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管理

2024-09-04

违章建筑管理(共11篇)

违章建筑管理 篇1

目前已进入违章建筑高发时期,各社区书记,各位专干要严格贯彻执行郐书记、阎主任在年初建筑管理专题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注意队控相结合,管控思路上希望大家作到3个早,即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违建管理工作立属于办事处重点工作,此项工作的好坏说严重些关乎我处的发展和稳定,我处领导也相当重视,恰逢此次机会向各位社区的领导和同事们提几点建议和要求。

一、危房翻新审报

本月已经进入雨季,办事处和各社区领导都相当关心危房翻新的审报工作。现在我就此项工作进行部署说明。

1、各社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优先报老人、残疾人、困难户等弱势群众

2、一事一议,分类上报

我市规划局对市内四个街道危房翻新工作有明确的文件规定,即要求原址、原面积、原结构形式翻新,禁止超建扩建以及改变房屋位置结构。随着我区市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百姓对房屋的要求不断提高,有些制度有着制后性。所以经规划科和规划局领导研究,将一些旧式结构房屋,例如现住房雨顺为4-5米类型的需翻新扩建的老房统一汇总上报,经规划局研究决定是否与已审批。

另外各社区需对不改变原房照性质的翻新危房进行汇总上报,两表需分开上报。要求上报截止时间为本周三下午4点。

二、动土报告制

即各社区内涉及动土的一切事项,各社区必须安排专人及时准确上报动土信息,我处规划和土地所视情况进行上报审批。如发现瞒报、漏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规划科会上报主要领导,后果由社区承担。

三、例会制度

从本周开始实施违建管理例会制,要求各社区规划专干每半个月对各社区规划和违章建筑管理工作进行上报。以便使棘手的问题办事处和社区共同研究解决,形成合力。

四、违章建筑和规划工作的建议

1、主干道,敏感区哉严禁违章建筑事件的发生,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绝不顾惜(百姓房屋)

2、企业项目

各社区必须严把“手续关”,具备规划和土地部门的相关手续后方可允许动土施工,否则一律禁止。

1、养殖类

原则上是不于审批,担特殊情况特殊对待,经办事处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2、大棚

违章建筑管理 篇2

据悉, 经统计, 2015 年以来, 北京市共拆除违法建设3 254 宗、730 万m2, 有效解决了因违法建设衍生的区域性火灾隐患, 仅2015 年5 月份就拆除违法建设214 万m2, 拆除3 万m2以上大体量违法建设16 宗、85 万m2。其中, 违章搭建的彩钢板建筑存在诸多火灾隐患, 火灾危险性大。

彩钢板因外层有一层颜色涂层的铁皮而得名, 芯材多用聚苯乙烯、聚氨酯泡沫等易燃材料, 发生火灾后温度一旦超过600℃, 外层铁皮就会被烧软, 而内层是泡沫等易燃材料, 易蔓延火情且燃烧产物毒性大, 极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目前广泛用于厂房及施工现场临时性用房等。

违章建筑不要租 篇3

然而出人意料的是,袁飞刚刚将房屋装修好,就突然接到房东的书面通知,通知上说房屋是违章建筑,双方租赁协议无效,要求袁飞立即搬离。房东的这一招一下子让袁飞摸不着头脑:如果是违章建筑的话,为什么房东事先不说,反而在签订合同后再自己跳出来揭发自己呢?

由于房屋的确是违章建筑,无奈之下,袁飞正准备搬离装修一新的房屋,然而就在搬离的过程中,袁飞辗转从朋友那里得知,原来是房东见到自己将房屋装修一新后,觉得租金太便宜了,便想将袁飞赶走后再以高价将房屋租给他人。得知真相后,袁飞又气又恨,于是坚决不同意搬迁,房东便将袁飞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述房屋虽然有生产队出具的证明,但由于生产队无权将农用地出租给他人建造房屋,因此该房屋确属违章搭建,是不合法建筑,故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在内容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无效合同。

然而房东明知租赁物为违章建筑,仍出租给袁飞,现又以此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其主观过错明显,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袁飞立即搬离,房东赔偿袁飞经济损失2万元。

理财揭示由于我国土地性质多样,有些违章建筑并不一定能在短时间内被发现。因此一旦租赁了违章建筑,承租人的权利将不受法律保护。所以承租人在租赁房屋时,一定要了解清楚该房屋的权属情况,确认该房屋是不是出租人所有的合法建筑。

具体说来,承租人首先要看这个建筑有没有国家房屋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地产权证,如果对房产证真假有疑问,可以去区县的房地产登记部门核实。有些房屋虽然没有房产证,但是出租人能够提供区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合法建造手续的,这些房屋也是合法建筑。如果想租的房子既没有房产证,又没有合法建造证明,那么该房屋很可能是不合法建筑。

