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的通知

2024-08-26

关于转发《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的通知(精选6篇)

关于转发《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的通知 篇1

江苏省物价局

苏价服„2011‟225号

关于转发《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市)建设局(委)、房产局,物价局:

为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房„2011‟68号)。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切实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实施备案管理,是相关主管部门掌握房地产经纪机构情况,有效实施监管的重要措施。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市、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取得备案资格证明。已备案企业跨行政区域异地承接业务时,还需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到项目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取得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备案资格证明。

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及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等信息向社会公布,供房地产交易当事人选择,并通过搭建信息平台、发布风险提示等方式,引导当事人委托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相关业务,并将机构备案相关情况及时通知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对未经备案的机构和未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员代理的业务申请,房地产交易与登记、租赁、抵押等业务部门应不予受理。

二、强化房地产经纪人员管理

实行房地产经纪人和经纪人协理持证上岗和全省统一标牌并挂牌执业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行业管理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要推广使用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存量房买卖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房地产经纪机构要严格执行交易资金监管制度,与商业银行签订的协议,要明确专用账户的性质、管理要求、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相关内容,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并报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业务。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向买卖(交易)双方收取交易资金监管费等名目的费用。

三、积极推行存量房交易网上签约备案制度

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和房屋登记机构要大力推行,全面组织实施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的相关工作。房地产经纪机构取得备案资格证明后方可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未取得备案证书的,不予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要加强对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的监管,发现房地产经纪机构有虚拟经纪委托合同、交易合同,虚报委托价格或虚拟成交价格等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整改,整改期间可暂停该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网上签约。

四、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管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收费,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并实行明码标价。严禁肢解收费项目、巧立名目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完善信用档案,推进经纪行业诚信建设

各省辖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并结合实际情况和专项整治工作,建立本地区经纪机构信用档案,于11月底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六、完善工作机制,形成行业监管合力

各地房地产、价格主管部门及房屋登记机构要各司其职、协同管理,共同做好房地产经纪活动监督和管理工作。要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信息共享制度。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活动情况及时通报,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协调处理。

七、开展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整治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省定于今年7月至11月开展全省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整治活动。各省辖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价格等主管部门按照《全省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详见附件1),制定本地区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及时布置所辖县(市)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并加强指导和检查;各级房屋登记机构要积极配合、主动作为开展整治工作。要重点查处并曝光一批经纪机构发布不实信息、违反调控政策、违规收费、赚取差价、不正当竞争、挪用交易资金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7月底前,各省辖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将本地区整治工作布置情况及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分别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物价局上报。

附件:

1、全省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房„2011‟68号)。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附件1:

全省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建立公平竞争、诚实信用、运作规范的市场秩序,进一步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房„2011‟68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定于今年7月至11月对全省房地产经纪行业集中开展一次专项整治。现就专项整治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任务

通过专项整治,落实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依法重点查处房地产经纪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群众投诉和媒体曝光的典型案例,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使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完善房地产经纪市场信用体系,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规范诚信的市场环境。

二、专项整治主要内容

(一)机构备案及经纪人员管理方面

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分支机构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从业人员是否为注册有效期内的房地产经纪人或经纪人协理;从事辅助工作的人员,是否建立实名登记和工作卡制度,挂牌上岗。

(二)从业行为方面

是否提供或者代办虚假证明材料、协助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不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是否建立业务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是否由房地产经纪人员签名,并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的是否在房地产经纪合同上签字;是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明码标价、举报电话;是否违规分解收费项目、巧立名目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是否使用工商和建设部门联合制定的存量房委托合同、买卖合同等合同示范文本;是否违法违规提供房屋租赁经纪服务;是否按规定办理网上签约备案。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各市、县(市)房地产、价格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进行动员部署。7月底前,各省辖市房地产、价格主管部门应分别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物价局报送全市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各县(市)房地产、价格主管部门应分别向省辖市房地产、价格主管部门报送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二)自查自纠阶段(8月)。各市、县(市)房地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要对照整治工作内容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

(三)检查督查阶段(9月-11月)。各地要按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突出重点,点面结合,采取重点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巡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群众举报投诉的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要进行重点检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物价局将于11月上旬对各地专项治理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各省辖市要于10月下旬对所属县(市)专项治理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各设区市房地产、价格主管部门应于10月底前将本地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分别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物价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整治,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具体措施,对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地房地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分工协作,统一部署,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建立完善信息互通、联动的执法机制,形成整治合力。

