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结算方式

2024-07-06

信用证结算方式(共8篇)

信用证结算方式 篇1

《国际结算》课程论文

题目:信用证结算方式风险问题研究

摘 要: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因其规则成功将买方信用风险转化为银行信用风险,一度广受国际贸易参与方的青睐,并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占据较高的比重。近年来,随着全球贸易规模的扩大和贸易方式的日益灵活,非信用证结算的比重越来越高。而且,在贸易实务中大家发现,信用证并非绝对安全,或者说并非想象中的那么安全。从理论上来讲,开证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保证凭单付款,因此无论开证人是否赎单,只要单据相符,银行就应无条件兑付,即将买方商业风险转化成了银行信用风险。但是,随着全球国际贸易不断深化和演变,各类贸易风险也层出不穷,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的缺点也在日益显现。

关键词:结算方式 信用证 风险 风险防范

一、信用证结算方式介绍

(一)信用证结算方式概念

信用证结算方式是银行信用介入国际货物买卖价款结算的产物。它的出现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买卖双方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而且还能使双方在使用信用证结算货款的过程中获得银行资金融通的便利,从而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因此,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之中,以致成为当今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结算方式。

信用证是银行作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具的有一定金额、并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或者是银行在规定金额、日期和单据的条件下,愿代开证申请人承购受益人汇票的保证书。属于银行信用,采用的是逆汇法。[1]

(二)信用证结算方式特点

1.信用证是一项独立文件

信用证虽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但它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贸易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贸易合同是买卖双方之间签订的契约,只对买卖双方有约束力;信用证则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契约,开证行和受益人以及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其他银行均应受信用证的约束,但这些银行当事人与贸易合同无关,故不受合同的约束。[2]

2.开证行是第一性付款人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由开证行以自已的信用作出付款保证,开证行提供的是信用而不是资金,其特点是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下,首先由开证行承担付款的责任。[2]

3.信用证业务处理的是单据

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凭单据付款的单据业务。只要单据与单据相符、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只要能确定单据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银行就得凭单据付款。因此,单据成为银行付款的唯一依据,这也就是说,银行只认单据是否与信用证相符,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及/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任”,对于货物的品质、包装是否完好,数(重)量是否完整等,也不负责任。所以,在使用信用证支付的条件下,受益人要想安全、及时收到货款,必须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3]

(三)信用证结算方式种类

信用证的种类很多。从其性质、用途、期限、流通方式等不同角度,可分为: 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与不可能转让信用证、循环信用证、背对信用证、对开信用证等。[3]

(四)信用证结算方式作用

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因其规则成功将买方信用风险转化为银行信用风险,一度广受国际贸易参与方的青睐,并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占据较高的比重。近年来,随着全球贸易规模的扩大和贸易方式的日益灵活,非信用证结算的比重越来越高。[4]从理论上来讲,开证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保证凭单付款,因此无论开证人是否赎单,只要单据相符,银行就应无条件兑付,即将买方商业风险转化成了银行信用风险。

二、信用证结算方式业务流程

①买卖双方经过磋商,约定以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

②进口方向开证行递交开证申请书,约定信用证内容,并支付押金或提供保证人; ③开证行接受开证申请书后,根据申请开立信用证,正本寄给通知行,指示七转递或通知出口方;

④由通知行转递信用证或通知出口方信用证已到。通知行在开证行要求或授权下对信用证加以保兑;

⑤出口方认真核对信用证是否与合同相符,如果不符,可要求进口商通过开证行进行修改;待信用证无误后,出口商根据信用证备货、装运、开立汇票并缮制各类单据,船运公司将装船的提单交予出口商;

⑥出口商将单据和信用证在信用证有效期内交予议付行;

⑦议付行审查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后接受单据并付款,若单证不付,可以拒付; ⑧议付行将单据寄送开证行货指定的付款行,向其索偿;

⑨开证行收到单据后,应核对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如正确无误,即应偿付议付行代垫款项,同事通知开证申请人备款赎单;

⑩进口方付款赎单,如发现不符,可拒付款项并退单。进口人发现单证不符,也可拒绝赎单⑪开证行将单据交予进口商;

⑫进口商凭单据提货。

三、信用证结算方式风险问题

(一)信用证操作方式存在风险

出口企业作为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制单、交单一方,应规范相关操作,不给开证行以“不符点”拒付的可乘之机。如果信用证的条款有误或者出现出口企业无法满足的条件,单据产生不符点,出口商就将面临被拒付的风险,所以在审证、制单、交单等环节务必要高度重视。

(二)开证行信用存在风险

由于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贸易单据的交易独立于贸易合同之外,且作为参与方的银行,其信用情况一般会优于进口商的商业信用,因此信用证被视为一种较为安全可靠的结算方式。[5]但是,在南亚、非洲等欠发达地区,一些银行信誉较差,操作欠规范,会在没有“不符点”的情况下,拖延付款时间;或者在进口商没有办理付款手续的情况下放单。

(三)开证行所在国家的政治风险

国外开证行所在国家、地区发生战争、内战或者暴动,以及债务危机、金融危机等可以归类为政治风险,这类风险势必会影响开证行履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尽管政治风险发生几率比进口商破产、拖欠货款、拒收货物等商业风险要低得多,但是一旦发生,所造成的损失程度较大、范围较广。例如,2014年乌克兰某银行因战乱停业;[5]

今年希腊各银行根据中央银行的建议停止对外营业并实行资本管制等,这都对出口企业造成了惨痛的损失。

(四)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具有局限性

买卖双方签订进出口合同后,进口商依照合同规定对外开立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出口商在信用证规定的最晚装期内装出货物,并通过通知行提交单据给开证行。根据信用证业务的国际惯例,银行只处理表面合格的单据,不对货物负责,银行审核的要点是我们经常提到的“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即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在此原则下进口商面临的风险有:出口商故意递交假单据;出口商提供真单据但货物品质不合格等。[6]

(五)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

可转让信用证适用于中间贸易,一些蓄意欺诈的出口商不需要承担第一开证人的义务,将进口商开立的信用证转给指定的第二受益人,利用进口商对信用证下真正供货商的情况并不清楚的特点,绕过开证行和第一受益人进行信用证操作,达到其欺诈的目的。

