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改革

2024-06-28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改革(共7篇)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改革 篇1

摘要:随着2015底镇村机构改革的完成,镇巴县原乡镇兽医站被撤销,人员划归所在乡镇政府,工作职能并入乡镇农技综合服务站。主要介绍了改革前后机构人员、工作开展情况,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面临的新困难,并根据实际工作中的感悟和体会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镇村机构改革;动物;卫生监督;镇巴县

中图分类号:S8-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273X(2018)01-0043-02

深化镇村综合改革,是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提高社会治理能力的客观需要,也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打通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迫切要求,而开展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是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促进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保障畜产品安全供给的有效手段,随着2015底镇村机构改革的完成,镇巴县原乡镇兽医站被撤销,人员划归所在乡镇政府,工作职能并入乡镇农技综合服务站,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在镇村机构改革近两年来,出现了新问题、面临着新困难,如何在深化镇村机构改革的同时又促进和强化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笔者提出以下和建议,供参考。改革前后机构人员、工作开展情况

1.1 改革前机构人员情况

改革前全县设有20个乡镇畜牧兽医站,在编工作人员51名,每镇(街道办)有1~3名畜牧兽医工作人员,其中官方兽医45名;县级没有独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与县畜牧兽医工作站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在县畜牧兽医工作站设有动物卫生监督办公室,工作人员5人。

1.2 改革后机构人员情况

改革后全县20个镇(街道办)撤销了乡镇畜牧兽医站,人员划归所在乡镇政府,工作职能并入乡镇农技综合服务站,农综站设防疫检疫专干,编制42人,实际在岗人员39人,每个镇1~2名官方兽医,其中两个镇无官方兽医,在岗39名防疫检疫专干都身兼多职。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办公室)工作人员2名。

1.3 改革前工作开展情况

镇村机构改革前乡镇畜牧兽医站作为派出机构,受乡镇政府和县农业局双重领导,乡镇畜牧兽医站不但承??了辖区畜牧业生产指导、畜牧业生产统计、养殖技术服务、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畜禽免疫、动物及产品产地检疫、畜禽规模养殖场监管等职责,还协助县农业局、县兽医站开展了动物诊疗、种畜禽、兽药饲料、生猪定点屠宰等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1]。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承担了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畜禽规模养殖场监管、畜产品质量安全、生猪定点屠宰等工作,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内容覆盖了全域、全产业、全过程。

1.4 改革后工作开展情况

镇村机构改革后乡镇农综站防疫检疫专干偏重于畜牧业生产指导、畜牧业生产统计、养殖技术服务、动物疫病防控、畜禽免疫等常规业务工作,涉及动物卫生监督方面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畜禽养殖场监管以及动物诊疗、种畜禽、兽药饲料、生猪定点屠宰等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几乎没有开展,尤其是动物产地检疫率急剧下滑,乡村集镇的动物产品检疫没人管,造成白皮肉上市。存在问题

2.1 动物卫生监督人员年龄老化、专业素质偏低

目前乡镇在岗的39名防疫检疫专干中35~40岁5人,40~50岁21人,50岁以上的13人,平均年龄48岁,人员年龄普遍偏大;在岗防疫检疫专干有本科学历的1人、大专学历19人、高中及以下学历19人,非畜牧兽医专业人员占1/3,有专业技术职称的37人,其中中级职称3人、初级职称34人,由于管理体制的变化,镇村机构改革后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种培训乡镇防疫检疫专干很少有机会参加,不论是学历、职称还是业务水平都不高,又不能及时更新知识、提高能力,乡镇防疫检疫专干的专业素质愈来愈低[2]。

2.2 非本职工作任务繁重,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被弱化

目前正处在全国2020年前实现脱贫目标的大背景下,镇巴县是国定贫困县,从县到乡镇,从主管局到每一个乡镇防疫检疫专干都要求把绝大部分时间和精力放在脱贫攻坚任务上,乡镇防疫检疫专干除了兼职其他岗位工作还要负责包村、联村扶贫工作,并且包扶3~5户贫困户,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本来人员少,不但要联村扶贫,包扶2~3户贫困户,还要负责一个贫困村的产业扶贫指导,所以留给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本职工作的时间就更少,客观上导致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被弱化。

2.3 少数乡镇防疫检疫专干长期缺员

即使招聘在农综站防疫检疫岗位上的也是非畜牧兽医专业人员,防疫检疫专干形同虚设,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2.4 法律修改滞后于机构改革,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出现死角和漏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承担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动物诊疗、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种畜禽管理、兽药饲料管理和生猪定点屠宰等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乡镇畜牧兽医站撤销后人员归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对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从法律层面来说出现了县级管不住、乡镇没“法”管,而其他农业行政管理和执法事项由于县级没有委托给乡镇,导致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目前存在“空窗期”,出现死角和漏洞。建议

3.1 充实乡镇动物防疫检疫专干力量

新招录的在动物防疫检疫专干岗位上的必须是畜牧兽医及相关专业人员,加强乡镇动物防疫检疫专干的业务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最大程度满足动物防疫检疫专干接受各种培训和专业知识再提高,达到动物防疫检疫专干队伍的年轻化、专业化。

3.2 减少乡镇动物防疫检疫专干兼职

减少乡镇动物防疫检疫专干兼职,给动物防疫检疫专干留出更多时间做好动物卫生监督这项本职工作。

3.3 尽快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从法律层面明确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和乡镇防疫检疫专干职责,县农业局和动物卫生监督所管不了、管不好的要下放权限或委托行使职权,消除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死角、堵塞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漏洞。

参考文献: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改革 篇2

(报批稿)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动物诊疗机构的基本要求、卫生要求、管理和应急处理。

本标准适用于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GB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WS/T 367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HJ/T 81—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动物诊疗diagnosis and treatments for animals

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

3.2 执业兽医licensed veterinarians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活动的兽医人员。包括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

4 基本要求

4.1 应取得动物诊疗机构许可证。

4.2 人员、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5 卫生要求

5.1 消毒

5.1.1 动物诊疗场所每日应清扫和消毒, 并按HJ/T 81—2001 对动物粪便、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5.1.2 诊疗环境、器械、用品、器具与物品等的消毒按WS/T 367 执行。

5.2 无害化处理

5.2.1 病死动物尸体和病理组织处理按GB 16548执行。

5.2.2 医疗废弃物处理按照《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执行。

5.2.3 医疗废弃物应经过消毒后自行无害化处理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统一集中处理。委托处理的, 将处理记录存档备查。

6 管理

6.1 建立完善的动物诊疗管理制度。

6.2 诊疗用药按照《兽药管理条例》执行。

6.3 执业兽医从业行为按《执业兽医管理办法》执行。

6.4 健全门诊、消毒、无害化处理、兽药采购、兽药使用等记录, 保存3 年以上。

6.5 诊疗病志归档。

7 应急处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改革 篇3

1 坚持一个原则

在执法协作工作中要坚持“各司其职、小案独立、大案协作、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原则。

2 把握二个范围

行政违法。执法把握在动物、动物产品经营、加工、运输、储存、销售等范围内。由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理(罚)。

刑事违法。对在查处动物卫生监方面违法行为时,对确有触犯刑法的,由公安部门实施刑事处理。

3 牢记三项执法内容

围绕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重大活动和节假日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等开展的联合执法行动;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交办的涉及动物源性食品安全需要联合执法的工作任务;两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申请开展联合执法的事项。

4 侧重四个环节

养殖环节。重点是养殖业动物卫生防疫条件、档案记录情况、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使用或添加激素类药品或其他禁用药品、人用药品;动物强制免疫及免疫标识佩戴情况等。 4.2 屠宰环节。无证屠宰、私屠滥宰,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屠宰、出售。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

检疫监督环节。违法加工、经营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经营、仓储、销售、运输等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4.4 兽药经营环节。无证经营、经营假劣兽药或非法药品。 5.建立五项制度 5.1 联合执法启动制度

常规启动机制。建立节假日、双休日巡查以及投诉举报、应急事件快速处理制度。需要开展全市性的、重大的联合执法以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经两部门会商后组织实施。

专项启动机制。涉及两部门单一专业执法力量难以纠正、制止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时,两部门协商后实施联合行动。

突发启动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项需要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执法行动时,两部门立即、尽快组织实施。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两部门轮流召集。遇特殊情况,经任何一家成员单位提议可视情召开。联席会议主要内容是通报食品安全事件处置情况,分析研判事态发展趋势,共同研究事件处置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制定联合执法计划和行动方案,确定打击重点;共同分析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动向、特点、规律,研究应对策略等。

