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有限公司章程参考

2024-08-16

广告有限公司章程参考(共9篇)

广告有限公司章程参考 篇1

(九)对公司公开发行股份或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公司重大资产收购出售方案;

(十一)对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

(十二)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三)修改公司章程;

(十四)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五)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六)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注释:公司应当在章程中确定本条第(一)项的具体人数。

第四十一条 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公司股东。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四十五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四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四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四十八条 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四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提出召集会议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在报经上市公司所在地的地方证券主管机关同意后,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三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

监事会或者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由公司给予监事会或者股东必要协助,并承担会议费用。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第五十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三节 股东大会提案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节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五十七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五十条的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节 股东大会决议

第五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股份或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公司重大资产的收购或出售;

(七)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六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六十五条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第六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六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六十九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____年。

第七十二条 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七十四条 《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七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七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经典的个人出资公司章程参考 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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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是由公司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由 一人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依法登记注册,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 本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及方式

第六条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属许可经营项目的,需向有关部门报经审批)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注: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第六条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五章 股东名称、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

第七条 股东的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一)股东名称:

(二)股东缴纳的出资额:

(三)股东出资时间: 年 月 日

(四)股东出资方式:

1、货币: 万元,占 %(注:股东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2、非货币: 万元,占 %(注: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八条 本公司下设股东、董事会、监事、经理。

第九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做出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事项,员工的工资、;

(三)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六)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定;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其他职权。

第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至二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为: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广告有限公司章程参考 篇3

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章程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依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厦门市××区××路××号。

第三条 公司以住所作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公司经营场所如与住所不一致,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经营场所备案或申请分支机构登记。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应办理备案登记。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中包含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取得相关许可证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取得相关许可证件后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万元。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商事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九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自变更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 公司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实收资本备案,申请备案应当提交相应的验资证明。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一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股东: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第五章 股东认缴出资情况

第十二条 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股东: 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认缴出资额: 10 万元; 出资比例: 100 % 出资方式: 以货币出资。

出资期限:所认缴的注册资本分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X年内缴足。

(备注: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可自行约定)

第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已缴纳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六章 公司类型 第十六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第十七条 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七章 股东及其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委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十)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一)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聘任公司经理。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变更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八章 经营管理机构及职权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行使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可由执行董事兼任,也可由股东另外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行使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备注:股东也可约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第二十五条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公司股东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现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或其他有关禁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公司股东应当免去其职务。

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第二十八条 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并于三十日内到商事登记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商事登记机关规定的格式和时间,通过信用平台如实公示上一年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二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二章 公司的营业期限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50年。

第三十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十三章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公司因以上原因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的清算组股东委派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人由股东从清算组成员中指定。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三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后,分配给股东。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三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四章 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指定联络人,负责向社会披露应当公开的公司信息,接受有关行政部门询问调查。联络人信息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备案,联络人变动的,应向商事登记机关重新备案。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二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三条 公司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经股东通过后生效。股东通过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应当报商事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四条 公司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章)

股东: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盖

舞蹈社团章程参考 篇4

二、团员在每次进入排练场地时请备齐舞蹈用品。

三、团员进入训练场地后,能全身心地投入,放松情绪,认真训练、相互交流,以提高排练的效率和节目质量。

四、每一位团员都必须服从舞蹈教师的安排,不得擅自离队或半途而废。

五、在任务重时,会增加训练时间,大家尽力配合,克服训练与学习生活之间的冲突,顾全大局。

六、大家生活在这样的大家庭里,尽量施展自己的才华,使自己得到更深一层的艺术熏陶,以创我部的辉煌!

实验小学办学章程参考 篇5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校内涵发展、特色发展,推进依法治校工作,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让全校师生共享幸福教育生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小学管理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共分八章七十二条。

第二条 学校前身源于XXX,X年更名为XX小学,X年更名为XX实验小学,隶属于遂宁市XX区社会事业局,为公办全日制六年制普通城市小学。

校名:XX实验小学

校址:XX

第三条 学校主要经费来源于财政拨款;办学规模:36--48个教学班,每班学生不超过50名。

第四条 校徽、校旗。

校徽:设计为一艘扬帆起航的帆船。书卷帆船是上半部分形状,如帆如旗,河字也藏在其中。左边河的三点水形状为不同粗细的树干,寓意为孩子在河东实验小学知识土壤的浸润下茁壮成长。下面的三个图形为水的形象,其中第一个形象为帆船的船体部分。整个设计既紧扣河东二字,又突出体现了“旗之志、山之德”的核心理念。

