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房屋定金协议

2024-08-24

买卖房屋定金协议(精选11篇)

买卖房屋定金协议 篇1

一、甲乙双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定购房产事宜,签署订立本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二、乙方定购甲方销售的房屋概况:

房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所有权人:_______________房屋证明:______________权证编号:______________ 房屋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以房产证面积为准),房屋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总房价: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三、定金支付

1、乙方经现场勘验甲方上述房屋后,对甲方出售的该套房产的权属状况、设备、装修等情况进行了解,明确知悉该房屋的情况,自愿与甲方进行房产交易,确认以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 元)的成交价格购买该房屋,房屋交易所产生的交易税费等匀由乙方承担,甲方净得上述房屋总房价。2.乙方在签署本协议时,向甲方支付购房定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 元),甲方收取定金应向乙方出具收条。上述定金在甲、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抵作该房屋的购房款并一次结清房屋总房款。

四、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承诺自本协议签署后,于_____年___月___日前工作时间办理_______手续.(1)乙方逾期或拒签该房屋买卖合同(或办理相关手续),则上述定金由甲方全部没收,且甲方有权将该房屋另行出售他人。

(2)甲方逾期或拒签该房屋买卖合同(或办理相关手续)应双倍返还定金。

(3)甲乙双方决定延期签订买卖合同(或办理相关手续)的必须协商一致并出具书面协议书,如遇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因政府、银行重大政策调整而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时,本协议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买卖双方在此声明在签署本定金协议前已通读全文,并理解其含义,双方愿意遵守本协议执行。本协议必须由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购买人本人签字、按手印后生效,协议共壹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房屋买卖合同

卖房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房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定购房产事宜,签署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房屋状况:甲方自愿出售位于德州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产给乙方,房屋所有权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有权证号_________)房屋所有权人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有权人为__________);产别____________;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平方米;地下室(储藏室)______平方米;车库____平方米。(以上内容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准),附属设施包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抵押、租赁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承诺和保证此房产无任何权属等经济纠纷,并如实陈述房产权属情况、设备、装饰情况和相关关系;乙方对甲方上述转让的房产具体状况已做充分了解,自愿购买甲方上述房产。

二、成交价格: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本合同项下房产及其配套设施的总体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____元整。此房总价款为甲方净价,甲方不支付交易中的任何费用。

三、付款方式

为保证房产买卖交易资金安全,甲乙双方同意将交易资金按如下方式进行划转:

(一)定金

乙方于____年__月___日将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元整,自行支付给甲方,甲方收取定金后向乙方出具收条。

(二)房款

乙方在房产过户前一次性结清甲方房屋全部价款,甲方收取全款后向乙方出具收条。

四、甲乙双方办理过户等手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承担方式:

(一)甲方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交房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于____年__月___日前腾出本合同房屋并通知乙方验房,交付该房产时,甲方不得损坏该房产的结构、地面和墙壁及不适移动的物件。甲方届时应将该楼房钥匙交给乙方。自交付次日起,房屋及配套设施物品损坏或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违约责任

(一)甲方保证在交接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交接后发生该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二)甲方保证出售房产符合国家房产上市的规定,并保证产权清晰,无抵押、查封和任何纠纷,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后,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因甲乙任何一方不配合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赔偿守约方。

(三)若甲方按照第五条逾期30日内仍不履行交房义务,乙方将行使房产所有权。

(四)若乙方按照第三条约定逾期30日不予履行义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有权将该房屋另行出售他人。

(五)甲乙双方决定延期签订买卖合同(或办理相关手续)的必须协商一致并出具书面协议书,如遇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因政府、银行重大政策调整而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时,则房屋交付时间可据实予以延长。

七、其他约定事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如果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与其他条款的约定不一致,以第七条约定为准。

九、争议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如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执,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双方可以向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合同如有内容变更或其他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且与本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十一、买卖双方在此声明在签署本房屋买卖合同前已通读全文,并理解其含义,双方愿意遵守本协议执行。本合同必须由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购买人本人签字、按手印后生效,合同共壹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卖房屋定金协议 篇2

甲方黄某与乙方吴某于2008年7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 黄某将自己一套住宅房屋出售给吴某, 双方申请房屋登记机关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时隔三个月, 黄某的父母一张诉状将吴某告上了法庭, 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该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主要理由为黄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无权处置该房产, 作为黄某的法定监护人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该协议无效, 撤销前述转移登记并恢复到黄某为所有权人的状态。

法院查明, 黄某于2004年发生车祸脑部受伤, 经过司法鉴定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008年7月与吴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的时候, 吴某并不知道这一事实, 从表象上也看不出黄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黄某的监护人也不知道出售房屋的事实, 吴某支付了大部分房款且并未要求黄某交付该房屋, 只是与黄某共同申请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之后, 吴某在该房屋上设定了抵押权, 向银行申请了贷款。目前, 该房屋实际上仍由黄某和黄某父母居住, 黄某卖房得到的房款也被其本人挥霍。法院终审判决黄某和吴某的买卖协议无效。随后, 黄某的父母以该民事判决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吴某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且将所有权恢复到黄某名下。

问题:

1.登记机关是否可以该民事判决直接撤销吴某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2.该房屋上存在的他项权如何处理?登记机关是否有义务告知抵押权人?

