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毕业生就业法律保障

2024-08-15

大学毕业生就业法律保障(共8篇)

大学毕业生就业法律保障 篇1

当前我国针对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的立法滞后,远远落后于社会需求,立法机关尽快建立和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成为当务之急。

(一)增强《就业推动法》的规范性。该法应明确政府的法律责任,由于政府在推动就业中的角色至关重要,与各种具体行政行为相对应的法律责任应当清晰明确,各具体责任种类相对应的行为模式及后果亦应当确定。另外,《就业推动法》中只规定了政府的刑事和行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劳动保障等部门的不作为、乱作为导致求职者利益损害的,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因此应将民事责任作为政府责任的一种形式。

(二)将大学生失业保险待遇明确规定为国家给付义务。《就业推动法》首先应将大学生失业保险的功能确定为保障大学生的基本生活和推动再就业。该法中需要明确将大学生失业保险待遇确定为国家的给付义务,对大学生失业保险体系做出框架性的规定,为今后大学生失业保险专门立法起指导性作用。《就业推动法》中失业保障制度里要对权利、义务、责任等做出规范化规定,同时针对《失业保险条例》未涉及失业保险基金中基本生活保障开支和再就业开支的法定比例,应具体规定,避开出现某些特殊情况而挤占再就业基金。

(三)充实和完善《劳动法》相关内容。要明确增加“就业权”的具体内容,为穷尽就业权侵权的外延,需要采取开放式的界定模式,即在列举种类之后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就业权侵权”兜底,以备司法扩张解释之用。不仅要赋予大学毕业生享有就业权利,还应享有其他相关权利,如接受就业指导权、被推荐权、户口档案保存权等。同时,还需要明确侵害大学生就业权的法律责任。从保障就业权的角度看,必须明确用人单位侵害就业者,特别是大学毕业生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可以尝试增加刑事处罚的内容,也可以尝试加大经济处罚的力度。

(四)明确推动大学生创业的法律保障原则,并且提升推动大学生创业的立法层次。首先需要明确大学生创业的法律保障原则,即保障大学生自主创业原则、反创业歧视原则、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为总立法原则,为推动大学生创业立法提供指导思想。同时,细化大学生创业法律保障的具体措施,给予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大学生创业权利特别保护。我国各级政府应以保护大学生创业权益、实现扩大就业为目标,在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立法机关要制定专门法律,将有关的创业优惠政策和保障政策用法律的形式确定,明确推动大学生创业中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用法律理顺创业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关系,使推动创业措施制度化、法制化,避开了随意性,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二、充实大学毕业生就业争议的司法救济途径

(一)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规定劳动争议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先裁后审的程序,不允许自由选择,此处亟待改善。因为这种程序对初次就业的大学毕业生来说不公平,如果毕业生对仲裁不满而要继续诉讼将会耗费大量精力和财力,他们很难承受得起这种耗费。很多案件即使最后胜诉,也未必得到应有的补偿。因此需要赋予当事人自由选择权,仲裁还是诉讼,由当事人自己选择,而且一旦选定其中一种处理方式就不允许再选择其他的处理方式,最终实现裁审各自终局的目标。

(二)转变我国现有诉讼方式处理劳动纠纷处置的弊端,为正在求职中的大学毕业业提起诉讼创造便利条件。在相关证据的举证能力方面,大学生求职者同用人单位相比显然处于弱势地位,经常出现因举证不力而导致败诉的状况。为了显示法律对弱者的特殊保护,有必要对就业争议的民事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以体现诉讼公平。法院机构的设置也应进行相应的调整。借鉴国外的.经验,倡议我国在各级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劳动庭,适用专门的程序来处理劳动就业争议案件。对于劳动就业争议处理的程序,重在简捷和快速,以方便当事人通过诉讼方式及时、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委员通常都是等到劳资双方矛盾激化后方才介入,基本不涉及预防。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大学生就业侵权行为的预防。由于大学生具有受教育者和一般求职者的双重身份,因此有必要扩大调解组织的范围,教育主管部门、高校都应当参与到基层调解组织中,建立跨区域、跨行业、多层次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范围覆盖本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高校,有效发挥多层次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三、强化对大学毕业生就业权保护的执法力度

(一)设立保障大学生就业权的专门机构。大学生的受教育者和一般求职者的双重身份决定了大学生就业权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我国可以尝试设立具有独立性的保护大学毕业生就业权委员会,代表大学生求职者争取权益,一旦与用人单位调解失败,可以代表他们向法院提出诉讼。我们还可以参考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受理大学生劳动(就业)争议的专门执法机构,在诉前对侵害就业权申诉案件进行调查、协商、调解和处理。

(二)完善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强化劳动行政部门行政执法力度。针对我国当前用人单位用工违法、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屡受侵犯的目前状况,有必要强化劳动执法保障。应该尽快构建和完善我国的劳动法律监督体系,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和执法队伍,给予必要的物质经费保障。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执法监管力度,有效行使监管职责。劳动执法部门通过巡查、举报、专查等方式,积极主动监督检查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对违法者给予严厉的行政处罚和经济制裁,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各级监督部门不仅要对用人单位的各种歧视性行为实施监督,还要对用人单位的用工制度进行审核。此外,还要发挥社会监督、媒体监督的作用,完善劳动保障政策咨询服务体系,在全国各地开通劳动保障公益服务专用电话。

参考文献:

[1]张凤,赵敏.大学生就业与发展实务[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

[2]邓佑文,许志刚.大学生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制[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8.

[3]李淼,张艳华,徐盼.大学生就业困境之法理分析[J].法制与社会,2008.11.

大学毕业生就业法律保障 篇2

收录日期:2012年6月13日

一、制定和完善与大学毕业生就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当前我国针对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的立法滞后, 远远落后于社会需求, 立法机关尽快建立和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成为当务之急。

(一) 增强《就业促进法》的规范性。

该法应明确政府的法律责任, 由于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角色至关重要, 与各种具体行政行为相对应的法律责任应当清晰明确, 各具体责任种类相对应的行为模式及后果亦应当确定。另外, 《就业促进法》中只规定了政府的刑事和行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劳动保障等部门的不作为、乱作为导致求职者利益损害的, 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因此应将民事责任作为政府责任的一种形式。

(二) 将大学生失业保险待遇明确规定为国家给付义务。

《就业促进法》首先应将大学生失业保险的功能确定为保障大学生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该法中需要明确将大学生失业保险待遇确定为国家的给付义务, 对大学生失业保险体系做出框架性的规定, 为今后大学生失业保险专门立法起指导性作用。《就业促进法》中失业保障制度里要对权利、义务、责任等做出规范化规定, 同时针对《失业保险条例》未涉及失业保险基金中基本生活保障开支和再就业开支的法定比例, 应具体规定, 避免出现某些特殊情况而挤占再就业基金。

(三) 充实和完善《劳动法》相关内容。

要明确增加“就业权”的具体内容, 为穷尽就业权侵权的外延, 需要采取开放式的界定模式, 即在列举种类之后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就业权侵权”兜底, 以备司法扩张解释之用。不仅要赋予大学毕业生享有就业权利, 还应享有其他相关权利, 如接受就业指导权、被推荐权、户口档案保存权等。同时, 还需要明确侵害大学生就业权的法律责任。从保障就业权的角度看, 必须明确用人单位侵害就业者, 特别是大学毕业生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可以尝试增加刑事处罚的内容, 也可以尝试加大经济处罚的力度。

(四) 明确促进大学生创业的法律保障原则, 并且提升促进大学生创业的立法层次。

首先需要明确大学生创业的法律保障原则, 即保障大学生自主创业原则、反创业歧视原则、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为总立法原则, 为促进大学生创业立法提供指导思想。同时, 细化大学生创业法律保障的具体措施, 给予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大学生创业权利特别保护。我国各级政府应以保护大学生创业权益、实现扩大就业为目标, 在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 立法机关要制定专门法律, 将有关的创业优惠政策和保障政策用法律的形式确定, 明确促进大学生创业中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用法律理顺创业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关系, 使促进创业措施制度化、法制化, 避免了随意性, 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二、充实大学毕业生就业争议的司法救济途径