关于转发《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的通知 篇2

《通知》要求各地切实负起责任, 加大查处力度, 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一是明确要求各地加强商品住房预售行为监管。今后, 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 并严格按照预售方案申报价格, 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二是要求对已经取得预售许可, 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 以及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 进行严肃查处。三是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的各种违禁行为, 包括炒卖房号, 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 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 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 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手段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等。四是要求各地健全房地产信息公开机制。政府要及时准确地将批准的预售信息、可售楼盘及房源信息、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等向社会公开;房地产开发企业则要在销售现场明示预售许可情况、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等信息。五是明确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 制定商品住房现售管理办法, 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售商品住房。

《通知》要求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一是要求各地严格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管理, 合理确定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和工程形象进度要求, 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 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二是强化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住房预售方案销售商品住房。预售方案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等。预售方案中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 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三是要求各地加快完善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 明确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 确保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工程建设。四是明确商品住房要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 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

《通知》强调要加强预售商品住房交付和质量管理。强化预售商品住房质量保证机制, 鼓励各地推行预售商品住房质量保证金制度。

《通知》要求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机制。各地要通过房地产信息网络公开等措施, 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尤其对退房率高、价格异常以及消费者投诉集中的项目, 要重点核查。积极拓展房地产信用档案功能和覆盖面, 信用档案作为考核企业资质的依据。

关于转发《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的通知 篇3

一、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

按照中组部、国家经贸委《“十五”期间全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纲要》(国家经贸培训 [2001)748号,以下简称《培训纲要》的要求,国家经贸委归口管理全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负责全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实施工商管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指导国家经贸委经理学院、企业管理培训中心、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和企业培训机构的建设;审定工商管理培训资格院校,统一监制工商管理培训证书,指导全国企业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企业经营管理培训工作。各地经贸委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统一规划、协调、组织和实施本地区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二、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机构的市场准入、资格审定和资质认证

确保培训质量是规范市场的根本出发点,也是培训工作的生命所在。根据《培训纲要》要求,凡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工商管理培训的机构,心须进行市场准入的资格审定和资质认证。国家经贸委将继续抓好序列内培训中心和经理学院建设,严格工商管理培训院校的审定,凡从事此类培训业务的机构应具有工商注册证明、收费物价许可等文件材料,并需到当地经贸委培训机构登记。

同时,从事此类培训业务的机构要有具备资格且业务过硬的师资队伍及符合企业实际的、满足被培训者个性化需求的培训教材。国家经贸委将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机构的办学质量评估,以规范培训机构的培训行为,促进培训机构的改革发展,提高培训机构的力、学质量和水平。

三、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宏观指导和规范化管理

国家经贸委将加强对承担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的培训机构的指导。各培训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经贸委制定的教学计划,开展工商管理培训等培训业务,颁发由国家经贸委统一监制的工商管理培训证书。培训教材应尽量使用国家经贸委推荐的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根据统一的教学计划改编的规范性教材。各培训机构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应有省级有关部门认可的资格证书。国家经贸委将定期对从事企业经营管理培训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令其限期加以纠正,不能按期改正的取消其培训资格。

各类企业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参与规范培训市场的建设,依法抵制各种乱收费、低质量、乱发证的行为。对在培训服务中有弄虚作假的违规行为,有维护自身享受优质培训服务的权利。今后,凡出现上述违规行为时,企业有权拒绝参加。

四、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市场的监管和法规建设

各地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主管部门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树立服务意识。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市场的监管。同时,要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及社会中介机构的关系,推进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的法制化和市场化进程。

凡从事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的机构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开展培训。国家经贸委将依据有关政策引导和规范各培训机构针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行为,培育培训市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坚持制止和杜绝“乱办证、乱收费、乱发证”的现象发生。凡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面向企业举办各种培训班,要由同级经贸委统一协调。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的管理办法。

关于转发《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的通知 篇4

关于转发《关于转发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 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

通 知

驻县各房地产估价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行为,维护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现将市房管局《关于转发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各房地产估价机构必须按照建住房[2006]294号文件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在2007年2月27日前,将自查报告及《信丰县房地产交易秩序估价机构自查表》及《信丰县房地产 1 估价机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基本情况表》报送县房产管理局房地产交易管理所。2月27日,县房管局将成立检查小组对县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全面检查。

2、严格查处违规设立房地产估价分支机构的问题。凡是不符合要求设立的房地产估价分支机构或以“办事处”、“联络点”设立评估分支机构,必须在2007年2月28日前全部撤除,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撤除分支机构的,将严肃处罚。