(六)信用证条款未规定拒付条款风险

信用证中规定拒付条款,是对进口商的保护,是防止出口商商业欺诈的手段之一。[7]例如,在进口铁矿石业务中经常会出现粉矿和块矿同装在一条船上的情况,若货物能提前安排分仓装好,则不会影响最终使用。但是,由于船公司、出口商的疏忽大意,混装货物时有发生,且货物在卸货后需要进行筛分铁厂才能勉强搭配使用。不仅增加了成本,而且耽误了生产使用时间。若信用证未规定货物混装进口商可以拒付条款,银行在规定时间内必须付款,进口商也只能在对外付汇后向出口商和船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加大了获得赔偿的难度和工作量。

四、信用证结算方式风险防范

(一)出口企业应规范信用证操作

第一,要严格做好信用证审证工作,检查有无软条款漏洞,明确信用证有效期、交单期、货物描述、是否允许数量或者金额的误差等关键信息,避免歧义;第二,在交单环节要确保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第三,在开证行提出“不符点”时,要结合信用证具体约定和信用证操作国际惯例,对“不符点”进行分析。若是开证行“无理拒付”,出

口企业应据理力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8]若确实存在不符点,企业可以通过国内通知行抗辩,还应积极沟通买方,确认买方要货意愿,寻求最佳减损方案。

若出口企业在信用证审证、制单、交单等方面缺乏专业人员,也可将信用证订单转交由专业的第三方贸易服务平台代理操作,最大程度规避信用证的不符点,从而确保交易的安全性。

(二)重视开证行的信用

出口企业在采取信用证结算方式时,应充分了解开证行的国际/国内排名、股价、财务状况等情况,尽量挑选国际排名靠前和信用记录良好的银行,尽量规避银行与买方勾结串通的情况。出口企业可以向国内银行(如通知行/寄单行/议付行)、中国信保咨询开证行的情况。

(三)应当提防开证行所在国家政治风险

关注开证行所在的国家经济政治是否稳定,如果国家政局动荡不稳,经常外汇管制,建议信用证由其他国家的银行进行保兑或者开具,或者参保出口信用保险规避此类风险。

(四)认真调查出口商的自信和市场情况

进口商应事先调查对方的资信。对于进口商而言,出口商的良好资信,是防止发生信用证欺诈的关键,因此,要选择在国际上具有一定声望与信誉的大公司做交易。进口商要利用各种手段收集一些有价值的信息。如资信调查:企业概要、企业性质、企业历史、经营状况、付款记录、公共记录、财务状况、银行往来、经营作风商品的市场状况,航运公司的运输状况,出口商银行的可信度等内容。[9]

(五)确认提单证真实性,防止商业欺诈。

与国外出口商签约后,进口商应严格执行业务操作规范,及时调查货物航程与行踪,随时掌握船舶的情况,确认提单是否真实、货物是否存在。因此,进口商应在日常的业务操作中制定出一套完整的业务操作规则,是杜绝信用证欺诈的有效手段。

(六)把握好信用证的每一条款

在信用证开立前对每一条款加强把关,对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做严格要求,必要时与银行一起研究条款,让受益人很难伪造单据。譬如:信用证效期、装船期、交单期中交单期的确定准确是最重要的。注意货物检验机构的确定。为防止出口商签订合同后不发运货物或发运的货物质量较次,进口商可在合同和信用证条款中加入相关条款来要求出

[9]

口商提交国际公认的由出口商当地权威机构出具的货物检验报告,或进口商指定的目的港口权威检验机构出具的货物检验报告,进而有效防止出口商的商业欺诈行为。[10]一般情况下,装港检验机构为SGS,卸港检验机构为CIQ为进口商所公认。

五、结语

国际上通用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有汇款、托收、信用证、保函等。但在贸易中最常用、最容易被买卖双方所接受的还是信用证这一种结算方式。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相较于汇付、托收支付方式中商业信用带来的不安全性,信用证由于其银行信用带来的自身安全高效的特点被进出口商广泛应用。虽然信用证结算方式会给进口商带来一定的好处和作用,但同时存在一些弊端,也会给进口商带来一定的风险。可是随着全球国际贸易不断深化和演变,贸易实务中信用证业务比例不断降低的同时,信用证业务风险频频发生,打破了“低风险甚至零风险”的传统观念。因此,信用证业务下进口商的风险分析和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是值得高度重视的。在实际操作时,识别和防止国际贸易中信用证遇到的风险成为外经贸人员首当学习的问题,要对客户的自信做出判断,对结算方式中的每一细节认真揣摩,尽量减少可能产生的风险。

参考文献

[1]陈立龙,我国外贸企业国际结算的风险及防范[J],财务与金融 [2]黄庆安,我国商业银行应对国际结算业务新趋势的策略,亚太经济 [3]程铭,信用证业务的风险防范[J],上海大学学报 [4]陈烨,托收业务利弊谈[J],政策法规

信用证结算方式 篇2

一、常见的信用证欺诈使用的手段

1. 进口方设置客检条款。

信用证中规定“货物出运前须经买方检验并出具质量证明 (A QUALITY CERTIFICATE SHOULD BE IS-SUED BY THE APPLICANT BEFORE SHIPMENT) ”, 即通常所说的“客检证明”。在实际操作中, 如果买方拖延时间迟迟不出具质量证明, 出口商就无法在规定的时限交单, 开证银行并不会追究到底是哪一方导致单据延误, 大部分开证行会站在进口商的角度和立场上对单据做出处理, 不利于出口商。当前国际市场商品交易价格波动非常平凡, 一些恶意的进口商就会在信用证中设置客检条款规避价格下降的风险。

2. 正本提单之一径交进口方。

随着运输业的快速发展, 货物的运输速度加快, 而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处理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 进口方为了尽早提货, 往往在信用证条款中要求卖方将三份正本提单中的一份于直接快递给买方, 余下的两份提单与其他所需单据一起送银行议付。 (1/3 OF THE ORIGINAL B/L SHOULD BE COURIERED TO THE APPLICANT WITHIN XX DAYS AFTER SHIPMENT, AND THE LEFT 2/3 OF THE ORIGINAL B/L SHOULD BE PRESENTED TO THE ISSUING BANK WITH OTHER DOCUMENTS.) 根据惯例, 不论一套海运提单有几份正本, 收货人只要提交其中的一份有效正本, 船公司或其代理就可以给予放货, 并不要求递交全套的正本提单, 而且不管收货人是否已给付货款, 正本提单提前出手无疑增加了出口商的风险。

