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文职人员退休暂行办法》

2024-05-14

《军队文职人员退休暂行办法》(精选10篇)

《军队文职人员退休暂行办法》 篇1

来源:政联〔2008〕2号

【摘要】

退休条件:(一)达到国家规定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年龄并符合有关工作年限规定的;(二)因战、因公致残,经军队或地方有关专门医疗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三)因病或非因公致残,经军队或地方有关专门医疗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并符合国家有关工作年限、年龄规定的。符合退休条件并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的文职人员,聘用单位在聘用合同终止日期30天前,填写《军队文职人员退休报告表》,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定养老金标准。

退休待遇: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按照规定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文职人员从批准退休的下一个月起,享受下列待遇:(一)按照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等社会服务机构发放。养老金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调整。(二)按照当地事业单位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退休文职人员去世后的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和丧葬补助金等,参照当地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管理服务:文职人员退休后纳入居住地街道(乡镇)、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按照当地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有关规定执行。聘用单位在文职人员退休后,应当及时到当地社会保险或社会化管理服务经办机构为其办理人事档案移交事宜,按照规定缴纳社会化管理服务费,提供本人有关资料信息等手续。退休文职人员应当在办理社会化管理服务手续后30日内,凭劳动保障部门开具的介绍信到居住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报到。

附则:在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出台前,未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的文职人员,其退休审批及养老保障办法另行规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文职人员的退休与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保障部 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军队文职人员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

稿件来源:厅政策法规处

政联〔200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人事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联(后)勤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印发《军队文职人员退休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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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文职人员退休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军队文职人员退休与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国家、军队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职人员退休及其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同类岗位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文职人员退休后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二章退休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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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文职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退休:

(一)达到国家规定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年龄并符合有关工作年限规定的;

(二)因战、因公致残,经军队或地方有关专门医疗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病或非因公致残,经军队或地方有关专门医疗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并符合国家有关工作年限、年龄规定的。

第五条符合退休条件并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的文职人员,聘用单位在聘用合同终止日期30天前,填写《军队文职人员退休报告表》,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定养老金标准。

第六条文职人员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达到最高工作年龄,需要延长聘用时间的,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并通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

第三章退休待遇

第七条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按照规定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文职人员从批准退休的下一个月起,享受下列待遇:

(一)按照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等社会服务机构发放。养老金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二)按照当地事业单位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退休文职人员去世后的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和丧葬补助金等,参照当地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管理服务

第九条文职人员退休后纳入居住地街道(乡镇)、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按照当地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有关规定执行。

聘用单位在文职人员退休后,应当及时到当地社会保险或社会化管理服务经办机构为其办理人事档案移交事宜,按照规定缴纳社会化管理服务费,提供本人有关资料信息等手续。退休文职人员应当在办理社会化管理服务手续后30日内,凭劳动保障部门开具的介绍信到居住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报到。退休文职人员是中共党员的,聘用单位应当向其居住地街道(乡镇)转移组织关系。

第十条居住地街道(乡镇)、社区对退休文职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是:

(一)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

(二)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业务查询服务,协助解决有关社会保险待遇落实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三)组织开展政治学习教育和党员组织生活,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落实各项政治待遇。

(四)建立退休文职人员健康档案,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提供方便有效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

(五)组织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和自我管理与互助服务,对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

(六)跟踪了解退休文职人员的生存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养老金领取资格的认证。

(七)退休文职人员去世时,协助其遗属办理丧葬事宜;帮助退休文职人员遗属申请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和丧葬补助金。

第十一条街道(乡镇)和社区服务组织应当建立退休文职人员基本信息库(卡),发放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建立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组织,实现人员的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退休文职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由当地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主管。政府有关部门在退休文职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中的职责,按照国家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在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出台前,未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的文职人员,其退休审批及养老保障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文职人员的退休与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军队文职人员退休暂行办法》 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办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的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的通知》(渝府发〔2004〕21号)等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办理退休,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提高行政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 市政府渝府发〔2004〕21号文件所称非正常退休,是指本办法中的特殊工种退休和提前退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退休,是指参加了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和以个人身份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办理正常退休、特殊工种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或退职(以下简称病退休)、纳入国家和市级破产(关闭)计划的破产(关闭)企业职工的提前退休和其他符合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的提前退休(以下简称提前退休)。

第五条 正常退休,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符合其他相关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但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有权机关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从其规定):

(一)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工人年满50周岁,干部年满55周岁。

(二)个人参保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1996年1月1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满50周岁,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无视同缴费年限的,年满55周岁。

特殊工种退休,是指男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女年满45周岁及其以上的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符合其他相关退休条件的,可办理退休:

(一)从事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累计满10年的;

