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党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2024-06-15

水利部党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精选10篇)

水利部党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篇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推动水利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水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司局、部直属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部主管水利社团、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水利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确保部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具体措施要求落到实处。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纪检组)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水利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部党组对部机关和部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组书记、部长是水利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党组成员、副部长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部机关司局领导班子对本司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司局主要负责人是本司局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部机关司局处室主要负责人对本处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直属单位的领导班子对本单位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部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党委(党组)会议和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五)监督检查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八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

第九条 部党组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部机关司局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直属单位党委(党组)负责对所属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条 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党建工作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检查考核情况应及时向同级党委(党组)报告,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建立考核结果运用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协助党委(党组)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或者根据职责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本部门进行评议。

第十四条 依照部党组巡视工作有关规定,部党组派出的巡视组应加强对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巡视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和所属系统实际,建立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等党风廉政建设评价机制,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广泛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各司局、各直属单位每年年初向部党组和驻部纪检组专题报告上一年度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部门、本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有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党委(党组)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以及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下级党委(党组)予以纠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部直属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央纪委驻水利部纪检组、监察部驻水利部监察局负责解释。

水利部党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篇2

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十八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精神,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部门监督责任(以下简称“两个责任”)有效落实,扎实推进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根据《XXX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全面落实党组主体责任。院党组对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包括领导班子责任、主要负责人责任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责任),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

(一)党组领导班子责任。院党组领导班子集体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要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审判业务之中,列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统一研究部署、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检查考核,确保任务落实。督促各业务庭室负责人按照党组要求,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融入各自分管工作中,认真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的落实。

1、统筹谋划部署。坚决贯彻落实XXX党委、XXX纪委和XXX高级法院党组的部署要求,定期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形势,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对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分工,推动工作任务落实。每年工作任务分解由党组行文。党组每年专题研究或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少于4次。

2、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任务。督促各职能部门充分履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党风廉政建设的强大合力。改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机制,完善科学规范的考核评价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办法,形成上下贯通、层层负责的工作格局。

3、强化权力制约监督。积极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完善党组依法决策机制,认真贯彻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进一步推动司法公开,以公开促公正公平,有效规范司法权力运行、防止司法腐败滋生。

4、选好用好干部。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健全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透明度。坚持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5、深化作风建设。认真抓好中央八项规定、XXX党委十项规定和XXXXX“十不准”规定精神的贯彻落实,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防止“四风”问题复发2

和反弹。紧盯“四风”问题,强化工作作风和工作纪律的监督检查,使改进作风工作常态化,严格规范“三公”消费行为。

6、深化党风廉政教育。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宗旨意识和从政道德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大对党章、宪法等党纪国法学习宣传力度,提高干警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教育长效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组集中学习、党支部政治学习的重要内容。对党员干部身上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扯袖子、咬耳朵,抓早抓小,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

(二)党组书记责任。党组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担负起亲自主抓、直接推动、全面落实的总责、主责。

1、履行领导责任。负责落实党组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积极推进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及时研究和部署重要工作任务,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协调重点环节、督办重要案件。定期向上级党组和纪检组报告工作。

2、亲自组织推动。亲自组织并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任务。

3、当好廉政表率。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从政规定,管好自己、以身作则,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不搞以权谋私,不搞特殊化。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养成在监督下用权的习惯。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树立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4、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坚持原则,真抓实管,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及各业务庭室负责人的教育监管,督促领导班子成员及各业务庭室负责人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确保管好班子、带好队伍。

(三)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1、担当分管责任。协助党组书记落实党组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按照党组领导班子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分管业务工作,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积极指导分管联系庭室研究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措施,完善制度规定,加强风险防控。加强班子成员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合力。

2、带头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坚持以身作则,管好自己,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3、履行管教职责。对分管联系庭室党员干部加强经常4

性教育,定期或不定期对分管联系庭室及其负责人廉洁自律、改进作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

