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

2024-06-23

15、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精选9篇)

15、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 篇1

苏劳社医[2006]11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劳社部发[2006]15号)、《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工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城镇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他们大多从事苦脏累工种,工伤事故风险较大,迫切需要工伤保障。各地要从以人为本,加快实现江苏“两个率先”、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出发,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要求,把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优先安排,充分结合农民工的就业特点,制定完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和办法,积极有序地开展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

二、本省区域内使用农民工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使用农民工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在国家关于机关单位的工伤保险办法出台前,机关单位和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农民工的,也要优先为其办理工伤保险。

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尚未参加其它社会保险的,应当允许其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不得以未参加其他社会保险为由而限制其参加工伤保险。

三、要根据地处乡、镇等农村区域内企业使用农民工的特点,因地制宜地制定农村区域内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在乡镇政府统一协调下,充分发挥乡镇劳动保障所(站)职能,集中动员,整体参保,加快推进地处农村区域内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扩面工作。

四、建筑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对工程建设周期较短或使用农民工流动性较大的建筑企业,可以采取灵活有效的办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具体办法由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当地政府同意后实施。

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协调建设主管部门对未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不得为其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予以暂扣或者吊销。

五、农民工同时在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就业的,其就业的每一个用人单位都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应当由其受伤时为之工作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六、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人数占全部职工比例大于70%的,两年内,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可以在经办机构确定的缴费费率基础上最低下浮40%执行;使用农民工人数占全部职工比例大于50%小于70%的,两年内,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可以在经办机构确定的缴费费率基础上最低下浮30%执行。两年后,以上用人单位按正常费率缴费。机关、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按照行业分类的最低基准费率执行。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仍按原规定执行。

七、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本人可以到所在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当对未参保的用人单位进行监察,督促用人单位限期参保。用人单位逾期仍未为其参保的,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力手段强制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此外,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的费率可以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缴费费率最高上浮50%执行。

劳动保障部门对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处理工伤争议中发现受伤农民工所在单位尚未为其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及时告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予以查处。

八、农民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省政府《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应当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农民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农民工继续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九、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以及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本人提出自愿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应当予以办理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手续。具体享受标准按照省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2005]6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标准执行。

十、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管理。各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农民工参保个人档案,为参保农民工制发工伤保险参保卡,告知其享有的工伤保障权益和维权渠道;要设立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查询和举报电话,帮助其查询参保缴费情况和有关政策规定;要加强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和参加工伤保险的统计工作,为规范农民工管理和服务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

15、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 篇2

近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众多业内人士纷纷认为, 《意见》将为全国广泛建筑工人撑起一把坚实可靠的“保护伞”。

(一)

建筑农民工“伤不起”

目前, 建筑业从业人员近4500万人, 占其中80%的是农民工。

在这一事故风险很高的行业中, 大多数从业者却往往在没有劳动合同、没有任何社会保障的情况下工作。一旦发生工伤, 用人单位相互推卸责任, 拒绝申报工伤、拒绝赔偿已成常态, 受伤的工人不得不自己采取各种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但困难是超乎想象的。

2012年9月12日, 来自山西临汾的农民工李红奎在北京某工地做运料小工, 意外被高空坠物砸中头部, 造成颅骨骨折。李红奎想申请工伤赔偿, 但是第一道程序——提交劳动关系证明就让他犯难了, 因为当初他没有签订任何用工协议。

“我的团队走访的工地有几百个, 发现高达九成的工人既无劳动合同, 又无工伤保险。建筑工地成为国家劳动法律实施的真空地带, 其结果是受伤的工人难以获得法律救济。”长期关注农民工权益的公益组织北京行在人间文化发展中心负责人李大君说。

不仅是劳动合同让农民工“伤不起”, 工伤认定鉴定程序和法律程序的复杂也加剧了维权的难度。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主任佟丽华律师曾对现行工伤维权的法律程序进行分析指出, 要走完一个完整的工伤维权程序, 总共需要3年9个月, 最长甚至要6年7个月。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透露, 由于很多未参保企业为逃避工伤待遇支付责任或是少支付待遇, 常采取瞒报少报工伤事故, 或是与工伤农民工讨价还价。由于建筑业农民工文化水平低, 维权意识差, 被迫选择与企业主“私了”的现象普遍, 依法应得的工伤待遇被不同程度地打了折扣。

也正为此, 四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历时一年制定了《意见》。

(二)

《意见》的出台, 标志着建筑工人工伤权益缺乏保障这个久而未决的问题有了实质性进展, 广大建筑工人“有一份保险, 受伤后能够得到合理赔偿”的愿望从中得到了直接的回应。

按项目参保, 确保工伤保险覆盖每一个建筑工人

李大君认为, 按建设项目参保和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是意见的一大亮点。

他说, 保障建筑业农民工的工伤权益的一个前提是保证每一个建筑业农民工都在工伤保险覆盖范围。相较于其他的行业、领域, 要在建筑业实现这一点尤为困难。

全国政协调研组曾在北京、江苏、湖南等地开展调研, 发现建筑行业总包、分包企业都反映为农民工参保“不现实”。因为, 根据社保法规定, 参保意味着工伤保险与医疗、养老、生育、失业等4险同时参加, 成本太高, 企业负担太大。结果就是, 多数企业未给工人参保, 工伤保险被意外险替代。意外保险一次性赔偿虽然程序简便, 但是却让建筑工人的权益打了折扣, 尤其是那些因为工伤而劳动能力受到影响的工人, 意外保险上限10万元的赔偿额度过低。

为了切实保障建筑工人工伤权益, 《意见》针对建筑行业特点, 作出规定:“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 按项目参加保险”, 为了保证执行, 《意见》将参加工伤保险与办理施工许可挂钩, 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 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 住建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事实上, 北京市社保部门曾在2006年就出台意见, 规定建筑行业按项目为农民工参保, 并将其作为获得施工许可证的条件之一。但是由于这一规定与建筑法关于获取施工许可证条件的规定冲突, 后来并未得到执行。按项目参保只能从“强制”变成了“鼓励”, 结果是大量施工企业并不会主动为工人参保。此次《意见》的出台, 破除了这一冲突, 将为建筑工人装上“强保险”。

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 总包单位一次性代缴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 建筑工人参保率低与企业控制成本不无关系, 对一个施工项目少则百人多则上千人的规模而言, 参保费用并不是一笔小数目。而在建筑行业层层分包的体系下, 为建筑工人参保的直接责任主体是劳务分包企业, 但由于其处在建筑业产业链的最低端, 经过总包、分包企业的层层剥笋, 利润已经所剩无几, 通常难以支付工伤保险费用。