(二)从事井下或高温工作,或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或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累计满9年的;

(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或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累计满8年的。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审批工作中,应结合企业的实际,做好特殊工种的检测确定工作,规范和完善企业特殊工种的范围(具体检测确定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病退休,是指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符合其他相关退休、退职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或退职。

提前退休,是指纳入国家、市级破产(关闭)计划的破产(关闭)企业的符合相关提前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或符合国家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提前退休范围和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

第六条 办理退休,由社会保险局审核,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社会保险局负责计算和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社会保险局办理退休,实行联合办公,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二章 申报与受理

第八条 参保人员在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当月,办理病退休的参保人员在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和提前退休的参保人员达到相关退休条件后,由用人单位代为向办理退休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局(以下简称参保地社会保险局)申报退休。个人参保人员由本人向参保地社会保险局申报退休。

用人单位代参保人员申报特殊工种退休和提前退休,个人参保人员申报特殊工种退休,应提交参保人员本人的书面申请。

申报退休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完清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欠费)。

第九条 申报退休,应填写《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养老保险手册》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原件;

(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参保人员还应提供《户口簿》;

(三)《职工档案》;

(四)其他相关材料。

办理病退休,还需提供《重庆市职工因病退休(职)鉴定表》。

办理特殊工种退休、提前退休,还需提供本人书面申请以及按特殊工种退休或提前退休的规定应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递交材料时应制作材料清单一式二份,经递交人和收受人签字后,分别保存。

第十条 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收到退休材料后应及时审核,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且无欠费的,当即受理;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但有欠费的,应向用人单位发出《催缴欠费通知书》,并抄送申报退休的职工,督促用人单位完清欠费后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应补充的全部材料,待其材料补正齐全后予以受理。

第三章 审核、审批退休及计算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办理正常退休、病退休,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对退休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在《审批表》的审核意见栏对相关事实作出认定并签署意见后,转报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办理特殊工种退休、提前退休,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对退休材料初审,并在《审批表》的初审意见栏对相关事实作出认定后,委托用人单位在其显著位置对办理退休的参保人员的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进行公示,个人参保人员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负责公示,公示期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及其工会组织签署意见后,及时将公示结果书面反馈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收到公示结果后,连同初审后的材料一并报送市社会保险局审核。市社会保险局在《审批表》的审核意见栏对相关事实作出认定并签署意见后,转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对情况特殊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报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局到当地办理。对少数边远地区,也可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参保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

市社会保险局直接经办的参保单位的职工退休,由市社会保险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直接办理。

第十二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社会保险局办理退休,应重点审核办理退休的参保人员的下列事实,并作出相应认定。

(一)出生时间;

(二)参加工作时间;

(三)建立个人账户时间;

(四)建立个人账户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实行个人缴费前的视同缴费年限;

(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六)实际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三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退休材料全面审核后,在《审批表》的审批意见栏签署意见。对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准予退休或退职,并明确退休或退职时间、待遇支付的起始时间,向退休或退职人员发放《退休证》;对符合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准予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对不符合退休、退职或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不予批准退休、退职或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参保地社会保险局依据审批机关的批准决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对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计算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对符合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计算一次性支付的养老保险待遇。参保地社会保险局计算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或一次性支付的养老保险待遇,应制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金计算表》(以下简称《计算表》),同时收回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手册》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原件,随同《审批表》、《计算表》以及有关材料等整理建档。

对符合国家和市里相关规定增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其退休审核、审批工作完成后,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将办理情况报市社会保险局备案。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办理退休,《审批表》、《退休证》和《计算表》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委托用人单位向当事人送达;个人参保人员办理退休,《审批表》、《退休证》和《计算表》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向当事人送达。其中,对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送达《审批表》和《计算表》;对不予批准退休的人员,送达《审批表》。同时,将职工档案和有关材料退回用人单位或个人参保人员,并及时收回回执。

第十六条 退休审核、审批工作应在受理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殊,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审核、审批期限,但正常退休、病退休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特殊工种退休、提前退休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20个工作日。审核、审批工作延长期限的,由负责审批的机关告知有关当事人。

本条规定的工作时限,不含公示、请示上级机关明确相关政策等所需时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申报退休,应如实申报有关情况,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篡改职工档案。对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办理的退休,由审批机关撤销原审批决定,收回《退休证》,并及时告知参保地社会保险局。社会保险局从审批机关撤销原审批决定的次月起停发违规办理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并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社会保险局工作人员在办理退休时,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违反法定程序的,或者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由主管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追回损失的基金;给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对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退休的行为及社会保险局计算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的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有关退休文书格式,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作。

第二十一条 我市过去有关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军队文职人员退休暂行办法》 篇3