二、严格落实纪检监察部门监督责任。纪检监察部门是法院内部党的监督专门机关,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是纪检监察部门必须担负的重大政治责任。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党章和相关党内法规,明确职责定位,聚焦中心任务,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切实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

(一)加强组织协调。纪检监察部门要在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协助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协助党组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的责任分解和检查考核,充分发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协调解决本单位反腐败工作重大事项。在院党组领导下,执行向上级纪检组报告工作制度,并及时向党组汇报上级纪检组有关工作要求、报告反腐败重大工作情况,及时贯彻党组和上级纪检组的工作部署,加强沟通协调,切实解决落实“两个责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维护党的纪律。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格执行党的各项纪律,严肃查处违反党纪行为。严明政治纪律,切实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严明组织纪律,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不断增强党组织的战斗力。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XXX高院党组、XX中院

党组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三)深化作风检查。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XXX党委十项规定和XXXX“十不准”规定精神执行情况的督查,完善反对“四风”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及时严肃查处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行为。

(四)加强监督问责。监督各业务庭室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等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相关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对有失职行为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五)强化警示教育。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以及廉政文化建设的组织协调。坚持抓早抓小,对干警中存在的作风、纪律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对苗头性问题及时约谈,加大诫勉谈话力度,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六)加强自身建设。按照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明确纪检监察部门职责定位,聚焦主责主业,把更多力量放到监督执纪主业上。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方法,健全完善监督执纪相关配套制度,坚持和完善定期报告制度、专题报告制度、即时报告制度、约谈制度、处置反馈制度等。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相关制度,加强自我监督,切实解决“灯下黑”问题。

(七)纪检组长负监督总责。纪检组长是落实党风廉政6

水利部党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篇3

第一章 责任内容和分工

第一条 党工委政府及其下属村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责任。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紧密联系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及时解决反腐倡廉工作中的问题。

(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的廉政建设理论和方针政策,学习党风廉政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和廉政教育,不断增强党员、干部的宗旨观念和廉洁从政、遵纪守法意识。

(三)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及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党风廉政法规,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管理机制、监督机制,做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落实所承担的反腐专项治理任务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遵纪守法、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部门履行职责。

第二条 党工委、政府及其下属村领导班子的正职,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本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领导班子会,分析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制定工作措施,保证工作效。

(二)领导、组织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三)组织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及廉洁情况。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四)带头遵守各项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严格教育管理自己的配偶、子女及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其发生违纪行为和不廉洁问题。

(五)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特别是查办案件工作的组织协调,支持执纪执法部门履行职责,排除工作干扰和阻力。

第三条 党工委、政府及其下属村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班子正职或分管副职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分管的业务工作和分管部门单位的实际情况,及时向正职领导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加强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全面掌握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司情况,指导和监督制定工作计划,抓好落实。

(三)帮助分管部门、单位及时发现和解决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纠正不正之风,并及时向正职领导或分管领导汇

报情况。

(四)负责组织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廉洁从政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参加并指导分管单位的党员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五)模范遵守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其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和不廉洁问题。

第四条 党工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各村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分工:

(一)党工委书记对街道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党工委副书记、党委委员和政协联络员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办事处主任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办事处副主任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党工委副书记对分管部门负直接领导责任。

(四)党委成员对所在部门、分管部门负直接领导责任。

(五)办事处副主任对分管部门负直接领导责任。

(六)包片领导对所包村领导班子成员负直接领导责任。

(七)各村党支部书记对村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责任考核

第五条 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基层领导班子和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纪委会同组织部门

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 考核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工作英通过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等形式,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保证考核客观、全面、公正、准确。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在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中,如实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廉洁从政情况,并做为总结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党委反腐倡廉实施意见中部署的各项任务。(1)廉洁自律工作。(2)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工作。(3)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情况。要制定标准,真实、准确地反映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 考核结果要向被考核的领导班子反馈,存入本人廉政档案。

