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管理规定

2024-07-09

机动车管理规定(精选8篇)

机动车管理规定 篇1

为了给广大业主(使用人)创造一个良好的居住、经营环境,维护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1)凡拥有机动车辆的小区业主(使用人),应到物业公司办理机动车辆出入证,外单位或个人车辆出入小区,应到物业公司办理临时出入证。

(2)进入小区的车辆要爱护公共设施,不得冲压建筑物、花草及其它设施等。如有损坏,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处于一至五倍的罚款。

(3)进入小区的车辆要低速行驶,不得鸣喇叭,按车位线或靠右停的原则停放车辆,禁止乱停乱放。

(4)装载易燃易爆、剧毒或有污染物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小区。

(5)出入小区的车辆应接受保安门岗询问或检查,不允许有任何原因的冲拦行为、保安人员有权将搞破坏和盗车嫌疑人员坚决予以扣留、进行调查处理或报

110、送公安机关处理。

机动车管理规定 篇2

车轮管理包括气压管理、速度管理、复轮管理、定位换位、安全管理以及使用限制等内容, 现分述如下。

1. 气压管理

(1) 气压过低的影响

①由于轮胎的屈曲变形量增大, 使轮胎内部的温度升高, 胎体材料的强度以及结合力降低, 从而引起胎面胶或者帘布层分离, 甚至爆裂。

②容易在胎边和防滑沟产生龟裂, 或者帘线断裂。

③由于摇动过大, 造成胎唇部与轮圈之间异常磨损, 引起胎唇部损伤。

④由于胎唇部与轮圈不能密切嵌合, 引起内胎气门嘴移位, 并造成损伤。

⑤容易产生“立波”, 并且发生振动、发热、转动阻力大、强度下降。

⑥加速胎肩部的磨损, 缩短轮胎的使用寿命。

⑦由于气压过低, 轮胎转动的阻力增加, 使燃油消耗量增大。

(2) 气压过高的影响

①由于胎面的张力过大, 容易使胎面胶脱开, 胎面沟底龟裂。

②过大的帘布层的张力使轮胎的缓冲性能降低, 容易产生冲击爆裂和外伤。

③由于胎唇部的应力加大, 容易使胎唇部的钢丝折断。

④因为胎面的接地面积变小, 使轮胎的制动性能及牵引力降低。

⑤由于胎面中央单位面积的载重增加, 所以其磨损加快。

⑥造成机动车的乘座舒适性变差。

2. 速度管理

(1) 高速行驶对轮胎的影响

①车速越快, 轮胎的驱动力以及离心力相对增加, 致使轮胎与路面的打滑增加, 所以磨损会加快, 使轮胎的寿命缩短。

②由于车速过快, 轮胎的伸曲次数增加, 使发热量增加, 造成故障率增加。

(2) 车速过快, 其转动阻力以及空气阻力增大, 造成机动车的燃油消耗量提高。

(3) 车速与制动距离密切相关。如果行车速度提高2倍, 其制动距离变为4倍。假设车速为50 km/h, 紧急制动距离为25 m, 如果车速提高到100 km/h, 其紧急制动距离变为100 m。

3. 复轮管理

(1) 复轮中两个并装的轮胎的负荷可能因为以下原因而不相等:①为了方便排水, 路面采用拱形。②路面高低不平。③两个轮胎的充气压力不平衡。④两个轮胎的外径不相等。

因此, 当采用复轮时, 应当适当降低其负荷, 以降低故障发生的可能性。

(2) 复轮装配后, 外径大的轮胎的磨损会加剧。因此, 两个轮胎的外径之差越小越好。

(3) 在两个轮胎的外径存在差异的情况下, 外径较小的轮胎应当安装在内侧。

(4) 如果气压低并且载重大, 容易使复轮的间距缩小, 甚至接触在一起, 这种情况会造成轮胎之间的散热变差, 容易发生故障。

4. 定位换位

(1) 四轮定位。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 表示车轮的定位发生了变化, 应当进行调整。①机动车行驶时, 方向盘未居中, 或左右晃动。②双手离开方向盘时, 车辆自动向右或向左跑偏。③轮胎出现偏磨或畸形磨损。④车身跳动。⑤车辆行驶时出现异响。

(2) 车轮换位。

前轮由于受到横向阻力和制动装置的影响, 容易产生偏磨;后轮由于负荷重 (特别是作为驱动轮时) , 其疲劳强度较大。因此, 适时换位可以使轮胎的负荷和偏磨均匀化, 有利于延长轮胎的使用寿命。

机动车车轮的换位方法, 因四轮、六轮、八轮、十轮车有所区别, 具体换位方法应当遵照车辆《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5. 安全管理

(1) 新轮胎与新车一样, 必须经过“驯服行驶”。所谓“驯服行驶”, 如同人在从事剧烈运动之前, 必须做预备操一样。这种“驯服行驶”通常以60~70 km/h的速度行驶200 km即可。

(2) 在高速公路上连续行驶2 h, 需要停车休息, 并且检查车轮有无异常。车辆连续行驶后, 轮胎会因发热而使气压升高, 此时千万不可放气。

(3) 车辆紧急起步、紧急制动容易使轮胎产生局部磨损, 应当尽量避免。

(4) 在路面湿滑或凹凸不平的路面行驶时, 必须降低车速, 以免轮胎滑转或受到冲击。

(5) 在弯道上行驶也应减速, 减少轮胎发生单边磨损。

(6) 行驶中应当与前车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以免紧急制动。

6. 使用限制

(1) 外胎。

胎面花纹影响车辆的操控性和制动性, 因此规定轮胎必须有最低的残沟。严重偏磨, 致使局部帘布层露出的轮胎不可再用。帘布层发生分离、断裂、胎唇部损伤的轮胎, 应当弃用。经过翻新或者修补的轮胎, 都不可安装在前轮上。

