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机构财务管理制度

2024-05-26

辅导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共11篇)

辅导机构财务管理制度 篇1

1、明确保本校的目的,学好所学科目,做到全面发展。

2、按时上课,认真听讲,做好课堂笔记。

3、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4、尊敬师长,文明礼貌,提问要举手,课前要擦黑板。

5、按时完成作业,不抄袭他人作业;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舞弊。

6、上课保持肃静,未经老师允许不准中途进出教室,上课期间不准会客。

7、上课期间不准看、听、玩与学习无关的东西,如发现一律没收,须有家长亲自到校领取。

8、班干部要负责考勤以及维持上课秩序,上课期间家长不得接近教学区。

二.请假制度

1、因事需请假者,须提前带请假条向班主任请假,班主任批准后方可请假。

2、不能提前请假者,须由家长电话通知本校班主任,上课时必须带补假条到班主任处报到。

3、无论是请假条还是补假条,假条上必须有家长签字和家长直接联系方式。

4、在没有请假的情况下,连续两天不到校者,本校有权勒令其退学。

三.教室管理制度

1、保持教室整洁。教室内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仍纸屑、废物,不准在黑板、墙壁、门窗及课桌上乱涂乱刻。

2、保护公共财物。禁止撕扯玻璃门窗上的橡皮压条,不得拆卸各种螺钉和零件、损坏电器开关、挪动座位、搬动桌凳等。损坏公物照价赔偿。

3、禁止穿响鞋、带钉鞋、拖鞋、背心、内短裤进入教室。

4、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品及刀具进入教室。

5、下课离开教室时,要关好门、窗、电灯、电扇。有空调的教室,由值日指人员人负责开关。

辅导机构财务管理制度 篇2

一、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制度的发展过程

我国首次发行彩票, 是在1987年。1994年, 国务院明确了彩票的发行权和主管机关:彩票发行批准权由国务院决定, 彩票的主管机关则交给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的时候, 国家财政部将彩票的管理权从中国人民银行的手中全面接管过来。到了2009年, 我国颁布的《彩票管理条例》更加明确了这一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彩票监督管理工作。

在2002年之前, 由于彩票机构是属于事业单位, 所以彩票机构的财务制度都是按照执业单位的内容所执行, 按照一般的事业单位财务核算。在2002年之后, 也就是由我国财政部门接管彩票事业之后, 为了让彩票机构的财务行为更加具有规范性, 为了更好地反应我国彩票的行业特点, 所以我国制定了首部针对彩票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并从颁布的当年开始正式执行。

施行《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对于推动我国彩票行业的健康发展有着非常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在该办法的实行过程之中, 一些矛盾和问题也逐渐显现了出来。比如说:彩票代销者经费因列支而夸大了业务费收入;固定资产购置与折旧列支的矛盾;预决算纳入行政主管部门的部门预决算, 影响对彩票资金状况的监督;我国每一个省的彩票执行政策标准和内容尺度都达不到统一, 对彩票行业的监管造成了阻碍。

我国从2009年开始, 彩票行业的发展进入了高速增长期, 每一年的彩票增幅都在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单单是2014年, 我国的彩票销售额就达到了3823亿元。在世界杯期间, 我国的体彩总销量大幅度上升, 2014年我国的体彩销量达到1764亿元, 增速高达百分之三十一点五。随着彩票业的快速发展, 我国的彩票管理制度也在不断地更新和完善。随着《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陆续颁布与实施, 让我国的彩票行业在法律上不再是无法可依的状态。而因为《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修订与实施, 奠定了我国制定新的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法律以及政策依据。在彩票机构的翘首以待中, 我国国务院财政部在2012年年底颁布了《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从2013年开始正式施行。在2014年初, 又颁布了《彩票机构会计制度》。

二、对于新旧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比较

新的《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和以前的《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财务管理办法》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别, 其中以下几个方面的差别最大。

(一) 新旧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不同

《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彩票管理的通知》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而新的《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则是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和《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所制定的。相比较而言, 后者所依据的法律级次更高, 制度更新, 紧跟时代发展节奏。

(二) 新的《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内容和结构都基本遵循《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实施

《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相对于之前旧的彩票机构管理办法, 做到了精简内容。将其中“彩票奖金管理”的相关内容移到了《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办法》中。这样的做法, 使得彩票行业的财务管理内容更加突出, 强调了彩票机构执行事业单位相关财务制度的要求。

(三) 新的《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提升了彩票机构的预算级次

《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彩票机构作为一级预算单位管理, 单位预算和决算均不纳入其行政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和预决算, 直接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这个规定让彩票的资金管理受到了更大的监督力度, 让彩票行业的各类信息的透明化加强, 使得彩票机构能够依法接受社会公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有效监督。

(四) 《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修订了部分彩票业务的会计核算方式

《彩票机构管理办法》修订了彩票代销者代销费、固定资产购置、结转结余等彩票业务的会计核算方式, 明晰明确了彩票机构的收、支、余关系, 促进了信息使用者对财务信息的全面了解, 有助于信息使用者对财务信息的理解和分析。

(五) 《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加强了对于风险的防控措施

新的《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里面增加了“彩票兑换周转金”和“发行销售风险基金”等专用基金科目的设置和核算要求, 通过设立这些风险防控措施, 可以增强对彩票机构的风险管理。

三、《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对彩票机构财务管理的影响

国家颁布新的《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对各级彩票机构的财务管理都会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每一个彩票机构都要认真学习和深入研究新的《彩票机构管理办法》, 了解里面的内容并且严格遵守。对于《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里面规定不明确的内容, 则要遵守《彩票机构会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相关规定来进行处理。彩票机构还要在熟悉了解《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内容之后, 找出执行《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对自己所在的事业单位所带来的影响, 思考分析之后想出合理有效的解决对策。

