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024-07-11

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精选9篇)

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篇1

一级资质标准: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5年以上房地产开发经营;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不少于20人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级资质标准: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3年以上房地产开发经营;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不少于10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合计数量;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级资质标准: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合计数量不得少于10人,其中合计数量不少于5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合计数量不少于2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级资质标准: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合计数量不得少于4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合计数量不得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专业初级以上职称的财务负责人并且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篇2

1.梁岳峰主任介绍了《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修订的进展情况;参会代表对资质标准内容的条款设置和标准量值进行了认真的讨论。

2.尹敏达主任简单总结了委员会2009年的工作和2010年的主要工作安排。

3.颁发了钢结构委员会的副主任证书。

4.征求了各位副主任对《建筑钢结构行业自律公约》和建筑钢结构委员会管理办法的意见, 并进行签字确认。

5.发了征集2010年年会论文的通知、评选优秀项目经理的通知和行业统计表。

本次会议中《钢结构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成为会议讨论焦点。据梁主任介绍:本次修订是以87号令 (2001年发布, 已经9年) 为基础, 87号令将企业分成三大系列, 施工总承包序列、专业承包序列和劳务承包序列, 整个体系有12个总包专业资质、61个专业承包资质、13个劳务承包资质。本标准已经颁布九年, 而钢结构行业发展迅速, 与当前行业情况严重脱节, 而国际惯例标准也是5年进行重新修订, 所以标准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新一级标准与原一级发生如下变化:

1.注册资本金。原标准1500万提高到3000万。

2.净资产要求指标。原标准是年结算收入最高年3000万, 新改为连续3年平均上缴税500万。

3.新标准确认了生产厂房的要求, 具体要求一级企业达到30000平米, 原来没有要求。

4.新标准明确了生产设备要求, 原来没有详细要求。

5.新标准对技术负责人提出具体要求, 要求主持过两项钢结构技术工作, 老标准没有。

6.对技术人员提出专业要求, 原来没有具体要求。

7.增加了对技术工人的要求。

8.增加了科技进步方面的指标。

9.增加焊接工艺、实验室、焊接培训中心。

此次标准修订确立的基本原则:

1.调整企业特级资质标准, 培育行业主导型企业, 促进行业整体素质的提高。

2.捋顺总承包序列与专业承包的关系, 维护公平合理的市场次序。调整序列结构, 完善和配套专业资质等级标准, 优化专业类别、等级、工程承包范围设置。

3.调整现有标准考核指标, 弱化对危险、危害性小的专业资质性质。突出对业绩、新技术、新材料应用企业专有技术、人员及资格的要求, 弱化产值、人员数量、专业设备等指标的要求, 鼓励企业做精做专。

4.规范资质申报资料要求, 减轻资质审查的工作量。完善准入退出机制, 建立起建筑企业的信用体系, 加强企业的动态管理。

此次具体调整要求:

1.适度提高原来一级企业资质标准, 促进行业发展。照顾西部地区, 只对原来的2、3级进行微调。

2.进一步构造和完善建筑型企业产业结构, 保持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三个序列的前提下, 通过调整不同的序列、不同类别中的等级的标准, 调成级次, 适当减少总承包企业数量, 进一步扩大专业承包与专业承包的规模。

考核指标设置方面以下要求:

1.强化科技进步方面的指标。

2.强化建造师方面的要求, 取消原标准中工程技术与经济管理人员总量方面的指标。

此外, 建筑钢结构委员会主任尹敏达补充强调:钢结构一级企业可承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内的以钢结构为主体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工程。一级资质企业符合条件的, 可直接申请相应等级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篇3

1、申请报告(自治区建设厅、南宁市建委各一份);

2、经办人员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3、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提交原件);

4、经上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5、上企业资产负债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6、新增资部分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7、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复印件;

8、完成相应等级开发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

9、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本市社保机构为企业所聘人员开具的劳保证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帐单或社保收款收据+社保缴费明细表);

10、《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复印件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11、企业在册人员名单的电子文档(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职称、原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备注栏)

1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在“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的“资料下载”栏中下载);

13、承诺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注意事项:

1、上述4~10项材料提交原件审核,留存复印件。

2、专业技术人员须符合申报等级规定的要求;具体要求详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附录。

3、开发业绩证明材料是指开发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对需要用投资额折算开发业绩的,折算前提是累计竣工量必须达到规定竣工量的50%以上,不足部分可用在建项目的投资额进行折算,折算值由具有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评估。

4、“三资”企业除上述13项外还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

5、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用A4规格的纸张,按以上顺序打印目录后装订成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不装订。

6、联系电话:5521521

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篇4

料?