(2) 内胎。

经过使用后, 其宽度比新品增加10%的内胎应当停止使用。发生皱折以及老化的内胎不能再用。

(3) 衬带。

浅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质量管理 篇3

关键词:机动车;安全检测;质量管理

中图分类号:U47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8-0071-0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是预防交通事故的有效措施,能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建设作出贡献,但是,却存在着少数经营者见利忘义、违规检验、出具虚假报告,缺失了对机动车安全运行条件的技术监督,带来一些安全隐患,扰乱了检测市场。在本文中,笔者就最近我市发生的一系列虚假报告案件,谈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社会化经营条件下的质量管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社会化,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依法申办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经资质认定合格取得检验许可后即可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测,出具第三方公正检测报告。公安车管部门负责对检测工作进行日常业务指导和监督、车辆唯一性确认及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计量认证、资格许可管理,对检测设备进行法制检定,对行政许可能力条件的保持和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影响检验质量的因素分析

(一)车管业务质量影响检验质量。车辆定型生产销售后由车管部门依法登记管理,登记内容是机动车检验的依据之一,登记内容决定检验结果的判定。1、注册登记查验对检验质量的影响。有些厂家为迎合车主的需要不按批准车型生产和核发合格证,为了增加销售量甚至出售非完整车辆,由车主进行货厢加工,一些车辆实测质量参数、车身尺寸参数与车辆合格证参数不符,不严格查验予以纠正,将使新注册车辆实际参数与行驶证记录参数不符,影响在用车检验和判断。2、机动车委托异地检验业务对检验质量的影响。如不严格审核委托检验实质性条件,规范委托行为,将出现大量车辆委托到一个违规检验机构办理检验业务,出具虚假报告,扰乱检验秩序。3、车辆识别代码锈蚀重新打刻和发动机、车架更新后打刻原编号,如不能确立或共享车辆识别代码VIN原始拓印记录比对确认其合法性,将不利于套牌车和拼装车的识别,影响检验质量。

(二)资质认定评审对检测能力的影响。《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是对实验室的基本条件和能力的要求,是检测质量的基本保证。评审时如仅对《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条款的外在形式进行符合性审核,忽略条款实效性和运用条件的能力审核或者脱立日常工作状态评审,评审环境偏离实际工作环境,将使评审结果失真,不能正确反映实验室实际检测能力,进而影响检验质量。

(三)检验机构对检验质量的影响。安检机构在社会化经营过程中,如果偏离检验机构公平、公正的服务性质,弱化技术标准,放弃社会责任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将影响检验质量。

(四)车主对检验质量的影响。车主参加检测是为了正确反映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凭安检合格的报告向公安车管部门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取得车辆上路行驶的资格。如果车主忽视车况以弄虚作假取得书面合格报告为目的,将会影响检验结果。

二、应对质量影响因素的措施

(一)提高车管业务水平,促进检验质量。当前我国机动车安全检验项目自动化程度不高,大部分项目需要依靠人工检验,如对车辆外廓尺寸的检验,对车架号码的比对验证,等等。为减少主观人为因素对检验质量的影响,公安车管部门应提高车管业务水平。1、利用先进的成像技术实现汽车目录公告参数及图像与车辆实物的自动比对,减少人工对车型认定的影响,为注册登记提供客观的依据,保证汽车实物与登记车型参数的一致性。2、委托异地检验可设立申请条件,证实该车在异地长期使用,有在异地检验的必要性,在委托书上粘贴不能涂改的经注册车管机关审核合格的车辆识别代码VIN拓印,防止套牌车、改型车为躲避本地原始记录的查验故意到异地检验或在外地违规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获取检验合格标志。3、车辆识别代码VIN拓印膜是车辆的实物标识,是确认车辆唯一性的关键依据,车管部门应使原始记录的拓印膜不被更改替换并记录连贯,也可以电子信息形式实现自动比对,为检验车辆提供准确的比对信息。

(二)严格资质评审,优胜劣汰。资质认定评审是对检测机构的能力认定,应在实际工作环境、工作量中进行验证,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和技术检测的实施行为进行现场情景模拟考核,检查实施行为的有效性和常态性。避免外借人员参评或平常技术人员不在岗、超量检测等妨碍检测质量的行为,保证评审结果与日常检测能力的一致性,促进检验机构的发展和技术进步,提高检测质量。

(三)完善服务,提升区域竞争力。机动车安检机构经省级以上质监局统筹规化按片设立,方便车主就近检测为原则。安检机构应忠实企业服务宗旨,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结合区位优势以发展检测技术为核心,为车主提供科学、精确的检测数据,获取车主信赖和支持,以车辆调校、维修保养技术为支撑,快速、准确地排除不合格车辆故障,提高检验合格率,以热情周到的服务创建舒适、便利的检测环境,充分满足车主的正当消费需求,提高竞争能力。

(四)树立安全风险意识,维护结果的真实性。车主应树立安全风险意识,车辆安全检测结果是判断和评估车辆安全性能的依据。检测结果或检测车辆的虚假会使报告没有评价功能,不能有效筛选车辆故障隐患,增加行车安全风险。车主应真实参检,发挥检测的评判作用,正确认识汽车性能。提高检验合格率以车辆维护和保养为前提,保持车辆的安全性能为根本。同时在年检期满前3月内合理安排参检时间,为检验不合格时留下充足的维修时间,避免年检到期失去上路行驶资格而弄虚作假急于求成的行为。

作者单位:重庆市涪陵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

参考文献:

[1]刘卓慧.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指南[M].北京:中国计量出版社,2007.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篇4

机动车维修合同 乙方(托修方): 乙方营业执照号(组织机

构代码或个人身份证号):

乙方联系方式: 甲方联系方式:

合同签订地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苏机动

车维修管理条例》、交通部20xx年第7号令《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有关内容,经诚信协商,签订以下机动车维修合同。

一、有关维修的约定

1、托修车辆基本信息

2、托修车辆维修项目: 。 3、配件提供方式。车辆维修需要更换配件的,由 提供,如甲乙双方混合提供或混合选用,附清单说明。

4、预计维修费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乙方预付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甲方在维修过程中,确需增加维修项目,扩大维修范围的,应事先征得乙方同意并签订补充维修合同。补充维修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述费用为概算费用,结算时凭结算清单,按实际发生金额结算。