健全信息通报制度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交流涉及各监管环节的法律法规、政策、食品安全标准规范。采用一般信息通报、典型案件通报、重大事项(紧急情况)通报等三种通报方式。实行一般信息月通报,典型案件限时通报,重大紧急情报“零时差”通报机制。

联合执法案件移送制度公安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时,要及时移交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在案件查处中认为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立即通报公安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该文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主办的《环球市场信息导报》杂志http://www.ems86.com总第528期2013年第47期-----转载须注名来源必要时可在现场立即办理案件移交手续。对两部门移交的案件,对方应立即派人到场。现场检查初步认定有违法行为,需要立案的,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做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决定立案的,应在现场或后续案件调查按各自职能分工进行。决定不立案的,应书面告知移送案件部门。对于决定立案的案件,移送机关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对方,并办理交接手续并依法作出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两部门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案件的相关证据。对易腐烂、变质、灭失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固定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送请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法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对于两部门移送的案件,对方应将查处情况通报移送的机关。双方均有督办权,告知权,知情权。对推诿、不作为行为,对方有权向有关部门反馈。

案件处置制度:

发现动物性食品安全事件或接到动物性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公安机关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核查相关信息,按以下要求处置:经调查核实,食品安全事件属本部门职能管辖范围的,应及时依法封存(或登记保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用具,控制事态蔓延。对于依法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举报,应当及时移交主管机关,并告知举报人;经调查核实,食品安全事件涉嫌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轻食品安全事件危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食品安全事件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查处;经调查核实,食品安全事件属于其他部门或多个部门职能管辖范围的,立即通报有关监管部门,协助配合有关部门的处置。

联合执法时应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开展以下应急处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组织人员开展现场调查,依法对确认有害动物、动物产品进行封存、留验或登记保存。相关部门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样品采集、检验检测,及时反馈检验结果。公安机关加强食品安全事件现场治安管理,协助行政监管部门开展执法调查、采样等工作。对涉嫌犯罪的事件及时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对重大、疑难案件,要提前介入,指导证据采集,明确追刑标准。在查处案件时,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联动执法宣传工作应会同宣传、有关监管部门,加强舆情监测,把握舆论导向,防止炒作,引发社会恐慌。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改革 篇4

3、为什么我讲动物卫生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和特征呢,主要是因为行政强制法颁布实施以后,涉及到我们执法中所应用的法律措施中哪些是行政强制措施,哪些不是行政强制措施而是一般的行政措施,现在有些人分不太清楚,现在从国家的立法机关,还是农业部到现在也没完全理清楚动物防疫法第59条中的规定哪些是行政强制措施,哪些又不是,如果这些规定都做为行政强制措施来实施,那么就意味着,我们实施这些行为的时候,第一个都得进行行政审批,第二个这些措施还要以决定的形式来表现出来,同时还要告诉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都要按照一套程序一步一步的走下来,而好多人在执法中都刻意在回避这些问题,但是,这些问题你想回避也是回避不了的,如果我们把该是以行政强制措施来实施的而没按照行政强制措施来实施,意味着我们做出行政行为的时候,可能采取的就是一般行政措施,但是一旦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提起诉讼或着行政复议的时候,到时候就由不得我们动物卫生监督所了,我们当时作出这个行政行为的时候认为不是行政强制措施,而一到法院人家认为这应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如果你没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来实施这个强制措施,那你作出的这个行政行为就是错的,所以说我们把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和特征拿出来和大家共同研究研究,然后在考量行政执法中,尤其是动法第59条规定的这些内容是不是行政强制措施,我们主要来解决这些问题。从定义上看

4、主体是两个

5、违反

法等动物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或不履行生效的动物卫生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相对人。

6、人身、财产和行为。动物卫生行政执法最多的还是对财产、行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人身的强制措施有没有呢,有,但是对人身的强制措施仅限于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或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政府对疫区发出封锁令,对疫区内的人员进出进行限制,这事实上就是上就是对人身的限制或者暂时控制人身自由的一种方式,当然这种方式和公安机关对治安违法行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还是有区别的。

7、民事行为有区别,这个措施一经作出就发生发生法律效力,和民事最大的区别就是民事上的意思表示要一致,我要买,你要卖,并且价格符合双方的意思,这样民事行为才能发生,是双方面的行为,如果我要买,人家不卖,这样行为肯定发生不了,但行政强制不一样,行政机关一作出来法律上就产生了法律效力,是单方面的行为。

8、实施主体的特定性,也就是说这个强制的实施主体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律没授权的,我们不能做,正因为如此,我们在依据动物防疫法执法办案过程中,大家可能经常采 1 / 16

取查封、扣押措施,如果查、扣针对的是非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对不起,这个行政强制措施你就采取错了,为什么这么说,因为动物防疫法就没有你这个授权,没给你授权你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检疫不合格的、病死或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或动物产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所以说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9、大部分法院强制执行,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法律没有赋予我们这些强制执行力,在我们动物卫生监管过程中,除了代履行,也就是动物防疫法73条所规定的三种类型我们可以代履行

(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其他的我们都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秩序,也就是说动法也好,行政强制法也好,立法目的都是为了保障某一方面的管理秩序,大家可能经常讨论的一个问题就是我们按照法律才规定进行了罚款,当事人也按照要求和期限交了,可我们没有拿到,这不是白罚了吗,这实际上是大家认识的一个误区,认为我们实施处罚的立足点就是罚款,并且还要把罚款拿到我们单位来,否则我们这个行政处罚不是白做了吗,事实上这是没有考虑动物防疫法的立法目的,动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动物防疫管理秩序,不是罚款而罚款。

11、两类。一般情况下,我们都把行政强制理解成了行政强制措施,这样理解是错的,把这个概念理解的狭义了,实际上应该分为动物卫生行政强制措施和动物卫生行政强制执行两类,行政强制是个大概念,在我们动物卫生执法中,这两个都能涉及到,第一个行政强制措施比如查封、扣押、留验都是行政强制措施,第二个行政强制执行,我们的代履行就是行政强制执行,但是如果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拒绝交罚款,我们能代履行吗,我们能去银行把他的存款划过来吗,能把人家的财产变卖了吗,这显然不行,这怎么办,只能申请人民法院来强制执行,这就是为什么说大多数强制执行都是法院来执行。

12、防止证据损毁。这里特意把防止证据毁损说一下,就是因为大家可能对证据登记保存和查封扣押有啥区别弄不太清楚,单从行政强制法的角度上讲,他们都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只是采取的手段不同,其他的采取措施实施的程序和查封、扣押都是一样的,查封、扣押必须先请示、领导批准以后,我们要制作个决定书,出决定书的同时还要制作现场笔录,然后把相关文书送达当事人,证据登记保存同样也要经过这样的程序,也就是采取证据登记保存之前必须要先向领导请示,必须有书面的审批材料,然后才能把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同时要附证据清单,必须要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这套程序来完成。

13、强制措施特征中的临时性。当然了,在我们动物卫生行政处罚过程中,也有终结性的行为,也就是我们的补检,我们的补检在动物防疫法中设定的就是行政强制措施,但是大家在实施这个行为的时候呢,不出具任何法律文书,只是出具结果时,出具一个动检合格证明,实际上这在法律上是讲不通的,当时设定这个行为的时候既然设定成了行政强制措施,就应当最后要出具决定书,而不是一个许可,因为许可必须依当事人申请,当事人如果不申请,你这个行为就不能启动,补检过程中,只要发现行政相对人的动物或动物产品没有检疫证明,那么我们不是依对方提出申请而直接依职权采取相应的措施,所以这个行为最终所对应的是一个决定而不是一个许可,但是我们的检疫管理办法归为了许可行为,这在法律层面上的逻辑是讲不通的。

14、处罚和强制措施区别中的实施阶段,是因为要扣住财产,制止违法行为的继续发生,当然是在事前或事中了,这个很好理解.而凡是作出行政处罚也就意味着这个违法行为实施终了,以行为的性质来看,违法行为已经全部实施完了。

15、所针对的对象看,无制裁性,也正因为如此,《动物防疫法》第59条中规定的没收、销 2 / 16

毁。也就是对不具备补检条件的动物产品采取没收销毁的强制措施,在我们处罚实践中,用没收、销毁的,千万别做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这样处罚程序上就要发生错误。

16、区别中的处罚法律效果,比如说罚款,从你兜里把钱给掏出来,这个行为就终了了,或者说不让你从事什么经营活动。比如对兽药经营者作出停止经营兽药的行为,这是个最终行为。