校旗:印制有校徽的白色旗帜。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教育必须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教育方针。

第六条 培养目标:通过六年的学习,培养学生一生都需要的能力和习惯,为学生“更健康、更快乐、更幸福的生活”奠定坚实的基础。让每一个学生成为身心健康、品德高尚,综合素养优良,个性特长鲜明的人。

第七条 学校全面实施以“生活教育”为核心的素质教育,积极探索和实践新课程改革,努力实现学校、教师、学生共同发展。

办学目标:力争用三年时间把遂宁河东实验小学校办成一所教育内涵丰富、教学质量领先、育人成效显著、办学特色鲜明、教育同行高度认同、社会家长高度认可的遂宁市基础教育窗口学校和四川省知名公办小学。

办学特色:生活教育。河东小学的校园设计特别注重学生“学习即生活”的先进教育理念,学校结合XX区生态田园城建设和教育终极目标,继承和发展陶行知的“生活教育”理论和实践,注入新的教育内涵,确定“生活教育”为学校办学特色。

核心办学理念:学习即生活,在生活中学习,学习让我们更健康、更快乐、更幸福地生活。

学校精神: 校训——旗之志,山之德。

学校追求:共享幸福的教育生活。

学生走进河东,在一流的育人环境中享受最优质的教育,健康身心,培养卓越能力,提升综合素养,发展个性特长,奠定人生成功的基础;教师走进河东,在继承和发展生活教育的实践中,得到成长,享受幸福的教育生活,在精神和学术方面获得成功的享受。

管理理念:坚持“公正、民主、务实、创新”的管理作风,秉承“新起点、新思维、新方法”的工作思路,以“创新思路、强化管理、打造品牌、跨越发展”为工作重点,为建设优质教育品牌学校提供坚实保障。

第八条 学校倡导的校风、教风、学风。

校风:共创、共享。

教风:求实、求进。

学风:乐学、善学。

第九条 学校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学校重视并不断加强英语教学,营造汉语、英语的双语氛围和环境。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学校党支部是学校工作的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在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引领全局和保证监督作用。党支部要加强对学校教代会、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工作的领导,协调好学校内部党政工团之间的关系,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推动支部工作。学校党支部按党章规定,在上级党委的领导下,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一条 学校校长是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工作。校长依靠党支部,充分发挥教代会、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团体组织的作用,形成合力,努力管理好学校。学校成立由校长,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学校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按编制设置校长、副校长;主任、副主任;年级组长、班主任;学科教研组长、学科教师、后勤服务组及其它相关岗位。

第十三条 校长由上级主管部门聘任。副校长由校长提名,经校党支部同意,经上级主管部门考察、培训后聘任。中层干部由校长根据择优聘任的原则提出人选,经党支部同意后,由校长决定任免,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年级组长由校长聘任,班主任、学科教研组长、学科教师和其它岗位人员由年级组长聘任。

第十四条 学校行政实行层级管理,校级干部属于决策层。下设教导处、教科室、办公室、少先队大队部、教务室等机构和人员组成的执行层,协助校长做好工作。学校的年级组、学科教研组、教学班为操作层,完成各项具体教育教学等工作。学校根据发展和工作的需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对校内机构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代会在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按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发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其主要工作包括:

(一) 讨论、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二) 审议通过学校内部的规章制度、实施方案、奖惩条例。

(三) 定期评议考核干部。

学校工会委员会作为教代会工作机构开展日常工作。教代会代表任期三年。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由校长定期向教工大会或教代会报告重大的校务工作情况。

大学理事会章程参考 篇6

第一条 为构建完善的毕业生人才市场,在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之间搭建起顺利实现双向选择的桥梁,以帮助用人单位方便地选择到所需人才,帮助毕业生准确地选择到有发展前途的单位,特决定成立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毕业生就业工作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

第二条 理事会接受教育部学生司就业处、市教委学生处和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指导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性质和宗旨

第三条 理事会的性质:依据国家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政策、法律和法规,在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由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和各有关用人单位自愿组成。

第四条 理事会的宗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互利互惠的原则,在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之间及时沟通信息,帮助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更好地实现双向选择。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五条 理事会的`主要工作是:

(一)针对本校毕业生工作情况开展跟踪调查;

(二)总结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素质要求,向学校有关领导反馈信息,为学校办学改革决策提供依据。

