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律师收费标准

2024-05-16

西安市律师收费标准(共10篇)

西安市律师收费标准 篇1

《西安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意见》已于2016年2月1日经西安市律师协会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实施。

西安市律师协会 2016年3月10日

西安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意见

为引导律师事务所合理收费,促进我市律师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精神,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求,以下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3、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要按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范围、原则和方式

除上一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应当考虑服务成本、资信水平、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因素,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方式,与委托人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价格。

律师事务所不得通过降低服务质量,肆意压价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律师事务所应当公示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采取计件收费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的,代理一个案件多个诉讼阶段的(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仲裁程序),从第二个阶段起,可酌情减少收费。

三、按件收费指导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事诉讼案件(含附带民事诉讼仅就民事部分代理的案件)、非诉讼调解的民事纠纷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可以计件收费。每件收费数额可在3000元至300000元幅度内议定,具体价格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四、按标的额收费指导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事诉讼案件(含附带民事诉讼仅就民事部分代理的案件)、非诉讼调解的民事纠纷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代理每个诉讼阶段的收费数额依照下列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计算: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每件按5000元收费起,但最高不能超过30000元;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收费比例为7%—9%;(3)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收费比例为6%—8%;(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收费比例为5%—7%;(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收费比例为4%—6%;(6)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收费比例为3%—5%;(7)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含1亿元)收费比例为2%—4%;(8)1亿元以上部分,收费比例为1%—2%。

民事诉讼案件中如有反诉,反诉案件的代理费依照反诉标的额和上述标准另行酌减30%收费。

上述收费标准是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

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首次代理的案件,再次代理的,可以给予本标准下浮10%—20%范围内适当优惠。

五、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和收费指导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认定为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案件:

1、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作为一审的案件;

2、集团诉讼案件;

3、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

4、涉及专业知识,需要聘请非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方能办理的案件;

5、涉外(含涉港、澳、台的自然人或投资主体)的案件;

6、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认可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可以在上述规定收费标准的5倍以内收费。

六、行政诉讼、仲裁业务的收费指导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行政诉讼案件,以及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参照民事诉讼案件协商确定。

七、非诉讼业务的收费指导标准

非诉讼业务一般按件收费或按时收费。按件收费时可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并在此基础上调2至3倍收费。

涉及下列非诉业务的可参照以下标准收费:

1、资信调查、咨询建议书、法律意见书、律师见证等(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不低于3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每件在3000元基础收费上按财产标的的4%—9%累计收费;

(3)资信调查、咨询建议书、律师见证等,按财产标的额2.5%收费,但最低不得低于5000元;

2、审查、起草、修改合同、章程、参加项目谈判等收费数额依据合同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计算: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不低于5000元;(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收费为3%;(3)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收费为2.7%;(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收费为2.4%;(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2.1%;(6)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1.0%;(7)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含1亿元)为0.5%;(8)1亿元以上为0.2%。

3、公司改制,按照所涉及的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1)100万元以下部分(含100万元)收费不低于100000元;(2)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5%;(3)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3%;(4)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2%;(5)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含1亿元)为0.9%;(6)1亿元以上部分为0.5%。

4、股权转让、股票上市、参与破产程序(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收取费用)参照公司改制收费标准执行。

5、房地产项目专项法律服务,按该项目投资总额的0.9%—1.5%收费。

八、计时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事务,可协商按计时收费,计时收费标准可在每工作小时1000元至3000元幅度内议定,具体价格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计时收费应根据律师的实际工作量据实累计计算,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费,一项工作中有两名律师提供服务的应分别计算各自的工作价值后予以累计,律师事务所在一项具体工作中提供三人以上律师服务的,仅计算计时单价较高的两位律师的工作价值。

九、风险代理收费指导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事务,律师事务所可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数额在标的额20%—30%范围内议定;特殊情况下,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可协商另议具体比例。

十、法律顾问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1、担任家庭及个人法律顾问,20000元-100000元/年,最高上浮不超过5倍。

2、担任微创型企业法律顾问,50000元-100000元/年,最高上浮不超过5倍。

3、担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经营性单位法律顾问,50000元-150000元/年,最高上浮不超过5倍。