【发布文号】汕府〔2004〕110号 【发布日期】2004-07-13 【生效日期】2004-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汕头市

印发《汕头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府〔2004〕1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7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七月十三日

汕头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减轻企业负担,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凡本市市区范围内已按省和市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含符合退休条件的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下同),适用本办法。

国家、省、市对企业退休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是指企业(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移交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市、区、街道(含镇,下同)退休人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退管机构)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

第四条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区、街道退管机构,在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各级发展计划、民政、财政、人事、编制、经贸、文化、卫生、体育、工会、团委、妇联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第五条 企业或企业投资主体,应当配合各级退管机构共同做好退休人员的移交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多种渠道筹措资金,加强社区退休人员文化体育等服务设施的建设。

第七条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休人员,可以移交退管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

(一)参加养老保险,办结退休手续和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企业退休职工。

(二)参加养老保险,办结退休手续和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

第八条第八条 企业在移交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前,应当与退休人员明确约定移交后的有关福利待遇,并为退休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手续、按月足额交纳医疗保险费。未按规定为退休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移交后其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用由该企业负担。

第九条第九条 移交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应当由企业或企业投资主体向同级退管机构提出申请,核定移交退休人员的人数、费用,填写《移交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花名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表》。关闭、破产的企业,应当同时提供企业投资主体的证明文件。

经同级退管机构审核同意后,由企业或企业投资主体到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区退管机构办理移交手续,双方签订《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协议书》,并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一次性交纳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

第十条第十条 区退管机构办理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接收手续后,应当及时将退休人员转到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街道退管机构,由街道退管机构提供日常的管理服务。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企业移交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其新办理的退休人员均实行社会化管理,移交程序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要求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应当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核拨养老金后,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应交纳的管理活动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实行社会化管理后,未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医疗保险费用由本人负担。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移交无配偶、无子女的孤寡企业退休人员,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4级精神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企业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弱势群体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应当由企业或投资主体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并按每人10万元的标准一次性交纳安置费。

弱势群体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经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可送福利机构托管或医疗机构治疗。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企业或企业投资主体一次性交纳管理活动经费和安置费有困难的,可与区退管机构签订协议,分期交纳,但首期交纳的金额不得少于应缴金额的50%。经同级政府审核确定为无力交纳管理活动经费和安置费的困难企业和已改制但没有提留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的企业,其退休人员的管理活动经费和安置费,由同级财政负担并列入预算。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应当具体指定其亲属或代理人,在其辞世后由其亲属或代理人及时向退管机构报告。移居市外或境外的,应当定期向退管机构提供生存证明。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经费开支,应当严格按照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各级退管机构收取的退管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退管经费的收支和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报上一级退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同级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和“三支援”返汕安置的企业退休人员,在本办法实施后按本办法规定移交其户籍所在地的区退管机构管理,具体移交事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工会、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南澳县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9 月1日起施行。

《军队文职人员退休暂行办法》 篇4

参照《军队文职人员生活福利待遇经费和公务事业费管理规定》和省人事厅、财政厅鄂人[2006]18号文件《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非现役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及福利待遇发放标准。具体为:

一、工资的组成比照地方全额拨款类型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现行标准和现役军人工资发放管理办法,制定非现役专业技术人员工资的组成,实行定期增资。非现役专业技术人员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工龄、津贴补贴、护龄津贴、保健津贴、绩效工资七个部分组成(文职人员增加房租补贴和军队服务津贴两个部分),其中基本工资的组成为前三个部分(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工龄)。具体如下:

1、岗位工资标准(见附件四);

2、薪级工资标准(见附件四);

3、工龄工资标准:10元/年;

4、津贴补贴:包含武汉市规定项目生活补贴、福利、伙补、煤气补贴、适当补给等,综合计算后按本人基本工资(医类人员为45%,其他人员为25%)的标准发给;

5、护龄津贴:满5年不满10年的发3元/月,满10年不满15年的发5元/月,满15年不满20年的发7元/月,20年以上发10元/月;

6、保健津贴:“医疗卫生”系列按五等30元/月、六等25元/月、七等20元/月、八等15元/月、九等10元/月、十等5元/月,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放射科、放疗中心及其它科室接触放射线的按五等标准发放;保健科、呼吸消化内科、传染科按六等标准发放;肾脏病科、干部病房、按七等标准发放;心血管内科、神经内科、儿科、肿瘤科、中医科、皮肤科、普通外科、心胸外科、骨科、神经外科、五官科、妇产科、麻醉科、检验科、病理科、门诊部、急诊科、消毒供应室按八等标准发放;特诊科、理疗科、药械科按九等标准发放;

