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024-07-26

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共8篇)

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篇1

组 长: 成员: 组长 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整个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并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必须做到以身作则,、负责消防器材的配备、检修和维护,负责定期对线路进行整理,负责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和巡查,及时制止吸烟现象,查改场所内的火灾隐患。

义务消防队名单

队长: 成员: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组长: 成员: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发生,保护消防安全,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灭火疏散预案如下:

1、火灾发生后,、负责疏散引导,通过呼喊、打手势等方式,通过楼梯和安全出口将上网人员疏散到室外。

2、火灾扑救组、迅速切断电源,利用身边的灭火器进行灭火,避免遭受更大的损失。

3、通讯联络人员 要在火灾发生后及时拨打“119”报警,在报警中说明起火地点具体位置、部位、燃烧物品、火势扩展情况及威胁的严重程度等情况,留下联系方式并到路口迎接消防车辆的到来。

4、定期组织员工对预案进行消防演练。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严禁营业时间将安全出口上锁,将疏散指示标志遮挡或覆盖,严禁在场所内堆放易燃杂物。

2、从业人员要认真学习各种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进行演练,认真熟悉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3、负责人、值班人员加强巡查力度,做好自查自改工作,重点检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门是否畅通以及用火用电情况,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4、加强对用电线路的检查,确保不发生因电器线路等引起的火灾。

5、及时对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线插头、开关线路进行检查、维修。

6、场所内严禁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一、严禁占用疏散通道,疏散通道上严禁摆放货架等物品。

二、严禁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门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严禁在营业、生产、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或遮挡 , 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对应急照明灯具、疏散指示标志按要求定期进行测试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五、对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当场整改,整改确有困难的,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确保安全疏散设施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防火检查制度

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6、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7、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 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9、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10、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11、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二、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检查记录应当记明巡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一、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确定专门部门和人员及时予以消除。

二、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有消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根据管理分工,及时将火灾隐患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入书面报告,并提出整改方案。

三、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应将危险部位停止生产、经营或工作,立即进行整改,并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五、对公安消防机构检查或抽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指定专人落实整改,整改完毕后写出火灾隐患整改报告报消防机构。

六、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认真填写检查记录。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后存档备查。

七、整改完毕要组织进行检查验收。

八、本单位无力进行整改或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限期内整改完毕的,应在整改期限届满前向消防公安机构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在公安消防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做出同意延期的决定后,方可延期整改。

消防培训、演练制度

1、单位防火干部对新职工或新来的经营户必须进行安全培训教育,使他们学会基本消防安全知识,懂得本单位消防制度,掌握学会灭火设施器材的分布和使用。

2、坚持定期对重点工作人员进行防火教育和安全操作技术培训,每年不应少于四次,并针对重点公种的特点,每年至少对电工等工种进行1-2次电气等防火灭火演练。

3、要针对本单位的特点,以提高灭火技术水平,增强自防自救能力为重点对职工或经营人员进行专门的消防训练,每年不应少于二次。

4、坚持定期组织实施消防演练,演练前必须以书面形式上报批准。单位每年应组织职工或经营户进行消防器材使用及灭火应急疏散、逃生自救演练不少于二次。

5、单位应根据季节防火要求定期组织职工或经营户进行防火培训、教育学习,并根据各种防火要求实施各项技术灭火演练。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一、为保证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单位必须加强日常的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工作。

二、消防值班人员应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维护,并做好记录。

三、单位不得将室内消火栓箱锁闭,并应定期对消火栓进行试压、试水,凡发现箱门无手动紧急开启装置、栓体锈蚀、水带霉烂或漏水、水带及水枪缺少或消火栓无水等问题 , 要限期整改。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灭火器检查、消火栓试压和自动消防设施运行情况,应记录齐全。

四、凡是达到报废年限的消防器材,一律淘汰,不准再用。

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一、义务消防队员主要有单位负责人和员工组成。

二、负责人要对对义务消防队员每季度进行一次培训,向队员讲解消防安全知识。

三、负责人要每半年对义务消防队员进行一次灭火疏散演练。

四、根据人员变化情况,义务消防队员及时调整、补充。

六、培训的主要内容 :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2、火灾报警的基本知识;3、防火、灭火常识,消防器材的性能及适用范围;4、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及使用方法 : 5、火灾扑救、组织人员疏散及逃生方法 :

6、火灾现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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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警、火灾报告制度

一、发现人要及时向周围人员发出火灾报警,组织疏散顾客,抢运物资,扑救火灾。

二、发生火灾后,必须及时报警、并将火灾发生的基本情况报告给消防部门和单位负责人。

三、向员工、顾客发出火警信号,作好疏散准备。向公安消防机关报警正确方法是:

1、拨打119电话

2、讲清起火部位,说明所在详细地址。

3、要讲清所用报警电话号码。

4、报警后立即派人到路上迎候消防车。

四、总值班人员按本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时报警扑救。

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篇2

关键词:校园公共场所,消防安全,隐患,对策

0 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物质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校园文化也更加丰富, 广大师生对精神生活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各类场所应运而生。校园KTV、超市、宿舍楼、体育馆、网吧、自助食堂、浴室等公共场所的出现, 极大地丰富了师生们的业余生活。随着这种公共场所的出现和增多, 各种消防隐患也由此浮现。尤其在开学之后, 这类公共场所人员十分密集, 加上广大师生的安全意识淡薄, 很容易出现消防事故。随着各大高校对校园文化的逐渐重视和投入的加大, 高校公共场所的数量和规模不断增多, 随之而来各类场所的消防事故也不断增加, 不仅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甚至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亡事故。因此, 加强高校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将各类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是十分必要的。

1 高校公共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

1.1 高校有未经消防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公共场所存在

我国的《消防法》明确规定, 公众聚集场所必须经过消防安全检查, 检查合格后, 才能投入使用。随着校园文化生活的不断丰富和发展, 各类公共场所不断增设、改建和装修, 很多公共娱乐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不重视消防安全管理。一般都是先进行建设、装修和使用, 等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时候, 才会去办理相关的消防安全手续;有些公共场所虽然在建成时办理了消防安全的审批手续, 但是在经营或使用一段时间之后, 需要对场所内部的一些装修进行翻新、改建和扩建, 或对原有房间布局进行更改, 进行二次装修或者改造的时候, 并没有重新去申报办理消防安全手续。这些行为使消防审核和验收形同虚设, 也为消防安全事故埋下安全隐患。