(一) 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 规

定劳动争议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先裁后审的程序, 不允许自由选择, 此处亟待改进。因为这种程序对初次就业的大学毕业生来说不公平, 如果毕业生对仲裁不满而要继续诉讼将会耗费大量精力和财力, 他们很难承受得起这种耗费。很多案件即使最后胜诉, 也未必得到应有的补偿。因此需要赋予当事人自由选择权, 仲裁还是诉讼, 由当事人自己选择, 而且一旦选定其中一种处理方式就不允许再选择其他的处理方式, 最终实现裁审各自终局的目标。

(二) 改变我国现有诉讼方式处理劳动纠

纷处置的弊端, 为正在求职中的大学毕业业提起诉讼创造便利条件。在相关证据的举证能力方面, 大学生求职者同用人单位相比显然处于弱势地位, 经常出现因举证不力而导致败诉的状况。为了显示法律对弱者的特殊保护, 有必要对就业争议的民事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以体现诉讼公平。法院机构的设置也应进行相应的调整。借鉴国外的经验, 建议我国在各级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劳动庭, 适用专门的程序来处理劳动就业争议案件。对于劳动就业争议处理的程序, 重在简捷和快速, 以方便当事人通过诉讼方式及时、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委员通常都是等

到劳资双方矛盾激化后方才介入, 基本不涉及预防。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大学生就业侵权行为的预防。由于大学生具有受教育者和一般求职者的双重身份, 因此有必要扩大调解组织的范围, 教育主管部门、高校都应当参与到基层调解组织中, 建立跨区域、跨行业、多层次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调解范围覆盖本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高校, 有效发挥多层次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三、强化对大学毕业生就业权保护的执法力度

(一) 设立保障大学生就业权的专门机构。

大学生的受教育者和一般求职者的双重身份决定了大学生就业权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我国可以尝试设立具有独立性的保护大学毕业生就业权委员会, 代表大学生求职者争取权益, 一旦与用人单位调解失败, 可以代表他们向法院提出诉讼。我们还可以参考借鉴国外的经验, 建立受理大学生劳动 (就业) 争议的专门执法机构, 在诉前对侵害就业权申诉案件进行调查、协商、调解和处理。

(二) 完善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强化劳动行政部门行政执法力度。

针对我国当前用人单位用工违法、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屡受侵犯的现状, 有必要强化劳动执法保障。应该尽快构建和完善我国的劳动法律监督体系, 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和执法队伍, 给予必要的物质经费保障。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执法监管力度, 有效行使监管职责。劳动执法部门通过巡查、举报、专查等方式, 积极主动监督检查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 对违法者给予严厉的行政处罚和经济制裁, 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各级监督部门不仅要对用人单位的各种歧视性行为实施监督, 还要对用人单位的用工制度进行审核。此外, 还要发挥社会监督、媒体监督的作用, 完善劳动保障政策咨询服务体系, 在全国各地开通劳动保障公益服务专用电话。

参考文献

[1]张凤, 赵敏.大学生就业与发展实务[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 2010.

[2]邓佑文, 许志刚.大学生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制[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08.8.

[3]李淼, 张艳华, 徐盼.大学生就业困境之法理分析[J].法制与社会, 2008.11.

大学生求职就业的法律保障分析 篇3

一、大学生求职就业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原因分析

笔者通过对有关资料的分析、归纳整理后认为,在大学生求职就业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毕业生不能按约定履行就业协议。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模式发生了相应的变化,“自主择业,双向选择”已成高校学生求职就业的基本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毕业生、高校与用人单位必须通过签订协议书的形式实现就业选择。就业协议实质上是一种就业合同或用人合同,是供需双方录用与被录用关系的法律依据,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协议内容,履行合同义务。但是在实际就业过程中,违约现象却屡屡发生,如,毕业生同时与多家用人单位签约,最终只能履行一份协议而造成违约;因出国、考取研究生、公务员或参军、选干等造成就业协议不能履行而构成违约。毕业生违约行为不仅干扰了就业市场,影响学生所在学校的声誉,而且给用人单位带来了诸多不便,甚至侵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

第二,大学生求职中被用人单位的歧视现象。在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用人单位也存在着违反法律法规的现象,其中最突出的表现是就业歧视问题。一是性别歧视。有的用人单位在招聘毕业生时重男轻女,这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女大学毕业生的工作权利;二是对学校、地域的歧视。一些用人单位限招甚至不招某地区、某学校的毕业生,剥夺了这些区域内大学毕业生就业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多数学生自认运气不佳,没有意识到求职就业的权利被剥夺,更谈不上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毕业生对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概念分辨不清。这是大学生在求职就业过程中最容易出现纠纷的问题之一。签订三方协议是大学生就业的第一步。三方协议是由学校作为见证,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一份意向性协议,它具有法律效力,但不能替代劳动合同。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三方协议即告终止,此时用人单位会与其签订一份正式的劳动合同。依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有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合同中止条件;违约责任等。劳动合同的条款更加明确详细可操作性强。合同签订之后,双方即正式确定了劳动关系。可见,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就业协议的效力始于签订之日,终止于学生到工作岗位报到之时,它不是劳动合同,因而不是确定劳动关系的凭证。

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分别存在于毕业生就业过程的不同阶段。毕业生要想实现就业必须签订两个法律文件,即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从法律属性角度分析,就业协议书是一种预约合同,依照预约而订立的劳动合同才属于文本合同。预约合同具有与其他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违反就业协议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现实生活中,有时当毕业生报到后用人单位却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变更相关条款。在这种情况下多数毕业生委曲求全,不懂得或者不敢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究其原因一是毕业生法律意识淡薄,二是由于目前大学生求职就业难,怕失去就业机会。从另一方面看,有的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后毅然辞职,表现出对自己行为的极其不负责任,这也是缺乏法律意识的一种表现。

第四,毕业生对见习期限与试用期的界限不明。见习期制度是针对大中专毕业生经人事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在用人单位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届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就业的见习期为一年。试用期制度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了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限。见习期短于合同期,试用期短于见习期。就目前大学生的就业情况看,相当一部分毕业生因不清楚二者的区别与联系,以及与劳动合同之间的关系,影响自己合法权益实现的案例屡见报端。譬如,毕业生想在试用期内提前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则认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应当受见习期的约束而不能解除;用人单位故意以见习期代替试用期,变相延长试用期,使毕业生无法在正常的试用期内行使其权利。之所以发生诸如此类的法律问题,一是多数大学毕业生对求职就业的法律法规知之甚少,面对侵害自身利益的行为束手无策;二是就业市场不规范。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存在着“供大于求”的状况,在大学生就业中不正之风的存在,违背了“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从而引发了法律问题。

二、防范大学生求职就业中产生法律问题的对策

如何有效地防止和避免在大学生求职就业过程中频繁发生的法律纠纷问题,提高大学生的就业成功率,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高校应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和就业指导,同时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也要采取相应措施规范大学生就业市场,净化就业环境,为大学生求职就业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一,加强法律教育,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面对大学生求职就业中的法律问题,高校应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增强其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一是进一步加强大学生的法制教育。从目前高校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现状看,多数学校仅限于所开设的法律基础课,这远远不能适应当前大学生就业市场的需要。而且大部分学校往往将就业看作是学生毕业阶段的一项工作,而在低年级很少对学生进行有关的法制教育,因而使得相当多的低年级大学生缺乏对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的了解,影响学生正确认识和准确了解社会职业状况及人才市场动态信息,导致他们毕业时对职业、择业和就业的知识准备、心理准备和技术准备明显不足,从而在择业过程中表现出盲目性、从众性和无序性,一些法律问题也凸现出来。为此,高校应该将法制教育,特别是对学生求职就业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宣传教育工作提前到新生入学后,做到早关注、早准备、早预防。二是突出大学生的维权意识教育,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目前大学生就业市场还不够成熟,制度不够健全和规范,在加强对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同时,突出维权意识教育尤为重要。对大学生进行维权意识教育,必须建立在对相关法律及法规学习和研究基础之上,只有对这些知识有一个较全面、透彻的了解,才能平等地与用人单位对话,据理力争,保障自己的权益免遭侵害。三是引导学生关心有关择业的政策和法规,通过对这些法规和政策的了解,为毕业生顺利就业奠定基础。