又由于工伤保险费用并未被明确列为建筑施工企业不可竞争费用, 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 企业为控制成本, 往往采取牺牲工人权益保障, 放弃参加工伤保险。

一名劳务公司的负责人透露, 在北京的建筑工地有一条“潜规则”, 在不为工人参加保险的情况下, 小伤由劳务公司负责, 重大伤亡则由总包公司负责。在如此模糊的责任界定下, 受伤的工人想要获得赔偿难免遭遇“踢皮球”。

长期关注建筑工人维权的全国政协委员张世平曾指出, 建筑工人的工伤权益保障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人由谁来管, 钱由谁来出”。

对于这一点, 《意见》进行了明确, 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 作为不可竞争费, 不参与竞标, 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 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 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这样, 工伤保险的经费也就有了来源, 而且实施动态管理, 名单是可以换的, 凡是参加项目的农民工都有保险。”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说, 在保障参保及明晰费用源头的情况下, 大量的“工伤拒赔”应该能够就此在源头得到遏止。

规范和简化工伤认定, 细化工伤待遇先行支付

长期以来, 无论是用人方为工人申报工伤, 还是受伤工人自己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都反映了这样的问题:工伤认定程序过于繁琐、周期过长。企业“怕麻烦”、工人“等不起”最终都会选择绕过工伤保险。

全国政协调研组在湖南调研时, 一名总包企业负责人表示, 每年其所在企业趸交的工伤保险费上千万元, 但是很少用。因为小的事故, 企业为了避免申报的麻烦, 都自己埋单。建筑工人反映的则是申请认定过程中劳动关系认定难, 因为多数建筑工人并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又很难提供事实劳动关系证据。此次出台的《意见》明确提出健全工伤认定所涉及劳动关系确认机制, 规范和简化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就优化流程, 简化手续, 缩短认定、鉴定时间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另外, 《意见》中一个值得关注的亮点是在完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政策的基础上, 细化了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即如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 职工发生事故, 责任单位应支付而不支付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并由社保机构依法向责任单位追偿。在过往的案例中, 工人即便拿到了工伤认定, 企业一旦拒绝支付, 受伤的工人便只能继续漫长的追讨, 所有的时间、金钱负担都压在受伤的工人身上。《意见》对于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的细化, 将终结这一难题。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多部门协力维护建筑工人工伤权益

金维刚认为, 《意见》尤其突出的一个优点, 是明确了四部门的联动机制。对未提交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 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发生在2013年初的一起工伤建筑工人维权案例中, 1名工人死亡, 7名工人受伤, 其中4人重伤。事故发生后, 当地住建部门、安监部门均介入调查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负责人进行处罚。但是, 事故中受伤的工人在经过了24个月的维权后到现在仍未得到任何赔偿。用人单位未申报工伤, 受伤工人直接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仍然不可避免地面临证明劳动关系的难题。工人们心中存着这样的疑问:安监、住建部门已经进行了事故调查、出具了事故认定书, 为什么还要我们自己证明是工伤呢?

那么, 如果对于建筑施工安全事故, 安监、住建、人社等部门以及工会组织能够共享信息, 工会组织能够及时介入为受伤工人提供援助, 工人向社保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时能简化程序, 自然能够让这些受伤的工人在维权路上少碰壁, 少走弯路。

《意见》首次明确了建立合作机制, 齐抓共管合理维护建筑工人工伤权益。提出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 及时沟通项目开工、项目用工、参加工伤保险、安全生产监管等信息, 实现建筑业职工参保等信息互联互通, 为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提供有效保障。

“这张即将由多个部门联合织起来的安全网, 值得期待。”金维刚表示。

(三)

用工不规范仍是工伤维权难点

《意见》的出台对于农民工工伤维权无疑是一个利好, 但也有专家认为, 一些“卡脖子”的因素仍然有待进一步解决。

有专家指出, 意见提到工伤认定所涉及的劳动关系认定, 依旧强调劳动合同。假若劳动监察部门没有办法监督建筑行业劳动合同的落实, 在工伤认定时, 工伤认定部门又咬住劳动合同不放, 那么, 工人自己申报工伤的维权之路就很艰难了。

“虽然文件中补充提到, 除了劳动合同之外的其他证据也可以作为参考, 但即便有了这些证据, 还要经过‘一裁两审’这种短则一年, 长则两三年的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程序, 有几个工伤工人耗得起呢?”这位专家说。

李大君则提出, 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 因安全生产事故所造成的工伤, 用人单位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调查事故现场, 并在一个月内为工伤员工申报工伤。

“但相关规定却没有说用人单位没有在一个月内为员工申报工伤会承担什么样的惩罚。”他说, 虽然意见提到了维权民工在自己申报工伤期间, 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但这条规定过于软化与模糊, 对“工伤拒赔”的涉事单位不具备约束力。

长期关注农民工问题的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卢晖临认为, 意见亮点颇多, 但只能算是一个“临时性的措施”。“建筑领域农民工工伤维权难, 最根本还是用工不规范的问题, 工程层层转包到无资格的包工头手里, 这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卢晖临说, “要想治本, 关键是要解决这一问题。”

配套措施需多管齐下

其实, 早在2006年, 原劳动保障部和原建设部就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并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随后在全国开始推广, 大部分省市也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

但一位长期关注建筑业及工伤保险的律师表示, 从这几年的实施情况来看, 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落实较难, 究其原因, 一方面, 我国建筑业运作存在很多不规范的现象, 如大量的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经营等, 而在这些现象发生时, 往往转包方或分包方只关注管理费和挂靠费的收取, 工程由实际施工人操作, 实际施工人与转包方、分包方、被挂靠方的法律关系相当复杂, 导致其对农民工参保问题的重视程度远不如对工程质量、工期、造价调整等问题的重视程度高。

另一方面, 建筑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对工伤保险的认识也不足, 企业风险意识较弱, 而农民工自我权益保护意识同样较差, 加上流动性较大, 更多关注的是眼前的短期利益。

人社部一位工作人员表示, 此次《意见》下发到基层人社和住建部门还需一段时间, 而且正如《意见》中提到的,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 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15、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 篇3

一、保障范围和对象

本意见所称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对象,主要是指本意见实施后,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失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以上在册人口。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对象的名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依法提出,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公示、确认,经征地机构、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无意见的,报当地人民政府审定。以有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地之日为基准日,确定被征地农民的年龄是否符合养老保险对象条件。

二、补贴办法

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多渠道筹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在征地成本中单列,不得纳入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按征地涉及人数、征地次数和征地规模进行提取。每次征地的最低补贴标准为:征地时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被征地农户人均征地亩数。

一次或多次征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征地面积累计超过8亩的,超过部分不再计发养老保险补贴。土地完全征收,被征地农户人均征地面积累计不足1亩的,按1亩计发缴费补贴。