1.2 部分公共场所未采取防火分割或防火设施形同虚设

部分公共场所开设在其他公共聚集场所内, 并且有相当一部分娱乐场所并没有采取防火分隔的措施, 没有形成为防火分区。一旦发生火灾, 就会殃及其他地方。目前很多高校的公共场所为了满足广大师生消费群体的需求, 逐渐开始向大型化和综合化方向发展, 集合了各种购物、娱乐、健身方式, 功能齐全。比如, 高校部分场所经营者开设KTV、健身房、桑拿、自助餐厅等功能在内的综合性娱乐场所。为了增强气氛和效果, 很多公共娱乐场所会让房间布局复杂化, 不断增大建筑面积, 这种行为会导致场所面积超出规范的要求, 导致出现消防安全隐患。而在防火分隔上, 没有防火分隔物或未按防火分隔的规范要求执行, 比如墙体不能低于2 h的耐火极限、楼板不能低于1 h的耐火极限等;有的装修防火门时使用的是普通木门, 没有经过阻燃处理的, 其耐火等级很低, 无法满足防火分隔的要求;也有的经营者虽然安装了乙级防火门, 但是为了方便客人进出, 便将关门器去掉, 从而让乙级防火门没有了自动关闭的功能。这样, 乙级防火门也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 无法进行防火分隔, 也没办法阻止火灾中的烟气蔓延;有的高校消防设施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消防值班室无人值守;有的消防设施量少质差, 有的消防设施配齐后一劳永逸, 长期无人保养、无人维修和管理。以至于在发生火灾时, 这些消防设施发挥不了作用, 导致小火酿成大灾。

1.3 安全通道锁闭现象突出

高校商户的经营者或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消防意识淡薄, 疏于管理, 导致消防安全疏散通道没有得到合理的利用, 有些甚至形同虚设, 不但容易造成消防事故, 而且还会在火灾时给人员疏散带来困难。目前, 高校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疏散通道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 公共场所由于其经营性质的原因, 内部建筑布局复杂, 影响人员疏散。 (2) 很多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宽度不足, 疏散距离远, 甚至有些疏散通道堆放很多的杂物, 导致疏散通道不通畅, 人员疏散困难。 (3) 安全出口的数量不足或无法正常使用。有些公共场所为了便于管理, 只设置了很少的安全出口, 有的虽然安全出口的数量较多, 但是很多安全出口实际上不能使用, 发生火灾时安全出口不足和无法正常使用都对人员疏散极为不利, 还容易引起疏散的混乱。 (4) 消防安全通道的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标志缺失, 经营者疏于管理, 增加安全疏散的难度。

1.4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高校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 最为突出的就是消防安全意识淡薄, 消防制度落实不到位。高校大部分商户来自于农村或小商小贩, 只注重于经济效益, 漠视和敷衍消防安全, 甚至是不执行消防法规, 甚至个别会为了经济利益做出有损消防安全的事情。根据调查, 有相当多的公共场所很少甚至没有进行过消防安全演练, 无消防应急组织或有些未接受过安全培训、不具备消防系统操作上岗证, 或具备消防相关证件有能力处理消防事故的员工离职后, 没有及时安排人员进行补充;有些即使有安排, 但是也没有经过系统培训, 缺乏消防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即使这些经营者和管理者对消防设施进行年检, 也没有对消防设施进行很好地保护, 存在乱丢乱放的情况;还有些娱乐场所在进行防火检查的时候敷衍了事, 没有及早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 高校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对策

2.1 严格消防安全审批手续

针对高校内公共场所的新建、改建和装修工程, 消防安全部门要严格进行审查, 对这些场所的选址、内部结构、安全疏散、应急预案、消防设施等方面进行严格要求和规范, 不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依法责令限期整改。

消防安全是大事, 仅仅依靠消防安全部门是远远不够的, 需要各个职能部门协同合作, 如工商部门、文化部门、治安部门和高校的通力合作, 采取群防群治的办法, 保持沟通渠道畅通, 及时通报, 严把源头关。

2.2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高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 在公共场所启用前、使用中, 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 确保各类消防设施齐全和符合消防法规的要求, 保障消防疏散通道畅通, 各项消防制度落实到位。另外, 确保这些场所具备应急预案和消防设施的定期保养和维护, 定期有序地组织员工进行消防演练和消防知识培训。通过加大监查力度, 使这些公共场所的员工都掌握相关的消防知识和技能, 避免消防事故的发生。

2.3 加强消防教育, 提高安全意识

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 不仅是场所经营者和管理者的事, 也是广大师生切身利益的大事。一旦发生消防安全事故, 不但会危及广大师生和经营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还有损学校的声誉。所以, 我们一定要把消防安全当做一件大事、要事来抓。

除了对公共场所工作人员定期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外, 还要使广大师生员工熟知消防安全知识, 掌握消防事故中的自救和逃生技能, 学会组织人员进行疏散, 预防消防事故的发生和确保在出现火灾的时候能够很好地应对。

高校存在诸多不确定的消防安全隐患, 比如部分教学楼、宿舍楼、实验楼电器线路凌乱、老化, 存有大量易燃易爆化学试剂等;违章用电和使用明火现象;高校装修改造工程较多, 私拉乱接电线、违章使用电气焊, 民工吸烟、明火做饭等违章施工现象;个别人存有极端行为的风险等。因此, 加强消防安全教育, 提高安全意识, 防止消防事故尤为重要, 是高校中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

参考文献

[1]徐洋.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初探[J].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 2013, 26 (7) :76-77.

[2]吴晓羽.小型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问题及防火对策分析[J].企业技术开发, 2012, 31 (32) :168-169.

[3]李德禄.浅析公共娱乐场所火灾危险性及成因与消防安全管理对策[J].中国公共安全:学术版, 2011, 7 (4) :88-92.