7、房租补贴:执行总部规定按本人基本工资的2.5%按月随工资发放;(此项仅文职人员享受)

8、军队服务津贴:执行总部规定,军队服务津贴按本人基本工资的15%按月随工资发放;(此项仅文职人员享受)

9、绩效工资:参照医院现有干部职工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科室的分配标准据实发放。

注:①儿科、服务队另外每人发放补贴200元/月;

②博士特殊补贴由双方议定。

10、奖励工资:考核优秀者发给一个月基本工资

二、工资标准的确定

(一)试用期工资标准

首次聘用为非现役专业技术人员的:

1、试用期为1-6个月;

2、由医院合同制人员转为文职人员的从正式签订合同后发放文职人员工资待遇;

3、试用期工资标准为500元/月。

(二)正式聘用工资标准

1、岗位工资确定:试用期满后,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发放,聘用为正高职的,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为副高职的,执行五至七级

岗位工资标准;聘用为中职的,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为初职的,执

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为最初职的,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博

士毕业生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硕士毕业生执行十一级岗位工资标准,本科毕

业生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本科学历以下毕业生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详见附表)。

2、薪级工资确定: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

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五年制大学本科毕业

生执行8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

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硕士研究生执行11级薪级工资

标准,博士研究生执行和14级薪级工资标准。通过继续教育取得高一级学历的需在网上验证后,结合工作年限计算薪级工资。

3、正常调增工资办法:为了使所聘人员的工资有计划地增长,保证新工资制度

正常运转,建立相应的增资制度。

⑴非现役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称职以上等次的,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从

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⑵被聘人员在未被任命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前,考核连续三年优秀、五年称职的晋升一级岗位工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最高调整至11级岗位工资;中级专业

技术职务最高调整至8级岗位工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最高调整至5级岗位工

资)

⑶工龄工资每年增加10元,工龄从来院首次聘用的时间起算。

三、保险缴纳及其人事代理

1、保险缴纳:按照武汉市有关规定为非现役专业技术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社会

保险缴费基数按照武汉市规定的标准计算,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按月从聘用人员

工资、经费中扣除,由武汉市人才服务中心代为缴纳(文职人员享受住房公积金

待遇)。

2、人事代理:按照与武汉市人才服务中心签订的协议,文职人员的人事代理费

按每人35元/月的标准由聘用单位按月划拨至武汉市人才服务管理中心帐户。

此办法从2009年7月1日起算。

薪级工资 岗 位 工 资

专业技术

工资标准 薪级 工资标准 管理职员职员 薪级 工资标准 薪级 工资标准 薪级 工资标准 薪级

工资标准

《军队文职人员退休暂行办法》 篇5

【导语】2014年全军文职人员统一招聘工作作出全面部署,首次实行文职人员统一招聘。招聘的军队文职人员岗位涵盖了教学、科研、工程、卫生、文体、图书、档案等专业技术岗位,以及部分管理事务和服务保障等非专业技术岗位。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提供2015年军队文职人员招聘的政策解读,供2015年参加军队文职考试的考生阅读。

2015军队文职人员统一招聘已全面展开,2015军队文职人员统一招聘公告已公布,就广大应聘人员关注的有关问题,总政干部部文职人员局领导给予解答。问:请简要介绍一下今年发布的招聘岗位情况。

答:今年发布的招聘岗位共2559个,其中,专业技术岗位2551个,非专业技术岗位8个;初级、中级、高级岗位所占比例分别为84%、15%、1%;涵盖了教学科研、工程实验、医疗卫生、图书档案、文艺出版、会(审)计等13类专业系列岗位。这次招聘岗位信息发布与去年相比,最大不同点,就是岗位要求和资格条件更加细化,在学历学位、专业资质、工作经历等方面,对应聘人员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

问:2015军队文职人员统一招聘政策主要有哪些调整变化?

答: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报名和考试时间前移1个月,分别提前到9月和11月;二是细化招聘岗位条件,增加从事工作、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实践经验以及特殊条件要求,提高报考人员岗位对口率;三是文体聘用单位艺术、体育等岗位实行先面试后考试,以更好地适应技能型岗位特点,提高人岗匹配度;四是缩短招聘周期,签订就业协议时间前移2个月,提前到次年4月底前后,减少人才流失;五是增加二次补录环节,减少招聘岗位空置率,提高统招效益。

问:留学回国人员能否应聘,有哪些要求?

答:可以应聘。本人在参加面试时需提供国家教育部有关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书和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或者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出具的港澳地区学习证明)。

问:已聘文职人员能否应聘其他岗位?

答:原则上可以应聘。面试时,本人需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加盖公章);被确定为拟聘对象的,在签订新的合同前须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关系。

问:哪些人员不能应聘文职人员岗位?

