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系统操作流程

2024-07-17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系统操作流程(共9篇)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系统操作流程 篇1

一、网上申报流程

纳税人登录北京地方税务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后,在菜单栏,点击

“网上纳税服务”—— “网上备案申请”——“企业所得税”——“录入减免税备案申请”进入本系统。

1、纳税人点击“减免税类别”对应下拉框的下拉按钮—选择要新增的减免备案事项类别。点击“新增”按钮进入所选择的减免税备案事项录入页面,跳转到“减免税备案表”信息录入页面,录入需填报的相关信息,并点击“生成备案表”按钮

2、系统根据纳税人所选择申报的减免税备案事项类别,自动带出纳税人需提供的减免税备案资料清单如果有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则在资料清单列表下方的文本输入框中输入对应资料的名称,并点击添加按钮。如需删除所添加的资料名称,点击该资料名称对应的“删除”按钮。

3、当纳税人完成整个备案事项信息的录入,并希望将减免税备案申请提交时点击“减免税备案表” 下方的 “提交”按钮,系统提示“是否提交此条减免税备案申请”,点击“确定”则进行提交。

4、系统提示是否生成打印文书,点击确定跳转到减免税备案表文书打印预览页面,在文书打印预览页面点击“打印”按钮进行打印。如果纳税人暂不进行备案申请的提交时可以点击“保存”按钮进行保存。事后可以通过“修改”功能进行编辑并提交。

查询减免税备案记录。纳税人可以在主界面查询区域输入查询过滤条件,点击“查询”按钮查询相关的备案申请记录。查询条件包括“备案年度”、“申请状态”、“减免税类别”可以将以上查询条件进行组合,条件与条件之间的逻辑关系是与。纳税人通过主页面的查询功能,可以对申报的减免税信息进行查询,并对查询出的减免税备案记录进行查看、撤回、修改、删除等操作

各申请状态对应操作:根据减免备案记录的申请状态的不同,可以执行的操作也不同。对于申请状态为“已保存未提交”的减免税备案记录,可以进行“修改”、“删除”操作。对于申请状态为“已提交未审核”的减免税备案记录,可以进行“查看”、“撤回”操作。对于申请状态为“审核已通过”和“审核未通过”的减免税备案记录,仅可以进行“查看”操作。

5、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备案表和备案资料、年度汇算申报表。

6、税务所主管岗位对纳税人提交材料的相关性、完整性进行复核。对于符合条件的,将备案表盖章(所章),一份退纳税人,一份留存归档,并对纳税人网上提交的备案申请进行确认。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之纳税人不符合减免税政策,不得享受减免税,并对纳税人提交的网上备案申请进行拒绝。

二、明确减免税系统的部分填报口径

1、减免税备案表中减免税额为企业自行估算出的预计减免额;减免税比例应为:减免数额/应缴数额;上述两项应至少填报一项;

2、减免税备案表中“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一项,由纳税人自行对其减免税事项进行描述;

3、在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时,除以下四项外,均应把“减免税备案资料清单”中的选项设定为“是”,只有下列四项可以选择“否”。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项目,需报送的资料中,“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项;

(2)“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项目,需报送的资料中,“年审合格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项;

(3)“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 项目,需报送的资料中,“(如属于替代旧固定资产出具)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一项;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系统操作流程 篇2

一、对计算机系统进行设置

1、必须保证计算机系统中的浏览器IE为6.0及以上版本。

2、对浏览器IE进行设置:

由于在项目管理系统内公文处理等流程中需要增加或者删除附件以及查看正文的功能应用ActiveX插件完成,请用户根据以下操作在设置本机ActiveX插件:

在用户桌面选择internet explorer浏览器,点击鼠标右键,如下图所示:

出现如下界面:

击【

选择本地Intranet,点击【站点】,出现如下对话框:

点击【高级】出现如下对话框:

将http://124.133.54.13/g2/ 添加到图中所示标记的空白处。点击【添加】添加成功的网站将在下方空白处显示,点击【确定】回到如下界面:

点击【确定】,回到如下的界面:

点击【自定义级别】,出现如下对话框: 重置选定为如图所示的安全级为低,设置中ActiveX控件和插件按如图所示选择为启动。

设置完毕点击【确定】回到如下界面:

点击【应用】后点击【确定】,完成ActiveX插件的设置。

3、将计算机显示模式调整为1024*768象素显示模式。

二、进行企业注册。

到省经信委网站(http:///)处室之窗栏目中点击技术改造处,在技术改造处新窗口右上方“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免税申报企业登录”栏中,用户名:输入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密码:输入自已设定的密码(必须记住),进行注册,按系统要求填报企业有关企业名称、地址、隶属关系、法人代表、工商注册号、生产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企业注册后,需所隶属经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登录,进行以后的项目备案、核准、免税办理工作。

在企业注册时要特别注意企业隶属关系,按项目实施地址可填为“县/区”。如荣成市企业将隶属关系填为“市级”,则荣成市经信局就无法对项目进行审查。一旦注册成功后,发现隶属关系填错后,请通知所在地经信部门上报省经信委给予处理。

企业注册前,需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制成jpg格式的图片文件(用手机或数码相机拍照即成)并存于计算机或U盘中备用,按系统提示上传。

三、填报备案、核准项目信息

企业注册成功后,要特别注意的是,首次填报有关备案、核准项目时,需对企业基本信息进行维护,按要求填报企业注册资本、上资产情况、上生产经营情况(收入、利润、税金、创汇)、上企业主要产品能力、产量等信息并提交系统。

企业基本信息进行维护完成后,按要求对备案、核准项目按照现有备案表填报有关信息后提交系统。

利用外资项目、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和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需办理核准手续,需提报项目申请报告、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复文件、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需新征用土地的,国土部门需出具用地预审意见书;申请报告需附项目国产设备清单和引进设备清单。

其它项目办理备案手续。

四、免税手续办理。主要是按系统要求填写有关免税申请表、项目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并提交系统处理。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类,备案类 篇3

须提交资料

企业申请审批类、备案类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应当在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一式三份):

(一)减免税书面申请报告。包括申请减免税的理由、依据、范围、年限、期限、数量、金额以及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注册成立日期、注册资本金及构成、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生产经营开始日期、生产经营情况)等。具体按《**企业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问题的申请》示范文本、《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申请示范文本》示范文本;

1、企业应以公文形式书面正式提出申请

2、要做到以下几个清楚、准确:

(1)注册成立时间:企业注册后变更股东或增加注册资本金的,须在申请中把情况写清楚,如最早的成立时间,变更的具体情况;

(2)资本构成:应在申请中写明股东构成、股东所占比例等情况。(3)实际经营业务:不要只有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企业经营情况。特别是行业性减免,要写清楚实际经营业务中哪些符合行业性减免政策规定。

(4)取得第一笔收入时间:应在申请中写明企业从注册成立后,开始生产经营时间。企业成立后未马上生产经营的,应写明原因(如筹建),取得第一笔收入时间。

(5)政策依据:要具体到法、条例、文件条、款、项、目,如一个文件中的多项政策,只写文件名称,不清楚企业是要求享受哪一条。

(6)减免税期限:不能笼统写从盈利之日,税务机关无从判定。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减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申请表》;

(三)企业开业之日起至减免税申请之日纳税人的季度、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分析报告、纳税申报表等;

(四)工商《营业执照》和国税《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五)合同章程,会计核算办法、法人身份证,会计人员证明(复印件);(六)验资报告(复印件,企业登记注册资金为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实收资本或股本。变更);

(七)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调查报告表(复印件);(八)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复印件);

(九)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租房、地合同协议、企业合同、企业章程(原章程)、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注册后变更股东和变更注册资本金的应提供工商部门批准的变更登记表和验资报告)

(十)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时间,取得第一笔收入时间,企业发票领购簿(普通发票或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取得第一笔收入发票复印件。

(十一)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十二)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应提供的以下材料:

1、西部大开发的所得税优惠

(1)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必须是位于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

(2)必须是投资主体自建、运营的企业才可享受优惠,单纯承揽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3)能够提供项目业务收入和企业总收入的明细表。(4)减按15%税率征税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

2、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3、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国家重点鼓励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的证明文件。

(5)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2、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新办电力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电力运营的企业。新办水利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新办邮政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邮政运营的企业。新办广播电视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广播电视运营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系统操作流程 篇4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各扩权县(市)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税收法规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结合我省企业所得税管理实际情况,现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的各类减免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按程序分为审批类和备案类。审批类为民族自治县减免税,其他为备案类。