地下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篇3

地下建筑的大量出现,增加了城市的容量,给城市发展带来了更大的空间,给居民正常生活带来了便利。但正是这种大量的人口聚集,一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很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事件。

一、地下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特点及管理现状

地下公众聚集场所不同于传统建筑的结构,密闭空间结构往往给消防救灾工作带来致命的阻碍。

(一)人员密集,疏散难度大。地下商场、地下电影院等的地下公众聚集场所有异于传统建筑和地下停车场这类地下建筑,其最主要的两个特点就是空间密闭和人员密度大。这都将直接导致火灾发生时很难实现人员的快速疏散。一方面,密闭空间会给火灾现场人员造成心理恐惧,很难冷静下来遵照指挥有序撤离;另一方面,地下建筑很难实现自然采光,当火灾发生时,一旦照明系统失灵,昏暗的现场将对人员疏散工作造成难以想象的困难。

(二)空间密闭,排烟效果差,消防力量很难直接对着火地进行扑救。地下建筑相对密闭的空间将造成火灾现场的烟雾不能及时排出,火灾现场能见度低,不仅造成人员撤离的难度加大,也增加了消防官兵进入现场扑救的难度。另外,密闭空间也直接导致了许多大型消防设备难以入场对着火点进行直接的压制和控制。

(三)管理混乱,隐患频发。地下公众聚集场所真正令人担心的不只是建筑结构对消防工作带来的不便,更在于混乱的管理现状为重大火灾带来的安全隐患。由于消防公安机构监管力度的不够,地下场所管理运营者的不重视,出入地下公共聚集场所人员自身缺乏安全意识,共同造成了目前地下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混乱的局面。隐患主要表现为消防设施数量不足,质量不过关,缺少日常维护,消防通道存在私自改建现象,消防应急指示灯、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系统失灵等诸多方面。

二、地下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针对当前地下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存在的诸多弊病和其本身的结构特点,应该从多方面着手采取行动,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以防为主,做到消防工作常规化,落实消防工作各环节的责任主体,实现全面的消防监督管理,要采取群防群治、联合治理、标本兼治等措施,减少地下建筑的安全隐患,将此纳入社会化消防的建设。

(一)完善工作流程和章程,強化安全培训。现在的消防设施越来越专业化,特别是其日常维护涉及到一定的专业知识,为了能充分发挥出消防设施的功用,应雇佣专业的人员负责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和设备的日常维护,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备使用技能的培训。参与消防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资格证方可上岗。除了专业技能的培训外,更要重视对消防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的培养,事实证明,许多火灾的发生都是由于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导致的。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工作在消防安全工作第一线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形成“火灾猛于虎”的意识常态,时刻保持警惕。同时对于工作人员日常工作内容,包括设备维护具体报备、消除隐患等流程进行详细规定,并明确各工作环节的负责人,做到权责明确,并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切实督促工作人员认真对待工作。

(二)加强对地下建筑的结构要求。地下公众聚集场所预防和降低火灾事故的危害程度,应确保消防设施的有效使用,发挥其在火灾自救和救援中的作用。1、严格限制地下建筑的适用范围、层教、离度。对于商用地下建筑要严格进行用途审查、结构审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建筑和改造责令整改,并将相关结构图上报相关部门,以便火灾发生时消防工作的开展。2、进行防烟分隔、设里排烟系统。地下建筑的排烟情况对于火灾的现场扑救影响很大,为此必须在结构上尽量保证排烟效果的最佳。可以在建筑中大量采用挡烟梁、防烟垂壁等隔断物进行防烟分区的划分,将烟气包围在一个区域进行排烟。并适量配备排烟机,在火灾发生后进行机械排烟。

(三)监管消防设施。1、确保火灾报警系统和自动洒水系统的正常工作。对于地下建筑,由于空间的相对封闭,对消防力量进入现场造成不便,因此消防工作相对于其他建筑形式更依赖自动喷水系统,可以采用水幕、自动水喷淋系统保护玻璃,起隔火、降温作用,也可以扑灭初起火灾。同时,安装必要的火灾报警系统有利于在火灾初期就及时发现并控制灾情,这一点对于公众聚集场所十分必要。2、确保事故照明灯的正常工作。地下建筑由于自然采光不好,加上烟雾浓度大,因此能见度低将对火灾扑救工作带来很大的不便。因此对于地下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管理,应该更重视事故照明系统的可靠性检查,保证事故照明和照明标准高标准,一般不能低于SLX。3、专业维保。消防设备作为建筑中最为重要的消防保障,采购时要保证质量过关,布置时要做到合理,日常不使用时,要进行定期的维护,可以选择雇佣专业的消防人员负责,也可以交由具有专业能力的公司,并签订维保协议,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进行负责,专业的机构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以保证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一旦发现消防设施存在问题,及时与使用方取得联系,避免消防设施摆“空架子”。4、保证消防通道的畅通。地下建筑由于结构特殊,给人员疏散和消防力量进入现场都带来了极大不便,因此更加要重视仅有的消防通道的正常使用。除了消防通道建筑标准(通道的安全出口数量、通道大小)要符合规定外,还应保证通道上不存在违规的改造现象,同时不得对方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杂物,保证通道畅通无阻,使消防通道真正成为“生命通道”。5、完善日常巡查制度。针对地下公众聚聚场所的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火灾隐患和消防设施的排查,是重要的工作内容,许多安全隐患都是可以通过日常检查进行消除的,同时消防设备的日常维护也十分依赖于巡查工作。为此,应建立相应的巡查记录制度,对日常巡查工作发现的安全隐患、设备损毁、隐患消除等内容进行记录、建档保管,做到有据可查。

(四)实现全面监督。社会化消防的重要是全民消防的实现,针对地下公众聚集场所的特殊性,应将群众纳入到监管队伍中来,实现监督举报公开透明化,在地下公众聚集场所设立醒目额举报电话和举报服务台,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和举报,针对发现隐患具有重大作用的人员,经核查属实的立即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三、结语

地下公众聚集场所的发展符合经济发展的需求,给人民的生活提供了诸多便利的条件,针对地下场所的消防监管和火灾防控,应常抓不懈,制定有效的预防监管机制,加强日常维护和巡查工作,以预防为主,真正实现防火防灾常规化,努力构建稳定、平安的社会环境,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宗旨。

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篇4

为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居民住宅和“九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有效巩固弓棚镇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改活动的成效,着力提升居民住宅和“九小场所”负责人消防安全责任的主体意识和管理水平,坚决杜绝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为新春佳节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弓棚镇党委、政府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开展居民住宅和“九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督促整改居民住宅和”九小场所”火灾隐患。为确保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和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由党委书记、镇长高洪洲任组长,副镇长陈跃凯任副组长,综治办、派出所、安监站、行政执法大队、农电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政府综治办。各村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辖区本单位居民住宅和“九小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二、整治范围

(一)小学校(幼儿园)