第十条 纪委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可通过全面或专项检查、与基层主要领导谈话、参加民主生活会等形式,进行考察了解、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要情况,要及时向上级汇报。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不好,党风廉政建设问题较多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力、问题较多、群众反映较大,或领导班子成员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考核为不合格单位,对主要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

(二)领导干部对分管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不力,造成问题较多、群众反映较大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

(三)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辞职或对其免职。

(四)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责任分工,凡分管范围的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视情况给予直接负责的领导干部批评教育、诫勉处理。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第一、二、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命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足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追究负直接领导责任和主管人员的责任。

(二)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热点问题,不能及时认真解决,致使本地区、本单位发生群众性事件,严重影响生产、工作和社会政策秩序的,或者对发生重大事件不报告、不认真采取措施解决,造成后果的,追究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的责任。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员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

组长:马立平党工委书记

副组长:李政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邱俊杰党工委副书记

成员:王准波纪工委书记

杨学方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

栾锡臣党工委组织委员、统战委员

杨吉友党工委宣传委员

张永祥党工委政法委员

孙诚忠党工委委员、武装部部长

水利部党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篇4

为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总局《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全国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责任机制实施办法》、《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精神,按照市局要求,结合宝山税务分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保证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系列指示的贯彻执行。

(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要坚持与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相结合,坚持与完成税务工作任务相结合,坚持与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

(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负责,谁承担责任,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必须做到责权明确,奖惩严明,经常检查,长期坚持。

第二条责任内容

(一)领导班子的责任

各领导班子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责任,具体责任内容:

1、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与组织税收收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2、区局与各部门领导班子要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3、每年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按照区局要求,认真部署年度工作,做好分解任务、明确责任。

4、每半年总结一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研究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形势。

(二)支部书记、所长的责任

支部书记、所长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具体责任内容:

1、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结合部门实际,研究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相关理论和法律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3、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税务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4、及时解决群众的信访举报件,化解纳税人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5、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自觉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结合廉洁自律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不断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

6、对税务干部在廉洁自律中存在的苗头性问题,及时进行提醒,督促改正。

7、带头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三)副所长责任

1、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经常了解和掌握分管岗位、税务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对自身不严、群众反映较多的税务人员要及时谈话。

3、在研究、布置税收业务工作时,要同时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4、对分管岗位、税务人员出现的违法违纪的人和事,要严肃对待,积极支持纪检监察部门的查处工作。

5、以身作则,作出表率,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四)科室领导的责任

1、科室的正职领导(含主持工作的副职)要以身作则,为人表率,对本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融入本部门的制度建设和日常管理中。科室的副职和其他科级干部要支持正职领导开展工作,自觉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制度。

2、科室的正职领导,要经常对科室内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及时传达学习贯彻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部门责任分工。参与组织党支部的民主生活会,认真实行批评和自我批评。

3、科室的正职领导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任务,结合本科室业务工作特点,针对容易产生不廉洁行为的环节,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并认真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工作。

4、督促检查本部门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和廉洁从政情况,及时纠正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对本科室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并告之纪检监察部门。

第三条责任考核

(一)区局党组领导班子负责领导、组织对科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要与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考核工作要广泛听取干部群众的评价、意见和建议。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应作为对科所领导干部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应作为对科所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四)科所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五)纪检监察部门按职能规定具体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年终报党组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

第四条责任追究

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是指对领导干部在法定的管理权限或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所主管或分管的工作不负责,该管不管或管理不善,或监管不力、不到位产生严重后果,必须承担的领导责任实施追究。包括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责任追究的对象为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同时包括按照职责分工,具有明确的职权主管或分管各项工作的非领导职务科级干部。

(一)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责任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查明情况和责任,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制止、查处不力,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查而不究,或者谎报信息,造成上级部门决策失误或决策受到严重影响的。

2、不按规定的职责执行公务,或者对群众反映的政风行风问题不及时处理、整改,严重损害税务形象,造成比较严重后果的。

3、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刑事(违法违纪)案件或窝案、串案,人身或财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4、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单位或个人严重违反税务法规,致使国家税款和集体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5、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对有违法违纪行为人员提拔任用的。

