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2024-08-29

《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共10篇)

《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篇1

(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污染源监督管理,提高环境管理的科学化和信息化水平,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境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维修和运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自动监控设备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包括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

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第四条 自动监控系统通过数据有效性审核的,其数据可作为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排污费征收、环境统计、总量控制、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规划和运行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开展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预算编制;负责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一)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1.负责制定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规划,组建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并按要求与国家联网;

2.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承建及运营维护单位的管理,审查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营维护单位的资格条件;

3.负责审查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和省审建设项目自动监控设备的建设及安装方案;

4.负责对自动监控管理及运行维护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运行维护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含30万千瓦)的火电厂自动监测设备核发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

5.负责省级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的管理与运行维护,并向全省各级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提供技术指导;负责对各市环境保护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与考核; 6.负责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含30万千瓦)火电企业及城镇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验收与管理工作。

(二)市级环境保护部门

1.根据国家和辽宁省相关要求,负责本地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和验收工作,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建立有关材料档案;

2.负责审查排污单位和市审建设项目自动监控设备的建设及安装方案; 3.负责对排污单位和运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4.负责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开展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对考核合格的自动监测设备核发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并将审核结果上报省环保厅;

5.负责市级污染源监控中心的管理与运行维护工作;

6.负责组织对自动监控设备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省环保厅备案。根据评估结果,对自动监控设备的更新或者报废提出要求。

第二章 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按照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

(一)被列为国控重点污染源的;

(二)被列为省控重点污染源的;

(三)被列为市控重点污染源的;

(四)新建、改建、扩建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建设要求的;

(五)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厂;

(六)对水源保护区有影响或者位于人口稠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污染源;

(七)其它影响公共利益,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辽宁省的规定,需要重点监管的污染源。

第七条 纳入自动监控建设规划的污染源,排污单位必须对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按照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时限、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并作为环境保护设施的组成部分,在环评报告中提出,由建设单位负责按有关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自动监控系统建成后,方可投入试生产。经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后,主体工程方能投入使用。

第九条 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排污单位必须选择符合环境保护部门要求的自动监控设备;

(二)数据采集和传输应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三)自动监控设备应安装在符合环境保护规范要求的排污口;

(四)自动监控设备与监控中心能够稳定联网。

第十条 自动监控设备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经费由排污单位自筹,环境保护部门可以给予补助;监控中心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经费以及数据传输费由环境保护部门编报预算申请经费。

第十一条 运营单位对保证自动监控设备数据有效性有突出贡献的,可以向环保部门申请运营维护资金补助。

第三章 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 自动监控设备的运营单位应当取得环境保护部核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运营单位和人员必须执行国家和辽宁省的相关规定,保证自动监控数据准确性、连续性。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操作和管理的人员,应当经省及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组织的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

第十三条 运营单位应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和规范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定期巡检、校准和维护,做好相关记录,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仪器设备运行维护情况;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建立自动监控设备的技术档案。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自动监控设备及运营单位的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定期组织环境监测、环境监察和环境信息机构等部门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并形成有效性审核评价报告;环境监测机构定期对自动监控设备开展比对监测,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每次需形成比对监测报告。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运、拆除、更换、闲臵自动监控设备,确需停运、拆除或部件更换而需重新运行的,排污单位或运营单位应当事先报经具有管理权限的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行出现异常时,排污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在24小时内报告具有管理权限的环境保护部门;同时,运营单位和排污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在故障发生48小时内修复;无法在规定时限内修复设备的,应当立即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和突发性原因致使自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或导致不能正常运行时,排污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具有管理权限的环境保护部门,并书面报告停运原因和设备情况。

第十八条 自动监控设备因排污单位导致的停运、闲臵或更换安装点位后重新启动,须按照有关技术规定由监测机构重新进行校验,所发生的费用由排污单位支付。第十九条 自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或不能正常运行时,排污单位应当采取手工监测方式进行补救。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排污单位或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一)故意不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更换、停运、拆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未按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安装后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就投入使用的;

(三)排污单位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自动监控设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四)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自动监控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

(五)现有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

第二十一条 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保部门可以通知排污单位扣除部分运营费,直至终止协议,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运营单位承担;情节严重的,由环保部门在主要媒体上公布,并向颁发运营资质的环境保护部反映情况:

(一)运营服务内容与技术标准不满足《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356-2007)、《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73-2007)或《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的;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率达不到90%,维护及时率达不到90%,COD自动监控设备有效数据捕集率每季度达不到80%,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控设备有效数据捕集率每季度达不到75%的;

(三)未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操作规程进行运行维护工作,造成仪器设备出现重大损坏的;

(四)弄虚作假,故意改变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状态的;

(五)未在规定时限内及时报告仪器设备故障,或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故障设备的维修,累计达3次/年以上的;

(六)不接受环境管理部门的检查、校核,负责运营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检查、校核不合格率达到10%以上,或者数据传输率达不到98%以上的。第二十二条 排污单位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建设资金不落实、建设不到位的,环境保护部门将不予颁发排污许可证,不予审批有污染的新、改、扩建项目,不予上市环保审核,一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将其不良环境行为纳入银行征信系统。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或者安装后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部门不予验收。

第二十四条 享受脱硫电价燃煤电厂的烟气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管理的违法行为,参照国家发改委和原环保总局联合下发的《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7]1176号)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篇2

由于工业化、城市化甚至农业的规模化发展, 三废污染对环境破坏的程度越来越严重, 在部分地区已经超过环境容量。严峻的环境污染情况已经引起社会多方面的高度重视。探索科学、规范、有效的环境保护方法已经是环境管理的一个热点课题。

目前, 部分省、市环保部门在政府的支持下, 环保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中心系统已实现各级环境监控系统平台安装和连接。环境监控管理系统经省级———市级———区县级环保部门三位一体全程联网, 数据逐级上传的模式工作正在开展。如何解决自动监测系统以及监控管理系统存在的技术问题、管理问题等, 充分发挥环境监控管理平台高效的、科学的环境管理特性问题是目前工作的重点。本论文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企业宝鸡市育才玻璃 (集团) 有限公司为例, 通过日常实际对该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该企业的在线自动监控监测, 对两者监测的数据差异情况对比分析及在自动监测设备运行过程中存在的技术问题、管理问题, 总结宝鸡市在此项工作中存在的各方面问题, 提出合理化建议, 使得宝鸡市的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充分发挥优势, 提高环境管理能力。

1 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介绍

1.1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监控系统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可分为数据收集子系统和信息综合子系统。

数据收集子系统是污染治理设施的组成部分, 包括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污染物排放监控监测仪器 (COD、TOC、PH等水污染物在线监测分析仪, 二氧化硫、烟尘等气污染物在线监测分析仪) 、流量 (速) 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 (黑匣子) 和数据采集传输仪 (用于数据的存储、加密, 数据包转发、接收以及报警、反控) 等自动监控仪器。简称现场机信息综合子系统包括计算机信息终端设备、监控中心系统 (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信息管理软件和数据库等) 简称上位机, 在上位机和现场机系统之间, 就是具体的数据通信传输。