3.假如吴某的贷款还不了, 银行的债权如何实现?

4.登记机关的登记是否违法?登记机关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5.吴某的权利如何救济?

●剖析

1.登记机关是否可以该民事判决直接撤销吴某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登记机关不可以该民事判决“直接”撤销吴某的房屋所有权登记。理由如下:

尽管登记是由行政机关作出的, 但是登记确定的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项, 涉及的是民事权益问题。在登记发生错误的情况下, 自然也应当按照私法自治的原则, 原则上由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在私权领域应遵守私权自治这一最高准则, 国家登记机关不得随意凭借公权力越俎代庖, 直接强制办理登记。

另外, 从程序上讲, 登记机关也不能“直接”撤销吴某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无论是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还是住建部《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都要求登记机关履行先行通知的义务。更何况,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规定更正登记适用的前提是“房地产登记簿记载与原申请登记文件不一致”。

2.该房屋上存在的他项权如何处理?登记机关是否有义务告知抵押权人?

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可依善意取得制度拥有该房屋上设定的他项权 (抵押权) 。在抵押登记行为本身并无不当的情况下, 不能因转移登记行为被更正而轻易撤销抵押登记, 以避免作为善意第三人银行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在本案情形下, 《房屋登记办法》和《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都仅规定登记机关有义务通知房地产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 而没有把抵押权人明文列入应通知之列, 故依据法定条文, 登记机关没有法定义务。但笔者认为, 此时登记机关如能通知抵押权人更为妥当。虽然理论上抵押权人的权利不因抵押物所有人的变化而丧失, 但客观上将造成其权利无法实现, 况且其所持他项权利证明中涉及不动产的权利人发生了变化, 抵押权人此时的权利在实质上还是受到一定影响的, 故登记机关以通知抵押权人为宜。在房地产登记实践中, 也出现过因没有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以此为由诉请法院撤销更正登记行为的案例。

3.假如吴某的贷款还不了, 银行的债权如何实现?

本案中, 抵押权人银行善意取得了抵押权, 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正如上文所述, 抵押权人的权利不因抵押物所有人的变化而丧失。故假如吴某的贷款还不了, 银行可以就本案房屋实现抵押权。

4.登记机关的登记是否违法?登记机关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本案中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不违法。

在回答本题目之前, 要理清审判机关对登记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 人民法院将登记机关的审查标准基本定位为形式审查。如上海市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标准是:从我国房地产登记的实际情况看, 并无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的分类, 登记机构主要是按照法定的各类登记的具体审核内容和要求, 对有关登记申请进行审核。所以, 我们审理房地产登记类案件, 不要去纠缠是实质审, 还是形式审, 而应按照法律、法规对各类房地产登记行为审查的法律要件的规定, 根据登记机构的职权范围, 作全面审查。北京市的标准与上海市的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 (二) 》也规定, 登记机关在进行行政登记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应理解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查。例如, 对于基于虚假、无效合同的房地产登记案件, 上海市的人民法院往往会裁判为:本院认为, 房地产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系依法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判断和认定, 没有能力和权力对这类权利的归属和合同的效力作出认定, 原告认为自己的权益受侵害, 首先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在法律关系上予以确认。当事人不同意提起民事诉讼的, 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目前, 我国国家赔偿采取的是违法的归责原则。本案中, 因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不违法, 故登记机关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5.吴某的权利如何救济?

因黄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故吴某的损失可依《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向吴某的监护人请求赔偿。具体来讲, 被监护人黄某有财产的, 应首先从其财产中支付, 不足部分由其监护人 (黄某父母) 赔偿。因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责任采无过错责任原则, 故黄某父母承担此项责任不以具有过错为要件。

●专家点评

本案例的焦点问题有两个:一是登记机构能否凭法院生效的判决直接办理相关的登记;二是撤消登记后抵押权人的利益如何保护。对本案可从两个层面来评价:一是法院的审理和判决, 二是法院判决对当事人和登记机构产生的后果。

一、法院的审理程序可以做得更好, 其判决也本可以采取更合理的办法来彻底解决纠纷、平衡各方利益, 减少副作用。

从审理程序上看, 《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 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 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 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 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 可以申请参加诉讼, 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在本案中, 受让人吴某已经在该房屋上设定了抵押权, 案件的处理结果与抵押权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但抵押权人往往无从得知诉讼情况、从而无法及时申请参加诉讼, 因此法院应当通知抵押权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从判决内容看, 合同无效的判决是基于对黄某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认定, 但是并不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所有行为均无效。《民通意见》第67条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 确能证明是在发病期间实施的, 应当认定无效。”“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 应当认定无效。”可见, 限制行为能力人在神志正常的情况下作出的行为不能认为无效。如案例中所述, 黄某从表象上看不出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而且转让房屋、办理转移登记并不是一件简单的行为, 而是由一系列复杂的行为组成, 历时较长、所需资料和手续较多, 在整个过程中居然没有露出破绽;另外, 黄某所得房款大部分被其挥霍掉, 这应当是相当大的一笔数额, 一个限制行为能力人如何能挥霍掉一笔巨款也是颇为可疑的。因此, 仅凭一纸鉴定书无法证明其行为时的精神状态不足以进行该民事行为, 也就不能当然作出合同无效的结论, 还需要其他证据的支持。