三、参保办法

各级政府应依法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其基本养老保险权益。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得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

被征地农民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先从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中列支,养老保险补贴使用完后,由个人负担。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一次性发放给其本人。

四、补贴资金的筹集管理

(一)足额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后,申请用地单位(含单独选址用地业主)应根据征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对象名单、征地面积、养老保险补贴标准,提请征地机构、国土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测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供地前一次性足额划入政府指定账户。地方政府收储土地的,由当地政府及时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划入政府指定账户。

(二)对新征土地坚持“先保后供”原则,申请用地单位或当地政府应划拨的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未到账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

五、实施方案核批

(一)征地报批前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在征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二)报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由征地所在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等有关材料送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作为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必要材料。

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本意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按职责负责解释。

15、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 篇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农民工的实际情况出发,现就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 如下: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维护工作。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坚持以人为本,做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 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有关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全面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为农民工办实

事的重要内容。

二、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包括农民工 在内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的基本权益,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 遇的权利。各地要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今年工伤保险扩面的重要工作,明确任务,抓好落实。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加工伤 保险的手续。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各地经办机构应予办理。今年重点 推进建筑、矿山等工伤风险较大、职业危害较重行业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三、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 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 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 伤保险待遇。

四、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所在省(自 治区、直辖市)的农民工,1至4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 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在农民工选择一次性或长期支付方式时,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其说明情况。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 关系。1至4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宣传和督促检查力度,积极为农 民工提供咨询服务,促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同时要认真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 作,对侵害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15、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 篇5

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劳社医[2007]6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委)、建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的有关精神,全面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375号令)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建筑业农民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建筑施工企业工伤风险,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优先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是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国发5号文件明确规定:“要优先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障问题”。建筑业是农民工集中的产业,工伤风险较大,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主管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不断提高认识,把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来抓,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并按照“平安计划”的要求,明确目标任务,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精心组织实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依法全员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使用的所有农民工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同时在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就业的,每个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筑施工企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可根据企业风险承担能力,自主确定是否另行再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险。

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到省外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应当为在省外使用的所有农民工在省内注册地缴纳工伤保险费。

外省建筑施工企业在我省从事建设项目施工,不能出具施工地使用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应当在项目施工地参加工伤保险。

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筑施工企业跨地区施工、农民工流动性大,各地也可以探索适应农民工特点的企业参保办法和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

四、建筑主管部门对不能提供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单位,不得发给安全生产许可证,已经领取的予以暂扣,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不得施工。

五、农民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工伤认定范围(详见工伤认定范围表)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农民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救治,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申领支付手续,保障农民工及时足额地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和因工死亡农民工供养亲属,自愿提出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应与办理。核定农民工工伤待遇计发基数时,农民工的本人工资难以确定的,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平均收入水平确定。

六、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工程发包和劳动用工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的,由发包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被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责任。

七、建筑施工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参加工伤保险后中断缴费的,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中断缴费期间,工伤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均由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八、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工地显著位置悬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公示》,告知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的保障、投诉、举报渠道和待遇标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公示》(参见附件3)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制发。

九、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对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对未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的建筑施工企业,责令其限期参保,依法进行查处。建筑施工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帮助建筑施工企业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十、各地要做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宣传咨询工作。要采取形式多样,灵活有效的方式开展宣传和咨询,深入基层为农民工服务,让所有农民工和用人单位了解参加工伤保险的意义、作用和权利、义务,为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

一、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认定范围表

二、《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公示》标牌参考样式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15、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 篇6

京社保发〔2012〕17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用人单位:

根据《关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2]48号)文件规定,农民工按照1%比例参加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自2012年4月起,统一按照城镇职工缴费标准缴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2年4月,市社保中心统一将基本医疗保险系统中农民工的缴费人员类别调整为“农村劳动力”,缴费标准调整为城镇职工缴费标准,即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0%缴纳,农民工个人按缴费基数的2%和每月3元缴纳。

二、2012年4月1日至5日,基本医疗保险系统、企业版及网上申报系统将进行统一升级部署,在此期间,社保经(代)办机构及用人单位不得对农民工进行增员、减员及个人信息变更等业务操作。各社保经(代)办机构需在3月31日前完成3月份医疗保险收缴业务结账工作。

三、农民工信息变更及制卡信息采集

(一)农民工信息变更

1.农民工发生以下信息变更的,用人单位可于4月5日之后通过网上申报或者企业版报盘方式完成:

(1)农民工参保信息需补充、变更的,由用人单位申报。

(2)缴费标准调整后,农民工需增加、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应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令)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由用人单位申报。

2.用人单位通过网上申报进行信息变更的,需自行打印《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存档备查。

用人单位通过企业版报盘方式进行信息变更的,需先将企业版软件升级至V4.4.0版或以上版本,再进行农民工信息变更,生成报盘文件,打印《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到参保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用人单位使用企业版软件低于V4.4.0版本的,基本医疗保险系统会自动拒绝导入变更数据。

(二)农民工制卡信息采集

1.对于外埠农民工,用人单位完成信息变更后,需向参保地社保经(代)办机构提交农民工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符合二代《居民身份证》照片要求的照片一张、《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一份,并按照《关于调整补充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信息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36号)文件规定粘贴,以满足制卡信息采集要求。

社保经(代)办机构审验合格后,为用人单位打印《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以下简称《领卡证明》)。

2.对本市农民工,用人单位通过网上申报办理信息变更的,持《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到参保地社保经(代)办机构为农民工打印《领卡证明》;用人单位通过企业版软件报盘办理信息变更的,社保经(代)办机构直接为用人单位打印《领卡证明》。

本市农民工制卡信息通过市社保中心与公安部门进行信息比对获得。凡比对一致的进行制卡;对比对不一致和无照片的,进行个人信息二次采集和比对。

四、2012年4月起,持《领卡证明》的农民工在未领取到社会保障卡期间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待领取到社会保障卡后,再由用人单位携带其社会保障卡、医疗费单据、处方到区县医保中心进行手工报销。