1.2 环境监控管理平台

区县级平台是省级环境监控管理平台的子系统, 系统充分考虑省内县级环境管理者的环境业务需求和环境工作状况, 为省级环境管者量身设计了符合省级环境管理工作实际业务的管理模块。县级平台设置了环境地理信息系统、在线监控系统、突发时间应急指挥系统、信息发布系统、报表和系统管理。上位机通过传输网络和现场机相互作用, 并获取现场数据。

2 在线监控存在的问题

部分区县级环保部门和企业安装了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 但由于经费问题和工作人员紧缺, 监控设备闲置现象存在, 仅由值班人员在空闲时间内打开系统检查查看, 还有企业存在侥幸心理, 开机费电还需固定工作人员实时跟进, 所以存在虚开假象。存在问题主要是以下几点:一是自动在线监测仪器设备本身技术上的问题, 在线设备选型、安装等技术指导和要求不到位, 导致安装的仪器型号较多, 设备质量、性能与技术指标不统一, 实际运行中, 仪器设备故障时有发生, 是影响数据传输和监测数据质量的主要因素;二是在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时, 仪器设备厂家不能及时赶到现场进行维修, 严重影响数据传输率, 当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时, 环保分局以及企业对仪器设备生产厂家没有任何约束能力, 束手无策, 就只有剩下耐心等待了;三是各分局落实自动在线监测岗位职责不统一, 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8号令《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中, 非常明确的确定了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息机构承担的职责, 由环境监察负责平台监控管理;由环境监测站负责数据比对, 提供数据有效性意见;四是技术人才和培训问题, 环保分局和污染源单位普遍存在缺少必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基本的工作条件, 特别是在出现异常情况时, 监控人员由于对在线系统不明白, 不能及时处理异常问题;另外, 在线监测技术培训上也非常少, 使在线监测技术长期以来得不到很好的应用。应该讲在自动在线监测方面, 无论是环保分局, 还是污染源单位都是非常重视, 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但是在实际运行中, 有许多异常情况不是环保分局或企业本身能够解决的, 造成了数据传输和监测数据异常情况时有发生。

3 结束语

环保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的运用前景较好, 但目前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还不尽如人意, 想要真正的使系统正常运行, 笔者提出如下意见可供参考:

第一, 在内部管理方面, 一是局领导带头实施对自动在线监控, 在局长、副局长的计算机桌面分别设置访问快捷方式, 在监察大队执法人员、监测站监测人员、污染管理股室工作人员的计算机桌面也分别设置访问快捷方式, 实现快速查询环保局自动监测监控平台信息。二是在监测站安排专人每天在工作时间随时监控自动在线系统, 同时环保局配备专用笔记本电脑, 利用无线上网在节假日、非工作时间监控自动在线系统。三是在自动在线监测出现异常情况下, 形成快速处理机制, 及时通知企业查找原因, 形成书面报告传至环保局, 环保局核实后迅速上报上级监测中心站。四是加强自动在线监测和人工监测比对分析工作, 对担任减排项目的污水处理厂的自动监测系统, 结合“四个办法”实施, 每天对化学耗氧量、氨氮监测项目进行对比;在废气自动监测系统, 结合“冬季大气污染防治”专项, 每周一次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监测对比, 在分析比对出现较大误差时, 及时通知单位进行仪器校准, 保证在线监测数据准确性。第二, 在外部管理方面, 一是提高企业领导对自动在线监测工作的认识, 让企业领导明白安装自动在线监测的重大意义, 在思想认识方面首先要高度重视, 其次要付诸实际行动;二是强化企业自动在线监测管理, 要求企业制定在线监测管理制度, 安排专人负责在线监测工作, 如在污水处理厂, 成立监控室, 对自动在线监测实施24小时不间断监控, 监控室值班人员在发现异常数据时, 及时通知有关人员查找原因, 快速处理。同时环保局积极组织在线监测单位到监控管理水平相对较高、监测数据传输率比较高的单位现场学习, 吸取其他单位好的做法, 引进到本单位的实际工作中。

参考文献

[1]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监控管理系统县级系统培训第三期[Z].北京环信恒辉科技有限公司

[2]HJ/T354-2007.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 (试行) [Z].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篇3

一、兵团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

(一)监控中心建设

1、兵团级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情况。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07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农[2007]129号)和《关于拨付2007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的通知》(兵财企[2007]627号)的要求,国家环保部补助兵团315万元资金用于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兵团监控中心建设总资产300万元。

2、师市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情况。目前,兵团十四个师中,仅八师石河子市于2009年9月建成污染源监控中心,监控中心面积约90平方米,房屋装修及设备总投资350万元,监控中心建设项目于2010年通过自治区环保厅验收。

(二)管理机构和人员

1.兵团环保局于2012年成立了兵团污染源监控中心,性质为正处级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人员编制3人。

2.八师石河子市污染源监控中心于2011年3月10日成立,配备1名管理人员,9名工作人员,但目前只有两名工作人员。

(三)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建设

目前,已有77家国控企业与兵团污染源监控中心联网,其中水国控企业27家,气国控企业43家,污水处理厂7家,共114套自动监控设备(二氧化硫80台,氮氧化物80台,化学需氧量34台,氨氮34台)。

(四)已开展的工作和数据应用

采取“以点带面”的应用方式,将经过有效性审核、获得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认可的数据,应用于总量减排、排污费征收管理和环境执法等工作,通过监控中心提供的企业超标数据,对企业进行处罚。

二、现场端运营管理现状

(一)兵团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营管理现状

兵团主要采取企业自主管理的模式对辖区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进行日常管理,现场端的运行管理与维护保养工作均由各企业自主安排进行。

(二)企业自主管理方式下存在的问题

兵团国控重点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一直由企业自主运行、管理,存在着诸多问题。

1.管理模式的弊端。一方面,在线监控系统的安装和最终目的是更加严格的监督和限制企业排污,因此排污企业不会主动安装自动监控系统。另一方面,由于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营工作本身技术要很高,涉及机械电子、信息技术、分析化学等多门学科、属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一般的排污企业很难有这方面的专业人才。

2.人力资源浪费。企业安排一名环保专工具体负责该运营维护工作,由热工(仪表)和生产运行部门人员配合管理。再加上污控、监察、监测和监控中心等相关人员进行的监督管理,造成管理成本大幅提高,人力资源浪费,工作效率极低,效果不佳。

3.设备运行状况不佳。部分国控重点企业数据传输异常,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率甚低。个别企业运行、维护人员责任心不强,即使发现了异常状况,也不主动工作,并不急于解决,更不及时报告。

(三)基于现场端运营管理调查基础上的原因分析

1.基层工作负荷高、强度大。国控企业:为了降低成本,企业均采用兼职方式开展自运行工作。而且自动监控工作专业技术性强,企业一般工作人员未经过一定时间系统的、全面的培训和大量的实践操作,无法胜任。