答: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一式3份);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

5、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6、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7、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8、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07年06月2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桂建房[2007]15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房产局:

为了加强我区的房地产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保持我区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房地产处。

联 系 人:李兰芝、谢 东

联系电话:0771-2264302、2264312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实施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经济实体。包括专营、兼营开发企业和单项开发企业。

第四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依法申请核发《暂定资质证书》;已有开发业绩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依法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包括暂定资质证书、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设区市、县(市)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分类和分级

第六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条件的,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暂定资质证书》。已有开发业绩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资质等级确定开发经营范围和建设规模

(一)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可以在全自治区范围内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可以在全自治区范围内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四)四级资质房地产开发项目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可以在全自治区范围内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五)暂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金、人员达到一级资质标准的,可承担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注册资金、人员达到二级资质标准的,可承担1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注册资金、人员达到三级资质标准的,可承担10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注册资金、人员只达到四级资质标准的,可以承揽建筑面积5万平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建设规模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暂定资质证书上注明,可以在全自治区范围内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八条 本自治区以外的省(区)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到本自治区范围内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到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表逐级上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需提交的材料有:

(一)企业情况备案表(按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作的统一格式);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验副本原件);

(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验副本原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法人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五)企业驻桂管理人员(包括财务、工程、销售等)负责人身份证和职称证复印件;

(六)开发项目的有关审批文件。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三、四级资质和暂定资质的申报由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相应等级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分正本和副本。

第十条 申请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四)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五)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六)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七)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八)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九)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十一条 申请核定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其中上一年房屋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房地产开发投资额折算前提是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7.5万平方米以上,其中上一年房屋施工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不足部分可用在建项目的土地款及土建工程款进行折算,其中土建工程款占折算总额的50%以上。)

(四)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五)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六)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七)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八)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十二条 申请核定三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三)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亦可用房地产开发投资额折算,前提是已竣工面积需达2.5万平米以上;不足部分可用在建项目的土地款及土建工程款进行折算,其中土建工程款占折算总额的50%以上。)

(四)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五)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六)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七)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八)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十三条 申请核定四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三)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四)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五)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六)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七)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由初审部门核验,并在复印件上盖章确认);

(三)企业章程,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四)验资证明;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个人简历;

(六)企业董事会成员、经营、财务、工程、统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个人简历;

(七)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和身份证;

(八)办公场地证明。

第十五条 临时聘用(聘用期不足1年的)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第十六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申报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正、副本,原件领新定级资质证书时交会原发证部门);

2、经上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由初审部门核验,并在复印件上盖章确认)

3、上企业资产负债表和审计报告;

4、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未开工的提供土地使用证,在建项目的提供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项目完工的提供《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意见书》,以房地产投资额折算的,提供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出具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评估报告。属于联合开发的业绩,申报企业须提供以双方名义办理的项目有关证明,包括项目合作开发协议、投资款证明,立项、规划、施工、竣工、销售环节等相关证明。

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和身份证复印件(原件由初审部门核验,并在复印件上盖章确认),并提供有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为单位所聘人员开具的劳动保险证明或其它相关证明(申请暂定资质不需提供社保证明)。

6、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已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日前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

第十八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和企业开发经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企业按原资质等级延长资质证书有效期。已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的,应当按照企业的经营业绩、资金及人员情况重新核定资质等级,需提交本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材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定后向企业颁发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九条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具有开发项目的,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和企业开发经营情况,决定给予企业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条 申请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申请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的报告;

(二)《暂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上企业资产负债表和审计报告,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落实情况报告;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并提供有单位为所聘用人员开具的劳动保险证明;

(五)项目立项文件及已开发项目的有关证明;

对于延长期限超过2年,有项目但又未达到定级条件的,企业需重新申报暂定资质。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必须在自治区级新闻媒体上公开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或注销手续。分立、合并后需要并重新申领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30日内,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应事项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的15日内,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符合原资质条件或有不良经营行为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予以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篇5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特级资质标准:

1、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

2、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

3、企业近3年年平均公路工程结算收入15亿元以上。

4、企业其他条件均达到一级资质标准。

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10年承担过下列4项中的3项以上所列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修建一级以上公路路基100公里以上;

(2)累计修建高级路面400万平方米以上;

(3)累计修建单座桥长≥500米或单跨跨度≥100米的公路特大桥6座以上;

(4)完成过单项合同额1亿元以上的公路工程3个以上。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15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职称;总经济师具有高级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0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系列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系列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0人。

企业具有的本专业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15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6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80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公路工程结算收入4亿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并至少具有:

(1)160吨/小时以上沥青混凝土拌和设备3台,120立方米/小时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及60吨/小时以上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各1台或60吨/小时以上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3台,300吨/小时以上稳定土拌和设备4台;

(2)摊铺宽度12米的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2台,摊铺宽度8米以上的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4台;

(3)120千瓦以上平地机5台;

(4)1立方米以上挖掘机5台;

(5)100千瓦以上推土机5台;

(6)各型压路机20台(其中沥青混凝土压实设备10台,大型土方振动压实设备10台);

(7)扭矩200千牛〃米以上的钻机2台;

(8)80吨以上自行式架桥机2套;

(9)50吨以上吊车3台;

(10)水泥混凝土泵车4台;

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篇6

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分为二级、三级。

二级资质标准:

1、商品混凝土年产量10万立方米以上,产品质量合格。

说明:年产量考核连续三年的年实际产量,其中有一年实际年产量达到要求既可;新建企业考核设备生产能力是否能够达到标准要求,但首次资质等级核定必须由最低级开始,三年后可允许升级申报;产品质量合格应以全年向用户提供的预拌混凝土出厂(交货)合格证(注:辽建发