另外, 即使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合同无效, 仅仅作出合同无效的判决也是不够的, 应当就合同无效所导致的财产处理做出判决。《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 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 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 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双方都有过错的, 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 合同无效后不一定必然导致财产返还, 也可能存在“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形, 判决应当交待清楚。根据《物权法》第106条, 无处分权人处分不动产的, 只要满足下列三个条件, 即“ (一)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 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即可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本案中三个条件均具备, 因此受让人吴某已经取得了所有权。同样, 根据该条第三款“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 参照前两款规定”, 吴某设定的抵押权也已经被银行善意取得, 在这种情况下, 是否还有必要返还财产?法院的判决没有交待。

可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 应当通知抵押权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判决中, 应当在对合同效力做出判断的基础上, 对房屋所有权、抵押权、购房款作出明确的处理。

二、在现有的法院判决生效的情况下, 登记机构和当事人应当如何处理。

应答者对案例问题的剖析有一定深度, 运用法理、引用法条基本恰当, 阐述较为清晰。如对登记机构不能直接注销吴某的登记、登记机构的登记是否违法、抵押登记如何处理、吴某的权利如何救济的阐述, 条理比较清楚;对于银行债权的实现, 从抵押权的善意取得、抵押权的物上追及性着手分析, 也较为透彻 (虽然现实操作可能未必如此理想) 。现仅作3点补充:

1. 除了极少数情况下登记机构可以径行登记外, 登记总是以依申请或依嘱托 (如协助法院执行) 为原则的, 因此不能直接撤销吴某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这是无疑义的。那么如果黄某提出申请将如何?这要看判决内容。如果仅判决合同无效, 而没有对房屋所有权作出处理, 这是一个残缺的判决, 它没有明确是否返还财产、是否存在“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形, 登记机构无从办理。那么, 如果判决中已明确吴某应当将房屋所有权返还黄某, 则又如何?很显然, 判决已经隐含着这样一个结论, 吴某已经取得了所有权 (已经登记) , 但是他负有将财产返还给黄某的义务, 即, 他应当通过转移登记的形式将房屋所有权返还给黄某, 此时吴某应当与黄某 (由其父母作为代理人) 共同向登记机构提出转移登记申请;如果吴某不配合, 黄某可以申请法院执行。这种情况下, 要么是双方申请, 要么是法院执行, 登记机构仍然不能径行撤销吴某的所有权登记。

2. 如果基于合同无效的判决, 吴某将房屋所有权返还给了黄某, 则黄某应当返还吴某已经支付的大部分购房款, 吴某得到救济所依据的不应是《民法通则》第133条表述的侵权责任, 而是合同责任, 直接适用《民法通则》第61条或《合同法》第58条即可。由于黄某已将吴某支付的购房款大部挥霍掉, 本人现有动产往往不足返还购房款, 则剩余部分可从黄某的其他财产 (不动产, 如吴某刚刚返还的、作为本案标的物的房屋) 中支付, 这样不排除以该房屋作价支付、吴某补足差价从而所有权复归吴某的戏剧性结果。

买卖房屋定金协议书 篇3

预 订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预订该房屋(以下简称该物业)事宜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乙方预订 物业。甲方已取得该物业的所有权,所有权证号: 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该物业产权面积为平方米,该物业甲方拟定于 签定买卖合同并支付完□首付款或□全款 交付给乙方(具体时间以买卖合同约定为准)

第二条: 乙方预订的该物业单价为¥ 元/㎡(大写: /㎡),总房价为¥ 元,(大写: ),乙方采取□一次性□分期□按揭(具体时间以买卖合同约定为准)方式付款。

第三条: 乙方同意签订本协议时向甲方支付定金¥ 元(大写: ),作为甲,乙方双方当事人订立该物业买卖合同的担保,签订该物业买卖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金转为房价款。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买卖价格应以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价格为准。

第四条: 甲,乙双方商定预订期为 天,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到 船山区诚欣房产中介处协商签订该物业买卖合同。超过预订期导致未能按时签订该物业买卖合同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且违约方向守约方按定金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拒绝签订该物业买卖合同的,甲方应两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1,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因甲方故意谎报或隐瞒该物业的具体情况,导致乙方未对该物业充分了解的; 2,甲方未告知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前该物业已存在抵押,预租,查封等事实的或其它由甲方主观因素造成无法顺利过户于乙方的;3,甲方未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价格作为该物业买卖价格的。

第六条: 除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情形外,乙方在预订期内提出解除本协议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定金。

第七条: 在乙方向甲方交完定金后,丙方负责保管该房屋的《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买卖合同》,同时甲,乙双方各按第二条约定的总房价 百分之一 向丙方支付佣金,在签定本协议时先支付全部佣金的百分之五十即¥ 元(大写: ),剩余的百分之五十在该物业所有权证过户递件后当日支付

第八条: 其他约定 .