5、若配件由乙方自备,则维修期限应从乙方向甲方交付自备配件之日起计算。维修期限届满或在维修期限内经甲方通知,乙方应 日内到甲方验收车辆。验收合格,乙方结清费用后接车。

6、结算方式为 。结算期限为乙方验收合格之日起 日内。

7。本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可以高于,但不得低于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

在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因同一故障或者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甲、乙

双方应协商确定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修理,相应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8、甲方或乙方委托代理人签订维修合同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 9、甲、乙双方协商约定,若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结清维修费用,则甲方对该修竣车辆享有留置权。若甲方享有留置权,则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维修费用,并经甲方催告后自支付期限届满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未支付维修费用的,甲方有权就该送修车辆与乙方协议折价,或将该送修车辆拍卖或变卖后优先受偿维修费用。该送修车辆折价、拍卖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维修费用 部分归乙方所有,不足部分由乙方继续清偿。

二、双方权利义务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维修标准和规范或双方约定的其他质量要求维修车辆。

2、甲方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车辆,因甲方提供的配件原因造成车辆维修质量问题的,甲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若配件由乙方提供,甲方应收取乙方配件总额5%管理费,对无配件合格证明或配件表面有瑕疵的,甲方应拒绝使用,并要求乙方尽快重新提供配件。

4、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更换由乙方提供的配件。对于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甲方不得更换。

5、甲方应妥善保管送修车辆及乙方提供的配件。因保管不善造成配件损伤、毁坏、灭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甲方向乙方交付修竣车辆时,应向乙方提供结算票据、维修结算清单和维修记录,车辆进二维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甲方还需建立维修档案并向乙方提供《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7、甲方收取维修费用不得超过经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对外公示的维修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8、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维修费用。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甲方交付维修车辆、提供自备配件、验收修竣车辆并接车。因乙方迟延验收车辆或迟延接车,车辆因不可抗拒力毁拐灭失的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因乙方迟延而保管车辆产生的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2、车辆经验收合格的,乙方应按约定向甲方支付维修费用并接车。

3、送修车辆为事故车,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调解协议等有效证明。 4、乙方自备配件的,应当提供配件合格证明。因自备配件原因造成维修质量问题的,乙方应自行承担责任。乙方支付费用更换的配件,有权要求取回旧配件。

5、车辆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若甲方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乙方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

6、甲方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维修结算清单和维修记录的,乙方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

7、甲方在维修过程中需要乙方提供协助的,乙方应当履行协助义务。

三、其他条款

1、维修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因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责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2、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预计维修金额的 %。

4、双方因履行合同产生的争议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由双方共同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双方还可以约定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合同争议:

①向 申请仲裁; ②向法院起诉。

合同成立或与否以及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均不影响本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4、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5、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代理人:

日期: 日期:

说 明

一、凡本合同所附的配件选用情况清单、维修项目及收费标准清单和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均为合同组成部分。

厂内机动车管理规定 篇5

为加强厂内机动车安全管理,防止厂内机动车辆事故和人身伤害事故,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施工作业及道路交通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二、制定依据及适用范围

本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指定,本规定适用于衡水京华制管有限公司厂内机动车的安全管理。

三、术语

3.1、 厂内机动车辆(企业内机动车辆)

本规定所称厂内机动车,是指限于公司范围内(含施工现场)运输作业的各类机动车。

3.2、厂内机动车辆范围:汽车、叉车、电瓶牵引车、装载车、小翻斗、拖拉机等车辆。

四、厂内机动车辆的本质安全要求

4.1、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4.2、常亮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

4.3、车辆均匀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喇叭的音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噪声规定。

4.4、车辆驾是必须视线良好,风挡玻璃不得使用有机玻璃及普通玻璃。

4.5、未经制造厂批准,不得进行任何设计上的修改,也不的附加任何物体,以免影响车辆的能力和作业安全。

五、管理职责

5.1、拥有厂内机动车辆的部门

1) 负责各部门的厂内机动车辆维修、保养事宜。

2) 按照“人机匹配”原则,合理配备驾驶人员。

3) 对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进行教育,并对作业情况进行检查;

5.2、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含外单位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

1) 合法取得操作证、持证上岗、以备检查。

2) 及时填写车辆运行记录;

3) 发生事故,保护现场,立即报告。

4) 厂内机动车辆操作证的培训、复审;

六、处罚

公司各部门及外单位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应遵守所驾驶车辆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作业,对于违章者,依照公司安全相关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篇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落实行政管理职能职责并规范管理行为,保障机动车维修质量,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7号令)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应当认真执行本实施细则规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认真执行本实施细则规定并依据实施细则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实施行政许可审查,对机动车维修质量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机动车维修,是指为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而进行的维护、修理。

机动车维修经营包括从事汽车维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摩托车维修和其他机动车维修(指从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和拖拉机运输机组的维修)经营。

汽车、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可从事一类维修或者二类维修业务的整车维修企业和可以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专项维修企业。

摩托车维修企业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整车维修企业和维护小修企业。

第四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制订限制市场进入或者有利于封锁、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的行政措施;不得利用行政职权实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的定点维修,干预消费者选择机动车维修企业;不得违犯国家规定,以协会名义向机动车维修企业收费或向机动车维修企业乱立收费项目。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利用办公场所、执法场所、大众媒体、政府网站等载体,采取开辟专栏、竖立公示牌、使用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将机动车维修管理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查询。

(三)县级和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职责权限和业务工作规范,为经营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公正、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五条 机动车维修行政管理工作职责分工

(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制订全省统一执行,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行业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实施规定及工作规范。对市级和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落实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

(二)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制订在本辖区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方案。依据上级规定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业务工作,并对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落实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 导和检查。

(三)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在本辖区执行省和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订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及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持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后,方可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严格执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及其明确应当执行的《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16739)、《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等国家、行业标准有关规定。不得违法附加其他限制性条件或自行降低有关开业条件。