3、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违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将公开曝光,将有关情况录信用档案上,并报省建设厅吊销其资质证书或降低资质等级。对严重违法违规的从业人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赣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经营行为记录管理制度》,责令其5年内不得涉入房地产业。

4、在外地进行工商注册的驻县房地产估价机构在信丰县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完成业务后,应向县房管局交易所留存房地产估价报告备查。

附件:

1、关于转发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市房字[2007]17号);

2、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294号);

3、信丰县房地产交易秩序估价机构自查表;

4、信丰县房地产估价机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基本情况表。

二00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房地产 估价机构 监管 通知

抄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县委阳纯普副书记,县政府谢永清副县长

信丰县房产管理局人秘股

2007年2月25日印发

关于转发《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的通知 篇5

管理的通知

2006年11月20日,汉寿县人民政府,汉政发〔2006〕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房地产转让(销售)及建筑安装工程税收(以下简称房地产税收)征管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县房地产税税收实行“一体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整合部门的管理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充分发挥税收的调控职能,是稳定房价、促进房地产市场及建安市场建康发展的需要,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切实统一思想。县政府成立汉寿县房地产转让(销售)及建筑安装税收征收管理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分管城建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地税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房产局、县建设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任办公室主任,县地税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房产局、县建设局的分管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主要负责贯彻实施相关政策,搞好组织协调,建立督查、评估、考核、奖惩等工作机制,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明确职责,信息共享

房地产转让(销售)及建筑安装税收涉及税种多,征管难度大,县财政、地税部门要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县国土资源、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审批发证时应先审核税收征收管理情况,凭县地税部门填发的《建筑工程项目登记表》、汉寿县房地产转让(销售)及建筑安装完(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地税完税凭证)和县财政部门开具的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以下简称契税完税凭证)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验收备案、权属登记证书。各责任单位应明确专人与县财政、地税部门相互联系,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各单位从其他部门获得的有关资料应当保密。

(一)县国土资源管理局

1.审验内容在受理土地出让权属登记申请时,应审验地上建(构)筑物转让的地税、契税完税凭证。

在受理土地转让权属(变更)登记申请时,应审验土地转让的地税、契税完税凭证。在受理土地使用权分户登记时,应审验分户地税、契税完税凭证。在权属登记流程中,没有提供地税、契税完税凭证或完税凭证上注明的交易金额与办证金额不符的,不予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完税凭证上注明的交易金额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应及时向县地税、财政部门反馈,待核实征收后,再予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契税、地税完税凭证应当归档以备查验。2.信息传递

2006年12月1日前办理的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情况,按照权利人名称(交易双方)、土地权属状况、等级、登记时间、坐落地点、面积、土地评估价格、土地交易价格等内容进行整理,在2006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造册传递给县地税局和县财政局。

2006年12月1日后办理的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情况,按照前款所列内容进行整理,在次月10日前,分明细造册传递给县地税局和县财政局。

土地基准地价等相关文件应及时向县地税局提供。

(二)县建设局 1.审验内容

在受理报建及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时,应审验《建筑工程项目登记表》,没有提供《建筑工程项目登记表》的,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在受理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申请时,应审验建安工程地税完税凭证。没有提供地税完税凭证或完税凭证上金额与规划金额不符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在工程验收时,应审验建安工程地税完税凭证,没有提供地税完税凭证或完税凭证上金额与验收金额不符的,不予办理建筑工程验收备案手续。

《建筑工程项目登记表》或地税完税凭证上注明的数量和金额明显偏低的,应及时向县地税部门反馈,待核实后,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验收合备案手续。

《建筑工程项目登记表》复印件和地税完税凭证应当归档以备查验。2.信息传递

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1日期间办理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验收备案手续情况,在2006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造册传递给县地税局。

2006年12月1日后办理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验收备案手续情况,在次月10日前,分明细造册传递给县地税局。

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1日期间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况,按照办证时间、房屋规划位置、证件户主、审批面积等内容进行整理,在2006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造册传递给县地税局。

2006年12月1日后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况,按照前款所列内容进行整理,在次月10日前,分明细造册传递给县地税局。

将已批准的容积率在1.0以下的住宅项目清单,在2006年12月31日前提供给县地税局;新批住宅项目中容积率在1.0以下的,在次月10日前,分明细造册传递给县地税局。