(一) 结转结余处理方式的改变对福利基金的影响

《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中, 彩票机构的结转结余分成了两部分, 分别是:“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结转结余”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之外的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结转资金一般情况下是结转之后的下一年继续使用, 而职工的所有福利基金都必须从“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之外的其他资金结余”中计提。结转结余处理方式的改变, 对于那些收入情况差或者根本没有经营收入的彩票机构来说, 势必会降低员工的福利基金。

(二) 《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中的基金计提方式对于业务费的影响

《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中, 有这样两项基金计提方式:“彩票兑奖周转金”和“彩票发行销售风险基金”。这两项基金计提直接影响了彩票机构年度可使用的业务费额度, 会加深一些业务费比较少的彩票机构的资金压力。

四、对于完善《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一些建议

首先, 想要保障彩票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就离不开科学有效的监管, 财政部应该加强对地方彩票监管部门和彩票机构的培训, 只有各地都明白了制度的内容, 才能方便监管过程中出现误差。

其次, 《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主要是为了规范彩票机构的财务行为, 而对于彩票机构会计核算方面的规范却起不了完全的约束作用。基于此, 在2014年, 我国通过多次的专家研讨和调研工作, 以《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和彩票机构以及其业务的特殊性, 为彩票机构和彩票基金的核算统一制定了一套会计制度。这一新政策的实施, 有助于我国彩票机构的管理。

另外, 我国还需要设立科学合理的彩票机构财务报表体系, 以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的彩票行业财务报告体系。

总之, 《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实施, 对我国彩票行业的发展有着不可磨灭的影响。只有处理解决好其中的问题, 全面了解其中的内容, 引入彩票机构自己的思考, 才能够顺利贯彻该办法的实施。

摘要:我国在2012年11月6日, 由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印发<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随着该办法的制定出台以及实施, 使得我国的彩票机构财务行为更加完善和规范, 对彩票机构财务管理的要求也更加严格。本文简单介绍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制度的发展过程, 从中分析思考, 提出财务管理制度下彩票机构的一些问题, 同时将以前和现在的两种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相比较, 分析新办法对彩票机构财务管理产生的意义所在, 最后结合现状, 提出合理科学的建议, 用来促进新的财务管理办法的顺利执行。

关键词:《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影响

参考文献

[1]孟丽君.《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解读及问题探讨[J].会计师, 2013 (7) .

[2]白萍.浅谈《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对彩票机构财务管理的影响[J].新财经 (理论版) , 2013 (3) .

[3]翟金扣.彩票行业会计规章制度的缺陷及改进思路[J].管理学家, 2008 (11) .

[4]王素英.民政部:着力加强福利彩票管理工作[J].社会福利, 2010 (8) .

家教辅导机构火爆 谁为管理买单 篇3

如今的家教授课已经由传统家教衍生出庞大的课外辅导机构产业,即在以教师对学生一对一授课为主要环节的基础上,课外辅导机构对学生提供专业咨询、科学测评、制定培训方案、全程教学跟踪等辅助服务。但是,在极大的家教市场需求下,高昂的费用、鱼龙混杂的辅导机构让家长们愈发找不着北,引发极大的争议。

模糊收费

“这种感觉像是在赌博。”牛女士告诉《经济》记者,她为女儿请了化学和物理两位中考一对一辅导家教,一个月的课时费将近2万元,花费了她几个月的工资,而2011年北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过3.29万元。

记者从北京地区一些课外辅导机构了解到,一对一家教辅导每小时课时费在200元到1000元不等,价格悬殊且标准不一。

“学生的成绩不一样,需要根据学生的个性、习惯及失分点制定个性化教学方案,安排合适的教师。”学大教育陈老师告诉《经济》记者,目前针对高考数学的冲刺辅导课时费在220元到900元之间,具体费用要根据学生学习情况而定。

以高三数学学科补基础为由,《经济》记者先后向多家课外培训机构咨询了课时费用标准。学大教育阜成门校区给出280元每小时的参考价,新东方个性化学习中心天行健校区咨询教师给出的参考课时费是350元每小时,“200元到300元之间。”学海教育咨询教师表示。京翰一对一教育则在300元到400元之间。

“1000元每小时,所有科目价位统一,”针对学生需求,部分课外辅导机构开出天价。金钥匙学校咨询教老师表示,家长可以给学生请专家做诊断、点拨,只需一两次课时,每次课程两小时。课程要根据专家的时间安排,能约到教师也不容易。

此外,一些二线城市的辅导资费也高得惊人。学生家长张先生指出,沈阳的一些知名培训机构每小时课时费从200元到500元不等,最高的每小时达到1000元。在济南、大同、重庆等城市的知名课外辅导机构针对高三学生的辅导课时费也在200元以上。

通过咨询,《经济》记者发现,针对相同学习状况,同一课外辅导机构不同的咨询教师给出的收费标准并不相同。然而,学大教育咨询教师董老师却告诉《经济》记者,北京市所有校区的收费标准都是统一的,师资也由总部调配。

效果难判

“肯定能提高。”学大教育咨询师朱老师告诉高三学生家长,虽然距离高考时间不多,但通过学大教育老师的辅导,学生的成绩一定可以提高。

教师的承诺确实令许多家长为其买单,然而教学效果是否如其所承诺?家长和学生表示,效果很难判断。

“老师讲的我听懂了,但是做题的时候还是不会。”北京大学附属中学高二年级学生告诉《经济》记者,父母给她请了两位教师,物理教师的讲课耐心细致,以前的一些难题现在也会做了,但是生物教师虽然辅导也很细致,但是她的成绩并没有提高。

“我们的教师授课受学校教研部门监督,而且还有专门的老师负责教学效果跟踪。”学大教育许老师对《经济》记者说。为保证教学效果,教育培训学校一对一辅导与传统的家教不同之处在于提供从分析、诊断到教学、追踪的过程。

但是,除了教师一对一辅导,部分学校附加的辅导服务形同虚设。

当问及学习计划的制订时,某教育培训机构咨询教师告诉《经济》记者,这个辅导计划不出一天就可以制定出来,学生第二天就可以接受辅导。记者不禁怀疑,一个学生的辅导计划仅通过简单一次课时甚至些许交谈就如此快速地制定,学习效果能达到吗?