第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受理、审查与行政许可

机动车维修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审查、行政许可决定的有关规定及文书等,按照依据《行政许可法》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制订的《云南省机动车维修行政许可工作规范》(陕交运发[2005]115号)执行。

第三章 维修经营

第八条 禁止超越行政许可经营或从事其他违法经营作业(一)机动车维修企业需要增加原行政许可内容以外的机动车维 修经营项目,应当依法向原许可机构提出新增经营项目申请,经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该项业务。

(二)对托修方提出变更车辆已经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变更车辆外廓尺寸或者承载限值,要求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车架,加高、加宽、加长、拆除货厢栏板,增加或者减少轮胎数量,增加或者减少车轴数量,增加客车座位或者卧铺铺位时,经查验无公安车辆管理机关相关手续的,不得擅自承接。

第九条 应当在业务接洽处公示下列项目

(一)《经营许可证》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应当悬挂公示。标志牌中的经营项目,应当与企业取得的行政许可内容一致。禁止悬挂、张贴与经营许可不符的的业务宣传牌匾和广告。

《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由企业或行业协会按照交通部规定样式制作(标志牌号由许可机关统一编制)。

(二)维修业务工作流程、受理程序及竣工质量保证期、服务质量承诺及客户抱怨受理制度应当张贴公示。

(三)应设臵客户投诉(意见)箱,并公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维修质量纠纷、服务质量申诉的投诉电话。

第十条 应当依法与机动车托修方签订维修合同

(一)与机动车托修方就承接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和二级维护作业签订书面维修合同书,是机动车维修企业的法定义务。

维修合同书应当使用省交通厅与省工商局共同监制,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规范文本。

(二)机动车维修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增加维修作业项目、变更交车时间和改变修理费用等事宜,机动车维修企业需及时与客户进行沟通,得到认可后方可执行,不得单方面改变维修合同书约定。

(三)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和二级维护作业以外的维修项目,托修方有签订书面维修合同要求的,机动车维修企业不得拒绝与托修方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一条 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制度并定期检查

(一)机动车整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具备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的条件;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行政许可的企业,还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应急予案,并具备落实应急予案的条件。

(二)机动车维修各项作业工种、各类机电设备必须建立安全操作规程,并将安全操作规程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明示。

(三)厂区和车间的环境保护及消防设施应当完善并保持有效状态,满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

(四)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状况应当实施定期检查制度,检查中发现的具体问题、解决具体问题的决议及落实决议情况要有原始记录。

(五)企业发生人员伤亡、火灾等安全生产事故,必须及时向经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上报备案。

第十二条 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收费标准并依法备案

(一)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由机动车维修企业决定采用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统一制订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或者机动车维修企业自行制订的工时定额,或者车辆生产厂家提供的工时定额。

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由机动车维修企业根据企业经营管理、服务能力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自行核定。

(二)机动车维修企业执行的维修收费标准(各维修作业项目的工时定额及工时单价)必须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备案后应当在经营业务洽谈场所的醒目位臵公布,供客户查阅。

机动车维修收费超过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收费标准或超过向客户公示的收费标准,所引起的纠纷责任由机动车维修企业承担。

(三)机动车维修收费项目及其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企业认为需要进行调整或修改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备案后方可执行。

鼓励企业建立维修项目及收费标准在企业网站查询或者设臵电子触摸屏显示的快捷信息提供方式,方便客户查阅。

第十三条 应当向机动车托修方出具维修费用结算清单

(一)向机动车托修方出具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是机动车维修企业的法定义务。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时不向机动车托修方交付维修费用结算清单所引起的纠纷责任由机动车维修企业承担。

(二)维修费用结算清单的内容应当包括作业项目名称、工时费用和使用配件、材料(含名称、品牌、型号)的费用。

汽车、其他机动车整车维修企业必须使用计算机打印输出费用结算清单。汽车、其他机动车专项维修企业和摩托车维修企业可以按维修费用结算清单规定内容自行印制表式手工填写。

第十四条 应当及时、准确报送行业统计资料

(一)交通部、省交通厅或者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由机动车维修企业提供数据、资料的定期统计报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

(二)为实施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工作需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求由机动车维修企业提供资料、数据的专项统计应当及时汇总、统计后报送。

第十五条 应当实施经营业务和企业档案计算机管理

(一)汽车、其他机动车整车维修企业必须实行覆盖机动车维修全部经营业务的计算机网络管理。

鼓励汽车、其他机动车专项维修企业和摩托车维修企业实施经营业务管理计算机化。

(二)机动车特约维修企业与特约车型制造厂、机动车连锁维修 企业与连锁经营管理总部应当建立计算机联网系统。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执行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工艺和技术要求

(一)机动车维修应当按照国家、行业颁布的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维修工艺和技术要求进行。

(二)尚无技术标准(规范)的,应当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鼓励企业对主修车型、重要作业项目依据国家或者行业标准制定进一步具体、细化的企业标准(规范)。

第十七条 建立并严格实行机动车维修配件管理制度

(一)建立并实行机动车配件采购、检验登记制度。购进配件必须查验并登记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及产品合格证(复印件),对重要配件应当进行质量抽检后办理入库手续。

(二)建立并实行机动车配件仓储管理制度。入库配件应科学分类、编号上架;尽可能使用计算机统一管理;油品、聚酯、橡胶、油漆应隔离妥善安全保管;仓库应做到通风、防潮;配件、辅料出库应办理领用手续。

(三)建立并实行机动车配件分类和明码标价制度。维修作业中可供使用的配件应当按照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的价格及进销加价率分别标识,供用户查阅、选择。

维修企业对已损坏零件进行恢复性能和寿命的修复作业后用于其他机动车维修使用的,应当标注为“本企业修复配件”并承担质量责任。

原厂配件,是指纳入车辆生产厂家售后服务体系和配件供应体系的配件;副厂配件是指未纳入车辆生产厂家售后服务体系和配件供应体系,但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合格配件;修复配件是指除报废汽车“五 8 大总成”(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外,从汽车上拆下的、经修复后达到技术标准规定要求的旧件。