(三)及时汇总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做好用人单位与毕业生之间的信息沟通工作。

(四)开展毕业生就业方面的工作研讨,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提供理论支持。

(五)开展各种工作联谊活动。

第四章 理事单位

第六条 本理事会由理事单位组成。

第七条 凡接收本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接受本理事会章程,经协商,即可由我校聘为本理事会理事单位。

第八条 理事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1.可随时向我校了解毕业生的有关情况;

2.可优先选用我校优秀毕业生;

3.可在我校“地大就业信息网”上宣传本单位情况及用人需求;

4.入会退会自愿。

第九条 理事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理事会章程;

2.维护本理事会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和支持本理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为我校毕业班学生提供实习机会。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理事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生就业服务中心,其职权是:

1.及时向理事单位通报本校毕业生情况;

2.积极为理事单位推荐优秀毕业生,并为用人单位招聘本校毕业生提供方便,创造条件;

3.面向毕业生全面宣传理事单位的情况;

4.组织召开理事会大会;

5.组织开展各项活动;

6.负责聘定理事单位。

第十一条 理事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在各理事单位共同协商的基础上,不断修改、补充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理事会,并自理事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大学就业工作理事会

产权交易协会章程参考 篇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XX产权交易协会。英文全称:XXX,缩写:XXX。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XX省从事产权交易(包括股权、债权、物权、技术产权、文化产权、金融产权、环境产权、农村产权、诉讼资产等各类权益类资产交易,以及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和其他标准化及非标准化合约交易等,下同)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进行产权交易理论研究的机构、团体、专家学者,以及产权交易从业人员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协会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服务与监督相结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创新性、自律性的原则,发挥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我省产权交易市场的健康规范发展,为维护协会会员的正当利益服务,为政府的决策和监管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省民政厅的指导监督,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省财政厅的监督管理及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XX。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XX产权交易市场在XX经济发展中发挥的作用,支持XX产权市场业务创新,利用XX产权交易机构优质资源为XX地方经济服务;

(二)研究产权交易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反映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的相关要求,提出完善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建议;

(三)宣传、贯彻国家关于产权交易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的相关政策,协助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单位监督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防范和化解XX产权交易市场系统风险和产权交易机构交易风险;

(四)收集并发布行业信息,研究开拓新业务,促进行业资源共享;

(五)依法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自律规则,督促会员执行;

(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间的关系;

(七)经相关政府部门授权,开展行业统计分析等工作,组织调查研究,提供咨询服务;

(八)开展有关产权交易理论学术研究和业务开发等工作;

(九)组织行业培训,推动业务交流与合作;

(十)发展行业公益事业;

(十一)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委托事项;

(十二)开展符合本协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依法设立的下列单位,可以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1、在本省境内依法从事产权交易业务的机构,且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2、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含转让方、受让方及产权交易中介服务机构);

3、与产权交易有关的学会、研究会、协会和其他有关机构(含公证机构)或团体。

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单位会员代表应当是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单位授权代表。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常务理事会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履行该会员在协会中的职务。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时,应报协会常务理事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二)个人会员。包括产权交易行业从业人员,以及特邀对产权交易相关领域有研究的专家学者。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愿意履行本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本协会依法依规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向本协会提供本机构产权交易信息,提供有关资料;

(七)议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重大变更;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广告有限公司章程参考 篇8

第一条 常德职业技术学院是国家公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学院代码13039(国标)。校址及办学地点为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路4253号。专科学制三年,颁发常德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条 为保证常德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常德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继续实施 “阳光工程”,对考生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指导和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常德职业技术学院设立由院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等事宜。

第五条 常德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机构,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直接领导,具体负责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常德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市招生工作小组。各招生工作小组分别负责相关地区的.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办公室进行招生录取。

第七条 常德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录 取

第八条 常德职业技术学院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由各省(市、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或相应机构组织录取。

第九条 常德职业技术学院按照文史类、理工类、职高对口类分代码(分类)录取。

第十条 常德职业技术学院招收新生体检标准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医学卫生类专业要求无残疾、无色盲色弱,其它专业提出的具体标准以当年公布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备注说明为准。

第十一条 常德职业技术学院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二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符合常德职业技术学院提档要求的情况下,常德职业技术学院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按志愿、档分和计划录取;计划未满时可按志愿降分投档录取。对符合国家教育招生考试部门有关加(降)分政策的加(降)分予以承认。