15、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 篇7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八届九次全会及市委二届七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省委、市委的《实施意见》,加快我县农村改革发展步伐,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重大意义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改革开放以来,在省、市的正确领导下,我县始终立足县情实际,高度重视农业发展,坚持农业基础地位,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农村各项方针政策,不断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特别是近些年来,注重把握机遇,全面落实党的强农惠农政策,不断加大对“三农”的投入,积极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探索出了一条山区传统农业县在加快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统筹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新路子,全县农业农村呈现出可喜的发展局面。****年,全县农业总产值达25.7亿元,是1978年的23.8倍;农民人均纯收入由1978年的96元增加到****年的4450元,增长46.4倍。全县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显著提升,农产品供求关系实现历史性转变;农业产业结构不断调整优化,在粮食产量总体稳定的同时,畜牧、水产、棉花、食用菌、茶叶、烟叶、经果等特色种养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得到了较快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明显改善,社会事业全面进步,新农村建设有序推进;农村各项改革不断深化,农民生活质量和水平有了较大幅度提升;农村党建工作不断加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得到巩固。30年的农村改革发展实践与成效,为我县进一步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年,我县农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32.1%,工业化率23.5%,城镇化率33%,农业人口比重仍较高,尚处在工业化初期,工业反哺农业、城镇支持农村的实力不强,长效机制尚未建立,农村改革发展也还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主要表现在:农业发展方式粗放,产业化经营水平较低,龙头企业数量少、规模小;农民收入水平不高,增收渠道单一,持续增收难度加大;农村基础设施薄弱,公共服务水平和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农村基层组织和党员干部带领群众致富的能力不强。只有加快推进农村改革,才能巩固农村改革发展成果,才能实现更高水平、更好质量的发展。

农业是安天下、稳民心的战略产业。没有农民的富裕就没有全县的富裕,没有农村的稳定就没有全县的稳定,没有农村的小康就没有全县的全面小康。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拉开了新一轮农村改革发展的序幕,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城乡统筹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抓住新的历史机遇,乘势而上,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繁荣,是适应当前农业农村发展新形势,顺应广大农民新期待,实现****追赶跨越的根本需要。全县上下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八届九次全会以及市委二届七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新形势下抓好“三农”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三农”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找准关键环节,实施重点突破,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努力开创我县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局面。

二、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八届九次全会以及市委二届七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农村改革发展的战略任务、基本方向和根本要求,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方针,坚持以工业化提升农业、城镇化带动农村,坚持以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为中心任务,创新体制机制,加强农业基础,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着力提升农业产业化、农村和谐化、农民知识化水平,为全县加快崛起、奋力争先夯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到****年,与全市同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体制机制基本建立;农业产业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显著增强;农民人均纯收入比****年翻一番以上,农民生活更加殷实;农村公共事业更加繁荣,农村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不断优化,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社会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农村社会更趋和谐。

(三)工作重点。

——以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为保障,加强新形势下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制度建设,着力优化配置农村生产要素,最大程度地调动农民创业激情,增强农村发展活力。

——以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为指导,着力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大力推进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农产品批发市场和绿色农产品基地建设,加快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重点集镇、中心村建设以及沿江沿路沿景区的新农村示范点建设。

——以统筹区域协调发展为目标,积极呼应沿江开发和县城开发,强力推进山区经济综合开发,搞好产业布局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不断改善山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大力发展特色经济,多渠道促进农民增收,加快山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以统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要求,坚持把保障和改善农村民生问题放在首位,逐步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社会事业范围,进一步抓好农村教育、卫生、文化及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以夯实农村基层组织为基础,进一步加强农村党的建设,全面落实党的强农惠农政策,着力凝聚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强大合力。

三、大力推进改革创新,不断增强农村发展活力

(一)创新城乡统筹发展机制。推进城乡规划一体化,统筹安排城乡建设、基本农田、产业集聚、生活居住、生态保护等空间布局,推进工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推进城乡产业发展一体化,积极引导城市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等生产要素向农村流动。深入推动全民创业,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壮大农村二、三产业;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一体化,坚持实施城镇带动战略,完善县城功能,全面提升县城综合承载能力,加强中心镇、中心村建设,增强聚集和辐射带动作用;推进城乡就业一体化,建立城乡平等的劳动就业制度,认真落实有关农民工政策规定,加强农民就业技能培训,引导农民有序外出就业,鼓励农民就近转移就业,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推进社会管理一体化,加强流动人口服务,适时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二)创新农村土地流转机制。毫不动摇地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全县耕地总量不低于45万亩。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完善承包合同,搞好农村土地(含水面、滩涂)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积极探索多种土地流转方式,允许和鼓励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多种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定全县农村土地流转具体办法,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全面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林业要素市场,鼓励林地、林木依法规范流转。

(三)创新金融支农长效机制。制定鼓励县域内各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投放贷款的实施办法,调动商业银行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强化农业银行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和责任,充分发挥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资金的导向作用。农村合作银行尽快组建挂牌,规范运作。邮政储蓄银行要通过多种方式积极扩大涉农业务范围。积极推进农村互助基金会建设,力争每年支持建立5-**个。****年上半年完成小额贷款公司组建工作。全面建立中小企业担保基金和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省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全部充实到资本金。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缴纳的营业税中拿出50%,建立农民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和农户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积极组建农村担保公司,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探索开展农民住

房、林地、水面承包经营权、合作组织股权、农业机械等抵质押贷款试点。加强农村金融生态建设,打造良好的信用环境。积极推动农业保险,不断扩大政策性保险范围。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四)创新农业投入保障机制。完善财政支农资金稳定增长机制,设立农业发展奖励基金,基金总额不少于上财政收入的1%,重点用于农业产业化发展、农田水利基础建设以奖代补。县财政当年新增财力和一般转移支付新增部分按不低于**%的比例投入农业。土地出让纯收益的**%用于以小型农田水利为重点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耕地占用税新增收入主要用于农业。加大涉农项目资金整合力度,着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以政府投入为引导,拓宽农业投入渠道,鼓励工商资本等社会力量投资农业。落实国家适应农业生产需要的风险保障政策,提高农民抵御风险能力。做好各类涉农补贴资金的管理发放工作,逐步完善补贴发放方式,推进“惠民直达工程”。

(五)创新农村公共服务机制。深化农村综合配套改革,着力强化乡镇政府的村镇规划、建设、土地、水利、交通、环保等公共管理职能。整合基层事业站所职能,提高农技推广、动物防疫、农产品质量监管等为民服务功能,3年内在全县普遍健全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等公共服务机构,并逐步建立村级服务站点。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机制,加大主要农作物病虫害和重大动物疫病的预警和防控力度,重大动物疫病防疫率达**0%。在撤并乡镇、并村的基础上,试行调整优化村民组设置。健全县、乡(镇)、村三级为民服务网络,提升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制实效。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议事制度,健全村内公益事业建设机制,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引导农民立足自身建设家园。继续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四、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一)提高粮食生产能力。按照稳定面积、主攻单产、改善结构、提高效益的思路,以发展水稻种植为重点,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今后,在稳定粮食播种面积50万亩以上的基础上,深入推进水稻产业提升行动,****年底完成绿色稻谷标准化生产基地创建任务,到****年建成优质水稻生产核心示范区**万亩,全县粮食亩产达460公斤。充实县级粮食储备,储备规模达到1万吨。