第九条: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1 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签订该物业买卖合同后,本协议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协议各方签字生效,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方各持 壹 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时 间: 时 间: 时 间:

房屋买卖定金合同 篇4

卖房人(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 买房人(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为了保护房屋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购买甲方名下的房屋及车库达成如下协议,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房屋基本情况;乙方预定甲方名下的梅河口市东街区区号楼单元房屋及车库号平方,房屋及车库总款为元(小写)元(大写)。

二、乙方同意签订本协议时,支付甲方定金人民币元(小写)元(大写),甲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金自动转为购房款。

三、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应在年月日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乙方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经收取的定金,甲方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需双倍返还乙方定金。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房屋买卖定金收条 篇5

今收到 用现金购买 栋 单元 楼 号住房 套( )平方米 装交来定金 ,其中购房总款为 ( 付清)其双方协议如下:

1、卖方总价为 整为净收以后在办理房产证所须费用由买方全部承担。

2、在政策允许办理房产证时,卖方无条件配合买方办理,若不配合造成一切损失后果由卖方承担。

3、卖方用 做为以后配合办理房产证时得保证金,待办完房产证后买方将 付给卖方。

4、买方于 年 月 日 付清购房款 ,若超期或卖方不卖,则按《合同法》违约解决,卖方违约按定金双倍退还买方,若买方违约定金不退,中介费从定金中扣除。

5、在购房款全部付清的当天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并将住房和原购房所有手续全部移交给买方。

6、因卖方为净收买方应付中介费为 2% ,计 。

卖方签字:

买方签字:

定金代收中介方签字:

年 月 日

收据范本精选(二)

定金收条

今收到买受人____________交来购买本人位于_________ 市______房屋定金:(大写)_____________ (小写)_________________。

收款人(出卖人):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收据范本精选(三)

定金收条

甲方: 乙方:

今收到乙方________交来房屋定金_________元整。双方协商约定于____年__月__日前签订租房合同,否则定金不退。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付款人(乙方): 收款人(甲方): 时间: 年 月 日

收据范本精选(四)

房屋买卖定金收条

今收到 用现金购买 栋 单元 楼 号住房 套( )平方米 装交来定金 ,其中购房总款为 ( 付清)其双方协议如下:

一、卖方总价为 整为净收以后在办理房产证所须费用由买方全部承担。

二、在政策允许办理房产证时,卖方无条件配合买方办理,若不配合造成一切损失后果由卖方承担。

三、卖方用 做为以后配合办理房产证时得保证金,待办完房产证后买方将 付给卖方。

四、买方于 年 月 日 付清购房款 ,若超期或卖方不卖,则按《合同法》违约解决,卖方违约按定金双倍退还买方,若买方违约定金不退,中介费从定金中扣除。

五、在购房款全部付清的当天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并将住房和原购房所有手续全部移交给买方。

六、因卖方为净收买方应付中介费为 2% ,计 。

卖方签字:

买方签字:

定金代收中介方签字:

年 月 日

收据范本精选(五)

收 条

今收到 交来房款定金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该房坐落于 ,房产证号 ,剩余房款办理过户手续时付清。

收款人: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法律解析 篇6

一、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概述

房屋居间合同是房屋居间人为委托人在房屋转让、抵押、租赁等活动中提供订立合同的信息、咨询或提供代理或策划的服务, 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房屋居间合同的特征:一是房屋居间合同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在合同中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信息服务的。二是房屋居间人在合同关系中处于介绍人的地位。居间人只需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中介服务行为, 而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或当事人一方。三是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双务性和不要式性。四是房屋买卖合同具有有偿性。居间人提供服务后, 委托人要支付约定的报酬。

二、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现状。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房屋买卖二手市场入行门槛低, 造成大量谋求短期利益的中小型中介公司给市场带来负面影响。一方面, 房屋居间活动中缺乏完善的行业自律体制, 致使一些房屋经纪机构片面追求利润, 不讲职业道德, 不顾法律规定, 运用各种手段欺诈和胁迫客户, 严重损害了房屋居间行业的声誉和发展前景;另一方面,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只有合同法等几部法律规定, 法律制度不健全, 导致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出现许多漏洞。

(二)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在实务中的问题。

1.各方当事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商事活动中经常会发生法律无法预测到的新变化, 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 诚实信用原则发挥了作用。虽说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领域的基本原则, 但是因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及惩罚制度而被大多数人忽视。在房屋买卖居间法律关系中, “居间人关于订约事项, 应就其所知, 据实报告于各当事人。”在实践中, 委托人或买受人常常为了能以更高的价钱卖出房子或买到心中理想的房子而隐瞒一些重要事实。例如委托人可能隐瞒该房子是共有房子或者是已经抵押的房子。