第二,加强职业指导,实现就业理性化,减少法律问题的发生。随着大学生就业机制的转变,实现了求职的双向选择,出现了职业市场。然而多数高校对学生的社会职业指导却未予以高度的重视,面对职业市场中的一些实际问题,毕业生陷入了深深的困惑和无所适从的境地。他们只能根据自己少量经验、家庭的有限帮助和对职业市场的粗浅了解,调节自己的职业选择行为,对职业机会、职业具体内涵、职业的前途以及职业市场行情等知之甚少,使职业选择的盲目性增大,降低了选择的成功率。不难看出在目前的就业形势下,对大学生进行职业指导的必要性。

职业指导是一个渐进的动态发展过程,也是大学生职业认识成熟与发展的过程,主要是指有意识地发展学生的职业意识、职业兴趣和职业能力。通过系统教育,使学生能够根据社会需要和个人特点自觉地选择生活目标,确定升学、就业方向,这个过程是一个连续的、贯穿于学习生活的始终。就高校教育而言,一年级着重职业生涯认知和规划;二年级着重基本能力的培养;三年级着重职业定向指导;四年级着重择业指导与就业服务。四个阶段相互贯通,有机连接,形成较为完整的职业指导链。同时,职业指导应专业化,即应把职业指导看作是一门课程、一个专业,而非单纯行政工作,使职业指导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形成职业指导人员的职业化,进而实现职业指导的专家化。通过职业指导使学生的职业意识、职业角色、职业心理与职业行为不断成熟与发展,他们会很理智的处理求职择业中遇到的问题,对自己未来的前途和职业的选择会更加理性化,从而减少法律问题的产生。

第三,加强就业法律指导,防止法律问题的产生。就业指导是职业指导的组成部分,主要针对即将毕业的学生所作的指导及就业服务,其中包括:①帮助毕业生掌握与就业有关的法律和法规。②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和就业观,在选择职业时兼顾个人、社会与国家的需要,摆正自己的位置,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③发展学生的职业决策能力。④了解影响升学与就业的诸种因素。⑤推荐就业,根据学生就业志愿及学生职业能力、心理素质等情况向社会推荐,并辅导学生捕捉人才信息自我推荐。其中对学生进行与就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教育尤为重要,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就业中法律问题产生,并能帮助学生解决就业中的法律问题。根据大学毕业生就业的实际情况,应将就业法律指导作为一门必修课安排在大四上学期开设。由于大学毕业生就业机制的变化,毕业生一般在大四下学期开始找工作,他们会频繁参加不同层次的人才招聘会,在求职就业签约中一些法律问题就会浮出水面,因此在大四上学期开设此课程较为适宜。

第四,社会各界应为大学毕业生就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针对大学生就业市场存在的问题,政府各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规和政策,规范就业市场,做到有法可依。同时,注意发挥由各级政府部门的就业场所和人才交流中心的主体作用,对进入招聘场所和人才交流中心的用人单位进行必要的事前资格审核,防患于未然。建立奖惩制度,对那些诚实守信、遵章守纪的用人单位给予奖励;对行为不轨、设置招聘陷阱的用人单位,给予必要惩戒。要注意发挥新闻媒体正面宣传和监督作用,为大学生就业提供良好的舆论氛围。

大学生求职就业不仅仅是找一份工作这样简单,它所折射出的现象关系到社会是否能够良性发展的问题,只有在法制健全和完善的前提下,用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大学生就业市场才会越来越规范。

就业权益及其法律保障 篇4

大学生就业权益

一、为什么说是“就业权益”而不是“就业权利” 权益与权利的区别? 益:好处,有益的;

利:权利,利益, 法律上确认的好处.就业权益与就业权利的区别?

就业权益:与个人就业有关的好处.就业权利:法律上明确规定的就业利益.(一)大学生就业权益的基本内容

毕业生要做到顺利就业,必须明确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只有明确了这些权利,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

毕业生主要享有以下几方面的权利:

1、获取信息权:就业信息是毕业生成功就业的前提和关键,只有在充分占有信息的基础上,才能结合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用人单位。

毕业生获取信息权,包括三方面的含义

A.信息公开:所有用人信息向全体毕业生公开。目前大部分高校建立了毕业生需求信息登记制度,凡需要录用高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须到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信息登记,由指导中心向毕业生发布用人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和截留。

B.信息及时:信息及时也就是毕业生获取的信息必须及时有效,而不能将过时无利用价值的信息传递给学生。

C.信息全面:毕业生有权获得准确、全面的就业信息,以便对用人单位有全面的了解,从而做出符合自身要求的选择。

2、接受就业指导权

学生有权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学校应成立专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对毕业生进行指导,包括:

①向毕业生宣传国家的有关就业方针、政策;

②宣传毕业生就业的有关原则、规定和程序;

③对毕业生进行择业技巧的指导,引导毕业生根据国家需要、社会需要,结合个人实际情况进行择业。

随着毕业生就业真正市场化,毕业生接受就业指导也将逐步从学校走向市场化。在这个过程中,市场指导可能就是有偿的。

3、被推荐权

高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一个重要职责。经验证明,学校推荐在较大程度上影响着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取舍。

被推荐权包括:

1、实事求是推荐:应根据毕业生实际情况推荐,不能故意贬低或拔高毕业生在校实际表现

2、公平推荐:公平、公正推荐,给每位毕业生以推荐的机会

3、择优推荐:真正体现,优生优分、学以致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4、自主择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因此,作为求职方的毕业生,在就业市场上享有自主选择职业的绝对权利,可以按照自己的兴趣、爱好和能力去选择自己将要从事的职业。

家长、学校和用人单位,可以为初出校门、缺乏工作经验的毕业生,提供择业意向方面的建议、参考、推荐和引导,但不能强迫或限制他们选择职业。

5、平等就业权:毕业生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

6、知情权:毕业生有全面获悉用人单位信息、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环境、福利待遇、发展前景等情况的权利。用人单位有义务向毕业生和学校如实介绍本单位的真实情况。任何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对毕业生隐瞒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做法,都是对毕业生就业权利的漠视和侵犯。

7、违约求偿权:毕业生的就业协议一经签订,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都应严格履行。任何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协议,均须得到另外两方的同意,并应承担违约责任。如用人一方违约,毕业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补偿。

(二)大学生就业权益产生的背景

1、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在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大学毕业生随着就业压力和社会竞争的不断加剧,大学生的权益受损问题将呈现上升趋势。

2、我国大学毕业生就业面临的非公平性竞争现象比较严重。长期从事社会保障领域研究的专家学者、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院长郑功成曾毫不客气地指出:在中国的就业市场上,90%以上的招聘信息均含有歧视性条款,包括年龄歧视、性别歧视、学历歧视、户籍歧视、地域歧视乃至身体歧视等等。

3、CCTV与智联招聘网对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问题进行了一个网上调查,结果显示,有74%的求职者遭遇过正当权益被侵害事件。

某法律援助机构一项关于大学生就业状况的调查显示:将近40%的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即使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选择各种途径维权的也仅占13.9%,而选择忍气吞声者占86.1%。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大学毕业生的就业维权工作,为毕业生的就业维权提供一系列优惠政策条件和良好的外部环境。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就业促进法

(三)如何维护大学生就业权益.签好就业协议书,充分发挥协议书的作用

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权利义务的书面文本,一般是由国家教育部制定统一格式。毕业生也须认真签订好就业协议。因为在我国健全和完善毕业生就业工作法律法规体系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尽管少数省市做出了一定的尝试,但从全国范围来看还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和形式替代现行的就业协议书。签好就业协议书注意事项:

①查明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是否合格

协议双方的资格是否合格是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这里主要是指用人单位的资格)。用人单位,不管是机关、事业单位还是企业(不包括私营企业),必须要有进人的自主权力。如果其本身不具备进人的权力,则必须经其具有进人权力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因此,毕业生签约前,一定要先审查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②有关协议条款明确合法

A、审查协议内容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

B、审查和仔细推敲双方权利和义务是否合理;

C、审查清楚除协议本身外是否有附件即补充协议,并审查清楚其内容。③签订就业协议要合乎程序

首先,毕业生要签名并写清签字时间;

其次,用人单位以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时间,不能用个人签字代替单位公章;