(二)加快农业结构调整步伐。充分发挥我县农业生态资源优势,做强油脂、生猪、水禽、水产、食用菌、茶叶、竹木等主导产品,努力扩大特色农业基地建设规模,力争食用菌(鲜品)产量达到**万吨。深入开展油菜高产创建活动,****年底建成国家级高产示范片1万亩、省级高产示范片5万亩,进入全省沿江优质油菜产业带。加快推进养殖业发展方式转变,到****年建成15个高标准、规范化规模养殖示范小区,提高养殖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比例,实施茶业振兴工程,鼓励强强联合,提高****茶业竞争力。重视林木、林下和森林旅游资源的开发,发展林产品精深加工业。

(三)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认真落实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各项优惠政策,特别是用地政策。今后,龙头企业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场所、农林种养殖场和设施农业生产用地,视同农业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壮大,重点加大现有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到****年,新增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加强龙头企业基地建设,支持龙头企业和农村能人创办或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推广“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户”等模式,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联结机制,切实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鼓励企业创建品牌或申报著名商标,加大优质农产品的宣传力度,组织参加各类农产品展销活动。

(四)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年完成***、***、***排涝泵站改造工程,****年底前完成现有95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和沿江沿湖圩区老化排涝泵站改造任务。积极推进中小河流治理,力争****年前完成***河等6个小流域水土保持

综合治理项目。深化水管体制改革,健全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年前全部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加强农村公路建设,以建设通村水泥路、连通循环线、打通断头路为重点,改善通行质量,完善路网结构,提高农村公路通达水平,确保到****年实现所有行政村通水泥(油)路。健全农村公路管养体制,保障公路养护资金,建立农村公路管养长效机制。发展农村公路客运,加快建设路站运一体化交通体系。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落实好农机补贴政策,推广应用新型农机具,逐步提高农业装备水平,到****年,农机总动力达33万千瓦,粮食生产综合农机化水平达70 %。加大农业综合开发力度,加快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和中低产田改造,不断提高高产稳产农田比重。完善气象基础设施,提高气象服务农业生产的能力。

(五)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市场体系建设。严格产地环境、投入品使用、生产过程、产品质量全程监控,切实落实农产品生产、收购、储运、加工、销售各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杜绝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工作。在重点茶叶加工企业启动茶叶产品质量可追溯系统建设试点,逐步建立农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整治行动,维护农资市场秩序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启动县城畜禽市场和规模养殖场、户的产地检疫工作,进一步规范生猪定点屠宰场检疫工作,整合各种检测资源,****年建成****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逐步建立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县域农产品标准体系,引导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实行标准化生产。加快农村市场体系建设,重点抓好***茶菇、***深水产等批发市场扩建兴建工程,筹建****粮食物流中心。继续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到****年,“万村千乡”便民连锁超市覆盖全县所有的行政村。落实绿色通道政策,加快形成流通成本低、运行效率高的农产品营销网络。实施家电下乡工程,扩大农村消费规模。加强农村信息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力争****年底所有行政村能上网。

五、加快民生工程建设,推进农村社会事业全面发展

(一)推进农村教育事业协调发展。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中职学生资助政策,确保农村教育投入法定增长。组建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有效整合教育资源,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推动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结合农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大力推进中小学校布局调整,到****年农村中小学校基本达到省定义务教育阶段办学标准。稳定农村教师队伍,建立农村偏远山区教师特殊岗位津贴制度,改善农村教师办公与生活住房条件。加强农村中小学师资队伍建设,建立正常的教师队伍补充机制,满足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完善城乡教师交流机制,继续选派和组织城区学校优秀骨干教师到农村支教、任教,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力争用3-5年的时间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全员培训一遍。建立和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留守儿童关爱体系,保障经济困难家庭儿童完成学业。加快发展职业教育,健全职业教育培训网络,逐步对农民实行免费技能培训,重点培养适应农村需要的种养业能手、农村经纪人、专业合作组织创办人等实用人才。

(二)提升农村医疗卫生和人口计生工作水平。加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力争到****年全县所有行政村建成标准化卫生室。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巩固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和财政补助水平。加强对农村医疗机构的扶持,建立城区医疗机构对口支持乡镇卫生院制度,开展城区医生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巡回医疗。加强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建立选拔乡镇医务人员到上级医疗单位进修的长效机制,鼓励引导医学院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就业,力争每个村卫生室配备2-3名资质合格的专业医技人员。加强农村预防保健和救助体系建设,做好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和生活救助工作,提高农村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加强农村医疗、食品、药品监管,保障农民医疗、食品和用药安全。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健全完善“村为主”人口计生工作机制,加强乡镇、村计划生育服务阵地建设,鼓励实行长效节育措施,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

平,有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稳定农村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三)促进农村文化事业繁荣。加快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推进“文化示范村”试点,加快推进农家书屋工程建设,整合文化、广电、体育等资源,建设综合性、多功能的乡村文化活动中心,到****年覆盖率达到70%。扶持农民业余剧团和农村文化经营户。扎实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充分利用县乡馆藏图书,组织开展流动书架活动,加快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丰富广大农民精神文化生活。广泛开展文明村镇、文明集市、文明户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加强民间文化遗产的发掘和保护,着力扶持****花灯、****文南词、平安草龙灯、鸡公调、福王庙会和葛公红茶制作技艺等民俗艺术活动,保护古村落。加快推进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力争到****年全县**%以上行政村建有标准篮球场和室外乒乓球台。

(四)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实施“***”计划,利用3年时间,集中财力加快农村敬老院建设,到****年全县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90%,****年前有集中供养意愿的五保对象全部实现集中供养。建立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探索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办法。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做到应保尽保并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完善农村受灾群众和其他困难群体救助制度,提高孤儿救助标准。完善农村困难群体基本医疗救助和重大疾病医疗资助制度,加强对农村孤儿、农村五保户和农村结核病人群的医疗救助。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倡导开展社会志愿服务,加大社会福利基金投入农村的比重。重视发展农村慈善、社会福利、老龄服务和残疾人事业。

(五)致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强村镇建设规划修编工作,****年前完成全县所有乡镇总体规划及村庄布点规划,国(省)道沿线、重要河道流域沿线、重要交通干线及风景区内的村庄建设规划覆盖率达到80%以上。按照“镇有区、村有块、路有网、房有序”的要求,提高村庄建设品位,着力打造有地域风貌特色的重点乡镇和中心村。加强林业生态体系建设,力争到****年全县森林覆盖率达62%以上。深入推进生态家园富民工程,重点扶持生猪养殖场、新建村庄建设大中型沼气池,加强乡村服务网点建设,****年前建成**个以沼气为纽带的生态农业示范村(园)。大力实施以“四清四通四改”为主要内容的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推进“十位一体”和谐村建设,以点带面,不断改善农村卫生条件和人居环境。