环保部门:各师(市)环保局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所有的国控重点企业每季度开展重点源比对监测和有效性审核。在繁重的环保任务面前,勉强维持,“小马拉大车”现象十分严重。

2.运营管理成本较高。目前企业多数采用由环保专工、热工(仪表)和生产运行部门安排人员兼职进行。就企业而言,每天至少有1位负责人员和3位一般工作人员直接参与此项工作,还需要对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外出培训),成本高,效率低。

3.人力资源管理水平亟待提高。各级环保部门一般由污控组织,开展重点源监督性监测和比对监测、现场监察和监控设备现场检查,通常为6人。导致人力资源利用率不高,管理成本居高不下。

4.售后服务不尽人意。企业安装的自动监控设备在保修期内(或质保金尚未付清),仪器供应商愿意提供售后服务,较复杂的问题;设备过了质保期后,仪器厂家便不愿在提供相应的无偿服务。

三、对策及建议

目前,兵团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得到高度重视,对兵团国控重点污染企业开展自动监控,为科学、准确地掌握国控重点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为环境管理和总量减排服务,为环境行政执法提供强有力的证据。

(一)积极稳妥地推进自动监控设施的第三方运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是保证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提高监控设备运行水平的需要。排污企业只提供该设备所需要的外部环境,而仪器的操作、维护及维修均可让运营公司来承担,从而能够充分发挥设备的作用,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设施安装后无人管理、基本处理停运或半停运状态的现象。

(二)加强并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监控站房建设水平不一,环境质量欠佳。目前,兵团国控重点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站房仍存在未能按照标准建设的现象,未能实现专室专用,存在距离采样点较远、无温控设施、环境脏乱差等不同问题。

(三)严格落实自动监控准入制度,安装前严格把关。企业在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时,必须将安装方案报环保部门审核,经过环保部门事前严格把关,确保选用技术成熟、质量合格、方法适用的监测设备,严格按照规范安装,获得准确的监测数据。

四、结语

环境问题的制造者是污染者,而对公众利益的保护者是政府。政府受到政绩和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放松对企业的监管,企业在低违法成本和不健全的环境制度中谋求利益。第三方的介入,用助于解决此类问题。

参考文献:

[1]周发武.鲍建国.环境自动监控技术与管理.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7.

[2]喻义勇,董艳平,孟磊.污染源在线监控管理模式探讨[J].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2008.10.

[3]王国平.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价值在于应用[J].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2008.12.

[4]龚努,顾乡.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问题探讨[J].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2011.04.

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篇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保障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规范稳定运行和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智能监控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由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系统、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综合管理平台、省级污染源智能监控系统组成。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自动监测仪、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传感器等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监控系统是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污染源实施在线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及硬件设备等。

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综合管理平台是指部署在省级环保部门的用来接收现场端上传的自动监控数据并对其进行分析、核查、处理的软件系统(以下简称“省监管平台”)。

省级污染源智能监控系统由安装在现场端的智能监控仪器、视频监控设备和部署在省级环保部门的污染源智能监控平台组成,主要用来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数据、工作状态和设备参数进行监控。第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经验收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核查、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和参考,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各级环保部门按“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负责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日常监管。

(一)省级环保部门职责:

1.确定省级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督促市(州)级环保部门落实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任务;组建全省统一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并按要求与环境保护部监控中心联网;

2.对环境保护部委托和省级负责审批的新建项目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纳入建设项目环评验收范围同时验收;

3.对在本省内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承建、运行维护的单位进行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4.指导全省环保部门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 5.制定本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维护的技术规范;

6.负责省级污染源监控系统的管理和运行维护,并向全省各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提供技术指导;

7.负责省监管平台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对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进行分析、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8.负责省级污染源智能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9.其他与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的工作。

(二)市(州)级环保部门职责:

1.确定市级重点排污单位名单,报省级环保部门备案,督促其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并向社会公开;

2.对市(州)级负责审批的新建项目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纳入建设项目环评验收范围同时验收;

3.对市(州)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等进行日常监管,负责本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对未通过数据有效性审核的重点排污单位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负责组织对通过验收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每季度完成一次比对监测;

4.对擅自拆除、闲置、破坏、关闭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通过断电、停水、弄虚作假等手段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予以处理或处罚;

5.负责市(州)级污染源监控系统的管理与运行维护; 6.其他与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的工作。

(三)县(市、区)级环保部门职责:

1.对县(市、区)级负责审批的新建项目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纳入建设项目环评验收范围同时验收;

2.对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等进行日常监管,根据市级环保部门安排对通过验收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每季度完成一次比对监测; 3.对不按照规定建设或者擅自拆除、闲置、破坏、关闭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通过断电、停水、弄虚作假等手段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予以处理或处罚;

4.其他与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的工作。第六条 重点排污单位的责任:

(一)承担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主体责任。按照环保部门颁布的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二)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配合比对监测;

(三)负责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智能监控工作必需的房屋、交通、水、电、安全、防火、防盗、防漏、通讯等基本条件;

(四)对自动监控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按要求信息公开;

(五)依照有关规定向环保部门报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故障、检修、停运、事故及处理的情况;

(六)配合省级污染源智能监控系统现场端设备的建设、安装工作,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与智能监控系统对接所需的技术改造并承担相关费用,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与智能监控系统对接并正常运行。

第七条 省级污染源智能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单位的责任:

(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提供污染源智能监控系统所需的设备、软件和服务;

(二)提出本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与污染源智能监控平台对接所需的技术及改造要求,并做好相关协调及对接工作;

(三)运用智能化监控系统对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线索、证据进行收集整理,向省级环保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其他与省级污染源智能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相关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环保部门举报擅自拆除、闲置、破坏、关闭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通过断电、停水、弄虚作假等手段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等违法违规行为。第二章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

第九条 重点排污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中,应当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作为环境保护设施的组成部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条 重点排污单位在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

第十一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成并调试合格且联网连续正常运行时间达到168小时后,重点排污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验收监测。

第十二条 重点排污单位新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联网正常运行30日后,申请纳入建设项目环评验收;改建、扩建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应按照有关要求自行组织技术审查,并向有关环保部门报备。第三章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维护 第十三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可以在本省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工作。

第十四条 重点排污单位不得擅自停运、拆除、更换、闲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和改变设施安装位置。

第十五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时,重点排污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向属地化管理的环保部门书面报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维修、更换,必须在48小时内恢复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要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第十六条 重点排污单位生产活动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时,应在事前向负责监管的环保部门提交书面报告。重点排污单位停产(停业)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应停运,确需停运的需经负责监管的环保部门同意,并在恢复生产前重新启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第十七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和运行维护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四章 污染源智能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十八条 本省污染源智能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行费用由省级环保部门承担。第十九条 在本省从事污染源智能监控系统建设的单位不得从事本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承建和运行维护工作。