第三,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字后需将协议书交给学校毕业生分配主管部门履行相关手续,以便及时制定就业计划和顺利派遣。

第四、三方就业协议书由学校最后签署,这既是规定程序,也是对毕业生利益的保护。

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经协商一致,签约时要注意完整地履行手续 ④写明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协议当事人因过错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毕业生及用人单位违约率有所增加的状况,协议书中违约条款就显得更为重要。因此,在协议内容中,应详细表述当事人双方的违约情形及违约后应负的责任,同时还应写明当事人违约后通过何种方式、途径来承担责任。这样,才能更有利于当事人双方履行协议,也有利于以后违约纠纷的解决。⑤了解就业协议书的法律责任

就业协议明确规定了学校、用人单位及毕业生本人三方面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一经签订即视为生效合同,不能随意更改。

就业协议书是学校派遣毕业生的依据。毕业生如果没有签署就业协议书,而只是与单位签了劳动合同,那么毕业生的档案、户口等人事关系都无法直接从学校转到用人单位,毕业生只能算是在单位打工,实习期鉴定、转正、工龄计算、保险等凡是与户口、档案有关的事情都无法办理。

按照我们国家目前管理规定,毕业生签署就业协议书,正式派遣后会发放“就业报到证”,持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后毕业生即具有干部身份,否则属于社会人员流动,不具备干部身份。

按照目前的人事管理制度,毕业生第一次参加工作要由接收单位负责对毕业生进行实习期鉴定、专业技术职务定级。本科生实习期为一年。毕业生参加工作后的第一年对毕业生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时期。.遵循市场规则,预防侵害自身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

毕业生在就业求职过程中,无论是自荐,应聘,接受面试、笔试,洽谈就业意向,都应本着 “真诚、信实、平等”的原则,以自身实力参与竞争,双向选择。同时,要有风险意识,对于有些用人单位招聘人员时,夸大优厚条件,以欺骗手段吸引人才的做法要有提防戒备心理,预防侵害自身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勇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由于就业市场不尽成熟和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尚不健全,加以社会风气、旧观念、旧思想的影响,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难免的权益受到侵害。针对侵犯就业权益的行为,毕业生应向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学校进行申诉,并听取他们的处理意见,同时也可提交给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调解和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了解有关就业政策和法律规定,增强法律维权意识

2、认真对待就业协议书,重视其作用

3、预防侵权行为,维护自身权益

4、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大学生就业权益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与大学生就业有关的法律法规 保护自己的就业权益很重要的两点:

①了解有关就业政策和法律规定

②增强法律意识以及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劳动法

2、劳动合同法

3、国家公务员法

4、教师法

5、教育部《关于做好XXXX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

(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

许多毕业生认为《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可以相互替代,另外,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有些用人单位也并没有马上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以就业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代为履行劳动合同的职能。

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均为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签订的书面协议,但两者处于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阶段,不能相互替代。

1、《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概述 其内容包括以下五个部分:

(1)用人单位的情况及意见(2)毕业生的情况及意见(3)学校意见

(4)备注

(5)规定条款(背面)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作,简称为三方协议,是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之间就学生就业方向签订的一种协 议,由三方共同签署后生效。

2、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和地位

毕业生所签订的就业协议书的主体是平等的,是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后订立的,并且协议书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均属于我国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所以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具有合同的属性。

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

就业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

就业协议起到保护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各自的权益,是学校制订、国家审批毕业生就业计划的依据。

3、就业协议书的签订

(1)用人单位在对毕业生综合考察的基础上确定用人意向,由 用人单位承诺接收,毕业生到学校就业主管部门领取三方协议。

(2)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协议书中所列事项平等协商,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认真填写各项基本资料并签名盖章,如另有其他约定条款的,需在就业协议书上注明或另附补充协议(比如违约金)。

(3)学校盖章。

(4)学校签署意见后,学校保留一份协议,毕业生自己执一,并由毕业生将另一份协议及时反馈给用人单位。

4、劳动合同内容及签订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签订原则

(1)合法原则。(2)公平原则。

(3)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

劳动合同的签订

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上班,此即为正式报到。为了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毕业生应及时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① 劳动合同 必须具备的7大条款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协议必须具备如下条款:

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②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 合法性原则 劳动合同的主体、内容、程序合法。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资格,劳动者应当是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在校大学毕业生就业实践中,只要是顺利通过学校就业指导部门审核的同学都应该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因此大学毕业生可以成为劳动合同的合法主体。

对用人单位而言,应当是依法成立或核准登记的企业、个人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平等是指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管理和服从、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完全从自己的意志出发,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并订立劳动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也不允许第三者非法干预。

③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A、报到后首要任务就是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B、明确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让劳动合同留下空白

C、毕业生要充分利用“知情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 D、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应当一致

E、双方可以约定试用期,但不能无视法律的规定 F、明确违约金设立依据,“解决户口”不能成为设立违约金的理由

5、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签订时间不同

就业协议是毕业离校前签订的三方协议;劳动合同是到单位正式报到后签订

●主体不同

就业协议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劳动合同是毕业生、用人单位两方 ●内容不同

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如实的介绍自身情况以及同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同意接受该毕业生。

劳动合同内容涉及岗位、考核标准、报酬、福利、社保、工期以及违约责任七大要素,权利义务更明确详细 ●目的不同

就业协议是保护就业市场主体三方在就业过程中的利益,同时也是学校为毕业生办理就业派遣的依据

劳动合同是保护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劳动合同期内权利和义务 ●适用的法律不同

就业协议争议主要是依据《毕业生就业的规定》、《民法》等解决,劳动合同争议是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来解决。

(三)违约责任

1、何为违约

国家基于维护广大毕业生的利益,要求用人单位维护毕业生就业计划的严肃性,就业协议一经签定,用人单位不得拒收毕业生;毕业生也不得随意更换单位,否则都属于违约行为。

2、违约处理 违约情形

一方面,是用人单位单方面违约。另一方面,可能是毕业生因为种种原因造成的违约。任何情况下其中一方提出违约的,都须经另两方同意后才能办理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毕业生还须履行以下手续: 1.要征得原用人单位同意,并出示原单位向学校开具的退函,将因此造成的对学校的不良影响减少到最小。

2.违约调整要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导向。

3.学校审核同意毕业生个人违约后,毕业生提供新单位的接收函,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四)劳动争议的解决

●1.协商

● 2.调解

● 3.仲裁

● 4.诉讼

(五)社会保险

1、社会保险的涵义和种类

涵义:由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因年老、失业、生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的经济补偿,使他们能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种类: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具有强制性。

2、“三险一金”与“五险一金” “三险一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

“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注意:其中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三:如何防范大学生就业陷阱 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会遇到各种竞争和挑战,同时也存在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和用人的过程中不够规范,甚至存在一些违法行为。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陷阱,只有善于发现和懂得如何应对这些陷阱,才能确保毕业生权益不受损害。

(一)常见的就业陷阱 案例:

——虚假广告陷阱

小张看到一条“诚聘有事业心人士担任市场经理”的招聘广告,考虑再三,准备充分后前往应聘。工作后才知道,自己的工作是推销公司的产品,“市场经理”就是一个好听的头衔而已。

——色情陷阱

某用人单位贴出广告:招聘男女公关经理,无需工作经验,无学历要求:底薪3000元,月薪可达万元,具体情况根 据个人所得小费而定,女身高165cm以上,男身高175cm以上,长相好。

——传销陷阱

小高在招聘会上遇到一自称某单位业务主管的人,他看了小高的简历后,和小高谈了谈,就表示他们单位发展前途很好而且需要小高这样的毕业生,只要好好干,收入一定很高。同时告诉小高,如果能再介绍几位同学来,还可以分给小高一部分介绍费。而且小高还能成为他所介绍的这些同学的头儿。——协议陷阱

用人单位不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

毕业生小牛通过考试被一家用人单位录用,当他提出与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对方表示不与他签任何书面协议和劳动合同。小牛觉得这家单位不错,就同意了单位的做法。用人单位不跟应聘者签订劳动合同

小钱与一家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当他到单位报到时,用人 单位依约录用了他。但却不与 他签订劳动合同,还说:就业 协议就是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将承诺写入合同 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霸王合同”

