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

2024-06-24

易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共6篇)

易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 篇1

(一)调解医疗纠纷,防止医疗纠纷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解决纠纷;

(三)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建议;

(四)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按照规定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五)向患者及家属或者医疗机构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和服务;

易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 篇2

随着我国医疗服务领域的全面发展,医院的社会公益性与政府财政投入不足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现行卫生制度下医院运行的市场趋势日益明显;与此同时,患者及其家属对医疗服务的期望值和维权意识明显增强;医疗服务的双方矛盾日益加剧,医疗纠纷也随之而来。

当前“医闹”成了破坏医院工作秩序、影响医疗工作顺序开展;患者家属欧打医生、软禁院长、停尸闹丧等事件屡见不鲜,出现了“职业医闹”原因,主要是医疗纠纷得不到很好的解决。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解决医疗纠纷得法定途径有三种:一是医患双方协商解决;二是行政处理;三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从实际运行情况看有很大部分患者认为在医院发生纠纷,医院应当负责不起诉、不鉴定,就找医院;目前这3种机制已不能有效地解决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关系的和谐。因此,建立行之有效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人民调解委员会来解决医疗纠纷,其优点和特殊价值,受到我国许多医院青睐。

笔者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十堰市医疗机构调解医疗纠纷处理的工作情况,进行积极探索、实践、归纳与大家交流,以便更好地对医疗纠纷调解处理。

1 十堰市医疗机构情况概况

十堰市位于湖北省西北部,汉江中上游,是鄂、豫、陕、渝毗邻地区唯一的区域性中心城市。辖五县、一市、两区及两个经济开发区,总人口350万。笔者对湖北省十堰市28所二级以上医院的进行调查显示,医院每年发生的医疗纠纷,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目前在解决医疗纠纷利用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的只有市区两家三级甲等医院(市太和医院、市人民医院)和市妇幼保健院(三级优秀妇幼保健院)在运用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医疗纠纷。

2 人民调解委员会

2.1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定义、性质

人民调解是一种由人民调节组织主持的,通过调解和劝说发生纠纷的当事人来消除纠纷,它是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与处理医疗纠纷其他模式相比,人民调解是一种自治性最强的社会型纠纷解决方式;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基层群众性组织,隶属于其中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则是一种专门处理医疗纠纷的调解机构。

2.2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法律依据

人民调解依据1989年5月,国务院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是在2002年9月,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它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人民调解若干规定》是由司法部发布的,它具体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范围、组织形式、调解行为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等与人民调解相关的法规条例,则由中央办共厅、国务院办共厅进行了先后的转发。

这些文件表明人民调解已经进入新的高速发展期,而人民调解这一重要的民主和法律制度也得到了完善,使其在及时化解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中能够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人民调解的调解权是国家赋予的。

2.3 调解的规范性

人民调解对调解的申请及受理、调解员的产生、调解程序、调解文书记录、调解协议等方面都做出了相关规定,可见人民调解对于纠纷的过程已经具备一定的规范性,这为调解结果的公正性做出了一定的形式保障。

2.4 调解人员的要求

人民调解员是在人民调解委员领导下,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可以通过群众选举或者招聘的形式来选择人民调解员。为人公正、具有一定的群众影响力,对人民调解工作有热情,并且具备一定发的法律、政策、文化水平,这是人民调解员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2.5 人民调解的公信力

由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解机关与涉及的医疗机构在管理上存在着一定的连带关系,使得患方无法信任行政调解,常常认为该调解所做出的调解处理结论缺乏公正性,达不到他们所期望的利益标准。相对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要更具有公信力,它作为群众性自主组织,代表第三方调解机制,当事人特别是患方在心理上更能够理解和接收,不具备以往医疗纠纷调解机构中的“行政”色彩。

2.6 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

国家司法部制定的《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部解释的形式赋予了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即具有合同的效力。其法律效力表现在:首先,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据国家法律规定设立的调解组织。在其主持下依法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应当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其次,如果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既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又不向其他国家机关申请解决,那么该当事人要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并由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表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其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3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优点

3.1 人民调解是诉讼外调解

人民调解进行调解活动的基础是平等、自愿,它所达成的协议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并不具备法律上的强制执行效力;另外,人民调解还必须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独立于“行政、医、患”之外的专门调解医疗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3.2 人民调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调解是处理纠纷的主要途径,是解决医疗纠纷的常见有效方法。根据调查,美国一系列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中,约85%的医疗纠纷都是通过调解解决的[1]。

医疗纠纷的处理方式有很多种,也颇具争议,据调查显示,发生医疗纠纷后,用调解方式来解决问题才是医患双方最普遍的选择,而并非诉讼的方式。例如,笔者所在的湖北省十堰市,大量的医疗纠纷的最终都是通过医患双方协调及人民调解来解决,极有少数的不到纠纷总量3%的医疗纠纷是通过司法诉讼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复杂的案情和涉及多学科的性质使得医疗纠纷的处理有一定的难度。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且不完善,而法官并未经过医学知识训练,因此在处理纠纷时会有一定困惑,做司法鉴定需要动用大量的资源,耗时长,而人民调解在经济性和便捷性上的特点比较显著。

在笔者所在的十堰市,人民调解委员会都是进行无偿调解,并不收取费用。相比较而言,司法诉讼过程更为繁琐,当事人在耗费了大量的时间、人力、财力之后,所获得的审判结果往往并不理想,甚至是靠数倍代价换来的,这是社会资源使用的不适当[2]。通过调查后即可进行调解,调解的便捷性由此可见一斑,基于医患双方都希望尽快解决纠纷的心理,人民调解制度就有了更高的实践效率,客观而言节约了社会资源。