2.居间人从事“行纪人”的行为。居间人与代理人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根据委托的需求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或者是达成交易。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只是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是促成合同订立的媒介服务, 居间人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在实践中, 一些不良中介公司常利用居间合同掩盖行纪的目的, 利用居间合同获取房屋买卖的差价。这样以居间为名行行纪之实的行为无疑给委托人和买受人都造成了经济损失。

3.居间合同中的“跳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居间人在促成买卖合同成立时, 可以取得事先约定的报酬。如果没能促成买卖合同成立, 则只能要求委托人支付必要的费用。事实上居间报酬比必要费用高很多, 委托人与买受人恶意串通不达成买卖合同以达到不支付报酬的目的, 这就是“跳单”情况。这样的行为对居间人来说是很不公平的。如果居间人想通过起诉维权时, 又要提供证据证明“跳单”行为, 这对居间人极为不利。

三、完善我国的立法制度

(一) 建立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房屋买卖交易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降低了交易效率。实务中, 居间人要披露的信息很多。实践中不是说委托人没有尽到如实告知义务而免除了居间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居间人作为房屋买卖中介的专业人士, 应主动搜集尽可能多的信息并向委托人汇报, 这样不仅可以保障自身权利, 还能更好地履行合同。

(二) 明确禁止居间人从事行纪业务。

前文提到一些非法中介以居间为名行行纪之实, 这样的行为在法律是上绝对禁止。这些非法中介利用自身搜集到的信息以较低的价钱买下委托人的房屋后以高价售出赚取差价, 这样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也破坏了房屋买卖市场秩序, 应严格禁止。

(三) 完善报酬制度和赔偿制度。

关于居间人报酬取得问题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主流观点认为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 居间人仅取得支出的必要费用。要判断居间人取得报酬与否, 不能单纯地看当事人是否达成合意, 还要看合同是否能有效地履行。存在“跳单”情况下, 就不能以买卖合同有效成立为前提取得报酬来约束居间人, 因为这种行为是买卖双方的故意欺诈致使合同不能有效成立, 这种情况应该排除在外。在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是强势的一方当事人, 常出现居间人利用强势地位损害委托人权利的情况, 法律对这种情况的赔偿问题规定不明规, 应加强针对不同情况下赔偿问题规定, 这有助于房屋买卖市场秩序的建立。

四、结语

吉房房屋买卖成交定金合同 篇7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吉房不动产兹为中介,提供居间人:吉房不动产。买卖坐落于的房屋(建筑面积。乙方愿意认购该房产并自愿支付定金,以确立买卖关系。

一、甲方就该房屋出售及附属设施、装潢等情况说明下:

该房屋资料乙方已阅读,并对甲方所出售房屋和附属设施及装潢已充分了解并实地勘察完毕,确认无误予已认可。

二、该房产的交易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元)。

三、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大写)元整(¥元)已确立买卖关系(所下定金数额不低于成交金额3%)。

四、甲乙双方在签订本《《房屋买卖成交定金合同》》当日,甲乙双方互相不相信的话可以把定金存入吉房不动产履约保证专户!

五、乙方选择以下方式付清剩余的购房款及中介佣金,否则视为违约。

(1)乙方一次性付清剩余购房款(大写)元整(¥元):中介佣金元整。

(2)乙方按揭贷款付款。具体为:首付人民币(大写)元整(¥)

贷款元整,中介佣金元整,乙方应按银行要求及时向居间人提银行审贷所需要的有关凭证及材料,若乙方不按银行要求提供审贷所需的有关凭证及材料视作违约,甲方及居间人有权对违约方追索违约金。

六: 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权属清晰,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房屋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纠纷等,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七、违约责任

《房屋买卖成交定金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如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甲方须双倍返还乙方所付定金,如乙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已付全部定金不再归还,归甲方所有。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十、其它约定事项: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十二、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_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吉房不动产留档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居间人: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经办人:

签署日期:签署日期:联系电话:

买卖定金协议书 篇8

乙方:

丙方:

经各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出售房屋给乙方而收取购房定金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情况概述

1、交易房屋座落于北京市、建筑面积: 、房产证号: 、产权人: 。

2、甲方保证所出售的房屋松属无瑕疵、无债务纠纷、符合上市交易条件。

第二条 房屋交易

1、交易房屋的性质为以下第(1)商品房;(2)已购公有住房主(包括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3)向社会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4)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5)其他房屋

2、乙方经现场勘验甲方上述房屋后、对甲方出售的该套房产的权属状况、设备、装修等情况进行了解、确认以人民币(大写)元整的总价款购买该房屋、此价款口包含/口不包含依国家规定应当由甲方承担的税费。

3、甲乙双方同意、本次房屋买卖涉及的税费由方承担。

4、乙方的房款支付方式为以下第(1)全款;(2)商业贷款;拟贷款比例为;(3)公积金贷款:拟贷款比例为 ;组合贷款:具体约定为 。

第三条 定金金额及支付

1、xx元整、甲方收取定金时应向乙方出具收据(附后)。

2、甲乙双方应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如甲方违约、甲方应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如乙方违约、则甲方已取的定金不予退还。