违章建筑处理依据 篇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城市规划区范围:

东到汉江,南到李市镇新城村、官垱镇高桥村,西到高阳镇杨集村,北到高阳镇垢冢村。规划区总面积为90平方公里。建筑面积密度:

每公顷建筑用地上容纳的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容积率:

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建筑密度: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绿地率:

城市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终止批地联建理由:

1、集约、节约土地资源;

2、随着城市发展,批地联建将导致新的城中村出现;

3、基础设施建设成本过高;

违章建筑相关规定 篇5

1、违法建筑的定义

《城乡规划法》第37条、第38条、第40条、第44条、第64条、第65条、第66条、67条、第68条。

2、违法建筑的确权、买卖、租赁、侵权以及离婚分割处理《物权法》第30条。《合同法》第5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5条。

3、涉及土地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第77条、第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4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5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5条。

5、最高法院部门等作出的司法解释,复函以及国务院及其部门等复函

(1)法释【2011】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土地权利人以土地管理部门超过两年对非法占地行为进行处罚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2)最高法院给国土资源部的函【1997】法行字第26号: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其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法释【2013】5号)

(4)2005年10月2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作出了(国法函【2005】442号)《对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确认违法行为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请示〉的复函》,函复内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连续状态,是指当事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行政违法行为,并触犯同一个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5)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于1988年颁布的《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中对违章建筑处理的原则意见》从违章建筑形成时间、所处地域、产生的影响三个方面提出了三从宽三从严的方针,对现在处处置违章建筑仍有参考意义。

(6)《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答复》(国法秘函【2000】1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你办《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请示》(川府法[2000]6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不应当理解为行政处罚行为

(7)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作出【1997】法行字第26号《关于如何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答复》中明确 :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其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是否具有连续或继续状态,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行政法规

(1)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3)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4)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5)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6)城市绿化条例

(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7、省市法规、政府规章

(1)《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2)《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3)《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4)《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交通委等四部门关于本市加强违法建筑拆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5)《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6)《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7)《长春市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8)《<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实施办法》

(9)《苏州市拆除违法建筑实施办法》(10)《乌鲁木齐市拆除违法建筑办法》(11)《贵阳市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规定》

(12)《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清理整治的通告》(13)《金华市违法建筑处置暂行规定》金政办发〔2014〕47号

(1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违章建筑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违章建筑如何认定?浅析违章建筑六大相关法律问题!

功能介绍范玉华律师,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西安市律师协会房地产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共西安市莲湖区委政法委执法监督专家咨询员、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专业领域企业投融资、公司法务、建筑及房地产等。电话:***

【导读】在城乡建设管理的实践中,常有无证房或证件不全的房屋被当作违章建筑进行处理,由此引起的矛盾不计其数,本文就违章建筑的认定和处理以及抵押、租赁、买卖、侵权的相关法律问题做出简捷的梳理研究。

一、违章建筑的认定根据

违章建筑并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一般情况下,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建筑法》和《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等的规定建设的房屋及其设施。主要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

(3)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成为永久性的建筑。

二、违章建筑的处理方式

对于违章建筑的处理问题,首先要解决一个时间节点问题,也就是说,以什么时间作为违章建筑进行建设认定的截止点和对违章建筑进行处理的开始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第2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根据这一规定,对于国有土地上的违章建筑的认定和处理的时间节点,应按该条例规定确定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在确定违章建筑具体认定和处理的时间节点后,综合违章建筑的认定考量因素和处理原则,可以作如下处理:

(1)第一种情况属于增量“违章建筑”,也是实实在在由现行行政法律法规规制的违章建筑。《行政处罚法》第44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根据这一规定,政府部门发现违章建筑在建时,应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行政处罚。如果违建人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不予履行,在履行公告、告知复议或诉讼、催告等法定程序后,就可以依法拆除。

(2)第二种情况不属于违章建筑的范畴,属于因历史原因合法建造的房屋,可依《物权法》第30条取得物权,应当完全纳入拆迁征收补偿范围。

(3)第三种情况属于在当事人无违法主观认识下客观上形成的存量违章建筑,如果自具体认定和处理时间节点往前计算在处罚时效内,按第一种情况处理;如果在处罚时效之外,就应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9条而不予追究,基于已经稳定的社会关系,应当完全纳入拆迁征收补偿范围。

(4)第四种情况造成的存量违章建筑,当事人与政府均有过错。由于政府在行政管理关系中的地位处于强势地位,其过错程度也应高一些。在对该等存量违章建筑进行处理时,应当纳入拆迁征收补偿范围予以适当补偿,比例可以考虑在标准赔偿额的70%以上。