4、担任中型企业法律顾问,100000元-300000元/年,最高上浮不超过5倍。

5、担任大型企业法律顾问,300000元-1000000元/年,最高上浮不超过5倍。

6、对微创企业的法律顾问费可优惠10-30%;对法律顾问单位的专项活动或非法律顾问合同约定的事项提供法律服务时,须依照本指导意见中的计费标准另行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对法律顾问单位的诉讼、仲裁案件,依照一审民事诉讼标准可下浮10—20%收费。

7、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可根据聘请单位的注册资本数额、企业规模、年营业额、法律事务的多少及难易程度等确定法律顾问费的具体数额。

十一、其他

1、本指导意见中律师服务收费不包含律师为提供服务支出的行政、司法、鉴定、评估、拍卖、翻译、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也不包含律师为提供服务支出的差旅费用。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评估费、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查档费、翻译费、文印费、证人出庭补贴等不属于律师服务收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但双方有约定的除外。

2、本指导意见由西安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西安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可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状况适时修改本指导意见。

3、本指导意见已于2016年2月1日经西安市律师协会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3月15日起公布实施。

西安市律师收费标准 篇2

业内人士分析, 李庄一个案子收150万元加速了北京律师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出台。

北京市发改委、北京市司法局日前发布《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试行) 》、《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规定自5月30日起, 在北京代理民事诉讼等5类案件的律师收费将实行政府指导价, 并明确规定了各类案件的具体收费标准。

在受到市民欢迎的同时, 新标准也在北京律师界引发了一场争论。“按照这样的标准收费, 很多律师就活不下去了。”一些律师公开表达了不满。

记者调查发现, 律师们的质疑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律师收费凭什么要政府指导?政府制定律师收费标准的法律依据何在?与此同时, 一些市民也担心, 这个收费标准能得到不折不扣地落实吗?在实施中会不会又搞成“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如果律师有意规避、不按标准收费, 老百姓能通过何种途径维权?

“实行政府指导价”有法律依据吗

“代理民事诉讼等5类案件的律师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并非北京市的发明。相反, 北京是除西藏之外, 最后出台收费指导价的省市。

早在2006年, 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就已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 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 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 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 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 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北京市此次出台的规定, 不过是对《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重申, 并依据该管理办法第六条的授权具体规定了“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而已。

对此, 有学者认为:“对律师主要业务活动实行地方政府分别制定指导价并直接干预收费的做法并不符合法律人自治的原则, 也有损于根据律师与客户的合意确定服务报酬这一自由职业的本质。”“行政指导和行政处罚直接用于律师收费, 弄不好很可能导致这样令人哭笑不得的结局:法院还没有来得及跳出地方财政约束的‘金钟罩’, 刚翻身不久的律师事务所却又听到了地方指导价以及行政处罚的‘紧箍咒’。如此一来, 不仅审判独立和律师自律等理念难以落实, 要消除司法体制的地方主义流弊也将面临更大的阻力。”

作为最懂得权利保护、权利诉求的律师, 在质疑“律师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合理性之外, 对其合法性也在追问:“制定这样一个关系到北京几万律师切身利益的收费标准, 法律依据何在?”

对于这个问题, 《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给出了答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 对于“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显然, “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是被当做“重要的公益性服务”看待了。对此, 中国政法大学律师学研究中心主任王进喜表示认同。在他看来, 律师服务是可以归类于“公益性服务”的, 因为律师收费制度不仅体现了律师和委托人的关系, 还体现了律师同司法制度、司法利益的关系。“就后者而言, 律师收费决定了委托人诉诸司法的可能性, 并对司法效率及社会关于司法制度公平性的整体观念有影响。此外, 律师收费制度与法律援助制度、诉讼保险制度等一起, 共同构筑了保障公民诉诸司法能力的制度框架。因此, 考察律师收费问题是有一定的公共政策基础的, 公共利益是一个重要的维度”。

《律师法》的相关规定, 为“律师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该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律师收费办法, 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而《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则明确把“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的定价权, 授予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同级司法行政部门”。

可见, 律师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 北京市的收费标准和收费管理办法在合法性上没有疑义。

会不会被人钻了空子

记者调查发现, 出于对律师漫天要价、高收费、乱收费现象的强烈不满, 对北京市新出台的律师收费标准, 多数市民持欢迎态度。但同时他们也担心, 这样一个“迫降”律师收费的标准, 能得到不折不扣地落实和执行吗?