[2001]20号《辽宁省建筑工程竣工技术档案编制办法》中表式)为考核依据,所有向正式全法的建筑工程供应的商品混凝土都必须开具合格证。考虑该《编制办法》刚开始实施,这次资质就位,暂按各方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要求考核,同样适用于尚未制定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的地区,考核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为建筑工程出具的砼抗压强度报告单是否与供应量匹配。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积称: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说明:企业经理工作经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必具一个条件,工作经历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的年限(如商品混凝土、构件、建筑企业经理、搅拌站站长、工长、项目经理等),职称指经营管理、技术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负责人工作经历和职称必须同满足条件,相关专业指混凝土制品、土木建筑、建材等与混凝土有关的专业。财务负责人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说明:有职称的人员必须有有效的职称证件和聘用合同,并不得同时在两个商品混凝土企业任职。

3、企业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2500万元以上。

说明:企业资本金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标明的注册资本金,营业执照必须年检合格。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金按《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建建[1995]533号)和《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实施意见》(建建[1996]405号)文件执行。企业净资产是指企业总资产减去总负俩后的余额,其中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四个部分。企业必须和实提供合法的企业财务报表。

4、企业近三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3000万元以上。

说明:商品混凝土企业所销售出的混凝土的实际结算收入。

5、配有2台55立方米/小时以上的搅拌系统,混凝土运输车不少余10辆,输送泵不少于

2台。

说明:要求搅拌系统有微机控制计量系统,设备运行情况良好,企业设备和生产工艺环境符合环保政策要求;运输车和输送泵数量为最低配置要求,车况应符合交通法规要求。

6、企业设有混凝土专项试验室。

说明:商品混凝土试验室应有省建设厅颁布发的商品混凝土二级试验室资质证书并年检合格(执行辽发[1996]47号文件)。

三级资质标准:

1、商品混凝土年产量5万立方米以上,产品质量合格。

说明:产产量考核连续三年的年实际产量,其中有一年实际年产量达到要求既可;新

建企业考核设备生产能力是否能够达到标准要求,但首次资质等级核定必须由最低级开始,三年后可允许升级申报;产品质量合格应以全年向用户提供的预拌混凝土出厂(交货)合格证(注:辽建发[2001]20号《辽宁省建筑工程竣工技术档案编制办法》中表式)为考核依据,所有向正式合法的建筑工程供应的商品混凝土都必须开具合格证。考虑该编制办法刚开始实施,这次资质就位,暂按各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要求考核,同样适用于尚未制定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的地区,考核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为建筑工程出具的砼抗压强度报告单是否与供应量匹配。

2、企业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商品混凝土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说明:企业经理工作经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必须具一个条件,工作经历指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的年限(如商品混凝土、构件、建筑企业经理、搅拌站站长、工长、项目经理等),职称指经营管理、技术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负责人工作经历和职称必须同时满足条件,相关专业指混凝土制品、土木建筑、建材等与混凝土有关的专业。财务负责人必须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说明:有职称的人员必须有有效的职称证件和聘用合同,并不得同时在两个商品混凝土企业任职。

3、企业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1200万元以上。

说明:企业资本金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标明的注册资本金,营业执照必须年检合格。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金按《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建建[1999]533)和《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实施意见》(建建[1996]405号)文件执行。企业净资产是指企业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后的余额,其中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四个部分。企业必须如实提供合法的企业财务报表。

4、企业三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500万元以上。

说明:高品混凝土企业报销售出的混凝土的实际结算收入。

5、配有1台30立方米/小时以上的搅拌系统,混凝土运输车不少5辆,输送泵不少于1台。

说明:要求搅拌系统有微机控制计量系统,设备运行情况良好,企业设备和生产环境符合环保政策要求;运输车和输送泵数量为最低配置要求,车况应符合交通法规要求。

6、企业设有混凝土专项试验室。

说明:商品混凝土三级试验室应有省建设厅颁布发的商品混凝土试验室资质证书并年检合格(执行辽建发[1996]47号文件)。

承包范围:

二级企业:可生产各种强度的混凝土和特种混凝土。

说明:按《预拌混凝土》标准中的分类划分。通用品系指强度等级不超过C40、坍落度不大于150mm、粗集料最大粒径不大于40mm、并无特殊要求的预拌混凝土。特种混凝土(特制品)指超出通用品规定范围或有特殊要求的预拌混凝土。鼓励商品砂浆的生产开发。

三级企业:可生产强度等级C60及以下的混凝土。

说明:指强度等级C60及以下的无特殊要求的预拌混凝土。鼓励商品砂浆的生产开发。

注:

二、三级企业均可兼营市政工程方砖、道牙、隔离墩、地面砖、花饰、植草砖等小型预制构件。

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篇7

【题注】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根据建 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开发企业,是指在我省城市及村镇从事土地开发、房屋 及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开发经营业务,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第三条 凡在我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专营或兼营的各类开发企业都必须遵守本 办法。

第四条 陕西省建设厅归口管理全省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根据自有资金和经营管理能力,开发企业划分为一、二、三、四、五 五个等级。各级开发企业的资质标准如下:(一)资质一级企业:

1、自有流动资金20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

2、有职称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 不得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0人;

3、设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总工程师、高级会计师职称的总会计师、经济师以上(含经济师)职称的总经济师。工程技术、经济、统计、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

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4、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历;

5、近三年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面积,或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 投资。连续四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优良率达20%以上。(二)资质二级企业:

1、自有流动资金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

2、有职称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 不得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10人;

3、工程技术、经济、统计、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4、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历;

5、近三年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面积,或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 投资。连续三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优良率达10%以上。(三)资质三级企业:

1、自有流动资金5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

2、有职称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 不得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5人;

3、工程技术、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 应专业助理以上职称,配有初级以上职称的专业统计人员;

4、具有二年以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历;

5、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面积,或累计完成与之相当的房地产开 发投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四)资质四级企业:

1、自有流动资金2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

2、有职称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 不得少于5人;

3、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 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五)资质五级企业:

1、自有流动资金不低于30万元,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元;

2、有职称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少于3人;

3、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的初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应有三年以上会计工 作经历。

上述各级别开发企业临时聘用或兼职聘用的技术人员不得计入公司技术人员总 数,不得作为技术、经济、财务等业务负责人。第六条 申报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章程和固定的办公地点;

(二)有独立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有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任命的专职经理,并配备有同企业等级相适应的专职技术、经济等管理人员;(三)有不少于等级规定的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条 申报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二)企业资信证明;

(三)企业法人代表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务任命书和职称证件;(四)企业成立的批准文件;(五)企业章程;(六)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与申请资质等级人员数相应的专职技术、经济等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件;(八)办公场地的房屋权属证明或一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协议;(九)其他要求提供的文件、证明。第八条 开发企业资质审批程序如下:

(一)省属单位和中央在陕单位成立的开发企业直接报省建设厅审批;

(二)各地(市)的开发企业经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厅审批

(三)各县(市)的开发企业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地(市)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复审后,报省建设厅审批;

(四)申报一级开发企业时,经按上述报批程序审查后,由省建设厅上报建设部 审批;

(五)外省单位在我省申报成立开发企业,直接报省建设厅审批;

(六)外省开发企业来我省进行房地产开发,应向省建设厅交验资质证明文件和 其所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书,经批准后,方可从事房地产开发;(七)经批准成立四级以上的开发企业,允许在我省境内跨地区经营,不再办理 资质审批手续,但应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第九条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开发企业,由省建设厅发给建设部统一制定的《资 质证书》。《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样法律效力。第十条 申报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凡资金、人员达到一、二、三级标准,而开 发经历和经营实绩达不到相应标准的,按降低一级的资质等级审批。

开发企业在资质审定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 关规定,办理开业登记。

第十一条 以某一开发项目为对象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的项目公司,不定资质等 级,由项目所在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项目规模审定其资金、人员条件后,报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一次性《资质证书》,并报省建设厅备案

第十二条 非生产型综合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自有资金达到两亿元以上,其中 自有流动资金达到一亿元以上;中央各部门所属工程建设公司达到建筑工程资质一

级,自有资金一亿元以上,其中自有流动资金达到5000万元以上,地方工程建设公

司达到建筑工程资质一级,自有资金5000万元以上,其中自有流动资金达到3000万

元以上;经报省建设厅批准后可兼营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但不定资质等级。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 证书》。

开发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报纸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发。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应当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30日内,向 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等级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 开发企业变更名称、法人代表、办公地址和主要经济、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开发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工商行 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的同时,注销《资质证书》。第十七条 开发企业的资质每年年检一次开发企业应提供下列年检文件:(一)公司经营报告;(二)财务报告;(三)统计年报资料;(四)开发工程质量证明文件;(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经过年检,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标准的开发企业,由原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吊 销《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 凡在规定期限内未上报年检资料的开发企业,取消其资质。第十九条 开发企业自开业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展开发经营活动的,取消其资

质。

第二十条 一、二、三、四、五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 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各级开发企业可承担的任务规定如下:

(一)一级开发企业可承担20公顷以上的土地开发任务,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 上的居住区开发建设,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区、商业区的开发建设,建设

技术复杂程度不受限制;

(二)二级开发企业可承担20公顷以下(含20公顷)的土地开发任务,建筑面积20 万平方米以下(含20万平方米)住宅小区开发建设,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商业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

(三)三级开发企业可承担12公顷以下(含12公顷)面积的土地开发,建筑面积12 万平方米以下(含12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房屋综合开发或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商业建筑的开发建设,不得承担含有12层以上,跨度超过24米的建筑物的建设;

(四)四级开发企业可承担建设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的住宅组团的房屋

综合开发,或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商业建筑的开发建设,只允许承担七层及七层以

下民用建筑的建设;

(五)五级开发企业只限于在本地区范围内的村镇(不含县城)进行开发建设,可 承担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允许承担五层以下民用建筑。第二十一条 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

限期改正、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罚款。(一)申请资质等级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二)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三)工程质量低劣的;

(四)擅自超越《资质证书》规定承担任务的;

(五)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通知

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上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