——试用期陷阱

●试用期过长或与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符 ●要求毕业生在试用期内承担违约责任 ●在试用期内无正当理由辞退毕业生 ●以见习期代替试用期 ●约定两个试用期

●续签劳动合同时重复约定试用期 ●将试用期从劳动合同期限中剥离 ●仅仅订立一份试用期合同 ●试用期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 ●试用期内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 ——试用期陷阱 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没有单独的试用期合同

——收费陷阱

应届毕业生小刘,经过面试后在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单位同意先让他试用一段时间,然后再考虑录用他。小刘十分高兴,想好好表现。于是起早贪黑地干了一个月,结果却被告知:你干得不错,但专业知识不足,公司需要对 你进行培训,请先交500元培训费。当小刘对此质疑时,该公司说,不交培训费可以走人,但此前工作的一个月薪水免谈。向毕业生收取各种不合理费用,如风险抵押金、违约金、培训费等。

——薪酬陷阱

小谢到一家报社工作,原先与单位约定每月底薪1300元,还有每千字160元的稿费。但是,几个月后单位突然降低稿费标准,由原来的每千字160元变成了每千字120 元,小谢与单位交涉未果,想寻求法律保护时才发现,合同上没有稿费标准的约定。——智力陷阱

小汤被一家小有名气的内资IT企业相中,并很快签定用人合同,双方商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间月薪为1500元。小汤一到单位,就通宵达旦,加班加点设计出来的一个财 会软件还受到部门经理的夸奖。可是没多久,他便接到人事部门一纸解约通知,称:“通过试用,发现小汤不适合在本单位工作,决定解除双方的试用合同„„”单位的决定,让她感到十分不解。后来,一位共过事的员工向她道 明了事情的真相:“单位根本没想要你这个人,只是需要你设计的软件,只是想无偿占有你开发的软件而已。”小汤才幡然醒悟,原来自己天真地掉进了用人单位设下的智力陷阱中。

(二)就业陷阱的应对措施

1、安全守则、防范秘籍,1.最好通过政府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求职。前往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一定要寻找同时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职业介绍许可证》或《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的正规职业介绍机构,以避免受骗上当。

2.不要轻易相信报刊或网络尤其是不知名的媒体上刊登的招聘广告,面试之前最好能了解公司资质和规模。如发现其规模很小且不具影响力,则需要提高警惕。3.不带印章、大量现金及信用卡前往面试,不缴纳任何不知用途的费用、不购买公司以任何名义要求购买的有形、无形产品。

4.不随意做任何允诺或签署任何不明文件,不应接受用人单位的要求当场办理信用卡、签署任何文件或协议

5.不将证件给他人保管,有目的、针对地投简历,对自身资料加强保密。

6.如果遇到收费,务必索要正规发票或收据。

7.面试时主考官说话轻浮、眼神不正并要求更换面试地点及夜间面试,或面试地点偏僻隐蔽,如感觉不安全、不对劲,马上寻找借口迅速离去。

8.面试时不吃单位提供的饮食,并详记主考官、接待人员的资料及特征。

9.注意该公司是否正规、正常运作、面试时是否草率、轻易录取,待遇丰厚得不合乎常情,公司业务、工作内容模糊不确定,要提高警惕。

10.面试时请朋友、家人陪同或前往时打电话告知亲友所要前往的地点。

2、遇到求职陷阱怎么办?

1.如被欺诈或误入非法行业,应立即向警方报案。

2.合法的中介机构应持有《职业介绍许可证》或《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收费许可证》等。如果遇到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歪中介,应及时向相关的劳动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或公安部门反映,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相应管理条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所收介绍费可退还给本人。

3.如果遇到用人单位发布虚假招聘信息,信息中所列的待遇、薪酬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合的,求职者应向劳动部门反映,请求查处,劳动部门可根据有关管理条例规定处罚该用人单位,对该单位所收的相关费用应予以退还,求职者的损失,应按有关规定赔偿。

4.劳动保障部2000年12月8日颁布的第10号令《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同时禁止“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用人单位以收取培训费、押金、保证金、担保金作为录用条件的,其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求职者可及时向劳动部门反映请求查处,要求退还所交费用。

5.用人单位以招聘推销员为名,订立推销员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致使推销员不能获取报酬的,其行为系以欺诈手段建立的劳动关系,同样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其行为触犯刑律,应由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6.对于因用人单位或中介机构收取一定中介费用后搬迁消失的情况,如果是正规中介机构或有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可向劳动部门投诉,如是歪中介或是没有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则可向所在地公安部门报案,由公安部门查实,如其行为触犯刑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未触犯刑律的,可移交相关劳动部门处罚。四:就业派遣

报到证;毕业生派遣方法;户口迁移证;

1、毕业生派遣办法

(1)毕业时参加选调、与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有人事自主权的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同学直接派往用人单位

(2)毕业时到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无人事自主权的单位就业的同学,如在单位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可直接派往该人才交流中心,否则派回生源地。

(3)毕业时未就业的同学派回生源地。四川省生源毕业生直接派回地市级人事局或人才交流中心。省外生源毕业生按所在省规定派遣至省级或地市级人事部门。

(4)生源地为高考时户籍所在地,如大学期间户籍发生变化,请在规定时间内(日程以相关安排为准)持目前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相关证明材料到招生就业办公室进行更改。案例:用人单位无用人自主权(民营、私有企业等)派往毕业生原派遣地:

用人单位无用人自主权但加盖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印章的派往用人单位主管部门 用人单位有用人自主权(国有、事业单位等)直接派往该单位:

2、报到证

报到证的全称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由国家教育部直接印刷,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单独签发。

用人单位以报到证为依据,接收安排毕业生工作,并接转毕业生的档案、户口等。毕业时,除考上研究生、参加西部计划、“三支一扶”、“特岗”计划及户口档案留校的毕业生外,每个同学都有报到证,报到证只能一人一份,由其它部门印制或签发的报到证无效。毕业生对报到证要妥善保管,不论什么原因,凡自行涂改、撕毁的报到证一律作废。报到证开回后,各学院统一到学生处招生就业办公室领取,在毕业生办理完离校手续后,由学院发给毕业生。

3、户口迁移证

户口迁移证是公民的户口所在地变动时,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往新落户地址的凭证。由户口迁出地的公安机关开具。持证人到达迁入地后,须在有效期内将户口迁移证交给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如果不及时持户口迁移证到相应单位报到,户口没有进行迁入登记,就是我们俗称的“黑户”。

原则上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与户口迁移证地址一致,如毕业生要求户口迁往非就业派遣地,需向要求迁入户口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所在地派出所批准同意后发给户口《准迁证》或出具同意落户证明,由学校户口管理部门和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二)档案管理 档案的作用

毕业生档案是毕业生家庭情况、学习成绩、政治思想表现、身体状况等情况的文字记载材料。毕业生的人事档案是用人单位选拔、聘用毕业生的重要依据,是就业后评定职称、出国、升学等手续办理的凭据。毕业生档案材料内容:

★原高中阶段和当地招生等部门转来的归档材料; ★学生入学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通知书》(报到证底联);

★学生成绩表、体检表、学籍异动材料;

★加入中国共产党、共产主义青年团或其他党派、团体等组织材料; ★三好学生、优秀党团员、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干部等奖励材料; ★校级警告以上处分决定或免于、撤消处分材料; ★其他资料。

毕业生档案去向:

★ 学校于7月初将毕业生档案通过学校党办以机要方式寄至其派遣所地在(即报到证所开具单位),请毕业生离校后及时到派遣所在地查询档案。★凡考取研究生的毕业生,其档案直接寄往录取学校。

★西部计划、“三支一扶”、“特岗”计划及户口档案申请留校的毕业生档案由校代管,期限不超过两年。

档:

根据《四川农业大学应届本、专科毕业生户籍关系和档案留校代管暂行办法》(内容见后)相关规定,无违约史且能够正常毕业的应届本、专科毕业生,其档案、户籍关系可留校代管两年。户籍关系和档案留存期满或在留存期内提前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应及时回校办理相关手续(特殊情况可出具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逾期不办理户籍关系和档案接转的毕业生,学校将其户籍关系注销,档案进行定期清理后迁至生源地。