老百姓的担心是有道理的。在其他一些已经出台政府指导价的地方, 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并不乐观。

对于精通法律的律师而言, 规避政府指导价标准也许并不困难。以刑事案件为例, 按照北京市的收费标准, 从侦查、起诉到一审, 一个完整的诉讼阶段下来, 律师最高收费不得超过5万元。但如果改计件收费为计时收费, 则可以轻易突破5万元的限制, 这是合法的规避。另外, 还可以通过收费标准自身的漏洞来规避。收费标准有这样一个弹性条款, 对于“案件法律关系复杂”、“案件涉及疑难专业问题”以及“重大涉外案件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可以“按照不高于规定收费标准的5倍收费”。而何谓“复杂”、“疑难”、“重大”, 标准是相当模糊的, 这就为规避政府指导价留下了缺口。除去上述两种方式, 对超过标准部分的收费, 以法律咨询或法律顾问的方式变相收取, 也是一种规避手段, 因为按照规定, 对于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 实行的是市场调节价, 收多收少双方协商确定, 政府不进行干预。尽管《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规定“不得为规避政府指导价改变或变相改变所提供法律服务的类型”, 但实践中如何认定, 并不简单。

违规收费效力如何

如果遭遇律师违规收费, 当事人通过何种途径维权?这也是老百姓关心的问题。

对此, 《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是这样规定的:“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 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可以提请市律师协会调解处理, 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那么, 一旦闹到法院, 对于违反政府指导价标准的收费行为, 法院将如何认定其效力?

对于这个问题, 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巩沙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举例说, 一些地方出现过此类诉讼:“法院的判例依照合同法支持了律师和当事人的合同约定, 而没有支持‘指导价’。”

记者没有检索到巩沙律师提到的案例。但从法理来分析, 这样的“判例”似乎是有问题的。

《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可见, 政府指导价的执行具有法定的强制性, 对于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 经营者只有执行的义务, 没有改变的权利, 可以反映执行中的问题, 提出价格制定是否合适的看法, 但政府调整之前必须严格执行。否则, 就属价格违法行为。《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还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上述两条规定构成一个强制性法律规范。而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合同无效”。也就是说, 一旦律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标准违规收费, 那其直接法律后果应当是:相关的《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的收费条款无效。无效合同或者合同条款当然不具备履行条件, 是不能履行的。怎么可能“依照合同法支持了律师和当事人的合同约定, 而没有支持‘指导价’”呢?

可否借鉴律师费转付制度

一个值得关注的现实是, 即便按照北京市即将施行的律师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不少老百姓仍然认为收费过高, “还是请不起律师”;而律师们同样也牢骚满腹, 认为“这样收费, 根本活不下去”。有没有更好的办法解决这样的矛盾呢?一些专家提出, 律师费转付制度值得借鉴。

据专家介绍, 目前,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确立了律师费转付制度。这种制度, 通过确立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这一转嫁机制, 将胜诉当事人的损失降到最低, 同时, 对违约行为予以惩戒, 达到维护公平和正义的目的。我国法律并没有建立这种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的转嫁机制, 律师费是由各方当事人自行负担。很多被侵害方进行诉讼, 花去时间与精力, 却往往要支付律师费用而“赢了官司输了钱”;许多经济条件差的群体, 因为诉讼成本过高, 而不得不放弃使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某些有钱人又滥用诉权, 占用和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此外, 虽然我国正在积极推行法律援助制度, 但是对于众多贫困当事人来说可能是杯水车薪。因此, 此时建立律师费转付制度确有必要。

专家们还指出, 我国有关法律的立法精神已为建立此制度提供了依据,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 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也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可见, 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符合我国的立法趋势。

专家认为, 建立律师费转付制度, 有助于解决在收费问题上“律师不满意, 百姓还嫌高”的矛盾。

相关链接

《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试行) 》刑事案件收费标准:

1.刑事案件收费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1) 侦查阶段, 每件收费2000至10000元。

(2) 审查起诉阶段, 每件收费2000至10000元。

(3) 一审阶段, 每件收费4000至30000元。

上述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2.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3.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 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

4.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 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 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

律师事务所对我的收费合理吗 篇3

我是一个偏僻小山村的农民,今年4月与同村肖某因合伙纠纷打了一场官司,争议标的为8000元。当地一名律师主动为我提供了代理服务,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前后以正式收据向我收取了900元的律师费和200元的办案差旅费等其他费用,共计1100元。前不久,在县城机关工作的一名亲属告诉我,该律师事务所至少多收了我300元的费用。请问,律师费应如何收取?该律师事务所收取的费用是否合理?