(5)第五种情况是在政府默许的状态下造成的违章建筑。对于政府应积极履责之行政行为,2年内采取以罚代拆、以罚代管等措施或者不作为也应推定为政府默许,其原因在于:①过错责任原则;②一事不再罚原则;对于这个情形造成的违章建筑,如果在处罚时效内,当事人应承担政府默许的举证责任,自然应当完全纳入拆迁征收补偿范围;如果在处罚时效之外,即为超过追究时效的存量违章建筑,理应按照第二种情况完全纳入拆迁征收补偿范围。

(6)第六种情况系通过受让取得他人的违章建筑。对于该种情形的违章建筑具体认定和处理期间应从时间节点溯及至违章建筑的原占有人的“建成”之时。如果该违章建筑在处罚时效之内,应给予现违章建筑占有人以受让对价补偿,以填平补偿当事人的直接损失,使当事人遭受的损失降至最低;如果在处罚时效之外,也应按照第二种情况完全纳入拆迁征收补偿范围。

(7)第七种情况为棚户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适当补偿为宜。

(8)第八种情况系政府征收时违法吊销当事人证照造成事实上的违章建筑。当事人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5条等规定要求补偿及赔偿。

三、违章建筑抵押的问题

《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物权法》第184条第4项规定,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得设定抵押。

因此,对于违法建筑的设定抵押来说,不能取得登记从而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自然并无异议。但是,抵押合同本身是否有效?对此,抵押合同应无效。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48条规定“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应指的是合同无效,而非抵押权不成立的意思。

关于合同补正需要注意的是,债权合同往往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其很少影响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如果抵押合同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抵押合同效力的,并且在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违法建筑补正为合法建筑的,则认定抵押合同有效。

但是,在此情形下,抵押权由于未登记,因此并未发生物权效力,该抵押物只能作为抵押人的普通财产来承担普通债务的清偿责任。

无效后的处理原则依据《合同法》第58条确定的原则来处理,“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违章建筑租赁的问题

1、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2、违章建筑租赁合同无效后,租金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这个条文规定并不适用于违章建筑租赁合同,原因是从本质上说,违章建筑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并不是所有权人,不是当事人,其也不享有租金的请求权。这是违章建筑的租赁合同不同于一般租赁合同的地方。违章建筑的租赁合同是没有本权的租赁合同(排除国家没收违章建筑后的租赁),出租方(一般是建造人)并不当然享有租金的请求权。

五、违章建筑的侵权索赔问题

违章建筑虽然在未得到相关部门批准之前不是合法建筑,但违章建筑不是人人皆可毁损,对违章建筑只能通过法定程序由法律授权的相关部门处理。拆除、没收违章建筑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执法行为。除此之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侵占或毁损违章建筑的做法显然是于法无据。从另外一个方面说,非法财产并不能因为其非法而可被他人任意剥夺,如果法律允许的话,则会造成私权的泛滥。因此,擅自拆除、毁损或侵占他人占有的违章建筑也是违法行为,构成了民事侵权,对由此违法行为而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行为人当然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六、违章建筑买卖合同效力问题

根据《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虽然建造人对其建造的建筑物无法办理登记,但无法登记只是导致所有权不能移转,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在违章建筑买卖中,出卖人负有交付标的物和转移所有权的义务,违章建筑建造人无法转移其标的物所有权,但仍可交付其标的物,违章建筑为标的物的买卖行为效力并不必然违法,且目前我国法律也无将违章建筑买卖行为定为无效行为的规定。因此只要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故合法有效,但其并不享有物权的权利。

违法建筑相关法律适用观点要述

阅读提示:从违章建筑到违法建筑,伴随称谓的变化,司法实务在审判和执行中面对着与此相关的一系列法律适用具体问题。

从违法建筑的形成到保有过程始终充斥着先天违法的否定评价,但又不能漠视其存在的价值,由此衍生了违法建筑有关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如违法建筑的法律界定和财产属性、违法建筑引发的财产纠纷的处理、违法建筑能否成为执行标的、拆迁中对违法建筑的处理等。

一、何为违法建筑?

我国法律条文并没有对违法建筑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在称谓上经历了一个由违章建筑到违法建筑的演变。自2011年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开始,行政、司法、学界均趋向认同违法建筑的称谓。

称谓上的争议主要围绕违法建筑中的法应当包含哪些,有的认为法仅指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有的则认为法应当仅指法律、法规和合法有效的规章,还有的认为泛指一切有约束力的规定,即指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政策等等,上述争议某种程度上是探究违法的程度从而界定违法建筑的实质要素。

其实,在界定违法性时应当结合行政许可这一形式要素。违法性和行政许可是违法建筑界定的实质要素与形式要素,缺一不可。台湾王泽鉴先生在其著文虽仍用违章建筑之称谓,但其在界定该概念时明确持该观点。从行政许可的法律渊源上看主要是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地方性法规、省级规章可在一定条件下设定行政许可,其余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结合违法性及行政许可两个要素可以推导得出,违法建筑是违反了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义务性、禁止性规定,未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或者违背审批、许可的范围而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相关设施。违法建筑分为违法进行的建设行为和违法建设后形成的建筑物两个层次。以此界定,能够帮助我们有效厘清违法建筑的概念。