第四条 签署买卖合同的约定

1、甲乙双主于签署本协议后个工作日内签署《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买卖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

2、甲乙双方同意、由丙方为本次交易提供居间服务、且应在签署《买卖合同》时由口甲方/口乙方向丙方支付居间代理费人民币(大写) 元整;本协议签署后、甲乙双方私自或者另行通过其他居间方签署房屋买卖合的、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或乙方支付本条约定的全部居间代理费。

第五条 其他约定

1、就乙方的.购房资格事宜、各方同意:

(1)乙方保证并承诺最迟在签署买卖合同之前、向丙方提交购房资质审核所需的所有文件或材料;乙方保证其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如因乙方提供

虚假资料或乙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导致其未能通过购房资格审核的、就乙方已支付的款项、甲方有权不予退还。

(2)丙方协助乙方进行购房资格审核;如乙方未能通过购房资格审核、各方免责

且本协议自动终止、同时、甲方应在资格审核结果出具后五个工作日内直接向乙方退还其已支付

的定金、但本条(1)中约定的情形除外。

2、因本定金收付所引起的或与此相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协方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买卖房屋定金协议 篇9

但是, 这一系列的政策“补丁”, 却并没能完全堵住房屋交易的漏洞。据记者调查, 目前, 房屋交易市场尚且存在中介收费混乱、审查不严、质量黑洞、资金安全无保障等问题, 亟待解决。

中介收费混乱

“中介费只要1%, 即可获得优质房源!”近期, 某房屋中介推出了1%、 1.5%佣金活动, 相对于其他家将近3%的佣金, 吸引了许多购房者关注。

为什么会如此低价?有中介人士对记者透露:“部分新兴互联网中介以低收费杀入北京二手房市场, 其目的就是为了快速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实际上, 这些互联网中介并非都是赚钱的, 其中不乏有些互联网中介是在赔本经营。在通常情况下, 每一单北京二手房买卖交易中, 中介公司收费不低于1.5%, 才能够保证不赔本经营。”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认为, 传统中介受到新兴互联网中介的冲击, 部分销售业务被新兴互联网中介夺走, 所以传统中介也不得不在盈利模式上做出调整, 其中包括推出新的业务类型, 或是调整收费标准等方面。近期, 二手房市场基本面向好, 购房情绪高涨, 传统中介适时调整收费标准, 适当给予让利优惠, 可以促进市场交易规模提升, 以便弥补收费减少的风险。

但对此, 上述让利活动的房屋中介工作人员解释, 这只是一种临时促销活动, 它不是长期性的, 而且在北京二手房交易中, 每一笔中介费的收取, 都要经过公司批准, 经纪人个人不能擅自确定优惠价格。上述做活动的房屋中介, 也仅是对于120平方米以上的二手房交易, 可以由门店向公司申请, 从而获得1.5%的优惠价格。个别区域推出收费1%, 也要经过申请。

“部分互联网中介公司在赔本打低价战, 是难以持久的。”另一位房屋交易人士李先生说, 正是由于这个原因, 有些中介公司就开始通过增加服务内容, 提高收费标准, 于是便出现了收费标准不一的局面。”

购房者也反映, 由于北京二手房交易过程比较复杂, 且目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佣金标准, 不同的中介公司收费标准不同, 各自提供的服务有所不同。低收费有可能导致中介公司服务打折扣, 而使得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在北京二手房交易过程中, 中介公司不仅仅是为买卖双方牵线搭桥的作用, 它们还担负着对于房源信息真实性的初步审查义务以及保障交易安全的责任。目前中介收费混乱的现状不利于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所以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 对于中介收费的上限、下限做出规定, 并明确中介公司的基本服务内容, 与对应的法律责任。这样才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郑磊律师提出。

“阴阳合同”, 审查不严

自2011年10月起, 银行贷款审批系统与二手房网签系统对接, 银行审核二手房贷款前可以直接对比该房屋的网签价格, 当时市场普遍憧憬, 这两套系统对接后, 至少能够把按揭买房的这部分二手房交易“报低价”情况杜绝, 因为想“报低价”就有可能贷不足款。

然而, 最近陈女士就遇到这么个问题。陈女士一年前买房, 她的房屋按真实交易价200万元交营业税和个税, 交税都用了接近10万元。她表示, 同样是按揭付款买房, 有“内部资源”的人士可以撤销合同再重签, 既不影响过户又可以报低价, 交税比我低七八万元, 与一次性付款报低价差不多, 说起来真冤啊。她认为, 政府有关部门和银行应该堵住这个两不管地带的漏洞, 让按揭付款买房的人都是同样待遇, 不能让少部分人得益。

据此, 记者从一个行业人士处得知, 原来在银行贷款系统与二手房网签系统对接后, 其实存在一个漏洞, 仍然存在“报低价”的可能性, 即买卖双方先按真实作价签二手房网签合同, 递交银行审批通过后, 买卖双方撤销原网签合同另行签订一份低价的合同, 照样可以递件成功, 且同时买家可以获得足额的贷款, 既报低价省下一笔税费, 又可以足额贷款。