第十三条 在第一志愿优秀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常德职业技术学院接收服从调剂的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四条 对于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以加分或降分后的档分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学院实行奖学金制度,并对年度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及单项成绩突出者分层次给予奖励。学院现有奖学金主要分四类: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院综合奖学金及特设奖学金。其中国家奖学金为8000元/生·年,国家励志奖学金为5000元/生·年,院综合奖学金特等、甲等、乙等、丙等分别为3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生·年,特设奖学金主要由合作办学单位及院外单位提供,额度由数百元至数千元不等,一般每年度发放一次,如建才奖、益丰奖学金、康普奖学金等。

第十六条 学院设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向银行申请助学贷款,并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合理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七条 学费收取按湖南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依据各专业培养成本不同,学费为3000—7800元/年(软件技术专业7800元/年;护理、助产、临床医学、医学检验技术、药学等专业5460元/年;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SMT技术与管理方向)、数控技术、机械制造与自动化、计算机网络技术、建筑工程技术、工程造价等专业4600元/年;会计电算化、电子商务、市场营销等专业3500元/年;园林技术、畜牧兽医等专业3000元/年)。书费按实支收取,公寓费依标准不同为600-1000元/年。

第十八条 常德职业技术学院20分省分专业的招生计划等详细信息,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或见学院招生简章。

第十九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学院招生办

招生网址:www.cdzy.cn/zsb

电子邮箱:cdzyzsb@163.com

联系电话:0736-7280515(办公)、7280516(传真)、7280760(录取)

邮政编码:415000

广告协会章程 篇9

总则

本社团以实践专业技能,传播广告文化为宗旨。为了提高大学生综合技能和社会实践,提高当代大学生的身体素质活跃大学校园的气氛,给同学创造一个展示才华的舞台,在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协助下,筹备成立广西城市职业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广告协会。培养和促进大学生对广告领域里营销、策划、创意、设计相关的文化和专业知识的理解认识,并通过实践活动提升了广告专业技能。

第一章 总章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广西城市职业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广告协会,简称:广告协会。

第二条 为使协会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协会日常工作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本协会以“为酷爱广告,崇尚创新的同学提供交流合作平台,以友谊,团结,奋进,提高,充实,以实战为名,为爱好广告的同学提高自己为最终目标”为宗旨,通过开展学术交流、社会实践等活动,使广大学生在理论学习的同时能把所学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高自身的实际应用及综合能力。

第四条 本协会隶属于广西城市职业学院大学生联合会。

第五条 参加社会公共利益及学校利益的活动,同时严禁成员以协会名义做有损协会利益的事。

第六条 协会的组织机构:会长、副会长、技术部、策划部、秘书部、外联部、宣传部。

第七条 本协会直属会长直接管理,副会长及各部门正副部长,直接对会长负责,各部门成员由各部门部长直接管理。

第八条 协会的基本任务:组织开展与广告有关的活动,带动会员积极参与,让协会成为一个交流平台,形成钻研广告的学风。

第九条 每届的协会干部,由上届会长推荐,通过考核由社团各部门审核产生。

第二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成员资格

(一)凡承认本章程,思想上进,遵纪守法,对本协会有兴趣的我校在校生均可申请加入;

(二)协会需把成员的基本资料存档备案。

第十一条 成员权利

(一)成员有对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的权利;

(二)成员有对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三)成员有参加协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第十二条 成员义务

(一)承认本章程;

(二)自觉执行协会的各项决议;

(三)服从协会的组织安排,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按时完成负责的工作;

(四)自觉维护协会的声誉及形象;

(五)主动向协会提出工作上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三条 退会处理条件

(一)严重违反本章程;

(二)无故不参加协会规定活动三次以上;

(三)自愿申请退会(需备书面申请资料)。

第三章 换届制度条例

正副会长资格及产生、罢免办法

第十四条 正副会长资格及产生办法:

(一)正副会长需忠于职守,认真负责,能够较好的组织并开展各项活动;

(二)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组织沟通能力;

(三)有较好的协调沟通能力;

(四)正副会长由现任会长提名产生,经理事会全体成员的2/3以上人员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在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监督下,通过协会内部代表选举产生,至多连任两届。

(五)换届改选时间在每年六月底。

第十五条产生的协会新一届负责人需在两周内上交详细档案一份,内附:个人简历,协会、半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新一届负责人应在不影响协会正常运转情况下尽快完成各项工作交接。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更换:

(一)任期已满(一般为1年);

(二)自愿提前卸任者(需交书面申请);