6、授意、指使、强令下属税务工作人员违反税务法规,弄虚作假,造成税收损失的;授意、指使、纵容下属税务工作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7、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利用该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获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或包庇、纵容的。

8、领导干部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抓得不力或敷衍塞责,不抓不管,以致屡屡发生违法违纪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9、因失职或失察,致使直接管辖范围内的财务管理、基建工程、大宗物品采购、票证印刷、房产使用管理等方面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情况,或出现重大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其他需要追究领导干部责任的行为。

(二)责任追究有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降职使用、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处理。

纪律处分包括: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

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政纪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纪律处分中,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对实施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当事人或责任人应同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对尚不构成组织处理的,亦可单独进行经济处罚。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和处分。

1.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主动承担责任,并能积极查处,及时纠正错误,消除影响、避免或挽回、减轻损失的。

2.确因难以避免的因素而发生问题的。

(四)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和处分。

1.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隐瞒不报、不查,甚至包庇纵容、顶着不办,造成恶劣影响的。

2.经过上级或有关部门提醒,仍不重视导致过错发生,放任后果发展或者拒不纠正过错的。

3.一年内出现两次或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情况的。

(五)领导干部责任追究的程序

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按干部管理权限有关规定,分别情况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决定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由区局人教科发出通知书;

(二)决定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由区局主要负责人向被追究责任的领导干部宣布决定,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辞职;拒不辞职的,对其予以免职,报市局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

(三)决定降职使用、免职处理的,由区局人教科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需要追究领导干部责任,给予党纪处分的,由区局党组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处理;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区局人教科和监察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的程序处理。

水利部党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篇5

中共XX乡委XX乡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

各党支部、村委会、乡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乡党委、政府将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班子及其成员和各级干部的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它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现将对全乡领导干部以及基层站所负责人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基本内窨.

1、认真贯彻落实县委、政府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住务,阶段性目标以及具体措施。

2、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政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的规定和县委的安排,确实抓好本单位的领导干 部廉政自律工作。

3、认真查办各种违纪违法案件,严肃党纪政纪。

4、按照纠建并举的方针,确实加强行风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

5、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政纪和廉政教育,不断提高党员干部廉政自律的自觉性,增强法纪观念。

6、加强党风廉政制度建设,强化监督制约,保证党的路、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洼律、法规、政令的贯彻执行。

二、党委的责任

党委要对本乡的党风廉政建没负全面的领导责任。

1、按照党中央和县委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乡的实际,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研究,作出解决。

2、及时审批呈报管理范围内的案件查办工作。

3、决定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或阶段性工作目标。

4、大力支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三、党委书记的责任

党秀书记要对本乡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1、根据中央和上级党委的部署,主持党委会议、制定管辖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部署阶段性目标以及措施和要求。

2、主持会议,明确班子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制。

3、主持党委会议,研究党风廉政建设重大问题,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4、支持、督促执纪执法机关依法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帮助排除查案工作中的阻力和干扰。

5、负责班子成员,以及下一级党支部书记的监督工作,发现他们当中有违纪违法苗头性问题的,要及时打招呼,问题严重的,要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或按干部管理权限责成有关机关进行查处。

四、党委成员的责任

党委成员对所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1、按照党委的部署,指导,督促所分管单位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贯彻意见和措施。

2、听取所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帮助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了解分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情况,对他们当中有违纪违法苗头性问题的,应及时打招,重大问题及时向组织报

告。

4、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法依纪查处所分管单位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

五、乡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责任

乡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本级政府,本部门的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1、按照上级党委、纪委、政府和同级党委的部署,每年召开一次反腐败工作会议,对目标、任务措施作

出安排。

2、负责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工作,提出阶段性纠风工作安排意见和措施,并组织力量实施。