(四)安装使用托修人提供的配件进行更换维修作业的,应当在维修合同书中记载。

对托修人提供,用于在维修作业中更换使用的配件应当进行必要的检视,有明显质量问题或者瑕疵的,应当及时向托修人指出并商榷处理办法。

(五)维修作业中更换下来的损坏零件、废旧部件的所有权属托修方(索赔后替换下来的原零件、部件除外),承修企业应当向托修方声明并交托修方处理。

第十八条 落实维修车辆进厂、过程、竣工检验制度

(一)进厂检验:由维修企业专职检验人员负责。在认真听取托修人故障表述和修理要求,并采用必要的诊断、检测技术对托修车辆进行全面、细致的检验后,根据检测结果和经验判断确定维修作业项目,与托修方签订维修合同。

(二)过程检验: 由质量检验人员或者主修负责人对维修作业项目的装配、修复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车辆装配、修复后的主要技术参数应书面记录,过程检验人员应当签字承担责任。

(三)竣工检验:由专职竣工质量检验员对竣工车辆进行全面的维修质量检验。凡属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使用仪器、设备进行检测的项目,必须按规定执行。

(四)检验记录:车辆维修过程中的进厂、过程、竣工检验单及检测报告单应当存入车辆维修档案;竣工检验单应当向机动车托修方交付一份。

检验单表式应当采用国家、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或者市级以上管理机构统一规范的表式。国家、行业有关技术标准或者市级以上管理机构暂无统一规范表式的,由机动车维修企业依据国家或者行业标准有关技术要求自行设订。

第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竣工技术要求与维修竣工质量检验

(一)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时,根据车种、车型及作业项目,应当分别符合国家或者行业颁布的修理竣工技术条件或维护竣工技术要求。

(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或二级维护竣工出厂时,应当实施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规定的检测项目,并将机动车性能检测报告单做为维修竣工质量检验依据之一。机动车性能检测报告单应当向机动车托修方出具一份。

其他维修项目,机动车托修方要求进行单项或多项车辆性能检测的,承修企业应当实施并向机动车托修方出具检测报告单。

(三)取得维修竣工质量检验许可的汽车、其他机动车整车维修企业,可以对外承接汽车或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及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

竣工质量检测使用的检测仪器、设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定期计量检定。

(四)不具备维修竣工质量检验条件的汽车、其他机动车整车维修企业,应当与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或者具备维修竣工质量检验条件的汽车、其他机动车整车维修企业签订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测委托合同。

第二十条 实行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

(一)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或二级维护作业后的竣工车辆,必须签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编号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其他维修作业项目应当签发企业印制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机动车托修方与承修企业签订有书面维修合同书的,托修方要求对其他维修作业项目出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编号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承修企业不得拒绝签发。

(二)机动车竣工出厂合格证由专职竣工质量检验员签字(盖章)并加盖承修企业公章承担维修竣工质量责任。

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因拒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承修企业承担。

(三)行业统一编号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依法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印制。机动车维修企业在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规定领购,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伪造、倒卖、转借。

鼓励企业采用计算机软件在“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上打印填写并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现网络数据传输的管理方式。第二十一条 应当建立并落实以下企业管理档案

(一)机动车维修档案。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二级维护作业必须建立维修档案。维修档案应当包括:维修合同书、维修检验单、竣工检测报告单、《出厂合格证》存根联、结算清单存根联、进出厂登记台帐及返修记录等。

维修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档案内容资料应真实、准确。

(二)企业质量信誉档案。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档案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安全生产事故记录、服务质量事件记录、违章经营情况、客户投诉情况等(档案样式见《云南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附件)。

(三)维修从业人员档案。机动车维修维修从业人员档案应当包括: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包括各类从业人员数量、取得技术职称、技术等级、从业资格及各类从业人员取得从业资格证的比率状况)及从业人员详细登记情况(档案样式见《云南省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附件)。

(四)机动车维修档案、质量信誉档案及从业人员档案中,能够以计算机建档的内容,应当实施计算机管理方式。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所在地行业管理机构,实现企业诚信管理档案有关资料、专项业务备案材料、行业报表的计算机信息化传递、管理方式。

第二十二条 应当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及业务技术教育

(一)为符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规定的经营许可条件对人 员素质的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按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要求,聘用或者鼓励、支持已在本企业从业的维修人员取得《从业资格证》。

(二)为提高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和各工种维修技术人员素质,机动车维修企业应聘用或者支持、鼓励本企业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维修技术人员取得《职业水平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

(三)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和提高机动车维修技术和服务质量,机动车维修经理人(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及质量检验、价格结算等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积极参加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学习及提高业务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三条 国家规定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

(一)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10日。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其它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二)质量保证期从机动车维修竣工交付之日起计算,以行驶里程或者日期指标先达到者为准。

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经承修企业返修后竣工合格出厂的车辆,其维修质量保证期自返修出厂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相关规定

(一)机动车维修企业可以向客户承诺本企业的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保证期,承诺应当高于国家规定的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保证期。

(二)在国家规定或者机动车维修企业承诺的维修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发生故障或损坏的,承修企业应当免工料费返修,不得拒绝或者故意拖延。

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损坏经两次返修仍存在质量问题的,承修企业应当负责联系其它机动车维修企业修理,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和竣工质量保证期责任。

(三)在国家规定或者机动车维修企业承诺的维修质量保证期内,出现有关维修质量形成的纠纷或诉讼,承修企业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时,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有关说明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规定中所称机动车的整车修理,是指通过修复或者更换机动车零部件(包括基础件),恢复机动车正常技术状况和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机动车使用寿命的修理作业。

所称机动车的总成修理,是指对发动机总成、变速器总成、前桥 总成、后桥总成(驱动桥、中桥)、车身总成、车架总成、转向系统、电气系统、空调装臵及自动倾卸装臵进行拆卸、检查、修复,恢复总成完好技术状况(或工作能力)和使用寿命而进行的作业。