在实践中通常采用庭外调解的方式。

4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方式的实践体会

2010年2月,我市三家医疗机构陆续在市区率先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方式的运用为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和创建和谐医患关系起到了重要作用。

4.1 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医患双方搭建公正有效的协商沟通平台

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医患双方提供了协商场所,把矛盾有院内引到院外解决,保证了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3]。同时也避免了医院与患方正面冲突,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表达各自的观点;发生纠纷后患方向医疗机构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咨询缺乏足够的信任,选择到人民调解委员会咨询解决医疗纠纷的相关事宜,这样有利于医疗纠纷的调解处理。

4.2 人民调解委员会发挥了公正、透明的优势

在实践工作中,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员由司法部门专家、律师、医学专家、综治委和辖区街办负责人、社区干部等组成;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都在医院设立了接待室,公示工作内容、办事流程和调解人员,街办每天派调解员到医院沟通情况,配合医院接待患者,体现了方便群众、服务群众的要求,又提高了医患纠纷调解的成功率;在发生医疗纠纷能够及时迅速介入调解,体现了参与处理的调解力量更加广泛、透明度更高,公正性强的特点,使医患双方更易接受。

4.3 人民调解社会满意、信誉度高

我市三家医疗机构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来,共接待医疗纠纷37起,月平均1.7起;目前在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行政调解纠纷明显减少;在37起案件中,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率100%,达成协议成功率较医患协商、行政调解高;其中涉及部分案例曾医患多次调解,经人民调解后医患双方达成协议;从患方反馈意见看,满意度达95%以上,协议签订后无一例持有异议或再申请诉讼。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处理的模式对于医疗纠纷处理有着积极的作用;人民调解是今后调解工作的重点,是解决医疗纠纷的重要途径,有着良好的发展趋势。人民调解工作尽管日益成熟,但人民调解制度只有在法治建设中占有一席之地才会具有真正的生命力,如何使人民调解走上法制化的轨道是我国学术界和实务部门应当关注的问题。通过实践证明,医疗机构应用人民调解委员会这种调节机制,可有力推动医疗纠纷解决,维护社会和谐和安定,推广在我市医疗机构运用。

参考文献

[1]范愉.当代中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与发展[J].学海,2003(1):17.

[2]张虹.论医疗纠纷的调解制度[J].医学与社会,2006(1):21.

易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 篇3

关键词:人民调解委员会;纠纷;利弊

我国的历史长河中,民间人际交往甚密,熟人社会的文化基础使调解成为普遍接受的解决纠纷的手段和途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也明确规定调解作为的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之一。调节有其独到之处,它是以纠纷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基础,即调解是一种合意型的纠纷解决方式。第三方的介入,平衡了双方地位悬殊的矛盾,使谈判在公正、合理的前提下能够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自愿决定调解程序的启动、调解过程具体如何进行、调解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何决定。

我国政府充分认识到调解在历史和实践中的实用性,在医疗纠纷解决中创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这一“东方智慧”被很多西方社会采用。为了明确将通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作为解决医疗纠纷的一条法定途径,我国政府通过政策和法律对其地位予以明确。

不仅在《宪法》、《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中对人民调解制度予以规定,而且先后出台相关的专门规定,如《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等,明确规定人民调解的性质、地位、工作程序、经费保障等。另外,国家有关部委也已经意识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重要作用,并专门出台了有关规定,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运行、业务指导等方面内容进行规定。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或卫生行政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辖区内的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行政部门保障,实质上是由政府购买服务,为患者提供了一条利用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

在实践中,利用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医疗纠纷有其优势。

一、人民调解制度和其他纠纷解决途径相比,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立时间短,速度快,而且普及型较强,运作比较成熟,成效比较明显,最重要的是程序简易,患方接受相对容易,回避了患方因为知识文化的差异带来障碍。

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具备专业调解和平衡的优势,比较方便快捷地解决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吸收专兼职的医疗、法律专业人员参加调解,能够在专业知识方面建立权威,消除双方协商解决纠纷时可能遇到的患方专业知识不足的问题,增强患者一方的讨价还价能力,同时第三方的介入,平衡了纠纷双方了力量的对比,使患方在心里上不失衡,从而能够在谈判的过程中控制情绪,避免了因为心里失衡带来谈判过程的偏见和过激,导致谈判的中断,有利于和谐氛围的形成,最终在双方自愿和平和的状态下解决争议和分歧。

三、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医患双方均不收取费用,免除了许多患者对纠纷解决费用的担忧。医疗费用的负担已经给很多中国家庭造成了难以承受的压力,加之纠纷的出现更是雪上加霜。人民调剂委员会免费服务减轻了患方经济上和心里上的负担,从实际角度考虑是有利于医方的,对于谈判环境和结果都是有催化和促进作用的。同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有利于政府精简机构和提高效率,也缓解了由医疗领域所引起的针对政府职责不满的社会矛盾和冲突。

然而,不能忽视的是,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目前阶段还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

(一)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专业性长效机制难以持续。尽管立法规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吸收具有医学、法律知识的人员参加调解,但在实践中,具有医学和法学专业背景的人才很难流动到人民调解委员会来,即使兼职参与,也往往由于时间的冲突而无法实现每次调解会议有足够的专业人员参与,大大降低第三方参与所产生的积极的效果。无法形成处理医疗纠纷的稳定长效的力量,处理医疗纠纷的局限性慢慢会影响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患方的诚信力,增加了谈判的难度。