3. 进口方要求单据认证。

开证申请人要求对我方递交的某些单证需经过认证, 例如, 一些来证要求我方所递交的某些单据必须由进口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 就是在手续齐备、单据无误的情况下, 办理使馆认证大约需两周时间, 拖延了单据备妥的时间, 就会造成过期交单。如果这类单据出错, 修改困难, 而且费用较高, 等到修改后的单据递交到银行, 往往已经过了交单期。例如, 2 0 0 7年, 中东一家贸易企业向无锡市一家进出口企业开立信用证, 单据要求中需要承运人提交船公司证明, 且该证明必须经过出口国当地的阿联酋商会进行认证。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CARRIER SHOULD BE CERTIFIED BY A JOINT ARAB FOREIG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THE EXPORTING COUNTRY.) 在实际操作中, 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该认证非常困难, 除了需要提前办理, 还需要提交包括承运人营业执照在内的诸多文件。对于承运人, 尤其是知名的大型船公司而言, 要向其索取营业执照用于办理装船人的商事认证几乎是不可能的。

二、信用证结汇风险的规避

1. 加强信用证单据的审核。

鉴于信用证业务表面性的特点, 避免不符点出现的关键在于严格按照国际惯例要求制单和审单, UCP600规定, 开证银行对受益人履行付款的条件是单单一致, 单证一致和单内一致, 只要符合要求, 开证行就没有拒付的理由, 从而保证了结汇的安全性。单证的审核是指对已经缮制、备妥的单据, 对照信用证的有关内容进行及时检查和核对, 发现问题, 及时更正, 以达到安全收汇的目的。总体上讲, 信用证审单要严格检查规定的单证是否齐全, 包括单据的正副本份数, 而且保证审核的每张单据细节必须与信用证一致, 且单据和单据之间没有矛盾, 保证交开证行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2. 开证行资信的审核。

信用证的付款是以开征银行的信用作为保障的, 开证银行的信用直接影响到受益人收汇的安全性, 出口商要尽量争取找一家资信较好的银行, 如今我们可以很方便的在网络上查找到世界排名前1 0 0位的银行名称, 对照收到的信用证, 就可以大致了解开证行的资信情况了, 查证银行信誉还可以查阅中国驻该国的大使馆的官方网站或请通知行协助。如果开证行资信不可靠时出口方也可以通过保兑的方法降低风险, 信用证加具保兑后, 有两家银行对信用证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 保兑只有在单据无瑕疵而开证行不履行责任的情形下才由保兑银行承担付款责任, 出口商仍然要保证单据的正确性。

3. 信用证软条款的规避。

关于软条款, 受益人应该确保制单结汇不受买方的制约, 单证应该由出口商自己缮制, 或由出口商官方机构, 或货运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出具。如果收到包含软条款的信用证, 则要据理力争, 让客户取消该条款。对于“客检证明”, 通常的处理办法是力争使客户同意由我国的官方商检机构来实行商品的检验, 我国的商检机构在国际上的知名度和权威性都很高, 进口方对其检验结果都愿意承认。如果进口方一定要求的单据认证, 要尽量要求信用证中开立选择性的认证条款, 开证行除了接受本国使馆或商会的认证外, 还可以接受国际商会的认证。这样, 受益人就可以将需要认证的单据送交当地的国际商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进行认证。不仅可以相对的简化认证手续, 降低认证费用, 更是取得了交单时间上的宽裕。

需要注意的是, 如果在信用证结算过程中出现问题, 出口商应该谨慎地分析问题所在, 积极寻找妥善解决的方法, 最低程度地减少损失。根据U C P 6 0 0的规定, 应先由开证行征询买方意见, 看是否有信用证照旧履行的可行性。如果买方不接受不符点, 受益人拥有对单据的处置权, 货权依然掌握在出口方手中, 受益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处理货物也可以与买方及时沟通, 在价格上适当让步, 尽量避免因单据不符遭退单的损失。综上所述, 虽然信用证以银行信用为基础, 但出口企业也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预防在先, 有效地防止信用证结算风险, 出现问题及时地妥善处理, 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摘要:本文通过对常见的信用证欺诈手段分析, 提出了信用证结汇同样存在着潜在风险, 并针对这些风险, 从结汇单据审核、开证行资信调查、软条款规避等方面, 提出了信用证结汇风险的规避方法。

关键词:国际贸易,信用证,风险规避

参考文献

[1]闵 敢:论我国出口企业信用证风险防范[J].生产力研究2007, 24

信用证结算方式 篇3

一、信用证结算的实质是用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

信用证是一种以银行信用作为基础国际结算方式,买方作为申请人通过银行开具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当卖方装船发货后,将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提交给开证行,如果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银行就必须付款给卖方的一种结算方式。信用证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三点:

其一,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采用银行信用为基础的付款方式,只要受益人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其二,信用证有关各方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服务或其它行为。银行在处理单据时,仅按照“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原则决定是否承兑或付款。

其三,独立的银行合同。依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600号出版物第三条规定,信用证“就其性质而言,信用证是独立于其所基于的销售合同或其它合同以外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毫无关系或不受其约束”。

正是因为信用证具有上述相对独立的基本原则和操作特点,才使得这种结算方式被大家认可并得到广泛应用。并且由于有了银行的参与,进一步加强了对进出口贸易双方的保障。

二、金融危机影响下信用证结算方式的风险分析

当前金融危机导致的全球经济衰退使我国外部贸易环境恶化,进出口企业面临的经济形势较为严峻。由于金融危机严重冲击了各个经济实体和国际银行业的健康发展,随之而来对信用证这种国际结算方式也带来了较大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开证行资信和国家风险

开证行的资信和国家风险通常是合二为一地考虑,如果开证行所在国家风险高,就会相应影响开证行的资信,从而影响对信用证的付款。国家风险在金融危机影响下主要表现和集中于经济领域的系统性风险,如贸易保护,技术壁垒,知识产权保护等。根据信用证的特点,只要受益人按信用证要求提交了相符单据,开证行就必须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金融危机使国外部分具有相当规模和实力的银行纷纷倒闭和亏损,这就造成开证行开出信用证后又无理拒付或承兑汇票后无力偿付的现象发生。而贸易保护政策等国家风险的剧增,也造成了我国企业正常利益受损。例如:2006年1月1日起,整个欧盟地区开始对大蒜进口实行配额和进口许可证制度。以英国为例,进口大蒜必须具备A或B两种许可证之一。在欧盟配额内,持有A证的进口商可享受9.6%的优惠关税,而在配额之外的B证持有者,除上述关税外,进口每吨大蒜还需多支付1200欧元的“从量税”。中国A企业与英国客户P公司贸易往来十多年未出过差错。P公司资金实力雄厚,信誉良好。2007年A企业出口700余吨大蒜,发票金额总计70余万美元。出口后,英国政府突然吊销了P公司的大蒜进口许可证,为使货物清关,买方必须多支付每吨1200欧元的“从量税”——超过每吨大蒜的合同价格,买方提出拒收货物。银行根据买方要求对单据百般挑剔,拒付了此笔信用证项下货款,造成我国企业利益严重受损。