(三)县房产局 1.审验内容

在受理建设单位、个人自用的建筑物办理权属登记申请时,应审验建安工程地税完(免)税凭证。

在受理房地产销售(转让)的房产权属登记申请时,应审验地税、契税完税凭证。在权属登记流程中,没有提供地税、契税完税凭证或完税证明上注明的交易金额与办证金额不符的,不予办理房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完税凭证上注明的交易金额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应及时向县地税、财政部门反馈,待核实征收后,再予办理房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契税、地税完税凭证应当归档以备查验。2.信息传递

2006年12月1日前办理房产权属登记的,按照房屋产权人(交易双方)、登记时间、坐落地点、建筑面积、交易价格等内容进行整理,在2006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造册传递给地方税务局。2005年1月1日到2006年12月1日期间办理预售许可证情况在2006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造册传递给县地税局。

2006年12月1日后办理房产权属登记和预售许可证的,按照前款所列内容进行整理,在次月10日前,分明细造册传递给县地税局。

房地产平均交易价格等情况应及时向县地税局提供。

(四)县地方税务局

1.明确县地税局办税服务厅为地税经办单位,负责各协税护税部门之间、各下设机构之间的信息收集、整理、传递、归档。税政科负责各协税护税部门的业务指导,负责对其下设机构的房地产转让(销售)及建筑安装工程税收征收管理进行监督检查。2.加强地税完税凭证的管理,制定管理办法。纳税人缴清税款后,地税机关方能出具地税完税凭证。

3.对各部门反馈完税证明金额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情况,要认真审核,及时向相关部门传递核实后征收情况。

4.自2006年12月1日起,按月将土地转让及地上建(构)筑物转让征税情况造册传递给县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将竣工建

筑工程税款结算情况造册传递给县建设、房产部门;将房地产销售(转让)征税情况造册传递给县国土资源、房产、财政部门。

地税完税凭证、《建筑工程项目登记表》的名称、式样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5.制定科学的税收减免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减免税规定,符合减免条件的,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出示有效证件,经地税机关审核后,依法依程序予以减免,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免地方各税。

(五)县财政局

1.明确县农税局为具体经办单位,负责各协税护税部门之间、各下设机构之间的信息收集、整理、传递、归档,负责各协税护税部门的业务指导,负责对其下设机构的契税征管进行监督检查。

2.自2006年12月1日起,县财政局按月将契税征收情况造册传递给县国土资源、房产、地方税务部门。

3.制定科学的税收减免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减免税规定,符合减免条件的,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出示有效证件,经财政机关审核后,依法依程序予以减免,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免契税。

(六)县审计局、县监察局 县审计部门每年要对征收单位、协税护税部门进行年度审计,加大对房地产开发及建安项目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审计、监督力度。依法对国有建设开发单位进行建安税收审计,具体审计时间

和处理方法按湘财库〔2001〕36号文件执行。县监察部门要对征收单位、协税护税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对未履行职责的单位、部门负责人及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七)强化信息化管理手段,逐步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数据库,开发房屋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综合信息管理网,提高工作效率和透明度。县政府办协调房地产管理信息化工作,各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三、规范程序,依法征管

(一)房地产转让

账务健全且使用税控装置的房地产纳税人,在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依法向受让方开具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次月10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财政、地税机关申报缴税、报送相关资料,申请填发地税、契税完税凭证。

对账务不健全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以及临时转让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在签订房地产产权转让合同后10日内,持房地产产权转让合同复印件,向房地产所在地财政、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申请代开发票,填发地税、契税完税凭证。

房地产产权受让人持房地产所在地财政、地税完税凭证,分别到县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二)建筑施工

从事建筑安装的单位和个人,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10日内,持工程合同、工程预算书、建筑设计图纸、税务登记证复印 件等资料向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建安项目登记,并取得《建筑工程项目登记表》,在工程项目竣工后1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结算缴清应征税、费,并取得建设工程地税完税凭证。

开发商、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承建单位的《建筑工程项目登记表》复印件,到县建设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持承建单位的地税完税凭证到县建设部门办理建设工程验收备案手续、规划许可证正本手续。

自用的房产建设单位、个人,持承建单位的地税完税凭证到县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三)其他办理土地权属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持地税、契税完税凭证等相关资料,到县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有关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四、加强监管,严明纪律

县审计、监察部门应当对县地税、财政、国土资源、房产、建设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为未出具完税凭证的纳税人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或不按工作规程办事而造成税收流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有关规定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造成税收流失的,由县财政、税务机关依法对责任单位处未缴、少缴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附件