所称机动车的二级维护,是指对车辆定期进行整体清洁、润滑、紧固,检查调整车辆制动系、转向操纵系、悬架等安全部件,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检查调整发动机工作状况和汽车排放相关系统等为主的作业。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的调解或投诉处理

市级以下(含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辖区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申请和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及时、公正调解维修质量纠纷和处理投诉,规范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

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具体的受理、调查、调解(处理),按照交通部印发的《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实行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资格考核管理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考试和从业资格证的核发及管理。从业人员考试和从业资格证的核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并建立健全监督体系,规范管理行为。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考试及从业资格管理的具体规定,按照交通部印发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和本省有关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实行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分别负责辖区内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实施。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实施并及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方式和具体要求,按照《云南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据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印发的具体工作实施细则,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包括:

(一)机动车维修行政许可档案(档案内容见《云南省机动车维 修行政许可工作规范》)。

(二)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管理档案(档案样式见《云南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附件)。

(三)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管理档案(档案样式见《云南省机动 车维修从业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附件)。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机动车维修稽查

市级以下(含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机动车维修市场进行不定期稽查。并根据媒体报道、举报投诉及维修质量纠纷调解、质量信誉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对机动车维修违法违章 经营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机动车维修违法违章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云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监督稽查规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台帐、票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设备及相关机具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接受行政稽查和质量信誉考核检查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维修经营行为稽查、维修质量抽查监督,是法定的职责权限,企业应当自觉接受、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对取得行政许可,进入机动车维修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形式。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质量信誉考核,并通过自检自查和行业考核不断提高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信誉度。

第三十三条 及时通报、公示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资讯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健康发展的需要,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维修质量纠纷调解、经营行为投诉处理及违法违章行为处罚有关情况,进行行业通报或社会公示。

通报或公示可采用行业会议、文件送达、媒体报导及网站发布等多种形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云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件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三)超越经营许可事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四)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

(五)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的;

(六)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

(七)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行业通报或社会公示:

(一)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二)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三)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四)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

(五)未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企业标志牌的;

(六)维修收费标准不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及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

(七)超出备案并公布后的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

(八)未按照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和报送统计资料的;

(九)未按照规定与托修方签订书面汽车维修合同的;

(十)其他违反《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的行为。第三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一级管理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并通报至道路运输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对造成管理相对人严重损害的具体违法行政行为, 应当依法实行行政赔偿并进行错案追究。

(一)不依照法定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机动车维修行政许可的;

(二)对上级印发的有关文件不执行、不转发或者不及时送达相关企业的;

(三)所印发的有关文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的;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维修消费者到指定的机动车维修企业维 修机动车的;

(五)在质量信誉考核、从业人员考核及行政处罚工作中违法违规操作的;

(六)对严重违法违章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不通报或者公示的;

(七)不按照规定报送行业统计、备案及质量信誉考核等资料的;

(八)违法违规向机动车维修企业乱立收费项目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九)其他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维修、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 的;

(二)索取、收受机动车维修行政许可、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技术服务能力认定申请人或维修、检测企业财物的;

(三)利用职权向机动车维修、检测企业推销商品或者有偿服务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浅议高校校园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 篇7

伴随着改革开放愈趋深化、高校扩招在校生数日益增多、校企合作开展范围愈加广泛,以往高校宁静的校园日趋喧嚣,尤其是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给高校校园机动车管理带来亟待解决的难题。直面当下高校校园现状,高校校园机动车停车设施现状有如下几个特征:

(一)新老校区建设标准不一

自1999年全国普通高校扩招,全国高校新建、扩建建设随之展开。现今大多数高校都在原校区校址基础上扩建或是另行选址建设新校区。大多数老校区建设年代在五六十年代甚至更早,新校区建设一般都在2000年后,因时代原因导致新老校区建设标准不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功能区分。建设于建国后的多数高校,在其自身发展过程中无不带有时代的印记,以单位为显著特征的建设思路就是将本单位人员衣食住行大包大揽,具体体现在不少高校老校区除了基本的教学、行政、学生宿舍、食堂、浴室、体育活动场所外,还兼办有附属幼儿园、附属小学甚或附属中学,教职工家属区等。随着国内机动车日益普及,高校附属中小学教育资源的优质与稀缺都导致老校区交通压力剧增。另外随着住房改革,原先福利分房制度下的教师住宅已成为个人资产,老校区教师住宅居住群体已不再单纯是高校教师,社会人员逐步取代原单一性住户群体。而在新校区建设中,更多将校区功能定位于产学研,注重高校基本的教学与科研两项主要的功能。针对部分新校区远离主城区,在大学城、高教园区聚集区由政府牵头兴建教师住宅区、政府或社会办学的幼儿园、小学、中学,同时兼具社区医院、菜场、超市等配套设施。

2.道路宽度。高校机动车停车方式构成比例中,占据主要比重的是路内停车和集中停车场停车[1]。多数高校老校区内道路多为双向两车道,宽度为6m左右。仅能满足基本的小型乘用车辆会车要求,在学生上下课等人流密集时,将导致人车汇流、人难行车难走的局面。对于消防车辆、医护救援车辆等大型专用车辆而言,需要提前或及时做好疏导,才能满足车辆通行要求。在这种情况下,路内停车将导致交通拥挤。 对于新校区而言,在总体规划中一般考虑了学校远景发展需要(一般为十年,以核定发展规模为纲),校区道路较为宽敞, 一般为10m左右,这为路内停车提供了可能性。

3.集中停车位与可扩潜力。集中停车位无疑是高校校园内规范停车最优选择,但无论是老校区还是新校区,集中停车位主要集中在行政办公楼、体育馆等行政性事务及对外交流活动楼宇周边,对于教学楼、实验楼等场所周边设置的不多。从可扩展潜力看,老校区一般地处城市繁华区域,寸土寸金,集中停车位扩建困难。新校区虽大多地处郊区,可扩展空间广阔,但需要在综合停车高峰与低谷需求、校区可容纳机动车数量与学校综合发展的前提下审慎的进行,单纯为满足停车需求建设集中停车位可能导致重复建设、异地重置等固定资产浪费现象。