第二十条 安装在现场端的污染源智能监控设备属于政府固定资产,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损坏和干扰其正常运行。第二十一条 污染源智能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满足省级环保部门对污染源智能化监控平台正常运行绩效考核要求,对全省已建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实施智能化监控。

第五章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环保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定岗定责,每日查看省监管平台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对异常情况及时作出响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环保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不定期现场检查,发现设备运行不正常应书面责成重点排污单位立即进行修复。

第二十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需拆除或重新使用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在事前向负责监管的环保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二)建设项目的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三)不正常使用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

(四)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五)其他违反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承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在本省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的资格,用于污染源自动监控的相关产品亦不得在本省销售和使用:

(一)擅自使用不符合国家、省、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未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进口设备须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检验中心的适用性检测报告和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的设备的;

(二)不能及时提供售后服务和设备质量保障,直接导致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单位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恢复系统正常运行3次以上(含3次)或超过规定期限10天不能恢复正常运行的;

(三)使用修改系统参数、改变采样点位、违规处理监控样品、干扰数据传输等手段影响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或传输虚假数据的。

第二十七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单位有使用修改系统参数、改变采样点位、违规处理监控样品、干扰数据传输等手段影响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或传输虚假数据等行为者,取消在本省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 省级污染源智能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在本省从事污染源智能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的资格:

(一)在本省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的;

(二)不如实反映自动监控设施智能化监控结果或弄虚作假的;

(三)省级污染源智能监控系统运行绩效考核评估不合格的。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技术指南》与本办法同步实施。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篇5

第一条 为强化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是指为监控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转情况和及时、连续获得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及动态变化信息而安装的进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水或废气排放计量、污染物自动采样分析的仪器和装置以及信息接入、传输等设备设施。

第三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中心并网运行:

(一)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装置和建有渗漏液处理装置的垃圾卫生填埋场;

(二)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和3米以上窑径的工业炉窑;

(三)燃煤发电厂;

(四)日排放废水1000吨和小时排放废气1万标立方米的现有企业排污口以及日排放废水500吨和小时排放废气5000标立方米的建设项目排污口;

(五)排放一类污染物的排污口;

(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重点污染源排污口。

第四条 对应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的建设项目和现有排污单位的限期治理项目,应当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决定限期治理时一并提出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的要求,并纳入该项目验收内容。本办法颁布前已完成污染治理的,应当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

第五条 现有排污单位安装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在正式并网运行前报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装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由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中一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并网运行。验收标准是:

(一)安装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质量要求; 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输出的数据符合国家规定的比对监测误差标准; 

(三)排污单位已建立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运行管理制度。

第六条 排污单位在确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时,所选产品必须符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有关标准,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符合国家或者本市的环保技术规范。

进口的在线监测仪必须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商检证明,并符合国家或者本市的环保技术规范。

第七条 建设、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接收控制中心的经费在本地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安排。

现有排污单位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的经费以自筹为主,可以在所在地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申请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在安排该项目污染防治经费中一并安排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的所需经费。

第八条 排污单位应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纳入污染治理设施进行管理,为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的正常运行提供工作条件,保证与本单位污染治理设施同步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封或停运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维修、停用、闲置、拆除、更换应提前5日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因事故、故障及其他突发原因使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停止运行或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发生故障,排污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使用期满或元件出现故障,必须及时更换。

第九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进行定期校验,并每月不少于一次进行自检。第十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因维修等原因而停用期间,排污单位应立即启动人工监控系统,并按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

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可以委托取得省级以上资质的相应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机构维护、管理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委托前双方应签定委托合同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经定期校验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所监测的数据,可以作为排污单位进行排污申报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及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第十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的建设和运行,并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装置的运行状况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的建设和运行,并对所辖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装置的运行状况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一)拒不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的;

(二)不按规定进行校验导致自动监控装置不能正常运行的;

《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篇6

1 新形势下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发展要求

从2011年开始, 国家和地方加大了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检查和考核力度, 自动数据开始应用于排污费的核算征收工作。2012年环保部出台了《污染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 并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 2013年和2014年, 各级环保部门进一步加大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监督检查力度、加强自动数据有效性审核, 提高自动监控设备运行质量。这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责任落实、现场监管、运行检查等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15年新修订的环保法开始实施, 在当前形势下, 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在体制建设、设备监管、运行保障、数据应用等、责任追究等方面也有更高的要求和工作需要。

2 存在的问题

2.1 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管理机制体制存在的问题

由于各级管理部门的不统一, 导致在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任务贯彻落实, 文件下达办理, 情况处理反馈上, 存在多部门办理、多途径传达和报送, 一定程度上存在管理混乱, 责任不清, 效率低下等问题。

现在的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 按照管理内容大概可分为建设任务下达、建设过程监管、建设项目验收,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质控检查和考核等工作。目前各地在具体工作的组织和落实上存在理解不同、执行部门不同、管理程序不同, 缺对这些内容具体的、统一的、规范的、详实可行的管理规定和措施。

2.2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质量方面

目前, 全国投入运行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品牌有上百种, 各家设备的构造、配件和技术特点不同, 加上国家还没有报废和更新年限的统一要求, 给现在的运行维护带来很大难度, 部分设备无法满足环保部《污染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要求, 存在着设备故障率高、运行质量差, 不能真实有效的反映和监控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2.3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保障能力方面

污染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作为环保部门近年来非常重视的监控措施, 在日常的环保监管中日益发挥重要的作用, 如果没有稳定的运行保障能力, 必将会导致整个系统无法正常、稳定地运行, 就不能达到真正有效监控企业的目的, 逐渐失去建设的初衷和目的, 甚至因不能正常运行而造成大量的资金和设备的浪费和闲置, 对环保监管工作造成重大的负面影响。

3 研究与对策

3.1 加强机制体制建设、提高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能力

各地应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明确和统一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责任部门, 做好人员编制配备、能力建设和保障。建立责任清晰、体制理顺, 管理通畅的工作机制和体制, 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内容, 制定规范性文件, 确定项目审批、建设指导和监管、系统运行维护、质控检查, 企业监管和污染设施运行监管等各项内容的责任部门, 明确项目管理、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等部门的具体职责, 明确考核通报的责任部门, 提高工作的针对性, 进一步提升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能力和水平。

3.2 规范管理, 提高设备运行质量水平

为保障自动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 建议鼓励开展自动监控设备的社会化运营, 环保部门作为监管和指导单位, 制定和组织实施相关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考核管理办法及规定, 明确运营监管、运营方及企业的责权利, 以便更好、更有效的开展运营和管理工作, 确保自动监控设备的质量和效果。实施规范化的管理, 更好地为环境管理服务。

3.3 加强自动监控设备运行保障能力建设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作为污染防治设施的一部分, 其建设运行的主体应是企业, 但是自动监控设备同时又作为环保部门监管企业污染物排放的有效监控手段, 为环保执法和监管提供了重要的支持和保障。建议多方筹集资金, 根据地方财政和环保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 积极引导和企业加大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建设和运行维护方面的资金和人员投入, 鼓励引进社会化机构进入自动监控设备建设和运行市场, 提高财政补贴力度, 加强自动监控设备运行保障能力建设。

针对需要及时进行淘汰更新的设备, 建议制定相应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管理制度要求, 通过财政激励政策的实施来提高企业淘汰更新老旧设备的积极性, 通过管理制度的实施来加快企业淘汰更新老旧设备的主动性, 奖惩结合、以奖为主、以惩为辅, 提高企业自觉守法的意识, 提高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质量。

摘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是各级环保部门实施污染源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 如何进一步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与管理, 保障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可靠、稳定和高效运行, 更好地发挥监控数据的作用, 是环保监管部门需要分析和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和任务。

关键词:新形势,自动监控,问题与对策

参考文献

[1]吴晓青.大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全面提高环境执法效能[J].环境保护.2006, 1B:8-13.