答: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曾严重违反文职人员招聘纪律的人员,曾因严重违纪被解除文职人员聘用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应聘。

问:招聘考试报名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一是要认真阅读报名须知。报名须知是应聘人员应知应会的必读内容,特别是文职人员有关政策法规、招聘公告等,应聘人员必须在全面准确理解后,再签订报名协议。二是

要如实填写报名信息。应聘人员报名信息通过军队人才网报名系统自动进行条件匹配初审,确认是否符合招聘条件;如果填写的报名信息不实,即使侥幸通过报名资格初审参加招聘考试并入围,面试前复审不合格的也将取消面试资格。三是要准确核对报名信息。应聘人员在填写报名信息过程中,报名系统会多次提醒确认有关事项,本人在确认无误后方可缴纳报名费,缴费成功并打印出报名回执方为有效报名,报名成功后有关信息即不能再修改。四是要及时报名缴费。对符合自身条件和个人意愿的招聘岗位,应聘人员要抓紧时间报名,以免就近考场满员而不得不异地参加考试。

问:应聘人员学历高于招聘岗位学历要求的,能否报考?

答:应聘人员应当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学历层次,其中高学历的可以应聘低学历的岗位,但所学专业必须与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匹配。

问:如何准备文职人员招聘考试?

答:今年,我们对文职人员招聘考试大纲进行了修订,并已通过军队人才网对外发布。应聘人员可登陆该网站浏览下载相关考试大纲,按照大纲要求复习备考。

问:招聘面试主要考核哪些内容,采取什么方式进行?

答:面试主要考核应聘人员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一般采取授课试讲、器械操作、才艺展示、现场测验等方式进行,时间20分钟左右,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延长。

问:新聘文职人员是否要进行军训?

答:新聘文职人员要先接受为期1个月的岗前培训,主要进行我军性质宗旨、优良传统、根本职能教育,以及军队相关条令条例和文职人员法规政策学习,并参加必要的军事训练。同时,还要接受为期3个月的首次任职培训,主要进行业务知识学习和岗位技能培训,以尽快适应岗位工作需要。

问:文职人员是不是现役军人,与文职干部有哪些区别?

答:文职人员不是现役军人,没有军籍,但属于在军队规定的编制岗位工作的人员,是军队力量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文职人员与文职干部分属不同管理体制,依据不同的政策法规体系实施管理。区别主要有两点:一是文职干部是现役军人,除没有军衔外,其他管理方式与现役军官一样,而文职人员没有军籍,属于军队使用的非现役人员。二是文职干部实行任命制,而文职人员实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通过签订合同明确聘用双方的权利义务、约束相互之间的行为。

问:文职人员主要编在哪些单位,从事何种工作?

答:目前,文职人员主要编制在军级以上机关和驻边远艰苦地区以外的非作战部队,比如院校、医院、科研院所、文体单位、干休机构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等,主要从事教学科研、工程实验、医疗卫生、文艺体育、图书档案等专业技术工作和一般事务性管理保障工作。

问:文职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如何?

答:文职人员的工资水平根据聘用岗位、工作任务和实际贡献,参照事业单位同类岗位人员确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适时调整。对紧缺专业人员和优秀人才,工资适当从优。目前,文职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军队服务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构成。文职人员住房由本人通过市场购买或租住住房的方式解决,军队按规定发放住房补贴、房租补贴和缴纳住房公积金。文职人员参加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保险金由聘用双方按规定缴纳。文职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后的管理服务和生活保障,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此外,文职人员在工作用车、乘坐交通工具、休假探亲、健康体检、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与现役干部待遇相同。

问:文职人员管理方式与现役干部有何异同?

答:与现役干部实行任命制不同,文职人员实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根据岗位确定职责,依据合同进行管理,参照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确定待遇,通过国家法定方式解决争议。在思想教育、组织生活、履职尽责、工作秩序、对外交往、安全保密等方面,严格按照现役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在着装仪容、礼节礼貌、人事档案等方面,结合文职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实际需要和社会文明礼仪习惯统一规范和管理。

应聘人员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5年6月30日。

《军队文职人员退休暂行办法》 篇6

1、用户注册:请妥善保管用户名和密码,密码遗忘可通过注册的电子邮箱找回。

2、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号、姓名、性别、来源类别、毕业院校、毕业时间、工作年限、全日制学历、应聘学历、学位、所学专业、专业技术资格(名称、证书号)、职业资格(名称、证书号)、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和户籍所在地等内容,请如实填写。