17、定义。也就是说法授权我的,我动物卫生监督所就可以执行,法没授权我,我申请法院执行。在动物防疫法中有三类行为可代履行,而这个代履行就是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第一个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第二个对种用、乳用动物产品不履行检测义务的,或者检测不合格不按照法律规定处理的,第三个是对装载动物、卸载动物后不进行清洗和消毒,对这三种行为我们都可以按《动物防疫法》第73条规定实施代履行,当然,实施代履行要涉及到一些程序,我们后边要讲到。

18、实施主体在法定职权内。举例一些单位无权行使动物卫生行政强制措施。

19、实施的对象必须是法律法规作出了明确规定。也就是说我们执法人员采取这措施的时候,看看法律中有没有明确规定,有明确规定就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没有就不能采取强制措施,现在我们看到许多案例经常对非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动物产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事实上这个行为都是错误。

20、实施人员的资格。为什么这么规定呢,大家前几年在网上等媒体也看到了许多报告,哪哪的城管在抢老百姓的东西然后采取查封和扣押措施,有的还对老百姓造成伤害了,被媒体曝光,马上就出来澄清,这是我们雇的临时执法人员,警察把人打坏了,或者警察在执行公务中履行不到位、不尽责,马上公安机关局就出来辟谣,这是我们协警等等。而行政强制法就是堵这个漏洞的,法律是明确规定,采取措施的人必须具备执法资格,这里有个问题,我们在进行执法监督过程,不管是检疫也好,执法检查也好,兽药行政执法也好,必须要具备行政证件,由政府法制办发的执法证件。

21、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委托。这个内容在行政强制法第17条中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现在我们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有的履行行政机关委托的兽药监管执法,而兽药法律中明确规定,尤其是兽药管理条例第46条规定,兽药行政主管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要发现必须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你要是不采取这些措施,你就是行政不作为,他和《动物防疫法》第56条规定是不一样的,可以对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这个说的是“可以”,所以采不采取措施自己来决定。在这里问题就来了,现在兽医主管部门把兽药监督权委托给动所或者当地的畜牧兽医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他们在监管过程中发现有证据证明是假、劣兽药的,动所或大队不可以采取强制措施,采取了就是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就错了,那怎么办?局只把处罚权委托给动所或大队,所以只能报告给行政部门,局里再派执法人员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因为法律是规定,采取查扣措施决定书作出来以后,里面必须有句什么话呢,当事人在60日内可以对行政强制措施提起行政复议,在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单独对查封、扣押措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只要你这个措施采取错了,这个责任肯定是跑不了的,所以大家回去一定要注意这个问题,这个不能委托,处罚能委托。,实际上这种割裂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的规定将导致执法效率的低下,执法效果打折,可能引起执法混乱。

22、实施程序(1)两个机构,是指向执法人员所属单位或部门汇报,不是同时向两个部门汇报(2)也就是这两个执法人员必须要有执法资格。(3)(4)(5)很简单,依据就是当事人违反哪个法律的哪条哪款,此如依据兽药条例第46条,动物防疫法第59条的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采取措施,权利主要是复议和诉讼。(7)记住呀,在制作现场笔 3 / 16

录,这个现场笔录要区别于我们在行政处罚中的现场勘验笔录,这个现场笔录,记录些啥,只记录我们在现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过程,一般来说现场笔录包含哪些内容,写明时间、地点,然后接着就告诉行政相对人我给你宣读了行政强制决定书,然后写明查封哪些东西,或者扣押了哪些东西,这些东西存放到什么地方,就记录这些过程。(8)签名必须同时具备,拒绝必须予以说服就可以了,不需要去找见证人的,因为法律里边规定,你不签,我记录一下就可以了。(9)这是两个程序和第8条不矛盾的,前面那个是当事人在场拒签而这个是当事人不在场,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来,这就必须找见证人。

23、啥是紧急情况下,比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发现涉案的动物或动产品有可能不在掌控范围内,那这种情况就可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可以查封、扣押留验。

24、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回来后,报告给领导,领导认为不应当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了,应当立即解除。比如说对病死的动物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了,回来报告给领导,领导说不可以,法律上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这时候就必须解除。

25、查封、扣押的两个主体,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由动物卫生监督所完成强制措施,兽药的行政处罚因为可以委托,动物卫生监督所可以实施,但是这个强制是不能的,还得有行政机关来完成。

26、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2012年9月26日的时候,农业部修订了他的执法文书,其中就有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清单。

27、延长审批,没延长审批的,这个程序就违法,加起来不超过60天,比如说我要留验,这个留验期限是不包括这30天内的,对兽药进行留验,想看看兽药成分份量是否符合标准要通过实验室,这样会产生费用,这费用是不能由当事人承担的,要由留验单位承担,这是法律明确讲的。

28、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动物卫生行政主体承担。一旦产生保管费用,对不起,这应该由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主体承担,这就有一个问题,比如我们动执法过程中针对染病的动物法律中规定可以采取查封、扣押、隔离的措施对不对,查、扣措施的保管费用很明确告诉你了由你来出,但是这个保管费用包含不包含饲喂养草料费用、包含不包含人工费用,所以说行政强制法出台以后,还需要我们对相应的措施进一步细化,现在高层面法规和农业部对这块都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方基层执法人员执法的时候难度很大,一不小心就可能引起不必要的麻烦,比如我就听说有个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奶牛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当事人提起诉讼,最后变更了措施,变成了隔离,隔离期间呢,死了一头奶牛,当事人肯定是不干了,人家就提起了诉讼,打官司了,打官司判当事人败诉,当事人就开始上访,正好碰上当时是十八大,十八大期间一切要维稳为主,没办法,当地政府就赔了人家20多万。还有就是奶牛留下了大约10多天的时间,一直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手里放着,这期间老百姓天天找你麻烦,第1说牛瘦了、掉膘了,第2,留验检测后没发现毛病,每天少挤牛奶损失了多少,所以说一旦采取扣、押、隔离措施,行政执法中没有相应的配套的规定,这样就给我们执法留下了包袱,这很头痛。在比如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没有检疫证明,依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40条规定我们可以进行补检。补检的第1个条件的就是畜禽标识必须符合要求而恰恰没有耳标,你怎么弄,法律有规定,动物防疫法59条规定,可以留验。留验问题又出来了,当地又没有隔离场所,如果没有场所,随便找个地方隔离了,老百姓就告诉你了,依法律规定,隔离必须有动物防疫合格证,你随便弄个地方就行了,不发病则已,发病了老百姓说就放你这给传染的。你怎么说,只能你们各显高招了,这个采取的措施和动物防疫法所规定的立法目的是完全背道而驰的,弄的不敢留验,留了产生费用,甚至传染了病怎么办,只能让他回去或者罚点款就算了,这个问题是行政执法过程中最头疼的问题。

29、在查封、扣押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意味着30天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处理案件不能超过3个月,对不对,但是一但采取查 4 / 16

封、扣押措施,必须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当然留验的时间除外,这个要引起大家的重视,否则的话可能就程序违法了。

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大家执法这段感觉随着法律的出台,执法越来越复杂,没办法。每一个行政行为必须有一书面证据材料,证据要以书面的形式表现出来,如果这个证据材料在案卷内没有,如果说没有解除查封、扣押书,在法律上意味没采取解除查扣措施这个行为。

30、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的规定:(2)比如一车动物产品,查封、扣押第59条染疫的动物产品了,至于相关物品,这个车辆是不包括在这个相关物品里的,不能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但是对车辆可做出限制,这限制是什么呢,仅仅是清洗和消毒,清洗消毒完以后必须放行,没有权利扣留运输染疫动物产品的车辆。(4)30天,不申请延长、解除。(5)拍卖或者变卖。在我们动物强制执法中,凡采取查封、扣押在结果未出来前,你是不敢拍卖或变卖的,为什么呢,动物防疫法规定查扣是传染、疑病动物。结果不出来,你敢卖吗,你肯定不敢卖,因为你卖了和当事人卖的行为是一样的,还有就是假、劣兽药结果未出来前,你也不敢卖。所以说在我们动物执法中,拍卖想也甭用想。

31、加处罚款又称为执行罚。这几年案例看行政处罚书作出以后,比如作出罚5000也好、10000也好,要求在15天内交罚款,大部分15天内都没履行这个决定,没行就意味采取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是行政强制措施种类而是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我们发现大家都没采取加处罚款,如果没采取加处罚款,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往小了说是违法行为,往大了说是个渎职行为,因为法律赋予你权力同时也是你的责任,你不采取就意味着你不依法行政,不履行法定职责,这点要引起大家的重视。