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篇8

关于印发《山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建房字【2001】142号各市、地建委(建设局)、房管局:

《山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业经2001年2月2日厅长办公会议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二月六日

山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一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应当具备的人员素质、资金数量、管理水平、开发能力及开发业绩等。本细则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申请备案、核定资质等级、年度检查、资质变更、资质注销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一级企业资质初审和二级以下企业的资质审批、发证。

市(地)、县(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企业资质的初审和申报。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第六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下列资料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验资证明;

(四)企业管理章程与财务管理制度;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及个人职业经历资料;

(六)工程、财务、统计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七)工程、财务、统计等各类专业人员的资格证书与相应专业学历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劳动合同;

(八)固定营业场所证明;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提供的有关文件。

第七条 聘用期为1年以下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备案的程序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县(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初审后,经市(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查,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中央驻晋单位及省属各部门(单位)所属国有的再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或中央驻晋单位及省属各部门(单位)投资设立的国有控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经其控股方主管部门审查签注意见后,持有关材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暂定资质证书》后,应当30日内到所在地市(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登记,并接受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九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备案申请后,对符合申请备案要求的应在30日内核发《暂定资质证书》(一个正本、一个副本)。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满后,视企业经营情况,由企业申请,按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再延长1年。但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其《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暂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月内,持下列资料向企业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

(二)《暂定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

(四)专业技术人员变化情况;

(五)开发项目实施情况;

(六)《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七)已进行预售的,提供《商品房屋预售许可证》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行分级审批

(一)一级资质由市(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建设部审批;

(二)二级及二级以下资质由企业所在县(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市(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查,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中央驻晋单位及省属各部门(单位)所属国有的再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或中央驻晋单位及省属各部门(单位)投资设立的国有控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经其控股方主管部门审查签注意见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3年后,方可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开发业绩显著的,可不受此限。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一级资质企业由市(地)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建设部审批;

(二)二级及二级以下资质由企业所在县(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市(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查,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央驻晋单位及省属各部门(单位)所属的国有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或中央驻晋单位及省属各部门(单位)投资设立的国有控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经其控股方主管部门审查签注意见后,报所在地房地餐开发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每年1月15日前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上一年度检查,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

(二)《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

(三)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四)上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情况证明材料;

(五)上年度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报表。

县(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市(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检材料;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报材料30个工作日内公布年检结果。

第十五条 经年度检查达不到原定资质等级标准的,据实重新核定等级。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实行责任制。

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责任卡,翔实记载企业及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申报、审查及现场查勘记录。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责任卡,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报企业承办人员和审签领导的姓名、职务;

(二)县(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查人员的姓名、职务、审查内容、审查方式及审签领导的姓名、职务;

(三)市(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查人员的姓名、职务、审查内容、审查方式及审签领导的兴民个、职务;

(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人员的姓名、职务、审查内容、审查方式及审签领导的姓名、职务;

(五)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任务的范围是:

(一)一级企业承担房地产开发业务,其建设规模不受限制;

(二)二级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开发项目,或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其他开发项目;

(三)三级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开发项目,或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其他开发项目;

(四)四级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开发项目,或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其他开发项目。

暂定资质等级企业承担开发任务的范围与四级企业相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

第十九条 一级企业可在全国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二级和二级以下企业,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省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入晋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需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外商(含港、澳、台)在本省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本细则第八条之规定进行备案登记。

第二十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把那里变更手续后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等级注销手续,并重新申领《资质证书》。

第二十一条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省级报纸上声明作废后,方可按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补领手续。

第二十二条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省级报纸上声明作废后,方可按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补领手续。

第二十三条 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或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依《规定》第二十一条处罚,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国有、集体企业两年内不得申报房地产开发资质;

(二)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两年内不得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

(三)中外合作、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企业,两年内不得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二十四条 企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注销其《资质证书》:

(一)两年内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

(二)企业亏损严重,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

(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清洁严重的;

(四)不按规定履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

(五)不按时参加年度检查的;

(六)不按时报送统计表的;

(七)不按规定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销售期房的;

(八)发布虚假广告,有欺诈行为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处理: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而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

(二)超越《资质证书》规定承担房地产开发业务的;

(三)开发建设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四)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企业资质变更手续的;

(六)《规定》中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未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省外和境外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开发业务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其在15日内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其限期离晋。

第二十七条 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自治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篇9

根据新的《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行政许可操作指南(2011年12月版)》文件要求,自通知之日起,申请三级以上开发资质(含延续)将按照新的标准进行审查,四级暂定资质暂按原标准执行。

附: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行政许可操作指南(2011年12月版)

一、各级别资质条件说明

(一)一级资质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以营业执照、验资报告为准,其中实收资本不得少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从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之日起到申报一级资质计算满5年(以资质证书中批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时间至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接收申请时间为准)。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1)晋升一级资质的,近3年以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接收申请时间为准,按年度计算,往前推3年。如申请时间为2011年8月8日,近三年即为2008年-2010年,2011年开发业绩可做为参考数据;延续一级资质的,近3年以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时间为准,按年度计算,往前推3年,具体到月份。如证书有效期到期时间为2011年9月30日,近三年即为2008年10月-2011年9月。