《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篇7

内容导读: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管理和使用是实现污染减排的重要举措,是国家污染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为全面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削减10%的约束性指标,2007年,由国务院批准,中央财政专门安排20亿元用于污染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其中相当部分用于“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2007年底至今,中央财政又安排了大量资金用于国控重点污染源的运行与管理。

为何要编制《办法》?

截至目前,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期工作已基本完成。主要建设成果有:一是初步建成了部、省、市三级上下联通、纵向延伸、横向共享的环保物联网体系。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超额完成任务。二是形成一套法律、法规、制度、规范和标准体系。三是培养和锻炼了一批管理和技术的专业型、复合型人才。四是带动了环保产业大发展和科技创新。五是促进了环境管理手段的创新。六是推动了全国环境保护信息化能力的提高。

但是,建成后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应用和管理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制约了自动监控手段发挥更大的作用。尤其是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设备的运行管理中问题较多。例如,设备运行维护不到位、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等,导致自动监控系统不但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甚至成为违法排污企业的挡箭牌。

因此,当前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重点之一是进一步加强对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的监督检查,建立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和工作管理制度,着力提高自动监控数据的应用程度。

为指导各级环保部门加强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确保自动监控设备运行正常、稳定,数据真实准确,有必要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办法》有何特点?

《办法》有总则、监督管理、现场监督检查、罚则等多章。《办法》起草编制时,西北环保督查中心同步编制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指南》将以《办法》配套文件形式下发。

污染源自动监控是新生事物,技术性、系统性强,并涉及环境监察、监测、信息等多个部门工作职责。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出资有排污单位全资、政府全资、排污单位出资加政府补助、BOT等多种方式。

上述几方面原因造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产权、属性的复杂化。监管对象既有排污单位,还有设备供应商、集成商、运营商。《办法》力图在现有法律、法规、规定框架下,考虑地方工作的现状,主要规范现场监督检查的有关工作。

此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种类繁多且系统性强,为了使环保部门全面掌握分散安装在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基本情况,参照排污申报制度,《办法》规定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登记备案制度。

现场监督检查由谁实施?

《办法》规范的是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的现场执法检查,应由具有环境执法权的部门组织实施。

考虑到现场监督检查大部分地方是由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但同时山西、河南、内蒙古等设立独立监控中心专门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具体的监督检查主体表述为“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行使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

《办法》怎样定位?

《办法》定位是基于现场环境监督检查人员对已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企业进行的现场执法监督检查。

随《办法》同步编制《指南》,进一步细化了现场检查的内容和方法步骤,作为各级环保部门对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检查时的技术支撑。

《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等文件共同构成了污染源自动监控的工作管理体系。

其中,《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作为环保部门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的总纲,《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规定了解决数据产生源有效性问题的程序,是环境监测机构开展有效性审核工作的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约束了设施日常运行维护中各方责任,是运营管理的依据。而《办法》则是环境监督检查机构开展自动监控现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依据。

《办法》如何操作?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是一项业务性较强的工作,涉及大量的仪器仪表、化学分析、计算机网络等专业知识。

从2005年起,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污染源自动监控的相关制度、标准和规范。包括设备安装、校验、验收等各个方面。《办法》定位于执法人员的现场监督检查,突出的是可操作性。在检查内容和方法的设置上,力求深入浅出。

例如,关于检查频次问题,《办法》一是对检查频次的规定与现行检查频次保持一致,二是未强调污染源监控设施必须单独检查,而是提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应与其他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检查相结合。

同时,鉴于快速监测仪在现场执法中发挥快速、便捷和初步定量分析的作用,可为判断企业排污行为提供第一手资料。考虑到现场环境执法的实际需要,现场快速监测是必要的,在《办法》中规定了“必要时,由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督性监测或者比对监测并出具监测结果”。

此外,在与《办法》配套的《指南》中,设计了现场检查表,涵盖了例行检查和重点检查的所有内容,且均只需填写是或否,力争在一定程度上用选择题的方式克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专业性强、难于操作的问题。

当然,由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具有多学科的集成性,《办法》配套的《指南》相对较专业,也对现场环境监督检查人员提出了考验。

责任怎么追究?

由于各地污染源监控现场端仪器设备的出资、采购、产权归属、运维模式的多样化,把建设、运行管理的责任全部都推给排污单位是不合理的,但排污企业是污染产生的责任方,也是环境执法的对象,作为污染防治设施组成部分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其运行状况与排污企业的管理、工作配合等有很大关系。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精神,规定了排污单位的相关责任。

同时,《办法》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中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的规定,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视为污染防治设施,引申出《办法》中对于拒绝申报和谎报、拒绝检查、不正常使用、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对于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除一般性规定外,应该体现从严从重的原则。因此,《办法》试图建立市场退出机制,从各个方面进行递进式的约束,以达到杜绝弄虚作假的目的。

一是对于排污单位,强调其弄虚作假行为的责任主体,除罚款和通报批评并向社会公布外,如以弄虚作假行为掩盖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还要限期治理和追缴排污费,并对其法人处以罚款,加大对弄虚作假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是对于设施生产厂商,如协同或参与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公开通报批评,对同类产品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同时重新启动该生产厂商已有各类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国家适用性检测和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审查程序。在未通过重新检测、审查前,暂停其环保产品认证标志使用,使其退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生产、经销市场。

三是对于社会化运行单位,如协同或参与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公开通报批评,对其负责运行管理的设施一律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同时重新启动对其有关资质的国家认证审查程序,在重新审查通过前,暂停其有关资质,使其退出运行市场。

《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篇8

2009-05-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使用和管理,规范环境监测管理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是指通过国控企业安装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获取的监测数据。

国控企业名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第三条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装的自动监控设施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二)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考核合格。

第四条 验收合格、日常运行定期考核合格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获取的自动监测数据,认定为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第五条 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排放总量核算、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环境执法等环境管理行为的依据。

第六条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由市(地)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责任环保部门)负责。