二、违法建筑上的司法困惑

(一)违法建筑的权属认定

对违法建筑的权属分析应是研究违法建筑法律问题的前提。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物权法第七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由上述规定可见,我国法律将权利取得限定合法取得,违法建筑不能取得物权登记,违法的事实建造行为在我国不能设立物权。

但也应该注意到,违法建筑客观存在。自然属性上其与合法建筑一样投入了人力物力,实际成为供人居住和使用的空间。在行政主管机关确认房屋的性质及责令拆除之前,违法建筑在保有阶段以物的客观形态存在,且具有一定社会功用性,也成为民事活动的标的,而且违法建筑也未必不可能转化为合法建筑。在这个待定状态中,能否确认权利以及权利归属?

(二)违法建筑建造人与施工人利益平衡

违法建筑是违法建造行为的产物,违法建筑的建造过程涉及施工合同的效力,建造人与施工人之间的关系。

最高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释中仅仅涉及施工人资质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并未明确建造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签订的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如果建造人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取得行政许可即进行开发建设,合同是否当然认定无效?

此类违法建筑如同合法建筑一样,涉及工程未完工、完工未验收、工程已交付等情形,且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有固定价、按定额结算、双方按实结算等不同情形。

实务中,一般认为如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基于建筑施工合同本质是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已按约向定作人交付成果,参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第二条处理尚有一定法理依据。但在双方有争议的情况下,往往无法进行工程合格与否的验收,相关部门也未必会作出工程合格的相关意见,处理此类案件常处于两难境地:既担心参照合同价款认定会产生司法认同违法建筑合法性的悖论以及工程质量未明确的情况能否参照合同价款处理,又担心不参照合同价款会产生对施工人的保护不力,那么司法如何对合同无效后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作出衡平?

(三)违法建筑财产纠纷中的利益保护

违章建筑引起的买卖、租赁、赔偿、分割财产等纠纷是否应当受理的问题上,有的法院持不予受理的态度,理由是这些纠纷均属于给付之诉,给付之诉的前提是确认之诉,既然违法建筑无法取得所有权,故确认首先不成立。

1984年最高法院民事诉讼法意见中,在起诉与受理问题上曾明确,违章建筑的纠纷告知原告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这种认识持续多年。但该意见是否仅针对违法建筑本身的纠纷,还是包括对违法建筑引发的财产纠纷并不明确。

1993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或因违章建筑的买卖、租赁、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现实有观点认为,物权具有排他性,这样不认定、不确权是否会产生物权成立的空白地带。如否定建造人对违法建筑物享有一定的权利,那么是否任何一人均能成为违法建筑的占有人?违法建筑在自然属性上的价值及使用价值该如何定性?如何在这些民事纠纷中使各方利益得以平衡?

(四)违法建筑能否成为执行标的

由于被执行人对违法建筑不享有所有权,如对此采取强制措施,将有可能造成通过法院执行达到规避行政管理的后果,在非法原因的基础上产生合法的结果,使非法利益事实上转化为合法利益。但是违法建筑仍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被执行人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如果让申请执行人面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同时却让被执行人拥有违法建筑并获取物上效益,显然有违法律的公平正义,那么如何使违法建筑的这种现存价值作为执行标的?

三、违法建筑权属界定及相关纠纷司法观点

(一)违法建筑权属性质的思考

目前理论上对违法建筑权属性质有多种学说,包括了不动产所有权说、动产所有权说、不完全物权说、占有说。

物权法不承认违法建筑设立物权,建造人并不享有所有权。现代民法理论认为,不完整或者不自由的所有权,就不是所有权。严格意义上不存在不完全的所有权或有瑕疵的所有权一说。建造人在建造之前及拆除之后对其投入的建筑材料享有动产所有权,但是拆除之前,客观属性是不可移动地附着于土地的定着物,违法建筑的行为并不能改变其自然属性,所以动产所有权说难于让人信服。

笔者赞同占有说理论。但对占有的本质究竟是一种事实还是一种权利,同样在理论上有争议。

我国司法实务及民法理论也向来承认占有制度。物权法第五编第十九章规定了占有制度,也未明确占有的性质是权利还是事实。通说认为,占有是指占有人对物的有事实上管领力的事实。这种事实上支配状态可能源于合法的权利,也可能是通过非法手段而取得对某物的占有,即为有本权的占有与无本权的占有。