镇域内的各中心小学、村小以及14家私立幼儿园。

(二)小医院

镇域内的弓棚医院、五龙医院、村卫生室以及私人诊所。

(三)小商场 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以下的商场(商店、超市、市场)

(四)小餐饮场所

额定就餐人数在200人以下的酒店、饭店、烧烤店等餐饮场所。

(五)小旅馆、养老院

房间数在20间以下的小旅馆、养老院等住宿场所。

(六)小歌舞娱乐场所

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棋牌、游艺、游乐等场所。

(七)小网吧

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网吧。

(八)小洗浴美容美发场所

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洗浴美容美发场所。

(九)小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下的生产加工企业。

三、整治内容

(一)各村住宅附近是否存在随意堆放的柴草垛、私搭乱接的用电线路、违规储存使用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

(二)各楼层建筑小区楼道是否存在,由于堆放酸菜缸、废旧家电等生活用品而堵塞疏散通道的现象以及各家住户阳台内是否存留容易被室外燃放的烟花引燃的生活物品。

(三)各“九小场所”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被占用、堵塞以及封闭;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过程是否违规操作;电器线路是否存在私搭乱接的现象;装修材料是否为可燃材料等内容。

四、整治时间

2014年1月13日起至1月27日

五、整治措施和要求

(一)结合网格化管理,为继续深化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改活动的有序进行,充分发挥包村派出所民警、综治协管员、网格管理员、小区物业管理员、村组干部以及辖区群众的主力军作用,开展辖区“火灾隐患大扫除”,在排查过程中确保不留死角,消除火灾隐患,整治违法违规行为,严控家庭火灾事故的发生,杜绝小火酿大灾。同时建立排查工作基础台帐,及时汇总、分析,确定整改工作的重点,制定长效整改意见和措施,保证所有居民住宅和“九小场所”有人监管,在新春佳节来临之时,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加强部门间协调,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联合执法,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序推进。在专项整治期间部门间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及时通报整治工作进程,交流工作经验方法,共同推进整治工作。工作领导小组将集中组织被整治对象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重点培训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的消防安全常识,以及逃生自救、扑灭初期火灾的方法,着力提高住宅居民、“九小场所”业主和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切实提升消防安全素质。

(三)做好督察和总结,在专项整治期间,要建立检查、督查制度,指导、推动整治工作有序开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各村开展整治工作,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和指导。整治工作结束后,要认真开展总结,对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形成工作机制,落实监管措施,从源头和管理上切实加强对居民住宅和“九小场所”的控制和管理。

(四)派出所制定《消防安全承诺书》,专项领导小组督促“九小场所”逐一签订《消防安全承诺书》,明确业主的消防安全责任,规范消防安全管理。同时,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村开展居民住宅和“九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对考核情况进行通报。凡各村辖区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信息报送

在专项整治期间,各村、各“九小场所”如突发紧急情况,必须组织力量及时有效地妥善处理,并按规定迅速、准确、如实上报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得迟报、漏报,更不允许瞒报,保障消防安全信息渠道畅通。同时,各村、各“九小场所”还要进一步完善消防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队伍建设,确保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应急救援及时有效,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

各村、各“九小场所”单位一定要按照吉林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居民住宅和“九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和本实施方案的部署要求,组织好本辖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大检查,彻底解决排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深化隐患排查整治活动,彻底消除火灾隐患,切实保护好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推进我镇各项事业又快又好发展。

榆树市弓棚镇人民政府

2014年1月13日

弓棚镇关于开展居民住宅和“九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组织领导机构

长:高洪洲副组长:陈跃凯成员:贺文宇(综治办主任)

华(安监站站长)周云飞(派出所所长)李

彬(劳动保障所所长)胡绍野(农电所所长)鲁中贤(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齐英利(司法所所长)

榆树市弓棚镇人民政府

网吧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篇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网吧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境内的网吧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本规定所指网吧场所是指利用网络经营并为人们提供娱乐或信息服务的公共娱乐活动场所。

第三条 网吧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由经营业主(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筑与安全疏散

第四条 网吧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应设置在袋型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网吧场所不应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危险物品仓库;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米。

当网吧设置在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时,一个网吧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平方米,并应符合特定的消防安全要求。

第五条 网吧室的管理间、值班室与网吧室之间应采用非燃材料分隔。

第六条 网吧楼梯间和网吧室内不应采用可燃材料装修。

第七条 网吧场所的最大允许容纳人数,应按照每2平方米容纳1人计算,并应设置纵横向人行通道。

第八条 一个网吧室通往建筑物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其疏散出口和疏散通道的总宽度应根据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规定通过计算确定,一个网吧室的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时,可设一个疏散出口,但最小宽度不得小于1米。

网吧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准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第九条 网吧场所的房门至外部出口或封闭楼梯间的最大距离不应超过35米。

第十条 网吧场所设置在超过三层的地上普通民用建筑内的,应设置封闭楼梯间;设有网吧场所的地下建筑,当其地下层数为一层或二层,且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10米时,可以设置封闭楼梯间;其它设置网吧场所的地下建筑,均应设置防烟楼梯间。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网吧场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时,其疏散楼梯应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层以上网吧室的疏散楼梯不准采用螺旋楼梯、扇形踏步或木质楼梯。第十一条 网吧室内应设置发光型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事故应急照明灯具。

第三章 电气安装与消防设施

第十二条 网吧室内的强电和弱电供电线路应分开敷设,强电供电线路应穿管保护。

第十三条 铜芯线采用绞接时,应进行锡焊处理。铝芯线连接,不应采用绞接方法,应焊接或压接。

第十四条 配电开关、空调保护开关、照明开关,均应使用额定电流与负载计算电流相等或略大一级的开关,不准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第十五条 网吧室内不准使用卤钨灯。开关、插座及荧光灯镇流器不应安装在可燃构件上。

第十六条 设置在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且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网吧室,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防烟、排烟设施。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的网吧室,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系统和防烟、排烟设施。

第十七条 网吧室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网吧经营业主应严格贯彻执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或建筑内部装修的网吧场所,必须经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竣工经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它网吧场所在使用或开业前,经营业主应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后,方可开业。

第二十条 网吧场所的经营业主和管理人员应经消防专业知识培训,才能上岗从事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网吧场所应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订紧急疏散预案,并严格执行。网吧室内不准生火做饭,不准吸烟,不准存方易爆化学物品,严禁乱拉乱接电线。其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严禁堆方物品。定期对固定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严禁遮挡、损坏消防设施。