(二)规划及设计前瞻性不足

当下高校校园机动车行车难、停车难是全国机动车数量激增背景下的一个缩影。在校园总体规划或是单体设计中, 设计师偏重于建筑物功能满足性,对停车位等附属设计仅仅在满足规划设计要求的最低限,很少能从使用者使用机动车实际可能量上去进行设计,缺少实际调研而以可能滞后的规划设计标准进行的设计或许仅仅是满足了规定要求但不符合实际使用需要,必然带来使用中的两难困境。

(三)建管缺乏联动性

高校内机动车通行及停放困难在很大程度上是管理方面的问题[2]。建设一般由基建部门负责,管理则有两种模式:学校保卫处单独管理或学校委托管理公司代为管理。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学校自管或代管对校园机动车停车设施都很少从实际使用数量需求上进行思考分析,仅仅是对进出车辆进行登记、收费,违停车辆告知;基建部门除了在整体规划中对校园停车设施进行主动需求性分析,对既成事实的校园停车需求很少分析,仅仅是对破损设施进行维护。这就导致高校校园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与管理缺乏联动性,失去主观能共性的管理是没有创造性的管理,不能解决停车难的实际情况。

二、高校校园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原则

如何解决好高校校园机动车停车难的问题,做好停车设施的基建工作,首要明确高校校园机动车停车设施的基建管理原则,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一)以人为本,管理先行

高校校园机动车主要来源是教职工私家车、社会车辆。 正常教学期间以教职工车辆为主,毕业季、开学季及重大活动社会车辆数量激增。本着高校产学研特性及可预判性的机动车数量增减,制定动态的高校校园机动车管理措施。以城区公交、校内公交方式提升校园通行便捷性,倡导绿色交通。

(二)结合实际,应地制宜

不同高校地形地貌差异较大,应地制宜的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是实事求是的具体体现。若是已建成校区,机动车停车设施应以重点区域展开调研,合理利用现有场地建设集中式停车场、立体式停车场以有效利用土地。若是拟建建筑,机动车停车设施可综合考虑地下停车场、架空停车场甚至是顶层停车场的方式。当校区内有较大高差,对于综合性建筑可利用地形,将顶层设置为停车场。

(三)绿色校园,人车和谐

高校校园是高校师生教学、科研的重要场所。目前大多数高校校园生态丰富,青松碧水营造出怡人的学习环境。虽然校园内机动车数量日益增多,但不能以损失校园环境为代价扩修道路、兴建停车场。有效利用现有场地,兴建林间停车场,采用植草砖都是绿色校园可采用的有效措施。在校园大门附近集中设置大型停车场,校区内以校园电动公交的方式贯穿各个区域,减缓校园内交通管控压力。

三、高校校园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措施

(一)建章立制

我国现行交通法规对高校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权、 行驶速度、处罚细则均无明文规定[3]。但高校校园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不能因此停滞。高校校园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应从校园总体规划发展出发,从需求、建设、维护、管理四个方面明确各方职责,并由某一部门牵头各参与方协调的方式明确任务分工。在管理中区别对待日常态与特殊态时期不同的车辆管理规定。建立起高校校园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的长效机制才能有效缓解校园内停车难的症结。

(二)合理规划

规划不是一劳永逸的事,合理规划高校校园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是一个动态的管理过程。不能将现有的问题全部归结为过往的规划,也不能在后继发展中无视可能发生的变化。高校校园内的停车位数量不是高校自身的事,应当将其纳为城市发展的大视角中去,在城市改造过程中,将包括高校在内的周边企事业单位停车难等问题综合解决。这将极大缓解闲时停车位浪费,忙时停车位一位难求的局面。

(三)综合利用

高校校园机动车停车设施可综合利用各类可利用资源, 大致有以下几类途径:(1)利用宽阔路面划分停车位,进行路内停车;(2)利用宽阔路边草地,以植草砖等方式进行路面硬化,进行路外停车;(3)整合办公教学车辆停放频度高区域, 建设集中停车场;(4)建设校区集中停车场,校区内采用步行、自助自行车或校区公交方式通行;(5)新建建筑结合人防工程考虑地下停车场或底层架空停车场;(6)尝试综合立体地下停车场与多层框架式停车场修建。

四、结论

高校校园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是一项综合管理过程,应充分考虑实际校区使用需求,综合城市建设发展,以管理求实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在后继发展中充分考虑可能发展才能解决高校校园机动车停车问题。

摘要:随着经济建设与高校自身发展,高校校园机动车停车设施日趋紧张,增加了高校校园机动车管理压力。从高校校园机动车停车设施现状出发,分析目前高校校园机动车停车设施紧张症结,提出高校校园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原则,给出高校校园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措施,以期解决高校校园机动车停车设施相关问题。

机动车管理规定 篇8

【关键词】维修行业管理现状;对策分析;展望

在80年代之前,人们对私家车想都不敢想,但现在许多家庭都有了自己的私家车,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中国汽车社会发展报告2012—2013》引起了强烈关注。报告预计,到今年第一季度,中国私人汽车拥有量将破亿,10年左右每百户汽车拥有量将达到或接近60辆,这标志着中国已成为真正的汽车大国。在我国汽车不但多,而且品种繁多,有进口的中高档汽车,有国内与国外联营生产的中高低档汽车,也有国内汽车厂商生产的汽车,这就给国内的汽车维修行业带来可很大的维修管理上压力,汽车维修业的维修质量关系到汽车的使用寿命,也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安全,而目前国内汽车的维修行业还远远的跟不上汽车的发展,维修质量更是令人担忧,本人就目前国内维修行业管理现状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1.维修行业管理现状

目前国内维修行业管理现状参差不齐,与西方国家的管理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1.1汽车配件市场管理混乱,假冒伪劣配件仍有一定市场