(二)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矛盾的尖锐也影响调解效果的发挥。医疗纠纷发生多是由于造成了患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严重受损,或者是经济利益的巨大损失,因此医患双方冲突较为激烈,而人民调解委员会相比较诉讼解决所具备的法律强制性和威严性是薄弱的,在处理的过程中,医患双方的心理约束力就比较差,导致很多做法和程序等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很难奏效,其结果是调解成功率不高,效果不够理想。

(三)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经费方面的困难。对已经出台的地方性规范文件进行分析就不难发现,这些地方政府大多位于经济比较发达,地方政府财力较强的东部地区或大城市,其中多规定由地方政府负责提供经费保障。这样的模式对于中西部许多不发达地区来说,是存在困难的。而且,尽管地方性规范明确规定由政府提供经费支持,事实上能够提供的经费非常有限,很多时候成为空头支票,这也严重影响这一途径作用的发挥。

易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 篇4

及索赔处理流程

根据甘肃省医疗责任保险全省统保《框架协议》规定,甘肃第三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下称甘肃医调委)受理参保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案件;负责对医疗纠纷、医疗意外和医疗事故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进行定性、定责、定损、定赔处理。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绿色快速通道赔偿流程。投保医疗机构对发生的事实清楚,法律责任明确的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和解金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赔案,依据保险合同授权,医疗机构在授权权限内可自行处理并赔偿患方(此类赔案年度保单内三级医院不超过三次,二甲医院不超过二次,二乙医院不超过一次)。具体流程为:

(一)医疗机构应在支付赔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纠纷经过、和解赔偿协议、赔款收据递交甘肃医调委。

(二)甘肃医调委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对案件进行登记、核实,并向保险公司出具《保险赔款支付通知单》。

(三)保险公司在接到保险赔款支付通知单后3个工作日内,向医疗机构支付保险赔款。

二、医疗机构发生赔偿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医疗纠纷时应通过甘肃医调委调解,保险公司根据调解及鉴定结果进行理赔。其流程为:

(一)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向甘肃医调委报案。

(二)甘肃医调委接到报案后,进行下属工作:

1、落实办案负责人,建立电子档案;

2,听取当事医务人员陈述、当事科室意见、当事医疗机构意见、与医患双方谈话笔录。

三、受理案件。其流程为:

1、甘肃医调委接到一方当事人调解申请书后,要进行必要的审

查,若同意受理则发出受理通知并告知调解须知;若不受理,则出具不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并告知医患双方通过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行政调解、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途径。

2、甘肃医调委受理案件后在3日内通知被申请人并办理(送达)

以下相关手续:

(1)调解申请书副本;

(2)告知答辩要求;

(3)填写自愿接受医调委进行调解同意书;

(4)填写授权委托书交纳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5)告知选定调解员规则;

(6)调解时间和地点。

四、调解前准备工作。

(1)宣读调解纪律;

(2)核对医患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

(3)核对委托代理人相关信息;

(4)征求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的意见。

五、进行调解。医患双方或一方要求鉴定时,填写《医疗责任保险案件鉴定申请书》,调解成功签署《人民调解协议书》,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向保险公司出具《保险赔款支付通知单》。

六、保险公司在接到《保险赔款支付通知单》后5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支付保险赔款。

医调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杨莲荣

固定电话:0931-2120839

手机:***

联 系 人:张永东

固定电话:0931-2120851

易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 篇5

根据司法部、卫生部、保监会《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0〕5号)的工作要求,参照将于201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结合我区实际,建议成立我区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调处中心),具体设置方案如下:

一、我区2010年医患纠纷的基本情况

目前遇到医疗纠纷,群众一般都要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但这个鉴定是由医疗机构的专家共同作出的,这些专家和医院都是一个系统的,使患者或患者家属对其公正性感到担心,于是直接向医院讨说法成了解决问题的捷径,针对医护工作者的冲突事件时有发生,给医护工作者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极大的影响了医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截止2010年底我区共发生医患纠纷31起,赔偿额达352.844万元,给全区的医疗机构带来的沉重的经济压力,造成医疗环境改善缓慢,严重制约了我区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二、机构设置

1、组织名称:烟台市牟平区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调处中心)。

2、组织性质:开展医患纠纷民间调解的社团组织。

3、设置地点:烟台市牟平区群众工作部一楼东。

4、人员组成:成立牟平区医患纠纷民间调解委员会(调处中心),吸纳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较高调解技能、热心调解事业的医学专家、法官、律师、法律工作者等组成,设主任委员1员,副主任委员1-2员,同时成立由30名医务专家和40名法律专家组成的医学专家库和法律专家库,必要时由医患双方从中抽出调解人员。司法局协调一名工作能力强,有一定调解经验的工作人员主持调处中心工作(或聘一位退二线的老局长担任)。卫生局从医政科抽调一名工作人员负责中心办公室工作,并负责整理保管档案。

5、科室设置:牟平区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档案室)、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办公室、调处工作人员办公室、法律专家办公室、医学专家办公室、调解庭、调处一室、调处二室等。

三、工作职责及流程

调处中心以“第三方介入”受理本区内医患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医患纠纷,受理范围包括患者与医患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检查、诊疗、护理等过程中发生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原因、责任、赔偿等问题,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起的纠纷进行调解,化解社会矛盾。

