的标志。

(二)双方同意本合同有效期的前________个月为试用期。

二、工作内容

(一)乙方的工作岗位(地点、部门、工种或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必须按质按量完成甲方正常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

三、劳动报酬

(一)乙方试用期间的工资标准为:_____________元/月。

(二)试用期满后,甲方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执行以下第______种工资形式:

1.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由以下几部分组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正常工作情况下的最低工资标准为______元/月。

2.计件工资:乙方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基础工资为________元/月,其余按乙方岗位计件单价及完成情况计发。

3.岗位工资:乙方的岗位工资标准为______元/月;如乙方的工作岗位调整,按新岗位所对应的工资标准执行。

4.其他工资形式。具体办法在本合同第十二条中明确。

(三)甲方每月定期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甲方的工资发放日为每月_______日。

(四)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乙方工资。

四、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社会保险

1.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参加退休养老、工伤、失业、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金;

2.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治疗期间或医疗终结后的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和省、市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待遇和停工治疗期间的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按广州市医疗保险规定和甲方的规定执行;

4.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抚恤费、救 济费、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优抚金、生活补贴、供养亲属死亡补助费等,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由社会保险机构和甲方分别计发。

(二)福利待遇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工作时间

1.甲方经批准,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乙方执行以下工作时间制度:

(1)标准工作时间:乙方每天工作______小时,每周工作______天,每周总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具体工作时间由甲方统一安排;

(2)不定时工作:乙方的工作时间,由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职责要求灵活安排;

(3)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乙方的工作时间在______月/年内综合计算,但每天总的工作时 间不超过11小时。

2.在本合同期内,如乙方的工作岗位依法变更,按新工作岗位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3.甲方如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应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二)休息休假

1.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乙方依法享有法定的节日假、公休日假、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和计划生育假等有薪假期;

3.甲方在工作日、休息日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可给予乙方同等时间补休,但补休后不再支付加班工资;无法安排补休的,甲方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三)甲方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条件,切实保障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四)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法规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以及其他的业务技术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乙方应参加上述培训并严格遵守其岗位有关的安全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可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六、劳动纪律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甲方的管理和教育。甲方有权对乙方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奖惩。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一)甲方因签订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者乙方因个人原因,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必须提前七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应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符合条件的一方可以单方面变更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1.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失效;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四)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符合开除、除名、辞退条件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或泄露商业秘密,对甲方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1.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与乙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六)甲方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职工而与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企业经济性裁员规定所确定的程序进行。

(七)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以上第(五)、(六)项规定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被确认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不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3.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九)除上述第(八)项规定外,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超过三十日甲方应当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乙方依前款规定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甲方的以下经济损失: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合同即告终止(有固定期限的合同除外):

1.本合同所确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没有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或通知时间不足的,应当按相差的天数,以解除或终止合同前一个月乙方的日平均工作为标准,支付赔偿金给对方。

(十二)解除或终止合同后,甲方应当在十日内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八、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的发放

(一)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第(三)、(五)、(六)项规定解除本合同,应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或医疗补助费。

(二)乙方个人非因甲方的原因而解除合同的,甲方可不发给经济补偿金。

(三)本合同期限届满,甲方不与乙方续订合同的,应按《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乙方生活补助费。

乙方在甲方提供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不低于本合同终止前的标准的情况下,不与甲方续订劳动合同的,甲方可不发给生活补助费。

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甲、乙双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规 定,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离职的;

3.乙方有本合同第七条第(四)项第2.3.4点情况的;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双方同意以下列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1.违约金。一方违约,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_元;

2.赔偿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对方损失的,还需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按违约方实际造成的损失计算。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违约方可以减轻或免除违约责任:

1.违约行为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办法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一、本合同的条款与国家和省、市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十二、双方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医药公司销售合同 篇7

关键词:根本违约,CISG,可预见性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CISG, 以下简称《公约》) 中对根本违约制度的规定

(一) 《公约》中对根本违约的规定

1.定义

1980年制定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吸收了两大法系的立法成果, 使用了“根本违约”一词, 并清晰界定了根本违约的界定标准。《公约》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 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 以至于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由此可以得出, 《公约》是以违约的严重后果为依据来进行判断, 而不是按照早期英国普通法上区分条款性质来判断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2.构成要件