“其实我们内部的教师的考核很严格,每月都有考试,而且教研部门会收集学生家长的反馈,教学质量跟不上的老师会被淘汰。”学而思教育旗下智康一对一教育一名教师说。

家教辅导机构对教师实施考核、淘汰,确实有助于提高教学效果。然而一些家教辅导机构对学生的教学只是一锤子买卖,学生充当了教师考核的牺牲品。即便是学生的成绩没提高,家长一般都不会追究。“学费都交了,老师讲的也很认真,我们也不好意思去怪谁。”人大附中学生家长许女士说。

真假师资

“人大附中、四中、北大附中、清华附中、101中学、实验中学、三帆中学等重点校一线专家名师团队和海归教育心理学博士后、业内专家学者,两部分共同组建而成”,这是学海教育的招生简章所做的师资承诺。然而巧合的是,海文八人教育、金钥匙学校的师资宣传与之几乎如出一辙。

实际上,教育管理部门明确规定,在职教师不得从事课外“有偿家教”。近日,河北省石家庄市教育局出台相关规定,将“不得从事有偿家教”纳入教师聘用合同条款,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或被解聘。

人大附中、北京四中等重点中学的规章管理都很严格,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并且在多个机构从事有偿家教的宣传是否属实呢?从家教辅导机构的资料来看,教师的简介并未公布教师的姓名,仅以“部分教师身处要职不便公布”为托辞。

在很多辅导班的宣传资料上,为了显示自己的权威性,“权威专家”词语屡见不鲜。然而,学生和家长在选择时无从检验这些宣传资料的真假。

追本溯源,从家教机构招聘信息来看,课外辅导对教师的招聘并无严格准入门槛。部分机构招聘启示中的职位描述与学校的师资简介大相径庭。

学海教育对咨询老师的任职资格要求仅为高中以上学历,任职资格更注重的是咨询教师的表达能力、沟通能力,以及形象和气质。而咨询教师不仅要负责一对一辅导的咨询和约访,还要负责学生的学习状况分析与诊断,制定辅导计划与方案,甚至连训练方案都是由咨询教师做出。

此外,家教辅导机构对授课教师的招聘要求也并不严格。聚智堂等知名教育培训机构对讲师的任职资格标准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对教学经验的要求仅为“有教学经验者优先”。而对教师的从业资格、资质资历并无严格限制与要求。

资质疑虑

课外辅导机构属于社会力量办学,除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正式登记注册外,还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地方管理条例,从而获批领取教育部门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继而从事教育培训。

如今,家教市场上家教服务的机构非常多,但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颁发的含有家教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以及教育部门批准的家教机构,数量极少。不具备经营家教资格的机构混在其中扰乱市场。有些机构只是在工商部门注册领取了营业执照,或以咨询公司、教育科技公司等形式出现,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却从事教育培训工作。

《经济》记者发现,北京市海淀区部分课外辅导机构不知名且规模较小,如宽高教育、学海教育,这些课外辅导机构的名称并未收录在海淀区教委公布的社会力量办学名册中。

此外,一些培训机构虽然获得了办学许可证,却未及时接受教委相关部门的年检。

一位业内人士坦言,虽然民办教育机构要进行年检、审计,且日益严格,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民不举,官不究’,日常监管的缺失,导致了培训市场的混乱。”

虽然一对一家教辅导机构内部设置教务管理部门对教学质量进行监督,但毕竟这些机构处在自己管自己的状态,只能依靠自律来提高教学质量。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难以对其教学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甚至连行业的准入标准也难以有效实施,对教师的从业资格也并无权威的统一认证。

此外,部分课外辅导机构利用虚假宣传蒙蔽学生及家长,从而招收生源。一些课外辅导机构以“点招班”、“占坑班”名义进行宣传对外招生。更有课外辅导机构设置清华班,北大班,名校班。依照民办教育法律法规,这些课外辅导机构所谓的承诺都是没有任何依据的,也是有关文件明令禁止的。

民办培训机构是公办校的补充,“一对一”辅导形式正是弥补学校大班教育的不足,满足学生的个性化需求。课外辅导机构投其所好,课时费自然水涨船高。

实际上,高额的课时费的过半费用都归课外辅导机构。“教高中的老师,每月轻松过万,赶上好的季节每月三万很正常的。”一位从事一对一辅导的老师向《经济》记者透露,课时费只有30%~40%给教师,口碑好的教师能拿到50%,剩下的全部归课外辅导机构。

辅导机构财务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中小学生课外辅导及幼儿早期教育辅导机构的管理,促进和保障中小学生课外辅导及幼儿早期教育辅导机构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基本条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举办中小学生课外辅导及幼儿早期教育辅导机构(以下统称辅导机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我市对辅导机构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 辅导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辅导质量。

第五条 市教育局是我市辅导机构的主管部门,各镇(街)宣教办协助市教育局,负责辖区内辅导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办学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申请举办辅导机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举办者资格要求:举办辅导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辅导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法定代表人资格要求: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非国家公职人员;