3、及时研究解决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讨论审批管辖内的行政违纪违法案件。

六、乡人民政府的正职的责任

乡人民政府的正职,对本级政府的廉政建设负责。

L、按上级党委、政府和同级党委的部署,主持制定加强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及阶段性目标。

2、制定落实班子成员抓廉政建设的工作责任制。

3、主持召开班子会议和办公会议,研究廉政建设工作,对行政执法机关请示重大问题,及时召开会议作出决定。

4、支持、督促行政执纪依法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帮助排除查案工作中的阻力和干扰。

5、负责抓好班子成员和下属机构主要负责入的廉政监督工作,发现他的当中有违纪违法的苗头性问题时,要及时打招呼,问题严重的应及时向组织报告或按管辖范围责成有关执纪执法机关依法查处。

七、乡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责任,乡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对所分管单位的廉政建设工作负责。

1、按照党委、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指导督促所分管单位制定廉政建设工作的贯彻意见。

2、听取所分管单位廉政建设和纠风工作情况汇报,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了解所分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廉政建设情况,发现他们中有违纪违法苗头性问题的,应及时打招呼,重大问题要及时向

正职报告

4、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法依纪查处所分管单位发生的违法违纪的案件。

八.纪委的赘任

乡纪委协助党委抓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

1、根据上级党委、纪委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提出党风廉政建被的贯彻意见,阶段性工柞目标和具体措施,报请党委审定。

2、协助党委抓好领导干部廉政自律和专题民主生活会督促检查工作,发现向题及时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

3、组织和协助查办各种违纪违法案件工作。

4、督促协助抓好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发现问题向上级组织报告〃,5、认真抓好党性、党风、党纪、政纪、廉政教育工作。

6、好党风廉故建设各项督促检查,帮助有关部门建立规章制度,发现问胆及时研究解决并向上级组织报告。

7、对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向党委提出标本廉治的建设。

九、乡纪委书记的责任

乡纪委书记对本级纪委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的承担的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负全面领导责任。

1、按照党委及上级纪委的部署和要求,主持乡纪委会定党风靡政建设的工作意见。

2、主持纪委会决定班子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制。

3、领导、组织、协调管理范围内的重大案件查办工作。

4、乡纪委书记负责下属机关主要负责入党风廉政的监督工作。发现他们当中有违纪违法的苗头性问题时,要及时打招呼,问题严重的应及时向党委上级纪委报告,按案件管辖权限组织力量进行查处。

十、考核与奖励

党风廉政建设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乡属各单位和各村支部、村委会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纳入工作目标,与其业务工作一起部署,—起考核,实行目标管理,年终按照目标管理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各支部、村委会和乡属各单位要把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

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考核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对法正廉洁,以身作则,抓党风廉政建设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扬,符合案件的,应提拔重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或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1、对中央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不传达彻落实的。

2、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突出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党风廉政建设明显达不到上级要求的。

3、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民主评议行风工作达不到标准的。

4、对所主管或分管的单位发生违纪违法案件或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不履行职责,造成恶劣影响的。

5、对上级交办的案件或重大事项,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的。

6、对违纪违法行为的行业不正之风包庇纵容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可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通报批评,责成有关责任人作出检讨,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纪律处分。

中共XX乡委

XX乡人民政府

二0一二年四月十日

水利部党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篇6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国资委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大党内监督力度,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和《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工作条例》),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关于建立和实行谈话提醒制度的意见》(国党工发[1998]15号)的要求,结合我委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党组织、党政领导干部和纪律检查机关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对党员领导干部实施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重要措施,其目的是为了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依法办事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教育、挽救和保护干部。

第三条廉政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领导分工,由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或纪律检查机关分别组织实施,党政配合,逐级负责。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领导干部,是指机关局、处级和直属单位、直管协会委管局级党政领导干部。

第五条廉政谈话主要分为任职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

第六条廉政谈话的对象:

(一)提拔任职的机关各厅局的厅局、处级和直属单位的局级党政领导干部;

(二)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干部;