(三)在任期间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直接或间接不良影响者;

(四)在任期间不积极组织活动,不关心成员者。

第四章 协会的组织机构与责任

第十八条 协会组织机构由以下人员组成:

会长1名,副会长2名,秘书长1名,设计部部长1名,设计部副部长1名,策划部部长1名,策划部副部长1名,秘书部副部长2名,外联部部长1名,外联部副部长1名

第十九条 理事会共12人(由各部门部长与会长组成)

第二十条 会长行使以下职责:作为协会代表,负责总体事务,制定总体规划,把握协会发展方向,组织协调协会各部门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 副会长行使以下职责:配合辅助会长的工作,为协会出谋策划,协调好各部门的关系。

第二十二条 设计部行使一下职责:负责设计与创作的各种海报,宣传单,各项平面设计任务以及电脑创作配合好各部门进行活动。负责做好本协会的各项活动的宣传事宜,负责本会活动的前期宣传工作,组织宣传协会各项活动,并对活动的宣传效果进行定性、定量的分析。协调各协会之间的联络,协会在校内的宣传及每次活动的海报的张贴。

第二十三条 策划部行使以下职责:负责组织好本会的各项活动,负责开会会场的联系安排和每年的招新工作,组织开展各项活动,并对活动进行策划、效果评估,组织本会会员参加外部活动。策划活动安排、详细活动细则流程,是活动的先行者、策划者,积极组织活动、安排活动细则,主持、管理、维持各项活动的秩序。

第二十四条 秘书部行使以下职责:

(一)负责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实施工作计划,管理协会的各项资料

(二)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组织对协会各部门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奖惩

(三)负责对活动的记录,协会的财务收支结算,年终活动总结以及新学期的工作安排

(四)及时收集、反馈信息,采纳意见、建议,及时向会长反映,并掌握学校各协会、社团的联系方式。

第二十五条 外联部行使以下职责:负责常规大型活动的费用赞助、搭建与社会联系,负责对外联系,为协会活动提供部分经费,以及组织联系专业辅导员讲课。

第五章 请假管理制度以及例会时间管理制度条例

协会请假应遵循真实、及时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请假原则

(一)例会时间是每周星期三晚上21:30~22:30

(二)协会部长级以上请假者,凡理由充分,得当,都由协会会长批复并提交秘书部备案。

(三)协会副会长级以下的成员请假者,凡理由充分,得当,都应由各部门正部长批复并提交协会秘书部备案。

第六章 经费管理及使用制度

第二十七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资金来源主要为会员交纳的会员费

(二)企业赞助的资金

(三)协会合法创收经费。

第二十八条 会员交纳的会费为30元每人。

第二十九条 协会经费统一设帐,由秘书处专人管理。实行帐款分离。第三十条 经费报销使用国家正式发票,并背书经手人姓名。

第三十一条 协会申请活动经费时,由活动发起人向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如需讨论的经集体协商后,方可向上级申请经费。

第三十二条 以协会名义取得的合法收入,作为协会经费,统一管理。第三十三条资金使用

(一)协会一切费用统一入账,秘书部定时向会长上报账目使用情况;

(二)各部门活动的开展前必须作好财务的支出预算的报表,50元以上的活动资金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由会长签字审核确认,并由秘书部负责人签名登

记后方可使用;

(三)一切活动的开支的资金必须到秘书部备案存档。

第三十四条 资金监察

(一)协会每次活动后做一次财务总结并召开财务管理例会,每半学年秘书部长向协会全体会员做一次财务报告;

(二)协会负责人和秘书部长不可以涂改或强令办理违规财务制度的资金启用事项;

(三)秘书部每一年必须有每一年的账本,并且是要有留底的副账本,账本资料必须是真实和完整性的;

(四)会员必须按时参加财务报告会议,不得无故缺席,无故缺席者,取消一年的评优资格。

第三十五条 资金补加

(一)资金空缺,经理事会批准并取得2/3以上的会员同意,方可向会员收取弥补会费,所以收会费必须金额入账;

(二)协会活动经费50以下,由使用部门人员预先垫付,事后持报销凭证经会长同意后到秘书部部长报销;

(三)协会换届一切财务事宜必须清楚的结算移交新一届的接班人;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广西城市职业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广告协会,经协会各部长(副部长)及会长讨论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内容若与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相抵触,以国家和学校 的有关规定为准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即协会成立之日起生效。

广西城市职业学院

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广告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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