人事代理制度:

概念:人事代理单位受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有关人事业务

哪些毕业生人事代理:凡通过双向选择,已同外资企业、股份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私营企业、民办科技教育、医疗机构以及各种中介机构等非国有单位和实行聘用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择业期内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目前正在择业的毕业生;准备复习考研或自费出国留学的各类毕业生等,均应实行人事代理。

四:大学生人事代理

办理人事代理的好处:毕业生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后,人才交流中心保障毕业生的合法权益,毕业生可以享受到和国有单位工作人员相同的人事待遇,如办理转正定级、初定职称、连续计算工龄、调整档案工资、职称资格考评、出国政审、党员管理、代办社会保险、户口迁入、出具以档案材料为依据的相关人事证明等。

(三)改派

涉及改派的毕业生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毕业时未就业的毕业生两年内落实了用人单位;另一类是已就业的毕业生在两年内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重新落实了工作单位。二者均可改签就业报到证,程序如下:

1、二次就业毕业生需要提供的材料

★原报到证、原户口迁移证(如遗失需到原派遣地、原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出具未报到及未落户证明)

★原签订协议单位的解约证明

★新签订的协议书或接收函

2、到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报到证改派手续

3、到东城派出所改办户口迁移证

4、持新办理报到证到四川省教育厅学生处盖章

法律硕士毕业生就业分析 篇5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毕业以后主要从事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和企业管理等实际工作,工作单位当然可以是法院、检察院、律所、公证处,也可以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等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规定,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均应具备法律硕士学位以上文化程度,但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如果作为书记员,也可以不通过司法考试。

我们国家司法部门层次比较高一些,现在对法学专业人才要求,基本都要求专业学位以上。在欧美一些国家,法学不准本科阶段开设,只能在研究生阶段开设,所以法学专业的人才,尤其专业人才可以这样说他是社会的精英,精英群体,所以它要求学位、学历、知识含量、思维水平都比较高,显而易见外在学历就是明显的标准。

应该说,前几年法硕的就业是相当不错的。但是,随着教育规模与招生规模的扩大,以及整个就业环境的的不理想,现在的法硕就业困难也是明显的。相当多的法律硕士毕业后,并没有从事本专业工作,而是选择了其他职业。当然,法硕的学习经历对从事其他工作也是有相当大的帮助的。

市场急需的四类法律人才

第一类:熟悉涉外法律方面的人才。擅长民法、商法、经济法的人才可以考虑这些发展的方向:WTO法律人才、涉外律师。在全国十几万名律师中,能办涉外事务的不过数千人,能够熟练用外语参与谈判、签订合同的律师仅有数百人,而且有一大半都集中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

第二类:擅长房地产方面法律的人才,这些人才除了要熟知房地产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最好还要了解关于房地产方面的技术知识与金融方面的知识,如按揭贷款等。第三类:侧重金融方面的人才。包括保险、投资、国有资产、期货、证券等方面的律师、代理人,这些人不但要通晓一般法律理论知识,而且还要对各专业法律领域有深入的了

解,包括公司法、税法、收购与兼并、资产重组、银行、证券等方面的法律。最好还有政府颁发的代理人资格、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资格、证券律师资格等专业资格。这些具有专业特长的律师能确保向不同行业的客户提供针对性强、质量高、富有效率的专家服务,同时也降低了客户为获取法律服务所支付的费用。

第四类:熟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人才,除了掌握有关知识产权法的基础理论外,还要关注国际上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最新发展情况。知识产权近年来不论在国内还是在国际上都有新发展,而且国内也是越来越重视,这方面的律师会越来越受到重视。

法硕就业前景观察

法硕就业前景是每一个有兴趣、有意向,并且准备报考法律硕士的同学都非常关心的问题,也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长期以来的观察发现,法硕就业前景大致会有如下几个方向,并且各个方向的前景与发展空间会有所差别。

1.企业法务

企业法务的职业机会原先不多,不过正在逐年增加。一些大型的公司才有自己的法务部,并且一些中型企业也开始设立企业法务。现在设立企业法务的行业有银行、证券、制造业、IT业、能源、航空等。其中,以银行业为例,外资银行的薪酬一般比较高,但很少招没有工作经验的毕业生,内资银行每年招一定的法律专业毕业生。外资银行待遇向来是不错的。

2.教师

一般到高校就业的话,法硕毕业只能从事一般行政工作,想教书的话学历还是偏低,大多需要博士级别。目前我国开设法硕专业学位的研究生培养单位增加至80所,加上600多所开设有法学专业的院校,法硕的就业范围还是比较广的,只是需要进一步提高学历,估计一些同学有意向到高校就业的话,需要考个博士学位。

3、司法系统与律师事务所

如果想走法律职业道路的话,还要通过司法考试。无论本科毕业、研究生毕业,甚至博士生,如果你想从事国家司法机关工作或者走律师路线的话,通过司法考试是必要的,因为司法考试是准入型的东西,你既然考过了法律硕士,同学们大可放心了司法考试不是大挑战。随着法律硕士队伍的壮大,法律硕士研究生毕业后通过国家或地方公务员考试进入法院和检察院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越来越多。而且因为法律硕士有自己的本科背景.再结合法律专业,相较法学硕士而言,法律硕士的复合优势明显.就业面更广。另外,有相当多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毕业后,考取了法学博士研究生。因此,对于广大非法律专业考生来说,考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是在高起点上直接从事法律工作或进一步深造的最佳选择。

大学毕业生就业法律保障 篇6

据全国就业工作座谈会传来消息,2010年应届毕业生规模是本世纪初的6倍,2011年高校毕业生人数为660万人,“十二五”时期应届毕业生年平均规模将达到近700万人。高校毕业生已成为我国就业大军的主力之一。大学毕业生往往因为法律知识匮乏、法律意识欠缺,使其在毕业后的就业过程中遇到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大学生就业指导目前已是各高等学校工作的一部分, 而法律指导是就业指导中的薄弱环节, 急需加强。因此,学校应该针对大学毕业生就业过程中遇到的法律疑难问题,加强研究与指导, 并采取一系列相应措施,将法律指导工作卓有成效的开展起来。

一、目前高校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法律问题现状

(一)高校毕业生对就业过程中涉及的各项权利认识不明确。

就业信息是毕业生择业成功的基础和关键。毕业生有权获取全面的就业信息,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信息公开;

2、获取信息及时有效:

3、信息全面。这些信息应当包括对社会整体就业信息、所有用人单位需求的信息、意向就业单位的真实情况以及相关政策信息等,要求就业信息公开、就业信息真实、就业信息完整。高校毕业生还具有获得相应就业指导的权利。我国《高等教育法》明文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依法享有自主选择权。大学毕业生只要符合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就可以自主地选择用人单位,学校、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涉。毕业生可结合自身情况自主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学校予以推荐,直至签订就业协议。但现实中自主选择权的实现,有赖于公平有序、消除歧视的就业规则的建立。

另外,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毕业生的过程中,应当公平、公正。订立含有歧视性条件的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应当是无效的。

(二)高校毕业生对签订就业协议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有的束手无策,有的解决不当 1

造成了严重后果。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高校毕业生就业派遣工作中的一项重要程序。目前,许多高校毕业生对就业协议书的性质、内容、法律后果、订立程序等内容并不十分了解,由此导致就业协议书的随意、盲目签订,最终引发了许多法律纠纷。还有一些高校毕业生因法律知识匮乏,误入就业陷阱。更有甚者一些毕业生因法律防范意识差,误入传销组织的案例也是屡见不鲜。因此,准确有效的签订就业协议对于指导毕业生顺利就业,维护毕业生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毕业生就业后涉及的法律问题

就业协议书签订之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都应切实履行就业协议。但现实中毕业生不履行就业协议的情况时有发生,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不履行就业协议的行为均是违约行为。事实上,毕业生不履行就业协议的原因各异,其法律性质各有不同,需区别对待,承担不同的法律后果。现实中,很多高校毕业生在签定就业协议时不注意审查协议中的违约条款,致使在违约行为出现时无所适从。就业协议书的违约责任主要是指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条款是毕业生就业协议条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毕业生在用人单位违约情形下追究其责任的依据,也是毕业生自己违约后承担责任的依据。因此毕业生必须对该条款的适用有明确的了解。