32、逾期。15天后就可以加处罚,当然了还得催告,不催告不能加处罚款。

33、加处罚款不得超过本金。大家算算呀,百分之三的加处罚,超过33天就超过本金了,所以行政强制法就规定了不能超过本金。网上大家可能也看到过,曾经北京就有个老兄天天从一个立交桥口掉头,那地方禁止掉头,而他天天如此,他也不知道禁止掉头,掉头一次抓拍一次、掉头一次抓拍一次,按道理抓拍是要告知人家,行政处罚必须是要告知的。最后加起来罚款再加上加处罚款,远远大于车的价值。当事人检车才知,检车不交完罚款是检不了的,到了去交罚款的地方一查,如果把车卖了,也不够交罚款和滞纳金,所以到期了,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能因为本单位的私利,无限期滚动下去。

34、催告中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你看在实施行政处罚的时候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那个陈述申辩,是指当事人对违法行为和实施的处罚是不是有意见,送达15天后当事人没履行,我要催告当事人履行,催告的时候当事人仍然有陈述申辩权利,这个时候陈述申诉什么呢,他只能对交罚款的这个义务进行陈述申辩,如果想对案件情况进行陈述,对不起,不行。

35、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应当进行记录、复核。这是两个动作,告诉人家有这个权利,人家要是反映你必须要听,并且还得有书面材料反映出来,还要记录采纳没采纳人家意见,农业部去年9月份出的文书里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间增加了一个文书,叫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增加这个文书,就是要求执法人员就当事人陈述申诉情况及处理意见,采纳还是没采纳的都应当记清楚。

36、代履行的实施主体。比如说我们强制免疫,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上我们监督所的还有疫控中心,组织乡里的防疫人员,集中免疫、建免疫档案,这和2008年动物防疫法实际上这与法律规定是背道而驰的,我们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应该参与强制免疫,具体打针我们不干,因为每年3月份农业部要发个文件,下发每年的免疫计划,各个省按照这个执行,免疫期一结束,比如说6月30日结束的,7月1日以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我们就可以派人去查,查查打针情况、建立档案等情况,没有就按照动物防疫法第73条规定,先警告,5 / 16

警告完了,直接就给免了,这是以前的做法,现在就不行了,现在必须要催告,而且催告还必须是书面形式的,也就是今天去了就当场把处罚决定书做出来,然后要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不改正的,第二天仍然也不能直接代履行,你应当写一个催告书,告诉人家在几天之内履行这个义务,期限过后,仍然不履行的,才能代履行。如果这个程序中间没做催告,对不起,你程序违法,即使实施了代履行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动物卫生监督所实际上任何时间不参加免疫,因为动物防疫法第8条中规定的动物卫生监督所的法定职能很清楚,一个是检疫,一个是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

37、立即代履行。长江杭道死猪清理事件,按说动物防疫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不应当由动物卫生监督所来清理,我觉得应该由水务部门来清理。

38、第一种是经过人民法院诉讼的,对判决裁定等申请的一种强制执行。而我们这里的是非诉行政执行。作行政处罚后,当事人不履行的,我们申请依法强制执行。

40、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实际上我们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诉讼不诉讼、复议不复议,不影响申请强制执行,而行政诉讼法规定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诉讼,才能提起,所以说和人家这个法律有点区别,但是既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还应依遵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过了这个期限才申请,在诉讼期限内你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人家也不会受理的。

41、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比如说1月1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而且过了诉讼期限的,也就是应该过了1月、2月、3月,那么我们就应该在4、5、6月份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旦过了6月份,对不起,申请强制执行的效力过期了,申请人家也不会受理的。

42、申请法院执行应当提供的材料。不仅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还得提供作出决定的事和依据,包括违法事实处罚证据,所实施处罚的法律依据也就是《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以及法律条文。

43、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当事人意见也就是当事人对你这个催告书是不是进行陈、申,如果进行,还要把结论写进去,催告情况也就是催告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签名。

44、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比如罚款,那不应咱们管,法院会去查,全国内都能查。

46、人民法院的书面审查。一般不进行实质审查,我曾经看过这么一个案子,处罚决定书写一责令改正,二没收动物产品,三罚款。这个案子也不知道怎么结的,别的不说,罚款多少都没有,这怎么结案,这样法院能受理你的强制执行吗。送达两份。

47、人民法院的实质审查。

(1)没证据或证据有也不能充分证明。

(2)也就是你认为是违法行为,人家翻开法律找相应条款没有规定。

(3)比如违法采取查、扣措施,把兽药查、扣留验了,检验报告出来以后符合法律规定,你仍没作出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或者你把运载工具查、扣了,人家就要进行实质审查了。

总结:两种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有这么几种:

1、证据登记保存,行政强制法第18条规定处理就刚才说的按查封、扣押的程序来做。

2、没收、销毁

3、补检

4、查封、扣押,必须得有规定才能,也就意味

法第25条中“”,统统不能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出决定书,作现场笔录,在期限内作出处罚决定书,30天,延长30天。代履行的问题,73条,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 责令改正通知书→催告书(提前3天)→代履行决定书。对过程要写明。申请强制执行→增加催告 6 / 16

当事人的内容,在申请前作出且书面→当事人意见。

移送公安机关的程序1.07 可能大家一谈到检察院,尤其我们公职人员就想到了反贪、反腐,实际上 他还有个很重要的职能,就是监督职能,监督什么呢,就是监督一府两院,监督他们是不是依照法律职能履行公务。也正因为如此呢,检察院专门有个抗诉程序,不管是刑事案件、行政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只要认为你法院判的不对,他就可以提起抗诉,一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必须进行再审,所以说我们一定要把这么关系理清楚,就是说我们移送案件的时候必须要以书面的东西过去,然后要公安机关出个东西,因为根据法律的规定,你是执法机关,我也是执法机关,你立案给我个通知书,你不立案也得给我个通知书,我好把这个放到案卷里边,以备将来查,否则也没法交差,都是公对公的事。所以说这种情况,一旦要发生问题以后,也好交差,你看案件我给公安机关移送过去了,公安机关没立案,认为没有犯罪,立案不立案我都要实施行政处罚,虽然说涉案金额已经超过5万了,当事人明知含有瘦肉精的肉他还要卖,已经够成犯罪,但公安机关不立案,我们有移送的书面材料,这样对于我们来说就是免除责任的问题,立案监督:所以说你任何时候都可以寻求检察机关的帮助,只要检察院说了,公安机关你必须立案,公安机关就必须立案,因为检察机关是法律的监督机构.已作出行政处罚案件的移送:法律对于需要移送的案件是先作出行政处罚还是先移送,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所以不排除先作出行政处罚,因为现在我们好多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虽然动物防疫法专门规定了保障措施,动物防疫监督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但是事实上呢,尤其是些财政状况不太好的旗县,根本列不了专门的经费,只能靠什么呢,只能靠罚款,政府返回部分款项,你既然不给我钱吗,罚没款只能弥补执法经费的不足,好多地方还仍然这样操作,这种情况下,要是涉及到的金额大的案件,我们就要先实施行政处罚,也就是给公安机关移交的时候我们就实施行政处罚了,该罚的罚,但是一定要记住呀,罚完以后一定要向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抄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不送过去就麻烦了,因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时候,人家法院根据我们罚没的款项,在判处罚金的时候要抵消的

现场查获的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涉案货值:因为有些案件是涉及货值的,比如,兽药案件中销售伪劣产品罪,只要货值金额够5万元钱或者销售金额够一定数额,达到构成犯罪的,或者查处瘦肉精案件中,当事人承认饲喂了瘦肉精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应该立即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当然了移送一定要有移送函,并且一定要有公安机关反馈的立案或者不立案的通知书, 疑难案件的咨询:也就是说对于拿不准的案子,可以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咨询,不过一定要记住呀,要以书面的形式递交过去,法律有规定呀,这两个机关7天内一定要给予回复的

商请公安机关配合:法律规定可以商情公安机关介入,人家介不介入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二、涉嫌滥用职权罪

超越职权

1、比如动物防疫合格证以动物卫生监督所名义下发,这明显有问题,超越 7 / 16

了法律职权,因为这个证就是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来发的,担任我们动物卫生监督所可以做一些具体事物性的工作,但是这个证必须盖局里面的章的,如果以监督所的名义把这个证给发出去了,有的老百姓告状,说他的饲养动物的粪便,污物呀等影响了我的生活,如果检察机关介入了,说你滥用职权,我看一点也不过分, 定罪也不过分.违法决定:去年