(三)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干部。

第七条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任职廉政谈话,是指与提拔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的谈话。谈话重点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如何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如何加强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如何遵纪守法带头廉洁自律,如何自觉接受监督等内容进行。

(二)诫勉谈话,是指与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领导干部的谈话。谈话时应讲清群众反映或举报的主要问题,说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后果及危害,并提出处理和纠正的具体意见。

(三)警示谈话,是指与一个单位在一个时期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谈话。谈话时要在认真客观评价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存在的问题及严重性和危害性,并对今后的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希望和要求。

第八条廉政谈话人。

(一)与提拔任职的厅局级领导干部进行任职廉政谈话,由分管委领导负责,人事局、直属机关纪委负责人参加;与提拔任职的处级干部的任职廉政谈话,由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负责;

(二)与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诫勉谈话,由分管委领导负责,国资委纪委、直属机关纪委负责人参加;与单位其他厅局级领导干部谈话,由国资委纪委副书记和直属机关纪委书记负责;与处级干部谈话,由所在单位领导和直属机关纪委负责。

(三)与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警示谈话,由分管委领导负责,人事局、国资委纪委和直属机关党委负责人参加;与单位其他厅局级领导干部谈话,由人事局局长和直属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负责;与处级以下干部谈话由人事局和直属机关党委负责,所在单位领导参加。以上谈话如涉及到各离退休干部局、机关服务中心的局级干部,机关服务管理局领导参加。

第九条廉政谈话的组织实施。

(一)廉政谈话工作在国资委党委的领导下,根据具体职责和分工分别组织进行。

(二)任职廉政谈话,可按照《工作条例》的规定,与提拔任职谈话一并进行,具体由人事局负责组织实施。谈话方式可视情况而定,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的方式。

(三)诫勉谈话,应在对群众反映或举报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弄清情况后进行,具体由国资委纪委或直属机关纪委负责组织实施。谈话应以个别谈话方式进行。

(四)警示谈话,要在初步了解情况后及时进行,具体由人事局(或国资委纪委)和直属机关党委负责组织实施。谈话可采取集体谈话与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五)诫勉谈话和警示谈话结束后,承办单位参加人员要认真填写《廉政谈话登记表》,并及时报国资委纪委和直属机关纪委。此表不入个人档案,只作为纪律检查机关掌握情况和统计使用,应妥善保管。

第十条廉政谈话的要求。

(一)廉政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谈话时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采取既严格要求、又与人为善的态度和同志式的平等方式进行。

(二)谈话前要认真作出计划安排,严格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任职廉政谈话,按照《工作条例》的要求,谈话前经分管的委领导同意后即可进行。诫勉谈话和警示谈话,先由纪律检查机关或人事部门提出建议,并报分管委领导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重要谈话须报国资委主要负责同志批准。

(三)进行谈话时,要注意方式方法。谈话人既要向谈话对象提出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又要认真倾听谈话对象的解释、说明和意见。谈话对象应正确对待组织谈话,实事求是地回答或说明问题。

(四)谈话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及时向国资委纪委和直属机关纪委通报谈话情况。诫勉谈话和警示谈话的谈话对象要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写出书面整改报告,报送国资委纪委和直属机关纪委。

第十一条各基层党组织和纪律检查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廉政谈话工作的领导,既要充分发挥谈话提醒的警示和预防作用,又要慎重使用谈话这种形式。要把廉政谈话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之中,主动与国资委纪委、直属机关党委、直属机关纪委和人事局沟通情况,抓好落实。

第十二条国资委纪委和直属机关纪委要加强对廉政谈话效果的监督检查,对谈话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的意见,要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和落实;涉及重要问题或人员的谈话,承办部门要加强整改措施和落实情况的督办;同时,要及时收集信息,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廉政谈话制度。

水利部党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篇7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以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重要契机,紧紧围绕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落实,强化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强化责任担当,严格实施项目化推进、常态化问责、刚性化执纪,紧紧扭住主体责任“牛鼻子”,扬起责任追究“牛鞭子”,切实做到“把责任扛在肩上、把纪律挺在前面、把任务落在实处”,推动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二、主要任务