2.软条款导致的风险

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是指受益人无法控制,无法通过自己的努力满足条款要求,开证行单方面可以随时解除其保证付款责任的信用证。其表现主要有:(1)信用证要求第三方检验单据条款,即买方派人对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即使受益人货物符合要求,若拿不到检验证书,或者检验结果出现偏差,也无法满足信用证条件。(2)信用证暂不生效条款。信用证中要求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或待货样经开证人确认后才生效。(3)信用证未要求提交全套提单,已装船提单正本中的一份由受益人直接寄给开证申请人,使卖方未收款就失去货权。金融危机影响下,带有软条款信用证对出口商的风险加剧,一旦进口商的贸易环境发生变化就会利用软条款来设置障碍,从而损害出口商的利益。

3.非物权单据的不可控制风险

信用证若要求航空运单,租船提单,货物收据等非物权单据,受益人在发运货物后,申请人不需要提单就可以直接提货,若开证行又因为不符点拒付,受益人就有可能面临钱货两空的风险。例如2007年5月,中国B企业出口到韩国M企业一批服装,信用证要求航空运单,并且收货人为记名格式,我方按信用证要求出口寄单,但开证行因不符点拒付,我方多次和申请人交涉未果,后开证行退单,但货物却被申请人提走。因航空运单是记名格式,申请人可以不凭运单直接提货。我方要将申请人告上法庭,却因申请人资不抵债无力偿付诉讼费而告终。

4.货物价格变动风险

由于进出口商签定的贸易合同,从签定到履约一般时间较长,在此期间若由于金融危机导致的经济环境动荡,货物价格就可能大幅波动。如果货价下跌较大,进口商就可能借故拒绝付款或乘机迫使出口商降低价格。例如:2008年中国C企业与意大利S企业签定了出口羊毛合同,开出信用证后,C企业按照合同要求按时将货物出口,S企业却提出贸易欺诈申请了法院止付,开证行遂根据法院出具的止付令拒绝付款。该笔贸易出现问题的真正原因在于经济不景气造成的羊毛销量下降,羊毛在意大利大幅降价导致进口商依靠贸易保护拒绝付款,经过长时间交涉最后以我国出口商降价50%的惨重代价作为结束。

5.远期信用证付款期限不合理导致的风险

银行对远期信用证付款期限的审查原则是付款期限不能超过合理的业务周转期。若申请人提出超出产品周转期过长的开证要求,开证行应坚持原则予以禁止,以防企业挪用资金,到期不能回流就会拖欠付款,产生银行垫款。例如:浙江某铝厂,于国外签定2万吨氧化铝进口合同,申请开出付款期限270天的信用证,开证行分析计算该厂正常业务周转期最长为90天,因而拒绝了不合理期限的开证申请。

6.商品价格偏离实际导致的风险

进口商品如偏离合理的价格水平,往往意味着交易背后可能有不可告人的目的。如前一时期PTA商品的大量进口,国内进口商完全是为了融通资金进行高于成本的大量进口,而在不断往复循环的进口怪圈下,进口成本较国内的卖价越来越高,势必有一天会导致进口商清偿能力的不足,而这时银行就会面临垫款风险。

三、金融危机下信用证风险的防范措施

第一,加强银行和外贸企业人员的责任心和风险防范意识

对信用证的处理不能只单单停留在信用证的表面条款上,要从开证行、进出口商的贸易背景、进出口货物等多个方面进行充分了解和分析,密切关注国际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重点掌握国外商业银行的资信评级变化情况,及时向相关企业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帮助企业提高和防范出口收汇风险意识。

第二,加强银行对进出口双方单据条款的制定和审核

对于进口方,可在开证时加列自我保护条款,如为了保证货物质量,可要求出口商提交由权威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为了及时投保,保证货物在运输途中安全,可添加装船通知条款。对于出口方,应加强对信用证的审核工作,仔细研究信用证条款可否接受,对涉及的“软条款”一定要提出改证要求。对要求的非物权单据需将收货人添列为“凭开证行指示”格式,从而控制货权,以免影响安全收汇。

第三,开证行应重视申请人的资信调查与授信制度建设

根据申请人的资信情况以及具体业务的审查情况,对申请人提出包括保证金比例在内的担保要求,落实有效担保。同时各家商业银行要建立内部统一授信运行机制,完善制度建设,使授信流程进一步规范化、便捷化。

第四,加大对远期信用证的审查力度

严格付款期限以及进口商品的审查,同时,重视对信用证后续的修改,尤其是增加金额、延展期限等的修改要严格审批。

第五,充分利用出口信用保险等辅助手段规避收汇风险

加强对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培训,帮助企业全面了解国家风险动向,加强国外不良进口商以及资信不良开证行的风险提示。同时,进一步加大银企协作,大力推广保理、福费廷等具有风险防范措施的业务开展。

引进设备结算信用证担保协议书 篇4

委托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受托银行: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_________(委托人)为引进_________(设备名称)_________(数量),总价格_________,已向_________(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为此,依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暂行办法》,向_________(受托银行)申请出具该信用证项下的人民币保函。双方就有关事项达成协议。

一、由受托银行出具担保金额度为_________元的有(或无)条件不可撤销保函,受益人为_________。保函自受益人接受之日起生效,截止日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二、委托人在受托银行开立“结算保证金存款户”(帐号_________)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受托银行出具保函之前存入_________元保证金,并在保函有效期内按结算进度存入保证金,直至存足保函额度百分之百的保证金,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存入_________元,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存入_________元。

如因固定资产年度投资计划尚未下达,资金未拨付到委托人,委托人须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_________书面承诺,为委托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存入不少于_________元的保证金,并在_________至_________期限内按结算进度存足_________元的保证金,如委托人不能按期存入保证金,则由建设银行从其主管部门_________年度固定资产投资中扣抵。

三、“结算保证金存款户”(帐号_________)的存款限于保函项下的支付,在保函有效期内,受益人凭保函和证明其与委托人债务关系的文件,要求受托银行划付信用证项下的人民币资金时,受托银行应通知委托人,并从其结算保证金存款户划付;结算保证金存款户不足支付的,受托银行可从委托人其他存款帐户划付。