占有人可以对违法建筑进行实际的管理与控制,基于这样的事实状态而受到法律的保护。除执法机关依法处理违法建筑外,建造人自己可以对违法建筑占有、使用和收益,禁止他人侵犯。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对违法建筑的占有保护是在利益发生冲突时消极地承认并给予保护,并非法律上的积极评价。违法建筑虽不能办理登记,但是为了维护既定的社会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而在法律上推定违法建造人对建筑占有的权利。占有物被侵占、占有被妨害,占有人因此受到损害时,占有人也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二)违法建筑行为性质认定与处理

建筑行为违法属于行政法规范的范畴,其应受到行政法的制裁。出于城市管理、土地利用的规划,许多国家或地区都对建筑自由做出严格的限制,将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归属于行政行为。

如前所述,违法建筑是以实质要素应结合程序要素来确认的,即建造人是否在获得行政许可从事建筑行为。在实务中对违法建筑认定及拆除时,应当充分考虑行政机关的职能,对违法建筑性质的确认应当倡导行政优先,先由行政机关限期作出建造人行为违法性与否的确认,并视违法的性质,即属程序性还是实体性违法建筑先行作出处理,以避免司法权过早介入带来与行政权之间的冲突。

其次则是,行政机关未在期限内作出相应处理,则司法权方可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介入并按违法的性质作出认定,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如程序性违法建筑,一般责令停止建设或使用,限期改正并处罚款,改正后符合规划要求,予以补办手续;属于实质性违法建筑,对于在建的责令停止建设,对于已建成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拆除或予以没收,并处罚款,逾期拒不拆除,进行强制拆除。

(三)违法建筑承包人权利保护范围

作为合同标的的建设工程属违法建设,是否导致建设施工合同无效有不同的观点。

有的认为在城乡规划区域范围内违法建设不影响合同效力。一系列行政审批、许可手续属于建设单位合同前的义务,与合同本身无关,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导致工程违法,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无效是私法上的法律后果,并非公法上法律后果。除非违反公法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有的观点则认为,违法建设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强制性规定,在非规划区域内建设可能会给公共安全带来隐患,影响城乡整体布局,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本文认为,违法建筑施工合同应按无效认定为宜。从长远视角看,建筑城乡规划关乎社会公共利益,对违法建筑的事实行为及标的物本身进行否定性评价对抑制违法建筑的产生具有现实的积极意义。而且按合同无效处理并不影响实际承包人的合法利益,相反更体现公平原则。

建设工程合同确认无效后,应当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状态,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基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承包人投入的人力与物力已物化于建筑物之中无法返还,发包人则应当折价补偿,折价返还的处理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合理之原则,当无争议。

实务中最令人困惑的,是对承包人除投入的人力、物力以外的合理利润是否保护的问题。对此,本文认为,承包人按合同有效产生的合理利润在认定合同无效后不应予以支持。虽然在违法建筑的保有阶段,发包人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建筑物的权益,但是如果纵观违法建筑的建设施工合同的签订过程来看,固然建设方获得相关行政许可方能进行合法建筑,但是施工方也应当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及时审查对方的许可手续,以避免损失的扩大。而且有的违法建筑面临着行政机关随时查处拆除的可能,让发包人按合同价款全额支付也会产生新的不公,也可能纵容承包人的违法建筑行为,在目前的情况下加大承包人的一定责任对抑制违法建筑的产生能够起到一定作用。

随之又产生对工程成本价的认定问题,低于成本价的约定一般可以作为合同无效的情形,但现实情况是无相应鉴定机构对工程的成本价作出鉴定,成本价也会随工程产生一定的波动,而工程造价鉴定一般含有相应的行业利润。本文认为,在认定违法建筑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工程造价鉴定仍应启动,工程造价应按定额标准鉴定,剔除当前行业的基本利润率,据此得出成本价,并据此要求建设方予以补偿。

(四)违法建筑引发的财产纠纷的处理

从司法角度看,虽不能对违法建筑从法律上予以物权确认,最高法院态度也明确对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法院不予处理。但司法实践不能回避涉及违法建筑引发的民事纠纷。所以,认同建造人享有对违法建筑的占有事实有利于解决纠纷,避免资源浪费,同时能防止对其过度保护而导致恶意违法建筑蔓延,维护交易秩序,达到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

从民法的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区别看,涉违法建筑的行为可分为非法建筑行为和其他民事行为。建筑行为违法属于行政法规范的范畴;其他民事行为是不同于建筑行为而独立存在,其效力是否受非法建筑行为的影响?