三、审批权限和程序

民族自治县内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50万元-100万元的,由市国家税务局或扩权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审批。减免税审批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备案程序

(一)备案机关。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在省国家税务局备案;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200万元-500万元的,在市国家税务局、扩权县(市)国家税务局备案;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200万元(含)以下的,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备案。

(二)受理与审核。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提交的相关审核资料(见附件1)及•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见附件2)后,按规定及时转送税源管理部门。

税源管理部门按照要求审核并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转送税政管理部门(对小型微利企业可简化程序,由税源管理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直接返还办税服务厅)。

备案机关经审核准予备案的,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按程序传送至税源管理部门、办税服务厅。

(三)结果下达。主管国税机关的相关部门对准予备案的减免税信息录入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并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返还纳税人。

(四)资料保管。国税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资料,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料审核后逐级传递返还税源管理部门,并按照“一户式”要求进行存档。

五、纳税人责任

(一)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并负法律责任。

(二)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收入、成本,合理分摊期间费用,计算减免所得额或减免所得税额;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所得税优惠。

(三)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六、后续管理

(一)主管国税机关应详细登记减免税的审批或备案项目、时间、年限、金额,建立减免税动态管理监控机制。

(二)在执行减免税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具有资格证书但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三)各级国税机关每年定期开展减免税执行情况专项评估或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按规定处理。

七、各市国家税务局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向省国家税务局报送上减免税情况总结报告。

八、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审核资料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抄报: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系统操作流程 篇5

下载并安装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V13.1版,从本版本起小规模纳税人的免税申报数据需在该版本系统中录入并生成申报数据。前提条件为:小规模纳税人在原小规模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V3.0版中的出口报关单全部收齐后,即全部办理完免税核销后,再使用外贸申报系统V13.1版申报免税数据。

一、系统维护

启动运行外贸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系统维护系统配置系统配置设置与修改”,修改“计税计算方法”,其中:外贸企业选“2”、小规模纳税人选“3”,如图:

功能说明:

将“企业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更改成小规模企业信息配置,当“计税计算方法”输入“3”时,重新登录申报系统,系统中只存在可申报小规模企业的相关操作功能模块。

二、免税出口明细表的申报操作

(一)免税出口申报数据录入 进入“申报系统操作向导——第二步 退税申报数据录入——免税出口申报数据录入”界面(如图1)。

图1:

进入模块后,开始录入免税申报数据,本模块增加了“进货凭证号”及“进料登记册号”字段,如图2:

图2:

录入说明:

1、进货凭证号: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共同组成的18位数字,否则填写其它退税凭证的号码;

2、进料登记册号:海关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编号。

(二)生成预申报数据

进入“申报系统操作向导——第四步 生成预申报数据——生成预申报数据”(如图3);

图3:

选择“退免税申报——已使用旧设备退税及免税出口申报表”(如图4),注意:“进货/出口申报表”前的复选框一定要清空!

图4:

(三)免税出口申报数据查询

进入“申报系统操作向导——第六步 确认正式申报数据——免税出口申报数据查询”(如图5),系统显示本期申报的免税出口明细数据(如图6)。

图5:

图6:

(四)打印免税出口申报明细表

进入“申报系统操作向导——第六步 确认正式申报数据——打印已使用设备及免税出口申报数据”(如图5);系统弹出打印免税出口明细申报表页面(如图7); 图7:

选择“打印到EXCEL”按钮后,系统弹出《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明表》的打印预览界面(如图8),调整好页边距后,点击“打印”即可。

图8:

(五)确认正式申报数据

点击“申报系统操作向导——第六步 确认正式申报数据——确认正式申报数据”(如图9);图9:

系统弹出对话框,点击“确定”即可(如图10)。

图10:

(六)生成正式申报数据

点击“申报系统操作向导——第七步 生成正式申报数据——生成退(免)税申报数据”(如图11);

图11:

选择“已用旧设备退税及免税出口申报表”,“进货/出口申报表”的复选框要清空(如图12);图12:

生成正式申报数据时,路径可自行设定。可选择本地申报和远程申报。

(一)选择本地申报时,点击“浏览”(如图13)选择正式申报数据的存放路径,系统弹出“选择目录”框,双击存放文件夹后点击“选择”按钮(如图14);