按照《公约》的规定, 构成违约必须符合以下的条件:

第一,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 “实际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因此, 《公约》把违约后果的严重程度来作为构成根本违约的客观要件。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在对1978年公约草案所作的评注中指出:“损害时否严重, 应根据每一事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例如合同金额、违反合同造成的金融损失, 或者违反合同对受害人其他活动的影响程度。①这一评注在一定意义上弥补了《公约》在这个问题上的空缺, 对于理解根本违约有很大帮助, 但是它的补充仍然过于简单和原则, 实践中操作起来仍旧困难, 当事人和法院也没有据此获得评价根本违约的标准。

第二, 违约方可以预知并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条件情况下也可以预知会发生根本违约的结果。换句话说, 假若违约方或一个通情达理之人在这种情况下不能预见到违约行为的后果的, 则不认为其构成根本违约。所以, 《公约》把违约后果的可预见性作为了认定根本违约的主观条件。

二、根本违约在实践中的类型

(一) 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 具体来说, 我们可以看到预期违约制度有两种情形:一种是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明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这种情形被称为“明示的预期违约”。②二是当事人虽然没有明确声明其将不履行契约义务, 但其行为及客观情况表明了他将不能到期履行义务。在许多情况下, 合同一方的行为及履约能力上的明显瑕疵, 同样会起到与语言构成的毁约的同样的作用, 这种情形被称为“默示的预期违约”③。在默示预期违约的情况下, 构成根本违约应当具备如下:首先, 预期违约方的某些行为已经表明其不能或不会履行合同义务, 如破产, 经济状况严重下滑, 丧失商业信用等等。其二, 预期违约已被要求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其能够履行的有效担保, 但预期违约方没有提供相关担保。满足这两个条件时, 即构成了默示预期违约下的根本违约。

(二) 履行不能

履行不能是指债务人由于种种原因不可能履行合同, 分为自始不能和嗣后不能。

1.自始不能

笔者认为客观的自始不能因合同成立时合同标的物就不存在, 合同为无效合同, 不存在违约的说法。而主观的自始不能“其契约仍然有效, 债务人就其给付不能, 应负债务不能履行的责任, 债权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或解除契约。”④因此主观的自始不能在其合同履行期限到后债务人仍旧不能履行合同时, 为根本违约。

2.嗣后不能

嗣后不能是指合同成立时, 合同的履行是可能的, 但合同成立后, 由于种种原因使得合同不能履行。 (1) 因不能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履行不能的情形下, 只要合同无法履行, 即可判定构成根本违约, 但是当事人可以免责。 (2) 因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履行不能的, 无论是主观不能或是客观不能, 都将导致合同目的不可实现, 均可判定根本违约。

(三) 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指债务人能够履行, 但在履行期间届满时没有履行的行为。迟延履行并非必然发生根本违约, 能否构成根本违约要看迟延是否严重。从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对《公约》草案所作的评注“本公约明确反对以下看法, 在国际货物销售的商业合同中, 仅仅因为卖方没有按照合同交货日期交货而宣告合同无效”中可以看出《公约》对迟延履行的观点。实践中, 通常从以下三个方面判定迟延履行是否构成根本违约:第一, 履行期限是否是合同的必要要素, 如果不按期履行合同将使合同目的落空, 那么迟延履行构成根本违约;第二, 根据合同的性质, 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不是很重要, 假若债务人迟延履行, 债权人给予债务人合理的宽限期, 但债务人在合理宽限期内仍然没有履行的, 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第三,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履行期限, 并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后, 债权人可以不再接受履行的, 则认为履行期限是双方约定的重要条款, 这种情形下, 债务人迟延履行即构成根本违约;第四, 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继续履行对其已没有任何利益的, 债务人的行为即构成根本违约。

(四) 瑕疵履行

瑕疵履行是指债务人的履行行为中, 履行的质量、地点、方式、数量等有瑕疵或者给债权人造成相关损害。瑕疵履行包括不适当履行和加害履行两种类型。瑕疵履行也成为不完全履行。虽然其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 但是其履行不符合具体规定, 仍然构成违约。瑕疵履行的根本违约判断标准, 各国立法及《公约》无明确规定, 台湾学者史尚宽等人认为可类推适用迟延履行及履行不能的根本违约判断准则:瑕疵履行能够补正的, 且债务人给予其宽限期预期补正;假若在此宽限期内仍旧没有补正, 就构成根本违约。对于加害给付, 是指于履行的义务之外造成了其他损害的行为。“加害给付一经发生, 不仅使债权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而且对债权人及第三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 当然构成根本违约, 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⑤