现实之中,程序性违法建筑可以通过补救来完成,实体违法建筑则难以通过补救完成。本文认为,在认定涉违法建筑的民事行为时,应当合理平衡当事人意思自治与社会公共利益,在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最高法院对合同效力的态度一贯主张可以采用补救制度弥补。对程序性违法建筑也可以通过无效合同补救制度来弥补,及时补办手续的,合同效力得以补正。

处理涉违法建筑的民事纠纷中,应当遵循下列审查原则:首先应优先通过行政途径处理。因为对违法建筑的判定是从违法性与行政许可的双重要素出发的,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过程中也存在对主体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属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所以应先由行政机关确认及处理。司法过程中应当切实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有效地界定是否系违法建筑及其相应类型,最佳的方案是向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限期认定的函件、通知。

如逾期不作出认定或处理,而司法实践又不能不处理涉违法建筑的民事纠纷,可从违法建筑占有的事实状态进行处理同时不涉及所有权归属。法院应在裁判说理中指出“因诉争未经许可,当事人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不享有诉争建筑所有权。”避免公众产生对法院处理违法建筑纠纷时判决违法建筑所有权确认的认识。

继承、分家析产等纠纷中,此类纠纷是基于人身关系变化而发生,仅关系到占有人的变化,并不针对违法建筑作为标的的民事行为。实务中,可依据人身关系变化而产生相应的占有人对违法建筑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进行判断。

租赁纠纷中,最高法院关于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一方面限定了无效合同的范围,在违法建筑物范围认定上也作出界定,另一方面在合同效力处理上采取了无效合同补救性措施,即当事人只要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就认定合同有效。

对于农村小产权房,对涉及权属归属及相关内容仍应不予受理,因为这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未经许可的开发建设行为,显然与倡导的法治思维与方式的理念格格不入,否则某种程度上在纵容这种不规范行为。

买卖纠纷中,本文持标的物违法而认定买卖合同无效的观点。因为在违法建筑的使用收益即关于“租赁”的认定上,司法解释的态度明确无效。举轻以明重,虽我国对不动产采用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二元论模式,但债权行为是以物权变动为目的,显然重于准物权性质的租赁。鉴于现行司法解释的态度,应认定涉违法建筑的买卖合同无效为妥,也有利于抑制违法建筑的层出不穷现象。认定无效后,仍应按无效合同处理原则互相返还。

针对有的违法建筑已存在多年,买受人也已装修入住多年的情况,实务中有的认为不宜返还,有的认为应当返还。本文认为,司法裁判应有基于一定的价值判断进行,既然已作出违法建筑性质的认定,即应当对此有相应的否定评价,否则会让公众误解司法在违法行为的问题上仍有变通做法,反而会影响司法的权威。而且违法建筑的利益也只存在于保有阶段,一旦认为不能返还而维持现状,反而不利于保护买受人利益。因裁判中的价值判断与执行中的价值判断具有一定差异,执行中往往可以结合被执行人的经济能力、标的物的性质等多种因素作出自由考量,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政府综合协调、司法启动救助渠道等方法解决裁判结果的落实问题。但是司法根据合同效力确认作出应然的裁判,方能向社会昭示价值判断。

相邻纠纷中,审查是否影响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仍涉及相邻人之间事实状态的确定。此类纠纷着重考量是否超过了相邻人的容忍程度,而且此种容忍程度应不得高于合法建筑物的相邻人的容忍程度,以此确保相邻人不得在违法建筑行为下获得了更多的利益。

侵权纠纷中,涉及违法建筑的倒塌或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违法建筑的占有人具有管理之义务,此类纠纷应按侵权责任法有关物件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处理。

拆迁纠纷中,有人主张违章建筑不予补偿。但此种观点未能充分考虑违法建筑形成的历史、经济、政策等原因,某种程度上还有政府应当承担但无力承担的社会保障责任,一律不予补偿难免会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结合我国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的相关制度发展的进程,以“87摸底”为界限,在拆迁中应区分对待,87年之前建筑的,尊重历史认定为合法建筑;87年之后建筑的,虽未经行政许可,行政机关认定属程序性违法建筑,原则上可以通过补办手续完成,仅面临拆迁无须补办。

(五)违法建筑有条件地可以成为执行标的

如前所述,不可否认违法建筑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建造人对违法建筑具有事实上的管领与控制,享有占有利益,对违法建筑可实际占有、使用和收益。尤其有的违法建筑可以补救进行合法化追认,有的虽属强制拆除之列,但尚未拆除,有的虽立即拆除,但拆除后还产生残值。

违章建筑通告 篇6

为全面遏制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改善城乡人居环境面貌,根据峨山县进一步提升城乡人居环境五年行动计划,峨山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全县上下掀起了城市“四治三改一拆一增”工作新热潮,在全民动手、人人参与的浓厚氛围下,城区面貌、小区环境整治等各方面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部分住宅小区私搭乱建车库、雨蓬、牲畜圈棚,房顶违法加盖,破窗开门,乱堆杂物,毁绿种菜,占用公共绿地和消防通道等行为依然存在,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xx省xx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上行为均属违法违规行为。