湖南 刘沁

刘沁读者:

律师费又叫律师服务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是对律师付出劳动的补偿。它有计件收费和计时收费两种形式。究竟采用哪一种形式由委托人自愿选择,但这两种收费均应严格按照《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由接受委托的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在律师服务实践中,一般使用比较多的是计件收费。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案件争议标的不高,律师费最适合采取计件收费。根据《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关于计件收费的规定:“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案件依照争议标的在规定的比例幅度内分段累计收费:争议标的1万元以下的,收费标准为500~1000元/件……”由此可知,该律师事务所向你收取了900元律师费在法定标准之内。鉴于你居住在偏僻的小山村,交通不便、调查取证难的实际情况,向你收取了200元的办案差旅费等其他费用,也符合《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3条第2款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在办理法律事务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文印费、办案所需差旅费,以及经委托人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因此,该律师事务所向你收取了1100元的费用既是合理的,也是合法的。

太原市最新律师律师收费标准 篇4

一、办理民事、行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涉及财产争议标的额,在不高于下列比例(标准)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收费标准

10000元以下 500-1000 10001元-100000元部分 5%-4% 100001元-500000元部分 4%-3% 500001元-1000000元部分 3%-2% 1000001元-10000000元部分 2%-1% 10000001元以上 1%-0.5%

二、办理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50-500元/次;代理申诉和控告,300-1000元/件;申请取保候审,500-1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500-3000元/件;

3、一审阶段:1000-6000元/件;

4、刑事自诉案件代理以及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6000元/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规定执行。

三、办理刑事案件以外的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3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的收费规定执行。

四、办理仲裁案件,按照民事案件标准收费。

五、担任法律顾问,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按协议约定收费。

六、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按协议约定收费。

七、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或制作法律事务文书和有关的法律事务的其它文件,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按协议约定收费。

八、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交通费、公证费、异地办案差旅费等,由委托人承担,支付方式由协议约定,按协议约定收费。

九、其它

1、上述收费标准指诉讼案件一审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办理一审而办理二审的案件,按一审标准收费;曾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案件,二审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发还重审及再审案件,收费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涉及仲裁的案件,曾经代理仲裁的,诉讼一、二阶段按仲裁阶段收费标准减半收费;办理执行案件,按照一审标准减半收费;案件复杂,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在标准以外,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的5倍。

2、“标的额”的确认:凡提起诉讼的以人民法院立案时审定的诉讼标的为准进行计算;非诉讼按照代理时承办项目的标的额确定。

3、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案件指:

(1)民事案件中涉及三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民事案件,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当事人一方破产、需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作为被告进行诉讼的经济案件,联营企业的纠纷案件,合伙经营的纠纷案件,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其它比较复杂的案件。

(2)刑事案件中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数罪并罚案件,被告在三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以及起诉书指控情节特别严重,数额巨大的其它案件。

4、实行财政补助的律师事务所及贫困县律师事务所原则上应按上述收费标准的低限收费,或与委托人协商。

5、律师事务所进行风险代理,代理费可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按协议约定收费。

6、律师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办案,当地收费标准高于我省收费标准的,可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依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协商,按协议约定收费。

7、律师接受外国机构当事人办理法律事务,适用国民待遇,实行对等原则。可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依照有关规定协商,按协议约定收费。

律师收费标准 篇5

一 仲裁,调解,复议,诉讼

1、刑事案件,按阶段收费:

(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5000元~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5000元~20000元;

(3)审判阶段:每件收费8000元~40000元;

(4)刑事自诉案件:每件收费6000元~30000元;

(5)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按民事案件收费另行计酬;

(6)刑事案件依案件复杂程度、工作量大小、是否在本地办案可协商增加收费标准。

2、民商事案件,按标的分段收费:

(1)不涉及财产关系或财产标的在10万元以内的,每件收费3000元~10000元。

(2)财产标的超过10万元的,还应按下列比例另行收费:

A、10万~100万元的部分为2.5%;

B、100万~500万元的部分为1.5%;

C、500万~1000万元的部分为1%;

D、1000万~5000万元的部分为0.5%;

E、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0.25%。

(3)已代理一审,继续代理二审或者再审的,二审或再审酌情减半收费,但最低费用不低于3000元。

3、行政案件:

(1)每件收费3000元~20000元,涉及财产部分按照民商事案件收费之规定另行收费;

(2)涉及土地权属、房地产、吊销营业执照等内容的案件,收费10000元~50000元。

4、涉外案件或办理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的,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协商适当增加收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本规定最高标准的5倍。

二 非诉讼法律事务收费

1、办理制作法律文书等诉讼法律事务,可以根据需要实行协议或计时收费。

2、办理公司清算事务,根据案件复杂情形,每件基本收费30000元,另按委托人清盘所得财产金额1~3%加收律师费;代为整理并向法院提交企业破产申请文件,每件收费10000元。

3、设立公司或代表处、办事处,每件基本收费8000元,另按注册资本金额的0.1~0.5%加收。

4、股权转让、企业并购或不动产收购,每件基本收费30000元,另按转让标的金额0.1~0.5%加收。

5、以非诉讼方式处理合同纠纷案件:每件基本收费10000元,另按合同标的金额0.2~0.5%加收。

6、合资、合作企业项目或商品房开发之专项法律服务,每件基本收费30000元,加按合同标的金额的0.2~0.5%加收。

7、公司兼并,资产重组或股份制改造等专项法律服务,每件基本收费50000元,另按合同标的或注册资本金额0.1~0.5%加收。

8、工程招投标、投融资、BOT项目等法律事务:每件基本收费50000元,另按项目标的金额0.5~1%加收律师费;项目标的金额5亿元以上的,协商收费。

9、合同见证:房产,股权转让,每件基本收费1000元。

10、以非诉讼方式代理投资者权益纠纷或股东之间其他纠纷案件:每件基本收费10000元,另按争议的0.1~0.5%加收。

11、出具律师函,追讨债务类案件,每件最低收费不低于1000元。

12、出具法律意见书,资信调查报告,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专利调查:每件收费2000元~50000元。

13、代办财产(含不动产和动产)调查,财产抵押登记,公证或者登记手续:每件收费1000元~2000元。

14、代办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每件收费3000元。

15、谈判:每件基本收费5000元,另按项目标的的0.1~0.5%加收律师费。

16、办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根据服务事项的复杂程度和所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量协商收费。

17、律师在厦门市城区外办理上诉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应支付外勤补助(误工费)

三 风险收费

律师事务所经与委托人协商,可以实行胜诉或执行回款风险收费,但收费额最高不超过案件所涉财产标的金额的30%;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得超过本规定最高收费标准的3倍;当事人需预交一定金额的基本办案费用。

四 按时收费

1、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基本单位,不足一小时的部分按一小时计算。承办律师为2人以上的,应以各自的计费标准和实际工作分别计算时间。当事人来事务所现场咨询的,每小时最低收费200元,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

2、计时计费分5个档次:

(1)200元/小时

(2)400元/小时

(3)600元/小时

(4)800元/小时

(5)1000元/小时

3、律师在本城区办理法律事务时,路途中的时间按累计实际时间减半计算.律师之异地办案乘坐车、船、飞机花费的时间及必要停留时间减半计算,但每一昼夜最多为4小时。

4、诉讼案件实行按时计费的参考标准:

(1)查阅案件材料5小时

(2)查阅案件相关材料(每次)2小时

(3)调查收集证据(每次)4小时

(4)代理参加调解2小时起算

(5)会见犯罪嫌疑人4小时

(6)庭前准备工作(准备辩护,代理要点,书写辩护词,代理词,分析案件等(每案)8~10小时

(7)出庭(每次)4小时

(8)代为申请财产保全,先与执行(每案)3小时

(9)代为提出上诉2小时

5、非诉讼案件收费的参考标准

(1)提供法律咨询1小时起算

(2)办理其他非诉讼业务2小时起算

五 工作费用

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所需鉴定费,翻译费,查询费,调查费,资料费,复印费,通讯费及其他必须之开支费用,凭单据向委托人据实报销。但餐费每人每餐不超过100元。