(六)推进扶贫开发工作。坚持开发式扶贫的思路,在抓好面上扶贫的同时,重点把领导精力、工作重点、资金投向、扶持政策向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乡镇、村集中,着力提高农村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对没有劳动力或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实行社会救助。认真落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坚持实行联系帮扶贫困村制度,县领导每人联系1个乡镇、1-2个村,各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联系1个贫困村,加大县直单位对乡镇、村捆绑帮扶力度。加强贫困村、后进村组织建设,选好配强村级班子,增强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能力。

六、加强对农村工作领导,为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一)强化对农村工作的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把“三农”工作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在政策制定、工作部署、财力投放、干部配备等方面落实重中之重的战略思想。县乡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农村工作,党委专职副书记要具体分管农村工作,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要经常研究农村工作,乡镇党委、政府要把工作重心和主要精力放在农村工作上,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建立“三农”工作督查考核制度,从****年起,将农民增收、“三农”投入、农业产业化经营等纳入乡镇政府目标考核体系。

(二)加强乡村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注重选好配强乡镇党政领导班子和村级领导班子,全面加强农村干部教育培训,广泛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不断提高农村干部思想素质和工作水平。注重从农村知识青年、退伍军人、外出务工返乡农民、农村致富带头人中培养选拔村级组织骨干力量。搞好社区(居)组织换届工作,开展社区党建工作规

范化建设“深化提高年”活动。探索推行村党组织书记跨村任职,推行村党组织“两推直选”。完善并落实村干部报酬正常增长、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离职补贴)“三位一体”保障机制。建立健全从优秀乡镇干部中选拔科级干部,从优秀的村(社区)干部和大学生村官中招录乡镇公务员,从乡镇推荐优秀干部到县直单位挂职锻炼的机制。继续抓好选派和选聘工作,坚持以“两推一考”方式确定村级后备干部人选,加快“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推进力度,到****年每个行政村配备一名大学生村干部。

(三)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深入开展“三级联创”活动,大力推进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力争2年内全县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全部达到“党员活动、村民议事、代理服务、培训教育、文化娱乐”五位一体标准。加大在农村社区、专业协会、产业链、各类新社会组织及外出流动党员中建立党组织的力度。****年全面完成全县党组织和党员信息库建设工作,并充分发挥作用。建立健全城乡党的基层组织结对共建机制,完善县直单位包村帮扶、党员领导干部党建联系点制度。统筹抓好无职党员设岗定责、“双培双带”、流动党员双向带动等载体建设,并将党员承诺贯穿其中。建立农村党员议事会制度,推进基层党内民主建设。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和爱护基层干部、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积极做好农村发展党员工作,注重在妇女、青年农民、致富能手、外出务工经商人员、专业协会负责人中发展党员,努力改善农村党员队伍结构。

(四)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农村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教育,进一步推进廉政文化进农村活动,全面建立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以规范和制约权力运行为核心,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党务公开,健全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重点抓好《****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县村级财务“村有乡管”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以维护农民权益为重点,加强对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农民直接补贴政策、农业投入政策和民生工程落实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涉农违纪违法案件,着力构建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长效机制。

(五)加强平安农村建设。加快乡镇维稳综治办规范化建设,积极推进村综治工作站和警务室(点)建设,着力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治安防控和群防群治、重点人群教育管理、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危机预警和应对五项工作机制建设,健全政法综治长效工作机制。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认真做好信访工作,加大涉诉上访案件的处置力度。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制止利用宗族势力干预农村公共事务。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全力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意义重大,任务繁重。全县各级党组织要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市委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扎实苦干,推动我县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加速****追赶跨越、奋力崛起而努力奋斗!

15、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 篇8

北京市总工会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 社区联合工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总工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各产业工会,各局工会,各集团、公司工会,各直属基层工会,市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工会三级服务体系建设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京工发〔2012〕47号),市总工会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社区联合工会建设的意见》,并经市总工会第十二届第75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总工会

2013年1月24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社区联合工会建设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推进首都服务型工会建设,不断健全完善三级服务体系,实现工会组织全覆盖,有效发挥工会组织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作用,按照《北京市总工会关于深化工会三级服务体系建设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社区联合工会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推进社区联合工会建设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为落实全总“两个普遍”工作要求,全市各级工会大力推进工会组建和发展会员工作,工会组织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尤其在非公企业建会方面取得明显成效。随着全市工会组建工作的不断深入推进,小微企业和零散就业人员已成为实现工会组织全覆盖的重点工作对象。为进一步适应城市工会发展特点,不断深化以服务促建会的工作机制,必须积极探索创新与城市工会发展相适应的工会组建模式。实践证明,社区联合工会建设是最大限度地实现工会组织对小微企业和零散就业人员全覆盖的有效途径,是工会各项工作的重要基础,是推动工会三级服务体系工作触角向社区延伸的必要手段。现阶段,在总结、坚持既有工作经验基础上,进一步推进社区联合工会建设,对于落实全总“两个普遍”要求、推进首都服务型工会建设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必须高度重视,切实抓出成效。

二、进一步推进社区联合工会建设的工作目标

按照全总“两个普遍”的工作要求和城市工会工作的特点,在全市范围进一步开展社区联合工会建设工作,充分发挥社区作为城市管理最基层单元在收集企业信息、动员群众参与、整合多方资源等方面的优势,在配合街道(乡镇)总工会推进企业独立建会的基础上,以实现对不符合独立建会条件的小微企业和零散就业人员全覆盖为基本目标,以服务职工为工作核心,以规范社区联合工会建设为主要任务,通过规范组建标准、完善服务设施、明确工作职责、健全运行机制、加强队伍建设,努力将社区联合工会建设成为覆盖全面、组织健全、服务到位、工作活跃、职工信赖的基层工会组织。

三、进一步推进社区联合工会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规范组建标准

1.组建程序规范。街道(乡镇)总工会负责协调社区党委筹备建立社区联合工会,指导召开社区联合工会成立大会。社区联合工会每届任期3年,工会主席原则上由社区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兼任。

2.管理制度齐备。社区联合工会室内要张贴工作职责、人员分工、工作制度、工作进度、服务流程示意图等。条件成熟的社区联合工会,可办理工会社团法人资格证书和工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以及工会公章、经费审查委员会公章和工会财务章。

(二)完善服务设施

1.整合服务场所。依托社区服务站,通过资源共享的方式,解决社区联合工会办公用房和服务职工场所,在显著位置安装社

区联合工会标识、标牌;具备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电脑、打印机、电话、传真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