二、如何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法律指导的思考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

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在对毕业生法律指导方面应当发挥重要作用,结合具体的就业指导工作,使法律指导贯穿始终。我认为,高校的就业指导部门应当配备至少一名专业的劳动法教师或邀请专业的劳动法律师,或者专门成立一个高校毕业生就业法律援助中心,并配备有律师经验的法律教师,定时接受毕业生的法律咨询,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开展法律援助,以对全校的毕业生进行法律指导。目前有的学校会针对毕业生在全校范围开展毕业就业讲座,期间也涉及到部分法律问题,因此可以专门针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法律

问题开展法律指导讲座。另外鉴于毕业生对就业法律指导的渴望以及毕业生的实际情况,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可以在就业生网站上专门开辟法律指导专栏。

(二)专门课程的设置与教授

我认为高校应加强针对法律指导专业课程的设置和教授,做到未雨绸缪。目前大部分高校的就业指导工作一般是在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的统领下,以院(系)为单位进行就业指导, 但大多数的指导局限在毕业就业程序方面的指导。这样导致高校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根本无法解决,更无从谈起有针对性的指导了。

因此我建议将就业法律知识的培训作为毕业生的必修课程。考虑到毕业生求职在大四上学期已经开始, 法律指导安排在大四上学期或实习之前较为合适。为了能达到培训目的,课时和形式的设置要灵活,授课内容的选择要有针对性,理论指导和实践指导相结合。另外这一工作的开展必须是有着丰富劳动法教学和实践经验的教师。

(三)高校辅导员的就业法律指导

高校辅导员在就业指导工作中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是开展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不可或缺的资源,高校应重视其重要性。多元的知识结构和良好的知识储备是高校辅导员做好工作的基石。辅导员应注意掌握有关劳动法律方面的常识,将就业法律指导的内容寓于平时的思想政治工作中,侧重加强对学生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和择业观的教育。学校可以专门对辅导员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特别是就业法律知识,以此丰富高校辅导员的知识结构。

浅析女性就业平等权的法律保障 篇7

一、就业平等权的概念

就业平等权, 又称平等就业权, 是指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是宪法中的平等权在劳动法中的体现, 也是公民的劳动权能否落实的基础和有力保障。就业平等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就业平等权仅指劳动者在就业机会上的平等, 广义的就业平等权是指劳动者不光平等地享有获得职业的权利, 还平等地享有取得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权, 享有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享受社会福利和保险的权利以及组织和参与工会等方面的权利。 (1)

二、我国女性就业平等权受侵犯的现实困境

(一) 求职过程中的不平等

我国女性就业歧视问题古已有之, 但从曹菊与巨人教育公司的“中国性别歧视第一案”才开始引发社会重点关注。根据全国妇联的调查结果:我国九成被访女大学生遭受过用人单位的性别偏见。在招聘时, 有的用人单位明目张胆地发出“男性优先”或者“已婚且育有孩子的女性优先”的标准, 在相同的条件下, 女性求职者, 尤其是单身女大学生往往仅因为性别原因便失去竞争机会。还有一些用人单位为逃避法律严惩, 频出新招, 制造“隐性歧视”现象, 如在招录员工时明面不限制性别, 却通过在背后提高对女性的录用标准, 以达到控制录用女职工比例的目的。

(二) 工作性质的不平等

在职业分布上, 我国男女劳动者存在较大差异, 具体表现为:女性大多分布在文化、服务、教育等行业, 而男性主要在建筑工程、矿业等劳动密集型单位工作。而且就业后, 管理层一般由男性担任, 而女性却大多处于被动的被领导地位, 如此现状严重打击了女性就业的信心和积极性。

(三) 工资和福利待遇的不平等

联合国的调查显示, 世界上所有国家的女职工的收入都比男职工的低, 但这并不是女性自主选择的, 而是社会现实让许多女性不得不从事地位低和薪水低的工作。虽然在我国的局部地方, 男女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差有缩小的趋势, 但就我国整体而言, 收入男高女低已是不争的事实。且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中, 占据主导地位的职务绝大多数由男性担任。

(四) 职业发展的不平等

职业发展既包括掌握新技术和新知识的情况, 也包括单位中的职位升迁, 且两者联系较为密切。因此, 我们可以用参加相关职业培训的机会和晋升职务的机会来表示职业发展。女性在参加培训方面, 机会比男性少得多, 在职务晋升方面的可能性也比男性低, 担任领导管理层的可能性更低。综合来看, 女性的职业发展远远比不上男性的职业发展。

(五) 就业安全存在隐患

在就业领域我国女职工的就业安全普遍存在巨大隐患,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如:劳动关系不规范, 导致女职工被卷入各类劳动纠纷;劳动保护设施缺失或配备不齐, 导致女职工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安排女职工从事高强度工作, 严重侵犯女职工的休息权益;分配其在粉尘等恶劣环境下工作, 导致女职工身体受损或死亡。

三、我国女性就业平等权受侵犯的原因分析

如今男女平等早已是一句众所周知的口号。然而, 在实践中, 我国女性劳动者在就业时或就业后却屡屡遭受用人单位的性别歧视。笔者以为, 造成此现象的根源主要在于我国传统的社会意识、经济效益成本以及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等诸多因素。

(一) 传统的社会意识

我国自周代始形成宗法社会, 此后女子从属于男子, 而男子则从属于家族。东周以后, 多妻的妾媵制在贵族阶级逐渐流行, 且嫡庶分明。以儒家思想为主的封建传统强调男尊女卑, 东汉班昭著《女诫》七篇, 详细阐述夫为妻纲的观点以及三从之道和四德之仪, 从此男尊女卑的观念逐渐深入社会, 一代代影响着后世子孙并渗透进生活的方方面面。

时至现在, 夫为妻纲、三从四德等带有性别歧视色彩的社会传统意识仍然严重影响着当今社会, 从而使得大部分人都认为女性适合承担家庭角色, 而非社会职场角色, 因而加大了女性平等就业的阻力。而即使能够摆脱这种困境成功找到工作的女性, 却也因为承担了过多的家庭角色而无法在工作和家庭之间找到平衡, 经常忽略或不得不放弃职场工作, 这样一来, 给用人单位带来困扰, 更加不愿意招聘女性职工, 久而久之, 便形成了就业性别歧视的恶性循环。当然也有女性抱着“干得好不如嫁的好”的心态, 认为本职工作是家庭, 在工作中消极怠工, 不能尽全力为单位创造业绩, 进而使得用人单位更加不愿招录女性劳动者。

此外, 在法治程度日益发达的今天, 仍有很多劳动者尤其是女性劳动者在受到就业歧视的情况下, 因不愿意投入过多的时间、经历、金钱成本诉讼, 仍倾向于私了的方式解决, 不愿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就业歧视现象泛滥的今天, 关于侵犯女性就业平等权的案件却屈指可数。在某种程度上, 也加剧了用人单位对女性就业平等权的侵犯。

(二) 经济效益成本的考量

我国是个人口大国, 且男性人口多于女性人口, 招聘单位根本不担心岗位无人竞争, 因此可以毫不犹豫地提出“男性优先”等性别歧视条件。“用人单位会全面衡量使用某种劳动力的性价比, 但由于生理和婚姻因素, 以及生育保险费用和女工劳动保护费用等, 使得女劳动力的性价比低于男劳动力, 成为限制女性就业的一个瓶颈。” (2) 出于对经济效益成本的考量, 招聘单位对女性职工存在严重的就业歧视。

(三) 制度缺陷

1. 现有立法不完善

目前我国《宪法》《劳动法》等均在不同程度规定了一些反对歧视女性、维护就业平等权的条文, 但目前没有一部法律是专门针对就业歧视问题的, 更遑论对就业歧视作出详细规定了。对于什么是就业过程中的性别歧视, 其判断标准、适用范围是什么, 以及用人单位侵犯女性就业平等权的法律责任如何承担等问题, 法律均没有明确规定。如果女性劳动者遭遇就业歧视, 不能以这些法条为依据主张权利, 无法解决实际问题。此外, 我国《就业促进法》第62条规定了遭受就业歧视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本条并未涉及到具体的保障程序, 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就业性别歧视问题。简言之在这方面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极大程度上“助长”了就业性别歧视的违法行为。