四、委托人存款不足支付信用证项下的人民币时,由受托银行垫付。委托人应在接到受托银行通知后30日内归还垫款。受托银行对垫付款项按建设银行其他贷款计收利息。超过30日不还,按逾期贷款加收20%利息。

五、委托人按保函额度的_________‰按年向受托银行支付保费,共计_________元,于每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交清。

六、委托人提供受托银行需要的文件和资料,为受托银行审查与开立保函有关的事宜提供便利条件。

七、保函额度随结算进度自然减额,直至结清注销。

八、保函格式由受托银行决定。

九、本协议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生效,双方义务履行完毕后失效。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暂行办法》办理。

委托人(公章):_________受托银行(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农村信用社会计结算试题 篇5

一、填空15分

1.、八必查:、钥匙转字、、银企对账、章证管理、授权与事后监督、柜员离岗退出界面、监控设施。2.、柜员卡实行一人一卡制,仅限本人使用,严禁随意摆放或转借他人。柜员在营业期间必须坚持“ ”的原则,非营业时间由本人自行将柜员卡入柜(屉)加锁保管。

3.实行综合柜员制的机构办理现金业务时,坚持“单人临柜、逐笔结清、账款自付”的原则,大额现金首付由授权员采取“ ”的方式进行复点。

4.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5.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 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或者签章。6.《票据法》所称三票是指、本票、。7.对收受的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先记 后记贷,且坚持当时记账,他行票据必须坚持。发现经常开空投支票的,及时停止使用支票结算。

8.会计应当以 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9.这一会计等式,是设置科目、复式记账和编制会计报表的基本依据。10.传票的装订原则是。二、单项选择10分

1.重要空白凭证必须坚持()调运流程,平级机构间不得横向调运凭证。

A 逐级 B 逐层 C上下级 D越级

2.网点临柜柜员收缴假币时,必须由()当客户面在假币正、背面加盖“假币”戳记及经办人名章。

A、柜员本人

B、双人

C、业务主管

D、总会计

3.甲储蓄所活期一本通存折库存不足,可以向()领取。A.同信用社的乙储蓄所

B.附近的丙信用社

C.附近的县联社 D.该所所属信用社

4.综合业务系统上线后,库存现金科目核算的是各机构()尾箱中的现金。

A.99 B.98 C.普通 D.所有

5.在综合业务系统单位存款子系统中,验资户属于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那种性质的账户()A、基本账户 B、一般账户 C、临时账户 D、专用账户

6.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据同时记载,对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

A、以大写为准 B、以小写为准

C、信用社可予受理

D、信用社不可予受理

7.票据金额、日期不得更改,收款人、用途可更改,更改的票据()。

A、有效

B、无效

C、受理D、不可受理 8.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

A、定期和永久保管

B、短期和长期保管 C、定期和长期保管

D、短期和永久保管 9.结算账户中,不能提取现金的账户是()

A、基本账户

B、一般存款账户

C、临时存款账户

D、专用存款账户

10.信用社贷款,贷款余额占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可超过()。

A、50%

B、75%

C、70%

D、30% 答案:

一、填空

1.查库管库、账户管理 2.卡不离身,人离卡收 3.卡把并清点散把现金

4.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5.财务专用章 6.支票、本票、汇票 7.借,收妥入账 8.权责发生制

9.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10.3-5公分。

信用证结算方式 篇6

2.1.1 含义

国际保理业务在国际贸易结算中是一种综合性的融资结算方式。当出口商不具备使用信用证的资格时,国际保理业务可为其提供信用销售控制。

2.1.2 综合使用

开立保理业务的公司作为保理商承担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结算风险。按照赊账和跟单托收方式,出口商将短时间内需要收取的账目卖给保理商,保理商审查进口商的信用额度。这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有利于企业短时间内的资金周转,所以,它在发达国家被广泛应用。

2.2 福费延与基本结算方式

2.2.1 含义

因为国际间债券危机一直存在,在一些涉及金额较大、进出口贸易时间较长的货物贸易中,进出口商双方都会承担很大的`交易风险。所以,无论选择哪种支付方式,双方承担的风险都是不均衡的。此时,福费延就可以作为承担远期信用证支付条件中出口商的融资服务业务和付款保证。

2.2.2 综合使用

在使用福费延的过程中,中间会建立包买商,它可以作为中介在出口商发货并且签发汇票后拿到交易规定的单据,再根据单据与进口商结算。这种方式大大降低了长期贸易中的各种风险。

2.3 银行保函与基本结算方式

2.3.1 含义

银行保函是担保类的结算方法。申请人在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向银行申请担保,银行会响应其要求,或与其他金融机构一起作为担保人为受益人担。

2.3.2 综合使用

在无出口银行保函的情况下,进口商提前支付货款会有很大的风险。在交易过程中,如果出口商违约会给进口商造成很大的损失。出口银行保函就是为了保证出口商依照约定按时交付货物。这样做,在保证了货物安全的同时,也大大降低了进口商承担的风险。

进口银行保函可以保证进口商在拿到出口商提供的货物之后按时交付货款。当进口商拒付相应货款且非货物有问题时,出口商可以将进口银行保函作为法律依据,强制要求进口商支付货款。

3 结束语

在国际贸易结算等大型交易中,需要一定的相通规则连接进出口商双方的资金往来。文中提到的几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起来使用,这对交易双方都很有利。我们一定要深入了解各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综合使用它们,让我国企业更好地融入到世界贸易中。将多种结算方式结合起来能够保证交易双方的安全,同时,可以促进多种贸易、多项融资的往来,对国际市场的经济发展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赵益华.国际结算方式中主要风险的防范[J].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4).

[2]张铸.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出口业务中的风险及防范[J].现代企业,(7).