2)累计竣工总量以开发主管部门提供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载明的面积为准,未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的,可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的面积为准。竣工日期以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竣工验收日期与备案日期相差半年以上的,以备案日期为准。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优良品率60%以上。

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为准。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1)晋升一级资质的,上1年以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接收申请时间为准,按年度计算,往前推1年。如申请时间为2010年8月8日,上1年即为2009年;延续一级资质的,上1年以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时间为准,按年度计算,往前推1年,具体到月份。如证书有效期到期时间为2010年9月30日,上1年即为2009年10月-2010年9月。2)施工面积以建设部门核发的施工许可证和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的开发经营权证明载明的面积为准。另外说明,建设部对这项指标要求是去除当年已竣工面积后的在建面积。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20人(高级职称的8人)。

1)建筑、结构类主要是指以工民建、建筑规划、建筑施工、工程结构等专业为主的专业类型;财务主要是会计专业;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主要是房地产管理、经济、审计、统计等专业。

高级职称8人,其中建筑、结构类5人,财务类2人,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1人;中级职称12人,其中建筑、结构类8人,财务类2人,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2人。

高级职称证书须由省人事厅组织评审、发证。

退休、下岗、离岗人员可计入有职称专业人员数,但需提供退休、下岗、离岗证书,且年龄均不得超过60岁。

2)凡高级职称证书中工作单位不是本公司的,均需提供原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市劳动主管部门出具的与原单位的解聘合同证明。

3)对职称证书借用、空挂、兼职、伪造等行为,一经查出,即作不予许可处理。

7.工程技术、销售、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查对任职文件及职称证件。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投诉房屋面积与总销售房屋面积之比)2%以下,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100%。

1)质量保证体系一般是指ISO9000认证,提倡企业都要做质量认证,但在资质审查中暂不作为硬性指标。

2)“两书”:开发项目中有住宅项目的必须要有“两书”,要用标准统一文本,企业可以增加附页,但内容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

3)质量投诉的信息由开发主管部门出具,应包括建筑质量、销售、配套、清欠、拆迁等内容。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参考市开发主管部门出具的质量事故报告。

(二)二级资质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

以营业执照、验资报告为准,其中实收资本不得少于3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从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之日起到申报二级资质计算满3年(以资质证书中批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时间至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接收申请时间为准)。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1)晋升二级资质的,近3年以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接收申请时间为准,按年度计算,往前推3年。如申请时间为2011年8月8日,近三年即为2008年-2010年,2011年开发业绩可做为参考数据;延续二级资质的,近3年以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时间为准,按年度计算,往前推3年,具体到月份。如证书有效期到期时间为2011年9月30日,近三年即为2008年10月-2011年9月。

2)累计竣工总量以开发主管部门提供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的面积为准,未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的,可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的面积为准。竣工日期以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竣工验收日期与备案日期相差半年以上的,以备案日期为准。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优良品率60%以上。

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及相关证明为准。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1)晋升二级资质的,上1年以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接收申请时间为准,按年度计算,往前推1年。如申请时间为2010年8月8日,上1年即为2009年;延续二级资质的,上1年以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时间为准,按年度计算,往前推1年,具体到月份。如证书有效期到期时间为2010年9月30日,上1年即为2009年10月-2010年9月。

2)施工面积以建设部门核发的施工许可证和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的开发经营权证明载明的面积为准。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15人(高级职称的6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14人(建筑、结构、房地产5人;会计3人;企业经理、项目和销售经理5人、统计1人)。

1)建筑、结构类主要是指以工民建、建筑规划、建筑施工、工程结构等专业为主的专业类型;财务主要是会计专业;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主要是房地产管理、经济、审计、统计等专业。

高级职称6人,其中:建筑、结构类4人,财务类1人,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1人;中级职称9人,其中:建筑、结构类6人,财务类2人,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1人。高级职称证书须由省人事厅组织评审、发证。

退休、下岗、离岗人员可计入有职称专业人员数,但需提供退休、下岗、离岗证书,且年龄均不得超过70岁。

2)凡高级职称证书中工作单位不是本公司的,均需提供原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市劳动主管部门出具的与原单位的解聘合同证明。

3)对职称证书借用、空挂、兼职、伪造等行为,一经查出,即作不予许可处理。

4)实行岗位资格证书制度后,企业专业技术人员需持有岗位资格证书。

7.工程技术、销售、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查对任职文件及职称证件。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3%以下,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100%。

1)质量保证体系一般是指ISO9000认证,提倡企业都要做质量认证,但在资质审查中暂不作为硬性指标。

2)“两书”:开发项目中有住宅项目的必须要有“两书”,要用标准统一文本,企业可以增加附页,但内容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

3)质量投诉的信息由开发主管部门出具,应包括建筑质量、销售、配套、清欠、拆迁等内容。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参考市开发主管部门出具的质量事故报告。