2. 执行机构缺失

我国关于反就业歧视最严峻的一个问题是我国反就业歧视没有一个统一、独立、有效的执行机构。目前, 我国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妇联、法院等部门负责就业歧视相关案件, 但这些机构权责不明, 分工不明, 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相互推诿的情况, 甚至可能引发更多纠纷, 不利于及时处理侵犯女性就业平等权问题, 难以保障女性就业权益。

3. 司法救济程序缺乏

举证责任是司法救济的关键, 当我国女性劳动者以民事诉讼方式提起诉讼时, 即应遵从“谁主张、谁举证”, 但对于受害者来说举证却存在巨大的困难。此外, 我国《就业促进法》并未涉及用人单位性别歧视的法律责任承担, 女性劳动者依然处于水深火热而无法得到救济。当然, 也有很多女性基于维权成本的考量, 宁愿“打落牙齿和血吞”, 纵容违法的用人单位逍遥法外。

4. 制度保障形同虚设

违宪审查制度有利于维护宪法秩序, 保障平等权, 但我国没有该制度, 这也是我国长期以来反就业歧视不力的原因之一。此外, 劳动监察制度并未发挥其作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1条规定, 劳动监察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但由于其效力层次较低, 赋予劳动监察机构的职责与其职权并不匹配, 劳动监察部门对于违法行为所能采取的违法手段仅为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 对用人单位不能构成威慑。

四、保障女性就业平等权的法律建议

我国女性就业歧视现象是由思想文化方面、制度层面等多因素综合所致, 短时间内若想从根本上消除相当困难。但是我们可以从法律着手, 完善立法, 加强监督, 同时政府加大投入, 减少女职工的聘用成本, 以积极的政策促进就业平等的早日实现。

(一) 制定专门的就业平等法

关于就业平等权, 我国现有立法可操作性不强, 在各类就业歧视屡见不鲜的今天, 我们亟待制定专门的就业平等法以便更好地反就业歧视。首先, 应界定其概念和判定标准。《就业促进法》对直接歧视作出了规定, 但未对社会中的隐性歧视作出规定。反就业歧视当务之急就是要界定其概念和判定标准。就如何判断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性别歧视, 我们可以借鉴德国法的经验, 将就业原因法定化, 采用一般性标准与重要例外事由相结合的方式。在该法中, 我们还应明确用人单位和两性劳动者的权益和义务, 细化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

(二) 完善司法救济机制

完善的司法救济机制是实现劳动者就业平等权的重要保障。针对就业歧视现象, 司法救济机制应从以下方面完善:首先, 针对就业歧视案件举证责任倒置, 即女性只要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歧视事实以及因歧视遭受的损害后果即可而不需要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其次, 建立公益诉讼机制。由于遭受就业歧视的女性劳动者多是弱势群体, 且维权成本高以及女性传统厌讼思想, 可由妇联等社会团体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 以促进就业平等权的实现。

(三) 完善劳动监察制度

目前很多国家和地区都专门建立了反就业歧视机构, 这些机构在反就业歧视方面举足轻重。而我国是由中央和地方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实现就业管理和劳动监察职能。但由于种种原因, 其监督职能未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因此我国有必要参考和借鉴他国的经验, 设立一个专门的机构, 既能调查、协商、调解就业歧视案件, 又能将处理案件的经验反馈给立法机关, 共同研究此类纠纷的处理方式, 努力实现信息共享, 达到完善立法的效果。

(四) 改革和完善生育保险制度

对于由诸多因素所导致的女性就业歧视, 光靠法律的约束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 还需要政府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 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以确保法律的实施。因此, 对于用人单位的男职工“性价比”高于“女职工”的经济成本的考量, 政府应采取相应措施弥补女职工与男职工就业成本的考量。具体来说, 完善生育保险制度, 既可以维护女性合法权益, 又可以降低企业成本。而完善生育保险制度, 首先应逐步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 提高生育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 稳步扩大覆盖面, 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其次, 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管理, 实现基金收支平衡, 建立健全真正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保障机制, 解决企业的后顾之忧。同时, 对于招收女性劳动者较多的企业, 可以实行税收减免等政策降低企业成本, 减轻就业单位对女性的歧视, 促进男女平等就业的早日实现。

摘要:我国法律虽明文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 但日常生活中, 用人单位侵犯女性就业平等权的现象却屡见不鲜。针对愈发紧迫的女性就业形势, 笔者从不同角度对中国女性所遭受的就业歧视问题进行分析, 深入探讨了其主要表现形式, 并就如何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权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就业平等权,就业歧视,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庞惠.推进女性就业平等权的法律问题探析[J].法制与经济, 2009 (01) .

[2]张格军.就业歧视危害的法律思考[J].法治与社会, 2009 (35) .

大学毕业生就业法律保障 篇8

关键词:残疾人;劳动就业;法律保障

一、我国残疾人劳动就业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本條例所称残疾人就业,是指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从事有报酬的劳动。”现今我国残疾人已达到8 500多万人,残疾人问题必然成为社会转型时期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社会问题。

根据中国残联发布的消息,仔细针对各个年份的增长态势进行具体的分析,无论是城镇新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数量来说,还是农村残疾人的就业状况,目前没有达到持续增长的趋势。因此,从各方面数据比较进行分析,我国残疾人就业存在一系列的问题。最为重要的是残疾人失业率却一直居高不下,是非残疾人失业率的2到3倍等。

二、对于我国残疾人劳动就业现状的主要原因分析

(一)经济发展与经济政策因素。现今随着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新态势的转变,企业对于劳动者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由于残疾人在学历和技能等方面的缺失,导致了残疾人在人力资源市场上的边缘化趋势,很难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现实需要。

(二)残疾人自身条件的生理与心理因素。残疾人择业岗位受到身体条件的约束明显。残疾人身体条件的限制这一 “硬伤”不得不成为考虑的首要因素。首先残疾人身体上的缺陷使得残疾人的就业机会大大减少,所以多重残疾的残疾人就业更难。同时不健康的残疾人心理素质会对就业也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三)劳动就业法律保障政策支持体系不完善。虽然我国政府出台制定了一系列的关于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立法法规仍然存在较为明显的缺陷,尤其是在法律法规的执行上,很多残疾人的平等就业权没有得到真实的保障。此外,在法律法规制定的方面,其相关的配套支撑措施跟进不够及时,不具有现实针对性。最后,对于损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法律并没有具体明确的惩罚措施,而且也没有形成专门针对残疾人就业侵权问责的工作机制等情况。

三、对于我国残疾人就业权法律保障制度的完善的建议

要在当前残疾人劳动者的诉求与社会现实无法满足的大背景下,对我国现有的残疾人就业权法律保障制度进行必要的完善,建立健全的残疾人就业权法律保障体系,让残疾人充分享有就业权利,实现人尽其用的良好局面。

(一)制定《反残疾人就业歧视法》立法法规。就业歧视是残疾人就业权保障无法实现的最大障碍之一,其与我国保护人权的立法精神相抵触。因此有必要针对反对残疾人就业歧视专门制定单行性的立法规范。以反残疾人就业歧视进行制定立法,会使保护残疾人就业权的这一精神更为突出。

(二)建立与健全残疾人就业保障法律机制。有关部门加强关于残疾人劳动就业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进一步推动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的落实。同时构建和完善的执法机关协调机制,对有关用人单位侵害残疾人权利的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作为执法主体,有义务有责任严格执法。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以此让残疾人就业权保护得到有效落实。

(三)完善残疾人就业维权司法救济制度。建议今后司法机关在对残疾人保护的司法实践建设中,要具体明确残疾人就业权受到侵害的各种情形,针对不同层次的侵害残疾人就业权的行为,依据残疾人保护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侵害人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等。

总之,劳动就业是民生大计,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有着极其重要意义。特别对于残疾人这一特殊人群来说,做好残疾人群体就业,是一项事关我国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现实问题。因此建立健全残疾人劳动就业的立法法律体系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要在改革深入发展的进程中,不断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法律制度的建设,促进这一特殊群体的稳定就业。

参考文献:

[1] 张琪、吴江:《中国残疾人就业与保障问题研究》,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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