姓名:限长18个汉字,中间不能有空格。字库中未收录的生僻字,可用半角“?”加汉语拼音小写字母代替,如:喆,可用“?zhe”代替。

来源类别:分为高校毕业生和社会流动人才。高校毕业生,是指2013年至2015年6月30日前毕业,且未曾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其他人员均按社会流动人才填报。

全日制学历:本人取得的不低于招聘岗位要求的全日制学历。具有多个全日制学历时,按最高的填写。

应聘学历:本人取得的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学历,不一定为最高学历。高学历可以应聘低学历的岗位,但高学历的所学专业必须与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匹配。

学位、专业、毕业院校、毕业时间:与所填“应聘学历”相对应的内容。

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填写本人具有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名称。具有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应聘人员可以报考低于本级别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招聘岗位。

户籍所在地:本人现户籍所在地。户口迁至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填写原户籍所在地。

3、选择岗位:应聘人员只能选择一个招聘岗位,并符合该岗位要求的条件,否则将不被录用。

《军队文职人员退休暂行办法》 篇7

2016年军队聘用文职人员政治考核条件主要内容

(摘要)

为深入贯彻落实古田全军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和改进文职人员政治考核工作,2015年8月,公安部、总政治部联合颁发《军队聘用文职人员政治考核工作规定》。

《规定》主要从政治条件、程序方法和职责分工3个大的方面,对文职人员政治考核工作进行规范。主要内容有:

一是严格政治条件。

《规定》按照严于征兵政治条件的原则,重点从信仰信念、政治立场、主要经历、现实表现、社会关系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细化明确了10种政治不合格情形,主要包括:

编造或传播有政治性问题言论;参加、支持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和活动;与国(境)外政治背景复杂的组织或人员有联系,被有关部门记录在案;曾受到刑事处罚、行政拘留等;有涉及淫秽、色情、暴力和非法组织标志等文身;被开除公职、责令辞职、开除党籍、开除学籍、开除团籍或受到严重纪律处分;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因危害国家安全受到刑事处罚或为非法组织成员,等等。二是严格程序方法。

在工作程序上,《规定》明确文职人员聘用对象的政治考核,必须按照填表登记、信息核查、走访调查、综合结论4个步骤组织实施。

在具体方法上,除了审核证件、查阅档案、当面核实、发函调查等传统手段外,利用公安机关信息网络系统,对文职人员聘用对象及其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个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记录等进行核查;借助国家有关部门组织资源,对文职人员聘用对象出国(境)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确保政治考核范围和行为领域全覆盖。

三是严格责任追究。

《规定》进一步明确聘用单位与公安机关的职责分工,统一制发《军队聘用文职人员政治考核表》,要求参与信息核查、走访调查、综合结论等环节的军地责任人,必须在政治考核表中签名,严格落实“谁考核、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

《规定》还明确,在聘用文职人员政治考核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军队文职人员退休暂行办法》 篇8

2014军队文职人员招聘备考国防知识练习三(共15道题)

1、党的()政治报告明确提出:建立巩固的国防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战略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统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

A、十三大 B、十四大 C、十五大 D、十六大

2、下列极大提高了我国的国际威望且发生在60年代的是:()A、朝鲜战争 B、中印边界自卫反击战 C、中越边境自卫还击战

3、我国古代的国防是指从公元前21世纪夏王朝的建立到()。A、1840年鸦片战争 B、第二次鸦片战争 C、1900年八国联军侵华 D、新中国成立

4、不属于古代的战争指导原则的是:()A、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B、文武相济 C、示战先算 D、以智使力

5、从()武学开始纳入国防教育体系。A、秦朝 B、唐朝 C、宋朝 D、元朝

6、当前我军建设的主要矛盾是()。A、我们的国防经费有限

B、现代战争的客观需要同我军现代化水平还比较低的矛盾 C、我军现有的总体作战能力难以维持

7、战争的性质和人心的向背仍然是战争中起作用的因素。这就决定了我们未来的反侵略战争,具有实行人民战争的()。A、思想基础 B、政治基础 C、物质基础

8、科学的编制体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重点内容: ①军队整体组织结构合理 ②军队的领导、指挥关系顺畅 ③军队各级的职权划分明确 ④部队的编组灵活 A、①②④ B、①②③ C、①②③④

9、关于如何把国防科技发展和部队装备建设放在突出地位,下列哪个说法是错的: ①自主研制开发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结合起来,始终突出自主创新 ②结合国情,有所赶,有所不赶

③重视研究开发关键技术,尽快掌握几手制敌的“杀手锏” ④必须重视改进现有武器装备,提高我军武器装备的配套水平。A、② B、④ C、全对

10、(),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各主要国家军队建设的基本发展趋势。A、争夺质量优势 B、高科技武装 C、军队信息化