(一)主要工作职责:

1、调解医患纠纷,防止医患纠纷激化;

2、制定医患纠纷调解工作规程;

3、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解决纠纷;

4、对调解解决的医患纠纷,按照医患双方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5、向医患机构提出防范医患纠纷的意见、建议;

6、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医患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二)工作流程

医患纠纷主要来源为来访纠纷和医患机构转送纠纷两种,来访纠纷经医患专家咨询解答,法律专家咨询解答,调委会核实,才能受理。医患机构转送医患纠纷,可直接受理。同时保险公司介入,并成立专门调解小组。受理的纠纷案进入调解程序,在对双方进行法律宣传的同时,医学专家和律师同时介入,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诉求,依法进行调解。(1)调解成功的医患纠纷,签订协议,进入简易程序,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医患调处中心跟踪回访。(2)调解未成的,调处中心协调上级专家进行医患事故鉴定,进行行政调解,达成协议,保险公司赔偿。行政调解不成功的,进入法律程序,依法提起诉讼,调处中心同时协调法律援助,保险公司依据法院裁定进行赔偿。

四、经费来源

1、办公经费来源:医调会调解医患纠纷不得收取费用,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的要求,争取财政补贴,并适当争取医患机构和保险公司补充。

2、理赔经费来源:赔偿遵循《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依法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一是在全区推行医患责任保险,由人保财险牟平公司承保。由区卫生局组织全区公立医患机构参加医患责任保险,同时,积极鼓励私立医院和个体诊所参加保险,以达到医患纠纷调处全覆盖。二是超出保险合同赔付部分,由医疗机构根据协议负责赔付。

3、理赔标准具体为:赔偿金额1万元以下,依据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主持医患双方达成的协议,保险公司直接赔偿;赔偿金额1万元以上,经医患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进行行政调解,达成协议后,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对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和行政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保险公司依据法院裁定进行赔偿;

每起纠纷案件基准赔偿限额为20万元,每个医疗机构基准赔偿限额为100万元。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用完1份保单再续,也可以同时购买多份保单。

五、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烟台市牟平区医患纠纷调处领导小组,由区级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司法、卫生、法院、公安、信访、财政、民政、保险等部门相关负责同志组成,负责医患纠纷处置的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工作。

出台《牟平区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明确处置医疗纠纷的机构、流程、理赔以及处罚规定,确保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区委区政府要求,落实职责,共同建立并完善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的长效机制,督促医院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和管理,提高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医疗质量、服务意识和水平。公安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基层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平安医疗环境的各项工作职责,按照管辖权限,指导属地医疗机构开展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及时查处、打击严重扰乱医疗秩序、损坏医疗机构财产、危害医务人员及其他就医人员人身安全的各类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及就医人员的各项合法权益。司法部门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建立健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引导医患双方调解处理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同时,做好困难人员的法律援助工作。民政部门对在重大医患纠纷处置中确需救助的民政救助对象提供必要的救助。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杜绝或减少医源性人身损害事件发生。

探索医疗风险社会分担机制,通过推行医疗执业保险、医疗意外伤害保险等方法,有效化解医患矛盾。加强对医疗从业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改善服务态度,建立完善医患双方合理的沟通渠道,避免和减少医患矛盾。

一、现状

医疗纠纷是一种特殊的民事纠纷,纠纷发生后当事双方特别是患方往往情绪比较激动,处理问题不理智,稍有不妥就会导事、散发传单和摆放花圈等手段,不断向医院施加压力,严重干扰了医疗机构正常的诊疗秩序。这其中,也不乏一些别有所图迫使院方就范,从中获取经济利益。从而形成“小吵小赔,大吵大赔,不吵不赔”的“怪圈”:患者一方闹事——医患双方“私了展的一大难题,各医疗机构对医疗纠纷的处理完全处于被动应对的局面,这样必然会导致医疗机构在发生医疗纠纷时,出现不

目前医疗纠纷处理一般有三种途径:一是医患双方自行协商,二是卫生行政机关调解,三是人民法院诉讼。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程序简单方便,但医疗机构和患者双方缺乏信任,难以形成一致意见,甚至易将矛盾进一步激化;卫生行政机关调解:人们通常存在卫生行政部门与医院有附属关系的观念,是老子与儿子的关系,患者有质疑卫生行政调解的公正性、公平性之虞;人民法院诉讼:存在诉讼成本高、时间长、医患双方牵扯精力大等缺陷,医疗事故真正受害者难以得到及时的救济。

目前医疗纠纷已经成为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阻碍医学事业发展的一大难题,各医疗机构对医疗纠纷的处理完全处于被动应对的局面,这样必然会导致医疗机构在发生医疗纠纷时难以科学合理地进行及时处理,从而影响正常工作。第三方调解人员的介入,可以运用心理学、医学、法律知识和纠纷调解技巧向患方做工作,将纠纷从医院内转移到第三方进行处理。

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成立,可以为医患双方搭建一座平等沟通、和谐对话的桥梁,提供一个缓冲矛盾的平台,将医疗纠纷纳入到一个正确、及时、合理、合法解决的途径上来,以避免矛盾激化。