信用证结算方式 篇7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扩大, 信用证结算作为国际结算的主要方式之一, 已经越来越得到广泛的应用。信用证是在银行信用和商业信用双重信用模式下进行结算的方式。信用证不仅赋予了买卖双方更大的安全感, 也更大地解决了进出口双方不信任的问题, 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但是, 信用证自身具有独立性, 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规定了信用证与合同本身没有关系, 这也就造成了信用证结算中有可能出现贸易与结算相脱节的情况。信用证的这种独立交易规则与程序给不法分子进行信用证的诈骗以及各方当事人为了谋取最大自身利益提供了不法的空间, 也就造成了大量的纠纷, 使得各方当事人在信用证结算过程中会遇到各种风险。因此, 研究信用证在结算过程中可能遇见的风险, 提出在信用证结算中应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 信用证结算的概述

2.1 信用证的涵义

根据《UCP600》的解释, 信用证 (Letter of credit, L/C) 是指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 开证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 并且以自身的名义向受益人开立的具有一定金额及在一定期限内能够凭规定的相关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2.2 信用证的特点

(1)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 开证行承担首要付款责任。

信用证是由开证银行以自身的信用提供付款保证的结算方式。其具有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付款原则下, 由开证银行承担首要付款责任的特点。

(2) 信用证是一种单据的交易, 它处理的对象是单据。

《UCP600》明确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 有关各方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履约行为。”根据规定可知, 信用证结算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凭单据付款的业务。在信用证业务中, 银行按照“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原则进行审单, 单据是银行付款的唯一依据, 银行通常只认单据与信用证相关条款是否相符。

(3) 信用证是一种独立自主的文件, 它不依附于贸易合同而存在。

虽然信用证是在贸易合同的基础进行的一种结算方式, 但是, 只要信用证一旦开立, 就变成了独立于贸易合同之外的另一合同。根据《UCP600》, 贸易合同作为买卖双方签订的契约, 合同只对买卖双方具有约束力。在信用证业务中, 信用证是受益人与开证银行之间的契约, 受益人、开证银行以及其他参与信用证业务的相关银行都会受到信用证的约束。但是, 这些相关的参与银行当事人与买卖合同是无关的, 也不受此合同的约束。

2.3 信用证结算的作用

信用证作为国际结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集结算和融资为一体的业务, 在国际贸易中提供综合服务, 对进出口双方及银行都有积极作用。

2.3.1 信用证结算对出口商的作用

(1) 保证出口商凭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据取得货款。

信用证结算业务中, 在开证银行的付款保证之下, 只要出口商严格按照信用证条款出运货物, 并且提交的单据符合“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原则, 肯定能够取得货款, 而且收汇安全具有保障。

(2) 出口商可以按时收汇。

在实施贸易和外汇管制的国家, 开证银行开出的信用证都必须经过当地外汇管理局的批准。所以, 一般情况下, 出口商只要收到有效的信用证, 就可以安心发货, 并且能够取得全额货款, 避免因为进口国家禁止进口或者是限制外汇转移而产生的一系列风险。

(3) 出口商可凭信用证通过打包贷款或押汇取得资金融通。

在信用证结算中, 由于有开证银行付首要付款责任, 收款具有保证, 出口商很容易凭借信用证取得银行的贷款。出口商可利用进口商开立的信用证作为抵押, 例如:装船后凭单据做出口押汇, 装运前打包放款等, 有利于出口商资金周转。

2.3.2 信用证结算对进口商的作用

(1) 可保证进口商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

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 参与银行都要对单据表面的真伪进行审核, 要求单证相符。进口商在支付货款以后, 能够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 进口商凭这些单据提取货物, 从而保证资金的安全。

(2) 保证进口商可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

在信用证结算中, 进口商可以要求出口商提供有关货物质量、数量以及安全等方面保证的单据种类及份数, 以此减少贸易风险, 保证进口商能够按时、按质、按量的收到货物。进口商业可以利用信用证相关条款, 规定交货期限, 督促出口商按时交货, 既能够减少因出口商延迟交货而担负的价格波动风险, 也能够保证资金的运转通畅。

(3) 进口商能够取得资金融通。

在申请开立信用证的时候, 进口商可以凭借自身的资信以及利用开证银行对自己的信任, 少交或是免交部分押金或者是提供保证人做担保, 而不必交付全部货款, 以此能够取得资金的融通, 减少资金的占用情况。在收到出口商寄来的单据以后, 进口商还可以向开证行申请做进口押回, 进行分期付款, 进口商可以凭借少量资金做更多的生意, 赚钱更多利润。

2.3.3 信用证结算对银行的作用

在提出信用证开证申请时, 进口商向银行缴纳押金或担保品。随后, 银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保证, 接受进口商开证申请, 承担开立信用证和付款的责任。同时, 可利用进口商资金为本行资金运作提供便利。在信用证结算时, 银行也可依法按照信用证条款对出口商做出口押汇、打包放款等, 以获得利息、手续费等收益, 同时扩大银行业务。此外, 在整个信用证业务流程中, 银行可根据每一项服务, 如开证费、通知费、保兑费等, 获得各种利益。

3 信用证结算面临的主要风险

信用证在国际结算中占有重要地位, 对进出口双方以及银行都有着积极的作用。但是, 信用证也由于自身业务的复杂性以及自身独立性的特点, 加大了信用证的风险防范以及管理。同时, 信用证结算过程, 对单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这也就要求了在信用证结算的操作中必须满足相关的规定, 任何一个单据的操作失误, 都会导致信用证遭受拒绝支付的风险, 因此也存在较多的技术风险。

3.1 出口商信用证结算面临的风险

(1) 进口商不依据合同开立信用证。

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 信用证条款应当与买卖合同保持严格一致。但是, 在实际业务操作中, 由于诸多原因, 进口商可能会比依据合同进行开立信用证, 以此导致合同执行困难, 或者导致出口商遭受额外损失。

(2) 进口商伪造信用证进行欺诈。

进口商进行欺诈的方式主要包括:伪造信用证, 使用不法手段获得银行的现有信用证, 与某些银行职员合谋开具信用证, 恶意涂改过期信用证, 诱使出口商发货, 从而获取出口商货款及货物。

(3) 软条款信用证。

所谓软条款信用证, 是指开证行可随时单方面解除其保证付款责任的信用证, 其根本特征在于它赋予了开证申请人或开证银行单方面撤销付款责任的主动权, 其实质就是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 对受益人极为不利。信用证的“软条款”, 延长了收汇的时间, 影响企业的资金周转, 利息收入, 变相的增加了出口成本。如果进口商不接受单据, 就会给出口商带来更多的麻烦和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可见, 信用证“软条款”对出口商的贸易活动会带来一定的风险漏洞。

(4) 单证不符、单单不符导致银行拒绝付款。

信用证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 出口商想要成功的获取相关货款, 必须要确保“单证相符。单单相符”这一原则。单证在某些细节方面与信用证的相关规定有出入, 或者是不按照规范书写等, 这些不符点都会导致出口商在向开证行交单要求付款的时候遭受到开证行的拒绝付款。对于出口商来说, 此时轻则延迟收款损失利息, 重则损失部分或者全部货款。

3.2 进口商信用证结算面临的风险

(1) 出口商提供的货物与单据不符。

在信用证结算中, 可能会出现卖方提供的单据虽然表面符合信用证要求, 但货物在数量或质量上与实质不符的情况。如有的商人以不值分文的废旧物品冒充有价值的货物等达到以假货冒充真货, 以此达到骗取货款的目的。