去年年底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了一个司法解释,是针对渎职罪的,在那里有个明确的规定,就是执行领导的决定或者集体研究的方式的决定的追究,以前领导把这个命令发下来了,一旦出现问题,追谁的责任呢,追执法人员的责任,领导责任不追,现在这个观念发生变化了, 以前是抓小放大,现在是抓大放小,追究领导责任,只要是有证据证明领导责任的,首先是要追究领导责任,然后根据犯罪情况是否追究执行者的责任,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应当在综合认定其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危害结果大小等情节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应当判处的刑罚。对执行者的责任追究也是免除或者减轻刑罚,这个是个很大的转变, 在者对于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如果追究责任也是这样呀,看看集体研究中有没有相反意见,有相反意见的,对这个人的责任是不予追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两高和全国人大都有司法解释,毫无疑问我们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人员肯定是国家工作人员,即使是我们执行工作聘请的协检人员,只要是承担这样的工作也应该按照国家工作人员来对待。

第一这个量化指标比2013年以前的可是提高了不少,我记得2006年的司法解释中还是这样规定的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我们好多滥用职权案件中的执法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都是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来定罪的,这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如何来把握,完全由执法机关检察机关来把握,你比如说某一件事在网上发酵了一段时间,那肯定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这毫无疑问,比如说我们这几年比较关注的的陕西的表叔、哪的什么房叔、房姐都是在一定新闻媒体暴光,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所以说这个很容易靠上来.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瞒报,这一点我们在处理案件的时候要注意这些问题,如果滥用职权,造成30万以上的损失,这种情况已经构成犯罪了,给领导汇报了,领导说这不能报,这种案件事实上存在我们执法过程中,比如说,来了一批动物,被查到了,没有检疫证明,也没有免疫标识,按照我们的补检条件,第一个条件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的规定,如果畜禽标识不符合农业部的规定,怎么弄,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按照农业部的规定处理,农业部到目前也没有出台什么规定,但是法律上有规定,动物防疫法第59条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采取留验措施,但是好多的动物卫生监督所没有进行留验,为什么呢,因为我们没有符合规定的场所,没办法,只能是罚点款了事,但是恰恰罚款这个行政处罚实施以后,一旦引起动物疫病,你想会不会造成损失,如果造成损失达到30万元以上,够不够成犯罪,你是不是滥用职权,法律上规定进行留验,你为什么不留验,对不对,不留验罚点款了事,你认为动物疫病的防控你做到了吗,你没有作到.发生疫病以后,领导还说不能报,好吧,领导也进来了,所以说这类案件可能我们经常遇到。只是我们不知道法律怎么规定的。

涉嫌玩忽职守罪

谈到不履行,动物卫生监督所在监督管理过程中,一年甚至几年不办一个案子,你 8 / 16

说你履行职责了吗,严格说,一个地方几年不办一个案子,你这个地方的防疫秩序非常好,但是如果有一个点上出现了问题,意味着你履行职责不到位,追究你的责任肯定跑不了,同时我们还面临一个什么问题呀,我们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所没有说哪一个地方我们完全监管过的,因为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的法定职权,养殖环节,有多少个养殖场所,哪一个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敢拍着胸脯说,所有的养殖环节我都非常清楚,每一个环节我都做的非常到位,每个场所每个月我都监管过,并且都完全按照规定进行操作,能吗,我看难,一但发生问题,可能就要追究责任,所以说我们在监管过程中我们要考量我们当地的监管对象的基本情况,充分利用动物防疫法的风险评估体系,因为你就那么多人,没那么多经费,但是要干很多的活,跑很多的路,监管那么多场所,范围特别广,除此之外呢,还有可能承担当地局里委托的兽药执法,瘦肉精检测执法等工作,职能给你了,钱不给你,你们就那么点人,你说你能干得过来吗,肯定干不过来,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会出问题,所以现在我们都按照相对科学的管理体系进行管理,就是目前执行的风险评估体系,找准哪些是监管重点,哪些是次重点,也就是风险等级高的我怎么监管,风险等级低的我怎么监管,这个评估从哪来,从你当地动物疫病流行状况,从你每年案件分析,从你日常监管场所反馈的信息等进行综合评价而得出来的结论,把这个结论弄出以后,根据测算,向政府要人要钱,当然了,政府配人给钱的情况很少,但是为啥还鼓励大家这样做呢,因为这样是给我们自己免责的最好的挡箭牌,是个重要的工具,一旦追责,你说我们没那么多人,政府说,没人你为什么不早说呀,这个时候,领导肯定不会给你兜的,如果你提前给政府打了报告,结果可能就不一样了。所以说这个工作很重要,我不履行指责和我没条件履行指责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我监督所就那么几个人,那么多监管场所我干不过来,不是不履行,是我没条件履行,所以说这点一定要引起大家的重视,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2009年案例,发生在湖南,畜牧水产局根据政府的安排对养殖场户进行瘦肉精的排查,当时畜牧水产局的局长和药政股长对养殖场检测过程中,瘦肉精检测呈阳性,随即把生猪尿样送省兽药饲料检察所进行确证检测,检测结果也是呈阳性,然后 针对第三人的调查呢,也证实了养殖场在饲喂过程中添加了瘦肉精,根据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物品罪规定,只要查明饲喂过程中添加了瘦肉精,就构成了犯罪,但是当地畜牧水产局没按照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立案,而是接受当事人的宴请,并且罚款1。,5万元了事,我们执法过程经常遇到这样的事,你说朋友关系吃顿饭吧也挺正常的,过后,当事人还很不满意,说这些家伙是白眼狼,饭也吃了,最后还是该处理就处理了,对于我执法机关来说,我饭也吃了,该照顾你的也照顾你了,按照自由猜量权我还少罚了些,可以了,认为没有问题,但是事实上问题他就来了,一年半以后,公安机关对当事人以涉嫌销售有毒有害物品罪进行立案查办,判了有期徒刑一年,随之我们畜牧水产局相关人员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也浮出水面,咋能浮出来的呢,实际上,公安机关在任何情况下,在查办违法犯罪人的案情清楚以后,肯定要问犯罪嫌疑人还有没有要交代的,有没有立功的表现,只要是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就是立功表现,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呀,犯罪嫌疑人就说,你看我在哪有这么个行为,然后还请他们吃了一顿饭,买了几条烟,吃完饭以后还请他们泡了泡脚,还把我给罚了,反正有这么个事,他够不够成犯罪我也不知道,这算不算立功表现呀。犯罪嫌疑人一提出来以后,检察机关马上就进行了立案调查,因为这个案子已经完成,一查你的案卷,就发现明知这个案子已经构成犯罪,你不移送,同时还有吃请的情形,徇私舞弊不移交肯 9 / 16

定存在,就是这么样子给揪出来的,同时法律里面还有一个规定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中,如果你没有徇私舞弊的行为,象这个案子,你请我吃饭我也没去,但是我也不知道这个案子构成犯罪,没移送,不存在徇私舞弊的情形,仍然要以玩忽职守罪来追究刑事责任,这个时候只是不以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来追究了,也就是说这种你该移送的你不移送,有徇私舞弊的,以这条定罪,没有徇私舞弊的,以玩忽职守罪来定罪,所以说我们在执法办案中只要是涉嫌犯罪的,千万要移送,不要徇私舞弊。

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我觉得这个时候没移送就是活该了,人家都向你要案子了,你还不移交,这样犯罪了,你说你不是活该算是啥。

以罚代刑:刚才这个案子不就是,本该移送案子没移送,罚款了事。

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这样的例子很多呀,尤其是我刚才讲到的,我们基层执法机关靠罚款,罚的越多,政府返的越多,执法人员也没办法,因为局里不给钱,或者给的很少,有的管理相对人说你多罚点,别给公安机关移送了,这样就涉嫌犯罪了,所以说有时为了单位的事也可能涉嫌犯罪。涉嫌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有这么一个案子,某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查到一车生猪,发现生猪的耳标和检疫证明的地点不符,并且检疫证明的号码都是连着的,时间的先后顺序还颠倒了,你比如说检疫证明号是1号,开据的时间是5月1日,而检疫证明号编号为2号的开据时间是4月29日,所以说一看就能看出来这个东西是有问题的,然后向畜牧局进行通报,畜牧局查明是当地的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和另一名检疫员发放的,他们以1000元的价格把这个检疫证明卖给了生猪贩运户,生猪贩运户填日期的时候可能就没注意这个问题,就给填反了,案发时被查出有15份运输生猪大概有800多口,就因为此,当地法院对我们的执法人员进行了刑事处罚。