(三)有符合办学需要的教学辅导场所、教学设备及生活设施等必要条件。教学辅导场所建筑面积必须300平方米以上,教学辅导场所租赁期不少于5年,教学设施设备总值10万元以上,教学辅导场所、教学设备及生活设施不存在安全隐患;

(四)有维持辅导机构正常辅导活动需要的稳定经费来源,其中开办货币资金(流动资金)5万元以上;

(五)有符合任职资格要求的校长(机构负责人)和教师。校长(机构负责人)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有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并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或具有教师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辅导机构必须有专任教师5人以上(含5人),专任教师必须由具有相应科目和相应层次及以上资格的非在职教师担任;

(六)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七)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必要的教学辅导、人事、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条 申请举办辅导机构,应征求所在地镇(街)宣教办意见后,再报市教育局审批。申办辅导机构,可先申请筹办;符合条件的,也可直接申请开办。

第八条 辅导机构名称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使用“中国”、“中华”、“世界”、“国际”以及政党、行政机关、军队、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国际组织、外国国家地区名称等字样。一般应按照“市名+镇名+字号+培训中心”的样式命名。

第九条 辅导机构申请筹办的程序及材料要求:

举办者向拟办辅导机构所属镇(街)宣教办提出筹办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筹办报告;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包括: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单位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简历等;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

(四)租赁教学辅导场地的,应提供租赁意向书复印件;

(五)属多人合作办学的,需提供合作办学协议书,包括:举办者权利和义务、各方投入资金的情况、权益如何分配等。

镇(街)宣教办收到筹办申请后,经实地考察符合要求的,同意筹办,并将筹办情况报市教育局备案。第十条 辅导机构申请开办的程序及材料要求:

筹办结束,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举办者应向镇(街)宣教办提交以下申请开办材料:

(一)《申报审批表》(原件);

(二)举办者和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履历表原件,身份证复印件);

(三)校长(机构负责人)资格证明材料(身份证、教师资格证、学历证和职称证复印件);

(四)城建部门出具的校舍《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备案证书》或房屋结构安全检测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复印件);

(五)校舍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校舍建筑设计平面图(原件);

(七)租赁校舍的需提供租赁合同书(复印件);

(八)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租借场地原消防验收意见书无效)(原件);

(九)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包括流动资金验资和教学设备验资)(原件);

(十)章程及规章制度(原件);

(十一)科目设置、层次及课程计划(原件);

(十二)属多人合作办学的要求有合作办学协议书,包括:举办者权利和义务、各方投入资金的情况、权益如何分配等。(复印件);

(十三)有饭堂的要求有卫生合格证明(复印件);

(十四)有校车的要求有校车合格相关证明(复印件);

(十五)申请开办报告(原件,需举办者和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

(十六)镇(街)现场调查表(原件);

(十七)教师资格证明材料(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和职称证复印件);

(十八)教师聘用合同(人力资源局印制的版本)(原件)。

镇(街)宣教办收到以上材料后,验明所有材料的原件,在只需提供复印件的资料上注明验明原件的时间和经手人。核实材料后,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对辅导机构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填写现场调查表,然后报市教育局审批。

第十一条 辅导机构的审批

市教育局成立辅导机构审批工作小组,负责全市辅导机构的审批。审批工作小组由市教育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职业与成人教育科、人事科、基础教育科、民办教育管理科等职能科室的有关人员。

市教育局收到申请开办材料后三个月内对申请开办的辅导机构进行审核,符合开办条件的发给《办学许可证》。不符合条件不批准开办的,应说明理由。

举办者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到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申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到市技术监督局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领取上述“三证”后方可招生。

第十二条 镇(街)宣教办应当组织建立和完善辅导机构风险防范机制和应急机制。

第十三条 辅导机构刻制印章,应依照《民办非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民政部、公安部令【2000】20号)办理。

第三章 办学要求

第十四条 辅导机构应按照核准登记的层次和科目进行招生。

第十五条 辅导机构应健全内部决策、执行和监督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六条 辅导机构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按聘任合同保障教师的经济收入,为专职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聘任外籍教师,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第十七条 辅导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公示,收费应统一使用税务票据,按月或每期收费,不得预收费用,不得乱收费。在办学过程中出现学员要求退还学费的情况时,辅导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退费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辅导机构应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并设置会计账簿。

第十九条 辅导机构存续期间,所有校产由辅导机构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转让、抵押或者用于担保。

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辅导机构内从事宗教活动。

第二十一条 辅导机构在办学过程中,应切实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严防事故的发生。同时,应做好学生的安全保护工作。辅导机构对学生在辅导机构学习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应负全部责任(不可抗拒原因除外)。辅导机构在接送学生方面应做好交接手续,保留书面交接凭据,并存档备查。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辅导机构在教研活动、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表彰奖励、参加社会活动等方面,应当接受市教育局及所在镇(街)宣教办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辅导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辅导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样本,发布前应当送所在镇(街)宣教办,由镇(街)宣教办报市教育局备案。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备案的内容一致。

第二十四条 辅导机构每会计年度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将审计报告报镇(街)宣教办和市教育局。

第二十五条 辅导机构应按照规定,参加每年的教育教学质量评估,连续二年不参加年度评估或评估不合格的,市教育局可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市教育局应将审批成立的辅导机构名单及其年度评估情况在部门网站上公告。

第五章 变更与解散

第二十七条 辅导机构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机构负责人)、名称、科目、层次或校址,应经镇(街)宣教办审核和市教育局审批。

第二十八条 辅导机构变更举办者的,应向市教育局提供如下材料:

(一)变更举办者的申请;

(二)新的举办者身份及履历等资格证明文件;

(三)转让合同(需经市公证处公证);

(四)合法的审计机构出具的辅导机构财务审计报告;