(2) 出口商伪造单据, 骗取货款。

根据《UCP600》的相关规定, 即使出口商没有履行合同, 但只要提交了与信用证条款完全一致的单据, 就能保证安全收到货款。在国际贸易中, 出口商通常会伪造单据, 使得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的规定相符, 但是, 在实际的贸易业务中, 这些单据并不能代表真实的货物。出口商通常在银行支付以后便消失的无影无踪, 进口商则会面临得不到货物或者是得不到与买卖合同约定相符货物的风险。

(3) 出口商伙同承运人出具虚假提货清单进行欺诈。

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 出口商有时会勾结承运人联手进行欺诈。在信用证结算过程中, 银行要求出口商提供货物完好以及发运的单据, 若出口商无法满足银行的要求, 有可能会出现和承运人串通出具不真实的清洁提单和倒签提单, 以满足信用证的要求, 以便能够顺利取得货款。因此, 进口商容易承担着错过较好的货物销售时机和得到无法出手的产品的风险。

4 信用证结算的防范措施

从上述分析可以得知, 信用证是存在一定的风险的。因此, 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 对信用证建立防范措施是必要的。

4.1 出口商信用证结算的防范措施

(1) 注重对方资信调查, 谨慎选择贸易伙伴。

客户资信调查是保障交易顺利、安全进行的前提。在进行交易之前, 出口商应该对进口商的资信以及信用进行充分的了解, 通过国际信息机构、本国驻外机构或有往来关系的代理机构及银行等渠道进行资信调查, 详细审查进口商的基本资料, 了解相关的背景、经济实力和履约情况等, 选择资信良好的客户作为自己的贸易合作伙伴。

(2) 认真签订出口贸易合同, 谨慎约定合同条款。

信用证是依据进出口货物买卖合同开立的, 一份正式规范、没有瑕疵的合同会降低信用证的风险。因此, 在签订出口贸易合同的时候, 一定要规范和明确相关的条款, 尤其是在开证时间以及贸易术语的使用上一定要加以规范。对关键性的条款一定要制定的详细明确, 并且言简意赅, 避免信用证条款过于繁琐, 给对方乘虚而入的机会。

(3) 出口商严格审核单证。

作为出口商, 应该以合同为依据, 严格按照信用证“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原则对相关单证进行审核。审核信用证中的内容是否与买卖合同相符, 审核信用证的种类以及信用证的真伪, 审核是否存在信用证“软条款”。一旦遇到不符条款时, 尽快与进口商沟通, 督促开证行进行修改, 避免给自身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 加强对出口业务工作人员信用证相关知识的培训。

实践经验告诉我们, 业务人员对信用证知识不熟悉, 是造成出口企业不能顺利取得货款的原因之一。因此, 加强业务人员对信用证知识的培训是非常有必要的。可以对业务人员进行结算知识的专业培训, 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努力熟悉信用证的各项相关规则, 注意积累经验, 通过学习其他人的案例, 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4.2 进口商信用证结算的防范措施

(1) 在信用证中加列有关货物状况的条款。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特点之一便是单据与实物相脱离, 因此, 进口商可以在信用证中加列有关货物状况的条款来约束货物。在开立信用证的时候, 进口商可以要求出口商提交商品相关的检验证书, 比如质量检验证书、数量或重量检验证书等;进口商可以对货物的货物装船日、装运港口、卸货地点、是否允许转船等等情况加以限制;进口商也可以对出口商发运货物后对银行提示单据的日期加以规定等。通过这些限制, 可以避免出口商不发货、发假货、发残次货物及少发货等行为的发生, 也可避免出口商不按时发货或货物发运后进口商不能按时获得货物等情况的发生。

(2) 加强相关单据的审核工作。

在信用证结算业务中, 进口商应按照合同的相关要求, 对保险单、质检证书、商业发票以及提单等相关单据做出明确且具体的要求, 以此来防止出口商针对漏洞来提交符合信用证的单据但是却不符合合同的单据。

(3) 选择信用良好的承运人。

出口商与承运人进行勾结出具虚假提单也是信用证诈骗的行为之一。因此, 选择可靠的承运公司负责运载货物亦十分重要。在信用证结算时, 进口商最好选择FOB或FCA贸易术语进行结算。原因在于, 这两种贸易术语是由进口商负责进行租船订舱, 此时进口商可以选择规模大、信誉好的船公司, 可以预防出口商与船运公司进行勾结等造成的风险, 以保障交易安全。

5 结论

信用证在贸易中的广泛使用, 有效地推动了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 为贸易双方提供信任凭据。但为了规避信用证自身的风险, 保障贸易正常、有序进行, 进口商和出口商都应积极应对信用证在为贸易提供方便时, 所带来的风险, 积极选择、创造防范措施, 保证贸易双方的权利和利益不受侵害, 营造良好的国际贸易信用氛围。

参考文献

[1]舒红, 聂开锦, 克华.国际结算[M].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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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魏恒强, 李晓凤.浅析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J].财经界 (学术版) , 2012, (03) :55-56.

[8]刘红梅.浅谈信用证欺诈与防范对策[J].现代商业, 2012, (24) :73-74.

[9]刘丽杰.出口贸易中信用证风险及防范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 2012, (07) :74-75.

信用证结算方式 篇8

关键词:信用证 风险 防范

一、信用证结算方式下进口商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来自信用证固有制度上的风险

1、信用证是一种自足的文件

信用证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外贸合同之外的契约,和外贸合同无关,开证行的付款责任不受进口商和出口商之间争议的影响,开证行只凭信用证要求行事,出口商有时未履行贸易合同中的义务,此时会造成贸易与结算的脱节,增加了跟单信用证结算的风险。

2、信用证是一种纯单据的业务

单据是比较容易伪造的,如果出口商伪造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做到了单单一致,单证一致,那么对单据真伪识别能力有限的银行来说,就会履行其付款义务,这就使进口方和银行成了出口商欺诈的对象。

(二)来自进出口国的政治或经济风险

外贸合同签订后,当贸易一方或双发所在的国家政局动荡、暴乱、对外贸易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国内发生重大经济危机都可能导致进出口贸易无法继续执行,给贸易双方带来重大损失。

(三)来自银行的风险

进口商根据合同填写信用证开证申请书,开证行则根据开证申请书开立信用证,信用证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以外的约定。但若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时,未能严格按照开证申请书来填写,导致了合同与信用证存在不符的风险,出口商收到信用证就会要求进口商改证,从而影响进口商顺利收货;若开证行的付款行为不规范,在收到议付行寄来的单据后未仔细审核即付款,致使一些能导致有损进口商利益的不符点未能审出,从而造成损失隐患。