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责任环保部门)负责。

第二章 责任

第七条 国控企业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 国控企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应当严格执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和《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

第九条 国控企业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与责任环保部门的污染源监控机构(指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应急指挥中心或设在环境监察、环境监测或环境信息机构的监控平台等)联网。

第十条 国控企业应当依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2007》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运行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台帐信息,储存足够的备品备件。

第十一条 国控企业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巡检、维护保养、定期校准和校验,对异常和缺失数据进行标识和补充。

不论何种原因导致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缺失,国控企业均应在8小时内报告责任环保部门。

在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期间,国控企业要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向责任环保部门污染源监控机构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进行人工监测的检测机构需具有相应的监测资质。

第十二条 国控企业应当配合责任环保部门开展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由责任环保部门组织验收,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已通过地市级以上环保部门验收的,经省级环保部门认定,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责任环保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规程》。

第十五条 责任环保部门依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考核规程》,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责任环保部门的污染源监控机构在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正常传输进行监控;

(二)向责任环保部门提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考核方案;

(三)发现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异常情况时,要迅速通知国控企业,同时通知当地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四)将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提供给环保业务部门;

(五)结合季度考核报告和企业自检报告,依据相关技术规范处理缺失和异常数据,形成完整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库。

第三章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

第十七条 国控企业安装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中的相关仪器应当选用经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

(二)数据采集和传输符合《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等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应当符合第八条的要求;

(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与监控机构能够稳定联网,并保持数据一致。

第十八条 国控企业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建设,并主动向责任环保部门申请验收。

第十九条 责任环保部门在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当组织规划财务、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信息、污染源监控等部门在60日内完成验收或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第二十条 验收合格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由责任环保部门颁发验收合格证,合格证由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式样,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作。

第二十一条 新、改、扩建的建设项目按照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经与环保部门的监测机构联网,并经责任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四章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应当每小时传输自动监控数据。连续排放污染物的国控企业,每天保证有24个监测数据;间歇排放污染物的国控企业,监测时间由责任环保部门确定。

第二十三条 国控企业每季度第一个月前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责任环保部门提交上个季度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自检报告。

自检报告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分析、数据缺失和异常情况说明以及企业生产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责任环保部门对国控企业使用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组织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信息、污染源监控等部门每季度至少考核一次,考核内容包括比对监测、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以及设施运行情况检查等。

第二十五条 国控企业应当严格按责任环保部门的考核结果要求按时整改。

第二十六条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对责任环保部门的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进行检查,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对国控企业进行监督考核。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国控企业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造假、违规设定仪器参数、违规运行或其它影响正常运行的严重违规行为,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考核不合格,责任环保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责任环保部门在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予以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责任环保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补充条款,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篇9

1.1 管理目的

饮用水水源地是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在某种意义上是一座城市的生命源泉。因此,水源地水质是否良好和水量是否充足会关系到千家万户,关系到城市的稳定与发展。逐步杜绝供水和用水的结构型、生产型、消费型浪费,使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得到提高,使存在地下水超采、海水入侵、水体污染等问题的饮用水水源地得到有效治理。通过实施诸如隔离防护、污染源综合整治、生态修复与保护等工程能够维系水源地周围的生态系统平衡,合理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输水损失,保障城市居民饮用水水质和水量安全。

1.2 管理体制

完善《水法》配套法规建设。进一步完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论证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对水资源的配置作用,为建立流域统一管理体制和城市水务一体化改革提供政策法规支撑和保障。

在水利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制机构能力建设,积极推进水利系统综合执法改革,通过改革体制和调整机制,按照业务行政管理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技术检验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原则,整合执法力量,实现各项执法任务的协调统一,把水行政执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适应建设法制政府的需要。建立运转灵活、保障有力、管理科学的水行政执法模式,加强对各类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确保水利工程和水利资源免遭破坏,减少水利规费的流失。

2 饮用水水源监控体系建设

辽宁省城市饮水安全存在部分水源地水质不达标、供水保证率低以及地方性氟中毒等问题。全省县级以上城市日缺水169万m3,缺水严重的是中部的沈阳、鞍山、营口,西部的葫芦岛、阜新、锦州,南部的大连。绝大多数县城也面临缺水问题。相当一部分城市水源污染严重,威胁到饮用水水质。因此需要加强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监控体系建设。

2.1 水量监控体系建设

针对辽宁省水资源相对紧缺的实际情况,在采取工程措施对水源环境加以保护的基础上,还必需加强对水源地的监测工作。按照《辽宁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取水人应当在取水口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由于辽宁省自来水公司和取水大户取水计量设施安装率偏低,而且部分计量设施不能满足远程实时监测系统建设的要求,因此迫切需要对全省地表水集中供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进行远程取水计量[1]。

建设全省集中供水水源监测系统,实现对所布设监测站点取水量的实时监测。全省集中供水水源监测系统由取水计量监测站网和省(市)监测中心组成。

2.1.1 取水计量监测站的组成

取水计量监测站设计采用实时自动监测、时实传输的方式进行。各监测站由电子取水计量设施、远程监测终端(RTU)、通信模块及其他附属设备构成。

2.1.2 省(市)监测中心的组成

在省水利厅设置系统总中心,在14个市设置分中心。

a.设计目标。由各市分中心实时远程监测取水计量监测站的取水量信息,利用监测数据,分析统计各种相关报表,辅助区域的水资源决策分析。省水利厅总中心远程实时接收各市取水工程的取水量数据及相关的统计分析数据,为全省水资源决策提供依据。

b.中心构成。各省(市)监测中心由计算机等硬件设备和监测服务决策辅助系统组成。

硬件设备主要包括数据库服务器、通信服务器、Web服务器及通信设施等。其中,数据库服务器用于存储各分中心上报的各种实时数据;通信服务器用于接收各分中心上报的数据,并保存到服务器中;Web服务器提供公众了解信息的通道,同时提供水利厅相关工作人员的办公平台。

监测服务决策辅助系统中,监测模块负责监测数据的接收、处理、分析、入库;服务模块负责各种统计报表的生成,支持Web浏览;决策辅助模块应根据监测数据对不同决策条件下的水资源供需平衡状况进行分析,为水资源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2.2 水质监控体系建设

2.2.1 现状

目前辽宁省水环境监测中心初步建立了水质监测资料整编系统,基本实现了省厅中心及各分中心水质数据的计算机处理与管理,但是水质监测资料数据库尚未建立,对全省水环境质量状况评价、趋势分析与预测仍依靠人工方式,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全省水质信息网络服务系统,不能实现省、市间的水质信息共享。