第二十二条 网吧室内严禁搭建暗楼。

第二十三条 网吧场所的管理人员,在营业期间要随时进行消防安全巡查,发现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应及时制止,不听制止的,应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举报。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手册 篇6

娱乐场所安全管理之——文化执法手册(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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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行政管理参考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法„„„„„„„„„„„„„„„„4

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13

三、Ⅹ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26

四、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标准„„„„„„36

五、ⅩⅩ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40

六、ⅩⅩ餐饮业兼营营业性演出管理规定„„„„„„„„49

七、ⅩⅩ娱乐场所分级管理规定„„„„„„„„„„„„52

第二部分 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指引

一、消防安全制度„„„„„„„„„„„„„„„„„„„57

二、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培训资料„„„„„„„„„„„75

三、标准化管理用表„„„„„„„„„„„„„„„„„另附

附:ⅩⅩ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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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行政管理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08年10月28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8年10月28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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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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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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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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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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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第二十七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九条 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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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三十四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三十九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第四十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一1.1.1.1.1.1

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各种水源;

(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六)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第四十六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第四十七条 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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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赶赴火灾现场或者应急救援现场的消防人员和调集的消防装备、物资,需要铁路、水路或者航空运输的,有关单位应当优先运输。

第四十八条 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五十条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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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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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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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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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第六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九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第七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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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二)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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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 设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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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 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第九条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有关听证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经

第十三条 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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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十五条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包厢、包间的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第十七条 营业期间,歌舞娱乐场所内亮度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 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游戏应当是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一1.1.1.1.1.1

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第十九条 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

第二十条 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负责。

娱乐场所应当确保其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技术规范,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

娱乐场所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一条 营业期间,娱乐场所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娱乐场所应当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明显指示标志,不得遮挡、覆盖指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进入娱乐场所。

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 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国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

第二十六条 娱乐场所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第二十七条 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佩带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卫生规范,诚实守信,礼貌待人,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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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第二十九条 娱乐场所提供娱乐服务项目和出售商品,应当明码标价,并向消费者出示价目表;不得强迫、欺骗消费者接受服务、购买商品。

第三十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第三十一条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第三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三十四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对列入警示记录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三十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互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权向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记录,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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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 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对会员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第四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

(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第四十五条 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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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第四十八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第五十二条 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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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 娱乐场所违反有关治安管理或者消防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违反有关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劳动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与消费者发生争议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解决;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娱乐场所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明知其亲属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发现其亲属参与、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 附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从业人员,包括娱乐场所的管理人员、服务人员、保安人员和在娱乐场所工作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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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宾馆、饭店等旅馆,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学校,公共图书馆,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企业、员工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

第三条 人员密集场所的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督促、指导人员密集场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积极施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第四条 的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守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第五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人员密集场所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一)落实省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每年对所主管的单位开展检查考核;

(二)落实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每季度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每季度分析本部门和本行业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协调和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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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积极施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五)消防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密集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一名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统筹安排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消防工作计划,每半年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三)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七)针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第九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一)拟订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开展日常业务训练;

(七)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每月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九)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十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及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职责:

(一)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测试自动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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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的功能,保障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二)对火警信号应立即确认,火灾确认后应立即报火警并向消防主管人员报告,随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对故障报警信号应及时确认,消防设施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部门主管人员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四)值守岗位,做好火警、故障和值班记录;

(五)按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有关阀门处于正确位置。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人员密集场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或变更使用性质的工程,应当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设计审核,经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在投入使用前应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人员密集场所建筑四周不得搭建违章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不得设置影响火灾扑救或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

第十三条 人员密集场所不应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和消防设施、降低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数量及其净宽度,影响安全疏散畅通。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每月不少于一次。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议程,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

第十五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建立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定期维护、检查,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符合下列要求:

(一)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二)在使用和营业期间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不应锁闭;

(三)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完好,门上应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保证其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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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常闭式防火门应经常保持关闭;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五)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六)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七)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八)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

(九)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

(十)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

(十一)在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十六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其内容应明确消防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设施的检查内容和要求,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消防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

(二)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

(三)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四)物品的堆放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五)应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六)应按照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七)自动消防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制定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及应急程序,消防控制室管理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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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以下要求:

(一)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必须持证上岗,值班人员必须要熟知熟记《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内容。

(二)消防控制室的日常管理应符合《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587)的有关要求;

(三)消防控制室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四)消防控制室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接通)位置;

(五)接到火灾警报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

(六)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七)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应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第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二)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

(三)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四)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五)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六)人员密集场所内的营业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第十九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三)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

(四)演出、放映场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时,应落实相关的防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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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

(六)厨房的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七)厨房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第二十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而导致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应认定为火灾隐患;

(二)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报告上级主管人员;

(三)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并对整改完毕的进行确认;

(四)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

(五)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全;

(六)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火灾隐患整改复函送达公安消防机构;

(七)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八)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消防档案管理制度,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纸质消防档案,并宜同时建立电子档案;

(二)消防档案内容应详实,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

(三)消防档案应由专人统一管理,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所在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许可文件和相关资料;

(三)消防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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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例会纪要或决定;

(二)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三)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记录;

(四)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五)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六)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资料;

(七)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九)火灾情况记录;

(十)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二十二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定期开展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应每日开展,在营业时间应至少每两小时巡查一次。防火检查每月至少一次。

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

(二)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

(三)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况;

(五)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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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七)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

(九)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及其记录;

(十)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二)楼板、防火墙和竖井孔洞等重点防火分隔部位的封堵情况;

(十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第二十三条 人员密集场所防火巡查、检查,应确定巡查和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应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巡查、检查中应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无法整改的应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报告,并记录存档。防火巡查时发现火灾应立即报火警并实施扑救。

第五章 消防宣传与培训

第二十四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第二十五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通过张贴图画、视频等形式对公众宣传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等常识。

第二十六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从业人员的集中消防培训;对新上岗员工或有关从业人员应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培训。

消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四)消防安全“一畅两会”(“一畅”指社会各单位必须畅通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两会”指社会各单位从业人员会扑救初期火灾、会自救逃生)知识;

(五)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积极组织下列人员接受公安消防机构或其他具有消防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的专业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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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等特种岗位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

第二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建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其内容应包括: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二十九条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单位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灭火和应急疏散各项职责应由当班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义务消防队承担。主要职责如下:

(一)灭火行动组:发生火灾立即利用消防器材、设施就地进行火灾扑救;

(二)通信联络组:负责与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之间的通讯和联络;

(三)疏散引导组:负责引导人员正确疏散、逃生;

(四)安全防护救护组: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抢险物资、器材器具的供应及后勤保障;阻止与场所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保护火灾现场,并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火灾调查。

第七章 火灾事故处置

第三十条 人员密集场所当确认发生火灾后,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同时开展下列工作:

(一)向公安消防机构报火警;

(二)当班人员执行预案中的相应职责;

(三)组织和引导人员疏散,营救被困人员;

(四)使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设施扑救初起火灾;

(五)派专人接应消防车辆到达火灾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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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护火灾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第三十一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担负公安消防队到达火灾现场之前的指挥职责,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火灾发生后,应保护火灾现场。公安消防机构划定的警戒范围是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尚未划定时,应将火灾过火范围以及与发生火灾有关的部位划定为火灾现场保护范围。

第三十三条 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移动火场中的任何物品。

第三十四条 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三十五条 应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查找有关人员,协助火灾调查。

第三十六条 火灾调查结束后,应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改进消防安全管理。

第九章 考评与奖惩

第三十七条 人员密集场所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组织对人员密集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的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公安消防部门对无主管部门的人员密集场所进行考评,将评定结果分为A、B、C三类(90分及以上为A,80分及以上为B,80分以下为C),分别对应“先进”、“达标”、“不达标”,同时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并将检查考评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三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将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情况纳入年终考核、评比内容,对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 各级政府应将综合评定结果作为推荐、评选消防安全先进单位和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省、市级消防安全先进单位必须取得A类评定结果,县级消防安全先进单位必须取得B类以上评定结果。同时可与当地开展的“诚信企业”等相关评比活动挂钩,凡达不到B类以上评定结果的,取消评比资格,形成良性的消防安全工作奖惩机制。

第四十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单位安全管理制度,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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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标准

根据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等有关规定,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达到如下标准。

一、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12分)

(一)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3分)

(二)确定单位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3分)

(三)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例会不应少于一次,并且要有记录。(2分)

(四)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2分)

(五)积极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2分)

二、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0分)

(一)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要健全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8分)

(二)电气、可燃物和火源管理。电气线路和设备安装、维修应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专业人员负责,电、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公共娱乐场所和宾馆饭店应安装电气火灾预警系统;集体宿舍应设置用电超载保护装置。人员密集场所每年应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性检查,并有详细记录。严禁私拉乱接电气设备;不得随意使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高热灯具;严格动火审批制度,落实现场监护人和防范措施;不得大量储存液化石油气或氧气等易燃易爆品,应独立放置易燃易爆品。(8分)

(三)人员密集场所要建立消防档案,并确定专人负责记录和保管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内容完整,保管妥当,方便查阅。消防档案中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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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重要的技术资料、图纸、审核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书等应永久保存。(4分)

三、确保消防设施完整好用(29分)

(一)人员密集场所应依据国家相关消防技术规范及地方消防强制性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设施。(4分)

(二)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规范、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占用疏散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上设置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不得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期间封闭安全出口,不得遮挡安全疏散指示标志。(4分)

(三)明确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2分)

(四)楼梯间常闭门的管理应落实到位。(2分)

(五)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合格产品并应保持数量足、完备、有效,并且不应被阻挡。(3分)

(六)人员密集场所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2分)

(七)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2分)

(八)不准擅自关闭、停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相应的消防联动设备。(2分)

(九)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室内消火栓系统水泵的控制控制柜应处于自动控制位置。(2分)

(十)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不应埋压、圈占或遮挡。(2分)

(十一)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设置位置应在明显、便于取用的地点,不能埋压、遮挡灭火器材。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2分)

(十二)消防控制室每班值班人员不应少于2人,必须持证上岗;值班人员要熟知熟记《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内容,并对消防中控室的设备能够熟练应用、正确操作。消防控制室应有设备运行等情况记录。除值班用品、火情处置用品外,消防控制室不能堆放其他物品。(2分)

四、认真开展防火检查和巡查(8分)

(一)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工作,制定检查计划。(3分)

(二)应按有关内容与要求开展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以及夜间防火巡查,营业期间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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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巡查每两小时至少一次,防火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并应正确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3分)

(三)巡查、检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理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及时报告。(2分)

五、火灾隐患的整改(12分)

(一)人员密集场所对防火巡查、防火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人员,消防安全管理人或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并对整改完毕的进行确认。(4分)

(二)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并整改。(4分)

(三)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全。(4分)

六、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10分)

(一)人员密集场所应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工作,记录完整。(2分)

(二)每年对员工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消防安全操作规程、防火措施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和操作程序,消防器材摆放位置及医院安全出口的位置,做到会报警,会逃生,会扑救初期火灾。消防安全培训应有培训记录,培训记录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参加培训人员签字等。(2分)

(三)新员工必须经消防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2分)

(四)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消防设施的工程维修人员等特殊岗位人员应积极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2分)

(五)人员密集场所内应在入口、走道、重点部位及其他显眼位置粘贴消防宣传画。(2分)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与演练(5分)

(一)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定期演练制度。(2分)

(二)灭火预案应组织机构健全、职责明确、内容科学合理。(1分)

(三)定期开展演练,应急组织机构应熟悉预案内容。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2分)

八、火灾事故处置和消防工作奖惩(4分)

(一)火灾发生后应积极主动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1分)

(二)火灾后应研究制定改进对策及措施,并教育全体员工。(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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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员密集场所应将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情况纳入年终考核、评比内容,对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2分)

九、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判定为不达标

(一)未确定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的;

(二)未依法办理消防审核、验收及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或自动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场所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3人以上);

(四)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危险部位未立即停止使用的;

(五)发生死人或损失1000万元以上火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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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县各类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及《ⅩⅩ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县取得证照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娱乐场所主要指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含量贩式KTV)、夜总会等歌舞娱乐场所;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营业性多功能综合娱乐场所;兼营娱乐项目的场所,如宾馆、饭店、酒吧兼营的歌舞厅、卡拉OK厅等;其他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网吧、影剧院等场所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娱乐场所应遵守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娱乐场所应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 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一名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向娱乐场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统筹安排经营、管理、后勤服务等活动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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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七)针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第七条 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一)拟订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开展日常业务训练;

(七)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每月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九)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八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及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职责:

(一)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障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二)对火警信号应立即确认,火灾确认后应立即报火警并向消防主管人员报告,随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对故障报警信号应及时确认,消防设施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主管人员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四)值守岗位,做好火警、故障和值班记录;

(五)按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有关阀门处于正确位置。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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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娱乐场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或变更使用性质的工程,应当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设计审核,经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 娱乐场所内不得搭建违章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不得设置影响消防扑救或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

第十一条 娱乐场所不应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和消防设施、降低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数量及其净宽度,影响安全疏散畅通。

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应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

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每月不少于一次。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议程,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

第十三条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定期维护、检查,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符合下列要求:

(一)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二)在使用期间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不应锁闭;

(三)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完好,门上应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保证其正常使用;

(四)常闭式防火门应经常保持关闭;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五)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六)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七)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八)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

(九)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

(十)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

一1.1.1.1.1.1

(十一)在娱乐场所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应建立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其内容应明确消防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设施的检查内容和要求,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消防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

(二)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

(三)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四)物品的堆放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五)应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六)应按照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七)自动消防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娱乐场所应建立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制度,消防控制室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

(二)消防控制室的日常管理应符合《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587)的有关要求;

(三)消防控制室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四)消防控制室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接通)位置;

(五)接到火灾警报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

(六)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一1.1.1.1.1.1

(七)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应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第十六条 娱乐场所应建立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二)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

(三)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四)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五)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六)营业结束时,应切断非必要电源。

第十七条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用火安全管理制度,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场所使用明火。

第十八条 娱乐场所应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而导致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应认定为火灾隐患;

(二)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报告上级主管人员;

(三)消防安全管理人或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并对整改完毕的进行确认;

(四)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

(五)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全;

(六)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火灾隐患整改复函送达公安消防机构;

(七)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并整改;

(八)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九条 娱乐场所应建立消防档案管理制度,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纸质消防档案,并宜同时建立电子档案;

(二)消防档案内容应详实,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

(三)消防档案应由专人统一管理,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

一1.1.1.1.1.1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所在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许可文件和相关资料;

(三)消防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例会纪要或决定;

(二)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三)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记录;

(四)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五)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六)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资料;

(七)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九)火灾情况记录;

(十)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二十条 娱乐场所应定期开展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营业期间防火巡查每两小时至少一次。防火检查每月至少一次。

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一1.1.1.1.1.1

(三)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

(二)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

(三)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况;

(五)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六)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七)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

(九)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及其记录;

(十)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第二十一条 娱乐场所防火巡查、检查,应确定巡查和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应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巡查、检查中应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无法整改的应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并记录存档。

防火巡查时发现火灾应立即报火警并实施扑救。

第五章 消防宣传与培训

第二十二条 娱乐场所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第二十三条 娱乐场所应通过张贴消防图画、设置消防宣传专栏、消防宣传公益广告牌等形式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等常识。

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单位员工的集中消防培训;对新上岗员工应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培训。

消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1.1.1.1.1.1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四)消防安全“一畅两会”(“一畅”指社会各单位必须畅通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两会”指社会各单位从业人员会扑救初期火灾、会自救逃生)知识;

(五)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应积极组织下列人员接受公安消防机构或其他具有消防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发证的专业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等特种岗位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

第二十六条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娱乐场所必须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其内容应包括: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单位实际,不断完善预案。第二十七条 灭火和应急疏散各项职责应由当班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义务消防队承担。规模较大的单位可以成立各职能小组,由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义务消防队及其他在岗的从业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一)灭火行动组:发生火灾立即利用消防器材、设施就地进行火灾扑救;

(二)通信联络组:负责与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之间的通讯和联络;

(三)疏散引导组:负责引导人员正确疏散、逃生;

一1.1.1.1.1.1

(四)安全防护救护组: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抢险物资、器材器具的供应及后勤保障;阻止与场所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保护火灾现场,并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火灾调查。

第七章 火灾事故处置

第二十八条 娱乐场所当确认发生火灾后,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同时开展下列工作:

(一)向公安消防机构报火警;

(二)当班人员执行预案中的相应职责;

(三)组织和引导人员疏散,营救被困人员;

(四)使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设施扑救初起火灾;

(五)派专人接应消防车辆到达火灾现场。

第二十九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担负公安消防队到达火灾现场之前的指挥职责,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等工作。规模较大的单位可以成立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第三十条 火灾发生后,应保护火灾现场。公安消防机构划定的警戒范围是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尚未划定时,应将火灾过火范围以及与发生火灾有关的部位划定为火灾现场保护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移动火场中的任何物品。

第三十二条 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三十三条 应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查找有关人员,协助火灾调查。

第三十四条 火灾调查结束后,应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改进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章 奖惩

第三十五条 娱乐场所应将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纳入年终考核、评比内容,对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单位安全管理制度,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8年颁布之日起实施。

一1.1.1.1.1.1

附:《ⅩⅩ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评分细则》

一1.1.1.1.1.1

ⅩⅩ餐饮业兼营营业性演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餐饮行业兼营营业性演出行为的监督管理,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餐厅、酒吧、饮品店、茶馆等餐饮场所的经营者,以举办演出活动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产品促销或招徕顾客的,属兼营营业性演出行为,均应遵守有关规范营业性演出行为的法规、规章以及本规定。

第三条 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饮业兼营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公安、工商、消防、城管执法、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餐饮业兼营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举办演出活动的餐饮场所应设置在合法的、用途与使用功能相符的建筑物内。

第五条 餐饮业兼营营业性演出业务应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向辖区公安消防部门申报餐饮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取得同意使用或开业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意见书中应注明含有“接待文艺演出”功能),场所改建或扩建经营场地,应重新申报,取得《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后才能继续营业;

(二)到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取得餐饮业兼营营业性演出业务(接待文艺演出)的营业执照;

(三)报公安管理部门核准演出场所容纳人数;

(四)向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手续。

第六条 兼营营业性演出业务的餐饮场所设计装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舞台和室内装修报建设局批准并验收;

(二)建筑内部装修不得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不得设置妨碍疏散的栅栏或分隔物;