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检疫印章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结论的

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对动物产品的补检是有条件的,对于没有检疫证明的,要求管理相对人在5日内出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据的非封锁区证明,这里面如果操作不当的话有可能构成犯罪,不是说不能出具非封锁区证明,是不能证明被出证的对象具有同一性,举个简单的例子,把这个猪宰了,把这块猪肉从猪的身上割下来了,然后把你的眼睛蒙住,在拿一块猪肉问你这块猪肉是不是从那个猪身上割下来的,你肯定不能确定,因为只要离开了你的视线,你就证明不了。你要是拿出来了,这就存在不真实的问题,所以检疫管理办法中设定了个条件,一般状况下,只要发现没有检疫证明的,99%都是要没收、销毁的。

主观上明知是送检的合格动物、动物产品检疫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动物、动物产品检疫为合格的;

导致重大疫情发生、传播或者流行的:公路上来了一车猪,没有检疫证明,没有免疫标识,罚款放行了,如果导致重大动物疫情发生了,够不够成犯罪,我理解应该构成犯罪

涉嫌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有这么一个案例呀,2007年的12月份,某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贩猪的经纪人在非法携带瘦肉精的情况下,不正确履行职责,既没有将该经纪人携带的瘦肉精查扣,也没有携带的瘦肉精移交兽药检察所来处理,我们先不 10 / 16

管他认定的是不是有问题,我们看看结果,当场收取了3800元,以检疫费的名义入的账,经纪人将随身携带的20包瘦肉精带走。我们在执法过程中就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对于瘦肉精怎么处理,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你们找没找到依据,兽药管理条例还是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都没有,只是对饲喂了非法添加物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单位进行罚款,对非法添加物怎么处理没有相关的依据,但是我们在处理这个案件过程中,还让经纪人把这20包瘦肉精带走,这是很要命的,实际上 就这类违法行为查住以后你把他处理掉就行了,你就是没有依据,当事人也不会和你打官司,不会返回头来向你要这个东西,你让当事人拿走了,确实就存在问题了。然后呢,在2008年6月-11月期间,当事人把未查扣的瘦肉精卖给了某乡里的几个养殖户,用于饲喂生猪,2008年11月份,这批饲喂了瘦肉精的猪上市了。这样的情况下,法院认为我们的行政执法人员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法律职责应当追究的情节,已构成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然后被判了3个月,刑法中的管制、拘役还是有期徒刑,只要一判公职肯定是没有了,这是毫无疑问的。

放纵生产、销售假兽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这个注意呀,我们旗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人员从事兽药监管的比较多呀,兽药管理条例第56条第一款后边有一句话,对于生产销售假劣兽药的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但是现在我们执法过程中都没有好好运用这条法律,没有对生产者和经营者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可这是兽药管理条例中明确的规定呀,不采取这个行政处罚就意味着放纵生产者、经营者生产、经营假劣兽药,这要注意,尤其今年兽药、抗生素问题,已经引起国家的重视,所以在行政处罚的时候,对于经营假劣兽药的,一定要用兽药管理条例第56条第一款最后边这句话,只有剥夺了他终身生产、经营的资格,才能控制 住假劣兽药,否则的话永远控制不住。

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违法行为

因为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构成犯罪的,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有责任把这个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我们是有责任的,你比如说,人家公安机关蹲点已经蹲了好长时间了,你偷偷打了电话,发了短信,这麻烦了,构成犯罪了,尤其手机里的信息你认为把他删了就删了,实际上你的每一句话就都能给你恢复出来

涉嫌食品监管渎职罪 这是个新罪。

现在好多情况下,把我们的动物防疫和食品安全网一块扯,这个是很危险的,从我们动物防疫法的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当然了每个行政执法行为个都根公共安全相挂钩的,没有不挂钩的,都是有点关联性的,当时一定要搞清楚我们的法定职责是控制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不是最直接的食品安全,所以说别地方领导一说食品安全我们就冲到前面了,尽量往后撤一撤。案例,发生在江苏,2006年到2012年期间,某乡镇兽医站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没有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的流程进行屠宰检疫工作,特别是对要求摘除的甲状腺、肾上腺和病变 11 / 16

淋巴结没有摘除,也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该案的负责人周某,疏于监管责任,对工作中发现的屠宰场检疫人员姚某不按照规定进行检疫的,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解决,指示姚某不按规定履行检疫的行为长期存在,导致屠宰场产生的三腺连同其他病害猪肉长期被屠宰场的承包人张某销售给胡某炼制地沟油,而且地沟油流入部分饭店,严重的危害了百姓的身体健康。最后这个案子在2012年8月份判了,法院审理认为,姚某和周某已经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鉴于两位有自首情节,姚某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周某给了个有罪认定但免予刑事处罚。姚某周某都没有提出上诉,判决生效以后,江苏省的地市级和县级的检察院都找我们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谈话,就问,三腺摘了没有。

目前我国行政强制制度主要存在两个方面问题:一方面是“乱”,包括“乱”设行政强制和“滥”用行政强制,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软”,行政机关的强制手段不足,对有些违法行为不能有效制止,有些行政决定不能得到及时执行。

据了解,行政强制立法的指导思想有两个方面,一方面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手段,保证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同时,对行政强制进行规范,避免和防止权力的滥用,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本法的调整范围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方面内容。其中,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实施行政强制须遵循法定原则

行政强制涉及公民、法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实施行政强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本法为此规定了以下原则:

一是法定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并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

二是适当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专家解释,从实体上说,行政主体依法实施行政强制,应当以实现行政管理所要求的目标为限,应该冻结部分资金的,不能冻结整个账户。从程序上说,行政强制主体所采取的手段与要达到的目标之间必须有对应关系,比如要扣押商店里的违禁品,不能扣押违禁品以外的其他商品。

三是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专家指出,行政强制只是促使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手段,不是目的。当事人经教育自觉改正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的,就不应再采取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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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不得为单位和个人谋利原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本法同时强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严格限制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

明确行政强制的设定权,是从源头上解决行政强制“乱”的关键。过去由于没有统一的行政强制法,立法法也没有对行政强制的设定权作出明确划分,行政强制的设定权不明确,不仅法律设定行政强制,法规、规章也在设定行政强制,甚至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也设定行政强制。其后果是,行政机关在实施管理过程中“滥”用行政强制,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对此,本法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截至2010年上半年,行政法规中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有96件。其中,17件是在法律对特定事项作了原则规定,同时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情况下,国务院在行政法规中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

为与此相衔接,本法规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财物和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本法还规定,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范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关于行政强制执行,本法规定也应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设定行政强制应进行事前论证

为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本法规定了设定行政强制的事前论证和实施中的评估程序。

本法规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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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规定了行政强制实施中的评估程序:

——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代履行排除暴力胁迫非法方式

代履行是在当事人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而代为履行的一种执行方式。现有13部法律和19件行政法规规定了代履行,主要涉及维护交通安全、治理环境污染和保护自然资源等事项。

本法加强了对代履行的规范,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同时规定,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本报北京6月30日讯

解读行政强制法(下):充分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

发布时间:2011-07-04 10:4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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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记者 陈丽平

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范,同时在具体条文中充分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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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查封扣押公民生活必需品

现行法律、法规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没有统一的规定。通常的做法是,由实施强制的机关自行规定程序,不一致,不统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院进行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是由行政庭受理还是由执行庭直接执行,实践中各地做法也不统一。由于缺少统一的程序规定,执行中随意性大,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时有发生。

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侵害公民、企业合法权益的情况,主要原因是程序不规范。法律在规定行政机关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同时,也应当从程序上加强对公民、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

为此,本法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对执法实践中用得比较多的查封、扣押和冻结等程序提出了具体要求,对行政机关查询企业财务账簿、交易记录、业务往来等明确了具体规范。

本法规定:“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本法还规定,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对查封、扣押的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专家指出,这些规定将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法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并规定,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不得在夜间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目前的执行难,包括行政决定的执行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执行率不高;法院审查过多,程序不规范;执行的期限过长,影响行政效率;申请法院执行,行政机关要向法院交执行费。

针对上述问题,本法对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分别作出了规定。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关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本法对申请前的催告、申请要求、法院审查期限、执行方式以及收费等均作出具体规定。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 15 / 16

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本法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本法特别强调,除情况紧急外,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为防止权力滥用,本法规定,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行使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目前,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主体比较庞杂,有的地方和部门将行政强制权委托给社会组织和不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有的甚至雇用临时人员执法,执法的随意性较大,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影响了法制的严肃性和政府形象。