三、CISG根本违约制度对我国《合同法》借鉴意义

将我国《合同法》与《公约》相比较, 我们可以看到《合同法》虽然吸收了《公约》关于根本违约的规定, 但仍然有不足的地方: (1) 没有明确使用根本违约的概念。我国《合同法》只是将根本违约的主旨体现在了第94条第四项关于“迟延履行”与“其他违约行为”中。并没有明确使用根本违约的词语, 如果能够明确使用会使得法律制度更加清晰明朗, 同时使得根本违约制度的效用更大; (2) 在认定违约严重性上, 《合同法》使用“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来强调违约后果的严重程度。但是到底如何认定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合同法并没有做出明确的操作规定; (3) 我国《合同法》没有采用主观标准来确定根本违约。其没有将可预见性作为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这事实上对违约方提出了更为严苛的要求, 在不可预知的情况下也要承担责任。这无形中加重了非违约方的责任。

因此, 我国应该在认真研究《公约》的基础上, 对《合同法》中的根本违约规定作出可操作性的修改规定。同时在法条中进一步明确根本违约制度的概念, 采用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来确定根本违约构成要件。

四、结语

医药公司销售合同 篇8

摘要:构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标准下的合同根本违约成立与否不仅要视违约造成的损害程度而定,还要视损害是否可预知。各缔约国在实践中,对合同是否“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均有很多案例汇编和裁判文书值得研究。

关键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根本违约

一、《公约》中构成根本违约的条件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文简称“公约”)第25条明确规定了“根本违约”的概念:“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质性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约。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从该条款的内部结构上解读,根本违约成立与否实际包含两大条件:条件一,根本违约成立与否要视违约造成的损害程度;条件二,根本违约成立与否还要视损害是否可预知。两大条件缺一不可。

(一)根本违约成立与否要视违约造成的损害程度

所谓“条件一,根本违约成立与否要视违约造成的损害程度”,是对公约第25条的部分文字的逻辑概括。换句话来说,条件一的含义是“该损害实际上剥夺了受害方根据合同所应得到的利益”。而为了理解以上内容,就涉及对其中两个关键词“实质损害”和“合同期待利益”的深入探讨和一定程度上的概念厘清。

1.实质损害

公约自身并未包含对该术语“损害”(detriment)下任何定义。也未给予任何衡量根本违约等级的任何例子。遇到这样一个在国际货物买卖领域的“新词”,评论者对它的解释观点各异。然而,结合公约第74条“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付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相等。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中的“损害赔偿额”(damage)来看,英文选词显然有不同的意指。第74条中的“损害赔偿额”(damage)在該条款中含有这样的含义:即使违约不是根本违约,当事人也有权声称“损害赔偿额”(damage)。由此可见,虽然中文涉及都是“损害”的意思,英文用词背后的暗含的法律后果却大有不同。即在公约中,“损害赔偿额”(damage)对应的是“违约”(breach of contract);“损害”(detriment)对应的是“根本违约”(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由于第25条缺少对“损害”(detriment)的解释,为了进行合理揣测,需要从第74条的有关“损害赔偿额”(damage)的规定——“利润在内的损失”入手。似乎“损害”(detriment)的概念比“损害赔偿额”(damage)的概念要宽泛,受害方承受的经济损失并不是确立根本违约发生与否的唯一决定因素。

另外,很重要的一个修饰词是“实质性或实际上(substantially)”。它的字面意思是,“使得损害的程度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许多学者认为此种定义方法是同意反复,没有意义。然而此种同意反复的立法语言,虽然是不可避免的,但也是没有现实可操纵性的。通常来说,在缺少精确定义的情况下,术语似乎必须应根据合同的立法史和合同目的来解释。从第25条的立法沿革可以清楚的看出,不同于草案,它并没有涉及到损害的程度,而是强调了合同利益和真正为合同许诺而承担的个案义务的重要性。