一位按揭人士告诉记者, 通常来说, 贷款审批通过后是不能撤销的, 修改其中的重要内容如买卖双方的身份证、买卖双方的名字等, 都是要重新签合同再走审批程序的。可是有少部分洞悉内情的“聪明人”知道网签合同其实可以撤销后再签的, 也在银行方面“神不知鬼不觉”。他也一直有协助过客户这样办事, 一直都没有“碰壁”, 直到最近才遇到麻烦。

据了解, 针对这种情况, 许多地区都出台了“补丁”政策。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 在许多交易细节上都打了“补丁”, 譬如强调二手房交易违约责任、明确佣金收费标准、房屋有无占用户口或小学学位等细节加以补充, 为二手房买卖双方乃至房地产中介公司的合法利益保驾护航。

其他地区的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也提出了要求:凡《存量房网签合同》中贷款种类为按揭个案的, 银行必须录入该案的贷款信息, 房管局查核后, 方可受理递件业务。如银行未能及时录入, 不另作预收件处理。

对此, 不少中介人士都对新政策的落地点赞, 出台严格规定也是防微杜渐。但也有业内人士建议新版合同可以再细致具体一些, 比如新版合同中对二手房交易中的违约责任界定较为模糊, 在实际操作中仍容易引起纠纷。

质量黑洞

除了购买前的暗箱操作, 购买后的房屋质量问题也是业主们最看重的。用来交易的房屋一般已使用一定的时间, 有一定的房龄, 难免存在一些质量问题或瑕疵。根据某地产的研究报告, 在房屋瑕疵方面, 购房者担心的问题集中在房屋内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房屋周边电力设施存在辐射、房屋的建筑质量、房屋周边存在噪音源等方面。

一位刚买了房的业主小孙告诉记者, 房屋准备装修的时候, 楼顶上突然掉下一块来, “破了一个大洞”, “楼下可以看到楼上的天花板”。现在, 该洞口已经修补, 留下一块四方形的“疤痕”, 但从照片中仍可还原当时的场景。

据了解, 这是一个“问题小区”, 当地业主近4年来走访各处投诉, 也得到了一些部门的检测报告确认问题存在, 但由于开发商迟迟不愿承认居住会有安全隐患, 如何处置索赔始终未达成一致。个别墙面和横梁还存在肉眼可以明显识别的倾斜, 屋面渗水漏水现象比较普遍。

据当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在其出具的一份“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记录表”显示, “客厅处楼面现浇板面钢筋露筋较多, 板面不平整”, 而当地住建委于2012年组织专家团队出具的鉴定意见也指出, 该小区存在多项质量缺陷, 个别楼宇存在自楼顶至楼底的“墙体贯穿性裂缝”。

一位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针对此类问题, 购房者一定要对房屋质量仔细查验, 除了实地考察外, 最好向左邻右舍、物业公司等询问附近居住环境如何, 是否有非正常死亡事件或其他质量问题, 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噪音辐射问题, 可以采用夜间看房、邀请专业人士提前鉴定等方式, 此外, 对简单的新装修更要多一个心眼, 有些新装修是为了掩盖房屋本身的质量缺陷, 如墙壁裂缝等。

某房产公司市场总监何某表示, 成交前, 中介也会对房屋比较明显的瑕疵进行统计, 整理成清单, 如果购房者不放心, 还可以邀请专业人士对房子进行深层次检验, 这样提前发现问题, 就可以与原业主协商, 一般采取的方式有合理降低房价, 或原业主先解决瑕疵问题, 再进行下一步交易。

资金安全无保障

2011年, 一则“合同上玩花样, 南京7市民被骗1200多万元卖房款”的新闻, 引发人们的广泛关注。

记者了解到, 在“ 7市民被骗”这起案件中, 骗子之所以能够得手, 关键是钻了二手房贷款流程中的空子, 即利用了在没有全部付清购房款之前以办贷款为名, 顺利地拿走房产证。此时, 卖房人已失去对这套房产的所有权, “主动权”转到了骗子一方。这起案件中的受害市民都表示, 在交易过程中他们明显感觉到, 当房产一过户, 骗子就变得“狠”了起来, 什么都是骗子“说了算”。“过了户后, 感觉有点不对劲的时候, 我准备不卖房子了。可骗子却威胁说, 你要是不卖, 就是违约。”被骗人巩女士说。

“如果房款没付清, 房产证不落到骗子手里, 骗子也很难得手。应该等贷款打到了我们的账户上以后, 再把房产证过户。”巩女士分析, 现在, 很多城市都建立了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的制度。她说, 在与骗子签买卖合同的时候, 她还专门到房产交易登记中心咨询, 希望能够将她卖房的钱进行托管。但窗口工作人员告诉她, 他们不监管银行贷款这一部分资金。

就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问题, 某房产交易登记中心相关人士接受采访时说, 该中心就这一问题已经出台相关制度, 并在银行设有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专用账户, 并免费为买卖双方办理托管。但监管仅限于现金, 并且还得由买卖双方自愿。贷款这部分钱, 目前还不在监管范围里。