六 优惠

以上各项服务收费,如委托人系本所顾问单位(含个人),可酌情优惠10%~20%(基本费除外)

上海律师收费标准 篇6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等五项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经研究,本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规定如下:

一、计件收费

(一)代理刑事案件

1、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1500-10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2000-10000元/件;

3、一审阶段:3000-30000元/件。

代理刑事自诉案件或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上述标准酌减收费。

(二)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3000-12000元/件。

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

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可以根据诉讼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8%-12%,收费不足3000元的,可按3000元收取;

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5%-7%;

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3%-5%;

1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部分收费比例为1%-3%;

1亿元以上部分收费比例为0.5%-1%。

三、计时收费

代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以及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的计时收费标准为200-3000元/小时。

四、收费说明

(一)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数个罪名或数起犯罪事实,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费。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

(二)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可按较高者计算。反诉案件,可在本诉案件收费的基础上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三)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四)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在不高于规定标准5倍之内协商确定收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标准及相关办法由市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届中国标准化论坛在西安举行 篇7

第六届中国标准化论坛2009年4月6日在西安市举行。这次论坛由国家质检总局、陕西省人民政府、国家标准委联合举办, 是第十三届中国东西部合作与投资贸易洽谈会的重要内容之一, 也是国家质检总局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蒲长城、陕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吴登昌、国家标准委副主任张健伟、总工程师于欣丽、中国标准化协会理事长李忠海出席了论坛。来自国内外的专家学者和企业代表作了主题演讲。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蒲长城在讲话中强调, 近年来标准化工作得到了各级政府和广大企业的高度重视, 标准化工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作用日益显著, 希望社会各界更加关心和支持标准化工作, 更好地发挥标准化工作在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的作用。

陕西省吴登昌副省长在讲话中指出, 陕西省标准化工作紧紧围绕建设西部经济强省的目标, 取得了显著成绩, 做出了突出贡献。陕西省将进一步发挥标准化作为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桥梁作用, 出台标准化创新激励政策, 努力推进和实施标准化战略。

国家标准委副主任张健伟在讲话中首先回顾了改革开放30年来标准化事业取得的显著成效, 深刻分析了当前标准化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以及标准化工作发挥的新作用。健伟副主任强调,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 标准化工作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充分依靠部门、行业和地方各级政府, 广泛动员企业、科研机构和全社会各个方面的力量, 共同推进标准化战略的实施。他指出, 在规划和布局上, 国家标准体系建设要处理好速度与结构质量效益的关系, 解决好不完善、不适应的问题;在力量摆布上, 要突出重点, 加快标准体系建设, 加快标准制修订工作, 配合有关部门和行业实施好重点产业的调整和振兴规划;要加强标准化政策与国家科技政策、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 推动标准化战略与科技战略、产业发展战略的整体推进、综合实施, 促使标准与科研、产业更加紧密的一体化结合;要努力提高我国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能力和水平, 增强话语权。

广东省律师收费标准 篇8

粤价〔2006〕298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司法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司法厅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分类管理。广东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和司法厅共同制定(见附件)。律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省律师协会可以制定收费的计价指引供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参照执行,并报省物价局、司法厅备案。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和承办律师的业务能力;

(四)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五)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六)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

(七)办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第七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八条 计时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其提供法律服务耗费的有效工作时间,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按确定的每小时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

采用计时收费的,在结案后,律师事务所必须向委托人出具工作清单。

计时收费的计算规则由省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省物价局、司法厅核准后执行。

第九条 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委托法律事务为基本单位,按规定的数额或在规定的范围、幅度、限额内具体商定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

第十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十一条 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只收取基础费用,其余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 件等先行约定,达到约定条 件的,按约定支付费用;不能实现约定的,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第十二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委托事项的难易程度和委托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在规定的收费标准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可扩大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下浮幅度。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异地办案差旅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及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以下简称“办案费”),不属于律师服务收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但在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中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办案费可以由委托人直接支付,也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代行支付。由律师事务所代为支付的,律师事务所可以预收办案费。

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五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所有的律师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有关事项应当在双方的委托代理合同或委托书中载明,明确收费项目、收费的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数额、付款方式、时限、条 件及争议的解决方法等。