为对行政强制的执法主体进一步加以规范,本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加处罚款或滞纳金数额有限制

在执行中行政机关与当事人达成协议,既保证了行政决定的执行,又减少了社会冲突,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为此,本法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本法还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

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意见 篇5

平昌县人民政府

关于推动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央及省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系列文件精神,为逐步建立完整高效的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结合平昌实际,特制定全县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一、深化卫生机构改革,建立完整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一)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机构建设。严格按照服务功能需要和区域卫生规划设置医疗卫生机构。县人民政府在县级只举办一所县级综合医疗机构即县人民医院;举办一所县级中医医疗机构即县中医医院;江口镇城区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即江口镇社区 1 卫生服务中心,街道或片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服务站点纳入江口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建制乡镇(中心)卫生院、地名卫生院由政府举办。每个村原则上设置一所村卫生室。

(二)加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建设。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加强和充实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健康教育站、妇幼保健院、卫生执法大队的业务力量,改善人员结构。成立平昌县采供血服务站,负责无偿献血业务经办和临床用血服务工作;成立平昌县精神病医院(挂平昌县精神卫生中心牌子)、平昌县应急治疗中心、平昌县120急救中心,人员编制和补助经费单独核定。精神病院、应急治疗中心设置为县人民医院病区,120急救中心挂靠县人民医院。

(三)优化城区卫生资源规划布局。整合城区卫生资源,不再设置县红十字会医院,其人员及编制整体并入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初步想法:方案一,县红十字会医院资产调整给二人民医院<江口镇中心卫生院、江口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将二人民医院在西城新区的资产调整给县人民医院使用。方案二,考虑到二人民医院人员多,157人,老街和步行街都面临拆迁,业务场地和收入问题不好解决,则维持现状,红会医院人员只减不增,二人民医院西城新区作社区卫生总部,县人民医院西城病区收治精神病患者,互不干扰)。

完善平昌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平昌县红十字会办事机 2 构设置,配备工作人员。充实平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业务力量。各医疗卫生机构严格按服务功能定位发展,严禁超规模、低水平扩张。

二、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有竞争、有活力的用人机制(一)严格人事编制管理。县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核定县级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机构编制总量,乡镇卫生机构按农业户籍人口1.5‰名的标准核定编制总量,并确保每个乡镇卫生院(地名卫生院)编制不少于8名,骨干中心卫生院不超过60人,严禁超编制聘用人员。改革用人机制,实行全员聘用制度;在职人员使用坚持“双向选择”、“竞争上岗”、“超编分流 ”、“能进能出”的用人制度;对医德医风差、技术水平差、服务态度差、团队协作差等严重影响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和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人员应予解聘。新进人员坚持“空编补员”、“按岗选人”、“凡进必考”、“择优聘用”的制度;新进入县级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原则上除护士外应具备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副主任医师以上技术职务;县级医疗机构侧重引进重点院校本科以上毕业生;乡镇卫生院优先聘用具备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技术职务的人员。

(二)严格执业资格管理。卫生技术岗位,严禁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的规定学历、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学校毕业生和无执业资格的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执业资格。专业人员从事原专业以外的岗位必须通过 3 学习进修或考试,依法取得相应资格。

(三)严格岗位员额管理。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要确保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不低于80%、乡镇卫生院不低于90%。后勤服务实行社会化,乡镇卫生院后勤服务人员不再占用编制。各专业科室的专业人员不得突破所设置岗位数上限。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按服务功能和设定的岗位数配备各科专业人员。中医药人员超过岗位设置数的实行自然减员;其他专业超过设置数的,应予分流。医疗机构因业务发展需要和特色科室建设需要突破岗位设置数时,应按程序报批。严禁超岗位设置数使用低水平人员。

三、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以绩效分配为核心的分配机制

(一)严格收入分配管理。坚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财务人员,加强成本核算,严禁负债分配,严禁将收入全部用于个人分配、分光吃尽,严禁将共同占有卫生资源形成的收入作为极少数人的贡献进行分配,严禁平均分配。

(二)严格收入成本核算。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包括医疗服务收入、公共卫生服务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其它捐助收入等。收入中除去服务成本,按规定提取设备折旧、房屋折旧、公业务费用、人员进修培训、社会保障经费、医疗风险基金等费用后,余下部分按制度进行职工个人分配。

(三)严格绩效分配制度。职工个人分配以医疗卫生业务服务能力、服务规范、团队配合协作、医德医风、基本任务完成情 4 况为基础,形成有差别的绩效报酬。医疗服务岗位建立以服务数量、质量和业务贡献为核心的绩效分配制度;公共卫生岗位建立以服务数量、质量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为核心的绩效分配制度;管理岗位人员建立与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发展水平、目标任务整体完成情况、职工队伍建设情况相挂钩的分配制度。科室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可实行一定的岗位津贴。

(四)落实特殊津贴制度。建立留住和引进优秀卫生专业人才机制,对学科带头人实行政府津贴,县财政按卫生事业经费的0.5--1%单独预算补助经费和学术活动经费,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选和补贴到人。

四、深化财政补助制度改革,建立财政预算约束和激励机制(一)预算原则。

改革医疗机构补偿机制,逐步改变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由医疗收入、药品收入、政府补助投入三块补偿为医疗收入和政府补助收入两块补偿的投入机制,着力体现政府举办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质。

(二)补助核算办法。

公共卫生预算:对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卫生、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任务,所需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公共卫生事业发展需要足额安排,所需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根据人员编制、经费标准、服务任务完成及考核 5 情况由政府预算全额安排。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按照规定取得的收入,应上缴财政的要全部按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120急救中心、县应急治疗中心(传染病院)、精神病院所核定的编制内人员工资财政全额预算到县人民医院,用作所承担公共卫生任务和项目的补偿。各医疗卫生机构所承担的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按专项补助标准进行预算;对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其服务成本核定经费;对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任务,按村内人员人均不少于3元的标准,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中考核补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乡镇卫生院、地名卫生院、江口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补助收支差额。其“任务核定”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由卫生部门核定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目标任务;“收支核定”以全县乡镇卫生院2009年人均收支差额为基数,结合核定编制人数和其它变化因素进行补助;“绩效考核”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兑现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核定的公共卫生、合作医疗经办服务岗位及财务管理岗位纳入财政全额预算;救护车按每车每年2万元人员补助、3万元燃修费用进行补助。

县级医疗机构预算:县级财政对县人民医院、中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补贴等实行专项预算,对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 6 任务给予专项补助。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人员经费、日常运转、工作经费等纳入财政全额预算。

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减少的药品收入由财政在“核定收支”中一并补偿。

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绩效工资按统一的政策规定执行,医疗保障制度建立前的退休人员待遇按政策规定予以保障。

(三)加强预算约束。财政预算补助资金要充分体现购买公共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性质。建立以服务质量、数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为核心,公开透明、动态调整、便于操作、易于考核、与医疗卫生机构职能职责履行情况相挂钩的预算约束机制。县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对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预算数与实际兑现额的系数为0.8-1.2。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分配监测,医疗机构分配总额原则上不得低于事业单位平均水平,根据实际承担的工作量和风险因素,合理核定报酬水平,允许超常付出获得超常报酬。

五、深化医疗卫生服务管理改革,建立以服务透明公开、内部民主管理为核心的管理机制

(一)公开服务信息。政府举办的各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要面向社会公开,确保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需要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医疗卫生机构等级、服务范围、服务能力,医护人员从业基本信息、服务政策、服务价格、医疗保障报费、服 7 务程序、自主查询信息方式等内容,以方便患者根据病情选择医疗机构、选择医生,促进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医疗卫生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二)内部民主管理。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内部民主管理的,对涉及人员聘用、工作调整、目标任务、发展规划、职务晋升、职称评定、人员考核、进修培训、年初预算、年终决算、收入分配、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等情况,应按相关文件规定的内容、范围、程序、方式进行内部公示、公开,重大事项应通过院务委员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付诸实施。

(三)加强社会监督。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事关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事关全县群众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和全体卫生职工的基本利益。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卫生

综合改革

意见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平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1月 日 印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改革 篇6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情况的汇报

县医改领导组: 今年全市医改工作会后,我局高度重视,重新调整了医改领导组,积极发挥主力军作用,认真落实医改各项工作任务,与各部门主动沟通,紧密配合,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目前,五项重点改革正在有序进行,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进一步向纵深推进。现将医改进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五项重点医改任务推进情况