2.发展特色项目。在充分利用社区现有的体育健身、教育培训、医疗保健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室内外文化活动场所基础上,发展工会特色服务项目。有条件的社区联合工会,采取“一室多用”方式,设置劳动争议调解室、职工书屋、职工心理减压室,开设维权服务热线和征求职工意见箱。设置宣传栏定期发布服务项目、活动信息。

(三)明确工作职能

社区联合工会主要针对不符合独立建会条件的小微企业和零散就业人员开展以下工作: 1.宣传引导,凝聚职工。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会法》、劳动法律法规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摸清情况,掌握动态。与社区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平台对接,运用热线电话、短信平台、调查走访等方式深入基层、贴近职工,实时掌握企业、职工基本状况,实现涉及职工权益各类突发事件的早发现、早报告、早介入、早解决。

3.组建工会,发展会员。吸收辖区不符合独立建会条件的小微企业从业人员和零散就业人员加入社区联合工会。

4.采集信息,办理京卡。采集工会会员和已建会用人单位信息,为工会会员办理京卡·互助服务卡,宣传京卡•互助服务卡服务项目。

5.及时帮扶,深入服务。建立健全困难职工档案,开展互助保险、帮扶救助、职业介绍、技能培训等工作。

6.协商工资,维护权益。开展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组织签订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7.调解争议,化解矛盾。接待职工劳动法律政策咨询,积极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为职工提供必要法律援助。

8.丰富生活,活动吸引。利用社区服务中心、驻社区单位各种场地定期组织开展职工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使社区职工多层次、多样化、个性化文化需求基本得到满足。

9.完成街道(乡镇)总工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健全运行机制

1.坚持社区党组织领导,健全组织动员机制。社区联合工会要积极争取社区党组织支持,推动进一步完善“党工共建”机制,协调社区党组织定期研究解决社区联合工会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做到党建工建同步研究部署、同步检查考评、同步表彰奖励。

2.与上级工会整体协调,健全服务凝聚机制。社区联合工会要接受街道(乡镇)总工会的直接领导和工会服务站的日常业务指导。工会服务站实行对社区联合工会的“分片包干”责任制,每名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负责联系辖区若干个社区联合工会,协调、指导社区联合工会落实工会各项服务项目,实现工会服务端口前移。

3.与辖区单位资源共享,健全活动吸引机制。社区联合工会

要不断探索社会化工作手段,充分调动驻社区单位和各类组织的积极性,形成服务职工的整体合力,不断丰富和创新服务职工的项目内容,利用社区单位的活动场所,组织开展经常性的职工文体活动,共同做好服务职工工作。

4.与自身建设协调适应,健全规范运行机制。社区联合工会要制定服务项目工作流程,根据工作职责,每年年初制定工作计划。要建立辖区职工队伍状况定期分析制度,通过开展走访调研、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密切与小微企业、职工的联系,及时了解职工诉求,帮助解决实际问题。要制定日常工作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信息报送、档案管理和考核制度等,实现社区联合工会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五)加强队伍建设

1.配齐工作人员。每个社区联合工会至少配备专职社区联合工会干事1名;企业数100家以上的社区,根据需要可申请增加配备专职社区联合工会干事1名。各区县总工会依据配备标准,负责本辖区专职社区联合工会干事公开招录工作,重点招录熟悉社区工作和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善于开展群众工作的人员。专职社区联合工会干事人员经费由区县、街道(乡镇)总工会分级负担,必要时市总工会给予支持。

2.规范人员管理。各区县总工会负责专职社区联合工会干事日常管理工作,明确岗位职责,制定工作档案,规范薪酬管理,建立考核评定和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专职社区联合工会干事的工作实绩和职工评价,对工作业绩突出、职工满意度高的专职社区 联合工会干事,分层次进行表彰奖励。

3.加强人员培训。市总工会将社区专职工会干事纳入培训计划,实行全员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区县总工会每年对社区专职工会干事的培训不少于40学时。

四、进一步推进社区联合工会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完善组织领导体制。各级工会要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进社区联合工会建设的重要意义,分工负责、各尽其职,狠抓工作落实。市总工会负责社区联合工会建设理论政策研究,加强宏观指导,统筹研究部署全市社区联合工会组建工作。各区县总工会负责做好本辖区社区联合工会建设的综合协调、督促检查,统一组织专职社区联合工会干事公开招考工作。在不符合独立建会条件的企业比较集中的村,参照社区联合工会模式,成立村联合工会。各街道(乡镇)总工会负责具体指导社区联合工会组建工作,协调社区党委共同推进社区联合工会组建工作。社区联合工会成立后,要积极融入社区网格化社会管理工作大局,自觉接受街道(乡镇)工会服务站工作指导,充分调动驻社区单位参与服务职工工作的积极性,增强服务职工的整体合力。

(二)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各级工会要坚持工会经费向基层倾斜,建立稳定的社区联合工会经费保障机制。市总工会将深入研究社区联合工会日常经费、人员经费、项目经费保障问题。各区县总工会、街道(乡镇)总工会要完善社区联合工会经费分级负担机制,将社区联合工会运行经费、人员薪酬待遇等纳入经费预算,根据实际情况,确保每个社区联合工会每年不少于

3000元的运行经费。社区联合工会服务职工的必要费用,采取项目制申报方式,由街道(乡镇)总工会统筹协调解决。社区联合工会要积极争取社区资金支持,拓宽服务资金筹措渠道,增强社区联合工会服务职工的实力。要严格社区联合工会经费的管理和审计,已经成立街道总工会会计核算中心的区县,社区联合工会经费委托会计核算中心管理;若尚未成立街道总工会会计核算中心,社区联合工会经费委托街道(乡镇)总工会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三)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各级工会要充分发挥各级建会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能作用,完善督促检查和考评奖励机制,将社区联合工会建设情况纳入考核指标。要建立社区联合工会建设工作定期通报制度,向各级党委主要领导反馈社区联合工会建设进展情况。要切实落实进一步推进社区联合工会建设的各项措施,注重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进行广泛宣传。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市总工会将社区联合工会建设工作情况纳入对区县总工会考核内容。区县总工会要制定对街道(乡镇)总工会的考核激励办法。

15、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 篇9

关于征求《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县府各部门:

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附后)转送给你们,请认真研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2年2月26日前将正式书面意见及电子档反馈我办。

联 系 人:王福康

联系电话:755532005 传真:75766527 电子邮箱:103023794@qq.com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整合行政执法资源,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推动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有关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在城市管理、文化市场、资源环境、农业、交通和食品药品监管等执法职责交叉的领域,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

自2002年10月我市作为全国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全面试点的省市以来,涪陵、大渡口、垫江等9个区县,农业、文化、交通、公安等4个市级部门先后开展了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对规范行政权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市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不少差距,主要是:一些地方、部门对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缺乏力度,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不够,总体进展缓慢;部门之间职责交叉重复,执法力量分散,多头执法,监管力量不足,执法效率低,管理水平有待提高。进一步整合行政执法资源,推进综合行政执