二、建议

由政府出面,成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借鉴山西省经验,由政府出面,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选择高素质、有医学背景及法律背景的专业人士组成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可根据患者、医院和地域的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方法灵活多变地处理医疗纠纷。一方面向患方提供医疗纠纷医学专家和法律顾问团队援助,使患方在信息、知识和纠纷处理技巧上与医方对等,化解患方的敌意心态,给医疗纠纷处理铺平道路。另一方面为医疗机构提供专业的医疗纠纷调解援助队伍,将医院从繁琐的纠纷处理事务当中解脱了出来。

农工党济南市委:

你们提出的“成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创新医疗纠纷机制”的提案收悉,市政府十分重视,分管市长做出批示,有关部门认真进行了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受诸多因素影响,医患纠纷呈逐年增多趋势。据统计,2008年,我市发生

了57起医患纠纷,20人以上的21起;2009年,发生126起,20人以上的46起。该类纠纷引发的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参与人数多、持续时间长,已成为当前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不仅影响到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对社会的和谐稳定也产生了严重影响。为解决医患纠纷,减少社会矛盾,市综治、司法、卫生、公安等部门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积累了一定经验。下一步,将结合你们的提案,做好以下工作:

一、探索医疗纠纷调解处理新机制

2009年,市司法、卫生部门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在借鉴兄弟城市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研究拟定了《济南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探索建立一种卫生行政、司法(人民调解)、保险业、公安共同参与的医疗纠纷调解处理新机制。在原有司法途径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解决医患纠纷的基础上,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增强医患纠纷调解的公信力,最大限度地化解医患矛盾,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目前,市法制部门正在对该办法进行研究,计划今年完成立项。

二、强化医院自身建设,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一是健全医疗质量综合评价体系。强化对临床检查、诊断、治疗和合理用药等医疗服务的监管。深入开展医疗质量万里行、医院管理年和平安医院建设活动,开展医疗质量示范科室和护理服务示范病房创建活动。二是加强医疗机构内涵建设。创新推进预约诊疗工作。深化单病种质量管理,选择部分医院开展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执行《电子病历基本规范》,推广使用电子病历。三是严格医疗机构、人员和技术资格准入。实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强化医疗核心制度落实。四是加强护理队伍建设。贯彻落实《护士条例》,开展优质护理示范工程创建活动,深化临床基础护理质量管理,推广整体护理、无陪护病房管理经验,提高护理工作水平。

三、妥善处置医患纠纷及其引发的治安问题

公安、司法部门在处置过程中做好取证、控制、制止等工作,维护医患双方权益,为调解处置纠纷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一是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组织警力进行先期处置,防止事态发展。在调查处理过程中,认真听取诉求,积极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二是防止矛盾激化。对已形成的群体性事件,以教育疏导为主,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有针对性地做工作,促使医患双方各派少数代表协商解决问题。促其由“聚”到“散”,降低负面影响。三是慎用强制措施。在处置过程中,坚持慎用强制措施和慎用警械、武器的原则,正确把握公安机关介入处置时机,既要避免激化矛盾,又要做到果断制止违法行为,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四是强化对医院的监督指导。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设立医院警务室等形式,提前掌握各类医患矛盾以及可能引起纠纷或群体性事件的隐患,制定相应的处置预案,明确职责分工和处置措施。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健全治安保卫制度,提高其自防自治能力。

感谢你们对我市卫生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市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

市政府督查室:

农工党济南市委提出的关于“成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创新医疗纠纷机制”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受诸多因素影响,医患纠纷呈逐年增多趋势。该类纠纷引发的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参与人数多、持续时间长,已成为当前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不仅影响到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对社会的和谐稳定也产生了严重影响。为此,我局对医患纠纷问题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会议研究对策,并组织专人开展调研,并向医院主管部门及党委、政府提出相应的工作建议,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效果。

一、造成医患纠纷的主要原因

(一)少数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漠视群众权利。由于当前现行的医疗卫生体制决定医疗机构必须通过高价出售药品和收取高额检查费用来维持自身运转,从而导致医疗费用持续上升,患方不堪重负,加上当前医疗机构的少数医务人员漠视群众权利,工作作风、服务态度、职业素质等方面都存在严重滑坡,患者对此非常反感。

(二)医疗机构医疗技术水平有限。个别医务人员由于临床经验不足,医学技术水平欠缺,造成误诊漏诊现象多发,发生医学事故的时候,医疗机构为了不影响本单位的声誉和评优达标,不愿意主动承担责任,而是极力推卸责任,这就使患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很多医患纠纷由此引起。

(三)部分群众对医疗工作存有认识上的误区。很多医学上正常的事情,却引起纠纷。表现在患者和家属缺乏医疗常识,对医疗结果期望值过高,对医疗并发症、医疗意外、病情恶化或者因病致残不能理解、不能接受,转移到医务人员身上,进行投诉,形成纠纷。

(四)个别人员无理取闹。目前,社会上个别人认为,国家和政府为了社会稳定,对一些群体性事件不敢果断处置,因而有理也闹,无理也要取闹,通过群体闹事造势,向医院、政府施压,进而达到个人的经济企图。尤其近年来,出现了“职业医闹”,专门寻找医患纠纷,帮助患方将事态扩大,寻求经济回报。

(五)现有保障机制不健全。目前处理医疗纠纷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够健全,医疗鉴定周期长、费用高,鉴定人员多数是医疗卫生行业的内部职工,病人家属不信任,提出的要求和行为往往是合理不合法。公安机关在处置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中,易受冲击,调查取证难,且处罚依据单一,缺乏针对性。