2.2.2 建设目标与任务

通过整编现有水质监测资料,实现水质监测信息的综合管理,实现数据的实时查询、分析、预测,并将结果以统计图表、电子地图等方式生动直观地显示出现,为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建立覆盖全省的三级分布式水质及相关信息综合数据库,实现对监测站网采集的数据的实时网络数据传输、接收处理和入库;适应目前广泛应用的Web技术趋势,提供多用户信息检索服务,进行网络信息发布;初步建成以GIS为平台,以网络数据库管理系统为基础,以Web方式为主导的信息管理、查询、发布机制;提供友好的人机交互界面和优良的管理模式,实现对全省水质信息数据分层次统一管理、分析和利用,并达到数据共享的目的,满足水质信息化、现代化的总体要求。在对饮用水水源地、入河排污口等水质信息进行全面统一管理的基础上,开展水质变化状况研究,进行水质模型的应用和验证工作,建立系统的模型库和参数集,建立并完善辅助决策系统,进行决策支持的应用研究,能方便地进行预警预报并直观显示不同方案的结果,为决策人员提供直观的对比结果,最终形成完整的水质信息服务系统,满足水源地保护等水资源管理与保护工作的需要。

2.2.3 建设内容与实施计划

以地理信息系统和水质综合数据库为支撑环境,采用浏览器/服务器的体系结构,结合COM+技术,以构件为基础单元,降低业务功能之间的耦合,提高聚合性,完成水质信息管理系统软件的功能开发,从而构建起完善的水质信息管理系统,以便实时地提供各种图形数据,为水资源保护和日常管理提供先进手段和科学依据。

系统结构主要分三部分:水质实时信息录入子系统、水质报表生成子系统和信息管理与发布子系统。水质实时信息录入子系统主要实现实验室采集的水质检测数据在监测中心(分中心)自动接收入库;水质报表生成子系统主要根据水质数据库中的信息实现自动生成各类水质报表(标准格式);水质信息管理与发布子系统以水质综合数据库和地理信息系统为基础,在综合分析水量、水质、污染源等各类信息的基础上,对流域、省区水质的现状、发展及变化进行实时的监控、分析和发布,为水资源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水质信息管理系统软件设计利用现有工作基础,采用B/S和C/S混合的多层体系结构。以现有部水文局的标准数据库为基础,进行一定的增加设计,形成流域水质数据库,以地理信息系统为平台,通过Web GIS服务,使用C/S结构水质相关数据的导入等功能,利用浏览器进行水质信息的查询、分析、预测、管理等交互。通过对各类信息的综合分析,实时监测水质现状和发展趋势,分析水质污染程度及影响,拟定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方案和对策。

2.2.4 监控信息管理系统能力建设

监控信息管理系统能力建设主要包括两部分:系统硬件建设、系统软件配置。硬件建设主要包括系统必需的计算机、打印机以及中心站所必需系统服务器。监控信息管理系统软件根据各级水环境监测中心的规模、承担的监测任务和服务范围,按水质信息管理服务系统软件配置标准进行规划,主要包括系统软件开发的数据库、地理信息系统等软件开发和使用平台,监控信息管理系统程序等。

2.2.5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主要内容为辽宁省城市集中供水水源地水环境质量状况通报等。

2.2.6 能力建设

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监控体系能力建设是在现有常规分析的基础上,提高全省水质监测的范围和监测频次,提高水质监测的分析检测能力和机动监测能力[2],建设标准化、规范化的水质分析室,提高对突发性水污染事故的反应能力以及对突发性水污染事故的预测、预报能力。

针对实验室规模较小、设施较差的情况,进行实验室的总体改扩建,达到水文基础设施建设标准;针对实验室仪器设备落后与老化严重的问题,更新和改造实验室现有监测仪器设备,使其水质信息采集能力和分析测试能力达到国家先进水平;针对监测机动能力和应急能力差的弱点,建立机动灵活的移动实验室监测系统,添置水质监测采(送)样专用车。

3 饮用水源应急预案

为规范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制度,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水污染信息,避免和减少水污染事件造成的损失,提高应对突发重大水污染事件的能力,应制定《辽宁省城市集中供水水源地水质应急监测预案》。应急预案应体现以人为本、重在预防的原则[3],一旦流域发生水污染事件,应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效能,有序实施监控和救援,最大限度地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尽力把水污染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对地级行政区以上城市及20万人口以上的以地表水为主要饮用水水源的城市初步拟定了在连续干旱年、特殊干旱年及突发水污染事故情况下的城市饮用水安全应急控制预案。

4 结语

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的管理要建立起以水权管理为核心的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管理制度体系、与水资源优化配置相适应的节水工程体系。以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水质水量预测为基础,建立饮用水水源监控体系[4],预测规划水平年饮用水水源水质水量状况,核定保护区外围水域纳污能力。在此基础上,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入河排污总量控制和排放总量控制方案,以便于有关部门进行相应陆域污染源的治理和控制。

摘要:饮用水水源地水量和水质的监测与计量是水源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分别从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体制、饮用水水源监控体系建设、饮用水源应急预案三方面介绍了辽宁省饮用水水源地监控信息管理系统能力建设情况。

关键词:管理体制,饮用水水源地,监控信息,建设

参考文献

[1]曹广祝,强毅,李峰,等.李官堡水源地地下水流场数值模拟及预测[J].中国水能及电气化,2011(8):7-13.

[2]韩枫,王威,魏磊,等.河南省水源地监测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与应用[J].治淮,2015(1):63-64.

[3]李晓涛.加强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监测体系建设暨保证饮水安全[J].黑龙江水利科技,2008(5):91-92.

《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篇10

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

(暂行)

为配合“污染源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规范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仪器设备的选型、安装和验收,保证污染源现场监测数据准确可靠,特作以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

根据《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对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内的国控重点污染源:

1、CODCr排放量占全国污染负荷65%以内的,应在主要排放口安装COD/TOC在线自动监测仪、污水流量计、数据采集传输仪。在此基础上可安装pH在线监测仪、氨氮在线自动监测仪、等比例采样器、视频监控设备等。

2、SO2排放量占全国污染负荷65%以内的,应在主要排放口安装SO2连续在线监测系统、流速等烟气参数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数据采集传输仪。在此基础上可安装烟尘、颗粒物、NOX等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系统、视频监控设备等。

此外,根据本地区地域、行业的特点与需求,可安装总磷、总氮、水中油、重金属等自动在线监测仪。对于其他重点污染源,可参照国控污染源标准执行。

二、仪器要求

所有安装于监控现场端的自动监控仪器设备,必须是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产品。

1、COD/TOC在线自动监测仪

污染源COD在线自动监测仪性能指标应符合《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HJ/T377-2007)相关要求。COD在线自动监测仪应包括采样单元、样品预处理与计量单元、消解单元以及数据处理与传输单元等。

污染源COD在线自动监测仪须选用氧化原理的仪器,主要包括:重铬酸钾氧化-光度测量法、重铬酸钾氧化-库仑滴定法、燃烧氧化-红外测量法、氢氧基氧化-电化学测量法等。

对于非重铬酸钾氧化原理的仪器,应根据现场污水排放状况,在与《 GB11914-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方法比对基础上,做好COD工作曲线,并应根据排污企业的生产工艺、污水组分的变化,及时调整COD工作曲线。