局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行项目化推进,知责明责,切实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融入各项工作之中。

(一)清单明责,狠抓项目推进,强化主体责任。

1、细化责任清单。根据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我局结合实际细化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班子成员主体责任和纪检组长监督责任清单内容,明确重点任务、目标要求和责任部门,实施项目化分解,逐项制定贯彻具体措施和时间进度安排。

2、加强日常督查。加强对责任清单制定和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督,实行日常监督情况台账管理制度。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督查活动,及时掌握项目落实情况,发现和解决问题,推进项目实施到位。对工作推进不力、进展缓慢的科室和相关责任人,及时提醒或约谈。年底对照责任清单逐项过堂,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任务落到实处。

3、严格检查考核。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双报告、党支部书记述责述廉、党政主要负责人接受评议等制度。党支部书记每年1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分别向局党组和派驻纪检组报告上履行主体责任情况,局副职领导和中层干部同时开展述责述廉活动。开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把“两个责任”落实情况作为检查考核重要内容,着力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情况,督促整改纠正。

(二)常态问责,实践“四种形态”,强化责任追究。

认真落实省委《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xx州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监督问责暂行办法》和市委《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真正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

1、突出抓好“一案双查”。强化“一案双查”意识,在查清当事人违纪违规事实的同时,要查清相关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履行情况,提出是否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凡是履行“两个责任”不力,一律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切实做到有责必究、究必到位。

2、注重把握责任追究重点。要把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放在追责问责首位。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十项规定精神问题,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专项督查、督导巡查中发现问题不整改不查处问题,审计监督、财政监督等其他专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不整改不查处问题,贯彻执行《准则》《条例》不得力问题,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责任追究的重点,在严肃查处直接责任人的同时,严格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既要追究主体责任,又要追究监督责任,不断释放越往后问责越严的强烈信号。

3、善于运用执纪“四种形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为准绳,研究和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问责常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持依纪依规严格问责,防止责任追究失之于宽、松、软,坚决维护纪律的严肃性。

(三)督促尽责,坚持刚性执纪,强化责任担当。

严格执行《准则》《条例》以及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十项规定精神,真正把纪律和规矩严起来、立起来。

1、加大纪律审查力度。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和群众身边“四风”和腐败问题,坚持零容忍态度,违纪必究,动辄则咎。重点查处十八大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后的顶风违纪行为,越往后执纪越严、处理越重,坚决遏制“四风”和腐败问题蔓延势头。坚持以党纪党规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抓早抓小,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调整、早查处,防止小错酿成大错。

2、加大挂牌督办力度。加强群众反映问题线索管理,对其中情况典型、反映突出、久拖不决的线索,实行挂牌督办,对查处不力、问责不严的,不销号、不放过,确保问题查清、处理到位。开展重要时间节点专项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和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要及时交办、督办。

3、加大通报曝光力度。突出元旦春节、清明端午、中秋国庆等重要时间节点,对查处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十项规定精神问题、群众身边“四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例,要及时点名道姓通报曝光,既要通报查处直接责任人情况,又要通报追究领导责任情况,以案明纪、以案说责、以案示警。

三、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认识。要从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落实“两个责任”的重要意义,把开展责任追究工作作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紧紧围绕“清单明责、常态问责、督促尽责”三个关键环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责任主体、责任追究和责任担当。

2、完善制度机制。实行监督工作全覆盖,不断完善述责述廉、检查考核、责任追究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问题线索排查、信息沟通、通报曝光等工作机制,为推动“两个责任”落实提供制度保障。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篇8

一、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范围

根据市国土资源局管理范围和干部管理权限,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划分全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全

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包括局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科、室、下属单位、基层国土所和中层干部,下同)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范围。