二、我市医患纠纷引发治安问题的现状及特点

(一)数量逐年递增,参与人员众多。我市共有省级、市级医院21家,2008年,我市先后发生了57起医患纠纷,20人以上的21起。2009年,发生126起,20人以上的46起。

(二)表现形式激烈,目的利益化。患者家属普遍采取了“三不、一闹”的态度,即:不鉴定、不尸检、不起诉、闹事。大多通过在医院公共场所停尸、纠缠围攻医护人员、围堵医院大门、拉横幅、设灵位烧纸、祭拜等方法,引来大量群众围观,大造影响,扰乱就医环境,从而达到给院方施加压力,满足自身要求;而且目的利益化明显,当院方满足其经济要求后,立即停止“医闹”。

(三)持续时间长,处置难度大。因现行医疗政策法规和现实解决能力之间存在的矛盾,院方不能满足患方所提赔偿数额,或问题难以及时解决,使得患方频繁闹访、上访,导致事件起伏性、反复性较大,处置难度也加大。医疗纠纷出现后,大多数患者家属有一定正当理由,情绪激动,对公安等部门的介入有抵触情绪,造成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困难,问题处置难度较大。一旦未得到及时处置,有的患方就会在互联网上以论坛发帖等形式发布信息,扩大影响。而网民因不了解真相,容易片面地相信发帖人所言而过激回应,有的甚至引起网络炒作,给处置工作带来被动。

(四)社会危害性大,造成影响恶劣。一是扰乱了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和人民群众就医环境;二是部分医护人员消极地接受医患纠纷的教训,工作中可能出现畏手畏脚、规避正常的医疗风险的行为,影响医学事业的发展,最终损害的是患者的利益;三是个别患者及亲属的效仿,使问题愈演愈多,愈演愈烈;四是如长期得不到有效制止,将在一定程度上丧失法律的权威性。同时,极易引发大的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

三、妥善处置医患纠纷及其引发的治安问题的措施

目前,我市还没有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等类型的第三方机构。我们将继续协助卫生部门调解处理好医患纠纷,处置过程中做好取证、控制、制止等工作,维护双方权益,为医患纠纷的调解处置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是做好先期处置和教育疏导工作。接到涉及医患纠纷的报警后,应立即组织警力进行先期处置,防止事态发展。在调查处理过程中,认真听取医疗机构的意见和患者家属的诉求,做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不失时机地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理服人、以情感人、讲求方法,防止激化矛盾。

二是防止矛盾激化。对已形成的群体性事件,坚决做到“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以教育疏导为主,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或初始阶段。注意了解现场人员的身份情况,找出解决问题的主要人员,有针对性的做工作,促使医患双方各派出少数代表进行协商,解决问题。促其由“聚”到“散”,减少围观,降低负面影响。

三是慎用强制措施,慎用警械、武器。在处置过程中,坚持慎用强制措施和慎用警械、武器的原则,正确把握公安机关介入处置时机,既要防止公安机关到场后引起患者及其家属的反感,激化矛盾;同时,对患者及家属故意损坏医疗机构财物、围攻殴打医务人员、堵塞救护通道等违法行为,要果断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制止,收集固定证据,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是强化对医院的监督指导检查工作。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设立医院警务室等形式,主动与辖区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保持经常性联系,提前掌握各类医患矛盾以及可能引起纠纷或群体性事件的苗子,制定相应的处置工作预案,明确职责分工和处置措施;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要求,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和督促,督促医疗机构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强化人防、物防、技防建设,提高其自防自治能力。

为医患双方合法解决纠纷搭建沟通平台

我市将成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

【本报讯】(记者余海蓉)围堵医院干扰正常医疗秩序,威胁、殴打医护人员„„近期深圳发生的多起“医闹”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面对近年来愈演愈烈的医患纠纷,如何更好地解决?在今年的市政协四届三次会议上,政协委员张俞强提出了建立第三方咨询、调解机构化解矛盾的建议。近日,深圳市卫生局正式给予答复,将成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将“人民调解”引入医疗纠纷解决中,为医患双方提供一个沟通、协商的平台。

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处理机制

由于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几乎深圳所有的医院每年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医疗纠纷。出现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往往都站在各自的角度去评价对方,从而产生冲突。不少患者认为,医疗纠纷的发生往往起因于医院在治疗中的延误或失误,医院不应推诿责任,应该拿出诚意来积极解决。而医院则认为,很多病人及家属不懂医学常识,通常按自己的主观意识来判断医院的治疗,有的医疗纠纷医院并不存在过错;存在医疗过错的,患者应该依循法规途径解决问题,不应该漫天要价。在医疗纠纷的处理中,个别患者对医疗鉴定机构存在着不信任感,因此出了纠纷后,采取了不合法的“医闹”的方式。

张俞强委员建议,我市应成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由政府出资,聘请法律、医疗界专家、义工等组成群众性自治组织,通过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为调处本地区医疗机构与患者在就医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提供公益性服务,使医患矛盾解决方式更趋柔和性。委员会对接到的医疗纠纷应以疏导为主,对简单的案例采用讲解说服;对较为复杂的案例应该在查询研究讨论相关医疗资料文件的基础上,做出公正的、令人信服的、有理有据的客观分析;对于医疗侵权行为,应该毫不姑息的占在患者一方为他们提供全程的、便利的法律援助。

市卫生局采纳了张俞强的建议,表示将与司法行政部门协商在全市共同筹建若干个由法学专家和医学专家共同组成的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这个机构不隶属于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是一个独立的中介组织。这个组织成立后,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患者及其家属要首先到这个委员会与医院协商赔偿事宜。委员会工作人员本着公正的立场,扮演调停