(五)合法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新的举办者资产评估证明。

第二十九条 法定代表人或校长(机构负责人)的变更,应向市教育局提供如下材料: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或校长(机构负责人)的申请;

(二)新的法定代表人或校长(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新的法定代表人或校长(机构负责人)的工作简历。

第三十条 科目或层次的变更,应向市教育局提供如下材料:

(一)变更科目或层次的申请;

(二)相关师资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校址的变更,应向市教育局提供如下材料:

(一)变更地址的申请;

(二)新校舍《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或校舍最近使用的安全鉴定书);

(三)消防部门出具的新校舍《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

(四)新校舍产权证明材料;

(五)新校舍建筑设计平面图;

(六)租赁校舍的需提供租赁合同书。

第三十二条 辅导机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或者合并:

(一)出现辅导机构章程规定的解散情况;

(二)因资金困难、管理不善等,无法开展正常的教学辅导活动;

(三)与其他辅导机构合并。

第三十三条 辅导机构的解散或合并应由市教育局批准,并收回办学许可证和印章。

第三十四条 辅导机构解散或合并时,应妥善安置所招收的学生,镇(街)宣教办和市教育局予以协助。

第三十五条 辅导机构解散或合并,应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并按下列顺序清偿财产:

(一)应退学生的辅导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交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四)偿还举办者的投入。

第三十六条 辅导机构要求终止办学的,应提前3个月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市教育局在确认辅导机构已妥善安排好学生并依法清算债权债务后,批准其停办。

第三十七条 辅导机构的变更及解散,应在市教育局批准后,到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有关变更及解散登记手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辅导机构在教学辅导活动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九条 辅导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教育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登记,擅自举办辅导机构的;

(二)擅自分立、合并辅导机构的;

(三)擅自改变辅导机构名称、科目、层次和举办者的;

(四)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五)非法颁发或者伪造结业证书、培训证书的;

(六)管理混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八)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九)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辅导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办学许可证不得出借、转让。

第四十一条 境外的组织、个人以合作形式举办辅导机构的,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慈善机构财务管理制度 篇5

为了加强本会财务管理,提高理财水平,为慈善事业发展服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制定了本制度:

一、加强对财务工作的管理,严格审批权限。协会各项开支须事前提出预算或专题报告,经会长审批后执行。

二、严格执行社会善款与协会经费分别列支原则。社会善款来源于社会募捐,全部用于救助、慈善设施建设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公益活动。

三、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正确设置帐簿,使用科目;及时记帐、算帐、报帐,做到内容真实,凭证齐全,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面简明清晰;按期对帐;做到帐帐、帐据、帐表、帐物、帐款五相符合;严格按照有关制度的规定妥善保管好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资料。

四、坚持科学运用各项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不得设立小金库,不得私开有价收据,一切收入及时入帐。

辅导机构财务管理制度 篇6

1.项目计算期=建设期+运营期

2.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期资本化借款利息

3.本年流动资金投资额(垫支数)=本年流动资金需用数-截止上年的流动资金投资额

本年流动资金需用数=该年流动资金需用数-该年流动负债可用数

4.某年经营成本=该年外购原材料、燃料和动力费十该年工资及福利费+该年修理费+该年其他费用

5.运营期所得税后净现金流量

=息税前利润×(1-所得税税率)+折旧+摊销+回收额

=营业收入-经营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所得税

6.包括建设期的投资回收期=最后一项为负值的累计净现金流量对应的年数+最后一项为负值的累计净现金流量绝对值/下年净现金流量

7.投资利润率=年息税前利润或年均息税前利润/投资总额×100%

8.净现值=求和符号(第t年的净现金流量×t年的复利现值系数)

9.净现值率=项目的净现值/原始投资的现值合计×100%

10.获利指数=投产后各年净现金流量的现值合计/原始投资的现值合计=1+净现值率

11.内部收益率irr:求和符号[第t年的净现金流量×(p/f,irr,t)]=0

辅导机构财务管理制度 篇7

基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主要基于以下背景:一是基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强基层、把医改不断推向深入”的要求;二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要求;三是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改革的要求。具体包括部门预算改革、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国库集中收付改革、工资和津贴补贴改革等;四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公立医院的差异要求。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 基层单位侧重预算管理, 核算基础以收付实现制为主, 核算相对简单;公立医院侧重财务管理, 核算基础以权责发生制为主, 核算相对复杂。通过两种财务制度的建立, 兼顾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 兼顾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具体包括成本补偿机制差异、预算管理模式差异、业务活动内容差异、内部会计机构差异等。

二、现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1. 现行制度的滞后性和不适应性

(1) 社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现行制度是1998年制定, 从1999年1月1日起实施。1999—2010年, 是我国实施“十五”和“十一五”规划时期, 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开始推进, 伴随着以公共财政为主的财税体制不断改革, 政府投融资体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及教育、社会保障等民生体制的改革, 我国的社会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2) 内部环境随之变化。社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同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础设施、信息化程度、人员结构和素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水平、医患关系等都发生重大变化。

2. 医改意见及实施方案的要求

根据医改方案的要求和医疗机构财务、会计管理的实际需要, 财政部会同卫生部在反复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联合修订印发了《医院财务制度》 (财社[2010]306号) , 并制定印发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 (财社[2010]307号) , 为准确反映医疗机构收支情况、规范财务行为、强化预算约束、严格成本控制提供了政策依据, 为推进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体制机制综合改革创造了条件。修订后的《医院财务制度》在强调医院预算管理的同时, 对医疗成本核算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这些要求并不适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一些管理要求, 在《医院财务制度》也无法全面反映。

3. 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经济管理的需要

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工作的作用将不仅限于记账及核算, 更重要的是规范运行机制、提供财务信息及决策依据并开展科学高效的财务管理。因此, 医院和基层迫切需要建立全面的、适应管理要求的财务、会计制度, 真实反映各项财务、会计信息, 发挥参谋助手、效益管理及监督职能等作用。