11、我国古代国防理论中 “以民为体”,“居安思危”是属于()A、国防指导思想 B、国防建设思想 C、国防教育思想 D、国防斗争思想

12、“爱国教战”,“崇尚武德”是属于:()A、国防指导思想 B、国防建设思想 C、国防教育思想 D、国防斗争思想

13、富国强兵,寓兵于农 是()A、国防指导思想 B、国防建设思想 C、国防教育思想 D、国防斗争思想

14、不战而胜,安国全军是()A、国防指导思想 B、国防建设思想 C、国防教育思想 D、国防斗争思想

15、古代的海防建设是从()开始的。A、唐朝 B、宋朝 C、明朝 D、清朝 参考答案:

文职人员考核办法 篇9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刚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评价文职人员在岗工作期间的德才表现和工作绩效,督促和激励文职人员提高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为聘用、奖惩以及薪酬分配提供依据,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职人员的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结合、平时考核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确定考核等次。

第三条 考核范围为xx市公安局全体文职人员。考核分试用期考核、平时考核和考核三种类型。其中平时考核采用月度考核的办法。

试用期考核合格的,从执行正式薪酬的当月起参加正常考核,当年工作不满六个月的,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岗位变动的文职人员,自报到当月起由现工作单位进行月度考核;调入时间不足六个月的,由原单位提供表现情况,现单位确定考核等次。

因请病假、产假、哺乳假等,一个月内超过十五天的,不能加当月考核;一年内超过六个月的,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第二章 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分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主要考核工作实绩。

德: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情况。能: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勤: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绩:指工作实绩。

考核内容以岗位职责和相应工作要求为重点。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增补、细化考核条文,并报市局人事处备案。

第五条 考核标准

(一)考核标准以文职人员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

(二)试用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作为是否继续使用的依据;试用期满后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作为文职人员续聘、调整岗位、奖金分配、解聘的依据。

优秀:能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差,不能遵守规章制度,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任务,或在工作中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优秀等次的人数,应掌握在文职人员总数的15%左右。月度考核期内,累计缺勤(使用带薪休假、公假、产假等视为出勤)十天及以上,或事假累计五天以上的,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优秀人员名单应当在本单位文职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三章 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 用人单位建立文职人员考核小组,考核小组成员由单位负责人、专管民警、文职人员代表组成。文职人员较少的用人单位可指定民警负责文职人员的日常管理及考核工作。

第八条 试用期考核

(一)被考核人员在试用期满前一周按照考核内容和标准对本人试用期内的思想、工作情况进行书面小结,填写《文职人试用期考核表》。

(二)各用人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在《文职人试用期考核表》上写出鉴定并提出文职人员是否合格的意见,由单位领导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报市局人事处审批,确定是否予经续聘。各分局文职人员报本局政工部门审批。

(三)市局人事处及时将结果反馈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向文职人员通报考核结果。

第九条 试用期满后考核

(一)月度考核

考核小组或文职人员专管民警在每月月底前根据被考核人当月履职和表现情况,填写《文职人员月度考核表》,提出考核分值和考核等次意见,报单位负责人审核后,确定考核等次,于下月2日前将《文职人员月度考核情况汇总表》报市局人事处。

(二)考核

1、被考核人于每年12月中旬根据全年履职情况,填写《文职人员考核登记表》,并自评等次。

2、考核小组或文职人员专管民警根据被考核人全年工作表现和月度考核情况,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报单位负责人审核。

3、用人单位将《文职人员考核结果汇总表》和《文职人员考核登记表》一并上报市局人事处;其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另附书面鉴定。

4、市局人事处汇总各用人单位的考核等次建议,确定文职人员考核等次。

5、市局人事处将考核结果反馈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向文职人员通报考核结果,并将优秀人员名单进行公示。

第十条 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束之日起五日内向市局人事处提出复核申请。市局人事处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书面通知被考核人。

第四章 结果使用

第十一条 试用期考核结果的使用

试用期间不发考核奖金,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人员退回派遣机构。

第十二条平时考核结果的使用

平时考核为合格以上的,根据考核等次发放奖金;平时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奖金。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

考核优秀的人员可列入表彰,在参加培训、晋升技能等级、转岗到高等级的岗位、选拔担任文职管理职务时优先考虑。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考核等次发放年终奖金,本人愿意继续在文职岗位工作的,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年终奖金,人员退回派遣机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局政治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文职人员考核内容及标准