因此重点就清楚地落到了受损害方的合同期待利益上了。受损害方的合同期待利益成了决定是否是根本违约的中心标准。

2.合同期待利益

公约第25条“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合同期待利益”。有学者甚至认为公约第25条对“合法期待利益”的鉴定是判断损害实质与否的唯一的标准。关于期待利益,有两点要明确:一方面期待利益的标准并非受损害方的内心感受而是与来源于合同条款中期待相关;另一方面,期待利益不仅表现为明确的合同条款,还有习惯做法、惯例或者规制合同的附加刑条款。

众所周知是合同决定着当事人的义务,也是合同决定着这些义务的重要性。因此,(合同期待利益)与受害方各人的、主观的利益无关,但是这种期待的评估必须可以通过观察合同本身达到。简而言之,一般认为这种受害方的期待利益必须是从合同中可辨别的。其他诸如协商、贸易惯例、其他的相关合同定义的事实和合同中未提及的东西是否可以构成受害方声称的期待利益,仍有争议。笔者认为,除了合同中明确写明的期待利益,其他的“协商、贸易惯例、其他的相关合同定义的事实和合同中未提及的东西”是否是受害方的合理期待,应该在具体的个案中留给法官做出裁量。因为“根据合同规定”的含义不仅涉及合同的字面语言,还包括围绕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的各种情况。但这种对合同期待利益的宽泛认定,并不意味着受害方可以对声称期待利益受损的权利进行滥用。第25条为了限制受害方的权利滥用,给了违约方一定的豁免权,即判断根本违约与否的条件二——“可预见性”的制度设置。

(二)根本违约成立与否还要视损害是否可预知

判断根本违约与否的条件二:根本违约成立与否还要视损害是否可预知。条件二是对违约方有利的一个条件性因素。违约是否是实质性的不仅取决于其后果,还取决于另一方对此种后果的“可预见性”(foreseeability)。该条件实质包含主客观两个标准。主观标准要求违约方证明自身没有预见到违约的严重性。客观标准指一个与其有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在相同境况中也没有理由预见到这种后果。也就是说,只有违约方和第三人的同时都没有预见到才可以说是真正的法律上的没有预见到。总有反对者害怕增加的这个过滤器只会鼓励违约方声称“不知道”,以至于捆住了受害方的手脚。事实上,正如许多学者认为的,这种可预见性的评估仅仅是服务于对违约方的一种豁免,而不能作为对违约是否是根本的做出定义。可预见性只是一种去阻止合同的解除的条件性因素。实质性损害和合同期待利益仍然是判断根本违约的核心因素。

二、缔约国实践中《公约》根本违约制度的适用情况

各缔约国在实践中,运用公约第25条的案件资料十分丰富,多数国家的案例汇编和裁判文书中都在争议的焦点即“是否构成根本违约”着墨颇多,分析细致且符合逻辑。当合同的目的被严格设计时,对于与合同当事人来说,由于违反合同,履行合同时的利益无法继续存在,(违约方是有能力知道的。)违约就是根本违约。这些条件是能看到的,因为卖方通过在鞋子贸易展销会上的展示,与对方就商标设计沟通过,这些鞋子也可以从卖方那里订购。卖方没有证明自己用一种清晰地可辨认的方式已经标记了这些展览品使之成为展览会的一部分,同时这一展览会并不包括真正的交易,并且样品是不用做出售的。因此,法庭不需要解决这一限制如何能影响结果这一问题。买方对卖方在任何情况下依据合同条款的信心,因为带有M标记的鞋子的展览,没有任何资格(有关缺少出售的能力)而严重地削弱。更具体的说,卖方对的移除展览品的拒绝造成了如此严重的怀疑,至于她遵守协议以避免未经同意交付这些鞋子给第三方的意愿,买方不能期待她更多的去遵守合同。“关于没有带M标记的鞋子的”买方权利的不同观点,不能证明她展出的鞋子带有M标记。所有这些都可以被卖方轻易预见到。”该法庭就是围绕“可预见性”这一根本违约的核心条件之一做出的定性分析。(作者单位:西京学院经济贸易系)

参考文献:

[1](德)施莱希特里姆著;李慧妮编译.《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评释[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2](荷)马丁·W.海塞林克著;魏磊杰译注.新的欧洲法律文化[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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