4. 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

为适应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新要求,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校及中小学财务制度等文件已经开始修订。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制度需要作出相应完善。

5. 推进政府财务会计制度改革的需要

(1) 我国会计制度体系主要包括:企业会计制度, 又具体分为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政府会计制度, 又具体分为总预算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又具体分为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宗教机构等会计制度。

(2) 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制度改革拉开了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革序幕。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属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范围。企业会计制度已于2006年进行了改革,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从2004年开始实施, 而政府财务会计制度改革严重滞后, 必须加快推进。在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没有改革之前, 医院财务会计制度改革为政府会计制度改革特别是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革拉开了序幕, 开启了政府会计制度改革的新纪元。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改革总体思路要求和主要内容

改革的总体思路:顺应基层医疗体制改革、强化财政资金预算管理、简化会计核算、涵盖多种收支管理模式和医保结算模式。总的来说就是摸清家底、监管到位、激励跟上。具体来说:要紧紧围绕“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 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的总体目标, 制定出适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运行机制、适应不同管理方法、突出强化预算管理、简化核算程序、促进财务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

改革的具体要求, 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充分考虑财务、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贯彻落实医改精神和相关政策;借鉴国际惯例及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改革经验;解决实务并方便操作。

改革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1) 分设两个制度体系; (2) 强预算管理和收支核算; (3) 强化成本控制和绩效考评; (4) 加强资产和投资管理; (5) 引入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改革的意义和主要亮点

1. 改革意义

(1) 为医改铺路。新制度是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 贯彻落实医改精神的产物, 能够基本满足公共医疗卫生资源回归“公益”属性对会计核算和监督的需要;能够适应建立公共财政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发展的需要、不断进行适应性动态调整。

(2) 为会计制度改革探路。

(3) 为医药体制改革铺路。

(4) 健全基层医疗机构补偿机制。

2. 改革的主要亮点

(1) 根据职能定位, 明确了制度适用范围。

(2) 落实医改意见, 强化预算约束。明确了国家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经批复后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算是保障其履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职能、衡量有关部门核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重要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预算。财政部门核定的财政补助等资金预算及其他项目预算执行中一般不予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绩效考核, 并按要求报送绩效考核报告。

基层卫生医疗机构财务管理浅析 篇8

【关键词】基层医疗机构;财务管理

一、基层医疗机构的财务管理现状及原因分析

在我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制约了财务管理工作的合理、高效进行。总结来看,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财务管理人员方面

财务管理作为基层医疗管理机构中的枢纽,关系到医院资金的流动状况。但由于医院的管理人员缺乏对财务管理工作的足够重视、管理意识不足。此外,他们所学专业都属于医学专业,欠缺与财务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这便会导致管理人员对财务工作的认知产生较大差距,可能会出现管理人员和财务工作人员意见难以达成统一的状况,甚至,会出现危及单位的财务账目问题。

2.财务从业人员方面

在我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整个管理体系中,相关从业人员专业能力不足的情况屡见不鲜。就目前来看,绝大多数的社区以及乡镇医疗机构的财务从业人员取得学历的方式为函授,夜大等,也可能是是高中毕业生,有的甚至是由学医人员转换岗位调到财务部门。这便导致他们无法正确的处理各种基础财务问题,更不必说一些复杂的财务工作了。进而,不可避免的产生了会计信息质量差、财务管理混乱等诸多问题。

3.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方面

目前,我国的基层医疗机构大多欠缺一个系统性的、较完善的、适用性强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所以,就会导致医疗机构的各项收入没有按时上缴、支出没有按时上报申请的情况多有发生。如此进行下去,基层医疗机构的整个财务环节难以形成一个完整的循环模式,有许多潜在隐患,值得我们引起注意。

二、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的具体方法

1.提高财务部门相关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每一个基层医疗机构的财务部门的工作人员都应该具备专业的财务工作素质。这不仅会影响到整个部门的工作能够正确、高效地进行,也有益于整个医疗机构的良好发展。因此,我们可以从两方面来实现对其综合素质的提高:一方面,强调医疗机构在进行财务工作管理人员招聘时,注重其是否具备专业的学习经验;另一方面,强调工作人员在按照会计准则按时、认真、准确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应定期组织财务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实现管理人员的总格素质提升。

2.形成完善的基层卫生机构核算信息体系

作为医疗机构的核算、监督管理的必备条件,一套完善的基层卫生机构核算体系是必不可少的。它关系到了整个单位的经营活动的正常、良好运行。准确掌握单位的各项收支活动记录会大大减轻工作人员的工作程序。例如,有些基层卫生医疗机构采用沈阳丰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核算软件和用友财务软件,对门诊开方到收费室、中西药房、住院部的关键科室实行了电脑记账,从而降低了财务风险。

3.更好的发挥基层卫生机构财务管理的控制职能

财务控制是单位内部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财务工作相关人员对单位的各项经营活动进行严格的把控,参与到每一个环节中,避免单位产生财务问题。其中,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认真完成单位的预算管理工作

基层医疗机构的预算管理工作是整个财务管理工作的基础条件。按照目标核定、收支核准、绩效考核、超支不补、结余按要求使用的基本原则完成对预算报表的编制。这有利于执行国家的各项医疗政策、财务政策,保证单位的合法、合理化。

(2)加强财务科室收入支出的管理工作

基层卫生机构的收入由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组成。其中,医疗收入包括门诊收入和住院收入,而药品收入被并入到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作为新会计制度要求下的重点、难点,分为基本支出补助收入和项目支出补助收入。在实际工作中,上级主管部门对公共卫生支出的以下问题应进行重点检查:①公共卫生支出科目缺少明细科目。②没有按照规定列出各项基本公共卫生支出。③缺少基本公卫支出支出明细附件。④没有按照上级部门规定编制基本公共卫生辅助专账。

总结来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的艰巨任务,需要凭借各级人员在严格遵纪守法的前提下,共同学习、努力、创新,实现财务管理工作在良好的轨道上继续前行。

参考文献:

[1]杨玉敏.新财务会计制度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浅析.财经界(学术版)[J].2016(04).