图13:

图14: 正式申报数据成功生成后,系统弹出对话框(如图15)。

图15:

(二)选择远程申报时,将文件生成到申报系统安装路径中的“out_port”文件夹中,压缩包中的命名规则为“企业代码+hz(汇总缩写)+申报年月”(如图16);

图16:

申报成功后,系统会弹出“数据申报情况”信息框(如图17);

图17:

三、撤销本次免税申报数据

生成申报后,当用户需要对申报数据进行再调整或追加时,可执行此功能,数据从申报转入待申报修改后再重新生成申报。

通过单击 “申报系统操作向导——第六步 确认正式申报数据——撤销本次已使用设备及免税申报数据”进行撤销(如图15);

图15:

输入需要撤销数据的所属期后,单击“确定”(如图16);

图16:

系统弹出“确认信息”对话框显示该所属期下的可撤销数据,单击“是”(如图17);

图17:

成功撤销数据后,系统弹出“提示信息”(如图18)。

减免税备案课件 篇6

第十四条 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是核准类减免税项目。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核准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按年核准。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导致纳税确有困难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困难情形发生后,于规定期限内受理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其他纳税确有困难的,应当于终了后规定期限内,受理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

第十六条 核准减免税时,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审核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纳税人基本情况、申请减免税的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证明纳税人纳税困难的相关资料;

(四)其他减免税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申请困难减免税的情形、办理流程、时限及其他事项由省地方税务机关确定。各省地方税务机关要根据纳税困难类型、减免税金额大小及本地区管理实际,按照减负提效、放管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省、市、县地方税务机关的核准权限,做到核准程序严格规范、纳税人办理方便。

第十八条 对纳税人提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减免税资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纳税人并允许其更正;

(二)申请的减免税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

(三)申请的减免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正全部减免税资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受理减免税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十九条 受理纳税人提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申请的,应当对纳税人提供的申请资料与法定减免税条件的相关性进行核查,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符合规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实行减免税事项分级管理,依据省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困难减免税权限,对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申请按照减免税面积、减免税金额等进行区分,采用案头核实、税务约谈、实地核查、集体审议等方式核准。

第二十一条

需要对纳税人减免税申请的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核查,并形成核查情况记录存档备查。

第二节 备案类减免税管理

 第二十二条

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类减免税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在纳税申报的同时提交减免税备案资料。

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资格条件期间,已备案的减免税所涉及的有关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减免税资料可以一次性报备,无需要求纳税人在减免税期间再次报备。

第二十四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减免税资料应当包括:

(一)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二)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证明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相关证明(认定)资料;

(四)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报送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 对纳税人提请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备案,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备案的减免税资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纳税人并允许其更正;

(二)备案的减免税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

(三)备案的减免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正全部减免税资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备案。

地方税务机关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备案资料进行收集、录入,受理减免税备案后,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节 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的后续管理工作,明确各相关部门、岗位的减免税管理职责和权限,对纳税人减免税政策适用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对纳税人申报的核准类减免税与税务机关核准文书内容不一致的、申报的备案类减免税政策适用错误的,应当告知纳税人及时进行变更申报及备案。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分别设立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台账。

第二十八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每年定期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核准和备案工作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完善减免税工作机制。

第二十九条 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将纳税人报送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资料进行归档保存。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下级地方税务机关案卷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评查。

增值税减免税备案通知书 篇7

增值税减免税备案通知书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 减免税产品和项目 的备案报告表及附报资料收悉,经审查符合 的有关规定,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享受该项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在享受优惠政策期限内,你单位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有固定期限的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主管税务机关应向申请备案纳税人标明优惠政策截止日期;无固定期限的,主管税务机关只需标明起始日期,终止日期处填列“/”。

企业劳动用工备案流程(精选) 篇8

一、申请开通网上用户

填写《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用人单位开户申请表》(附件1),书面上报;

填写《用人单位信息表》(附件2)和《劳动用工信息表》(附件3),以电子版上报。(表格内涉及时间的格式一律填写为“xxxx-xx-xx”)。

其中《劳动用工信息表》需输入已有的全部劳动者信息。

二、劳动用工变动备案手续(书面备案与网上备案同步进行)