2、污染源烟气排放SO2连续在线监测系统

污染源烟气排放SO2连续在线监测系统(含流速、含氧量、湿度、温度、压力等烟气参数)应符合《HJ76-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相关要求。

污染源烟气排放SO2的在线自动监测系统按取样方式可选择释稀抽取式、直接抽取式和直接测量式;按二氧化硫分析原理可选择紫外荧光、非分散红外、非分散紫外、紫外差分吸收(DOAS)或定电位电解测量技术。

3、污水流量计

流量计应符合《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HJ/T 15-2007)、《CJ/T 3017-93 浅水流量计》以及压力传感器流量计等相关要求。

4、数据采集传输仪

数据采集传输仪电气指标应参照《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技术条件及检测方法》,数据指标应符合《HJ/T212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要求。独立设臵的数据采集传输仪应符合《污染源在线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的有关要求。

三、现场安装

1、排放口规范化

排放口应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发[1999]24号)以及地方环保部门有关要求,进行规范化整治。

2、监控站房要求

监控站房与排放口采样点距离应小于50米。

监控站房和高度应能满足设备操作和维护的需要。原则上面积不应小于2.5×2.5m2;房顶最低处高度不低于2.2米。站房应具备防漏、防尘、通风、消防、接地、避雷等基础条件。站房内应安装空调,并保证环境温度:5℃~40℃,相对湿度≤85%。

站房内供电电压应符合AC 220V±10%,频率50 Hz。功率不小于6KW;电源引入线应使用照明电源,严禁使用动力电源;电源进线应有浪涌保护器;电源应有明显标志,防止用户以外断电;接地线应牢固,并有明显标志。站房电源开关的设臵应设系统总开关,对每台仪器均应设独立控制开关。

3、污水在线自动监测仪器的安装

污水在线自动监测仪器的安装应符合《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相关要求。

污水排放口应按照《JJG 711-90 明渠堰槽流量计》或《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HJ/T 15-2007)的有关要求安装污水流量计,以便测量污水排放流量。堰槽应避免使用精度不高的玻璃钢材质,流量较小的排放口应避免使用巴氏槽。

(1)污水采样系统安装要求

采样系统应保证采集有代表性的水样,将水样无变质地输送至在线监测仪器取样分析或采样器采样保存。采样系统应尽量设在流路的中央部,采水的前端设在顺水流方向(减少采水部前端的堵塞)。对于漂浮物较多的污水可采用10~20目的金属筛网阻隔,避免漂浮物堵塞采样口。测量合流排水时,在合流后充分混合的场所采水。采样系统取水位臵应在排放口采样断面的中心。采样点水位不应小于0.5m,当一般水深大于1m时,应在表层下1/4 深度处采样;水深小于1m时,在水深的1/2 处采样,并应设臵成可随水面的涨落而上下移动的形式。并应同时设臵人工采样口和供自动采样器采样的采样口,以便做比对试验,保证数据的正确性和可比性。采样系统的构造应保障在0℃以下可以工作并不至被损坏,应采取必要的防冻保温和防腐设施。采样取水管材料应对所监测项目没有干扰,并且耐腐蚀。取水管应能保证监测仪所需的流量,采样管路应采用优质的硬质PVC或PPR管材。采样头应做适当固定,防止随意挪动。

(2)COD在线监测仪安装

仪器安装位臵应避开腐蚀性气体、较强的电磁干扰和振动。现场在线监测仪应落地安装,或壁挂式安装,并有必要的防震措施,保证设备安装牢固稳定。在仪器周围应留有足够的空间,以方便仪器的维护。现场监测仪工作所必需的高压气体钢瓶,必须稳固固定在监测用房的墙上,防止钢瓶跌倒。

(3)废液回收

对于重铬酸钾氧化原理的COD在线自动监测仪器所产生的废液应以专用容器予以回收,并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危险废物贮存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有关规定,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不得随意排放或回流入污水排放口。

2、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的安装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的安装应符合《HJ/T 75-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相关要求。

(1)维护和取样平台

为便于CEMS的维护、运行和标准分析方法取样比对,应设臵永久、安全、便于采样、测试的操作平台。操作平台应符合《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中4.2.3的要求。

操作平台宽度(平台外侧至烟囱/烟道的距离)与长度应能保证标准分析方法采样枪正常方便操作。操作平台与地面之间应易安全通行,当设臵之字形楼梯、分段爬梯时,爬梯宽度应不小于0.9米。

(2)标准分析方法取样孔

为便于CEMS的定期比对和校验,CEMS取样点位处应具有标准分析方法取样孔,标准分析方法取样孔的位臵应满足《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中4.2.1和4.2.2的要求。

3、数据采集传输仪

本条指独立设臵的数据采集传输仪设备,对集成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可参照执行。

(1)数据采集传输仪主机的安装

数据采集传输仪主机应安装于监控站房内,一般应采用壁挂式安装,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2)引入数采仪的电缆或导线要求

数采仪电源引入线应避免与一次仪表共电,各配线应整齐,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靠;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5cm的余量。屏蔽线应遵守单端接地的原则。线全部接完后,数采仪过线孔的防护帽必须旋紧,以起到防护效果。

采用无线传输方式的仪器,通电前必须装好GPRS/CDMA的天线。(3)数采仪与一次仪表的连接 数采仪与监测仪表信号线的连接,模拟接口:采用2芯屏蔽线连接,数采仪的模拟接口负载电阻为250Ω,对应标准电流信号的4—20mA(兼容0—20mA/1—5V/0—5V),接口线长度要看测量仪表的负载能力而定,一般连线长度≤500米。数采仪与监测仪表信号线的连接,数字接口(RS232):采用3芯屏蔽线连接,一般连线长度≤10米。数采仪与监测仪表信号线的连接,数字接口(RS485):采用2芯屏蔽线连接,一般连线长度≤1000米。

四、整体调试

1、安装准备:

现场仪表均进行单独上电测试正常后,要按照符合各自仪表的安装规范要求安装固定。现场监控系统要求的上、下水,压缩空气(或空压机)均应准备就绪。

仪表间连线完毕,且检查无误。电源线、信号线(模拟和数字的)、电话线、网线等电气连线的布线,应符合《电气装臵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布线规范。信号线应采用屏蔽抗干扰措施,屏蔽层应单端接地,信号传输距离应尽可能缩短,以减少信号损失。

通讯线路(电话线、网线)、SIM卡(GPRS、CDMA)完好,并测试使用正常。

整理电线、电缆,清理现场环境。

2、设臵与测试

设臵各类仪器的工作参数。对于模拟输出的测量仪表,调整模拟输出对应的量程。检测数据采集传输仪的显示结果与测量仪表的一致性:要求模拟输出接口对比误差≤0.2%;要求数字输出接口的仪表数值完全对应,滞后时间≤30秒(监测仪器自身的滞后不算在内)。

设臵通讯参数,采用测试软件检验数据采集传输仪与监控中心通讯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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