(一)基本医疗覆盖面得到巩固。2011年我县新农合农民参保人数为73160人,参合率88%,各级政府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由120元提高到200元,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5万元。全面推行“门诊十住院”双统筹补偿模式。《隰县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试行)》隰政办发[2011]28号和《隰县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隰政办发[2011]29号已经印发。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正在建立中,通过这一平台,方便了参合人员就医和医疗费用结报。

(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启动实施

按照省、市政府医政工作部署,我县被确定为2011年全市第三批实施国家制度的县,为规范有序地推进基本药物

(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改善

一是积极争取上级支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县发改委注重发挥部门职能,加强与我局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上级投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2009年以来我县医疗卫生项目争取中央和省投资达1800多万元,项目有8个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县妇幼保健院扩建项目、县中医院建设项目、39个村卫生室建设项目、97个行政村设备配备、2个中心卫生院改扩建项目和4个乡镇卫生院救护车配备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部实施极大地缓解了我县医改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压力。二是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我们启动了实施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并制定农村医疗卫生岗位需求计划。启动实施高等学院校农村订阅单定向免费培养项目;巩固和完善市内三级医院与县级医院长期对口协作关系,加强县级医院医疗卫生人才培养,安排17名县级医院骨干人员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开展专科方向的住院医师化培训;鼓励和引导医疗卫生人才到基层服务,在岗培训乡镇卫生人员246人次,村卫生室卫生人员516人次。

(四)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面实施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版》修改和完善了九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强化了责任意识,严格督导,确保了落实质量。

测量1次血压高危人群数867人,对436名高血压患者进行随访,登记辖区糖尿病患者1208人,对34名2型糖尿病患者进行了4次随访。

9、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登记辖区重性精神病患者252人,对113名患者进行了4次随访,提供1次健康检查患者114人。

10、继续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工作,全县接种率95%,全面开展家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稳定在100%,农村孕妇叶酸免费发放514人。

(五)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优化调整公立医疗区域布局和结构,明确县域内公立医院的设置数量、布局、主要功能和床位规模、大型医疗设备配置。建立公立医院与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加强人员培训分流和业务指导,探索建立社区首诊、双向转诊等分级诊疗制度,启动实施住院医院规范化培训。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进展情况:

1、管理体制改革:

为了确保全县乡村卫生服务工作健康持续发展,巩固农村三级卫生网络,全面提高乡村医生素质,规范医疗及用药行为,我局于2010年5月20日研究制定出台了《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意见》,积极推进“五统一”即行政统

规范用药。村卫生室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选用药品,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在统一财产管理中,2010年省市安排资金,在县采购中心集中招标对全县97个行政村委每所村卫生室配置了5000元医疗设置,都由乡镇卫生院登记造册并在乡镇卫生院过顶资产下分账管理,村卫生室负责人办理领用手续。

2、人事制度改革:县编办正在核定所需人员编制,我局对乡镇卫生院人员进行了摸底,并出台了《隰县卫生系统后备院长推荐选拨办法(试行)》,建立了后备人才库在乡镇卫生院院长出现空缺或需要轮岗时会同相关单位择优聘用,《关于事业单位设置核准和岗位聘用审核备案程序的实施意见》,人社局正在起草中。

3、保障制度改革:我局根据《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办法》认真测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经费为35万元,基本药物制度补偿经费为171万元,乡村医生补助经费12万元,经常性收支核定为40万元,总计258万元。

4、基本药物制度:在五项改革中已有说明。

三、基层医疗机构综合改革中发现问题及对策

1、医疗资金不足,医疗体系建设和医疗设备购置需投入大量资金,资金不足是制约基层医改工作进展的重要瓶颈,建议从政府层面加大对医改资金及时足额补偿。

2、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部分药品采购格过高,绩效考核,落定补助(7.21-7.30),核定收支,补偿到时位(8.1-8.10),我局将依据医改综合改革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积极与相关部门协作,确保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是研究出台我县医改配套政策。根据《隰县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精神,研究出台我县医改配套政策,隰县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改革方案;隰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运行补偿建设规划3个办法。

(三)是建立健全医改考核评估机制。定期开展医改督导检查,公布各乡镇医改进展情况,奖励先进,督促落实,确保改革按既定的进度和目标推进,在2011年8月底中旬完成全部任务目标。

(四)是加强督查调研工作。通过调研,及时研究解决医改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发现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设,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督促,确保我县医改工作操作规范、突显特色、取得实效。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改革 篇7

基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主要基于以下背景:一是基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强基层、把医改不断推向深入”的要求;二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要求;三是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改革的要求。具体包括部门预算改革、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国库集中收付改革、工资和津贴补贴改革等;四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公立医院的差异要求。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 基层单位侧重预算管理, 核算基础以收付实现制为主, 核算相对简单;公立医院侧重财务管理, 核算基础以权责发生制为主, 核算相对复杂。通过两种财务制度的建立, 兼顾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 兼顾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具体包括成本补偿机制差异、预算管理模式差异、业务活动内容差异、内部会计机构差异等。

二、现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1. 现行制度的滞后性和不适应性

(1) 社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现行制度是1998年制定, 从1999年1月1日起实施。1999—2010年, 是我国实施“十五”和“十一五”规划时期, 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开始推进, 伴随着以公共财政为主的财税体制不断改革, 政府投融资体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及教育、社会保障等民生体制的改革, 我国的社会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2) 内部环境随之变化。社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同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础设施、信息化程度、人员结构和素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水平、医患关系等都发生重大变化。

2. 医改意见及实施方案的要求

根据医改方案的要求和医疗机构财务、会计管理的实际需要, 财政部会同卫生部在反复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联合修订印发了《医院财务制度》 (财社[2010]306号) , 并制定印发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 (财社[2010]307号) , 为准确反映医疗机构收支情况、规范财务行为、强化预算约束、严格成本控制提供了政策依据, 为推进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体制机制综合改革创造了条件。修订后的《医院财务制度》在强调医院预算管理的同时, 对医疗成本核算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这些要求并不适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一些管理要求, 在《医院财务制度》也无法全面反映。

3. 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经济管理的需要

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工作的作用将不仅限于记账及核算, 更重要的是规范运行机制、提供财务信息及决策依据并开展科学高效的财务管理。因此, 医院和基层迫切需要建立全面的、适应管理要求的财务、会计制度, 真实反映各项财务、会计信息, 发挥参谋助手、效益管理及监督职能等作用。

4. 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

为适应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新要求,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校及中小学财务制度等文件已经开始修订。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制度需要作出相应完善。

5. 推进政府财务会计制度改革的需要

(1) 我国会计制度体系主要包括:企业会计制度, 又具体分为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政府会计制度, 又具体分为总预算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又具体分为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宗教机构等会计制度。

(2) 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制度改革拉开了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革序幕。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属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范围。企业会计制度已于2006年进行了改革,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从2004年开始实施, 而政府财务会计制度改革严重滞后, 必须加快推进。在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没有改革之前, 医院财务会计制度改革为政府会计制度改革特别是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革拉开了序幕, 开启了政府会计制度改革的新纪元。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改革总体思路要求和主要内容

改革的总体思路:顺应基层医疗体制改革、强化财政资金预算管理、简化会计核算、涵盖多种收支管理模式和医保结算模式。总的来说就是摸清家底、监管到位、激励跟上。具体来说:要紧紧围绕“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 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的总体目标, 制定出适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运行机制、适应不同管理方法、突出强化预算管理、简化核算程序、促进财务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

改革的具体要求, 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充分考虑财务、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贯彻落实医改精神和相关政策;借鉴国际惯例及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改革经验;解决实务并方便操作。

改革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1) 分设两个制度体系; (2) 强预算管理和收支核算; (3) 强化成本控制和绩效考评; (4) 加强资产和投资管理; (5) 引入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改革的意义和主要亮点

1. 改革意义

(1) 为医改铺路。新制度是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 贯彻落实医改精神的产物, 能够基本满足公共医疗卫生资源回归“公益”属性对会计核算和监督的需要;能够适应建立公共财政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发展的需要、不断进行适应性动态调整。

(2) 为会计制度改革探路。

(3) 为医药体制改革铺路。

(4) 健全基层医疗机构补偿机制。

2. 改革的主要亮点

(1) 根据职能定位, 明确了制度适用范围。

(2) 落实医改意见, 强化预算约束。明确了国家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经批复后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算是保障其履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职能、衡量有关部门核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重要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预算。财政部门核定的财政补助等资金预算及其他项目预算执行中一般不予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绩效考核, 并按要求报送绩效考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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