房产律师李德军对此表示, 无论是通过中介还是直接与卖方交易, 都有可能遇到资金安全问题, 比如随意长期占用购房资金、虚假业主卷骗购房款、房屋涉及诉讼或重大纠纷而被查封、业主一房二卖等情况, 确实存在不少漏洞。

“以我们办理案件过程积累的经验来看, 可以按照交易的时间顺序分期支付购房款”, 北京某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许正文指出, 按照签订定金协议、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房屋交付、房屋的过户等阶段, 分期按照一定比例支付购房款, 可以有效减少风险。

二手房买卖定金协议 篇10

甲方(出售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预购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预订二手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转让的二手房位于

(以下简称该二手房)。甲方已取得该二手房的房产证所有权证(编号:),该二手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地下室面积为

平方米,产权人为,房地产用途为:。

第二条:该二手房产权现状为:

。甲方对该二手房享有完全处分权,该二手房若存在租约,甲方应于二手房交付乙方使用前解除原租赁合同,乙方对因原租赁合同而产生之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以及甲方与物业之间的一切事宜由甲方一律解决,乙方只管收房不承担与物业的一切事宜。

第三条:该二手房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

第四条: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作为甲乙双方当事人订立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担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乙方开具收款凭证并注明收款时间,并且甲方给予乙方房门钥匙。

第五条:甲乙双方约定,乙方若装修,向甲方支付 才能装修,同时甲方不得干涉乙方装修。甲方在收到款项后必须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并注明收款时间,乙方在装修期间,甲方必须保证,物业不来找乙方的麻烦,一切事宜有甲方承担。

第六条:甲乙双方约定《房屋买卖合同》签定后,由甲方向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该房地产证由甲方负责办理后交付乙方,若房产证未交给乙方,乙方有权力不支付剩余的款项:)。

第七条: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该二手房交易产生的所有税费,经甲乙双方协商,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一切费用。

第八条: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二手房买卖定金协议书 篇11

甲方:(卖方): 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 ______________ 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 ______________ 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预购方): 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 ______________ 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 ______________ 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预订二手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转让的二手房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该二手房)。甲方已取得该二手房的二手房所有权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该二手房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__,产权人:______________,房地产用途为: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甲方对该二手房享有完全处分权。该二手房若存在租约,甲方须于二手房交付乙方使用前解除原租赁合同,乙方对因原租赁合同而产生之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三条 该二手房转让总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__元)。

第四条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的定金,作为甲、乙双方当事人订立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担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金转为房价款。甲方在收取定金后,应当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并注明收款时间。乙方逾期未支付认购定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将该二手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

第五条 甲、乙双方约定,该二手房转让预订期为_____________天,甲方应当在预订期内与乙方签定《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并于_____年___月___日将该房产交付给乙方。

第六条 乙方应在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预订期限前,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向甲方支付除定金之外的预交房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

1、一次性支付,乙方在签定《房屋买卖合同》时将上述房款支付到甲方指定银行帐户;

2、按揭支付,乙方在签定《房屋买卖合同》时将购房首期款项支付到甲方指定银行帐户,与甲方(或者第三方机构)共同办理房屋按揭手续,并在房屋交付使用前将银行所发放贷款支付到甲方指定银行帐户。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的,乙方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甲方应全额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甲乙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因面积误差处理、房屋交付、房屋质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的。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甲方应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给乙方。

1、甲方房屋产权信息虚假,或者甲方未告知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该房屋已存在的出租、查封、共有权人不同意出售等事实的,乙方因此原因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

2、甲方在乙方支付认购定金之日起至本认购书解除之日止,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的。

第九条 在本合同的第五条约定的预订期限内,除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约定的情形外,甲方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给乙方;乙方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收取的定金。

第十条 甲、乙双方应在《房屋买卖合同》签定后_____日内,共同向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该房地产证由乙方领取。甲方逾期不予协助办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以该二手房总价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产权办理申请提出之日止按每日_____的比例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该二手房所附着的户口,甲方承诺在收到二手房转让总价之日起______日内迁出,逾期则以该二手房总价为基数按每日_____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该二手房交易产生税费共有:(1)营业税(2)城市建设维护税(3)教育费附加(4)印花税(5)个人所得税(6)土地增值税(7)房地产交易服务费(8)土地使用费(9)契税(10)产权登记费(11)公证费(12)其他_____。

经甲、乙双方协商,其中___________________项由甲方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项由乙方承担。第十三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逾期支付除定金外剩余房款的(因银行贷款原因导致乙方逾期付款的除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1、要求乙方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每日_____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该二手房总价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 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在乙方已付清全部房款的情况下,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期限将二手房交付给乙方的,自约定交付日期起至实际交付日止,甲方以该二手房总价为基数按每日_____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并自不可抗力结束之日起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证明。

第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甲方法定委托人:(签章)

乙方法定委托人:(签章)第三方见证人:

第三方见证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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