者或斡旋者的角色。

医疗纠纷杜绝擅自“私了”

张俞强委员认为,“医闹”问题越来越严重,与医疗纠纷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滞后有关,也与一些医院负责人迫于种种压力花钱买平安、用经济手段去平息事态的心态有关。这种心态助长了患者或家属不以法律解决纠纷的倾向,也助长了社会上出现了一些专门吃“医疗纠

纷”的职业“医闹”。

市卫生局给张俞强的答复中指出,市卫生局将出台《医疗纠纷的防范工作方案》、《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医患双方以和解方式解决医疗纠纷的经济补偿标准》等配套规定,以法律法规的方式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杜绝医疗单位无原则的“私了”现象。此外,我市还将大力推广医疗责任险,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将医务人员从复杂的预防心理和纠纷中

解脱出来,更好地为患者服务。

联手公安部门严打非法“医闹”

对于非法解决医疗纠纷的暴力事件,市卫生局明确指出,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对于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闹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的,威胁、殴打医务人员,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成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记者了解到,市卫生局日前已经下发文件,要求各医疗机构要建立突发治安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事件,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医院治安事件的处置工作。同时卫生部门也建议公安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周边地区的治安管理,由辖区派出所抽调警务人员组成医院警务室,常驻医院值勤,及时有效处置发生在医疗机构内的各种治安、刑事案件。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规范投诉管理,加强医患沟通,要强化医务人员的执业管理,严格执行医疗安全制度,不断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广大医务人员要切实改善服务态度,努力提高医患沟通技巧,化解患者的疑惑、不满和怨气,医调委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切实维护好医患双方特别是患方的合法权益。

天,郑州市政府发文通知,决定成立郑州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主要负责调解郑州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发生的各类医疗纠纷,并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和建议;郑州市司法局负责医调委的设立和人员组成,并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据了解,依据2010年7月30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郑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医调委主要职责包括:调解医疗纠纷,防止医疗纠纷激化;制定医疗纠纷调解工作规程;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解决纠纷;对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按照医患双方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建议;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医疗纠纷

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据郑州市卫生部门有关工作人员说,医调委应当自受理医疗纠纷之日起30日内(不包含医疗事故鉴定时间)调解完毕。逾期未调解完毕,医患双方同意延期的,可以再延期一个月。到期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调解不成的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选择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申请或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解决途径。

郑州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先生说,依据《郑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郑州市政府决定成立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实质上是引入了“第三方协调”机制。另据业内人士说,医调委本身是一个中立性机构,其公信力更容易得到医患双方认可,其中,医疗纠纷调解组织成员一般由司法、卫生等部门分管领导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医学、法学等方面专业人士组成。(常佰军 贺笑天)调解不成的,引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为有效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及时化解医患矛盾,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2011年9月23日,安庆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安庆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该办法已于9月30日以第75号市政府令发布,并于2011年10月1日施行。

《办法》共六章四十一条,充分体现了:坚持综合治理,坚持预防和处置并重,引入人民调解机制和联动机制,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医疗纠纷,切实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办法》规定,医疗纠纷的处置遵循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引入了人民调解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化解医疗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设立安庆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并要求各县(市)参照设立。医调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其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办法》规定,医调会受理调解后,应当及时进行调解,原则上自受理调解开始之日起1个月内调结(不含尸体解剖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时间);到期未能调结的,视为调解不成(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除外)。对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处理或者诉讼途径解决。

《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患沟通制度、安全责任制度以及医务人员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患方接待场所和专门人员,接受患方的咨询和投诉。

《办法》引入了联动机制,符合中央和省关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有关规定精神,有利于把医患矛盾和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有利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办法》还要求,对扰乱医院正常医疗秩序、威胁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各种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对其他人员利用医疗纠纷蓄意闹事的要依法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庆市卫生局)甘肃省卫生厅 甘肃省司法厅文件

甘卫医管发[2010]446号

关于切实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司法局,甘肃矿区卫生局、司法局,厅直各医疗机构,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省卫生厅、省司法厅、省保监局《关于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的意见》等文件精神,配合全省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统保工作,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与医疗责任保险相互结合、相互促进的新机制,省卫生厅、省司法厅针对医疗工作专业性强、医疗纠纷成因复杂、调处工作难度大的特点,就全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第三方调解顾问工作方式,提高医患纠纷的预防和调处能力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医疗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属于医院和患者以外的第三方,具有较强的中立性。医疗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需要极强的医学和法律专业知识人才。为了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与医疗责任保险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预防和转移功能,推进我省平安医院建设,省卫生厅委托专业的保险经纪公司为甘肃省医疗纠纷第三方援助机制和医疗责任保险全省统保工作的顾问,负责协助省卫生厅设计全省统保方案和保险赔偿处理办法,建立医疗纠纷调处与保险赔偿处理相结合的新机制,切实维护医疗机构和患者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健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

建立健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是做好医疗纠

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卫生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顺利开展提供组织保障。

省卫生厅委托保险经纪公司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参保医疗机构医疗纠纷的调处工作,建立医疗纠纷调处的风险数据库,并通过数据分析,案例汇编和总结,向医疗机构提出风险管理建议,协助医疗机构完善医疗风险防控体系。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场所挂“甘肃+字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牌子,设专职调解员5名,并聘请省内医学、法律、保险等方面的人员作为专家库成员参与调处。同时,根据需要可在省内其它地区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