第十七条 律师服务费和办案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个人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必须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预收办案费必须出具书面确认单据,并严格按约定用途合理使用。委托事项办结后,必须开列办案费使用清单,提供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与委托人结算,结余部分或不能提供票据的,已收取的办案费应相应予以退还。

第十八条 因律师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或因委托人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事宜依据《合同法》办理。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律师事务所不得以排挤其他律师事务所为目的,通过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吸引委托人,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律师服务收费规定,但必须在收费合同中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方式、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第二十三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

(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三)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

(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律师法》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的;

(二)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规定的;

(三)不向委托人提供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用概算,不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不向委托人提交代交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的有效凭证的;

(四)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规定的;

(五)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

第二十六条 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0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价〔2005〕157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

附件:

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

一、按计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200-3000元/小时。

二、按计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 1.刑事:

(1)侦查阶段:2000-6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6000-16000元/件

(3)审判阶段:6000-33000元/件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列标准执行。

刑事案件因时间或地域跨度极大、属集团犯罪和其他案情重大的、复杂的,可以在不高于规定标准1.5倍之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2.不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3000-20000元/件

三、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收费标准: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 5万元(含5万元)以下:免加收 5万-10万(含10万元):8% 10万-50万(含50万元):5% 50万-100万(含100万元):4% 100万-500万(含500万元):3% 500万-1000万(含1000万元):2% 1000万-5000万(含5000万元):1% 5000万元以上:0.5%

四、收费说明:

1.上述收费标准允许上下浮动20%。

2.上述二、三项收费标准和比例是代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代理一审而代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曾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的或曾代理一审或二审,再代理发回重审、再审申请或确定再审案件的,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涉及仲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或二审阶段按仲裁标准减半收费。执行案件按一个审级收费。

遗产官司的律师收费标准 篇9

2、超过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5%;

3、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4%;

4、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3%;

5、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2%;

6、超过5000万至1亿元(含1亿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1%;

7、超过1亿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0。5%。

遗产继承官司打多久

遗产官司一般打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遗产官司的诉讼时长如下:

1、对于案情简单、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般要打三个月;

2、对于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则要打六个月;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则还可以延长三个月。

继承权诉讼时效期限应当从继承人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这就是说,继承人一旦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就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并且在知道自己权利被侵犯之日起两年内必须行使,否则就将失去法律的保护。但在出现法定事由时,2年诉讼时效可能被中止、中断或延长。

所谓诉讼时效中止,就是指由于一定事实的发生(如发生战争、大规模自然灾害、遗产管理人尚未确定等),诉讼时效暂停计算,从中止原因消灭之日起,时效期限连同中止前的期限继续计算。但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须在诉讼时效期限的最后6个月内容发生,如在之前发生的不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

西安市律师收费标准 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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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附收费具体标准2009年12月05日 星期六 20:46怪怪怪!女仔脑晕晕买房,快快快!律师来帮忙!

唐红炬的快乐日志

·

昨日办案回来已经很晚 朋友来电话 说他小妹想买房

一个人去某大型中介所,被一帮人劝的劝,拉的拉,头晕晕的就签了一份购房三方合同,交了3次钱,都不是购房款,因此一定要等着我回来,看看合同有没有可以挽回的余地了。

路上堵车厉害着呢,到约定地点我已经晚40分钟,好不容易到了,隔着玻璃门,看见他们还端端正正在那里纹丝不动,我知道,这两个人真的是遇上麻烦了。

果然,审阅合同后发现,有合同总价 没有交款日期,没有一个具体的交楼日期;

有说所有交易中产生的税费都由乙方交纳,没有具体哪些税,哪些费,完全是口袋费用写法;

有违约后对购买方的罚则,没有对出卖方的罚则;

有出售人签名,却是代理人。连业主是谁都不知道;

合同签了,连房产证的复印件也没有一个。

我问:“你看过房子没有,是谁的房子” 小妹弱弱的说:“看过房子,还可以,但那么多人围着我

这个说好,那个也说好,我也真的觉得好,就没有问,他们把准备好的东西给我,我就按照他们说的签了。”

??!

我问,按规定,有些税是需要业主承担的,比如个人交易后产生的所得税。有些是要分担的,如契税。你怎么都承诺自己承担?还有,就是影响到税、费的那些因素,你是否已经查明,比如,是第一套房屋出卖还是第2套房屋出卖,业主从买入后,到现在卖出是否已经超过5年,这些都是后期缴税项目,差异很大项目。有些税能高到15万,方法得当,税可能只需要5千元。可开不得玩笑啊!