1、局党组对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2、局长对局领导班子、副局长和分管科室及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3、副局长对分管科(室)、下属单位、基层国土所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4、局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对本科(室)副职及工作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5、局下属单位、基层国土所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基层国土所)、领导班子成员及工作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6、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纪检监察组在党组领导下,对本《实施办法》的各项规定负有组织协调和监督实施责任。

二、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内容

全系统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根据上级部署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并认真组织实施。

2、开展经常性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3、贯彻落实廉洁自律各项法规,建立健全各项廉政制度,并组织实施。

4、组织开好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切实纠正存在的问题。

5、每半年总结一次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分析形势,统一思想,找出差距,研究对策。

6、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7、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要认真组织查处,积极支持执纪、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8、领导和组织对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9、认真总结宣传党风廉政建设经验,弘扬正气,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10、教育和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标准及考核方式

(一)全系统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标准:

1、对中央和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采取的措施具体,可操作性强。

2、对党和国家及国土资源部门、当地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法规制度,执行自觉,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了相应的规章制度。

3、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和不正之风,按要求及时报告,查处认真,纠治彻底。

4、选拔任用干部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要求,被选用的干部素质好,自身廉洁,群众拥护。

5、领导班子凝聚力强,班子成员清正廉洁,风气正,团结好,干劲足。

6、完成年度内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对行政执法工作和其他业务工作起到了有力的保证和推动作用。

(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标准:

1、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认真研究,指导具体,重要工作亲自动手,工作成效明显。

2、自身清正廉洁,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严格,推荐干部符合标准和程序,自身表率作用好,群众威信高。

3、坚持原则,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问题,敢抓敢管,处理及时、严肃、公正。

4、完成年度内所分管的单位、科室、基层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对行政执法工作和业务工作起到了有力的保证和推动作用。

(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方式

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应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监督考核,建立健全规范化的考核制度。

1、实施考核考评制度。原则上全系统每年进行两次考核考评,每年年底,必须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考核工作同年终干部考核统一起来,把全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作为评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考核方法采取定性分析、量化打分、问卷调查或座谈了解等形式,全系统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要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写出书面报告,分别于6月10日和11月10日报考核组。

医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篇9

各支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全面推进医院党风廉政建设的开展,按照市卫生局党委的要求,结合医院工作实际,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成立纪委、监察、党办、人事等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协调小组,制定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办法。

二、院党委对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院长***、党委副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院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亲自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

三、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领导班子及其他成员按照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四、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各支部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进行布置、落实、检查和考核。

五、院领导班子成员、各支部书记和有关职能科室主要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的领导责任为:

㈠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中央领导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㈡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学习上级有关党风廉政教育规定,分析党风廉政状况。

㈢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㈣根据局党委制定的党风廉政考核办法、目标责任制等文件精神,医院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是院长鲍子雨、党委副书记刘景全。纪委书记刘晓玲同志为责任领导,院纪委组成人员为责任组织,各基层党支部为所在支部的责任领导,形成强有力的工作责任线。

六、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各级领导干部发现所辖范围的人员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要及时采取廉政谈话进行警戒,对严重违纪者要及时报告院纪委。

七、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可以与局目标考核、院考核等结合起来,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八、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各级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九、院领导和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责任制的要求,对自己

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切实负起责任,因工作不力、监督不力出现问题,一定要追究责任。

十、院党委每年定期向上级纪检机关汇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年终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自身廉洁自律情况。

水利部党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篇10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贯彻落实,维护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党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方针,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企业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同总结。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五条党委书记对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党委其他成员

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党委成员和党支部书记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政治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纪和廉政教育;

(四)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党风廉政规定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所属二级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七条党委负责对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考核等结合进行,发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党委和党支部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情况,列入

总结或工作报告,报上级党委、纪委。

第八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九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拨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纪检书记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六条,有下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单位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负责人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经、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单位负责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

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单位负责人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报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其他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根据《扎旗农电局局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适用扎旗农电局党委。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局党委负责解释。

上一篇:儿科毕业实习大纲下一篇:教师节剪纸活动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