法工作,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途径,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级各部门要从加强民主法治建设、推动全市科学发展,率先在西部建成法治政府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三届十次全委会精神,充分认识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二、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率先在西部建成法治政府的总体要求,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简人员、优化结构、提高效能,以明确责任分工、整合执法资源、强化协调配合、夯实基层基础为重点,以完善制度建设、健全监督机制、提高保障水平为手段,以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建设廉洁公正、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为目标,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创新执法方式,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降低执法成本,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推进。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要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设臵,明确

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性质、地位和职能,严格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审批权限,切实做到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主体、职责、程序、行为合法。

(二)精简效能。在转变政府职能的基础上,理顺行政执法职能,整合行政执法资源,归并行政执法机构,精简执法人员编制,优化执法人员结构,提升执法人员素质,建立统一、协调的行政执法体制,提高执法效率,降低行政执法成本。

(三)积极稳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积极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又要立足于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探索最有利的综合行政执法模式,确定开展综合行政执法的时间、范围、领域、机构设臵、人员编制等事宜,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四)权责一致。合理划分市和区县(自治县)两级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区县(自治县)行政执法机构的作用。厘清政府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权限,明确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管理范围。强化监督机制,督促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切实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三、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市级部门要全面推进内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市级各 4

部门要下大决心、花大力气整合内部执法资源,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监督处罚权统一调整归并到一个内设机构,实现部门内部的综合行政执法,避免多个内设机构分别执法、重复执法,原则上一个部门只能设臵一个专门的执法机构。在市级各部门实现内部综合行政执法的基础上,在职权相互关联、职责容易交叉的领域(环节)探索推进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大力推进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内部原则上不设臵专门的的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任务特别繁重的,只能设臵一个专门的执法机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在城市管理、文化市场、食品安全等职责交叉,多头执法的领域,大力推进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三)乡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规范委托执法和派驻执法工作。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执法的,应当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和双方的权利义务。乡镇人民政府每半年应当向委托单位报告一次行政执法情况,并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的行政执法,由委托单位承担法律责任,超越委托范围实施行政执法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法律责任;乡镇人民政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区县(自治县)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将执法力量下沉到基层,在中心镇等执法任务重的地方派驻执法人员实施执法行为,使问题在第一时间发现和处理,确保监管到位。

(四)明确划分市、区县(自治县)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要按照简政放权、重心下沉、服务基层的原则,科学配臵市、区县(自治县)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职能,解决上下级行政执法部门职权大体相同、多层执法、重复管理的问题。原则上市级行政执法机构主要侧重于政策研究、监督指导和重大执法活动的协调,具体的执法活动主要由区县(自治县)行政执法机构承担。

四、健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体制机制

(一)规范审批程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经政府常务会议、行政办公会议同意后,提出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的请示和方案,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编办等相关市级部门审核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决定或者调整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或者相应的机构设臵。

(二)明确职责范围。市政府组建的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原则上作为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专司监督处罚职能的单位,以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名义行使市政府授权的职能;市级部门组建的部门内部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该市级部门的名义行使该市级部门、内设专业执法机构和下属事业单位行使的监督处罚职能;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建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统一名称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乡规划、城市绿化、市政管理、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城乡建设、土地管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水行政管理、旅游市场管理等部分或者全部监督处罚职能。

(三)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清理行政执法机构现有人员,清退临时工、合同工和借用人员,调离不合格人员。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统一使用公务员编制或者行政执法专项编制,按照公务员的标准和行政执法职业特点,对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专门的录用考试,严格标准、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经执法资格培训获得执法证后持证上岗,按照公务员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建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实行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切实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四)严格经费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全部经费由本级财政全额拨付,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严格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全部上缴财政。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严禁使用将罚没款按比例返还等方式解决经费问题。全市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统一使用市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

(五)强化考核管理。探索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考核办法和考核指标体系,将综合行政执法的结果与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批、监管等工作挂钩,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考核脱钩,对综合行政执法的绩效进行科学评价。对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行分级考核制度,市政府对其组建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进行考核;市级部门对其设臵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进行考核;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其组建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进行考核。市级相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建的综合行

政执法机构进行考核。

五、完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政府法制机构要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方式,组织召开有编制、财政、公安等单位参加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建立协作配合制度。要完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信息通报与工作协作制度,利用现有网络资源,搭建信息平台,使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批、管理信息与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之间的执法信息互联互通;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帮助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解决执法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反馈执法工作中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工作建议。必要时,业务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开展联合执法,及时发现和处理行政违法行为。

(三)健全学习培训制度。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参加学习培训。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通用法律知识培训,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专门法律知识和实践技能培训。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制定执法人员的队容风纪、日常工作、学习培训等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四)健全执法程序制度。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强化程序意

识,严格按照程序执法,对行政执法环节、步骤、时限进行具体规范,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并依法公开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要根据本地实际,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细化、量化,并将细化、量化的裁量标准予以公布、执行,做到违法案件的违法事实、情节基本一致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种类和幅度基本一致,避免执法的随意性。要健全行政执法调查规则,建立和完善听证制度、告知制度,规范取证活动,依法保障执法对象的参与权、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权。继续推行行政处罚案件的内部审核把关制度、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要建立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健全行政执法投诉制度,完善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制度,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五)健全执法监督制度。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司法机关、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和政府法制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要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大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公平、公开、公正的评议考核机制和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违法执法的,监察机关要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制机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相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

六、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负 9

责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全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级部门的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市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手段干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机构设臵、职能配臵和人员编制。政府法制机构要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密切关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配套制度建设,保证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健康深入开展。

(二)落实工作保障。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任务重、要求高、难度大,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要重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建设与发展,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行政执法保障力度,不断改善其工作条件和装备手段,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方案中明确的机构设臵、人员配备、经费保障、执法保障等事项,要认真落实到位。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装备和设备,建设数字化执法系统,以满足日益增加的综合执法工作需要。实施综合行政执法公安保障机制,探索在综行政执法机构设立公安派出机构,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作为民事纠纷进行处理。进一步加强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保障,为行政执法人员配备头盔、防割手套等防护装备,加强对行政执法

人员的安全防护培训,防止和避免执法过程中意外情况造成人身伤害事件的发生,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为从事现场执法的人员投保人身伤害保险。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级各部门在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过程中,要坚持向社会公众宣传综合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程序步骤,做到阶段性宣传和经常性宣传相结合,正面宣传和典型教育相结合,把推进工作的过程变成普法过程,把实施前的宣传、实施中的教育、实施后的效果测评,作为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配合和支持,为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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