各住宅小区内若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限期7日内自行拆除、整改到位,逾期未拆除、整改的,县相关执法部门将依法强制拆除或清理。对抗击、阻挠依法执行公务、聚众闹事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xxxx自治县人民政府

违章建筑管理 篇7

2011年7月7日下午, 原告史某与被告杨某之子及案外人孙某三人一起玩耍 (三人是同学, 均为未成年人) , 因杨某之子要对自家新建的楼房房顶水泥做养护, 史某与孙某也一起上了房顶。杨某楼房东侧的房顶有10 k V的高压线斜穿, 该高压线与楼房房顶垂直距离不足2 m, 史某无意间伸胳膊时触电坠地, 当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法医鉴定, 史某的伤残为五级。半年后, 史某之父一纸诉状将杨某及某市农电局告到法庭。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史某到被告杨某所建楼房屋顶触高压电致伤, 属特殊侵权。某市农电局虽是该段高压线路的产权人和管理人, 但被告杨某未经电力主管部门同意, 不顾供电企业劝阻, 擅自在高压线路下建房, 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是其主观过错导致史某触电致伤, 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史某的监护人因未尽到监护人的责任, 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某市农电局无事故责任。法院判决, 被告杨某赔偿原告史某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金、诉讼费等共计80 443元。

花季少年高压线下惨遭横祸, 令人扼腕叹息。某市农电局虽然胜诉, 然而留给人们的思考却是沉重的。

2 国家早给高压线下的违章建筑亮起了红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 应当修剪或者砍伐。”国务院颁发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 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二、不得烧窑、烧荒;三、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四、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据电力专业人士称, 高压线下的违章建筑至少有四大危害。一是极易引发触电而导致的人身伤亡事故。最近两年, 这类事故占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37%。二是极易引发损坏电力设施事故。如某单位在高压线下兴建简易仓库, 使用吊车搬运货物时挂断了仓库上方的220 k V高压线, 造成大面积的停电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达十余万元。三是极易引发火灾事故。如2012年某66 k V线路走廊内一家私建的废品收购站着火, 严重威胁正在运行的线路, 供电企业被迫对这条线路实施紧急停电措施, 影响了周边企业和居民的正常用电。四是给供电企业巡视、维修线路制造人为障碍。违章建筑俨然成了违建者的地盘, 甚至在供电企业实施大型作业时, 违建者竟厚颜无耻地索取赔偿金。

3 高压线下不是一块净土

可以肯定地说, 高压线路兴建之初, 完全按照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规程, 留下了安全通道, 即高压线路的地面走廊。然而却有一些单位和个人为了一己的私利, 采取蚕食的手段占有高压线路走廊。

镜头之一:某市城乡结合部一条220 k V线路下, 在不到3 km的线路走廊内, 竟有20余处违章建筑。供电企业在当地公安部门配合下, 对这一违章建筑的集聚区进行过集中清剿, 但收效甚微。

镜头之二:某镇改造规划图纸中, 严格限定了沿街建筑物与一条10 k V高压线路的安全距离, 但是, 一名副镇长却擅自作主, 允许一家业主将所建楼房由三层改建为四层, 结果一名施工人员在楼房摆弄钢筋时, 碰到了头顶的高压线, 触电坠楼身亡。

省经委、公安厅、建设厅、工商局、电力公司连续几年来联合下发文件, 要求各地开展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专项活动。整治高压线路下的违章建筑, 同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反犯罪活动一起, 被列入这些专项活动的主要内容。市级供电公司纷纷主动出击, 以连续作战的作风向高压线下的违章建筑展开了空前规模的围剿战, 各地捷报频传。据不完全统计, 仅在每年的集中整治周里, 就拆除违章建筑几百处, 尚不包括威胁线路正常运行的超高树木。

李某的鸡舍是违章建筑吗? 篇8

李某刚开始养殖小鸡时,县土地管理局认为,李某将承包的土地用来办养鸡场,改变了土地使用用途,修建的鸡舍是永久性建筑,属于违章。为此,对李某作出行政罚款3600元的决定,并责令李某在15日内拆除建造的鸡舍和围墙,将土地恢复原状。

李某不服县土地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县土地管理局对其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审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又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调查和开庭审理后认为,李某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李某将砍掉果树而闲置的丘陵地办成养鸡场,是充分利用了农村土地,不能说是改变了土地用途。李某盖的鸡舍结构简单,易于拆除,不是永久性房屋,并非违章建筑。因此,县土地管理局对李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判决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维持县土地管理局对李某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撤销县土地管理局作出的对李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从而维护了李某办养鸡场的经营权。

打击违章建筑表态发言 篇9

工作会议上的表态发言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加强城市管理、整治违法建设是一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稳定、服务发展、保障平安的主力军,打击违法,保护合法,我们义不容辞,必当全力投入,争当表率。

在此,我们郑重承诺:坚决服从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坚决服务全市经济发展大局,对于一切阻碍推进城市管理与建设进程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毫不留情,重拳出击,坚决打击,除恶务尽,坚决打赢这场专项治理攻坚战!