三、明确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及要求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接待、调查、协调处理医疗纠纷,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调处医疗机构与患者在就医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医疗纠纷,为保险机构开展“医疗责任保险”理赔提供依据,为政府相关机构提供咨询意见。

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工作中,要积极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医疗纠纷当事人遵纪守法,引导他们依法解决纠纷。要积极预防化解医疗

纠纷,及时报告医疗纠纷信息,做好医疗纠纷分析、调解资料整理和建档工作,对医疗纠纷调解协议的履行进行监督。对通过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中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医疗纠纷激化并严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时,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积极协助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参与调解,平息事态,化解矛盾,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和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

易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 篇6

XX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于2013年12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县农业局、林业局联合向县人民政府申请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县人民政府批复后成立调解仲裁委员会,由政府部门、专业技术人员、法律工作者、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代表的相关人员为成员,并召开会议以选举的方式选举政府分管领导为主任,农业局局长为常务副主任、林业局局长为副主任,其它相关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法律工作者为委员。仲裁委下设办公室于农业局,由农业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从农业、国土、林业、司法、法制等部门抽调农村工作经验丰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有责任心、业务能力强的人到仲裁委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一、强化培训。为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搞好,县仲裁委通过以会代训的形式,对全县107名专职和兼职仲裁员进行了业务培训,由县农业局、县法院、县法制办、县司法局等单位派出理论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人民调解法》、《民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方位的系统的培训,对庭审原则及调查案件中应该注意的事项进行了加强。经过培训的人员,通过考试合格的颁发仲裁员聘书和仲裁员证,形成仲裁员人才库。

二、加强调研。仲裁委成立后及时抽调熟悉法律、基层工作经验丰富、有责任心的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深入到土地纠纷集中的乡村实地调研,迅速摸清土地纠纷形成的基本情况,对我县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进行归纳、整理、分类,再根据各种不同的纠纷类型进行研究,相应的提出了一些具有实际意义的解决办法,为仲裁的庭审创造条件。

三、调仲结合。一是在实际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为减轻群众在解决纠纷中承担的各项开支,采取调解为主、仲裁为辅的原则,要求各乡镇兼职仲裁员积极参与到纠纷的调解仲裁中来,加大纠纷的调查与调解,参与县级仲裁工作;二是对经过乡村调解失败或达不成协议并符合仲裁受理条件的,按照本人申请、受理、调查、调解、仲裁的程序进行。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其他两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各自选定;当事人不能选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开庭审理;三是对农村土地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其目的是调处纠纷,化解矛盾,创建和谐。对申请仲裁的纠纷案件,组成仲裁庭后,在调查结束后组织一次调解,对调解达成协议的下达调解协议书,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再依法仲裁。

四、规范了仲裁庭审程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设置仲裁庭,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和一名书记员组成,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进行开庭审理,并按仲裁法的要求规范了各类文书的制作及操作。

五、取得的成绩。至2014年11月,我县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土地纠纷75件,其中通过努力达成调解协议的4件,在调查中发现不符合受理原则依法裁定的2件,通过仲裁庭审依法裁决的53件,其余16件正在依法办理中。通过调解仲裁工作的深入开展,到各级上访的案件大幅度减少,得到县委政府的认可。

六、促进了法制建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让群众因土地纠纷引起的积怨得到了化解,多了一份和谐;因多年上访的土地纠纷得到了化解,有了一个公正;因纠纷而引起的补偿得到兑现,得到一个平静。通过仲裁工作深入实地的开展,群众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人民调解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了解,教育和引导了群众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是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里程碑。

七、营得了保障。为让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长期为群众服务,仲裁委积极向县委政府和相关部门争取,于2013年解决了仲裁庭和仲裁委办公室各种设施建设,并从2014年起将仲裁工作经费足额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确保仲裁工作的顺利开展。

八、强化措施,及时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实行一般纠纷由村级负责调解,重大纠纷由乡级负责调解,并将纠纷分为三类进行调解;一是对辖区内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由村级做好排查工作,严防事态发展,对带有隐弊性的纠纷苗头,做到早发现早解决;二是对解决难度大的问题,由各乡党委、政府牵头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解决;三是充分发挥各乡镇部门工作联合调处机制,建立联合型信息工作平台,切实做好调处工作,及时排查,掌握矛盾纠纷动态,努力将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确保全市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星期一早晨,春光明媚,碧蓝的天空中飘着几朵柔软的白云,大雁排着整齐的队伍在蓝天中飞翔,我们在操场上举行了一次升旗仪式。

广播里响起了响亮的声音:“面对红旗。”我们马上站的笔直,只见红旗在朝霞的映照下冉冉升起,我看着红旗,不禁想到考察工作者在遥远的南极,那里最少也要零下三十几摄氏度。但考察工作者面无惧色,他们为了我们国家的科研事业,不顾自己的安危,试想他们在南极吐一口痰,还没落地,就变成了一块冰。考察工作者为了研究地形,探寻矿产,做出这么大的牺牲,是多么不容易啊。但每当他们看到飘扬在南极上空的五星红旗,就会产生巨大的工作动力,那是因为祖国的强盛是他们奋斗的目标和动力。

啊!国旗,伟大的象征,过去你怀抱着你的儿女创造新的中国,现在我们为你争光!

上一篇:酒店员工培训期间管理制度下一篇:初中物理教案全集