公众场所消防安全现状及对策 篇7

关键词:公众场所,火灾,对策

近年来,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求不断提高, 伴随而来的就是娱乐行业的飞速发展、公众聚集场所与日俱增, 这在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的同时也增加了安全隐患。所谓公众聚集场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 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这些场所因面积较大、人员密集、可燃物集中、用电设备多而日益成为火灾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重特大恶性火灾事故的高发区, 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近十年来, 全国发生多起公众聚集场所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 其中新疆克拉玛依友谊馆“12·8”火灾死亡323人, 洛阳东都商厦“12·25”火灾死亡309人, 焦作市天堂音响俱乐部“3·29”死亡74人, 还有北京蓝极速网吧“6·3”特大火灾, 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文康路檀岛西餐厅酒吧“12·25”特大火灾等, 这些火灾都是发生在公众聚集场所, 都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严峻的火灾形势, 不断给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挑战。本文拟结合实际, 探讨一下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与监督管理对策。

1 公众聚集场所火灾危险性分析

1.1 是室内装饰、装修使用大量可燃易燃材料。

公众聚集场所尤其是星级宾馆、大型超市、娱乐场所往往在装潢方面讲究豪华气派, 采用大量木材、塑料、纤维织品等可燃易燃材料进行装饰装修, 导致建筑火灾荷载大幅度增加, 也容易在火灾中产生有毒有害浓烟, 使人中毒窒息而死, 加大了火灾危害性。

1.2 是建筑规模大, 功能复杂, 可燃物较多。

现在的商场、超市、市场规模普遍较大, 总建筑面积小的几千平方米, 大的数万平方米, 体量大、空间大, 而且多数都集吃、喝、玩、乐、购于一体, 存放的商品多, 用火、用电、用气、用油设备也多, 提高了火灾发生机率。

1.3 是场所内用电设备多、火源较多、不易控制。

公众聚集场所尤其是公共娱乐场所一般采用多种照明、音响、空调以及其它用电设施设备, 数量多、功率大, 如果使用不当, 很容易造成局部过载、短路等故障而引起火灾, 有些场所还使用各类明火或热源, 如果管理不当也会引发火灾。

1.4 是人员密集、流动性大, 结构复杂, 疏散难度大。

这些公众聚集场所内人员集中、流动性大, 尤其是节假日期间顾客云集, 人流如梭, 同时建筑结构复杂, 疏散路径复杂, 易造成人员重大伤亡, 有些场所甚至占用有限的疏散空间, 增加了疏散难度, 易引发群死群伤恶性事故。

2 公众聚集场所自身消防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

2.1 场所火灾隐患突出, 整改难度较大。

公众聚集场所中由于受经济利益的趋使和盲目提高装修档次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严重忽视消防安全, 投入重金进行豪华装修, 大量采用木质材料、塑料、油漆等烟量大、毒性大的可燃材料, 这样不仅容易起火, 且起火后会产生大量有毒的烟雾, 致使能见度降低, 呼吸困难, 造成人员大量伤亡。对于可燃材料的阻燃处理, 大多未按要求去做、不能达到所要求的耐火级别。不少单位和场所对消防法律、法规及有关建筑规定不懂或知之甚少, 个别单位出于节省设计费和地盘的考虑, 随心所欲自行设计, 将消防安全统统置于脑后, 甚至不预留或违规少留安全出口, 有的虽有通道但设置不合理, 有的临时改建或乱堆乱放杂物堵塞通道, 使安全出口名存实亡, 影响人员疏散。部份新、改、扩建的公众聚集场所的内部装修, 其防火设计、室内装修图纸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擅自施工;工程竣工后, 也未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就投入使用;对这些公众聚集场所而言, 其防火设计、消防给水、装修材料、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根本不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 这就导致先天性火灾隐患的产生。

2.2 场所自身消防管理不到位, 消防组织制度不健全。

单位内部消防管理机构不健全, 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 自我管理、自我防范的安全管理机制尚未形成;用火用电、防火检查巡查、控制室值班、员工培训、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火灾隐患整改、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以及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必须建立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没有建立或虽然建立了但不符合现行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 缺乏可操作性, 或得不到贯彻执行, 不能发挥作用, 制度形同虚设。

2.3 场所负责人消防意识淡薄, 缺乏主人翁意识。

许多公众聚集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安全负责人轻视消防安全教育, 相关工作人员消防意识和责任心淡薄, 不注重安全检查和整治, 发生火灾后又不愿承担相关消防责任, 大部分人认为损失是集体的, 责任是领导的, 与自己没有直接关系, 缺乏维护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主人翁意识, 另外, 场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得不到落实, 不定期组织员工开展基本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致使员工上岗后不懂消防安全知识, 不会引导人员疏散、不会使用灭火器材扑救初起火灾。

3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治理对策措施

3.1 是严把消防审核验收关。

加强建筑消防设计审核管理, 把火灾隐患消除在设计阶段。作为消防监督部门, 要严格要求公众聚集场所的设计单位严格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防火设计, 对设计不合格的项目, 消防部门一律不通过审核。严格进行竣工验收和场所使用、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对没有经过竣工验收或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的场所, 则坚决不同意其投入使用或对外营业。

3.2 落实自身消防安全管理, 建立并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严格遵守安全法规。

公共场所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牢固确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 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责, 同时单位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 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 明确并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确定主管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实行明确的防火安全责任制, 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 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3.3 是加强消防宣传和消防教育, 进一步优化消防行政执法环境。

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篇8

为切实加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日前,福建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以公共娱乐场所为重点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严查整治专项行动。 此次专项行动的整治范围包括影剧院、放映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酒吧、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游艺游乐场所;洗浴、桑拿、保龄球馆、旱冰场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宾馆、饭店和商场、集贸市场等。重点检查各场所办理行政许可或审批情况、建筑物的使用性质情况、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安全疏散设施及管理情况、建筑内部装修装饰情况、技术防范措施应用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以及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职情况。 整治行动中,对凡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办理消防、工商、文化、治安等有关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或审批手续,擅自开业的,缺少任意一项,依法予以关闭,从重处罚。营业期间锁闭安全出口、堵塞疏散通道的,一律对经营单位、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实施当场处罚;不能立即整改的,依法责令停业整改。自动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消费人员超过核定人数的,坚决予以清理,并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采用聚氯酯泡沫塑料等易燃材料进行装修,或软包、地毯、沙发、窗帘等不符合公共场所阻燃制品要求的,限期整改,在限期内不能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业整改。公共娱乐场所内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燃放烟花或使用明火的,一律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同时,专项行动期间公众聚集场所发生的每一起火灾事故都将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因监管不力、把关不严,导致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事故的,要划清责任,严格倒查,严肃追究相关监管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编辑游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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