[2]鲁风涛.医疗改革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的完善.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J].2016(15).

[3]赵云丽.论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的策略.经济研究导刊[J].2016(07).

[4]杜艳香.浅析以改革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的完善.中国总会计师[J].2015(07).

[5]徐洁.新医院财务会计制度的实施对医院经济运行的影响[J].2015(15).

作者简介:

XX公司分支机构财务管理的办法 篇9

第一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人员由公司财务部派出,其工作对公司财务部负责,在职权范围内为所在分支机构提供财务服务和支持,接受财务部的委托,对分支机构的经营运行情况行使财务监督权。

第二条 分支机构如因经营业务需要,允许在所在地指定银行开设银行账号和申办注册登记、税务登记,但必须事先提出申请(书面),经公司财务部审核,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会签同意,报请董事长批准,方能执行,未经公司批准同意,擅自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或不在指定银行开设银行账号,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的,公司财务部有权追究分支机构负责人和经办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有公司财务部派驻财务人员的分支机构,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银行及相关业务,否则将追究其工作失职及连带责任。

第三条 分支机构在所在地指定银行开设的银行账号仅限于分支机构日常费用开支使用,工程类款项及其他经营收入款项必须通过公司财务部指定的公司银行账号或公司评审确认的工程和经营合同中指定的银行账号进行结算。

第四条 分支机构所有资金的使用,都必须事先或定期向公司对应的业务职能主管部门报《资金使用预算计划表》,经审核批准后,按预算计划执行,财务人员(含派驻)负责监督预算计划执行过程中每笔资金的使用;预算计划未纳入的用款项目或超预算计划批准额度的用款项目,分支机构应及时报批,严禁分支机构“先用

后批”、“瞒报虚报”等用款现象,未经公司审批的资金使用,分支机构财务人员一律不得支付。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人员每月须负责按要求向公司报送上月的资产负债表、上月的利润表、上月的银行对帐单、上月的纳税申报表(附税单复印件或开户银行扣款单复印件),上月的收支明细、本月的费用开支计划表、本月工程资金使用计划表、本月工程材料采购计划表、单项用款申请单、工程施工合同、材料采购合同、购货发票、物资入库单据、现金日报表等报表资料。

第六条 分支机构财务人员每季度须返回公司财务部做述职汇报,并同时接受相关政策、技能、业务等方面的培训。

第七条 分支机构无权以分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工程合同,所有工程合同必须以公司(总公司)名义与甲方签订后。所支付的工程款必须打入公司(总公司)指定帐号,不得擅自打入分公司帐号。如需开发票,须凭公司(总公司)提供的外出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开具发票,财务人员须及时将发票的记账联与税单原件寄回公司财务部,分支机构不得擅自对外开具发票。

第八条 所有与工程相关的支出,驻地会计必须及时催收材料发票与民工工资单,于每月月底前寄回总公司汇总入帐。驻地会计必须审核发票的真实性,填写的正确与完整性(公司名称应填写总公司名称,并且要有材料清单)。材料发票必须填写报销单,并有项目经理与分公司主管领导签字后寄回总公司。

第九条 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向银行及企业或个人借贷,也不允许为企业或个人提供各类担保贷款;银行账户只允许工程款项的进

出,绝不允许提供给外企业或个人套取现金;除零星少量材料外,采购材料一律不得使用现金。

辅导机构财务管理制度 篇10

实施情况调查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

根据省卫生厅布置,为了解各地各单位贯彻执行《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的情况及存在问题,提高财务会计基础工作水平,推进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省卫生厅决定在全省开展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制度实施情况调查。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调查内容

1.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制度贯彻实施的总体情况;

2.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账户结转情况;

3.医院固定资产追溯调整及累计折旧提取情况;

4.医院成本核算工作开展情况;

5.新财务会计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

二、有关要求

请各医疗机构按照上述要求对本单位的制度实施情况进行回顾调查,总结前期工作经验,梳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与措施。

请各单位于2012年3月2日前将文字调查报告报我科(只需oa邮箱回复即可)。我科将择时进行实施情况现场调查。

常熟市卫生局

辅导机构财务管理制度 篇11

关键词:建设 依法 财务管理

0 引言

目前,建筑业迅速发展已使建筑业成为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之一,但居于服务和管理地位的建设主管部门的驻外机构在此过程中也暴露出较多的财务问题。从财务、审计机关公开披露的信息和财务检查的通报看,建设主管部门的驻外机构帐实不符,资金体外循环,往来款长期挂帐,固定资产管理混乱,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等情况比较突出。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和驻外机构正常的管理秩序,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助长公款消费的奢靡之风,甚致腐蚀了一些干部,影响了建设主管部门驻外机构的廉洁、高效和服务的形象。形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最重要的笔者认为是建设主管部门对驻外机构财务管理的弱化和缺位,

没有能够按照《会计法》等法律、法规严肃财经纪律。因此,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其驻外机构的财务管理势在必行。