1、建筑工程项目登记表

附件

2、汉寿县房地产转让(销售)及建筑安装完(免)税证明

关于转发《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的通知 篇6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加强和改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信贷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市场研究,增强市场适应能力。

房地产业是我国新的发展阶段的一个重要支柱产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贯彻科学发展观对确保房地产业及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深入分析房地产市场发展与信贷增长的相互关系,关注房地产业发展周期及房地产市场、客户出现的新变化,建立与政府规划、土地、建设、人民银行、统计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对房地产行业政策调整及市场变化作出反应。

二、坚持科学发展观,制定稳健经营战略。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研究制定稳健的房地产信贷政策和发展战略,科学把握房地产贷款的成本和风险变化,防止盲目跟进和授信过度集中。要根据房地产市场形势,及时分析房地产贷款风险状况,调整房地产贷款结构及投放策略,健全资本约束和稳健经营机制,确保房地产信贷审慎投放和稳健运行。

三、完善内控措施,健全风险管理制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及有关规定,对房产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不同类型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完善各类房地产贷款风险分类制度,建立动态的风险拨备机制。改进房地产贷款客户的信用评级和统一授信管

理办法。建立各类房地产贷款分类统计及风险敞口的月度监测与分析制度,健全房地产贷款风险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

四、严格执行有关信贷管理规定,规范开发贷款行为。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扎实做好房地产贷款“三查”,全过程监控开发商项目资本金水平及其变化,严禁向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不含经济适用房)、“四证”不齐等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贷款。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严禁以流动资金贷款名义发放开发贷款。对于囤积土地和房源、扰乱市场秩序的开发企业,要严格限制新增房地产贷款。防止开发企业利用拆分项目、滚动开发等手段套取房地产贷款。

五、加强尽职调查,注重防范土地储备贷款风险。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评估和审慎发放土地储备贷款。贷款前,要加强对储备土地的性质、权属关系、契约限制、开发规划等方面的尽职调查,严格贷款发放条件。要科学、动态地测算和监控土地收储费用,开设专门的托管账户,警惕土地以低成本转让,确保土地出让收入优先归还银行贷款。要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违约必须提前还款的罚则,避免土地储备机构盲目“圈地”、盲目批地对贷款造成风险。要完善相关抵押手续,认真落实第二还款来源,根据风险状况审慎确定抵押率。

六、引导合理的个人住房消费,加强按揭贷款管理。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个人首套自住房贷款,稳妥发展二手房贷款市场。首付款比例应当依据借款人还贷风险确定,不宜一刀切。要严格执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监测等尽职调查制度,加强对各项权证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审核,加强按揭贷款抵押登记审查,积极采取措施防范期房抵押贷款一次性支付风险,防止一些资质低下的企业利用预售环节将风险转嫁给银行,严厉打击“虚假按揭”等套取和诈骗银行贷款的行为,维护银行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七、强化贷后管理,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房地产项目工程进度发放贷款,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使用的全过程监控。健全开发贷款的封闭性管理措施,严密监控房屋销(预)售资金流向,可实行销(预)售资金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同时,高度关注未实行封闭管理的开发贷款。加强对贷款抵押物的管理及抵押物价值变化的监测与评估,对抵押手续不完善及抵押物不足额的部分及时追加有关担保。一旦发现开发企业挪用房地产贷款,要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直至提前收回贷款。

八、进一步规范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贷款业务。

信托投资公司开办房地产贷款业务,或以投资附加回购承诺等方式间接发放房地产贷款,要严格执行《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部分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212号)有关规定;用集合信托资金发放房地产贷款,要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银行业监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

九、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窗口指导和风险提示,加大违规查处力度。

要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利用银监会客户风险信息系统及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平台,及时登录有关房地产贷款客户不守信用、违规操作等不良信息,严密监测境内外各类客户违约情况;加强同业合作,防范和控制客户跨行违约行为,建立违约客户“黑名单”等联合惩戒机制;研究由房地产企业落实期房抵押贷款担保等防范信贷风险的措施。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房地产信贷风险情况的调查分析,建立房地产信贷风险监测报告和定期通报制度。当前,要把对房地产贷款合规性检查作为现场检查的重要内容,对房地产贷款违规经营、造成贷款损失等问题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银监会将在媒体公开披露并依法实施业务叫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房地产信贷管理工作,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决策和部署,严格按照监管要求,紧密结合实际,完善房地产信贷管理相关制度及措

施,于2006年9月底前将贯彻落实情况上报银监会。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银监会有关部门反映。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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