一、全警动员,全力以赴,为合法征地、依法拆迁等工作扫清障碍。公安机关将配合相关部门,提前谋划、提前介入,保证优势警力,掌控现场秩序,以大兵压境的姿态形成强有力地震慑态势,维护党委政府权威,维护法律尊严。

二、果断处置,重拳出击,对暴力抗法、妨碍公务等行为严厉打击。本着“发现就打,除恶务尽,不留后患”的原则,严厉打击各类涉黑涉恶势力,实现打击一批、震慑一片。依法打击处理此间发生的妨碍公务等违法行为,坚决查处各类抗拒、阻碍工作的不法行为,尤其对公然暴力抗法的,将坚决打击,绝不手软,绝不姑息。

三、强化领导,不惜代价,对涉嫌诈骗、涉黑涉恶等案件快侦快破。对于黑恶势力插手、利用土地诈骗、领导干部参与违章-1-

建筑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在法律范围内,用尽一切方法、穷尽一切手段,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案件不破绝不收兵。

四、科学部署,把握时机,对突发性、群体性等事件妥善处置。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加大违法建筑、土地征拆等各类苗头性、倾向性信息的收集力度,加强快速反应能力,强化指挥调度,提高应变能力,对各类突性性、群体性事件坚决做到:发现及时,部署得当,处置干净、不留隐患。

各位领导、同志们,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市公安机关决心以排山倒海的态势、以雷霆万钧的手段,以排除万难的勇气,坚决打好打赢城乡管理这一仗,为建设生态、平安、和谐、宜居的XX做出更大贡献。

关于违章建筑的通告 篇10

一、严禁下列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

1、在住宅楼房外檐上增设门窗、拆窗改门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的行为。

2、将住宅楼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等经营性用房的行为。

3、拆改住宅楼房或与其结构垂直连体的非住宅房屋的基础、墙体、梁、柱、楼板等承重结构的行为。

出现上述行为,按照《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二、严禁下列违法建设的行为

1、未经规划部门许可在小区内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

2、在居民区内道路、绿地、空地、楼道、庭院等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为。

出现上述行为,按照《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区综合执法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三、严禁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或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

出现上述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天津市消防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安消防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四、严禁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

出现上述行为,按照《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希望广大居民树立文明居住理念,自觉抵制上述违法行为,为创建文明有序的生活环境共同努力。

区城市管理指挥中心举报热线:022-596233xx。

特此通告!

xx区房地产管理局

违章建筑管理 篇11

吴娟夫妇遂将参与拆除房屋的三位邻居告上法庭,要求邻居们赔偿材料费、施工费合计3500元。邻居们认为,这间小屋系违章建筑物,不受法律保护,请求驳回吴娟夫妇的诉讼请求。法院最后判决三位邻居赔偿材料费2100元,驳回了吴娟妇夫妇要求赔偿施工费的诉讼请求。

[评析]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吴娟夫妇所建房屋被确定为违章建筑并被通知限期拆除,但有权依法强制拆除的部门是行政执法部门而非个人,因而邻居们无权时吴娟的违章建筑实行强拆。虽然违章建筑是不舍法的存在物,但基于材料来源的合法性,如果不予保护则侵害了吴娟夫妇应有的合法财产,所以,邻居们应当赔偿昊娟夫妇的材料损失,而施工费用是用于支付不舍法的行为和目的,不应予以赔偿。因此,法院的判决是客观公正的。

遵守独生子女政策,应当获得奖励

[案情]鲁琴是广东省某公司的一名女职工。2006年11月,办理了退休手续后鲁琴感到一身轻松,她终于可以一心一意为已经成家的独生儿子小斌一家做做家务活了。像小斌这个年龄的人。大多有兄弟姐妹,可鲁琴却响应了国家的号召只生了一个孩子。并且领取了《独生子女优待证》。然而,令鲁琴心理不平衡的是,退休以后,她一直未能获得单位当初宣传的“独生子女奖励金”。一天,鲁琴抱着试试看的心理去某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她的问题引起了一位律师的兴趣。在这位律师的帮助下,2007年2月,鲁琴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可令鲁琴失望的是,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无奈之下,鲁琴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单位向其支付独生子女奖励金。

法院最后判决单位支付鲁琴独生子女奖励金6250元。

[评析]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幕,国家鼓励公民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目前,我国各省均制定了相应的计划生育奖励政策。鲁琴是广东人,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士或者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当地县(市、区)土年职工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而谊奖励在性质上应认定为劳动者应享有的福利待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此发生的争议应属于劳动争议。因此,鲁琴所在的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奖励。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赵大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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