(三)三级资质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1800万元。

以营业执照、验资报告为准,其中实收资本不得少于1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从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之日起到申报三级资质计算满2年(以资质证书中批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时间和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接收申请时间为准)。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8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1)晋升三级资质的,业绩认定时间以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接收申请时间为准,按年度计算,往前推3年。如申请时间为2010年8月8日,近三年即为2008年-2010年,2011年开发业绩可做为参考数据;延续三级资质的,近3年以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时间为准,按年度计算,往前推3年,具体到月份。如证书有效期到期时间为2011年9月30日,近三年即为2008年10月-2011年9月。

2)累计竣工总量以开发主管部门提供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的面积为准,未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的,可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的面积为准。竣工日期以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竣工验收日期与备案日期相差半年以上的,以备案日期为准。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优良品率60%以上。

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及相关证明为准。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1)晋升三级资质的,上1年以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接收申请时间为准,按年度计算,往前推1年。如申请时间为2010年8月8日,上1年即为2009年;延续三级资质的,上1年以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时间为准,按年度计算,往前推1年,具体到月份。如证书有效期到期时间为2010年9月30日,上1年即为2009年10月-2010年9月。

2)施工面积以建设部门核发的施工许可证和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的开发经营权证明载明的面积为准。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10人(高级职称的3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12人(建筑、结构、房地产4人;会计2人、企业经理、项目和销售经理5人、统计1人)。

1)建筑、结构类主要是指以工民建、建筑规划、建筑施工、工程结构等专业为主的专业类型;财务主要是会计专业;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主要是房地产管理、经济、审计、统计等专业。

高级职称3人,其中:建筑、结构类2人,财务类、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1人;中级职称7人,其中:建筑、结构类5人,财务类、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2人。高级职称证书须由省人事厅组织评审、发证。

退休、下岗、离岗人员可计入有职称专业人员数,但需提供退休、下岗、离岗证书,且年龄均不得超过70岁。

2)凡高级职称证书中工作单位不是本公司的,均需提供原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市劳动主管部门出具的与原单位的解聘合同证明。

3)对职称证书借用、空挂、兼职、伪造等行为,一经查出,即作不予许可处理。

4)实行岗位资格证书制度后,企业专业技术人员需持有岗位资格证书。

7.工程技术、销售、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它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职称。查对任职文件及职称证件。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4%以下,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100%。1)质量保证体系一般是指ISO9000认证,现在提倡企业都要做质量认证,但在资质审查中暂不作为硬性指标。

2)“两书”:开发项目中有住宅项目的必须要有“两书”,要用标准统一文本的,企业可以增加附页,但内容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

3)质量投诉的信息由开发主管部门出具,应包括建筑质量、销售、配套、清欠、拆迁等内容。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参考市开发主管部门出具的质量事故报告。

(四)暂定资质(省属企业)1.注册资本不低于1800万元。

以营业执照、验资报告为准,但其中实收资本不得少于1800万元。

2.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10人(高级职称的3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12人(建筑、结构、房地产4人;会计2人;企业经理、项目和销售经理5人;统计1人)。

1)建筑、结构类主要是指以工民建、建筑规划、建筑施工、工程结构等专业为主的专业类型;财务主要是会计专业;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主要是房地产管理、经济、审计、统计等专业。高级职称3人,其中:建筑、结构类2人,财务类、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1人;中级职称7人,其中:建筑、结构类5人,财务类、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2人。高级职称证书须由省人事厅组织评审、发证。

退休、下岗、离岗人员可计入有职称专业人员数,但需提供退休、下岗、离岗证书,且年龄均不得超过70岁。

2)凡高级职称证书中工作单位不是本公司的,均需提供原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市劳动主管部门出具的与原单位的解聘合同证明。

3)对职称证书借用、空挂、兼职、伪造等行为,一经查出,即作不予许可处理。

4)实行岗位资格证书制度后,企业专业技术人员需持有岗位资格证书(取得暂定资质证书后,按要求参加培训)。

3.工程技术、销售、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查对任职文件及职称证件。

4.有3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且取得方式必须为出让。项目规划建筑面积必须在3万平方米以上。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可提供与土地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交易合同及土地出让金缴清证明。

二、申报材料目录及要求

(一)行政许可事项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为:二级升一级、三级升二级、四级升三级、暂定核三级、新申请暂定资质(省直),延续一、二、三级和省直暂定资质

(二)申报材料目录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2.综合卷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公司章程;

4)企业验资报告和上年度财务报表(附审计报告); 5)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符合规定数量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件(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交纳凭证;

6)近三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

7)已竣工项目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质量保证书》和《住房使用说明书》的相关执行情况报告;在建项目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相关执行情况报告;

8)项目所在市开发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投诉率及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有无发生重大事故证明。

3.业绩卷

近三年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料复印件

①已竣工项目,须提供项目的投资计划批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质量保证书》和《住房使用说明书》。

②在建项目,按项目实际进度提供项目的投资计划批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等文件,并附项目进度说明。

(三)各项材料审查说明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封面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相应的电子文档)

1)书面申报表均为原件,分别单独装订,不要与申报材料一起装订;

2)相应的电子文档模板下载:一是在“山东建设信息网”上下载,路径为:登录“山东建设信息网”→点击“网上行政审批”→点击“模块下载”→点击“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二是在“山东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上下载,路径为:登录“山东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 →点击右侧“下载区域”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具体填写要求见附件1。