“我都被他们搞糊涂了,又不懂得这些,所以没有问你说的那些情况,而且

我根本就不知道这些情况需要了解啊!”。小妹瞪大着眼睛,回答着我的问题。“现在我想过,房子并不像他们说的那么好,我不想买了,你看,我交的那3万5千元是否可以退回来。

·····

连吃饭都没有吃,这连环的问题都出来了,想想,······咱们还是解决肚肚的问题才说吧,要不,律师都成了瘦鸡啦。哈哈 而且,可以先想清楚,咱们没有必要 每次都来现场快速反应,先考虑考虑,吃饭也成了援兵之计的借口啦。哈哈哈,俺

大笑三声,手起箸落,毫不留情的就把桌上的肥肉干掉了,这红烧肉多好啊。现在不吃,等到俺娶老婆啦,肯定会被严格管制,先享受享受再说,有土匪大爷做,那就先做了。待俺以后做孙子时候,也不后悔呗!!

大嚼三口,肥气扑鼻,摇头晃脑,落入肥肠。哈哈哈,咱再来三声大笑,开口说来了。

这么说来,那个闺女啊。你这次上的当可不小哦。先简单跟你说这个人所得税,如果业主不是唯一的房产,是第二套房,第三套房,那么业主要交纳买卖房的差价的20%部分作为个税,按40万买入,75万卖出,差价可是35万叻

如果是买房后,5年内卖房,还得有营业税,否则,不用交营业税等,这交了3次的费用,因为都被对方写成是“定金”。所以,无法在毁约的情况下收回。

我看一说,这闺女傻眼啦。咱就留点口德呗!

赶紧安慰她说:“没有关系,有俺帮你下次把关呢!!”

(继续中)

----------------------------房产法律陪同购房服务内容

一、预售商品房

1、陪同看房、审阅售楼资料

2、对拟购房产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状况进行调查

3、审查、修改、补充购房认购书

4、审查、修改、补充购房合同

5、代理购房者与房产商(或者出售人)谈判、签订购房合同

6、为购房合同提供律师见证服务

7、代办购房登记、产权登记手续

8、代办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手续

9、代办房屋验收交接手续

10、起草、审查、修改装饰装修合同

11、起草、审核装饰装修项目清单及购买相关材料清单

12、代理各类购房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二、二手房服务内容

1、陪同看房、审阅房产出售相关产权证等资料

2、对拟购房产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状况进行调查

3、审查、修改、补充并陪同签订购房定金协议(合同)

4、审查、修改、补充并陪同签订上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5、代理购房者与房产中介(或者出售人)谈判、签订购房合同

6、为购房合同提供律师见证服务

7、代办购房登记、产权登记手续

8、代办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手续

9、代办房屋验收交接手续

10、起草、审查、修改装饰装修合同

11、起草、审核装饰装修项目清单及购买相关材料清单

12、代理各类购房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购房法律服务收费标准

一、购房全程法律服务:

1、一手房购房全程法律服务 0.4—1%,但不低于2000元

2、二手房购房全程法律服务 0.5—1%,但不低3000元

3、预售商品房转让全程法律服务 0.5—1%,但不低于3000元

二、购房单项法律服务:

1、对拟购房产进行前期调查、签约、法律咨询 1000-2000元

2、代办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500--1000元

3、代办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按揭贷款或转按揭贷款 500-1000元

4、购房资金监管 3000-10000元

5、代办水、电、煤、有线、宽带、电话过户或开通、落户等手续 200-500元

6、起草、审查、修改定金、买卖合同 1500-5000元

7、起草、审核装饰装修项目清单及购买相关材料清单 500-1000元

8、签订购房合同专项法律事务 1500-5000元

9、代理诉讼另行收费

注: 1)如果有中介公司参与房产法律事务所陪购的法律服务事项及收费可以具体协商;谈判未能达成买卖合同,委托人中止购房的,仅收取调查费和咨询费及交通费人民币500元。2)集体委托的优惠:如果同一小区同类业主集体委托,按照上述标准给予优惠,人数越多优惠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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