假冒伪劣的汽车配件主要针对的是中、低档汽车,有些车主图便宜,或者没有时间去厂家专修店去修,因此更换配件应付了事,而这些配件达不到使用期限就报废了,同时使用这些假冒伪劣的配件对车本身产生一定的影响,有时不但换的配件过早的报废掉了,其它的配件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但扔存在一定的市场。对于高档次的车辆也存在很多品种,如有的是从非正规渠道进口的经国外汽车厂家认证的,还有从非正规全渠道进口的没有通过外国厂家认证的,这些都打着原厂正宗的牌子。因此造成目前我国汽车配件市场的管理混乱。

1.2维修技术落后

远远跟不上汽车生产的发展。随着我国加入WTO,各种进口车辆的涌进,我国的汽车维修业看到了发展的机遇,各省市汽车维修行业开办了各种汽车维修班,来增加维修业的技术力量,但仍满足不了汽车行业的快速发展,车内控制系统翻新很快,如目前的电控发动机系统、ABS防抱死系统、EBD制动力分配系统等,这些先进设备配备使一些老旧落后的维修企业束手无策,但却给重视技术发展的维修企业带来生机和高额利润。之所以能获得高额维修利润主要是大多数落后的维修企业,缺少高素质的维修人才,这也说明了我国汽车行业与先进国家的汽车行业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汽车生产行业发展相对缓慢,高技术人才数量也就相应少。

1.3汽车维修人员的现状

目前我国汽车行业与先进国家汽车行业相对比只能是汽车生产的初级阶段,因此汽车维修行业也相对落后,很多维修技术人员都不是从正规汽车维修学校毕业的学生,而是通过师傅教出来,有些甚至连汽车说明书都看不懂,只能是照葫芦画瓢式的维修,因此体现出汽车维修全行业管理水平低下、劳动生产率低、维修成本高,其结果是汽车事故率高。目前我国汽车维修从业人员表现为整体素质低、学历低,已成为制约汽车维修行业发展的“瓶颈”,汽车维修人才的数量已远远的满足不了现代中国汽车维修行业的发展。

2.汽车维修行业的发展对策

(1)汽车维修行业的人才开发。随着我国汽车市场对外的全面开放,目前我国的汽车行业与世界汽车行业已接轨,汽车先进国家的各种品牌汽车在我国汽车消费市场消费红火,已有一定的数量,为了满足各种品牌汽车维修,各省市汽车管理部门首先要组织高技术汽车维修人才举办汽车专业维修班,一方面可以满足目前维修市場的需求,另一方面可以增加一部分人员的就业机会,同时减少由于汽车维修不利而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这样不断的为汽车维修企业增加维修人才,以新代旧,以此推动汽车维修行业不断发展,同时培训班开课的内容要符合当前汽车的发展,科目要全面。在对学员培训时要理论联系实际,要让学员们既能学到理论知识又有动手的机会和条件,同时对毕业考试要严格,对考试不合格的学员坚决不予发证书,严把汽车维修人员素质关。

(2)对于汽车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汽车维修企业的检查力度和处罚力度,以增加对汽车维修的监管机制。检查的内容包括:汽车配件质量、配件价格、人员的持证上岗等。

1)汽车配件的质量是控制汽车维修质量的重要环节,要坚决杜绝假、冒、伪、劣的配件进入汽车维修市场,首先要清理配件销售市场,对经销假、冒、伪、劣产品的单位一旦发现没收其全部产品并对其进行处罚,剪断假、冒、伪、劣配件的流通环节。这样不但使汽车配件质量得以提高,同时也对配件的价格得到相对统一。

2)对汽车维修企业的维修人员要经常检查,对其进行登记造册,对没有证件上岗的企业要严肃处罚。有些维修企业为了降低成本,私自招收部分学徒工,因为学徒工资低、能干活、要求少,但素质低,一旦上岗维修就会造成维修质量问题,因此要坚决杜绝。

3)要建立汽车维修反馈制度,对维修后不到运行周期就发生问题的维修车辆一旦用户投诉,要认真登记,投诉达到一定数字要给维修企业挂黄牌,高出某个数字,对维修企业进行整顿或者取缔,以此提高汽车维修质量。

(3)在一些先进的汽车国家,对于配件采用旧件的修复工作,就是由国家成立汽车旧件修复企业,在汽车大国美国和德国,很多汽车配件都来自于旧件修复企业,这样既减少了材料和能源的浪费,同时也降低配件的成本。我国已迈入汽车大国的行列,汽车修复企业的建立势在必行,汽车修复企业的建立不仅提高汽车设备利用,采用专业化进行修复,流水线作业,使修复的配件质量能够得以保证。

3.对汽车修理的展望

随着国内汽车数量的增加,私家车的数量大幅度提高,汽车维修行业前景看好。

3.1汽车修理向着集约型方向发展

目前国内的大型维修企业,与国内几个大型的汽车生产厂进行合作,对这几家的汽车进行专业维修,这样不但使用的配件是原厂的,同时对维修厂家的汽车生产技术更加清楚,对汽车的维修质量更加有保证。

3.2汽车维修向着专业化发展

随着汽车行业的不断发展,汽车4S店悄然出现,并有星火燎原之势,所谓的4S店就是四位一体即:汽车销售、汽车维修、零配件供应及用户信息反馈,这样极大的满足了汽车用户的需求,同时也规范了汽车维修行业的维修规范。4S的出现,使汽车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都得到了极大提高。

3.3大量进口车的涌进,先进技术的使用,是我国汽车维修实力不断增强

目前国内的汽车销售市场的火爆,世界各国的先进汽车涌入我国,维修的利润空间不断加大,使我国汽车维修技术也不断提高,使我国与世界先进国家的距离不断缩小。

4.结束语

随着汽车行业的不断发展,各种先进技术的不断使用,我国的汽车维修企业要重视企业技术的升级换代,跟上现代汽车行业的发展。同时汽车维修管理部门要严格规范维修市场,使我国汽车维修行业向着规范化、标准化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周生滨,王春晖,解莉媛.浅谈专业汽车运输企业维修行业观念的更新[J].黑龙江交通科技,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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