网上备案系统开通后,企业如有人员变动,按下面程序办理:

(一)书面备案

书面填写《劳动用工变动登记表》(附件4)和《劳动用工变动花名册》(附件5),并持有关材料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1、增员所需材料: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⑵招工登记表、大中专毕业生技校生派遣证、复转军人安置信、调动函、失业职工介绍信、劳动人事代理证明等其中一项。

2、减员所需材料:⑴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或花名册;⑵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⑶其他证明:死亡、退休证明等其中一项。

3、续签所需材料:⑴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或花名册;⑵新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网上备案

登录劳动用工备案系统网站(网址ldyg.mohrss.gov.cn,用户名为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密码为888888)。

新增劳动用工备案:录入劳动者信息,完成后点击“保存”—“提交”。

劳动用工批量上传:人员较多时可下载电子表格,填写完毕后上传。具体步骤如下:点击“劳动用工批量上传”—“Excle模板下载”,表格下载填写完毕后点击“上传Excle数据”—“提交待核对数据”—“提交”,即可完成数据上传。

劳动用工综合管理:选择劳动者,根据用工变动情况点击“终止”(“解除”、“续订”)—“提交”。

三、劳动用工变动备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用人单位提报的书面和网上备案信息,出具有关备案证明。

用人单位凭劳动用工备案有关证明,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职工失业登记、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

联系单位: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

市外企业入渝备案流程 篇9

入渝备案办事指南

一、设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渝府令第251号)、《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渝建发[2011]130号)。

二、提交材料

提交材料应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除申请表单独提交外,其余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及页码范围,以便审查查找。复印材料要求清晰、可辨。

(一)申请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申请表》(可进入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网址:,进入“企业管理”进入“下载中心”下载),按顺序双面打印,A4页面,一式两份;并将《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申请表》内容以电子文档形式发送到QQ邮箱:1621965153@qq.com。

2、企业注册地省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具的入渝备案介绍信(原件)。

3、企业注册地省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证明,近三年来未发生较大质量事故和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证明文件(原件)。

4、企业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地税部门颁布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5、企业在渝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6、企业法人代表出具的入渝备案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只能委托企业在渝负责人(原件)。

7、企业在渝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名单汇总表(总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企业在渝负责人1名,企业在渝技术负责人1名,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质检员、安全员、施工员各不少于2人)。

以上主要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岗位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劳动合同以及在本企业参加社保的证明材料(除社保证明材料留原件外,其余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

其中,在渝负责人必须从事本行业工作5年以上;在渝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本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从业条件,且持有安全生产考核A类证书;特级、一级企业不少于3个一级注册建造师,其他级别的企业不少于3个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注册建造师持有安全生产考核B类证书,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的服务单位必须与本企业名称一致;安全员应持有安全生产考核C类证书。

以上主要人员必须是本企业员工,每个人员的资料分别装订,然后再将所有人员资料汇总装订(验原件,留复印件);

8、入渝登记备案办公场地要求:应有固定的办公场地,面积不小于180平方米,并提供办公场地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设立在居民楼内的,应提供业主委员会同意意见原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二)取得入渝登记备案证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渝从事建筑活动时,应在单项工程项目中标(或分包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该工程项目基本信息以表格文本形式及电子文档形式报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中标工程基本信息报表》可在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进入“企业管理”进入“下载中心”下载。

(三)市外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变更入渝登记备案证,需提供以下材料:

1、《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证明变更审核表》;

2、市外建筑施工企业的书面变更申请;

3、变更内容的证明文件和相关材料。

(四)市外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入渝登记备案证,应在重庆市级综合类报刊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后,向市城乡建委申请补办,并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补办入渝登记备案证的书面申请;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

3、《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证明增补审核表》。

(五)申请复核:

入渝登记备案证自核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且不超过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有效期满时需在渝继续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应于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市城乡建委提交申请入渝登记备案复核。

三、办理程序

(一)市城乡建委政务办理中心11号窗口接件并核验原件;

(二)市城乡建委组织相关处、站室初审、审查、复核、会审、公示、审批并公告;

(三)市城乡建委政务办理中心11号窗口出件。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核工作(网上公示、补充完善材料时间及现场踏勘时间除外)。

五、申报地点

市城乡建委政务办理中心11号窗口 窗口电话:63672121

六、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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