3)市属企业需要由市主管部门在资质申报表中主管部门意见栏填入审查意见,并加盖具有行政许可权限的主管部门行政章或行政许可专用章;省属企业需要由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审查并盖章。对只盖章不填写意见的视为不同意。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

1)可提交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原件在领取新证时提交。如证书丢失需提供在当地报纸上的挂失声明。

2)对原资质证书中有变更事项的,需书面提出变更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1)查看企业名称,必须有“房地产开发”或“臵业”字样; 2)查看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政府部门行政职务; 3)查看注册资本是否达到相应资质等级的标准; 4)查看经营范围,必须有房地产开发、经营或商品房屋开发、经营等内容;

5)查看经营期限,是否在有效期内。4.公司章程

需提供在工商登记时提供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5.企业验资报告和上年度财务报表(附审计报告)1)证明申报企业现有注册资金的验资报告和上年度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2)审查股权有无变更,原则上股权变更比例不得超过50%(企业改制例外)。

6.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符合规定数量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件(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交纳凭证

1)企业法人任职文件:是指法人代表证或有所有股东的签字的股东会议决议;

2)企业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业务负责人任职文件:需是公司红头文件,有正式文号;

3)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和劳动合同、交纳养老保险人员相一致;劳动合同花名册中必须要有合同签订期限(花名册需加盖单位公章,无须再提供每个人的劳动合同);

4)企业交纳的养老保险证明分为两部分:一是半年以上缴款凭证;二是具体交纳人员情况明细表,表中需要有保险证编号、人员姓名、保险事项、交款标准等内容,且需有社保主管部门盖章;不是在本单位交纳养老保险的,需提供个人或其他单位交费后的养老保险证书。7.近三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

1)晋升或延续二、三级资质的,需加盖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印章;晋升或延续一级资质的,需加盖统计主管部门印章;

2)在异地开发项目的,企业需向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上报统计年报,并由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8.已竣工项目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质量保证书》和《住房使用说明书》的相关执行情况报告;在建项目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相关执行情况报告 以项目为单位,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质量保证书》和《住房使用说明书》的使用情况说明。

9.项目所在市开发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投诉率及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有无发生重大事故证明

由开发主管部门负责出具,按开发项目分别证明其工程质量投诉率、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有无发生重大事故。

10.近三年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料复印件

1)已竣工项目,须提供项目的投资计划批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质量保证书》和《住房使用说明书》。

①统计竣工时间以竣工验收备案表中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如备案日期与竣工验收日期相差半年以上的,以竣工备案日期为准;

②合作开发、联合开发的项目,开发业绩原则上归项目手续上的建设单位;

③属母公司和子公司关系的单位,子公司开发业绩可按照持股比例计入母公司,母公司业绩不得用于子公司;对子公司业绩已计入母公司业绩的,子公司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时,此部分业绩不再计算。

④以项目为单位,提供已经填好并加盖单位公章的《项目手册》和两书样本。

2)在建项目,按项目实际进度提供项目的投资计划批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等文件,并附项目进度说明。

(四)变更资质证书需提供材料

1.各类公司变更登记均需要提交的材料: 1)开发企业向市主管部门提交的变更申请

2)市主管部门意见(在企业变更申请上签字并盖章)3)股东会依据《公司法》做出的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决议(股东盖章、签字)

4)变更后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查询单 6)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2.各类变更还需提供: 1)企业名称变更

材料同上。

2)法定代表人变更

①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②新任法定代表人的简历

③涉及股权变更的需提供验资报告及股权转让协议

3)企业地址变更

新住所使用证明(租赁用房的,提交房主的《房产证》复印件及租赁合同)

4)注册资本变更

①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②涉及股权变更的需提供验资报告及股权转让协议 一级资质由市、省主管部门分别审查后报建设部变更;

二、三级资质由市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厅变更;四级、暂定资质由市主管部门变更报省建设厅备案。

三、有关要求

(一)申报材料要书写(填写)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不得提交扫描件,必要时可提交原件。

(二)要规范材料复印件盖章。根据具体材料和各地实际情况,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盖章:

1.由政府部门核发的许可、备案材料,加盖相应部门公章或业务专用章;由政府部门的文件,加盖相应部门公章;由社会机构的材料,加盖该机构公章;企业内部的文件资料,加盖企业公章。

2.地方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对相关存档资料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该机构公章或查档业务专用章。

复印件盖章位臵原则上应在原盖章位臵附近,盖章要清晰。复印材料不得涂改,原件确有涂改的,复印件要在原涂改位臵加盖相应印章。

(三)申报材料需报1套,申报表2份(一级资质要求申报材料2套,申报表4份),上报后一律不再退还。请各市主管部门和企业根据需要做好有关材料的备份、存档等工作。

(四)申报材料装订要求: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单独放臵,不和其他资料合订。

2.综合卷和业绩卷采用A4纸装订成册,软封面封底,每卷应有标明页码的目录,逐页编写页码;内容多的,可分册装订,并在封面上注明。

综合卷中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交纳凭证等证明材料应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中所列企业在册有人员名单顺序装订。

上一篇:情书叠法下一篇:婚姻登记系统用户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