2、文职人员月度考核表

3、文职人员月度考核情况汇总表

4、文职人员考核登记表

《军队文职人员退休暂行办法》 篇10

公共基础知识题库:军队文职人员招聘备考刑法知识练习题二

1.甲某认为乡公安员乙某办事不公,致其“坐班房”丢脸,因而怀恨在心。某日酒后,妻子责骂甲某是“班房坯”。甲某被激怒,转身操起一把长约1.2米的钢叉,声称要把乙某和乙某的女儿刺死。他携钢叉去乡里寻找乙某未果,便沿路来到供销社门市部顺手拿走一瓶乐果农药,夹在腋下,来到乙某女儿的工作单位,声称:交出乙某的女儿,与其他人无关!该单位的职工说乙某的女儿不在。他不相信,到车间里寻找也未找到,被工厂保安控制住。甲的行为()。

A.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B.构成故意杀人罪(预备)C.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D.不构成犯罪

2.派出所长陈某在“追逃”专项斗争中,为得到表彰,在网上通缉了7名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并且已受过治安处罚的人员。虽然陈某通知本派出所人员不要“抓获”这7名人员,但仍有5名人员被外地公安机关“抓获”后关押。关于陈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陈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B.陈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C.陈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D.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3.焦某某因涉嫌受贿被检察院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焦某某追究刑事责任,检察院应当()。

A.不起诉 B.移送起诉 C.撤销案件 D.交付审判

4.某检察院决定逮捕涉嫌受贿的某市副市长毕某,毕某闻讯后潜逃。为缉捕毕某,有权发布通缉令的机关是()。

A.人民检察院 B.公安机关 C.人民法院 D.某市纪检委

5.在公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受刑事追诉的涉嫌犯罪的人被称为()。A.人犯 B.被告人 C.犯罪嫌疑人 D.犯人

6.小张犯盗窃罪被一审法院判决并处罚金5000元,小张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对小张并处罚金的执行机关是()。

A.一审法院 B.二审法院 C.监狱 D.公安机关

7.山海关海关负责人陈广天,在负责查处一起案值巨大的走私案件时,本应移送检察机关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陈广天由于接受行为人贿赂人民币2万元,便大事化小,以行政处罚代替了刑事处罚,陈广天的行为应定性为()。

A.已构成受贿罪

国家公务员群10250107 | 政法干警群82235558 | 银行考试群31492720 | 事业单位群123780564 | 农信社群16195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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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已构成放纵走私罪

C.已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D.已构成受贿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参考答案:

1.【答案】B。解析:预备、未遂的区别要点在于是否着手实行犯罪,但是着手实行犯罪的判断需要因罪而异,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本案属于预备犯,杀人行为的着手是开始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但不同的方式的着手的点是不同的,在刀杀、枪杀、棍杀的时候起码要等到行为人看到被害人,举起武器要打、要杀才能认为是着手,显而易见在本案中行为人连被害人的影子也没有见到,当然不能认为是着手。由于行为人没有找到被害人而且被其他人拿下,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所以是预备犯。这就是未遂与预备的区别。常见的未遂与预备的区别除了杀人问题以外还有抢劫。如:一个人打出租车到某地去,结果引起司机的怀疑,直接把车开到了公安局去了,这种情况属于预备犯,因为抢劫的着手是为了获得财物,开始使用暴力威胁行为。在这个案件中行为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来不及实施,因此是预备犯。

2.【答案】A。解析: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7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超越职权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务,或者故意违法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①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②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超越职权或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可能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③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处理事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④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对社会公务的正常管理秩序。

玩忽职守罪(《刑法》第397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①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②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③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玩忽职守的行为,并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④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

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是:①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这一犯罪。②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并且行为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③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④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本题中派出所所长陈某为得到表彰,在网上通缉了7名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并且已受过治安处罚的人员,致使5名人员被外地公安机关“抓获”后关押。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故本题中选项A为正确答案。

国家公务员群10250107 | 政法干警群82235558 | 银行考试群31492720 | 事业单位群123780564 | 农信社群16195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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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答案】C。解析:在侦查阶段是撤销案件,在起诉阶段是不起诉。享有受贿案件侦查权的是检察机关,所以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适用的是撤销案件。

4.【答案】B。解析:本题属一般常识,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

5.【答案】C。解析:提起公诉前叫“犯罪嫌疑人”,审判阶段叫“被告人”,判决之后叫“罪犯”。6.【答案】A。解析:注意执行权的划分,罚金、没收财产和死刑立即执行的执行机关是法院。监狱对有期徒刑及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有执行权,公安机关对管制、剩余刑期不足一年的罪犯有执行权。因此C、D错误。注意无论在刑事还是在民事程序中,一般都由一审法院执行,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由上级法院执行。A正确,B错误。

7.【答案】D。解析:受贿罪,是指国家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务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构成受贿罪。陈某的行为符合此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受贿罪。依据《刑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陈某的行为显然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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