(四)来自出口商的风险

1、出口商所交货物品质与外贸合同不符

信用证是一种单据的买卖,银行只审核单据表面是否正确,而对货物的质量、数量等并不检查,只要出口商在信用证规定时间内提供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全套单据,银行就会付款,因此,若出口商受提供的单据表面符合信用证要求骗得货款,但货物假、劣或数量、质量均实质不符,进口商付款赎单,却发现货物和外贸合同的要求不符,从而造成损失。

2、出口商不履行交货义务

进口商通过银行开立信用证之后,如果市场行情看涨,出口商找到了出价更高的买主而不履行交货义务,进口商将面临极其困难的处境。对于进口商来讲,虽然得不到货物也不会对外付款,但依然会造成很大的损失。

3、单据欺诈风险

(1)出口商伪造信用证所需单据

出口商利用信用证凭单付款独立于合同的性质,在根本没有货物的情况下,通过伪造信用证项下所要求的全套单据,骗取货款,其典型特征是无基础交易存在,旨在套取银行融资。只要出口商在信用证规定时间内向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银行就必须付款,这样进口商往往处于付款后收不到货的境地。

(2)出口商变造信用证所需单据

出口商用残次品或其它低值商品替代贸易合同中规定的货物,变造单据进行的信用证单据欺诈行为,信用证通常要求出口商提交商业发票、装箱单、保险单和提单等基本单据。其中商业发票和装箱单是由出口商填制的,容易伪造;保险公司一般根据出口商提供的商业发票和信用证签发保单;承运人一般根据包装物上的说明和外表来签发运输单据,这些漏洞都给出口商编造符合信用证单据制造了机会。

(3)出口商和承运人勾结倒签提单、预借提单

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应托运人要求,签发提单的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以符合信用证对装船日期的规定,便于在信用证下结汇。预借提单是指由于信用证规定的结汇日期已到,而货主因故未能及时备妥货物装船,或因为船期延误,影响了货物装船,承运人应托运人要求先行的已装船提单,以便结汇。出口商勾结承运人把没有装船或晚装船的提单变成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提单,这都构成了对进口商的欺诈。

(4)出口商凭保函换取清洁提单

在货物装运过程中,如果货物包装有破损,承运人就要在提单上作不良批注,这样的提单就是不清洁提单因而不能结汇,如果出口商来不及重新更换货物或者包装,就往往会向承运人提交保函换取清洁提单以便结汇,当进口商发现货物有问题就会凭清洁提单向承运人索赔,此时承运人可以凭保函向出口商索赔,但是解决这样的问题并非易事,要经历漫长的时间,复杂的程序和大量的取证,即使进口商胜诉也会遭受时间、资金上的损失。

二、进口商应对信用证结算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选择政治和经济比较稳定的国家或地区的信誉较好且有实力的出口商进行交易

1、建立有效地预警系统,选择政治和经济比较稳定的国家或地区的出口商进行交易

进口商应对出口商所在国的政治、经济、商业环境和法律状况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随时关注其政治经济变化,收集相关的政治动态、贸易管制和国别政策等情况,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要提早防备,最大限度地避免一系列不必要的损失。

2、做好出口商的资信调查工作

了解客户的信誉比懂得如何进行业务操作更为重要,因此,进口商必须对信用证结算方式存在的风险要有充分的认识,必须切实做好出口商的资信调查,可以通过商会、银行、调查机构、网络等渠道对出口商进行多方面调查,如行业背景、业务范围、经营业绩和商业信誉等,不与信誉差的企业合作,选择资信良好的出口商进行交易。

(二)调查开证银行的资信情况,选择信誉良好的银行

进口商在选择开证行时,应先对开证行的资信、信誉度等方面进行调查,了解开证行的工作习惯和工作态度,以保证开证行能正确及时的开立信用证,并且严格执行自己审单的义务,从而为进口商的顺利收货打下基础。

(三)慎重订立合同,审慎开立信用证

信用证是根据贸易合同开立的,作为进口商,订立合同时应注意规定好开立信用证的细节,如对商业发票、提单、保险单、质检证书等提出具体的要求,防止出口商利用漏洞提交不符合同但符合信用证的单据,以避免被欺诈的风险。

(四)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贸易术语,选用信誉良好的船运公司

为降低风险,进口商在签订合同时应慎重选择贸易术语,如可以规定使用FOB、FCA贸易术语,这样保险公司和船运公司的选择权都掌握在进口方手中,一方面进口商可以派人到装运港检查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另一方面进口商也可以选择自己较为熟悉的且信誉度好的船运公司以保证货物的运输安全,防止出口商与船运公司相勾结的欺诈行为。如果规定使用CIF或CIP等贸易术语,由出口商来负责派船装运,应规定由国际知名船运公司负责运送货物,货物装运后要求船运公司提供货物已装船的证明,这样可以减少出口商进行欺诈的机会。

(五)在信用证中要求提交权威机构的商品检验证书

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货物和单据是分离的,银行审查的是单据而非货物,因此进口商可以通过在信用证中要求出口商提交出口商当地政府检验部门出具的商品检验报告,或进口商指定的出口商所在地的第三国公正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来对出口商所交货物加以控制,以杜绝出口商不按合同要求发货。

(六)提高进口业务员的素质和业务操作能力

随着国际贸易的竞争日趋激烈,瞬息万变的市场对进口业务员的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进口商应加强进口业务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素质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各国贸易法规和国际贸易惯例,以便在从事实际信用证业务的过程中,遇到各种问题都能防患于未然,减少风险发生。

三、结论

总的来说,信用证结算方式总体上有利于出口商而不利于进口商,作为进口商,在贸易过程中,要提高警惕性,并时刻做好发生信用风险的心理准备,以积极的心态来面对贸易交易,加大对风险的控制力度,提高风险的防范意识,尽量避免不良因素发生,最终达到共赢的目标。

参考文献:

[1]董茜茜.信用证结算方式下进口商的风险防范[J].中国证券期货,2011(7)

[2]蒋凌燕.信用证结算方式下进出口商面临的风险与防范措施[J].现代经济信息,2010(7)

[3]蒋柏明.信用证结算方式下进口商的风险防范[J].企业改革与管,20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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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付立新.贸易中信用证结算的风险分析与风险防范[J].沿海企业与科技,2014(4)

[6]杨彩阁.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的风险与防范[J].中国商贸,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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