1 建设主管部门在驻外机构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 单位领导对驻外机构财务管理工作不够重视。在实际工作中,单位领导并没有真正把财务管理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没有真正发挥财务人员对驻外机构财务管理的作用,财务部门只是充当事后的“付款员”,还有的领导认为财务管理是财务部门的事,与驻外机构关系不大,驻外机构的费用支出只要不超过既定的预算指标,如何支出是驻外机构的事,无需财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因此财务部门对驻外机构的财务管理得不到单位领导应有的支持。基于这些模糊认识和做法,在很多程度上制约了建设主管单位的财务部门对驻外机构的财务管理。

1.2 驻外机构内部控制制度没有或不健全。建设主管部门驻外机构的主要职能无外乎协调关系、疏通渠道、牵头组织所辖区域的外出施工企业开展一些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等活动,工作人员较少,岗位设置上不合理,兼岗现象较为普遍,没有按照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实行不相容职务的分设,造成职责不清,缺乏相互制约的财务监督机制,导致驻外机构原始凭证失真现象比较严重,影响了会计信息质量。

1.3 为“小集体”利益违法乱纪。一些驻外机构为了自身“小集体”利益,巧立名目,利用手中权力,以不规范收据,收取辖区内外施企业的费用,或摊派应有自身承担的费用,根据需要随意减免外施企业应上缴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以达到个人收益的目的。个别驻外机构的工作人员沆瀣一气利用虚列支出等方式转移预算外资金到“小金库”,致使“收支两条线”管理难以达到既定目标。

1.4 政府采购制度得不到贯彻执行。有些驻外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在未办理政府采购手续的情况下,在驻外机构所在地购置一些必要的办公设备,事后为躲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变造或伪造发票来报销购置资产费用,致使单位资产账实不符,极易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1.5 固定资产管理不规范。固定资产管理粗放,责任人不落实或责任人落实但管理制度不到位、制度执行不力,驻外机构资产长期不清查,仅听驻外机构工作人员年终自报,久之出现账有物亡,资产贱价变买,变卖、报废不按财政部门法定程序进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1.6 货币资金管理有漏洞,资金安全存在隐患。建设主管部门驻外机构的主要职能是履行对外出施工企业的管理职能,工作人员较少,人员兼岗现象较普遍,单位对出纳岗位监督不够,很少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大额开支用现金支付,白条抵库、公款私存现象在驻外机构中比较普遍。

1.7 票据管理不规范。驻外机构工作地址远离单位,一些工作人员,无视单位票据管理制度,为谋求“小集体”利益,私自购买、使用不规范票据收款,损害了管理者高效、廉洁的形象,侵害了国家和集体利益。

1.8 资金使用计划性不强,费用开支不透明,费用支出构成不合理,财务手续不健全,经济事项无合同、无协议,仅凭发票报销费用,资金使用效率底下,给个人侵害单位利益造成可乘之机。

2 建设主管部门树立驻外机构高效、廉洁的服务形象

针对驻外机构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运用法律的手段,采取有力措施强化驻外机构的财务管理,从根本上治理存在于财务管理中的疏漏甚致违法问题,树立驻外机构高效、廉洁的服务形象。为此应:

2.1 重视财务管理,依法科学理财。单位主要领导人要加强财经法规的学习,充分认识到加强驻外机构财务管理的重要性,切实做到依法理财、科学理财,驻外机构财务管理如出现重大问题,单位领导要依法承担第一责任。驻外机构的财务工作同样是单位财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工作中,应充分调动单位财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让他们积极、主动地参与到驻外机构的财务管理中,为加强驻外机构的财务管理出谋献策。

2.2 建立、健全驻外机构的财务管理制度,提高驻外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法制观念。建设主管部门必须结合驻外机构的实际情况,依据《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切实可行财务管理制度,细化责任,做到制度管人,责任到人,不相容职务一定要分开,对薄弱环节和重要岗位要加强控制。平时除了对驻外工作人员进行岗位技能的培训和学习外,还应加强《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促使工作人员知法、守法、用法,维护驻外机构在外施企业中的形象。年终,单位应将工作人员在财务方面的表现纳入对驻外人员年终的综合考评中。

2.3 加强票据管理,合法使用票据。非税票据(包括财政收费票据、内部结算票据)和税务发票是单位收费的合法票据,应有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申购和管理,严禁驻外机构擅自购买和使用不合规票据收费,加强票据缴销管理工作,实行缴销票据与稽核资金的同步。经费支出应取得真实、完整、合法的原始票据,否则,单位财务部门应有权拒绝报销。

2.4 制定费用支出指标,编制资金使用计划,从严控制支出。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驻外机构所在地的实际情况(物价水平、房租水平等)制定驻外机构支出项目全年费用指标,在此基本之上编制驻外机构的资金使用计划,制定费用消耗限额及定额,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坚持按项目、按时间、按进度支出,不准随意变更预算项目、超预算安排支出,主管部门应严格要求驻外机构添置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必须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后方可实施,在开支过程中,严禁工作人员弄虚作假,伪造、变造发票虚报支出,损公肥私。

2.5 加强驻外机构国有资产的管理,建立符合驻外机构特点的资产管理制度。驻外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单位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管好手中资产,并将责任细化落实到个人,禁止驻外工作人员在履行必要报批程序前擅自处置资产。由于驻外工作人员处于相对的流动之中,驻外机构至少每年一次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摸底,同时将检查结果上报至单位的财务部门并做好前后人员资产的交接工作,明确个人责任。

2.6 由于财政部门目前已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以及未经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不得开设“银行存款“账户,因此,驻外机构必须根据部门工作的特点,争取财政部门的同意和支持,保留驻外机构所在地业已存在的“银行存款”账户,用以反映驻外机构资金的收支情况。驻外机构的资金支出必须按照规定转账结算,必须认真执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制度,严禁白条抵库、公款私存。

参考文献:

[1]浅议依法强化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江苏建筑会计.2007.(4).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1999.

[3]盐城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工作指南.盐城市财政局.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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